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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了(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02-27 18:29:03 查看人数:60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增值税专用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了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了

【第1篇】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了

最近有一个网友问小编,购买方把专用发票丢失了,还没有认证了,我们该怎么办呢?我们在平时的工作中可能对于发票还是比较小心谨慎的,但是难免会出错,会出现丢失发票的情况,那么遇到向这位网友的情况,我们应该怎么去做呢?不会没关系,就怕大家不学,等到自己真的遇到这种情况,无处下手。

首先丢失发票我们要确认以下几个信息,发票的抵扣联是不是也丢了?是哪一方丢失发票,购买方还是销售方?发票丢失是否已经认证?下面小编将分4种情况分别向大家讲解如何处理发票丢失。

1、作为购买方,只是丢了发票的抵扣联,那么这时候大家不必慌张,你可以继续完成发票查询系统发票勾选确认或者使用发票那一联进行认证,然后复印发票留作存档。

2、如果说两联都丢失(发票联、抵扣联),你可以向出售物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一方,协助提供相应发票记账联的复印件和出售货物或提供服务的方的主管税务局出具《丢失增购置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通过发票查询系统确认或者使用记账复印件进行认证,留底存档。

3、如果丢失的只是发票联,和上面的丢失抵扣联相似,复印发票联,将其作为记账凭证,并留底存档,以备检查。

4、如果说销售方把发票丢失了的话,那么应该要求从新开具。

【第2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2023年4月6日颁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规定:

自2023年5月15日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立案标准改为,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

以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标准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即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

根据对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标准由五万元改为十万元,增加了一倍。

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关于印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适应新时期打击经济犯罪案件工作需要,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研究修订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公安机关管辖的部分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进行修改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此规定立案侦查,各级检察机关应当依照此规定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中,要依法惩治各类经济犯罪活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司法,同时要认真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断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和公信力。

通知印发后,相关司法解释对立案追诉标准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的,依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2023年4月6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五十二条 〔逃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第五十三条 〔抗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二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税务工作人员轻微伤以上的; (二)以给税务工作人员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财产等造成损害为威胁,抗拒缴纳税款的; (三)聚众抗拒缴纳税款的; (四)以其他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第五十四条 〔逃避追缴欠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三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五十五条 〔骗取出口退税案(刑法第二百零四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五十六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五十七条 〔虚开发票案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虚开发票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数额达到第一、二项标准百分之六十以上的。

第五十八条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六条)〕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票面税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在六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第五十九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七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票面税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在六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第六十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票面税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第六十一条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发票十份以上且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在六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第六十二条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其他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票面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第六十三条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三款)〕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十份以上且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在六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第六十四条 〔非法出售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四款)〕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以外的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说、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以外的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票面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第六十五条 〔持有伪造的发票案(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五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累计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票面税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持有伪造的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持有伪造的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票面金额累计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中的“货币”是指在境内外正在流通的以下货币:

(一)人民币(含普通纪念币、贵金属纪念币)、港元、澳门元、新台币;

(二)其他国家及地区的法定货币。贵金属纪念币的面额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金币总公司的初始发售价格为准。

第八十条 本规定中的“多次”,是指三次以上。

第八十一条 本规定中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是指接近上述数额标准且已达到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第八十二条 对于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八十三条 本规定中的立案追诉标准,除法律、司法解释、本规定中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于相应的单位犯罪。

第八十四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数。

第八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3年5月15日施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1〕47号)同时废止。

【第3篇】个体户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突发!利用个体户开票被查!

补税+罚款!

近日,一公司利用多家个体工商户税务筹划被稽查!

经检查,该单位于2023年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利用镜湖区杨国斌商务信息咨询服务部、镜湖区李伟商务信息咨询服务部、镜湖区陈友阳商务信息咨询服务部、镜湖区李双丽商务信息咨询服务部、镜湖区蒋寒梅商务信息咨询服务部等单位虚开的6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增值税税款和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造成少缴税款,构成偷税。

最终,该公司被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稽查局处以罚款44197.07元。

无独有偶,某公司因经常向个人股东借款用于经营,找财税公司进行筹划,利用成立个体户开票“避税”。

最终被税务局稽查,依法补缴了个税和罚款近120万元。

利用个体户进行税务筹划屡见不鲜,但如果随意滥用,税务风险巨大,就在近日,江苏省税务局近期发布的税务处罚中,大部分被处罚的主体都是个体户!

警惕!个体户今天,税务局将这样查你!

为什么税务局总是找你,看一下是否存在以下几大问题!

问题一:业务不真实

税务局对发票背后业务实质的关注远远大于发票本身,发票仅仅是一个表象而已,因此业务真实为第一前提。

如果企业开具发票与实际发生业务不匹配,则存在极高的税务风险,税务局不查你查谁?

问题二:人员与业务规模不匹配

如有的个体户只有1-2人,但却能完成上千万流水的业务,不管是否真实纳税,税务局也会怀疑该个体户的真实性。

问题三:经营范围广而杂

有些人认为经营范围越多越好,殊不知,这样也会给企业带来风险。尤其是,有的个体户在填写经营范围时把主要经营项目排在后面,这样可能会造成税务局核定行业错误,进而企业会因数据异常招来税局稽查。

问题四:个体户税后利润随意转移

有的个体户进行税后利润分配,并不是把钱直接转给公司负责人个人账户,而是转给其他人个人账户。在税银数据共享下,注意了,这样也会引起税务局的重点关注。

个体户严查开始!常见涉税风险,赶紧自查!

1、建账

(1)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立账簿,未按规定建账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且建账时间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

(2)应当建账的情形

2. 增值税

(1)常见风险点

(2)税务检查重点

3. 个人所得税

(1)常见风险点

(2)税务检查重点

4. 其他税费

(1)房产税账面房产、房屋租金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无租使用房产未申报缴纳房产税。

(2)土地使用税未按土地实际面积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

(3)印花税应缴纳印花税的合同协议或凭证未按规定申报并缴纳印花税。

5. 工商年检

(1)个体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工商行政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报告,如未按规定报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200元的罚款,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于本年度7月1日至下一年度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社会公示;如报告不实的,个体户年度报告被发现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其15个工作日内改征,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予以公示。

(2)报送方式: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书面方式

(3)报送内容:个体户自主决定其年度报告的内容是否公示

2023年,严查开始!个体户必须这样开票!

严查下,个体户开票应注意以下细节:

一、具有真实的注册地址和真实的经营场所。

若是大部分个体户企业集中在税收洼地注册,就会成为稽查的重点区域。2023年,利用税收洼地进行恶意的税收筹划是税务严查的重点!

二、成立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切记个体户不要仅仅为了开票而设立。设立个体工商户,必须符合经营需求、更要符合集团战略发展的要求,将设立的每个经济实体融入到整个产业价值链中去,这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三、具有证明业务发生的证据

比如一份咨询费的发票,是否有咨询专家的专业资质、人员专业能力及简介等证明资料;同时要关注咨询事项与本企业生产经营的直接相关性。

再次,企业要将咨询事项、签订的合同、完成项目计划、时间、人员安排,支付款项方式、成果体现方式(如方案、报告等资料)的存放地点和保管人,以及后续针对咨询事项的实施、调整、效果等情况资料,进行统一收集保管和存档。

四、有真实的资金流

不管是提供了服务还是销售了货物,是否收取了款项?是否公对公转账了?是否存在资金回流现象?

五、签订了证明业务真实的合同或者协议。

不要简单地以为只要签订了合同的发票,就是没有问题的发票。合同仅仅是次要证据之一,签订合同时更多的关注内容细节、时间点、程序、流程、成果展现、所达目标等。合同切记不要仅仅一页纸,一定要签订的真实全面。

六、对外销售有合理的定价。

价格明显偏高或者偏低都带有人为转移利润的嫌疑。特别是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定价是否合理,因为这是税务机关检查时的重点关注事项。价格的“度”,也就是合理性非常重要!一旦过了,不合理了,难以自圆其说!

个体户都交哪些税?有何优惠?

一、个体工商户怎么交税

1、销售商品的缴纳3%增值税。

2、同时按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之和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3、还有就是缴纳2%左右的个人所得税了。

4、如果月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是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也免征。

核定征收的税务部门对个体工商户一般都实行定期定额办法执行,也就是按区域、地段、面积、设备等核定给你一个月应缴纳税款的额度。开具发票金额小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收,开具发票超过定额的,超过部分按规定补缴税款。如果达不到增值税起征点的(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各省有所不同),可以免征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个体工商户优惠政策

1、残疾人员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经批准可免征营业税。

2、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从事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报经市县地方税务局批准,给予减征50%-90%个人所得税的照顾。

3、个体工商户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点损失的,其生产经营所得,经市县地方税务局确定,可在1-3年内给予适当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照顾。

4、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家庭手工业的,经地税部门审核批准,可免征个人所得税1年。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可以比照执行。

5、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的具体税收优惠政策:

(1)社区居民服务业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八项内容: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和幼儿、学生接送服务(不包括出租车接送);避孕节育咨询;优生优育优教咨询。

(2)营业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个人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个体工商户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3)个人所得税:对在社区内从事家政、环境卫生、交通安全、治安保障等服务业和非生产经营活动的,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4)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随营业税一同免征,免征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

6、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比照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退役士兵须持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部门核发的自谋职业证明材料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

7、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体所得税。

8、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凭职工下岗证,经核实经营执照、身份证后,可免收办(换)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9、凡个人开办的、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国家承认学员学历的各类全日制普通学校,个人举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婚姻介绍所免征营业税;个人举办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4篇】增值税专用发票丢了怎么办

全面营改增以后,所有企业都需要缴纳增值税。

在我们财务的日常工作中,作为一般纳税人,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我们都知道,为了平衡税负,财务人员特别重视发票并想尽办法尽快拿到专用发票,来抵扣进项。进项发票的取得直接影响企业当期缴纳增值税的金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由于某种原因,我们不小心把好不容易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弄丢了,是必导致企业多交好多增值税,这可怎么办?老板知道了,饭碗可就保不住了!

别急,我教你招数来化解危机!

一、丢失抵扣联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

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二、丢失发票联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三、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很不幸两联全丢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

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和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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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运输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怎么开

一般纳税人超出经营范围,只要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发生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以外的业务,可以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营业执照范围,工商部门不予变更营业执照范围的,纳税人可自行开具发票。纳税人发生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以外的业务,只要发生真实的应税业务均可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税务局也只能建议企业先联系工商部门变更经营范围,再由主管税务机关增加相应的征收品目及征收率,自行开具发票,毕竟税务局还当不了工商局的家。这也就说明,开票项目超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只要应税业务是真实的,就不能直接被认定为虚开发票。

例如:一般纳税人行业是投资与资产管理,能开具房屋租赁发票吗?如果不能开需要什么条件才能开具?1.一般纳税人全部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2.根据发票管理的相关规定,您开具发票应该据实开具。如果你公司有房屋租赁相应的应税行为发生,则可以开具“房屋租赁”发票。3.如果你公司经营范围没有该项目,且该应税行为是临时性的,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后增加相应征收品目后自行开具。4.如果该行为是经常性的,建议您先联系工商部门变更经营范围,再由主管税务机关增加相应的征收品目,自行开具发票。

一般纳税人超经营范围到底该怎样开发票

1、临时性业务:建议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后,增加相应征收品目,自行开具发票。2、经常性业务:建议先至工商部门变更经营范围,再由主管税务机关增加相应的征收品目及征收率,自行开具。注:一般纳税人不能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只能自行开具。

那开发票可以超出经营范围吗?

这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你使用的是专业发票,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则是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专业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42条规定:对国有金融、邮电、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等单位的专业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批准,可以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自行管理。另外,单位承包、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和个人经营或采取国有民营形式所用的专业发票,以及上述单位的其他发票均应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由税务机关统一管理。

如果不是上述情况,则未违反发票管理办法,不受发票管理办法的处罚。

但无论是哪种超范围经营,小编认为都应去工商管理部门增项。

最后,您还有什么疑问或者需要代办公司服务的话,可以私信我,欢迎您的咨询!

【第6篇】增值税专用发票尺寸

发票类型

发票是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等经营活动之中签发和取得的收付凭证。

1、 目前,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包括下列五种增值税专用发票&40;增值税专用电子发票是增值税纳税人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买方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和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增值税发票&40;包括电子普通发票、批量发票、收费发票&41;: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时,通过增值税税控系统开具的通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自2006年8月1日开始,所有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机动车销售款(不含销售二手车)时开具的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在销售、中介和拍卖二手车时收取货款,通过发票软件

2、增值税发票与普通发票的主要区别。增值税普通发票除税法规定的业务项目之外,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发票格式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份数为三份:发票副本、抵扣副本、记账副本。发票单作为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扣款单作为购买人提交主管税务机关鉴证的凭证,留存备查;记账单作为卖方计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发票尺寸为240mm× 140mm.

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纵向分为票头、买方、计税明细及合计、卖方、票尾五部分,高度分别为30mm、22mm、52mm、20mm、16mm。不含车票头尾的内框尺寸为201*94mm

发票尺寸为215mm× 140毫米

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为计算机六联发票。即发票第一联(买方付款凭证)、抵扣第二联(买方扣税凭证)、纳税申报第三联(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留存)、登记第四联(车辆登记单位留存),记账凭证第五联(销售单位记账凭证),存根第六联(销售单位留存)。第一印刷色为棕色,第二印刷色为绿色,第三印刷色为紫色,第四印刷色为蓝色,第五印刷色为红色,第六印刷色为黑色。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颜色为黑色

发票大小为241mm× 177mm.

四、增值税发票

增值税发票分两张五张。第一联:记账单,卖方记账凭证;第二联:发票联、买方扣税证明;第三联至第五联由使用发票的单位安排

发票尺寸为240mm× 140毫米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六、增值税普通发票(批量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批量发票)为定长发票。发票宽度为76mm和57mm,长度为177.8mm。发票单基本上是一张,即“发票单”

发票打印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名称、发票监制章、发票单、发票编码、发票号、黑标定位器和二维码等

发票打印二维码包含发票编码和发票号信息,用于发票检验时快速扫描录入

七。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收费)

八。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手车发票”是一张一式五份的电脑票。计票第一联为发票联,颜色为棕色;第二联为过户登记联(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留存),颜色为蓝色;第三联为出入境联,印刷颜色为紫色;第四联为记账联,红色印刷;第五副为短联,印刷颜色为黑色。规格为241mm× 178mm.

九、铁路行业发票

根据国家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铁路行业发票实行专业化管理。原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对铁路运输票据的式样、印制标准、填制和使用方法有严格的规定。铁路部门出具的火车票、区段票、代用票、客运杂费收据、退票报销凭证、退票报销凭证、定额票、手续费等运输票据,具有发票属性,可用于报销

十、航空运输电子机票行程表

11。普通定额发票

不同省市普通定额发票规格不同

12。普通手工发票

特别注意用手撕的定额发票或手写的手工发票是否会被省市取消

【第7篇】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区别

增值税发票分为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其二者的实质区别为,是否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增值税发票是企业处理交易业务的主要依据,那么,增值税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有什么区别呢?

一、发票的作用不同。从增值税抵扣链条的角度讲,增值税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的不同作用是二者的实质性区别,即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可以抵扣的,但普通发票是不可以抵扣的。

二、票面信息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可以抵扣进项税的发票,票面上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而普通发票是不能抵扣进项税的发票,票面上带有“增值税普通发票”字样。

三、发票联次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分别为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发票联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而记账联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普通发票基本联次为两联,分别为发票联和记账联,第一联为记账联,销货方用作记账凭证;第二联为发票联,购货方用作记账凭证。

四、使用发票的纳税人不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主要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使用普通发票的纳税人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法,增值税的计算为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其进项税额为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法,增值税的计算为不含税销售额乘以适用的征收率,那么,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与进项税无关,即便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抵扣进项税,也没有必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普通发票就可以了。

五、发票的入账成本不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采购业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入账成本为不含税价格;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无论收到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因不存在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的问题,是以含税价格入账。也就是说,增值税专用发票入账成本一般低于普通发票。

比如,企业员工到外地出差,发生的住宿费用为计税合计3000元,其提供住宿服务的酒店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入账的差旅费费用为2830元,其差额170元为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而如果酒店开出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则入账的差旅费用为3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入账成本的不同的。

而需要强调的是,企业在货物采购、劳务等交易中,即便是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项目,或经营中发生的非正常损失,或购进的是不得抵扣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等,均需要做进项税转出。

总之,增值税发票分为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其二者的实质区别为,是否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也就是说,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而普通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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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7日

【第8篇】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期限

好消息!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的期限取消啦!

2023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抵扣凭证,无论什么原因导致逾期的,自2023年3月1日起都可以申报抵扣!

关于这项政策,你还需要掌握这些问题:逾期发票如何抵扣?怎么做账?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本篇文章帮你捋清楚!

税法规定

总局2023年第4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如下,该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公司四类逾期发票抵扣方法

便于理解记忆,先来看思维导图:

1、2023年1月1日后开具的未认证发票。

取消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后,纳税人取得开票日期2023年1月1日后的未认证发票,在本省的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上勾选认证。不同地区勾选的方法可能不同,如青岛地区,自3月1日起,可以查询到2023年1月1日至今的发票,采用正常方法勾选认证即可。

另一些地区可能较麻烦,如上海地区,需要逾期勾选并向税务机关提供申请单、进项发票原件复印件、情况说明等资料。

发票认证成功后,增值税申报表会自动更新数据,同其他正常的发票一样显示在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的第2行,纳税人确认无误后申报即可。

2、2023年1月1日后开具的已认证未抵扣发票

纳税人取得开票日期2023年1月1日后,已认证未抵扣的发票,本期申报时将税额填入附列资料(表二)中的第3行即可。

3、2023年1月1日前开具,符合条件的未认证发票

开票日期2023年1月1日前,符合条件的未认证发票也可申请抵扣。符合条件指的是,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扣税凭证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这种情形下,纳税人需申请办理逾期抵扣手续

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抵扣税额的,纳税人可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申报表的填列。

4、2023年1月1日前开具,符合条件的已认证未抵扣发票

开票日期2023年1月1日前,符合条件的已认证未抵扣发票也可申请抵扣。符合条件指的是,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扣税凭证稽核比对结果相符,但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抵扣。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发送《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继续抵扣通知单》,企业凭《通知单》进行申报抵扣。

逾期发票抵扣的会计处理

会计收到了逾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不能抵扣,通常情况下将发票全额计入成本费用。现在进项税又允许抵扣了,相当于前期的成本费用多计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理论上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调整: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这笔分录做到2023年,但是不影响当年的利润,而是调整期初数据。

但在实务中,金额不大的,一般会计处理上就直接计入了当期: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成本费用类科目。

这种操作不太规范,但确实是目前的普遍做法。

也有人说,发票逾期了,我就不敢入账了啊。这里想纠正一下,发票逾期了,是进项税不允许抵扣,对于企业所得税是符合条件的税前扣除凭证,可以入账。

逾期发票抵扣的所得税处理

有些人提出问题:逾期发票再认证,进项税是可以抵扣了,但企业所得税也得调增啊。确实是这样,但我们要注意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仅仅是调增的税额乘以25% ,相比于可抵扣的进项税来说更少,当然也需要结合增值税的留抵情况和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来考虑究竟要不要认证。

无论会计上如何处理,原则上企业所得税都应该调整前期的报表,这就需要去税务局修改数据,较麻烦,实务中很多税务局也是默认直接放在当期,不去调整前期报表,企业可结合具体情况来处理。

【第9篇】增值税专用发票开错了怎么办

第一种处理方法:如果开具的发票是当月开具错误,可以直接在增值税开票系统中直接作废当月开具发票,重新开具新的发票。

第二种处理方法:如果开具发票是以前年度开具错误,就要通过开具红字开票通知单进对发票进行冲红作废。当购买方并未认证此发票,那么红字开票通知单既可以由买方从增值税开票系统中开具,也可以从卖方增值税开票系统中开具。开票方导入红字开票通知单信息后开具负数发票。

第三种处理方法:当以前年度开具的发票已被对方认证出现错误时,红字开票通知单必须由购货方开具,销方再根据购买方开具的红字开票通知单信息开具红字发票。

总之,发票的开具一定要足够的细致与谨慎。同时作废时一定要注意是作废的以前年度发票还是当月发票,如若作废不当会引起税务风险,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第10篇】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一、基础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从上述法条可以看出,该两法条共规定了四个选择性罪名: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罪;3、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4、虚开发票罪。本文仅讨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构成及量刑。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行为表现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开票人为了取得非法所得或者牟取其他私利的目的,在本人没有货物销售或没有提供应税劳务的情况下而开具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销售或者提供了应税劳务但开具内容不实的专用发票直接给受票方,用以骗取抵扣税款或出口退税的行为。其行为方式既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也包括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等行为。

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体

与上述行为模式相结合,该罪的实施主体主要包括:

(1)开票者 即向无销售货物、未提供劳务的单位或个人非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个人。这些开票者可以是依法成立,合法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法人单位,也可以是仅为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伪造事实和证明,蒙混过关而成立的皮包公司。在上述第一种合法主体中,大部分是偶然虚开一两次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的收取一些手续费,有的是为了送人情,不收费用;而后几种则基本上是经常性的甚至是专业性的,形成惯犯或常业犯,其目的十分明确,即收取手续费,牟取暴利。

(2)买票者 即通过以较少的费用买到高额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个人,目的是用以抵扣销项税额,从中逃避缴纳大宗税款。这些买票者都是纳税人,因为只有纳税人才有资格抵扣税款。

(3)介绍者 即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活动中,为买票者和购票者做中间介绍的人。中间介绍人已逐渐形成相对固定的人员和地点,一方面拥有天南海北的买主渠道,另一方面又拥有卖主渠道,形成一个四通八达的犯罪网络。这些人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活动起到了润滑剂和催化剂作用,社会危害性极大。

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量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第一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不再适用。在新的司法解释颁行前,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而根据该规定,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行为人不具有骗税目的,也未造成税款损失的虚开行为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问题。

虽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以造成税收损失为法定条件,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刑法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以“挂靠”有关公司名义实施经营活动并让有关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征求意见的复函》(法研[2015]58号)、202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典型案例中“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案例,以及202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中的相关规定及精神,均认为此罪应当以行为人具有骗取国家税款之目的,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条件。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此罪也多以主观具有骗取税款的故意和客观上造成可国家税款损失为构成要件。

另外,在办理此类犯罪中,还要重点注意和区分牵连犯的适用问题。因为虚开、出售、骗取税款往往基于一个目的而进行的一连串的行为,这些行为符合牵连犯的特征,在定罪处罚时,一般择一重罪处罚。

本文所陈述的上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定罪量刑问题,仅为对此罪及相关法律适用的简单陈述,有关此罪更多、更复杂的问题将在以后的文章中进一步论述。

【第11篇】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

作者:王如僧律师,税务诉讼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笔者认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与国家增值税款流失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不能认为抵扣了,国家增值税款就流失了

理由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牛克乾法官认为,开票方全额缴纳税款后,受票方申报、抵扣的,国家税款没有流失

2006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牛克乾法官在《人民司法》“刑事业务”栏目中,发表了《虚开专用发票犯罪的法律适用》(详见附件1)一文,明确表示:

“在有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行为人在骗领增值税专用发票过程中,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的要求,按所领取票面额的一定比例预缴部分增值税,并且当地税务机关已将增值税上缴国库。对于此部分数额是否应从给国家利益造成的损失数额之中扣除,存在认识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行为人虽然确实向当地税务机关缴纳了一定数量的税款,但这种行为是为了向税务机关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手段,而且受票单位利用其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给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税款征收造成的是全额损失,因此,不整将被告人所缴纳的税款从损失数额中扣除。

另一种意见认为,行为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缴纳税款的行为确属一种犯罪手段,但这些税款确实交给了国家,又是以增值税的名义上缴的,就应从其造成增值税的损失中予以扣除。行为人上缴税款与受票单位抵扣税款虽然可能不在同一税务机关,但国家作为一个整体,一方面受到一定的损失,另一方面又有一定的收益,从公平原则出发,行为人事先向国家缴纳的税款应从其给国家利益造成的损失中扣除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根据牛克乾法官的观点,在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情况下,为了取得虚开的发票,预缴的那部分增值税款,可以扣除。根据这个逻辑,如果全额预缴税款,就意味着没有损失了。也就是说,发票虚开,但如实缴纳税款的,国家增值税款没有流失。

需要指出来的是,本文是发表在最高院的《人民司法》,具有指导意义。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赵景川检察官认为,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性质的认定,应当关注行为人是否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功能骗取国家税款,如果只是利用其票证功能的,则不宜认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主办检察官、三级检察官赵景川《中国检察官》杂志(2023年.10期)“案·理探析”栏目发表了《以“变票”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司法认定》(详见附件2),在该文中,赵景川检察官认为:

“变票销售案件一般会形成一个闭环,即石油炼化企业开出发票,经过变票、过票,最终又回到石油炼化企业。这种形成闭环的开票行为,给国家增加了纳税环节,每个环节的交易主体都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税款,并依法进行抵扣,整个交易环节不会造成国家增值税款的损失。但这种行为隐瞒石油炼化企业的生产加工环节,违反税收征收法规,逃避缴纳了消费税。”

“就本案而言, 杨某某的“变票”行为有通过虚构交易环节,且在虚构的交易环节中虚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抵扣

的行为。但杨某某通过“变票”向下游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不是为了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功能从国家骗取税款,而是为了帮助下游公司从生产燃料油公司“转变”为流通燃料油公司,进而逃避缴纳消费税,即上述虚构交易环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变票”的行为,都是最终实现逃避缴纳消费税的手

段。下游公司从杨某某公司取得的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因其抵扣的税款是其在上一交易环节所缴纳的增值税,因此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整个流转线条上不存在增值税被骗的结果,即国家税款实质上没有被骗取。”

“对以“变票”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性质的认定,聚焦点不应放在何种税款遭受损失方面,而应将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并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功能实施骗取行为视为关键。而如果行为人只是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证功能隐瞒生产加工环节,进行虚假的消费税纳税申报,使得国家应征的消费税税款未能实现,即行为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变票”的行为,都是最终达到逃避缴纳消费税目的的手段,则不宜认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两个功能:第一个是票证功能,即证明交易事项、费用,列入成本,冲减企业所得税的功能,是所有的发票均具有的功能;第一个是抵扣功能,即从交易对象处取得进项税额,抵扣自己经营过程产生的销项税额的功能,这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特有的功能。

根据赵景川检察官的观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为了利用其票证功能的,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为了利用其抵扣功能的,才可能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也就是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报、抵扣的,如果各个环节当中的当事人均按照发票记载的税额缴纳相应的增值税款的,不会导致国家增值税流失

需要指出来的是,本文发表在最高检的《中国检察官》杂志上的,具有指导意义。

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虚开以后如实申报缴税的,缺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实质特征

2000年12月2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组织的司法审判会议并印发的《关于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时,“还必须查明或证实虚开行为在实质上具有偷逃国家税款的实际危害性或者造成该种危害的现实可能性……如果缺少这一实质特征(即虚开以后如实申报缴税),则意味着行为人在主观上并没有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手段达到偷逃国家税款的非法目的,客观上也没有实际侵害国家税收管理制度。因为主观和客观要件均有欠缺,故单纯具有形式上的虚开行为,不能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根据上海高院的意见,虚开以后,如实申报缴税,仅是形式上的虚开,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为什么仅是形式上的虚开呢,归根到底,就是如实缴纳相应的增值税款,国家增值税款没有流失。

四、《全国部分法院经济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综述(2004)》认为,虚增货物销售环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但依法缴纳增值税的,不会造成国家税款损失

《全国部分法院经济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综述(2004)》规定:

“下列行为不宜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

(1)为虚增营业额、扩大销售收入或者制造虚假繁荣,相互对开或环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2)在货物销售过程中,一般纳税人为夸大销售业绩,虚增货物的销售环节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依法缴纳增值税行为;

(3)为夸大企业经济实力,通过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增企业的固定资产、但并未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国家税款亦未受到损失的行为。”

上述规定中,最高院使用的字眼是“但依法缴纳增值税”,如何才能“依法缴纳增值税”呢,唯一的方法就是申报销项,并按照销项上记载的税额缴纳了相应的增值税款。

为什么申报了销项、缴纳了相应的增值税款,开票方就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了呢?归根到底就是因为税务机关收到了相应的税款,就算受票方申报、抵扣进项了,也不会导致国家增值税款流失。

五、《全国部分法院经济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综述(2004)》中规定的“对开”、“环开”发票行为,也包含着申报、抵扣行为

《全国部分法院经济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综述(2004)》中,明确规定为了虚增业绩,相互“环开”或者“对开”发票的,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为了虚增业绩,“环开”行为模式如下:a作为开票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b;b作为开票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c;c作为开票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a。这三张发票上的金额是一样,然后a、b、c各自有一联自己虚开的销项发票,一联别人给自己虚开的进项税票,由于发票上的税额相等,所以申报销项、进项时,刚好税负为零。这样的话,业绩上去了,营业额扩大了,但增值税负却没有相应变大。

为了虚增业绩,“对开”行为模式如下:a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b,b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a,两者的税额相等,这样的话,a、b均有一联自己虚开的销项发票,以及一联对方虚开给自己的进项发票,由于两联发票的税额相等,从而实现了夸大业绩,税负却没有变大的目的。

在对开或环节发票行为中,各行为人都是申报抵扣的,因为自己不申报、抵扣的话,就无法将发票上记载的营业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证功能)列为收入,从而无法夸大自己的业绩。

六、总结

上述列举情形,均具备以下三个特征:

(1)发票是虚开的;

(2)申报、抵扣了;

(3)由于是虚开的发票,不符合行政法规的规定,即属于不能抵扣的凭证。

为什么明明是不能抵扣的凭证,当事人抵扣了,却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呢,而是要么是无罪,要么是按逃税罪处理呢?

归根到底就是开票方如实缴纳相应的增值税,受票方的抵扣没有给国家增值税款造成损失。也就是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进行抵扣的,并不必然会导到国家增值税款流失,并不必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12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规定

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规定开具:

1、项目填写齐全,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2、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不得加盖其他财务印章。根据不同版本的专用发票,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分别加盖在专用发票的左下角或右下角,覆盖“开票单位”一栏。发票专用章使用红色印泥。

4、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必须预先加盖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不得手工填写“销货单位”栏,用手工填写的,属于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购货方不得作为扣税凭证。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用蓝色印泥。

增值税专用发票联次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

第一联:记账联,是销货方发票联,是销货方的记账凭证,即是销货方作为销售货物的原始凭证。

在票面上的“税额”指的是“销项税额”,“金额”指的是销售货物的“不含税金额价格”发票三联是具有复写功能的,一次开具,三联的内容一致第一联是记账联(销货方用来记账);

第二联是抵扣联(购货方用来扣税);

第三联是发票联(购货方用来记账);

四联:

第一联 蓝色 存根联

第二联 棕色 发票联

第三联 绿色 抵扣联

第四联 黑色 记账联

各联的作用:

第一联:存根联,销货方留存备查。

第二联:发票联,购货单位作付款的记账凭证。

第三联:税款抵扣联,购货方作扣税凭证

第四联:记账联,销货方作销售的记账凭证。

其中,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

增值税专用发票作用:

(1)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商事凭证,由于实行凭发票购进税款扣税,购货方要向销货方支付增值税,因此也是完税凭证,起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的作用。

(2) —种货物从最初生产到最终消费之间的各个环节可以用增值税专发票连接起来,依据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每个环节征税,每个环节扣税,让税款从上一个经营环节传递到下一个经营环节,一直到把商品或劳务供应给最终消费者。

这样,各环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应纳税额之和,就是该商品或劳务的整体税负。因此,体现了增值税普遍征收和公平税负的特征。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规定有哪些?项目填写齐全,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等。

【第13篇】运费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及管理

一、专用发票的联次

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记账联(核算销项)、发票联(核算进项)、抵扣联(抵扣进项)。

二、专用发票的开票限额

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

三、专用发票领购和使用(了解)

四、专用发票的开具范围

1.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情形:

(1)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

(2)销售免税货物。

(3)向消费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4)适用免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五、专用发票开具要求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五)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服务可以汇总开具专票;

(六)国税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六、专用发票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

七、加强专用发票的管理(了解)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

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

【例题·计算问答题】a电子设备生产企业与b商贸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10月有关经营业务如下:

(1)a企业从b公司购进生产用原材料和零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80万元,税金30.6万元;

(2)b公司从a公司购进电脑600台,每台不含税单价0.45万元,取得a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70万元,税金45.9万元,b公司以销货款抵顶应付a企业货款和税款后,实际支付货款90万元,税款15.3万元;

(3)b公司从农民手中购进免税农产品,收购凭证上注明支付收购款30万元,支付运输公司不含税运费3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入库后将收购农产品的40%作为集体福利消费,60%零售给消费者,取得含税收入35.03万元;

(4)a企业为b公司制作电子显示屏,开具普通发票取得收入9.36万元,调试费收入2.34万元,制作过程中委托c公司进行专业加工,取得专用发票,并支付加工费2万元;

(5)b公司销售电脑和其他物品取得含税销售收入298.35万元,均开具普通发票。

要求:分别计算a、b企业10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答案及解析】

a企业:

销项税额=45.9+(9.36+2.34)÷1.17×17%=47.6(万元)

进项税额=30.6+2×17%=30.94(万元)

应纳增值税额=47.6-30.94=16.66(万元)。

b企业:

销项税额=30.6+35.03÷1.13×13%+298.35÷1.17×17%=77.98(万元)

进项税额=45.9+(30×13%+3×11%)×60%=48.44(万元)

应纳增值税额=77.98-48.44=29.5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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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网上代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月起,我市自然人足不出户也可在网上申请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了。昨日上午,厦门市税务局举办“鹭税捷办”便民惠民新举措媒体通气会,对近期推出的“自然人申请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电子税务局短视频超市”“问办协同”工作机制等税费服务创新举措进行解读。

线上代开增值税电子普票

只需要几分钟

据介绍,为进一步减轻个人创业负担,优化办税体验,厦门税务依托电子税务局和移动办税app,本月起上线“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申请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功能,实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线上申请+自助缴税+自助出票+自动推送”的全新模式。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电子化形式存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相同。但与纸质发票相比,它具有开具便捷、保管便利、查验及时、节约成本等优点,受到越来越多纳税人的欢迎。”市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副处长李利表示。

厦门筼筜书院的老师陈灿勇每个月都有代开授课费发票的需求。以往代开发票,他需要跑办税厅花费大半天的时间,或是通过邮寄等待一两天,才能够拿到增值税普通发票。“这项新功能上线后,我不用再跑办税厅了,也节约了邮寄的等待时间。仅用几分钟的操作,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就到手了。”陈灿勇告诉记者。

“视频版”电子税务局操作手册

简单易学上手快

针对各项网上办税缴费操作,厦门税务日前正式推出“可视化办税指引——电子税务局操作短视频超市”,帮助不同类型需求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开展“能看”“能听”“能办”的自助智慧导税。

“每个视频长度不超过2分钟,详略得当,重点突出!”从事财税工作6年的老财务林清志尝鲜了“短视频超市”的服务新体验。他说,以往的文字版操作指引枯燥冗长,如今这些短视频将平面静态的操作手册浓缩为立体动态的短视频,“简单、易学、上手快”。

目前,“短视频超市”已上线《代开专票怎么申请》《如何申请发票票种核定》等短视频办税指引103期,基本实现电子税务局主要业务操作辅导全覆盖。在先期试点推广的同安区,“超市”上线试运营不到一个月来,电话咨询量环比减少25.8%,试点当月办税大厅人流量减少约20%,纳税人浏览量达14万户次。

推出“问办协同”工作机制

纳税人诉求一站式闭环管理

为应对非接触式办税普及带来的咨询需求激增,厦门税务还推出了“问办协同”工作机制,实现纳税人诉求“解答、查询、转办、反馈、回访”一站式闭环管理,形成“诉求专人对接、业务专人办理、效果专人监督”征管服务新模式。

该机制实施以来,已累计为纳税人转办3762条问题工单,问题解决率98.54%。

自然人申请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自然人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申请只要经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完成缴税即可自行触发开具发票,通过电子税务局、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多种方式交付,实现“即开即得”。

●自然人首次登录电子税务局申请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需注册自然人账号,并进行实人认证(即实名信息+动态人像识别)。

●自然人申请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应税行为发生地应当在厦门市市内。

●自然人取得代开的电子普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到原代开办税服务厅办理,并提交购买方出具的有效证明。

电子税务局短视频超市

●把文字版操作指引转变为短视频,简单、易学、上手快。

●已上线《代开专票怎么申请》《如何申请发票票种核定》等短视频办税指引103期。

●厦门税务依托税企互动平台,向纳税人推送热点视频。

●纳税人可通过厦门税务网站“非接触式”办税缴费专题,进入“电子税务局操作短视频超市”专栏查询,或在大厅自助终端快速检索视频。

“问办协同”工作机制

●诉求专人对接

●业务专人办理

●效果专人监督

纳税人诉求“解答、查询、转办、反馈、回访”一站式闭环管理,已累计为纳税人转办3762条问题工单,问题解决率98.54%。

(厦门日报记者 陈泥 通讯员 辛欣 叶林蔚 石川影)

【第15篇】个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个人即自然人发生应征增值税的业务,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么?申请代开需要注意什么?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q1

哪些情形下自然人(即文件中的“其他个人”)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情形1

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购买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税务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情形2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税务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情形1,情形2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

情形3

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情形4

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保险代理人规定执行。

情形3,情形4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

q2

如果发生符合上述情形的事项,自然人都能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不一定,仍然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应税行为的购买方不是消费者个人;

第二,应税行为不是免征增值税的应税行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

q3

特定行业企业代个人代理人汇总代开专用发票有什么特别规定?

保险企业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征税款的详细清单。

保险企业应将个人保险代理人的详细信息,作为代开增值税发票的清单,随发票入账。

主管税务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

友情提醒:自然人发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税行为,需要注意应税行为的购买方不是消费者个人且不是免征增值税的应税行为。如果是特定行业,如保险企业,还需要注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内的特别规定。

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了(15个范本)

最近有一个网友问小编,购买方把专用发票丢失了,还没有认证了,我们该怎么办呢?我们在平时的工作中可能对于发票还是比较小心谨慎的,但是难免会出错,会出现丢失发票的情况,那么遇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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