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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会计处理2023(8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0-01 09:07:02 查看人数:80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8篇优质的会计处理会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融资租赁会计处理2023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融资租赁会计处理2023

【第1篇】融资租赁会计处理2023

融资租赁会计处理分录怎么做?需要缴纳什么税?这是会计人员普遍关注的问题,融资租赁业务主要用于租赁大型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本文就针对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分录及涉及的税种做一个相关介绍,来一起了解下吧!

融资租赁会计处理分录

一、融资租赁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赁

贷:其他应付款

二、承租人对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

1、租赁开始日的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最低租赁付款额)

2、初始直接费用的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初始直接费用)

贷:银行存款等

3、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贷:银行存款

借:财务费用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4、履约成本的会计处理

借:管理费用等

贷:银行存款

5、租赁期满时的会计处理

(1)返还租赁资产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2)优惠续租租赁资产

借:营业外支出

贷:银行存款

(3)留购租赁资产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贷:银行存款

同时,将固定资产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转入有关其他明细科目。

融资租赁出租方相关的会计分录

融资租赁需要缴纳什么税?税率是多少?

答:融资租赁需要缴纳增值税,不动产融资租赁税率为11%,而有形动产融资租赁税率为17%。

融资租赁指的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用户) 的请求,和第三方(供货商) 订立供货合同,根据此合同,出租人出资购买承租人选定的设备。就目前而言,这是最为普遍,也是最基本的非银行金融形式。

融资租赁由于其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特点,租赁公司在出现问题的时候可以回收、处理租赁物。所以比较适合中小企业融资。

经营性租赁和融资租赁的区别

区别1:两者判断方法不一样

融资租赁的实质是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相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对于确定要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企业而言,它是一种分期付款购置固定资产的变通方式。但是经营租赁不一样,它仅仅转移了该项资产的使用权,而对于与该项资产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并没有转移。

区别2:租赁期限不同

经营租赁期限较短,要比资产有效使用期短,而融资租赁的租赁期限较长,与资产的有效使用期接近。

区别3:设备维修、保养的责任方不一样

对于融资租赁的设备,使用人需要承担维修保养保险等义务。但如果是经营性租赁,使用人没有这个义务。

区别4:目的不同

融资租赁以取得设备的所有权为目的,而经营租赁只是短期使用的,其目的并不是取得设备的所有权。

以上就是关于融资租赁会计处理分录怎么做,需要缴纳什么税的全部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有关融资租赁的内容,请持续关注会计网!

来源于会计网,责编:慕溪

【第2篇】融资租赁业会计处理

员工体检费如何报账?

答: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由于在租赁期里承租企业实质上获得了该资产所提供的主要经济利益,同时承担了与资产有关的风险。因此承租企业应将融资租入资产作为一项固定资产计价入账,同时确认相应的负债,并且要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承租人对融资租赁的处理:

1.租赁期开始日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2.初始直接费用的处理——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计入租入资产价值: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等

3.未确认融资费用分摊的处理——按实际利率法分摊

未确认融资费用每一期的摊销额=(每一期的长期应付款的期初余额-未确认融资费用的期初余额)×实际利率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贷:银行存款

借:财务费用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融资租赁的税务处理

融资租赁是指本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如果一项租赁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那么该项租赁应分类为融资租赁。

对于融资租赁,其税务处理如下:

(1)融资租赁发生的租赁费不得直接扣除,承租方支付的手续费,以及安装交付使用后支付的利息等可在支付时直接扣除;

(2)融资租赁设备可以计提折旧并在税前扣除,而租赁费高于折旧的差额也可以税前扣除;

(3)租赁费通过举债支付,其利息可以在税前列支。

如果一项租赁实质上并没有转移与资产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那么该项租赁应归类为经营租赁。所以,一项租赁归类为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依赖于租赁的实质而不是合同的形式。

对于经营租赁,其涉税处理如下:

(1)可以避免因长期拥有设备而承担的负担和风险;

(2)支付的租金冲减企业的利润,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3)当出租人和承租人同属一个大的利益集团时,租赁形式最终将会使该利益集团可以实现利润合理转移,这是典型的租赁节税效应。

【第3篇】融资租赁保理会计处理

经营管理

作为企业,租赁业和其他企业一样,都需要面临员工的绩效管理、各式各样的统计报表、业绩报告等等

然而,和一般企业经营管理不同的是:租赁业还需要管理各行各业、形形色色的承租人

在对承租人进行管理的同时,也起到了增强风险防范能力的作用

租赁业的经营管理主要包括绩效管理、承租人管理及报表管理等三大项

绩效管理

绩效管理是一门很深的管理艺术,通过有效的绩效管理不仅可以使员工得到成长,更可以提升部门及公司的整体绩效

通过多维度、多考核标准的考核模式,定期对部门、分部、总部员工进行有效地绩效考核,让员工在完成自我绩效的同时实现公司的业绩攀升

承租人管理

承租人的相关信息对于租赁公司而言,是一笔可贵的无形资产

通过从营销阶段对承租人资讯进行全方位的管理、直到对承租人生成调查报告、租金缴付情况追踪等等

在管理承租人信息的同时,既掌握了该承租人的信用情况、业务需求情况

同时也可掌握了该行业的发展动态,为今后的项目提供有力的参考数据及经验

报表管理

报表不仅能真实地反应项目的相关数据、掌握项目进展情况,而且也能为企业的业务拓展提供决策支持

可以通过逾期、回款、现金流、irr统计报表等,了解各项希望获得的信息

客户经理看项目、财务人员看账务,部门主管、分部主管、董事会则是看报表

需要针对不同的人出具不同面向的预警、统计、汇报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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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融资租赁逾期租金会计处理

租赁办公楼减免了3个月的租金,这3个月该怎么做分录,是否还要继续计提使用权资产折旧呢?

解答:

租赁办公楼减免了3个月租金,需要区分两种情况:1.签署合同时,直接就约定了减免3个月的;2.因为疫情影响,减免3个月的。

一、签署合同直接减免的

出租方为了尽快将房屋出租出去,同时承租方租赁房屋后多数也要进行装修的,因此在实务中经常会出现签署租赁合同时会约定一定的免租期。

因此,对于签署合同直接约定免租期的,直接按照租赁准则进行处理。

(一)按照新租赁准则处理的

1.租赁期开始日

借:使用权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备注:首付租金等取得进项税额)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或用其他科目,未来租金对应的进项税额)

贷:租赁负债-应付租赁款(未来需要支付的含税租金额)

银行存款(初始费用、首付租金等)

2.在租赁期间,包含免租期内折旧:

借:管理费用等

贷: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3.在租赁期间,包含免租期内按实际利率(实际收益、内含报酬)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

借:财务费用

贷: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4.租赁期内支付租金:

借:租赁负债-应付租赁款

贷:银行存款

同时,取得租金专用发票确认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5.租赁期结束,不再续租的:

借: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贷:使用权资产

说明:在租赁期开始日,对于租赁负债也有以不含税租金进行核算的;在支付租金时确认进项税额的会计分录略微有差异。

(二)按照旧租赁准则包括小企业会计准则处理的

按照旧租赁准则包括小企业会计准则处理的,是不需要确认“使用权资产”的,对于存在免租期的经营租赁,只需要将租金总额在整个租赁期内(含免租期)进行平均分摊即可。

比如某办公楼租赁期是3年,前面有3个月免租期,实际租赁时间是36个月+3个月=39个月。每月应分摊的租金,就用3年的总租金额除以39个月来计算,然后计入当期损益。

借:管理费用

贷:预付账款等

二、因为疫情减免的

《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20]10号 )对于因为疫情影响而发生租金减免等的会计处理,做出有特别规定。

由新冠肺炎疫情直接引发的、承租人与出租人就现有租赁合同达成的租金减免、延期支付等租金减让,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进行会计处理,也可以选择采用本规定的简化方法。

对于该规定,我曾经在出台时做过解读:

(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06〕3号)的企业。

解读:也就是说,截至目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采用了新租赁准则,2006版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06〕3号)依然是有效的。

1.承租人会计处理。

对于经营租赁,承租人应当继续按照与减让前一致的方法将原合同租金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费用。发生租金减免的,承租人应当将减免的租金作为或有租金,在减免期间冲减“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延期支付租金的,承租人应当在原支付期间将应支付的租金确认为应付款项,在实际支付时冲减前期确认的应付款项。

解读:按照2006版租赁准则,承租人对租赁要分类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承租人对于经营租赁,在租赁期开始日是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而是直接将租赁费用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费用,所以发生减免的也是直接冲减。

【案例-1.1】甲公司租赁乙公司某处门面房作为公司的销售窗口,租赁期限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按照合同约定甲公司在2023年1月5日支付了2023年1季度房租4.20万元,开具了5%征收率的专票。疫情发生后,甲公司做出2023年1至6月减半征收房租的决定。已经支付的租金可在后期支付的租金中扣减。

解析:

(1)乙公司支付租金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销售费用 4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0.2万元

贷:银行存款 4.2万元

(2)如果乙公司是在3月底前得到甲公司减免租金的通知,可以在3月份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销售费用 -2万元

贷:应付账款 -2万元

(3)在4月份确认2季度应付的租金(扣缴1季度多交金额后不用再交):

借:销售费用 2万元

贷:应付账款 2万元

【案例-1.2】沿用【案例-1.1】资料,假如甲公司不是减免租金,而是将2季度租金可以延迟到6个月后支付。

解析:乙公司在4月份确认应付的租金,会计分录:

借:销售费用 4万元

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 0.2万元

贷:应付账款 4.2万元

对于融资租赁,承租人应当继续按照与减让前一致的折现率将未确认融资费用确认为当期融资费用,继续按照与减让前一致的方法对融资租入资产进行计提折旧等后续计量。

解读:2006版租赁准则对于融资租赁,同样也是采用实际利率法,在租赁期开始日是要计算实际利率(贴现率)的。如果租赁期间发生租赁付款额或付款期限的变化,导致租赁变更的,需要重新计算实际利率(贴现率),并调整租入固定资产原值、未确认融资费用等,后续还会影响租入固定资产折旧等。

采用简化方法的,也就省去了上述的繁琐过程,实际利率(贴现率)不变,固定资产原值、未确认融资费用、折旧等统统都不变。

发生租金减免的,承租人应当将减免的租金作为或有租金,在达成减让协议等解除原租金支付义务时,冲减“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并相应调整长期应付款,按照减让前折现率折现计入当期损益的,还应调整未确认融资费用;延期支付租金的,承租人应当在实际支付时冲减前期确认的长期应付款。

解读:在按照简化方法处理的,减免的租金,直接冲减当期确认的相关资产成本或费用,如冲减“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同时减免的租金直接冲减“长期应付款”;延期支付租金的,在达成减免协议时,采用简化方法的实际上是不用做会计处理。

“按照减让前折现率折现计入当期损益的,还应调整未确认融资费用”,这句话应该这样理解:“未确认融资费用”每期分摊计入“财务费用”,还应调整。

【案例-1.3】a公司2023年6月30日采用融资租赁的方式向b公司租入一台生产设备,合同约定:租赁期限2023年6月30日至2023年6月30日,租金价税合计406.8万元(税率13%);a公司2023年6月30日支付46.8万元,出租方开具了全额的406.8万元专票;租赁期间每个季度末前支付30万元,共计支付360万元。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为8%(年利率)。租赁期满,设备所有权归a公司。该设备公允价值为306万元(不含税)。

a公司已经履约该合同,2023年由于疫情影响,出现支付困难,经过与出租方b公司3月10日协商达成协议:2023年上半年的应付租金可减免10%,即减免6万元。出租方在收取租金时,开具减免租金的销售折让增值税发票给a公司。

假定该设备预计使用年限5年,预计净残值为0,采用平均年限法折旧。

解析:

(1)租赁开始日的会计处理

第一步,判断租赁类型。

租赁期3年占资产尚可使用年限5年的60%(小于75%),没有满足融资租赁的租赁期限标准;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为317.259万元(计算过程见后)大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的90%(306*90%=305.1万元),满足融资租赁的标准。因此,a公司应当将该项租赁认定为融资租赁。

第二步,计算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确定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

由于a公司不知道出租人乙公司的租赁内含利率。因此,应选择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8%作为最低租赁付款额的折现率。但是,由于支付期限是每季度,因此需要先将年度名义利率8%转换为季度的实际利率2%,期数为12期。

最低租赁付款额=各期租金之和+承租人担保的资产余值=30×3×4+0=360(万元)

计算现值:

每期租金30万元的年金现值=30×(p/a,2%,12),查表得知:

(p/a,2%,12)=10.5753。租金现值之和=30×10.5753=317.259(万元),大于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306万元。

根据孰低原则,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应为306万元。

第三步,计算未确认融资费用

未确认融资费用=最低租赁付款额-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360-306=54(万元)

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306.00万元

未确认融资费用 54.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6.80万元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360.00万元

银行存款 46.80万元

(2)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支付租金和折旧的会计处理

在计算租赁付款现值时,发现租赁付款现值大于资产公允价值,可以得出结论:合同约定利率并不是实际利率。因此,在分未确认融资费用时,应重新先计算实际利率。

最简单的计算方法,就是在excel中使用函数计算。

表1.3

①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的会计处理

2023年3季度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第1期):

借:财务费用 7.94万元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7.94万元

2023年4季度(第2期)的会计分录类似,略。

2023年1季度(第3期)会计分录:

借:财务费用 6.78万元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6.78万元

2023年2季度(第4期)会计分录:

借:财务费用 6.17万元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6.17万元

②支付租金的会计处理

租金减免前,每期支付租金的会计分录: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30.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30.00万元

③折旧的处理

每月的折旧额=306/(5*12)=5.1万元

每月的会计分录:

借:制造费用 5.1万元

贷:累计折旧 5.1万元

④2023年3月达成租金减免协议,按照协议1季度和2季度分别可以少支付3万元(价税合计),出租方要开具折让专票。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30.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0.35万元(3*13%/1.13)

贷:银行存款 27.00万元

未确认融资费用 2.65万元

对于按照减让前实际利率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的,还需要进行调整冲减。

借:财务费用 -2.65万元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2.65万元

⑤协议签订后,对2023年2季度租金减免的会计分录: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3.00万元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0.35万元(3*13%/1.13)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2.65万元

(说明:上述分录做在2023年3月份)

2023年2季度租金实际支付时的会计分录: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27.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27.00万元

同时收到折让发票确认进项税额减少: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0.35万元(3*13%/1.13)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0.35万元(3*13%/1.13)

同时冲减当期确认的损益:

借:财务费用 -2.65万元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2.65万元

(3)关于减免租金冲减顺序的说明

本规定的简化方法,在融资租赁的情况下,并未明确规定冲减“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顺序。因此,笔者的看法是,虽然是简化处理,在几个科目都可以冲减时,原则上以该科目当期因融资租赁发生的金额为限。比如,在本案例中,可以冲减的有折旧确认的“制造费用”,和“未确认融资费用”分摊的融资费用“财务费用”。由于本案例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足够冲减,所以就暂时不用去冲减“制造费用”。

【第5篇】融资租赁会计处理中存在的问题

1、融资租赁业务会计处理与纳税处理

融资租赁业务的本质也是融资,但是,营改增试点办法要求继续按租赁业处理,这形成一个税会差异。按租赁业处理后,与融资性售后回租相比,进项税金客户可以抵扣了,但税率是17%,比起售后回租吃不吃亏?如果觉得吃亏的话,说明你没有正确把握增值税税负概念。

目前看来,一家企业,如果想抵扣融资成本的进项税金,只有将融资按融资租赁处理。

例:

某有资质的融资租赁公司按工厂要求,采购一套设备并转租给工厂,设备价款1,170万元,租期4年,年租金380万元一年一付,到期后设备以1元价格销售给工厂,业务符合融资融资标准。为采购该设备,融资租赁公司对外借款支付利息106万元。

以上金额都为含税金额,价税分离后,金额整理如下表:

长期应收款总额

1,520万(1元回购款忽略)

设备原值

1,000万

租赁日公允价值

1,000万(假定)

总融资收益

1,520万÷(1 17%)-1,000=299万

首年租赁现值收入

340万(假定计算的现值)

融资租赁公司的利息

106万(利息进项不能抵扣)

累计销项税额

1,520÷1.17×17%=221万

利息可抵扣税额

106÷1.17×17%=15万

分析解答:

融资租赁公司会计与增值税处理:

采购设备支付1,170万元,收到设备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融资租赁资产 1,000万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金) 170万

贷银行存款 1,170万

租赁日,设备原值与公允价值相等

借长期其应收款 1,520万元

贷融资租赁资产 1,000万

贷未实现融资收益 299万

贷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金 221万

如果不使用“待转销项税金”科目,此221万预计的增值税销项,也可以直接挂在“其它应收款”之上。待租金增值税销项确认时,再转至“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

首期收款380万元,同时确认增值税销项,并向客户开具发票。注意,由于会计处理与增值税的口径不同(会计按现值),租赁收入与增值税销售额不一致是正确的。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340万

贷租赁收入 340万

借银行存款 380万

贷 长期应收款 380万

增值税销项=380万÷(1 17%)×17%=55万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金 55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55万

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内容:

增值税专用发票

租金

税率

增值税

合计

325万

17%

55

380万

优惠政策——融资租赁收入以扣除掉利息后的金额为纳税额,所以:

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106万÷(1 17%)×17%=15万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15万

贷租赁收入 15万

2、融资性售后回租会计处理分录

融资性售后回租,在之前的营改增试点中,是按“租赁业”纳税,本次试点后,还其融资的业务实质,按贷款业纳税,后果就是,客户不能抵扣进项。

例:

客户将生产线作价1000万元出售给融资租赁公司,同时按10年租回,每年租金140万元,租期结束后,生产线所有权归于客户。

这就是典型的融资性售后回租,形式是“销售租赁”,但实质是借款1,000万元,等额本息每年偿还140万元,累计产生利息400万元。会计注意,按实质做账。

分析解答:

既然是贷款业务,所以,出租方仅对400万元利息纳增值税,贷款本金不存在被征税的可能。按增值税纳税时间的规定,于每次收款时产生纳税义务:

合计增值税销项=400万÷(1.6%)×6%=22.6万元。

进行会计处理时,对于经营双方而言,都应该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直接处理为贷款业务。双方比较简单的会计分录如下表:

融入资金方/承租方

融出资金方/出租方

销售设备1,000万,客户获得1,000万资金

借 银行存款 1,000万

贷 长期应付款 1,000万

借 长期应收款 1,000万

贷 银行存款 1,000万

支付首期租金140万,假定其中利息50万,本金90万。注意企业所得税上,只认年均利息40万,企业所得税上税会有差异

借 长期应付款 90万

贷 银行存款 90万

借 财务费用 50万

贷 银行存款 50万

借 银行存款 90万

贷 长期应付款 90万

借 银行存款 50万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销) 2.26万

贷 投资收益 47.74万

以上就是双方正常情况下的会计处理,直至租期结束。

对承租方而言,设备本身的所有权事实上没有变化,设备折旧也持续提取,会计处理必须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如果该融资租赁公司有资质,即“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就可以享受差额纳税,在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金时,可以再扣除本项目产生的借款与发债利息。

例如:本项目对应的可扣除的利息为20万元,则可扣减这20万元利息后再计税。由于试点的相关政策并没有限制为分期扣减,所以可以一次性扣减。当然,企业也可以选择分次扣减。

首期抵扣增值税销项=20万÷(1 6%)×6%=1.13万元。

融资租赁公司本期少确认销项1.13万。

此时,融资租赁公司做销项扣减的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1.13万

贷投资收益 1.13万

对于客户来说,一旦价格谈成,对方是否享受差额纳税,与他们没有任何影响,不再有处理。

3、直租业务的irr计算和财税处理

例:

某司将灯架1套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广州xx设备有限公司,租赁期为3年(2023年8月28日至2023年8月27日),广州xx设备有限公司每月支付租金7000.00元,租赁期满后灯架所有权属于承租方,灯架的公允价值为200000.00元,租赁初始直接费用(业务中介费)1000.00元由我公司现金支付。请问这个融资租赁业务是由谁向谁开具发票??发票金额多大??首次交付资产和后面收租金的时候,分录分别应该怎么做?

分析:

这个问题属于典型的融资租赁直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贵公司是出租方,对方是承租方。发票应该是出租方开具给承租方,即应该是该公司给对方开票。开票金额就是合同约定的租金金额,即每月开具一次,金额7000元。

由于案例未能说明租金及资产公允价值是否含税,先假设都是未含税金额;并假定贵公司是一般纳税人。

会计分录:

1、首次交付资产(租赁开始日)

最低租赁收款额(不含税)=7000*12*3=252000.00元

最低租赁收款额(含税)=7000*12*3*1.17=252000.00元*1.17=294840元

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不含税)=资产的公允价值=200000.00元

则:未实现融资收益=252000-200000-1000=51000元

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294840

贷:融资租赁资产 200000

库存现金 1000

未实现融资收益 5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 42840

以后每月收取租金时

首先需要计算融资租赁的内含实际利率(irr),然后计算每期收款对应的融资收益。该计算过程如果使用教科书的办法会很复杂,如果使用excel表格及其函数则相对简单。计算过程如下图(表格中部有隐藏):

说明:由于租金是按每月收取的,所以计算出的实际利率是月利率。此处使用了财务上会经常用到的函数——irr函数。

第一月收取租金时的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8190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8190

同时: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2567.3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 1190

贷:租赁收入 2567.3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90(7000*17%)

以后各月收取租金的分录基本一致,只是变化“未实现融资收益”(租赁收入),该数据就是上表的②栏的数据。

4、租赁开始前一次性收取租金的账务处理

例:

租赁合同或中约定,租赁业务开始时,出租方一次性预先收取全部租金,出租时间为2023年10月1日收取租金120000元。

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06]3号)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可见,作为企业日常活动中的收入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的。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的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都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按照这一原则,出租方在一次性预先收取全部租金时,应在合理期限内分期结转收入。

2023年10月1日,出租方收取租金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120000

贷:预收账款 120000.

租期内每月结转租金收入时:

借:预收账款 5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5000

(二)税务处理

1.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进一步明确,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企业应就2023年10月1日收取的两年租金120000元,在2023年11月纳税申报时缴纳营业税6000元(120000×5%,暂不考虑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等)。

2.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可见,《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租金收入的规定不是完全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更接近于收付实现制。税收与会计确认的不同,会产生时间性差异,企业应将会计当期确认的租金收入与实际收取的租金收入差额作纳税调整处理。

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对租金收入确认问题作出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从上述文件可以看出,纳税人租赁业务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收取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也可以按照国税函[2010]79号文件的规定,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5、承租人对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

例:

2023年1月1日,某公司与租赁公司签订了一项经营租赁合同,向租赁公司租入一台设备。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3年,租赁期开始日为合同签订日;月租为6万,每年年末支付当年度租金;前三个月免交租金;如果市场平均月租水平较上月上涨的幅度超过10%,那么从下个月开始,每个月增加租金5000元。并且这家承租公司为签订合同在2023年1月5日支付律师费3万元。书籍租赁开始日租赁设备的公允价值为980万元。

分析解答:

(1)或有租金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2)为签订租赁合同发生的律师费用应该计入当期损益

(3)免租期内按照租金总额在整个租赁期内采用合理方法分摊的金额确认租金费用

租金的处理:

发生的租金应当在租赁期内的各个期间按直线法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如果其他方法更合理,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

会计分录为:

(1)确认各期租金费用时

借:长期待摊费用等

贷:其他应付款等

(2)月底转入管理费用时

借:管理费用

贷:长期待摊费用

(3)实际支付租金时

借:其他应付款等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

初始直接费用的处理: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等

贷:银行存款等

或有租金的处理:或有租金,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会计分录:

借:财务费用等

贷:银行存款等

相关信息的披露:承租人对于重大的经营租赁,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

(1)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每年将支付的不可撤销经营租赁的最低租赁付款额;

(2)以后年度将支付的不可撤销经营租赁的最低租赁付款额总额;

出租人对经营租赁提供激励措施的处理

(1)出租人提供免租期的,应将租金总额在整个租赁期内,而不是在租赁期扣除免租期后的期间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免租期内应确认租金费用;

(2)出租人承担了承租人的某些费用的,应将该费用从租金总额中扣除,并将租金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摊。

6、融资租赁保证金的保证金的账务处理

例:

a公司于2023年12月与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银”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1)a公司将账面价值为387,084,511.75元的固定资产以38,708.45万元转让给招银,同时a公司于起租日一次性支付首期租金8,708.45万元,招银直接向a公司支付30,000万元后视为招银完全履行了合同约定的设备购买价款支付义务,同时a公司也完全履行了首期租金支付义务。(2)租赁期为5年,起租日为招银实际支付租赁设备转让价款之日,每期租金支付方式为等额后付,名义参考年租赁费率为3-5年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每季度支付租金1,790.82万元)。(3)a公司于起租日前一次性支付手续费1,200万元。(4)a公司于起租日前一次性支付租赁保证金3,000万元,保证金不计利息,a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生违约事件,招银有权用租赁保证金按以下顺序抵扣:①应付的违约金,②其他费用,③欠付租金。如果a公司未按要求补足保证金,招银有权使用a公司其后每次支付的租金优先补足保证金;如a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间没有发生任何违约事项,租赁保证金用于冲抵最后一期或几期租金相应的金额。(4)租赁期届满,租赁设备的名义货价为1万元,a公司按时履行完毕合同项下所有债务后(包括但不限于租金、租赁设备名义货价、其他应付款项等),租赁设备所有权转让给a公司。

a公司在起租日前,用银行存款支付招银手续费1,200万元、保证金3,000万元,并于2023年12月15日收到招银支付的30,000.00万元设备转让款(已扣除首期租金8,708.45万元),a公司于每季末月15日支付租金1,790.82万元。

分析解答:

1、对于租赁开始时支付的手续费1200万元,应作为对长期应付款账面价值的调整,即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在实际利率计算时纳入考虑,摊入租赁期内的利息支出中。

2、对于保证金3000万元,从合同条款中看,a公司只有在按期履行债务时,才具有将保证金冲抵最后2期租金的权利。因此,该项抵销权利并非现时可执行的,该项“长期应收款——保证金”不能与长期应付款抵销后以净额列报,而是应当分别确认为一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在具体操作时,对该项不计息的长期应收款,应当与长期应付款采用相同的实际利率进行折现。

假设本案例中的租赁期为5年,在2023年12月的租赁开始日,初始获取资金净额为30,000-1,200-3,000=25,800万元;每季度末支付租金1,790.82万元;期末留购款项为1万元,相当于倒数第二期需支付的现金净额为582.64万元(=1790.82-(3000-1791.82)),最后一期需支付的现金净额为零。则使用excel中的irr()函数求出每季度的实际利率为2.62%,相应地年利率为(1 2.62%)^4-1=10.89%。根据该折现率,长期应收款3000万元的折现值为1,807.83万元,长期应付款的折现值为27,607.83万元。账务处理为(假设不考虑增值税影响):

借:银行存款 25,800

未确认融资费用 8,209.57

长期应收款——保证金 3,000

贷:未确认融资收益 1,192.17

长期应付款 35,817.40

后续应当分别编制长期应收款和长期应付款的实际利率摊销表,分别确认长期应收款的利息收入和长期应付款的利息支出,两者所用的实际利率相同。

7、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形成的借款利息资本化问题

例:

某公司以自有固定资产通过售后回租融资租赁的形式向融资租赁公司借入款项,用于购建厂房、设备。其分期支付的利息参照专项银行借款进行资本化,是否可以?利息对应的进项税进行抵扣,因资产处于在建状态,无法划分房屋及设备支出金额,拟全部抵扣,还是将房屋部分计算做进项税转出?即如何对利息资本化及进项税处理的判断?

分析解答: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第三条:“承租人在融资租赁中发生的融资费用应予资本化或是费用化,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处理,并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进行计量”。因此,售后回租构成融资租赁本质上是资产抵押借款,其利息支出的资本化问题,与一般的银行借款所考虑的问题相同。个人认为是按照财税[2005]165号文的规定进行分拆,确定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8、融资租赁中出租方的会计处理

例:

a公司为融资租赁公司,向b公司购买一台机器设备含税价117万,融资租赁给c单位,分5年收取,每年6万。

1、购买租赁资产

借:融资租赁资产 100

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 17

贷:银行存款 117

2、出租给c公司

借:长期应收款 130

贷:融资租赁资产 100

未实现融资收益 13

其他应付款--增值税 17

3、收到租金

借:银行存款 6

其他应付款--增值税

贷:长期应收款 6

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

那么,这种会计处理方式是否正确呢。再出租给c公司的时候,先用“其他应付款”科目计提100万租赁物未来应缴纳的销项税,待以后每年收到租金后再逐年缴纳销项税,冲减其他应付款。

分析解答:

在融资租赁“营改增”以后,建议出租方和承租方在对长期应收款、长期应付款进行初始确认时,都是取不含增值税的现金流量进行折现处理。相应地所确认的长期应收款也是不含税金额,销项税额到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再确认。可参考《计学撮要2015》之“问题4-2-5(涉及税金影响的售后回租构成融资租赁交易的会计处理)”。

9、约定售后回购到期后议定不回购的问题

现有一家房地产企业a,2023年,为取得融资,与一家融资租赁公司b签订协议,协议约定:b融资租赁公司购买a公司c和d两处物业,c已经完成可投入使用,d仍处于在建状态。b购回c和d两处物业后,由a租回,租赁期三年,三年后a按原出让价回购,现租赁期结束,由于资金紧张,双方重新约定a不回购,两处物业产权证全部办理在b名下,b收回c和d两处物业租赁权并对社会出让,b出让取得的收入先和a所欠资金进行抵消,如有结余返还给a ,如有不足部分,则由a继续支付差额部分。在租赁期间,d处于在建状态,核算在开发成本中,c处于可使用状态,计入固定资产中核算,并按期摊销。现a企业拟将原收到的融资款由长期应付款科目调整至预收账款。

问:1、目前融资款由长期应付款调整至预收账款是否可行?

2、原来按融资租赁业务账务处理的情况,现在是否需要做追述调整,直接按预售状态处理?

分析解答:

1、原先按售后回购的方式融资,后因债务人财务困难而修改交易条件,以原作为租赁标的的物业的未来租金收益权(可以变相地理解为物业所有权)抵偿欠款,同时债务人a对差额部分仍有补足义务(抵债后的结余部分则可要求债权人返还),这种情况下a事实上应当在将物业交付出去时终止确认c(固定资产)和d(开发成本)两处物业,并确认终止确认的相关损益。这种情况不应将原收到的融资款由长期应付款科目调整至预收账款,仍应在长期应付款中核算直至实际抵债操作完毕。

2、以前年度按融资租赁处理并不构成会计差错,现在转为租赁权抵债,是因后续情况变化而作出的交易条件修改,不构成前期差错,不应追溯重述前期报表。

分析解答:

当出租人利用财务杠杆原理,用较少的投资来组织一项较大金额的租赁时,此项租赁就称为杠杆租赁。在杠杆租赁中涉及三个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和贷款人。通常情况下,出租人投入占租赁资产20%~40%的资金,就可作为租赁资产的所有者,其余60%~80%的资金则由银行或财团等以无追索权贷款提供,但需出租人以租赁资产作抵押,以转让租赁合同和收取租金的权利作担保。

杠杆租赁的会计问题主要在出租人方面。从出租人角度看,判断租赁分类的五个标准中,除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等于或超过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的90%这一条外,其他均符合直接融资租赁的各项条件。因此,可将其归类为直接融资租赁。但是,用一般的直接融资租赁会计处理方法来处理杠杆租赁,既不能正确反映租赁期间内的收益,也不能反映出租人投资的真正变化。由于杠杆租赁下,在租赁前期出租人的现金流入量要大于现金流出量,租赁后期则正好相反,因此,应采用特定的方法确认和分配杠杆租赁下的收益。我国租赁会计准则未对杠杆租赁的会计处理作出具体规定,本文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有关规定,运用多阶段法,探讨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10、委托租赁会计处理

a公司是一个租赁公司,关联公司b将400万元资金委托给a公司进项融资租赁业务,相关的利息收入归b所有,a公司只获取手续费。该400万元的融资租赁业务下的融资租赁对象、资金用途、金额、期限和利率均由a公司自行确定。现a公司与c公司签订售后回租合同,a公司用其400万元向c采购资产并将其租赁给c公司,账面上对出租行为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应收款-c:431万

贷:资产 400万

待转交增值税 5万

其他应付款-b 26万

问题:是否可认定为委托租赁,会计处理是否正确。相应的长期应收款是否需要计提损失,该损失是否税前可扣除。

分析解答:

“委托租赁”不是会计概念。对会计处理而言,关键在于认定a公司对承租人的收款权利是否独立于向委托方或供应商的付款义务,是否只有在收到款项后才有义务向b支付,a是否承担垫付资金的信用风险。即,应当运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规定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原则,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的金融负债终止确认判断标准,分别考虑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是否满足终止确认条件。

如果金融资产(应收租赁款)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则a应对其计提坏帐准备。

【第6篇】融资租赁会计处理

从一个实例来看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

例: 2023年1月1日泰航租赁公司购入设备一套,账面价值5500000.00元,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给红光医院,租期3年,红光医院发生直接费用20000.00元,泰航公司发生直接费用15000.00元,合同约定红光医院每年支付租金200000.00元,资产余值为100000.00元。,承租人担保余值是50000.00元,独立于承租人和出租人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价值30000.00元。租赁期间,红光医院直接按照直线法对该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租赁期满,租赁期满,资产可以由出租人收回也可以由承租人留购,留购价款为20000.00元。假定担保余值、未担保余值均未发生变化。

一、出租人的账务处理

账务处理前分析:

1、确定租赁期 租赁期=合同确定的租赁期=3年

2、确定最低租赁付款额和最低租赁收款额度

确定最低租赁付款额=租赁期内承租人应支付的款项+由承租人或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价值=200000*3+50000=650000.00元

最低租赁收款额=最低租赁付款额度+独立于承租人和出租人第三方对出租人担保的资产余值=650000.00+30000.00=680000.00元

3、确认应收融资租赁的入账价值及未担保余值

应收融资租赁的入账价值=最低租赁收款额度+初始直接费用 =680000.00+15000.00=695000.00元

未担保余值=20000.00元

4、确定融资租赁资产的内含利率

设融资租赁内含利率是r,根据租赁内含利率的性质,有:

200000*(p/a,r,3)+(50000+30000+20000)*(p/f,r,3)

=550000+15000

=565000.

令:r1=10%,200000*(p/a,10%,3)+100000*(p/f,10%,3)

=572502

r2=11%,200000*(p/a,11%,3)+100000*(p/f,11%,3)

利用内插法,r=10%+(572502-565000)/(572502-561862)*1%

=10.7018%

5、确认未实现的融资收益

未实现的融资收益=(最低融资租赁收款额度+初始直接费用+未担保余值)-(最低租赁收款额度+初始直接费用现值+未担保余值的现值)

=(680000+15000+20000)-《200000*(p/a,10.718%,3)+(50000+30000)*(p/f,10.708,3)+15000+20000*(p/f,10.708,3)

=135000元

泰航租赁公司(出租人)会计分录

1、租赁期开始日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695000

未担保余值 20000

贷:融资租赁资产 565000

银行存款 15000

未实限融资收益 135000

同时,按照 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未担保的余值 的现值之和 与租赁资产账面余额的差额:

借: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 15000

贷:融资租赁资产 15000

2、采用实际利率法对未实现融资收益在租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配,确认当期的融资收入,编制未实现融资收益分配表

未实现融资收益分配表 单位:元

日期

年租金

确认的融资收入

租赁投资净额

租赁投资净额余额

(1)

(2)=期初(4)*10.7018%

(3)=(1)-(2)

期末(4)=期初(4)-(3)

2023年1月1日

565000

2023年12月31日

200000

60465

139535

425465

2023年12月31日

200000

45532

154468

270997

2023年12月31日

200000

29003

170998

100000

合计

600000

135000

465000

3、收到租金,并确认融资收入

借:银行存款 200000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2000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60465

贷:租赁收入 60465

以后各期收入处理同上

4、租赁期满的会计处理

(1)期满返还租赁资产,由于存在担保余值和未担保余值,故会计分录如下

借:融资租赁资产 115000

贷:长期应付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95000

未担保余值 20000

(2)承租人留购租赁资产的情况,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95000

营业外支出--处置飞流动资产损失 20000

贷:应收融资租赁款 95000

未担保余值 20000

二、承租人的账务处理

1、红光医院租入设备时,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相当于买价) 600000

未确认融资费用 135000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735000

2、承租人支付费用如运输费、安装费、调试费用等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2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

3、每期支付租金的会计分录

借 :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20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0

4、确认利息费用时的会计分录

借:财务费用 60465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60465

以后各期处理相同

5、每月计提折旧时的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或制造费用) 13888.88

贷:累计折旧 13888.88(600000-100000)/3/12

6/租赁期满,承租人对租赁资产有三种选择:返还资产/留购/优惠续租

(1)租赁期满,承租人向出租人返还资产时:如果存在担保余值,会计分录如下:

借 : 长期应付款 --应付融资租赁款

累计折旧

贷: 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如果不存在担保余值,会计分录

借: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2)租赁期满,如果承租人优惠购买,支付买家时,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贷:银行存款

同时将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转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

借:固定资产-自有固定资产

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3)租赁期满,承租人优惠续租,则应视同该项租赁一直存在,而做出相应的会计处理

【第7篇】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

【问:】经营租赁中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以及融资租赁中承租人发生的融资费用应当如何处理?

出租人对经营租赁提供激励措施的,如提供免租期或承担承租人的某些费用等,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如何处理?

企业(建造承包商)为订立建造合同发生的相关费用如何处理?

答:

(一)经营租赁中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是指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金额较大的应当资本化,在整个经营租赁期间内按照与确认租金收入相同的基础分期计入当期损益。

讲解:

在2023年12月新颁布的《租赁》会计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发生的与经营租赁有关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资本化,在租赁期内按照与租金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分摊,分期计入当期损益。”

可见,最新的租赁准则,对经营租赁中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的处理,充分体现了会计上的配比性原则。

承租人在融资租赁中发生的融资费用应予资本化或是费用化,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处理,并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进行计量。

原旧借款费用准则规定不适用于与融资租赁有关的融资费用,该条解释拓宽了新借款费用适用范围。

由于未确认融资费用摊销形成的利息支出本质上属于借款费用,因此其资本化/费用化也遵循借款费用准则的一般规定。该条解释解决的就是这个问题。

根据该条解释的要求,我们需要明确两个问题,一是融资费用的计量问题,二是融资费用的承担归属问题。

例1

甲公司2023年12月31日融资租赁的方式租入一项固定资产,并在2023年6月30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2023年12月31日,按照租赁准则的计算,确认的融资费用10万元。

这10万元的融资费用,再按照借款费用准则计算,其中5万元需要资本化,5万元需要费用化。

(二)出租人对经营租赁提供激励措施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出租人提供免租期的,承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免租期内应当确认租金费用;

出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免租期内出租人应当确认租金收入。

在2023年12月新颁布的《租赁》会计准则中,已取消了承租人关于经营租赁的规定,将承租人会计处理由双重模型改为单一模型。

即承租人除了短期租赁和低价值租赁以外,采用与融资租赁会计处理类似的单一模型。

而出租人总体上继承了原租赁准则中有关出租人的会计处理规定。

例2

乙公司2023年1月1日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一项固定资产,租期三年,租金总额为12万元。

2023年免收租金,2018和2019两年每年租金6万元。

本例中虽然2023年免收租金,甲公司应当将12万元租金在三年内分摊。

假设按照直线法计算,三年每年需要确认租金收入4万元。

2.出租人承担了承租人某些费用的,出租人应将该费用自租金收入总额中扣除,按扣除后的租金收入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配;

承租人应将该费用从租金费用总额中扣除,按扣除后的租金费用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摊。

讲解:按照最新的租赁准则,这段规定的是关于经营租赁,我们主要考虑出租人的会计处理。出租人应将该费用自租金收入总额中扣除,相当于租金收入的减少。

(三)企业(建造承包商)为订立合同发生的差旅费、投标费等,能够单独区分和可靠计量且合同很可能订立的,应当予以归集,待取得合同时计入合同成本;

未满足上述条件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建造承包商与客户在进行商务谈判时,有可能签订一项合同,也有可能达不成一致意见,商谈的结果具有不确定性。

该条解释要求费用能够单独区分和可靠计量且合同很可能订立的,应当予以归集,待取得合同时计入合同成本,否则计入当期损益。

不过,2023年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将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

该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应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但是,该资产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所以,相关业务还应当以最新颁布的准则要求进行处理。

【第8篇】融资租赁服务费会计处理

在法律实务中,经常会遇到双方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及相关合同均未实际履行,但是在合同中有条款载明对方已经履行合同义务了,而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相应的费用。在这种情况下该如何救济呢?

下面我们用一个案例来进行分析:

甲公司、乙公司共同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出售设备并进行售后回租。同时,乙公司为了进行融资租赁与甲公司签订了《咨询服务合同》,约定乙公司委托甲公司提供融资租赁、财产管理咨询等服务,咨询服务费为人民币500万元,同时约定甲方在订立合同前已经为乙公司提供了的足够的咨询服务。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完毕该笔费用。但《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及《咨询服务合同》未实际履行合同,在《咨询服务合同》已经明确写明甲公司提供了咨询服务的情况下,乙公司能够追回已经支付的咨询服务费?

乙方能够使用的追索手段:

1、乙方享有合同单方解除权,主张解除合同,返还款项

乙公司与甲公司之间签订的《咨询服务合同》实质上为委托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的法律规定,乙公司享有任意解除权,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发送解除合同的通知函,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咨询服务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甲公司公司没有提供咨询服务,应当退还乙公司已付的服务费。

2、证明《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名为融资租赁,实际为借款合同,《咨询服务合同》没有履行可能

乙公司与甲公司之间的《咨询服务合同》一开始就是为了能够融资租赁合同能够顺利进行而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实质为借款合同则《咨询服务合同》丧失了履行依据,且融资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并未实际履行,乙公司可以以不具有提供相关服务的可能为由要求甲公司退回已付的款项。

那么如何证明《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实际为借款合同?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237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做出认定,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融资租赁兼具“融资”与“融物”的双重特点缺一不可,其包含两个交易行为,一是出卖人和出租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一是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两个合同互相结合,构成融资租赁合同关系。本案中,因《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并未实际履行,则只能从合同约定上判断双方是否构成了“买卖合同关系”与“租赁合同关系”,从甲乙双方未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入手简单些,比如证明乙方对于合同中约定的融资物无处置权,且甲方明知,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非融资租赁,而是出借资金;或者证明租赁物所有权从未从岀卖人处转移至出租人,甲公司在租赁期内只是名义上享有设备所有权,无法起到对租赁债权的担保作用,该类融资租赁合同没有融物属性,仅有资金空转,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应属借款合同。

《咨询服务合同》是为《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履行提供融资租赁咨询服务的,没有融资租赁行为,则咨询服务也不可能存在,即使双方在《咨询服务合同》中写明甲方已经提供了咨询服务,但明显与实际情况不符,法院仍有判决返还咨询服务费的可能。

律师提醒:

虽然乙公司已经在《咨询服务合同》中认可甲公司提供了咨询服务合同,该自认虽不构成诉讼中的自认,但会成为对方主张其提供咨询服务合同的证据,存在法院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认可甲提供了咨询服务、驳回乙公司请求的风险。因此最后提醒大家在签订合同中对于这种已经履行义务的条款要尤为注意,避免后期产生纠纷对己方障碍,哑巴吃黄连,有苦难言。

融资租赁会计处理2023(8个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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