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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56(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01-01 09:51:02 查看人数:66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资管产品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56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56

【第1篇】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56

长江商报讯(记者 纪文君)原定于7月1日执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征税政策推迟至2023年1月1日执行。自2023年3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至今,随着跨年日期逼近,不少券商运营外包服务方已开始向所服务的资管机构提醒相关事项,并梳理了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资产管理人参与相关培训,及时完成与服务方的交互,以确保基金的正常运营。

2023年6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文,以下简称56号文)表示,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记者经梳理发现,在金融业推行“营改增”的大背景下,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两年间先后发布一系列文件进行规范和完善。

2023年3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发布,明确2023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金融业纳入试点范围,对金融行业适用的增值税情况进行了框架性规范。

海通证券研报指出,140号文明确提出非保本收益不征收增值税,保本收益需缴纳增值税,这样来看,影响较大的是银行保本理财和公募保本基金;而目前券商资管和基金子公司等由于已禁止提供保本承诺,影响较小。

资管产品缴纳增值税历时近两年时间,期间经过两度推延,给予财政部更多的时间制定细节。业内人士认为,尽管多次推迟执行时间,但由于资管行业涉及一行三会等监管部门所分管领域,产品结构复杂,相互之间交叉重叠,倘若“一刀切”征收将给金融市场带来诸多不确定性,推迟至2023年1月1日,为资管行业就征税事宜争取到更多准备时间。一券商研究人士对记者表示,开征资管增值税在目前监管趋严的背景下, 将在某种程度上遏制一些金融机构乱象,助推金融生态链重塑。

【第2篇】资管产品增值税56

超过百万亿规模的资产管理市场,将于2023年1月1日期正式开征资管产品增值税。

此前不少机构人士认为,按照56号文,资管产品增值税的纳税人为产品管理人,但是由于产品管理人并没有享受产品的投资收益,后续很可能会通过合同的相关条款转嫁给投资者或者融资方。

果不其然,28日晚间,东方证券资产管理公司率先发布公告称,明年起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将从资管产品中提取缴纳,相关产品净值或将因此降低。

东证资管公告显示,自2023年1月1日起,公司旗下所管理的公募基金及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规定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而这些税款是产品管理、运作和处分过程中发生的,将由产品资产承担,从产品资产中提取缴纳,可能会使相关产品净值或实际收益降低。

业内人士认为,类似公告将在公募基金、券商资管全行业蔓延开来。

不仅是公募市场,私募基金也开始发出公告告知投资者,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税款会从基金财产中予以扣除,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减少。

某券商托管部人士对记者表示,140号文发布前,在原税法下对私募基金的收益并无明确纳税义务,140号文明确了产品的收益由管理人作为纳税义务人,即私募基金的收益需要征收增值税,这是最大的实质性变化,“收益征税会直接导致私募基金的盈利减少,收益下降,通过基金净值的形式传导至基金持有人从而降低了基金持有人的投资收益。”

此前,还有信托公司公告告知投资者,相关收益可能会因税费缴纳而下降。

12月25日,中江信托在官网发布公告,“受56号文资管产品缴纳增值税影响,自2023年1月1日起,我公司管理的存续及新增信托产品各受益人及参与方的信托利益金额及交易价款等可能因税费缴纳而下降,届时以实际到账金额为准。”

“目前主要问题是存续信托项目由谁来交?信托公司自己肯定承担不了,所以尽量让投资者或融资方来承担,实在无法协商只能自己承担。”光大兴陇信托研究员袁吉伟对记者表示,“新业务会做好增值税的安排问题,税收这块成本还是挺高的,一般都会转嫁给融资方或投资者。”

本文观点仅代表个人观点,不作为投资依据,据此操作风险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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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资管产品增值税培训

2023年新增知识点!

资管产品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一)计税方法的选择

(二)具体规定

(1)管理人应分别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

未分别核算的,资管产品运营业务不得适用简易方法计税。

(2)管理人可选择分别或汇总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

(3)管理人应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汇总申报缴纳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增值税。

(三)销售额的确定

1、提供贷款服务,以2023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2、转让2023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股票(不包括限售股)、债券、基金、非货物期货,可以选择按照实际买入价计算销售额,或者以2023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债券估值、基金份额净值、非货物期货结算价格作为买入价计算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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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资管产品增值税是多少

继国海证券债券代持“萝卜章”这一牵涉资管业务的“黑天鹅”事件后,资管圈年底又迎来“重击”,以后资管产品管理人在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必须得缴纳增值税!这会对投资者产生什么影响呢?诺亚研究为此进行了解答。

通知原文:

诺亚研究观点:

首先,根据140号文第四条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该条明确规定了资管产品管理人为资管产品的增值税纳税义务人,相比以前资管行业税收问题无明确规定的情况,无疑增加了管理人的税收负担。

其次,结合其他几条规定,诺亚研究认为,对于非通道类资管产品(如银行理财、公募基金、非债权类券商资管产品等),若投资非保本型的、非价格交易型的产品,则不缴纳增值税;若投资明确保本型的产品或价格交易型的产品(如股票、债券、场内交易型货币基金、etf基金等非持有至到期类产品),则需按资本利得部分缴纳增值税。

对于“通道类”资管产品,如非标债权类业务(信托、券商资管计划、基金资管计划、私募契约型基金、保险资管等),对管理人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此外,对于私募股权基金(pe)业务,按股权退出取得的收益,基金管理人缴纳增值税。

简单映射关系如下图:

目前金融体系内产品互相嵌套、交叉持有现象普遍存在,如客户a买了b银行保本理财,b银行保本理财投了c券商资管产品,c券商资管产品用于发放委贷给企业,那么对于c券商和客户a都要缴纳增值税,这种复杂的投资链条在缴税界定则会出现重复缴纳问题,目前104号文内容规定尚存在界定不明晰和执行较困难的情况,不排除后续会出台针对性的补充文件,我们会定期关注。

《通知》对投资者的影响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投资者来说,诺亚研究认为这次出具的文件还是有需要再明确的地方,按照这个执行起来目前来看还有不少障碍。同时,140号文对于什么叫“保本”给出了一个解释,即保本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那这种行为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则这种金融商品持有期间的取得的收益属于非保本收益,这个就不缴纳增值税。因此,可以明确已购买资管产品中非保本产品且持有至到期的话不受影响。

另外,按照《通知》规定,管理人需对2023年5月1日以来的发行的保本型或者非保本非持有至到期的产品缴税,按已定资管合同,该部分只构成管理人的费用支出,不影响产品收益。但以后发行产品,管理人该部分的成本是否会转嫁到投资人,目前还不得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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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资管产品增值税延期

央行7月31日晚间发布,2023年4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简称资管新规)发布以来,资管乱象得到有效遏制,影子银行风险显著收敛,资管业务逐步回归本源,呈现稳健发展的态势。 按照既有工作安排,资管新规过渡期将于2023年底结束。考虑到今年以来新冠肺炎疫情对经济金融带来的冲击,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规范转型面临较大压力。为平稳推动资管新规实施和资管业务规范转型,经国务院同意,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部门审慎研究决定,资管新规过渡期延长至2023年底。

过渡期延长不涉及资管新规相关监管标准的变动和调整。为做好过渡期存量资管业务整改工作,金融管理部门将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夯实金融机构主体责任,在锁定存量资产的基础上,继续由金融机构自主调整整改计划,按季监测实施,切实防范道德风险。同时,完善配套政策安排,加大创新支持力度,为存量资产处置提供更多的方式和渠道。 下一步,金融管理部门将认真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加强监管协调、监测分析和督促落实,统筹把握政策实施节奏和力度,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资管新规过渡期调整答记者问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经国务院同意,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部门,充分考虑今年以来疫情影响的实际情况,在坚持资管新规政策框架和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审慎研究决定,延长《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资管新规)过渡期至2023年底,同时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完善配套政策安排,平稳有序推进资管行业规范发展。对此,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各方关注的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为什么延长资管新规过渡期? 今年以来,新冠肺炎疫情对全球经济造成严重冲击,部分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增多,适当延长资管新规过渡期,是从疫情常态化防控出发,做好“六稳”和“六保”工作的具体举措。一是推动资管存量业务整改平稳进行。新冠肺炎疫情从资金端和资产端,对资管业务产生了双向冲击,尤其是在资产端,部分行业、企业经营困难加大,一些投资项目原有还款安排面临调整。适当延长过渡期,能够缓解疫情对资管业务的冲击,有利于缓解金融机构整改压力。二是为金融机构培育规范的资管产品提供宽松环境。过渡期适当延长,能够为资管机构进一步提升新产品投研和创新能力,加强投资者教育和长期资金培育,提供更好的环境和条件,有利于支持资管产品加大对各类合规资产的配置力度。 二、过渡期延长1年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一是统筹稳增长与防风险的平衡。延长过渡期1年,更多期限较长的存量资产可自然到期,有助于避免存量资产集中处置对金融机构带来的压力。二是过渡期也不宜延长过多。过渡期安排的初衷是确保资管业务顺利转型,实现老产品向新产品的平稳过渡。将过渡期延长1年,可以鼓励金融机构“跳起来摘桃子”,在对冲疫情影响的同时,推动金融机构早整改、早转型。三是最大化政策效用。过渡期延长1年,能够较好统筹存量业务整改和创新业务发展的关系,通过资管业务的转型升级,带动存量资产的规范整改。 三、过渡期延长1年,有哪些主要政策安排? 为稳妥推进资管业务整改规范工作,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提出了“过渡期适当延长+个案处理”的政策安排。主要包括:一是延长资管新规过渡期至2023年底,在锁定2023年底存量资产的基础上,由金融机构自主调整整改计划。二是对于2023年底前仍难以完全整改到位的个别金融机构,金融机构说明原因并经金融管理部门同意后,进行个案处理,列明处置明细方案,逐月监测实施,并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三是健全存量资产处置的配套支持措施。鼓励采取新产品承接、市场化转让、合同变更、回表等多种方式有序处置存量资产。允许类信贷资产在符合信贷条件的情况下回表,并适当提高监管容忍度。已违约的类信贷资产回表后,可通过核销、批量转让等方式进行处置。鼓励通过市场化转让等多种方式处置股权类资产。稳妥处置银行理财投资的存量股票资产,避免以单纯卖出的方式进行整改。优化银行资本补充工具发行环境,进一步增强金融机构资本实力。推进金融市场发展,提升新产品接续能力,引导资管行业为资本市场提供长期稳定资金支持。 四、如何确保整改工作在过渡期内平稳有序推进实施? 一是压实金融机构主体责任。金融机构锁定待整改存量资产,自主调整整改计划,编制整改资产台账,实行清单制管理,过渡期内按季监测实施。二是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对于2023年底前完成整改任务,或整改虽延至2023年底,但进度快于计划,能提前完成整改任务的金融机构,在监管评级、宏观审慎评估、资本补充工具发行和开展创新业务等方面给予适当激励。对于未按计划如期在2023年底前完成整改任务的金融机构,除在监管评级、宏观审慎评估、开展创新业务等方面采取惩罚措施外,视情采取监管谈话、监管通报、下发监管函、暂停开展业务、提高存款保险费率等措施。对于个别机构弄虚作假或选择性落实相关要求等行为,监管部门将采取监管处罚措施。三是强化监管协调,推动政策实施。人民银行将会同相关部门建立资管业务整改工作联络协调机制,加强政策统筹协调,为整改工作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五、延长过渡期是否意味着资管业务改革方向出现变化? 此次过渡期延长的政策安排,综合考虑了疫情冲击、宏观环境、市场影响、实体经济融资等因素,是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作出的决定,坚持了资管新规治理金融乱象、规范健康发展的初心和底线,不涉及资管业务监管标准的变动和调整,并不意味着资管业务改革方向出现变化。这种安排,一方面,有利于巩固前期化解风险的成果,推进资管业务持续转型升级。另一方面,有助于缓解新冠肺炎疫情的冲击,稳定对实体经济的融资供给,提高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 下一步,金融管理部门将认真督促金融机构做好过渡期规范整改工作,推动资管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证监会:公募分级基金继续在2023年底前完成规范整改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近日,经国务院同意,《资管新规》过渡期延长至2023年底。为落实有关政策安排,《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范性文件、《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过渡期同步延长至2023年底。 同时,根据实际规范进度及风险状况,公募理财债券基金、公募分级基金的规范整改不作延期。公募理财债券基金规范主要涉及合同变更安排,目前绝大部分已完成规范整改,剩余部分继续按照《关于规范理财债券基金业务的通知》(证监办发〔2018〕66号)要求于2023年底前完成规范。公募分级基金继续在2023年底前完成规范整改。 金融圈沸腾,网友找到股市上涨原因 社交平台上,金融圈和股民们都沸腾了,弹冠相庆、奔走相告,延期了!也有人表示:只是延期了一年,要放弃幻想,积极转型。

【第6篇】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缴纳的通知

关于资管产品能否直接向投资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标 题:

关于资管产品能否直接向投资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写信人:

金**

咨询时间:

2018-2-2

回复时间:

2018-2-5

发布时间:

2018-2-5

留言内容:

资管产品征收增值税后,部分产品投资人就向产品支付的利息要求管理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因为产品投资人按合同约定将利息支付给资管产品,资管产品再将利息收入扣除相关税费用后向收益人分配。管理人可就仅从资管产品中取得管理费收入向资管产品开具6%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人不得直接向投资人开具利息发票。是否正确。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资管产品管理人向投资人提供的资产管理服务属于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按照6%税率开具发票并缴纳增值税,在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开具发票并缴纳增值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

【第7篇】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资管产品管理人应如何选择分别或汇总申报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规定资管产品管理人可选择分别或汇总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

问题:

分别计算中报增值税与汇总计算中报增值税,应如何选择?

回复:

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当管理人同时管理多个资管产品,且有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时,汇总缴纳增值税可以使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尽可能相抵,但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纳税额便于管理人与投资人结算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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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资管产品缴纳的增值税

作者:华涛、邓炜

增值税,这一最典型的流转税,在服务行业全面营改增后,对资管产品而言,原本就是应征未征的税,其自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启征也属正常。但是,增值税的启征,毕竟将现实地增加资管产品的支出,那么在资管合同中没有就资管产品投资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增值税最终由谁承担进行明确、细致约定的情况下,增值税启征将最终影响资管产品中谁的利益呢?

资管产品增值税征收已经实施了两个多月,本文中,我们将对实践中常见的几种不同类型的资管产品、一个特定私募基金合同条款约定项下的增值税支出最终由谁承担进行分析。

一、几种不同类型资管产品之增值税承担分析

(一) 结构化资管产品的增值税承担

我们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新八条底线”)实施前成立的常见的结构化资管产品为例,对结构化资管产品增值税的最终承担情况进行分析。

1、新八条底线实施前存续的典型结构化资管产品财产分配顺序为:优先向优先级投资人分配本金、约定收益,剩余部分归劣后级投资人享有。在这种结构下:

(1) 如果优先级投资人退出时,资管产品财产(缴纳增值税后)足以覆盖优先级投资人本金和约定收益,则由于不论是否对资管产品征收增值税,优先级投资人享有的收益不会发生变化,增值税启征仅导致劣后级投资人可获得分配金额减少,因而:在该情形下,产生的增值税实际都由劣后级投资人承担。

(2) 如果优先级投资人退出时,资管产品财产(缴纳增值税后)不足以向优先级投资人分配本金和约定收益,并假设该等差额为m,且增值税启征后资管产品财产实际承担的增值税为n,则:

1)如未扣缴增值税前资管产品的财产不足以向优先级投资人分配本金和约定收益,则增值税启征影响的只有优先级投资人的利益,因而:在此情形下,增值税启征后资管产品投资运营所产生的增值税实际都由优先级投资人承担。

2)如未扣缴增值税前资管产品的财产足以向优先级投资人分配本金和约定收益,而扣缴增值税后,资管财产不足以向优先级投资人分配本金和约定收益(差额为m),则增值税启征将导致:i)优先级投资人的可分配金额减少m,ii)劣后级投资人无可分配金额。因而:在此情形下,增值税启征后资管产品投资运营所产生的增值税实际由优先级投资人承担m,由劣后级投资人承担(n-m)。

2、另一种常见的结构化资管产品的财产分配顺序:首先向优先级投资人分配本金和约定收益后,其次向劣后级投资人分配本金,剩余部分(超额收益)由优先级投资人与劣后级投资人分成,优先级享有x%,劣后级享有y%。在这种结构下:

(1) 如果优先级投资人退出时,资管产品财产(缴纳增值税费后)足以向优先级投资人分配本金、约定收益和向劣后接投资人分配本金,则增值税启征将仅减少超额收益,故,此情形下,增值税由优先级投资人与劣后级投资人按分成比例承担。

(2) 如果优先级投资人退出时,资管产品财产(缴纳增值税费后)不足以向优先级投资人分配本金和约定收益,并假设该等差额为m,且增值税启征后资管产品财产实际承担的增值税为n,则同前述典型结构化资管产品:

1)如未扣除增值税前资管产品的财产不足以向优先级投资人分配本金和约定收益,则增值税实际都由优先级投资人承担。

2)如未扣除增值税前资管产品的财产足以向优先级投资人分配本金和约定收益,而扣缴增值税后,资管财产不足以向优先级投资人分配本金和约定收益(差额为m),则增值税实际由优先级投资人承担m,由劣后级投资人承担(n-m)。

(3) 如果优先级投资人退出时,资管产品财产(缴纳增值税费后)足以向优先级投资人分配本金和约定收益,但不足以向劣后级投资者分配本金,并假设该等差额为m’,且增值税启征后资管产品财产实际承担的增值税为n,则:

1)如未扣除增值税前资管产品的财产不足以向劣后级投资人分配本金,则增值税启征影响的只有劣后级投资人的利益,因而:在此情形下,增值税启征后资管产品投资运营所产生的增值税实际都由劣后级投资人承担。

2)如未扣除增值税前资管产品的财产足以向劣后级投资人分配本金,而扣缴增值税后,资管财产不足以向劣后级投资人分配本金(差额为m’),则增值税启征将导致:i)优先级投资人的可分配金额减少(n-m’)*x%;ii)劣后级投资人的可分配金额减少m’+(n-m’)*y%。因而:在此情形下,增值税启征后资管产品投资运营所产生的增值税实际由优先级投资人承担(n-m’)*x%,由劣后级投资人承担m’+(n-m’)*y%。

3、结构化资管产品中,优先级投资人通常还会以向劣后级投资人指定第三方转让资管份额的方式,实现投资退出。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资管产品份额转让,按转让差价对转让方征收增值税,故此种情形下,份额转让价差之增值税全部由转让资管份额的投资人承担。并且,此种情形下,通过转让份额退出的投资人由于需承担增值税,将无法获得原来预期的投资收益率。

新八条底线实施后,由于新八条底线对结构化产品规定了许多限制,比如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在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中约定计提优先级份额收益.....”,增值税启征对新的结构化资管产品投资者及其他各方利益的影响变得更复杂,需要根据资管产品法律文件的具体规定,确定增值税如何最终在优先级、劣后级投资人、管理人(如涉及)之间承担,此处不再一一详述。

(二)非结构化类固定收益资管产品的增值税承担

非结构化类固定收益资管产品的类型比较多。我们在此仅以如下非结构化类固定收益产品为例,就增值税启征对该类资管产品当事人利益的影响进行分析和说明。

某类固定收益资管产品合同规定,资管期限届满时,资管财产向全体投资人分配,直到投资人年化收益达到x%,剩余的收益由投资人享有50%,资管产品的管理人享有50%。此种资管产品结构情形下:

1、如果资管产品扣除各项费用(含增值税费)后的收益率r≥x%,则增值税启征,将导致由投资人和管理人共同享有的剩余收益部分减少,该情形下,增值税最终由投资人和管理人按剩余收益的享有比例分担,即各分担50%;

2、如果资管产品扣除各项费用(含增值税费)后的收益率r

(1) 如未扣除增值税前资管产品扣除各项费用后的收益率r’

(2) 如未扣除增值税前资管产品扣除各项费用后的收益率r’≥x%,而扣缴增值税后,资管产品扣除各项费用后的收益率r

二、资管合同未考虑增值税影响造成的增值税承担方差异之案例分析

master-feeder结构的资管产品,增值税的承担比较复杂。而feeder产品可能因费用计提、分配条款表述不同,导致增值税最终承担方的不同。

某master-feeder结构资管产品,master层面为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feeder层面为契约型私募基金。feeder基金合同规定:“浮动管理费计提日为本基金根据《有限合伙协议》第x.x.x条第(x)项取得任何一笔分配之日。如本基金根据《有限合伙协议》第x.x.x 条第(x)项取得任何一笔分配,则该等分配金额的30%应作为浮动管理费,归管理人享有”。

由于feeder基金合同在起草时,未考虑增值税的影响,约定master有限合伙型基金特定分配获得的金额,30%作为浮动管理费分配给管理人。但是,在该笔从master分得的收益在需要征收增值税的情况下,契约型基金feeder获得的收益会相应减少,而对管理人的分配,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是按未扣除增值税的从master分得的金额的30%来计提的,最终的结果是管理人获得的分配金额(浮动管理费)高于feeder收到的master分配来金额扣除增值税后净收入的30%,从而导致feeder投资人获得的分配金额,少于feeder收到的master分配来金额扣除增值税后净收入的70%,亦即feeder收到的master分配金额所应缴纳的增值税,都由投资人承担。

如果feeder基金合同约定修改为“......则该等分配金额扣除应缴税费后的30%应作为浮动管理费”,则feeder收到的master分配金额扣除增值税后的净收入,投资人获得了70%,管理人获得了30%,由feeder收到的master分配来金额所产生的增值税,投资人承担了70%,管理人承担了30%。

由上可见,在资管合同未对增值税最终承担进行明确、细致约定的情形下,由于资管合同约定的财产分配顺序、结构不同,以及资管产品实际投资收益情况的不同,会造成增值税最终承担主体的不同,影响资管产品各主体的最终利益。我们建议,在对资管产品启征增值税后,为了公平增值税的承担以及准确实现各方预定的商务目的,管理人在对资管产品进行结构、收益分配、业绩报酬计提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增值税的影响,管理人和投资者均应注意评估资管合同中基金费用、收益分配、税务承担、风险揭示中税务风险等条款可能因涉及增值税而对各方利益造成影响的情况。

【第9篇】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如何缴纳增值税

一、有限合伙型和公司型私募基金应当自什么时间申报缴纳增值税?

答:有限合伙型和公司型私募基金不属于财税[2017]56号文规定的资管产品,其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由该单位作为纳税人自2023年5月1日起按照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36号文附件三中“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免征增值税的规定,是否适用于私募基金、公募基金专户等?

答:“证券投资基金”针对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不适用于私募基金、基金专户等。

三、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可否适用管理人金融机构身份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金融机构包括:

(1)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2)信用合作社;

(3)证券公司;

(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5)保险公司;

(6)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根据财税[2017]56号,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综上,金融机构和资管产品管理人的范围并不完全重叠,资管产品发生应税行为时,是以管理人作为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自营业务和资管产品业务均是在同一纳税主体下履行义务,其适用优惠政策的资质也是一致的,即管理人为金融机构的,其运营的资管产品也适用金融机构身份,适用金融机构有关优惠政策。

四、赎回基金是属于金融商品转让还是持有至到期?

答:金融商品的转让是指转让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而基金赎回并未发生所有权转移,而是直接灭失。

因此,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属于持有至到期,其是否征收增值税应根据财税[2016]140号文有关规定确定,如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收益是非保本的收益,则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五、转让“新三板”股份是否属于金融商品转让?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有价证券有广义与狭义之分,从广义的概念来看,有价证券包括了商品证券、货币证券和资本证券。其中,资本证券是指由金融投资或与金融投资有直接联系的活动而产生的证券,持券人对发行人有一定的收入请求权,包括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种如基金证券、可转换证券等。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布的《全国中小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二者均以“股票转让”定义“新三板”挂牌公司股份的转让形式,并且对相关股票转让行为进行规范。

综上,“新三板”的股票交易行为属于股票交易形式的一种,属于转让有价证券的行为,应按照金融商品转让征收增值税。纳税人核算转让“新三板”股票销售额时,以取得股票(股份)时的交易价格确认买入价。

同时,根据36号文附件三有关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六、如何界定一个收益是否保本?优先级受益人如果持有至到期,其收益是否会被视作利息性收入,而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规定“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但不能僵化理解根据合同是否有“保本”字眼进行判断,“保本”是指到期有无偿还本金的义务,并非有无偿还本金的能力。所以,在判断是否保本时,应该基于法律形式上的审查来判断,不考虑财务处理、实际结果等其他因素。

对于包含增信措施的合同。增信并非严格的法律概念,顾名思义即信用增级,是指债务人为改善融资条件、降低融资成本,通过各种手段和措施来降低债务违约概率或减少违约损失率,以提高债务信用等级的行为。

实践中,增信措施不但包括保证、抵(质)押等典型的担保方式,还包括让与担保、经营权、信托受益权质押等新型的担保方式,还有一些则通过特定交易结构来实现债权的保障,如合同约定在某个时间按照固定价格溢价回购或赎回、无条件的差额补足、固定利率优先支付收益且不受对外投资收益影响等。

因此,如果一个增信措施使该产品达到了固定收益的程度,或者投资人可根据合同约定的救济措施取得约定的收入,那么就应当认定这些措施实质上构成了这个合同的保本承诺。

优先级受益人取得的收益是否视作利息性收入,应根据上述方式先对产品是否保本进行判断。“优先级受益人”指的是在产品取得投资收益的前提下,优先级受益人在分配投资收益时优先分配,如果产品未取得收益甚至是产生投资亏损,优先级受益人同样不能取得分配收益。因此,约定了优先级安排/回拨机制、上市公司发行的优先股票不属于“使该产品达到了固定收益的程度”的增信措施。

七、超额管理费属于管理费还是投资收益?

答:部分资管产品合同中,存在管理人分享超额管理费的约定。常见的情况如约定基金整体收益在超过一定比例后,管理人可在超额的回报中按一定的比例取得超额管理费。

超额管理费为管理人管理资管产品而获得的浮动管理费,属于管理提供管理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之一,应该按照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缴纳6%的增值税。

八、在交易所市场进行的买断式买入返售行为是否可以按照同业免税处理?

答:财税〔2016〕70号文将买断式买入返售业务纳入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税范畴,但是交易所市场进行的买断式买入返售行为,无法识别交易对手是否为金融机构。因此,对于不能够区分交易对象为金融机构的买断式买入返售业务,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九、信托收益权的转让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信托收益权转让业务是指信托计划的受益人,将持有信托计划的未来收益权转让给第三方,而不转让信托计划的份额。第三方取得信托收益权后,相应的持有期间的信托收益归属于第三方。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信托计划净值化后可以进行份额的转让,没有净值化的则可以转让收益权,因此,收益权的转让实质属于转让其他金融商品,需要缴纳增值税。

十、深港通业务和沪港通业务是否免税?

答:根据财税[2016]127号文规定,对内地单位投资者通过深港通买卖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差价收入,在营改增试点期间按现行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文件规定的是“征免”,而不是免征,也就是说应该根据现行政策规定,该征税的征税,该免税的免税。因此,公募在买卖深港通股票取得的应税收入可以免税,但是除了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以外的资管计划买卖深港通股票则应征收增值税。

对于沪港通业务,财税[2014]81号规定,对内地单位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差价收入,按现行政策规定征免营业税。但在营改增后尚未出台延续性政策,因此,对于沪港通业务应按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

十一、证券投资基金的免税范围是否包括期货?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资金买卖股票、债券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于其他业务比如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应按照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建议在业务操作系统上可以分别设置,并分别核算。

十二、如何把握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提供的贷款服务以2023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首先要明确的是“贷款服务”的范围应按照财税[2016]36号确定,即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其次,财税[2017]90号文规定的是“以2023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而不是“实际取得”的利息收入。

因此,仅对2023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于2023年12月31日前的利息部分不征收增值税,也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

十三、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转让财税【2017】90号规定的金融商品时,是否可以针对不同金融商品选择不同的买入价确认方式?

答:财税[2017]90号规定了部分金融商品转让时买入价的确认规则,其中并未对选择的时间、次数等条件加以限制,因此,管理人可根据这部分金融商品的盈亏情况,分别选择买入价确认方式。

十四、转让货物期货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货物期货不属于金融商品,对于商品期货(货物期货)的征税仍按原有规定在交割环节按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税率17%。

因此,商品期货不管是到期交割,还是未到期买卖或平仓都不按金融商品转让增值税。

十五、因结算需要进行的汇兑行为是否属于外汇转让?

答: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在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中,所有权是从一个主体转移到另一个主体,并在这个业务中产生价格的变动(包括原价转让)。

纳税人在汇兑业务过程中,将外汇兑换成特定货币,所有权未发生转让。因此,因结算需要进行的汇兑行为不属于外汇转让,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

十六、取得金融商品登记结算机构支付的备付金、保证金、清算所得利息收入是否申报缴纳增值税?

答:上述利息收入属于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税。

十七、专项资产支持计划运营过程中取得的收入如何进行应税判断?

答:资管产品的范围包括了专项资产支持计划,因此,资产支持计划运营过程中取得的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仍然根据合同中有关保本的增信安排来进行认定。一般应按照投资对象类型分别判断:

1.投资对象为融资租赁租金请求权;

投资对象为确定的租赁资产,专项计划提供资金给原始权益人以获得投资对象的收益权,在运营过程中可完全收回本金及并收取相应的收益,因此,这类交易行为属于贷款服务。

2. 投资对象为再贷款债权;

投资对象为确定的再贷款债权,专项计划提供资金给原始权益人以获得投资对象的收益权,在运营过程中可完全收回本金及并收取相应的收益,因此,这类交易行为属于贷款服务。

3. 投资对象为应收账款债权;

专项计划购买应收账款债权,该应收账款未来可收回的金额相对比较确定,包括收回的本金以及相应的收益,其收益部分属于贷款服务的销售额。资产支持计划应在确认收益时缴纳增值税。

4. 投资对象为信托受益权;

专项计划购买信托收益权,如信托计划不承诺保证本金以及收益,则专项计划持有信托收益权期间(含到期)取得的信托收益分配(除非发行计划书中另行对计划投资提供保本的增信安排),该专项计划不属于贷款服务的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5. 投资对象为未来收益权;

专项计划提供资金给原始权益人以获得投资对象的收益权,考虑到投资对象为远期合同项下的债权,其未来收益存在不确定性,该项资金提供一般也无法被认定为计划就该投资可获得确定的本金收回和回报(除非发行计划书中另行对计划投资提供保本的增信安排),该专项计划不属于贷款服务的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注:以上解答,如与最新发布的政策文件相悖,以正式公布的政策文件为准,若因相关政策变动而发生执行口径更改,以最新发布的执行口径为准。

来源: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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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什么叫资管产品增值税

从2023年1月1日起,已确认资管产品也要征收增值税,对于具体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问题,小编在这里与大家共同探讨下:

part 1

资管纳税人确认对所得税影响

将资管产品管理人作为资管增值税的纳税人,最大好处简单可确定可操作。资管产品增值税纳税人的确认,不影响资管的所得税纳税人的确认。

资管产品所得税主体。资管产品本身不是所得税的的纳税人,在明确资管产品简易征税时,已将合伙型基金、公司型基金等排除在外。所以按简易征收增值税的资管产品,主要是契约型等所得税上的纳税导管。

资管产品管理人所得税主体。资管产品管理人,主要有公司型和有限合伙型。公司型管理人,将资管管理服务收入并入企业所得额计缴所得税。管理人采取合伙形式的,其管理服务收入按合伙所得税“先分后税”原则,由各合伙方缴纳所得税。

投资人所得税主体。资管产品投资人是所得税纳税主体。投资人是公司型法人的,其从资管产品分回收益,计缴企业所得税,能享受免税优惠的,按有关规定享受。投资人是个人的,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资管产品征收增值税以及纳税人的确认,不影响资管的所得税征税机制和纳税主体确认。但资管产品征税也会给所得税带来一定影响,主要有: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等管理人,将本不属于本公司的收入开了普通发票并申报增值税,其开票收入、申报的增值税收入会和所得税收入有明显差距。

part 2

银行业贷款利息的发票问题

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运用资管产品资产发放贷款取得利息收入,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理论上,信托公司、基金公司、资管公司等管理人,从今年1 月1 日起,在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也应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给下家。

全面营改增后,银行等金融企业已是增值税纳税人,在提供贷款服务时应该开具利息的增值税发票。但由于种种原因,到目前为止,还有部份省的银行等机构拒绝开具利息普通发票。

part 3

资管产品的货款服务增值税如何与所得税上混合性投资对接?

国税总局13年41号《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规定同时符合5个条件的“假股”,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可判断为所得税上的“实债”。

【第11篇】资管产品交易增值税

2023年12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财税〔2016〕140号文件,宣布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经连续两次的推迟,财税〔2017〕56号决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从此掀开了资管产品征税序幕。

一、概念

资管产品管理,通俗的说就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受投资人委托管理资管产品的就是资管产品的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其中比较常见资管产品的有基金公司发行的基金产品、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银行提供的投资理财产品等。

二、计税方法与销售额

根据财税〔2017〕56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资管产品在2023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管理人应分别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资管产品运营业务不得适用简易计税规定。管理人可选择分别或汇总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

财税〔2017〕90号明确了自2023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提供的贷款服务、发生的部分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照以下规定确定销售额:

1.提供贷款服务,以2023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2.转让2023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股票(不包括限售股)、债券、基金、非货物期货,可以选择按照实际买入价计算销售额,或者以2023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2023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处于停牌期间的股票,为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债券估值(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或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债券估值)、基金份额净值、非货物期货结算价格作为买入价计算销售额。纳税人2023年1-4月份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2023年5-12月份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

三、征税范围

资管产品的征管范围包括贷款、直接收费金融服务、金融商品转让、其他金融商品转让。

(一)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例如,运用资管产品资产发放贷款取得利息收入,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注意:《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贷款服务范围中“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财税〔2016〕140号明确,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收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例如,因管理资管产品而固定收取的管理费(服务费),应按照“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

(三)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注意:财税〔2016〕140号规定,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其中非保本的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保本的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贷款服务,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第一规定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金融商品转让服务,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从亊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五、免税规定

财税〔2016〕36号附件3,财税〔2016〕46号和财税〔2016〕70号,规定了符合条件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和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税。

(一)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6.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取得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7.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8.经人民银行认可的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本币市场取得的收入。

(二)下列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含商业银行购买央行票据、与央行开展货币掉期和货币互存等业务。

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含境内银行与其境外的总机构、母公司之间,以及境内银行与其境外的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

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

4.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2023年1月1日起,转贴现业务不免增值税。此前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的票据,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5.同业存款。

6.同业借款。

7.同业代付。

8.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

9.持有金融债券。

10.同业存单。

注:金融机构是指:(1)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2)信用合作社。(3)证券公司。(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5)保险公司。(6)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丏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来源:小颖言税

【第12篇】资管产品增值税

《财经》记者 龚奕洁 /文 杨秀红/编辑

赶在资管产品增值税原定的起征日之前,资管业备受关注的增值税问题终于靴子落地。

6月30日下午,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将起征日推迟至2023年1月1日。

有业内人士感慨,“大刀还是落地了”。但多位资产管理人士则认为,在实施细则一直未明确的情况下,与此前的政策力度相比,上述《通知》堪称利好。

“原定于7月1日要执行的政策对于资管业的影响还是比较大的,而且细则没有明确,大家都在观望,此次《通知》将起征时间推迟到2023年1月,最起码又给了资管业半年的缓冲期。”一位城商行资产管理部负责人对《财经》记者表示。

较之从前,此次新规是否降低了税务成本?上述负责人表示不一定,“原先一些利率债、同业资产的资管产品是免税的,但现在都统一征税了。”

据《财经》记者此前了解,资管各业态在通过各种途径向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提出建议,具体征收的细则正在调研过程中(详见《财经》杂志文章《140号文惊扰资管业》 )。

作为税收营改增的一部分,2023年12月21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发《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140号文),提出“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并将起征时间追溯至2023年5月1日起执行。

140号文一出,在业内引起轩然大波。德勤中国税务及商务咨询服务华北区主管合伙人朱桉对《财经》记者表示, 中国至今对投资行为没有很清楚的界限和划分,140号文将资管产品的投资认定为经营行为,从而导致整个行业要缴纳更多的税。

140号文对资管产品的增值税征收率并未做出特别说明,而按照营改增的一般要求,增值税率为6%。若起征时间追溯至2023年5月1日,由于资管产品无法追溯已经结束管理的产品计划,投资收益早已兑现给投资者,资管机构只能自行补缴,这很可能令相关机构全年收入无法覆盖纳税。

无奈之下,基金业协会代表各类机构,两次出面与财政部进行沟通。

第一轮沟通不顺。财政部于2023年12月31日再发通知,对140号文进行解读,再次明确资产管理人需要为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应税部分交增值税,资产管理人也包括基金公司、信托公司、银行理财等。

此后,基金业协会在2023年的第一周再次与财政部沟通。2023年1月11日,财政部发布通知,将资管产品起征时点调整为2023年7月1日,较此前规定推后14个月,给了资管行业缓冲的时间。至于税种征收细则,通知称将稍后推出。

在以往的营业税体系下,虽然规定资管产品应该纳税,但是由于没有清晰的纳税主体,所以基本上从未在产品层面缴纳过营业税。而140号文第一次将资管产品作为纳税主体提出,颠覆了资管行业对产品的设计理念,对产品无法再进行穿透设计,既要顾及产品层面,也要顾及投资层面。

据财政部和国税总局的文件,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以下为财政部《通知》全文

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7〕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管产品管理人及资管产品。

二、管理人接受投资者委托或信托对受托资产提供的管理服务以及管理人发生的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其他业务),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管理人应分别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资管产品运营业务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

四、管理人可选择分别或汇总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

五、管理人应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汇总申报缴纳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增值税。

六、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对资管产品在2023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6月30日

【第13篇】资管产品增值税问题

《财经》记者 龚奕洁 /文 杨秀红/编辑

赶在资管产品增值税原定的起征日之前,资管业备受关注的增值税问题终于靴子落地。

6月30日下午,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将起征日推迟至2023年1月1日。

有业内人士感慨,“大刀还是落地了”。但多位资产管理人士则认为,在实施细则一直未明确的情况下,与此前的政策力度相比,上述《通知》堪称利好。

“原定于7月1日要执行的政策对于资管业的影响还是比较大的,而且细则没有明确,大家都在观望,此次《通知》将起征时间推迟到2023年1月,最起码又给了资管业半年的缓冲期。”一位城商行资产管理部负责人对《财经》记者表示。

较之从前,此次新规是否降低了税务成本?上述负责人表示不一定,“原先一些利率债、同业资产的资管产品是免税的,但现在都统一征税了。”

据《财经》记者此前了解,资管各业态在通过各种途径向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提出建议,具体征收的细则正在调研过程中(详见《财经》杂志文章《140号文惊扰资管业》 )。

作为税收营改增的一部分,2023年12月21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发《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140号文),提出“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并将起征时间追溯至2023年5月1日起执行。

140号文一出,在业内引起轩然大波。德勤中国税务及商务咨询服务华北区主管合伙人朱桉对《财经》记者表示, 中国至今对投资行为没有很清楚的界限和划分,140号文将资管产品的投资认定为经营行为,从而导致整个行业要缴纳更多的税。

140号文对资管产品的增值税征收率并未做出特别说明,而按照营改增的一般要求,增值税率为6%。若起征时间追溯至2023年5月1日,由于资管产品无法追溯已经结束管理的产品计划,投资收益早已兑现给投资者,资管机构只能自行补缴,这很可能令相关机构全年收入无法覆盖纳税。

无奈之下,基金业协会代表各类机构,两次出面与财政部进行沟通。

第一轮沟通不顺。财政部于2023年12月31日再发通知,对140号文进行解读,再次明确资产管理人需要为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应税部分交增值税,资产管理人也包括基金公司、信托公司、银行理财等。

此后,基金业协会在2023年的第一周再次与财政部沟通。2023年1月11日,财政部发布通知,将资管产品起征时点调整为2023年7月1日,较此前规定推后14个月,给了资管行业缓冲的时间。至于税种征收细则,通知称将稍后推出。

在以往的营业税体系下,虽然规定资管产品应该纳税,但是由于没有清晰的纳税主体,所以基本上从未在产品层面缴纳过营业税。而140号文第一次将资管产品作为纳税主体提出,颠覆了资管行业对产品的设计理念,对产品无法再进行穿透设计,既要顾及产品层面,也要顾及投资层面。

据财政部和国税总局的文件,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以下为财政部《通知》全文

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7〕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管产品管理人及资管产品。

二、管理人接受投资者委托或信托对受托资产提供的管理服务以及管理人发生的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其他业务),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管理人应分别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资管产品运营业务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

四、管理人可选择分别或汇总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

五、管理人应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汇总申报缴纳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增值税。

六、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对资管产品在2023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6月30日

【第14篇】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3年1月1日即将实施的资管产品增值税的前世今生到底如何?哪些机构的哪些行为需要缴纳增值手?怎样计算资管产品的增值税?会对投资回报率产生怎样的影响?中国证券市场发展至今,主要存在哪些税收项目?本文将主要回答上述问题。

文/国君宏观团队,联系人:花长春、罗志恒 来源/宏观长春

原标题/【国君宏观】详解资管产品增值税及影响

摘要

资管产品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可以分为两大标准:(1)产品类型是保本还是非保本,(2)若是非保本,则区分是证券投资基金还是非证券投资基金类资管产品。如果是保本类型,则属于利息收入,按照利息收入征税;如果是非保本,证券投资基金的产品只对债券的利息收入征税,非证券投资基金产品则不仅对利息收入征税还对买卖价差征税。

概括起来,征收的范围其实不多:公募基金的债券利息收入、非公募的保本产品的利息收入、非公募的非保本产品的非免税项目的利息收入和转让价差。

公募基金的优势将得到凸显,因为证券投资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价差收入可免税,而非证券投资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价差收入不免税。

我们认为资管增值税对收益率影响不大。税后回报率为原回报率基础上的九七折。一方面征收率3%较低,另一方面考虑到对国债、地方债、同业业务等大量免税项目,所以实际上影响并不大。

正文

随着营改增的完成,金融领域的增值税全面铺开,但主要是针对金融服务行为,至于资产管理产品征税的细节一直未充分明确,财税部门也在逐步探索和完善相关制度。因此,政策的发布以持续的补充通知的形式完成。随着2023年36号文的框架性文件、140号文及2023年2号、56号和90号文等文件的发布,资管产品增值税的纳税人、征税范围、免税范围、征收率和计算方式陆续确定,具备了可执行可操作的基础。2023年1月1日即将实施的资管产品增值税的前世今生到底如何?哪些机构的哪些行为需要缴纳增值手?怎样计算资管产品的增值税?会对投资回报率产生怎样的影响?中国证券市场发展至今,主要存在哪些税收项目?本文将主要回答上述问题。

一、资管产品增值税出台的历程?

1、营业税时代,资管产品如何征税?

在营业税时代,资管产品收益理论上应该缴纳5%营业税,但实际上是暂免征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明确规定:

1)对受托机构从其受托管理的信贷资产信托项目中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应全额征收营业税;

2)在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贷款服务机构取得的服务费收入、受托机构取得的信托报酬、资金保管机构取得的报酬、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取得的托管费、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取得的服务费收入等,均应按现行营业税的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3)对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投资者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取得的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对非金融机构投资者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取得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虽然该文件明确规定受托机构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及交易差价、服务费收入均需要缴纳营业税,但是由于当时存在的各种问题,导致实际操作中对于金融机构资管产品投资收益暂免征收营业税,因此造成了很大规模的征税漏洞。对于个人投资者,《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下同)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综上来看,在营改增之前,资管产品收益基本无需缴纳营业税,相关法规模糊不清。

2、营改增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实施时间不断延期,内容是补丁叠补丁

随着2023年5月1日营改增政策的全面实行,营业税正式退出历史舞台。《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执行后,金融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36号文规定:持有金融商品取得的保本收益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所产生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予以免税。但对于“保本收益”、增值税纳税人等问题均未有明确规定。

2023年底财政部联合国税总局发布《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明确资管产品管理人为资管产品增值税纳税人,并进一步解释了“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的含义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明确“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此类利息不征收增值税”。考虑到140号文发布时间较晚,留给纳税人准备和应对的时间有限,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在2023年初发布《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将上述规定的执行日期延至 2023年7月1日,并表示税务总局将另行制定具体征收管理办法。

为了给资管行业充分的准备时间,上述征税执行时间又一次延迟,2023年6月30日出台的《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将时间最终延迟至2023年1月1日。随着2023年即将到来,资管产品将按规定开始纳税。

表1:资管产品增值税相关文件一览

资料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泰君安证券。

二、哪些机构、产品需要缴纳增值税?

2023年6月底出台的《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56号)在前期文件的基础上对资管产品管理人和资管产品的定义、资管产品运营业务适用的征收方式以及执行时间等具体征收管理办法作出了更为细致的规定。

核心内容是:

1)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2)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3)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4)2023年1月1日实施。

表2:资管产品管理人和应税范围

资料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泰君安证券研究。

从以上表述来看,资管产品增值税的纳税人是资管产品管理人,这是由于资管产品本身没有税务登记,以管理人作为增值税纳税人便于资管产品环节的征管,也避免了潜在的税收流失。而56号文所列举的资管产品应税范围基本涵盖绝大多数金融机构发行(包括自营)的资管产品。

三、哪些行为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

财税[2016]36号文中,将金融服务相关的应税行为分为四大类:①直接收费金融服务;② 贷款服务;③ 金融商品转让;④ 保险服务。资管业务涉及的主要为前三类。

就业务类型划分,这三类业务内容主要如下:

1.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根据36号文,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其中就包括提供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等服务。其中,以资管产品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费即为销售额,适用6%的一般计税方法。

2. 贷款服务

和金融业不同,此“贷款服务”并不仅指狭义的发放贷款,其范围包括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及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保底利润。金融产品持有期间的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都属于需要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范畴。

总体而言,通过投资而收取的固定利润或保本收益,除有免征情况外,均需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3%征收率的简易征收方法。根据140号文,“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也不征收增值税。

3. 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也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

常见的按“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的投资类型包括买卖(未持有至到期)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买卖(未持有至到期)基金、信托、银行理财等资管产品。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所产生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予以免税。

表3:资管业务涉及增值税的应税行为

资料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泰君安证券研究。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的规定,持有金融商品取得的保本收益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非保本型投资的持有收益无需缴纳增值税,因此判断是否纳税及怎样纳税的第一标准是明确产品类型。

1. 保本型投资

对于保本型投资而言,持有期间收益和到期收益均需要按照贷款服务以3%的征收率简易计税,转让收益则按照金融商品转让差额计征。

2. 非保本型投资

对于非保本型资管产品,持有期间收益无需缴纳增值税,仅就转让收益差额纳税。36号文规定“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免征增值税;国债、地方政府债、同业存单等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图1 按投资标的划分资管产品增值税应税情况

资料来源:国泰君安证券研究。

四、为何采用3%的征收率?

资管产品增值税新规对资管产品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这与营改增初期考虑采纳6%的一般计税方法有所不同。由于资管产品本身不是独立纳税实体,在经济意义上其运营过程中取得的收入最终会分配给其投资人、管理人及其他有关主体,考虑到交易结构中常常出现资管产品嵌套的情形,如何消除资管产品重复征税的问题是资管产品增值税设计中的重要环节。

1)采取征收率简易征收的原因:如果允许产品层面进行抵扣,存在多个产品共同发生的进项税额准确划分等问题。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可以避免资管产品发生费用支出时面临的认证和抵扣环节,大大简化了资管产品的纳税操作。

2)采取3%而非6%税率的原因:简易计税方法下进项税不得抵扣,因为征收率要低于一般计税方法(即按6%计算销项税,但进项税允许抵扣)下的6%。总体上,由于一般计税条件下可抵扣的进项税偏少,实际上适用3%简易计税方法下产品层面的增值税负可能会更低。

五、2023年底之前买入产品,转让时的买入价如何规定?

根据财税[2017]90号文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提供的贷款服务、发生的部分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照以下规定确定销售额:

1)提供贷款服务,以2023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2)转让2023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股票(不包括限售股)、债券、基金、非货物期货,可以选择按照实际买入价计算销售额,或者以2023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2023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处于停牌期间的股票,为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债券估值(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或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债券估值)、基金份额净值、非货物期货结算价格作为买入价计算销售额。

也就是说,跨期产品的利息收入从新规实施后才开始计算,买入价则以实际买入价和2023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公允价值孰高确定。在新规实施前出台规范性文件明确这一问题,实则为避免管理人在12月31日避险性抛售资产,进而造成激增性交易量而导致市场熔断。

六、实例解读资管产品增值税的计算与缴纳

56号文明确了资管产品在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由于采用简易计税,因此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增值税的核算相对较为简单。

1. 以贷款服务确认收入

对于以贷款服务项目缴纳增值税的资管产品收益,对应的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含增值税)×征收率/(1+征收率)

持有债券到期收益为例,某资管产品购买新发行的面值为1000元,票面利率5.15%,每季度付息的3年期债券12手,共支付12000元,拟持有至到期,同时假设会计上按月确认利息收入。那么应缴纳增值税的收益仅为利率5.15%所获的含税利息收入:

应纳税额=1000*5.15%/(1+3%)*3%=1.5元

即以简易方法计税,51.5元的利息收入应缴纳1.5元增值税,税后收益为50元,税后实际利率为5%,相当于在原有收益率的基础上打九七折。

2. 以金融商品转让确认收入

对于按照金融商品转让项目计征增值税的,对应的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转让价差的销售额(含增值税)×征收率/(1+征收率)

转让价差的销售额=卖出价–买入价(可正负抵扣)

债券到期出售为例,若上例中资管产品2月15日处置金融资产取得收入1000元,该项金融资产原账面成本897元。则到期时应当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确认收入,缴纳增值税:

应纳税额=(1000-897)/(1+3%)*3%=3元

即在简易征收的情况下,到期收益103元需要缴纳3元增值税,收益率同样需要打个约九七折

3. 2023年底之前买入价的处理

假设资产管理人在2023年6月28日以20元买入股票a,2023年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为23元,2023年3月1日卖出价为25元。可以选择以2023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作为买入价计算销售额:销售额=(25-23)*股数。假设在2023年10月18日以30元买入股票b,2023年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为28元,2023年3月1日卖出价为33元,可以选择以实际买入价计算销售额:销售额为(33-30)*股数。

总体上,我们的判断如下:

1)资管产品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和标准可以用两个标准衡量,即产品类型是保本还是非保本,然后判断是证券投资基金还是非证券投资基金类资管产品。在此基础上,再对利息收入、转让差价等判断怎样征收增值税。如果是保本类型,则属于利息收入,按照利息收入征税;如果是非保本,则还要区分是证券投资基金,还是非证券投资基金产品,如果是前者,则只对债券的利息收入征税,如果是后者,则不仅对买卖价差还有利息收入征税。

2)由于证券投资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价差收入可免税,而非证券投资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价差收入不免税,因此公募基金的优势得到凸显。

3)征收的范围其实不多:公募基金的债券利息收入、非公募的保本产品的利息收入、非公募的非保本产品的非免税项目的利息收入和转让价差。

4)投资回报率下降,但下降幅度较小,税后回报率为原回报率基础上的九七折。一方面征收率3%较低,另一方面考虑到对国债、地方债、同业业务等大量免税项目,所以实际上影响并不大。

七、资管产品涉及的其他税收情况

资管产品涉及投资人、管理人等,因此涉及到的税种主要有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由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税基是流转税,因此资管产品缴纳增值税的同时也要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为发展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从市场取得的收入、投资人从基金中取得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表4:资管产品涉及的其他税收情况

资料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泰君安证券研究。

延伸阅读

资管产品增值税的十五个争议问题

来源:财税星空(id:taxationsky)作者 赵国庆

1、基金申购赎回属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行为?

基金申购是指投资者到基金管理公司或选定的基金代销机构开设基金帐户,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赎回又称买回,它是针对开放式基金,投资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或透过代理机构向基金管理公司要求部分或全部退出基金的投资。因此,基金的申购赎回区别于买卖,其入手和脱手交易都是投资者和基金公司之间的定向关系,而买卖是投资者与其他交易对手之间的基金份额转让行为。我们在实务中发现,部分税务局的口径也认为申购赎回行为属于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行为。

2、在交易所市场进行的买断式买入返售行为是否可以按照同业免税处理?

财税〔2016〕70号文将买断式买入返售业务纳入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税范畴,但是交易所市场进行的买入返售交易,无法识别交易对手的身份,不能确定对方一定是金融机构,如果全部按照同业往来免税处理则存在风险。但是很多情况下我们的客户的此类业务,大部分都是与金融机构进行的,只有少部分是与非金融机构进行的,正式因为这一小部分的存在,导致此类业务全都不能按照免税处理,对机构的影响还是比较大的。而且,我们就此咨询过部分税务局,回复的意见是,坚持区分的原则,能区分就按照免税,不能区分的,出于谨慎的原则都需要缴纳增值税。而目前行业里,很多机构在做政策实施前的系统配置时,都是先把业务按照交易市场进行区分,再观望行业中其他机构的做法。

3、信托收益权的转让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信托收益权业务是指信托计划的受益人,将持有信托计划的未来收益权转让给第三方,而不转让信托计划的份额。第三方取得信托收益权后,相应的持有期间的信托收益归属于第三方。

36号文规定的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信托计划净值化后可以进行份额的转让,没有净值化的则可以转让收益权,我们认为实质也是一样的,属于36号文规定的其他金融商品,需要缴纳增值税。但也有人持有不同观点。

4、金融商品转让浮亏浮盈中买入价的确认问题

56号文的实施日期是2023年的1月1日,这里会涉及到跨期转让金融商品的业务,例如2023年6月购入的债券在2023年3月转让,在此期间,债券的公允价值也不停的变化,这里债券的买入价是否需要按照2023年6月购入的是原始价格来确认?如果按照原始价格确认买入价,这里涉及的影响也比较大,尤其是持有期间较长以及价格波动比较大的标的债券或股票,也不利于金融市场稳定。目前有传闻是有可能会按照2023年12月31日的收盘价来确认,但这个除非有总局明确的文件,否则在12月31日估值系统是不能按照这个规则配置的。这个还是影响比较大的事情。

5、债券的利息收入增值税问题

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应税利息收入=票面面值*票面利率*持有天数。目前债券利息的兑付方式有月度付息、季度付息或者年度付息,但是目前行业中基本是月度计提增值税,净值型产品还会每日计提。而季度付息和年度结息(非自然季度和非自然年度)的情况就会涉及到跨期的问题,例如,2023年2月份取得2023年12月、2023年1月和2月持有期间的利息,这时增值税是按照取得金额一次性缴纳增值税,还是只是缴纳2023年1月和2月份两个月的利息?我们认为,财税【2016】36号文,债券是按照持有期间利息缴纳增值税,而非像贷款(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53号公告)按照合同规定的计收期交税。因此,债券利息应该从2023年1月1日后孳生的才应该缴纳。

6、已支付未收到的债券利息增值税处理

金融机构对于净价交易的债券,购入时支付的应收未收利息,是否需要在后期扣除?例如购入99.2元购入面值为100的债券,其中0.2元为应收未收利息,后期按照持有期间计算的利息合计为1元,是按照1.2合计利息缴纳增值税还是仅仅按照买入后的持有期间计算的利息1元缴纳增值税?有的税务局认为应当按照全额1.2来缴纳增值税,因为其认为如果仅仅按照1元交税是差额扣除的概念,而目前没有对这块差额扣除的规定。但是我们认为这不是差额扣除,仅仅是按照金融机构实际持有期间计算的利息收入来缴纳增值税的,而且,这0.2的利息在债券购入时也只是挂应收利息科目,后期收到时冲平应收利息科目,也没有确认为利息收入。

7、债券的折溢价是否算利息交税?

目前,对于采用摊余成本法核算的债券买入时,如果实际利率大于票面利率,则折价购买,实际利率小于票面利率的,溢价购买。会计上按照每期按照摊余成本*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但是税法上应税的利息收入是按照票面面值*票面利率计算的,但是我们部分客户购入的债券实际利率比票面利率大很多,甚至是翻倍,这种情况下会计上确认的收入比税法上确认的税基大很多,部分税务局认为此类业务应当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收入缴纳增值税而不是按照票面利率缴纳增值税。如果按照这样的口径,目前金融机构的系统配置中,还需要把各类债券按照实际利率大小进行区分,我们认为债券利息缴纳真正的口径都是按照100的面值,乘以名义利率和持有天数算的,不是按照实际利率法确认的利息算的。因此,折溢价购入的债券后期如果卖出,算金融商品转让价差,需要缴纳增值税;债券后期如果不卖出,则属于持有至到期不需要纳税。

8、新三板的应税与否?

新三板业务的应税与否,也是争议比较多的问题,是否需要视同股票来对待。目前新三板的交易形式有协议转让和做市交易,区别在于流动性。我们认为,新三板股票不属于有价证券,归为股权转让,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而且新三板是挂牌,不是上市,根本也没有发行价。保守一些,对于新三板,也应该是后期在上板后在新三板市场通过集合竞价交易的可以算金融商品转让。但这个各地税务局也有不同看法。

9、qdii业务的增值税处理

境内金融机构获得开办境外代客理财业务的牌照qdii后,推出的代客qdii产品,募集资金会投资境外市场的债券、股票等。此类业务,也是需要看qd产品所涉及的收入类型,如果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如利息收入和买卖差价,则需要缴纳增值税,征税的逻辑和境内的资管产品相同。

对于深港通业务,财税[2016]127号文规定,对内地单位投资者通过深港通买卖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差价收入,在营改增试点期间按现行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文件规定的是“征免”,而不是免征,也就是说符合现行政策规定,该征税的征税,该免税的免税。因此,公募在买卖深港通股票产生的差价收入可以免税,但是除了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以外的资管计划买卖深港通股票产生的差价收入则需要缴纳增值税。

而对于沪港通业务,财税〔2014〕81号规定,对内地单位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差价收入,按现行政策规定征免营业税。营改增后,未对沪港通出补充规定,我们建议参考深港通的处理。

10、资产支持证券属于债券吗?

资产支持证券是否按债券类别定义存在争议,我们认为由于资产支持证券是建立在底层资产的未来收益和信用之上,与一般债券的发行交易方式存在差异,应当按照56号文列举的“资产支持计划”来认定。

11、同业存单转让是否算金融商品转让

根据财税【2016】70文的规定,同业存单利息属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税的范畴,但是同业存单的转让行为是否按金融商品转让来缴纳增值税?目前,同业存单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也是净价交易的。但是,近期,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地证监局于召集辖区内部分基金公司开展了关于货币基金的闭门会议,并传达了关于货币基金风险管理的多项指导意见。会后,关于监管层对货币基金最新指导意见的详细内容开始在业内传开,主要可以归结为针对货币基金的18项规定,其中指出“再次重申同业存单不属于债券”。因此,有人认为同业存单转让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但我们认为这个只是不同监管口径的定义,增值税上还是要按照金融商品转让来缴纳增值税的。

12、金融商品转让差价中,买入价要不要扣减股票、封闭式基金分红?

财税〔2003〕16号文规定,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票、债券买卖业务以股票、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因此,我们认为股票卖出时,确认买入价不扣减分红时是有风险的。

但是对于封闭式基金,因为无论是原先营业税下的财税【2003】16号文还是营改增后的文件,都没有基金要减分红的规定。但是从逻辑上来说,还是扣减基金分红比较合理,不过,我们目前从恒生和赢时胜系统了解到,目前系统暂无法实现减分红的增值税计算。

13、可转债、可交换债换股时是否算持有至到期

对于可转债和可交换债这类特殊的业务,在换股时按照为卖出债券,买入股票处理,还是按照兑付债券,买入股票处理?我们认为,由于原先的债券已经注销,应该按债券持有至到期兑付处理,不算金融商品转让行为。

14、证券投资基金的免税范围

对于证券投资基金,36号文规定了买卖股票、债券差价收入免征增值税。但是目前系统配置中,有的基金公司严格对公募基金只配股票,债券价差免税,其他金融商品按照应税处理,但也有基金公司将所有金融商品买卖价差都按照应税处理。这一块从合理性来讲,只免股票、债券,不免其他业务比如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不利于基金特别是量化的基金操作,我们认为应该全部做免税处理才合理。

15、券商大集合的增值税处理

大集合属于历史遗留概念,大集合又分为了限定性集合管理产品和非限定性集合管理产品。自2023年6月1日新基金法出台了以后,证券公司投资者超过200人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将被定性为公募基金,应当纳入新基金法,不再使用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相关规定。证监会规定,新基金法正式施行前,证券公司已经设立的投资者超过200人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按照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将依法受到保护,一些券商将存续期的大集合产品合同进行修改,扩大投资范围,并且可以重新打开申购,这种做法得到了监管层的默许,所以现在市场上存续的一些大集合的产品主要是2023年前存续的。

券商大集合原先营业税比照公募执行,但是目前没有优惠政策,我们认为不管是差价收入还是利息收入,都应当缴纳增值税。

【第15篇】资管产品增值税怎么算

2023年“资管产品增值税高端论坛”在京成功举办。来自保险、资管公司、证券、基金、信托、银行等行业嘉宾积极报名出席本次论坛,表示此次论坛举行得非常及时有效,参会嘉宾收获颇丰。

主讲人刘大平博士分析相关政策

在专家讲解环节,来自海闻科技&海华税务北京区域合伙人刘大平博士对资管行业管理人的范围、保本收益与非保本收益的界定方法、证券投资基金免税范围的规定、分别核算与汇总核算造成的税负差异、不同产品管理人如何选择核算方式、发票开具中遇到的问题、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等管理人关心的增值税最新热点进行了全面剖析并提出了业务梳理与应税判断、合同修订、核算及估值调整、申报准备、系统建设等具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

现场实况

在专家现场答疑环节,参会嘉宾提问踊跃,探讨氛围热烈。与会嘉宾围绕fof基金收益在赎回相关政策不明确的情况下是否重复征税,委托外部投资是否按照资管产品核算,abs在打包环节、运营环节及收益分配环节增值税核算,保本收益及非保本收益的确认原则,管理费、托管费等资管计划运营过程中手续费的增值税核算,如何确认资管计划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同业往来免征增值税范围的界定原则等管理人在税务管理中的疑难点及可能存在的税务风险进行了深入探讨。海华税务专家给出了非常有建设性的解答,明确了以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梳理业务逻辑、以谨慎性为导向防范税务风险的管理思路,并提出了专业、审慎的实操建议。

据了解,海华税务师事务所在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研究和专业服务方面具备丰富经验,拥有精英的专业团队、成熟稳定的资管产品增值税管理系统以及能够有效落地的综合解决方案。

资管产品增值税管理系统

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56(15个范本)

长江商报讯(记者纪文君)原定于7月1日执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征税政策推迟至2018年1月1日执行。自2016年3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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