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小规模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2023年小规模纳税人如何计征增值税?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2023年小规模纳税人如何计征增值税?
2023年1月9日,财政部国税总局发布2023年第1号公告,“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1.小规模纳税人开普通发票月度免征额从15万下调至10万;
2.征收率3%免税政策取消,减按1%征收率征收;
3. 进项税额加计抵减,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调整为5%,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调整为10%。
全文如下:
财税2023年第1号
按1号公告的理解:
如果小规模纳税人,每月开票销售额在10万以下的,季度申报时,免征增值税;
如果小规模纳税人,每月开票销售额在10万以上的,季度申报时,季度全额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如果小规模纳税人,一个月或者两个月开票销售额在10万以下的,季度申报时,销售额累计超过30万元,全额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江苏省的开票系统已经更新,可以直接到省税务局网站下载更新即可。
以上,仅仅是笔者个人的理解,如有不同意见,欢迎讨论留言。
【第2篇】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一直零申报吗
小规模,一般纳税人可以长期0申报吗?企业没有业务,长期零申报可以吗?对于小规模而言,税法是没有明确规定说不能零申报的,税法只规定了按期正常申报,也就是说如果你真的没有业务,那你可以零申报,是没有时间限制的,对一般纳税人,税法规定,新成立的公司,零申报不能超过6个月,也就是刚刚成立的企业,前六个月,没有业务,不需要纳税,零申报也是很正常的,但如果企业长时间零申报,是会被税务局监控的。【记得关注我哦】
*在国外赚的钱需要在中国交税吗?前几天有个老板问我,新个税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83天的个人为税务居民,其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取得的所得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不管是你是中国居民,还是外国居民,还是拥有外国的永久居住权的居民,只要在中国居住满183天的,就被认定为税务居民,那就要要求把境外的和境内的收入,向中国去交税,比如已经取得了德国永久居住权的华人,他在中国在德国都有收入,在2023年他返华在中国居住满183天,那他就必须向两个国家的税务机构去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居住不满183天,那则不属于中国的税务居民,但是如果在中国境内所取得的收入,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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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小规模纳税人申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3月31日。
减按1%从4月之后就退出了,但是2023年1季度纳税申报我们依旧是按1%,所以2023年1季度是我们最后一次申报1%,大家再温习一下吧。
毕竟小规模纳税人的各种情况太多了,减按1%,不超45万免税等各种政策,开票方式叠加在一起,很多人真的容易迷糊,不知道如何申报。
小编就简单给大家说几个,你看看。
1、季度销售未超45万,又开专票又开普票,怎么算税?专票免不免?
2、季度销售超过45万,又有不动产销售业务,怎么算,能不能免?
3、季度销售超过45万,又有免税的收入,又怎么申报?
等等这些问题,你是不是觉得有点头大?
当然实际工作中,你一个小规模纳税人可能不会这些问题都遇到,大部分的业务还是单一,也不用想那么多,但是如果你是代理记账公司,遇到很多不同情况,那你就需要去了解,去学习,去实践。
小编的思路其实就是一个,不管你小规模纳税人开不开发票,开什么发票,有没有免税收入,都可以按照先总后分的套路思路去理清。
所谓先总后分就是,先汇总我这个季度小规模所有的销售情况,以此判断是否超过小微免税标准,然后再分项根据开票,业务类型来分析填写申报表。
比如下面这个朋友的情况。
思路就是,首先我汇总看看他的销售情况,根据描述,我把他的销售情况整理如下,大家都可以按这个方式整理自己的销售情况。
好了,从总的来看,季度销售额已经达到60万,以及超过了45万,所以不能享受小微免税了。
接下来我们就得分开看了。
分开看公司有两个业务,一个不动产租赁业务,一个安装业务,那么按规定不动产租赁,小规模是5%的征收率,安装业务3%减按1%征收。
这下,分项也搞清楚了,然后就是填写申报表了。
因为不免税,所以分项出来都是填写在征收栏次,其中5%自然是填写在4栏,因为未开具发票,所以不用填写其中栏。
然后3%减按1%的自然是填写3%栏次,也就是第1栏,因为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所以还要同时填写到3栏次其中项。
然后本期应纳税额自动按填写的销售额算出来
=40*3%+20*5%=2.2
因为3%是减征,所以还需要把减征的2%填写到16栏。
=40*2%=0.8
最后就得到当期应纳税额1.4万。
你看,其实就是这个思路,这样一算,非常清晰明了。
因为有减征的情况,还需要填写减免税明细表
其实就完事了。并没有太复杂,思路是很重要的。
为了验证小编给大家分享的这个思路,我就再多举几个案例给大家感受一下。
1、季度销售未超45万,又开专票又开普票,怎么算税?专票免不免?
首先,我们还是要汇总看看公司整体销售情况,还是老规矩,大家自己做个图表,如下,这样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的。
合计销售额小于45万的,那么享受小微免税。
接下来,分开看,分开看就很简单,专票部分不能免,因为专票下游要抵扣,上游得交税,普通发票可以免。分项就分析完毕。
接下来就是填写申报表了。
专票不免征自然是填写到征税栏次,因为开了专票,所以其中项也要填上。普通发票免税,享受的小微免税政策,那就自然是填写在第9、10栏次。
专票是3%减按1%,所以先填写20的3%=0.6在15栏,再填写20的2%在减征栏次,最后得到应纳税额0.2,至于普通发票,那直接就是在免税的17,18栏,系统自动按3%生成。
也就完事了,是不是也是先总后分??涉及减征,再填写一个减免税明细表,齐活!
2、季度销售超过45万,又有不动产销售业务,怎么算,能不能免?
老规矩,一样的套路,先总后分。
如图,合计销售额120,超过了45万,是不是全部要征税呢?
这里就要注意一个特殊情况了!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季度45万)
也就是说汇总看的时候可以不考虑不动产的销售业务。
这个案例,不考虑不动产销售业务,我的销售额只有20万,享受小微免税哈。
接下来就是分项看了。
20万普通发票免税,享受小微,不动产销售部分正常按5%交税即可。
好了,填表。
100万销售不动产是5%,自然填写到征税栏次。
20万享受小微免税,填到小微免税栏次。
3、季度销售超过45万,又有免税的收入,又怎么申报?
套路开始,先看总数。
注:表格0%只是为了方便表格计算,实质这里应该填免税。
销售额120万,超过45万,所以不享受小微免税了。
接下来就是分项看了。20万是3%减按1%征收。
也分清楚了,下面就是对应的填写表格了。
20万不免,自然是填写在征收栏次,因为是普通发票,所以填写其中项。
100万是项目免税,不是小微免税,填写在9和12栏次。
3%减按1%,所以先填写20的3%,0.6在15栏,再填写20的2%在减征栏次,最后得到应纳税额0.2
免税的自动生成免税额,不用管,系统自动生成。
因为涉及减免税,所以需填写减免税明细表
也就这样完事了。也是先总后分的思路。
4、差额征税的是不是也适合这个套路?
一样的可以用这个思路!
某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选择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2023年4季度提供旅游服务取得含税收入50.40万元,其中按政策规定可扣除金额10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我们也先汇总看看,汇总看销售额50.4/1.01=49.9,好像超过了45万,不享受免税。
但是这里又有例外。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所以在差额征收的情况下,我们是需要看差额后的销售额的,这里扣除10万,差额后的销售额是40万,小于45万,享受小微免税。
然后分项看,这里只有一个业务,也只开了一个类型的发票,普通发票,所以分项很清楚。
那么直接填表,差额征税是需要填写附列资料的。
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调整为:第8栏=第7栏÷(1+征收率)
然后再填写主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你看,差额也是可以按这个套路的。
所以,小规模申报虽然各种政策叠加,各种发票混合,但是实质上,你按照小编给你的这个套路去思考,自然也是能在万千思绪中理清你一条。
会计实操的路上,小编希望能助你一臂之力!
【第4篇】小规模纳税人开专票税率
小规模开专票要交税吗?看到这个标题也许部分人很模糊,
首先解释一下,小规模指的是小规模纳税人,专票指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现在的政策是小规模纳税人有应税行为,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那么这里要解答的问题是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要不要缴税。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自行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就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对应的应税行为计算缴纳增值税。
公告明确,如果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增值税。
所以很明显,只要是正常的小规模纳税人,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开票这部分就必须要交税,不分金额。
小规模开专票后如何计税?
1、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是3%,增值税不存在开普通发票就按照普通计算,开专用发票就存在专用计算办法或者说开专票就要多交税。也就是题主是小规模纳税人开专票还是开普票,增值税方面都是按照征收率3%计税。
2、增值税不存在开普通发票就按照普通计算,开专用发票就存在专用计算办法或者说开专票就要多交税。也就是题主是小规模纳税人开专票还是开普票,增值税方面都是按照征收率3%计税。
3、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不存在给对方开专票了,自己就可以抵扣专票的说法。增值税按照征收率计税,相对于一般纳税人17%,11%,13%,11%,6%,0%五档税率。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征收率已经是特殊考虑了,所以不管你开啥票你都不能抵扣进项。也就是你给别人开专票可以,别人可以抵扣3%。但是你自己不能抵扣。
4、开了专票后和开普通发票一样的计税办法,不会因此存在单独计算的办法。普通发票怎么怎么计算,相关附加怎么计算都是一样。
5、开专票还是开普通发票,增值税计税及其附加一样。所得税上确认收入也是一样。增值税是增值税,所得税是所得税。
另外,现在其实好多平台都可以提供相应类的正规的发票,比如租赁类的发票,在掌上明租数字化机械租赁平台就可以合规合法的取得,该平台可以帮助施工企业合规合法取得机械租赁专用发票,数据真实,四流合一,符合国家金税四期要求,规避稽查风险,专业解决工程双方机械租赁中往来票据及资金等痛难点问题。
【第5篇】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
一、优惠期限:2023年4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二、此优惠政策仅针对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不得享受。
三、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一律免交增值税,无之前季度45万以内免税额度限制。
四、开具发票时注意,开票税率栏不选择0税率,选择免税。
五、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或到税务局网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免税,税率为3%。
六、征收率为5%的业务,例如不动产出租、营改增前房地产老项目,不享受免税优惠政策。
七、免的是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正常缴纳,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100万以内,税负2.5%,应纳税所得额100万-300万,税负5%。
八、注意连续滚动累计12个月开票额不得超过500万,超过了强制升级为一般纳税人不得享受政策。
九、自然人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免税(自然人不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个人所得税按政策正常征收。
【第6篇】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税率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一样的吗?
答: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也就是说:只要是符合小微企业,不管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是一样的,都是25%。
就是到2023年12月31号前。两种模式的企业,企业所得所都是按20%交纳,那个减按25%和50%是什么意思?
答: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 实际企业所得税税率是5%;超过100不超过300万企业所得税税率10%。
比如说应纳税所得额是50万,减按25%就是按照50万*25%=12.5元;
纳税再乘以20%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2.5万元;
所以实际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5%;
财税问题一百问,百问百答,直击要害,希望能帮到大家。
【第7篇】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公司的区别,注册时应该怎样选择?
一般纳税和小人规模的区别:
一、划分标准及资格条件:
2023年5月1日起,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者四个季度的经营期限内应税销售额500万元(含)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超过这个界限税局会自动判定为是一般纳税人的资格标准,会被责令为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不能达到规定标准但符合资格条件的也可以登记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目前规定一般纳税人的资格条件: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税务资料。(除另有规定外,已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二、税款计算方法不同:
对一般纳税人实行凭发票扣税、计算扣税、核定扣税的计税方法,取得的进项发票可以抵扣,当期的应纳增值税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规定简易的计税方法和征收管理方法,当期的应纳增值税税额=当期销售额(不含增值税)×征收率
三、适用税率(征收率)不同:
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是13%、9%、6%;小规模纳税人不适用税率而适用征收率3%、5%
四、增值税纳税期限不同:
一般纳税人以月为纳税期限,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
五、近些年减税降费进程中有很多税收优惠政策,两者可以享受优惠政策不同:例如
1. 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只要开具发票不论专票还是普票都要按照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后的余额来计算缴纳增值税
2. 对于出口货物的企业来说,小规模纳税人不能退税只免税,一般纳税人既可以享受出口环节免税且退还以前纳税环节的已纳税款
后期公司是选择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根据企业经营需要调整
1.看规模。
如果公司投资规模大,年销售收入很快就会超过500万元,建议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如果估计公司月销售额在10万元以下,建议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从2023年1月1日起,将享受增值税免征政策。
2.看买方
如果你的购买方预计未来主要是大客户,很可能他们不会接受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建议直接认定一般纳税人,否则选择小规模纳税人。
3.看抵扣。
如果你的公司成本费用构成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占比高,进项税额抵扣充分,通过测算估计增值税税负低于3% ,建议选择认定一般纳税人,否则选择小规模纳税人。
4.看行业。
如果是16%税率的行业,且为轻资产行业。这类行业一般增值税税负较高,建议选择小规模纳税人,否则选择一般纳税人。
5.看优惠
看你所在行业能否销售增值税优惠政策。比如软件企业增值税超税负返还等增值税优惠政策,如果能享受,建议选择一般纳税人,否则选择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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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小规模纳税人入账价值
中道财税:房地产建筑业财税问题解决专家
会计滥用“暂估”,被税局要求补税128万!财务人,你真的了解暂估入账吗?你可能一直都做错了!
01
会计滥用“暂估”被查!
税务局:补税128万!
某新三板公司在股转平台发布公告,称其全资子公司收到税务稽查局处理决定书,并对该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内容进行了披露:
# 第二项第(一)条,涉嫌违规事实:#
**尽管在2023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项目中,“主营业务成本”包含“漳州龙江南路、南环城路绿化提升工程”及“漳州市长福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步港路北侧绿地绿化景观工程)”等项目未实际支出同时未取得税前扣除凭证结转的暂估成本,该暂估成本共计5,148,884.04 元系未支付亦未收到税前扣除凭证,未按规定在2018 年度汇算清缴期内进行纳税调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287,221.01元。
看完这段,小伙伴们都倒吸了一口凉气,这公司胆儿也太肥了,一次性暂估了500多万的成本,还明目张胆的在税前扣除了!
成本大幅增长,必定引起与成本相关的财务指标异常变动,如成本变动率、毛利率、存货周转率、成本费用利润率等等,排除了行业环境变化等客观因素的影响,有这么多的异常指标,不被税务盯上才怪呢!
要想不被查,先得会自查,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的涉税风险点了解一下:
02
暂估入账怎么做?
这是我见过最好的回答!
那么,暂估入账怎么做才对呢?没有发票也可以入账吗?“暂估”又是什么意思呢?
“暂估入账”其实是会计上实质重于形式的一种体现。业务已经发生了,虽然“票”还没到,但是按照权责发生制的要求,为了反映企业真实的业务情况,就需要“暂估入账”了。
下面,一起来了解一下最常见的三类“暂估入账”的情形及相关的会计处理:
一
存货暂估入库
存货暂估入库是“暂估”中最常见的一种。
企业日常发生的采购业务中,经常会遇到“货已到,票未到”的情形,为了保证存货账实相符,需要先按结算单据或合同约定的价格对存货做“暂估入账”处理,等收到发票时再按发票价格入账。
具体的账务处理如下:
二
固定资产暂估入账
实务中常常会遇到在建工程已经投入使用,但是竣工决算还没有办理的情况。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1、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
2、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具体的账务处理如下:
三
未取得发票成本费用的暂估
1、暂估成本费用的账务处理
对于已真实发生的业务,如房租、水电费等,当期未取得发票的,可以通过预提的方式暂估入账。
具体的账务处理如下:
2、“滥用”暂估
一提到“暂估费用”,有些小伙伴就头疼了:老板就让我们用这个“调整”报表呢!旁边的小伙伴问了,怎么调?先看下图:
从图中的公式可以看出,要想降低利润少交税,途径无非两种:
降低收入;
提高成本费用。
收入需要通过开票系统开具发票,因此,相比隐瞒收入而言,提高成本费用就显得相对简单易操作。
所以,就有了文章开头的那种“滥用暂估”的操作!
再次提醒大家,这种做法风险很大,如果业务是真实的还好,如果是凭空虚增成本,属于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而且,一旦企业被查,财务也不能免责,作为财务人员,学会保护自己很重要噢~
03
暂估入账税务要这样处理才行!
80%的会计都弄错了!
会计上做了暂估入账,但由于发票没有取得,税务并不认可,于是就产生了税会差异,那么暂估入账在税务上究竟该如何处理呢?
小编整理了关于暂估入账的几个常见税务问题,搞懂了这些要点,税务处理就不再是问题~
问题一:暂估入账金额是否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
1、一般纳税人
财会〔2016〕22号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应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
也就是说,一般纳税人暂估入账的金额不包含增进项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故其购进货物相关的进项税额应当计入货物的成本价。
所以,小规模纳税人暂估入账的金额中应当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别:
问题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暂估入账的成本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吗?
税总公告2023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划重点:
已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可以扣除,未实际发生的不得扣除;
暂按账面发生金额扣除;
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发票。
因此,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环节,暂估入账成本费用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
那么,如果能合理利用这一点,可以避免后期多缴纳税款的情况发生。
问题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暂估入账的成本费用可以税前扣除么?
1、已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发票的,可以在发生的当年税前扣除;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未能取得发票的,不得在当年税前扣除。
2、未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
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3、纳税申报表填列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部分)
问题四:取得以前年度暂估成本费用的发票,该如何处理?
税总公告2023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
“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从上述文件中可以得出结论:
取得以前年度暂估成本费用的发票,可以追溯到发生年度扣除,但追补期不得超过5年;
如追补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来源:梅松讲税
【第9篇】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有哪些区别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有很多不同的地方,比如税率、发票使用、账务处理、税额抵扣等方面都有不同的地方,今天前海百科夏先生就为大家详细讲一下两者之间的区别。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别
1、税率不同
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是13%、9%、6%这几档,而小规模纳税人现在都适用3%的税率。
2、税额抵扣不同
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增值税,而小规模纳税人则不能抵扣增值税。
3、发票使用不同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货物也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时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账务处理不同
一般纳税人按价款部分计入成本,税款部分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而小规模纳税人是按全额来计入成本。
5、应交税金计算方式不同
一般纳税人按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的差额来进行纳税,而小规模纳税人则是按照销售额x增值税征收率计算应交增值税税额。
主要区别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主要区别是,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货物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缴纳增值税时按照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的差进行纳税,而小规模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时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购进货物时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增值税时按照销售收入x 6%(工业企业)或者4%(商业企业)的简易税率来计算纳税。
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相比,有2个方面的局限性:
一是缴纳增值税时,按照销售收入x 6%(工业企业)或销售收入x 4%(商业企业)的简易税率计算纳税,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销项减进项的方法计算纳税后,应交增值税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要低于6%或4%,多数企业低于这个百分比率。
二是小规模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时不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使得他们的购货方就减少了很多,很多一般纳税人不能从小规模纳税人那里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所以就取消了跟小规模纳税人的业务往来,导致小规模纳税人的经营市场减少了。所以,从企业的长远发展来看,为了拓宽更大的市场,还是一般纳税人更加有利。
好了,以上就是深圳前海百科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为大家介绍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别的所有内容,希望大家看完之后能够明白。想要代理深圳公司记账报税的朋友,可以联系前海百科夏先生。
【第10篇】2023年小规模纳税申报表
干了十几年的老会计,这纳税申报表越来越改的看不懂了?今天在这统一说明白!例如:纳税申报表调整在哪里?变化在哪里?一般纳税人怎么填写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怎么填写纳税申报表,填写纳税申报表需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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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纳税申报表大变
划重点!主要调整情况如下:
❶调整部分申报表附列资料表式内容
一是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的第1栏、第2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删除第3栏“13%税率”;第4a栏、第4b栏序号分别调整为第3栏、第4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9%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9%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二是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以下简称《附列资料(二)》)中的第10栏项目名称调整为“(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第12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计算公式调整为“12=1+4+11”。
三是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中的第1栏、第2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3%税率的项目”和“9%税率的项目”。
四是在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表式内容中,增加“二、加计抵减情况”相关栏次。
❷废止部分申报表附列资料
一是废止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以下简称《附列资料(五)》)。
二是废止原《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纳税人自2023年5月1日起无需填报上述两张附表。
2
调整完后哪些地方变了?
1
变化一:不动产抵扣变了!
● 政策要点:2023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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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二:旅客运输服务抵扣
● 政策要点: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❶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❷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❸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❹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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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三:加计抵减
● 政策要点: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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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四:税率下调
● 政策要点:自2023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填写纳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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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个案例教你填写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
1
既有销售货物,又有提供应税服务
某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2023年第一季度销售服饰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2万元,出租不动产不含税销售收入28万元,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本季度无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
填写如下:
2
全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某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第一季度出租不动产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共计28万元,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本季度无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
填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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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某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第一季度出租不动产取得不含税销售额共计28万元,全额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本季度无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
填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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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增值税普通发票,又有增值税专用发票
某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第一季度出租不动产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8万元,其中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3万元。本季度无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
填写如下:
4
9个案例教你填写一般纳税人申报表
说完了小规模纳税人,现在我们说一说一般纳税人是如何填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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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13%税率发票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5月销售一批货物,开具一张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0000元,税额13000元;发生有形动产经营租赁业务,开具一张13%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50000元,税额6500元。
❶该企业2023年5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一)》填报如下所示:
❷该企业2023年5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以下称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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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9%税率发票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5月提供交通运输服务,开具一张9%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00000元,税额18000元;销售一批货物,开具一张9%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100000元,税额9000元。
❶该企业2023年5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一)》填报如下所示:
❷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填报如下所示:
3
开具16%税率红字发票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6月发生2023年2月销售的货物退货,开具16%税率红字专用发票,金额40000元,税额6400元;销售一批商品,开具13%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60000元,税额7800元。
❶该企业2023年6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一)》填报如下所示:
❷该企业2023年6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填报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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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纳税人,2023年6月购进不动产,取得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认证相符,金额8000000元,税额720000元。
❶该企业2023年6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二)》填报如下所示:
❷该企业2023年6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填报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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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抵扣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3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为450000元。2023年5月税款所属期,企业决定将未抵扣的税额进行抵扣。
❶该企业2023年5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二)》填报如下所示:
❷该企业2023年5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填报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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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抵扣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4月购进按规定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0000元,税额1800元;取得1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金额8000元,税额720元;取得1张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票价2200元,民航发展基金50元,燃油附加费120元;取得5张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票面金额合计2180元;取得15张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票面金额合计5150元。
❶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二)》填报如下所示:
❷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填报如下所示:
7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2023年3月20日成立,自2023年1月1日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在2023年4月至2023年12月小规模期间,仅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取得销售额400000元,2023年1月至2023年3月一般纳税人期间,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取得销售额580000元,销售应税货物取得销售额200000元。企业2023年4月,发生销项税额50000元,取得一般计税项目进项税额100000元。
❶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四)》填报如下所示:
❷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该企业2023年4月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应纳税额为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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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后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3月税款所属期“期末留抵税额”为100000元,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税款所属期“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100000元,2023年9月税款所属期“期末留抵税额”为700000元;该企业符合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政策,2023年10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为80%,主管税务机关于当月批准并退还留抵税额288000元,企业于2023年10月30日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
❶该企业2023年10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二)》的填报如下所示:
❷该企业2023年10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填报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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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4月发生有形动产经营租赁业务,开具4张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1200000元,税额合计156000元;销售应税货物,开具一张13%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80000元,税额10400元。购进按规定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50000元,税额4500元;取得1张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票价2000元,民航发展基金50元,燃油附加费120元;取得5张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票面金额合计2060元。购进一栋不动产,取得1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500000元,税额135000元。企业2023年4月符合加计抵减政策,并已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❶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一)》填报如下所示:
❷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二)》填报如下所示:
❸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填报如下所示:
❹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填报如下所示: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税务
【第11篇】小规模纳税人税率是多少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是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第12篇】小规模纳税人强制转一般纳税人
现状
好多会计出现了一个这样的误区,认为自己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不存在增值税抵扣,因此进货就可以不用取得进货发票,这是严重错误的!
提醒
近期有的小规模纳税人也收到了来自税务局的风险评估提醒:小规模纳税人有销无进,未提供任何进项!
注意了!小规模有销无进
风险巨大
小规模只有销项无进项有很大的涉税风险,一不小心很可能成为税局重点稽查对象。
一、涉嫌虚开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月销售额15万或季度销售额45万免征增值税,所以,很多人为了钻这个空子,注册多个小规模,没有业务,就光开票用。因此小规模只有销项无进项一直是税局稽查重点。
对于真实经营的小规模来说,一定要及时索要发票,否则,可能存在涉嫌虚开发票,被税局盯上。
二、不能税前扣除的风险
虽说小规模纳税人,不涉及增值税抵扣问题,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文规定,公司没有取得进项发票,其相关的成本费用是不能税前扣除的。这对公司来说无疑是增加了运营成本。
三、可能面临罚款
公司经营活动中如果不依法取得发票,按发票管理办法可能会有面临罚款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三)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四)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五)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六)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七)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四、自身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从公司的角度来说,如果进货没有取得发票或合规凭证,后期货物出现质量问题,能不能得到保障,对企业来说也是一大风险。
除此之外,小规模纳税人还有哪些涉税风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警惕!小规模、个体户
八大涉税风险点,赶紧自查!
1、开票额正好在免征额临界点
现小规模免征额调高到月15万或季度45万,有很多小规模纳税人开票额就随着免征额临界点浮动,之前是季度27-30万之间,现在季度40-45万之间,这样不想引起税局的注意都难。
2、存在大量作废发票或作废发票异常
公司存在大量的作废发票或开票金额快达到免征额临界点时,出现作废发票现象,这些都会被税局秋后算账!
你还别不信,已有公司因发票作废异常出现风险提示,被税局要求自查并反馈结果。
3、超标强制转为一般纳税人
有很多会计认为,小规模的标准是年500万元以下,只要1-12月累计开票额控制在500万以内就没问题,这样想就大错特错了。
政策中说的年销售额,指的是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销售额,并不是我们理解的公历年度1-12月。
正是因为理解有误,每年都有很多小规模纳税人被强制转为一般纳税人,对于进项抵扣较少的企业来说,无疑增加了税收负担。
4、一址多户开具发票
在同一地址注册多家小规模纳税人来开具发票,同一ip地址对外开具发票等等。
5、短时间内开票异常
有一些刚成立的小规模纳税人,短时间内开具大量发票,且法人或负责人年龄偏大或户籍不在本地等等。
6、个体户不记账
税局明确: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户需要记账;达不到建账标准的个体户,需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
千万别不当回事,已有个体户因没有建账被罚5万多!
7、个体户没有业务,可以不报税
很多个体户,将零申报和不申报混淆。认为自己符合零申报的情形,就可以不报税。
注意了,零申报≠不申报,零申报也是需要在规定时间向税务局进行报税!
且,征管法的第六十二条规定: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活生生的例子,一个个体户因不报税,注销时被罚2万多!
8、个体户免税,不用交税就不用报税
这里的免税是指个体户月销售额15万元或季度45万以下可免征增值税。
很多人认为,没超过免征额不用交税就不用报税,这种想法是错误的。个体户销售额无论有没有超过月15万或季45万元的,都应当记账报税,只有申报了才可以享受免税的优惠政策!
来源:财务第一教室,税务大讲堂,梅松讲税,税台,财务经理人,税务经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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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小规模纳税人经营范围
税务局刚刚发布:150个常见涉税风险点
来源: 税政第一线、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
年末了!
150个常见涉税风险点:一般纳税人80个,小规模纳税人70个!
一般纳税人
一、增值税
1、存在混合销售或兼营业务,未进行有效区分或人为将混合销售作为兼营。
2、生产经营范围涉及多个税率,将高税率经营项目使用低税率申报。
3、既有适用简易计税的业务,同时有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业务但未分开核算,计税方法混淆不清。
4、增值税申报收入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差异过大。
5、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集体福利、奖励、分配给股东或投资入股、拍卖、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资产等,未视同销售申报纳税。
6、发票开具金额大于申报金额。
7、《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进项税额转出为负,或一般纳税人进项抵扣税率异常。
8、《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未开具发票销售额填报负数且无正当理由。
9、《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分次预缴税款栏次填报数据大于实际预缴税额;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次填报数据与实际不符。
10、未发生经营业务但开具发票,或开具发票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
11、当期填报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12、纳税人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计税收入额不匹配。
13、出口退(免)税备案内容发生变化,但未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
14、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业务后15日内,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
15、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后,在次年申报期截止之日前仍未收汇。
16、外贸型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与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或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金额不相符。
17、生产型出口企业申报免抵退税的计税依据与出口发票的离岸价(fob)金额不相符(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
二、企业所得税
18、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支出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支付对象、规定范围、确认原则和列支限额等,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已计提但未实际发生,或者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超过列支限额未作纳税调整。
19、更正申报以前年度增值税,未调整对应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
20、错误申报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导致应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而未享受,或不应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而进行了享受。
21、申报时,是否国家禁止性行业、是否高新企业选择错误导致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未享受或不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进行了享受。
22、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未依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税前扣除,超出部分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3、加计扣除超出规定标准和范围。
24、企业所得税预缴及汇算清缴收入额明显小于同期增值税申报收入额。
25、纳税人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分配给股东或投资入股、拍卖、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资产等,未视同销售申报纳税。
26、罚没支出、赞助支出等不应税前扣除而进行了扣除。
27、捐赠支出不满足税法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条件,或者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未做纳税调增。
28、当年发生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超过部分未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29、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没有按照税前扣除标准(不超过发生额的60%且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进行申报,超过部分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0、关联企业成本、投资者或职工生活的个人支出、离退休福利、对外担保费用等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成本费用,以及各类代缴代付款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委托加工代垫运费等)在税前扣除,未进行纳税调整。
三、个人所得税
31、发放非任职于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报酬,未按“劳务报酬”所得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2、自然人投资方股权变更交易发生增值的,到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资方变更前未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缴纳。
33、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应享受未享受、或不应享受而进行了享受、或填写扣除信息不真实。
34、支付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5、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办法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多次使用。
36、个人多处取得的收入未合并缴纳个人所得。
37、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而支付给个人的一次性补偿金,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未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8、发放给职工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购物卡、礼品等,未折算价值作为工资薪金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39、企业为员工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超过允许标准的部分未扣缴个人所得税。
四、房产税
40、纳税人取得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价款未按规定计入房产原值申报缴纳房产税。
41、房屋租金收入未申报或未按期申报、未如实申报。
42、免税单位将其自用房产用于非免税用途(出租等)未进行申报缴税。
43、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未及时报告修改税源信息。
44、企业同时存在应税和减免税房产,征免界限划分不清,导致错误申报缴税。
45、请享受房产税困难减免优惠的,没有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核准手续,自行少计算缴纳税款的。
46、跨区房产税源未进行信息报告,导致房产税漏缴。
五、土地增值税
47、申请注销前未按土地增值税相关应税项目进行清算,并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48、在预售房地产时未按房地产类型和预征率分别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
49、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未视同销售申报纳土地增值税。
50、预缴过程中有增值税但无土地增值税预缴。
51、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预缴计税依据不匹配。
52、达到应清算或可清算条件而未进行清算。
53、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未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54、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时,对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而转让土地的情况,未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55、在转让土地权属时,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少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六、契税
56、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未对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和其他出让费用等补缴相应契税。
57、将国有划拨用地改变土地性质为出让地时,未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为计税依据缴纳相应的契税。
58、在转让房屋和土地权属时,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导致少申报缴纳契税。
59、按规定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未纳入计算缴纳契税。
七、印花税
60、签订购销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在签订时未按购销金额依“购销合同”税目计税贴花。特别是调剂和易货合同,未包括调剂、易货的全额(另有规定的除外)。
61、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转让合同未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申报印花税。
62、投资方股权变更,到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股权变更登记的,未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63、企业签订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没有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在签订时未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合计贴花。
64、企业已贴花的应税合同,在修改后增加所载金额的,未对增加金额部分补缴印花税。对已签订但未履行的合同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65、税率税目适用错误风险。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的,若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若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66、签订无金额的框架合同时未贴印花税或仅贴5元印花,实际结算时未按规定补贴印花税。
八、城镇土地使用税
67、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规定及时、准确进行税源信息登记,未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
68、申报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面积少于土地信息登记面积或土地面积发生变化未及时报告修改税源信息,导致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不实。
69、企业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应依法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未及时办理义务终止。
70、企业同时拥有应税土地和免税土地,征免界限划分不清,错误申报缴税。
71、申请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优惠的,没有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核准手续,自行少计算缴纳税款的。
72、跨区土地税源未进行信息报告,导致城镇土地使用税漏缴。
九、城市维护建设税
73、未按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为计税依据计算申报缴纳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74、未按所在地区适用税率申报纳税,混淆适用税率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十、车船税
75、挂车等无需购买和未及时购买交强险的车辆,未申报缴纳车船税。
76、车船用于抵债期间,持有抵债车船方,未申报车船税。
77、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其免税条件消失的,未在免税条件消失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纳税。免税车辆发生转让,但仍属于免税范围的,受让方未自购买或取得车辆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免税。
十一、资源税
78、开采或者生产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气矿产、盐未申报资源税。
十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79、残疾人就业保险金应申报未申报。自2023年1月1日起,保障金实行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1.5%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保障金。
80、个人所得税申报的单位职工人数、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与残疾人保障金申报信息不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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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
一、增值税
1、连续12个月应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 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但在超过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未提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或者提交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
2、《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 人适用)》本期预缴税额栏次填列的预缴 税额大于实际预缴税额 。
3、《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 人适用)》应纳税额减征额填报不实。
4、存在混合销售或兼营业务,未进行有效区分或人为将混合销售作为兼营。
5、同一纳税人生产经营范围涉及多个税率, 将高税率经营项目使用低税率申报。
6、未发生经营业务但开具发票,或开具发票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
7、申报的销售(服务)额小于对应属期开具发票销售额与未开票销售额之和。
8、增值税年度累计销售(服务)额与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差异过大。
9、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 集体福利、奖励、分配给股东或投资入股 、拍卖、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资产等,未视同销售申报纳税。
10、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计税收入额不匹配。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
11 、未按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为计税依据计算申报缴纳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12、城市维护建设税申报缴税税目税率未按所在地区适用税率申报纳税,混淆适 用税率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纳税人所在地在县 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三、企业所得税
13 、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录入有误导致应享未享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或不应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而进行了享受 。
14、 是否国家禁止性行业、是否高新企业选择错误导致应享未享税收优惠政策,或不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进行了享受。
15、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未依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税前扣除,超出部分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6、加计扣除超出规定标准和范围 。
17、企业所得税预缴及汇算清缴收入额明显小于同期增值税申报收入额。
18、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 奖励、分配给股东或投资入股、拍卖、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资产等,未视同销售申报纳税。
19、罚没支出、赞助支出等不应税前扣除而进行了扣除。
20、捐赠支出不满足税法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条件,或者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 外)未做纳税调增
21、当年发生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除到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超过部分未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
22、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没有按照税前扣除标准(不超过发生额的60%且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进行申报,超过部分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3、关联企业成本、投资者或职工生活的个人支出、离退休福利、对外担保费用等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成本费用,以及各类代缴代付款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委托加工代垫运费等)在税前扣除,未进行纳税调整。
四、个人所得税
24 、支付工资薪金但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未进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
25、支付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6、自然人投资方股权变更交易发生增值的, 到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资方变更前未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缴纳。
27、专项附加扣除应享受未享受、或不应享受而进行了享受、或填写扣除信息不真实。
28、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办法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多次使用。
29、个人多处取得的收入未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30、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而支付给个人的一次性补偿金,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未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1、发放给职工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购物卡 礼品等,未折算价值作为工资薪金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 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32、 企业为员工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超过允许标准的部分未扣缴个人所得税。
五、房产税
33、纳税人取得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价款未按规定计入房产原值申报缴纳房产税。
34、房屋租金收入未申报或未按期申报、未如实申报。
35、免税单位将其自用房产用于非免税用途(出租等)未进行申报缴税。
36、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未及时报告修改税源信息。
37、企业同时存在应税和减免税房产,征免界限划分不清,导致错误申报缴税。
38、申请享受房产税困难减免优惠的,没有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核准手续,自行少计算缴纳税款的。
39、跨区房产税源未进行信息报告,导致房产税漏缴。
六、土地增值税
40、申请注销前未按土地增值税相关应税项目进行清算,并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41、在预售房地产时未按房地产类型和预征率分别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
42、预缴过程中有增值税但无土地增值税预缴。
43、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预缴计税依据不匹配。
44、达到应清算或可清算条件而未进行清算。
45、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未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46、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时,对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而转让土地的情况,未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47、在转让土地权属时,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少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七、契税
48、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未对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和其他出让费用等补缴相应契税。
49、将国有划拨用地改变土地性质为出让地时,未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为计税依据缴纳相应的契税。
50、在转让房屋和土地权属时,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导致少申报缴纳契税。
51、按规定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未纳入计算缴纳契税。
八、印花税
52、签订购销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在签订时未按购销金额依“购销合同”税目计税贴花。特别是调剂和易货合同,未包括调剂、易货的全额(另有规定的除外)。
53、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转让合同未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申报印花税。
54、投资方股权变更,到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股权变更登记的,未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55、企业签订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没有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在签订时未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合计贴花。
56、企业已贴花的应税合同,在修改后增加所载金额的,未对增加金额部分补缴印花税。对已签订但未履行的合同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57、税率税目适用错误风险。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的,若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若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58、签订无金额的框架合同时未贴印花税或仅贴5元印花,实际结算时未按规定补贴印花税。
九、城镇土地使用税
59、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规定及时、准确进行税源信息登记,未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
60、申报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面积少于土地信息登记面积或土地面积发生变化未及时报告修改税源信息,导致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不实。
61、企业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应依法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未及时办理义务终止。
62、企业同时拥有应税土地和免税土地,征免界限划分不清,错误申报缴税。
63、申请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优惠的,没有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核准手续,自行少计算缴纳税款的。
64、跨区土地税源未进行信息报告,导致城镇土地使用税漏缴。
十、车船税
65、挂车等无需购买和未及时购买交强险的车辆,未申报缴纳车船税。
66、车船用于抵债期间,持有抵债车船方,未申报车船税。
十一、资源税
67、开采或者生产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气矿产、盐未申报资源税。
十二、车辆购置税
68、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其免税条件消失的,未在免税条件消失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纳税。免税车辆发生转让,但仍属于免税范围的,受让方未自购买或取得车辆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免税。
十三、残疾人保障金
69、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申报未申报。自2023年1月1日起,保障金实行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1.5%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保障金。
70、个人所得税申报的单位职工人数、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信息不匹配。
【第14篇】小规模纳税人交什么税
小规模纳税人涉及到的税种:增值税(月报或者季报)、个税(月报),附加税(月报或者季报),企业所得税。开票金额月不超过10万,季度不超过30万(季度初成立的免税额是30万,季度中成立的免税额是20万,季度末成立的免税额是10万),免征增值税和附加税,超过的话全额按照3个点征收增值税。附加税是以增值税为计税基础,小规模纳税人符合小微企业标准,附加税可以减半征收。减免后为增值税的6%征收附加税。(根据注册地址有所不同)企业所得税是在企业盈利的情况下才会征收,如果亏损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资产不超过5000万,申报工资人员不超过300人,利润不超过100万,是按照利润的5个点征收企业所得税,利润大于100万小于300万,所得税率为10%,超过300万为25%的税率。个税申报标准是5000元,工资额不到5000元的话免征个人所得税一般纳税人涉及到的税种跟小规模税人一样,不同的是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应纳税额是按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后的余额缴纳。如果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第15篇】一般纳税人销售给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可以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吗?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一般纳税人的特点是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额。
已经认定的一般纳税人,是不能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相关政策法规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纳税人一经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问题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小规模纳税人收入达到多少必须转为一般纳税人?
连续12个月不含税收入达到500万元的,必须转为一般纳税人,未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的,按一般纳税人管理,适用一般纳税人税率,且不允许抵扣进项税,不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票。
个体工商户销售额达到多少必须转为一般纳税人?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按照上述规定,个体工商户销售额在12个月内累计达到150万元,应该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与一般纳税人的区别
1、计税办法不同
一般纳税人按照销项税(即销售货物或增值税劳务,销售额×税率,税率为17%或13%)-进项税(即购买货物或增值税劳务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专门凭证,按凭证所载税金??也就是供货方的销项税)计税纳税;
生产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按照销售货物或增值税劳务,销售额×税率(税率为6%)计算纳税;
2、开票权不同
一般纳税人可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可自行向购货方开具,开票销项税率为17%或13%;
小规模纳税人不可以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自行向购货方开具,如需向购货方开具的,报税务机关申请代开,销项税率为6%。(购货方是一般纳税人的,需凭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进项税抵扣)
3、主要从事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特指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年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100万以下的为小规模。主要从事货物批发零售的:年销售额180万以上的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180万以下为小规模。工业企业年销售额在100万以下的,商品流通企业年销售额在180万以下的,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反之,为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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