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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融资租赁业务(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44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设备公司运营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设备融资租赁业务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设备融资租赁业务

【第1篇】设备融资租赁业务

设备租赁协议

签订日期:

承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出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双方在租赁设备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协议,共同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价格表

名 称 型号 月租金 台班 (天)

振动压路机 22t 14000元 1400.00元

20t 13000元 1300.00元

18t-16t 12000元 1200.00元

静压路机 18t-21t 12000元 1200.00元

21t-25t 13000元 1300.00元

铲车 3t 8000元 1200.00元

5t 12000元 1500.00元

挖掘机 210以上 28000元 260元/h

第二条:出租方设备操作人员配备

乙方为租赁设备操作人员壹名,乙方系设备操作人员雇主,其工资由乙方负责承担。如果包月,甲方负责安排操作人员的食、宿。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三条:租赁形式及期:自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机械退场之日止。不足壹个月按整月结算,每天保证不超过8小时。

每四条:租金的计算和支付

1、设备租金为(不含税),如果包月,主燃油由甲方负责,液压油由乙方负责,租赁设备的进场费由甲方承担。如果是干台班按价格表内结算,如干壹个台班需加两趟拖车费,超过贰个台班按壹趟拖车费,市内每趟400元,市外按路程远近另算。

2、租赁费的结算时间为机械离场前付清全部租金。

3、如果是包月,原则上晚上不加班;如果遇到天气不好需临时加班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晚上十一点之前付100元给驾驶员,超过十一点之后付200元给驾驶员作为辛苦费。

第五条:租赁设备的所有权

1、租赁期间,合同附件所列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属于乙方,甲方对租赁设备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2、设备在租赁期间,甲方不得将乙方设备转租、抵押、变卖。

3、在租赁期间,甲方如将租赁设备转租给第三人必须经得乙方的同意。

第六条:租赁设备的使用、维修、保养和费用。

1、租赁设备在租赁期间由乙方负责日常维修和保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2、乙方须严格按合同要求随时保持设备,人员完好和在岗状态,满足甲方现场施工要求。

3、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并盖章)

开户行:

账号:

纳税人识别号:

公司地址:

电话:

乙方(签字并盖章)

开户行:

账号:

纳税人识别号:

公司地址:

电话:

【第2篇】中国融资租赁设备网

近年来,中国基建事业蓬勃发展,工程机械市场竞争激烈,销售手段也随之不断推演变迁。20世纪90年代,工程机械租赁悄然兴起,并很快得到了普及和发展。越来越多的施工用户放弃自己购买设备而转向租赁,走轻资产化运营之道。

由于现在的租赁公司或设备生产厂商与需求者之间缺乏有效地直接导向机制,使得出现了经常性的设备空闲及需求不能满足的情况。机械设备租赁中介起到的就是一种桥梁作用,使两者之间建立联系。这样不仅可以使租赁公司或设备生产厂商的库存设备尽快的租出,也可以满足设备需求者的需要。

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网平台创始人谢铎对行业进行了深入的考察。总结出:现在互联网全面普及的情况下整合平台统筹行业资源达到一键直达自己想要了解的服务和信息,方便快捷。同时越来越多人意识到互联网和共享经济的巨大魅力。

中国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网平台创始人谢铎先生与宁波云悦共创公司达成战略合作关系,采用互联网设备共享模式,汇集多种不同的工程机械设备,是国内一家全面工程机械设备租赁行业平台,大型项目所需的机械设备整体托付给平台,由平台统筹最优资源,进行现场管理和结算,降低成本,提高执行效率。同时根据平台现阶段发展趋势,平台也敞开怀抱,真诚寻求合作伙伴,欢迎各商户企业入驻。

【第3篇】融资租赁设备尾款

最近开始有很多朋友咨询残值租赁的汽车以租代购产品,老黄就详细给大家分享一下残值租赁的一些经验。

一、汽车融资租赁的发展阶段划分

汽车融资租赁有很多的划分标准,市场上把现在的阶段叫做2.0、3.0、4.0阶段的都有。

老黄是从产品设计角度把汽车融资租赁进行了一个阶段性划分,按照产品设计划分,现在是汽车融资租赁2.0阶段。

按照产品设计划分,汽车融资租赁会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价格竞争阶段。

第二阶段:灵活竞争阶段。

第三阶段:服务竞争阶段。(暂时不讲)

第四阶段:理念竞争阶段。(暂时不讲)

第一阶段:价格竞争阶段。

主要包含收费价格和首付比例两个手段。是汽车融资租赁公司最开始使用的竞争手段和产品设计方向,在这两方面已经完成充分竞争,一般企业不再有绝对竞争优势。

我在前一段时间的原创文章中,对于价格竞争阶段(又称价格战阶段)有过相关描述。

参考文件:【原创】只知道说“利息低、首付低、门槛低”的汽车金融销售,是能力不足的表现

第二阶段:灵活竞争阶段。

又叫个性化阶段,主要包含相关的灵活性的产品设计。汽车融资租赁一直在喊竞争优势包含利息低、首付低、门槛低、灵活性等等,但是一直没有企业真正意识到什么是产品的灵活性。其实残值租赁就是一个很重要的灵活性的设计方向。

有了合理的残值租赁产品设计方案,就能达到不但首付比例低,月租金还款也低的效果,充分调动购车客户的积极性,解决客户的月租金还款压力大的问题。这也是汽车融资租赁2.0阶段的第一招,后面还有很多其他策略可以使用。

两年前(2023年下半年)老黄初创的汽车以租代购项目中,老黄曾经设计过一款残值租赁的产品,后来因为资金方出现问题,项目关停,这种残值租赁的产品就没有在市场上推广。当时,老黄非常坚信只要资金方不出现问题,用不了两年时间就能进入行业前三的市场地位。我们设计的产品在大部分同行还在竞争首付比例的年代优势非常突出,很容易突破竞争,快速占领市场。

二、残值租赁的概念

残值租赁,也称带残值的租赁、尾款模式租赁,指的是也就是必须带有残值的融资租赁业务。残值租赁业务中,除了首付款项、月租金以外,还会设置一个较大金额(一般稍低于残值实际价值)的残值价格作为客户取得车辆所有权的前提条件。

残值租赁产品能够充分发挥汽车融资租赁的灵活性,真正解决客户痛点,激发客户购买欲望。

例如,客户打算购买一款总购车价10万元的汽车(包含车价、购置税、第一年保险、上牌费等税费),现在市场方案和残值租赁方案对比:

通过以上对比可以看出,在总价格和首付比例不变的情况下,残值租赁方案能让客户的月租金由3100元降到1990元,大大减轻了用户还款压力。这样客户一方面租期还款压力轻了,另一方面到期可以选择退车,既是多了选择权,也减轻了到期压力。

其实在上半年的文章中,老黄已经提到过残值租赁的模式,只要认真仔细看老黄文章的朋友应该知道。那就是在关于以租代购产品设计的文章中,举例说明的时候提到的。

参考文章:【原创】实际操作中,以租代购产品应该如何设计?

三、残值租赁的合作模式

1、主机厂合作模式

很多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和主机厂都有很深的合作关系,汽车融资租赁公司批量采购主机厂车辆,主机厂可以按照固定价格回收融资租赁退回的车辆。这样融资租赁公司就不用了考虑合同期结束后退回车辆的市场残值价格,而直接按照主机厂回收价格设计残值租赁产品就可以了。

这里要说明的是,融资租赁公司和主机厂合作残值租赁,最好是直租产品,也就是以租代购产品。如果是回租产品,那么意义不是太大。至于为什么?老黄这里卖个关子,以后文章中会解答。

实际,市场上有和主机厂合作,主机厂也进行二手车价格兜底的汽车融资租赁公司,但是却做得不成功。原因之一就是他们开展的是回租业务。

2、二手车商合作模式

有些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和二手车车商(或者二手车平台)合作,由二手车平台保证车辆回收的价格和速度,甚至有些汽车融资租赁公司的投资方或者母公司就是二手车平台(例如:毛豆新车、优信一成购、弹个车等等),那么他们其实是很有残值租赁的先天优势的。

实际情况是,至今没有这样的汽车融资租赁公司设计残值租赁产品,说明这些公司的产品设计部门和高层管理者对于汽车融资租赁还缺乏深入的认识和了解。

3、第三方评估兜底合作模式

还有些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和第三方车辆评估公司合作,汽车以租代购合同开始前就由第三方车辆评估公司给对应的车型合同期内每年的残值评估和兜底价格。这样,汽车融资租赁公司也可以按照第三方车辆评估公司的兜底价格进行残值租赁的产品设计。

4、融资租赁公司自主模式

如果以上合作方式都不采用,那么汽车融资租赁公司也可以自主设计残值租赁模式。

说到这里,很多人会奇怪,为什么有机会用上面的合作方式而不用?老黄给大家解答一下。以上的合作方式都是要计算投入产出比例的,如果不合适,那么就不如自主模式。

例如:如果第三方兜底模式每台车评估兜底费用为300元,那么100单汽车以租代购业务就要给合作机构30000元。而如果产品设计合理,100单业务只会有大约20辆车退回,只会有大约2辆车因为各种原因车辆残值低于评估价,每台车最多低于评估价5000元,总计也就损失大约10000元。那么就没有必要花费30000元去保障10000元损失了。

二手车残值的价格一般取决于品牌、车型、新车价格、年限、里程、事故、外观、交易次数等等原因。二十万元以内的家用轿车,只要不出重大事故,那么合同期结束以后的二手车价值不会有太大变动,上下差距也就是三四千元。只要在残值租赁设计残值价格的时候参考一下二手车专业人员的意见,设计稍稍保守一点,基本就不太可能出现亏损。

残值租赁的市场已经打开,看看哪些企业能够尽快脱颖而出吧!

最后,老黄还是要说一个老生常谈的一句话:“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汽车融资租赁行业越往后发展,越需要专业化的团队,不管是产品设计、风控审核、产品运营、租后管理等等都需要专业化、系统化的知识,碎片化知识或者不懂装懂必然造成顾此失彼,会不断出现问题,让企业的损失越来越大,直到最后企业被迫关闭!

前车之鉴,后事之师!

【第4篇】医疗设备融资租赁

医疗机构的最大资金来源是政府,他们很少关心医疗设备的价格问题,然而随着近几年医疗卫生体制的市场化改革,这些医疗机构不得不自己想办法融通资金来取得必要的医疗设备。在这样的情况下,怎么获得昂贵的大型精密仪器,加强基础投资,改善医疗环境成为大部分资金不足的医疗机构发展的难题。今天咱们就来说说融资租赁能给医疗设备行业带来哪些亮点。

一、医疗设备融资租赁定义及开展背景

1、定义

医疗设备融资租赁,是指租赁公司根据医院选定的医疗设备和厂商,以对医院资金融通为目的而购买该设备,并通过与医院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将设备租赁给医院使用,医院支付租金的一种金融服务业务。

2、开展背景

由于我国特定的医疗体制等原因,国家对医疗机构的投入长期严重不足,医院基础设施普遍陈旧,医疗设备也大都比较老化,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需求之间的矛盾日渐突出。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引进医疗机构急需的先进医疗设备,有利于医院提升医疗科研能力和诊治水平,从而提供更多更好的医疗卫生服务。

二、医疗设备融资租赁行业分析

1、数据分析

达国家平均市场渗透率在15-30%,而我国租赁总额只有53.5亿美元,市场渗透率仅为1%。融资租赁业作为一种独立的融资手段在国内金融市场所占比例还非常小,融资租赁业在国内有良好的市场发展潜力和盈利前景。

1、行业发展

1)目前,中国医疗器械同发达国家相比虽然存在差距,但是中国医疗器械的发展速度令世界都为之侧目;

2)近年来整个行业的年增长率保持在14%左右。未来5-7年内,中国将超过日本,成为全球第二大医疗设备市场。预计2050年中国在世界医疗器械市场上的份额将占到25%;

3)中国经济的发展及新医改的推动,未来中国医疗器械行业的发展空间十分巨大,给医疗行业的融资租赁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三、医疗设备融资租赁给涉及方带来的利益

1、医疗设备厂商

1)企业融资模式的创新;

2)企业销售模式的创新,增加销售额;

3)加速回款保持先进流,支持企业可持续发展。

2、医院

1)拓宽融资渠道、缓解资金短缺;

2)改善医院无资金设备陈旧的状况;

3)采用融资租赁购置,可以减少医院一次性支出;

4)贷款期限长、到期还本负担较轻;

5)还款方式灵活、便捷;

6)加速折旧,具有节税功能;

7)实现企业现金流的科学管理,保持现金流分配,支持医院可持续发展。

文章来源:誉商资讯

http://www.yushangzixun.com/gongshang/283.html

http://www.yushangzixun.com

(本公司从事融资租赁公司注册,如需咨询请加微信:yexi-13,请备注“融资租赁”谢谢)

【第5篇】设备租赁和融资租赁

来源:大律师网

导读: 融资租赁和普通租赁的区别 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法律咨询:融资租赁和普通租赁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解答:在中国融资租赁和普通租赁的区别

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法律咨询:融资租赁和普通租赁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解答:在中国有租赁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如果从广义租赁的角度看,传统租赁和融资租赁都是租赁的概念,都有“出租人购买租赁物件出租给承租人”的交易行为。

如果从狭义的角度看,有“租赁”和“融资租赁”之分。“租赁”通常是指传统的出租服务,涉及的租赁物件范围比较广泛。租金是按照承租人使用租赁物件的时间或享受的服务计算的。“融资租赁”是以融物的方式达到融资目的的租赁,属于现代租赁。租赁物件通常是动产,租金是按承租人占用出租人资金的时间计算的。

如果从大租赁的角度看,“国际租赁”是指跨境的“租赁”或者是“融资租赁”交易。拿它和融资租赁比较好像不太合适。如果从狭义的角度进行对比,租赁交易不管是否跨境,都可以按“租赁”和“融资租赁”进行比较。

相关法律知识:

租赁合同的主体为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承租人要求出租人为其融资购买承租人所需的设备,然后由供货商直接将设备交给承租人。其法律特征是:

1.与买卖合同不同,融资合同的出卖人是向承租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瑕疵担保义务,而不是向买受人履行义务,即承租人享有买受人的权利但不承担买受人的义务。

2.与租赁合同不同,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不负担租赁物的维修与瑕疵担保义务,但承租人须向出租人履行交付租金义务。

3.根据约定以及支付的价金数额,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有取得租赁物之所有权或返还租赁物的选择权,即如果承租人支付的是租赁物的对价,就可以取得租赁物之所有权,如果支付的仅是租金,则须于合同期间届满时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

【第6篇】融资租赁设备抵押

【观点】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的特定要求和对出卖人的选择,出资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的使用权。

【基本案情】2023年3月,被告向原告申请融资租赁购车,双方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和《抵押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融资款117959元,被告分36期,每期4041.88元向原告支付租金,并对车辆办理了抵押登记。

被告后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还款,并逾期6期。

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追索所有合同项下的已到期和未到期的租金和其他款项,并按照约定对已到期的租金收取违约金。同时,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律师费等。

【法院观点】法院认为,在融资租赁合同有效的情况下,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应承担违约责任。

原告主张支付全部租金以及违约金、律师费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保护。

关于抵押车辆的问题,法律并没有规定可以对自己享有所有权的车辆给自己设立抵押,所以,本案中不能认定原告所称的抵押权有效设立,所以不存在优先受偿权。

【结语】物权法有“一物一权”原则,出租人对物既有所有权,又有抵押权的,显然违背“一物一权”的原则。所以,出租人抵押权不具有优先受偿性。

【第7篇】融资租赁的设备有哪些

一、融资需求旺盛的医疗器械市场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ꎬ截止至 2015 年ꎬ我国的医院数量达到 27 587 家ꎬ而医疗机构数量更是

达到了 983 528 家ꎮ 根据中国医药物资协会发布的«2016 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发展蓝皮书»ꎬ仅 2016 年

中国医疗器械市场的总规模就达到 3 700 亿元ꎬ而与医疗器械相关的融资租赁市场金额已达到 783 3

亿元ꎮ

面对高速增长的医疗设备采购需求ꎬ医疗设备的定价普遍高昂ꎬ项目成本回收期限较长ꎬ因此无

论是医院还是医疗机构都对资金有旺盛的需求ꎬ同时这些机构也都希望能够盘活已有的医疗设备ꎬ实

现资金的融通ꎮ 这些医疗机构除了选择传统的银行信贷ꎬ融资租赁因为其首付较低、租金支付方式相

对灵活ꎬ而成为了一个更优的选择ꎮ 面对融资需求旺盛的医疗器械市场ꎬ融资租赁公司在迎接挑战的

同时ꎬ也应重视法律风险的防范ꎮ

二、医疗设备融资租赁之政策演变

以往ꎬ涉及医疗设备的融资租赁政策繁多ꎬ政出多门ꎬ让融资租赁公司和医疗机构开展融资租赁

∗ 阮霭倩ꎬ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ꎻ王妍ꎬ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ꎮ

51业务时ꎬ不免担心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是否可以合法ꎬ得到保障ꎮ 2005 年«关于融资租赁医疗器械监管

问题的答复意见»中ꎬ曾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开展医疗器械融资租赁必须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

证»后方可从事融资租赁ꎮ 在 2014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

的解释»施行后ꎬ才明确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ꎬ人民法院不应仅以出租

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为由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ꎮ

(一)政策限制期

发布部门

发布时间

名称

主要内容

卫生部(已撤销)ꎬ国

家发改委ꎬ财政部

三、医疗设备的融资租赁模式

医疗器械的融资租赁业务目前常用交易模式主要分为两种ꎬ直租模式以及售后回租模式两种ꎮ

(一)直租模式(厂商租赁模式)

直租模式项下ꎬ多为医疗器械的生产厂商主导ꎮ 在厂商的推介下由融资租赁公司根据医疗机构

的要求ꎬ与厂商订立«买卖合同»ꎬ购买厂商生产的医疗器械ꎮ 此模式下的承租人一般为医疗机构、公

52立及民营医院ꎬ医疗器械交付至医疗机构后ꎬ医疗机构向融资租赁公司按期支付租金ꎬ这也是较为传

统的医疗器械的融资租赁模式ꎮ

(二)售后回租模式

在不改变医疗机构对医疗器械使用权的情况下ꎬ由医疗机构将其拥有所有权的医疗器械出卖给

融资租赁公司ꎬ融资租赁公司向医疗机构支付设备购买款ꎮ 双方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医疗器械从

融资租赁公司处租回ꎬ医疗机构向融资租赁公司按期支付租金的模式ꎮ

目前该类模式中比较常见的融资租赁标的物主要是两类ꎬ一类是医疗机构自有医疗器械ꎬ这种模

式法律关系相对简单ꎬ标的物权属也更容易辨别ꎮ

另一类是政府统一划转的医疗器械ꎬ该种模式通常情况下通常会有地方融资平台提供双重担保ꎬ

但标的物的权属需要结合政府划拨文件等进行综合判断ꎮ

四、医疗设备融资租赁的常见风险的法律分析

(一)涉及医疗设备的融资租赁合同效力认定

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ꎬ最重要的是ꎬ融资租赁合同的有效性ꎬ若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

为无效ꎬ融资租赁公司将面临无法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内容向承租人主张权利的后果ꎮ

531.«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融资租赁合同的影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审理思路ꎬ«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的规定ꎬ无论融资租赁公司是否具有经营标的物的行政许可ꎬ都不应以此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ꎮ

但考虑到部分地区的监管部门目前仍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要求ꎬ可能

会对融资租赁公司未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行为处以行政处罚的情况ꎮ 对于超越经营范

围的医疗器械ꎬ医疗机构在订立«融资租赁合同»时ꎬ可以适当增加风险防控条款ꎮ 一旦发生行政处

罚、合同解除的风险时ꎬ相关责任的分配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ꎮ

2.医疗设备的真实权属对融资租赁合同效力的影响

融资租赁公司在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之前ꎬ需要对医疗设备的真实权属开展尽职调查ꎬ明确医疗器

械是属于医疗机构自有、政府统一划转还是有其他所有权人ꎮ 通过对诸如要求医疗机构提供发票、购

买合同等风控手段来确定租赁物的权属ꎮ 若医疗器械是医疗机构通过其他途径获得医疗器械所有

权ꎬ租赁公司应当重点关注医疗器械的所有权取得方式是否合法合规ꎮ

尤其当医疗机构的一些医疗设备是从政府划转时ꎬ租赁公司更应当关注医疗机构是否有虚构或

隐瞒的情况ꎬ相关政府划转流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ꎬ否则相关业务可能被认定为造成国有资产

的流失ꎬ从而被认定为“损害国家利益”ꎬ导致«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ꎮ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在尽职调查期间重点搜集以下信息:

3.被认定“举债办医”对融资租赁合同效力的影响

卫生部(现为国家卫计委)发布的«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管理的通知»中明

确规定“要严格控制医疗机构利用贷款、融资、集资等形式ꎬ负债购置大型医用设备”ꎮ 国家卫计委也

发布«关于控制公立医院规模过快扩张的紧急通知»ꎬ规定“严禁公立医院举债建设”ꎮ 但前述两个文

件的效力都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ꎬ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ꎮ 故ꎬ即使被认定为“举债办医”也不会导致

目前虽无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能对医疗器械、医疗机构账户进行财产保全和执行ꎬ但实务操作中

执行难度较大ꎮ 查阅相关判例ꎬ融资租赁公司起诉医疗机构欠付租金的案例极少ꎬ即使发生纠纷ꎬ双

方往往会采用私下和解、调解的方式处理ꎮ 医疗机构、医疗器械涉及到公益性ꎬ在司法实务操作层面

上ꎬ法官一般会考虑到医疗器械设备的公共利益ꎬ谨慎选择保全和执行ꎮ

虽然医疗器械具有难以执行的特点ꎬ但医疗机构往往拥有相对稳定的现金流ꎬ且财产不易转移ꎮ

一旦发生逾期付款情况ꎬ医疗机构存在可供保全的财产线索ꎮ 融资租赁公司还可要求医疗机构提供

非公益目的的财产作为担保或要求医疗机构提供适格保证人ꎮ 若

医疗机构未能按期支付租金或者未

能返还租赁物的ꎬ则可执行该担保物或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ꎮ

(三)同一批医疗器械的重复融资的救济

同一批医疗器械的重复融资租赁具有较大的风险ꎮ 一旦发生承租人逾期ꎬ医疗器械设备的所有

权归属会出现较大争议ꎮ 若承租人已将租赁物出售给融资租赁公司ꎬ再与其他融资租赁公司签订

«融资租赁合同»ꎬ将构成无权处分ꎬ同时ꎬ签订在后的融资租赁公司需要证明自己是“善意取得”ꎮ

若融资租赁公司能够通过在租赁物上进行标识、办理抵押登记或在相应机构进行融资租赁交易

登记ꎬ可以避免其他融资租赁公司构成“善意取得”ꎮ② 因此ꎬ从保护融资租赁公司自身的物权出发ꎬ

我们仍建议在开展业务前对租赁物是否在中登网上办理登记进行查询ꎮ

五、结语

医疗器械融资租赁业务较普通融资租赁业务的优势体现在承租人的公信力较高ꎮ 医疗器械融资

租赁的承租人大部分为公立医疗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医疗机构ꎬ一方面有着财政的扶持ꎬ一方面涉及单

位的信用记录也良好ꎮ 因此在实务操作中ꎬ医疗器械融资租赁业务相较于其他融资租赁业务而言ꎬ发

生逾期付款、坏账的概率较少

【第8篇】中国医疗设备融资租赁的发展现状与风险管理

小享,今天为大家揭秘国内医疗租赁龙头——环球医疗

怎么做医疗租赁的业务?

医疗租赁龙头

环球医疗是一家以医疗租赁为核心的央企。公司前身是环球租赁,成立于1984年。从2006年开始专注医疗行业租赁,2023年捉住国企医院并购改制机遇。截至2023年9月30日,公司完成42家医疗机构的并表(三级医疗机构3家,二级20家),运营床位数总计达到10,330张。

对环球医疗发展史有兴趣的朋友,自行关注以下表格:

业务模式

2015-2023年,营收来自三块:融资租赁、咨询服务、科室升级。这段时间里环球医疗,给医院提供完整产业服务方案:解决资金、设备(融资租赁)、问题在哪?(咨询服务)、解决方案(科室升级)。

在2023年起,环球医疗开始收购回来医院,进行财务并表。截至2023年底,营收主要来自三块:融资租赁、咨询服务、医院集团业务。

(来源公司年报,广州融资租赁研究院整理)

小享发现:医疗租赁业务玩到最后,必然走上买医院道路。

其中在医疗租赁行业,不止环球医疗喜欢买医院,像远东、平安这些巨头都喜欢买医院。环球医疗和他们区别,环球医疗最早介入国企医院改革租赁公司,也是国企医院改革落幕的最大获益者之一。

怎么找客户?

小享分析环球医疗的客户群体,90%以上属于地县级医院。为什么要选地县级医院,作为承租人?难道大医院不香吗?

地县级医院作为承租人的好处:

地县级医院对设备扩建或更新换代需求更为强烈

地县级医院的设备普遍落后于三级医院,但差生也有好学心。以前没条件,现有融资租赁可以帮忙。当然要试一下,说不定咸鱼翻身。

地县级医院对利率敏感度较低。

大医院主要靠上级部门划拨,对利率敏感度比较高。地县级医院则不同。以环球医疗2023年年报中数据显示:2023年公司生息资产收益率在7.85%。对于融资租赁公司来说,利率越高肯定收入越高。

所以对于融资租赁公司来说,选地县级医院比大医院要好。

业务特点

在融资租赁业务中,除了怎么找客户。第二点是怎么服务客户?

服务客户方法有很多,给客户优惠利率、给客户提供增值服务等。优惠利率这种价格战的事情,小享不展开。

小享为大家科普一下环球医疗怎么做增值服务,和一些独门秘诀。

通过增值服务提供黏性

行业、设备及融资咨询服务:公司依托不断扩充的医疗资源平台,针对医院运营各环节的特点,不断优化组织配置。同时强化内部协作和人才培养,为客户提供包括资金服务,设备更新、技术及管理咨询等在内的有价值且灵活多样的综合服务。

科室升级服务:主要以脑卒中和有关病种核心向客户提供医院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学科群发展方向规划、专科业务培训、慢性病资料方法和策略咨询、专业领域创新咨询、继续医学咨询服务等内容。

通过独家设备扩展客户

融资租赁一直有厂商租赁的玩法,在医疗器械租赁中融资租赁公司可以通过代理医疗设备,变成厂商租赁。以环球医疗为例:目前是5家国际医疗设备厂商的多款产品的独家代理商。

融资租赁公司,可以成为某种设备独家代理变成厂商租赁。这种方法对于其他行业也有一定借鉴之处。

以上是环球医疗做医疗租赁的方法,不知道你学会了吗?

对于医疗器械融资租赁业务有兴趣的租赁人,小享这里有一份医疗器械与融资租赁业务融合报告(专业版),以下报告目录。

对报告有兴趣,可以私聊找小享~

【第9篇】设备售后回租融资租赁

引言

最近笔者在办理一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案件,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模式是“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售后包租方式非法吸收资金”,有辩护律师提出这种“售后包租”模式又叫“售后回租”,就是《民法典》中的融资租赁,是合法的。这显然混淆了《刑法》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中的售后回租模式与《民法典》规定的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售后回租模式。两者虽然都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融资,都是用开发的房产作为融资的标的物,但是一个是合法的、一个是违法的,两者在具体操作中存在明显的区别。本文将对两者之间的区别进行简要的梳理。因本文讨论的是两者的区别,也就是说后文的论述已经预设了构成非法吸收存款罪的前提和能够认定为融资租赁的前提[1]。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售后回租模式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指行为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该罪名位于《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侵害的主要法益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一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需要同时满足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不特定性四个特征,该司法解释第二条进一步对具体的情形进行了列举,其中第一款第(一)项便是“(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这里提到的“售后包租” 也叫售后返租、售后回租,通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促进销售,解决资金困难问题,将开发的房产(更多是商铺)进行销售,和投资者签订诸如《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商铺认购合同》《使用权销售合同》《物业使用权出让合同》等名称的合同,同时又和投资者签订诸如《房屋商铺租赁合同》《物业租赁合同》等名称的合同,由投资者先向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物业,在出售后的一定期限内,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代理出租的方式包租或直接承租经营。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承诺,投资者不用亲自经营管理每年就可以轻松获得高额回报,几年之内就可以拿回投资的本钱。在很多案件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物业时还明确规定,将来必须接受统一规划、统一招商、统一出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购买的物业出租给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统一经营管理,否则就不卖。如下图:

图1

上述售后回租模式看似能在投资者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之间形成一个双赢的局面,房地产开发企业解决了融资问题,投资者也只需坐等收租,但实际上却存在很大的风险隐患,一旦楼盘卖得不好、商铺经营不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链断裂或携款跑路等,投资者就很可能血本无归。房地产开发企业许诺的高额的回租收益率,实际上也只不过是“羊毛出在羊身上”而已,用的是前期收取的购房款返还的租金,有的项目投资者只收到几个月的租金就再无消息,有的项目甚至还没建好就已经烂尾,广大投资者们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元的投资款打了水漂。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又涉嫌刑事犯罪,广大投资者们只能寄希望于公检法等办案机关追赃挽损,因为涉及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巨大,政府部门往往还存在很大的维稳压力。

二、融资租赁中的售后回租模式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位于《民法典》第三编第十五章,是有名、要式合同。融资租赁法律关系通常有三方当事人(出卖人、出租人买受人、承租人)、两个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

目前,国内租赁行业较为常见的房地产融资租赁有三种形式:[2]一是直租式。即由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人以自有资金代替承租人购买相应房产,然后将之租给承租人使用,定期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租赁合同期满后,根据融资租赁公司与承租人事先约定,既可由租赁公司收回房产,也可由承租人向租赁公司支付象征性的对价而获得房屋所有权。如下图:

图2

二是售后回租式。即开发商将房产出售给租赁公司,又将该项资产从租赁公司租回,开发商既是出卖人又是承租人,租赁公司既是买受人又是出租人。这样开发商既盘活了固定资产,获得了一笔融资,又对房产仍拥有占有权、使用权和控制权。租赁期满后,承租人以象征性的超低价残值向租赁公司回购标的房产。此为目前最常见的房地产融资租赁模式。[3]如下图:

图3

三是间接租赁式。即以房地产项目内的机电设备、管线为租赁物,或者以生产型企业的生产设备为租赁物,开展售后回租业务,间接实现为房地产项目融资的目的。

第一种直租模式是标准的融资租赁,但实践中较少遇到,实践中更多的是第二种售后回租模式,第三种间接租赁在实践中更多也是办成售后回租,本文讨论的就是第二种售后回租模式。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售后回租与融资租赁中的售后回租的区别

从上面图1和图3可以看出,两者在交易结构上的确非常相似,但深入对比两者背后的交易细节,两者有很多不同之处。见下表: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融资租赁

资质要求

涉案的房企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并不具备吸收存款,支付利息的相应资质,主要违反《商业银行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247 号)等现行有效的金融管理法律规定。

对于投资者没有特殊资质要求。

对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融资的房企并无特殊资质要求。

对于融资对象,也就是融资租赁公司要求必须有具备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相关资质。

是否公开宣传

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通常不存在宣传,融资对象就是具备资质的融资租赁公司,房企更多的是直接联系融资租赁公司进行合同谈判。

租金构成

承租人支付的租金是占有、使用租赁标的物的对价,就是经营性租赁。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四十六条:“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之规定,在融资租赁中收取的租金已经分摊了购买租赁物的成本。

租期届满后租赁物的处理

租期届满后租赁物还是归出租人所有。

租期届满后通常由承租人留购租赁物,出租人以象征性价款转让租赁物给承租人。

对象是否特定

面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宣传,往往涉案人数众多,一家房企可能与成百上千的投资者按照售后回租模式签订合同。

融资对象是具备融资租赁资质且开展房地产融资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融资对象较少、相对特定。

产权办理情况

房企可能是真实销售也可能是虚假销售房屋,可能具有也可能不具有销售预售许可手续。即“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

必须是真实的房屋销售,房企必须具备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对于预售争议很大,产权必须是真实发生变更,否则人民法院很可能会认为只有融资没有融物不构成融资租赁,认定为是企业间借贷。

是否能提起民事诉讼

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广大投资者作为受害人只能寄希望于公检法机关帮助追赃,不能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融资租赁合同是《民法典》规定的有名、要是合同,属于合法的交易,发生纠纷后合同双方都能正常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即便因为操作不规范被认定为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判处。

综上所述,虽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售后回租与融资租赁中的售后回租在交易外观上很相似,但是在两者之间存在诸多区别。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选择融资方式时应当选择合法的融资渠道,避免触犯刑法。在刑事辩护中,辩护人更不能仅因名称、交易外观相同就将两者等同,从而认为售后回租这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方式是合法的。融资租赁在服务实体经济、促进产业升级、帮助中小企业融资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是政府鼓励、支持的交易模式,不能因为一些违法违规操作而被“污名化”。

[1]实践中对于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需要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义务等综合认定,对于用在建住宅商品房作为标的物、存在低值高租、房屋没有实际过户等情形很可能会被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2]李玉刚、魏晓丽:《商业银行介入房地产融资租赁业务路径探索》,载《中国房地产金融》2023年第9期。(备注:法律关系图为笔者添加)

[3]立法上对于售后回租模式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第10篇】设备租赁融资租赁

主要操作融资租赁业务

1.行业选择:休闲食品加工、乳制品加工、畜牧养殖屠宰(牛、羊、猪、鸡)、水产深加工、调味品、冷冻食品、餐饮连锁、板材(家具)加工、医药兽药农药、冷链物流;纺织(化纤 纺纱 织造 印染 )、轻工(食品 造纸 鞋服 大轻工 粮油 乳业 饮料 屠宰 塑料 日化 家具)、燃气、水务、供热、园林、环卫、污水处理、锂电、热电联产、固废处置、垃圾、生物质、污泥发电行业、4a级以上风景区、医院、学校、光伏电站、风力电站、垃圾发电等新能源电站新能源汽车、医药、医疗、其它传统加工行业、高科技企业等

2.企业类型(全国区域)选择:ipo企业、新三板企业、国企、上市公司、民企、区域龙头企业等;

3.财务指标: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资产负债率65%以下;

4.其他条件:涉足房地产的企业、对外担保过多的企业谨慎操作。

5.净利润:盈利

6.成本irr:9%-14%

7.放款额度:500万-5亿

8.放款时间:1个月-1个半月左右

【第11篇】海关监管设备融资租赁

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载。

问:我们公司以鼓励项目进口了一台处理机,此后,由于公司运营资金出现问题,以该设备向银行申请办理了抵押贷款。近日,我们公司被海关稽查发现认为上述设备抵押未办理海关手续,构成违法,请问我们公司会被如何处罚?

答:海关监管期限内的减免税设备需接受海关监管。根据《海关法》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根据该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可以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因此,贵司将鼓励项目申报进口的减免税设备抵押给银行申请抵押贷款,以上金融安排未事先向海关申报,构成违法,贵司可能会被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将会没收以上违法所得。

典型案例:经x海关调查查明: 2023年9月26日,当事人某铸造有限公司以内资鼓励项目 名义在x海关申领了zxxx51800007号《进出口货物征免税 证明》。同年9月28日,当事人持上述《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 明》在x海关申报免关税进口1 台垂直无箱造型机(xxxxmatic;d3-b-425)。该设备于申报当日放行。经查,在设备进厂后,当事人于2023年6月22日与h 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公司)签订《售后回 租合同》(合同号:xxxx-202105-840-002-hz),将上述减免 税设备出售给h公司,然后再以融资租赁的方式租回自用。 合同约定当事人融资所得5655625元(含当事人付给h公 司保证金655625元),融资租赁期限为35个月(35期,每期1 个月),在此期间涉案设备所有权归h公司所有。2023年6 月23日,当事人收到h公司融资租赁款5000000元。在融 资租赁期间,当事人依照约定向h公司支付每期租金,直 至海关稽查发现。

在融资租赁期间,涉案设备仍存放于当事人车间内正常 生产使用。当事人在海关稽查后得知上述行为涉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遂主动联系h公司,寻求收回该设备所有权。 2023年8月26日,当事人与h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协议 编号:xxxx-202105-840-002-hz-c01),变更原合同项下的 租赁物,将涉案设备移除租赁物清单,当事人重新获得了涉 案设备的所有权。经计核,本案涉案货物价值为698845.54元。

法律分析与合规指引:根据《海关法》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根据该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可以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本案中,当事人于2023年9月28日持《进出口货物征免税 证明》在x海关申报免关税进口1 台垂直无箱造型机,此后又于2023年6月22日与h 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售后回 租合同》,将涉案减免 税设备出售给h公司,然后再以融资租赁的方式租回自用。以上融资租赁安排发生于上述涉案减免税设备的海关监管期限内且未经海关许可,违反以上法律规范。

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减免 税设备予以融资租赁,已经构成了《海关法》 第八十六条第(十)项规定的擅自处置海关监管货物的违反海 关监管规定行为。鉴于涉案设备在融资租赁期间内仍属当事 人自用并用于原定用途,且当事人已收回设备所有权,恢复 海关监管,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 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x海关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 2.1 万元的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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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发改委补贴融资租赁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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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企业融资租赁项目申报

支持力度:按当年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设备租赁费用奖励。

申报要点:

中小企业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自用生产设备价值总额1000万元以上合同,对2023年期间产生融资租赁费用进行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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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医院设备融资租赁

不少人怎么都想不明白:我们这些人能当上院长也都不是傻子,为啥就上当了?

官司打了一年多,鲁斌从没想过自己一方会输。

鲁斌是四川省江油市中医院院长。2023年6月,医院与北京远程京卫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下称“远程京卫”)、宝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下称“宝信公司”)签订了在脑卒中领域的融资租赁合作项目。合同约定,远程京卫为江油市中医院提供医疗设备,并邀请专家前去会诊及手术,宝信公司提供医疗设备款,江油市中医院分3年付清所有医疗设备租金。

“但是从签合同到现在,我们医院就没收到过设备,连一个螺丝钉都没收到。所以这个租金,我们医院不该付。”鲁斌说。

但2023年2月,江油市中医院被宝信公司告上法庭,后者要求其支付设备租金。2023年6月26日,西安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宝信公司的诉讼请求。

出现类似情况的,远不止江油市中医院一家。7月10日,来自全国各地的七八十名医院负责人聚在西安开会,讨论上诉事宜。他们都与远程京卫的母公司——远程视界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远程集团”)或其旗下子公司,以及宝信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都没收到医疗设备或只收到一小部分设备。6月底,他们陆续收到了西安中院的相似判决,不少人怎么都想不明白:我们这些人能当上院长也都不是傻子,为啥就上当了?

▲7月9日,几十名医院负责人在西安商讨上诉事宜。新京报记者 李英强 摄

新京报记者调查发现,2023年2月至8月,全国已有至少50家医院向警方报案,称远程集团及旗下多家子公司涉嫌合同诈骗,多地警方已立案。

2023年9月3日,国家卫健委发出通知,要求各省卫健系统统计、报送当地医疗机构与远程集团合作的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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猝不及防的官司

鲁斌最初察觉到问题是2023年9月。

当时,江油市中医院收到了宝信公司发来的《逾期支付催租函》,要求医院支付脑卒中项目的第三期设备租金、逾期利息共计98.175万余元。如果在9月30日前仍未付清,将会起诉。

鲁斌当时就蒙了:一来医院根本没收到设备;二来远程京卫也承诺过,设备没到位时,他们会先替医院垫租,宝信公司为什么会给医院发来催租函?

他找到医院财务询问具体情况,财务查询账目后表示,合同签订后的前两个月,远程京卫确实向医院转了租赁款,医院随后均转给了宝信公司。但2023年9月,也就是合同签订后的第三个月,远程京卫的租赁款没到。

接到催租函的第二天,鲁斌就跑到北京与远程京卫交涉,远程京卫的法定代表人韩春善接待了他,“韩春善说你先回去,我来协调,不会让宝信公司起诉你们。”

但5个月后,鲁斌还是收到了西安中院发来的传票,宝信公司把江油市中医院告了,要求支付逾期租金及利息,远程京卫也被列为案件第三人。

2023年9月,宝信公司诉江油市中医院融资欠租一案开庭。鲁斌当庭表示,医院根本未收到设备,没有还租义务。

法庭上,江油市中医院与远程京卫、宝信公司签订的《委托购买协议》,以及江油市中医院与宝信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成为重要证据。两份合同约定,远程京卫负责采购脑卒中项目的所有相关设备;宝信公司为设备出资1330万元;江油市中医院负责为项目提供场地,并分36个月向宝信公司交纳全部设备款及利息共计1473余万元。

“融资租赁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律师李建军分析,按照这两份合同的约定,应该先由远程京卫垫付设备款,为医院购买设备;医院收到设备后出具收货确认书及验收报告,并交给宝信公司;最后再由宝信公司向远程京卫支付设备款。

“实际我们签合同的时候就把收货确认书和验收报告都签了,那时候设备根本没到。”鲁斌说,这是远程京卫和宝信公司的人要求的。

正是因为有了江油市中医院的收货确认书和验收报告,西安中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医院辩称未收到设备,但确实存在其向宝信公司提供的签字盖章证据,故判决医院支付宝信公司设备租金。

在律师李建军看来,不管出于什么原因,医院存在过错。“合同履行中,你明明没有收到设备,还出具收货确认书和验收报告。医院除了法律意识淡薄之外,还明显存在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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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医院多达920家

脑卒中项目只是江油市中医院与宝信公司的三个合作项目之一,另外两个是妇科项目、心血管项目,前者的设备提供方同样为远程京卫,后者的设备提供方为北京远程心界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下称“远程心界”)。

“天眼查”显示,远程京卫、远程心界的经营范围完全相同,均为医院管理、销售医疗器械等。两家公司与远程集团的法定代表人同为韩春善,他在远程京卫、远程心界、远程集团的持股比例分别为70%、49.78%和50%。

除了远程京卫、远程心界,远程集团还对外投资了北京远程金卫肿瘤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下称“远程肿瘤”)、北京远程中卫妇科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下称“远程妇科”)、北京远程天下眼科医院管理有限公司等,共24家。

鲁斌说,远程集团及旗下24家子公司大多与医院开展了脑卒中、妇科、心血管等合作项目,模式与江油市中医院类似。比如2023年6月,远程肿瘤、远程妇科便与西北地区某县医院合作了肿瘤、妇科项目,该院医疗纠纷办主任王淑兰说,两个项目的设备款分别为3027万元、503万元。

与远程集团及旗下子公司合作的医院也是遍布全国。2023年年初,一名远程集团内部人士向鲁斌等人提供的名单显示,与远程集团及其旗下各子公司合作的医院多达920家。除了鲁斌的江油市中医院,名单上还提到了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中医骨科医院、黑龙江省嫩江县中医院、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医院、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医院等等。

新京报记者梳理发现,其中以老少边穷地区的县级二甲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医院居多。对此,西北地区一家涉事医院的院长陈鸿远说,这些医院共同特点是缺钱、缺设备、缺技术人才,又急于发展,“所以我们这些医院才会被骗。”

据鲁斌介绍,通过维权群与百余家医院负责人交流获知,这些医院根据不同的发展需求,大多与远程集团及旗下子公司签订了1-5个不等的合作项目,出资方多数涉及宝信公司,其中也有涉及其他的融资公司。现在,单个医院的负债设备租金少则几百万,多则一个亿。

▲7月11日,多名医院负责人在自发建立的维权群内互通信息。

目前,远程集团合作的920家医院也已陆续卷入融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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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上门的好项目

鲁斌至今记得初次与远程集团业务员姚猛见面时的情景。那是2023年5月,姚猛未经任何人介绍就跑到了江油市中医院,递上自己的名片,要和他谈项目。

姚猛首先介绍了项目情况,说明了远程集团、宝信公司及江油市中医院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说项目收益方面,上述三方以及从北京请来的会诊、手术专家各拿25%。姚猛还承诺,如果设备运营后收益不高,医院到手的收益不足以偿还宝信公司的设备租金,远程集团将为医院兜底。当然,这些内容后来均未在正式签订的合同中出现。

“说白了,就是医院不出人员、不出设备,只出场地,剩下的全由远程集团负责。”鲁斌说,他分析了一下远程集团在合作中可能获得的好处——设备差价,“比如一台进口的核磁共振设备,正常市场价1000万元左右,远程的项目里就要1300万,多出来的钱其实就被远程赚了。”

或许为了显示项目正规,姚猛还拿出了四川省扶贫基金会的介绍信及其印制的《远程会诊互联网+扶贫项目实施指南》。

实施指南显示,远程集团要在四川省选择40家二甲医院合作,建立眼科、心血管、肝病等项目,并给予资金支持。比如眼科项目中,远程集团会给予合作医院价值一千万元的设备;心血管和肝病项目,合作医院可获得两千万元设备。此外,远程集团还计划在四川开展耳鼻喉、妇科、肿瘤、脑卒中等多种合作项目。

鲁斌说,这些设备江油市中医院都没有。想到远程集团还承诺会有北京知名专家远程会诊,甚至亲自到江油为患者做手术、为医生培训相关技术,他有点心动。

7月13日,新京报记者致电四川省扶贫基金会互联网扶贫工作部副部长程定中。他表示,当时是远程集团找到基金会,说有医疗扶贫项目。“我们和远程集团举行了项目启动仪式,还印制了《远程会诊互联网+扶贫项目实施指南》,但介绍信的事记不清了。”

姚猛走后,鲁斌初步估算了合作可能为医院带来的收益。依据他的经验,如果一个科室开展一项新业务,该科室的年收益大约可以增长20%。但如果医院只提供场地,设备、人员、技术都由对方负责,那新业务带来的收益大概可以达到25%。

为此,鲁斌还召集医院管理层开了一个论证会,会上对合作之事一致通过。医生们感觉只要医院不投钱,基本就没有风险。

为稳妥起见,2023年6月,鲁斌还在姚猛的介绍下到先期与远程集团合作的四川省汶川县医院做了考察。当时,汶川县医院院长王松柏、院项目办主任张乾坤带鲁斌参观了与远程集团合作的项目科室,介绍了远程集团送来的大型dsa血管造影机(大型c臂)。

考察当天,远程集团介绍的北京专家正在医院开展眼科手术,“汶川县医院的人都说,项目确实还是挺好,远程集团该帮医院垫付的设备租金也都垫了。”鲁斌说。

但鲁斌不知道的是,当时大型c臂的主体虽然已被送到汶川县医院,但配套压力模块检测设备尚未到位。张乾坤告诉新京报记者,这就相当于一辆汽车有了发动机,但四个轮子还没有,还是走不了。

此外,汶川县医院与远程集团合作的眼科项目中,必备的超声乳化仪也未到位。那是白内障手术的核心设备,是从北京前来手术的专家自带的。

“因为设备都是陆续来的,江油市中医院来考察时,我也只能介绍我现有的东西。”张乾坤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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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准官方站台

除了先期合作的医院,一些带有官方、准官方背景的社团、人物也曾为远程集团站台。

比如2023年1月11日,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曾向原四川省卫计委发出《关于远程专科医联体项目发展建设的函》,称远程集团是该协会副会长单位。“天眼查”显示,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是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国家一级社团,业务主管单位为原国家卫计委。

7月13日,新京报记者就远程集团的问题致电该协会,对方称转告相关科室后再予回应,但截至发稿时未收到反馈。

在远程集团西北地区业务总代理蒋小仙看来,会包装是韩春善的一大特点。她说远程集团动辄就在国家会议中心、全国政协礼堂等高规格场所举办活动,许多基层医院院长都参加过这样的会议或论坛。

据远程集团重庆业务代理员王彩亮介绍,2023年8月18日,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就主办了一场“集善·远程视界”专项基金项目捐赠仪式,特意选在北京的全国政协礼堂举行。针对此次活动的报道显示,中国残联党组书记、理事长向远程集团法定代表人韩春善颁发荣誉牌匾,中国残联副主席、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理事长出席仪式。

从那次仪式的议程表来看,活动还请到了原国家卫计委医政司副司长赵明刚。为此,新京报记者于7月11日联系了国家卫健委新闻司的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表示“这都是旧事了吧”,随后发来一篇媒体报道。该报道显示,2023年7月,时任国家卫计委医管中心主任赵明刚被河南检方带走调查。

河南省舞阳县中医院院长罗越岭也认为,远程集团的项目具有官方背景。他说2023年,时任县卫计委领导邀请他到郑州参加远程集团的项目推介会。“当时领导特意交代,这是(原)国家卫计委力推的精准扶贫项目。但具体是不是,我也不知道。”

韩春善的另一特点是常在活动现场发“空头支票”。

在2023年8月的“集善·远程视界”捐赠仪式上,韩春善就曾向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赠送了一块支票捐赠牌,牌子上显示的金额为5500万元。2023年,远程集团在郑州举办的一场“医疗扶贫+专科联盟”推介会上,韩春善称要拿出2700万元的医疗扶贫基金,交与河南省红十字基金会监管,用作合作医院贫困患者的手术补贴。

但罗越岭认为,这些声称要捐赠的资金都是空话。“他们给医院购买的设备都没兑现,根本没法做手术,哪用得着手术补贴?”

━━━━━

仓促中就把合同签了

有了四川省扶贫基金会的介绍信,又去汶川县医院进行了实地考察,回来没几天,江油市中医院便决定与远程集团合作妇科、脑卒中、心血管三个项目,但未约定签订合同的具体时间。

2023年6月28日上午,鲁斌突然接到了姚猛的电话,说一会儿就要带着宝信公司的人过来签约。鲁斌本来认为快到中午下班时间了,不方便,希望换个时间,但姚猛说宝信公司的人“来都来了,就签了吧”。

当日,姚猛和一名宝信公司的业务员来到江油市中医院时,已接近中午十二点。他们拿出一叠合同让鲁斌签字,却没给他留下足够时间看完每个条款。“姚猛说,签完字,宝信公司的人还急着赶高铁回公司给领导汇报。而且协议是宝信公司的制式合同,不能改,看不看都一样。如果签晚了,项目就被其他医院抢走了。”

除了两份合同,鲁斌还被要求签收《收货确认书》《验收报告》。鲁斌质疑,设备啥样都还没见,怎么能签?宝信公司的业务员解释,公司规定不签这两项就不能给远程集团放款。姚猛也说,“签吧,设备送到医院前,给宝信公司的租金由我们(远程集团)承担。”

听到姚猛这么说,鲁斌没再犹豫,接连签订了妇科、脑卒中、心血管项目的共6份合同。但姚猛和宝信公司的人当时未在合同上签章,鲁斌说,他至今不知道宝信公司的业务员叫什么,整个签约过程约半小时。

对此,新京报记者于7月27日致电姚猛。他说,时间久了,已经记不起与江油市中医院推介项目、签合同的具体过程。

类似情况在多家医院出现。汶川县医院项目办公室主任张乾坤称,签合同当天,远程集团和宝信公司的业务员中午12点多才到医院,“说宝信公司的人上午还在其他医院签合作,所以来晚了”。西北某省份的医院院长陈鸿远说,签合同那天是周末,他当时正在外面参加活动,远程集团和宝信公司的人追了过去,“我是蹲在活动现场的地上签的。”

不过,偶尔也会有人拒绝远程集团和宝信公司的要求。

2023年3月,舞阳中医院院长罗越岭接到远程集团河南业务总代理胡洁的电话。“胡洁说,她和宝信的人一会儿过来签合同。人家(宝信公司的人)问你设备到了吗,你就说到了。”

罗越岭当场拒绝了胡洁的要求,还让医院的法务审阅了两份合同。法务指出,医院不能在收到设备前就签收《收货确认书》和《验收报告》;此外,合同里的签署地是陕西西安,与实际签署地河南舞阳不符。

第一次,胡洁和宝信公司的人空手而归,但几天后再次来到舞阳。这一次,他们拿着同样的合同,坚称公司的制式条款不能改。罗越岭说,“那么多医院都签了,感觉不可能都上当,所以我也就签了。”

对于要求医院提前签收《收货确认书》《验收报告》的问题,新京报记者于7月10日致电宝信公司业务部总经理牛惠娟,对方接听电话后挂断,对短信未予回应。此前,牛惠娟曾对警方表示,宝信公司的《融资租赁合同》确实要求医院先行签订《收货确认书》《验收报告》,之后才能向远程集团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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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52家医院的问题被立案

2023年上半年起,多家与远程集团、宝信公司合作的医院爆发纠纷,原因是远程集团采购的医疗设备未到位,且未按时向宝信公司垫付设备租赁款。

从那时起,陆续有医院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当年5月30日,公安部经侦局向各省份发出《关于对多地医院被诈骗线索开展核查工作通知》,称已接到宁夏、四川等地公安机关报告,当地多家医院与远程集团合作过程中发生重大经济风险,可能被诈骗。据新京报记者不完全统计,截至发稿时,已有52家医院的问题被公安机关立案。

2023年9月3日,国家卫健委就此问题发出通知,要求各省份卫健主管部门统计报送当地医疗机构与远程公司合作的相关情况。罗越岭称,他从河南省卫健委了解到的情况为,仅河南一地,与远程集团合作的医院就有167家。

相关问题被立案后,一些地方公安机关曾到北京与远程集团法定代表人韩春善、集团财务总监刘宏岩等人了解情况。

韩春善表示,远程集团之所以无法为医院垫付租金,是因为2023年下半年起,公司资金链紧张。但刘宏岩向警方表示,在与一家医院的合作中,宝信公司曾向远程集团发放6079.83万元设备款,其中142.71万元用于帮助医院采购设备、1150.34万元用于为医院垫付设备租金,其余4786.78万元被远程集团发放员工工资和奖金,及支付社保、报销员工差旅费等开支。

7月10日,新京报记者探访远程集团注册登记地、实际办公地,发现公司已经搬离,无法取得联系。

2023年2月至今,多数医院陆续被宝信公司催租、起诉。此外,还有医院涉及远程集团与其他融资租赁公司的合作项目,同样被融资租赁公司起诉。

虽然江油市中医院的融资纠纷一事,已被江油市公安局立案,医院也向陕西省高级法院提起了上诉,但鲁斌还是有顾虑。“如果陕西高院的终审再败诉,医院就要面临6914万元的设备租金债务。全院420名职工就算不吃不喝,要想还清,至少也得三年。”

来源:新京报

【第14篇】环保设备融资租赁

本文章由湖南贝哲斯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研究发布,转载请注明来源。

融资租赁是一种以融资为直接目的的信用方式,通常是指承租方向出租方租赁物件,物件由承租方选择但由出租方全额出资购买,出租方则在对租赁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后,愿意购买相关物件并出租给承租方使用,并按照固定的利率和租期,根据承租方占用出租方融资本金时间的长短计算,收取承租方每期租金。期满结束后出租房有权以名义价格将租赁物件所有权卖给承租方或收回。在整个租赁期间,承租方没有所有权但享有使用权,并负责维修和保养租赁物件。出租方对租赁物件的好坏不负任何责任,设备折旧在承租方一方。

融资租赁与银行信贷、证券并驾齐驱成为欧美发达国家的三大金融工具,并已成为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融资方式。在我国,近年来融资租赁行业资金规模和市场规模也迅速发展,国内融资租赁企业数量正在不断增加,从2023年的2202家增加至2023年的12130家,其中金融租赁企业70家,内资租赁企业403家,外资租赁企业11657家。

环保企业融资困难

我国环保企业以中小企业为主,且项目存在前期投资大,对设备技术要求高,收益回报周期长等特点,资金短缺、融资需求大,但投资周期较长、投资收益不高、收益时间较长是大部分环保项目的共有特点, “融资困难”便成为环保企业成长过程中最为棘手的问题之一。

融资租赁与环保产业天然契合

根据融资租赁业务的定义,租赁物和现金流是融资租赁的关键,有很好的现金流,却没有租赁物不能做租赁;有租赁物却不能产生现金流的也不能做租赁。

节能环保是一个资金密集的行业,具有充足的租赁物,同时,项目一般具有稳定可预期的现金流,与融资租赁模式匹配度非常高。

融资租赁通过融物的方式进行融资,能够满足环保企业对于设备更新、添置的需求。融资租赁灵活的租金支付方式,较长的租期,也可以适应环保企业收益周期较长的特点。而将使用权和所有权的分开,则有助于解决中小型企业,特别是对机械设备有需求的企业而资产信用不足的问题。可以说,融资租赁有助于解决环保行业融资困境,保障项目正常运行,进而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污水处理、工业烟气处理、垃圾焚烧发电等固废处理及危废处理等环保企业都是一般适合租赁的企业,一般以3-5年期为主,优质客户和优质项目可放宽到8年期以上,有的项目甚至可以放宽至15年及以上,在担保结构方面,一般是设备租赁物、项目公司股权收费权质押、账户监管,对于国有或者大型上市公司对于结构上有一些放松。设备先进性要求,项目公司独立性要求,股东资质、经验要求也是判断是否适合租赁的常见要求。

比如,一家做污水的企业因环保要求提升,急需技改,银行项目贷效率无法匹配时间点。母公司担保,以回租赁五年期限的方式,融资6000万元,每半年还款一次,承租人盘活固定资产,用未来长期现金流匹配还款,快速响应环保要求。

绿色理念成为租赁企业的新增点

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在经历快速发展、规模扩张后,已从一个高速增长的发展阶段迈向了重质量、重服务的转型新阶段。在此背景下,租赁公司也需加强业务创新,在找准行业定位的同时加强合作,探索自身发展的特色道路,增强可持续发展实力。如果租赁公司仅仅将租赁物当作一个道具,租赁公司的竞争力和生存空间就会很小,也难以满足实体企业的融资需求。

随着生态文明建设被摆在越发突出的位置,绿色发展理念的深入人心,租赁公司也应当加大绿色租赁的投放力度,为节能减排、清洁能源、环保交通等绿色领域的实体企业提供助力。同时,通过深耕绿色租赁,打造租赁企业差异化的品牌特色,为实现自身转型升级寻找着力点。

绿色环保产业融资租赁潜在需求较大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报告指出,2015-2023年间每年的绿色投资需求可达2.9万亿元,其中约2万亿元的资金需要绿色金融提供租赁支持。目前租赁行业参与绿色金融市场程度有待提高,潜在的融资规模为其提供了发展空间。

融资租赁绿色债券规模提升,但仍处于低段位

发行绿色债券为金融租赁公司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发行绿色债券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融资租赁企业的运营成本,有效改善企业的财务费用结构。

融资租赁公司于2023年5月后由银保监会监管,租赁行业债券发行人以金融租赁企业为主,商业租赁企业发行较少。

2023年融资租赁行业绿色债券市场的参与度有所提升,发行数量和规模均创历史新高,但占绿色债券发行总额的比重仍然较低。

201 9年3家金融租赁企业及2家商业租赁企业共发行10只绿色债券,发行规模达103亿元,其中实际绿色投资额为94.6亿元,绿色投资占比高达91.8%。相比于2023年仅3家商业融资租赁企业发行绿色债券25.8亿元实现了大幅增长;但2023年融资租赁绿债发行规模占全年贴标绿色债券发行总额的比例仅为4.19%,仍处在较低水平。

从募集资金投向分布来看,根据《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3年版)》的二级分类,除25.56亿元无法在发行前明确资金投向外,其余资金中21.68亿元投向城市轨道交通, 20.51亿元投向太阳能光伏发电,11.5亿元投向水力发电,其余投向均小于10亿元。由此可以看出,融资租赁企业发行绿色债券偏重于投资城市基建和可再生能源领域,与其自身的主营业务匹配,一定程度上也满足地方绿色产业融资需要。

生态文明建设必将是社会发展的永久主题,现阶段需要扶持的环保产业也必定是未来发展的重心。环保产业不能完全在政府的扶持下发展,同时需要市场的参与以实现行业健康发展。融资租赁在融资期限与租赁标的物方面,与环保产业具有天然的契合性,做好融资融物,有助于推动过剩老旧产能出清,扶持环保清洁产业发展,因此成为环保产业的新动能,同时是环保产业也是融资租赁行业新的发力点,二者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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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设备融资租赁评估

河北创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张国章、张金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17)冀0102民初3186号

原告:河北创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中山东路322号开元大厦。

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会行,河北大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国章,男,196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被告:张金木,男,197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原告河北创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国章、张金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会行、被告张国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金木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创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张国章向原告偿还欠款69531.69元、被告二张金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7月19日,原告和被告一签订《车辆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津宝坻f0028,合同约定:被告一从原告处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车辆,同日,原被告签订《担保协议》,约定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合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生效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但被告一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仅履行了部分义务后就不再履行。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将该车辆收回进行再次销售,再次销售价款折抵部分欠款后,被告一仍欠原告69531.69元未还。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一拒不偿还。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张国章辩称,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请。1、涉案车辆登记在天津市宝坻区世捷旭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名下,被答辩人根本无权转让、过户该车辆;2、本案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3、被告答辩人主体资格不适格,按照《融资租赁车辆服务合同》,每期本息均为天津市宝坻区世捷旭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向被答辩人支付,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被答辩人主体资格不适格。

被告张金木未到庭,未提交答辩材料及证据。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提交以下证据:

1、《车辆融资租赁合同》一份,证明原告与张国章之间存在融资租赁关系,依据合同第11.4条约定,被告未按时足额向原告交纳租金构成违约;第12条、第12.1条约定,原告有权收回租赁车辆;第12.3条约定可要求被告交给剩余未付款项;第12.5条约定被告未在10日内的宽延履行期履行应付相关款项的义务,原告有权自行处置租赁车辆;

2、《车辆融资租赁合同标的及租赁条款》一份,证明被告张国章已选定车辆的配置信息、租赁期限、租金总额及分期支付的具体方式,违约金计算的依据及标准;

3、《担保协议》一份,证明被告张金木自愿为被告张国章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4、《车辆交付清单》一份,证明原告已经将被告张国章自主选定的承租车辆交付被告张国章使用,且车辆验收合格;

5、旧机动车鉴定评定报告书,证明被告在宽延履行期仍未履行支付欠付款义务,原告依法委托河北诚信旧机动车评估有限公司对承租车辆进行评估价,并依此进行了二次销售;

6、欠款明细表,证明承租车辆经二次销售折抵欠付款后被告仍应赔偿原告的损失数额。

被告张国章发表质证意见如下:

对证据1、车辆融资租赁合同,字是我签的,但是内容我没有详细看,我没有来石家庄,我是在卖车的地方签的;

对证据2、车辆融资租赁合同标的及租赁条款,字是我签的,内容没详细看,在卖车处签的,不认识原告公司,没来过石家庄。合同上写的签订地是石家庄长安区,这几个字不是我写的,当时他们和我说有事、有纠纷在天津解决;

对证据3、4,担保协议、车辆交付清单,同证据一、二质证意见;

对证据5、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书有异议,我没有见过,他们没让我看过,也没提过。我认为与我无关。

对证据6、欠款明细,我交了多少钱,需要庭下核实。

被告张国章提交以下证据:

1、产品买卖合同,2023年6月13日签订;

2、销售协议,2023年6月13日签订;

3、产品技术规范确认书,2023年6月13日签订;

4、银行转账凭证三笔,总计17万元;

5、证明一份,大车司机给我证明,证明2023年11月16日将车强行开走;

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被告未提交原件。

原告对被告张国章所举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对所有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有异议,证人未出庭作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3年7月19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张国章签订《车辆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津宝坻f0028)及《车辆融资租赁合同标的及租赁条款》,约定原告根据被告张国章的自主选择,购买汽车一辆并租赁给被告张国章,被告张国章向原告支付租金,租赁期限为24个月,租金总额为511960元;被告张国章须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交纳首付租金43800元,剩余租金468160元,从2023年8月至2023年7月共24个月交给原告。首月交纳租金9900元,最后一个月交纳24860元,其余每月26日前交纳19700元。《车辆融资租赁合同》还约定,乙方未按时足额向甲方交纳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构成乙方违约;乙方每违反租赁合同约定一次,须一次性按标的及租赁条款约定向甲方交纳违约金,且甲方有权随时收回租赁车辆,同时乙方须按下列方式承担违约责任:有权收回租赁车辆;收回租赁车辆后,仍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全部剩余未交纳款项,且乙方已向甲方交纳的租金及各项费用不予退还;自甲方收回租赁车辆之日起10日内乙方仍未按租赁合同约定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乙方同意甲方无须通知乙方即有权对已收回租赁车辆进行处置,甲方有权自行决定已收回租赁车辆的处置方式和价款且乙方同意不对甲方处置租赁车辆的方式、价款提出异议;甲方处置租赁车辆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乙方欠甲方的全部剩余租金、违约金、全部应付款项、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及甲方为维护和实现租赁合同项下的权利而发生的费用的,乙方须予以补足,否则甲方将继续向乙方追偿或通过司法程序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车辆融资租赁合同标的及租赁条款》约定:乙方未按时向甲方交纳租金及其他款项的,乙方须按其截止当月还款日累计应交未交租金总金额的百分之一向甲方交纳当月违约金,且乙方在还清应交未交租金及其他款项之前,须每日按欠款余额的千分之一向甲方交纳延迟履行违约金;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收回租赁车辆,则甲方每收回租赁车辆一次,乙方须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公司交纳违约金10000元。

同日,原告作为甲方、天津市宝坻区志捷旭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作为乙方、被告张国章作为丙方(被担保人)、被告张金木作为丁方(担保人)共同签订《担保协议》,约定被告张金木对被告张国章所欠付的租赁合同项下全部款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租赁合同、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租赁合同、服务合同履行期届满后四十八个月止。

2023年8月14日,原告将所约定承租车辆交付被告张国章。该车辆登记在天津市宝坻区志捷旭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名下。

原告称因被告张国章未按约支付租金,于2023年5月底收回租赁车辆,委托相关机构对该车辆评估。2023年6月24日,河北诚信旧机动车评估有限公司作出评估报告书,车辆评估价格:主车71500元,挂车28600元。

原告所提交《欠款明细表》显示:被告国章共交纳租金351905.86元,截止2023年7月1日欠付租金160054.14元,日违约金8653.09元,月违约金3437.77元,清欠费10000元,再次销售金额99050元。被告对实际还款数额有异议,提出每期还款19900元,还款24期,共还款477600元,但未提交还款证据。

以上事实有双方举证及庭审笔录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车辆融资租赁合同》、《车辆融资租赁合同标的及租赁条款》及《车辆交付清单》均有被告张国章签字,其本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亦认可,据此,可以认定原告主体适格,原告与被告张国章为融资租赁合同关系。

原告提交旧机动车鉴定评定报告书及欠款明细表,证明涉案车辆的评估依据、评估价格以及二次销售后被告应当偿还原告的具体明细,并称其作为依据合同约定,有权将涉案车辆收回。被告张国章对旧机动车鉴定评定报告书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对欠款明细表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并称原告无权评估拍卖涉案车辆,且评估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本院认为,虽然原、被告签订的《车辆融资租赁合同》规定,原告无须通知被告即有权对收回租赁车辆进行处置,并且有权自行决定已收回租赁车辆的处置方式和价款,但该项规定免除原告责任,加重被告责任、排除被告主要权利,原告单方将承租车辆收回,并进行评估的行为欠妥,不符合公平的基本原则,故本院对旧机动车鉴定评定报告书及欠款明细表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出租人依照本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请求解除租赁合同,同时请求收回租赁物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前款规定的损失赔偿范围为承租人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费用与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本案中,原告已经将涉案车辆收回,合同目的已经不能实现,故原告与被告张国章之间的融资租赁关系应当予以解除。原告提交欠款明细表、旧机动车鉴定评定报告书均系其单方行为,被告张国章不认可,故该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的损失情况,原告亦无其他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故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条、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河北创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38.0元,由原告河北创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史化璞

人民陪审员 王晓杰

人民陪审员 郑红亚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刘静

律师分析: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车辆融资租赁合同》规定,原告无须通知被告即有权对收回租赁车辆进行处置,并且有权自行决定已收回租赁车辆的处置方式和价款,但该项规定免除原告责任,加重被告责任、排除被告主要权利,原告单方将承租车辆收回,并进行评估的行为欠妥,不符合公平的基本原则。因此,出租人单方作出的评估报告书的依据是“自行处置条款”,但因该约定属格式条款而无效,故法院对此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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