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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服务的增值税税率(10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01-26 13:55:03 查看人数:95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0篇优质的建筑服务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建筑服务的增值税税率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建筑服务的增值税税率

【第1篇】建筑服务的增值税税率

建筑业是我国重要的支柱产业之一。建筑业有其自身的经营特点,也是涉及面最广的行业之一。与其他行业相比,建筑企业不仅在生产产品方面,而且在生产经营活动方面。它们都非常不同,并且有一些显著的特点。今天小编梳理了建筑业可享受的全税种优惠政策,研究这些特点,对于加强施工企业的管理和会计工作具有重要意义,赶紧收藏学习起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营改增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建筑施工服务是指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施工、维修和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运营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施工服务。

政策依据

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营改增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

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澄清中外合作办学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42号)

一:建筑业的特点

(1) 合同工期长,投资金额大。有必要确认分阶段和部分完成合同,并支付项目费用。

(2) 生产的产品具有特殊性,涉及国家基础设施项目和国计民生项目。

(3) 生产产品是区域性的。该产品具有固定性、使用寿命长、产品单一、多样化的特点。

(4) 制度模式的特殊性。施工企业是基于订单的生产企业。其产品的特殊性要求施工必须在现场完成,才能完成最终产品设计要求。

由于其复杂性,建筑行业包括许多类型的公司。如何对建筑行业进行细分,进行税收筹划,以达到降低税费的目的。

二、细分建筑业的税收筹划

设计公司

设计公司可转让其注册地址或在园区内开设分公司或新公司,并利用新公司或子公司开展业务,并将原公司的业务逐步转让给园区内设立的公司。在园区设立的公司缴纳的税款可享受当地保留和回报,从而减轻企业的整体税务负担。同时,由于设计行业很难获得门票,您也可以考虑开设独资企业申请审批和收款,以解决一些成本发票缺失的问题。

建筑公司

建筑公司的特点是,他们需要在项目所在地缴纳2%的增值税,在公司注册地缴纳7%的增值税率。因此,建议在园区内设立新的公司或分支机构,享受园区的退税政策。

依法纳税,诚信是企业的基础。节税的方法有很多,但合理合法的节税是企业的最佳选择。说到合理合法的节税,我们必须提到税收抑制政策。只要企业在税收优惠区注册(注册类型,无需现场办公),有两种方式:

a、 有限公司(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按当地财政实际部分的30%-70%给予财政支持和奖励;企业所得税根据当地财政实际部分的30%-70%给予财政支持和奖励,可以申请一家公司的政策,一次讨论,并按月退还。

b、 独资或合伙(一般纳税人,小规模):这种方法主要针对缺乏或无法获得投入的企业,可以注册成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对所得税进行核定征收,所得税税率可降低至2%,综合税负低至2.5%以内,通过纳税筹划解决企业成本、个人所得税、分红等问题。

三:建筑业税收优惠

01、哪些增值税相关政策可以选择简单的税收计算?

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建筑服务的一般税收适用9%的增值税税率,但对于一些符合要求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采用简单的税收计算方法计算税款,并按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您可以在以下情况下选择简单的税务计算:

清除

对于一般纳税人以结算承包商的形式提供的施工服务,总价和额外价格费用扣除已支付的分包合同付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金额,应纳税额按照简单税收计算方法计算。

以结算承包商的形式提供施工服务,是指施工方不购买施工项目所需的材料或仅购买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其他费用的施工服务。

本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营改增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改增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老项目

一般纳税人为旧建筑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取得的总价和支付的分包付款后的额外价格费用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简易计税法计算应纳税额。

满足上述老项目的具体规定如下:

1、《施工许可证》中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之前的施工项目;

2.施工合同中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之前的施工项目,如果未获得“施工项目施工许可证”;

3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施工服务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施工合同中注明的施工开工日期为2023年4月30日之前。

政策依据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营改增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改增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② 关于印发《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供应项目

供应工程是指由工程承包方采购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和电力的建设工程。

1对于一般纳税人为项目a提供的建筑服务,销售金额应根据获得的总价和额外价格费用扣除已支付的分包合同款项后的余额计算,应纳税额可按简单计税方法计算。

2.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自产机械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并应单独计算机械设备的销售额和安装服务。安装服务可根据为项目a选择的简单税务计算方法征税。

3.一般纳税人在销售外包机械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机械和设备的销售以及安装服务已根据并行运营的相关规定单独计算,则安装服务可根据第一个项目选择的简单计税方法征税。

【注】在以下情况下,不能选择计税方法,只能进行简单的计税:

建设项目总承包商为房屋建筑的基础、基础和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如果建设单位自行购买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和预制构件,应采用简单计税法计算税款。

政策依据

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营改增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改增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

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设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的通知(国税〔2017〕58号)

免征增值税

◾ 总承包商和工程分包商为在中国境外建设工地的建设项目提供的建设服务,属于该项目在中国境外的建设服务,免征增值税。本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境应税活动增值税免征营业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9号)国家税务总局 2016 年)关于预收货款预缴增值税的问题

1 纳税人因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缴款的预缴增值税计算方法,在收到预缴款后,按照预缴的预缴款余额,按照规定的扣缴税率预缴增值税。扣除分包付款。

2、按照现行规定应当在施工服务发生地预缴的项目,纳税人在收到预付款时,应当在施工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

对按照现行规定在施工服务发生地不需要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在收到预缴款项时,应当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支付。

预收率

政策依据: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国税〔2016〕36号)附件2关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项目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设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的通知(国税〔2017〕58号)第三条

02、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规定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价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按年计算折旧。

本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抵扣相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国税〔2018〕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关于实施设备、器具抵扣相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6号)

二、提高职工教育经费扣除比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国税〔2018〕51号),自2023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教育支出部分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超出部分允许在以后的纳税年度结转和扣除。

三、延长亏损结转期

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起,允许当年取得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结转取得资格前五年发生的未偿亏损年,最长结转年限由 5 年延长至 10 年。

政策依据: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期限的通知(证[2018]76号)

四、研发费用加扣除

建筑企业为获取新的科学技术知识,创造性地应用新的科学技术知识,或大幅度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和工艺而不断进行的系统性活动,属于研发活动。建筑业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的,在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不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在按规定实际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按实际金额的100%加计扣除税前;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无形资产成本的200%进行税前摊销。企业在第三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按月预缴)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可选择享受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采取“自判、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的方式备查”。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国税〔2018〕9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国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2017

减15%税率

建筑业企业被认定为需要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目前,高新技术企业应用的八大领域涉及建筑企业的有两部分:一是新能源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技术;二是再生混凝土及其制品制备关键技术、再生混凝土及其制品施工关键技术、再生无机材料在道路工程中的应用技术。此外,建筑企业可以为其常用的建筑技术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和软件著作权。建筑企业拥有知识产权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可以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小型和微利企业减半,然后减半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少12.5%企业所得税按20%的税率缴纳。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记50%的应纳税所得,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不限制、不禁止的行业,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300人、总资产不超过5000万元三个条件的企业。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1第12号公告、国家税务局2021第8号公告,实施时间:2021 01月0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03、项目员工的个人所得税支付

对总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在不同省份、不同地点派遣的工程项目进行管理,并对人员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在外地工作的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由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向项目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告和支付。

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动者的个人所得税

总承包公司和分包公司应代扣代缴通过劳务派遣公司雇佣劳动者跨省和其他地方工作的劳动者的工资和薪金的个人所得税。所有员工的全额扣除额

跨省和非本地施工单位应就工程运营商支付的工资和薪金,向工程运营所在地税务机关详细申报所有员工的扣缴细节和全额。如果对所有员工进行了详细的全额预扣申报,则项目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不得批准征收个人所得税。本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省、边远项目建筑安装业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第52号)第1条和第2条

04、与物业税相关的政策:基础设施现场的临时房屋在施工期间免征物业税

为基础设施现场的基础设施施工现场服务的各种临时房屋,如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和其他临时房屋,无论是由施工企业自己建造还是由基础设施单位出资,并移交给施工企业使用,在施工期间,免征物业税。

但是,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企业将临时房屋退回或者估价转让给基本建设单位的,从基本建设单位收到临时房屋后的下一个月起,按照规定征收物业税。

本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条例》(财税地税字[1986]8号)第21条

【第2篇】其他建筑服务的税率

一、税率和征收率

(一)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的税率为11%。

(二)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为3%。

(三)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征收率为3%。

二、计税方法的基本规定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方法计税,即:适用3%的征收率。

(一)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二)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

1、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

2、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即含税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三、销售额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销售额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2、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3、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四、进项税额

1、进项税额是与销项税额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涉及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

2、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4)境外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无形动产,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需在180天内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或者申报抵扣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3、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部分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具体项目及解释参照财税[2016]36号文件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5、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23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23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6、一般纳税人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可以一次性抵扣。

五、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情形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服务业都包括哪些方面?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服务业是当今世界经济的第一支柱产业,工业服务业则是服务业最重要的高端产业,建筑服务业又是国际工业服务最重要的两大支柱之一。因此建筑服务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从其产业链纵向延伸方向来看,它涵盖了建筑规划、前期咨询、建筑设计、工程项目管理(代建、监理)、施工建设、运营、物业管理、工程后评价等建筑产业链所有环节。

建筑服务业未来的发展趋势将实现从单一分散向综合集约的模式转变,服务结构也将呈现出“一企多资”综合化,建筑服务业产业链上的工程咨询、前期策划、设计、采购、投资、项目管理、工程监理等服务内容相互融合,将会使管理程序更为简捷,从而为业主提供更完善的服务。

【第3篇】其它建筑服务税率

一.什么是跨区域建筑服务事项?

涉税主体到另一个地方提供建筑服务,涉税主体的企业或者工商户与建筑地不在同一个县或者不在同一个市区甚至不在同一个省,就涉及了跨区域又是金额比较大的建筑行业,交税地点出现了分歧,于是为了解决分歧制定了交税的规定,就是跨区域涉税事项,这里只简单介绍建筑服务业。

建筑服务跨县区会不会涉及跨区域涉税事项由当地税务局决定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本办法。

二.跨区域建筑服务需要预缴增值税

第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第五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税率)×2%

(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三.跨区域建筑服务需要缴纳附加税

附加税是按照一定比例加征的税收,一般包括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1、城市建设维护税的税率:

(1)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这里称的'市'是指国务院批准市建制的城市,'市区'是指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市辖区(含市郊)的区域范围。

(2)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这里所称的'县城、镇'是指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县城、县属镇(区级镇),县城、县属镇的范围按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镇区域范围。

(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县属镇的,税率为1%。

(4)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的'二税'税额之和×适用税率

2、教育费附加的税率:

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增值税税额与消费税税额的3%。

3、地方教育费附加的税率:

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增值税税额与消费税税额的2%

四.跨区域建筑服务需要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按承包合同或者购销合同的万分之三

五.跨区域建筑服务需要缴纳水利建设基金

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纳税期限按月或按季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由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组成。

凡有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其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6‰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其中,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4‰征收,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4‰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0.6‰征收。对职工个人不征收水利建设基金。

水利建设基金免缴范围:

1、未达到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2、国家规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生产经营收入;

3、驻湘军工企业(不含已核发了工商营业执照的军转民企业)销售军工产品收入;

4、国防工程、防洪工程(不含经营服务性配套设施建设)、孤儿院、敬老院建设用地;

5、国家规定的其他免征情形。

六.跨区域建筑服务需要缴纳资源税

建筑业资源税在很多地区已经不再征收了,如果涉及资源税具体看资源税率表

【第4篇】建筑服务业增值税税率

前几天一位同行咨询,建筑行业都包括哪些税?针对这个问题我认为问问题的人员是新人。我人个给刚入财务行业人员的观点。

今后我们如选择从事财务工作,那么我们或多或少有些财务知识,我们要想了解一个行业,想知晓有哪些税?不知只是书本上学习的那些知识,实操更具有价值。

第一、我们要了解一般企业的常见税都有哪些?如:增值税、附加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这些都是基本的常见的税。都是大同小异。

第二、我们要了解自己工作的行业是服务业?金融业?建筑行业?各行业的税率是多少?

第三、对行业细分领域的了解。比如建筑行业分、建筑、修缮、安装、装饰等。

第四、我们了解这些会计分录如何编制。自己可以在网上搜索资料或更多向同专业的同行学习,多问多学习少走弯路。

记得当时自己刚入行时会计分录老做错,科目常做反了,而且对报表的平衡关系没人概念!总之建议我们新人自己可以在网上搜索资料或更多向同专业的同行学习,多问多学习少走弯路。刚进入一个新的行业,找到一份自己满意及喜欢的行业来之不易,一定要比一般的同事投入的精力,需要多做些功课才能更好的在选择的行业立足。

以上纯个人的观念希望对新入财务行业的同行有些小小的帮助!

【第5篇】提供建筑服务的税率是多少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可供选择的计税方法有“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那企业什么情况下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呢?

企业提供下列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2、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3、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4、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建筑服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第一条第七项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为甲供工程、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十九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来源:财税予法)

【第6篇】建筑服务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是建筑企业最重要的税种,建筑服务税目的确定既是纳税人的难点也是稽查的重点,当我们确定某一应税行为的税目属于建筑服务的时候,要始终记得建筑服务的三个特点:发票上编码简称应为*建筑服务*,备注栏应备注项目名称和项目地址,跨地级行政区施工的应预缴税款。

1.什么是建筑服务

建筑服务属于营改增服务类的第5项,而服务又是五种应税行为的第3类,所以建筑服务的税收编码为305,下面又分五个子税目:

需要注意几个要点:

一是建筑企业发生的应税行为不一定都是建筑服务,还有可能是销售货物,提供租赁服务等,不能把企业的应税行为和经营范围相混淆。

二是非建筑企业也有可能按照建筑服务交税,比如电信公司,有线电视公司收取的初装费等,建筑施工设备出租同时配备操作人员,物业公司为业主提供的装修服务等,可见,有没有建筑资质,是不是建筑企业,与是否能够提供建筑服务无关。

三是要注意易混淆税目,疏浚属于建筑服务(9%),航道疏浚则属于现代服务中的物流辅助服务中的港口码头服务(6%),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剥离和清理属于其他建筑服务(9%),而矿产资源开采、挖掘、切割、破碎、分拣、洗选等属于增值税劳务(13%,详见2023年56号公告),劳务公司提供的劳务分包属于建筑服务(通常为3%),而不是“劳务”,增值税中的劳务是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适用税率为13%。

四是注意建筑企业常见的价外费用,比如业主由于延期支付工程款而额外支付的利息或违约金赔偿金、施工过程中由于表现突出业主支付的奖励款等。这些都属于价外费用,需要按照主税目缴纳增值税。

在税收检查中,如何区分建筑企业的税目适用是否正确?一要看合同内容的决定,二要看发票的票面显示,2023年1月1日起,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票票面自动显示编码简称,如*建筑服务*、“*经营租赁*”、“劳务”等,如果是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票面不显示编码简称,可以从代开发票对应的完税凭证中查看到。

2.关注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服务

建筑工程专业分包企业很多是既销售货物又同时提供建筑服务,比如说钢结构企业、活动板房企业、幕墙企业、防水材料企业、门窗企业、电梯空调等企业,它们的经营特点是:合同签订的是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合同内容是既有自产货物的销售,同时又承担建筑安装服务,对于它们的税目确定,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也是一个历史的问题,我们先从营业税时期说起。

有一个营业税的文件是2023年23号公告,它说的意思是,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营业税建筑劳务,应当分别核算,分别缴纳增值税或者营业税,如果没分别核算,则由主管国地税机关分别核定其销售额和营业额。

十七年以前,笔者在鸟巢从事财务工作时,鸟巢的钢结构分包既是如此,钢结构分包商一共有三家,一是浙江绍兴的浙江精工,二是上海的江南重工,三是江苏宜兴的沪宁钢机,这三家企业都是既生产钢结构件,同时又负责将钢结构件安装至鸟巢土建结构上,后者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大屯路。

这三家企业当时的交税模式是,钢结构件的销售在机构地(浙江、上海、江苏)缴纳增值税,开具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钢结构的安装在项目地(北京市朝阳区)缴纳营业税,在朝阳区代开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营改增以后,营业税不复存在,但是销售货物和销售服务仍然存在税率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第四十条确定了一个混合销售的原则,即一项行为既有货物又有服务,叫做混合销售,混合销售就是合二为一,要么统一按照货物交税,要么统一按照服务交税,到底按照哪个交,以纳税人的主营范围为准。

营改增后如果按照这个原则来确定专业分包商税目,对于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它们的税目就一定是全部按照销售货物来交税,因为他们的主营范围是销售货物,显然,这比营业税时期有所上升,就违背了营改增“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的初衷。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2023年和2023年,总局分别制发2023年11号公告和2023年42号公告,明确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当分别核算,分别按照销售货物和提供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这就与2023年23号公告延续起来了。

3.进一步的探讨

有一个具体的问题需要与各位领导探讨,11号公告和42号公告里面要求纳税人分别核算,但是实务中,稽查中,我们肯定会看到有的纳税人由于不了解政策或由于甲方的强势,就是没有进行分别核算,从而统一按照一个税率交了税,有的是全部按照13%,有的是全部按照9%,这应如何进行处理呢?

去年中国税务报发表了江苏盐城税务局王建中老师的文章,他的观点是,没有分别核算应当按照兼营的规定,一律从高,即统一按照13%缴纳增值税,我对此持反对意见。

个人认为,11号公告和42号公告都没有提到兼营的概念,我们不能把“不属于混合销售”就等同于“兼营”,否则就会陷入“未分别核算—从高—统一按照13%—等同于混合销售”的死循环,背离减税降负的初心。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借鉴2023年23号公告的规定,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

4.关于发票备注栏

2023年23号公告对备注栏提出了要求,在税收检查中需要把握几个要点:

一是无论自开还是代开发票,均需备注相关信息,我看到很多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没有备注,这是不对的,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二是只有建筑服务税目才需要备注,销售货物、劳务、其他服务等,没有要求备注,可以不备注,但是备注了也不能算不合格。因为有很多建筑企业对这个政策理解不是很精准,为了保险起见,他们要求所有发票都备注相关信息。

三是专票普票、电票支票都要备注。

四是项目地址应当清楚的反映到县(市、区),此处的市应特指不设区的市,包括县级市以及特殊的没有区的地级市(东莞、嘉峪关、中山、三沙、儋州等5枚),此处的区应包括地级市、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下属的区。

如果项目地址只标注了沈阳市,这肯定是不对的,因为沈阳市下属有区,必须细化到区,正确的标注方法是“铁西区”,如果纳税人标注的更详细,比如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xx路xx号,这个也是符合规定的。

五是项目名称应当以合同上注明的项目名称为准,因为总包合同和分包合同对于项目名称的称呼可能有细微差别,乙方向甲方开具的发票备注的名称一定要和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上注明的项目名称一致。

5.税目的风险识别

一是拆分合同,人为将工程合同拆分成“材料或设备合同+清包工”,这种情形经常发生于一般计税项目,且甲方为有抵扣需求的一般纳税人,尤以房地产开发企业为甚,我们在税收检查时,发现建筑企业有分拆合同情形的,在对建筑企业进行处理的同时,也应关注它的甲方,因为后者取得了不合规的发票,也应一并处理。

二是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安服务,未分别核算,未分别适用不同税目和征收率,这个问题前面已经展开讲了。

三是自产材料(非设备)同时提供建安服务,尽管做到了分别核算,但是选用了13%+3%开票方式,正确的做法是13%+9%。再次强调,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只有销售自产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建安服务才能按照13%+3%开票,自产材料同时提供建安服务必须按照13%+9%,有些“专家”说,销售自产材料提供建安服务,可以理解为先把材料卖给甲方,然后这个合同就变成了甲供工程,就可以按照简易了,笔者认为这是典型的外行人说外行话,是对税法的庸俗的理解。

四是开具和取得建筑服务税目的发票,但是备注栏不规范。

五是收到业主奖励款、延期付款利息、索赔款等价外费用税目适用错误。

来源:何博士说税

【第7篇】建筑服务安装服务税率

很多企业在从事电脑安装的时候,不大清楚是选择建筑服务中安装服务,还是现代服务中的信息技术服务,本篇文章带你一览税法政策。

01、价费分离

首先,在实务工作当中,签订合同的时候,将销售电脑的价款与电脑安装费相互分离,这一条也适用于销售其他类设备产品。价款按照销售收入13%的税率,安装费可以适用于简易征收。税法规定:

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增值税税率为3%。

02、服务类型

其次,在安装费开具发票的时候,属于建筑服务还是现代服务呢?如果是电脑设备安装,属于建筑服务中的安装服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6%。税法规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如果是电脑软件安装、系统安装等软件服务业务,属于信息技术服务中的其他软件服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6%。

03、软件安装

最后,如果是软件开发企业提供软件安装服务,该种软件安装服务可以享受即征即退的政策。税法规定:

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第8篇】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税率是多少钱

中央空调维修按建筑服务税率是9%还是按修理13%开票并纳税?

解答:

中央空调安装在建筑物上或者说是依附于建筑物,属于建筑物附着物,是建筑物的组成部分之一。

依照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建筑服务)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对其他现代服务的理解,也应侧重于技术性、知识性这两个重要特征的把握。对机器设备使用后的常规性的安全检测、性能测试、运行调校,符合技术性、知识性这两个特征,按“其他现代服务”来计税。而中央空调出现故障需要修理、换件等,“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应按“建筑服务-修缮服务”来计税。

综上所述,如果是中央空调的维修保养服务,应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税率6%,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而中央空调出现故障需要修理、换件等,应按“建筑服务-修缮服务”缴纳增值税,税率9%,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

【第9篇】提供建筑服务税率

我国增值税多档税率的存在,导致纳税人的遵从成本较高,不利于增值税中性效应的发挥,这一点对建筑服务提供者尤甚,比如发票开具时税率和税目的选择,就经常困扰甲乙双方。

建筑服务提供者可以分税率开票吗?成功快车认为,这个问题,甲方说了不算,乙方说了也不算,只有现行增值税政策说了算,也就是说,交易双方应当以政策为指引,审验交易的实质,否则,对谁都没有好处。

1

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的规定,「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因此,凡交易合同属于上述注释内容的,建筑服务提供者只能向甲方开具10%税率的建筑服务发票,但机器设备的安装服务有例外规定,见下文第3点。

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因此,凡交易合同属于销售自产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必须在合同中分别列明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销售额,建筑服务提供者应就外购机器设备向甲方开具16%税率的货物发票,就安装服务可以向甲方开具3%税率的建筑服务发票。

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因此,凡交易合同属于销售外购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在合同中分别列明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销售额,建筑服务提供者应就外购机器设备向甲方开具16%税率的货物发票,就安装服务可以向甲方开具3%税率的建筑服务发票。

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解读,「(二)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这种情形下又分两种情况。一是纳税人未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那么应按照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确定其适用税目和税率。……」

因此,凡交易合同属于销售外购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且在合同中未分别列明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销售额,建筑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的规定,按照混合销售原则进行税务处理:

(1)建筑服务提供者为建安企业的,统一向甲方开具10%税率的建筑服务发票。(注:这种情形即为上文第1点)

(2)建筑服务提供者为商贸企业的,统一向甲方开具16%税率的货物发票。

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的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因此,凡交易合同属于销售自产货物(机器设备除外,自产机器设备见本文第2点)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必须在合同中分别列明自产货物和安装服务销售额,建筑服务提供者应就自产货物向甲方开具16%税率的货物发票,就建安服务向甲方开具10%税率的建筑服务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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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建筑服务业营改增税率

导读:现代服务业营改增税率为5%了吗?营业税改增值税以后,提供现代服务业(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小规模的征收率为3%,详情请看下文,希望通过本文能对你有所帮助。

现代服务业营改增税率为5%了吗?

营改增后不同行业不同税率:

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17%;

2、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11%;

3、提供现代服务业(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6%;

小规模的征收率为3%,如果你原先就是没有营业税项目的,就不存在改仍适用小规模:应纳税额=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

营改增部分现代服务业具体包括哪些?

这里是营改增部分现代服务业范围:

1、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2、研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技术转让服务,是指转让专利或者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

3、技术咨询服务,是指对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和专业知识咨询等业务活动。

4、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果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报酬的业务活动。

5、工程勘察勘探服务,是指在采矿、工程施工以前,对地形、地质构造、地下资源蕴藏情况进行实地调查的业务活动。

本文讲述的是关于现代服务业营改增税率为5%了吗的有关问题,相信通过本文你一定有所了解了,营改增部分现代服务业具体包括哪些?若仍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与会计学堂网窗口老会计取得联系,感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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