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出口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出口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写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出口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写
作为会计,我们不会增值税申报表的填写?这可不行。看这份会计张姐珍藏的增值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主表)各栏详细填写资料,收好了。你不亏!!!
和小编一起看看吧~
(文末可免费领取增值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主表)各栏详细填写完整版资料)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第1栏“(一)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
第2栏“其中:应税货物销售额”
第3栏“应税劳务销售额”
第4栏“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
第5栏'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
第6栏'其中: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
第7栏'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
第8栏'免税销售额'
...............
第32栏'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
第33栏'其中:欠缴税额(≥0)'
第34栏'本期应补(退)税额'
第35栏'即征即退实际退税额'
第36栏'期初未缴查补税额'
第37栏'本期入库查补税额'
第38栏'期末未缴查补税额'
........
篇幅有限,今天小编就跟大家分享到这里了,想要领取增值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主表)各栏详细填写完整版资料的小伙伴,看下方领取方式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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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外贸外资平稳发展、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工作部署,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稳外贸稳外资税收支持政策和征管服务便利化举措,助力外贸企业缓解困难,促进进出口平稳发展,鼓励外商来华投资,为外贸外资发展营造了良好的税收环境。今天带你了解:出口货物劳务免税政策↓↓↓↓
出口货物劳务免税政策
【适用主体】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
【政策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
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如果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但不退还其以前环节已征的消费税,且不允许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款中抵扣。
【适用条件】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规定的货物: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海关税则号前四位为“9803”的软件产品。
(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
(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
(6)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
(7)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
(8)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
(9)符合条件的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
(10)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
(11)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
(12)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13)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14)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15)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货物劳务:
(1)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包括进口免税货物和已实现退(免)税的货物]。
(2)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六条、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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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出口退税用增值税票
外贸企业取得用于出口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在电子税务局办理退税勾选?
发票勾选流程
1、登录电子税务局,功能菜单依次选择【我要办税】-【税务数字账户】-【发票勾选确认】-【出口退税类勾选】。
2、根据需要输入或选择相关查询条件,点击【查询】,系统根据查询条件,在操作区以列表形式展示符合条件的发票信息。
3、选中需要勾选的发票,点击“提交勾选”按钮,进行提示确认(如“本次出口退税勾选xx份,税额合计xx,是否确认?”)。确认无误后点击“确定”按钮,关闭窗口后提示提交成功。
4、发票勾选提交成功后,发票勾选状态由“未勾选”转变为“已勾选”。
发票勾选完还有很重要的一步就是用途确认环节,很多人勾选完很容易忘记这一步,一直等不到发票的认证完成。
发票勾选完成后进入用途确认环节:
功能菜单依次选择【我要办税】-【税务数字账户】-【发票勾选确认】-【出口退税类勾选】-【用途确认】。
核对统计数据无误后,点击【用途确认】按钮,点击【继续】按钮,完成用途确认。
这样发票就勾选确认完成了✅
【第4篇】出口企业增值税和退税费
a企业是一家生产型出口企业,财务人员当月申报'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税(费)'(以下简称附加税费)时发现上月a企业没有内销,产品全部出口且出口金额全额退税,增值税免抵税额为零。因此,附加税费计税依据也应该为零,财务人员却误将退税全额作为附加税费计税依据进行申报。
经过咨询会易网专业顾问人员,a企业需要去申请退税,具体操作过程如下:
1、首先,通过电子税务更正附加税费申报表,从'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更正',选择相关月份和申报表进入。如下图所示:
2、免抵税额栏将金额更正为0。如下图所示:
3、附加税费申报表更正成功后,a企业还需填写一份《退(抵)税费申请审批表》,并签字盖章。如下图所示:
注意:表格中缴款凭证号就是之前申报扣款的电子税票号码,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缴款查询及打印'中查询。如下图所示:
4、a企业将上述的'退(抵)税费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填写盖章后,同时带上此笔税费缴纳的银行回单到所属税务大厅办理退税手续,待税务机关审核完毕,税款将会原路退回公司账户。
出口免抵退企业在申报附加税费申报表时候需要注意:增值税做为附加税费计税依据存在两种类型,一种是'一般增值税'指的是内销需要缴纳的增值税,另一种是'免抵税额'指的是出口增值税免抵税额。两种类型增值税不可以混填,如果造成缴税错误也不可以互相抵扣,必须办理退税重新更正申报,由此产生的滞纳金不免。
【第5篇】纯出口企业增值税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对报关出口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按税法规定已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或免征。
“免抵退税”主要适用于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免退税”适用于外贸企业自营出口的退税。
为核算纳税人出口货物应收取的出口退税款,设置“应收出口退税款”科目,该科目借方反映销售出口货物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应退回的增值税、消费税等,贷方反映实际收到的出口货物应退回的增值税、消费税等。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到的应退税额。
1
实行“免、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按规定退税的,按规定计算的应收出口退税额:
借记—“应收出口退税款”科目
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
收到出口退税时:
借记—“银行存款”科目
贷记—“应收出口退税款”科目
退税额低于购进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增值税额的差额:
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2
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在货物出口销售后结转产品销售成本时,按规定计算的退税额低于购进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增值税额的差额:
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
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科目
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
在规定期限内,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不足以抵减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不足部分按有关税法规定给予退税的,应在实际收到退税款时:
借记—“银行存款”科目
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
案例一:
富源外贸公司2023年1月向国外b公司出售日用化妆品一批,fob价格为20万美元,退税率为13%。采购成本为1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为17万元,货款已用银行存款支付。采用即期汇率1美元=6.5元人民币,该化妆品的消费税税率为30%,申请退税的单证齐全。
计算应退增值税和消费税并编制会计分录:
应退增值税税额=1000000×13%=130000(元)
转出增值税额=170000-130000=40000(元)
应退消费税税额=1000000×30%=300000(元)
(1)购进货物时
借:库存商品 1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0
贷:银行存款 1170000
(2)出口销售时
借:应收账款 13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销售收入 1300000
(3)结转商品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0000
贷:库存商品 1000000
(4)进项税额转出
借:主营业务成本 4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0000
(5)计算出应收增值税退税款
借: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13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30000
(6)收到增值税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130000
贷: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130000
(7)计算出应收消费税退税款
借:应收出口退税(消费税) 300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300000
(8)收到消费税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300000
贷:应收出口退税(消费税) 300000
案例二:
金鑫公司主营业务是生产化学纤维并出口,2023年11月购进化学原料200吨,货款100万元,进项税金17万元。同期,生产完成化学纤维150吨,内销50吨,销售金额40万元,销项税6.8万元;出口化学纤维100吨,货物已报关离境,离岸价折合人民币80万元,外销收入已收汇核销。金鑫公司为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17%,退税率13%,期初留抵税额2万元。
(1)计算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金鑫公司2023年11月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牌价×(出口货物征收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80*(17%-13%)-0=3.2万元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收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相关会计处理为:
借:主营业务成本 32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2000
(2)计算当期应纳税额
金鑫公司2023年11月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末留抵税额
=6.8-(17-3.2)-2=-9万元
若应纳税额为正数,即没有可退税额(因为没有留抵税额),仍应交纳增值税;若应纳税额为负数,即期末有未抵扣税额,则有资格申请退税,但到底能退多少,还要进行计算比较。
(3)计算免抵退税额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80*13%=10.4万元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4)确定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
1、若应纳税额为零或正数时,即:没有留抵税额,当期应退税额为零;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免抵退税额全部作为“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相关会计处理为: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2、若应纳税额为负数,即:有留抵税额时,则可以免抵退税额为限享受退税:
(1)若期末未抵扣税额<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期末未抵扣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期末未抵扣税额。
相关会计处理为:
借:应收出口退税款(增值税) 9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14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04000
(2)若期末未抵扣税额≥免抵退税额,可全部退税,则:当期应退税额=免抵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0。
相关会计处理为:
借:应收出口退税款(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根据以上的账务处理内容,可以看出“出口退税”核算的是“当期免抵退税额”(=出口销售额*退税率),其作用有两方面:
一、“抵减”内销销项税;
二、“抵减”之后仍有余额,则退还。
怎么样?有了以上的举例,你是否对外贸企业自营出口退税的账务处理更加清楚了呢?
【第6篇】出口企业增值税发票吗
记者从瑞丽市畹町经济开发区工(管)委了解到,11月26日,瑞丽市畹町经济开发区开出首张边民互市落地加工试点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标志着畹町“边民互市+落地加工”贸易新模式开启。
畹町选取2个边民互助组和金储满贸易有限公司及芝麻、绿豆2种农副产品,作为边民互市落地加工试点组合,并成功开出首张边民互市交易增值税专用发票。该举措使边民互市进口落地加工税务难题得到破解、互市商品在国内市场合法流通得到根本保障、进口产品工业附加值得到提升,将有效促进边民互市从“通道经济”向“产业经济”转型发展,对当地经济发展、就业税收、精准扶贫、稳边兴边等具有积极意义。
据畹町经济开发区有关负责人介绍,边民互市落地加工是落实国家“一带一路”、中缅经济走廊等合作倡议的具体行动。多年来,畹町通过实施“一口岸多通道贸易模式”、“建设边民互市贸易交易市场”,直至探索“边民互市+落地加工”新模式,每年边民互市贸易均大幅增长。自年初以来至10月,已完成进出口贸易量159万吨,贸易额20.6亿元,既为畹町打造“边民互市特色跨境加工体系,培育区域经济发展新动力”目标奠定基础,也为瑞丽新一轮沿边开发开放、自贸试验区德宏片区建设贡献力量。
副州长王宇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活动。
来源: 德宏团结报
原标题:畹町开出首张边民互市落地加工企业增值税发票
编辑:都市时报一点关注 张如尘
审核:祝小涵
【第7篇】增值税出口退税税率
出口退税是很多考生比较头疼的内容,主要是这些业务平时很少接触到。本文小贝就和大家来扒一扒出口退税。
一、为什么需要出口退税?
目前我国的增值税税率有四档,分别为13%、9%、6%、零。其中零税率最主要的就是针对出口环节。需要说明的是,零税率不等同于免税,因为免税是针对某个环节的,而零税率则是要使整件商品的增值税变为零。由于出口商品到了对方国家(或地区)还可能面临着各种税收(如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关税),如果出口的时候还背负着国内的增值税,出口后商品就背负着双重税收,自然会影响其竞争力,因此为了让出口商品能够公平参与国际竞争,在其出口之前国家要先将其背负的沉重枷锁卸下来,也就是要“退税”。
出口退税要退给谁?我们在之前的增值税原理中讲到,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它可以转嫁到下一环,最后环节才是真正的税收负担者,因此,无论出口商品在之前经历了多少环节、征收了多少道增值税,但最终都是由处于增值税链条末端的出口企业来买单,因此,出口退税只需要退给它就可以了,之前的环节由于实际上并未真正负担增值税,也就无需考虑了。
二、如何理解出口退(免)税政策三种情形?
虽然我们俗称“出口退税”,但实际上该政策包含了三种情形:
(1)出口免税并退税。出口免税,就是出口这个环节免予征收增值税,即不用像内销那样按13%、9%、6%等征收增值税。而出口退税,就是要退还以前环节缴纳的增值税。这种情况在具体计算时可以再细分为“免退税”和“免抵退税”。其中,“免退税”主要适用于没有生产能力的外贸企业,虽然这些企业也可能涉及内销缴税问题,但是由于其出口的商品是买进来的,而买进来的时候都是有发票的,可以明确区分哪些是出口、哪些是内销,所以,在计算的时候出口和内销两部分其实是分开来算的,就出口部分而言,由于不涉及内销,自然就不存在“抵”的问题了。而“免抵退税”则主要针对生产型企业以及部分营改增企业,由于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所耗用的原材料、劳务等所负担的进项税往往难以在出口商品和内销商品之间明确区分,所以在计算出口退税时就要和内销一并进行考虑,要先把内销的部分给抵消掉,剩余的部分国家才会退还给企业。(具体计算差异见下文)
(2)出口免税但不退税。这种情形主要是针对一些商品本身就不含进项税,或者进项税算不清楚的情形。比如出口企业直接从农户那里收购一批水果,然后出口。由于自产农产品免税,所以这种出口商品本身就没有负担增值税,自然就不涉及退税了。又比如,小规模纳税人要出口货物,由于小规模纳税人是按简易计税办法来计税的,计算不清进项税,因此也就不能退税了。
(3)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这主要是针对国家限制出口的商品,国家都不想你出口你偏要出口,当然国家也不会给你好脸色啦,该交的税一分不能少。
三、为什么出口退税率大多数低于征税税率?
我们在计算出口退税的时候会有一个退税率,但该税率往往低于商品内销所适用的税率,这是什么原因呢?
首先,从理论上讲,出口退税应该按照出口商品的进项税来计算,但是,由于我国目前的税收征管和增值税抵扣链条并不完美,想要企业算准进项税然后申报退税基本上是不可能的,出于防止企业骗取出口退税的考虑,因此将退税率设置成比征税税率低一些。
其次,我国存在很多增值税优惠政策(比如对于符合条件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所以按照商品购进原料等所计算出来的进项税并不完全等同于商品本身实际负担的增值税,也就是说,国家收到的增值税其实压根没有那么多,自然不可能倒贴给企业了,否则就会违反wto等国际贸易惯例,会被认为是国家在对企业进行补贴。
再次,从计算过程来看,在计算免抵退税额的时候是根据商品的离岸价(相当于售价)来计算的,而商品的进项税正常应该是按购进的原材料、服务等所含进项税来计算的,前者还包含了本环节的增值额,其计算口径会大于后者,因此退税率也要低于后者。
四、免退税的计算
免退税针对的是没有生产经营能力的外贸企业,比如常见的“××进出口总公司”之类。由于他们的货物不是自产的,而在购进的时候可以取得上一环节开具的发票,从而可以准确得到所出口商品的购进金额,因此计算出口退税就比较简单,直接将购进货物的金额乘以出口退税率即可。计算公式如下:
增值税应退税额=购进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海关完税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五、免抵退税的计算
相比较而言,对于生产企业和部分营改增企业适用的免抵退税计算过程就有点复杂。它的计算过程需要四步(俗称“四步法”)。
第1步: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剔税”)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如果有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国内购进免税和保税料件),则要将该部分剔除: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解释:由于出口退税率大多数低于商品适用税率,比如某种货物适用税率为13%,出口退税率为11%,则根据离岸价(折合人民币后,下同)乘以2%的部分要先剔除出来,它有点类似进项税转出,就是说虽然货物税率是13%,但国家只认其中的11%可以参与到免抵退税计算。而如果其中包含免税购进原材料,则要将这部分从出口离岸价这个基数中扣除,因为压根国家就没有对免税原材料征过税,离岸价当然不应该包括这一部分。
第2步:计算当期应纳增值税额(“抵税”)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剔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大于0:本期应纳税额(正常交税);
小于0:进入下一步。(可能退税)
解释:上面的计算公式其实是常规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就算没有出口业务的纳税人其实也是一样,只不过对于出口企业,由于涉及“剔税”(即相当于进项税转出的部分),所以要将当期进项税额中的“剔税”部分扣除掉之后才是国家认可的进项税额。如果计算结果大于0,表明企业的内销销项税额足够多,企业老老实实交税就可以了,不涉及出口退税的问题。而如果计算结果小于0,则有可能涉及退税,注意是“有可能”而不是“一定”。对于非出口企业,如果当期应纳税额小于0,就会形成“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暂不考虑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这一部分会通过以后产生的应纳税额来消化掉(其实这部分税额是企业的一项资产,有点类似“预付账款”),而对于出口企业,由于内销的销项税可能长时间会较小,要消化这部分留抵税额可能比较困难,甚至直到企业终结也仍然挂在那里,因此,国家才需要先把钱退给企业。
第3步:计算免抵退税额/退税指标/理论退税额(“指标”)
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如果有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国内购进免税和保税料件),则要该部分剔除
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解释:这一步计算的是理论上的免抵退税额,根据离岸价乘以退税率得出,如果涉及免税购进原材料,离岸价中也要先将这部分给减掉。注意这里的用词,为什么用的是“免抵退税额”而不是“退税额”,因为这部分税额不一定都能够“退”到企业手上,因为需要先“抵”掉内销应纳的增值税。
第4步:比较,确定应退税额(“退税”)
第2步绝对值(“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第3步(退税指标)比较,谁小按谁退。
(1)若: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2≤3)
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若: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2>3)
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此时,“2-3”的差额为下期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解释:这一步应该是整个计算中最难理解的一步,我们用一道例题来解释一下。
【例题1】a企业当期销项税额50万元,进项税额60万元,当期出口商品按离岸价折合人民币后为80万元。商品适用税率13%,退税率11%,以前月份没有留抵税额。
(1)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80×(13%-11%)=1.6(万元)
(2)当期应纳税额=50-(60-1.6)=-8.4(万元)。由于是负数,因此要往下走。
(3)免抵退税额=80×11%=8.8(万元)
(4)|-8.4|<8.8,属于第4步的第一种情形。
当期应退税额=8.4(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8.8-8.4=0.4(万元)
由于第2步计算出来的-8.4万元是“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它是根据企业总的销售(不区分内销和外销)计算的结果,是企业“多交给国家的税”;而第3步的结果则是专门针对出口业务所计算出来的退税指标,它并未考虑内销应纳税金额,当(2)<(3)的时候,表明企业产生的出口退税足够多,但国家能退给企业的只能按8.4万元来退,因为企业还有内销产生的应纳税额,国家退的时候肯定是要先把企业应交的那一部分扣起来,剩下的才会退给企业(既可以防止企业不按时纳税,也避免了税金从国库一出一进)。国家要从中扣起来的那一部分(8.8-0.4)就是“当期免抵税额”。我们用数字来进一步解释一下这个0.4万元是咋回事。
如上所述,之所以对于生产类出口企业要按照“四步法”来计算,主要是因为其内销和外销的进项税区分不清。我们假设两者可以区分清楚,比如,a企业的进项税额60万元全部为购进原材料形成,其中49.6万元进项税对应的是内销商品,10.4万元进项税对应的是外销商品。就内销商品而言,当期产生的应纳税额为0.4万元(50-49.6);而对于出口商品的10.4万元进项税中,需要剔除国家不予认可的1.6万元,剩下的8.8万元(也就是第3步的“免抵退税额”)是国家认可的,因此如果不考虑内销的话,这部分税国家是要全部退还给企业的,这样才能让出口商品回归价值本源,但是由于有0.4万元的内销应纳税额,所以国家只需要退8.4万元给企业即可。正因如此,这0.4万元才称为“当期免抵税额”。
理解了第一种情形之后,对于(2)>(3)的情形也就不难理解了。由于出口退税针对的是出口那一部分业务的退税,对于内销进项税大于销项税而产生的企业多交税款只能按常规作为期末留抵税款结转到下一期抵扣,国家并不会直接退还给企业,因此,国家最多能退的就是(3)。由于内销部分都已经结转下一期抵扣了,也就没有所谓的“免抵”问题了,因此当期的免抵税额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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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 第 24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为了方便纳税人办理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免税,提高服务质量,进一步规范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对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管理规定进行了清理、完善,制定了《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现予发布。
税务总局 2023年6月14日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办理出口货物、视同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统称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的退(免)税、免税,适用本办法。 出口企业和出口货物劳务的范围,退(免)税和免税的适用范围和计算办法,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执行。 三、出口退(免)税资格的认定 (一)出口企业应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签订首份委托出口协议之日起30日内,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提供下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1.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3.银行开户许可证; 4.未办理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协议,不需提供第1、2项资料;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其他单位应在发生出口货物劳务业务之前,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三)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之前发生的出口货物劳务,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可以在规定的退(免)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增值税退(免)税或免税,以及消费税退(免)税或免税。 (四)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内容发生变更的,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申请表》(见附件2,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提供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五)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申请表》(见附件3,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出口退(免)税资格,然后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注销。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在申请注销认定前,应先结清出口退(免)税款。注销认定后,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不得再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四、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申报 (一)申报程序和期限 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 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 (二)申报资料 1.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除按纳税申报的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1)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上期《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见附件4,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附表(见附件5,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 (2)《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见附件6,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 (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见附件7,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 (4)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下列原始凭证: ①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以下未作特别说明的均为此联)(保税区内的出口企业可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简称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下同); ②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以下未作特别说明的均为此联)(远期结汇的提供远期收汇备案证明,保税区内的出口企业提供结汇水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试行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地区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地区的企业免予提供,下同); ③出口发票; ④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 ⑤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货物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自产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的,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1)《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表》(附件8,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 (2)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三)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还须按下列规定办理手册登记、进口料件申报和手册核销: 1.企业在办理进料加工贸易手(账)册后,应于料件实际进口之日起至次月(采用实耗法扣除的,在料件实际耗用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见附件9,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提供正式申报的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进料加工登记手续: (1)采用纸质手册的企业应提供进料加工手册原件及复印件;采用电子化手册的企业应提供海关签章的加工贸易电子化纸质单证;采用电子账册的企业应提供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企业电子账册备案证明》。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双委托方式(生产企业进、出口均委托出口企业办理,下同)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由委托方凭代理进、出口协议及受托方的上述资料的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进料加工登记手续。 已办理进料加工登记手续的纸质手册、电子化手册或电子账册,如发生加工单位、登记进口料件总额、登记出口货物总额、手册有效期等项目变更的,企业应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变更申请表》(附件10,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海关核发的变更后的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手(账)册变更手续。 2.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应于料件实际进口之日起至次月(采用实耗法计算的,在料件实际耗用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持进口货物报关单、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及代理进口协议等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见附件11,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出口货物扣除保税进口料件申请表》(见附件12,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 3.采用纸质手册或电子化手册的企业,应在海关签发核销结案通知书(以结案日期为准,下同)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手册登记核销申请表》(见附件13,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纸质手册或电子化手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进料加工的核销手续;采用电子账册的企业,应在海关办结一个周期核销手续后,在海关签发核销结案通知书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手册登记核销申请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进料加工的核销手续。 企业应根据核销后的免税进口料件金额,计算调整当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免抵退税申报。 (四)购进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国内免税原材料用于加工出口货物的,企业应单独核算用于加工出口货物的免税原材料,并在免税原材料购进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扣除国内免税原材料申请表》(见附件14,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 (五)免抵退税申报数据的调整 对前期申报错误的,在当期进行调整。在当期用负数将前期错误申报数据全额冲减,再重新全额申报。 发生本年度退运的,在当期用负数冲减原免抵退税申报数据;发生跨年度退运的,应全额补缴原免抵退税款,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本年度已申报免抵退税的,如须实行免税办法或征税办法,在当期用负数冲减原免抵退税申报数据;跨年度已申报免抵退税的,如须实行免税或征税办法,不用负数冲减,应全额补缴原免抵退税款,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五、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退税的申报 (一)申报程序和期限 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将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销售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免税货物销售额”栏。 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外的其他时间也可办理免退税申报。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退税。 (二)申报资料 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见附件15,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 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见附件16,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 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见附件17,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 4.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下列原始凭证 (1)出口货物报关单; (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提供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还需同时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下同); (3)出口收汇核销单; (4)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5)属应税消费品的,还应提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提供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还需同时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下同);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退(免)税申报 报关进入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特殊区域外的生产企业或外贸企业的退(免)税申报分别按本办法第四、五条的规定办理。 其他视同出口货物和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属于报关出口的,为报关出口之日起,属于非报关出口销售的,为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开具之日起,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在次月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退(免)税。逾期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不得申报退(免)税。申报退(免)税时,生产企业除按本办法第四条,外贸企业和没有生产能力的其他单位除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申报〔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非报关出口销售的不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发票,属于生产企业销售的提供普通发票〕外,下列货物劳务,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还须提供下列对应的补充资料: (一)对外援助的出口货物,应提供商务部批准使用援外优惠贷款的批文(“援外任务书”)复印件或商务部批准使用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的批文(“援外任务书”)复印件。 (二)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出口货物,应提供对外承包工程合同;属于分包的,由承接分包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退(免)税,申请退(免)税时除提供对外承包合同外,还须提供分包合同(协议)。 (三)用于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应提供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在境外投资的文件副本。 (四)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供海关隔离区内免税店销售的货物,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应加盖有免税品经营企业报关专用章;上海虹桥、浦东机场海关国际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应加盖免税店报关专用章,并提供海关对免税店销售货物的核销证明。 (五)销售的中标机电产品,应提供下列资料: 1.招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 2.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 3.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协议); 4.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的发货单; 5.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收货清单; 6.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还应提供与中标企业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 (六)销售给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应提供销售合同。 (七)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应提供列明销售货物名称、数量、销售金额并经外轮、远洋国轮船长签名的出口发票。 (八)生产并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应提供下列资料: 1.与航空公司签订的配餐合同; 2.航空公司提供的配餐计划表(须注明航班号、起降城市等内容); 3.国际航班乘务长签字的送货清单(须注明航空公司名称、航班号等内容)。 (九)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提供下列资料: 1.修理修配船舶以外其他物品的提供贸易方式为“修理物品”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2.与境外单位、个人签署的修理修配合同; 3.维修工作单(对外修理修配飞机业务提供)。 七、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其他申报要求 (一)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由购买水电气的特殊区域内的生产企业申报退税。企业应在购进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税。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退税。申报退税时,应填报《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见附件18,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提供正式电子申报数据及下列资料: 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2.支付水、电、气费用的银行结算凭证(加盖银行印章的复印件)。 (二)运入保税区的货物,如果属于出口企业销售给境外单位、个人,境外单位、个人将其存放在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报关手续,海关在其全部离境后,签发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保税区外的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申报退(免)税时,除分别提供本办法第四、五条规定的资料外,还须提供仓储企业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确定申报退(免)税期限的出口日期以最后一批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 (三)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的设备、2023年1月1日以后购进但按照有关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设备、非增值税纳税人购进的设备,以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在本企业试点以前购进的设备,如果属于未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均实行增值税免退税办法。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单独申报退税。逾期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不得申报退税。申报退税时应填报《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退税申报表》(见附件19,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 2.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 3.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4.出口收汇核销单; 5.《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见附件20,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边境地区一般贸易或边境小额贸易项下以人民币结算的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毗邻国家,并采取银行转账人民币结算方式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外贸企业申报退(免)税时,除分别提供本办法第四、五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人民币结算的银行入账单,银行入账单应与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单相匹配。确有困难不能提供银行入账单的,可提供签注“人民币核销”的出口收汇核销单。 (五)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方式出口的货物,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不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六)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申报附件21(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所列货物的退(免)税,应在申报报表中的明细表“退(免)税业务类型”栏内填写附件21所列货物对应的标识。 八、退(免)税原始凭证的有关规定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购进出口货物劳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规定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手续。进项税额已计算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在申报退(免)税时提供。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的,经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 (二)出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及时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退税子系统”中进行报关单确认操作。及时查询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对于无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的,应及时向中国电子口岸或主管税务机关反映。 受托方将代理出口的货物与其他货物一笔报关出口的,委托方申报退(免)税时可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复印件。 (三)出口收汇核销单 出口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2年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的; 2.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 3.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的; 4.首次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的; 5.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等涉税违法行为的。 出口企业不存在上述5种情形的,包括因改制、改组以及合并、分立等原因新设立并重新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且原出口企业不存在上述所列情形,并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的,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可暂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须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截止之日前,收齐并提供按月依申报明细表顺序装订成册的出口收汇核销单。 (四)有关备案单证 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 2.出口货物装货单; 3.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若有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情况的,出口企业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九、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适用免税政策出口货物劳务的申报 (一)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适用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应在出口或销售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 (二)其他的适用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在货物劳务免税业务发生的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填报《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见附件22,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出口货物报关单(委托出口的为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等资料留存企业备查。 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委托方应在货物劳务免税业务发生的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凭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副本等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如果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前已确定要实行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可在确定免税的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按前款规定的手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已经申报免税的,不得再申报出口退(免)税或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三)本条第(二)项第三款出口货物若已办理退(免)税的,在申报免税前,外贸企业及没有生产能力的其他单位须补缴已退税款;生产企业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项规定,调整申报数据或全额补缴原免抵退税款。 (四)相关免税证明及免税核销办理。 1.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相关证明及免税核销办理 卷烟出口企业向卷烟生产企业购进卷烟时,应先在免税出口卷烟计划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申请表》(见附件23,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然后将《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见附件24,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转交卷烟生产企业,卷烟生产企业据此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税手续。 已准予免税购进的卷烟,卷烟生产企业须以不含消费税、增值税的价格销售给出口企业,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申请表》(见附件25,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卷烟生产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免税后,出具《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见附件26,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并直接寄送卷烟出口企业主管税务机关。 卷烟出口企业(包括购进免税卷烟出口的企业、直接出口自产卷烟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卷烟的生产企业)应在卷烟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卷烟的免税核销手续。逾期的,出口企业不得申报核销,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申报核销时,应填报《出口卷烟免税核销申报表》(见附件27,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 (2)出口收汇核销单; (3)出口发票; (4)出口合同; (5)《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购进免税卷烟出口的企业提供); (6)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副本(委托出口自产卷烟的生产企业提供);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来料加工委托加工出口的货物免税证明及核销办理 (1)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在取得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后,应在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开具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见附件28,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见附件29,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 ①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 ②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③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出口企业应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转交加工企业,加工企业持此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加工费的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手续。 (2)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并办理海关核销手续后,持海关签发的核销结案通知书、《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证明核销申请表》(见附件30,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和下列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 ①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 ②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③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④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有关单证证明的办理 (一)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委托出口的货物,受托方须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附件31,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并将其及时转交委托方,逾期的,受托方不得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应填报《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见附件32,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出口货物报关单; 3.委托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受托方被停止退(免)税资格的,不得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二)代理进口货物证明 委托进口加工贸易料件,受托方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交委托方。受托方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时,应填报《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申请表》(见附件33,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加工贸易手册及复印件; 2.进口货物报关单(加工贸易专用); 3.代理进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出口企业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附件34,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并携其到海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手续。委托出口的货物发生退运的,由委托方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并转交受托方。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时应填报《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见附件35,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退运发生时已申报退税的,不需提供); 2.出口发票(外贸企业不需提供); 3.税收通用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退运发生时未申报退税的、以及生产企业本年度发生退运的、不需提供);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四)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及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 丢失出口货物报关单或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或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 1.申请开具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的,应填报《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表》(见附件36,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联次或通过口岸电子执法系统打印的报关单信息页面);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2.申请开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应填报《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申请表》(见附件37,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其他联次或通过口岸电子执法系统打印的报关单信息页面);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五)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 外贸企业购进货物需分批申报退(免)税的及生产企业购进非自产应税消费品需分批申报消费税退税的,出口企业应凭下列资料填报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具《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见附件38,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 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已开具过的进货分批申报单; 2.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复印件;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六)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外贸企业发生原记入出口库存账的出口货物转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以及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的,外贸企业应于发生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时,应填报《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见附件39,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货分批申报单、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内销货物发票(记账联)原件及复印件;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外贸企业应在取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纳税时,以此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使用。 (七)中标证明通知书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的项目,招标机构须在招标完毕并待中标企业签订的供货合同生效后,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中标证明通知书》。招标机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标证明通知书》及中标设备清单表(见附件40,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并提供下列资料和信息: 1.国家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通知》; 2.中标项目不退税货物清单(见附件41,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 3.中标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 4.贷款项目中,属于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还应提供招标机构对分包合同出具的验证证明; 5.贷款项目中属于联合体中标的,还应提供招标机构对联合体协议出具的验证证明;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八)丢失有关证明的补办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丢失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应向原出具证明的税务机关填报《关于补办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申请》(附件42,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原出具证明的税务机关在核实确曾出具过相关证明后,重新出具有关证明,但需注明“补办”字样。 十一、其他规定 (一)出口货物劳务除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外,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退税率有调整的,其执行时间: 1.属于向海关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属于非报关出口销售的货物,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 2.保税区内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以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三)需要认定为可按收购视同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总部必须将书面认定申请及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并由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认定。 集团公司总部及其成员企业不在同一地区的,或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由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省级国家税务局认定;总部及其成员不在同一个省的,总部所在地的省级国家税务局应将认定文件抄送成员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国家税务局。 (四)境外单位、个人推迟支付货款或不能支付货款的出口货物劳务,及出口企业以差额结汇方式进行结汇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凡外汇管理部门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试点地区的税务机关收到外汇管理部门传输的收汇核销电子数据),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可按现行有关规定申报退(免)税。 (五)属于远期收汇且未超过在外汇管理部门远期收汇备案的预计收汇日期的出口货物劳务,提供远期收汇备案证明申请退(免)税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在预计收汇日期起3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逾期未提供的,或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试点地区的税务机关收到外汇管理部门传输的收汇核销电子数据的“核销日期”超过预计收汇日期起30天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办理相关出口退(免)税,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的,由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追回已退(免)税款。 (六)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区内生产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进项税额须转入成本。 (七)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除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货物劳务外,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如果未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免税的,应视同内销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免增值税、消费税,属于内销免税的,除按规定补报免税外,还应接受主管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做出的处罚;属于内销征税的,应在免税申报期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对本年度的出口货物劳务,剔除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免税,已按内销征收增值税、消费税,以及已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出口货物劳务后的余额,除内销免税货物按前款规定执行外,须在次年6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八)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如果放弃免税,实行按内销货物征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一旦放弃免税,36个月内不得更改。 (九)除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销售给免税店的卷烟外,免税出口的卷烟须从指定口岸(见附件43,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直接报关出口。 (十)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财税〔2012〕39号文件第九条第(二)项第6点所列的货物,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按财税〔2012〕39号文件附件9所列原料对应海关税则号在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文库中对应的退税率申报纳税或免税或退(免)税。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如果未按上述规定申报纳税或免税或退(免)税的,一经主管税务机关发现,除执行本项规定外,还应接受主管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做出的处罚。 十二、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缴纳增值税,按内销货物缴纳增值税的统一规定执行。 十三、违章处理 (一)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1.未按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账簿、凭证、资料的; 2.未按规定装订、存放和保管备案单证的。 (二)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拒绝税务机关检查或拒绝提供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账簿、凭证、资料的,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三)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四)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进料加工登记、申报、核销手续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五)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有违反发票管理规定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主管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省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批准,按下列规定停止其出口退(免)税资格: 1.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不满5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半年以上1年以下。 2.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1年以上1年半以下。 3.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1年半以上2年以下。 4.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两年以上3年以下。 5.停止办理出口退税的时间以省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批准后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之日为起始日。 十四、本办法第四、五、六、七条中关于退(免)税申报期限的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第三款的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期限的规定,以及第十条第(一)项中关于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期限的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2023年的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申报期限、第九条第(二)项第三款的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期限、第十条第(一)项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期限,第十一条第(七)项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延长3个月。 本办法其他规定自2023年7月1日开始执行。起始日期:属于向海关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属于非报关出口销售的货物,以出口发票(外销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属于保税区内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以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废止文件目录》(见附件44,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所列文件及条款同时废止。本办法未纳入的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其他管理规定,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9篇】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
资料图 中新经纬 摄
中新经纬客户端9月29日电 财政部29日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称,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具体日期以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财政部指出,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三)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此外,财政部明确,各综试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商务主管部门应统筹推进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和相关政策落实,加快建立电子商务出口统计监测体系,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
海关总署定期将电子商务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传输给税务总局。各综试区税务机关根据税务总局清分的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加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具体免税管理办法由省级税务部门商财政、商务部门制定。
财政部明确,《通知》内所称综试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通知》内所称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通知》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具体日期以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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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出口企业增值税免抵退税
出口免抵退作为税务中相对复杂一些的模型,基本也是各种专业考试中绕不开的一个课题,如果能够熟练驾驭这项技能,毫无疑问,对于一个企业税务来说无疑加分不少,今天我们就从理论结合实践的角度解析企业出口免抵退税业务。
出口免抵退的定义
出口免抵退税是指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应予免征或退还的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已纳税款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退”税,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占本企业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及以上的,在一个季度内,因应抵顶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时,经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批准,对未抵顶完的税额部分予以退税。
出口免抵退前置准备
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1、登记时限 出口企业必须在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一个月内到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2、附送的资料
(1) 进出口经营权批文及其复印件;
(2) 企业章程;
(3)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其复印件;
(4)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5)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
(6)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及其复印件;
(7)银行开户证明。
出口免抵退税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底税额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1、如当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根据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确定。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x出口货物退税率
例题说明
某自营出口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2008年3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1,购进一批原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4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68万元,已验收入库。2,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为200万元。3,本月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为150万元。4,本月出口货物销售额折合人民币1000万元。已知:上期末留抵税额10万元。要求:计算该企业当期应纳(或应退)的增值税。
解答:
(1)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200×(17%-13%)=8(万元)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000×(17%-13%)-8=32(万元)(2)当期应纳税额=150×17%-(68-32)-10=-20.5(万元)(3)免抵退税额抵减额=200×13%=26(万元)(4)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1000×13%-26=104(万元)(5)当期应退税额=20.5(万元)
(6)当期免抵税额=104-20.5=83.5(万元)
出口免抵退流程及注意事项
注意事项
第一,申报时限,出口申报的期限为出口报关单上出口日期之后的次年4月30日之前,实际为当期的4月15号之前,切记勿漏,以免视同内销处理
第二,出口信息备案,注意及时交单,需在电子口岸上及时进行出口免抵退交单,以免国税无法收到核对信息。一般为全部报送或批次报送,也可用于查询具体关单信息,电子口岸卡还有口岸备案、报关单备案、口岸核销等功能。
第三,关单跟进及手册核销,注意各种贸易方式的不同处理方式(进料对口、一般贸易、进料非对口、料件复出、料件退换、免税物资等等)。管理电子手册核销(核销年度信息取自关务部门的全年统计信息)
第四,关单录入精准及出口台账建立,出口关单的信息确认,尤其是金额需取fob价,如果单份报关单条数较多(最多20条),则需要根据权重逐条分摊逐条录入。外币汇率取数逻辑可与税局议定后一年之内不得变更。注意出口报关单的跟踪管理,及时确认避免遗漏,最好建立台账
出口免抵退税建议
第一,建立完善的出口信息管控体系(口岸备案、出口、收汇、核销、收单、开票、出口免抵退申报、归档)。
第二,加强系统和流程培训,提升管控效率。
笔者最近在整理一些工作的思路,如果后续大家对于税收方面有什么问题或者感兴趣的财经话题,可以留言微信公众号:集慧财税,我会尽快回复,谢谢。
【第11篇】增值税出口免税并退税
出口退税是很多考生比较头疼的内容,主要是这些业务平时很少接触到。本文小贝就和大家来扒一扒出口退税。
一、为什么需要出口退税?
目前我国的增值税税率有四档,分别为13%、9%、6%、零。其中零税率最主要的就是针对出口环节。需要说明的是,零税率不等同于免税,因为免税是针对某个环节的,而零税率则是要使整件商品的增值税变为零。由于出口商品到了对方国家(或地区)还可能面临着各种税收(如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关税),如果出口的时候还背负着国内的增值税,出口后商品就背负着双重税收,自然会影响其竞争力,因此为了让出口商品能够公平参与国际竞争,在其出口之前国家要先将其背负的沉重枷锁卸下来,也就是要“退税”。
出口退税要退给谁?我们在之前的增值税原理中讲到,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它可以转嫁到下一环,最后环节才是真正的税收负担者,因此,无论出口商品在之前经历了多少环节、征收了多少道增值税,但最终都是由处于增值税链条末端的出口企业来买单,因此,出口退税只需要退给它就可以了,之前的环节由于实际上并未真正负担增值税,也就无需考虑了。
二、如何理解出口退(免)税政策三种情形?
虽然我们俗称“出口退税”,但实际上该政策包含了三种情形:
(1)出口免税并退税。出口免税,就是出口这个环节免予征收增值税,即不用像内销那样按13%、9%、6%等征收增值税。而出口退税,就是要退还以前环节缴纳的增值税。这种情况在具体计算时可以再细分为“免退税”和“免抵退税”。其中,“免退税”主要适用于没有生产能力的外贸企业,虽然这些企业也可能涉及内销缴税问题,但是由于其出口的商品是买进来的,而买进来的时候都是有发票的,可以明确区分哪些是出口、哪些是内销,所以,在计算的时候出口和内销两部分其实是分开来算的,就出口部分而言,由于不涉及内销,自然就不存在“抵”的问题了。而“免抵退税”则主要针对生产型企业以及部分营改增企业,由于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所耗用的原材料、劳务等所负担的进项税往往难以在出口商品和内销商品之间明确区分,所以在计算出口退税时就要和内销一并进行考虑,要先把内销的部分给抵消掉,剩余的部分国家才会退还给企业。(具体计算差异见下文)
(2)出口免税但不退税。这种情形主要是针对一些商品本身就不含进项税,或者进项税算不清楚的情形。比如出口企业直接从农户那里收购一批水果,然后出口。由于自产农产品免税,所以这种出口商品本身就没有负担增值税,自然就不涉及退税了。又比如,小规模纳税人要出口货物,由于小规模纳税人是按简易计税办法来计税的,计算不清进项税,因此也就不能退税了。
(3)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这主要是针对国家限制出口的商品,国家都不想你出口你偏要出口,当然国家也不会给你好脸色啦,该交的税一分不能少。
三、为什么出口退税率大多数低于征税税率?
我们在计算出口退税的时候会有一个退税率,但该税率往往低于商品内销所适用的税率,这是什么原因呢?
首先,从理论上讲,出口退税应该按照出口商品的进项税来计算,但是,由于我国目前的税收征管和增值税抵扣链条并不完美,想要企业算准进项税然后申报退税基本上是不可能的,出于防止企业骗取出口退税的考虑,因此将退税率设置成比征税税率低一些。
其次,我国存在很多增值税优惠政策(比如对于符合条件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所以按照商品购进原料等所计算出来的进项税并不完全等同于商品本身实际负担的增值税,也就是说,国家收到的增值税其实压根没有那么多,自然不可能倒贴给企业了,否则就会违反wto等国际贸易惯例,会被认为是国家在对企业进行补贴。
再次,从计算过程来看,在计算免抵退税额的时候是根据商品的离岸价(相当于售价)来计算的,而商品的进项税正常应该是按购进的原材料、服务等所含进项税来计算的,前者还包含了本环节的增值额,其计算口径会大于后者,因此退税率也要低于后者。
四、免退税的计算
免退税针对的是没有生产经营能力的外贸企业,比如常见的“××进出口总公司”之类。由于他们的货物不是自产的,而在购进的时候可以取得上一环节开具的发票,从而可以准确得到所出口商品的购进金额,因此计算出口退税就比较简单,直接将购进货物的金额乘以出口退税率即可。计算公式如下:
增值税应退税额=购进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海关完税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五、免抵退税的计算
相比较而言,对于生产企业和部分营改增企业适用的免抵退税计算过程就有点复杂。它的计算过程需要四步(俗称“四步法”)。
第1步: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剔税”)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如果有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国内购进免税和保税料件),则要将该部分剔除: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解释:由于出口退税率大多数低于商品适用税率,比如某种货物适用税率为13%,出口退税率为11%,则根据离岸价(折合人民币后,下同)乘以2%的部分要先剔除出来,它有点类似进项税转出,就是说虽然货物税率是13%,但国家只认其中的11%可以参与到免抵退税计算。而如果其中包含免税购进原材料,则要将这部分从出口离岸价这个基数中扣除,因为压根国家就没有对免税原材料征过税,离岸价当然不应该包括这一部分。
第2步:计算当期应纳增值税额(“抵税”)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剔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大于0:本期应纳税额(正常交税);
小于0:进入下一步。(可能退税)
解释:上面的计算公式其实是常规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就算没有出口业务的纳税人其实也是一样,只不过对于出口企业,由于涉及“剔税”(即相当于进项税转出的部分),所以要将当期进项税额中的“剔税”部分扣除掉之后才是国家认可的进项税额。如果计算结果大于0,表明企业的内销销项税额足够多,企业老老实实交税就可以了,不涉及出口退税的问题。而如果计算结果小于0,则有可能涉及退税,注意是“有可能”而不是“一定”。对于非出口企业,如果当期应纳税额小于0,就会形成“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暂不考虑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这一部分会通过以后产生的应纳税额来消化掉(其实这部分税额是企业的一项资产,有点类似“预付账款”),而对于出口企业,由于内销的销项税可能长时间会较小,要消化这部分留抵税额可能比较困难,甚至直到企业终结也仍然挂在那里,因此,国家才需要先把钱退给企业。
第3步:计算免抵退税额/退税指标/理论退税额(“指标”)
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如果有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国内购进免税和保税料件),则要该部分剔除
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解释:这一步计算的是理论上的免抵退税额,根据离岸价乘以退税率得出,如果涉及免税购进原材料,离岸价中也要先将这部分给减掉。注意这里的用词,为什么用的是“免抵退税额”而不是“退税额”,因为这部分税额不一定都能够“退”到企业手上,因为需要先“抵”掉内销应纳的增值税。
第4步:比较,确定应退税额(“退税”)
第2步绝对值(“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第3步(退税指标)比较,谁小按谁退。
(1)若: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2≤3)
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若: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2>3)
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此时,“2-3”的差额为下期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解释:这一步应该是整个计算中最难理解的一步,我们用一道例题来解释一下。
【例题1】a企业当期销项税额50万元,进项税额60万元,当期出口商品按离岸价折合人民币后为80万元。商品适用税率13%,退税率11%,以前月份没有留抵税额。
(1)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80×(13%-11%)=1.6(万元)
(2)当期应纳税额=50-(60-1.6)=-8.4(万元)。由于是负数,因此要往下走。
(3)免抵退税额=80×11%=8.8(万元)
(4)|-8.4|<8.8,属于第4步的第一种情形。
当期应退税额=8.4(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8.8-8.4=0.4(万元)
由于第2步计算出来的-8.4万元是“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它是根据企业总的销售(不区分内销和外销)计算的结果,是企业“多交给国家的税”;而第3步的结果则是专门针对出口业务所计算出来的退税指标,它并未考虑内销应纳税金额,当(2)<(3)的时候,表明企业产生的出口退税足够多,但国家能退给企业的只能按8.4万元来退,因为企业还有内销产生的应纳税额,国家退的时候肯定是要先把企业应交的那一部分扣起来,剩下的才会退给企业(既可以防止企业不按时纳税,也避免了税金从国库一出一进)。国家要从中扣起来的那一部分(8.8-0.4)就是“当期免抵税额”。我们用数字来进一步解释一下这个0.4万元是咋回事。
如上所述,之所以对于生产类出口企业要按照“四步法”来计算,主要是因为其内销和外销的进项税区分不清。我们假设两者可以区分清楚,比如,a企业的进项税额60万元全部为购进原材料形成,其中49.6万元进项税对应的是内销商品,10.4万元进项税对应的是外销商品。就内销商品而言,当期产生的应纳税额为0.4万元(50-49.6);而对于出口商品的10.4万元进项税中,需要剔除国家不予认可的1.6万元,剩下的8.8万元(也就是第3步的“免抵退税额”)是国家认可的,因此如果不考虑内销的话,这部分税国家是要全部退还给企业的,这样才能让出口商品回归价值本源,但是由于有0.4万元的内销应纳税额,所以国家只需要退8.4万元给企业即可。正因如此,这0.4万元才称为“当期免抵税额”。
理解了第一种情形之后,对于(2)>(3)的情形也就不难理解了。由于出口退税针对的是出口那一部分业务的退税,对于内销进项税大于销项税而产生的企业多交税款只能按常规作为期末留抵税款结转到下一期抵扣,国家并不会直接退还给企业,因此,国家最多能退的就是(3)。由于内销部分都已经结转下一期抵扣了,也就没有所谓的“免抵”问题了,因此当期的免抵税额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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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出口业务交增值税
1. 增值税
1.1. 出口环节增值税政策(一)
1.1.1. 适用增值税出口退(免)税的基本政策
1.1.1.1. 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释】出口货物适用零税率不同于免税。免税往往指某一环节免税;而零税率是指整体税负为零,意味着出口环节免税且退还以前纳税环节已纳的税款,这就是所谓的“出口退税”。
1.1.1.2. 出口退(免)税的基本政策
1.1.1.2.1. 出口免税并退税
1.1.1.2.1.1. 适用于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以往环节纳过税而需要退税的情况。
1.1.1.2.2. 出口免税不退税
1.1.1.2.2.1. 适用于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以往环节未纳过税而无须退税,以往环节税金缴纳情况不明、无法准确计算退税等情况。
1.1.1.2.3. 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
1.1.1.2.3.1. 适用于国家限制、禁止某些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出口而视同内销征税的情况。
1.1.1.3.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1.1.1.3.1. 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1.1.1.3.1.1. 有工商登记
1.1.1.3.1.2. 有税务登记
1.1.1.3.1.3. 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1.1.1.3.2. 生产企业
1.1.1.3.2.1. 有工商登记
1.1.1.3.2.2. 有税务登记
1.1.1.3.2.3. 无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1.1.1.3.3. (1)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2)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3)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单位及个体户不能自营出口货物,但其中的生产企业可以委托出口货物。
1.1.1.4.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
1.1.1.4.1. 除另有规定外,视同出口货物适用出口货物的各项规定。视同出口货物具体包括(包括但不限于): 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3.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卷烟和超出免税品经营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经营范围的货物除外)。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用于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上述中标机电产品,包括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机电产品。 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上述规定暂仅适用于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以及自2023年1月1日起,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且不向海关报关而输入特殊区域的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
1.1.1.5. 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1.1.1.5.1. 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加工修理修配。
1.1.1.6. 一般纳税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的退(免)税办法
1.1.1.6.1. 1.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起,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规定服务和无形资产。 2.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且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境内单位和个人。属于汇总缴纳增值税的,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适用范围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 3.起点或终点在境外的运单、提单或客票所对应的各航段或路段的运输服务,属于国际运输服务。 起点或终点在港澳台的运单、提单或客票所对应的各航段或路段的运输服务,属于港澳台运输服务。 4.从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从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其他地区或者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以及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内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设计服务,不属于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适用范围。 5.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办法包括免抵退税办法和免退税办法,具体办法及计算公式按有关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的规定执行。 6.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如果同时出口货物劳务且未分别核算的,应一并计算免抵退税。税务机关在审批时,应按照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额的比例划分其退税额和免抵税额。
增值税—出口环节增值税政策(一)
【第13篇】出口货物要交增值税吗
出口退税哪家专业?那么必定首选北京中算。中算咨询是中算集团的根基业务,拥有专业化精英团队为企业财税合规赋能,从国家的政策趋势解读,到财税法规最新动态的掌握,指导企业以最具效益的方法,规划在国内外的投资和运营,通过一系列完善的财务、税务商业问题解决方案,助力企业合规经营,防范风险,降本增效,高质发展。
出口退税哪家专业?有那么好处?
为什么要找出口退税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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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可代垫退税,最早3天即可获得退税,解决企业资金周转问题;
4.外汇到账0延误,由企业自行操作,可随时结款。
出口企业自身退税往往会遇到以下问题:
1.企业自身退税流程复杂麻烦,请专业外账财务退税成本高;
2.出口报关环节没有专业人士的指导,出口数据出现小错误会导致退税失败;
3.出口退税操作时间过长,存在退税失败的风险;
4.退税时间长导致退税延误,企业资金周转困难。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好处有哪些?
1.从企业的角度来看:退税可以增加出口收入,有时出口商品的大部分利润是出口退税收入;其次,由于国家退税,一些企业可以以成本价格出口商品,大大提高了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最后,很容易有大量的市场份额来占据价格优势。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促进企业的良性发展;
2.从国家的角度来看:出口退税是为了鼓励企业出口。国家将退还国内出口货物缴纳的增值税,使国内货物进入国际市场,提高国际竞争力,最终形成大量的出口外汇。
3.资本周转率加快出口退税将加快出口企业的资本周转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最需要资金。有两个原因:昂贵的原材料和需要大量的劳动力。这两点对基金的需求都很高,退税基金可以确保它们在生产和出口中没有中断,生产-出口-获得生产基金-生产。
4.促进贸易增长,调整产业结构。中国的进出口贸易总量很大,增长速度很快。因此,对外贸易是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为了改革企业本身,提高生产效率,避免被市场淘汰,中国一直在调整出口退税率。
毕竟,市场是适者生存的制度。出口退税政策给出口企业带来了优惠的政策支持。这将降低企业的出口成本,降低成本将形成价格优势。为了获得更多的利润,扩大生产规模,产生规模效益,提高国际竞争力,将在国外市场占有一席之地。
注意:文中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信息请以北京中算老师为准!
【第14篇】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千万不要虚开发票虚开增值税发票应怎样处罚
虚开增值税发票相信大家都不陌生,虚开增值税发票是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行为,犯罪者将承担刑事责任并且接受一定的刑罚。那么虚开增值税发票应怎样处罚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这边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处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一)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四)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单位犯第二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增值税虚开
二、接受虚开增值税票罪立案标准是什么?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的本质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中规定: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字迹清楚。
(二)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本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
(五)不得涂改。
(六)项目填写齐全。
(七)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八)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九)不得开具伪造的专用发票。
(十)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
(十一)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专用发票。而为了骗取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就是违反了发票管理制度,同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可以抵扣大量税款,造成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也严重地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三、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有哪些形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形式分别为:
(一)开具“大头小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 “拆本使用,单联填开”发票。
(三) “撕联填开”发票,即“鸳鸯票”。
(四)“对开”发票。
(五)“环开”发票。虚开增值税发票是犯罪行为,要接受刑事处罚,具体的刑罚力度要结合涉案金额等情况综合分析。以上就是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虚开增值税发票应怎样处罚的相关知识。
【第15篇】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增值税申报
新版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上线后
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
既可以使用电子税务局在线版申报
也可以使用离线申报
今天我们来学习离线版操作流程
离线版正式申报流程
一、下载安装
纳税人可登录厦门市税务局网站 -下载中心 - 软件和操作手册下载 - 出口退税 - 出口退税外贸企业离线申报系统,下载安装最新版的出口退税外贸企业离线申报系统。
二、系统启动登录
申报系统安装好后,在windows桌面上找到快捷方式:“离线版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并双击运行。如图:
运行后弹出登录界面,登录默认用户名为小写sa ,密码为空,点击“确认”按钮。如图:
登录后即可进入“登记企业信息”界面,在此界面配置“企业海关代码”、“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和“企业名称”的信息,或者通过“企业信息导入”按钮,选择备份数据来导入企业信息。然后点击“确认”按钮,即可进入系统。登录所属期应与纳税所属期一致,格式:年+月(例:202008)。如图:
三、外部数据采集
进行外部数据采集读入出口报关单数据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可实现后续明细数据采集时,输入报关单号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号即可自动填入该凭证下的相关信息。
1.出口报关单数据采集
(1)参数设置
报关单数据在读入前,检查当前计算机已有效连接电子口岸卡设备,并且配置的电子口岸卡信息与连接的电子口岸卡设备相符,并且需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的“系统维护”→“系统配置”→“系统参数设置与修改”→“功能配置i”中“ic卡号”和“ic卡密码”进行输入后点击“确认”按钮。如图:
(2)报关单数据读入
参数配置完成后,就可以将从电子口岸下载的出口报关单数据,读入到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读入过程中系统会自动对数据进行解密。点击“退税申报向导”→“外部数据采集”→“出口报关单数据读入”界面,点击菜单“数据读入”,选择电子口岸出口报关单xml文件,读入成功,提示读入的数据条数。如图:
(3)报关单数据处理
点击“退税申报向导”→“外部数据采集”→“出口报关单数据处理”,查看已读入的报关单明细数据。如图:
点击“增加”按钮,弹出数据采集页面,可根据系统提示录入关单数据,进行数据采集。
点击“修改”按钮,对数据进行修改。
点击“删除”按钮,弹出删除确认窗口,可以将已勾选的数据进行删除。
点击“搜索”按钮可按输入查询条件进行数据筛选查看操作。如图:
(4)数据检查
勾选数据,点击“数据检查”按钮,系统弹窗提示“存在以下汇率位配置,请输入相应汇率”,需手工输入汇率。如图:
(5)数据确认
数据检查通过后,点击“数据确认”按钮,输入正确的所属期和批次,点击“确定”按钮,报关单数据确认到退税申报向导第二步免退税明细数据采集中的“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中,同时配置出口发票号。如图:
2.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采集
(1)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下载
用户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网上服务中心”→“申报退税”→“出口退(免)税申报” → “增值税专用发票下载”界面,在窗口中输入要下载发票的开始日期和截止日期,然后点击“查询”系统进行筛选。如图:
(2)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读入
认证发票下载后,用户进入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点击“退税申报向导”→“外部数据采集”→“增值税发票信息处理”界面,点击“数据读入”按钮,选择下载的认证发票文件后点击“打开”按钮。如图:
随后,系统会弹出读入发票张数的系统询问窗口,然后点击“确认”读入。如图:
确认无误后,系统会提示发票读入完成的窗口,发票读入完毕。如图:
最后,点击“退税申报向导”→“外部数据采集”→“增值税发票信息处理”界面查询读入的数据。
点击“增加”按钮,弹出数据采集页面,可根据系统提示录入发票新,进行数据采集。
点击“修改”按钮,对数据进行修改。
点击“删除”按钮,弹出删除确认窗口,可以将已勾选的数据进行删除。
点击“搜索”按钮可按输入查询条件进行数据筛选查看操作。如图:
四、明细采集
出口/进货明细申报表根据出口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录入明细数据,即退税申报向导第二步,选择申报系统“退税申报向导”第二步免退税明细数据采集,选择“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点击“增加”按钮,进行数据录入。如图:
点击“修改”按钮可对已经录入的数据进行修改调整。
点击“删除”按钮可对录入错误或者不需要的数据进行删除。
点击“序号重排”按钮可对录入数据进行重新排序。
点击“搜索”按钮可按输入查询条件进行数据筛选查看。如图:
五、数据生成
选择申报系统“退税申报向导”第三步生成出口退(免)税申报,点击“生成出口退免税申报数据”按钮, 输入正确的所属期和批次,点击“确认”按钮。如图:
系统自动进行免退税数据检查,若数据检查无疑点,则不会出现弹窗提示,若数据检查存在不可忽略的疑点,则弹窗提示检查结果,需根据检查结果进行明细数据的修改。如图:
数据修改完成后重复操作“退税申报向导”第三步生成出口退(免)税申报,点击“生成出口退免税申报数据”按钮,至检查结果通过后生成申报数据包,选择文件存储路径,点击“确定”按钮。如图:
六、数据正式申报
登录厦门市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 - 出口退税管理 - 出口退(免)税申报 - 出口货物劳务免退税申报 - 离线申报,进入正式申报界面将生成的退税数据包xml文件上传,等待税务机关审核。正式申报分为“仅数据自检”和“直接申报”两种申报模式。
1.仅数据自检
出口企业选择仅数据自检,会将出口退(免)税申报数据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以疑点的方式反馈于纳税人,而不会将申报数据传递至税务机关出口退税系统中。
出口企业可根据申报数据自检结果,人工确认是否将本次自检数据作为出口退(免)税申报数据传递至税务机关出口退税系统。
企业通过正式申报页面,点击“上传”按钮,选择“仅数据自检”,点击“选择文件”选择要上传的申报数据文件,并点击“开始上传”上传申报数据。如图:
页面会自动跳转到数据自检界面,进行数据自检。
2.直接申报
出口企业选择直接申报,平台会将出口退(免)税申报数据直接传递至税务机关出口退税系统中,税务机关出口退税系统会将申报数据自动推送至受理环节进行审核。
审核如存在不可挑过疑点,税务机关出口退税系统会自动将审核流程作废并提供疑点信息;如不存在不可挑过疑点申报数据会直接转入受理岗,待税局机关受理审核。平台同时会将受理状态、疑点信息等内容实时的反馈给出口企业,提供查看状态、疑点下载等操作。
企业通过免退申报正式申报页面,点击“上传”按钮,选择“直接申报”,点击“选择文件”选择要上传的申报数据文件,并点击“开始上传”上传申报数据。如图:
企业可通过“反馈信息”、“审核状态”、“操作”等栏查看受理状态的实时信息,以及查看状态、疑点下载等操作。如图:
七、报表打印
选择申报系统“退税申报向导”第四步打印出口退(免)税申报表,点击“免退税申报表”按钮,选择相应所属期,批次,打印相应表单即可。如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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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出口退税操作系统专题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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