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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融资租赁评估(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04-17 14:31:01 查看人数:75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设备公司运营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设备融资租赁评估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设备融资租赁评估

【第1篇】设备融资租赁评估

河北创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张国章、张金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17)冀0102民初3186号

原告:河北创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中山东路322号开元大厦。

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会行,河北大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国章,男,196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被告:张金木,男,197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原告河北创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国章、张金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会行、被告张国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金木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创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张国章向原告偿还欠款69531.69元、被告二张金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7月19日,原告和被告一签订《车辆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津宝坻f0028,合同约定:被告一从原告处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车辆,同日,原被告签订《担保协议》,约定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合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生效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但被告一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仅履行了部分义务后就不再履行。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将该车辆收回进行再次销售,再次销售价款折抵部分欠款后,被告一仍欠原告69531.69元未还。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一拒不偿还。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张国章辩称,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请。1、涉案车辆登记在天津市宝坻区世捷旭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名下,被答辩人根本无权转让、过户该车辆;2、本案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3、被告答辩人主体资格不适格,按照《融资租赁车辆服务合同》,每期本息均为天津市宝坻区世捷旭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向被答辩人支付,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被答辩人主体资格不适格。

被告张金木未到庭,未提交答辩材料及证据。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提交以下证据:

1、《车辆融资租赁合同》一份,证明原告与张国章之间存在融资租赁关系,依据合同第11.4条约定,被告未按时足额向原告交纳租金构成违约;第12条、第12.1条约定,原告有权收回租赁车辆;第12.3条约定可要求被告交给剩余未付款项;第12.5条约定被告未在10日内的宽延履行期履行应付相关款项的义务,原告有权自行处置租赁车辆;

2、《车辆融资租赁合同标的及租赁条款》一份,证明被告张国章已选定车辆的配置信息、租赁期限、租金总额及分期支付的具体方式,违约金计算的依据及标准;

3、《担保协议》一份,证明被告张金木自愿为被告张国章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4、《车辆交付清单》一份,证明原告已经将被告张国章自主选定的承租车辆交付被告张国章使用,且车辆验收合格;

5、旧机动车鉴定评定报告书,证明被告在宽延履行期仍未履行支付欠付款义务,原告依法委托河北诚信旧机动车评估有限公司对承租车辆进行评估价,并依此进行了二次销售;

6、欠款明细表,证明承租车辆经二次销售折抵欠付款后被告仍应赔偿原告的损失数额。

被告张国章发表质证意见如下:

对证据1、车辆融资租赁合同,字是我签的,但是内容我没有详细看,我没有来石家庄,我是在卖车的地方签的;

对证据2、车辆融资租赁合同标的及租赁条款,字是我签的,内容没详细看,在卖车处签的,不认识原告公司,没来过石家庄。合同上写的签订地是石家庄长安区,这几个字不是我写的,当时他们和我说有事、有纠纷在天津解决;

对证据3、4,担保协议、车辆交付清单,同证据一、二质证意见;

对证据5、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书有异议,我没有见过,他们没让我看过,也没提过。我认为与我无关。

对证据6、欠款明细,我交了多少钱,需要庭下核实。

被告张国章提交以下证据:

1、产品买卖合同,2023年6月13日签订;

2、销售协议,2023年6月13日签订;

3、产品技术规范确认书,2023年6月13日签订;

4、银行转账凭证三笔,总计17万元;

5、证明一份,大车司机给我证明,证明2023年11月16日将车强行开走;

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被告未提交原件。

原告对被告张国章所举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对所有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有异议,证人未出庭作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3年7月19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张国章签订《车辆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津宝坻f0028)及《车辆融资租赁合同标的及租赁条款》,约定原告根据被告张国章的自主选择,购买汽车一辆并租赁给被告张国章,被告张国章向原告支付租金,租赁期限为24个月,租金总额为511960元;被告张国章须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交纳首付租金43800元,剩余租金468160元,从2023年8月至2023年7月共24个月交给原告。首月交纳租金9900元,最后一个月交纳24860元,其余每月26日前交纳19700元。《车辆融资租赁合同》还约定,乙方未按时足额向甲方交纳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构成乙方违约;乙方每违反租赁合同约定一次,须一次性按标的及租赁条款约定向甲方交纳违约金,且甲方有权随时收回租赁车辆,同时乙方须按下列方式承担违约责任:有权收回租赁车辆;收回租赁车辆后,仍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全部剩余未交纳款项,且乙方已向甲方交纳的租金及各项费用不予退还;自甲方收回租赁车辆之日起10日内乙方仍未按租赁合同约定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乙方同意甲方无须通知乙方即有权对已收回租赁车辆进行处置,甲方有权自行决定已收回租赁车辆的处置方式和价款且乙方同意不对甲方处置租赁车辆的方式、价款提出异议;甲方处置租赁车辆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乙方欠甲方的全部剩余租金、违约金、全部应付款项、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及甲方为维护和实现租赁合同项下的权利而发生的费用的,乙方须予以补足,否则甲方将继续向乙方追偿或通过司法程序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车辆融资租赁合同标的及租赁条款》约定:乙方未按时向甲方交纳租金及其他款项的,乙方须按其截止当月还款日累计应交未交租金总金额的百分之一向甲方交纳当月违约金,且乙方在还清应交未交租金及其他款项之前,须每日按欠款余额的千分之一向甲方交纳延迟履行违约金;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收回租赁车辆,则甲方每收回租赁车辆一次,乙方须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公司交纳违约金10000元。

同日,原告作为甲方、天津市宝坻区志捷旭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作为乙方、被告张国章作为丙方(被担保人)、被告张金木作为丁方(担保人)共同签订《担保协议》,约定被告张金木对被告张国章所欠付的租赁合同项下全部款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租赁合同、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租赁合同、服务合同履行期届满后四十八个月止。

2023年8月14日,原告将所约定承租车辆交付被告张国章。该车辆登记在天津市宝坻区志捷旭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名下。

原告称因被告张国章未按约支付租金,于2023年5月底收回租赁车辆,委托相关机构对该车辆评估。2023年6月24日,河北诚信旧机动车评估有限公司作出评估报告书,车辆评估价格:主车71500元,挂车28600元。

原告所提交《欠款明细表》显示:被告国章共交纳租金351905.86元,截止2023年7月1日欠付租金160054.14元,日违约金8653.09元,月违约金3437.77元,清欠费10000元,再次销售金额99050元。被告对实际还款数额有异议,提出每期还款19900元,还款24期,共还款477600元,但未提交还款证据。

以上事实有双方举证及庭审笔录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车辆融资租赁合同》、《车辆融资租赁合同标的及租赁条款》及《车辆交付清单》均有被告张国章签字,其本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亦认可,据此,可以认定原告主体适格,原告与被告张国章为融资租赁合同关系。

原告提交旧机动车鉴定评定报告书及欠款明细表,证明涉案车辆的评估依据、评估价格以及二次销售后被告应当偿还原告的具体明细,并称其作为依据合同约定,有权将涉案车辆收回。被告张国章对旧机动车鉴定评定报告书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对欠款明细表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并称原告无权评估拍卖涉案车辆,且评估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本院认为,虽然原、被告签订的《车辆融资租赁合同》规定,原告无须通知被告即有权对收回租赁车辆进行处置,并且有权自行决定已收回租赁车辆的处置方式和价款,但该项规定免除原告责任,加重被告责任、排除被告主要权利,原告单方将承租车辆收回,并进行评估的行为欠妥,不符合公平的基本原则,故本院对旧机动车鉴定评定报告书及欠款明细表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出租人依照本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请求解除租赁合同,同时请求收回租赁物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前款规定的损失赔偿范围为承租人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费用与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本案中,原告已经将涉案车辆收回,合同目的已经不能实现,故原告与被告张国章之间的融资租赁关系应当予以解除。原告提交欠款明细表、旧机动车鉴定评定报告书均系其单方行为,被告张国章不认可,故该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的损失情况,原告亦无其他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故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条、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河北创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38.0元,由原告河北创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史化璞

人民陪审员 王晓杰

人民陪审员 郑红亚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刘静

律师分析: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车辆融资租赁合同》规定,原告无须通知被告即有权对收回租赁车辆进行处置,并且有权自行决定已收回租赁车辆的处置方式和价款,但该项规定免除原告责任,加重被告责任、排除被告主要权利,原告单方将承租车辆收回,并进行评估的行为欠妥,不符合公平的基本原则。因此,出租人单方作出的评估报告书的依据是“自行处置条款”,但因该约定属格式条款而无效,故法院对此不予认可。

【第2篇】设备租赁融资租赁

主要操作融资租赁业务

1.行业选择:休闲食品加工、乳制品加工、畜牧养殖屠宰(牛、羊、猪、鸡)、水产深加工、调味品、冷冻食品、餐饮连锁、板材(家具)加工、医药兽药农药、冷链物流;纺织(化纤 纺纱 织造 印染 )、轻工(食品 造纸 鞋服 大轻工 粮油 乳业 饮料 屠宰 塑料 日化 家具)、燃气、水务、供热、园林、环卫、污水处理、锂电、热电联产、固废处置、垃圾、生物质、污泥发电行业、4a级以上风景区、医院、学校、光伏电站、风力电站、垃圾发电等新能源电站新能源汽车、医药、医疗、其它传统加工行业、高科技企业等

2.企业类型(全国区域)选择:ipo企业、新三板企业、国企、上市公司、民企、区域龙头企业等;

3.财务指标: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资产负债率65%以下;

4.其他条件:涉足房地产的企业、对外担保过多的企业谨慎操作。

5.净利润:盈利

6.成本irr:9%-14%

7.放款额度:500万-5亿

8.放款时间:1个月-1个半月左右

【第3篇】设备租赁和融资租赁

来源:大律师网

导读: 融资租赁和普通租赁的区别 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法律咨询:融资租赁和普通租赁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解答:在中国融资租赁和普通租赁的区别

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法律咨询:融资租赁和普通租赁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解答:在中国有租赁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如果从广义租赁的角度看,传统租赁和融资租赁都是租赁的概念,都有“出租人购买租赁物件出租给承租人”的交易行为。

如果从狭义的角度看,有“租赁”和“融资租赁”之分。“租赁”通常是指传统的出租服务,涉及的租赁物件范围比较广泛。租金是按照承租人使用租赁物件的时间或享受的服务计算的。“融资租赁”是以融物的方式达到融资目的的租赁,属于现代租赁。租赁物件通常是动产,租金是按承租人占用出租人资金的时间计算的。

如果从大租赁的角度看,“国际租赁”是指跨境的“租赁”或者是“融资租赁”交易。拿它和融资租赁比较好像不太合适。如果从狭义的角度进行对比,租赁交易不管是否跨境,都可以按“租赁”和“融资租赁”进行比较。

相关法律知识:

租赁合同的主体为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承租人要求出租人为其融资购买承租人所需的设备,然后由供货商直接将设备交给承租人。其法律特征是:

1.与买卖合同不同,融资合同的出卖人是向承租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瑕疵担保义务,而不是向买受人履行义务,即承租人享有买受人的权利但不承担买受人的义务。

2.与租赁合同不同,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不负担租赁物的维修与瑕疵担保义务,但承租人须向出租人履行交付租金义务。

3.根据约定以及支付的价金数额,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有取得租赁物之所有权或返还租赁物的选择权,即如果承租人支付的是租赁物的对价,就可以取得租赁物之所有权,如果支付的仅是租金,则须于合同期间届满时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

【第4篇】设备融资租赁模式

当下,融资租赁作为投行市场中较为常用的融资方式,一直以来备受关注。本文汇总当前金融机构与融资租赁的五大合作模式,并做简要说明。

一、商业银行+融资租赁

商业银行与融资租赁公司(包括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是比较典型的“合作+竞争”关系。

对商业银行而言,融资租赁是企业获得融资的另一重要渠道,与银行信贷存在替代和竞争关系;同时融资租赁公司自己也需要商业银行的服务,在授信、中间业务等方面有着广阔的合作空间。我国融资租赁业还处于起步发展阶段,商业银行发展相对成熟,探讨两者的合作模式和前景具有现实意义。

按照我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不能直接办理融资租赁业务。但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合作的方式介入融资租赁业务,能够扩展市场,借助租赁公司强化在产业链条中的竞争优势。融资租赁公司缺乏稳定的资金来源,缺少网络化的分支机构,难以在跨行政区域方面形成网络效应,通过与商业银行的合作,实现更好的发展。

现阶段,商业银行与融资租赁公司之间的合作,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

1、客户与金融产品的共享通用方面的合作

2、境内人民币融资方面的合作

3、国际业务方面的合作

1.客户与金融产品的共享通用方面的合作

(一)银行推荐客户,并提供结算等服务的模式

是指银行向租赁公司推荐有租赁需求的客户,由租赁公司独立作出业务决策,银行在应收租赁款归集、资金账户监管提供服务,双方还可约定租后管理合作事宜。这种模式涉及的风险较低,执行的难度较低。

(二)租赁公司推荐客户,银行协助管理的模式

是指租赁公司与银行签署合作协议,租赁公司将其直接营销的客户,统一到合作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由银行提供租赁款归集服务,或者还提供账户监管和租后管理等服务。这种模式涉及的风险也较低,执行的难度也较低。

2.内人民币融资方面的合作

(一)租赁公司推荐客户,银行提供保理服务的模式

是指租赁公司向银行推荐已完成的租赁项目和客户给银行,银行基于对承租人的授信或者租赁公司提供的增信,提供应收租赁款的保理服务。这种保理既包括对售后回租的保理,也包括直接租赁等其他租赁形式的保理。这种模式下,银行承担信用风险,要在给予承租人的授信条件和额度内合作,或在租赁公司提供的增信措施的授信条件和额度内合作。

(二)租赁公司推荐客户,银行提供结构化保理服务的模式

是指租赁公司向银行推荐尚未完成资金交付的租赁项目和客户给银行,银行基于对租赁合同认可,视“未完成租金”为“已完成租金”,进行保理。这种模式主要是商业银行基于租赁公司营销的优质项目而进行的合作。这种模式下,银行承担信用风险,一般要在对承租人进行主体评级授信基础上,还要对融资租赁项目进行债项评级授信,两个评级授信都符合银行要求的情况下,才可开展合作。

(三)联合营销,杠杆租赁的模式

是指银行和租赁公司配合,对于具有综合金融需求的优质客户或大项目釆取杠杆租赁的模式。杠杆租赁的做法类似银团贷款,由牵头的融资租赁公司出资拟购买租赁物价值的20%-40%,其余资金由商业银行提供,出租人需将设备的所有权、租赁合同和收取租金的权利抵押给银行。这种模式下,租赁公司可以享受到国家对购买设备的税收优惠。银行的风险控制类似于项目融资,要融资项目的债项评级优秀,才可开展合作。

(四)银行发行理财产品,对接融资应收租赁收益权模式

是指租赁公司与银行合作、信托公司三方合作,由银行发行理财产品购买租赁公司的应收租金收益权。这种对接对应的,既可以是新租赁业务,也可以是存量租赁业务。这种模式的好处是作为表外资产进行管理,不占用商业银行的信贷规模。

3.国际业务方面的合作

在国际业务方面,商业银行可以为融资租赁公司提供更多的服务,传统的比如国际结算、结售汇、外汇衍生品等。创新的合作是内保外贷和内保内贷两种模式。

(一)内保外贷的模式

该模式是指境外金融机构以银行开出的融资性保函为担保条件,向境内注册的外资租赁公司发放外债贷款,租赁公司再与境内用款客户办理租赁融资/售后回租业务。

这种模式的好处在于借用外资租赁公司的外债额度从境外融资为境内用款客户获得低成本资金。这种模式要符合国家外汇管制的要求,境内注册的外资租赁公司有足够的外汇规模,商业银行要有对开证申请人的授信额度。

(二)内保内贷的模式

该模式在内保外贷基础上发展而来,由商业银行根据境内企业申请,为其向境外银行开出融资性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境外银行据此向境内企业提供境外人民币融资的业务。该业务有利于申请人利用境外融资成本低的人民币资金,降低融资成本。这种模式要在境外人民币利率相对较低的情况下可行,商业银行要有对开证申请人的授信额度。

二、信托公司+融资租赁

在融资租赁业中,能够发行信托产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缓解公司来自各方的资金压力。由此,融资租赁与信托的合作成为不少企业家的现实选择之一。

1.信托公司自主管理的集合资金信托模式

信托公司通过发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将信托资金集合起来,对信托资金进行专业化管理、运用,以融资租赁的形式购买设备,租赁给承租人使用,并收取租金。在这种交易模式下,信托投资公司既是出租人,又是加入信托计划的每一位委托人的受托人,即信托财产的管理人,通过自主管理购买租赁标的物,再租给承租人,达到投资者获取稳定信托收益的目的。

2.银信合作主动管理融资租赁单一信托计划模式

信托公司与商业银行合作,借助商业银行客户资源和资金平台,由商业银行发行理财产品,将募集的资金委托信托公司设立融资租赁单一信托计划,由信托公司对资金进行专业化管理、运用,以融资租赁的形式购买设备,租赁给承租人使用,并收取租金,使投资者获取稳定信托收益。

3.信托公司与租赁公司合作模式

(一)融资租赁集合信托模式

信托公司与租赁公司合作,借助租赁公司的项目资源、专业管理经验,信托公司发行融资租赁集合信托计划,在资金运用上由信托公司将资金贷给租赁公司用于购买设备,租赁给承租人使用并收取租金,以达到投资者获取稳定信托收益的目的。

(二)租赁资产收益权受让集合信托模式

租赁公司为了盘活资产,可将一个或多个租赁项目未来的租金收入形成租赁资产的收益权进行转让,信托公司通过发行租赁资产收益权受让集合信托计划,以信托资金受让该租赁资产的收益权,信托期满后,由租赁公司溢价回购租赁资产的收益权,获取信托收益。

4.信托公司与银行、第三方、租赁公司合作模式

(一)融资租赁单一信托模式

此种模式下,租赁公司主要是由银行或有实力的第三方指定。通过信托公司与商业银行或第三方合作,借助第三方客户资源和资金平台,由商业银行发行融资租赁理财产品,将募集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设立融资租赁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公司将资金贷给租赁公司,租赁公司用借款资金购买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并收取租金,获取稳定信托收益。

(二)租赁资产收益权受让单一信托模式

租赁公司为了盘活资产,可将一个或多个租赁项目未来的租金收入形成租赁资产收益权对外转让,由商业银行发行租赁资产收益权理财产品,募集的资金委托信托公司设立租赁资产收益权单一信托计划,以信托资金受让该租赁资产的收益权,信托期满后,由租赁公司溢价回购租赁资产收益权,获取稳定信托收益。

5.租赁资产证券化模式

信贷资产证券化是由中国境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或有实力的第三方委托有实力的银行等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信托公司作为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收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的结构性融资活动。

从未来的发展看,随着融资租赁公司的发展,当租赁资产能在未来产生可预的、稳定的现金流,就资产制定有标准化、高质量的合同条款,就具备了开展租赁资产证券化的条件。目前,随着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的扩大,信托公司正在探索开展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

三、券商+融资租赁

“新高地”,融资租赁业务在证券业悄然走俏,成为不少券商发力攻克的新方向。海通证券、光大证券、国泰君安等券商相继布局了融资租赁业。综合来看,券商布局融资租赁业务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收购成熟的租赁公司,二是新设立融资租赁公司。

1.收购

2023年,某券商斥资7.15亿美元收购香港恒信金融集团,通过收购成熟租赁公司,2023年上半年顺利完成恒信租赁股权交割的海通证券已经率先尝到了甜头。在海通证券2023年三季报中,其利息净收入为25.8亿,同比增长52%,对新增收入的贡献率达到30%,主要就是因恒信金融集团租赁收入并表所致。

公司对新收购的租赁公司非常重视,前两个月投资银行部已有业务骨干被调派到恒信租赁开展工作,以期形成资源整合共享,进一步发挥综合金融平台的优势。海通证券和恒信租赁之间的合作主要表现在行业资源的分享,项目的相互推荐,潜在拟上市客户的导入等。

2.设立

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自贸区设立了国泰君安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该公司是由国泰君安投管公司控股、与卓杰亚太投资有限公司共同出资组建的一家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资本1.8亿元人民币。

并已于2023年底正式挂牌营业。国泰君安投管公司与国泰君安证券系出同源,于2001年底从国泰君安证券分立而出,主要股东为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中央汇金公司等大型企业。

与市场上主流的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大型实业企业创办的融资租赁公司等不同的是,券商新设融资租赁公司的定位就是做有特色的券商系融资租赁公司,通过跟资本市场形成业务联动互补,进一步丰富综合金融服务的内涵。

(一)服务于券商

最近融资融券等资本中介业务的火爆,让不少券商有资产出表的需求。利用融资租赁业务帮助证券公司改善资产负债表。具体方式是券商将信息技术设备、通信设备等固定资产出售回租,以获得一定的融资,而这些设备3~5年的生命周期也正好与融资租赁周期相匹配。

在市场行情理想期间,不少证券公司都加大了对于信息技术设备的投入,而市场行情回落时,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帮助证券公司部分固定资产出表,获取资金成为业内青睐的一种模式。

(二)服务于企业客户

券商系融资租赁公司更广阔的业务空间仍在于服务证券公司的企业客户,面向不同行业属性、经营规模、成长阶段的企业需求,以融资租赁带动多板块、全方位的金融服务,为企业提供贯穿成长周期的“一站式”解决方案。具体而言,针对初创型企业,可以通过租投结合,降低融资门槛,实现合作共赢;

对于成长期企业,在已开展租赁业务的基础上,提供风险投资、并购重组、财务顾问等服务,助力企业从多层次资本市场中获取更丰富的发展资源;对于大型优质客户,则能利用租债联动、保理协同,帮助企业整合产业链资金流、盘活存量资产、优化税负和资产负债结构。

希望发挥产融结合优势,将租赁公司与证券公司综合金融平台实现对接,提高投融资及其他金融增值业务服务能力。

(三)服务于新三板和准三板中小企业

券商系融资租赁公司的一大目标客户为已在新三板挂牌的中小企业和准三板中小企业,通过融资租赁业务不但可以解决企业的资金融通问题,而且可以帮助企业调整报表,使企业在资本市场上更有竞争力,便于日后的三板挂牌或ipo。国泰君安融资租赁公司也有在“新三板”中掘金的规划举措。

公司与一些机构进行接触合作,为证券公司手中较好的“新三板”标的提供服务,双方共同扶持企业成长,具体操作方式有几种:比如有证券公司客户急需短期借款,融资租赁公司可以通过商业保理给他们做短期融资,这样就完善了证券公司业务服务功能。

又比如企业需要购买设备进行扩大再生产,融资租赁公司可以通过租投结合进行补位。对于核心的证券公司客户,可以通过1+n的供应链金融模式,为核心企业的上下游提供金融服务。

四、保险公司+融资租赁

2023年5月14日,平安租赁与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上海签署了合作备忘录,首期融资规模5亿元,这是中国融资租赁行业首次引入保险资金,此后,险资租入成为保险公司与融资租赁公司合作的主要模式。险资入租以后,不仅将拓宽租赁公司的融资渠道,也会改善整个融资租赁行业的负债结构。

目前中国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渠道较为单一,主要依靠银行贷款以及少量金融市场上衍生产品,融资规模有限,较容易受到中国宏观货币政策的影响。

而且融资租赁公司的资产负债期限与银行间融资期限并不匹配,融资租赁公司投放的项目90%以上为3年期以上项目,但银行给予的融资一般为1-3年期。此次平安租赁引入长期限的保险资金,对于改善整个融资租赁行业的负债结构能起到良好的标杆作用。

五、产业投资基金+融资租赁

1.成立产业基金支持融资租赁业发展

2023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指导意见》,明确指出支持设立融资租赁业产业基金,引导民间资本加大投入。为了支持融资租赁业加快发展壮大,各地政府设立融资租赁基金,提供融资及其他增值服务,拉动实体经济增长。

(一)西安市

2023年5月份,西安市设立全国首只融资租赁投资引导基金,以支持租赁企业做大做强。基金总规模为5亿元,分5年到位,首期资金到位1亿元,后续资金由基金向社会和省市引导基金(包括产业扶持专项资金)募集,不足部分由财政出资补足。

融资租赁投资引导基金是西安市地方政府出资设立的政策性基金,不以盈利为目的,实行保本微利的运营方式。以普通股、优先股以及普通股和优先股组合的投资入股方式,支持融资租赁企业做大资本金,放大融资租赁企业的融资杠杆,并为租赁企业后续融资提供资金支持。

(二)内蒙古

2023年2月份,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决定设立融资租赁业发展基金,向融资租赁公司提供融资及其他增值服务,引导民间资本加大对融资租赁业投入,支持融资租赁业加快发展壮大。

内蒙古将利用融资租赁业发展基金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发展交通运输业融资租赁服务,在海关监管区探索飞机融资租赁业务,在公交车、出租车、公务用车等领域发展新能源汽车及充电配套设施业务,在传统融资租赁领域做大做强工程机械业务。

此外,内蒙古还支持融资租赁公司拓展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清洁能源、节能环保和生物等战略性新兴产业融资租赁服务,参与城乡公用事业、污水垃圾处理、环境治理、广播通信、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

(三)浙江

2023年1月19日,浙江省租赁业协会与广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发资管公司)、上海广发恒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发恒进基金)在杭州签订设立浙江融资租赁产业基金合作协议,拟共同发起设立5亿元规模的融资租赁产业基金。徐高春副厅长和厅市场建设处、广发资管公司、广发恒进基金、中国融资租赁研究院秘书长以及部分省内融资租赁企业代表出席并见证了签约仪式。

(四)浦东新区

2023年10月12日,浦东新区召开“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大会”,正式发布《若干意见》。《若干意见》涉及四方面15条内容,提出了一系列支持融资租赁企业在浦东集聚发展的政策措施,包括对新引进的融资租赁企业给予落户补贴;探索设立浦东新区融资租赁产业发展基金;建立浦东新区融资租赁行业发展领导小组,由浦东新区区长作为召集人,等等。《若干意见》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

(五)福建漳州

为了帮助企业有效破解融资难题,新年开头,漳州市市委、市政府建立注册资本金3亿元、投资总额30亿元的融资租赁产业基金。

2.融资租赁产业基金的具体做法

(一)基金的组成

以政府财政出资为引导,按一定的比例通过专业机构(券商)共同组建融资租赁产业基金,由券商担任gp组成专业化团队,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

(二)基金投资方向

围绕当地政府引导基金重点扶持发展的产业布局,引导上市公司作为投资顾问,投资于当地融资租赁公司。通过股权收购行业整合投资,夹层投资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投资方式对标的公司的上下游产业链进行并购投资,通过对目标公司业务重组及改善,提升企业价值。

(三)基金退出机制

以当地政府引导基金和券商综合经营资源为依托,通过对投资标的业务重组及改善,提升企业价值,最终以独立上市,股权转让定向增发等多种方式退出获取基金收益,从而使财政资金发挥更多的市场引领与杠杆作用。

【第5篇】医疗设备融资租赁

医疗机构的最大资金来源是政府,他们很少关心医疗设备的价格问题,然而随着近几年医疗卫生体制的市场化改革,这些医疗机构不得不自己想办法融通资金来取得必要的医疗设备。在这样的情况下,怎么获得昂贵的大型精密仪器,加强基础投资,改善医疗环境成为大部分资金不足的医疗机构发展的难题。今天咱们就来说说融资租赁能给医疗设备行业带来哪些亮点。

一、医疗设备融资租赁定义及开展背景

1、定义

医疗设备融资租赁,是指租赁公司根据医院选定的医疗设备和厂商,以对医院资金融通为目的而购买该设备,并通过与医院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将设备租赁给医院使用,医院支付租金的一种金融服务业务。

2、开展背景

由于我国特定的医疗体制等原因,国家对医疗机构的投入长期严重不足,医院基础设施普遍陈旧,医疗设备也大都比较老化,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需求之间的矛盾日渐突出。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引进医疗机构急需的先进医疗设备,有利于医院提升医疗科研能力和诊治水平,从而提供更多更好的医疗卫生服务。

二、医疗设备融资租赁行业分析

1、数据分析

达国家平均市场渗透率在15-30%,而我国租赁总额只有53.5亿美元,市场渗透率仅为1%。融资租赁业作为一种独立的融资手段在国内金融市场所占比例还非常小,融资租赁业在国内有良好的市场发展潜力和盈利前景。

1、行业发展

1)目前,中国医疗器械同发达国家相比虽然存在差距,但是中国医疗器械的发展速度令世界都为之侧目;

2)近年来整个行业的年增长率保持在14%左右。未来5-7年内,中国将超过日本,成为全球第二大医疗设备市场。预计2050年中国在世界医疗器械市场上的份额将占到25%;

3)中国经济的发展及新医改的推动,未来中国医疗器械行业的发展空间十分巨大,给医疗行业的融资租赁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三、医疗设备融资租赁给涉及方带来的利益

1、医疗设备厂商

1)企业融资模式的创新;

2)企业销售模式的创新,增加销售额;

3)加速回款保持先进流,支持企业可持续发展。

2、医院

1)拓宽融资渠道、缓解资金短缺;

2)改善医院无资金设备陈旧的状况;

3)采用融资租赁购置,可以减少医院一次性支出;

4)贷款期限长、到期还本负担较轻;

5)还款方式灵活、便捷;

6)加速折旧,具有节税功能;

7)实现企业现金流的科学管理,保持现金流分配,支持医院可持续发展。

文章来源:誉商资讯

http://www.yushangzixun.com/gongshang/2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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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从事融资租赁公司注册,如需咨询请加微信:yexi-13,请备注“融资租赁”谢谢)

【第6篇】设备融资租赁业务

设备租赁协议

签订日期:

承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出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双方在租赁设备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协议,共同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价格表

名 称 型号 月租金 台班 (天)

振动压路机 22t 14000元 1400.00元

20t 13000元 1300.00元

18t-16t 12000元 1200.00元

静压路机 18t-21t 12000元 1200.00元

21t-25t 13000元 1300.00元

铲车 3t 8000元 1200.00元

5t 12000元 1500.00元

挖掘机 210以上 28000元 260元/h

第二条:出租方设备操作人员配备

乙方为租赁设备操作人员壹名,乙方系设备操作人员雇主,其工资由乙方负责承担。如果包月,甲方负责安排操作人员的食、宿。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三条:租赁形式及期:自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机械退场之日止。不足壹个月按整月结算,每天保证不超过8小时。

每四条:租金的计算和支付

1、设备租金为(不含税),如果包月,主燃油由甲方负责,液压油由乙方负责,租赁设备的进场费由甲方承担。如果是干台班按价格表内结算,如干壹个台班需加两趟拖车费,超过贰个台班按壹趟拖车费,市内每趟400元,市外按路程远近另算。

2、租赁费的结算时间为机械离场前付清全部租金。

3、如果是包月,原则上晚上不加班;如果遇到天气不好需临时加班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晚上十一点之前付100元给驾驶员,超过十一点之后付200元给驾驶员作为辛苦费。

第五条:租赁设备的所有权

1、租赁期间,合同附件所列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属于乙方,甲方对租赁设备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2、设备在租赁期间,甲方不得将乙方设备转租、抵押、变卖。

3、在租赁期间,甲方如将租赁设备转租给第三人必须经得乙方的同意。

第六条:租赁设备的使用、维修、保养和费用。

1、租赁设备在租赁期间由乙方负责日常维修和保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2、乙方须严格按合同要求随时保持设备,人员完好和在岗状态,满足甲方现场施工要求。

3、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并盖章)

开户行:

账号:

纳税人识别号:

公司地址:

电话:

乙方(签字并盖章)

开户行:

账号:

纳税人识别号:

公司地址:

电话:

【第7篇】发改委补贴融资租赁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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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企业融资租赁项目申报

支持力度:按当年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设备租赁费用奖励。

申报要点:

中小企业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自用生产设备价值总额1000万元以上合同,对2023年期间产生融资租赁费用进行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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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医疗设备融资租赁政策

全文字数:3,275字,阅读时间:5分钟

医疗设备使用需求上升拉动医疗设备租赁行业发展

中国人口老龄化进程加速、癌症患病率持续走高,医疗设备使用需求持续上升。随着融资租赁服务在医疗设备行业持续渗透,医疗设备租赁备行业备受市场关注。未来,中国医疗设备租赁企业构建综合医疗服务体系,成为行业发展的主要趋势。

医疗设备租赁行业定义及分类

医疗设备租赁是围绕医疗设备为中心产品的金融服务,其主要流程为:租赁公司根据医院选定的医疗设备或厂商,以对医院资金融通为目的而购买该设备,并通过与医院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将设备租赁给医院使用;医院支付租金取得设备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在租期结束时医院支付较低的设备残值费用获得设备所有权。

医疗设备租赁方式主要分为融资租赁直租模式、厂商融资租赁模式和售后回租模式。

融资租赁直租模式以医疗设备供应商、租赁公司、医院三方为主要参与者。由租赁公司根据医院选定的医疗设备及供应商,购买医疗设备并按照合同协议将设备租赁给医院使用,医院支付租金换取设备的使用权,在租赁期内自行负责设备的维修和日常保养,承担设备的潜在风险,租赁期满后,医院可通过支付合同协商价获取设备所有权。该融资租赁方式的优点在于操作简单、方便管理,是目前医疗设备租赁行业的最主要的租赁方式之一。

厂商融资租赁模式是医疗设备供应商同时作为卖方和出租方,自身生产医疗设备并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的融资租赁形式。医院在引进设备时,需定期按时支付相应的租金获取设备的使用权,并在租赁期满后通过支付合同协商价可获取设备所有权。该融资租赁方式适用于生产成本高且设备技术升级较快的设备制造商。

售后回租模式是医院将其自有设备以一定价格卖给租赁公司,然后再以分期支付租金的方式从租赁公司租用该设备。通过售后回租的租赁形式,医院可通过出售设备换取充足的流动资金,盘活固定资产。而租赁公司可获取较为稳定的现金流,且以设备作抵押物可有效降低风险。

医疗设备租赁模式分类

来源:头豹研究院编辑整理

中国医疗设备租赁行业产业链分析

中国医疗设备租赁产业链上游市场参与者主要为医疗设备制造商,提供用于租赁服务的各类医疗设备;中游环节主体为提供医疗设备租赁服务的企业,此外也包括部分提供医疗设备租赁服务的医疗设备制造商;下游是医疗设备租赁消费市场,以各级医疗机构为主力消费群体,也包括其他医疗服务机构和消费者。由于市场分工的进一步细化,医疗设备租赁产业链在延伸的同时得到了完善和优化,医疗设备租赁产业与上下游产业的关系更加紧密,有利于医疗设备租赁行业的长期发展。

中国医疗设备租赁行业产业链

来源:头豹研究院编辑整理

上游:

医疗设备租赁行业上游市场参与者为医疗设备制造商,为中游医疗设备租赁公司提供医疗设备,以供给下游各级医疗机构等消费终端。中国医疗设备市场制造商按照设备功能分为以下三类:(1)以提供低端医疗设备为主:国内生产企业众多,国产产品占据市场主流,产品质量得到保证,但设备寿命周期较短,如:呼吸机等;(2)以提供中端医疗设备为主:国产与进口产品的质量差距较小,市场竞争激烈,如:超声仪、监护仪、x线机等;(3)以提供高端医疗设备为主:进口产品占据市场主流,本土企业在部分高端器械领域已逐渐实现进口替代,如心脏支架、心脏封堵器等产品的国产产品市场份额已经超过进口产品,但在磁共振设备等高端领域,国外品牌仍处于垄断地位。

中游:

中游为医疗设备租赁服务提供商,包括医疗设备融资租赁企业,以及提供医疗设备租赁服务的医疗设备制造商。中游服务机构主要为消费终端提供医疗设备租赁、医疗设备融资以及其他围绕医疗设备的服务。中国医疗设备租赁行业蓬勃发展,企业竞争力持续加强,形成一批专业优势突出、管理理念先进且具备国际竞争优势的龙头企业。现活跃在中国医疗融资租赁领域的公司主要有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江苏融资租赁公司等。

下游:

产业链下游为各级医疗机构和c端患者。各级医疗机构是医疗设备租赁企业的主要消费终端,其中三甲以下医疗机构是医疗设备租赁企业的主要开拓阵地,原因在于:(1)三甲以下医院资金能力较弱、先进医疗设备配备较差,亟需通过低资金投入的方式配备医疗设备,提高医院的硬实力;(2)三甲以下医院患者流量少,高昂医疗设备需求量低,投资价值不高,医疗设备租赁有效解决三甲以下医院痛点。未来,随着分级诊疗政策的落实,省市重点医院流量逐步分流至各地县级医院,三甲以下医院包括基层医院的终端消费体量将持续增长。此外,家用医疗设备租赁行业需求端庞大,c端患者群体有望成为最有增长潜力的终端之一。

中国医疗设备租赁行业的市场规模

医疗设备租赁是各级医疗机构等消费终端购置设备以及更新产品时采用的最重要的方式之一,医疗设备租赁以其灵活、快捷、融资金额大、资金到位快等多方面的优点逐步得到各级医疗机构等消费终端的认可和采用,因此,中国医疗设备的融资租赁业务量逐年增加,市场需求旺盛。2014至2023年,中国医疗设备租赁市场规模由441.8亿元人民币增长至1,440.0亿元人民币,期间年复合增长率为34.4%。

中国医疗设备租赁行业市场规模,2014-2023年预测

来源:头豹研究院编辑整理

中国医疗设备租赁行业驱动因素分析

· 医疗设备使用需求催热行业发展

中国医疗设备租赁市场持续扩容得益于医疗设备需求的不断释放。医疗设备需求增长,主要受以下四个方面影响:(1)中国社会人口老龄化进程加速:2023年,65岁及以上人口数量为1.4亿,占总人口比为10.1%;2023年,65岁及以上人口数量为1.6亿,占总人口比为11.9%,同比上升0.5%。由于老龄人口疾病诊疗需求较大,医疗设备的使用需求也随之上升,驱动行业高速发展;(2)癌症患病率持续走高:受环境污染日益严重、饮食方式变化、重油、重盐、高脂饮食占比增加、生存压力加大等诸多因素影响,中国癌症发病率逐年攀升。(3)医疗设备行业发展:中国政府深化卫生体制改革,医疗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加大投入力度,引进先进医疗设备成为各家医院提高竞争力的重要途径。医疗设备制造商为满足医院日益增长的需求不断开发新产品。(4)医疗设备更新迭代速度加快:得益于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技术愈趋频繁的迭代速度,智慧医疗产业链逐步成型,医疗设备更新周期大幅缩短,激发医疗设备升级需求。

· 医院融资渠道受限,融资租赁渗透上升

公立医院是医疗设备租赁行业下游的主要消费终端之一。公立医院利润下降、融资渠道受限,面对持续增长的医疗设备需求,公立医院资金压力不断增大,医疗设备租赁可解决公立医院资金紧张的痛点,医疗设备租赁行业需求进一步提升。

· 家用医疗设备租赁行业兴起

家用医疗设备租赁是医疗设备租赁行业的细分领域之一,中国家用医疗设备租赁行业的兴起,推动整体医疗设备租赁行业的发展。

中国医疗设备租赁行业驱动因素

来源: 头豹研究院编辑整理

中国医疗设备租赁行业发展趋势

· 提供全面增值服务,构建综合医疗服务体系

中国医疗设备租赁企业服务模式单一。面对各级医疗机构日益多样的服务需求,医疗设备租赁企业提供全面增值服务,构建综合医疗服务体系,形成核心竞争力,是当前医疗设备租赁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 打通多元化融资渠道,提高资金周转率

医疗设备租赁需要通过杠杆推动业务运转,从负债端看,医疗设备租赁企业的融资能力对资金成本和资金流动性具有决定性作用,因此,企业打通多元化融资渠道,提高资金周转率,将是促进医疗设备租赁业务发展的重要举措。

· 聚焦医院投资业务,向实业运营纵深发展

中国医疗设备租赁行业头部企业已形成完善的服务体系,在中国政府逐步放宽社会资本办医的准入条件,鼓励并支持社会办医的政策背景下,医疗设备租赁企业开拓医疗投资业务,通过产融结合向实业运营纵深发展,是医疗设备租赁行业未来的重要发展趋势。

中国医疗设备租赁行业发展趋势

来源: 头豹研究院编辑整理

深度见解

租赁服务持续渗透医疗设备行业,医疗设备租赁行业不断完善发展,为各级医疗机构及各领域消费者配置医疗设备提供新选择。未来,为获得长远发展,医疗设备租赁企业将提供全方位的增值服务,构建综合服务体系,在行业内形成差异化竞争优势,并发挥医疗设备企业在医院资源上的优势,开拓医疗投资业务,形成产融结合的运营模式。

本文援引于报告《2023年中国医疗设备租赁行业研究报告》,首发于头豹科技创新网(www.leadle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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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设备售后回租融资租赁

引言

最近笔者在办理一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案件,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模式是“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售后包租方式非法吸收资金”,有辩护律师提出这种“售后包租”模式又叫“售后回租”,就是《民法典》中的融资租赁,是合法的。这显然混淆了《刑法》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中的售后回租模式与《民法典》规定的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售后回租模式。两者虽然都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融资,都是用开发的房产作为融资的标的物,但是一个是合法的、一个是违法的,两者在具体操作中存在明显的区别。本文将对两者之间的区别进行简要的梳理。因本文讨论的是两者的区别,也就是说后文的论述已经预设了构成非法吸收存款罪的前提和能够认定为融资租赁的前提[1]。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售后回租模式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指行为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该罪名位于《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侵害的主要法益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一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需要同时满足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不特定性四个特征,该司法解释第二条进一步对具体的情形进行了列举,其中第一款第(一)项便是“(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这里提到的“售后包租” 也叫售后返租、售后回租,通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促进销售,解决资金困难问题,将开发的房产(更多是商铺)进行销售,和投资者签订诸如《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商铺认购合同》《使用权销售合同》《物业使用权出让合同》等名称的合同,同时又和投资者签订诸如《房屋商铺租赁合同》《物业租赁合同》等名称的合同,由投资者先向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物业,在出售后的一定期限内,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代理出租的方式包租或直接承租经营。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承诺,投资者不用亲自经营管理每年就可以轻松获得高额回报,几年之内就可以拿回投资的本钱。在很多案件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物业时还明确规定,将来必须接受统一规划、统一招商、统一出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购买的物业出租给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统一经营管理,否则就不卖。如下图:

图1

上述售后回租模式看似能在投资者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之间形成一个双赢的局面,房地产开发企业解决了融资问题,投资者也只需坐等收租,但实际上却存在很大的风险隐患,一旦楼盘卖得不好、商铺经营不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链断裂或携款跑路等,投资者就很可能血本无归。房地产开发企业许诺的高额的回租收益率,实际上也只不过是“羊毛出在羊身上”而已,用的是前期收取的购房款返还的租金,有的项目投资者只收到几个月的租金就再无消息,有的项目甚至还没建好就已经烂尾,广大投资者们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元的投资款打了水漂。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又涉嫌刑事犯罪,广大投资者们只能寄希望于公检法等办案机关追赃挽损,因为涉及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巨大,政府部门往往还存在很大的维稳压力。

二、融资租赁中的售后回租模式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位于《民法典》第三编第十五章,是有名、要式合同。融资租赁法律关系通常有三方当事人(出卖人、出租人买受人、承租人)、两个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

目前,国内租赁行业较为常见的房地产融资租赁有三种形式:[2]一是直租式。即由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人以自有资金代替承租人购买相应房产,然后将之租给承租人使用,定期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租赁合同期满后,根据融资租赁公司与承租人事先约定,既可由租赁公司收回房产,也可由承租人向租赁公司支付象征性的对价而获得房屋所有权。如下图:

图2

二是售后回租式。即开发商将房产出售给租赁公司,又将该项资产从租赁公司租回,开发商既是出卖人又是承租人,租赁公司既是买受人又是出租人。这样开发商既盘活了固定资产,获得了一笔融资,又对房产仍拥有占有权、使用权和控制权。租赁期满后,承租人以象征性的超低价残值向租赁公司回购标的房产。此为目前最常见的房地产融资租赁模式。[3]如下图:

图3

三是间接租赁式。即以房地产项目内的机电设备、管线为租赁物,或者以生产型企业的生产设备为租赁物,开展售后回租业务,间接实现为房地产项目融资的目的。

第一种直租模式是标准的融资租赁,但实践中较少遇到,实践中更多的是第二种售后回租模式,第三种间接租赁在实践中更多也是办成售后回租,本文讨论的就是第二种售后回租模式。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售后回租与融资租赁中的售后回租的区别

从上面图1和图3可以看出,两者在交易结构上的确非常相似,但深入对比两者背后的交易细节,两者有很多不同之处。见下表: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融资租赁

资质要求

涉案的房企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并不具备吸收存款,支付利息的相应资质,主要违反《商业银行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247 号)等现行有效的金融管理法律规定。

对于投资者没有特殊资质要求。

对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融资的房企并无特殊资质要求。

对于融资对象,也就是融资租赁公司要求必须有具备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相关资质。

是否公开宣传

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通常不存在宣传,融资对象就是具备资质的融资租赁公司,房企更多的是直接联系融资租赁公司进行合同谈判。

租金构成

承租人支付的租金是占有、使用租赁标的物的对价,就是经营性租赁。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四十六条:“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之规定,在融资租赁中收取的租金已经分摊了购买租赁物的成本。

租期届满后租赁物的处理

租期届满后租赁物还是归出租人所有。

租期届满后通常由承租人留购租赁物,出租人以象征性价款转让租赁物给承租人。

对象是否特定

面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宣传,往往涉案人数众多,一家房企可能与成百上千的投资者按照售后回租模式签订合同。

融资对象是具备融资租赁资质且开展房地产融资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融资对象较少、相对特定。

产权办理情况

房企可能是真实销售也可能是虚假销售房屋,可能具有也可能不具有销售预售许可手续。即“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

必须是真实的房屋销售,房企必须具备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对于预售争议很大,产权必须是真实发生变更,否则人民法院很可能会认为只有融资没有融物不构成融资租赁,认定为是企业间借贷。

是否能提起民事诉讼

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广大投资者作为受害人只能寄希望于公检法机关帮助追赃,不能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融资租赁合同是《民法典》规定的有名、要是合同,属于合法的交易,发生纠纷后合同双方都能正常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即便因为操作不规范被认定为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判处。

综上所述,虽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售后回租与融资租赁中的售后回租在交易外观上很相似,但是在两者之间存在诸多区别。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选择融资方式时应当选择合法的融资渠道,避免触犯刑法。在刑事辩护中,辩护人更不能仅因名称、交易外观相同就将两者等同,从而认为售后回租这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方式是合法的。融资租赁在服务实体经济、促进产业升级、帮助中小企业融资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是政府鼓励、支持的交易模式,不能因为一些违法违规操作而被“污名化”。

[1]实践中对于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需要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义务等综合认定,对于用在建住宅商品房作为标的物、存在低值高租、房屋没有实际过户等情形很可能会被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2]李玉刚、魏晓丽:《商业银行介入房地产融资租赁业务路径探索》,载《中国房地产金融》2023年第9期。(备注:法律关系图为笔者添加)

[3]立法上对于售后回租模式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第10篇】融资租赁设备清单

制造业是国家经济命脉,烟台市作为我国第一批沿海开放城市也把振兴制造业作为强市的重要政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制造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也被认定为世界制造工厂。随着社会经济及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科技的高速发展,也给制造业带来了挑战。更精密、更智能、更低价格、更广泛应用的设备成为制造业转型升级顺应市场发展的关键。制造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创新的大潮随之而来,而要成为时代的弄潮儿则离不开金融的支持。

山东某染业公司是一家以纱线印染为主营业的民营企业。近年来,受市场竞争的压力,成本的控制越来越成为企业负责人王总的心头大事。该公司是用电大户,每年的电费支出很大,据了解,用光伏发电可大大节省企业的电费支出。于是,王总想建设一套光伏发电设备,解决用电问题。据测算项目总投资需要1000万元,资金问题让王总犯了难,因为到银行融资需要抵押,而厂房土地已经抵押了,没有新的抵押物在银行贷不了款。

一个偶然的机会,公司了解到烟台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可为企业提供融资顾问服务,联系到平台。平台运营团队根据企业的情况给出了融资租赁的方案,该方案企业只需投入300万元,就可以启动1000万的项目,其余资金由租赁公司解决。该项目的落地使王总对平台融资有了新的认识。

融资租赁是一种解决设备投入或盘活已有设备的融资方式,不同于传统的银行贷款融资方式。烟台金服与上海市融资租赁协会建立了合作关系,可为企业选择多种机构的融资租赁方案,化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除此之外,烟台金服还为制造型企业推荐在利率和贷款期限都与制造业行业特征及生长周期高度匹配的信贷产品:设备购置与更新信贷产品。

烟台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家国家工信部授牌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为企业提供政策咨询、融资服务等综合性服务。如果想要了解更多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及普惠金融相关知识,欢迎您发表留言及关注!

【第11篇】融资租赁设备抵押

【观点】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的特定要求和对出卖人的选择,出资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的使用权。

【基本案情】2023年3月,被告向原告申请融资租赁购车,双方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和《抵押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融资款117959元,被告分36期,每期4041.88元向原告支付租金,并对车辆办理了抵押登记。

被告后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还款,并逾期6期。

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追索所有合同项下的已到期和未到期的租金和其他款项,并按照约定对已到期的租金收取违约金。同时,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律师费等。

【法院观点】法院认为,在融资租赁合同有效的情况下,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应承担违约责任。

原告主张支付全部租金以及违约金、律师费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保护。

关于抵押车辆的问题,法律并没有规定可以对自己享有所有权的车辆给自己设立抵押,所以,本案中不能认定原告所称的抵押权有效设立,所以不存在优先受偿权。

【结语】物权法有“一物一权”原则,出租人对物既有所有权,又有抵押权的,显然违背“一物一权”的原则。所以,出租人抵押权不具有优先受偿性。

【第12篇】设备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的主要不同点是

裁判要旨:

租赁物客观存在且所有权由出卖人转移给出租人系融资租赁合同区别于借款合同的重要特征。作为所有权的标的物,租赁物应当客观存在,并且为特定物。没有确定的、客观存在的租赁物,亦无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仅有资金的融通,不构成融资租赁合同关系。

相关法条:

1、《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案例索引:(2022)苏13民终1412号

上诉人华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泗洪县高传风力发电有限z公司(以下简称高传风力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南京荣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浩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

判决节选:

2023年7月18日,华夏公司和高传风力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虽名为“融资租赁合同”,并就租赁物及租金等问题作出了明确约定,但本案中,荣浩公司当庭陈述,其并未购买《泗洪天岗湖i期50mw风电场项目设备采购合同》下的设备,该设备在签订该合同之前已存在,且根据高传风力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之前已存在租赁物。、、、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当事人之间系融资租赁合同关系。

小结: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具有融资和融物的双重属性,缺一不可。如无实际租赁物或者租赁物所有权未从出卖人处转移至出租人,应认定该类融资租赁合同没有融物属性,仅有资金空转,系以融资租赁之名行借贷之实,应属借款合同。

【第13篇】印刷设备融资租赁

印刷企业废气处理设备,印刷废气用什么设备处理好,目前在我国的包装塑料基材等印刷过程中大量使用的溶剂型油墨,含有50%-60%的挥发性组分,如果加上调油墨粘度所需的稀释剂,那么在印品干燥时,挥发性组分的总含量为70%-80%。这些有机溶剂所挥发的气体,通过呼吸进入人体内,对人体的肝脏和神经系统造成损害;有机化合物排放到大气中,与氮氧化物反应,发生光化学反应,形成光化学氧化剂而毁坏森林与破坏生态环境。因此印刷废气治理势在必行!

印刷厂印刷工艺主要有平版印刷、凸版印刷(如柔版印刷)、凹版印刷和孔版印刷。不同印刷工艺的vocs来源和排放方式基本相同:vocs来源于所使用的油墨及稀释剂(印刷不透气承印物需添加稀释剂,如金属印刷、塑料印刷)、复合用胶粘剂(仅限于部分存在复合工艺的印刷企业)及设备清洗剂,可能的排放途径有:油墨调配过程溶剂挥发、印刷过程油墨溶剂挥发、烘干阶段、复合过程及设备清洗过程等。

印刷行业涉及范围较广,有纸品印刷、电子产品印刷、金属印刷、各种包装材料的印刷等。印刷过程中,使用的油墨主要含有色料、树脂、溶剂、辅助剂等,废气产生的主要在上墨及烘干、复合过程,挥发出来有机溶剂是废气污染的主要来源。印刷废气成分复杂,异味重,易燃易爆,废气未经净化排出后对周边环境较大。

常用印刷厂废气处理方案中-uv光氧催化废气处理工艺,废气在催化剂的作用下,常温下使有机废气转化为co2和h20的一种废气环保设备。目前,此装置已被国内外用户广泛使用,均取得良好的净化效果。“光触媒”的主要成分是锐钛型二氧化钛(tio2),作为一种新的光催化半导体材料,近半个世纪以来的成功运用,已将其列为本世纪重点发展的新技术,被誉为当今世界上比较先进的空气净化新技术。 经过处理后的洁净空气从废气净化塔上端的排气管排入大气。

活性炭的吸附原理:

吸附作为工业上的一种分离过程,已经广泛地应用在化工、喷涂、石油、食品、轻工业及高纯气体的制备等工业部门。由于吸附具有很高的选择性和高分离效果,能脱除痕量(10-6级)物质,所以在空气污染控制中吸附净化法日益受到重视,特别是用于去除其它方法难以分离的低浓度有害物质和处理排放重视,特别是用于去除其它方法难以分离的低浓度有害物质和处理排放标准要求严格的废气效果更好。

利用活性碳多微孔的吸附特性吸附有机废气是一种常用的最有效的工业处理手段,吸附可使有机废气净化效率高达90-97%。活性碳吸附器设备简单、投资小,废气经过吸附器吸附时,利用活性碳多微孔及表面积大的特性,依靠分子引力及毛细管作用能对苯、甲苯、二甲苯、醇、酮、酯、汽油类等有机溶剂的废气吸附回收。

1、废气经喷淋塔预处理后,再经干式过滤器过滤,活性炭吸附后,自动脱附处理再经催化燃烧处理后洁净空气排至室外,活性炭可连续使用,排风采用集中排放,一个漆房共设1套催化燃烧设备。

2、电控采用plc编程控制方式,触摸屏式操作面板,具有自动控制废气处理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各段自动功能,多种防护功能。

蜂窝状活性炭是用优质煤为原料,与辅助材料成方孔蜂窝状活性炭块(过滤性),作为一种新型环保吸附材料,主要应用于低浓度、大风量的各种有机废气净化,可广泛用于处理含有甲苯、二甲苯、苯等苯类、酚类、酯类、醛类等有机气体及恶臭味气体和含有微量重金属各类气体的吸附床上,通过蜂窝状结构,使产品体积密度小、比表面积大、吸附效率高、风阻系数小,有优良的气体动力积缩小。设备能耗降低,降低吸附床的造价和运行成本,同时对废气处理净化效率高,净化后气体完全满足环保排放要求。

低温等离子体是继固态、液态、气态之后的物质的第四态,当外加电压达到气体的着火电压时,气体被击穿,产生包括电子、各种离子、原子和自由基在内的混合体。放电过程中虽然电子温度很高,但重粒子温度很低,整个体系呈现低温状态,所以称为低温等离子体。低温等离子体降解污染物是利用这些高能电子、自由基等活性粒子和废气中的污染物作用,使污染物分子在极短的时间内发生分解,并发生后续的各种反应以达到分解污染物的目的。

低温等离子模块

与目前国内常用的异味气体治理方法(活性炭吸附、液体吸收、燃烧法及生物法等)相比较,低温等离子体工业废气处理设备和技术具有如下特点:

1、高科技创新产品:“低温等离子体”技术是电子、化学、催化等综合作用下的电化学过程,是一全新的技术创新领域。是依靠等离子体在瞬间产生的强大电场能量电离、裂解有害气体的化学键能,从而破坏废气分子结构,达到净化目的。 2、高效废气净化:本设备能高效去除挥发性有机物(voc)、无机物、硫化氢、氨气、硫醇类等主要污染物,以及各种恶臭味,除臭效率可达98%以上,对于长期弥漫、积累的恶臭、异味,24小时内即可祛除,并且具有强力杀灭空气中细菌、病毒等各种微生物能力,而且具有明显的防霉作用。

3、无需添加任何物质:低温等离子体废气处理是一种干法净化过程,是一种全新的净化过程,运行过程无需添加任何添加剂,不产生废水、废渣,不会导致二次污染。

4、适应性强:持久的净化功能,无需专人看管。可适应高浓度、大气量、不同气态物质的净化处理,可在高温250℃,低温-50℃的环境内净化区均可运转,特别是在潮湿,甚至空气5、湿度饱和的环境下仍可正常运行,每天24小时连续工作,长期运行稳定可靠。

6、低耗节能:运行费用低廉、省电是“低温等离子体”专利核心技术之一,处理1000m3/h臭气,耗电仅0.25度。本设备无任何机械动作,自动化程度高,工艺简洁,随用随开操作简单方便。无需专人管理和日常维护,遇故障自动停机报警,只需作定期检查。

7、设备组合性强:“低温等离子体”设备重量轻,体积小,可按场地要求立放、卧放,可根据废气浓度、流量、成份进行串、并组合设计达到完全的废气净化。 8、设备使用寿命长:本设备由不锈钢材,铜材、钼材、环氧树脂等材料组成,抗氧化性强,对酸、碱气体、潮湿环境等具有良好的防腐性能。使用寿命长达15年以上。

9、安全:“低温等离子体”设备内使用电压在36伏以下,安全可靠。低温等离子体 内部产生富含极高化学活性的粒子,如电子、离子、自由基和激发态分子等。废气中的污染物质与这些具有较高能量的活性基团发生反应,较终转化为co2和h2o等物质,从而达到净化废气的目的。适用范围广,净化效率高,尤其适用于其它方法难以处理的多组分恶臭气体,如化工、医药等行业。 占地面积小;电子能量高,几乎可以和所有的恶臭气体分子作用;运行费用低;反应快、停止十分迅速,随用随开。

【第14篇】融资租赁设备尾款

最近开始有很多朋友咨询残值租赁的汽车以租代购产品,老黄就详细给大家分享一下残值租赁的一些经验。

一、汽车融资租赁的发展阶段划分

汽车融资租赁有很多的划分标准,市场上把现在的阶段叫做2.0、3.0、4.0阶段的都有。

老黄是从产品设计角度把汽车融资租赁进行了一个阶段性划分,按照产品设计划分,现在是汽车融资租赁2.0阶段。

按照产品设计划分,汽车融资租赁会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价格竞争阶段。

第二阶段:灵活竞争阶段。

第三阶段:服务竞争阶段。(暂时不讲)

第四阶段:理念竞争阶段。(暂时不讲)

第一阶段:价格竞争阶段。

主要包含收费价格和首付比例两个手段。是汽车融资租赁公司最开始使用的竞争手段和产品设计方向,在这两方面已经完成充分竞争,一般企业不再有绝对竞争优势。

我在前一段时间的原创文章中,对于价格竞争阶段(又称价格战阶段)有过相关描述。

参考文件:【原创】只知道说“利息低、首付低、门槛低”的汽车金融销售,是能力不足的表现

第二阶段:灵活竞争阶段。

又叫个性化阶段,主要包含相关的灵活性的产品设计。汽车融资租赁一直在喊竞争优势包含利息低、首付低、门槛低、灵活性等等,但是一直没有企业真正意识到什么是产品的灵活性。其实残值租赁就是一个很重要的灵活性的设计方向。

有了合理的残值租赁产品设计方案,就能达到不但首付比例低,月租金还款也低的效果,充分调动购车客户的积极性,解决客户的月租金还款压力大的问题。这也是汽车融资租赁2.0阶段的第一招,后面还有很多其他策略可以使用。

两年前(2023年下半年)老黄初创的汽车以租代购项目中,老黄曾经设计过一款残值租赁的产品,后来因为资金方出现问题,项目关停,这种残值租赁的产品就没有在市场上推广。当时,老黄非常坚信只要资金方不出现问题,用不了两年时间就能进入行业前三的市场地位。我们设计的产品在大部分同行还在竞争首付比例的年代优势非常突出,很容易突破竞争,快速占领市场。

二、残值租赁的概念

残值租赁,也称带残值的租赁、尾款模式租赁,指的是也就是必须带有残值的融资租赁业务。残值租赁业务中,除了首付款项、月租金以外,还会设置一个较大金额(一般稍低于残值实际价值)的残值价格作为客户取得车辆所有权的前提条件。

残值租赁产品能够充分发挥汽车融资租赁的灵活性,真正解决客户痛点,激发客户购买欲望。

例如,客户打算购买一款总购车价10万元的汽车(包含车价、购置税、第一年保险、上牌费等税费),现在市场方案和残值租赁方案对比:

通过以上对比可以看出,在总价格和首付比例不变的情况下,残值租赁方案能让客户的月租金由3100元降到1990元,大大减轻了用户还款压力。这样客户一方面租期还款压力轻了,另一方面到期可以选择退车,既是多了选择权,也减轻了到期压力。

其实在上半年的文章中,老黄已经提到过残值租赁的模式,只要认真仔细看老黄文章的朋友应该知道。那就是在关于以租代购产品设计的文章中,举例说明的时候提到的。

参考文章:【原创】实际操作中,以租代购产品应该如何设计?

三、残值租赁的合作模式

1、主机厂合作模式

很多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和主机厂都有很深的合作关系,汽车融资租赁公司批量采购主机厂车辆,主机厂可以按照固定价格回收融资租赁退回的车辆。这样融资租赁公司就不用了考虑合同期结束后退回车辆的市场残值价格,而直接按照主机厂回收价格设计残值租赁产品就可以了。

这里要说明的是,融资租赁公司和主机厂合作残值租赁,最好是直租产品,也就是以租代购产品。如果是回租产品,那么意义不是太大。至于为什么?老黄这里卖个关子,以后文章中会解答。

实际,市场上有和主机厂合作,主机厂也进行二手车价格兜底的汽车融资租赁公司,但是却做得不成功。原因之一就是他们开展的是回租业务。

2、二手车商合作模式

有些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和二手车车商(或者二手车平台)合作,由二手车平台保证车辆回收的价格和速度,甚至有些汽车融资租赁公司的投资方或者母公司就是二手车平台(例如:毛豆新车、优信一成购、弹个车等等),那么他们其实是很有残值租赁的先天优势的。

实际情况是,至今没有这样的汽车融资租赁公司设计残值租赁产品,说明这些公司的产品设计部门和高层管理者对于汽车融资租赁还缺乏深入的认识和了解。

3、第三方评估兜底合作模式

还有些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和第三方车辆评估公司合作,汽车以租代购合同开始前就由第三方车辆评估公司给对应的车型合同期内每年的残值评估和兜底价格。这样,汽车融资租赁公司也可以按照第三方车辆评估公司的兜底价格进行残值租赁的产品设计。

4、融资租赁公司自主模式

如果以上合作方式都不采用,那么汽车融资租赁公司也可以自主设计残值租赁模式。

说到这里,很多人会奇怪,为什么有机会用上面的合作方式而不用?老黄给大家解答一下。以上的合作方式都是要计算投入产出比例的,如果不合适,那么就不如自主模式。

例如:如果第三方兜底模式每台车评估兜底费用为300元,那么100单汽车以租代购业务就要给合作机构30000元。而如果产品设计合理,100单业务只会有大约20辆车退回,只会有大约2辆车因为各种原因车辆残值低于评估价,每台车最多低于评估价5000元,总计也就损失大约10000元。那么就没有必要花费30000元去保障10000元损失了。

二手车残值的价格一般取决于品牌、车型、新车价格、年限、里程、事故、外观、交易次数等等原因。二十万元以内的家用轿车,只要不出重大事故,那么合同期结束以后的二手车价值不会有太大变动,上下差距也就是三四千元。只要在残值租赁设计残值价格的时候参考一下二手车专业人员的意见,设计稍稍保守一点,基本就不太可能出现亏损。

残值租赁的市场已经打开,看看哪些企业能够尽快脱颖而出吧!

最后,老黄还是要说一个老生常谈的一句话:“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汽车融资租赁行业越往后发展,越需要专业化的团队,不管是产品设计、风控审核、产品运营、租后管理等等都需要专业化、系统化的知识,碎片化知识或者不懂装懂必然造成顾此失彼,会不断出现问题,让企业的损失越来越大,直到最后企业被迫关闭!

前车之鉴,后事之师!

【第15篇】融资租赁的设备有哪些

一、融资需求旺盛的医疗器械市场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ꎬ截止至 2015 年ꎬ我国的医院数量达到 27 587 家ꎬ而医疗机构数量更是

达到了 983 528 家ꎮ 根据中国医药物资协会发布的«2016 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发展蓝皮书»ꎬ仅 2016 年

中国医疗器械市场的总规模就达到 3 700 亿元ꎬ而与医疗器械相关的融资租赁市场金额已达到 783 3

亿元ꎮ

面对高速增长的医疗设备采购需求ꎬ医疗设备的定价普遍高昂ꎬ项目成本回收期限较长ꎬ因此无

论是医院还是医疗机构都对资金有旺盛的需求ꎬ同时这些机构也都希望能够盘活已有的医疗设备ꎬ实

现资金的融通ꎮ 这些医疗机构除了选择传统的银行信贷ꎬ融资租赁因为其首付较低、租金支付方式相

对灵活ꎬ而成为了一个更优的选择ꎮ 面对融资需求旺盛的医疗器械市场ꎬ融资租赁公司在迎接挑战的

同时ꎬ也应重视法律风险的防范ꎮ

二、医疗设备融资租赁之政策演变

以往ꎬ涉及医疗设备的融资租赁政策繁多ꎬ政出多门ꎬ让融资租赁公司和医疗机构开展融资租赁

∗ 阮霭倩ꎬ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ꎻ王妍ꎬ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ꎮ

51业务时ꎬ不免担心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是否可以合法ꎬ得到保障ꎮ 2005 年«关于融资租赁医疗器械监管

问题的答复意见»中ꎬ曾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开展医疗器械融资租赁必须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

证»后方可从事融资租赁ꎮ 在 2014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

的解释»施行后ꎬ才明确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ꎬ人民法院不应仅以出租

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为由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ꎮ

(一)政策限制期

发布部门

发布时间

名称

主要内容

卫生部(已撤销)ꎬ国

家发改委ꎬ财政部

三、医疗设备的融资租赁模式

医疗器械的融资租赁业务目前常用交易模式主要分为两种ꎬ直租模式以及售后回租模式两种ꎮ

(一)直租模式(厂商租赁模式)

直租模式项下ꎬ多为医疗器械的生产厂商主导ꎮ 在厂商的推介下由融资租赁公司根据医疗机构

的要求ꎬ与厂商订立«买卖合同»ꎬ购买厂商生产的医疗器械ꎮ 此模式下的承租人一般为医疗机构、公

52立及民营医院ꎬ医疗器械交付至医疗机构后ꎬ医疗机构向融资租赁公司按期支付租金ꎬ这也是较为传

统的医疗器械的融资租赁模式ꎮ

(二)售后回租模式

在不改变医疗机构对医疗器械使用权的情况下ꎬ由医疗机构将其拥有所有权的医疗器械出卖给

融资租赁公司ꎬ融资租赁公司向医疗机构支付设备购买款ꎮ 双方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医疗器械从

融资租赁公司处租回ꎬ医疗机构向融资租赁公司按期支付租金的模式ꎮ

目前该类模式中比较常见的融资租赁标的物主要是两类ꎬ一类是医疗机构自有医疗器械ꎬ这种模

式法律关系相对简单ꎬ标的物权属也更容易辨别ꎮ

另一类是政府统一划转的医疗器械ꎬ该种模式通常情况下通常会有地方融资平台提供双重担保ꎬ

但标的物的权属需要结合政府划拨文件等进行综合判断ꎮ

四、医疗设备融资租赁的常见风险的法律分析

(一)涉及医疗设备的融资租赁合同效力认定

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ꎬ最重要的是ꎬ融资租赁合同的有效性ꎬ若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

为无效ꎬ融资租赁公司将面临无法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内容向承租人主张权利的后果ꎮ

531.«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融资租赁合同的影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审理思路ꎬ«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的规定ꎬ无论融资租赁公司是否具有经营标的物的行政许可ꎬ都不应以此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ꎮ

但考虑到部分地区的监管部门目前仍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要求ꎬ可能

会对融资租赁公司未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行为处以行政处罚的情况ꎮ 对于超越经营范

围的医疗器械ꎬ医疗机构在订立«融资租赁合同»时ꎬ可以适当增加风险防控条款ꎮ 一旦发生行政处

罚、合同解除的风险时ꎬ相关责任的分配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ꎮ

2.医疗设备的真实权属对融资租赁合同效力的影响

融资租赁公司在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之前ꎬ需要对医疗设备的真实权属开展尽职调查ꎬ明确医疗器

械是属于医疗机构自有、政府统一划转还是有其他所有权人ꎮ 通过对诸如要求医疗机构提供发票、购

买合同等风控手段来确定租赁物的权属ꎮ 若医疗器械是医疗机构通过其他途径获得医疗器械所有

权ꎬ租赁公司应当重点关注医疗器械的所有权取得方式是否合法合规ꎮ

尤其当医疗机构的一些医疗设备是从政府划转时ꎬ租赁公司更应当关注医疗机构是否有虚构或

隐瞒的情况ꎬ相关政府划转流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ꎬ否则相关业务可能被认定为造成国有资产

的流失ꎬ从而被认定为“损害国家利益”ꎬ导致«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ꎮ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在尽职调查期间重点搜集以下信息:

3.被认定“举债办医”对融资租赁合同效力的影响

卫生部(现为国家卫计委)发布的«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管理的通知»中明

确规定“要严格控制医疗机构利用贷款、融资、集资等形式ꎬ负债购置大型医用设备”ꎮ 国家卫计委也

发布«关于控制公立医院规模过快扩张的紧急通知»ꎬ规定“严禁公立医院举债建设”ꎮ 但前述两个文

件的效力都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ꎬ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ꎮ 故ꎬ即使被认定为“举债办医”也不会导致

目前虽无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能对医疗器械、医疗机构账户进行财产保全和执行ꎬ但实务操作中

执行难度较大ꎮ 查阅相关判例ꎬ融资租赁公司起诉医疗机构欠付租金的案例极少ꎬ即使发生纠纷ꎬ双

方往往会采用私下和解、调解的方式处理ꎮ 医疗机构、医疗器械涉及到公益性ꎬ在司法实务操作层面

上ꎬ法官一般会考虑到医疗器械设备的公共利益ꎬ谨慎选择保全和执行ꎮ

虽然医疗器械具有难以执行的特点ꎬ但医疗机构往往拥有相对稳定的现金流ꎬ且财产不易转移ꎮ

一旦发生逾期付款情况ꎬ医疗机构存在可供保全的财产线索ꎮ 融资租赁公司还可要求医疗机构提供

非公益目的的财产作为担保或要求医疗机构提供适格保证人ꎮ 若

医疗机构未能按期支付租金或者未

能返还租赁物的ꎬ则可执行该担保物或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ꎮ

(三)同一批医疗器械的重复融资的救济

同一批医疗器械的重复融资租赁具有较大的风险ꎮ 一旦发生承租人逾期ꎬ医疗器械设备的所有

权归属会出现较大争议ꎮ 若承租人已将租赁物出售给融资租赁公司ꎬ再与其他融资租赁公司签订

«融资租赁合同»ꎬ将构成无权处分ꎬ同时ꎬ签订在后的融资租赁公司需要证明自己是“善意取得”ꎮ

若融资租赁公司能够通过在租赁物上进行标识、办理抵押登记或在相应机构进行融资租赁交易

登记ꎬ可以避免其他融资租赁公司构成“善意取得”ꎮ② 因此ꎬ从保护融资租赁公司自身的物权出发ꎬ

我们仍建议在开展业务前对租赁物是否在中登网上办理登记进行查询ꎮ

五、结语

医疗器械融资租赁业务较普通融资租赁业务的优势体现在承租人的公信力较高ꎮ 医疗器械融资

租赁的承租人大部分为公立医疗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医疗机构ꎬ一方面有着财政的扶持ꎬ一方面涉及单

位的信用记录也良好ꎮ 因此在实务操作中ꎬ医疗器械融资租赁业务相较于其他融资租赁业务而言ꎬ发

生逾期付款、坏账的概率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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