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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附表4(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2-28 14:27:01 查看人数:62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附表4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附表4

【第1篇】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附表4

注 意

自2023年5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申报增值税时,无需填报这两张增值税申报附表:

1.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以下简称《附列资料(五)》)

2. 《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参考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规定: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的决定,修订并重新发布《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

参考二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解读:

(二)废止部分申报表附列资料

一是废止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以下简称《附列资料(五)》)。

二是废止原《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纳税人自2023年5月1日起无需填报上述两张附表。

源于郝老师说会计,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税问,引用或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公众号。

【第2篇】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营改增一般纳税人一般账务处理方法

(一)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或接受应税劳务,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在途物资”、“原材料”、“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货物发生的退货,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例1:a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假设该企业从事提供应税服务的业务, 2023年6月15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金额”栏5000元,“税率”栏为“11%”,“税额”栏550元,款已付;企业应作的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费用 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50

贷:银行存款 5550

(二)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或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按照海关提供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进口货物或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在途物资”、“原材料”、“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固定资产”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目前,海关进口缴款书采用先比对后抵扣的管理方法)

例2-1:假设a企业2023年5月进口货物,取得海关进口缴款书一份,金额为100万元,税额为17万元。当月提交比对系统,则上述业务的会计处理为:

借:原材料 100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17

贷:银行存款 117

收到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17

(三)辅导期纳税人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或接受应税劳务,已经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税法规定不符合抵扣条件,暂不予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例如实施辅导期管理的纳税人),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在途物资”、“原材料”、“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固定资产”、“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

纳税人收到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后,按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经核实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

例2-2:假设a企业纳入辅导期管理,则上述业务的会计处理为:

借:营业费用 5000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550

贷:银行存款 5550

收到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50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550

收到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不得抵扣后:

借: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550

贷:营业费用 -550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或提供应税劳务,按照确认的收入和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确认的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发生的服务终止或折让,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例3:2023年9月16日,a企业取得某项服务费收入106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100万元,销项税额6万元。企业应作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106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0000

(五)视同销售业务。一般纳税人发生《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所规定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应提取的销项税额,借记“营业外支出”“应付利润”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例4:从事工艺设计的a公司无偿为b生产企业设计工艺流程,该设计服务的市场计税价格为50000元,该批设计服务人工成本为30000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

视同销售计算的税额=50000*6%=3000(元)

借:营业外支出 33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000

应付职工薪酬 30000

(六)一般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不计算营业收入应缴纳的增值税。凭有关单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服务的免抵退税。

1.按税务机关批准的免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按税务机关批准的应退税额,借记“其他应收款——增值税”等科目;按计算的免抵退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

2.收到退回的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增值税”科目。

3.办理退税后发生服务终止补交已退回税款的,用红字或负数登记。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4第四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外购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出口实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七)发生《试点实施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至第五款的情况,以及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改变用途等原因,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相应转入有关科目,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属于转作待处理财产损失的部分,应与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成本一并处理。

例7: b公司,2023年9月5日盘点库存发现,由于管理不善,某产品盘亏10件,经查属于被盗。该产品账面成本30万元,其中耗用原材料成本20万元。责令管理人员赔偿5万元,保险公司赔偿10万元,经有关单位批准处理。a公司应做会计分录如下:

1.发现盘亏: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334000

贷:库存商品 3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4000

2.责任认定后取得保险款和责任赔偿:

借:银行存款(或其他应收款)150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150000

3.批准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184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184000

一般纳税人提供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税服务,发生《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应缴纳的增值税额,借记“营业外支出”、“应付利润”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例9:假设a企业下设一个出租车公司,出租车公司与该企业统一核算,经批准汇总缴纳增值税,2023年8月31日,本月取得出租车收入50万元(含税销售额)。企业应作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50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485436.89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4563.11

(十)纳税人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应交增值税的,其中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及一般纳税人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应交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与销售其他货物的处理一样,即小规模纳税人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核算。但若出售属于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已使用固定资产,其按简易办法计算出的应交增值税,在会计处理上应将其直接计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而不能计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注:此时会计处理和申报填写有差异,申报要按政策规定先在申报表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填写按3%计算的税额,再计算出1%税额填写在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

例10:a企业,2023年12月出售于2023年1月份购买的某设备(未抵扣设备进项税额),该设备原值20万元,已计提折旧5万元,售价12万元,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企业应作的会计分录为:

1.出售设备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150000

累计折旧 50000

贷:固定资产 200000

2.收到出售设备价款:

借:银行存款 12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20000

3.按3%征收率减按2%征收计算出应交增值税元:

120000/(1+3%)*2%=2330.1

借:固定资产清理 2330.1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330.1

4.结转固定资产清理 :

借:营业外支出 32330.1

贷:固定资产清理 32330.1

(十)月份终了,一般纳税人应将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自“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将本月多交的增值税自“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 (注意:转出多交增值税只能在本期已交税金范围内转回。)

当月上交上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当月上交本月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例11(不存在已交税额的情况下)

1.假设c企业“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销项税额为100万元,进项税额为80万元,期末贷方余额20万元,则企业应作的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2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0

下月征收期内缴纳税款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缴税额-未交增值税 20

贷: 银行存款 20

2.假设c企业“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销项税额为100万元,进项税额为110万元,期末借方余额为10万元,属于尚未抵扣的增值税。不需要进行业务处理。

例12:(存在已交税金的情况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10月,销售其2023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1000万元)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时:税额=1000*5%=50(万元)

借: 应缴税额-应缴增值税(已交税金) 50

贷: 银行存款 50

1.假设10月,该企业销项税额为150万元,进项税额20万元,则当期“应缴税额-应缴增值税”贷方余额为80万元(80=150-20-50),说明该企业10月应缴纳的增值税为80万元。则企业应作的会计分录为:

借: 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80

贷:应缴税费-未交增值税 80

11月申报后缴税的会计处理:

借 应缴税额-未交增值税 80

贷:银行存款 80

2.假设10月,该企业销项税额为50万元,进项税额20万元,则当期“应缴税额-应缴增值税”借方余额为20万元(-20=50-20-50),则企业应作的会计分录为:

借:应缴税费-未交增值税 20

贷: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20

3.假设10月,该企业销项税额为10万元,进项税额80万元,则此时“应缴税额-应缴增值税”借方余额为120万元(-120=10-80-50),则企业应作的会计分录为:

借:应缴税费-未交增值税 50

贷: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50

注意:转出多交增值税只能在本期已交税金范围内转回,此时能够转回的只有本期已交税额50万元,借方与贷方的差额70万元属于尚未抵扣的增值税。

(十一)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抵扣的增值税,一般不存在贷方余额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多交的增值税;贷方余额,反映未交的增值税。

例13:假设c企业“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期末借方余额为10000,本期“已交税金”科目无发生额,则企业不需要作的会计分录,其借方的余额作为下期期初的进项税处理即可。

(十二)一般纳税人享受限额扣减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按规定扣减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科目。

例14-1:假定a企业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5人,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则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20000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 20000

(十三)享受即征即退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这种税收优惠和政策都是在增值税正常缴纳之后的退库,不影响增值税计算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即:销售货物时,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票据,正常计算销项税额;购买方也可以按规定予以抵扣)。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政府补助的定义可知: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符合政府补助的定义,因此计入“营业外收入”。

例14-2:某企业当期“应缴税额-应缴增值税”科目贷方余额为20万元,当月享受即征即退增值税税额为10万元。

则当月计提应收的即征即退增值税(10万元)时,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即征即退增值税 10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 10

次月申报期内缴纳增值税(20万元)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缴税费-未交增值税 20

贷:银行存款 20

收到增值税返还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 银行存款 10

贷:其他应收款-即征即退增值税 10

(十四)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的:

1.分公司、子公司按照现行规定计算的在所在地缴纳的增值税,借记“其他应收款”“内部往来”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上缴时,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月初,分、子公司要将上月各自销售额(或营业额)、进项税额及应纳税额(包括增值税、营业税)通过传递单传至总部。

2.公司总部收到各分公司、子公司的传递单后,按照传递单上注明的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内部往来”等科目;将全部收入汇总后计算销项税额,减除汇总的全部进项税额后形成总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再将各分公司、子公司汇总的应纳税额(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作为已交税金予以扣减后,形成总部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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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一般纳税人建筑行业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建筑行业13%,9%,6%的增值税税率还没搞清楚?难怪老板总说税负高

建筑业企业所涉及到的增值税税率一直以来都是比较复杂的,因为不仅仅有建筑业本身的税率,还涉及到上下游企业等整个产业链。同时,建筑业企业类型复杂,服务主体多样化,提供的服务名目繁多,不认真加以区分,容易产生混淆。

在服务主体上,既有大型的建筑公司,也有小规模企业,这两者一个是使用增值税的9%税率,另一个是使用3%的征收率;在服务项目上,既有建筑服务,也还可能涉及到其他的技术服务,还有些有形动产租赁的服务,这就可能涉及到9%,6%,13%等不同的税率。

自从2023年进行“营改增”以来,增值税的税率发生了几次变化,对建筑业也产生了相应的影响。因此,对于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的了解,我们先从增值税的历史沿革着手。

一、 增值税税率的变化及其对建筑业的影响

在2023年的5月1日,全面开展'营改增'试点,有着66年历史的营业税退出了历史舞台。建筑业也正式加入了'营改增'的大军。

2023年5月1日,对建筑业的意义也很重大。建筑行业的适用税率由原来的11%变为了10%。而与之相对应的,制造业企业的税率从17%变为了16%。这就意味着,建筑业的税率降低了,同时货物采购的税率,也随之降低了。

2023年4月1日,在进一步深化增值税改革的浪潮中,建筑业的税率进一步由10%降为了9%。此时,制造业企业的税率也由16%降为了13%,对建筑业的材料采购进项,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随着减税并档的进一步推进,建筑业增值税的税率,还可能迎来新的变化。近年来,建筑业的销项税率不断降低,但由于其他行业的税率也发生了变化,对建筑业也产生了相应的影响。因此,分析建筑行业的税率,我们不是孤立地只看建筑业本身,而是要结合上下游全产业链来进行全面的分析。

二、 建筑业涉及的增值税税率及征收率

9%的税率

9%的税率是建筑业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适用的税率。这是由最开始的11%的税率降档而来。

适用的身份是一般纳税人。适用的业务是指建筑服务。包括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纳税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一定要看清服务范围是否在以上之列。

3%征收率

3%是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适用于3%征收率的情形有两种。

增值税计税方法

(1)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那就是适用3%的征收率。

(2)一般纳税人在一些特殊的情形下,也可以适用3%的简易计税。

这些情形比较多,需要纳税人主动关注,是否符合相应的条件。一般这些项目对应的进项较少或者难以取得,所以适用或者选择简易征收也是对纳税人税负的平衡。

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征收的情形

6%的税率

一般来说在建筑服务当中可能还会涉及到一些辅助的服务,如果这些服务是属于现代服务或者鉴证服务的类别,那么就会适用6%的税率。所以在提供建筑服务的时候,要特别注意所涉及到的服务类别。

6%税率适用项目

比如工程设计服务、文化创意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及咨询服务等类现代服务行业,这些都是适用6%的税率。

13%的税率

13%的税率是由之前17%的税率降档而来,这是传统的增值税中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对应的税率。建筑服务当中可能会涉及到购进原材料,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都可能会涉及到这个税率。

13%税率适用项目

此外,还有一个比较特殊的情况,就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时,可能会用到2%的征收率。

三、从案例解析看建筑业税收筹划的方向

下面通过一个案例,来说说涉及到的这几种税率,并从案例当中,来看看建筑业的企业有哪些税收筹划的思路。

案例:老王有个建筑公司abc, 是一般纳税人企业。最近接到一个单子,1500万的工程合同,需要自行采购材料。老王向一般纳税人x公司采购了主料、并租赁了设备,不含税价格总共为500万,向小规模纳税人y公司采购了辅料200万。同时请w公司来做了一个工程设计,不含税价为100万。因此,老王的这些业务可能涉及到的增值税税率有:

一般纳税人的销项税:1500*9%=135万

向一般纳税人采购的进项:500*13%=65万

向小规模纳税人采购进项:200*3%=6万

工程设计的进项:100*6%=6万

增值税=135-65-6-6=58万

在此例当中,我们可以看到有建筑业一般纳税人的9%的税率,销售货物一般纳税人13%的税率,有形动产租赁13%的税率,小规模纳税人3%的征收率,以及现代服务纳税人6%的税率。

同时我们做进一步的细化分析:

1. 供应商的选择

如果我们采购的辅料也是从一般纳税人那里获得,而不是从小规模纳税人那里获得的,那么我们的进项就会变为200*13%=26万,而不是6万,足足可以多20万的进项。

因此,在可以选择的时候,一般纳税人的建筑业企业,需要进行上游供应链的管理,尽可能选取一般纳税人的供应商。如果碰到有些地区就地取材,只有小规模供应商的,那么可以在进行价格测算后,进行重新议价,尽可能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2.分清税率,享受优惠

由于建筑业企业采购的货物或者劳务品种繁多,税率各不相同。因此,该分开核算的要分开核算,不要混在一起。同时,要注意可以运用的税收优惠。比如,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征收率3%。也就是货物是按照13%,而提供的安装劳务可以适用3%的征收率。因此,该分开的要按规定分开算,才能适用相应的优惠政策。

现国内上海、重庆、湖北等地的税收优惠政策已经相当成熟,园区招商长期持续稳定,它们对入园企业按一定比例进行税收扶持,外地企业也可以享受,不受地域的限制。且园区招商采用总部经济形式,不需要企业实体入驻园区,不改变主体公司现有的经营方式、经营地址,法人无需到达现场,工商注册及税务事宜皆有专人代办,对于企业更加方便快捷。

比如一家外地的设计公司想要享受税收政策,则可以先在园区内注册(不用实体入驻)一家分公司,主公司通过业务分流的方式,一部分的业务利润由园区内分公司进行缴纳税款,享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扶持政策。

有限公司(一般纳税人):

对于有限公司,企业可采用成立新公司、分公司、子公司或者迁移的方式入驻园区,依据税收的属地原则,企业缴纳的税收会全部或者部分纳入到注册地的财政收入,当地的园区会对正常纳税的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扶持补贴。

增值税以地方财政所得的40%-70%给予扶持

企业所得税一地方财政所得的40%-70%给予扶持

个人独资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

小编为大家介绍湖北和上海两个园区政策。在湖北和上海园区成立个人独资企业,以个人独资企业承接业务对应享受园区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情况怎样呢?

湖北园区:(营改增现代服务行业)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人独资企业,(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可以申请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0.5%-2.1%;

上海园区:营改增现代服务行业和商贸行业都可以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享受个税核定征收政策。

服务行业个税核定征收0.5%~3.1%(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

商贸行业个税核定征收0.25%~1.75%(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

四、 总结

建筑业企业的增值税税率相对比较复杂。企业要搞清每个税率和征收率所对应的项目,才能有的放矢。在实际的业务中,要注意供应商的选择,税率的划分和简易计税的选择。针对企业的自身情况,进行相关的税收测算,采取针对性的措施,才能合理节税。

【第4篇】一般纳税人能开3的增值税票吗

一般纳税人有3个点的增值税专票吗?

小规模纳税人到税务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3%。

一般纳税人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开具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的销售发票税率是17%,11%,但比如建筑类执行简易计税法的企业,税率3%,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开3个点的增值税专票可以抵扣吗?

一般纳税人开3个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要购买方不是专用于简易计税办法、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均可抵扣进项税额。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混用固定资产可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6、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

【第5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

小规模纳税人指的是年销量在要求的标准之下,且财务核算不健全,无法按照规定上报会计资料,推行简便方法收取增值税的纳税人。大体上,满足之下前提条件其中之一的,就应属小规模纳税人:

(1)年应纳税额营业额未超出50万元的工业企业。工业企业,指的是从业货品生产、加工、修理修配的企业及企业性单位,包含以工业生产为主导,混营货品批发、零售的企业及企业性单位。

(2)年应纳税额营业额未超出80万元的商业企业。商业企业,指的是从业货品批发、零售等商业经营活动的企业及企业性单位,包含以货品批发、零售为主导,混营工业生产的企业及企业性单位。

除此之外,另外3种纳税人也视作小规模纳税人,即:年销量超出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标准的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产生应纳税额行为的企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中国大陆税种——增值税划定的开征目标其中之一。依据1994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第059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办理认定办法》的要求,判定的范畴有以下几点:

(1)凡年应纳税额营业额超出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均为一般纳税人;

(2)非企业性单位假如时常产生增值税应纳税额行为,且满足一般纳税人前提条件的,还可以判定为一般纳税人;

(3)年应纳税额营业额未超出的标准的(自1998年7月1之日起,从业货品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排除),从业货品生产或提供劳务的小规模企业和企业性单位,账簿健全、能精确计算并给予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并能按照规定上报相关税务基本资料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可将其判定为一般纳税人;

(4)新开业的满足一般纳税人前提条件的企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一起办理一般纳税人判定的手续;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其年应纳税额营业额超出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的,应在次年1月底以前办理一般纳税人判定的手续。

【第6篇】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

目录

案例分析

【填写案例1】开具13%税率发票申报表填写案例

【填写案例2】开具9%税率发票申报表填写案例

【填写案例3】开具16%税率红字发票申报表填写案例

【填写案例4】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申报表填写案例

【填写案例5】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抵扣申报表填写案例

【填写案例6】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抵扣申报表填写案例

【填写案例7】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申报表填写案例 1

【填写案例8】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申报表填写案例 2

【填写案例9】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申报表填写案例 3

【填写案例10】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后申报表填写案例

【填写案例11】综合申报表填写案例

填写案例1:开具13%税率发票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4月销售一批货物,开具一张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0000元,税额13000元;发生有形动产经营租赁业务,开具一张13%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50000元,税额6500元。

分析

根据39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企业销售适用13%税率应税货物、服务,应开具13%税率发票。

根据1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以下称《附列资料(一)》)中的第1栏项目名称由“16%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调整为“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第2栏项目名称由“16%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调整为“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因此开具的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列明的金额、税额应填写在“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对应栏次。

1.《附列资料(一)》第1行“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列=100000(元)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13000(元)

《附列资料(一)》第2行“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本行“开具其他发票”“销售额”列=50000(元)

本行“开具其他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6500(元)

本月销项(应纳)税额合计=13000+6500=19500(元)

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一)》填报如下所示:

2.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以下称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填写案例2:开具9%税率发票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4月提供交通运输服务,开具一张9%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00000元,税额18000元;销售一批货物,开具一张9%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100000元,税额9000元。

分析

根据39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企业销售适用9%税率的应税货物、服务,应开具9%税率发票。

根据1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原《附列资料(一)》中的第4a栏调整为第3栏,项目名称由“10%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调整为“9%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第4b栏调整为第4栏,项目名称由“10%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调整为“9%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因此开具的税率为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列明的金额、税额应填写在“9%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9%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对应栏次。

1.《附列资料(一)》第3行“9%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本行“开具其他发票”“销售额”列=100000(元)

本行“开具其他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9000(元)

《附列资料(一)》第4行“9%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列=200000(元)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18000(元)

本月销项(应纳)税额合计=9000+18000=27000(元)

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一)》填报如下所示:

2.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填写案例3:开具16%税率红字发票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6月发生2023年2月销售的货物退货,开具一张16%税率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40000元,税额6400元;销售一批商品,开具一张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60000元,税额7800元。

分析

根据1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原《附列资料(一)》中的第1栏项目名称由“16%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调整为“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因此开具的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的金额、税额应填写在“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对应栏次。根据15号公告第三条“本公告施行后,纳税人申报适用16%、10%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规定,因此该企业开具的16%税率红字专用发票,应填写在“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栏次。

1.《附列资料(一)》第1行“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列=-40000+60000=20000(元)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6400+7800=1400(元)

该企业2023年6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一)》填报如下所示:

2.该企业2023年6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填写案例4: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6月购进不动产,取得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认证相符,金额8000000元,税额720000元。

分析

根据39号公告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

该纳税人取得的购入不动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进项税额应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以下称《附列资料(二)》)对应栏次,同时填入本表第9栏“(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

1.该企业2023年6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二)》填报如下所示:

2.该企业2023年6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填写案例5: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抵扣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3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为450000元。2023年5月税款所属期,企业决定将未抵扣的税额进行抵扣。

分析

按照政策规定2023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一次性抵扣,结转填入《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

1.该企业2023年5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二)》填报如下所示:

2.该企业2023年5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填写案例6: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抵扣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4月购进按规定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0000元,税额1800元;取得1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金额8000元,税额720元;取得1张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票价2200元,民航发展基金50元,燃油附加费120元;取得5张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票面金额合计2180元;取得15张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票面金额合计5150元。

分析

根据39号公告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即1800元;

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可抵扣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即720元;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2200+120)÷(1+9%)×9%=191.56(元)

需要注意,民航发展基金不作为计算进项税额的基数。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2180÷(1+9%)×9%=180(元)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5150÷(1+3%)×3%=150(元)

1.《附列资料(二)》第2行“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本行“份数”列=1(份)

本行“金额”列=20000(元)

本行“税额”列=1800(元)

《附列资料(二)》第8b行“其他”:

本行“份数”列=22(份)

本行“金额”列=8000+(2200+120)÷(1+9%)+2180÷(1+9%)+5150÷(1+3%)=17128.44(元)

本行“税额”列=720+191.56+180+150=1241.56(元),本行填写企业取得的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扣税凭证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附列资料(二)》第10行“(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

本行“份数”列=23(份)

本行“金额”列=20000+17128.44=37128.44

本行“税额”列=1800+1241.56=3041.56(元),本行填写企业本月允许抵扣的所有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

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二)》填报如下所示:

2.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填写案例7: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申报表填写案例 1

某企业2023年3月20日成立,自2023年1月1日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在2023年4月至2023年12月小规模期间,仅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取得销售额400000元,2023年1月至2023年3月一般纳税人期间,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取得销售额580000元,销售应税货物取得销售额200000元。企业2023年4月,发生销项税额50000元,取得一般计税项目进项税额100000元。

分析

根据39号公告第七条第一项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23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23年4月至2023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23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该企业在2023年4月至2023年3月期间,提供现代服务取得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400000+580000)÷(400000+580000+200000)=83%,超过50%,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需要注意的是,在计算销售额比重时,应包含小规模期间发生的销售额。

1.情景一:如企业于2023年4月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确认适用政策有效期为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企业2023年4月可计提的加计抵减额=100000×10%=10000(元)

按照15号公告规定,企业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应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以下称《附列资料(四)》)相关栏次。由于该企业2023年4月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本期应纳税额为0,所以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不应在本期抵减,应填写在《附列资料(四)》第6行“期末余额”列,留待下期抵减。

(1)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四)》填报如下所示:

(2)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该企业2023年4月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应纳税额为0元。

2.情景二:如企业于2023年6月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按照39号公告相关规定,适用政策有效期应为2023年4月至2023年12月。企业2023年5月取得的进项税额为120000元,期末留抵税额为0元,2023年6月取得的进项税额为80000元,2023年6月发生的销项税额为160000元。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1)企业2023年6月可计提的加计抵减额=(100000+120000+80000)×10%=30000(元)

该企业2023年6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四)》填报如下所示:

(2)按照15号公告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的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填写: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该企业2023年6月应纳税额=本期销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本期实际抵减额=160000-80000-30000=50000(元)

该企业2023年6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需注意主表第19行“应纳税额”等于主表第11行-主表第18行-《附列资料(四)》第6行本期实际抵减额。

填写案例8: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申报表填写案例 2

某企业2023年5月1日成立,自2023年5月1日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在2023年5月至2023年7月期间,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取得销售额600000元,销售货物取得销售额400000元,抵扣的进项税额合计为60000元,2023年7月期末留抵税额为0元。该企业2023年8月发生销项税额100000元,取得进项税额50000元。

分析

根据39号公告第七条第一项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23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该企业在2023年5月至2023年7月期间,提供现代服务取得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600000÷(600000+400000)=60%,超过50%,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企业可于2023年8月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确认适用政策有效期为2023年5月至2023年12月。

按照39号公告相关规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该企业2023年5月至2023年7月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在2023年8月一并计提加计抵减额。

1.企业2023年8月可计提的加计抵减额=(60000+50000)×10%=11000(元)

该企业2023年8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四)》填报如下所示:

2.按照15号公告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的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填写: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企业2023年8月应纳税额=本期销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本期实际抵减额=100000-50000-11000=39000(元)

该企业2023年8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需注意主表第19行“应纳税额”等于主表第11行-主表第18行-《附列资料(四)》第6行的本期实际抵减额。

填写案例9: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申报表填写案例 3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6月增值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第六行“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期末余额为5000元,2023年7月需要转出的进项税额60000元,该部分进项税额前期已计提加计抵减额。

分析

根据39号公告第七条第二项规定,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1.该企业2023年7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二)》填报如下所示:

2.该企业2023年7月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当期进项税额转出额×10%=60000×10%=6000(元)

该企业2023年7月本期可抵减额=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本期调减额=5000+0-6000=-1000(元)

该企业2023年7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四)》填报如下所示:

需注意,本期可抵减额为负数时,本期实际抵减额为0,《附列资料(四)》中期末余额为-1000,留待下期冲减即可,不形成本期应纳税额。

3.该企业7月本期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实际抵扣税额=0-(-60000)=60000(元)

该企业2023年7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填写案例10: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后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3月税款所属期“期末留抵税额”为100000元,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税款所属期“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100000元,2023年9月税款所属期“期末留抵税额”为700000元;该企业符合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政策,2023年10月征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为80%,主管税务机关于当月批准并退还留抵税额288000元,企业于2023年10月30日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

分析

根据39号公告第八条第(六)项,自2023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700000-100000)×80%×60%=288000(元)

主管税务机关于2023年10月退还留抵税额288000元,因此纳税人应在2023年10月(税款所属期)申报时,将退还的留抵税额288000元填入《附列资料(二)》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

1.该企业2023年10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二)》的填报如下所示:

2.该企业2023年10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填写案例11:综合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4月发生有形动产经营租赁业务,开具4张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1200000元,税额合计156000元;销售应税货物,开具1张13%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80000元,税额10400元。购进按规定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1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50000元,税额4500元;取得1张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票价2000元,民航发展基金50元,燃油附加费120元;取得5张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票面金额合计2060元。购进一栋不动产,取得1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500000元,税额135000元。企业2023年4月符合加计抵减政策,并已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分析

本期销项税额=156000+10400=166400(元)

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即4500元;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2000+120)÷(1+9%)×9%=175.05(元)

需要注意,民航发展基金不作为计算进项税额的基数。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2060÷(1+3%)×3%=60(元)

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合计=4500+175.05+60=4735.05(元)

购进不动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即135000元;

本期可抵扣进项税额=4735.05+135000=139735.05(元)

企业2023年4月可计提的加计抵减额=139735.05×10%=13973.51(元)

本期应纳税额=本期销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本期实际抵减额=166400-139735.05-13973.51=12691.44(元)

1.《附列资料(一)》第1行“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本行“开具其他发票”“销售额”列=80000(元)

本行“开具其他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10400(元)

《附列资料(一)》第2行“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列=1200000(元)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156000(元)

本月销项(应纳)税额合计=156000+10400=166400(元)

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一)》填报如下所示:

2.《附列资料(二)》第2行“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本行“份数”列=2(份)

本行“金额”列=50000+1500000=1550000(元)

本行“税额”列=4500+135000=139500(元)

《附列资料(二)》第8b行“其他”:

本行“份数”列=6(份)

本行“金额”列=(2000+120)÷(1+9%)+2060÷(1+3%)=3944.95(元)

本行“税额”列=175.05+60=235.05(元),本行填写企业取得的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扣税凭证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附列资料(二)》第9行“(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

本行“份数”列=1(份)

本行“金额”列=1500000(元)

本行“税额”列=135000(元),本行填写企业本月允许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

《附列资料(二)》第10行“(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

本行“份数”列=7(份)

本行“金额”列=50000+3944.95=53944.95(元)

本行“税额”列=4500+235.05=4735.05(元),本行填写企业本月允许抵扣的所有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

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二)》填报如下所示:

3.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四)》填报如下所示:

4.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第7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填写

最新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填写,有流程,有案例!

政策指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涉及政策变化的部分申报表附列资料进行局部调整,同时废止部分申报表附列资料。

自2023年5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需要填报“一主表四附表”,既满足降低增值税税率、加计抵减、不动产一次性抵扣等政策实施的需要,也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

“一主表四附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

以下材料不再需要填报: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

《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填表指引

1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怎么申报加计抵减额?

答: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

(1)当期按照规定可计提、调减、抵减的加计抵减额,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 “二、加计抵减情况”相关栏次。

(2)以前税款所属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第2列“本期发生额”中。

(3)纳税人发生了进项税额转出,按规定调减加计抵减额后,形成的可抵减额负数,应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 “二、加计抵减情况”第4列“本期可抵减额”中,通过表中公式运算,可抵减额负数计入当期“期末余额”栏中。

2

不动产实行一次性抵扣政策后,截至2023年3月税款所属期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怎样进行申报?

答:按照规定,截至2023年3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可以自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结转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中。

注意:第9栏“(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反映按规定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上注明的金额和税额。

3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怎么申报?

答: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1)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一)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栏次中。

(2)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铁路等票据,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中。

注意:第10栏“(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反映按规定本期购进旅客运输服务,所取得的扣税凭证上注明或按规定计算的金额和税额。

案例分析

【1】开具13%税率发票申报表填写案例

【2】开具16%税率红字发票申报表填写案例

【3】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抵扣申报表填写案例

【4】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申报表填写案例

【5】综合申报表填写案例

填写案例1:开具13%税率发票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4月销售一批货物,开具一张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0000元,税额13000元;发生有形动产经营租赁业务,开具一张13%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50000元,税额6500元。

分析

根据39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企业销售适用13%税率应税货物、服务,应开具13%税率发票。

根据1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以下称《附列资料(一)》)中的第1栏项目名称由“16%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调整为“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第2栏项目名称由“16%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调整为“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因此开具的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列明的金额、税额应填写在“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对应栏次。

1.《附列资料(一)》第1行“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列=100000(元)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13000(元)

《附列资料(一)》第2行“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本行“开具其他发票”“销售额”列=50000(元)

本行“开具其他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6500(元)

本月销项(应纳)税额合计=13000+6500=19500(元)

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一)》填报如下所示:

填写案例2:开具16%税率红字发票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6月发生2023年2月销售的货物退货,开具一张16%税率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40000元,税额6400元;销售一批商品,开具一张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60000元,税额7800元。

分析

根据1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原《附列资料(一)》中的第1栏项目名称由“16%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调整为“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因此开具的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的金额、税额应填写在“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对应栏次。根据15号公告第三条“本公告施行后,纳税人申报适用16%、10%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规定,因此该企业开具的16%税率红字专用发票,应填写在“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栏次。

1.《附列资料(一)》第1行“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列=-40000+60000=20000(元)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6400+7800=1400(元)

该企业2023年6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一)》填报如下所示:

填写案例3: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抵扣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4月购进按规定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0000元,税额1800元;取得1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金额8000元,税额720元;取得1张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票价2200元,民航发展基金50元,燃油附加费120元;取得5张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票面金额合计2180元;取得15张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票面金额合计5150元。

分析

根据39号公告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即1800元;

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可抵扣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即720元;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2200+120)÷(1+9%)×9%=191.56(元)

需要注意,民航发展基金不作为计算进项税额的基数。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2180÷(1+9%)×9%=180(元)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5150÷(1+3%)×3%=150(元)

1.《附列资料(二)》第2行“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本行“份数”列=1(份)

本行“金额”列=20000(元)

本行“税额”列=1800(元)

《附列资料(二)》第8b行“其他”:

本行“份数”列=22(份)

本行“金额”列=8000+(2200+120)÷(1+9%)+2180÷(1+9%)+5150÷(1+3%)=17128.44(元)

本行“税额”列=720+191.56+180+150=1241.56(元),本行填写企业取得的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扣税凭证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附列资料(二)》第10行“(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

本行“份数”列=23(份)

本行“金额”列=20000+17128.44=37128.44

本行“税额”列=1800+1241.56=3041.56(元),本行填写企业本月允许抵扣的所有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

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二)》填报如下所示:

填写案例4: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2023年3月20日成立,自2023年1月1日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在2023年4月至2023年12月小规模期间,仅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取得销售额400000元,2023年1月至2023年3月一般纳税人期间,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取得销售额580000元,销售应税货物取得销售额200000元。企业2023年4月,发生销项税额50000元,取得一般计税项目进项税额100000元。

分析

根据39号公告第七条第一项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23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23年4月至2023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23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该企业在2023年4月至2023年3月期间,提供现代服务取得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400000+580000)÷(400000+580000+200000)=83%,超过50%,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需要注意的是,在计算销售额比重时,应包含小规模期间发生的销售额。

1.情景一:如企业于2023年4月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确认适用政策有效期为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企业2023年4月可计提的加计抵减额=100000×10%=10000(元)

按照15号公告规定,企业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应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以下称《附列资料(四)》)相关栏次。由于该企业2023年4月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本期应纳税额为0,所以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不应在本期抵减,应填写在《附列资料(四)》第6行“期末余额”列,留待下期抵减。

(1)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四)》填报如下所示:

(2)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该企业2023年4月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应纳税额为0元。

2.情景二:如企业于2023年6月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按照39号公告相关规定,适用政策有效期应为2023年4月至2023年12月。企业2023年5月取得的进项税额为120000元,期末留抵税额为0元,2023年6月取得的进项税额为80000元,2023年6月发生的销项税额为160000元。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1)企业2023年6月可计提的加计抵减额=(100000+120000+80000)×10%=30000(元)

该企业2023年6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四)》填报如下所示:

(2)按照15号公告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的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填写: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该企业2023年6月应纳税额=本期销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本期实际抵减额=160000-80000-30000=50000(元)

该企业2023年6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需注意主表第19行“应纳税额”等于主表第11行-主表第18行-《附列资料(四)》第6行本期实际抵减额。

填写案例5:综合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4月发生有形动产经营租赁业务,开具4张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1200000元,税额合计156000元;销售应税货物,开具1张13%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80000元,税额10400元。购进按规定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1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50000元,税额4500元;取得1张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票价2000元,民航发展基金50元,燃油附加费120元;取得5张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票面金额合计2060元。购进一栋不动产,取得1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500000元,税额135000元。企业2023年4月符合加计抵减政策,并已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分析

本期销项税额=156000+10400=166400(元)

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即4500元;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2000+120)÷(1+9%)×9%=175.05(元)

需要注意,民航发展基金不作为计算进项税额的基数。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2060÷(1+3%)×3%=60(元)

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合计=4500+175.05+60=4735.05(元)

购进不动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即135000元;

本期可抵扣进项税额=4735.05+135000=139735.05(元)

企业2023年4月可计提的加计抵减额=139735.05×10%=13973.51(元)

本期应纳税额=本期销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本期实际抵减额=166400-139735.05-13973.51=12691.44(元)

1.《附列资料(一)》第1行“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本行“开具其他发票”“销售额”列=80000(元)

本行“开具其他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10400(元)

《附列资料(一)》第2行“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列=1200000(元)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156000(元)

本月销项(应纳)税额合计=156000+10400=166400(元)

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一)》填报如下所示:

2.《附列资料(二)》第2行“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本行“份数”列=2(份)

本行“金额”列=50000+1500000=1550000(元)

本行“税额”列=4500+135000=139500(元)

《附列资料(二)》第8b行“其他”:

本行“份数”列=6(份)

本行“金额”列=(2000+120)÷(1+9%)+2060÷(1+3%)=3944.95(元)

本行“税额”列=175.05+60=235.05(元),本行填写企业取得的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扣税凭证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附列资料(二)》第9行“(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

本行“份数”列=1(份)

本行“金额”列=1500000(元)

本行“税额”列=135000(元),本行填写企业本月允许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

《附列资料(二)》第10行“(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

本行“份数”列=7(份)

本行“金额”列=50000+3944.95=53944.95(元)

本行“税额”列=4500+235.05=4735.05(元),本行填写企业本月允许抵扣的所有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

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二)》填报如下所示:

3.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四)》填报如下所示:

4.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本文来源:北京税务、厦门税务。

【第8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率

01#

温馨提示大家,2023年三代手续费申请时间截止3月30日,不是3月31日,一定要特别注意,如果错过申请,就没法享受退付了。

如何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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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申报缴纳增值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给出的回复,个人所得税手续费应按“经纪代理服务”项目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小编注:2023年减按1%,季度销售额不超30万享受免税)。

因为手续费我们是从税务局取得的,一般都不开具发票,只需要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按适用的税率申报增值税即可。

所以,申报方法其实就是填写未开票收入申报的方法。

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有专门的未开票收入申报栏次。

如图所示,假设小编公司2023年取得了10600的手续费。

那么按照6%申报,申报金额=10600/1.06=10000,申报销项税=10000*6%=600

申报表填写如下:

这样就搞定了。

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没有专门的未开票收入申报栏次,具体未开票收入要根据小规模实际情况填写。

假设小规模纳税人取得手续费的季度,合计销售额未超过30万,那么手续费收入享受免征增值税,填写到小微免征栏次。

2023年的最新小规模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1、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那么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取得个税手续费未开票收入,主要分两种情况来区分申报,分别填写不同的栏次进行报税。

情况1、销售额超过30万

小编公司2023年手续费30.3万,未开票,公司销售额情况如下:

先总后分原则分析,总的来看,公司1季度销售额50万,超过30万,不享受小微免征增值税政策,应该缴纳增值税。

分项来看,公司销售额超过30万,均要纳税,包括未开票收入部分。

所以最终申报表填写如下:

大家看到,在这种情况下,手续费未开票的收入实际是直接填写到3%的征收栏次,实现交税,因为没有开票,所以征收栏次的其中项是不需要填写未开票部分的金额的,直接填汇总项目就行了。

情况2、销售额不超过30万

小编公司2023年手续费10.1万,开票情况如图,没有其他收入,公司在申报表时候如何填写申报表?

先总后分原则分析,总的来看,公司销售额20万,不超过30万,享受小微免征增值税政策,免征增值税,分项来看,公司开的专票部分不能免税,按1%交税。

所以最终申报表填写如下:

小微免税,未开票收入直接填写在小微企业免税栏次即可,不需要填写到征收栏次去。

所以这种情况下,手续费收入是免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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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某市一卷烟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知识点:生产销售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计税方法

适用范围

计税依据

计税公式

从量定额

啤酒、黄酒、成品油

销售数量

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复合计税

白酒、卷烟

销售额、销售数量

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从价定率

其他应税消费品

销售额

销售额×比例税率

(一)直接对外销售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例题1·计算题】某化妆品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3月5日向某大型商场销售高档化妆品一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30万元,增值税额5.1万元;3月20日向某单位销售高档化妆品一批,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增值税销售额4.68万元。计算该化妆品生产企业上述业务应缴纳的消费税额。

『正确答案』

高档化妆品应税销售额=30+4.68÷(1+17%)=34(万元)

应纳消费税额=34×15%=5.1(万元)

【例题2·计算题】某白酒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3月份销售粮食白酒50吨,取得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50万元。计算白酒企业3月应缴纳的消费税额。

『正确答案』

应纳税额=50×2000×0.5+1500000×20%=350000(元)

(二)自产自用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缴纳消费税。

2.用于其它方面: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1)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

(2)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

(3)提供劳务;

(4)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特别注意:用于必要的生产经营过程,不征收消费税。

【例题1·多选题】某汽车制造厂生产的小汽车应按自产自用缴纳消费税的有( )。

a.用于本厂研究所作碰撞试验

b.赠送给贫困地区

c.移送改装分厂改装加长型豪华小轿车

d.为了检测其性能,将其转为自用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选项a,将小轿车用于碰撞试验既不缴纳消费税,也不缴纳增值税;选项c,属于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在改装后的加长型豪华小汽车卖出时,缴纳消费税。

【例题2·单选题】(2008年,修订)下列各项中,应当征收消费税的是( )。

a.化妆品厂作为样品赠送给客户的普通化妆品

b.用于产品质量检验耗费的高尔夫球杆

c.白酒生产企业向百货公司销售的试制药酒

d.轮胎厂移送非独立核算门市部待销售的汽车轮胎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选项a,高档化妆品需要缴纳消费税,而普通化妆品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选项b,用于产品质量检验耗费的高尔夫球杆属于必要的生产经营过程,不征收消费税;选项d,从2023年12月1日起,取消汽车轮胎消费税。

3.组成计税价格及税额计算

(1)按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售价计税;

(2)无同类消费品售价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消费税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

征税方式

消费税

增值税

成本利润率

从价定率

(成本+利润)÷(1-消费税比例税率)

按消费税中应税消费品的成本利润率

从量定额(啤酒、黄酒、成品油)

按销售数量征消费税

成本+利润+消费税税额

10%

复合计税(卷烟、白酒)

(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按消费税中应税消费品的成本利润率

组成计税价格推导过程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消费税税额

=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1-消费税比例税率)=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例题1·计算题】某化妆品公司将一批自产的高档化妆品用作职工福利,其生产成本为8500元。

(1)如果同类产品售价为15000元,计算该批高档化妆品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和增值税销项税额。

(2)如果该高档化妆品无同类产品市场销售价格,已知其成本利润率为5%,计算该批高档化妆品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和增值税销项税额。

提示:消费税税率为15%。

『正确答案』

(1)同类产品售价15000元:

应纳消费税税额=15000×15%=2250(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15000×17%=2550(元)

(2)无同类产品售价: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8500×(1+5%)÷(1-15%)

=10500(元)

应纳消费税税额=10500×15%=1575(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10500×17%=1785(元)

【例题2·综合题】(2008年修改)某市卷烟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3月有关经营业务如下:

(4)16日销售a牌卷烟300标准箱,每箱不含税售价1.35万元,款项收讫;将10标准箱a牌卷烟作为福利发给本企业职工。计算该业务应纳消费税。

『正确答案』

a卷烟单价=13500÷250=54(元/条),适用比例税率36%。

企业应缴纳的消费税=(300+10)×1.35×36%+(300+10)×0.015

=155.31(万元)(单位一定要一致)

【例题3·单选题】(2023年)某地板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1月销售自产地板两批:第一批800箱取得不含税收入160万元,第二批500箱取得不含税收入113万元;另将同型号地板200箱赠送福利院,300箱发给职工作为福利。实木地板消费税税率为5%。该企业当月应缴纳的消费税为( )万元。

a.16.8

b.18.9

c.18.98

d.19.3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

(1)将自产地板赠送给福利院和发给职工作福利,均属于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要视同销售,于移送使用时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2)不属于四项用途,不用最高售价,而是平均价

应纳消费税=[(160+113)÷(800+500)×(200+300)+160+113]×5%=18.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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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事项名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申请条件】

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或虽未超过标准但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设定依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公布)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

【办理材料】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在省内、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7.纳税人应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季度)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或者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应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自通知时限期满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8.可不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特殊规定是指: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自然人不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非企业性单位、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且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9.税务机关核对后退还纳税人留存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可以作为纳税人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凭据。

10.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11.对税收遵从度低的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12.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航空运输企业、电信企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一律由主管税务机关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税务资讯到这里就要结束了,下篇预告:

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

【第11篇】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税率

上一篇专门说一般纳税人,这篇介绍小规模和个体户、个人

转让不动产分为自建和非自建,简易计税(老项目)和一般计税

一般纳税人分为:

自建计税有简易和一般

非自建计税有简易和一般

上一篇专门说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分为:(没有一般计税)

自建计税简易

非自建计税简易

自建和非自建:

相同

预缴征收都是税率都是5%。

不同

非自建是差额计税,自建是全额计税

非自建预缴增值税=差额/1.05*5%,申报纳税增值税=差额/1.05*5%-预缴(实际就是0)

自建预缴增值税=全额/1.05*5%,申报纳税增值税=全额/1.05*5%-预缴

差额=全部价格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买原件,和财务是否有折旧无关。

自然人及个体工商户:分为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

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

相同

购买不足2年全额5%

普通住宅购买超过2年(含2年)免征增值税

不同

北上广深非普通住宅购买超过2年还是要交税,应交增值税=(卖出价-买入价)/1.05*5%

【第12篇】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政策

为进一步明晰纳税人权利和义务,国家税务总局在近日下发的《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中明确,一般纳税人可以在增值税免税、减税项目执行期限内,按照纳税申报期选择实际享受该项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的起始时间。

“9号公告”配套解读进一步明确,在某项增值税减免税政策出台后,一般纳税人可以在该项政策执行期限内,按照纳税申报期选择开始享受这项减免税政策的时间。在一般纳税人实际享受某项服务、不动产或无形资产相关减免增值税政策后,选择放弃其减免税权的,与销售货物放弃减免税权一样,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需要特别提醒注意的是,上述规定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举例说明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8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某一般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属于生活服务),可以选择就2023年1月提供住宿服务取得的全部收入按照征税申报、缴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自2月1日起,就其提供住宿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免税申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此后,如果该纳税人选择放弃享受住宿服务免税权,应按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并自提交声明的次月起,按照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13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填表说明

前提提示----------为了照顾刚晋级财务的同仁们,本文章从登陆开始说起,会的可以忽略,直接看重点即可!来到这里的朋友可以点点赞。鼓励鼓励!不多了说了直奔重点!

一、登录方式

1.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电子税务局

方式一: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门户网站登录。

山西税务局官网截图

方式二: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电子税务局网址登录。

https://etax.shanxi.chinatax.gov.cn/login

2.点击右上角“登录”按钮,以“企业登录”的方式输入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密码、手机号码以及验证码后,登录进入电子税务局。

登录界面截图

二、进入增值税申报界面

1.在首页屏幕下方查看“我的待办”,电子税务局会提示您当前未申报的税种及申报截止日期。点击待办区的“申报”按钮或“税费申报及缴纳”模块办理申报缴税业务。

2.点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

三、填写报表

(一)填写销售额及销项税额相关数据

1.点击《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后面的“填写”。

2.核实并修改电子税务局自动提取的专用发票、其他发票销售额及税额。(电子税务局自动提取了对应所属期内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新系统开具的普通发票的销售额和税额合计)。

3.录入“未开具发票”及通过非增值税发票新系统开具普通发票的“销售额”和“税额”。

4.适用差额征收政策的营改增纳税人点击第12列标题“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进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其他纳税人跳过此步及下面的第5步。

5. 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中,手工录入第3列“本期发生额”,其他各列由电子税务局自动生成,完成后点击左上角“保存”,返回《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6.销售额及销项数据填写完成,点击左上角“保存”,自动跳转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的填写。

(二)填写进项税额相关数据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保存后,会自动弹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也可在报表填写目录下点击“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后面的“填写”。

2.核实并修改电子税务局自动提取的第35栏“本期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份数”“金额”“税额”栏次数据。

3.核实并修改电子税务局自动提取的第2栏“本期认证且本期申报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金额”“税额”栏次数据。

4.其他扣税凭证的填写

反映本期申报抵扣的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外的其他扣税凭证的情况。具体包括: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含农产品核定扣除的进项税额)、代扣代缴税收完税凭证、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和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扣税凭证。该栏应等于第5至8b栏之和。

(1)第5栏“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反映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情况。按规定执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的,纳税人需依据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填写本栏。

(2)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反映纳税人本期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取得(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情况。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填写在本栏,但购进农产品未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情况除外。

“税额”栏=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9%+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9%。

上述公式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的专用发票。

执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填写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填写“份数”“金额”。

(3)第7栏“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填写本期按规定准予抵扣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4)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填写纳税人将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时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该栏不填写“份数”“金额”。

(5)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①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②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③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④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填写方法:同时填入第8b栏“其他”和第10栏“(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

(6)不动产分期抵扣期末余额。截至2023年3月税款所属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附件1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可自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结转填入第8b栏“其他”。

(7)支付桥、闸通行费。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填入第8b栏“其他”。

(8)用途改变。纳税人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将按公式计算出的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入第8b栏“其他”“税额”中。

5.《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税务机关出口退税部门开具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列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第11栏“(五)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

6.单独列示购建不动产和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这两类扣税凭证在计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1和4栏的同时,还需要在第9栏“(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或第10栏“(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单独列示。

7.核对进项税额

核实第12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该栏等于第1栏+第4栏+第11栏。不包括第9栏和第10栏。

8.进项税额转出

已经抵扣但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依情形分别填列第14-23b栏,第13栏自动合计。

9.填写完成,点击左上角“保存”。

(三)填写税额抵减相关情况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保存后,会自动弹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也可点击报表填写目录下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后面的“填写”。灰色栏次由系统根据规则自动生成,白色栏次可录入。

2.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及技术维护费

将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及技术维护费专用发票载明的价税合计填入第2列“本期发生额”,本期实际抵减额填入第4列。

3.预缴税款的填写

将预缴税款依情形填入第2列第3-5栏“本期发生额”,本期实际抵减额填入第4列。

4.加计抵减情况的填写

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仅限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填写。

(1)年度内首次享受,未填写声明点击“填写声明”,自动链接到《增值税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声明》填写模块。

(2)核实修改“本期发生额”

电子税务局按规则自动生成第2列“本期发生额”,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3)录入第3列“本期调减额”。

(4)第4、6列由系统根据公式生成,不可修改,第5列“本期实际抵减额”根据规则生成,请核实。填写完成,点击左上角“保存”按钮。

(四)减免税相关情况的填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保存后,会自动弹出《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也可点击报表填写目录下《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后面的“填写”。

2.选择对应的减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

3.享受多个减税政策的,点击左上角“增减税”;享受多个免税政策的,点击左上角“增免税”;

4.如需删除,将鼠标放至需要删除的行,点左上角“删行”。

5.填写完成后,点击左上角“保存”。

(五)填写主表

1.《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保存后,会自动弹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也可点击报表填写目录下《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后面的“填写”。该表数据已根据主附表关系自动生成,请核实修改。

2.核实销售额,并对第2栏“其中:应税货物销售额”和第9栏“其中:免税货物销售额”进行修改。第2栏中减少的数额会进入第3栏,第9栏中减少的数额会进入第10栏。

3.核实“税款计算”。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需要拆分一般项目和即征即退项目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和应纳税额减征额,通过在“即征即退项目”下面的第12栏、14栏、23栏录入来实现。

4.核实“税款缴纳”,重点关注第28栏、第30栏、第34栏。核实无误后,点击“保存”完成报表填写。

(六)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五)(附加税费情况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保存后,点击报表填写目录下《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五)(附加税费情况表)》后面的“填写”。该表数据已根据主附表关系自动生成,请核实修改。

四、进行申报

1.点击左侧“报表申报”,出现下图

2.点击“申报”,根据系统提示操作,即可完成报表申报,通过点击右上方的“刷新”按钮,可查看申报结果。申报状态为“申报成功”代表申报表已传至税务机关核心征管系统。

五、申报作废

报表申报错误的,可通过“申报作废”功能作废申报表后再重新申报。

六、税费缴纳

1.对于产生应纳税额的,点击左侧的“税费缴纳”按钮进行缴款。

2.缴款方式可选择三方协议缴税或二维码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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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有朋友问我,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有什么区别?那我们就来聊聊与这两个纳税主体相关的内容。通常对这两个纳税主体的区别搞不清楚的,可能往往不是学习财会专业的,就比如老板,就比如我这个朋友,他们都不是学习这些专业的,所谓隔行如隔山,什么样专业的人干什么样专业的事,搞不清楚也不是那么奇怪的事。

好,首先我们先来聊聊什么是小规模税人?它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小规模的认定标准: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全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2.对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4.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5.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即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500万元)的纳税人。相关政策规定,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一般纳税人标准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其次,小规模纳税人所涉及的税率与征收率有哪些呢?

1.增值税率3%,且不得抵扣进项。 及其附加税费(一般包括城市建设维护税1%-7%、教育费附加3%和地方教育费附加2%)。

2.企业所得税:

第一种:查账征收。一般企业所得税率25%,应交所得税=利润总额*所得税税率。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种:核定征收。按收入计缴。应交所得税=收入总额*税务核定的应税所得率*所得税税率,应税所得率各地各行业不同在3%至15%之间。

第三种:定期定额征收,也称“双定”。是先由纳税人自报生产经营情况和应纳税款,再由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核定一定时期的税款征收率或征收额,实行增值税或营业税和所得税一并征收的一种征收方式。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小,确实没有建账能力,经过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报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设置账簿或者暂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

3.个人所得税。一般企业分红所得是20%;工资薪金奖金所得按照七级累进税率3%-45%;个人经营所得,主要是个体户口,按照五级累进税率5%-35%。

现在,我们再来聊聊什么是一般纳税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1.从事生产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或以其为主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适用50%的标准),年应税销售额大于50万元为一般纳税人;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大于80万元为一般纳税人;

3.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不含税销售额),大于500万元为一般纳税人;

4.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那么,一般纳税人所涉及的税率与征收率有哪些呢?

1. 增值税。根据所在的行业不同,现行的税率为6%、9%、13%,可以抵扣进项。出口税率0%。及其附加税费(一般包括城市建设维护税1%-7%、教育费附加3%和地方教育费附加2%)。

2. 印花税。主要是购销合同金额万分之三。

3. 企业得税。必须查账征收。一般企业所得税率25%,应交所得税=利润总额*所得税税率。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 个人所得税。企业分红所得20%;工资薪金奖金所得按照七级累进税率3%-45%。

在大致了解了什么是小规模纳税人,什么是一般纳税人之后,我们最后就来聊一下,它们这两者最大的区别在哪里?

1开具发票的不同。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开具增值税率3%的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率6%-13%的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

2. 进项能否抵扣。小规模纳税人的进项不得抵税;一般纳税人的进项可以抵税。

3. 出口能否退税。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享受出口退税政策;一般纳税人可以享受。

以上就是小规模纳税人及一般纳税人这两个不同主体相关的概念、一般的税率征收规定以及最主要的区别。对于不同的行业,也会一些特别的征收规定。现在国家为了减轻纳税人负担,鼓励促进发展国民经济,也陆续出台了很多的税收优惠政策,涉及众多税种,在此就不展开一一赘述了,感兴趣的朋友可以去深入了解一下相关的政策法规。我们后期有机会再来一起交流分享相关的话题内容,以上所述内容有不足之处,欢迎留言区评论补充,以此共勉。

【第15篇】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增值税纳税申报分为一般纳税人申报和小规模纳税人申报。

一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整合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内容更完善易操作了

新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列时,主要注意三个方面的变化:

一是在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增加第39栏至第41栏“附加税费”栏次,表名调整为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要求据实填写。

二是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3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拆分为第23a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和第23b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并将表名调整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其中第23a栏专门用于填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情况,第23b栏填报原第23栏内容;要求据实填写。

三是增加《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五)》(附加税费情况表)。

其中涉及到增值税纳税申报内容的变化主要是: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需要将按照规定本期应当作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处理的进项税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的第23a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

对于前期已经作过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处理,解除异常凭证或经税务机关核实允许继续抵扣的,且纳税人重新确认用于抵扣的进项税额,在本栏次填入负数。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时,可确认数据后,通过系统引导完成纳税申报

系统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引导式申报】两种申报方式,纳税人可自行选择使用其中的任意一种方式进行申报,完成其中一种方式的申报后,两种申报方式的申报状态均会同步更新,无需重复申报。

一是在系统中选择【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常规申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引导式申报】

二是点击左上角【申报表】按钮,系统会弹出【智能辅助归集表】,该表可自主选择使用。若选择不使用归集表信息,点击右上角关闭即可;若选择使用【智能辅助归集表】,数据核对无误后,点击【确定】则可将归集数据自动写入申报表的对应栏次。

三是核对申报表各类数据准确无误后,点击【提交】

注意:

(1)当申报表被提交之后【智能辅助归集表】将不再展示,若想重新呼出【智能辅助归集表】,则需要先作废申报表。

(2)辅助归集表:允许填写“未开具发票”、“差额征收”、“销售不动产”,其中“差额征收”和“未开具发票”需勾选后再填写;

(3)差额征收栏次:开具发票合计大于0时允许填写,填写金额必须小于等于开具发票合计;

(4)销售不动产栏次:由纳税人自行填写,必须小于等于5%征收率金额。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附表4(15个范本)

注意自2019年5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申报增值税时,无需填报这两张增值税申报附表: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以下简称《附列资料(五)》)2.《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参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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