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调整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7月1号增值税调整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7月1号增值税调整
了解更多税收优惠政策、财税实务操作分享、可以点击关注+小编,紧跟政策,每日更新。
今年,关于增值税的政策有很多,变化得也很频繁。近日增值税又发生了变化,关于增值税留抵退税的政策,小编在这里给各位老板做一个整理,需要的可以{收藏}+关注。
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新增的七大行业范围
根据国税局公告2023年第21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政策范围,扩大至“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农、林、牧、渔业”。七大行业(含个体工商户)。
执行时间: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
另外,小编在这里提醒大家,留抵退税虽然是惠利政策,但也不是能钻漏
洞,由于近期多地发生多起骗税案件,税务局对此也是加强严查的。
除了留抵退税政策之外,2023年税务局还发布了多项关于增值税的调整新政策,小编给大家简单盘点一下:
6%—免征:自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3%—免征: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税率免增值税。怎么开票?如何申报?
2023年全年: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不用交增值税。
新政策执行后,关于发票该如何开?
因为政策已经执行是免征增值税,所以企业要想开具发票就是免税的普通发票。
那么问题来了,要是客户就是想要专票怎么办呢?
当然你也是可以开具专票的,但是税率得按照3%来开具,且缴纳3%的增值税。
6月份对于纳税人来说,是税收优惠政策特别多的月份,老板和财务想要为企业节税的话,得及时积极的响应这些政策。
除了留抵退税政策、免征增值税之外,6月份还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中小微企业可以响应的呢?
地方财政补贴政策
此政策,也是由国家大力支持、地方政府相继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适用对象范围更广阔,政策性质稳定,主要方式是通过小编提供的地方园区,进行注册园区,以个体户或个独的名义在园区进行实际上的业务,享受地方政府的个税核定征收政策,综合税率仅需3%,大大的降低了企业45%的税负压力。
同时,还能享受地方的财政补贴政策。
园区对注册企业的增值税以地方留存的30%~80%扶持奖励;
企业所得税以地方留存的40%~80%给予扶持奖励;
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户(小规模)的可以申请核定征收,核定后综合税负4%以内;
如果您有税务筹划方面的相关需求,欢迎留言评论、关注小编。小编也会不定时分享节税、避税干货!
【第2篇】国家增值税发票税率调整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近日,有网友留言咨询,3月份的业务需要在4月份补开发票怎么办,取得发票的票面税率栏次填写错误应该如何处理等等。对于这些问题,12366纳税服务热线都及时作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
1.我可以采取哪种方式升级税控开票软件?
答:为便利纳税人及时升级税控开票软件,税务机关提供了多种渠道供纳税人选择。一是在线升级,纳税人只要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登录税控开票软件,系统会自动提示升级,只要根据提示即可完成升级操作;二是自行下载升级,纳税人可以在税务机关或者税控服务单位的官方网站上自行下载开票软件升级包;三是点对点辅导升级,如果纳税人属于不具备互联网连接条件的特定纳税人或者在线升级过程中遇到问题,可以主动联系税控服务单位享受点对点升级辅导服务。
2.我在完成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后,可以立即开具调整后税率的增值税发票吗?
答: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对调整后税率的启用时点进行了自动控制。4月1日零时前,纳税人只能选择调整前的税率开具发票;4月1日零时后,才可以选择调整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3.我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3月份发生增值税销售行为,但尚未开具增值税发票,请问我在4月1日后如需补开发票,应当按照调整前税率还是调整后税率开具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在4月1日之后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4.我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3月底发生增值税销售行为,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月3日,购买方告知,需要将货物退回,此时,我方尚未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付给购买方。请问我应当如何开具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因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如果购买方尚未用于申报抵扣,销售方可以在购买方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后,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并按照调整前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5.我是一名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鉴证咨询业一般纳税人,请问在4月1日后,我认证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操作流程有没有变化?
答:没有任何变化,您可以按照现有流程扫描认证纸质发票或者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勾选确认。
6.我单位取得了一张票面税率栏次填写错误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应该如何处理?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因此,您可将已取得的发票联次退回销售方,并要求销售方重新为您开具正确的发票。
7.我是一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3月份在销售适用16%税率货物时,错误选择13%税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请问,我应当如何处理?
答:您应当及时在税控开票软件中作废发票或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后,重新按照正确税率开具发票。
8.我是一名通过第三方电子发票平台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纳税人,请问我应当如何确保4月1日后开具调整后税率的发票?
答:您应当及时联系第三方电子发票平台服务提供商或平台开发商对电子发票开具系统进行升级完善,确保4月1日起能够按照调整后税率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第3篇】增值税差额调整分录
导读:针对增值税当月之间有差额怎么调账的这一问题,文中已作出详细的解答,增值税可以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来进行处理,相关的账务处理方法小编已在文中为大家进行了解答,供大家参考。
增值税当月之间有差额怎么调账?
一般纳税人按照简易计税方法的差额征税会计处理。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两种方式:1、这是因为交税软件自动四舍五入的缘故,下月调整就是。
2、单独做一张冲销的凭证计提的增值税与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如果相差不大(如相差了一分钱),会计上可以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付款金额与增值税发票有差额该怎么做账?
付款金额与收到增值税发票有差额,如果这个差额需要在以后的业务中继续结算,则计入往来账
借:库存商品(或原材料、固定资产等科目)
借:应付账款(或预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xxx
贷:银行存款
如果不需要继续结算了,则按照不能支付或不能收回的款项处理,计入”营业外收入“或”坏账损失“
【第4篇】增值税发票格式调整
1、如果是首次开具增值税普通/专用发票,需要测试调整发票的打印格式。开票软件中,点击【发票管理】-【打印格式查看】,选择【发票打印格式设计】,进入发票打印格式设置界面,选择对应发票类型,点击【查看】。
2、固定好打印机的挡板(一般调节到-20的位置)后,再设置开票软件中的打印参数。
①点击左上角的【设置】。
②选择对应的打印机。
③设置左边距,参数以-180为基准,数值越小发票内容越向左移动,数值越大发票内容越向右移动(15个单位为1个字的距离)。
④设置上边距,参数以-30为基准,数值越小发票内容越向上移动,数值越大内容越向下移动(15个单位为一个字的距离)。
⑤点击【确定】。
3、测试打印。拿一张a4打印纸,折叠成发票一样大小,放入打印机中,放入时务必将纸左边与打印机挡板对齐。
4、点击左上角,测试打印。打印完毕后白纸与发票重叠,观看打印内容是否在对应格子内,否则重新调试打印参数直至每一项都在发票内。
5、测试调整成功之后,就可以打印发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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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增值税税率2023年调整
增值税,又变了!税务局刚刚通知!2023年最新的增值税税率思维导图来了,马上打印出来学习!
1.增值税又变了
税务局刚刚通知!
划重点!!!
1、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2、除纳税人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再生资源回收不征收增值税外,纳税人发生的再生资源回收并销售的业务,均应按照规定征免增值税。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4、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
2.2023年最新最全税率表
注意:自2023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暂减按1%执行,待正式文件出台后,以正式文件为准。
3.增值税税率
一、税率13%
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3%。
二、税率9%
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9%: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税率6%
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税率0%
1、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2、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4.以下13%税率货物
易与农产品等9%税率货物混淆
1、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玉米浆、玉米皮、玉米纤维(又称喷浆玉米皮)和玉米蛋白粉。
2、各种蔬菜罐头。
3、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
4、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
5、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
6、中成药。
7、锯材,竹笋罐头。
8、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
9、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
10、各种蛋类的罐头。
11、酸奶、奶酪、奶油,调制乳。
12、洗净毛、洗净绒。
13、饲料添加剂。
14、用于人类日常生活的各种类型包装的日用卫生用药(如卫生杀虫剂、驱虫剂、驱蚊剂、蚊香等)。
15、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产品的机械、农用汽车、三轮运货车、机动渔船、森林砍伐机械、集材机械、农机零部件。
5.增值税征收税率
易与农产品等9%税率货物混淆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采用简易计税的一般纳税人(见附件)计算税款时使用征收率,目前增值税征收率一共有4档,0.5%,1%,3%和5%,一般是3%,除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
一、小规模纳税人
(一)、5%征收率
(二)、3%征收率
(三)、3%征收率减按1%征收
该政策虽已到期,但已确定再延长!
(四)、3%征收率减按0.5%征收
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以下规定执行:
(五)、3%征收率减按2%征收
1.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一般纳税人
(一)、5%征收率:
(二)3%征收率
1、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
2、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
3、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
4、销售自产的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
5、销售自产的自来水。(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
6、销售自产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
7、销售自产的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
8、销售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
9、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国税函〔2009〕456号,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
10、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总局公告〔2012〕20号)
11、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
12、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1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局公告2023年第90号)
14、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15、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16、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含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财税〔2016〕36号附件2,财税〔2016〕140号)
17、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财税〔2016〕36号附件2)
18、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财税〔2016〕36号附件2)
19、公路经营企业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财税〔2016〕36号附件2)
20、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提供涉农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财税〔2016〕39号)
21、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财税〔2016〕46号 )
22、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财税〔2016〕46号)
23、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财税〔2016〕68号)
24、提供教育辅助服务。(财税〔2016〕140号)
25、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财税〔2016〕140号)
26、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财税〔2016〕140号)
27、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
28、以清包工方式提供、为甲供工程提供的、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②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③《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财税〔2016〕36号附件2)
29、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总局公告2023年11号)
30、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财税〔2017〕58号)
31、销售自产、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已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
32、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财税〔2017〕56号)
33、自2023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8〕47号)
34、自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8〕97号)
35、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9〕17号)
36、自2023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财税〔2019〕24号)
37、自2023年3月1日起,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
(三)3%征收率减按2%征收
1、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财税〔2008〕170号,财税〔2014〕57号)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财税〔2008〕170号,财税〔2014〕57号 )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4、纳税人销售旧货。(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5、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总局公告2023年1号 ,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
6、发生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总局公告2023年1号 ,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 )
7、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财税〔2016〕36号附件2)
(四)减按0.5%征收
自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
(五)按照5%征收率减按1.5%征收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六)应当适用(非可选择)简易计税
1.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
2.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财税〔2017〕58号)
3. 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财税〔2017〕56号)
4. 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5%。(国税发〔1994〕114号)
5.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财税〔2009〕9号)
6.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 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 (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最后,我们做了一张导图,一图说清楚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等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情形。
【第6篇】增值税税率调整时间
增值税税率调整从什么时候开始?相关文件可以在哪里查到?
答:从2023年5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相关文件已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公布,网上查阅财政部、税务总局发文调整增值税税率。最新税率表请看新政实施后增值税最新税率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增值税税率调整从什么时候开始?
【第7篇】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申报表
为了加大纳税服务优化力度,减轻纳税人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制了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并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虽说已经实施了一月有余,但依旧有许多财务人并未全部弄懂调整的内容。为了让财务人更好的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编就系统的带大家了解一下这次的调整吧!
调整部分申报表附列资料表式内容有哪些?
1.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的第1栏、第2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删除第3栏“13%税率”;
第4a栏、第4b栏序号分别调整为第3栏、第4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9%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9%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2.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以下简称《附列资料(二)》)中的第10栏项目名称调整为“ (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
第12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计算公式调整为
“12=1+4+11”
3.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中的第1栏、第2栏项
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3%税率的项目”和“9%税率的项目”
4.在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表式内容中,增加“二、加计抵减情况”相关栏次。
新表格施行后注意事项
1.纳税人申报适用16%、10%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
2.截至2023年3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可以自本公告施行后结转填入《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
5月起废止的相关文件及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附件1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部分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调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以上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调整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本文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新媒体,由东奥会计在线整理发布,转载请注明出处)
【第8篇】国家增值税调整
2023年开始了,增值税也迎来了诸多变化。到目前为止,综合现在的消息来看,主要变化有三点。
一、增值税税率变了!3月起,这是最新最全的税率表!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对于对资源综合利用行业的增值税政策进行调整。公告明确:2023年3月1日起,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般来讲,在同等销售价格的情况下,企业采用简易计税,可以降低增值税税负。或者不降低税负,可以以更低的价格销售货物,进而提升竞争力。具体见下表:
随着这个政策3月1日的实施,届时增值税税率表也会发生一些变化:可选择按征收率3%计税的应税行为增加了一项。为了方便大家更好地理解,我们给大家准备了一张相关的导图:
增值税税率表相关的内容,可以参见下我们之前的文章:
二、确定了,2023年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继续享受1%优惠!
2023年小规模增值税3%减按1%优惠政策延续已经是板上钉钉的事情了,只不过目前为止还没有出官方文件。
各地的开票软件已经升级,咨询12366等渠道得到也是2023年继续执行1%的回复。
不过,目前大家不知道的是2023年到底是全年都可以执行1%优惠,还是只是到某个时间节点:比如2023年3月31日。
具体,相信很快会有官方文件出来,我们耐心等待即可。顺便说一句15万以内免增值税的优惠政策跟这个不是一回事,那个政策本来就是2023年12月31日才到期。
三、加计抵减2023年继续执行
原本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是在2023年12月31日到期的,目前官方岁未出台延续文件,但是电子税务局申报系统已经提示该政策2023年继续执行。
在新文件没有出来之前,大家按照之前的处理方式处理即可。加计抵减目前有两个政策,一个加计抵减10%,一个加计抵减15%。具体如下:
【第9篇】增值税检查调整
小赵老师(17年经济法基础授课经验)
一、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的职权和职责
(一)税务检查的范围
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
1.查账权: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2. 场地检查权: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査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3. 责成提供资料权: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4. 询问权: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5. 交通、运输检查权: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6. 银行账户检查权: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
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二)税务检查的措施与手段:
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征管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 、录音、录像 、照相和复制。
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
(三)税务检查应遵守的义务
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所有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行政、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都负有保密义务);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三、纳税信用管理
纳税信用管理,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估、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
(一)管理主体
1.由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采集工作)组织实施,按月采集。
2.除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独立核算企业纳税人外,纳税信用管理试行办法还适用于以下企业纳税人:
(1)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设立企业)
(2)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
(3)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
(二)信息范围
信息范围包括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
1.税务内部信息包括经常性指标信息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两大类
(1)经常性指标信息有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和登记与账簿信息。
(2)非经常性指标信息有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査信息和税务稽查信息。
2.外部信息包括外部参考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
(1)外部参考信息是指外部门对纳税人在评价年度的信用记录,仅记录不扣分。
(2)外部评价信息是指税务机关从银行、工商、海关等税务系统以外的部门获取的纳税人未如实向税务机关报告的如银行账户设置数量、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或其他涉税变更登记、进口货物报关数量等重要涉税信息。
(三)纳税信用评价
1.评价方式: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
(1)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近3个评价年度内存在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的,从100分起评;近3个评价年度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
(2)直接判级适用于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纳税人。
2. 评价周期:一个纳税年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参加本期的评价:
(1)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
(2)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査处尚未结案的;
(3)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
(4)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
(5)其他不应参加本期评价的情形。
3. 信用级别:设 a、b、m、c、d 五级。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不影响其纳税信用评价:
①由于税务机关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纳税人未能及时履行纳税义务的。
②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③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的情形。
4.纳税信用评价结果
(1)结果的确定和发布
①税务机关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
②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评。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前述纳税信用评估规定进行复核。
③纳税人纳税 信用级别实行动态调整。
(三)纳税信用修复
1.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1)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
(2)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
直接判为 d 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
(3)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 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
2.非正常户失信行为纳税信用修复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1次。
3.纳税信用修复后纳税信用级别不再为d级的纳税人,其直接责任人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之前被关联为d级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解除纳税信用d级关联。
4.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纳税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纳税人反馈信用修复结果。
5.纳税信用修复完成后,纳税人按照修复后的纳税信用级别适用相应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之前已适用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不作追溯调整。
四、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
1.检举,是指单位、个人采用书信、电话、传真、网络、来访等形式,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的行为。
2.检举人可以实名检举,也可以匿名检举。
3.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是检举人的自愿行为,检举人因检举而产生的支出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4.检举人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应当提供被检举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住所)和税收违法行为线索;尽可能提供被检举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信息和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5. 鼓励检举人提供书面检举材料。接收来访口头检举,应当准确记录检举事项,交检举人阅读或者向检举人宣读确认。
6.多人来访提出相同检举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应当在3人以内。
7.举报中心对接收的检举事项,应当及时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无法确定被检举对象,或者不能提供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的;
(2)检举事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以及其他法定途径解决的;
(3)对已经查结的同一检举事项再次检举,没有提供新的有效线索的。
8.查处部门应当在收到举报中心转来的检举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完毕;案情复杂无法在期限内办理完毕的,可以延期。
9. 已接收的检举材料原则上不予退还。不予受理的检举材料,登记检举事项的基本信息和不予受理原因后,经本级稽查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销毁。
10.暂存待查的检举材料,若在受理之日起2年内未收到有价值的补充材料,可以销毁。
11. 实名检举人可以要求答复检举事项的处理情况与查处结果。
12.举报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答复实名检举人。
13.实名检举事项的处理情况,由作出处理行为的税务机关的举报中心答复。
14.实名检举事项的 查处结果,由负责查处的税务机关的举报中心答复。
15.检举事项经查证属实,为国家挽回或者减少损失的,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对实名检举人给予相应奖励。
16.检举人有正当理由并且有证据证明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回避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或者稽查局负责人批准以后,予以回避。
五、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
1.公布信息的案件范围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是指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案件:
(1)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
(2)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
(3)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4)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6)虚开普通发票 100 份或者金额 40 万元以上的;
(7)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8)具有偷税(逃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
(9)其他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2.案件信息公布管理:
(1)案件信息一经录入相关税务信息管理系统作为当事人的税收信用记录永久保存。
(2)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 3 年的,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
2023年7月20日星期三7:31 丹棱县锦江饭店
【第10篇】2023年增值税调整
近期,增值税发票相关的新政密集出台!发票开具、发票认证,增值税减免、增值税防伪措施等都出现了重大变化!变化太大,建议财务人收藏学习~
1
3月1日起,勾选认证发票
扩大至全部一般纳税人
税总发布《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决定: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
图片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图片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儋州市税务局
划重点!主要内容如下:
一、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扩大!
1、2023年3月1日前,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5个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开专用发票。
2、2023年3月1日后,在原5个行业的基础上,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自开专用发票了!
3、8个行业的具体范围,应该参见财税2023年36号规定。
二、勾选认证发票的范围扩大至全部一般纳税人!
勾选认证不再限制于纳税信用a级、b级、c级、m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是扩大到所有一般纳税人(包括d级)。
三、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需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四、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税率为征税率—3%或5%。
五、可勾选认证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六、具体实施时间:2023年3月1日起!
政策依据:《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2
2月1日起,这些企业
免征2年增值税!
2月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明确: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划下重点:
1、这项政策的免税期只有23个月,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2月1日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可以按规定执行。
2、统借统贷以外的集团内部无偿借贷才免增值税,且集团内成员之间没有限制,谁出借都可以!
3、其他企业(即一般企业)要注意了,不适用这个政策,需要注意规避视同调整增值税风险!
4、关于企业集团:国发取消了企业集团的核准登记,改为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外公示。所以想享受这个政策,要么有企业集团登记证,要么在公示系统可查。
政策依据:《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
3
财务人注意!2023年起
增值税专票防伪措施也变了
2月3日,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措施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9号),决定: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措施,自2023年第一季度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调整后的防伪措施印制。
主要变化有以下几点:
一、取消光角变色圆环纤维、造纸防伪线等防伪措施!
二、继续保留防伪油墨颜色擦可变、专用异型号码、复合信息防伪等防伪措施!
三、机关库存和纳税人尚未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继续使用。
四、具体调整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防伪措施如下: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措施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9号)
4
定了!最新增值税发票备注栏
必须这样填!
最后,说说大家容易忽视的发票备注栏!填写不当很容易产生税务风险,甚至造成不可挽回的巨大损失!财务人一定要注意!
一、自行开具情况
二、税务机关代开情况
1、备注栏内注明纳税人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代开发票岗位应按以下要求填写专用发票的有关项目——“备注”栏内注明增值税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2、税务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
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3、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建筑服务发票时:
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4、税务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
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5、税务机关为出售或出租不动产代开发票时:
备注栏填写销售或出租不动产纳税人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组织机构代码)、不动产的详细地址;按照核定计税价格征税的,“金额”栏填写不含税计税价格,备注栏注明“核定计税价格,实际成交含税金额×××元”。
6、差额征税代开发票
通过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7、税务机关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为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备注栏上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三、未按规定填写备注栏后果严重!
1、备注栏填写不规范,会导致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备注栏填写不规范,会让发票无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3、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备注栏填写不规范,将无法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4、会被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并可能受到最高1万元的罚款!
5
收藏!不得开具
增值税专票的30种情况!
财务人还要知道有些时候是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我们做了一张图,总结了30种情况!
温馨提示:点击图片可放大查看
本文来源:财务第一教室、税台、财务经理人、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华会计网校中级会计职称
【第11篇】增值税票种核定调整
2023年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我市试点范围不断扩大。2023年12月,重庆市发布《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9号),对我市试点政策进一步调整。
一什么是农产品核定扣除?
简单来讲,纳入核定扣除试点的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发票等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而是根据其适用的核定扣除方法,计算出当期可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二2月1日起,试点政策有哪些变化?
本次试点政策调整的内容主要是农产品核定扣除范围以及农产品核定扣除方法:
三农产品核定扣除怎样计算?
(一)投入产出法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注意:公式中的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举个例子:某乳品加工企业2023年销售10000吨巴氏杀菌乳,实现不含税收入4800万元,原乳单耗数量为1.055,原乳平均购买单价为4200元/吨,以投入产出法计算其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原乳加工成巴氏杀菌乳,适用税率为9%。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10000×1.055×0.42×9%÷(1+9%)=365.86(万元)
(二)成本法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
注意:公式中的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举个例子:某公司从事木质家具制造,2023年12月其主营业务成本为6000万元,农产品耗用率为70%,原材料平均购买单价为4000元/吨,以成本法计算其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6000万×70%×13%/(1+13%)=483.19(万元)
四
农产品核定扣除有什么优点?
先看一个例子:某企业2023年购进900万元农产品(购进时未取得发票),领用600万元用于生产销售增值税税率为13%的货物,主营业务成本为1000万元,农产品耗用率为60%。2023年该企业未购进农产品,取得2023年购进货物对应的农产品销售发票,领用农产品300万元用于生产销售税率为13%的货物,主营业务成本为500万元。
实行购进抵扣的情况下,2023年未取得抵扣凭证,可抵扣进项税额0元;2023年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900×9%+900×1%=90(万元);共计抵扣90万元。
实行成本法核定扣除的情况下,2023年可抵扣进项1000×60%×13%/(1+13%)=69.03(万元);2023年允许抵扣500×60%×13%/(1+13%)=34.51(万元);共计抵扣103.54万元。
由此可见,由于农产品核定扣除的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不会出现高征低扣情况,能有效减轻税负。除此之外,纳税人进项抵扣进度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一致,能有效避免“先缴税后留抵”,降低企业资金占用成本。
源自大渡口税务
【第12篇】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调整
4月1日,2023年深化增值税改革系列政策正式落地实施。结合此次深化增值税改革的政策设计,本着满足政策实施需要、便利纳税人操作的原则,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了调整和优化。5月份申报期就要用到新版申报表啦,抓紧学习一下有啥新变化。
申
申报表主要有两方面调整
一方面,为了不改变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申报习惯,仅对涉及政策变化的部分申报表附列资料进行了必要的局部调整,既满足降低增值税税率、加计抵减、不动产一次性抵扣等政策实施的需要,也确保适用相关政策的纳税人在申报时简明易行好操作。
另方面,精简压缩了申报表附列资料数量,自2023年5月1日起,纳税人不再需要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进一步减轻了纳税人办税负担。具体调整如下:
0
调整部分申报表附列资料表式内容
一是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的第1栏、第2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删除第3栏“13%税率”;第4a栏、第4b栏序号分别调整为第3栏、第4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9%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9%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二是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以下简称《附列资料(二)》)中的第10栏项目名称调整为“(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第12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计算公式调整为“12=1+4+11”。
三是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中的第1栏、第2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3%税率的项目”和“9%税率的项目”。
四是在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表式内容中,增加“二、加计抵减情况”相关栏次。
02
废止部申报表附列资料
一是废止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以下简称《附列资料(五)》)。
二是废止原《营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纳税人自201年5月1日起无需填报上述两张附表。
调整后如何填报看这问答
问:2023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需要填报哪几张表?
答:为进一步优化纳服务,减轻纳税人负担,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资料进行了简化,自2023年5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需要填报“一主表四附表”,即申报表主表和附列资料(一)、(二)、(三)、(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不再需要填报。
问: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铁路等票据,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怎么申报?
答: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铁路等票据,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中。
问: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怎么申报?
答: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一)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栏次中。
问:不动产实行一次性抵扣政策,截至2023年3月税款所属期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怎样进行申报?
答:按照规定,截至2023年3月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可以自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结转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中。
问: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以前款所属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怎样进行申报?
答: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服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第2列“本期发生额”中。
问:纳税人当期按照规定调减加计抵减额,成了负数怎么申报?
答: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服务业税人,当期发生了进项税额转出,按规定调减加计抵减额后,形成的可抵减额负数,应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第4列“本期可抵减额”中,通过表中公式运算,可抵减额负数计入当期“期末余额”栏中。
【第13篇】增值税税率2023调整
小编按改革后的新税率将《增值税税率、征收率、预征率表》进行了调整,希望能帮到大家!
最新最全增值税税率表
增值税税率一共有4档:13%,9%,6%,0%。
销售交通运输服务、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及销售或进口正列举的农产品等货物(易混项见附件1)税率为9%;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和进口税率为13%;
销售无形资产(除土地使用权 )为6%,出口货物税率为0;
其余的:货物是13%,服务是6%。
征收率
一共有2档,3%和5%,一般是3%,除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
1、5%:主要有销售不动产,不动产租赁,转让土地使用权,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货物销售里没有5%征收率的。
2、征收率绝大多数是3%,容易与5%记混的单独记忆一下:建筑服务,有形动产租赁,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未选择差额纳税的。
3、两个减按: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旧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
4、小规模纳税人以及选择简易计税的一般纳税人计算税款时使用征收率。
预征率
预征率有3档,2%,3%和5%。
简易计税的预征率基本上与征收率一致。销售不动产和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的预征率简易计税与一般计税相同。
注意:换算成不含税价时,分母为税率或征收率,而不是预征率。
如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9%)×预征率3%
附件1:以下13%货物易于农产品等9%货物相混淆:
1、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玉米浆、玉米皮、玉米纤维(又称喷浆玉米皮)和玉米蛋白粉。
2、各种蔬菜罐头。
3、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
4、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
5、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
6、中成药。
7、锯材,竹笋罐头。
8、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
9、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
10、各种蛋类的罐头。
11、酸奶、奶酪、奶油,调制乳。
12、洗净毛、洗净绒。
13、直接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饲料添加剂。
14、用于人类日常生活的各种类型包装的日用卫生用药(如卫生杀虫剂、驱虫剂、驱蚊剂、蚊香等)。
15、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产品的机械、农用汽车、三轮运货车、机动渔船、森林砍伐机械、集材机械、农机零部件。
附件2:一般纳税人可选择5%征收率的有
1、出租、销售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2、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含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
3、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
4、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5、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6、2023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
7、以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
8、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附件2:一般纳税人可选择3%征收率的有
1、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2、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3、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4、销售自产的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5、销售自产的自来水。
6、销售自产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7、销售自产的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8、销售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9、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
10、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
11、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除以上1-11项为销售货物,以下为销售服务。
12、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
13、提供城市电影放映服务。
14、公路经营企业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
15、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
16、提供教育辅助服务。
17、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18、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含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
19、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20、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2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为甲供工程提供的、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22、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不是可选择)
23、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4、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提供涉农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25、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
26、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27、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28、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29、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附件2: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
1、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4、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5、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
以上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纳税人销售旧货。
附件2:按照5%征收率减按1.5%征收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附:增值税会计科目设置
【第14篇】增值税税率16调整到13
4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调整16%降至13%、10%降至9%,那新税率的发票怎么开呢?有什么注意事项?
1税率变化情况一览表
今天给大家整理了一下这方面的相关知识,那么到底怎么操作呢?朝下看~
增值税专用发票
2
先看开票软件省升级了么
一、确定开票软件已升级
金税盘用户开票软件版本号:v2.2.33.190318
税控盘用户开票软件版本号:v2.0.29.190318
提示:请自行对照查看!
3了解开票软件升级后变化
01
金税盘用户
1.2023年4月1日至3日,进入开票软件,系统自动弹出“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将16%增值税税率调整为13%,将10%增值税税率调整为9%,请遵照执行!”的提示 ,如勾选左下角的“不再显示”后,再次登录开票软件不再弹出该提示框。
2.升级后在2023年4月1日后登录开票软件时税收分类编码自动更新至最新版本号32.0。
3.2023年4月1日后登录开票软件,系统会自动更新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适用税率,原适用16%税率的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调整为9%。
4.月度统计表和发票资料统计中增加对13%和9%税率的汇总统计。
02
税控盘用户
1.2023年4月1日-4月3日登录开票系统均会提示“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增值税16%和10%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3%和9%,请遵照执行”, 如勾选左下角的“不再显示”后,再次登录开票软件不再弹出该提示框。
2.税收分类编码版本更新到32.0。
3.13%与9%税率的调整
发票填开界面的税率,调整后的税率排在前面,调整前的税率依然存在。
4.汇总表设置税率处,新增13%与9%两栏。
4选择正确的适用税率开
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23年4月1日后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金税盘用户,可以在开票软件中选择13%或9%的税率开具发票。
提醒:
对于2023年4月1日之后登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票界面没有16%和10%税率可以选择,所以妥妥地不会选错税率哦!
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23年4月1日前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补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23年4月1日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蓝字发票。
提醒:
① 开具红字发票时,原来发票按什么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就按什么税率开具哦!
② 如果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发生在2023年5月1日前,也是可以开具17%或11%税率发票的哦!
5税率下调发票开具注意事项
增值税税率调整后,发票开具需要注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决定业务的适用税率,影响发票开具的税率及销项税额的计算。
一、先认识下税率调整后对应的行业品目
我们还是用快速记忆法:
6%
一般来说,吃喝玩乐住加金融服务!
(现代服务,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9%
你搬不走的、搬不动的、就是用拖车都没办法的,加上国内到处跑的。
(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等。)
13%
剩下的,都属于它~~
二、接下来就是发票开具注意事项
(一)新税率的执行时间指的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就是说纳税义务发生在2023年4月1日之后的就要按新税率开票,而纳税义务在2023年3月31日及以前发生的,仍可以按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各位亲在开具时一定要注意。
(二)针对已经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进行升级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控开票软件内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但是要注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选择正确的适用税率;未升级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的纳税人请尽快升级。
(三)发票开错了怎么办呢?简单来说,当月作废,次月冲红,简单吧!
那如何正确的开具呢?
还是举个例子吧。
甲企业为一般纳税人,主营货物销售,该货物原适用税率为16%。在2023年3月-4月期间,共发生了2笔业务,根据情况不同,在增值税发票开具上应分别作如下处理:
a业务:甲企业3月28日销售了一批货物给乙企业,4月1日前已经开具发票。但是在4月1日后,因为发生销售退回,需要开具红字发票。这时候就应该按照原适用税率16%开具红字发票。
b业务:甲企业4月10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销售了一批货物给乙企业,并同时开具发票,但在开具发票时误将税率选择为16%,且5月份才发现开票有误。这时候甲企业需要先按照原税率16%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13%的蓝字发票。
(四)补开发票相关涉税提醒
先看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再举个例子,甲企业3月20日销售了一批货物给乙企业,且税款所属期3月申报了未开票收入,但是一直未开具增值税发票。4月20日,丁企业要求甲企业开具发票,那么甲企业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16%补开。
此处应特别注意:
若纳税义务发生在4月1之前,但未开票,4月1日后需补开发票,其纳税义务发生当期必须要申报未开票收入。也就是说必须在税款所属期2023年4月1日前申报了未开票收入的部分,才可以补开发票。
6发票开具热点问题
1、我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3月份发生增值税销售行为,但尚未开具增值税发票,请问我在4月1日后如需补开发票,应当按照调整前税率还是调整后税率开具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在4月1日之后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2、我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3月底发生增值税销售行为,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月3日,购买方告知,需要将货物退回,此时,我方尚未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付给购买方。请问我应当如何开具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因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如果购买方尚未用于申报抵扣,销售方可以在购买方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后,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并按照调整前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3、我是一名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鉴证咨询业一般纳税人,请问在4月1日后,我认证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操作流程有没有变化?
答:没有任何变化,您可以按照现有流程扫描认证纸质发票或者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勾选确认。
4、我单位取得了一张票面税率栏次填写错误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应该如何处理?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因此,您可将已取得的发票联次退回销售方,并要求销售方重新为您开具正确的发票。
5、我在完成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后,可以立即开具调整后税率的增值税发票吗?
答: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对调整后税率的启用时点进行了自动控制。4月1日零时前,纳税人只能选择调整前的税率开具发票;4月1日零时后,才可以选择调整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6、我是一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3月份在销售适用16%税率货物时,错误选择13%税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请问,我应当如何处理?
答:您应当及时在税控开票软件中作废发票或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后,重新按照正确税率开具发票。
7、我是一名通过第三方电子发票平台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纳税人,请问我应当如何确保4月1日后开具调整后税率的发票?
答:您应当及时联系第三方电子发票平台服务提供商或平台开发商对电子发票开具系统进行升级完善,确保4月1日起能够按照调整后税率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8、2023年4月1日后,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发票的,怎么进行申报?
答:申报表调整后,纳税人申报适用16%、11%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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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增值税尾差调整会计
导读:在会计的日常工作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一些误差.重要的是要学会怎样去进行调整.今天我们要来讨论的就是相关的增值税存在误差应该怎么进行调整的问题.同时,阐述相关的会计调整的一些原则.
增值税误差怎么进行调整?
答:可以在月底前直接调整尾差: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会计调整原则:
调整原则.
企业在编制会计报表时,主要在两种情况下需编制调整分录:一是编制现金流量表时;二是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但不少财会工作者对会计调整分录和审计调整分录这两种调整分录的概念及其具体的编制感到较为混淆.究其原因,这两种调整分录之间具备诸多的相似点、易混淆点,但从本质上说却友有着明显的差异.
从理论上讲,在同时进行调整的前提下,审计调整分录与会计调整分录的目的和结果都应该是相同的,审计调整分录的目的是为了使会计报表符合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使会计报表公允表达;在被审计单位接受调整的前提下,会计调整也是为了上述目的.不管是审计是一期还是多期会计报表,在被审计单位接受调整的前提下,分别经会计调整分录、审计调整分录调整后最后一期的财务状况是一致的.
即审计调整分录与会计调整分录从本质上看是一致的.
会计调整分录处理是关于对不涉及损益,不涉及利润分配的事项,直接调整相关项目;对不涉及损益、但涉及利润分配的事项,通过利润分配、未分利润,进行调整.对涉及损益,也}步及利润分配的事项,先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来核算,然后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项目(经过以上会计处理后)再调整报告年度企业对原来采用的会计政策.通过会计估计发现的会计差错以及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做的调整,正确核算会计调整事项,对于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有着重要意义.因为这些应调整事项发生变更的原因不同,变化的时间不定,调整的对象不一致,采用的调整方法复杂,披露的情况不尽相同,使从事会计调整事项的会计工作者,在实际操作时难以准确把握,使会计信息利用者失去可靠性.因此,对会计调整事项的具体情况加以比较,有利于会计工作者及会计信息使用者在实际工作中加以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