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免征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2023免征增值税项目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2023免征增值税项目
为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国家近年来出台十余项税收优惠政策,帮助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不仅在一定时间限制内,免除个人所得税、增值税,也对用人单位实行加计扣除等。
今天小柳就和大家聊一聊这十余项税收优惠政策,以及适用人群。推文较长,建议先关注小柳再收藏推文。
我们每周还会定期发布财务、节税、政策解析之类的干货,有任何个人财务、企业财务、节税或代理记账有关的问题,都可以询问小柳,也可以说说你们的财务故事。
1、贫困、失业人员
2023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3月发布《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
公告表示贫困人口、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低保人员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自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 12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最高可上浮20%”。
而企业招聘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登记且持证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自缴纳社保当月起。
“在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 30%。”
也就是说,符合规定的上述人员创业可获得每年最多1.44万元的应纳税抵扣额;招聘符合规定的上述人员企业,每人每年最多可获得7800元的应纳税抵扣额。
2、退伍转业军人
2023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通知规定,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而“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6000 元,最高可上浮50%”
也就是说退役士兵自主创业成立个体工商户的,每年最多可获得最多1.44万元的应纳税抵扣额;而招聘退役士兵的企业,每人每年最多可获得9000元的应纳税抵扣额。
3、随军家属择业
2023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随军家属创业“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2000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第二条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同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39项规定:“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 年内免征增值税。”
也就是说随军家属如果自主创业,那么从事个体经营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为安置随军家属而创办的企业在3年内免征增值税。
4、军队转业干部
2023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40项规定,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 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而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 年内免征增值税。”
即军队转业干部如果自主创业的话,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 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增值税。而如果创办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企业,其3年内免征增值税。
5、安置残疾人
2023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通知第八条规定:“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社会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同时“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
而通知第三条规定:“对安置残疾人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依然是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
也就是说,如果残疾人个人提供社会服务,免除增值税。而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特校”创办的企业,都能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退还额度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
6、残疾人就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多项法规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 100%加计扣除。”
2023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
通知规定:“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 10 人(含 10 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而企业职工人数若高于30人,而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 50%缴纳残保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 90%缴纳残保金。
7、税收优惠总结
贫困、失业人员:创业可享受每年最高1.44万元的应纳税抵扣额(可抵扣所有税种),共计3年。而招聘此类职员的企业,每年最多可获得7.8k的应纳税抵扣额,共计3年。
转业军人:军人自主创业,每年可获得1.44万元的应纳税抵扣额(可抵扣所有税种),共计3年。而招聘转业军人的企业,每年最高可获得9k的应纳税抵扣额,共计3年。
随军家属:随军家属创业,以及为安置随军家属而创办的企业,在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 年内免征增值税;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3年内还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转业军人干部: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 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以及增值税。为安置军队转业干部而创办的企业,3 年内免征增值税。
残疾人:残疾人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安置残疾人:安置残疾人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以及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退还限额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
招聘残疾人:招聘残疾人的企业对其发放给残疾人的工资100%加计扣除;安置人数超过10人的企业免征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另外,根据企业规模和招聘人数,适当征收残疾人就业保证金。
8、企业节税方法
我们总结了6个群体,十余条税收优惠政策,那如果企业不包含这些特殊群体,又该如何才能实现节税呢?
首先,企业越想节税,越应重视财务建设。企业可通过年初财务预算规划全年经营目标,再通过每月财务数据分析,对经营情况进行修正。在专业财务数据的辅助下,帮助企业革除“陈疾”获得更多利润,才是最成功的节税。
其次,企业可合理利用国家税务优惠。比如将企业规模保持在小微企业以内、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等帮助企业在具体项目上节税。
再次,合理规划企业组织架构、经营架构等。若企业本是缺乏进项票的终端企业,则可以考虑外包采购部门、设计部门,分立企业等帮助企业多方面节税。
最后,无论如何节税,都应将税落到财务上,因为财务是税务的基础,而税务是财务的体现,只有做好财务才能更好地做好节税。同时,高明的财务管理机构可以通过应收账款减值、存货减值、加计扣除、简易计税等办法帮助企业安全、高效地节税。
所以,大家一定要重视对企业财务的管理,让财务人员不仅只是简单地记账。
凡是对财务建设不解,对财务数据不懂,对财务节税有疑惑的朋友,都可以询问小柳,为您答疑解惑。
【第2篇】存款利息免征增值税
我国对增值税设有各种优惠政策,其中增值税的免征、不征和零税率都有哪些区别,适用哪些对象呢,今天小康就来分享这三种情况下增值税优惠区别。
一、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是一种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在增值税征收范围内的特定项目,不予以征收。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首先《增值税暂行条例》中有下列免税项目: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避孕药品和用具;
古旧图书;
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物品;
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还有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收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如月销售额≤15万的(按季度≤45万的),免征增值税。
其他还有各种扶持性质的免征政策:
重点群体创业就业: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
金融支持:金融机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为农户及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免征增值税。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资讯、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扶贫货物捐赠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
如果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要把这部分单独拿出来核算,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税额计算时不计算销项税额且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只能做转出处理。
二、不征增值税
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行为,不在增值税征收范围内的,不征收增值税。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税额计算时不计算销项税额。
常见的情形有:
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存款利息;
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赔付;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资产重组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转让行为等;
三、零税率
增值税的零税率是指对经济实体免征增值税的同时,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已支付的进项税款可由退税获得补偿,使零税率商品和劳务价格中不含有任何增值税。零税率产品目前是增值税税种中最优惠的概念,只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常见的零税率情形有:
国际运输服务;
航天运输服务;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设计服务、技术转让服务、租赁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和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向合标的境外能源管理服务。
增值税零税率税额计算时要依法计算销项税额,其中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实行免退税办法。
看了以上详细分析,小伙伴们是否对增值税的各种减免优惠政策有了新的认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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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免征增值税项目
为解决企业部分无票支出,临时采购的一些物资取得发票难的问题,企业可以代开发票解决无票难题。那么哪些可以代开并且免税呢?
1.不征、免征增值税:
(1)销售额未达到每次(日)500元的,只代开不征增值税。
(2)已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3)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4)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5)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6)2023年1月1日起提供生活服务的,免征增值税,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其他免征增值税项目,详见《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地址:国家税务总局门户网站首项/纳税服务/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
2.免征增值税的,附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也不征收。
3.2023年1月1日起提供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哪些服务属于生活服务?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具体范围见《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发布)。
4.汽车租赁代开发票需要准备什么材料?有没有额度限制?是否必须本人前去开具?
自然人出租车辆申请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的业务,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规定,自然人申请代开普通发票需要如下资料:《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自然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发票按真实业务开具,自然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可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未限制金额,为了避免信息冒用,建议出租方本人携带有关资料申请代开发票。
5.自然人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非转让或出租不动产业务,一般应缴纳哪些税款?
自然人代开发票,非转让或出租不动产业务,一般应缴纳以下税款(不含免税项目):
1.增值税:征收率为3%,2023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减按1%征收。
2.附加税费:城建税,市区的,增值税额的7%,县城(镇)的5%,不在市区、县城(镇)的1%;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额的3%;地方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额的2%。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以上附加税费减半征收。
3.个人所得税:因地区不同、行业不同而不同,具体需要关注当地税务政策。
纳税人代开发票(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除外)办理流程公告如下: 一、办理流程 (一)在办税服务厅指定窗口: 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二)在同一窗口缴纳有关税费、领取发票。 二、各省税务机关应在本公告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更为细化、更有明确指向和可操作的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办理流程公告,切实将简化优化办税流程落到实处。 三、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所需资料,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第二条第(五)项执行。
税务部门扎实开展“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聚焦纳税人急难愁盼问题,利用智慧服务优化线上领票、掌上开票功能,让纳税人更加便捷领用发票,切实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现在也可以直接下载当地税务app代开发票,比如湖南可以下载湖南税务服务app直接线上代开发票。可以邮寄也可发送电子发票到纳税人邮箱
【第4篇】免征增值税分录
小规模纳税人开票免税怎么做账?会计分录怎么做?按照相关规定,若是小规模纳税人一个季度的销售额为9万以下,则可以享有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接下来具体来看看小规模纳税人开票免税的会计分录吧!
小规模纳税人开票免税怎么做账?怎么做会计分录?
若是小规模纳税人一个季度的销售额没有超过9万,则可以免交增值税,若是超过9万,则全额交纳增值税。
1、如果本月发票为9万以下,则免交增值税,其账务处理如下:
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结转9万以下免税税金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减免税款
把减免的税款计入营业外即可,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最常见就是增值税减免,比如: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
知识延伸: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区别有哪些?
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在计税方法上是不同的。一般纳税人采用的计税方法是一般计税方法。而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进行计税。
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期上也是不一样的。如果是一般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则原则上以月为纳税期进行申报纳税。而小规模纳税人则是以季度为纳税期进行申报纳税。两者税率及征收率也有所不同。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适用于13%、9%、6%这几种税率。而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商业企业及工业企业适用3%的税率。(免征除外)
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发票的使用上也是不同的。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开专票?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及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除了部分特定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相应专用发票之外,大部分小规模纳税人都是不可以自开专用发票的。
来源于会计网,责编:慕溪
【第5篇】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征额
震惊!4月1号起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税壹点》专注总部经济招商,帮助企业合理合法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税负!
就在刚刚国家税务局发布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在,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这对小规模纳税人来说真是个好消息。疫情爆发前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3%,去年因受疫情影响增值税降低到1%征收,现在更是迎来了天大的好消息,增值税直接免征,也就是说年营业额500万以内的小规模纳税人不需在缴纳增值税
那现在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企业最大的税负就是企业所得税了,如今增值税免增收,那附加税也因此消失了。因此现在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的小规模的税负压力直接减少一半。
除了国家出台的政策以外,还有就是地方政府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入驻园区享受当地园区的扶持政策,园区非常欢迎企业入驻当地,所以对于企业的行业和地域几乎没有太大限制。
有限公司返税政策:企业在园区设立有限公司,企业在园区内申报纳税,就可以在园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具体政策:
增值税:地方财政留存比例为50%,地方政府拿出留存部分奖励返还企业75%-90%。
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存比例40%,地方政府拿出留存部分奖励返还企业75%-90%。
园区奖励款下发非常及时,当月缴纳税款,下月奖励返还到对公账户。
大多数政策是针对于企业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来进行返还奖励,企业纳税体量越高,返还比例也就越高。
个体工商户的核定征收:
把个体企业建立到税收园区就可申请享受核定征收政策,申请核定后个税税率在1.2%左右,综合税率在0.3%-1.2%。现如今小规模企业更是免征增值税和附加税。
现在国家出台一系列政策,企业应把握机会合理运用,从而减轻企业的税负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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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申报免征增值税收入
问:我公司是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月6日转让一间商铺,剔除转让商铺的销售额后,预计1月份销售额在10万元以下,全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请问我公司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吗,申报时应注意什么?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你公司在办理1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填报界面,准确录入“本期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数据,系统将自动计算扣除不动产销售额后的本期销售额。若扣除后的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则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将扣除后的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
【第7篇】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继4月29日财政部下发了金融业营改增的“打补丁”文件后,财政部再“打补丁”,将进一步扩大金融同业免征范围。
6月23日,财政部税政司加急下发了《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补充通知征求意见的函》,征求意见稿中将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持有金融债券和同业存单所取得的利息收入,纳入金融机构营改增试点中“金融同业往来”的适用范围。
营改增以后,大部分行业税负都明显降低,而金融机构却叫苦连天,原因是营改增以后税负不降反增。具体表现在哪里呢?重点在金融同业往来科目项目中。在营业税制下,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在银行间市场中,大量的同业拆借交易通过债券回购(属于金融机构往来)完成,道理很简单,债券是作为抵押品的信用增信工具。而在增值税制下,通过债券抵押获取资金的交易,需要缴纳增值税,这就导致了商业银行的资金成本被迫提高,并最终带来了债券市场的抛售浪潮。这是金融机构感到营改增后税负不减反增的主要原因。
无可奈何之下,财政部不得不在4月29日与6月23日两次下发文件打补丁,针对的是金融机构的同一个问题—金融机构同业往来增值税问题。财政部以及税务部门在制定增值税改革时还是按照过去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以存贷款主体业务为核心的思维。根本没有想到过去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科目余额非常之小,已经转变到今天的相当规模的现实。
特别是近几年来,银行等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科目迅速扩大,成为银行业产品创新的重点,也成为逃避金融监管,在金融机构同业往来之间来回倒腾牟利的主要手段。目前仅同业存款一项扩张的令人不可思议,无奈央行把同业存款也纳入到了各项存款之内进行考核;银监会加大了金融机构同业往来之间以及同业往来科目内项目产品的监管。
在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科目中,既有资金来源项目,更有资金运用项目。购买金融债券、质押式买入返售产品、买断式回购交易等等。这其中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形成了大量增值性利息回报收入,而过去不征营业税,现在对号入座应该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无疑加重了金融机构负担。
更为严重的问题是,金融业作为服务业处在产业链的中端。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融资成本的增加包括税负的增加,肯定会转嫁到实体经济企业身上,等于变相间接加重了实体经济的税负。这违背了营改增的目的。
因此,可以说给金融机构两次打上营改增补丁,扩大金融机构同业往来免征增值税范围是完全必要的。
不过另一个问题也必须予以考虑。目前金融资本资金“脱实向虚”现象非常严重,其中一个重要表现就是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信托、证券、基金以及保险之间相互拆借倒腾资金、相互包装出五花八门的同业金融产品甚至高杠杆率产品,通过同业往来科目规避监管,让资金在金融机构之间层层环环谋取各自利益。最终到达实体经济企业手中的资金成本已经高的离奇了。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科目里多环节、多层次、雁过拔毛式的倒腾是全社会融资贵的原因之一。
如果对金融机构同业往来增值税减免过多,或是变相鼓励资金在金融机构之间空转倒腾牟利,同样加重了实体经济企业经营融资成本负担。
【第8篇】境外劳务免征增值税
“走出去”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境外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财产取得的所得,以及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扣除按规定计算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即其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是指根据企业设立地法律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或者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认定为对方国家(地区)的税收居民),其取得的各项境外所得,无论是否汇回中国境内,均应计入该企业所属纳税年度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企业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性质的税款,我国实行税收抵免政策,即允许企业用境外已缴税款抵免其境内外所得应纳税总额。税收抵免分为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特殊情形下企业还可适用简易办法计算抵免。
1.我公司是一家境内企业,2023年取得来自境外a国甲公司特许权使用费所得56万元,该笔收入在a国已缴纳所得税24万元(适用税率30%)。请问,2023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我公司适用境外税额直接抵免的应纳税所得额为多少?
答: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企业在计算适用境外税额直接抵免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境外所得应为将该项境外所得直接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还原计算后的境外税前所得。因此,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应包括在境外已按规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额,即境外税前应纳税所得额。你公司应申报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为56÷(1-30%)=80万元。
2.我公司取得的境外所得能否享受抵免,是不是要看取得所得的所在国是不是跟中国签订了税收协定?
答:不是的。企业可以抵免的境外所得税并不限于在已与我国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地区)已缴纳的所得税。因此,境外投资企业在还没有与我国政府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地区)已缴纳的所得税,仍然可以按照有关国内法规定在计算中国应纳税额中抵免。
3.如在境外国家缴纳税款的税种名称与我国不同,企业如何确定境外缴纳税款是否属于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
答:符合以下条件的税款,均可确定为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税额:
(1)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及相关规定计算而缴纳的税额;
(2)缴纳的属于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而不拘泥于名称。
不同国家对企业所得税的称呼可能存在不同的表述,如法人所得税、利得税、公司所得税等。判定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应根据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双边税收协定的规定,看其是否是针对企业净所得征收的税额。
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哈萨克斯坦超额利润税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企业在哈萨克斯坦缴纳的超额利润税,属于企业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属于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
(3)限于企业应当缴纳且已实际缴纳的税额。
税收抵免旨在解决重复征税问题,仅限于企业应当缴纳且已实际缴纳的税额。
(4)可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是税收协定非适用所得税项目,或来自非协定国家的所得,无法判定是否属于对企业征收的所得税税额的,应层报国家税务总局裁定。
4.企业在别国缴纳的所得税都能回国进行申报抵免吗?
答:有些特殊情况是不能回国申报抵免的,主要有以下情形:
(1)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及相关规定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2)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3)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
(4)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5)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已经免征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6)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已经从企业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5.我公司2023年在a国投资成立了一家企业,今年将该企业的部分股权转让给了a国b公司,取得了一笔收入并被该国扣缴了预提所得税,请问这笔税款可以在国内抵免吗?如何进行抵免?
答:该笔税款可以在境内进行抵免。此类来源于或发生于境外的财产转让所得,如在境外被源泉扣缴预提所得税,可适用直接抵免,按规定计算抵免限额,未超过限额的部分直接从境内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超过限额的部分不含按照简易办法计算的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允许从次年起在连续五个纳税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6.我公司从a国取得的所得按照a国税法规定缴纳了税款,但是根据我国与该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该所得应仅在我国征税,请问该项税款可在境内进行税收抵免吗?
答:该笔税款不能在境内进行税收抵免。你公司应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向a国申请退还不应征收的税款。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境外所得在来源国纳税时适用税率高于税收协定限定税率所多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也属于上述申请退还的范围。
7.我公司在x国设立全资子公司a,a公司在x国设立全资子公司b,b公司在y国设立全资子公司c,c公司在y国设立全资子公司d,d公司在z国设立全资子公司e,请问我公司从a公司取得的股息适用间接抵免时,可以计算到哪家公司?
答:你公司境外所得间接负担的税额,可以计算到e公司对应所得所负担的境外所得税额,即间接抵免限于符合持股条件的五层外国企业。
8.我公司在欧洲设立了一家全资子公司,从这家子公司取得的股息来源于它以前年度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回国申请税收抵免时怎么对应我国的纳税年度呢?
答:企业取得境外股息所得实现日为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不论该利润分配是否包括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均应作为该股息所得实现日所在的我国纳税年度所得计算抵免。
9.我公司在境外a国、b国分别设立甲、乙子公司,2023年度甲公司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人民币,a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乙公司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人民币,b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5%。2023年4月1日,甲、乙公司决定将税后利润分配回我公司(a、b两国没有扣缴预提所得税相关规定),请问如何就境外缴纳的税款进行抵免?
答:如不考虑你公司经营情况,你公司可以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来源于a国的抵免限额:
(100+200)*25%*100/(100+200)=25万元人民币。
因此,a国已缴纳的税款10万元人民币可以全部抵免。
来源于b国的抵免限额:
(100+200)*25%*200/(100+200)=50万元人民币。
b国已缴纳的税款70万可以抵免50万,剩下的20万元人民币可在以后年度进行抵免。
你公司也可以选择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即“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其来源于a国和b国的抵免限额:
(100+200)*25%*300/(100+200)=75万元人民币
a国和b国已缴纳的税款80万可以抵免75万,剩下的5万元人民币可在以后年度进行抵免。
但上述方式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改变。
10.居民企业a公司中标某国基建工程,a公司将该基建工程分包给居民企业b公司进行工程实施,b公司取得a公司支付的工程分包款,该部分来源于境外的工程施工所得已由总承包方a公司在境外缴纳了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b公司无法取得完税凭证,请问b公司怎么办理境外所得税收抵免?
答:b公司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规定以总承包方即a公司开具的《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完税凭证分割单(总分包方式)》作为境外所得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进行税收抵免。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规定材料。
11.某居民企业b公司因研发需要直接从境外y国购进某台专用技术设备,发生支出2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20万元,并取得对方开具的收款收据,在y国缴纳相关税费6万元人民币,在设备进入国内报关时缴纳相关税费8万元,请问b公司对此项费用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哪些凭证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答: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等所发生的支出,原则上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由于购进境外货物时,除本身价格外,还伴随发生一些税费,故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等支出的税前扣除凭证,还应包括相关税费缴纳凭证。b公司可凭境外y国销货商开具的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收据,以及购进货物所伴随缴纳的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一同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12.我公司申报2023年境外所得时,采用了简易方法计算抵免税额,请问这种情形下是否还能够适用饶让抵免?
答:你公司该所得不能适用饶让抵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的规定,境外所得采用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额的,不适用饶让抵免。
【第9篇】暂免征收增值税2023年
小微企业如何享受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申报表如何填写?今天,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和申报案例,一起来看看吧!
小微企业
政策指引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的收入不适用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发布的《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的截止期限由2023年12月31日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因此相应延长《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中相关规定的执行期限。
填写案例
a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第三季度发生以下业务:转让自建的不动产取得收入15万元,销售一批货物取得收入8万元(其中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万元),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6万元,出租不动产取得租金收入1.5万元,上述业务分别核算,且取得的收入均为不含税价款。
分析:根据政策规定,a企业销售货物及劳务季销售额未超过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季销售额未超过9万元,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因此,a企业2023年10月申报期(所属期2023年7-9月),申报表主表的填报方法如下:
申报表填报方法
将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业发票3万元填入第1和第2栏次“货物与劳务”中;
将转让自建的不动产取得收入15万元填入第4栏次“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中;
销售一批货物取得除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业发票以外的收入5万元填入第10栏次“货物与劳务”中,系统会自动将其填入第9栏次“货物与劳务”中;
将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6万元和出租不动产取得租金收入1.5万元,共计7.5万元填入第10栏次“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中,系统会自动将其填入第9栏次“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中。
【第10篇】免征企业增值税的有哪些
-财税【2016】36号文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二)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三)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四)婚姻介绍服务。
(五)殡葬服务。
殡葬服务,是指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或者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吊唁设施设备租赁、墓穴租赁及管理等服务。
(六)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本项所称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八)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1.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具体包括:
(1)初等教育:普通小学、成人小学。
(2)初级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
(3)高级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4)高等教育: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本专科、研究生(博士、硕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
2.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
(1)普通学校。
(2)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3)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
(4)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师学院。
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3.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学校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学校食堂。
(九)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十)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者排涝的业务;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十一)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十二)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十三)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四)个人转让著作权。
(十五)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十六)2023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
(十七)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台湾航运公司,是指取得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且该许可证上注明的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运公司。
台湾航空公司,是指取得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经营许可”或者依据《海峡两岸空运协议》和《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规定,批准经营两岸旅客、货物和邮件不定期(包机)运输业务,且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空公司。
(十八)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1.纳税人提供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2.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3.委托方索取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十九)以下利息收入。
1.2023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2.国家助学贷款。
3.国债、地方政府债。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6.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二十)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
被撤销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银监会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除另有规定外,被撤销金融机构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被撤销金融机构增值税免税政策。
(二十一)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是指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险。
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
养老年金保险,是指以养老保障为目的,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并按约定的时间间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保险合同约定给付被保险人生存保险金的年龄不得小于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2.相邻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一年。
健康保险,是指以因健康原因导致损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上述免税政策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备案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5号)规定执行。
(二十二)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二十三)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
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
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4.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
金融机构是指: (1)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2)信用合作社。 (3)证券公司。 (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5)保险公司。 (6)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二十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
1.已取得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事)业法人,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
2.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平均年担保费率=本期担保费收入/(期初担保余额+本期增加担保金额)×100%。
3.连续合规经营2年以上,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4.为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
5.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总额的10%,且平均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6.担保责任余额不低于其净资产的3倍,且代偿率不超过2%。
担保机构免征增值税政策采取备案管理方式。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应到所在地县(市)主管税务机关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享受3年免征增值税政策。3年免税期满后,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可按规定程序办理备案手续后继续享受该项政策。
具体备案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9号)规定执行,其中税务机关的备案管理部门统一调整为县(市)级国家税务局。
(二十五)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
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是指接受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管理单位)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盐(限于中央储备)等6种商品储备任务,并按有关政策收储、销售上述6种储备商品,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利息补贴收入,是指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因承担上述商品储备任务从金融机构贷款,并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用于偿还贷款利息的贴息收入。价差补贴收入包括销售价差补贴收入和轮换价差补贴收入。销售价差补贴收入,是指按照中央或者地方政府指令销售上述储备商品时,由于销售收入小于库存成本而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获得的全额价差补贴收入。轮换价差补贴收入,是指根据要求定期组织政策性储备商品轮换而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商品新陈品质价差补贴收入。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二十七)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当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二十八)2023年12月31日前,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
科普单位,是指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
科普活动,是指利用各种传媒以浅显的、让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向普通大众介绍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推广科学技术的应用,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
(二十九)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全部归该学校所有,是指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收入进入该学校统一账户,并纳入预算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同时由该学校对有关票据进行统一管理和开具。
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进入该学校下属部门自行开设账户的,不予免征增值税。
(三十)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十一)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家政服务企业,是指在企业营业执照的规定经营范围中包括家政服务内容的企业。
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是指同时符合下列3个条件的家政服务员:
1.依法与家政服务企业签订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且在该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家政服务企业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对已享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社会保险或者下岗职工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家政服务员,如果本人书面提出不再缴纳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相应的社会保险,并出具其所在乡镇或者原单位开具的已缴纳相关保险的证明,可视同家政服务企业已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相应的社会保险。
3.家政服务企业通过金融机构向其实际支付不低于企业所在地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三十二)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三十三)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
(三十四)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三十五)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三十六)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三十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三十九)随军家属就业。
1.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2.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按照上述规定,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四十)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2.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二、增值税即征即退
(一)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二)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2023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23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23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23年8月1日后开展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本规定所称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
三、扣减增值税规定
(一)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1.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当月,持《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本条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不动产租赁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不含货物运输代理和代理报关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范围内业务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纳税人按企业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定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核定减免税总额为限。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计算公式为:企业减免税总额=∑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企业工作月份÷12×定额标准。
企业自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当月,持下列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
(2)企业与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3.上述所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4.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3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规定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自2023年5月1日起按照上述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在2023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二)项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免征增值税政策,自2023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在2023年6月30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1.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2023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上述人员是指:
(1)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2.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2023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本条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不动产租赁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不含货物运输代理和代理报关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范围内业务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3.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人员按以下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
(1)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创业证》。其中,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
(2)零就业家庭凭社区出具的证明,城镇低保家庭凭低保证明,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申领《就业创业证》。
(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生证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代为其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
(4)上述人员申领相关凭证后,由就业和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进行核实,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字样,同时符合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条件的,可同时加注;主管税务机关在《就业创业证》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
4.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3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规定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自2023年5月1日起按照上述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在2023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三)项失业人员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在2023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四、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上述所称金融企业,是指银行(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外资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
五、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除已规定期限的项目和第五条政策外,其他均在营改增试点期间执行。如果试点纳税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第11篇】免征流通环节增值税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税费支持政策,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促进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税务总局梳理形成了针对乡村振兴的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内容。今天带你了解:促进农产品流通税收优惠↓
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及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
【享受主体】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
【享受条件】
1.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
2.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房产,是指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行政办公区、生活区,以及商业餐饮娱乐等非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不属于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3年第4号)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土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1.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
2.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土地,是指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土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行政办公区、生活区,以及商业餐饮娱乐等非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土地,不属于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3年第4号)
【第12篇】残疾人增值税免征
对于很多国家来说,身有残疾者都会或多或少受到一些优待。不少企业都会对相关人员有所优待。那么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下面就和我们钇财税一起来看看吧!
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公司法人是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
1、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2、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残疾人可以享受创业扶持,最高2万元;租赁场地方面可再享受场地租赁费扶持,最高2万元;
3、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并取得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残疾人,可享受1万元扶持;场地租赁费用方面可享受1万元的扶持;
4、进入市场从事个体经营或由街道(乡镇)、社区安排,在社区内从事个体经营或便民服务的残疾人,按照最高不超过5千元的标准享受扶持。另外,国家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国家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5、残疾人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注意:是减征不是免征,要申请当地地方税务局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
6、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
7、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增值税的办法。(财税[2007]92号)
8、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财税[2007]92号)
9、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六条)
10、国家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70号):
一、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三、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附件3:
第—条(六)、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根据《关于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继续实行劳动所得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沪财发〔2017]1号):
一、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取得的劳动所得,经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执行期限继续延长三年,即:
从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二、“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三、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可享受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的劳动所得是指: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四、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劳动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自2023年1月1日起提高至每年减征5640元。对同一个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上述劳动所得,其全年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税款总额不超过5640元。
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看完上文内容您了解了吗?多谢阅览!
注意:本文所述内容仅供参考,一切都以钇财税顾问所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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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小规模纳税人3%征收率免征增值税问题汇总
1.小规模纳税人3%征收率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答: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2.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有一张2023年1月按1%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有误,需要红冲重开,如何开具发票?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3月31日前,已按3%或者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今年4月1日以后,也并非完全不能开具1%征收率的发票,应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当时规定的征收率,开具相应的发票。
3.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9月有部分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适用何种征收率?
答: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9月有部分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不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享受免税开具普通发票,怎么开?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你公司升级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后,在开具普通发票时,“税率”栏次选择“免税”,不选择3%、1%、0等征收率。
5.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仍可以享受免税?
答:如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对应税销售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
6.公司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三季度销售货物收入40万元,按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请问应当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三季度合计销售额40万元,未超过45万元,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将免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如为个体工商户,应填写在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7.公司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三季度销售货物收入60万元,已超过45万元,全部适用3%征收率免征增值税政策。请问我公司在三季度应当如何申报?
答:你公司三季度合计销售额超过45万元,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全部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同时在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时,准确选择减免项目“小规模纳税人3%征收率销售额免征增值税”对应的减免性质代码“01045308”,填写对应免税销售额等项目。
【第14篇】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免征增值税
客户需求
张先生计划成立甲公司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预计年应税销售额约1000万元,仅考虑增值税,不考虑其他税费。
客户方案纳税金额计算
甲公司每年需要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6%=60万元,由于金融商品买卖的进项税额很少,甲公司每年需要缴纳增值税约60万元。
纳税筹划方案纳税金额计算
建议张先生成立一家个体工商户从事上述金融商品买卖业务,这样就可以免纳增值税。通过纳税筹划,张先生每年减轻增值税负担约60万元。其他一些免增值税的政策也值得纳税人关注与利用。
涉及主要税收制度
《增值税暂行条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免征增值税。
【第15篇】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
今天小编就跟大家聊一下企业所得税相关的政策,为了鼓励企业发展,2023年国家也出台了不少关于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有9类收入都可以免税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小编也为大家汇编好了,给各位小微企业主参考参考!
九大类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所谓的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所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符合条件的居民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机构场所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证券投资基金相关收入
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
与北京2023年冬奥会相关的收入
符合条件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取得的保险保障基金等收入
小型微利企业能享受到的特殊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公告,进一步地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从今年起,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小型微利企业年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即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照5%计算税额,100万元以内的仍按照2.5%计算应纳税额。
例如:应纳税所得为120万,应纳税额=100*2.5%+(120-100)*5%=3.5万元
注意:政策中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按照2.5%计算应纳税额。
例如:应纳税所得为80万元,应纳税税款为80*2.5%=2万元
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的资格,从过去工业企业年销售额达到100万元降低至50万元,商业企业年销售额从原先的180万元降低至80万元,小规模企业进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门槛相对会变低。同时,小规模纳税人不论工业企业还是商业企业,增值税征收率由过去的6%和4%一律降至3%。
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降低。其中制造业由7%-20%调整至5%-15%,娱乐业由20%-40%调整为15%-30%,交通运输业由7%-20%调整至为7%-15%,饮食业由10%-25%调整至8%-25%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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