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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风险管理流程(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09-14 16:06:07 查看人数:79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融资租赁公司运营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融资租赁风险管理流程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融资租赁风险管理流程

【第1篇】融资租赁风险管理流程

资产负债表外融资:简称表融资,帐外融资、资产负债表外筹资、资产负债表以外融资。主要在财务和会计领域由专业人员使用的一个术语,表外融资还被用于某些举债经营租赁资金的提供人对出租人没有追索权,只能向承租人要求以租赁资产收回对出租人的贷款。

风险管理实务

虽然出租人对租赁对象拥有所有权,较其他的信用融资风险低,但仍然会面临租赁对象失窃、供应商欺诈、承租人逾期倒账等等风险。因此,出租人必需具备风险意识,全面地把握项目中的风险点,及早防范,否则将会影响业务的正常运作和租金的安全回收。

随之而来的是,需要思考并运用一套切实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来帮助出租人面对、解决业务开展过程中所面临的各种风险。租赁业务的风险管理可分为权限管理、保险管理、供应商管理、信用风险管理、担保管理及逾期追踪管理等六大项。

一、权限管理

权限管理是业务进行中风险管理的最基本一层。本文提倡进行多角色权限管理,以尽可能地减少人为因素导致的项目失败、并规避操作风险。而其中需要做到的是项目中的各个干系人,如:营销人员、审批人员、财务人员等等角色的分离,使各个项目干系人能真正的做到各司其责。

1.提案与审批人员分离

其中又包括:项目营销人员与项目预审人员分离、业务团队与项目审批团队分离、拨贷人员与拨贷审批人员分离、业务团队与文审团队分离。避免“球员兼裁判”的情形发生,影响项目的可控性,避免增加项目风险。以保证项目是真正按照实际的可行性分析、风险评估之后而开展的。

2.项目按核决权限决定审批层级

不同金额大小的案件需要具备不同审批权限的人员进行审批。例如五百万(含)以下的项目,一级审批即可;五百万至一千万(含)的项目,需要两级审批;一千万至五千万(含)的项目,需要三级审批;以此类推、层层负责, 以保证项目审批的严谨性,风险可控性。

二、保险管理

出租人拥有租赁对象的所有权,然而当租赁对象的价值因意外而减少或灭失时,对出租人而言就是莫大的损失。所以,对于租赁对象是否适当的投保及管理,是控制风险、确保租赁对象价值的一个重要手段。

一般而言,租赁对象会因为火灾、水灾、蓄意破坏、失窃等,导致价值的变化。当已经投保的租赁对象出险后,出租人可以通过保险公司的赔付来减少损失。因此,提倡以保险的方式来进行规避。保险管理应包含:投保金额、保险种类、投保期限及保险受益人的管理。

三、供应商管理

在融资租赁的三方交易中,对供应商的管理也是至关重要的。通过对供应商额度管控,可以避免租赁对象过度集中于某一行业或是某一供应商的风险——即所谓的供应商集中性风险。在项目评估与操作中,需要适时规避单一(或是少数)行业及供应商,以预防该行业或该供应商出现问题时,而导致的系统性风险。

四、信用风险管理

由于出租人对租赁对象的所有权,使融资租赁不同于以往的信用融资方式, 但并不表示不需要对承租人的信用风险进行管理。同样的,对交易中可能出现的担保公司信用风险也需要纳入管理范畴来, 因为有信用,就会伴随着风险,所以就需要进行相应的管控措施来防范风险。

1.承租人信用风险管理

需对承租人在各分部的信用情况进行统一管理,以防止其在某地倒账后,又可顺利在其他地区分部申请租赁项目——即所谓的黑名单管理。

2.担保公司信用风险管理

若承租人提出担保公司作为信用担保方式进行担保,则需考察担保公司的资质、可担保额度等等。

五、担保管理

虽然现在提倡租赁业务中不一定非要有担保,但在信用制度还不健全的今天,担保仍然是一种规避风险的方式。因此,对于各种担保物的价值估算、担保方式、担保流程等,都必须有所了解,认识担保物的风险,并加强对承租人所提出的担保物的管理。

六、逾期追踪管理

租金无法按期收回是出租人最不愿看到的,不仅无法掌握可靠的现金流入,甚至有倒账的风险。对于即将到期的租金,可以通过提醒、预警等方式有效地减少,甚至避免逾期的发生;对于已经逾期的项目,通过对逾期天数的管理、逾期级别的控制,仍然可以尽早且尽可能的减少损失。

流程管理实务

融资租赁包含了出租人、承租人、供应商三方的利益,以及租赁对象的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所以我们必需拥有一套完整的、流程化的管理体系来确保业务的顺利进行。藉由流程化的管理,让项目的各个步骤清晰化、明朗化、规范化,使承做租赁业务的各个环节相互约束、互为补给。流程管理依序分为客户营销管理、业务申请管理、业务受理管理、拨款管理及贷后管理等五大项。

一、客户营销管理

从项目的营销阶段开始即纳入管理流程中来,不仅有利于营销团队间资讯共享、项目分析,而且对于管理者而言,更能有效地管理客户经理的绩效。

1.有效地对各种承租人信息进行管理

了解承租人基本情况、基本需求,承租人的基本承做意向,承租人需要提供的必要资料。这是很重要的一个环节,客户经理可借由对承租人基本情况、经营情况等等的了解,为客户编制财务报表、生成调查报告,对客户信用、承做条件进行评估;也可以根据承租人的历史信息、所在行业情况, 作为新项目的评估依据。

2.全程记录客户经理营销情况、访谈重点

了解客户经理的营销策略,作为团队营销讨论的项目的基础。

二、业务申请管理

客户经理营销项目后,需报由部门主管及营销团队进行项目预审,以确定由客户经理营销的项目是否可行、并进行风险评估。

1.承做条件可行性评估

营销团队需围绕着该项目的融资金额、授信期数、租金摊还方式、保证金、延滞、违约机率等种种进行评估。

2.承租人风险评估

对该承租人曾经往来项目的信用情况、承租人所提供的相关担保抵押的评估;针对承租人提供的财务报表或客户经理通过调查生成的财务报表、调查报告等,依据评分评级项对承租人进行风险评估。

3.租赁对象的评估、分析及管理

租赁对象的折旧,租赁对象的税、费管理,存放监管, 租赁对象的二手市场分析, 租赁对象的集中性风险分析。

4.供应商管理

对供应商进行信用调查,及供应商是否担保的管理。

5.收益、风险评估

总体分析项目的收益率、抗风险能力及可行性。

三、业务受理管理

项目由营销团队提案、经业务部门受理立项、确认为正式项目后,还需对项目进行进一步的审查、审批,以规避操作风险(operation risk)。

1.多级审批

经受理的项目还需主管复核;复核通过后,再按公司的核决权限进行多级审批。

2.合同管理

经过最后一级审批通过后,才能生产正式合同(租赁合同与购买租赁物件合同)。

3.文审管理

对于承租人提供的资料还需进行文审及文审复核, 以保证承租人所提供资料真实性、有效性,规避操作风险,通过了文审复核才能进入拨贷管理。

四、拨款管理

为确保对租赁物件的采购,需从承租人处获得委托付款确认书,并将租赁物件采购款项拨给供应商。

1.拨款管理

为确保租赁物件采购款项准确地拨给供应商进行采购,需进行拨款及拨款复核。

2.待拨款提醒

及时地提醒财务部门有哪些款项需要拨放,以提高工作效率。

3.账务管理

每笔交易发生时,应实时且正确的随交易自动产生相应的会计账务。

五、贷后管理

贷后管理又分为正常交易管理、异常交易管理及交易监管。这些都是贷后非常重要、不可或缺的部分。

1.租金缴付的监管及提醒

记录、统计租金缴付情况,并适时地给出提醒,以免疏忽而造成延滞情况。

2.异常状况的记录

针对承租人缴付租金的情况给出五级或七级分类,以作为对该承租人后续租赁项目信用进行评估参考。

3.所有权转移

租赁期满后,可根据合同约定,或由承租人以象征性的购买价格从出租人处购得租赁对象的所有权;或由出租人继续保有租赁对象的所有权。

文章来源: 天逸俱乐部,由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共同体综合整理。请关注: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共同体(fl-communtity)本文不代表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共同体的任何投资立场,图文如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后台,将第一时间处理并删除。

【第2篇】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审批流程

融资租赁(financial leasing)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

一、新注册融资租赁公司所需材料:

1.公司名称

2.法人、股东、监事人员身份信息

3.注册资本

4.股东占股比例

5.经营范围

6.注册地址之租赁协议和房产证复印件(可由我司提供)

二、新注册融资租赁公司流程:

1.前置审批材料准备——(网上预先提交一口受理申请,准备纸质材料)

2.网上申报及现场材料提交——(根据通过的时要求材料并现场提交)

3.外商投资备案证书下发——(获取备案证书)

4.工商注册材料准备——(申请营业执照)

5.获取营业执照、书及税种核定——(ke章备案)

6.银行开户与外汇登记——(提供场地使用法人亲临现场)

7.注册资本注入(按章程约定)——(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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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融资租赁风控流程

融资租赁形成的信用逻辑

设备生产厂家和供应商都明白,生产设备价值大,大部分企业购买时难免存在资金压力,为了更快更多地卖出设备,它们通常提供赊销方式。到期一次性付款的赊销对一些在20万元以下的设备一般没有问题,但对于动就几十万、上百万、上千万,甚至上亿的设备,则基本上没有解决采购企业的资金难题,所以后来出现了分期付款的赊销方式。

然而,分期付款使得设备供应商的资金压力越来越大,最后到不堪重负,直到出现了一个“接盘侠”,即设备代理商,它与我们今天的供应链公司并没有什么太大区别,也就是融资租赁公司。它们凭借雄厚资本,代替设备厂家或设备供应商的信用角色,同时转变为设备厂家或设备供应商的买家,然后将设备出租给本来就是设备厂家或设备供应商的客户。融资租赁使得设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设备采购企业继续享受分期付款的信用支持,只是分期支付款以等额本息还款法、等额本金还款法等租金偿还方案固定了下来,租金里面包含了设备款、资金利息和服务费三部分。

从融资租赁形成的信用逻辑看,融资租赁的客户与设备厂家或设备贸易的客户相同,没有发生什么实质性变化。我们是否反思过,为什么我们的融资租赁业务开发发生了如此巨大的变化?为什么我们今天很难得到设备厂家或设备供应商的回购担保?融资租赁公司不就是设备厂家或设备供应商的一个“特别经销商”吗?设备厂家或设备供应商为什么不能与融资租赁公司紧密合作呢?

融资租赁的风控逻辑

设备采购商的赊销额度不能大于设备价款,融资租赁的融资额度也不能大于设备价款;

设备给企业未来创造的利润要远远大于设备本身的购置成本,这意味着融资租赁的租金不可能超过设备在融资期为企业创造的预期利润。企业使用新设备后所得新利润和新现金流是设备分期付款的信用逻辑,也是租金方案的设计逻辑。现实是,我们很多融资租赁公司的租金方案全然不顾及设备的预期利润,租金定额基本建立在想当然的甲方立场上,从一开始就为项目埋下了违约的种子。

企业间分期付款的期限越长,信用风险越大,它往往会超出供应商的最大承受力,转为融资租赁操作后,租赁公司通过专业运作,从行业、企业及其产品多维度分析承租人的系统和非系统风险,通过供应链服务参与到承租人的业务管理中去,保护其经营可持续能力,控制风险。一方面可以平衡承租人设备订单量,增强其现金流获取能力,管理租金风险;另一方面可以加强设备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控制力,对冲违约风险损失。

作为金融资产的设备是没有流动性的,但因为它有持续可期的租金,因此非常适合做成资产证券化,实现流动性,也可能通过转租赁实现流动性。与商业信用单纯考虑资金成本不同,融资租赁期限长,租金还要考虑风险回报和未来货币时间价值,即通胀率。

直租良性的融资动机:a.承租人订单量已超过设备产能;b.承租人正常盈利中;c.承租人行业前景向好;d.承租人缺钱买设备。

回租良性的融资动机:a.企业流动资金预计长期不足;b.重资产企业,设备占款太大;c.企业业务前景好。

超出良性融资动机的融资租赁项目都会难免风险困扰,也正是因为这种融资期限长,才对客户有严格的风控要求。

融资租赁要想做得长久,“选择型”风控和“管理型”风险必须组合使用,顶层设计要做好“选择型”风控,以直租为主,采用行业设备定位、设备供应商回购担保、自营经营租赁、自营设备或与设备厂家合作经营模式、余值担保等设计,控制租赁物风险。立足当下,做好“管理型”风控,采用供应链服务模式、跨周期管理模式、不定期不定额租金方案模式、信用保险模式等等,创造客户现金流良好生态环境,控制租金违约风险。

融资租赁几个法律热点问题

一、首付款、保证金、手续费的问题

对于新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遇到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关于首付款、保证金、手续费的问题。这是融资租赁交易习惯产生的问题,但是法律法规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根据我们处理的一些争议来看,一些融资租赁合同对此也没有约定清楚,结果造成对租赁公司不利的法律后果。

对于首付款、保证金、手续费问题,发生争议后在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处理时,主要强调合同约定,所以在合同中我们对这三项内容一定要约定得非常明确。比如手续费,如果合同提前解除,能不能退?或者在其他一些情况下能不能退?通常情况下,不管合同被解除、被撤销、认定为无效等,合同约定手续费用都是不退的。

去年在深圳国际仲裁院、前海管理局举办的前海融资租赁法律沙龙上,我专门就融资租赁保证金及手续费的法律问题作了主题发言,如果大家有兴趣,可以在网上搜索,今天就不详述。

二、共同承租人的问题

原来我们做联合租赁,有联合出租人,但并没有共同承租人,这几年大家创新了共同承租人,特别是在售后回租合同中,为匹配放款条件、保障债权实现或符合监管要求,通常会在租赁物所有人外,另行增加一名承租人,即出现共同承租人的情况。但是增加的共同承租人其实是名义承租人,它既非租赁物的所有人,也并不实际占有、使用租赁物,其与真正承租人多为关联关系。但是共同承租人到底是什么法律地位,它在法律上的义务是什么,在法律上没有规定,容易发生纠纷。所以也一定要在合同中约定清楚,否则虽然增加了了一个共同承租人,但真正发生纠纷后,租赁公司并不能向共同承租人追责。

三、回购问题

回购最早是厂商回购,而且有了这样一个发展过程,最早只是回购租赁物,现在发展到了既回购物权,也回购债权。但回购到底是什么性质?也是没有法律规定。一种观点认为回购就是提供担保,但跟传统的担保理论是不一致的,履行担保义务是不需要购买标的物的,担保之后可以直接行使追索权。另一种观点认为它不是担保,是买卖关系,回购就是把租赁物或债权买回去,是买卖合同性质。还有的观点就是认为兼而有之,既有担保性质,也有买卖性质。

我个人认为回购是一种附条件的租赁资产的转让行为,实际上也是一个买卖,但是它是附条件。回购人购买的是租赁资产,既有租赁物,也有租赁债权。这样定性,回购既保护了出租人的利益,出租人以回购的方式实现了全部债权,同时也让回购者能够去向承租人进行追索,因为它取得了物权和债权,取得了出租人的地位。如果是单纯的买卖关系,回购人向承租人追索是没有依据的。所以我们要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保护出租人和回购人双方的利益。

四、兼营商业保理问题

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兼营商业保理业务,首先是从上海自贸区开始的,后来推广到全国。现在融资租赁公司的营业范围中都有: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但是大家都有一个疑问,什么是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商业保理业务。对此,商务部没有明确的解释,但根据上海自贸区的解释,与主营业务有关的是指与租赁物及租赁客户相关的,即租赁公司可以从事与承租人或租赁物相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另外,商业保理至少有四项功能:应收账款催收、应收账款管理、坏账担保及保理融资。而实际上现在的银行保理、商业保理主要只做其中一项即保理融资。回到刚才讲到的租赁公司的赢利模式,收益来源,不能仅仅靠赚利差,保理的其他服务功能利用好,租赁公司也可获得相应服务收益。

五、担保合同效力问题

担保合同也是大家实践中问的比较多的问题,主要是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担保合同效力问题。这主要源于因为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规定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在司法实践中,一些保证人就提出抗辩,说提供担保没有经过股东大会,担保是无效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近年从地方法院到最高法院的判例,应该说基本形成共识,认为公司法第16条是管理性强制性规范,而不是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其立法本意在于限制公司主体行为,防止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小股东或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故其实质是内部控制程序,不能以此约束交易相对人。不能因为没有经公司内部决议程序,就认定保证合同无效。

当然,从租赁公司控制风险,约束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角度,要求保证人提供内部权力机构的决议,完全正确。但是,也不要因为保证人未作股东会决议,就放弃保证担保措施,甚至否决项目。

由于今天主要不是谈法律问题,所以只就融资租赁的几个法律热点问题进行提示,没有展开说明。如果有机会,大家可以专门就融资租赁涉及的法律问题、风险控制进行交流探讨。

【第4篇】汽车融资租赁风控流程

汽车租赁行业是一个高风险高收益的行业,如果把企业比作一辆车,业务是油门,风控就是刹车;只有油门和刹车的良好配合才能让企业高速稳健发展。

那么,做好风控的关键是什么呢?

治未病,通过标准的风控管理预防风险

1. 内部管理流程标准化;

内部流程主要是租车、验车、退车、收车、年检、续保流程以及日常收租管理流程的标准化。比如租车或者以租代购的方案有没有风险?合同有没有漏洞?租车要检查哪些资料?退车要检查哪些部件?收租金应该如何跟踪?建立标准流程是风控第一步,做到每个流程都有指定的责任人,每个步骤都有相应的记录跟踪,并保证这些记录的安全保存。

2. 合同签订前做好客户信用审核

99%的租车客户都是靠谱的,但是这世上偏偏还有一种专门骗车骗贷的犯罪团伙。遇到不太对劲的租客,常规的身份证、驾驶证、手机号、黑名单、失信记录核查还是少不了的,将风险扼杀在摇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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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合同履行中监控好车辆和客户

车子租出去以后,一方面通过gps状态的来监控风险,比如gps是否正常,有没有离开城市,有没有报警,里程数是否超标等;另一方面则看租金的缴纳情况和违章情况,逾期客户、违章大户要及时监控,防范于未然。如果客户是跑网约车的,还可以监控司机的做单情况。

风控是业务发展的必备支撑,通过专业的软件工具可以更安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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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融资租赁保理业务流程

融资租赁公司变更流程

1>准备工商变更材料;

2>去工商局提交材料,法人到场签字;

3>材料合规,工商局录入系统,一周后领取执照;

4>去商务委变更备案

商业保理公司变更流程

1>去商务委申请变更备案;

2>网上提交变更材料;

3>材料通过后下新备案;

4>拿着备案去工商变更执照;

5>材料合规,工商局录入系统,一周后领取执照;

【第6篇】融资租赁公司放款流程

链上全流程无纸化放款,中交雄安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首单“融资租赁+雄安区块链+供应链”业务日前在雄安新区成功落地。

这也是雄安新区第一单运用区块链技术支持的中小微企业普惠金融的融资租赁业务,其成功放款系新区供应链金融创新业务的重大突破,为在金融领域助力新区建设智慧城市、打造“数字雄安”探索了新路。

中交雄安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雄安租赁”)是目前雄安新区唯一一家融资租赁公司,公司贯彻实施“租赁+”的理念,致力于打造以资产型租赁、结构化租赁为重点,以融资租赁、经营租赁、保理业务、实业投资业务等多种金融产品组合为一体的综合服务商。

此次中交雄安租赁以“雄安新区2023年秋季植树造林”项目为应用场景,为总包商中交一航局协作单位多色田园建设开发(北京)有限公司提供保理融资服务,项目总体授信金额3000万元,首单放款金额285万元。

中交雄安租赁与雄安集团数字城市公司、翼帆科技、华夏银行等机构通力合作,通过区块链链上平台和中国建设银行结算系统对接,完全实现了链上全流程无纸化放款。

据中交雄安租赁表示,“融资租赁+雄安区块链+供应链”业务利用区块链增信功能降低了融资成本,有利于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有利于解除雄安新区外来建设企业的后顾之忧,也有利于解决转入实施阶段的新区规划建设的融资问题。

雄安集团通过雄安区块链平台对工程项目的资金流和信息流实施穿透式监管,利用区块链上链数据真实性、不可篡改性和可追溯性,保证工程项目高效、合规实施。

下一步,中交雄安租赁将继续推动产业租赁嫁接雄安区块链模式,发挥中交内部资源聚合、战略协同的优势,联动“产业+金融”方式,将中交产业上下游链条根植于雄安新区建设,进一步扩大开展雄安区块链业务,助力新区建设。

【第7篇】融资租赁谈判流程

以下合同格式有些错乱。

通过【合同多多】微信小程序,可下载 word 版 doc 格式(不错乱)!

融资租赁合同(二)

出租人(甲方):

注册登记号: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承租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登记号: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经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融资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本合同一经签订,在法律上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一条 租赁物名称

租赁物,是指乙方自行选定的以租用、留购为目的,甲方融资购买的第 号购买合同项下的技术设备。

第二条 租赁物的购买

1.乙方以租用、留购为目的,以融资租赁方式向甲方承租租赁物;甲方根据乙方的上述目的为其融资购买租赁物。

2.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甲方认为必要的各种批准文件及担保函。

3.乙方根据自己的需要选定租赁物及卖主和制造厂家,并与甲方一直参加订货谈判;在甲方主持下,乙方自行与卖主商定租赁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技术标准、技术服务及设备的品质保证等购买合同中的技术设备条款;甲乙双方与卖主共同商定价格、交货期、支付方式等购买合同中的商务条款;甲方以买主身份主签,乙方以承租人身份附签第 号购买合同。

4.甲方应负责筹措购买租赁物所需的资金,并根据购买合同规定办理进口许可证,履行支付定金、开立信用证、租船订舱、投保、结算等项义务。

5.乙方负担购买租赁物应缴纳的海关关税、其他税款和银行开立信用证等国内费用。甲方垫付的银行开证费,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日期内,将款额及应付的利息给甲方。人民币计息办法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 租赁物的交货

1.甲方支付货款并取得提货单后,将提单挂号寄送乙方即为完成向乙方交货。乙方应凭单在到货港(目的港)接货。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货物。

2.租赁物到达到货港后,由甲方运输代理人(外运公司)或乙方自行办理报关、提货手续。提货后,乙方自负保管责任。如乙方不能及时缴纳关税等款项或办理提货手续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担。

3.因不可抗及延迟运输、卸货、报关等不属于甲方原因而造成的租赁物的延迟交货或不能交货,甲方不负责任。

4.租赁物由乙方根据购买合同的规定进行商检,并将商检结果于商检后10日内书面通告甲方。

5.如卖主延迟交货,租赁物的规格、型号、数量、质量、技术标准等与购买合同规定的内容不符或在购买合同保证期内发生质量问题,均按购买合同规定由卖主负责。乙方不得向甲方追索。

6.乙方若因前款原因遭受损害,乙方应提供有关证据及索赔或仲裁方案,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向卖方索赔或提出仲裁。索赔、仲裁的结果及发生的全部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7.不论发生上述何种情况,不免除乙方按期支付租金的义务。

第四条 合同期限和还租期限

1.本合同期限,指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至甲方收到乙方所有租金和应付的一切款项后出具租赁物所有权转移证明书之日。

2.还租期限,指从还租期限起算日(以《到货通知单》上注明的租赁物运抵到货港日期为准)至最后一期租金应付日。

第五条 租金

1.甲方为乙方融资购买租赁物,乙方承租租赁物件须付租金给甲方。

2.租金是购买租赁物的成本与租赁费之和。

成本是甲方为乙方购买租赁物和乙方交货所支付的货款、运费、保险费(含财产保险)及双方一致同意计入成本的费用与租前息(甲方支付上述费用从其支付或实际负担日起还租期限起算日止所产生的利息总金额)之和。

计算租金的租赁费率由国际金融市场浮动利率和筹资手续费、风险费率及甲方应得的合理利差(后三项为不变量)两部分组成。签订本合同之日确定的租赁费率为本合同的暂定租赁费率。开立信用证之日确定的租赁费率为合同的固定租赁费率,在还租期内固定不变,外汇计息方法按中国银行的规定办理。

3.《租金概算表》为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时的财务预算表,其租金根据概算成本和暂定租赁费率计算,具有暂时性。本合同的暂定租赁费率为(货币:____ )____ /年。

4.《实际应付租金通知书》,为乙方偿还甲方租金的依据,根据实际成本和还租期限内的固定租赁费率计算。计算实际成本时,如甲方支付货款的货币与本合同货币不同时,按甲方实际兑换的汇率折成本合同的货币计算。租前息按固定租赁费率计算。

5.实际成本核算完毕后,甲方向乙方发出《实际应付租金通知书》。除计算错误外,乙方同意不论租赁物件使用与否,都以该通知书中载明的日期、金额、币种等向甲方支付租金。

6.如乙方提前偿还租金,需提前30天同甲方协商,甲方同意后,方可提前偿还租金,但须加收二个月利息。

如乙方未按期支付租金,应缴纳迟延利息,延付一个月内按原固定租赁费率的130%计收;一个月后,每超过一天加收欠租金额的万分之五罚息。

第六条 服务费和保证金

1.乙方在购买合同签订日后15天内,向甲方交付________元,作为付给甲方的服务费。

2.乙方按《租金概算表》(10)的规定,在购买合同签订日后15天内交付甲方保证金。保证金不计利息,在第一期租金到期时,自动抵作该期租金的全部或部分。

3.如因乙方未及时支付保证金和服务费致使购买合同不能执行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七条 租赁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1.在本合同期限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除非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不得有转让、转租、抵押租赁物或将其投资给第三者或其他任何侵犯租赁物所有权的行为,也不得将租赁物迁离《租金概算表》中所记载的设置场所或允许他人使用。

2.在本合同期限内,租赁物的使用权属于乙方。如任何第三者由于甲方的原因对租赁物主张任何权利,概由甲方负责。乙方的使用权,不得因此受到影响。

3.在本合同期限内,乙方负责租赁物维修、保养并承担其全部费用。甲方有权在其认为适当的时候,检查租赁物的使用和保养情况,乙方对甲方的检查应提供方便。如果需要,租赁物维修保养合同由乙方与卖主或原制造厂家签订,或由甲方代乙方与卖主或原制造厂家签订,或由甲方代乙方与卖主或原制造厂家签订。如需更换租赁物的零件,在未得到甲方书面同意时,只能用其原制造厂提供的零件更换。

4.因租赁物本身及其设置、保管、使用及租金的交付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税款(甲方应缴纳的利润所得税除外)由乙方负担。

5.因租赁物本身及其设置、保管、使用等原因致使第三者遭受损害时,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6. 租赁物所有权的转移

乙方向甲方付清全部租金及其他款项,并再向甲方支付租赁物的残值____元(人民币)后,由甲方向乙方出据租赁物所有权转移证明书,租赁物的所有权即转归乙方所有。

第八条 租赁物的灭失及毁损

1.在本合同期限内,乙方承担租赁物灭失或毁损的风险。

2.如租赁物灭失或毁损,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由乙方负责处理并负担一切费用。

①将租赁物复原或修理至可正常使用之状态;

②更换与租赁物同等状态和性能的物件。

3.租赁物灭失或毁损至无法修理的程度时,乙方应按《实际应付租金通知书》中记载的损失赔偿金额,赔偿给甲方。当乙方将损失赔偿金额及其他应付的款项缴纳给甲方时,按本合同第十三条办理。

第九条 保险

1.自还租期限起算日开始,甲方以购买合同cif价及本合同规定的币种对租赁物投保财产险,并使之在还租期限内持续有效。保险费由乙方负担,计入实际成本。

2.事故发生后,乙方须立即通知甲方,并提供一切必要的文件,以便甲方领取保险金。

3.甲方将取得的保险金,根据与乙方商定的下述原则之一办理:

①作为第八条第2款第①项或第②项所需费用的支付;

②作为第八条第3款及其他乙方应付给甲方的款项。

保险金不足以支付上述之一的款项时,由乙补足。

第十条 甲方权利的转让和抵押

本合同期内,甲方有权将本合同赋与甲方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第三者,或提供租赁物作为抵押,但不得影响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重大变故的处理

1.乙方如发生关闭、停产、合并、分立、破产等情况,须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可立即采取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措施。

2.乙方和担保人的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化,不影响本合同的执行,但乙方和担保人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

第十二条 担保

乙方委托为本合同乙方的担保人,担保人向甲方出具不可撤销的租金担保函。详见本合同附件二。

乙方负责将本合同复印件转交担保人。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2.如甲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第二条第4款所规定的义务造成卖主逾期交付租赁物,甲方购买租赁所支付款项在逾期期间所发生的利息由甲方承担。

3.如乙方不支付租金或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即时付清租金和其他费用,或收回租赁物自行处置,所得款项抵作乙方应付租金及迟延利息,不足部分应由乙方赔偿。虽然甲方采取前述措施,并不因之免除本合同规定的乙方其他义务。

4. 如因一方行为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该方应负责处理并承担所有责任。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该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5. 本协议所称之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协议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诉讼或仲裁费用、以及合理的调查费、律师费等相关法律费用。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

1.本协议的成立、效力、解释、履行、签署、修订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法律。

2.因本协议引起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以协商方式解决。协商应在一方向另一方送达关于协商的书面要求后立即开始;如果十日内双方未能通过协商解除争议,则双方同意按照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1) 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2) 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并可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其他有权机构强制执行。除非仲裁裁决有不同规定,败诉方应支付双方因仲裁所发生的一切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

3. 诉讼或仲裁进行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协议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各方应继续履行。

4. 每一方同意使用本协议通知与送达条款送达与仲裁或强制执行仲裁裁决有关的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本协议通知与送达条款中得任何规定均不应影响一方以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送达上述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的权利。

5. 本协议全部或部分无效的,本条依然有效。

第十五条 通知和送达

1. 本协议的一方发给另一方的任何通知、文件或申请均应以书面形式通过挂号邮寄、特快专递、传真或专人送交的形式发出。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的交寄日以邮戳为准。

2. 通知、文件或申请按照以下方式视为送达和生效:

(1) 以挂号方式发出的,发往内地地区的,发出后第四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及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七日视为送达。

(2) 以特快专递形式发出的,发往内地地区的,发出后第三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及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六日视为送达。

(3) 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件方发送后打印出得发送确认单所示时间视为送达。

(4) 如果以专人送交的方式,则在接收人工作人员签收或递出人员将有关文件置留于接收人的地址时,视为送达。

3. 根据本协议发出的上述通知、文件或申请应送达下列地址和号码:

甲 方: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收 件 人:

乙 方: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收 件 人:

4. 如任何一方的地址有变更时,需在变更前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因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其他

1. 协议完整性:本协议包括所有附件及对本协议及其任何附件的各项书面补充、修订或变更。一俟生效,本协议对协议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并取代此前就本协议项下各项交易达成或形成的任何口头或书面的协议、备忘录或其他任何文件。

2. 可分割性: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在任何司法管辖区不合法、无效或无法强制执行或成为不合法、无效或无法强制执行,其不应影响:

(1) 本协议任何其他条款在该等司法管辖区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或

(2) 本协议的该等条款或任何其他条款在其它司法管辖区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3. 本合同必不可少的附件

(1) 融资租赁委托书

(2) 不可撤销的租金担保函

(3) 购买合同

(4) 《租金概算表

(5) 《实际应付租金通知书》

(6) 乙方提供的批准文件和证明材料

4. 本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由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5. 法律变化:如因适用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导致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失效、违法或无法执行,双方将立即进行协商,对本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

6. 协议修订:本协议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需对本协议及其附件做任何修改或补充,须由双方以书面做出方为有效。修改或补充文件与本协议有不一致的,以修改或补充文件为准。

7. 如协议一方为法人,本协议签署前,该方应向对方提供其授权本协议签署人代表其签署本协议的授权文件。

8. 本协议将保持其效力直至各方已完全履行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并且各方之间的所有付款和索赔已结清。

9. 本协议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处)

甲方:盖章)

(签字)

有权签字人:

年 月 日

乙方:

(签字)

有权签字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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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前海融资租赁公司注册流程

摘要: 前海自贸区注册公司的基本条件条件一、前海公司注册资金要求500万以上 前海自贸区注册公司的,最低注册资金为500万起,其中金融投资类公司最低注册资金为1000万,若深圳市工商局对公司注册资本有其他要求的应按其他要求办理

前海自贸区注册公司的基本条件

条件一、前海公司注册资金要求500万以上

前海自贸区注册公司的,最低注册资金为500万起,其中金融投资类公司最低注册资金为1000万,若深圳市工商局对公司注册资本有其他要求的应按其他要求办理。

注册前海融资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应为1000万美元,如果兼营保理或残值处理等业务的,建议注册资金3000万美元以上。

注:纯港资企业(香港公司或个人在前海注册公司的)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

条件二、注册前海公司行业符合《前海产业准入目录》中的四大产业方向。

01、金融业:如投资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财富管理公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合伙企业等;

(注:因近期政策监管问题,互联网金融公司注册已经暂停审批)

02、现代物流业:如供应链管理公司、贸易公司、商贸有限公司等;

03、信息服务业:如网络科技、信息科技等

04、科技服务业:如科技公司、跨境电商公司

05、专业服务业:如企业服务、商务服务、设计服务、法律服务、财务代理等

06、公共服务业:城市综合管理平台运营服务、城市建设技术开发与应用、高端物业管理、租赁服务

:目前大部分入驻前海自贸区的企业,地址都挂靠在商务秘书地址

条件三、注册地址要求

前海办公楼等基础设施并未完善,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提供统一的商务秘书地址供企业入驻挂靠。

申请者准备材料向深圳前海商务秘书公司申请办理入驻前海注册地址挂靠手续。

前海自贸区简介及优势:

前海自贸区的前身为前海深港合作区;

广东自贸区组成部分之一:深圳前海蛇口自贸区于2023年4月27日在前海举行挂牌仪式;

前海自贸区有三区合一的叠加优势,即:深港合作区、前海蛇口自贸区、前海保税港区

前海蛇口自贸区将更加注重金融功能,叠加自贸区政策后,前海蛇口片区将围绕推动人民币国际化、利率及汇率市场化改革,重点在“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深港金融市场互融互通、投融资便利化”等方面先行先试,支持香港离岸人民币中心建设。

注册前海公司能享受的优惠政策

前海注册公司地址可以免费挂靠在前海商务秘书地址,企业可异地经营,大大降低了创业成本和经营成本。

在前海自贸区注册公司的企业,其主营收入70%以上符合《

》的,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注册在深圳的保险企业向注册在前海的企业提供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注册在前海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注册在前海的符合规定条件的现代物流企业享受试点物流企业按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政策;

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标准,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发生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9篇】融资租赁的操作流程

出租人经营融资租赁业务时,为防范承租人履约风险,通常会在交易结构中引入回购人(一般为租赁设备的出卖人),当承租人发生严重违约时,由回购人对租赁物进行回购。

回购常见于直接租赁式和厂商融资租赁式融资租赁交易结构中,出租人以此作为一种担保和风险防范措施。然而,在实务操作中,不少融资租赁公司由于缺乏对回购的法律认知,以及回购流程的管理经验,在承租人出现违约时,往往难以直接向回购人主张权利。

为此,笔者将通过本文,介绍融资租赁回购的相关法律问题,供读者参考。

回购的法律性质

回购作为融资租赁交易结构中的一种特殊模式,通常的理解是指回购人为担保承租人履行融资租赁合同,承诺当出现特定情形时(如承租人根本违约、租赁物灭失等),按照约定回购价款向出租人(即融资租赁公司)购回租赁物。

我国《合同法》、《担保法》中并没有对回购的法律性质进行定义,而2023年出台的融资租赁司法解释中,也没有涉及回购的概念,亦是一大遗憾。

笔者认为,从回购的法律特征看,其兼具买卖与担保的双重属性:一方面,当满足特定条件时,出租人向回购人转让租赁物所有权,回购人向出租人支付价款,符合买卖合同的形式特征;另一方面,回购的本质是一种增信手段,其目的是保障出租人债权得以实现,具有担保合同的特点。

研究回购的法律特征,并非纯粹的学理讨论,而有其现实意义。如果单纯将回购认定为是一种买卖合同或担保合同,都存在问题:如果认定是担保关系,由于担保合同从属于融资租赁主合同,主合同是否有效将直接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如果认定是买卖关系,那么租赁物交付、租赁物价值的确定亦是无法回避的问题。

笔者通过对法院审理的融资租赁回购纠纷进行充分调研后发现,绝大多数法院认为回购系一种无名合同,如果符合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

回购的业务流程

通常而言,融资租赁交易中的回购业务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出租人与回购人签订回购合同(或者由回购人向出租人出具回购承诺函)。在一些厂商融资租赁业务中,设备制造商会与融资租赁公司签署框架协议,就其提供的租赁设备承担回购义务,之后在具体项目中,依据框架协议另行签署回购合同。

2、发生特定情形(如承租人违约、租赁物灭失等)时,触发回购条件。

3、出租人通知回购人履行回购义务。

4、回购人向出租人支付租赁设备回购价款。

5、出租人与回购人办理租赁设备交接手续。(注:不同的回购合同,对于租赁物交接与回购价款的支付两者的先后顺序有细微差异。)

回购条款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条件

回购条件可由出租人与回购人自行约定。笔者参阅的案例中,回购条件大体包括两大方面:

第一,承租人发生严重违约,通常为逾期支付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金;

第二,租赁物发生灭失或毁损,导致融资租赁合同实际无法履行。关于条件二,笔者特别指出,根据融资租赁司法解释,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另有约定除外)。

设立该条件的初衷,是由回购人连带承担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这样一来,即使承租人无力偿债,出租人仍有权要求回购人承担责任。

当然,由于法律界对回购并没有形成统一认识,在租赁物毁损灭失的情况下,回购合同是否能够继续履行这一问题,仍有待商榷。

笔者认为,考虑到回购的双重属性,不能仅按照常规的买卖合同来解释,回购的担保特征能够较好地反映设置该条件的合理性。

二、回购通知

当回购条件成就时,考虑到回购人并非融资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可能无法及时知晓承租人的履约情况,回购合同一般约定,由出租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回购人履行回购义务。

问题来了,回购条件成就时,出租人是否必须立即启动回购程序呢?笔者认为,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出租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通知回购人履行回购义务,在此期限内,出租人有权自行选择何时通知回购人进行回购。

不过,考虑到租赁物的折旧问题,出租人怠于行使通知权有可能造成回购人取得的租赁物价值贬损,因此还是建议出租人在回购条件满足时,及时通知回购人。

三、回购价款

回购价款是回购合同中最核心的内容。鉴于回购的担保性质,回购价款具有一定的补偿性,其计算方式通常与承租人的违约情形相挂钩,在此仅举一例(摘自某大型融资租赁公司的回购合同模版):

回购租赁物价格以下列金额之和确定:

1、承租方未支付的剩余租金总额;

2、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承租方违约应承担的迟延利息。

从法院的审判实践看,对于回购价款的计算方式,并没有非常严格的标准,而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以约定为准。

不过,在笔者看来,回购价款的计算方式仍需具备一定的合理性。笔者提供的范例条款,是目前较为主流的回购条款,其计算方式的确定主要是参照出租人选择融资租赁合同加速到期而有权向承租人主张的违约责任,即通过第三方回购人弥补承租人无法承担责任的风险,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然而,对于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情形,如出租人怠于通知回购人进行回购,反到能依据该计算公式向回购人主张更多的价款(事实上,有许多回购纠纷的当事人都会以这一点主张回购价格不合理),

是否会影响法官对回购价款的判断?留给各位读者思考。

四、租赁物交付

关于回购租赁物的交付,主要涉及两大问题:

1.租赁物交付与支付回购对价的顺序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对于融资租赁回购而言,租赁物交付与支付回购对价的顺序,决定了出租人是否有权直接向回购人主张回购价款。许多回购纠纷中,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正是两者之间的先后顺序。融资租赁业务中,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对于租赁物现实上属于“失控”状态,如由其自行取回租赁物并交付回购人,势必会有一定障碍。如果合同中未约定租赁物交付与支付回购对价的顺序,或者交付在前、付款在后,均会影响出租人行使回购合同的权利。

2.租赁物的交付方式

租赁物的交付方式一般分为两类:现场交付和直接签署租赁物交付证书,两者均能发生租赁物所有权转移的效果。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现场交付涉及到取回租赁物的问题,需要承租人配合,而这一点在承租人发生逾期违约的时候很难实现;直接签署租赁物交付证书,对出租人而言,不会发生取回租赁物的问题,由回购人自行取回。

来源: 融资租赁中国信息网

【第10篇】汽车融资租赁抵押流程图

对于什么是汽车抵押贷款消费,大家都有了一定的认识了,申请的条件以及优劣我们在往期也为大家进行过说明。那么,一会儿我们将为你讲解具体的申请流程,让你在购买汽车的时候,能够更加的合理化、专业化,不受不良机构的欺骗。

关于汽车抵押贷款的申请,一共有六个部分。

一是客户申请。也就是客户你想要买一辆汽车,那就要由你对相应的机构提出一个申请,需要交书面的申请表,还有相关的资料(在以往有为大家解说申请所需要出具的证明与条件,另外,事前也要详细地询问申请机构的申请细则)。

二是签订合同。申请通过,客户和机构要签订一个合同,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等。

三是发放贷款。以上两个部分办妥之后,银行就会按照合同上约定的转账方式,将贷款直接纳入汽车经销商的账户上。

四是按期还款。对于客户来说,按期还款十分重要,这不仅事关逾期的违约金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对于客户个人的信用问题造成一定的影响。所以,在还款期间,一定要按时还款。

五是贷款结清。这一部分分为两种模式,一个是正常结清,即按照一般的程序上,完成合约上一定时期内的还款,按期缴纳;第二种就是提前结清,即在客户个人有能力达到提前还款的时候,可以向银行提出申请。

六是注销手续。在完成还款之后,需要凭借相关凭证,到抵押登记部门进行注销手续的办理。

完成以上六步,才能够使你的汽车真正的归你所有。汽车分期关注河南信诺,我们将为你提供更多的汽车资讯。

【第11篇】汽车融资租赁具体流程图

汽车租赁是指将汽车的资产使用权从拥有权中分开,出租人具有资产所有权,承租人拥有资产使用权,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以交换使用权利的一种交易形式。

汽车租赁营业执照经营范围

1、长期租赁,是指租赁企业与用户签订长期(一般以年计算)租赁合同,按长期租赁期间发生的费用(通常包括车辆价格、维修维护费、各种税费开支、保险费及利息等)扣除预计剩存价值后,按合同月数平均收取租赁费用,并提供汽车功能、税费、保险、维修及配件等综合服务的租赁形式。

2、短期租赁,是指租赁企业根据用户要求签订合同,为用户提供短期内(一般以小时、日、月计算)的用车服务,收取短期租赁费,解决用户在租赁期间的各项服务要求的租赁形式。

3、融资租赁是指承租人以取得汽车产品的所有权为目的,经营者则是以租赁的形式实现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其实质是一种带有销售性质的长期租赁业务,一定程度上带有金融服务的特点。

4、经营性租赁,指承租人以取得汽车产品的使用权为目的,经营者则是通过提供车辆功能、税费、保险、维修、配件等服务来实现投资收益。

汽车租赁备案办理条件

1.已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2.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有“汽车租赁”项目;

3.备案的车辆应为汽车租赁经营者所有,且车辆登记证、行驶证所有人与营业执照名称一致;

办理汽车租赁备案申请材料

1.《汽车租赁企业法人备案表》、《汽车租赁营业门店备案表》、《汽车租赁车辆备案表》及电子文本;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各营业门店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的副本及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另须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签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及复印件;

4.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5.企业法人、各营业门店分支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6.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报承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委托授权书;

7.企业法人、各营业门店分支机构的注册地址、经营场所、停车场地产权证明或合法租用证明及复印件;

8.依据《地方汽车租赁管理办法》及《汽车租赁经营服务规范》地方标准db/t475-2007制定的本企业汽车租赁经营服务和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文本,

【第12篇】融资租赁的风险控制流程

汽车租赁在我国已经初具规模,尤其是几家大企业的出现,把全国主要地域市场都已经覆盖,虽说汽车租赁为广大需求人士提供了便利与优惠,但目前仍存在着各种法律风险问题,本文领络律师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汽车融资租赁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详细分析,希望对大家会有所帮助。

1.信用风险

承租方租赁车辆后,故意或者由于某种原因没有按时或者全额支付租金,造成出租方无法如约收回车辆成本和相应利息收入。这实际上也是一种违约风险。信用风险除了跟承租方自身的企业信用有关系之外,有时也跟出租方在授信时的主观判断有关。因为全社会的授信系统还未达到透明化,目前大多数融资租赁企业在进行承租方的授信审核时,往往只能凭借承租方出具的财务报表,银行流水,各种证照和个人信用平台进行审核,这种审核带有主观性,有可能会漏掉看不到的信用危险。

2.法律风险

由于我国的汽车融资租赁起步晚,相关的法律规范还不是很健全。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融资租赁的标的物出现问题时,应该有承租方负责维修和承担相应责任。但是我国目前的交通法规与之还不能完全匹配,出现交通事故时,遇到承租方负担不起赔款,或者酒后肇事,保险不理赔的情况下,受害人往往会牵扯到出租方,将出租方也作为共同被告,融资租赁企业可能会不得不支付相应的赔款或者承担一定责任。

3.业务风险

笔者在曾就职的企业就遇到过人车失踪的情况。不仅承租方失踪,连带标的物也失踪。诉讼法律拿到裁决结果,由于无法找到人和车,致使法律判决也无法执行,出租企业也无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在租赁开始时就配备上gps或者其他先进的设备也许会有所改善。

风控管理界面

针对这些风险,有哪些降低风险的措施呢?

1.完善企业催收系统

按时催收,积极更新客户的相关信息,这也基于有一个良好的催收系统,企业根据自己的现实情况,对客户进行评级,依据级别设置逾期租金的催收提醒。例行性催收无果的情况下可以采取法律催收函等方式。

2.完善汽车融资租赁的法律和法规

之前所述的状况在近几年的法律实践中得到很大的进步。国务院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明确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融资租赁企业遇到此类事情应该积极地向法院申诉,应该绝大部分都能得到合理合法的判决,从而维护融资租赁企业的合法权益。

3.应该建立完善透明的征信系统

首先,国外的融资企业之所以做得这么好,得益于他们有一套完整的征信体系。他们可以很容易地运用此系统来获得承租方的所有信用信息。我国目前还达不到这种程度,某些违约人信用违约后也没有进行相关的处罚,所以某些违约人可以无所顾忌的进行违约。但是笔者看到,近几年来国家也做出了很大的努力,如对违约人进行公示,列入黑名单等,也一定程度的限制了违约人的行为。其次,笔者认为,承租方之所以违约是因为他们之前所付的保证金未达到让他们“肉痛”的程度。所以融资租赁企业在对某些存在违约风险的承租方进行征信时可以适当提高保证金金额,这个也可以对违约行为有所帮助。最后,融资租赁企业在授信时不能只是凭借对方出具的信息来进行判断,而应该实地地进行考察和询问,以自己亲眼所见加以判断。

风控管理

4.加强先进管理设备的配置

针对业务风险,我们可以在有条件的情况下采用先进的管理手段来强化管理,如在每台出租车辆上配备先进的gps定位系统,能及时获取车辆信息,或者结合各路口的监控设备配备追踪系统,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人车失踪的概率,对控制这一部分的风险有所帮助。

【第13篇】委托融资租赁操作流程

作者:湖心里 来源:11派精英社群

受资管新规、委贷新规影响,包括委托贷款在内的银行非标资产规模快速降低。截至今年三月份,委托贷款存量为12.15万亿,较2023年末继续减少0.21万亿,同比下降10.9%。

2023年,房企非标融资新增余额占比仅为1%,较2023年回落13个百分点,其中委托贷款规模快速减少,2023年房地产委托贷款余额减少1.6万亿。2023年银行开发贷、境内外证券市场的融资新增余额占比分别上升12%和2%,'表外回表'态势明显。

委托贷款简述

房地产非标融资是房地产企业和金融机构以专项合约形式进行的债权性融资,主要包括委托贷款、信托贷款、附带回购条款的资产或受益权转让、融资租赁、小贷和财务公司贷款、债务重组。其中委托贷款和信托贷款是最主要的两种方式。

据估计2023年,房地产企业通过委托贷款融资约1.5万亿,约占全年募集资金和非标融资规模的7.4%和61.5%。

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协助收回的贷款。商业银行依据规定,与委托贷款业务相关主体通过合同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履行相应职责,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信用风险。委托人及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委托贷款的一般流程

委托人与借款人达成融资意向,协商确定贷款利率、期限等要素。委托人与借款人在业务银行开设结算账户,委托人向业务银行出具《贷款委托书》,并由委托人和借款人共同向银行提出申请。银行受理客户委托申请,进行调查并经审批后,对符合条件的客户接受委托。委托人须在业务银行开立专门的存款账户,并将委托贷款资金一次或分次存入,委托贷款额不能超过委托人存入业务银行的委托贷款资金额。委托贷款通过借款人在该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发放和偿还。

委托贷款在法律上归为民间借贷,为了加强对于社会融资规模的监控和解决有可能出现的违约和纠纷问题,商业银行作为委托贷款的受托人,协助发放和收回委托贷款本息,并及时划付到委托人账户。商业银行在委托贷款业务中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用,目前年化费率在1‰-3‰之间。

委托贷款存在的风险点或套利点

在委托贷款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在实际操作中银行主动匹配资金方及资产方、绕道放贷、企业通过委托贷款套利、投向不合规等模式开始出现,委贷业务逐渐偏离本质,投向国家限制行业及领域,影响国家宏观政策导向。主要存在以下风险点和套利点:

(1) 银行充当主动角色,承担风险。委托贷款业务中较为常见的方式为银行主动匹配资金方及资产方,提供一定担保,并且在委托方或借款人资金不足时垫付资金,承担一定信用风险。

(2) 银行通过委托贷款规避表内授信限制。银行在委托贷款中为规避表内授信限制主要通过以下三种模式:银行委托其他银行同业通过委托贷款实现放款,规避贷款额度限制;银行理财作为委托主体,通过委托贷款向实体经济放贷;以及银行通过券商资管等通道向实体经济放贷。

(3) 企业通过委托贷款套利。资质较优的企业通过银行获得信贷资金,转而通过委托贷款渠道投向资质较差的企业,提高贷款利率,赚取利差;企业通过其他渠道获取低廉的债务性资金,通过委托贷款渠道投向借款人,赚取利差。

(4) 投向限制行业。由于受到监管限制以及缺乏优质投资标的,表内信贷限制的地方融资平台、房地产行业等均为表外通道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外投资项目还包括国家'两高一剩'限制行业以及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领域。

委托贷款发展历程

在宏观调控大背景下,在银行表内额度受限、资金投向受限及资本金约束收紧下,委托贷款作为表外业务,具有操作灵活度高,能规避部分监管条例的特点,取得了快速发展。

2008年四万亿刺激后,银信合作和信托贷款渠道打通,新增委托贷款规模从2007年的0.34万亿快速增长至2023年的1.28万亿。

2023年资管业放开,券商资管、保险资管等表外渠道打通,新增委托贷款规模于2013激增至2.55万亿,并在2013-2023年保持快速增长,占当年新增社融规模10%以上。

2023年央行将委托贷款纳入mpa(宏观审慎评估体系)考核(mpa考核要求委托贷款增速与目标m2增速偏离度不超过20%~25%),以及2023年'三三四十'治理行动后,委托贷款增速开始回落,2023年新增委托贷款0.78万亿,在社会融资中占比降至3.5%。

2023年,委托贷款规模迅速降低,委托贷款余额成净减少趋势,全年共减少1.6万亿。根据估算,2023年房地产行业委托贷款存量为2.6万亿。

委托贷款监管政策

2023年以来,存款类银行机构为规避信贷额度控制,绕道'银信合作'新规,不断创新委托贷款业务的操作模式,增加交易环节和交易对手,委托贷款逐渐演变为银行规避信贷规模控制的工具。

2023年《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出台,规范了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中商业银行责任范围并重点对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资金性质、资金用途及贷款领域进行了明确限制规定。禁止受托管理的他人资金、银行授信及其他债务性资金通过委托贷款套利,禁止委托人为资管公司和贷款经营机构,封堵金融机构通过委托贷款投资非标、绕道放贷的行为。

2023年1月6日,为规范委托贷款行为,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在2023年银监会就发布了《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委托贷款问题向社会征求意见。2023年的《办法》总体参照2015的《征求意见稿》并对其中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办法》出台最大的背景是监管部门鼓励资金更多流向实体经济,更加明确商业银行审查资金来源的责任。《办法》明确贷款用途不得用于五大类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及产业政策的规定,使委托贷款业务发展能够更好的厘清边界、回归本源、服务实体,缩短金融资金链条以及避免委托贷款用途异化等,具有很好的监管和指导作用。

以下是笔者认为的重点条款。

第四条 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商业银行依据本办法规定,与委托贷款业务相关主体通过合同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履行相应职责,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信用风险。

第七条 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委托人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经营贷款业务机构的委托贷款业务申请。

第八条 商业银行受托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要求委托人承担以下职责,并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

(一)自行确定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并对借款人资质、贷款项目、担保人资质、抵质押物等进行审查。

(二)确保委托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且委托人有权自主支配,并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商业银行提供委托资金。

(三)监督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贷款资金,确保贷款用途合法合规,并承担借款人的信用风险。

第九条

(二)委托人在银行有授信余额的,商业银行应合理测算委托人自有资金,并将测算情况作为发放委托贷款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委托人下述资金发放委托贷款:

(一)受托管理的他人资金。

(二)银行的授信资金。

(三)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类专项基金(国务院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其他债务性资金(国务院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无法证明来源的资金。

企业集团发行债券筹集并用于集团内部的资金,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受托发放的贷款应有明确用途,资金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资金用途不得为以下方面:

(一)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禁止的领域和用途。

(二)从事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

(三)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

(四)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或增资扩股(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违反监管规定的用途。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与委托人、借款人就委托贷款事项达成一致后,三方应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合同中应载明贷款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还款计划等内容,并明确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严格隔离委托贷款业务与自营业务的风险,严禁以下行为:

(一)代委托人确定借款人。

(二)参与委托人的贷款决策。

(三)代委托人垫付资金发放委托贷款。

(四)代借款人确定担保人。

(五)代借款人垫付资金归还委托贷款,或者用信贷、理财资金直接或间接承接委托贷款。

(六)为委托贷款提供各种形式的担保。

(七)签订改变委托贷款业务性质的其他合同或协议。

(八)其他代为承担风险的行为。

【第14篇】医疗器械融资租赁流程

1、二类医疗器械备案是什么?自2023年6月1日起,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填写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表,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符合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材料要求的备案材料。

接收医疗器械经营备案材料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场对备案材料完整性进行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备案,发给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的备案号编号规则为:xx食药监械经营备xxxxxxxx号。其中:第一位x代表备案部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中文简称,第二位x代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的中文简称,第三到六位x代表4位数备案年份,第七到十位x代表4位数备案流水号。

2023年6月1日前已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的,不需重新办理备案。经营许可证到期需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办理备案。

2023年6月1日前已受理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申请的,受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知企业按照新规定办理备案。

经营《关于公布第一批不需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名录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5〕239号)和《关于公布第二批不需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名录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11〕462号)目录中医疗器械的经营企业应办理备案。

2、为什么要办理第二类医疗器械备案

我们国家按照医疗器械风险程度,对医疗器械经营实施分类管理:经营第一类医疗器械不需许可和备案,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实行备案管理,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许可管理。

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是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向所在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获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向所在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许可申请获得。

取得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后,企业可以销售批准范围内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后,企业可以销售批准范围内的第三类医疗器械

3、办理第二类医疗器械备案流程

一、深圳如何办理二级医疗器械备案?

1.网上开淘宝店,拼多多店,京东,天猫店如何办理第二类医疗器械备案,第二类医疗器械网络备案?

2.注册深圳公司二级医疗器械备案所需资料有哪些?

3.深圳市第二类医疗器械备案(实体、淘宝、jd.com、天猫有哪些规则?

4.2023年深圳二级医疗器械最新备案流程?

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备案需要什么要求?

对于已办理二级医疗器械备案的淘宝企业,还需要进行医疗器械网上销售备案许可或公示;否则产品全部下架!本公司目前渠道快,收费合理;为您解决备案问题;避免产品下架风险;需要网上销售备案的朋友赶紧联系我!离线销售与在线销售同时进行,申请二级医疗器械备案网上销售。

第二类是指应控制其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医疗器械。

二、医疗器械许可范围:

1.经营第二类和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的法人单位、非法人单位和法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另有规定外。

2.融资租赁医疗器械产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或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本企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中记载的注册地址以外的地方设立经营场所经营医疗器械产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销售产品范围以外的医疗器械产品,必须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3.非法人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仅限于经营第二类或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中的隐形眼镜和护理液。

三、第二类医疗器械需要准备的材料以及办理流程

1.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表。

2.营业执照(只能以公司为主体)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学历或职务证明复印件。

4.组织机构和部门设置说明。

5.业务范围和业务模式描述;

6.营业场所、仓库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产权证明文件或租赁凭证复印件;

7.经营设施、设备目录

8.经营质量管理制度、工作程序等文件目录

9.经营者许可证明书。

10.其他证明材料(如经营体外诊断试剂,根据申请体外诊断试剂的经营标准,提供医学检验人员和冷链设施设备等附加材料)。

【第15篇】融资租赁流程案例

无论是从产品设计、风控流程、业务流程等方面,新能源汽车融资租赁与传统燃油车的融资租赁都有着非常大的差异。新能源汽车融资租赁也不能照搬传统模式,必须要对产业发展和客户属性有着更深入的理解。本文将通过案例的形式,对当下新能源汽车融资租赁涌现出的创新模式进行解读。

新能源汽车融资租赁的问题

首先是模式单一,资金缺口大。目前大多数开展新能源汽车融资租赁还是脱胎于传统燃油车的融资租赁模式,产品设计、风控流程、业务流程都是围绕类信贷业务展开的,并不适用于新能源汽车。

第二是融资成本高,制约融资租赁推广。目前绝大多数融资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还是银行,因此与银行相比,资金成本肯定会比较高,没有竞争力。

第三是新能源汽车产业采用融资租赁模式的税收政策有待完善。在税收政策方面,消费者购买新能源车可以免除购置税,但对于企业而言,是没有税收优惠的。在融资租赁业务中,特别是直租业务,企业可能会选择将税差转嫁给承租人,这样不仅会增加承租人在融资租赁过程中的成本,也违背了增值税的本质。

第四是租赁物稳定性差,残值定价难。目前新能源车的残值缺乏大量的历史数据做验证,很难对车辆残值进行评估,加之新能源车的技术更新换代非常快,国家政策也在往高密度容量、高里程的电池技术方面做引导,整个开发平台的不稳定导致了新能源车残值评估上的困难。

新能源汽车的终端客户结构与传统燃油车也有着很大的差异。传统燃油车的客户以c端客户为主。但新能源汽车的客户目前可以分为终端客户、企事业单位和公共交通用户三类,这三类的比例大致相当。所以说,传统燃油车主要针对c端客户的产品设计在新能源汽车领域也不适用。公共交通领域的客户又可以分为出租、交运、客运等,这些客户对于资金的需求都非常大,但目前能够提供金融支持的手段也非常有限。

融资租赁一定要基于真实的交易,但由于新能源车的特殊性,你很难判断客户购买新能源车是为了拿补贴还是真的用于运营,这也为新能源汽车融资租赁的开展提高了难度。

正是因为新能源汽车产品、客户等的特殊性,想要从事新能源汽车融资租赁,就必须要对产业的发展阶段和实际客户的市场发展有深入的研究,因此,一些创新的交易模式和业务模式也就应运而生。

平台化操作模式

案 例

某汽车租赁公司计划一次性采购13500台纯电动汽车,用于在全国个主要城市开展分时租赁和长短租业务,采用的就是这种平台化的操作模式。在这一案例中,参与主体包括四方:

● 出租人:某厂商系融资租赁公司,业务范围覆盖汽车、飞机、高端装备等领域

● 承租人:某新能源汽车租赁运营商,以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长短租业务为主

● 供应商:某新能源汽车主机厂,年销量稳居国内前三,产品线覆盖a0级、a级、b级等多平台车型。

● 资产管理人:某新能源汽车平台运营商,通过建立跨平台充电结算的共享汽车平台,为合作伙伴提供停车、充电、运营、金融等成套智能化解决方案。

这一案例采用了直租模式,由厂商系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人向某新能源主机厂经销商采购车辆,车型全部为同一车型,车辆完成登记、上牌后,统一交付至承租人某新能源汽车租赁运营商进行日常运营,同时委托某新能源汽车平台运营商作为资产管理人,负责对租赁车辆的日常运营情况进行监控管理。

该案例的交易结构

传统融资租赁往往只涉及三方贸易关系:供应商、承租人和出租人,但在这一案例中,还涉及到资产管理人这一角色。这里的资产管理人不是指传统资产管理公司,目前新能源车很少会有骗贷发生,因为骗来了在二手车市场也卖不出去。这里资产管理人的主要职能是对车辆的运营状态进行深入的监控和管理,同时兼负承租人“担保人”的角色,已分摊整个交易的风险。

该案例的合同体系

在新能源融资租赁中,资产管理人将发挥以下作用:

1.自有线上管理平台:资产管理人已建立跨平台充电结算的共享汽车平台,通过一个入口链接多个充电网络,实现了了跨平台充电、结算,有效解决了用户找桩难、用桩难的痛点,可以为合作伙伴提供停车、充电、运营等成套智能化解决方案。

2.提高新能源车辆运维保障效率:运营商租赁车辆能够正常运营的前提条件是车辆的使用状态正常,资产管理人自身拥有新能源车辆的运营经验,同时拥有主机厂背景,可以充分协调资源满足运营车辆的维保需要,提高车辆完好率。

3. 提高资产管理质量量降低业务风险:融资租赁公司缺乏专业的资产管理人员与遍及全国的管理网络,无法实时监控到大批量运行于全国各地的车辆。因此对租赁物的管理必须依靠强有力的第三方来保障租赁物安全,引入资产管理人利用管理平台进行车辆管理有效降低了了租赁公司业务风险。

平台化操作模式创新性分析

资产管理人合作制

充分利用其已建成的车辆管理平台,发挥其针对新能源汽车的专业管理能力,同时自身可获得管理费收入;

有效降低资金方业务风险。

商业模式创新

以四方合作为基础,以运营商为核心,围绕车辆运营搭建交易结构;

从车辆采购、上牌、交付、运营、后期管理形成全流程合作。

车电分离操作模式

案 例

深圳市为保障2023年举行的世界大学生运动会,计划新增投放1995辆新能源电动公交车。其中共有1133辆釆用融资租赁模式进行投放。在深圳公交企业新能源电动大巴采购案例中,包括了五个利益相关主体:

● 出租人:交银租赁

● 承租人:深圳公交

● 供应商:比亚迪、五洲龙

● 运营商:普天新能源(力能公司)

● 保理银行:某银行深圳分行

车电分离模式在行业中实践较早,也就是将车和电池进行拆分,当做两个标的物进行融资,其目的是为了避免新能源汽车车身和电池残值难评估这一核心问题。

这一案例的关键是运营商普天新能源公司的参与,他将负责承建充换电站并并负责运营管理,以及这1133辆大巴电池的产权、充电、运营维护等工作。在运营过程中,深圳公交将根据燃油车的结算标准对普天新能源进行费用的结算,此外,普天新能源还是比亚迪的电池供应商,在工信部等七部委联合印发的《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了新能源汽车蓄电池回收的责任主体,即谁产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因此普天新能源也有动力来做电池的租赁。

“深圳模式”的交易结构

“深圳模式”采用直租模式,除了一般需要形成的融资租赁关系,运营商与承租人之间还需要单独签署运营维护合作协议,就具体运营维护责任与义务进行清晰的界定;其次是由保理银行、运营商、承租人和出租人四方资金支付监管合作关系,由于运营商承担租金支付担保的义务,因此通过四方的资金支付监管的契约来约束各方行为以及降低保理银行行对深圳模式的风险评估级别。

“深圳模式”的合同体系

出租人和运营商签署的《租赁物买卖合同》,这份合同与一般融资租赁模式有所区别, 由运营商替代一般供应商,作为供货主体,因为运营商需要承担充电站的投资建设、车辆及动力力电池的运营维护责任,同时兼负租金支付“担保人”的角色。

车电分离模式还有一些问题,比如补贴的合规问题,有些企业使用这种模式的时候没有作为整车拿到补贴,还有就是电池作为单独融资租赁标的物的合规问题。

“深圳模式”的创新性分析

车电分离

“深圳模式” 创新性的引入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商,采取了车电分离的融资模式,运营服务商拥有相关充电设施及纯电动公交车电池产权,承租人仅需采购裸车,有效降低了单车采购成本。解决了整车成本较高、电池责任方和售后服务商不明确以及充放电基础设施不完整三大新能源汽车大规模推广核心障碍,为新能源汽车的产业化展示了一种可期待的前景。

结构性保理融资

保理银行与交银租赁之间形成债权转让,保理银行在交银购买租赁物时替代其支付采购的货款, 自此始所有合同关系可生效, 也可以理解为从这个时间点开始保理银行实际掌控了融资租赁模式中的资金链条支付和清偿的权利。

商业模式创新

以运营商主导的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是一种以真正意义上的市场化运作行为为导向的可持续发展的运营服务模式。

本文根据安鹏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副总裁戴颖在2018 sg-auto北京国际汽车经销商峰会上的演讲整理而成。

融资租赁风险管理流程(15个范本)

资产负债表外融资:简称表融资,帐外融资、资产负债表外筹资、资产负债表以外融资。主要在财务和会计领域由专业人员使用的一个术语,表外融资还被用于某些举债经营租赁资金的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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