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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附加税费(8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2-16 15:00:04 查看人数:23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8篇优质的附加税费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增值税的附加税费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增值税的附加税费

【第1篇】增值税的附加税费

8月征期马上开始了,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后,电子税务局怎么操作呀?8月征期起,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后电子税务局操作指南,就在下文了,不清楚的可以看看。详细地图解报税流程,手把手教大家网上报税。有关报表填写模板和填写说明书,不清楚的可以在文末获取电子版资料,进行参考填报。

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的电子税务局操作步骤图解流程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以上报表填写后保存,相关人员再次确认数据无误后点“申报”弹出确认信息,再点“确定”,最后确认一下相关申报数据进行最后的提交。

以上步骤结束后,会到倒计时结束或者点击查看申报结果跳转到申报信息查询页面。

对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不会填写的,可以在文末领取填写模板和填写说明书。

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操作图解流程

(一般纳税人适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通过三种方法来进行网上报税。一种是登录电子税务局,找到我的代办。另外一种是,在右上角搜索栏搜索“增值税及附加税”,即可进行报税。最后一种是,点击我要办税,然后找到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种申报,找到一般纳税人适用点击进行填报即可。详细的方式和流程如下文!

1、附列资料(一)

接下来就开始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确保自己填写的申报数据无误后,直接点击保存即可。如下图。

2、附列资料(二)

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确认填写数据无误后,点击保存。

3、附列资料(四)

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确认填写数据无误后,点击保存。

4、主表

5、附列资料(五)

6、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7、确认提交数据

三、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步骤图解流程

……

篇幅过长了,今天就暂时到这里,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后电子税务局操作指南,整理有电子版,需要的参考的,可以分享!

【第2篇】增值税的附加税费吗

会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会遇到各种各样需要将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对此,也会相应地产生一个疑问:进项税额转出后,附加税费还能减免吗?

这里,我们所说的“附加税费减免”主要指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所涉及的减免政策,具体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回到我们的问题,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后,附加税费能否享受上述财税〔2016〕12号和财税〔2019〕13号的减免政策?

小编认为,这里其实涉及另外2个问题:

1. 附加税减免政策的适用条件

2. 附加税费的计算依据

1)财税〔2016〕12号的适用条件是: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2)财税〔2019〕13号的适用条件是: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由此可见,上述两项政策的适用条件要么与纳税人的销售额相关,要么与纳税人的性质(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相关,而进行税额转出既不会影响销售额也不影响纳税人的性质,进项税额转出最直接的影响是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从这一点看,进项税额的转出是不会影响纳税人是否享受附加税费减免的。

3)附加税费的计算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

第三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

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

增值税是主税种,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是增值税的附加税费附加税费根据其主税种的税额增减变动而变动。进项税额转出导致实际需要缴纳的增值税增加了,那么,附加税费也应相应增加;是否适用减免政策,应当根据相应政策的适用条件来判断,而非增值税缴纳的多与少

以河北某纳税人的咨询为例:

一个一般纳税人上个月无任何收入,但由于进项税额转出导致缴纳了增值税,请问这部分增值税对应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能否享受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的政策?

解析:

该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而非小规模纳税人,因此不适用财税〔2019〕13号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减免政策;

该纳税人上个月无任何收入,符合财税〔2016〕12号的适用条件“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因此,可以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但不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附录:

《税务口径:进项税转出后附加税费是否减免》

增值税进项税额需要转出的情形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中需要进行进项税转出的项目:

【第3篇】增值税抵扣附加税费

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与附加税费计算

文/段文涛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已缴纳但未抵扣完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我国的增值税税制过去一直实行留抵税额结转下期抵扣制度。此前,先是在个别领域试行了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2023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23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以下简称“财税〔2018〕70号文件”)规定在部分行业实施一次性的期末留抵税额退税,但并没有将留抵退税作为一种常态化、规范化的制度确立下来。

从2023年开始,我国逐步开始建立留抵退税制度。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联合公告”)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全面试行留抵退税制度,不再区分行业,只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规定的条件,都可以申请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及留抵退税概述

根据现行增值税税收政策及计税原理:纳税人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在实务中,增值税征管制度(包括纳税申报表)规定:纳税人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实际抵扣税额。

同是基于增值税的计税原理和征管制度规定:纳税人当期的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免、抵、退应退税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当期合计应抵扣税额。

若当期的销项税额大于当期合计应抵扣税额时,该合计应抵扣税额即为当期实际抵扣税额,因“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实际抵扣税额”,故以当期销项税额减去该实际抵扣税额后,其差额部分即为当期的应纳税额,需要由纳税人缴纳。

若当期的销项税额小于当期合计应抵扣税额时,当期实际抵扣税额则以当期销项税额为限(相等),因“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实际抵扣税额”,故当期应纳税额为零;再以当期合计应抵扣税额减去当期实际抵扣税额,其余额(尚未抵扣完毕的差额部分)即为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即下期“上期留抵税额”),继而结转至下期在计算“合计应抵扣税额”时继续抵扣。如此逐期延续,直至某一纳税期的当期销项税额大于当期合计应抵扣税额时为止。

以上就是增值税留抵税额(“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借方发生额)产生的原因以及计算过程。

时至2023年3月,为了鼓励企业扩大再生产,同时基于退税效率和成本效益的考虑,39号联合公告规定,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纳税人,自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当期与2023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同时还规定,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又产生新的留抵,应重新按照退税资格条件进行判断(“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这一条件中'连续六个月'不可重复计算),再次满足退税条件的,可以继续申请退还留抵税额。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并在申报表和会计核算中予以反映。

附加税费计算依据允许扣除留抵退税

依照现行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还需以缴纳的增值税额为计税(征)依据,依7%(5%、1%)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依3%和2%的标准分别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对在市区的纳税人而言,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合计为已缴增值税税额12%的比例。

此前,为配合财税〔2018〕70号文件所定“部分行业实施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政策的实施,财政部、税务总局曾发布了《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以下简称“财税〔2018〕80号文件”),明确“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鉴于财税〔2018〕80号文件并未限定只适用某一时期或某个行业,因此,该项政策适用于所有“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从而,本次39号联合公告发布的深化增值税改革税收政策涉及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也适用财税〔2018〕80号文件的规定,即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而且,从此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征求意见稿)》拟明确规定“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来看,该项政策以后将长期存在。

然,对于财税〔2018〕80号文件“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的规定,有些网友觉得不太好理解,有网友甚至问道:这个文件的意思是不是说,有留抵增值税的,可以在企业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税费”中扣除后再退还?

笔者以为,要正确理解财税〔2018〕80号文件的意思,需结合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与当期应纳增值税的关系,以及增值税应纳税额与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这几者之间的关系是怎么的。

退还留抵税额对缴纳附加税费的影响

如前所述,纳税人如果不申请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则可继续抵扣以后纳税期(比如往后5个月)产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直到某一纳税期的销项税额大于当期合计应抵扣税额时,才需以差额部分(即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为计税(征)依据计算缴纳

而如果此时申请退还了留抵税额,就意味着后期可继续抵扣的留抵税额清零或减少,当后期(比如此后第2个月)产生的销项税额大于合计应抵扣税额,其差额部分除了成为增值税应纳税额需要缴纳外,还需据此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这相当于将已申请退还的这部分留抵税额融入后期的应纳税额,成了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

这部分应纳税额(退还的留抵税额)对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也就一度被称为是因取得增值税留抵税额的退税所支付的“退税费用”。

例1:某市闻涛贸易有限公司2023年10月产生增值税销项税额150万元,当期取得进项税额20万元,9月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为110万元(因不符合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条件不考虑退税问题),其10月份的上期留抵税额相应同为110万元,10月份应抵扣税额合计为130万元(当期进项税额20万元 + 上期留抵税额110万元)。

因当期的销项税额(150万元)大于当期合计应抵扣税额(130万元),故当期实际抵扣税额即为130万元。该公司在11月份应申报缴纳10月份增值税20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150万元-当期实际抵扣税额130万元=20万元。

同时,因该公司缴纳了10月份增值税20万元,当期还应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4万元、教育费附加0.6万元、地方教育附加0.4万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20万元×7%=1.4万元

教育费附加:20万元×3%=0.6万元

地方教育附加:20万元×2%=0.4万元

以上合计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2.4万元。

例2:某市闻涛建筑有限公司2023年10月产生增值税销项税额150万元,当期取得进项税额20万元,9月份期末留抵税额110万元。其2023年3月期末留抵税额10万元,4月至9月的进项构成比例为100%,增量留抵税额为100万元(9月期末留抵税额110万元-基准期3月期末留抵税额10万元),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110-10)×100%×60%=60万元,因符合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政策,已在10月取得申请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60万元。

此时,其10月份的上期留抵税额变为50万元(9月期末留抵税额110万元-已退还增量留抵税额60万元),10月份应抵扣税额合计为70万元(当期进项税额20万元 + 上期留抵税额50万元)。

因当期的销项税额(150万元)大于当期合计应抵扣税额(70万元),故当期实际抵扣税额即为70万元。该公司在11月份应申报缴纳10月份增值税80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150万元-当期实际抵扣税额70万元=80万元。

同时,因该公司缴纳了10月份增值税80万元,假设没有相关配套政策,则还应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5.6万元、教育费附加2.4万元、地方教育附加1.6万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80万元×7%=5.6万元

教育费附加:80万元×3%=2.4万元

地方教育附加:80万元×2%=1.6万元

以上合计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9.6万元。

附加税费计算依据中扣除退税的效应

针对上述情况,为保证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有效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早在2023年7月份就出台了相关配套政策,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怎么理解“允许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这句话的意思呢?现以与例2增值税数据相同的例3来释义。

例3:某市闻涛建筑有限公司2023年10月产生增值税销项税额150万元,当期取得进项税额20万元,9月期末留抵税额110万元。其2023年3月期末留抵税额10万元,4月至9月的进项构成比例为100%,增量留抵税额为100万元(9月期末留抵税额110万元-基准期3月期末留抵税额10万元),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110-10)×100%×60%=60万元,因符合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政策,已在10月取得申请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60万元。

此时,其10月份的上期留抵税额变为50万元(9月期末留抵税额110万元-已退还增量留抵税额60万元),10月份应抵扣税额合计为70万元(当期进项税额20万元 + 上期留抵税额50万元)。

因当期的销项税额(150万元)大于当期合计应抵扣税额(70万元),故当期实际抵扣税额即为70万元。该公司在11月份应申报缴纳10月份增值税80万元:

同时,由于该公司缴纳了10月份的增值税80万元,按一般情形就还应以此为计税(征)依据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而根据“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的政策规定,允许该公司将退还的增值税留抵税额60万元从当期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80万元)中扣除,该公司则只需以20万元(80-60)为计税(征)依据申报缴纳10月份的城市维护建设税1.4万元、教育费附加0.6万元、地方教育附加0.4万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80-60)万元×7%=1.4万元

教育费附加:(80-60)万元×3%=0.6万元

地方教育附加:(80-60)×2%=0.4万元

以上合计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2.4万元。

从例1、例2和例3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缴纳金额可见:

1. 例1中的纳税人不涉及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在11月份应缴10月份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2.4万元。

2. 如果没有相关配套政策,例2中的纳税人在10月份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60万元以后,在11月份要缴纳10月份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9.6万元,与例1中的未申请退还留抵税额的纳税人相比,要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7.2万元(9.6-2.4),相当于额外支出了退还的60万元留抵税额12%的款项。

3. 而根据相关配套政策,例3中的纳税人在11月份仍只需缴纳10月份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2.4万元,与例1中的未申请退还留抵税额的纳税人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2.4万元持平。

综上,财税〔2018〕80号文件关于“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的规定,与“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政策规定配套使用,企业既取得了增值税留抵退税,又没有增加额外负担,堪称完美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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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增值税附加税费比例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2、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3、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4、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5、自2023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6、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第5篇】增值税附加税费税率是多少

增值税附加税怎么算?

对于应缴增值税及附加的计算, 一般而言,是将本月的销售商品或者劳务而产生的销项税额总额,减去购进商品或者劳务的进项税额总额,就是你应该缴纳的增值税纳税额

1)销项税额 — 进行税额 = 应缴纳增值税额

2)应缴纳增值税额 x 0.07(城建税)

应缴纳增值税额 x 0.03(教育附加费)

应缴纳增值税额 x 0.02(地方教育附加费)

应缴纳增值税额 x 0.01(河道管理费)

以上的附加费的费率是上海市的规定比率,其他省市可能会有所不同,但是原理是一样的。

增值税、附加税是怎么一回事?怎么计算?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增值税计算公式=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留抵税额-进项税额转出)

附增值税附加税是附加税的一种,对应于增值税的,按照增值税税额的一定比例征收的税。其纳税义务人与独立税相同,但是税率另有规定,是以增值税的存在和征收为前提和依据的。通常包括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

附加税计算公式=当期缴纳的(营业税额+增值税+消费税)*城建税税率*教育费附加税率*地方教育费税率

城建税:市区:7%、县城和城镇:5%、其他地区:1%;

教育费附加:3%,税法规定惟一税率;

地方教育费附加:2%,税法规定惟一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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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增值税附加税费申报表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纳税人、缴费人申报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1〕14号),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明确自2023年8月1日起,全面推行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工作

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的含义是什么?一起来了解一下↓

纳税人申报增值税、消费税时,应一并申报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附加税费。

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是指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启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第7篇】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怎么申报

一、登录方式

1.增值税按月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于月度终了、按季申报的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期间如遇3天以上法定节假日会顺延)办理申报缴税业务。

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电子税务局

方式一: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门户网站登录。

方式二: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电子税务局网址登录。

https://etax.shanxi.chinatax.gov.cn/login

2.点击右上角“登录”按钮,以“企业登录”的方式输入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密码、手机号码以及验证码后,登录进入电子税务局。

二、进入路径

首页→〖用户登录〗→〖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

三、操作步骤

1.在首页屏幕下方查看“我的待办”,电子税务局会提示您当前未申报的税种及申报截止日期。点击待办区的“申报”按钮或“税费申报及缴纳”模块办理申报缴税业务。

2.点击“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一)报表填写

1.纳税人可自由选择是否使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引导申报》表,点击此表确认带出开票数据后,系统将自动完成申报表的预填写。

2.也可直接点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自行填写报表数据。

3.核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无误后,点击左上方的“保存”按钮。

4.根据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可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一)(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

5.如当前申报期存在减税或免税业务的,需同时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6.至2023年8月起,增值税和附加税费进行整合,纳税人一并申报主附税。

纳税人可通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二)(附加税费情况表)》填写申报附加税费信息。也可通过主表25、26、27行下钻链接至该附表。

7.如果当前所属期不存在经营业务,可点击“一键零申报”按钮进行零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二)进行申报

1.点击左侧“报表申报”按钮

2.系统会显示出已填写完成,但尚未申报的报表,点击“申报”按钮。

3.系统弹出如下确认信息对话框,点击“确定”

4.点击“刷新”按钮,当“申报状态”显示为“申报成功”,则表明您填写的申报表已传入税务局核心征管系统。完成了本期增值税申报。

(三)申报作废

报表申报错误的,可通过“申报作废”功能作废申报表后重新申报。

(四)税费缴纳

1.对于产生应纳税额的,点击左侧的“税费缴纳”按钮进行缴款。

2.缴款方式可选择三方协议缴税或二维码缴税。

【第8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如何计算

在小伙伴们的平常工作中,都会用到这些公式,赶紧收藏起来!

一、各种税的计算方式

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2、进口货物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3、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消费税

1、一般情况: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2、从量计征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关税

1、从价计征

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适用税率

2、从量计征

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关税单位税额

3、复合计征

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关税单位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月预缴额=月应纳税所得额×25%

月应纳税所得额=上年应纳税所得额×1/12

其他税收

1、城镇土地使用税

年应纳税额=计税土地面积(平方米)×使用税率

2、房产税

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或年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3、资源税

年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4、土地增值税

增值税=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扣除项目

应纳税额=∑(每级距的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

5、契税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增值税计算方法

1、直接计税法

应纳增值税额:=增值额×增值税税率

增值额=工资+利息+租金+利润+其他增值项目-货物销售额的全值-法定扣除项目购入货物金额

2、 间接计税法

扣除税额=扣除项目的扣除金额×扣除税率

(1)购进扣税法

扣除税额=本期购入扣除项目金额×扣除税率+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税额

(2)实耗扣税法

扣除税额=本期实际耗用扣除项目金额×扣除税率+已由受托方代收代交的税额

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

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1、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2、 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销售额=含税收入(1+增值税征收率)

进口货物应纳增值税额

进口货物应纳增值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免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三、消费税额

1、 从价定率的计算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消费税额=销售额×税率

(1)、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2)、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率)

(3)、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率)

(4)、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应纳消费税税额

(5)、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2、 从量定额的计算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消费税额=销售数量×单位数额

四、企业所得税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税收调整项目金额

利润总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

1、 工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公式

工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税收调整项目金额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产品销售利润+其他业务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产品销售利润=产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费用-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其他业务利润=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成本-其他销售税金及附加

本期完工产品成本=期初在产品自制半成品成本余额+本期产品成本会计-期末在产品自制半成品成本余额

本期产品成本会计=材料+工资+制造费用

2、 商品流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税收调整项目金额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汇兑损失

主营业务利润=商品销售利润+代购代销收入

商品销售利润=商品销售净额-商品销售成本-经营费用-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商品销售净额=商品销售收入-销售折扣与折让

3、 饮服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税收调整项目金额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经营利润+附营业务收入-附营业务成本

经营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费用-税金及附加

营业成本=期初库存材料、半成品产成(商)品盘存余额+本期购进材料、商品金额金额-期末库存材料、半成品、产成(商)品盘存余额

五、土地增值税额

1、 一般计算方法

应纳税总额=∑各级距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

某级距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

土地增值率=土地增值额×100%/扣除项目金额

土地增值额=转让房地产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2、 简便计税方法

(1)、土地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金额50%的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30%

(2)、土地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0.05

(3)、土地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0.15

(4)、土地增值额超过项目金额200%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0.35

六、城市建设维护税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额=(产品销售收入额+营业收入额+其他经营收入额)×地区适用税率

应补交税额=实际营业收入额×地区适用税率-已纳税额

应退税额=已交税额-核实后的应纳税额

七、资源税额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八、车船税

1、 乘人车、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畜力车、人力车、自行车等车辆的年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车辆拥有量×适用的年税额

2、 载货车年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载货汽车净吨位×适用的年税额

3、 客货两用的车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载人部分年应纳税额+载货部分年应纳税额

载人部分年应纳税额=载人车适用年税额×50%

载货部分年应纳税额=载货部分的净吨位数×适用的年税额

4、 机动船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机动船年应纳税额=机动船的净吨位×适用的年税额

5、 非机动船应纳税额=非机动船的载重吨位×适用的年税额

6、 新购买的车辆按购期年内的余月数比例征收车船税,其计算公式为:

新购买车船应纳车船税额=各种车船的吨位(或辆数)×购进起始月至征期终了的余月数/征期月数

补交本期漏报漏缴税额=漏报漏缴车船税的数量(或净吨位、载重吨位)×适用税额/按规定缴库的次数

补交本期少交的税款=[应缴车船税的数量(或净吨位、载重吨位)×适用税额/按规定缴库的次数]-已缴税款

退还误交的税款=已缴的误交税款

退还应计算错误而多交的税款=已入库的税款-重新核实后的应纳税额

房产税额 年应纳房产税税额=房产评估值×税率

月应纳房产税税额=年应纳房产税额/12

季应纳房产税税额=年应纳房产税额/4

九、土地使用税额

年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使用土地的平方米总数×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

月或季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年应纳土地使用税额/12(或)4

十、印花税额

1、 购销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购销金额×3/10000

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收取的费用×5/10000

3、 加工承揽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加工及承揽收入×5/10000

4、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承包金额×3/10000

5、 财产租赁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租赁金额×1/1000

6、 仓储保管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仓储保管费用×1/1000

7、 借款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借款金额×0.5/10000

8、 财产保险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保险费收入×1/1000

9、 产权转移书据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书据所载金额×5/10000

10、 技术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合同所载金额×3/10000

11、 货物运输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运输费用×5/10000

12、 营业账簿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1)记载资金账簿应纳印花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固定资产原值年初数-上年已计算缴纳印花税固定资产原值)+(自有流动资金年初数-上年已计算缴纳印花税自有流动资金总额)]×5/10000

(2)其他账簿应纳税额的计算。其公式为:

应纳税额=证照件数×5

十一、关税

1、 进口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其公式为:

应纳关税税额=完税价格×进口税率

完税价格=离岸价格+运输费、保险费等

=国内批发价/(1+进口税率+费用和利润率(20%))

2、 出口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其公式为:

出口关税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出口税率

完税价格=离岸价格/(1+出口税率)

来源:中国税务杂志社、会计帮官微、武汉国税,中华会计网校初级会计职称独家整理发布。

增值税的附加税费(8个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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