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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增值税项目有哪一些(20篇)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27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20篇优质的免征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免征增值税项目有哪一些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免征增值税项目有哪一些

【第1篇】免征增值税项目有哪一些

免征增值税项目: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第2篇】不超过三万免征增值税

关于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问题,有个朋友这么问我,详见截图

其实,这种 回答很不严谨,毕竟还有很多月销售额超过三万的纳税人不用缴税,原因如下:

1、享受免税待遇的纳税人。比如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享受免税待遇,不管小规模还是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无论多少,只要是真实的,请注意,一定是真是的,就可以免税,向税务局申请备案后就可以享受免税待遇。此外,除自产农产品外,还有很多可以免税的,比如流通领域的蔬菜、鲜肉、鸡蛋、书籍都可以直接免税,无论销售额的大小,当然了,如果你放弃免税也是可以的

蔬菜在流通领域免税

鲜肉在流通流域免税

关于经销蔬菜、鲜肉的小规模,在流通流域中,虽然可以免税,但是有的时候你的饭店客户会向你要3%的专票,为啥呢?因为你开给饭店3%的专票,饭店可以享受10%抵扣的,这个对于饭店来说实在是太优惠了。当然,如果你的饭店客户非要3%专票,你也不妨跑一趟税务局代开专票吧,毕竟客户是上帝,再说了,你可以要求对方负担税点啊

2、今天谈论的重点是,如果你不是享受上述免税的小规模,有的时候月销售超过了3万(或者说季销售额超过了9万),也是可以不用缴纳增值税的,因为有这么个政策:

2023年底,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2号),延续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的规定,将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统称“原增值税项目”)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统称“营改增项目”)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且分别核算销售原增值税项目和销售营改增项目的销售额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期限延续至2023年12月31日。

看明白了吗?举个例子:某会计师事务所按月申报增值税,2023年11月提供鉴证服务取得收入2.8万元,同月销售财会类软件产品取得收入2.7万元,当月累计收入5.5万元,但是因为要分开核算,原增值税项目的销售额为2.7万元,营改增项目销售额为2.8万元,两类业务的销售额分别均未超过9万元的标准,因此,甲公司取得的上述收入均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这种情况下,希望广大纳税人在享受税务优惠的同时,不要自行调节原增值税项目与营改增项目的收入,以少交税款,我们该交的交,不敢偷漏税的事情

【第3篇】免征增值税与增值税零税率

不征增值税概念解析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行为,不在增值税征税范围内,不征增值税。适用对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常见情形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存款利息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偿住宅专项维修基金资产重组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其他税额计算不计算销项税额

免征增值税概念解析免征增值税是一种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在增值税征收范围内的特定项目,不予以征收。适用对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常见情形《增值税暂行条例》列示的免税项目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15万元(按季申报的,合计季销售额≦45万元),免征增值税。合并计算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其他重点群体创业就业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金融支持金融机构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为农户及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免征增值税技术成果转化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扶贫物资捐赠自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和或购买的物资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分的机构,或直接无偿赠送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其他税额计算不计算销项税额会计处理不涉及税金借: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应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零税率概念解析增值税的零税率是指对经济实体免征增值税的同时,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已支付的进项税款可由退税获得补偿,使零税率商品和劳务价格中不含有任何模块适用对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常见情形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出口业务研发服务设计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承租、期租、湿租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合同标的物在境外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税额计算依法计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办法,外贸企业实行免退办法

税额计算依法计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办法,外贸企业实行免退税办法

我们坚持为有业务疑问的会计同行答疑解惑;给广大从业会计带来前瞻性的行业理念,推动#阳泉#本地会计职业水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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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免征增值税会计处理

疫情期间很多财务人员咨询:免征增值税了,怎么进行账务处理?

疫情期间国家出台了相关行业免征增值税政策,很给力!可是对于免征增值税的账务处理很多人却一头雾水,下面我们将结合税收优惠政策来分析一般纳税人的账务处理。

这是一个财务人员的咨询,对于“一般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服务(9%)1月份已开具普票”的理解,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a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系一般纳税人,实行按月纳税,2023年元月取得客运运输收入1090万元 ,全部开具普通发票,当期进项税额为60万元,不存在期初留抵税额,a公司应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由于我们不知是按申报表减免税金额做免税账务处理,还是按应交增值税金额做免税账务处理,那我们分别按这两个方案来处理,并分析利弊。

方案一:按价税分离进行账务处理

1、价税合计收款1090万元

借:银行存款 1090万元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0万元

(计算:1090÷(1+9%)×9%=90万元)

主营业务收入 1000万元

2、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90万元

贷:其他收益 90万元

如果当期进项税全部与当期销售收入有关,则应该将其进行转出

借:主营业务成本60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60万元

方案二:按价税合计金额记账

1、价税合计收款1090万元

借:银行存款 109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90万元

2、如果当期进项税全部与当期销售收入有关,则应该将其进行转出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60万元

应该选择哪个方案,我们来分析一下:

一、方案一收入按增值税原理进行了价税分离,但存在以下问题:

1、方案一减免的是销项税,若该公司同时存在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如果企业核算不规范的话,可能存在免税项目进项税额虚抵的风险;

2、方案一将减免增值税计入“其他收益”科目后,这将影响“招待费”、“广告费”、“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扣除基数;同时影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收入金额基数;

二、方案二收入虽然按含税价进行账务处理,但在以下方面较为有利:

1、减免税金额可以通过增值税申报表反映;

2、方案二增加了“招待费”、“广告费”、“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扣除基数;同时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认定有利;

3、方案二核算简洁,看到主营业务收入未进行价税分离就会想到相关进项税额要作转出的处理,避免增值税风险。

三、方案一和方案二应纳税所得税额的比较(不考虑其他收入、成本费用的情况):

方案一:应纳税所得额=1000+90-60=1030万元

方案二:应纳税所得额=1090-60=1030万元

方案一和方案二应纳税所得额一致。

综上所述,我们建议对于免征增值税收入,同时开具“价税合计”的免税普通发票账务处理,选择方案二:

1) 按发票金额记主营业务收入;

2) 对转出的进项税额转入主营业务成本;

3)同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第五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一) 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如果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活动密切相关,且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等相关会计准则。

【第5篇】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存在的问题

在企业生产经营中,企业资金周转常常需要通过资金借贷来运行,在金融行业营改增以后,贷款利息收入也纳入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那么哪些行为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呢?看好了!下面这十种利息收入都免增值税!

01

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自2023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注:财税〔2016〕36号)文中原贷款余额总额是在10万元(含)以下。

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

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口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敖发放时的借款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这是国家为了进一步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而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

02

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

03

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04

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05

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收入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06

特定的个人住房贷款利息收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该个人住房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07

特定外汇贷款利息收入

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该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08

符合规定的统借统还业务利息收入

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该项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 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 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09

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

(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

(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4)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自2023年1月1日起不再免税。此前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的票据,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金融机构,是指:

(1)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2)信用合作社。

(3)证券公司。

(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5)保险公司。

(6)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10

应收未收利息的特殊规定

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第6篇】农机免征增值税

问题1:加油站卷式发票丢失需要报销,去加油站系统里查到但无法打印。请问怎么报销?

解答:

卷式发票的特点就是只有发票联而没有记账联或存根联,所以无法采用复印加盖章的方式解决发票的问题。

类似的车票、船票、飞机票等也是这种情况。那么,这种情况该如何解决呢?其实,这个也是有解决办法的: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政策依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2023年修订)》(财政部令第98号)

问题2:包工头开专票每个月开的次数和金额是否有限制呢?

包工头开专票每个月开的次数和金额是否有限制呢?如果想问这个问题可以找什么机构?

解答:

包工头提供建筑施工服务的,如果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注册企业(包括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或在施工地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否则不能开具专票。

如果是以小规模纳税人名义申请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连续12个月内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就需要转为一般纳税人了。也就是说,如果是以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票,连续12个月的金额限制是在500万元以下的。

对于发票开具次数,目前是没有限制规定的,但是前提是业务真实。

问题3:张三家东西入库时和李四家混到一起,财务已经结账半年,库管没法冲红,这怎么办?

解答:

张三家的东西与李四家的东西混到一起,说明两家的基本一样或者属于相同规格的标准件。也就是说,即便是错误了,但是对于库管帐是没有影响的,影响的只是采购渠道(来源)的统计等。因此,如果库管无法冲红的话,可以直接调整账务账。通常情况下,如果库管入库错误,在使用erp等财务软件系统的情况下,下推生成采购发票和会计凭证时,是会导致应付账款挂账错误。

企业在使用erp等财务软件系统的情况下,有些系统管理员设置了不允许库存出现负数,所以在库存已经为0或小于需要冲红的数量时,系统就不需要红字冲销采购入库单。但是,现在是张三与李四混淆了,可以先录入一份正确蓝字入库单,然后再做错误入库单的红字冲销。

问题4:如果员工在境内境外都有收入,如何征收个税?

解答:

(一)基本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以下简称财税公告2023年第3号)第七条也规定: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纳税。

(二)境外所得纳税申报地点

根据财税公告2023年第3号第八条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纳税申报地点分四种情况:

1.在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则向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在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则向户籍所在地或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3.在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且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选择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4.在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三)境外所得的预扣预缴与自行申报

1.境外所得的预扣预缴

财税公告2023年第3号第十一条规定:

居民个人被境内企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称派出单位)派往境外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由派出单位或者其他境内单位支付或负担的,派出单位或者其他境内单位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预扣预缴税款。

居民个人被派出单位派往境外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由境外单位支付或负担的,如果境外单位为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以下称中方机构)的,可以由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预扣税款,并委托派出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中方机构未预扣税款的或者境外单位不是中方机构的,派出单位应当于次年2月28日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外派人员情况,包括:外派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身份证件号码、职务、派往国家和地区、境外工作单位名称和地址、派遣期限、境内外收入及缴税情况等。

中方机构包括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所属的境外分支机构、子公司、使(领)馆、代表处等。

2.境外所得的自行申报

国税发[1998]126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应自行申报纳税:

(1)境外所得来源于两处以上的;

(2)取得境外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代征人的(包括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未按规定扣缴或征缴税款的)。

根据规定须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应在次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之间,向中国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这里所称的中国主管税务机关是指派出单位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无派出单位的,是指纳税人离境前户籍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是指经常居住地税务机关。

说明:财税公告2023年第3号并未涉及到居民个人境外所得自行申报问题的专门规定,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2号)也没有专门规定。国税发[1998]126号部分条款与财税公告2023年第3号等现行规定明显不符了,但是国家税务总局仍然没有明确作废,所以上述的境外所得自行申报的规定依然有效。

(四)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年度汇算

居民个人负有完全纳税义务,需要就境内和境外所得向中国政府纳税。

根据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申请抵免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通过年度汇算办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6号)规定,取得境外所得的居民个人,应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年度汇算期缴,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和《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

问题5:现在还能对2023年的个税汇算清缴进行更正申报吗?

解答: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发现自己多缴税款的,可以在税款结算之日起三年内要求税务局退还多缴的税金。2023年度综合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结算的截止时间是2023年6月30日,因此现在还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三年之内,是可以依法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

具体办理:1.先在个税app上看看,2023年度的年度汇算申报是否还能更正申报,如果能更正申报的话,就直接在个税app上操作;2.如果个税app上不能操作更正申报,可以携带身份证原件以及房屋租赁合同等,到2023年度个税汇算选择的税务局的办税大厅,找税务人员进行人工办理。

问题6:临时工的工资如何发放和申报个税,是按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

解答:

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等非独立个人劳动取得的报酬是有区别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因此,判断劳务报酬所得的关键词是“独立”和“非雇佣”,而工资、薪金所得的关键词是“非独立”和“雇佣”。通常情况下,劳务报酬是独立个人从事自由职业取得的所得。

虽然有上述的规定,但是在实务中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税务局,其实对于“工资薪金所得”或“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别都是不太严格的。

实务操作通常是,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的,就不需要临时工提供税务局代开的发票,用人单位直接造工资表发放工资;如果是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申报的,就需要临时工提供在税务局代开的发票(金额低于500元可以不要)。税务局在稽查时,基本上也是按照这样的口径在执行。

似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申报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是最方便的,但是有些地区或有些单位,又害怕临时工的工资会计入整个单位的工资基数(也是必须的),会导致社保缴纳基数升高,以及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超标(尤其是“工效挂钩”的国企),所以实际上很多单位并不愿意采用这种方式。

问题7:一般纳税人销售苗木免税吗?

解答:

一般纳税人销售苗木分为两种情况:1.自产自销;2.外购后转手销售。

一、增值税的征免情况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因此,苗木属于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业产品,自产自销是免征增值税的,包括销售者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都是免税。

(二)苗木外购后转手销售,也是可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规定: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苗木,通常就是指用于栽种的“种苗”,因此按照上述规定也是可以免征增值税的。

二、企业所得税的征免情况

(一)满足“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 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4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的免税所得,是指企业对树木、竹子的育种和育苗、抚育和管理以及规模造林活动取得的所得,包括企业通过拍卖或收购方式取得林木所有权并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对林木进行再培育取得的所得。

(二)外购苗木直接对外销售的,不能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 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48号)第十条规定: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问题8:期租或程租业务,应该如何缴纳增值税?

解答: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

水路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程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

期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船东负担的业务。

因此,对于期租或程租业务,应按照“交通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

问题9:2023年暂估的成本,2023年4月取得发票误入成本类科目,实际应该计入固定资产。现在应该怎么汇算清缴?

公司原来的会计在20年暂估了50万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21年4月实际取得50.25万的发票为购买机器设备,冲销原凭证后依旧借记主营业务成本且已经完成20年汇算清缴(实际应借记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21年我查账发现错误,现在应该怎么调账?汇算清缴是否要调增?是否可以再次汇算清缴时将这笔资产一次性加计扣除折旧?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6号)规定:2023年度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发布)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023年度暂估的固定资产并一次性税前扣除,且在2023年5月31日前取得了发票,是符合上述两项规定的,因此,税务处理在2023年度税前扣除是没有问题的。由于在2023年度已经一次性税前扣除,因此从2023年度会计差错调整后,固定资产会计折旧金额就不得税前扣除,需要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增。

税务处理没有问题,但是把“固定资产”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的会计处理却是错误的,因此需要会计差错按规定进行调整。

对于会计差错的调整,需要区分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两种情况。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对于重大会计差错需要使用追溯调整法。

(1)重新确认“固定资产”原值,并冲销“主营业务成本”(2023年):

借:固定资产 50.00万元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0.00万元

(2)2023年4月收到发票后补记“固定资产”原值:

借:固定资产 0.25万元

贷:主营业务成本 0.25万元

(3)补记折旧: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万元

贷:累计折旧 ?万元

(4)补提“盈余公积”: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万元

贷:盈余公积 ?万元

(5)最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余额转入未分配利润: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万元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万元

2.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对于会计差错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调整,即在发现会计差错的当期进行调整。

借:固定资产 50.25

贷:累计折旧 ?万元

主营业务成本 ?万元(或借方红字)

【第7篇】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

今天小编就跟大家聊一下企业所得税相关的政策,为了鼓励企业发展,2023年国家也出台了不少关于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有9类收入都可以免税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小编也为大家汇编好了,给各位小微企业主参考参考!

九大类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所谓的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所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符合条件的居民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机构场所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证券投资基金相关收入

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

与北京2023年冬奥会相关的收入

符合条件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取得的保险保障基金等收入

小型微利企业能享受到的特殊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公告,进一步地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从今年起,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小型微利企业年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即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照5%计算税额,100万元以内的仍按照2.5%计算应纳税额。

例如:应纳税所得为120万,应纳税额=100*2.5%+(120-100)*5%=3.5万元

注意:政策中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按照2.5%计算应纳税额。

例如:应纳税所得为80万元,应纳税税款为80*2.5%=2万元

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的资格,从过去工业企业年销售额达到100万元降低至50万元,商业企业年销售额从原先的180万元降低至80万元,小规模企业进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门槛相对会变低。同时,小规模纳税人不论工业企业还是商业企业,增值税征收率由过去的6%和4%一律降至3%。

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降低。其中制造业由7%-20%调整至5%-15%,娱乐业由20%-40%调整为15%-30%,交通运输业由7%-20%调整至为7%-15%,饮食业由10%-25%调整至8%-25%等等。

了解更多税收优惠政策、税收园区、财税实务操作分享、有任何税务相关需求欢迎留言咨询小编。关注小编、紧跟政策,每日更新。小编也会不定时分享节税、避税干货!

【第8篇】符合这种情况免征增值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重症诊疗方案试行第四版印发……本周民生大事与你相关!

1

对月销售额10万元及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公告》提出,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2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重症诊疗方案(试行第四版)》印发

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中医药局,结合奥密克戎变异毒株特点和感染者疾病特征,总结前期医疗救治工作经验,形成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重症诊疗方案(试行第四版)》。《方案》进一步明确了重症高危人群,对未达到重症诊断标准,但是年龄>65岁、未完成全程疫苗接种、合并较为严重慢性疾病的新冠病毒感染肺炎患者,可以按重症病例管理。对重症高危人群进行生命体征监测,特别是对静息和活动后的指氧饱和度等进行监测;强调低氧在重症临床预警方面的作用,轻微活动后指氧饱和度<94%应警惕病情恶化

3

免费配备血氧仪制氧机 助力农村地区疫情防控

近日,农村地区疫情防控工作专班协调对接国家卫健委、工信部、全国工商联,推动为农村地区每个村卫生室免费配备2台指夹式血氧仪,为每个乡镇卫生院配备1台制氧机。截至目前,50%以上的血氧仪已完成配送。专班还协调推动为每个乡镇卫生院配备一台制氧机,协调国家乡村振兴局汇总832个脱贫县11534个乡镇卫生院信息,协调工信部落实资金来源、采购渠道,目前首批产品已经发出;同时会同全国工商联,为脱贫县以外约2.5万个乡镇卫生院配送制氧机

4

保证2023届部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毕业生全部安排到中小学校任教

近日,教育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2023届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保证2023届部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毕业生全部安排到中小学校任教。通过优先利用空编接收等办法,保障符合就业条件的公费师范生有编有岗,全部落实任教学校,严禁“有编不补”。2023年5月底前,确保90%的公费师范生通过双向选择落实任教学校。2023年6月底仍未签约的公费师范生,其档案、户口等迁转至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由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安排到师资紧缺地区的中小学校任教,公费师范生离校前须全部落实任教学校

5

继续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提升农房质量安全

日前,住建部、财政部、应急管理部等11部门联合印发《农房质量安全提升工程专项推进方案》。《方案》明确,到2025年,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任务全面完成,存量农房安全隐患基本消除。《方案》要求,继续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建立部门间数据共享和更新机制,精准识别农村低收入群体等6类重点对象,建立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动态监测机制和住房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及时支持符合条件的对象实施改造。持续推进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危房改造和7度及以上设防地区农房抗震改造,鼓励同步实施农房节能改造和品质提升。

6

《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十四五”规划》印发!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十四五”规划》。《规划》指出,在现有队伍类别基础上,增加重大疫情医疗应急队伍,在全国布局20支左右重大疫情医疗应急队伍,满足国家和区域重大疫情医疗救治需要;各市(州)、县(市、区)要以市(州)、县(市、区)医疗机构为依托,在各县级行政区建设一支基层背囊化医疗应急小分队。项目实施范围覆盖全国2843个县级行政区,每个县级行政区建立一支20人基层医疗应急小分队

【第9篇】小规模免征增值税会计分录

小规模纳税人平时做的会计分录是和一般纳税人有点差别的,特别是在税务这一方面,那么小规模纳税人减免税费的会计分录怎么做呢?如果对这部分内容不了解,那就和会计网一起来学习吧。

为了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国家会出台很多税收减免政策。小规模会计分录应该先按照正常的纳税进行处理。记录好主要的业务收入,然后按照季末税额再确定是否减免

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的会计分录

银行、现金、往来账、成本账、期间费用账,'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记得不能设三级明细科目,因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是不允许抵扣的,期末时直接按贷方余额交税就行了

先按照正常的征税做处理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审批免税种类所需的证明材料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缴纳采用什么方法?

增值税对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征收办法,对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税率称为征收率。

考虑到小规模纳税人经营规模小,且会计核算不健全,难以按增值税税率计税和使用增值税专用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实行按销售额与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建议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一律调整为3%。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只能够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主要有三种征收方式:查账征收、查定征收和定期定额征收。

查账征收: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提供的账表所反映的经营情况,依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税款的方式。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财务会计制度较为健全,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单位。

查定征收: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从业人员、生产设备、采用原材料等因素,对其产制的应税产品查定核定产量、销售额并据以征收税款的方式。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账册不够健全,但是能够控制原材料或进销货的纳税单位。

定期定额征收:税务机关通过典型调查、逐户确定营业额和所得额并据以征税的方式。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无完整考核依据的小型纳税单位。

以上就是有关小规模纳税人减免税费的一些知识点,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想了解更多相关的会计知识,请多多关注会计网!

来源于会计网,责编:哪吒

【第10篇】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

近年来,居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鲜活水产品及水果已经成为家庭日常需求。全国人大代表李小红在今年两会上提出建议,参考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扩大农产品的免税范围,考虑将免税农产品扩大到家庭每日所必需的鲜活水产品和水果。

全国人大代表李小红。受访者供图

目前,鲜活水产品及水果仍然作为初级农产品,在流通环节征收增值税。李小红介绍,为鼓励发展种植和养殖产业,国家陆续颁布了多项农副产品流通环节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对于蔬菜以及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但作为家庭每日必需的鲜活水产品和水果,在流通环节中仍征收9%的增值税。

李小红介绍,为鼓励发展种植及养殖产业,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其中《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李小红指出,政策中所指鲜活肉只包含猪、牛、羊、鸡、鸭、鹅等。如今,鲜活水产品及水果已经成为家庭日常需求,但目前其仍是作为初级农产品需要征收9%的增值税,导致单品价格过高,居民生活压力较大。

李小红提出,将鲜活水产品及水果等生活必需品纳入0税率范围,有助于缓解居民压力,增强居民幸福感,同时扩大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鼓励农民多养殖水产品和栽种果树,让广大农民增收致富。

李小红表示,鲜活水产品及水果对于日常保存及食用时限要求都较高,损耗相对较大,再加上增值税使得这类产品往往价格较高。价格是消费者考虑的重要因素,如果这些产品卖不出去所有损耗均需企业自行承担,企业负担较重。对于鲜活水产品及水果给予增值税优惠,可以促进企业在对保鲜仓库和保鲜全程运输的投入,也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发展。

李小红建议,参考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扩大农产品的免税范围,考虑将免税农产品扩大到家庭每日所必需的鲜活水产品和水果,进一步鼓励农民养殖更多的水产品和栽种果树,既为广大农民增收,也可为国家保护生态环境,同时降低该类农产品流通企业的税负。

【第11篇】门票免征增值税

以下是前一段时间的梳理了,有不少遗漏的地方。欢迎在评论区补充哈!

一、乡村旅游

(一)旅游行业普遍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1)差额征税政策

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

(2)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自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7号)

(3)第一道门票免增值税政策

纳税人提供的下列服务免征增值税:

(2)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4)疫情期间旅游行业优惠政策

公司提供旅游服务取得的收入,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号)

(二)乡村旅游行业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1)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

二、农产品

(一)增值税优惠规定

(1)购进

公司购进未加工的农产品,这一部分农民未缴纳增值税,但公司依旧可以享受增值税扣除。免税农产品扣除率为9%,用于生产加工13%税率货物的扣除率为10%

1. 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 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购买其自产农产品,开具收购发票;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购买农产品,应当向对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普通发票,不得开具收购发票。

(2)销售

1.农产品生产单位外购农产品进行加工后再出售,不属于自产免税农产品,目前按照9%或13%的税率计算交纳增值税。

2.农产品免征情形:

类型

增值税

相关规定

政策依据

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初加工的农产品

免征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4号)

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公司回收后将成品畜禽用于销售

免征

一些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

免征

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

免征

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75号)

(二)所得税优惠规定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包括观赏性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指“牲畜、家禽的饲养”以外的生物养殖项目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48号公告)

(三)印花税优惠规定

对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255号)

【第12篇】免征增值税备案资料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是否要办理备案?

发布时间:2022-09-28 17:59:2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字号:[大][中][小]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分享到: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无需办理备案,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13篇】跨境收入免征增值税

近日,第二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在上海圆满落幕。

“第二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上,一件件展品吸引着目光,一个个“大单”刷新着纪录,一笔笔合作涌动着商机。 规模更大、质量更优、创新更强、层次更高、成效更好,是第二届进博会的目标,也是五洲宾客对进博会的共同印象。 ”

这段来自人民日报的新闻报道振奋人心。进博会作为中国“买全球,惠全球”的重要抓手,为中国企业开启一扇开放、交流、合作的窗口,也因此受到全民关注。

那么今天我们就来学习一个与跨国经营有关的税收问题——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报告。具体怎么办?大家往下看↓

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报告

1、事项名称

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报告

2、申请条件

纳税人发生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等跨境应税行为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的,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规定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

3、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29 号)第八条。

4、办理材料

5、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6、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7、收费标准

不收费。

8、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9、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10、办理流程

11、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纳税人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属于跨境应税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7.纳税人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按规定免征增值税的,该项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全部收入应从境外取得,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

8.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的,应单独核算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准确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其免税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9.纳税人原签订的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合同发生变更,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变化后仍属于规定的免税范围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

10.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享受免税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免税到期或实际经营情况不再符合规定的免税条件的,应当停止享受免税,并按照规定申报纳税。

11.纳税人发生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规定的免税条件、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免税、或者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以及未按照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12.纳税人发生的与香港、澳门、台湾有关的应税行为,参照执行。

13.纳税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免税跨境应税行为,未办理免税备案手续但已进行免税申报的,按照规定补办备案手续;未进行免税申报的,按照规定办理跨境服务备案手续后,可以申请退还已缴税款或者抵减以后的应纳税额;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全部联次追回后方可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

进博会已经成功落幕。那么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的问题,你学会了吗?

【第14篇】2023年顺延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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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的月(季)销售额的口径是什么?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规定,纳税人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计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同时,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仍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2. 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适用对象界定?

答:此次提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政策适用对象就是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以下、身份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人,并无其他标准,与四部委《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的小微企业没有对应关系。

3. 按次纳税与按期纳税的划分标准是什么?

答: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的划分标准问题,现行规定没有明确,此次为了便于基层执行,同时最大限度释放政策红利,总局明确了执行标准,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作为划分标准。凡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均可享受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等特殊规定外,则执行按次500元以下免税的政策。对于经常代开发票的自然人,我们建议主管税务机关做好辅导,引导自然人主动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以充分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4. 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期限是否可以自行选择?

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不同,其享受免税政策的效果可能存在差异。小规模纳税人能否自己选择按月或按季纳税?

答: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为确保年度内纳税人的纳税期限相对稳定,纳税人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能变更。这里的一个会计年度,是指会计上所说的1—12月,而不是自选择之日起顺延一年的意思。纳税人在每个会计年度内的任意时间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选择变更其纳税期限,但纳税人一旦选择变更纳税期限后,当年12月31日前不得再次变更。

5. 小规模纳税人何时可选择纳税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问小规模纳税人何时可以选择纳税期限?

答: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年度内任意时间选择调整纳税期限。一经选择,本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6. 纳税期限变更需要什么资料和流程?

纳税期限变更需要提供什么资料?办理程序是纳税人自行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变更?还是在申报表中选择变更?

答:小规模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纳税期限,无需提供资料。

7. 纳税人季度中变更纳税期限,对享受增值税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有什么影响?

答:纳税人变更纳税期限(包括按月变更为按季或按季变更为按月)的实际申请时间不同,其变更后纳税期限的生效时间不同:如在季度第一个月内申请变更纳税期限的,可自申请变更的当季起按变更后的纳税期限申报纳税;在季度第二、三个月内申请变更纳税期限的,申请变更的当季内仍按变更前的纳税期限申报纳税,可自下季度起按变更后的纳税期限申报纳税。

如按月申报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季度第一个月内申请变更为按季申报纳税,可自申请变更的当季起按季申报纳税,适用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免税标准;如在季度第二、三个月内申请变更为按季申报纳税的,在申请变更的当季仍按月申报纳税,适用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免税标准,可自下季度起按季申报纳税,适用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免税标准。

8. 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从2023年3月1日起成为一般纳税人,公司一季度如何申报,如何享受免税政策?

答:需要在4月份征期内办理两项申报业务:一是办理3月税款所属期的一般纳税人申报;二是办理1-2月税款所属期的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可以按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标准来确定是否享受免税政策。对于纳税人在季度中间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或由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核定为按季的,纳税人对应属期申报销售额均统一以30万元的标准来判断是否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9. 境外单位是否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免税政策?

答:按照现行政策,境外企业不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我国境内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均由扣缴义务人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不适用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10. 国家税务局总局公告2023年4号中销售额30万是指不含税销售额?

答:是的。

11.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是否需要预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第六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问: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答:自2023年1月1日起,实行按季纳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12. 小规模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自行开具专票,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是否需要在预缴地预缴税款?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第六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问:小规模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月销售额不超10万,是否需要在预缴地预缴税款?

答:不需要在预缴地预缴税款。

13. 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是扣除前还是扣除后的销售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第六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问: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指差额扣除前还是扣除后的销售额?如提供建筑服务,是按总包扣除分包后的余额确认是否超过10万还是扣除前的金额确认?

答: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指差额扣除后的销售额。如提供建筑服务,是按总包扣除分包后的差额确认销售额,及是否适用小规模纳税人10万元免税政策。

14. 建筑行业纳税人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如何确定预缴税款时实现的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4号第六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问: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如何判定建筑企业预缴税款时实现的销售收入是多少?纳税人需要自行据实判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吗?

答: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纳税人,在预缴时,应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纳税人应对其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在该表格中“填表人申明”栏签字确认。

15. 在同一预缴地有多个项目的建筑业纳税人总销售额以什么为标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第六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问:一个建筑企业在同一个预缴地有多个项目,每个项目不超10万,但是月总销售额超10万,以哪个为标准?

答:同一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辖区内有多个项目的,按照所有项目当月总销售额判断是否超过10万元。

16.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累计销售额该如何计算?

答:累计应税销售额计算,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的规定执行,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此外,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17.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纳税人,其转登记规定中的“累计销售额”如何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规定第五条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纳税人,累计销售额如何计算?

答:累计销售额的计算标准,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纳税人,累计销售额按差额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18. 转登记规定中累计销售额是否包括免税销售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第五条规定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条件中“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免税销售额是否计入销售额范围?

答:累计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19. 营改增和服务业一般纳税人是否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第五条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问:营改增行业一般纳税人是否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服务业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适用本规定吗?

答:1.转登记不限制纳税人所属行业,符合条件的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可以办理转登记。2.服务业一般纳税人符合条件可以办理转登记。

20. 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是否有行业限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文件第五条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问:本条适用范围是否有行业限制?

答:无行业限制,但明确规定必须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情形除外。

21. 2023年5月1日之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是否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答:可以。

22. 转登记小规模政策是否仍仅适用于原来因较低标准成为一般纳税人的工业和商业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第五条关于转登记为小规模的相关新政,问:是否仍仅适用于原来因较低标准成为一般纳税人的工业和商业企业?如果是因为统一500万标准后的工业或者商业一般纳税人,现在是否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

答:1.转登记不限制纳税人所属行业,也包括营改增纳税人。2.工业或者商业一般纳税人符合条件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23. 2023年以后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有无时间要求?

2023年以后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有时间要求吗?例如:2023年9月注册的公司并进行了信息确认,10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截止目前销售额并未超过500万,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答:无时间要求。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销售额估算累计销售额,确定是否符合转登记的条件。

24. 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只要满足一个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第五条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只要满足这一个条件吗?是否还需要符合其他条件?

答:1.办理转登记的一般纳税人满足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的条件,但是2023年只能办理一次转登记。2.不需要符合其他条件。

25. 是否转小规模条件不再执行总局公告2023年18号第一条?

国家税务局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公告规定了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是否转小规模条件不再执行18号公告第一条,相当于转小规模的条件放宽?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第一条第(一)项不再执行。

26. 如何理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18号第八条中的“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12个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第八条规定,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者连续不超过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转登记纳税人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请问: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12个月如何理解?是否包含转登记日之前月份的销售额?

答:1.如果某一般纳税人自2023年3月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自转登记日下期起连续12个月,是指2023年4月-2023年3月。2.不包括。

27. 如何理解总局关于转登记的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关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规定:“曾在2023年选择过转登记的纳税人,在2023年仍可选择转登记;但是,2023年选择转登记的,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如何理解?

答:如果纳税人在2023年曾选择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允许在2023年再次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但2023年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次数只有1次。

28. 2023年已转登记过的企业能否再转登记?

若纳税人2023年12月31日前按照财税〔2018〕33号文件规定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了小规模纳税人,现在又申请了一般纳税人,还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文件规定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答:已经转登记的纳税人,再次成为一般纳税人的,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在2023年办理转登记,但是只能办理一次。

29. 提供科研开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达到10万元,是否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为了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促进民营经济和小微企业发展,税务总局持续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专用发票试点行业范围。目前已经将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等八个行业纳入试点行业范围。试点行业的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受月销售额标准的限制。

提供科技研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属于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符合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件,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领用并自行开具专用发票。

30. 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调整后,自开专用发票的标准是否同步提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4号公告)第十条规定,“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已经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继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上述情况和销售额标准同步调整外,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事宜按照现行规定执行。”问,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用发票的标准是否同步从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季度销售额超过9万元)调整至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超过30元)?

答:为了进一步便利小微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自2023年3月1日起,试点行业的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受月销售额标准的限制。

31. 是否月销售超过10万元(季度超30万)才可自开专票?

对于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2023年12月31日前未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是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30万元)才可以自行开具专用发票?

答:为了进一步便利小微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自2023年3月1日起试点行业的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受月销售额标准的限制。

32. 政策调整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是否强制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第十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问: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是否强制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答: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33. 月销售额不超10万的未使用税控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去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第十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问:未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是否可以不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而是去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答:对于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原则上不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推行范围。

34. 月销售未超1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能否放弃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第十条:“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问:如果未超过10万元的,是不是可以不使用税控开具发票?

答:免征增值税政策调整后,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也可以自愿不再使用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

35.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是显示实际征收率还是显示***?

答:增值税普通发票: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栏次显示为适用的征收率;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月代开发票金额合计未超过10万元,税率栏次显示***.

36.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如何显示?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栏次显示为适用的征收率。

37. 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显示***,该如何填增值税申报表?

答: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月代开发票金额合计未超过10万元,税率栏次显示***的情况:

若小规模纳税人当期销售额超过10万元(按季30万元),则应当按照相关政策确认当期销售额适用的征收率,准确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对应栏次。

若小规模纳税人当期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30万元),则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规定,将当期销售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当期若发生销售不动产业务,以扣除不动产销售额后的当期销售额来判断是否超过10万元(按季30万元)。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当期销售额来判断是否超过10万元(按季30万元)。

38. 预缴地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时预缴税款可否退还?

按照现行规定需要预缴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选择按季度申报,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在预缴地预缴增值税,但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预缴的税款是否可以申请退还?

答:自2023年1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39. 机构和不动产所在地一致的不动产转让是否需要预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第四条“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除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外,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一)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二)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除其他个人之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问:现在国地税合并之后,如果机构所在地和不动产所在地一致,是否还需要预缴?如不需预缴,在向机构所在地申报时能否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第一条的规定进行减免税?

答:机构所在地和不动产所在地一致,如果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如果超过10万元的,当期仍需预缴税款。

40. 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是什么?

目前增值税起征点是按次不超过500,按月不超过2万;还是按次不超过500,按月不超过3万;还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4号公告提高至按次不超过500,按月不超过10万元?

答:增值税起征点,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执行。即: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无论是此前对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2-3万元(季度6-9万元)免征增值税,还是自2023年1月1日起将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从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至10万元(季度由9万元提高到30万元),都只是对起征点政策的优惠加码,并没有调整增值税起征点。

41.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是超过部分纳税还是全额纳税?

答:按月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需要就销售额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42. 保险公司或者证券公司,为保险、证券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能否享受小微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增值税的免税标准是否月销售额一并调整为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30万元)?

答:保险、证券代理人属于按期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43. 自然人与保险公司签订长期代理合同,且不属于一次性取得收入的,是否可视为按期纳税的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可以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44. 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能否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规定的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时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45.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10万元但季度销售额不超30万能否免征增值税?

答:如果是按月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那么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当月是无法享受免税的;如果是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那么季度中某一个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是可以按规定享受免税的。

46. 增值税免税政策是否只针对按月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该规定是否只针对按月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

答:该规定不仅针对按月纳税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也适用于按季纳税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

47. 按季申报小规模纳税人一月份有销售,二月三月办理停业登记,能否享受按季30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按照政策规定,按季申报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所以,如果一季度销售额合计未超过30万元,是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

48.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标准是适用月度销售额还是季度销售额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4号公告第一条中“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中的“下同”是指整个文件还是仅指第一条按照此规定执行?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中“下同”表示该文件中所有规定,既适用于按月纳税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也适用于按季纳税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

49.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4号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产生的多缴税款可以申请抵扣税款吗?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相应的多缴税款,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小规模纳税发生4号公告第六条所述情形的多缴税款,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因第八条、第九条所述情形产生的多缴税款,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50.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是否有调整?

答: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栏次没有变动,但部分栏次填写口径有变化。《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51. 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剔除不动产转让销售额后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在申报时应注意什么?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当期若发生销售不动产业务,以扣除不动产销售额后的当期销售额来判断是否超过10万元(按季30万元)。纳税人在申报过程中,可按照申报系统提示据实填报不动产销售额,系统将自动提示是否超过月销售额(季度销售额)及填报注意事项。

52. 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现转让不动产,除了按照申报系统提示填报不动产信息以外,还需要填报申报表相关栏次吗?

答:需要填报。小规模纳税人转让不动产,除了按照申报系统提示填报不动产信息以外,还应根据政策适用情况据实填写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相关栏次,完整申报当期全部销售额。

53. 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冲红,当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时,已经缴纳的税款是否可以申请退还?

国家税务局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第八条: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如果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度申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销售额超过10万,但是当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现在对代开的专用发票开具红字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是否可以申请退还?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自行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就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对应的应税行为计算缴纳增值税。公告明确,如果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增值税。

54. 如果缴纳过税款后专票丢失,按现行规定办理了丢失手续,后续开具了红字专用发票,可以申请退还税款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第八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如果缴纳过税款后专票丢失,按现行规定办理了丢失手续,后续开具了红字专用发票,可以申请退还税款吗?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可以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出具红字专用发票后,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经缴纳的税款。

55. 总局公告2023年底4号中“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这句话怎么理解?专票开具后对方公司已认证,再追回能否退税?

答:销方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后,如果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因购买方已将该张专用发票进行认证,无法作废的,可由购买方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并做进项税额转出后,销方纳税人便可以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并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该张专用发票已缴纳的税款。

56. 总局2023年4号公告“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是必须在当期进行处理,还是后期也可以进行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八、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此规定中“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是指必须在当期进行处理申请退还,还是后期也可以进行处理申请退还?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可以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相关文件没有对纳税人开具红字发票的时限进行限制。

57. 原发票无法退回红冲导致的增值税免税政策执行难问题

由于政策出台时间与政策执行始期存在“时间差”,出现税务机关在1月份代开发票多征税款,只能用红字冲回后重新开具,但受票方在异地,不配合将原发票退回,无法开具红字发票冲回,纳税人多缴税款无法退还,使减税降费优惠政策不能执行到位。

答: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下游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为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小规模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在缴纳增值税后方可开具。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7号)规定,如果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需要将增值税税额从进项税额中转出,并填写《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后,由税务机关根据校验通过的《信息表》为销售方代开红字专用发票,并不需要将原发票退回。

58. 符合免税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代开普票时不进行征收税款,还是先征后退?

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月份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2023年第一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但当期因代开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可以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问:符合免税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是代开普票的时候不进行征收税款,还是先征收,申报后在申请退税?

答:符合免税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征收增值税。

59. 租金收入分摊政策的适用范围?

答:按照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这是一项普遍适用的规定。在执行月销售额3万元以下免税政策时,考虑到出租房屋的多为自然人,为充分释放政策红利,也为了促进房地产租赁市场的发展,允许自然人一次性取得的租金收入按期平摊适用免税政策。目前,除自然人以外的其他小规模纳税人不适用此项政策,我们将在下一步统筹研究相关政策的适用范围。

60. 以预收款形式收取租金和到期一次性收取租金是否都可在租赁期分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第四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问:以预收款形式收取租金和到期一次性收取租金是否都属于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

答:自然人以预收款形式收取租金和到期一次性收取租金,均属于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61. 增值税免税标准提高后,其他个人发生销售不动产如何处理?

答:其他个人偶然发生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当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实行按次纳税。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明确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比如,如果其他个人销售住房满2年符合免税条件的,仍可继续享受免税;如不符合免税条件,则应照章纳税。

62. 增值税免税标准提高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标准是否提高?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4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问: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否适用按月10万元按季30万元的规定?

答: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为2万元时,为减轻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人负担,部局两家发文明确,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缴费义务人,同时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这是一项长期有效的政策。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提高至3万元后,部局两家又发文明确,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缴费义务人,同时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但此项政策有明确的执行期限,并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到期停止执行。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提高至10万元后,部局两家也未再相应提高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标准。因此,目前仅有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政策仍继续有效。下一步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征缴问题,财政部正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研究。

63. 未超过免税标准的小规模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是否需要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相关免征增值税的公告,对于月(季度)销售额未超过免税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其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销售额是否需要征增值税?

答:按照现行发票管理有关规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在性质上属于普通发票。因此,月(季度)销售额未超过免税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64. 如何应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造成的上游免税下游抵扣问题?

部分销售摩托车或农用车的纳税人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若当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将会造成销售给一般纳税人的部分存在上游免税下游抵扣的问题。问:如何应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造成的上游免税下游抵扣问题?

答:按照现行发票管理有关规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在性质上属于普通发票,同时还具备增值税抵扣功能。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确保提高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的政策扎实落地,对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3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且下道环节取得相应发票的,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同时,应加强后续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风险防范,依托快速反应机制对识别出的疑点开票行为,及时推送基层核实处理。

65. 如何保持税控服务单位对不收取服务费的小规模纳税人的服务质量?

由于月销售额10万以下(按季纳税3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没有税款可以抵减税控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根据《关于免收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服务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对于这部分纳税人暂不收取服务费,可能影响技术维护服务单位的服务质量。

答:税务总局已经约谈两家税控服务单位总部,对使用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同时享受10万元免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要求其保证服务质量。各级税务机关要履行好监督职能,确保税控服务单位能够按规定为此类纳税人提供服务,及时为纳税人解决各类问题,保障服务质量。

66. 按次申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能否按月享受未达10万元增值税免征政策?

答: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作为划分标准,凡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为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都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除特殊规定外,则执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有关规定,每次销售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税,达到500元的则需要正常征税。对于经常代开发票的自然人,建议基层税务机关辅导纳税人主动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以充分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67.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当期有留抵,转成小规模纳税人之后,该如何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局总局公告2023年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或者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统一调整转登记日当期(即一般纳税人期间最后一期申报)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具体处理方式,按照 18号公告规定执行。

68.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能否享受10万元以下增值税免税政策?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以下简称“4号公告”)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合计月(季)销售额未超过免税标准的,其包含销售不动产在内的所有销售额均可享受免税政策。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个人销售住房,符合现行政策规定的,可以相应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举例说明:

例1:按季纳税的a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季度仅发生一笔销售不动产行为,销售额为29万元,未超过季度30万元的免税标准,则该纳税人一季度29万元的销售收入,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例2:按月纳税的b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月销售货物的收入4万元,提供服务的收入3万元,销售不动产的收入2万元。合计月销售额9(=4+3+2)万元,未超过10万元免税标准,该纳税人当月销售货物、服务和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9万元,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69. 其他个人在2023年采取预收款方式出租不动产,一次性取得2023年及以后租赁期的预收租金收入,月均租金超过3万元但未超过10万元的,能否申请退还2023年及以后租赁期对应的增值税税款?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将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提高至10万元的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个人在2023年采取预收款方式取得的2023年及以后租赁期的不动产租金收入,应适用原月销售额3万元(季度9万元)的免税标准,因月均租金超过3万元缴纳的增值税,不能申请退还。

70. 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已申报纳税但未开具发票、转登记前业务发生销货退回需要冲红、以及开具错误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在转登记后如何开具发票?

答: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已申报纳税但未开具增值税发票,在转登记以后需要补开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补开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发生上述行为,需要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当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开具。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的特定纳税人,可以通过离线方式开具增值税发票。

71. 对于已经实行汇总纳税的一般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年销售如果达不到500万元,该分支机构能否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答:实行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在取消汇总纳税后,符合转登记条件的可以办理转登记手续。

72. 按月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上月发生的销售在本月发生销售退回,本月实际销售额超10万元,如何确定本月销售额能否享受增值税免征优惠?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因此,发生销售退回的小规模纳税人,应以本期实际销售额扣减销售退回相应的销售额,确定是否适用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73. 新办或注销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是按照实际经营期享受还是按季享受优惠?

答:从有利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的角度出发,对于选择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不论是季度中间成立还是季度中间注销的,均按30万元判断是否享受优惠。

74.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在2023年1月1日后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对应的租赁期在2023年1月1日之前的,能否享受4号公告相关优惠政策?

答:纳税人应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判断是否适用税收优惠政策。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12月31日前的,按月均租金是否超过3万元的标准,判断是否免征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1月1日后的,按月均租金是否超过10万元的标准,判断是否免征增值税。

75. 成品油销售企业(加油站)是否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4号第五条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无行业限制,但明确规定必须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情况除外。按照《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要求,成品油零售加油站一律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此成品油零售加油站不能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76. 行政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委会等非企业性单位,对外出租不动产收取的预收款,能否以分摊后的销售额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普惠性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非企业性单位一次性收取租金取得的租金收入,不适用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政策规定,不能以分摊后的销售额享受普惠性免税政策。

77. 孵化器自用或出租等方式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产权权属不为企业所有,为零租金租入房产或为有租金租入房产,且此房产有不动产经营租赁收入,房屋租赁收入或房屋转租收入。对于产权不属于孵化器的不动产,对其取得的不动产租金收入,是否可享受经营租赁收入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不动产租赁服务属于经营租赁服务。

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是转让不动产使用权的行为,不涉及所有权。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向在孵对象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对其取得的不动产租金收入,可以享受科技企业孵化器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78. 纳税人在季度中间开业、注销、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或由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统一以30万元的标准判断是否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对于金三升级调整前按实际经营期计算没有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是否予以退(抵)税?

答:纳税人在季度中间开业、注销、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或由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统一以30万元的标准判断是否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在金三系统升级调整前,已按照实际经营期计算没有享受政策的,予以退税。

79. 按次(日)纳税,免征增值税限额为500元以下,能否提高标准?

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起征点适用于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其中,按期纳税的个体工商户起征点较高,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自然人,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2023年起,为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国务院决定,对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单位,免征增值税,与按期纳税的个体工商户的起征点政策取齐。此后,对包括个体工商户在内的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不断加大,免税标准逐步提高到月销售额10万元。在这个过程中,按次纳税的起征点并未同步调整。下一步,我们将结合增值税立法,配合财政部统筹研究解决按次纳税的起征点问题。

此外,为扩大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受益面,总局已经明确,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作为划分标准。凡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30万元)的,都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对于经常代开发票的自然人,建议各地引导其主动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以充分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第15篇】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文件

农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很多的,我们在实际工作中要认真利用,下面我将梳理一些常用的政策,分享给大家。

一、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需要注意的是:销售自产农产品免税,销售外购的农产品,以及对外购农产品加工后进行销售的产品不免税。

财务人员核算时,对于免税的农产品和不免税的农产品要分开核算。

从事农产品销售的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不免增值税。

二、对于销售种子、化肥、农药、有机肥料、农用机械等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

三、从事部分鲜活肉产品、蛋产品销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产品、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指猪肉、牛肉、羊肉、鸡肉、鸭肉、鹅肉及其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巴、骨头、蹄爪、翅膀等。

这里要注意,免征增值税的是鲜活肉产品,而不是加工后的肉产品,香肠、烤肠等加工后的肉产品不免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及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要注意,免征增值税的是鲜活蛋,加工后的是不免增值税的,比如腌制的蛋产品,已经用鸡蛋、鸭蛋、鹅蛋为原材料制作的糕点也不免增值税。

四、流通环节从事蔬菜销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批发市场里面的批发商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菜市场零售蔬菜的摊位也免征增值税。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加工的蔬菜,也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也就是说,从事蔬菜配送的纳税人将蔬菜清洗、分装后进行销售,也是免征增值税的。

【第16篇】国际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

晨报讯(张微 半岛晨报、39度视频记者肖崟崟) 大连新机场建设得到大连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今年以来,大连税务部门更是通过5笔总计2400余万元的留抵退税为新机场建设注入了税务力量。

据了解,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决策刚一出台,为了帮助航空运输业重点企业及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到大连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场集团)开展上门辅导,帮助企业顺利享受政策红利,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助力新机场建设。

机场集团财务负责人介绍说,作为航空运输业企业,受益于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公司今年累计享受近2400万元退税,缓解了疫情形势下公司的资金压力。2023年以来,公司共享受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减免、增值税留抵退税等税收优惠合计8250余万元。每一笔税收优惠都让企业感受到了国家为企业保驾护航的有力支撑,让企业提振发展信心,更加专注于新机场的筹备建设。

【第17篇】供热企业免征增值税

近期,我国北方已进入供暖季。为支持居民供热采暖,国家对部分地区的供热企业在增值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给予税收优惠支持。具体如何规定,一起来学习一下↓

供热企业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供热企业,即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2.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单独核算。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增值税。

3.供暖期,是指当年下半年供暖开始至次年上半年供暖结束的期间。

4.享受优惠政策的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3年第6号)第二条

为居民供热的供热企业使用的厂房免征房产税

【享受主体】

供热企业,即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免征房产税。

【享受条件】

1.对专业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

2.对兼营供热企业,视其供热所使用的厂房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所使用的厂房是否可以区分,按照不同方法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可以区分的,对其供热所使用厂房,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难以区分的,对其全部厂房,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其营业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3.对自供热单位,按向居民供热建筑面积占总供热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免征供热所使用的厂房的房产税。

4.享受优惠政策的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3年第6号)第二条

为居民供热的供热企业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供热企业,即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1.对专业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兼营供热企业,视其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是否可以区分,按照不同方法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可以区分的,对其供热所使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难以区分的,对其全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其营业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3.对自供热单位,按向居民供热建筑面积占总供热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免征供热所使用的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4.享受优惠政策的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3年第6号)第二条

摘自《支持绿色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

【第18篇】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继4月29日财政部下发了金融业营改增的“打补丁”文件后,财政部再“打补丁”,将进一步扩大金融同业免征范围。

6月23日,财政部税政司加急下发了《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补充通知征求意见的函》,征求意见稿中将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持有金融债券和同业存单所取得的利息收入,纳入金融机构营改增试点中“金融同业往来”的适用范围。

营改增以后,大部分行业税负都明显降低,而金融机构却叫苦连天,原因是营改增以后税负不降反增。具体表现在哪里呢?重点在金融同业往来科目项目中。在营业税制下,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在银行间市场中,大量的同业拆借交易通过债券回购(属于金融机构往来)完成,道理很简单,债券是作为抵押品的信用增信工具。而在增值税制下,通过债券抵押获取资金的交易,需要缴纳增值税,这就导致了商业银行的资金成本被迫提高,并最终带来了债券市场的抛售浪潮。这是金融机构感到营改增后税负不减反增的主要原因。

无可奈何之下,财政部不得不在4月29日与6月23日两次下发文件打补丁,针对的是金融机构的同一个问题—金融机构同业往来增值税问题。财政部以及税务部门在制定增值税改革时还是按照过去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以存贷款主体业务为核心的思维。根本没有想到过去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科目余额非常之小,已经转变到今天的相当规模的现实。

特别是近几年来,银行等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科目迅速扩大,成为银行业产品创新的重点,也成为逃避金融监管,在金融机构同业往来之间来回倒腾牟利的主要手段。目前仅同业存款一项扩张的令人不可思议,无奈央行把同业存款也纳入到了各项存款之内进行考核;银监会加大了金融机构同业往来之间以及同业往来科目内项目产品的监管。

在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科目中,既有资金来源项目,更有资金运用项目。购买金融债券、质押式买入返售产品、买断式回购交易等等。这其中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形成了大量增值性利息回报收入,而过去不征营业税,现在对号入座应该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无疑加重了金融机构负担。

更为严重的问题是,金融业作为服务业处在产业链的中端。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融资成本的增加包括税负的增加,肯定会转嫁到实体经济企业身上,等于变相间接加重了实体经济的税负。这违背了营改增的目的。

因此,可以说给金融机构两次打上营改增补丁,扩大金融机构同业往来免征增值税范围是完全必要的。

不过另一个问题也必须予以考虑。目前金融资本资金“脱实向虚”现象非常严重,其中一个重要表现就是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信托、证券、基金以及保险之间相互拆借倒腾资金、相互包装出五花八门的同业金融产品甚至高杠杆率产品,通过同业往来科目规避监管,让资金在金融机构之间层层环环谋取各自利益。最终到达实体经济企业手中的资金成本已经高的离奇了。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科目里多环节、多层次、雁过拔毛式的倒腾是全社会融资贵的原因之一。

如果对金融机构同业往来增值税减免过多,或是变相鼓励资金在金融机构之间空转倒腾牟利,同样加重了实体经济企业经营融资成本负担。

【第19篇】小微企业增值税专票免征

1.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免征增值税政策从2023年1月1日开始执行,我公司为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1季度货物销售收入9万,服务销售收入25万,能否分别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

答: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您1季度合计增值税销售额超过30万元,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2.我公司是一家旅游公司,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1季度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50万元,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旅游费30万,1季度可以免征增值税吗?

答: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您为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按季30万元的免税标准,您差额后的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可以免征增值税。

3.我公司是一家从事劳务派遣的公司,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1季度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80万元,支付的工资福利60万,如何填写一季度的增值税申报表?

答:适用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是以差额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享受免税政策。

您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主表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时,应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同时将可以扣除的差额部分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对应栏次中。

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请问一般纳税人500万元的销售额标准,也是按照差额后的销售额计算吗?

答: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二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因此,一般纳税人500万元的销售额标准仍然按差额扣除的销售额计算。

5.我公司为按季申报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季度销售货物4万元,提供服务3万元,销售地下车库20万元。我公司销售地下车库的销售额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您1季度合计销售额为27(=4+3+20)万元,未超过30万元免税标准,您销售货物、服务和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销售地下车库部分无需缴纳增值税。

6.我公司为按季申报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季度销售货物14万元,提供服务10万元,销售地下车库20万元,1季度能否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销售地下车库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3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按季纳税30万元),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您1季度合计销售额为44(=14+10+20)万元,剔除销售不动产后的销售额为24(=14+10)万元,因此,您销售货物和服务相对应的销售额24万元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销售不动产20万元应照章纳税。

7.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从2023年1月1日开始执行,我公司1月份销售收入28万,可以免征增值税吗?还是按季进行纳税申报吗?

答: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您公司一月份销售收入28万元,如果选择按月纳税,则一月份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选择按季纳税,季节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可以免征增值税。纳税期限不同,会直接影响到您公司享受免税政策的效果,因此,请根据实际情况谨慎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8.我公司为商贸企业,是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1季度免税产品销售额20万,应税产品销售额20万,一季度能否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这里的合计销售额既包括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也包括免征增值税销售额和出口免税销售额。您1季度合计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不能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您销售免税产品的销售额可按其他优惠政策规定享受增值税减免税。

9.一般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达到10万元的免不免征增值税呢?

答: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此处的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适用主体为小规模纳税人,而非一般纳税人。

若您符合政策规定的转登记条件,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第五条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请问,营改增纳税人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答:按照公告规定,一般纳税人如果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即可在2023年度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后可享受小微企业免税政策。因此,营改增纳税人满足上述条件的也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11.我公司为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2023年1月取得建筑服务收入20万元,2月和3月无应税收入,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4号的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若您为实行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1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因此,您取得的20万元,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也无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如果您实行按月纳税,1月份销售额已超过10万元,因此,应就20万元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

12.4号公告第六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实务中,很多企业是按项目分别核算的,第一个项目销售额没达到10万,不预缴。当月又有第二个项目销售额也没达到10万,但累计销售额超过10万元,这种情况是否预缴?

答:按照规定,只要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30万元的),就无需预缴税款。如果在同一预缴地的销售额累计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30万元的),则需要预缴税款。

13.我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按月申报,1月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额5万元,当月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3万,是否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无法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了?

答: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您1月应税行为销售额合计8万元,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3万元,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14.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到10万,但属于前期已经纳入自行开具专用发票试点的小规模纳税人,通过开票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分,需要缴税吗?

答:根据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若您自行开具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即使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也需要缴纳增值税。

15.某自然人对外出租商铺,一次性收取2023年年租金96万元,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该自然人对外出租不动产,分摊后月租金为8万元,免征增值税。

16.我公司成立至今未满一年,成立时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现想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请问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或者连续4个季度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标准我们如何判断?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文规定: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

17.已使用税控设备自开专票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是否可以继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第十条规定:已经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继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18.我公司是2023年新成立的鉴证咨询业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但未超过10万元,可否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自2023年8月开始,总局陆续开展了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目前,将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由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扩大至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述8个行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若您在免税标准调整前未申请自开专票,免税标准调整至10万后,小规模纳税人的月度销售额超过10万元或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才能申请自开专票。您属于2023年新成立的鉴证咨询业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30万元),不得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9.我公司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时可以自己开专票,转登记成小规模后还能自开专票吗?

答:根据政策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且转登记日前已作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小规模纳税人,可继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您属于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商贸企业,可继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0.已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是否需要缴销税控设备?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第十条规定: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

21.本次享受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包括哪些?

答:本次享受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税收优惠的纳税人是指所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2.本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的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包括哪些?

答:包括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3.本次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减征比例是多少?

答: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局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我市执行的减征比例由山东省政府制定。

24.关于纳税人类别变化时减征政策适用时间如何规定的?

答:缴纳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自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当月起适用减征优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

25.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经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是否可以继续享受本次减征政策?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税收优惠的,可以叠加享受本次减征政策。

26.纳税人享受减征优惠,是否需要提交其它资料?

答: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征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27.纳税人未及时享受减征优惠的,是否可以办理退税?

答: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减征优惠的,可依法申请退税或者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款。

28.本次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施行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本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20篇】申报免征增值税收入

问:我公司是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月6日转让一间商铺,剔除转让商铺的销售额后,预计1月份销售额在10万元以下,全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请问我公司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吗,申报时应注意什么?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你公司在办理1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填报界面,准确录入“本期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数据,系统将自动计算扣除不动产销售额后的本期销售额。若扣除后的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则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将扣除后的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

免征增值税项目有哪一些(20篇)

免征增值税项目: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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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现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公告如下: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 ...[更多]

  • 境外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13个范本)
  • 境外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13个范本)96人关注

    1.增值税1.1.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1.1.1.进口货物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是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1.1.2.进口货物一律使用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应纳 ...[更多]

  • 免征增值税与零税款(15个范本)
  • 免征增值税与零税款(15个范本)95人关注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今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对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经国务院批准,3月2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制发了 ...[更多]

  •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征额(15个范本)
  •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征额(15个范本)94人关注

    震惊!4月1号起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税壹点》专注总部经济招商,帮助企业合理合法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税负!就在刚刚国家税务局发布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 ...[更多]

  • 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是(15个范本)
  • 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是(15个范本)91人关注

    国家在疫情期间,为了帮助企业抗击疫情,共同度过难关,从2020年开始,发布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让很多企业实实在在的得到了政策优惠,减轻了企业经营发展中,面临的税收压 ...[更多]

  • 免征增值税有哪些(15个范本)
  • 免征增值税有哪些(15个范本)90人关注

    2016年5月1日起,全面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来,增值税已经成为几乎每位纳税人都必须打交道的税种。然而,增值税的免税项目,各位纳税人又是否了解?以下小编为梳理总结了56项 ...[更多]

  • 免征的增值税账务处理(15个范本)
  • 免征的增值税账务处理(15个范本)90人关注

    变了!小6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7月1日起,最新最全的申报及账务处理要按这个来!01小规模增值税最新政策现小规模纳税人有两个增值税最新政策:第一个优惠政策:从4月1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