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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产品增值税问题(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50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资管产品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资管产品增值税问题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资管产品增值税问题

【第1篇】资管产品增值税问题

《财经》记者 龚奕洁 /文 杨秀红/编辑

赶在资管产品增值税原定的起征日之前,资管业备受关注的增值税问题终于靴子落地。

6月30日下午,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将起征日推迟至2023年1月1日。

有业内人士感慨,“大刀还是落地了”。但多位资产管理人士则认为,在实施细则一直未明确的情况下,与此前的政策力度相比,上述《通知》堪称利好。

“原定于7月1日要执行的政策对于资管业的影响还是比较大的,而且细则没有明确,大家都在观望,此次《通知》将起征时间推迟到2023年1月,最起码又给了资管业半年的缓冲期。”一位城商行资产管理部负责人对《财经》记者表示。

较之从前,此次新规是否降低了税务成本?上述负责人表示不一定,“原先一些利率债、同业资产的资管产品是免税的,但现在都统一征税了。”

据《财经》记者此前了解,资管各业态在通过各种途径向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提出建议,具体征收的细则正在调研过程中(详见《财经》杂志文章《140号文惊扰资管业》 )。

作为税收营改增的一部分,2023年12月21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发《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140号文),提出“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并将起征时间追溯至2023年5月1日起执行。

140号文一出,在业内引起轩然大波。德勤中国税务及商务咨询服务华北区主管合伙人朱桉对《财经》记者表示, 中国至今对投资行为没有很清楚的界限和划分,140号文将资管产品的投资认定为经营行为,从而导致整个行业要缴纳更多的税。

140号文对资管产品的增值税征收率并未做出特别说明,而按照营改增的一般要求,增值税率为6%。若起征时间追溯至2023年5月1日,由于资管产品无法追溯已经结束管理的产品计划,投资收益早已兑现给投资者,资管机构只能自行补缴,这很可能令相关机构全年收入无法覆盖纳税。

无奈之下,基金业协会代表各类机构,两次出面与财政部进行沟通。

第一轮沟通不顺。财政部于2023年12月31日再发通知,对140号文进行解读,再次明确资产管理人需要为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应税部分交增值税,资产管理人也包括基金公司、信托公司、银行理财等。

此后,基金业协会在2023年的第一周再次与财政部沟通。2023年1月11日,财政部发布通知,将资管产品起征时点调整为2023年7月1日,较此前规定推后14个月,给了资管行业缓冲的时间。至于税种征收细则,通知称将稍后推出。

在以往的营业税体系下,虽然规定资管产品应该纳税,但是由于没有清晰的纳税主体,所以基本上从未在产品层面缴纳过营业税。而140号文第一次将资管产品作为纳税主体提出,颠覆了资管行业对产品的设计理念,对产品无法再进行穿透设计,既要顾及产品层面,也要顾及投资层面。

据财政部和国税总局的文件,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以下为财政部《通知》全文

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7〕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管产品管理人及资管产品。

二、管理人接受投资者委托或信托对受托资产提供的管理服务以及管理人发生的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其他业务),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管理人应分别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资管产品运营业务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

四、管理人可选择分别或汇总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

五、管理人应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汇总申报缴纳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增值税。

六、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对资管产品在2023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6月30日

【第2篇】资管产品增值税是多少

继国海证券债券代持“萝卜章”这一牵涉资管业务的“黑天鹅”事件后,资管圈年底又迎来“重击”,以后资管产品管理人在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必须得缴纳增值税!这会对投资者产生什么影响呢?诺亚研究为此进行了解答。

通知原文:

诺亚研究观点:

首先,根据140号文第四条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该条明确规定了资管产品管理人为资管产品的增值税纳税义务人,相比以前资管行业税收问题无明确规定的情况,无疑增加了管理人的税收负担。

其次,结合其他几条规定,诺亚研究认为,对于非通道类资管产品(如银行理财、公募基金、非债权类券商资管产品等),若投资非保本型的、非价格交易型的产品,则不缴纳增值税;若投资明确保本型的产品或价格交易型的产品(如股票、债券、场内交易型货币基金、etf基金等非持有至到期类产品),则需按资本利得部分缴纳增值税。

对于“通道类”资管产品,如非标债权类业务(信托、券商资管计划、基金资管计划、私募契约型基金、保险资管等),对管理人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此外,对于私募股权基金(pe)业务,按股权退出取得的收益,基金管理人缴纳增值税。

简单映射关系如下图:

目前金融体系内产品互相嵌套、交叉持有现象普遍存在,如客户a买了b银行保本理财,b银行保本理财投了c券商资管产品,c券商资管产品用于发放委贷给企业,那么对于c券商和客户a都要缴纳增值税,这种复杂的投资链条在缴税界定则会出现重复缴纳问题,目前104号文内容规定尚存在界定不明晰和执行较困难的情况,不排除后续会出台针对性的补充文件,我们会定期关注。

《通知》对投资者的影响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投资者来说,诺亚研究认为这次出具的文件还是有需要再明确的地方,按照这个执行起来目前来看还有不少障碍。同时,140号文对于什么叫“保本”给出了一个解释,即保本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那这种行为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则这种金融商品持有期间的取得的收益属于非保本收益,这个就不缴纳增值税。因此,可以明确已购买资管产品中非保本产品且持有至到期的话不受影响。

另外,按照《通知》规定,管理人需对2023年5月1日以来的发行的保本型或者非保本非持有至到期的产品缴税,按已定资管合同,该部分只构成管理人的费用支出,不影响产品收益。但以后发行产品,管理人该部分的成本是否会转嫁到投资人,目前还不得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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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解读

资管产品名词解释:资管产品,是获得监管机构批准的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或证券公司,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托管机构担任资产托管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投资的一种标准化金融产品。

一、财税【2017】5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资管产品应税对象和应收金额计算:

【2017】56号规定的应税对象是指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业务活动,包括:

1.贷款服务类:出让资金的使用权获得利息的活动,以取得的利息收入为应税金额;

2.金融商品转让:转让金融商品所有权的活动,以卖价减去买价后的余额为应税额。

资管产品管理人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资产提供的管理服务应属于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规定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的范畴。

二、管理人同时经营资管产品和其他业务取得的进项税如何抵扣?

财税【2017】56号规定:“管理人应分别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资管产品运营适用于简易征收,所以由运营资管产品产生的进项税均不得抵扣,而其他应税服务应按照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一般纳税人)。

三、2023年1月1日前“资管产品”的应税义务?

依据财税【2016】14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不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未持有至到期转让的,应按金融商品转让计征增值税。

“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的应税义务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对于运营“资管产品”不产生纳税义务,“资管产品管理人”在2023年1月1日前,已就“资管产品”缴纳的增值税,可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四、“资管产品”运营除适用简易征收外,是否还有其他税收优惠?

1.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财税【2016】36号)。

2.属于贷款服务的收益,非保本性质的: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具有保本性质的: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商业银行债券(同业)产生的利息收入均免缴增值税(财税【2016】36号、46号、70号)。 (注:本文由中华会计网校财税专家整理发布)

【第4篇】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缴纳的通知

关于资管产品能否直接向投资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标 题:

关于资管产品能否直接向投资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写信人:

金**

咨询时间:

2018-2-2

回复时间:

2018-2-5

发布时间:

2018-2-5

留言内容:

资管产品征收增值税后,部分产品投资人就向产品支付的利息要求管理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因为产品投资人按合同约定将利息支付给资管产品,资管产品再将利息收入扣除相关税费用后向收益人分配。管理人可就仅从资管产品中取得管理费收入向资管产品开具6%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人不得直接向投资人开具利息发票。是否正确。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资管产品管理人向投资人提供的资产管理服务属于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按照6%税率开具发票并缴纳增值税,在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开具发票并缴纳增值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

【第5篇】资管产品增值税交多少

继国海证券债券代持“萝卜章”这一牵涉资管业务的“黑天鹅”事件后,资管圈年底又迎来“重击”,以后资管产品管理人在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必须得缴纳增值税!这会对投资者产生什么影响呢?诺亚研究为此进行了解答。

通知原文:

诺亚研究观点:

首先,根据140号文第四条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该条明确规定了资管产品管理人为资管产品的增值税纳税义务人,相比以前资管行业税收问题无明确规定的情况,无疑增加了管理人的税收负担。

其次,结合其他几条规定,诺亚研究认为,对于非通道类资管产品(如银行理财、公募基金、非债权类券商资管产品等),若投资非保本型的、非价格交易型的产品,则不缴纳增值税;若投资明确保本型的产品或价格交易型的产品(如股票、债券、场内交易型货币基金、etf基金等非持有至到期类产品),则需按资本利得部分缴纳增值税。

对于“通道类”资管产品,如非标债权类业务(信托、券商资管计划、基金资管计划、私募契约型基金、保险资管等),对管理人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此外,对于私募股权基金(pe)业务,按股权退出取得的收益,基金管理人缴纳增值税。

简单映射关系如下图:

目前金融体系内产品互相嵌套、交叉持有现象普遍存在,如客户a买了b银行保本理财,b银行保本理财投了c券商资管产品,c券商资管产品用于发放委贷给企业,那么对于c券商和客户a都要缴纳增值税,这种复杂的投资链条在缴税界定则会出现重复缴纳问题,目前104号文内容规定尚存在界定不明晰和执行较困难的情况,不排除后续会出台针对性的补充文件,我们会定期关注。

《通知》对投资者的影响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投资者来说,诺亚研究认为这次出具的文件还是有需要再明确的地方,按照这个执行起来目前来看还有不少障碍。同时,140号文对于什么叫“保本”给出了一个解释,即保本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那这种行为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则这种金融商品持有期间的取得的收益属于非保本收益,这个就不缴纳增值税。因此,可以明确已购买资管产品中非保本产品且持有至到期的话不受影响。

另外,按照《通知》规定,管理人需对2023年5月1日以来的发行的保本型或者非保本非持有至到期的产品缴税,按已定资管合同,该部分只构成管理人的费用支出,不影响产品收益。但以后发行产品,管理人该部分的成本是否会转嫁到投资人,目前还不得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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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解读

2023年初,“增值税”无疑是资管机构关注度最高的关键词之一。

因为按照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56号文),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将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开征日期划定为2023年1月1日。

中国有超过100万亿元规模的金融资管市场,此番资管产品增值税开征,不仅会对金融资管机构造成影响,很可能也会对投资者或融资方造成影响。事实上,由于按照56号文,资管产品增值税的纳税人为产品管理人,但是由于产品管理人并没有享受产品的投资收益,后续可能会通过合同的相关条款转嫁给投资者或融资方等。

据了解,目前已经有金融机构发出资管增值税征收的通知告诉投资者,相关收益可能会因为税费缴纳而下降。12月25日,中江信托在官网发布公告,“受56号文资管产品缴纳增值税影响,自2023年1月1日起,我公司管理的存续及新增信托产品各受益人及参与方的信托利益金额及交易价款等可能因税费缴纳而下降,届时以实际到账金额为准。”

那么哪些资管产品会收到影响?投资人是否会受到影响?且听小编慢慢道来。

哪些资管产品需要缴纳增值税?

56号文明确提出,“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以及财税部门规定的其他产品。

其实征税范围概括起来就是,公募基金的债券利息收入、非公募的保本产品的利息收入、非公募的非保本产品的非免税项目的利息收入和转让价差。值得一提的是,根据此前财税36号文,公募基金被定义为“金融机构”无疑是适用免征规定的。

公募基金明确可以免去股票、债券的价差收入增值税,是各类资管产品中惟一具有“优势”的产品,再叠加公募基金可免所得税的调控,使得公募基金在税收上市优势最为明显的资管品种。

从类别来看,股票类基金受影响较小,债券类基金的影响相对较大,而保本型资管产品可谓接连受到重创,未来将正式出台的《资管新规》将推进“打破刚兑”,而1月1日起,保本资管产品产生的收益也会被计做利息,产生增值税,因此保本资管产品无论是投资人还是管理人来承担税收,保本资管产品都是不利的。

那么如何征收呢?

简单计税方法,3%征收率。

分保本型和非保本型分类征收:保本型,按利息征收;非保本型,是证券投资基金就对债券的利息征收,是非证券投资基金,对买卖价差和利息双方同时征收。

资管产品增值税的纳税人为产品管理人,是否会转嫁给投资者?

之前的财税[2016]140号文中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不少机构人士认为,由于按照56号文,资管产品增值税的纳税人为产品管理人,但是由于产品管理人并没有享受产品的投资收益,后续可能会通过合同的相关条款转嫁给投资者或融资方等。

根据券商中国(quanshangcn )报道,一位券商固收部研究员表示:“原有的资管产品合同里没有赋予管理人代扣代缴增值税的权利,所以需要管理人对合同进行修改,或者签订补充协议,尤其对于券商的通道业务而言冲击非常大。规模较大的通道业务管理费都收得很低,完全没有办法承受缴纳增值税的压力,必须签补充协议,不然完全亏本。”

事实上,除了上文提到的中江信托,以有多家资管机构发布了公告。

12月27日,永安国富公告称,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税款会从基金财产中予以扣除,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减少。

12月29日,东方证券资产管理公司发布公告称,明年起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将从资管产品中提取缴纳,可能会使相关产品净值或实际收益降低。

● 编辑:马小授

● 本文版权归《家族企业》杂志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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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资料:beta财富管理券商中国、金融监管研究院、私募工场、永安国富、中国基金报

【第7篇】资管产品增值税56

超过百万亿规模的资产管理市场,将于2023年1月1日期正式开征资管产品增值税。

此前不少机构人士认为,按照56号文,资管产品增值税的纳税人为产品管理人,但是由于产品管理人并没有享受产品的投资收益,后续很可能会通过合同的相关条款转嫁给投资者或者融资方。

果不其然,28日晚间,东方证券资产管理公司率先发布公告称,明年起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将从资管产品中提取缴纳,相关产品净值或将因此降低。

东证资管公告显示,自2023年1月1日起,公司旗下所管理的公募基金及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规定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而这些税款是产品管理、运作和处分过程中发生的,将由产品资产承担,从产品资产中提取缴纳,可能会使相关产品净值或实际收益降低。

业内人士认为,类似公告将在公募基金、券商资管全行业蔓延开来。

不仅是公募市场,私募基金也开始发出公告告知投资者,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税款会从基金财产中予以扣除,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减少。

某券商托管部人士对记者表示,140号文发布前,在原税法下对私募基金的收益并无明确纳税义务,140号文明确了产品的收益由管理人作为纳税义务人,即私募基金的收益需要征收增值税,这是最大的实质性变化,“收益征税会直接导致私募基金的盈利减少,收益下降,通过基金净值的形式传导至基金持有人从而降低了基金持有人的投资收益。”

此前,还有信托公司公告告知投资者,相关收益可能会因税费缴纳而下降。

12月25日,中江信托在官网发布公告,“受56号文资管产品缴纳增值税影响,自2023年1月1日起,我公司管理的存续及新增信托产品各受益人及参与方的信托利益金额及交易价款等可能因税费缴纳而下降,届时以实际到账金额为准。”

“目前主要问题是存续信托项目由谁来交?信托公司自己肯定承担不了,所以尽量让投资者或融资方来承担,实在无法协商只能自己承担。”光大兴陇信托研究员袁吉伟对记者表示,“新业务会做好增值税的安排问题,税收这块成本还是挺高的,一般都会转嫁给融资方或投资者。”

本文观点仅代表个人观点,不作为投资依据,据此操作风险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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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资管产品缴纳的增值税

作者:华涛、邓炜

增值税,这一最典型的流转税,在服务行业全面营改增后,对资管产品而言,原本就是应征未征的税,其自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启征也属正常。但是,增值税的启征,毕竟将现实地增加资管产品的支出,那么在资管合同中没有就资管产品投资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增值税最终由谁承担进行明确、细致约定的情况下,增值税启征将最终影响资管产品中谁的利益呢?

资管产品增值税征收已经实施了两个多月,本文中,我们将对实践中常见的几种不同类型的资管产品、一个特定私募基金合同条款约定项下的增值税支出最终由谁承担进行分析。

一、几种不同类型资管产品之增值税承担分析

(一) 结构化资管产品的增值税承担

我们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新八条底线”)实施前成立的常见的结构化资管产品为例,对结构化资管产品增值税的最终承担情况进行分析。

1、新八条底线实施前存续的典型结构化资管产品财产分配顺序为:优先向优先级投资人分配本金、约定收益,剩余部分归劣后级投资人享有。在这种结构下:

(1) 如果优先级投资人退出时,资管产品财产(缴纳增值税后)足以覆盖优先级投资人本金和约定收益,则由于不论是否对资管产品征收增值税,优先级投资人享有的收益不会发生变化,增值税启征仅导致劣后级投资人可获得分配金额减少,因而:在该情形下,产生的增值税实际都由劣后级投资人承担。

(2) 如果优先级投资人退出时,资管产品财产(缴纳增值税后)不足以向优先级投资人分配本金和约定收益,并假设该等差额为m,且增值税启征后资管产品财产实际承担的增值税为n,则:

1)如未扣缴增值税前资管产品的财产不足以向优先级投资人分配本金和约定收益,则增值税启征影响的只有优先级投资人的利益,因而:在此情形下,增值税启征后资管产品投资运营所产生的增值税实际都由优先级投资人承担。

2)如未扣缴增值税前资管产品的财产足以向优先级投资人分配本金和约定收益,而扣缴增值税后,资管财产不足以向优先级投资人分配本金和约定收益(差额为m),则增值税启征将导致:i)优先级投资人的可分配金额减少m,ii)劣后级投资人无可分配金额。因而:在此情形下,增值税启征后资管产品投资运营所产生的增值税实际由优先级投资人承担m,由劣后级投资人承担(n-m)。

2、另一种常见的结构化资管产品的财产分配顺序:首先向优先级投资人分配本金和约定收益后,其次向劣后级投资人分配本金,剩余部分(超额收益)由优先级投资人与劣后级投资人分成,优先级享有x%,劣后级享有y%。在这种结构下:

(1) 如果优先级投资人退出时,资管产品财产(缴纳增值税费后)足以向优先级投资人分配本金、约定收益和向劣后接投资人分配本金,则增值税启征将仅减少超额收益,故,此情形下,增值税由优先级投资人与劣后级投资人按分成比例承担。

(2) 如果优先级投资人退出时,资管产品财产(缴纳增值税费后)不足以向优先级投资人分配本金和约定收益,并假设该等差额为m,且增值税启征后资管产品财产实际承担的增值税为n,则同前述典型结构化资管产品:

1)如未扣除增值税前资管产品的财产不足以向优先级投资人分配本金和约定收益,则增值税实际都由优先级投资人承担。

2)如未扣除增值税前资管产品的财产足以向优先级投资人分配本金和约定收益,而扣缴增值税后,资管财产不足以向优先级投资人分配本金和约定收益(差额为m),则增值税实际由优先级投资人承担m,由劣后级投资人承担(n-m)。

(3) 如果优先级投资人退出时,资管产品财产(缴纳增值税费后)足以向优先级投资人分配本金和约定收益,但不足以向劣后级投资者分配本金,并假设该等差额为m’,且增值税启征后资管产品财产实际承担的增值税为n,则:

1)如未扣除增值税前资管产品的财产不足以向劣后级投资人分配本金,则增值税启征影响的只有劣后级投资人的利益,因而:在此情形下,增值税启征后资管产品投资运营所产生的增值税实际都由劣后级投资人承担。

2)如未扣除增值税前资管产品的财产足以向劣后级投资人分配本金,而扣缴增值税后,资管财产不足以向劣后级投资人分配本金(差额为m’),则增值税启征将导致:i)优先级投资人的可分配金额减少(n-m’)*x%;ii)劣后级投资人的可分配金额减少m’+(n-m’)*y%。因而:在此情形下,增值税启征后资管产品投资运营所产生的增值税实际由优先级投资人承担(n-m’)*x%,由劣后级投资人承担m’+(n-m’)*y%。

3、结构化资管产品中,优先级投资人通常还会以向劣后级投资人指定第三方转让资管份额的方式,实现投资退出。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资管产品份额转让,按转让差价对转让方征收增值税,故此种情形下,份额转让价差之增值税全部由转让资管份额的投资人承担。并且,此种情形下,通过转让份额退出的投资人由于需承担增值税,将无法获得原来预期的投资收益率。

新八条底线实施后,由于新八条底线对结构化产品规定了许多限制,比如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在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中约定计提优先级份额收益.....”,增值税启征对新的结构化资管产品投资者及其他各方利益的影响变得更复杂,需要根据资管产品法律文件的具体规定,确定增值税如何最终在优先级、劣后级投资人、管理人(如涉及)之间承担,此处不再一一详述。

(二)非结构化类固定收益资管产品的增值税承担

非结构化类固定收益资管产品的类型比较多。我们在此仅以如下非结构化类固定收益产品为例,就增值税启征对该类资管产品当事人利益的影响进行分析和说明。

某类固定收益资管产品合同规定,资管期限届满时,资管财产向全体投资人分配,直到投资人年化收益达到x%,剩余的收益由投资人享有50%,资管产品的管理人享有50%。此种资管产品结构情形下:

1、如果资管产品扣除各项费用(含增值税费)后的收益率r≥x%,则增值税启征,将导致由投资人和管理人共同享有的剩余收益部分减少,该情形下,增值税最终由投资人和管理人按剩余收益的享有比例分担,即各分担50%;

2、如果资管产品扣除各项费用(含增值税费)后的收益率r

(1) 如未扣除增值税前资管产品扣除各项费用后的收益率r’

(2) 如未扣除增值税前资管产品扣除各项费用后的收益率r’≥x%,而扣缴增值税后,资管产品扣除各项费用后的收益率r

二、资管合同未考虑增值税影响造成的增值税承担方差异之案例分析

master-feeder结构的资管产品,增值税的承担比较复杂。而feeder产品可能因费用计提、分配条款表述不同,导致增值税最终承担方的不同。

某master-feeder结构资管产品,master层面为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feeder层面为契约型私募基金。feeder基金合同规定:“浮动管理费计提日为本基金根据《有限合伙协议》第x.x.x条第(x)项取得任何一笔分配之日。如本基金根据《有限合伙协议》第x.x.x 条第(x)项取得任何一笔分配,则该等分配金额的30%应作为浮动管理费,归管理人享有”。

由于feeder基金合同在起草时,未考虑增值税的影响,约定master有限合伙型基金特定分配获得的金额,30%作为浮动管理费分配给管理人。但是,在该笔从master分得的收益在需要征收增值税的情况下,契约型基金feeder获得的收益会相应减少,而对管理人的分配,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是按未扣除增值税的从master分得的金额的30%来计提的,最终的结果是管理人获得的分配金额(浮动管理费)高于feeder收到的master分配来金额扣除增值税后净收入的30%,从而导致feeder投资人获得的分配金额,少于feeder收到的master分配来金额扣除增值税后净收入的70%,亦即feeder收到的master分配金额所应缴纳的增值税,都由投资人承担。

如果feeder基金合同约定修改为“......则该等分配金额扣除应缴税费后的30%应作为浮动管理费”,则feeder收到的master分配金额扣除增值税后的净收入,投资人获得了70%,管理人获得了30%,由feeder收到的master分配来金额所产生的增值税,投资人承担了70%,管理人承担了30%。

由上可见,在资管合同未对增值税最终承担进行明确、细致约定的情形下,由于资管合同约定的财产分配顺序、结构不同,以及资管产品实际投资收益情况的不同,会造成增值税最终承担主体的不同,影响资管产品各主体的最终利益。我们建议,在对资管产品启征增值税后,为了公平增值税的承担以及准确实现各方预定的商务目的,管理人在对资管产品进行结构、收益分配、业绩报酬计提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增值税的影响,管理人和投资者均应注意评估资管合同中基金费用、收益分配、税务承担、风险揭示中税务风险等条款可能因涉及增值税而对各方利益造成影响的情况。

【第9篇】资管产品增值税

《财经》记者 龚奕洁 /文 杨秀红/编辑

赶在资管产品增值税原定的起征日之前,资管业备受关注的增值税问题终于靴子落地。

6月30日下午,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将起征日推迟至2023年1月1日。

有业内人士感慨,“大刀还是落地了”。但多位资产管理人士则认为,在实施细则一直未明确的情况下,与此前的政策力度相比,上述《通知》堪称利好。

“原定于7月1日要执行的政策对于资管业的影响还是比较大的,而且细则没有明确,大家都在观望,此次《通知》将起征时间推迟到2023年1月,最起码又给了资管业半年的缓冲期。”一位城商行资产管理部负责人对《财经》记者表示。

较之从前,此次新规是否降低了税务成本?上述负责人表示不一定,“原先一些利率债、同业资产的资管产品是免税的,但现在都统一征税了。”

据《财经》记者此前了解,资管各业态在通过各种途径向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提出建议,具体征收的细则正在调研过程中(详见《财经》杂志文章《140号文惊扰资管业》 )。

作为税收营改增的一部分,2023年12月21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发《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140号文),提出“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并将起征时间追溯至2023年5月1日起执行。

140号文一出,在业内引起轩然大波。德勤中国税务及商务咨询服务华北区主管合伙人朱桉对《财经》记者表示, 中国至今对投资行为没有很清楚的界限和划分,140号文将资管产品的投资认定为经营行为,从而导致整个行业要缴纳更多的税。

140号文对资管产品的增值税征收率并未做出特别说明,而按照营改增的一般要求,增值税率为6%。若起征时间追溯至2023年5月1日,由于资管产品无法追溯已经结束管理的产品计划,投资收益早已兑现给投资者,资管机构只能自行补缴,这很可能令相关机构全年收入无法覆盖纳税。

无奈之下,基金业协会代表各类机构,两次出面与财政部进行沟通。

第一轮沟通不顺。财政部于2023年12月31日再发通知,对140号文进行解读,再次明确资产管理人需要为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应税部分交增值税,资产管理人也包括基金公司、信托公司、银行理财等。

此后,基金业协会在2023年的第一周再次与财政部沟通。2023年1月11日,财政部发布通知,将资管产品起征时点调整为2023年7月1日,较此前规定推后14个月,给了资管行业缓冲的时间。至于税种征收细则,通知称将稍后推出。

在以往的营业税体系下,虽然规定资管产品应该纳税,但是由于没有清晰的纳税主体,所以基本上从未在产品层面缴纳过营业税。而140号文第一次将资管产品作为纳税主体提出,颠覆了资管行业对产品的设计理念,对产品无法再进行穿透设计,既要顾及产品层面,也要顾及投资层面。

据财政部和国税总局的文件,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以下为财政部《通知》全文

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7〕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管产品管理人及资管产品。

二、管理人接受投资者委托或信托对受托资产提供的管理服务以及管理人发生的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其他业务),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管理人应分别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资管产品运营业务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

四、管理人可选择分别或汇总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

五、管理人应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汇总申报缴纳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增值税。

六、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对资管产品在2023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6月30日

【第10篇】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如何缴纳增值税

一、有限合伙型和公司型私募基金应当自什么时间申报缴纳增值税?

答:有限合伙型和公司型私募基金不属于财税[2017]56号文规定的资管产品,其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由该单位作为纳税人自2023年5月1日起按照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36号文附件三中“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免征增值税的规定,是否适用于私募基金、公募基金专户等?

答:“证券投资基金”针对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不适用于私募基金、基金专户等。

三、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可否适用管理人金融机构身份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金融机构包括:

(1)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2)信用合作社;

(3)证券公司;

(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5)保险公司;

(6)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根据财税[2017]56号,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综上,金融机构和资管产品管理人的范围并不完全重叠,资管产品发生应税行为时,是以管理人作为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自营业务和资管产品业务均是在同一纳税主体下履行义务,其适用优惠政策的资质也是一致的,即管理人为金融机构的,其运营的资管产品也适用金融机构身份,适用金融机构有关优惠政策。

四、赎回基金是属于金融商品转让还是持有至到期?

答:金融商品的转让是指转让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而基金赎回并未发生所有权转移,而是直接灭失。

因此,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属于持有至到期,其是否征收增值税应根据财税[2016]140号文有关规定确定,如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收益是非保本的收益,则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五、转让“新三板”股份是否属于金融商品转让?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有价证券有广义与狭义之分,从广义的概念来看,有价证券包括了商品证券、货币证券和资本证券。其中,资本证券是指由金融投资或与金融投资有直接联系的活动而产生的证券,持券人对发行人有一定的收入请求权,包括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种如基金证券、可转换证券等。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布的《全国中小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二者均以“股票转让”定义“新三板”挂牌公司股份的转让形式,并且对相关股票转让行为进行规范。

综上,“新三板”的股票交易行为属于股票交易形式的一种,属于转让有价证券的行为,应按照金融商品转让征收增值税。纳税人核算转让“新三板”股票销售额时,以取得股票(股份)时的交易价格确认买入价。

同时,根据36号文附件三有关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六、如何界定一个收益是否保本?优先级受益人如果持有至到期,其收益是否会被视作利息性收入,而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规定“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但不能僵化理解根据合同是否有“保本”字眼进行判断,“保本”是指到期有无偿还本金的义务,并非有无偿还本金的能力。所以,在判断是否保本时,应该基于法律形式上的审查来判断,不考虑财务处理、实际结果等其他因素。

对于包含增信措施的合同。增信并非严格的法律概念,顾名思义即信用增级,是指债务人为改善融资条件、降低融资成本,通过各种手段和措施来降低债务违约概率或减少违约损失率,以提高债务信用等级的行为。

实践中,增信措施不但包括保证、抵(质)押等典型的担保方式,还包括让与担保、经营权、信托受益权质押等新型的担保方式,还有一些则通过特定交易结构来实现债权的保障,如合同约定在某个时间按照固定价格溢价回购或赎回、无条件的差额补足、固定利率优先支付收益且不受对外投资收益影响等。

因此,如果一个增信措施使该产品达到了固定收益的程度,或者投资人可根据合同约定的救济措施取得约定的收入,那么就应当认定这些措施实质上构成了这个合同的保本承诺。

优先级受益人取得的收益是否视作利息性收入,应根据上述方式先对产品是否保本进行判断。“优先级受益人”指的是在产品取得投资收益的前提下,优先级受益人在分配投资收益时优先分配,如果产品未取得收益甚至是产生投资亏损,优先级受益人同样不能取得分配收益。因此,约定了优先级安排/回拨机制、上市公司发行的优先股票不属于“使该产品达到了固定收益的程度”的增信措施。

七、超额管理费属于管理费还是投资收益?

答:部分资管产品合同中,存在管理人分享超额管理费的约定。常见的情况如约定基金整体收益在超过一定比例后,管理人可在超额的回报中按一定的比例取得超额管理费。

超额管理费为管理人管理资管产品而获得的浮动管理费,属于管理提供管理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之一,应该按照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缴纳6%的增值税。

八、在交易所市场进行的买断式买入返售行为是否可以按照同业免税处理?

答:财税〔2016〕70号文将买断式买入返售业务纳入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税范畴,但是交易所市场进行的买断式买入返售行为,无法识别交易对手是否为金融机构。因此,对于不能够区分交易对象为金融机构的买断式买入返售业务,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九、信托收益权的转让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信托收益权转让业务是指信托计划的受益人,将持有信托计划的未来收益权转让给第三方,而不转让信托计划的份额。第三方取得信托收益权后,相应的持有期间的信托收益归属于第三方。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信托计划净值化后可以进行份额的转让,没有净值化的则可以转让收益权,因此,收益权的转让实质属于转让其他金融商品,需要缴纳增值税。

十、深港通业务和沪港通业务是否免税?

答:根据财税[2016]127号文规定,对内地单位投资者通过深港通买卖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差价收入,在营改增试点期间按现行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文件规定的是“征免”,而不是免征,也就是说应该根据现行政策规定,该征税的征税,该免税的免税。因此,公募在买卖深港通股票取得的应税收入可以免税,但是除了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以外的资管计划买卖深港通股票则应征收增值税。

对于沪港通业务,财税[2014]81号规定,对内地单位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差价收入,按现行政策规定征免营业税。但在营改增后尚未出台延续性政策,因此,对于沪港通业务应按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

十一、证券投资基金的免税范围是否包括期货?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资金买卖股票、债券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于其他业务比如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应按照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建议在业务操作系统上可以分别设置,并分别核算。

十二、如何把握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提供的贷款服务以2023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首先要明确的是“贷款服务”的范围应按照财税[2016]36号确定,即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其次,财税[2017]90号文规定的是“以2023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而不是“实际取得”的利息收入。

因此,仅对2023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于2023年12月31日前的利息部分不征收增值税,也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

十三、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转让财税【2017】90号规定的金融商品时,是否可以针对不同金融商品选择不同的买入价确认方式?

答:财税[2017]90号规定了部分金融商品转让时买入价的确认规则,其中并未对选择的时间、次数等条件加以限制,因此,管理人可根据这部分金融商品的盈亏情况,分别选择买入价确认方式。

十四、转让货物期货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货物期货不属于金融商品,对于商品期货(货物期货)的征税仍按原有规定在交割环节按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税率17%。

因此,商品期货不管是到期交割,还是未到期买卖或平仓都不按金融商品转让增值税。

十五、因结算需要进行的汇兑行为是否属于外汇转让?

答: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在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中,所有权是从一个主体转移到另一个主体,并在这个业务中产生价格的变动(包括原价转让)。

纳税人在汇兑业务过程中,将外汇兑换成特定货币,所有权未发生转让。因此,因结算需要进行的汇兑行为不属于外汇转让,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

十六、取得金融商品登记结算机构支付的备付金、保证金、清算所得利息收入是否申报缴纳增值税?

答:上述利息收入属于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税。

十七、专项资产支持计划运营过程中取得的收入如何进行应税判断?

答:资管产品的范围包括了专项资产支持计划,因此,资产支持计划运营过程中取得的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仍然根据合同中有关保本的增信安排来进行认定。一般应按照投资对象类型分别判断:

1.投资对象为融资租赁租金请求权;

投资对象为确定的租赁资产,专项计划提供资金给原始权益人以获得投资对象的收益权,在运营过程中可完全收回本金及并收取相应的收益,因此,这类交易行为属于贷款服务。

2. 投资对象为再贷款债权;

投资对象为确定的再贷款债权,专项计划提供资金给原始权益人以获得投资对象的收益权,在运营过程中可完全收回本金及并收取相应的收益,因此,这类交易行为属于贷款服务。

3. 投资对象为应收账款债权;

专项计划购买应收账款债权,该应收账款未来可收回的金额相对比较确定,包括收回的本金以及相应的收益,其收益部分属于贷款服务的销售额。资产支持计划应在确认收益时缴纳增值税。

4. 投资对象为信托受益权;

专项计划购买信托收益权,如信托计划不承诺保证本金以及收益,则专项计划持有信托收益权期间(含到期)取得的信托收益分配(除非发行计划书中另行对计划投资提供保本的增信安排),该专项计划不属于贷款服务的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5. 投资对象为未来收益权;

专项计划提供资金给原始权益人以获得投资对象的收益权,考虑到投资对象为远期合同项下的债权,其未来收益存在不确定性,该项资金提供一般也无法被认定为计划就该投资可获得确定的本金收回和回报(除非发行计划书中另行对计划投资提供保本的增信安排),该专项计划不属于贷款服务的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注:以上解答,如与最新发布的政策文件相悖,以正式公布的政策文件为准,若因相关政策变动而发生执行口径更改,以最新发布的执行口径为准。

来源: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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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

1、计税方法:

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2、资管产品管理人:

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3、资管产品的范围:

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4、资管产品的其他增值税处理规定:

(1)管理人应分别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资管产品运营业务不得适用上述规定。

(2)管理人可选择分别或汇总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

(3)管理人应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汇总申报缴纳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增值税。

(4)2023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5)对资管产品在2023年7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第12篇】资管产品增值税培训

2023年新增知识点!

资管产品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一)计税方法的选择

(二)具体规定

(1)管理人应分别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

未分别核算的,资管产品运营业务不得适用简易方法计税。

(2)管理人可选择分别或汇总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

(3)管理人应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汇总申报缴纳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增值税。

(三)销售额的确定

1、提供贷款服务,以2023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2、转让2023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股票(不包括限售股)、债券、基金、非货物期货,可以选择按照实际买入价计算销售额,或者以2023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债券估值、基金份额净值、非货物期货结算价格作为买入价计算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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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资管产品管理人应如何选择分别或汇总申报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规定资管产品管理人可选择分别或汇总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

问题:

分别计算中报增值税与汇总计算中报增值税,应如何选择?

回复:

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当管理人同时管理多个资管产品,且有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时,汇总缴纳增值税可以使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尽可能相抵,但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纳税额便于管理人与投资人结算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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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什么叫资管产品增值税

从2023年1月1日起,已确认资管产品也要征收增值税,对于具体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问题,小编在这里与大家共同探讨下:

part 1

资管纳税人确认对所得税影响

将资管产品管理人作为资管增值税的纳税人,最大好处简单可确定可操作。资管产品增值税纳税人的确认,不影响资管的所得税纳税人的确认。

资管产品所得税主体。资管产品本身不是所得税的的纳税人,在明确资管产品简易征税时,已将合伙型基金、公司型基金等排除在外。所以按简易征收增值税的资管产品,主要是契约型等所得税上的纳税导管。

资管产品管理人所得税主体。资管产品管理人,主要有公司型和有限合伙型。公司型管理人,将资管管理服务收入并入企业所得额计缴所得税。管理人采取合伙形式的,其管理服务收入按合伙所得税“先分后税”原则,由各合伙方缴纳所得税。

投资人所得税主体。资管产品投资人是所得税纳税主体。投资人是公司型法人的,其从资管产品分回收益,计缴企业所得税,能享受免税优惠的,按有关规定享受。投资人是个人的,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资管产品征收增值税以及纳税人的确认,不影响资管的所得税征税机制和纳税主体确认。但资管产品征税也会给所得税带来一定影响,主要有: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等管理人,将本不属于本公司的收入开了普通发票并申报增值税,其开票收入、申报的增值税收入会和所得税收入有明显差距。

part 2

银行业贷款利息的发票问题

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运用资管产品资产发放贷款取得利息收入,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理论上,信托公司、基金公司、资管公司等管理人,从今年1 月1 日起,在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也应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给下家。

全面营改增后,银行等金融企业已是增值税纳税人,在提供贷款服务时应该开具利息的增值税发票。但由于种种原因,到目前为止,还有部份省的银行等机构拒绝开具利息普通发票。

part 3

资管产品的货款服务增值税如何与所得税上混合性投资对接?

国税总局13年41号《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规定同时符合5个条件的“假股”,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可判断为所得税上的“实债”。

【第15篇】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执行

目前与资管产品增值税相关的文件有: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

《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

《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根据上述相关文件规定,可确定:

一、资管产品纳税义务人: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二、资管产品管理人范围: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管产品管理人。

三、资管产品管理人涉及的业务应分为两种类型(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且需分开核算。

(一)资管产品运营业务

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是指,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

(二)其他业务

其他业务,大体包括两类:

1、管理服务

管理人接受投资者委托或信托,对受托资产提供的管理服务。

2、其他应税行为

管理人发生的除资管业务之外的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如非受托理财,而是使用自有资金发放贷款或买卖金融工具等。

(三)两类业务分别核算分别计税

1、管理人接受投资者委托或信托对受托资产提供的管理服务以及管理人发生的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其他业务),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2、管理人应分别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资管产品运营业务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

四、资管产品范围: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管产品。

五、资管产品税率: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六、资管产品销售额确定:自2023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提供的贷款服务、发生的部分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照以下规定确定销售额:

(一)提供贷款服务,以2023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二)转让2023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股票(不包括限售股)、债券、基金、非货物期货,可以选择按照实际买入价计算销售额,或者以2023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2023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处于停牌期间的股票,为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债券估值(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或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债券估值)、基金份额净值、非货物期货结算价格作为买入价计算销售额。

七、资管产品增值税计算

(1)以贷款服务确认收入

对于以贷款服务项目缴纳增值税的资管产品收益,对应的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征收率/(1+3%)

(2)以金融商品转让确认收入

对于按照金融商品转让项目计征增值税的,对应的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转让价差的销售额(含税)×3%/(1+3%)

转让价差的销售额=(金融商品卖出价-金融商品买入价)(可正负抵扣)

八、资管业务主要业务形式、涉及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及对应税率。

1、资管产品涉及业务形式上主要有三种①对资管产品进行日常运营维护所收的管理费收入②运用资管产品发放贷款③运用资管产品进行投资,其中投资又分为保本固定收益或非保本收益、买卖股票债券等金融商品差价收入,对所涉及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应从实质上进行判定,而非只是从形式上判定。

2、资管业务涉及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主要为财税〔2016〕36号文中金融服务相关的应税行为的前三大类:①直接收费金融服务②贷款服务③金融商品转让,后两种适用资管产品3%征收率简易征收。

1.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根据,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其中就包括提供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等服务。其中,以资管产品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费即为销售额,适用6%的一般计税方法。

2.贷款服务

贷款服务范围包括既包括以固定利率发放的贷款,也包括运用资管产品进行投资,以投资名义,但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及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保底利润。适用资管产品3%征收率简易征收。

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也不征收增值税。

3.金融商品差价转入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也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适用资管产品3%征收率简易征收。

常见的按“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的投资类型包括买卖(未持有至到期)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买卖(未持有至到期)基金、信托、银行理财等资管产品。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所产生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予以免税。

九、增值税资管产品增值税执行时间:2023年1月1日开始实施。对资管产品在2023年7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附:资管管理人业务一览表

资管产品增值税问题(15个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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