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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03-03 11:01:03 查看人数: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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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

【第1篇】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相关法律法规汇总(2023年版)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暨广强律师事务所税务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微信号:kwanshu

目录

一、法律法规

1.《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2.《刑法修正案(八)》(主席令[第四十一号])

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主席令[第五十七号])

5.《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二、司法解释及解释性质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

2.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以“挂靠”有关公司名义实施经营活动并让有关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征求意见的复函 (法研[2015]58号)

3.最高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适用法发[1996]30号司法解释数额标准问题的电话答复》(法研[2014]179号)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公通字[2010]28号)

5.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税务机关工作人员通过企业以“高开低征”的方法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高检研发[2004]6号)

6.《全国法院经济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综述》(2004年)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审计署关于咨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问题的函>的复函》 (法函[2001]66号)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3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893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

一、法律法规

1.《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2.《刑法修正案(八)》(主席令[第四十一号])

三十二、删去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

三十三、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规定的“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规定的“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收付款凭证或者完税凭证。

现予公告。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主席令[第五十七号])

为了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进行偷税、骗税等犯罪活动,保障国家税收,特作如下决定: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之一的。

5.《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二、相关司法解释及解释性质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正确适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有关规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不再参照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第一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二、在新的司法解释颁行前,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即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2日

2.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以“挂靠”有关公司名义实施经营活动并让有关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征求意见的复函(法研[2015]58号)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贵局《关于如何认定以“挂靠”有关公司名义实施经营活动并让有关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的函》(公经财税[2015]40号)收悉,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挂靠方以挂靠形式向受票方实际销售货物,被挂靠方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属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主要考虑:(1)由挂靠方适用被挂靠方的经营资格进行经营活动,并向挂靠方支付挂靠费的经营方式在实践中客观存在,且带有一定普遍性。相关法律并未明确禁止以挂靠形式从事经营活动。

(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行政犯,对相关入罪要件的判断,应当依据、参照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9号),挂靠方以挂靠形式向受票方实际销售货物,被挂靠方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属于虚开。

二、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以他人名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即便行为人与该他人之间不存在挂靠关系,但如行为人进行了实际的经营活动,主观上并无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客观上也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不宜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逃税罪等其他犯罪构成条件的,可以其他犯罪论处。

主要考虑:(1)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危害实质在于通过虚开行为骗取抵扣税款,对于有实际交易存在的代开行为,如行为人主观上并无骗取的扣税款的故意,客观上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不宜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系严重犯罪,如将该罪理解为行为犯,只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侵犯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秩序的,即构成犯罪并要判处重刑,也不符合罪刑责相适应原则。

(2)1996年10月17日《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虽然未被废止,但该解释制定于1997年刑法施行前,根据我院《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通知》(法发[1997]3号)第五条“修订的刑法实施后,对已明令废止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和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原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不再适用,但是如果修订的刑法有关条文实质内容没有变化的,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在没有新的司法解释前,可参照执行。其他对于与修订的刑法规定相抵触的司法解释,不再适用”的规定,应当根据现行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规定,合理选择该解释中可以继续参照适用的条文。其中,该解释中关于“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属于虚开的规定,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规定不符,不应继续适用;如继续适用该解释的上述规定,则对于挂靠代开案件也要以犯罪论处,显然有失妥当。

(3)《刑事审判参考》曾刊登“芦才兴虚开抵扣税款发票案”。该案例提出,虚开可以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冲减营业额偷逃税款的行为。主观上明知所虚开的运输发票均不用于抵扣税款,客观上使用虚开发票冲减营业额的方法偷逃应纳税款,其行为不符合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构成要件,属于偷税行为。2001年福建高院请示的泉州市松苑绵涤实业有限公司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被告单位不以抵扣税款为目的,而是为了显示公司实力以达到在与外商谈判中处于有利地位的目的而虚开增值税发票。我院答复认为该公司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以上意见供参考。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3.最高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适用法发[1996]30号司法解释数额标准问题的电话答复》(法研[2014]179号)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如何适用法发[1996]30号司法解释数额标准问题的请示》(藏高法[2014]118号)收悉。经研究,电话答复如下:原则同意你院第二种意见,即为了贯彻罪刑相当原则,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量刑数额标准,可以不再参照适用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在新的司法解释制定前,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可以参照《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2023年11月27日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公通字[2010]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近年来,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始终把严厉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依法查处了一批发票违法犯罪案件,打击处理了一批发票违法犯罪分子,为维护国家税收征管秩序,保证财政收入稳定增长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受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当前发票违法犯罪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发案数量居高不下,作案手法日趋隐蔽,打击难度越来越大。为依法严厉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有效遏制发票违法犯罪活动蔓延,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打击发票违法犯罪的重要性。发票违法犯罪不仅直接诱发各类涉税违法犯罪,危害国家税收管理秩序,造成税收和财政收入大量流失,而且为贪污、贿赂、洗钱、诈骗等其他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国家经济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严厉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事关国计民生,事关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大局,意义特别重大。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深刻认识当前发票违法犯罪的严重危害性,切实把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始终摆在突出位置抓紧抓好。

二、加强协作配合,形成打击合力。在办理发票犯罪案件中,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加强协调配合,及时沟通情况,形成打击合力,提高工作成效。公安机关要主动加强与检察机关的沟通,重大案件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对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要根据检察机关的补充侦查提纲尽快补充侦查。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发票犯罪案件,要根据办案工作的需要适时介入,参加对重大案件的讨论,对案件的法律适用和证据的收集、固定等提出意见和建议。人民法院对于重大发票犯罪案件,要加强审理力量,依法快审快结。

发票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发票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地,包括伪造地、非法制造地、出售地、购买地,也包括运输假发票的途经地。几个公安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发票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包括犯罪嫌疑人经常居住地、户籍所在地,也包括其临时居住地。对管辖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如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要及时提出相关建议。经审查需要指定管辖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依法指定管辖。普通发票的真伪鉴定,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真伪鉴定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 [2008]948号)的规定执行。

三、充分运用法律武器,依法从严打击。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发票犯罪案件要坚持依法严惩的原则,杜绝以罚代刑、以拘代刑、重罪轻判或降格处理。公安机关对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的发票犯罪案件,要迅速立案侦查,全面查清犯罪事实;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要尽快提请批准逮捕并抓紧侦办,及时移送审查起诉。对伪造、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税款发票和普通发票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拘留、罚款等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依法给予劳动教养。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发票犯罪案件,符合批捕、起诉条件的,要依法尽快予以批捕、起诉;对于确实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要制作具体、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人民法院对于发票犯罪要依法从严惩处,对于发票犯罪累犯、惯犯、涉案假发票数量巨大或者大量流入社会的犯罪分子,要坚决重判。上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指导,保障依法及时正确审判发票犯罪案件。

要充分运用没收犯罪工具、追缴违法所得等措施,以及没收财产、罚金等财产刑,加大对犯罪分子的经济制裁力度,彻底剥夺犯罪分子非法获利和再次犯罪的资本。要注重铲除“买方市场”,从源头上遏制发票犯罪。对于购买、使用假发票实施逃避缴纳税款、骗税、行贿、洗钱、诈骗等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坚决依法追究。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购买、使用假发票实施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要依法从严惩处。

四、强化宣传力度,营造舆论声势。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刑罚的震慑力。要大力宣传有关法律和政策,让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发票犯罪的实际危害,提高诚信纳税意识,自觉抵制假发票。公安机关要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动员广大群众积极检举、揭发发票犯罪,形成严厉打击发票犯罪的强大舆论声势。

各地接此通知后,请迅速传达至各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并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分别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5.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税务机关工作人员通过企业以“高开低征”的方法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高检研发[2004]6号)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你室《关于税务机关通过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高开低征”的方法吸引税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请示》(苏检研请字[2003]第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将不具备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虚报为一般纳税人,并让其采用“高开低征”的方法为他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6.《全国法院经济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综述》(2004年)

三、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认定

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本次座谈会讨论的问题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认定、犯罪的认定、犯罪数额的认定以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等几个方面。其中争议较大,且最为核心的问题主要有两个:一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认定问题。二是损失数额的认定问题。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认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定罪标准问题,是大家讨论最为热烈,也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认定中最为核心的关键问题。问题的焦点集中于两个方面:第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客体。与会代表认为,正确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客体是最终确认该罪定罪标准的关键。对此,倾向性观点认为,该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一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秩序,二是国家税收征管制度,二者缺一不可。其中,根据刑法第三章第六节的规定,国家税收征管制度应当属于主要客体。因此,如果虚开行为仅仅破坏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秩序,但未实际危及国家正常的税收活动,只能属于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第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性质。对此,主要存在行为犯、目的犯还是结果犯之争。对于结果犯的观点,大家基本持否定态度,因此,问题的焦点最终归结为行为犯和目的犯之争。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刑法第205条的规定,并未将行为人具有偷、逃税目的作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因此,只要行为人着手实施犯罪并达到法律要求的程度就是完成了犯罪行为。至于行为人有无偷逃税的目的,以及行为人有无实际骗取、抵扣税款,并不影响犯罪的认定。由此可见,该罪属于行为犯而不属于目的犯。另一种观点同意上述观点的结论性意见,但同时认为,刑法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规定为犯罪,主要是为了惩治那些为自己或为他人偷逃、骗取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对于确有证据证实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偷骗税目的,客观上也不会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论处,构成诸如'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等其他犯罪的,应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第三种观点则认为,行为犯是故意犯罪的一种既遂形态,属于犯罪停止形态理论范畴体系,目的犯是故意犯罪的一种类型,属于罪过形式理论范畴体系,因此,行为犯和目的犯并非一对逻辑上的全异关系的概念,而是属于交叉关系,两者并行不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既是行为犯,也是目的犯。尽管刑法第205条并未将其规定为目的犯,但刑法将其规定为危害税收征管罪,具有偷骗税款的目的应当是该罪的应有之意。正如有的金融诈骗犯罪,刑法并未明确规定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并不妨碍对其进行目的犯的认定一样。质言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客体问题与性质认定问题属于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侵犯国家税收征管制度的客体要求客观上决定了该罪的目的犯性质。

尽管上述第二、三两种观点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性质的认识有异,但得出的结论一致,都认为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偷、骗税目的,客观上也不会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虚开行为不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论处。因此,持上述两种观点的论者认为,对于实践中下列几种虚开行为,一般不宜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1)为虚增营业额、扩大销售收入或者制造虚假繁荣,相互对开或环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2)在货物销售过程中,一般纳税人为夸大销售业绩,虚增货物的销售环节,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依法缴纳增值税并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行为;(3)为夸大企业经济实力,通过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增企业的固定资产、但并未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国家税款亦未受到损失的行为。

(二)损失数额的认定

刑法关于损失数额的规定,有的属于定罪数额,直接关系到罪的成立,有的属于量刑数额,影响量刑的轻重。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中,损失数额的性质属于后一类型,主要与行为人的量刑有关,尤其是直接影响到对行为人能否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问题,因此倍受代表们的关注。在讨论过程中,争议的焦点集中于损失计算的截止时间问题。对此,多数代表倾向认为:作为量刑数额的损失数额,其时间的划定应当不同于定罪数额。后者一般可以案发时、立案时、或者侦查终结时为准。前者则不然,如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是以一审宣判前作为时间计算标准的。因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最高刑是死刑,因此,审判机关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从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出发,损失计算的截止时间还可以适当延伸。基于以上认识,代表们指出,骗取国家税款并且在法院判决之前仍无法追回的,应认定为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失,法院判决之前追回的被骗税款,应当从损失数额中扣除。一审判决以后,二审或复核生效裁判作出之前追回的被骗税款,也应从一审认定的损失数额中扣除,并以扣除后的损失数额作为最终量刑的基础。

也有部分代表指出,按照上述方法认定损失数额,势必造成如下结果:在终审判决作出之前,损失数额的认定始终处于不确定的变动状态,一审、二审法院据以定案的事实依据不同,必然导致案件改判率的上升,影响法院判决的严肃性和公信力。此外,上述方法还会带来侦查机关追赃不力的负面影响,因为追回的税款越多,被告人的处罚就越轻。因此建议损失数额的认定最好以侦查终结时为准,个别代表还提出了以立案时或一审判决时作为损失数额计算时间的建议。对于上述代表提出的质疑,持第一种观点的论者表示认同,但认为此乃追求司法公正的代价,从价值权衡的角度看,上述方法仍然不失为一个相对较好的选择。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审计署关于咨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问题的函》的复函 (法函[2001]66号)

国家审计署:

你署审函[2001]75号《审计署关于咨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现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

地方税务机关实施“高开低征”或者“开大征小”等违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属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造成国家税款重大损失的,对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刑法有关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二○○一年十月十七日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

为正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依法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犯罪,现就适用《决定》的若干具体问题解释如下:

一、根据《决定》第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以上的;(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的;(2)虚开的税款数额接近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3)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100万元以上的,属于“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属于“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基本内容。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分子与骗取税款犯罪分子均应当对虚开的税款数额和实际骗取的国家税款数额承担刑事责任。

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照《决定》第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以其他手段骗取国家税款的,仍应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二、根据《决定》第二条规定,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百元版以每份100元,千元版以每份1000元,万元版以每份1万元计算,以此类推。下同)累计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量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1)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2)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30万元以上的;(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量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2)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200万元以上的;(3)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接近“数量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4)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1000万元以上的,属于“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特别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1)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2)因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100万元以上的;(3)给国家税款造成实际损失50万元以上的;(4)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对于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达到特别巨大,又具有特别严重情节,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应当依照《决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伪造并出售同一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量或者票面额不重复计算。

变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处理。

三、根据《决定》第三条规定,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按照本解释第二条第二、三、四款的规定执行。

四、根据《决定》第四条规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非法购买真、伪两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量累计计算,不实行数罪并罚。

五、根据《决定》第五条规定,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构成虚开专用发票罪,依照《决定》第一条的规定处罚。

“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可以用于申请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运输发票、废旧物品收购发票、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等。

六、根据《决定》第六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构成非法制造专用发票罪或出售非法制造的专用发票罪。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50份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00份以上的,属于“数量巨大”;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1000份以上的,属于“数量特别巨大”。

七、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5份以上,或者其他发票50份以上的;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50份以上,或者其他发票100份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50份以上,或者其他发票500份以上的;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500份以上,或者其他发票1000份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发票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盗窃、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发票后,又实施《决定》规定的虚开、出售等犯罪的,按照其中的重罪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9号)

现将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本公告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7月2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39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7.23'专案湖南涉案企业经营业务适用税收政策问题的请示》(湘国税发[2005]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对废旧物资经营企业经营方式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经营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893号)所列情形一致的,可依照国税函[2002]893号文件办理。

二、国税函[2002]893号文件是针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某一种特定经营方式的个案批复,不能作为判定该行业其他经营行为是否涉嫌虚开专用发票的政策依据。根据你局提供的有关情况,你省涉案企业的实际做法与该文件所列情形不尽一致,不应按该文件办理。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893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部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政策处理问题的请示》(闽国税发〔2002]184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关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定性问题

废旧物资收购人员(非本单位人员)在社会上收购废旧物资,直接运送到购货方(生产厂家),废旧物资经营单位根据上述双方实际发生的业务,向废旧物资收购人员开具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在财务上作购进处理,同时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将购货方支付的购货款以现金方式转付给废旧物资收购人员。鉴于此种经营方式是由目前废旧物资行业的经营特点决定的,且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确实收取了同等金额的货款,并确有同等数量的货物销售,因此,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违背有关税收规定,不应定性为虚开。

二、关于税款损失额的确定问题

鉴于废旧物资经营单位按照税收规定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70%的优惠政策,因此应将增值税不能返还的30%部分确定为税款损失额。

国家税务总局

二oo二年十月十日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

近接一些地区反映;在购货方(受票方)不知道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是销售方虚开的情况下,对购货方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不够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法规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如有证据表明购货方在进项税款得到低扣、或者获得出口退税前知道该专用发票是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的法规处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以下简称134号文件),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活动,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现对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论购货方(受票方)与销售方是否进行了实际的交易,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数量、金额与实际交易是否相符,购货方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对其均应按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处理。

一、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与其进行实际交易的销售方不符的,即134号文件第二条法规的“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的情况。

二、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销售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外地区的,即134号文件第二条法规的“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的情况。

三、其他有证据表明购货方明知取得的增殖税专用发票系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即134号文件第一条法规的“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情况。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

最近,一些地区国家税务局询问,对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如何处理。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追缴税款,处以偷税、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纳税人以上述第一条、第二条所列的方式取得专用发票未申报抵扣税款,或者未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按所取得专用发票的份数,分别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是虚开的专用发票,或者让他人为自己提供虚开的专用发票的,应当从重处罚。

四、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追缴税款等行政处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词】何观舒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辩护律师 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第2篇】增值税专用发票号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有这7个常见的难题,快快学起来!

1企业经营地址和注册地址不一致怎么办?

答:当出现企业经营地址和注册地址不一致情况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按照税务登记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上的地址开具。

2增值税专用发票“开户行及账号”怎么填?

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填写企业基本开户行及账号。

3开专票能按照购买方要求随意变更与实际经营不一样的品名吗?

答:不能!销售方开具发票时,应如实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相符的发票,购买方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也就是说卖啥开啥,不得变更。

4开票时不能开具“一批”怎么办?

答:纳税人应严格按照《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开具发票,采用新系统开具的发票不能出现”办公用品”、“材料一批”、“礼品”出现这样的笼统开具行为。比如《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中有一个明细类别是“纸制文具及办公用品”,因此,发票摘要写“纸制文具及办公用品”是符合规范的,但是只写“办公用品”是不符合规范的。

5我们提供的是服务,没有数量标识怎么办?

答:发票上的单价数量,按相关税法规定发票信息需要依次据实填写,销售货物,需要将单价、数量、金额体现在发票上;如果属于服务劳务,确实没有单位数量的可以不体现。

6专票有最高开票限额,需要分两张开具。数量出现小数怎么办?

答:由于开票时有限额,销售货物不能一次性全开,分开开具发票时,会出现数量是小数,比如“0.4台”,只要分开开具的发票数量总额是与实际销售数量相符即可。

7开票人能写管理员么?

答:请如实填写开票人员姓名。

【第3篇】免税产品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免税产品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

免税产品销售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

(1)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向消费者销售的应税货物或提供的应税劳务,消费者没有抵扣进项税的需要,所以不必开具专用发票,只需开具普通发票就可以了。

(2)销售免税产品。免税产品不需要交纳增值税,更不存在进项税额或销项税额的 核算问题,所以不必开具专用发票。

(3)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境外销售应税劳务。我国增值税税法规定,对于出口的应税货物和劳务免征增值税,所以,在销售时不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将货物用于非应税税项目。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属于内部使用的情况。虽然视同销售,但是没有必要自己对自己开具专用发票。

(5)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也属于内部使用问题,不必开具专用发票。

(6)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7)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这些项目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所以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适用范围由粮食扩大到粮食和大豆,并可对免税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

法定项目免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向社会收购的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免税产品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除了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之下是可以进行开增值税发票的,其余的情况对于免税产品是不能开增值税发票的。这点大家需要了解清楚,本文也有详细的内容说明大家可以了解一下,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会计学堂。

【第4篇】增值税专用发票查询平台

文/羊城派记者 黄丽娜 通讯员 江伟波 李长达

图/羊城派记者 宋金峪

羊城派记者从广东省公安厅获悉,近期,珠海市公安机关从税务部门提供的假发票线索入手,打掉了一个利用高科技网络技术,非法制造、销售假发票的庞大犯罪网络。该案也是全国首宗特大利用新型网络技术实施制造销售假发票案。

据了解,该团伙通过群发短信的方式,招揽对增值税普通发票有需求的“客户”,根据客户要求,可以现场刻制相关餐饮、酒店的财务公章,并按要求的时间、金额印制发票。最为特殊的是,这些假增值税普通发票上,也有一个查验二维码,扫码后登陆的是该团伙自己开发搭建的查验平台。因为有了假查验平台的“加持”,公司和单位的财务人员基本分辨不出这种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真伪。

“不仅接一些客户的订单,他们还销售一种软件,通过购买这个软件,购买人自己就可以制售假发票或发展成为和他们一样的制售假发票团伙。”办案人员告诉记者,这种搞“批发”的方式,危害更为巨大。

今年5月下旬,在公安部经侦局和省公安厅经侦局的组织指挥下,该案开展全国统一收网行动,一举抓获了以詹某泽为首的7名提供技术支撑的犯罪嫌疑人。

全国共抓获制售发票团伙人员83名,捣毁涉案团伙窝点45个,现场查获了完整的电子证据资料、缴获假发票37万多份和大批涉案工具。经查,此案涉及假发票数量达110万余份,票面总金额约350多亿元,受票客户共约24.8万家,遍及全国30个省市。

来源 | 羊城派

责编 | 张德钢

审签 | 张德钢

实习生 | 梁敏婷

【第5篇】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的区别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都是纳税人发生应税项目的时候开具的业务凭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有条件的开局增值税普通发票。从用途上区分,增值税专用发票专门为一般纳税人有条件的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而对于小规模纳税人不具备这样的用途。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反而不利,例如在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时受到限制。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开具发票方面: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开具普通发票(税额为销项税),税率一样。

取得发票方面:如果购买货物、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为进项税),应纳税额则为(销项税-进项税),如果取得普通发票,应纳税额为(销项税-0),所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最好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

举例,2023年6月开票收入113万元,销项税13万元,当月购买货物、服务90.4万元,全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10.4万元,7月应纳增值税=13-10.4=2.6万元。如果部分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那么以上算式只计算专用发票的税额。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开具发票方面:一般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客户有要求也可以到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个行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论开具何种发票,在哪里开具,增值税税率为小规模纳税人税率3%(普通货物)。

取得发票方面: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都不能抵扣进项税,按开票收入计算应交增值税。

【第6篇】6个点增值税专用发票

最近老表哥收到一个朋友发来的问题,他问“客户要开5万的专票,5万是含税的,现在开票是1个点,我们要交哪些税?收客户几个税点合适?”

然后老表哥就该问题作出解答,同时分享给所有有此疑惑的朋友,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首先根据相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交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1、增值税:2023年因为疫情原因,国家有相关优惠政策,3%的税率降为1%,一直延续到2023年12月31日。

2、城建税(增值税+消费税):实际纳税额*适用税率,这里的适用税指纳税人所在地市区的税率为7%,在县城、镇、大中型工矿企业不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不在市区、县城、镇的税率为1%。

3、教育附加(增值税+消费税):实际纳税额*3%。

4、地方教育费附加(增值税+消费税):实际纳税额*2%。

以上内容即表示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税。

那用对应的税率计算应为:

①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

增值税=50000元(含税销售额)÷(1+1%)x1%=495.0495元;

②城建税

应纳税额=增值税*适用税率*50%(减半征收)

城建税=(495元(增值税)+7%)x50%(减半征收)=17.325元;

③教育附加税(月销售额未达10万元不征收教育附加税)

实缴增值税*3%征收税*50%(减半征收)

教育附加税=495(增值税)x3%(征收率)x50%(减半征收)=7.425元;

④地方教育附加税(月销售额未达10万元不征收教育附加税)

实缴增值税*2%*50%(减半征收)

地方教育附加税=495(增值税)x2%(征收率)x50%(减半征收)=4.95元;

计算到这里就比较明显了,有两种可能,一种是月销售额未达10万元的,一种是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他们分别是:

①未达10万元的税费:增值税+城建税=495+17.325=512.325元;

②超过10万元的税费:增值税+城建税+教育附加税+地方教育附加税=495+17.325+7.425+4.95=524.7元;

至于要收客户几个点的税率,就看你自己怎么决定了,但是个人建议不易收取过多,毕竟交易是长久的,这点利益不要也罢。

【第7篇】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证明

空白发票遗失登报

今天给大家简单科普几点,丢失发票可不是小事,首先的一点还是要区别发票的类型,丢失空白发票后就是向税务局报告,然后接受处罚,值得注意的是向税务局提交报告时还需要先登报挂失,发票是作为缴纳税款的一个凭证,不能随意的重开,丢失则应当在次日书面报告税务局,并公开声明其丢失的发票已经作废。如果是增值税的发票丢失,可以交税务部门确认并出具为抵扣税证明,办理相关手续后,重开;若已抵扣税了就不得再重开了。那么问题来了,空白发票遗失登报具体怎么办呢?

遗失声明的要求是: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进行刊登。如果有省级报纸,国家级报纸能刊登肯定能用,也更好,好在哪里呢?因为这些报纸发行量大,刊登价格可能会比市级报纸便宜很多。

现在登报无需出门,线上处理,省时省心,今天在这里我推荐给大家一个线上登报的方便方法:

联兴财税登报操作步骤

1.打开联兴财税,首页搜索:登报点点

2.进入登报点点,点击极速登报办理开始登报

3.选择证件类型根据模板填写内容,就可以询价登报啦

说起空白发票遗失登报,我也是想起了近期发生的一件事,让我印象深刻。我的一个大学学长弟家里也是比较有钱的,平时爱好也不多就是喜欢摆弄摆弄小物件,去年心血来潮开个个物流公司,但自己也是不上心,去年也是亏了不少钱,经营不善+疫情原因,最近也是来咨询我,也是不小心把空白发票遗失了,因为员工也不太有概念,所以只能来询问我我。那空白发票遗失登报的一些具体流程,因为他觉得这也不是一件小事,后续可能会产生巨大的纠纷与麻烦。

【第8篇】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一步:打开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点击发票使用模块,点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发票)

第二步:点击增加,选择申请的票种,填上每月最高领票的数量,单份最好限额不让填写是灰色的,这个不用填写;如果不是首次申领,点击修改,修改最高领票数量;

第三步:填写经办人、资料采集、然后保存提交就可以了,等待税务人员审核;

保存提交

审核通过,登录电子税务局查询如下图:已经审批通过了;

增值税专票申请成功

注意事项:首次申请批复的是千元版的专票、如果版本小不能够满足公司发展需要,还可以申请改版;

改版步骤如下:

第一步:点击税务行政许可,找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

第二步:选择发票种类、选择最高开票限额、填上申请理由;

第三步:点左下角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填写经办人、联系电话如图保存提交等待审批就可以了;

第四步: 登录电子税务局,登录后点击我要查询、看改版审批成功了。

审批成功了

是不是很简单啊!你学会了吗?不会的小伙伴可以私聊我哦。

【第9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费

作者:税务诉讼律师王如僧,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前言

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偷逃企业所得税、消费税等非增值税类税款的,很多时候不构成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理由是此罪保护的客体仅限于增值税。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以“挂靠”有关公司名义实施经营活动并让有关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的复函》的规定,可以确定此处的税款特指增值税。

在该复函中,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规定:

“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危害实质在于通过虚开行为骗取抵扣税款,对于有实际交易存在的代开行为,如行为人主观上并无骗取的扣税款的故意,客观上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不宜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系严重犯罪,如将该罪理解为行为犯,只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侵犯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秩序的,即构成犯罪并要判处重刑,也不符合罪刑责相适应原则……”,

另外,最高院研究室还规定:

“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以他人名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即便行为人与该他人之间不存在挂靠关系,但如行为人进行了实际的经营活动,主观上并无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客观上也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不宜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逃税罪等其他犯罪构成条件的,可以其他犯罪论处。”

众所周知,发票功能作为一种收付款凭证,具有两项功能,分别为抵扣功能、票证功能。

前者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服务时,发票上记载的进项税额可以在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以此少交一部分增值税;后者是指纳税人可以凭发票证明其在交易过程中支付的成本或者费用,以此少交一部分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

前者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特有的功能,后者是所有的发票均具有的功能。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在此处使用的字眼为“抵扣”,其实就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功能,抵扣功能只会直接影响到增值税款,并不会影响到企业所得税、消费税等其他税款,所以此处的税款应该是特指增值税。

第二,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并颁布的,在“2023年度影响力税务司法审判案件”中排名第二的王超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中,也体现出此处的税款是特指增值税。

在该案中,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出:

“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作为犯罪处理始于1995年,当时的立法目的在于惩治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危害增值税制度的行为,保护我国增值税税收。此后,随着社会发展,实践中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开始多样化。出现了有真实交易的代开行为、不会造成增值税流失的虚开行为、为虚增利润而虚构交易造成的虚开行为等等。这些行为与为骗取抵扣增值税税款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在社会危害性上有显著不同,也超出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法目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实际情况,以答复、指导案例、复函等方式,多次重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法目的。明确不以抵扣税款为目的,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损失的虚开行为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此意见同样也适用于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因此,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意见中,也可以得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保护的客体仅限于增值税。

第三,从虚开犯罪的历史沿革可以确定此处的税款特指增值税。

1995年,我们国家正式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规定为犯罪。

2023年,《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下面加了一条,内容为:

“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即在规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之外,追加了一个罪名,叫虚开发票罪。

将这两个罪名进行对比,可以发现两个罪名的罪状条文最大的区别在于前者的犯罪对象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者的犯罪对象是普通发票。这意味着在2023年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构成犯罪,但虚开普通发票是不构成犯罪的。

为什么是这样呢?

这要从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其他发票有什么不同说起。

我们都知道,增值税专用发票除了具有票证功能之外,还具有抵扣功能,而普通发票只有票证功能,没有抵扣功能。

这说明跟虚开普通发票相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多了一项可以抵扣增值税款,少交增值税的社会危害性。

从这里就可以推出:在2023年,即《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之前,虚开其他发票不构成犯罪,那是因为这些行为无法导致国家增值税款流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所以构成犯罪,那是因为这些行为可以导致国家增值税款流失。

换一句话也就是说,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中的税款是特指增值税。

第四,在司法实务当中,人民法院认定税款流失金额时,只计算增值税,没有将其他类型的税款计算在内。

一般情况下,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国家税款流失的时候,往往不会仅限于增值税款流失。

例如,《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二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根据该法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所在地区是市区的,税率为7%,县城或镇的,税率为5%,不在上述两种地区的,税率为1%。相同的道理,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也是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额为计税依据的,税率分别为3%、2%,因此一旦少交了增值税,就会导致少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假设甲企业在某市区,其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少交了100万元增值税,就会同时少交了7(100×7%=7)万元的城市维护建设税,3(100×3%=3)万元的教育费附加,2(100×2%=2)万元的地方教育费附加。

可是,在司法实务当中,人民法院并没有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的税额计算进去,这可以充分说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保护的客体仅限于增值税。

【第10篇】运费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及管理

一、专用发票的联次

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记账联(核算销项)、发票联(核算进项)、抵扣联(抵扣进项)。

二、专用发票的开票限额

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

三、专用发票领购和使用(了解)

四、专用发票的开具范围

1.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情形:

(1)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

(2)销售免税货物。

(3)向消费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4)适用免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五、专用发票开具要求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五)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服务可以汇总开具专票;

(六)国税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六、专用发票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

七、加强专用发票的管理(了解)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

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

【例题·计算问答题】a电子设备生产企业与b商贸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10月有关经营业务如下:

(1)a企业从b公司购进生产用原材料和零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80万元,税金30.6万元;

(2)b公司从a公司购进电脑600台,每台不含税单价0.45万元,取得a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70万元,税金45.9万元,b公司以销货款抵顶应付a企业货款和税款后,实际支付货款90万元,税款15.3万元;

(3)b公司从农民手中购进免税农产品,收购凭证上注明支付收购款30万元,支付运输公司不含税运费3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入库后将收购农产品的40%作为集体福利消费,60%零售给消费者,取得含税收入35.03万元;

(4)a企业为b公司制作电子显示屏,开具普通发票取得收入9.36万元,调试费收入2.34万元,制作过程中委托c公司进行专业加工,取得专用发票,并支付加工费2万元;

(5)b公司销售电脑和其他物品取得含税销售收入298.35万元,均开具普通发票。

要求:分别计算a、b企业10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答案及解析】

a企业:

销项税额=45.9+(9.36+2.34)÷1.17×17%=47.6(万元)

进项税额=30.6+2×17%=30.94(万元)

应纳增值税额=47.6-30.94=16.66(万元)。

b企业:

销项税额=30.6+35.03÷1.13×13%+298.35÷1.17×17%=77.98(万元)

进项税额=45.9+(30×13%+3×11%)×60%=48.44(万元)

应纳增值税额=77.98-48.44=29.5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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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增值税专用发票模板

pi模板如下图

pi是形式发票,pi的全称也就是proforma invoice,用于估价发票,试算发票,备考货单。如果你只是简单普通的客户索要发票就用pi发给他。

pi形式发票(proforma invoice)不是一种正式发票,不能用于托收和议付,它所列的单价等,也仅仅是进口商根据当时情况所作的估计,让客户看清楚自己锁采购的物品信息,这个对双方是没有最终的约束力的,所以这个形式发票只是一种估价单。大家可以按照一下截图制作发票。

pi

2.ci模板如下图

ci是正式的商业发票,全称是commercial invoice。

而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是出口商于货物运出时开给进口商作为进货记账或结算货款和报关缴税的凭证,一般是用来给客人清关报税用的,通常其金额可以根据客人的需要填写, 这两种发票是要看你客人需要什么发票你就给他什么发票就可以了。

ci

大家都清楚客户经常索要发票的格式了吗?具体是要跟客户沟通,他要报关用还是普通的产品单价列表,就可以顺利给他们制作!

【第12篇】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率

增值税普通发票作废比例异常,这个指标是什么意思?

答 复

该指标属于发票风控监控指标。

作废普票份数10份,比例占当期全部普票50%以上,或作废普票金额占当期全部正数普票金额50%以上,开具金额10万以上;

满足任意一个条件,容易作为异常企业预警。

处 理

税局一般会对纳税人进行约谈,查实纳税人是否为不会开票、作废发票联次是否在,是否存在虚开风险等等。

参 考

税总发〔2017〕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的通知》:

四、规范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

进一步规范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为税务机关开展增值税普通发票数据分析应用工作奠定基础。自2023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五、细化申报数据比对

税务总局进一步完善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机制,针对管理工作中发现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利用虚填纳税申报表特定项目降低税负等问题,增加相应比对规则,防范税收风险。要逐步将申报比对范围扩大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强化对普通发票虚开风险的防范。各地国税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重点监控异常申报指标,如:纳税人当期申报是否存在未开具发票(或开具其他发票)栏次填报负数;有免税销售额但无免税备案手续;应纳税额减征额填报金额较大;进项税额转出填报负数;当期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抵扣进项占总进项比例较大且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其他等栏填报数额异常等。

六、实行发票异常数据监控

各地国税机关要积极利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功能优势,以信息比对为抓手,探索建立信息数据分析系统,通过设置风险分析指标触发重点监控,及时发现虚开发票风险并通过管理和执法手段进行有效应对。各地国税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通过购销货物劳务品名比对、发票开具特点分析等方法,对纳税人开票数据进行实时监控分析预警,重点监控发票开具异常指标,如:纳税人是否存在购销不匹配、销售成品油消费税应税产品、进销项明显异常、大部分发票顶额开具、发票开具后大量作废红冲、发票开具金额突增等异常情形。对系统预警的风险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约谈其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因地址、电话等税务登记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无法联系,或者经税务机关两次约谈不到的,以及经过约谈发现纳税人存在虚开发票嫌疑的,主管国税机关暂停其开具发票。排除疑点后,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处理,允许其正常开具发票。

七、建立快速反应机制

各地税务机关要依托新系统数据,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风险管理,推进税收风险分析、识别、推送及应对工作,规范税收秩序。建立税务总局、省局两级快速反应机制,加强发票管理队伍建设,组成专门的风险应对工作团队,货物劳务税、征管科技、电子税务管理、稽查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风险指标设定、基础数据支撑与分析、风险数据推送与应对等工作,形成发票监控、风险识别、等级排序、风险应对、重点打击,多部门联动的快速反应机制。

【第13篇】增值税专用发票确认平台

收到一张发票,销方企业是否为走逃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存在不得抵扣风险?不动产发票是否存在填写不规范?发票开具税率与商品编码表税率是否存在不匹配?……

开具一张发票,不动产发票是否存在填写不规范?发票开具税率与商品编码表税率是否存在不匹配?出租不动产发票是否存在不规范?

如何避免出现这些问题,这个平台都能帮你搞定!

01

发票健康度自检功能已上线!

税务局刚刚通知!

近日,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新增“发票健康度自检”功能。纳税人轻轻松松就可以进行“发票健康度”检测啦!

一、开具发票情况自检

选填“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发票类型”,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是否存在“不动产发票填写不规范风险、发票税率与商品编码表税率不匹配、出租不动产发票不规范”等风险指标类型进行健康度自检。

二、取得发票情况自检

选填“销方识别号、销方名称”,对取得的增值税发票是否存在“上游企业风险、不得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风险、不动产发票填写不规范风险、发票税率与商品编码表税率不匹配、出租不动产发票不规范”等风险指标类型进行健康度自检。

02

发票情况自检

具体操作如下

一、开具发票情况自检

1、不动产发票填写不规范风险

1)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打开【发票管理】-【发票健康度自检】页面,点击【开具发票情况自检】选项,“风险指标类型”选择【不动产发票填写不规范风险】,选填“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进行“查询条件选择”,点击【查询】,即可查询相应风险指标的发票信息。

2)如有不符合条件的记录,会在【查询结果】显示,点击【查看货物信息】,可查看详情。发票信息填写不规范可能会标黄显示。

2、发票税率与商品编码表税率不匹配

1)点击【开具发票情况自检】选项,“风险指标类型”选择【发票税率与商品编码表税率不匹配】,选填“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进行“查询条件选择”,点击【查询】,即可查询相应风险指标的发票信息。

2)如有不符合条件的记录,会在【查询结果】显示,点击【查看货物信息】,可查看详情。系统显示黄色的货物信息,是经系统检测后不符合对应指标的货物信息。

3、出租不动产发票不规范

1)点击【开具发票情况自检】选项,“风险指标类型”选择【出租不动产发票不规范】,选填“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进行“查询条件选择”,点击【查询】,即可查询相应风险指标的发票信息。

2)如有不符合条件的记录,会在【查询结果】显示,点击【查看货物信息】,可查看详情。不符合规定的货物信息会出现标黄显示,比如未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二、取得发票情况自检

1、上游企业风险

1)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打开【发票管理】-【发票健康度自检】页面,点击【取得发票情况自检】选项,“风险指标类型”选择【上游企业风险】,选填“销方识别号、销方名称”进行“查询条件选择”,点击【查询】,即可查询与您相关的销方企业是否已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走逃失联企业。

2)点击【查看发票信息】,可查看该销方企业给本企业开具的发票。

3)可根据需要选择查询条件,点击【查询】按钮,进行查询。

2、不得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风险

1)点击【取得发票情况自检】选项,“风险指标类型”选择【不得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风险】,选填“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进行“查询条件选择”,点击【查询】,即可查询相应风险指标的发票信息。

2)点击【查看货物信息】,可查看详情。存在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货物信息可能会标黄显示,比如购进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等情形。

3、不动产发票填写不规范风险

1)点击【取得发票情况自检】选项,“风险指标类型”选择【不动产发票填写不规范风险】,选填“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进行“查询条件选择”,点击【查询】,即可查询相应风险指标的发票信息。

2)如有不符合条件的记录,会在【查询结果】显示,点击【查看货物信息】,可查看详情。发票信息填写不规范可能会出现标黄显示。

4、发票税率与商品编码表税率不匹配

1)点击【取得发票情况自检】选项,“风险指标类型”选择【发票税率与商品编码表税率不匹配】,选填“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进行“查询条件选择”,点击【查询】,即可查询相应风险指标的发票信息。

2)如有不符合条件的记录,会在【查询结果】显示,点击【查看货物信息】,可查看详情。系统显示黄色的货物信息,是经系统检测后不符合对应指标的货物信息。

5、出租不动产发票不规范

1)点击【取得发票情况自检】选项,“风险指标类型”选择【出租不动产发票不规范】,选填“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进行“查询条件选择”,点击【查询】,即可查询相应风险指标的发票信息。

2)如有不符合条件的记录,会在【查询结果】显示,点击【查看货物信息】,可查看详情。不符合规定的货物信息会出现标黄显示,比如未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03

抓紧自查!

对照增值税发票这24个风险点

04

发票业务,这9种情形要小心了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中标公告: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工程监理服务。

该项目中标金额:960万;

该项目功能: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建设提供第三方工程监理服务。即对建设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工程的过程监督与管理。

税务总局希望建设全国统一开发、总省两级部署和协同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支撑发票电子化改革落地,全面推行电子发票。

据悉,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建设预计耗时2年,工程总投资概算超13亿元。

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有多强大?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应用系统建设涉及新建应用系统和配套系统改造,按照标准规范,遵循一体化的建设要求,实现发票从申请、开具、交付、确认、查验、抵扣、风险控制、决策指挥、服务保障等全流程、全生命周期的管理。

另外,发票电子化改革不仅仅涉及到发票自身的管理和服务方式调整,还将牵引推动纳税服务、税款征收、税务稽查、监督内控等其他业务的变革及相关系统得升级改造。

因此,未来发票监管势必趋严。提醒大家注意:从今天开始,以下9种情形,要小心了。

一、发票重复入账抵税

有些企业认为,现在都是电子发票,我重复打印入账抵税,也没关系,反正税务局查的话也查不出来,你这样想,我只能呵呵。

现金税四期+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到来,发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已经解决,你的数据是多少,税务局可能比你还清楚。

二、企业发票大量为个人抬头

如果不是直接对接消费者的企业,却长期开具大量的个人抬头的发票;存在着大量个人抬头发票报销入账;不用多说这些统统都是稽查的重点!

三、发票增量、增额异常

实际经营与开票量严重不符;与同行业相比变动异常等等。

四、频繁作废发票;大部分发票顶额开具

发票频繁作废;存在大量跨月红冲发票;发票开具金额满额度明显偏高异常等等。

五、费用发票异常

加油费、差旅费、会务费、咨询费、服务费、培训费等发票异常,与经营情况严重不符。

六、开具的发票内容与实际不符

企业卖的是钢材,开具却是家具;卖货是10个,开票确是20个;应该开给a公司抬头确是b公司等等,以后这种行为不要再有了。

七、买发票

有些企业一缺成本费用,就想到了买发票,殊不知,你省的那点税,还不够罚款的。

且买发票属于虚开发票,搞不好还会背上刑事责任。

即使你走了账,签订了合同,货物流却没办法一致,一查一个准。

八、对开发票、环开发票

对开、环开发票,说白了,就是基于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我给你开,你给我开或者再加个第三方。虽然它们都是闭环抵扣,最终未少缴税,但递延了纳税,行政法上还是会按虚开发票处理。

九、到处找发票抵税

有些企业为了少缴税,还真是把“避税”用到极致。

比如:员工工资7000元,其中2000元必须拿票来领工资,长期以往,你公司的费用不会异常吗?

来源:财务第一教室,税务大讲堂,梅松讲税,税台,财务经理人,税务经理人,厦门税务

【第14篇】全国增值税专用发票查询

3.1 发票资料统计

3.1.1 发票资料查询统计

主要功能:查询企业税务 ukey 近十二个月自使用以来某一个或连续几个会计月的各种发票领用存及销项金额、税额等统计资料。

操作步骤:

【第一步】点击菜单“报税处理/发票资料统计/发票资料查询统计”,进入“发票资料统计”窗口,如图 3-5 所示。

图 3-5 税务 ukey 资料统计窗口

2 说明:

① 本功能用于查询税务 ukey 中纳税统计资料,直接读取税务ukey 中发票数据。

② 可以按需选择发票所属月份、季度、年度。

【第二步】选择要统计的发票类型,统计时间范围分为按月度、季度、年度统计,如图 3-6 所示,选择对应的发票类型,选择需要统计的时间范围。

图 3-6 税务 ukey 资料统计窗口

【第三步】设置好要统计的信息,点击“查询”按钮,此处我们以按月度统计为例,统计 2019 年 8 月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显示结果如图 3-7 所示。

2 说明:

图 3-7 月度资料统计窗口

① 查询展示结果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 票”标签页展示;

② 税务ukey 资料统计内容,主要包括发票领用存,包括:发票期初库存份数、购进发票份数、退回发票份数、正数发票份数、正数废票份数、空白废票份数、负数发票份数、负票废票份数、期末库存份数;

③ 汇总数据包括:销项正废金额、销项正数金额、销项负废金额、销项负数金额、实际销售金额、销项正废税额、销项正数税额、销项负废税额、销项负数税额、实际销项税额,以上各种统计以税率分类统计显示;

④ 该统计窗口的数据明细只能查看和打印,不能修改。

⑤ 考虑到查询统计对税务ukey 性能的影响,建议每月初征期抄税时进行统计,统计结果保存到税务ukey(或者硬盘),另外考虑到税务 ukey 空间使用情况,建议最多保存自去年 12 月份以来的统计数据,每月保存以利于后期查询。

【第四步】在查询前后我们可以对显示信息标题栏的税率进行设置操 作,点击“设置”按钮,弹出显示税率设置窗口,进行税率设置,显示结果如图 3-8 所示。

2 说明:

图 3-8 显示税率设置窗口

本功能用于用于设置查询信息税率设置,税率不可重复。

【第五步】点击“查询”按钮过后,我们可以对得到的信息进行打印操作,点击“打印”按钮,得到打印预览图,显示结果如图 3-9 所示,确认无误后进行打印操作。

图 3-9 月度资料统计打印预览

【第15篇】怎样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范围越来越广,那如何开票,如何申报呢,跟着小编一起梳理一下吧。

可以自开专票的小规模纳税人

(一)提供住宿业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9号):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二)提供鉴证咨询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的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三)提供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的规定:“自2023年6月1日起,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四)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45号公告)的规定:“自2023年2月1日起,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五)转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的规定:“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转登记日前已作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专票申请流程

根据上述政策,符合要求的住宿业和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请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可以到网上税务局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步骤请点击阅读下面文章

☞ 【网上税务局】发票初次核定和税控申请!

票种申请完成后,打印结果通知书,并携带金税盘或税控盘至办税服务窗口办理税控设备信息变更。

已申请自开专票的试点小规模纳税人,除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仍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外,发生的销售货物或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均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申报表填写

请注意纳税人所开具的专用发票应缴纳的税款,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纳税。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当期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开具的增值税专票收入都需缴税。

发票注意事项

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和使用与普通发票有区别,请小规模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定要注意。

发票开具

纳税人应严格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规定领用、保管、开具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

“第十条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在开具过程中一要准确选择编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要准确选择征收率

目前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有3%和5%,在开具发票时一定要根据具体的业务内容准确选择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的征收率都是3%;如有发生不动产租赁业务(高速公路收费项目除外),征收率为5%。

注意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开票时误选择了17%或6%的税率,后续处理十分麻烦,各位一定要注意喽(税控升级到新版本对此会有校验,请用最新版本税控软件开具发票)。

发票作废或冲红

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或冲红,其主要区别在于,发票作废只能在发票开具的当月进行,如果当月因其他原因进行过开票系统的抄报税操作,已开具的发票也无法作废。

(一)发票作废

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二)发票冲红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可以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操作流程和其他发票差异较大,在这里和大家重点讲解一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7号),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可以归纳为三种:

(1)购买方认证相符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终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

(2)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

(3)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

其中,第一和第二种情况由购买方申请红字信息表,第三种情况由销售方申请红字信息表。

红字发票的申请流程分为四步:红字信息表填开、上传信息表至税务局端系统、下载生成编号的信息表、销售方开具负数发票。纳税人可以通过金税盘或税控盘两种开票系统进行申请操作。

根据《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具体流程为:

1.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

2.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3.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4.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目前纳税人使用的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可以实现上面的全部操作,纳税人一般不用到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

发票丢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可以根据下面的不同情况分别操作。

1.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2.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特别提示: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由销货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办理时需携带已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原件及复印件。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15个范本)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相关法律法规汇总(2019年版)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暨广强律师事务所税务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微信号:kwanshu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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