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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2023年第(9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97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9篇优质的第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增值税2023年第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增值税2023年第

【第1篇】增值税2023年第

我国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呢?依据是什么呢?今天小编为大家梳理一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23年修订)(以下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以下称公告)规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现将2023年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前者制定者为国务院,效力位阶为行政法规,后者制定者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效力位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第八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六)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第九条 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第十二条 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决定行使被授予的权力。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被授予的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在全国人大法工委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导读与释义》中亦释明到:“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国务院进行授权,授权的效力仅指向国务院而非其他机关。被授权机关对于被授予的权力,只能按照授权的决定去认真行使,而无权将授权事项再转授予其他机关。如果被授权机关不需要该项权力或者无力行使该项权力,可以向授权机关提出,由授权机关制定法律或者决定收回该项权力。根据这一规定,国务院不得将被授予的权力转授给国务院所属部门、地方政府等”。可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仅能将相关事项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无权授权其下属机构制定相关规范。也就是说:1、根据税收法定原则,仅国务院可在接受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权的情况下制定相应行政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不可能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授权制定相关规范,亦不能被国务院转授权制定相应规范,该《公告》应为无效;2、从效力位阶的角度来说,《公告》的效力位阶显然低于《增值税暂行条例》之效力位阶,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公告》不得与《增值税暂行条例》相抵触。

综上所述,增值税税率应该以《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为准。然而实务操作中,实际以《公告》要求为准。

这样的混乱并不会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巨大的麻烦,但从另一方面讲,这完全是不必要的麻烦,希望决策者能认真对待每个政策,做好衔接,让我们国家的规范体系更合规化、更逻辑化、更完整化!

【第2篇】符合这种情况免征增值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重症诊疗方案试行第四版印发……本周民生大事与你相关!

1

对月销售额10万元及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公告》提出,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2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重症诊疗方案(试行第四版)》印发

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中医药局,结合奥密克戎变异毒株特点和感染者疾病特征,总结前期医疗救治工作经验,形成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重症诊疗方案(试行第四版)》。《方案》进一步明确了重症高危人群,对未达到重症诊断标准,但是年龄>65岁、未完成全程疫苗接种、合并较为严重慢性疾病的新冠病毒感染肺炎患者,可以按重症病例管理。对重症高危人群进行生命体征监测,特别是对静息和活动后的指氧饱和度等进行监测;强调低氧在重症临床预警方面的作用,轻微活动后指氧饱和度<94%应警惕病情恶化

3

免费配备血氧仪制氧机 助力农村地区疫情防控

近日,农村地区疫情防控工作专班协调对接国家卫健委、工信部、全国工商联,推动为农村地区每个村卫生室免费配备2台指夹式血氧仪,为每个乡镇卫生院配备1台制氧机。截至目前,50%以上的血氧仪已完成配送。专班还协调推动为每个乡镇卫生院配备一台制氧机,协调国家乡村振兴局汇总832个脱贫县11534个乡镇卫生院信息,协调工信部落实资金来源、采购渠道,目前首批产品已经发出;同时会同全国工商联,为脱贫县以外约2.5万个乡镇卫生院配送制氧机

4

保证2023届部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毕业生全部安排到中小学校任教

近日,教育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2023届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保证2023届部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毕业生全部安排到中小学校任教。通过优先利用空编接收等办法,保障符合就业条件的公费师范生有编有岗,全部落实任教学校,严禁“有编不补”。2023年5月底前,确保90%的公费师范生通过双向选择落实任教学校。2023年6月底仍未签约的公费师范生,其档案、户口等迁转至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由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安排到师资紧缺地区的中小学校任教,公费师范生离校前须全部落实任教学校

5

继续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提升农房质量安全

日前,住建部、财政部、应急管理部等11部门联合印发《农房质量安全提升工程专项推进方案》。《方案》明确,到2025年,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任务全面完成,存量农房安全隐患基本消除。《方案》要求,继续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建立部门间数据共享和更新机制,精准识别农村低收入群体等6类重点对象,建立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动态监测机制和住房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及时支持符合条件的对象实施改造。持续推进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危房改造和7度及以上设防地区农房抗震改造,鼓励同步实施农房节能改造和品质提升。

6

《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十四五”规划》印发!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十四五”规划》。《规划》指出,在现有队伍类别基础上,增加重大疫情医疗应急队伍,在全国布局20支左右重大疫情医疗应急队伍,满足国家和区域重大疫情医疗救治需要;各市(州)、县(市、区)要以市(州)、县(市、区)医疗机构为依托,在各县级行政区建设一支基层背囊化医疗应急小分队。项目实施范围覆盖全国2843个县级行政区,每个县级行政区建立一支20人基层医疗应急小分队

【第3篇】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纳税人取得不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案例解析:公司取得的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

某建筑公司购进建筑材料取得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认证时提示为失控专用发票。请问建筑公司这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吗?

政策解析∶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防伪税控企业丢失被盗金税卡中未开具的专用发票以及被列为非正常户的防伪税控企业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规定,在税务机关按非正常户登记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又向税务机关申请防伪税控报税的,其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通过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的逾期报税功能受理报税。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应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因此,对建筑公司取得的该张失控专用发票,需要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协查,确认销售方已经申报纳税并取得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书面证明及协查回复后,才可抵扣进项税额。

案例解析:一般纳税人取得汇总开具的专用发票,但是没附清单,还能抵扣进项税额吗?

某建筑公司向零售商店购买办公用品时,取得商店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办公用品一批。请问建筑公司取得的这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

政策解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因此,建筑公司取得的这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没附有销售清单,则属于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发票,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第4篇】增值税申报表第25

问题描述: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主表25栏咋填写?

答: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规定:“第25栏“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本月数”按上一税款所属期申报表第32栏“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本月数”填写。“本年累计”按上年度最后一个税款所属期申报表第32栏“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本年累计”填写。”

【第5篇】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不少纳税人对此有困惑:

之前与客户签的合同是按照16%(或10%)的税率签的,那4月1日后是不是就不能再按老税率开票了呢?

还有部分纳税人受到客户方的压力:客户要求务必按老税率开具发票。

税率调整后,企业到底能不能继续按16%或10%的税率开具发票呢?

对此,税务部门有明确说法:“从4月1日起”,指的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日之前的,一律适用原来16%、10%的税率纳税,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

相反,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日之后的,则适用调整后的13%、9%的新税率纳税,按照新税率开具发票。

符合以下条件,就可以按老税率开具发票了:

1.根据合同和具体销售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日之前;

2.纳税义务已发生但尚未开票,那么纳税义务发生当月的增值税已按“未开票收入”申报纳税。

问:如何判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纳税人要判断自己的销售行为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具体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这里将不同类型的销售行为所对应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罗列如下,以供参考: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8.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9.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10.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11.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12.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问:企业遇到按老税率补开发票的情况,如何申报填写呢?

答:在补开发票后的申报中,应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附表一)”第一行(或第二行、第三行,具体根据销售行为所属类型确定)第一列(或第三列,具体根据开具发票的类型确定)中,同时在对应行次的第五列填入金额相同的负数销售额

注意:

在补开发票后的申报中,开具发票的税率为16%或10%,而申报表中已无这两个税率,因此需要将销售额填入13%或9%税率对应的栏次,填写时可不采用表格自动计算出的税额,自行填写正确的税额。

来源:上海税务

实习编辑:司壹闻

【第6篇】增值税申报表第一行数据

案例

我是山东省内的一家增值税小规模企业,1月份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10.3万元,2月份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20.6万元,前两个月都是征收率3%的,3月份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10.1万元(征收率1%的)。

账务处理

1月份收入:

借:银行存款 10.3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0.3万元

2月份收入:

借:银行存款 20.6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0.6万元

3月份收入:

借:银行存款 10.1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0.1万元

总结:

3月份实现收入额40万元,应交增值税金额1万元。

申报表填报

参考

参考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参考二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照13号公告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相应栏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调整为:第8栏=第7栏÷(1+征收率)。

来源:税库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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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公告2023年第15号增值税

2023年4月1日到12月31日普票免税问题汇总

国家为了进一步支持小企业的发展,对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普票的收入全免增值税,政策依据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3年第15号),对该政策的解读与运用:15号公告适用对象是小规模纳税人,但在具体运用中很多财务人员仍然不敢确定:

1.我是小规模纳税人,但我们公司在这月签订了1个亿的合同,客户是政府,只需要开具普票,我们能享受15号公告免增值税吗?

答:

(1)纳税人连续12个月销售收入超过500万元,应主动去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你现在是小规模纳税人,但这一个亿的合同来了,你们公司连续12个月的收入就超过500万元了,你们应主动到税务机关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登记一般纳税人后,你们就不能享受15号公告了

(2)如果你不主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税务机关会给你25天时间,超过25天,就要被强制按一般纳税人管理

税总2023年43号令第八条: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3)所以,你们公司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企业的身份依然是小规模纳税人,即使手上有一份上亿的合同,在规定的时间段内,你们依然小规模身份,开具的普票收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一旦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主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或逾期被强制按一般纳税人管理,就不能享受15号公告免征增值税的规定

小结:网上说的超过500万元,就不能享受15号公告,是错误的,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是按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不享受15号公告的免税,因为,15号公告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才免征增值税。

2、我们是个体工商户,能享受15号公告吗?

答:个体工商户只要没有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就属于小规纳税人,只要在规定期间开的普票或未开票收入,没有限额,享受15号公告免征增值税,但不包括销售不动产收入(不动产收入是按5%征收率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3、我是自然人,我也可能销售货物、也可能提供服务、也可能转让不动产,也可能转让无形资产,有什么生意,能做的生意我都可能做,能享受15号公告吗?

答:按照相关规定,自然人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管理,所以,你在2022.4.1-12.31日期间产生的应税行为,到税务代开的普票,可以享受15号公告免征增值税,但是15号公告是指的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你销售货物、销售服务、销售无形资产都是按3%的征收率执行,但是你销售不动产是按5%征收率交税。

所以,自然人在2022.4.1-12.31日期间,除销售不动产外的应税行为,到税务局代开普票,均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且没有限额的限制,自然人销售不动产仍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4、我们是建筑行业的一般纳税人,我们有选择简易计税的项目,能不能享受15号公告?能不能享受异地暂停预缴增值税?

答:不能享受15号公告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因为,你们公司的身份是一般纳税人,哪怕是按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但身份是一般纳税人,不享受15号公告的免征增值税政策,也不享受异地暂停预缴增值税的政策。

5.我们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5月份,与一客户签了一份合同,金额100万,客户要求30万开具专票,70万开具普票,这70万能享受免增值税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6号)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30万元部分的应税销售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为:30万元×3%=0.9万元;其余的70万元销售收入,仍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也就是说,2023年4月1日到12月31日,是针对小规模纳税企业来说的,不管你是不是同一客户,还是不同的客户,是针对企业来说的,开的普票就免交增值税,开的专票就不享受免增值税

6.2023年4月1日到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免税的普票该如何开具?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6号)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在开具普通发票时,税率栏次选择免税,不选择0,更不能选择1%或3%;即使是公司升级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后,在开具普通发票时,“税率”栏次选择“免税”,不选择3%、1%、0等征收率。

7.2023年4月1日前已按1%税率开给客户了,后因各种原因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系统能按1%开具发票吗?

答:可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6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4月1日前,已按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1%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1%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8.一般纳税人的农产品加工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15号公告出台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后,公司需要计算抵扣购进的农产品,应取得何种发票?

答:两种情况

(1)如果向自产自销的农场或合作社(小规模)购进农产品,农场或合作社开具的普票,就可以计算抵扣9%的进项税额

(2)向非自产农产品的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39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从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6号)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公司购进农产品,向非自产农产品公司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3%征收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按上述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取得普票不允许抵扣进项。

9.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车辆发票的小规模又该如何开具免税普票?

答:批发机动车的小规模纳税人将车辆销售给下游经销商时,按照《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3年第23号)的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以选择开具免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选择放弃免税、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选择开具免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购买方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果选择放弃免税、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购买方可以正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零售机动车,可以按规定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并开具免税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相应地,购买方纳税人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如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开具3%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则购买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10.劳务派遣公司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5%差额缴纳增值税,2022.4.1-2022.13.31期间,也可以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吗?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3年第15号)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因此,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小规模劳务派遣公司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1.建筑业的一般纳税人,在2022.4.1-2022.12.31日期间,部分项目选择简易计税向下游开具的普票,能享受15号公告的免交增值税或异地暂停预缴增值税吗?

答:不可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3年第15号)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主体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是一般纳税人主体选择简易计税项目不符合享受免征或暂停预缴增值税的条件。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按现行规定预缴增值税。

【第8篇】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第几项

九月征期转眼来临,随着减税降费系列政策出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也做出了相应调整,那么适用新的优惠政策该如何规范填写新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呢?今天就针对不同优惠事项,跟小编一起梳理下相应的填报规范吧!

01

针对加计抵减政策

1.针对加计抵减政策,增值税申报表发生了些变化,如果适用该如何填写呢?

答: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及填表说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栏次维持不变,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若当期有可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加计抵减额,以抵减后的应纳税额在第19栏“应纳税额”进行填报。具体公式如下:

主表第19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主表第19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其他纳税人仍按表中公式“19=11-18”填写。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第6至8行仅限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填写,反映其加计抵减情况。

第1列“期初余额”:填写上期期末结余的加计抵减额。

第2列“本期发生额”:填写按照规定本期计提的加计抵减额。

第3列“本期调减额”:填写按照规定本期应调减的加计抵减额。

第4列“本期可抵减额”: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第5列“本期实际抵减额”:反映按照规定本期实际加计抵减额。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部分)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02

旅客运输服务抵扣

2.适用旅客运输服务抵扣,增值税申报表该如何填写呢?

答: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及填表说明,本期允许抵扣的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进项税额,填入第1栏;

本期允许抵扣的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其他扣税凭证对应进项税额,填入第4栏;

第10栏,作为统计栏,反映按规定本期购进旅客运输服务,所取得的扣税凭证上注明或按规定计算的金额和税额。本栏次包括第1栏中按规定本期允许抵扣的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第4栏中按规定本期允许抵扣的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其他扣税凭证。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03

税率下调后补开原税率发票

3.在税率下调后补开过原税率发票,该如何填写申报呢?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及填表说明,纳税人申报适用16%、10%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因此,纳税人补开16%或10%税率的专票,仍填列对应原申报表的第1-4栏次。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以上就是新的增值税纳税报表的正确填写方法,你掌握了吗?

end

来源:上海税务,节税宝整理发布。

【第9篇】世界第一大税种

为什么说增值税市世界第一大税种呢?

一种销售税,属累退税,是基于商品或服务的增值而征税的一种间接税,在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新加坡称为商品及服务税(goods and services tax, gst),在日本称作消费税。增值税是法国经济学家maurice lauré于1954年所发明的,法国政府有45%的收入来自增值税。

中国的第一大税种也是增值税,增值税的收入占中国全部税收的60%以上,是最大的税种。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税收收入中50%为中央财政收入,50%为地方收入。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由海关负责征收,税收收入全部为中央财政收入。2023年3月1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示,4月1日减增值税,5月1日降社保费率。

增值税在我们所有商业领域都要涉及到,任何行业都要设计到增值税,除非有特别条例减免除外。

所以有人就说那我做税务筹划,把增值税降下来,我只能说一句,做梦吧!这个只能看当地政府的一个政策,有招商引资的一个优惠政策,有返增值税的专项政策才可以。其它的什么招也不要想,有人说不赚钱,你长期不赚钱你挺得住吗?你有多少钱烧市场。如果偷增值税,那么呢就会进去了。

所以合法纳税,做一个好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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