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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税费优惠办理登记表(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2-16 15:35:03 查看人数:80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土地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土地增值税税费优惠办理登记表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土地增值税税费优惠办理登记表

【第1篇】土地增值税税费优惠办理登记表

【事项描述】

符合土地增值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如需享受税收优惠,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土地增值税优惠备案。

【报送资料】

1.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1011701,政策依据:财税〔2008〕137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房地产转让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11011707,政策依据:财税〔2013〕101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3)房地产转让合同(协议)复印件。

(4)扣除项目金额证明材料(如评估报告,发票等)。

(5)政府部门将有关旧房转为改造安置住房的证明材料。

3.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1011709,政策依据:财税〔2015〕139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3)房地产转让合同(协议)复印件。

(4)扣除项目金额证明材料(如评估报告,发票等)。

(5)政府部门将有关旧房转为公共租赁住房的证明材料。

4.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1052401、11052501、11059901、11059902、11083901、11083902、11083903,政策依据:财税〔2013〕53号、财税〔2011〕116号、财税〔2013〕3号、财税〔2011〕13号、财税〔2001〕10号、财税〔2003〕212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相关房产、国有土地权证、价值证明等书面材料。

(3)改组重制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5.亚运会组委会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1102902,政策依据:财税〔2009〕94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相关房产、国有土地权证、价值证明等书面材料。

(3)房地产转让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6.被撤销金融机构清偿债务免征土地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1129901,政策依据:财税〔2003〕141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3)财产处置协议复印件。

(4)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证明材料。

7.合作建房自用的土地增值税减免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1129903,政策依据:财税字〔1995〕48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3)合作建房合同(协议)复印件。

【办理渠道】〔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3.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5.《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9号)

6.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优惠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改制上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53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6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中信集团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土地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转让cdma网及其用户资产企业合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资产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2号)

7.《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16届亚洲运动会等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4号)

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43号)

【收费标准】

无收费

【第2篇】土地增值税扣除税金

编者按:“预提费用”一般而言常见于企业所得税领域。日前,一项《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意见书》引发关注,其中税务机关认定企业的预提费用未实际发生,不允许计入扣除项目金额,调增了企业的土地增值税。本文即从此出发,从税法原理角度讨论土地增值税领域“预提费用”的扣除问题,以期更好地保护纳税人权利。

一、实案引入:预提费用不允许扣除,土增税清算补缴超十亿

(一)未实际发生的预提费用,不允许计入扣除项目金额

近日,一则《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意见书》引人关注。北京市某税务局某税务所对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报送的项目资料予以清算审核,因无法与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联系,在其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告送达。《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意见书》写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大厦项目拆迁成本”中,有“未实际发生的计提费用620,893,801.85元”。该约六亿二千万元的费用,不允许计入扣除项目金额。由于该《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意见书》记载的内容较少,因此难以判断该费用的性质、发生原因。

此外,《意见书》认定,“该项目清算应缴税款1,084,055,335.41元”。但房地产开发企业前期预缴的土地增值税仅78,000,647.00元,还需补缴1,006,054,688.41元。需补缴的税款超过了十亿元。

(二)补缴数额巨大,公告送达暗藏偷税风险

该《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意见书》记载的内容并不多。之所以引起关注,是由于该企业被认定不允许计入扣除项目的预提费用、该企业最终在清算时需要补缴的税款金额均系天文数字。其清算时补缴税款数额巨大,原因较多,例如其可能系竣工后整体销售、转让,或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的项目,但由于超过六亿二千万元的预提费用未能扣除,导致其土地增值额剧增;同时,由于扣除项目金额和土地增值额属“此消彼长”的关系,其土地增值税的税率可能会相应提高,从而使得企业承担的土增税剧增。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本案系税务机关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意见书》。由于该《意见书》规定企业接收意见书后,须在3日内报送相关意见和资料,因此企业可能采取拒不接收、迫使税务机关采用公告送达之方式。这样做虽然变相延长了企业接收《意见书》的时间,但如果超过公示期3个月以及税务机关限定的3日期限,则可能会构成“经通知申报拒不申报”之偷税行为,不但按日计征滞纳金,还可能面临罚款。

(三)争议小结:土地增值税领域预提费用能否扣除?

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必然具有大量的“预提费用”,按照会计准则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将未来可能发生的支出在当期预先列支,只是尚未实际予以支出,未取得合规的发票等税收凭证,导致在税务上存在争议。同时,土地增值税领域对于预提费用问题的规定过少,相关规则稍显模糊,口径卡的过严,不利于对纳税人权益保护。基于此,本文首先从会计、税法关于预提费用计提的一般原理出发,讨论在土地增值税领域的相关风险与对策。

二、预提费用在税务处理中的计提原理分析

(一)预提费用的性质及其会计、税务处理

预提费用在目前的会计准则中已被删去,但预提的现象长期存在。所谓“预提费用”,指的是企业依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将权利义务已经发生,只是尚未实际支付的费用在当期计提。自法律的视角来看,这种做法无疑是合理的,因为虽然交易双方并未实际履约,价款尚未支付,但基于交易双方订立的合同,已然在双方之间确立了一个“债权——债务”关系。因此,所谓预提费用,本质上是在会计上对企业的一项债务予以确认,计入企业当期的负债。随着2006年会计准则取消“预提费用”科目以后,相关费用按照其性质,计入“应付利息”和“其他应付款”科目进行核算。

不过,会计制度上预提性质的费用,比如应付利息等,可以在当期计提,并不意味着税法领域也能如此。目前来看,只有企业所得税领域与会计制度靠的较近,允许一部分预提性质的费用可以税前扣除。而在土地增值税领域,则一概不许扣除。

显然,由于房地产企业项目大、负债高,其账面多有大量应付账款。如果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尚未实际支付并取得发票等凭证,部分预提费用其在企业所得税上可以扣除,但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不能扣除,对企业而言,加重了其负担。

(二)纳税人“合理计提、必然发生”的支出应当允许扣除

企业所得税与土地增值税有相似之处,即都需要扣除相应的成本。《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6条规定了四项与土地取得、开发有关的扣除项目。

由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承认了“权责发生制”。按照“权责发生制”的视角来看,预提性质的费用也算是一项在当期实际发生的支出。不过,对于税法而言,需要兼顾税务监管的效率问题。因此,目前税法一般不允许预提费用在税前扣除,除非税法另有规定,比如:企业年末预提的职工薪酬费用、银行借款利息费用可以全额扣除;等等。

这些可以予以预提的项目,其特点主要在于相关的费用明确、固定,义务和责任清晰,如无意外必然会发生。例如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32条的规定中,明确如下情形可以预提:(1)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资料证明业务真实,可以预提合同总金额的10%;(2)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的公共配套设施,可以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3)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

这些“合理计提、必然发生”的支出对于纳税人而言,不过是金钱支付的时间有所差异罢了,并不影响纳税人整体的资产负债状况,对于税务机关的监管而言,也不会带来过重的负担。

在土地增值税领域,由于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义务发生时,企业并不一定完全结清其所有款项,可能尚有负债、应付账款没有结清,未取得相应的票据。但目前,尚不允许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对预提费用进行扣除,也没有清算完成后允许追补扣除的制度,对企业而言负担过重。但是比照企业所得税来看,即使允许扣除,并没有技术上、监管上的困难。

当然,基于税收监管的考虑,为了维护国家税收收入不受损失,纳税人在扣除时,不但要提供佐证业务真实性的资料,还要提供合规、合法的税收扣除凭证。但特定情形下如果一项预提性质的费用满足“合理计提、必然发生”,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没有实际支出或取得发票,允许企业扣除部分,尽可能维护纳税人的合理权益。

(三)预提费用并非必然发生的,不宜扣除

不过,预提性质的费用存在不确定性。对于税金、利息支出、租金支出等项目,其最终实际支付的数额可以确定;但是有些费用虽然预提,但是否支出、支出多少并不确定,例如企业销售商品计提的售后服务费。

基于税收监管、国库利益的考虑,如果一项预提性质的费用将来未必会发生,则不宜税前扣除。因其是否最终实现并不确定,以避免企业可能利用预提费用虚增成本偷逃税款,或者长期占用国家税款,给财政收入带来负面影响。

(四)小结

本文认为,在土地增值税领域,对于企业预提性质的费用中,有足够资料佐证与经营相关、业务真实、支付的款项确定的部分,虽然可能未实际支付并取得发票,亦应当予以扣除。只有在预提的费用将来是否实现存在不确定性时,以实际发生之时扣除为宜。

三、法理分析:预提费用的土地增值税处理

(一)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完全依凭形式上的发票、凭证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1款规定,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根据该规定,在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清算时,计算扣除项目完全依据形式上的税收凭证,否则不能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审核扣除项目是否符合下列要求:(一)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扣除。(二)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的。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

因此,按照目前的规定,包括预提费用在内,只要未取得相应的发票、凭证,均不得在清算时列入扣除项目。其规定的口径之窄,实际上比“收付实现制”还要严苛。

(二)现有规定下,土地增值税清算扣除项目口径过窄

房地产开发项目具有时间长、跨度大、流水高的特点。因此,在房地产企业开发时,必然存在大量的预提性质的费用,例如租金、利息等。在拆迁补偿的情况下,账面可能存在巨额的应付款项尚未支付给被征收人。但是,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清算时间节点是固定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只要发生了满足清算条件的情形,就有义务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此时,企业尚未实际支付、未取得发票的预提费用,就无法列入扣除项目予以扣除。

按照国税发[2009]91号文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在审查扣除项目时,既要关注支出是否是真实发生的,又要关注是否取得了合规合法的凭证。且各项成本和费用应当准确地在各扣除项目中分别归集,不得混淆。

(三)扣除项目口径过窄,不利于纳税人权益保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计算土地增值额的扣除项目有四项,即(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也未明确规定严格依据相关凭证才能予以扣除。且前文已述,如果属于企业合理计提、必然支出的费用,那么其已经固定化,只是实现的时间不同。因此,本文认为,随着土地增值税的进一步发展、更改,应当比照企业所得税,认定部分预提费用可以扣除。例如:

(1)支付给银行、金融机构的利息;

(2)出包工程虽然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但是资料证明业务真实;

(3)与政府协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的公共配套设施;

(4)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

四、预提费用土地增值税清算风险及防范

(一)预提费用土地增值税清算风险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依据会计准则预提费用,但可能引起税务上的风险。过去,实务多聚焦于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扣除问题,但目前来看,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方面,也存在相应的风险:

1、预提费用未及时实现,清算时不得列入扣除项目;

2、预提费用在清算时实现,但是没有取得合规的发票等凭证,不能列入扣除项目;

3、预提费用的发生跨度长,导致企业未能妥善保管相关合同等资料,清算时无法证明支出的真实性;

4、取得的发票、凭证不合规,与合同、货物、支付款项等材料未能一一对应。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合规建议

1、加强业务资料管理,及时取得相关凭证

由于一项房地产项目开发周期长,有的分期开发,环节众多。尤其存在大量预提费用等。如果企业内部资料管理不完善,票据、凭据管理不善,导致后期清算阶段发现部分成本、费用的票据遗失或者不合规,将导致成本费用调减。

2、与税务机关加强联系,防范逃税风险

一般而言,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规模大,与主管税务机关的联系紧密。如果出现税务机关无法联系企业,以公告送达的方法送达文书,企业应当把握住送达的期限,及时与税务机关联系,避免构成偷税面临罚款和滞纳金,重则构成逃税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3篇】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预缴

一、预缴土地增值税的政策依据

1.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2.根据细则的规定,对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因此,对纳税人预售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当地税务机关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按规定比例预交,待办理决算后,多退少补;当地税务机关规定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也应在取得收入时先到税务机关登记或备案。(财税字〔1995〕48号)第十四条

3.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财法字〔1995〕006号)

二、预缴土地增值税计算

(一)预征的计征依据

1.一般计税

(1)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

(2)销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3)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2.简易计税

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3.简化计算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金,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

(二)代收费用

对于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如果代收费用是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财税字〔1995〕48号第六条)

(三)预征率

应预缴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征率

“为了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调节作用,各地须对目前的预征率进行调整。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地区的划分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对穗尚未预征或暂缓预征的地区,应切实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开展预征,确保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及时、充分发挥调节作用。”(国税发〔2010〕53号)第二条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盘预售环节取得的收入根据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不同类型房地产(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的房地产等)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的土地增值税,保障性住房不预缴土地增值税。

三、预缴申报

(一)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二)根据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纳税人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纳税手续:

1.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的七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2.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定期进行纳税申报,具体期限由税务机关根据情况确定。

3.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及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增值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房地产、因分次转让而频繁发生纳税义务、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纳税的情况,源土地增值税可按月或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国税函〔2004〕938号)

(四)土地增值税的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目前,多数地区土地增值税预征实行按月申报,但也有部分地区实行按季申报。比如上海就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开发建造的房地产,土地增值税实行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应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五)对未按预征规定期限预缴税款的,应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限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财税〔2006〕21号)

(六)自2023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新增税源或税源变化时,需先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

附件1: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

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申报附表

附件2: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

四、会计处理

预缴土地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五、风险点

1.项目应正确区分业态,由于各业态预征率不同,需向当地税局咨询或通过当地税局网站查询最新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文件,核对预征率适用正确与否,并及时更新;

2.检查账面有无收取的诚意金应转未转预收的情况,核实转为预收的诚意金是否按规定预交土地增值税;

3.合同中包含政府回购保障房等的,土地增值税可申请减免预征,是否按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来源:金穗源

【第4篇】二手房土地增值税

房屋买卖也是属于商品交易行为中的一种,所以买房子也是需要交纳税费的。不过由于每个购房者的情况不同,选择的房屋也不同,因此税费的缴纳情况也是有所差异的。上期我们说到了关于新房需要缴纳的一些税费,那今天质量之声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关于购买二手房需要缴纳的税费。

1、契税

契税是在土地、房屋权属发生转移时,向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因此,契税应由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缴纳,且税率等政策对商品房、二手房“一视同仁”。

普通住宅1.5%,商业或公寓为4%;住宅类房屋标准按房款总价的3%或1.5%或1%交纳,不过具体比例还需要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调整已经房屋具体情况与购房者是否是首次购房等因素来确定。

2、营业税

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一般来说为总房款的5.55%(一般买方承担,如果是卖方唯一一套房子,且居住五年以上没有此税)。

3、个人所得税

一般住房由取房款的百分之一。非住宅类收取百分之一点五。由法院拍卖的房子是收取房款的百分之三。

4、印花税:由买卖双方共同支付,各支付房款的百分之零点零五。

5、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由登记处代征。一般房子房产证满两年免征,未满两年征收百分之五。酒店,办公楼,商铺征收百分之十。法拍房末满两年也免征。

6、登记费。一般住宅登记费80元,商铺,非住宅登记费550元。

7、房地产交易手续费。费用不多,由买卖双方共同支付。

以上就是购买二手房需要缴纳的一些税费,二手房的即买即住的优势以及如今快节奏的生活环境,使得不少家庭倾向于购买二手房,但购买二手房需要注意的事项相比新房可能会更“麻烦”一些,因此,大家在购房前一定要充分了解关于二手房。关注质量之声,带你了解更多的购房小知识!

(来源:综合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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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土地增值税范围

资产划转涉不动产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资产划转是企业并购重组的一种常用方式。对涉及不动产的资产划转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存在较大的争议。笔者结合税收政策和实际案例,进行梳理分析,以期对纳税人有所帮助。

一、资产划转的定义

资产(股权)划转,是指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

二、资产重组国家层面土增税政策

2023年6月16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布《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1号),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公告主要条款如下:

1、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本公告所称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2、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3、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4、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5、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公告》延续了财税〔2018〕57号(已失效)规定的四种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即:除房地产外,企业整体改制、合并、分立或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情形下,对房地产(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转移、变更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由以上文件可以看出,上述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方式通篇未提及资产划转。

三、地方资产划转土增税政策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9号)(现行有效)关于无偿划转房地产有关规定:

(一)同一投资主体划转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无偿划转(调拨)房地产,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是指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

(二)行政性调整划转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按照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相关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之间无偿划转房地产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实际案例

1、深圳市人才安居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深圳远洋新干线项目项下600套房屋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务、人员一并划转给其全资子公司——深圳市人才君鼎泰管理有限公司,人才安居集团申请按照“单位、个人改制重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该项申请得到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龙岗区税务局的认可,并出具编号为《深龙税不征[90000018]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2、深圳市盐田港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现代物流中心项目无偿划转给其全资子公司——深圳市盐港现代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盐田港集团申请按照“单位、个人改制重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该项申请得到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盐田区税务局的认可,并出具编号为《深盐税优惠[2020]90000094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60号):重组分立过程中,原中国建设银行无偿划转给建银投资的货物、不动产,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五、分析

从国家层面政策,虽然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方式通篇未提及资产划转,但是个别地方政府文件明确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且且在实务中,地方税务局对资产无偿划转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予以认可。笔者分析可能有以下原因:

1、不属于征税范围: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有偿转让房地产,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应税范围,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不属于应税范围。但是介于有偿转让和继承、赠与之间的各种房地产权属转移行为,包括非继承、赠与的无偿转让(如无偿转让第三人),以及非转让的房地产权属转移行为(如资产划转),应当归入应税范围抑或不征税范围,则存在很大的争议。实践中,将无偿划转列入应税范围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相悖,存在很大障碍,因此部分税务机关认为资产无偿划转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应税范围。

2、资产划转是企业合并分立行为中资产转移的一种具体形式:

在和企业合并分立中,必然伴随着资产的转移,资产划转又是资产转移的一种方式。因此资产划转归为合并分立范畴内,从而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1号中第2条、第三条的规定,即“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六、结论

综合国家对资产划转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政策不明确、个别地方政府有明确的不征收土增税政策、实务中有税务机关对资产划转不征收土增税的认可,故资产划转不征收增值税具备大概率可能性,为维护企业利益,建议拟采用资产划转的企业提前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取得意见后再行实施资产划转。

来源:德居正财税咨询

无偿划转资产之土地增值税分析

最早看到“划转”相关税收规定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9号)文件,该文件第二条“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规定:

“(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随后,企业所得税关于“划转”的后续文件财税[2014]109号、总局2023年40公告陆续出台,有了以上企业所得税的影响,我得出结论:

资产划出方要么做“长期股权投资”处理,要么冲减“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处理;接受资产方要么增加“实收资本”,要么增加“资本公积”。

提示:以上的操作路程很漫长的:工商执照是否变更?实收资本不够冲减怎么办?资本公积冲减是否涉及企业所得税?

什么是划转

1、无偿划转的主体

现有国家政策规定的无偿划转资产的主体是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再投资设立的—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统称国有—人公司)。《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09]25号]第二条对无偿划转的主体进行了界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再投资没立的—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统称国有—人公司),可以作为划入方(划出方)。”由此可以看出,无偿划转一般在纯国有产权单位之间进行。

2、无偿划转的客体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实物资产等无偿划转参照本办法执行”以上两条政策规定对无偿划转的客体进行了界定:即无偿划转一般指划转国有产权,但也可以划转实物资产。

划转对土地增值税的影响

由于划转财税处理有“长期股权投资”的影子,我在思考土地增值税的时候,一直围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在转圈圈:

企业间资产划转如涉及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划入方按接受投资处理的,属于投资入股方式之一,应当免征土地增值税(双方均为非房地产企业),但心里一直不踏实。突然之间,看到如下“老”文件: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指出,细则所称的“赠与”是指如下两种情况。一是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二是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豁然开朗:居民企业之间无偿划转资产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来源:金穗源

编辑:沐林财讯

【第6篇】储藏室的土地增值税税率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中,符合房产税纳税义务人规定的是(d)。

a.房屋产权出典的由出典人纳税(承典人)

b.房屋产权未确定的暂不缴纳房产税(实际使用人)

c.房屋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不需要缴纳房产税(经营管理单位)

d.产权所有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2.下列房屋及建筑物中,属于房产税征税范围的是(c)。

a.农村的小超市

b.建在室外的露天游泳池

c.个人在市区拥有的商铺

d.房地产开发企业尚未使用或出租而待售的商品房

3.某企业拥有一栋原值2000万元的办公楼,2023年1月1日将办公楼的1/3出租,每月取得不含增值税租金20万元,其余部分自用。已知该企业所在地省人民政府规定计算房产余值的减除比例为30%,该企业2023年应纳房产税(b)万元。

a.16.8

b.40=20×12×12%+2000×2/3×(1-30%)×1.2%

c.45.6

d.86.4

4.某公司拥有一处原值3000万元的高档会所,2023年4月对其进行改建,更换楼内电梯,将原值50万元的电梯更换为100万元的新电梯,拆除100万元的照明设施,再支出150万元安装智能照明,支出200万元在后院新建一露天泳池,会所于2023年8月底改建完毕并对外营业。当地省政府规定计算房产余值的扣除比例为30%,2023年该公司就此会所应缴纳房产税(b)万元。

a.25.2=3000×(1-30%)×1.2%×4/12+(3000-50+100-100+150)×(1-30%)×1.2%×8/12

b.25.48=3000×(1-30%)×1.2%×8/12+(3000+100-50+150-100)×(1-30%)×1.2%×4/12

c.28.98

d.26.04

【答案】b

【解析】露天泳池不属于房产税的征税对象;对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2023年该公司就此会所应缴纳房产税=3000×(1-30%)×1.2%×8/12+(3000+100-50+150-100)×(1-30%)×1.2%×4/12=25.48(万元)。

5.某企业2023年购置一宗面积4000平方米的土地委托建造厂房,支付土地使用权价款1500万元,厂房建筑面积1800平方米,固定资产科目账面记录房产造价2500万元(不含地价),2023年12月办理验收手续,当地省政府规定计算房产余值的减除比例为20%,则该企业2023年应缴纳房产税(a)万元。

a.24=2500×(1-20%)×1.2%

b.30.48

c.36.96=(2500+1350)×(1-20%)×1.2%

d.38.4

【答案】c

【解析】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括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照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该企业宗地容积率=1800÷4000=0.45<0.5,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1500÷4000×1800×2=1350(万元),该企业2023年应缴纳的房产税=(2500+1350)×(1-20%)×1.2%=36.96(万元)。

6.2023年年初,李某有两套住房,其中一套原值为150万元的住房用于自己居住,另一套原值为100万元的住房,于当年4月20日按照市场价格出租交付给李某,租期一年,每月租金4000元。已知当地省政府规定计算房产余值的减除比例为30%,则李某当年应缴纳房产税(b)元。

a.0

b.1280=4000×4%×8

c.1920

d.5760

【答案】b

【解析】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对个人按照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李某当年应缴纳房产税=4000×4%×8=1280(元)。

7.2023年年初甲企业拥有一处独立的地下建筑物,该地下建筑物系商业用途房产,原价120万元。已知:该企业所在省人民政府规定房产税按照房产原值减除30%后的余额计算缴纳,该企业所在省确定商业用途地下建筑以原价的75%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则2023年该企业的地下建筑物应缴纳房产税(b)元。

a.10800

b.7560=120×75%×(1-30%)×1.2%×10000

c.1080

d.14400

8.发生下列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契税的是(d)。

a.张先生购买古朴小屋用于拆料

b.某企业将房屋赠与养老院

c.李先生将自有房产投资于本人独资经营企业

d.韩先生将房屋用于抵偿债务

【答案】a

【解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注意契税的纳税人是买方而不是卖方。此题中,选项bd:由养老院和接受抵债房屋的一方缴纳契税,而非由赠与方企业、韩先生缴纳契税;选项c:以自有房产作股投入本人独资经营的企业,不需要缴纳契税。

9.周某向谢某借款80万元,后因谢某急需资金,周某以一套价值90万元的房产抵偿所欠谢某债务,谢某取得该房产产权的同时支付周某差价款10万元。已知契税的税率为3%。根据契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此次房屋交易缴纳契税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上述金额均不含增值税)

a.周某应缴纳契税3万元

b.周某应缴纳契税2.4万元

c.谢某应缴纳契税2.7万元

d.谢某应缴纳契税0.3万元

【答案】c

【解析】契税由房屋权属承受人谢某缴纳,应缴纳契税=90×3%=2.7(万元)。

10.由于工作调动,张某将价值100万元的房屋与李某价值95万元的房屋进行交换,差价部分由李某以现金补偿。已知契税适用税率为3%,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上述金额均不含增值税)

a.李某应缴纳契税0.15万元

b.张某应缴纳契税0.15万元

c.李某应缴纳契税3万元

d.张某应缴纳契税2.85万元

【答案】a

【解析】房屋互换,以所互换房屋的价格差额为计税依据。由多支付货币等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李某应缴纳的契税税额=(100-95)×3%=0.15(万元)。

11.关于契税的计税依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a.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计税依据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

b.土地使用权互换的,以互换出去的土地使用权的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c.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确定的当期应支付价款为计税依据

d.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受让方应依法补缴契税,计税依据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成交价格

【答案】a

【解析】选项b: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其计税依据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选项c: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以合同规定的总价款作为计税依据;选项d: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受让方应依法补缴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

12.吴某2023年6月初购买一幢120平方米的商品房,支付价款130万元,并以20万元购买单独计价的储藏室,双方约定均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分20年支付,假定2023年支付4万元,根据省政府规定,商品房的契税税率为4%,储藏室的契税税率为3%,吴某2023年应缴纳的契税为(d)万元。(上述金额均不含增值税)

a.4.5

b.6

c.5.5

d.5.8=130×4%+20×3%

【答案】d

【解析】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因此吴某2023年应缴纳契税=130×4%+20×3%=5.8(万元)。

13.下列房产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的是(d)。

a.尚在抵押期间的底商

b.房地产的继承

c.代建完成的厂房

d.企业之间相互交换的办公楼

【答案】d

【解析】选项a:对房地产的抵押,在抵押期间不征收土地增值税;选项b:房地产的继承,不征收土地增值税;选项c:房地产的代建房行为,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14.某批发企业转让一幢已经使用过的办公楼,取得不含税收入800万元,办公楼原价400万元,已提折旧260万元。经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该办公楼重置成本价为1000万元,成新度折扣率为六成,转让时缴纳相关税费7.88万元(不含增值税)。该企业转让该办公楼应缴纳土地增值税(a)万元。

a.57.64

b.136.45

c.140

d.160

增值额=800-1000×60%-7.88=192.12

增值率=192.12÷600=32.02%

土增税=192.12×30%=57.64

【答案】a

【解析】纳税人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或出让金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以及转让环节缴纳的除增值税以外的税费作为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800-1000×60%-7.88=192.12(万元),增值率=192.12÷(1000×60%+7.88)×100%=31.60%,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税率为30%,该企业转让办公楼应纳土地增值税=192.12×30%=57.64(万元)。

15.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c)。

a.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

b.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c.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可以扣除

d.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扣除

16.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公共设施,其成本费用不得扣除的是(c)。

a.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文体场馆

b.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派出所用于办公的房屋

c.建成后有偿出售的车库

d.建成后出租给事业单位的幼儿园

【答案】d

【解析】选项abc均可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凭合法、有效凭证扣除;选项d并没有发生房产权属的转移,不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所以也不可以扣除其成本费用。

17.自然人转让房地产,其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居住所在地不一致时,在(a)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a.房地产坐落地

b.居住所在地

c.户籍所在地

d.自行选择的纳税地点

18.依据土地增值税相关规定,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的期限是(b)。

a.自签订房地产建筑合同之日起30日内

b.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7日内

c.向有关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之日起7日内

d.自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且收到款项之日起10日内

二、多项选择题

1.根据房产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房产税纳税人的表述中,正确的有(bcd)。

a.房屋出租的由承租人纳税

b.产权属于集体所有的房屋,该集体单位为纳税人

c.产权属于个人所有的营业用房屋,该个人为纳税人

d.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的房产,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2.下列关于房产税的相关政策中,表述不正确的有(cd)。

a.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业主共同缴纳房产税(实际经营的代管人或使用人)

b.以劳务或其他形式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按当地同类房产租金水平确定租金额

c.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d.融资租赁的房产,按收取的租金从租计征房产税

【答案】ad

【解析】选项a: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选项d:对于融资租赁房屋,实际是一种变相的分期付款购买固定资产的行为,所以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

3.纳税人从租计征房产税时,适用的税率有(bd)。

a.1.2%

b.4%

c.10%

d.12%

4.甲企业共有两处房产a和b,房产原值共计1800万元,2023年年初,将两处房产用于投资联营,将原值为800万元的a房产投资于乙企业,甲企业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当年取得分红40万元;将原值为1000万元的b房产投资丙企业,不承担联营风险,当年取得不含增值税固定利润分红60万元。已知当地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房产原值扣除比例为30%。则下列关于上述两处房产的房产税缴纳情况,说法正确的有(bc)。

a.甲企业应就a房产缴纳房产税4.8万元

b.乙企业应就a房产缴纳房产税6.72万元

c.甲企业应就b房产缴纳房产税7.2万元

d.甲企业应就b房产缴纳房产税8.4万元

【答案】bc

【解析】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情况,由被投资方按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于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情况,实际上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租金,应根据规定由出租方按不含税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

乙企业应就a房产缴纳房产税=800×(1-30%)×1.2%=6.72(万元)。

甲企业应就b房产缴纳房产税=60×12%=7.2(万元)。

5.根据房产税的相关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c)。

a.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b.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c.融资租赁的房产,合同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当月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d.融资租赁的房产,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答案】abd

【解析】融资租赁的房产,合同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6.下列项目中,免征房产税的有(abcd)。

a.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

b.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

c.国家机关自用的房产

d.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高校学生公寓

7.下列各项中,符合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的有(abcd)。

a.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b.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c.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d.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答案】bc

【解析】选项a: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应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选项d:购置新建商品房,应从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8.根据房产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房产税税收优惠的说法中,正确的有(cdba)。

a.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

b.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工棚、材料棚,在基建工程结束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免征房产税

c.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分别征收或免征

d.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答案】acd

【解析】选项b: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无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缴纳房产税。

9.张某将一套自有住房与王某进行交换,张某房屋价值100万元,王某房屋价值80万元,经二人协商后,王某实际向张某支付房屋交换价格差额款20万元,根据契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此项业务的契税处理中,说法正确的有(ad)。(上述金额均不含增值税)

a.上述业务中契税的纳税人为张某、王某

b.上述业务中契税的纳税人为王某

c.上述业务中契税的计税依据为20万元

d.上述业务中契税的计税依据为180万元

【答案】bc

【解析】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以互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20万元)为计税依据。互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王某)缴纳契税;互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10.依据契税相关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契税征税范围的有(dbc)。

a.房屋出租

b.房屋互换

c.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d.获奖方式取得房屋产权

11.下列各项中,属于契税纳税人的有(ad)。

a.以翻建新房为目的取得房屋权属的张某

b.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国土资源管理局

c.以土地作价入股的投资方

d.通过抵债方式取得房产产权

12.下列关于契税的表述,说法正确的有(bc)。

a.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不征收契税

b.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且属家庭唯一住房的普通住房,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c.房屋赠与,计税依据为税务机关参照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

d.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照章纳税

【答案】abc

【解析】选项d: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13.根据契税的相关规定,下列关于契税的退还,说法正确的有(bc)。

a.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

b.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

c.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退还已纳契税

d.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不退还已纳契税×

【答案】bc

【解析】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退还已纳契税。

14.依据契税的有关规定,下列项目中可以免征契税的有(abcd)。

a.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军事设施的

b.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c.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d.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答案】abc

【解析】选项d: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决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15.依据契税的有关规定,下列关于契税的表述说法正确的有(adc)。

a.非营利性的学校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免征契税

b.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后申报缴纳契税

c.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契税计税依据为土地出让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

d.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16.根据土地增值税的相关规定,下列各项属于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新建房时“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这一扣除项目的有(cd)。

a.增值税

b.契税

c.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d.印花税

17.下列行为中,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有(bd)。

a.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b.房地产价值的重新评估

c.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不动产

d.房产所有人将房屋产权赠与直系亲属

【答案】abd

【解析】选项c: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不动产,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18.下列项目属于房地产开发成本的有(abcd)。

a.公共配套设施费

b.开发间接费用

c.基础设施费

d.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19.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所销售的房产对应的下列费用中,准予按照实际发生额从收入总额中扣除的有(acd)。

a.耕地占用税

b.建房贷款超期支付的罚息

c.前期工程费

d.排污费、绿化费

20.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新建房支付的下列相关税费,可列入加计20%扣除基数的有(adb)。

a.取得土地使用权缴纳的契税

b.支付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c.销售过程中发生的管理费用

d.开发小区内道路发生的支出

21.根据土地增值税的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下列做法不正确的有(bc)。

a.将转让新建房所缴纳的城建税计入到“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扣除

b.将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耕地占用税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

c.将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扣除

d.将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契税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

22.下列情形中,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有(abc)。

a.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b.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c.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d.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3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23.下列情形中,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有(bcd)。

a.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0%以上

b.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c.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3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d.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24.下列项目中,按税法规定可以(暂)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有(acd)。

a.个人销售住房

b.个人转让商铺

c.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d.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

三、计算问答题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注册地在甲市,2023年3月对其在乙市开发的一房地产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相关资料如下:

(1)2023年1月,公司经“招拍挂”以10000万元取得一处占地面积为200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并缴纳了契税。

(2)自2023年1月起,公司对受让土地进行项目开发建设,由于逾期开发缴纳土地闲置费100万元。发生开发成本1500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10%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对方按实际收取的工程款开具发票;发生与该项目相关的利息支出3000万元,并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

(3)2023年3月项目实现全部销售,共取得不含税收入80000万元,允许扣除的有关税金及附加880万元,已预缴土地增值税90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当地适用的契税税率为5%,省级政府规定其他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为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回答该公司办理土地增值税申报纳税的地点。

(2)计算该公司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3)计算该公司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项目金额的合计数。

(4)计算该公司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

(1)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向房地产所在地乙市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是法人的,如果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机构所在地或经营所在地不一致时,则应在房地产坐落地所管辖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该公司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10000+10000×5%=10500(万元)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地价款和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按国家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3)①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10500(万元)。

②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计算扣除;则可扣除的房地产 开发成本=15000×(1-10%)=13500(万元)。

③开发费用=3000+(10500+13500)×5%=4200(万元)

④允许扣除的税金及附加=880万元

⑤加计扣除项目金额=(10500+13500)×20%=4800(万元)

该公司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项目金额的合计数=10500+13500+4200+880+4800=33880(万元)。

(4)增值额=80000-33880=46120(万元)

增值率=46120/33880×100%=136.13%

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46120×50%-33880×15%-900=17078(万元)。

【第7篇】土地增值税预缴率

1、土地增值税规范文件,分别有(包括但不限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8号,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第6号,1995年1月27日起施行。

注:目前国家还没有颁布《土地增值税法》,但是,作为财政部的2023年立法计划之一,土地增值税法有望落地,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已经发布。

2、预征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一个大型房地产项目的运营时间比较长,从收到第一笔预售房款到交房,再到最后一套房卖出,一般要经历比较长的时间,因此,一般情况下在收到预收款是就需预缴土地增值税。预缴的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预征率

(1)计税依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a项目(开工日期在2023年5月1日后),2023年7月销售普通住宅预收房款1110万元,根据当地的规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2%。则:

应预交的增值税税款=1110/(1+11%)*3%=30万元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1110-30=1080万元

预交土地增值税税款=1080*2%=21.6万元。

(2)预征率。预征率根据当地税务局的规定执行,那本人所在的广东省惠州市为例,除保障性住房外预征率统一为:普通住宅2%,其他3%(土地使用权转让按规定清算不适用预征);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统一为:普通住宅不低于5%,其他项目不低于6%。

(3)账务处理(一般有两种方法)

a.预缴时计入预付账款,依据收入成本配比原则,结转损益时再确认税金及附加。

预缴时,

借:预付账款-预付土地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确认收入时,

借: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

贷:预付账款-预付土地增值税

b.预缴时直接计入税金及附加。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第8篇】土地转让土地增值税

近来,经常有纳税人咨询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如何缴纳增值税问题。经对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进行梳理,就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适用增值税税率为多少?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增值税税率为11%。如果纳税人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根据该文第十六条规定,增值税征收率为3%。

二、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是否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纳税人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有哪些增值税优惠?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1.第一条第(三十五)款规定,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2.第一条第(三十六)款规定,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

3.第一条第(三十七)款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降低企业杠杆率税收支持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5号)

第二条第(六)款规定,在企业重组过程中,企业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符合规定的,不征收增值税。

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第9篇】土地增值税习题

第5节 税收执法

【知识点】税收收入划分

1、【习题·章节精炼·单选题】下列规范性文件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

a、《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

b、《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c、《税务代理试行办法》

d、《企业所得税法》

2、【习题·章节精炼·单选题】下列税种中,属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的是()。(2023年真题)

a、关税

b、消费税

c、个人所得税

d、土地增值税

3、【习题·章节精炼·多选题】下列属于中央政府固定收入的有( )

a、消费税

b、资源税

c、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

d、土地增值税

4、【习题·章节精炼·多选题】下列税种中,全部属于中央政府固定收入的有( )。

a、进口环节增值税

b、进口环节消费税

c、车辆购置税

d、房产税

答案

1、【答案】a

【解析】选项b、c属于税收部门规章;选项d属于税收法律。

【知识点】税收收入划分

【难易度】易

2、【答案】c

【解析】选项ab,属于中央政府固定收入,选项d,属于地方政府固定收入。

【知识点】税收收入划分

【难易度】易

3、【答案】ac

【解析】选项b,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资源税属于中央政府收入,其余的部分归地方政府,所以资源税属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享收入;选项d,土地增值税属于地方政府固定收入。

【知识点】税收收入划分

【难易度】易

4、【答案】abc

【解析】选项d属于地方政府固定收入。

【知识点】税收收入划分

【难易度】易

【第10篇】土地增值税税率速算

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及清算

一、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一般计算步骤:

1.扣除项目合计=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2.土地增值额=应税收入-扣除项目合计

3.增值率=土地增值额 ÷ 扣除项目合计(找税率,记)

4.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税率-扣除项目合计×速算扣除系数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 评估价格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1.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2.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3.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4.旧房及建筑物的转让。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 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 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 分别计算增值额。

(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 应当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 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3)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 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 85% 以上,或未超 85%,但剩余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

(2)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3)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 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时间

1.凡符合应当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 90 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

2.凡属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接到主管税务机关下发的清算通知之日起 90 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

(四)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应税收入确认

1.一般情形下销售房地产应税收入的确认

(1)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 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

(2)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 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

(3)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2.非直接销售的收入确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 视同销售房地产。

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3.自用或出租房地产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 企业自用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产权未发生转移, 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上述情况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不列收入,也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五)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扣除项目

1.不予扣除

各扣除项目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 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 不予扣除

2.计算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税务机关可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 计算扣除

3.公共设施的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信等公共设施,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1)建成后产权属于 全体业主所有;

(2)建成后 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

(3)建成后 有偿转让

4.装修费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的 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 不得扣除

5.共同成本费用

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

6.扣留建筑安装施工的质量保证金

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 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 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

7.开发缴纳的 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

8.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 契税,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 扣除

9.拆迁补偿费的扣除

(1)回迁安置户:安置用房 视同销售处理,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 补差价款,计入 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2)异地安置: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自行开发建造的,房屋价值计入本项目的拆迁补偿费;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购入的,以实际支付的购房支出计入拆迁补偿费。

(3)货币安置: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合法有效凭据计入拆迁补偿费。

(六)清算后有关处理

1.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处理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2.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充实自己,才能望得更远。

下列情形中,纳税人应当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是( )。

a.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b.取得销售许可证满 1 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c.转让未竣工结算房地产开发项目 50%股权的

d.房地产开发项目尚未竣工但已销售面积达到 50%的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纳税人应当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情形:(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2) 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下列各项中,允许在计算增值额时扣除的是( )。

a.加罚的利息

b.已售精装修房屋的装修费用

c.逾期开发土地缴纳的土地闲置费

d.未取得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开具发票的扣留质量保证金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扣除;选项 a、c、d 均属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不能扣除的项目。

更多内容在下期更新。欢迎关注联兴财税cfopub,习透财务语言,你的洞察更有利!

【第11篇】土地出让增值税

土地出让款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是会计工作中的常见问题,企业发展房地产开发业务时,通常会涉及到土地出让款的问题。很多新手会计对于这块内容还是比较陌生的。本文就针对土地出让款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做一个相关介绍,来跟随会计网一同了解下吧!

土地出让款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土地出让款是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按照相关规定可得:

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应当按照不动产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可以作为销售额,应当以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对2023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进行销售时,可以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销售额对应纳税额进行计算。纳税人应当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土地转让的税费包括了哪些?

1.营业税及附加(出让方)

(1)应当按照转让价与购置价的差价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

(2)应当按照缴纳的营业税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相应税率分别是7%和3%。

2.印花税和契税(双方)

印花税:按照产权书据(合同)所载金额缴纳,税率为0.05%。

契税:按照成交价格(合同)缴纳契税,税率为3%,有些地方为5%。

3.土地增值税(出让方)

(1)按照取得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对于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的部分,其税率为30%;如果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至100%,那么对应税率是40%;如果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100%至200%,那么税率就是50%;对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相应税率为60%。

补缴土地出让金要怎么计算摊销,摊销年限为多少年?

土地出让金如何做账务处理?

答:对于土地出让金,应当计入“开发成本”,具体会计分录如下:

借:开发成本——土地成本

贷:银行存款

以上就是有关土地出让款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的全部介绍,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会计网后续也会更新更多有关土地出让款的内容,请大家持续关注!

来源于会计网,责编:慕溪

【第12篇】土地增值税申报

【相关知识点总结回顾】

扣除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

非房地产开发企业

其他企业

其他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

1.取得土地价款

2.开发成本

×

×

3.开发费用

×

×

4.转让环节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

×

×

6.旧房及建筑物评估价格

×

×

×

情形

销售额

预征预缴

预征基数

预征率

一般计税

简易计税

一般计税

简易计税

建筑服务

全额

差额(扣分包)

差额(扣分包)

2%

3%

出租不动产

全额

全额

全额

3%

5%

其他个人出租住房

全额(按5%减按1.5%计征)

无须预缴

——

——

转让不动产

全额

自建全额

自建全额

5%

5%

取得差额

取得差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商品房

差额(扣土地)

全额

全额

3%

3%

15.11 某药厂2023年11月1日转让其位于市区的一栋办公大楼,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收入24 000万元。2023年建造该办公楼时,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6 000万元,发生建造成本8 000万元。转让时经政府批准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后,确定该办公楼的重置成本价为16 000万元,成新度折扣率为60%,允许扣除的转让环节的有关税金及附加1 356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回答药厂办理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的期限。

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合同等资料。

(2)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该企业办公楼的评估价格。

该办公楼的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16 000×60%=9 600(万元)

(3)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项目金额的合计数。

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项目金额的合计数=9 600+6 000+1 356=16 956(万元)

说明:转让旧房的扣除项目包括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9 600万元、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6 000万元、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1 356万元。

(4)计算转让办公楼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增值额=24 000-16 956=7 044(万元)

增值率=7 044÷16 956×100%=41.54%,适用税率为30%。

转让办公楼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7 044×30%=2 113.2(万元)

说明:土地增值税的步骤和公式总结梳理。

第一步:确认转让房地产的应税收入总额(注意计税收入不含增值税)。

第二步:计算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

此步骤应注意:

①按照不同的项目和情形,例如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自行开发的新房,转让存量房,允许扣除的项目及其规定不同;

②如果有分项目开发、已售和未售部分,需要按照相应比例计算分摊,匹配对应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等。

第三步:用应税收入总额减除扣除项目金额,计算出增值额。

第四步:计算增值额除以扣除项目金额,计算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以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系数。

第五步:按照公式计算税额

15.12 甲企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位于市区,2023年11月1日转让一处于2023年4月1日购置的仓库,其购置和转让情况如下:

(1)2023年4月1日购置该仓库时取得的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500万元,另支付契税款20万元并取得契税完税凭证。

(2)由于某些原因在转让仓库时未能取得评估价格。

(3)转让仓库取得的收入价税合计金额为815万元,并按规定缴纳了转让环节的税金。

(其他相关资料:印花税税率为0.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该企业转让仓库时允许扣除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转让仓库应缴纳的增值税=(815-500)÷(1+5%)×5%=15(万元)

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15×(7%+3%+2%)=1.8(万元)

转让仓库应纳印花税=(815-15)×0.5‰=0.4(万元)

允许扣除的与房地产转让有关的税金合计为=20+1.8+0.4=22.2(万元)

说明:小规模纳税人转让非自建取得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的作价之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营改增之前的购房发票金额是含营业税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增值税的应纳税额。

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部交易价格(含增值税)-购房发票金额(含营业税)]÷(1+5%)×5%

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

(2)计算该企业转让仓库计征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的金额。

仓库原值的加计扣除额=500×(1+5%×4)=600(万元)

扣除项目金额=600+22.2=622.2(万元)

说明: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3)计算该企业转让仓库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转让仓库应纳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800-622.2=177.8(万元)

增值率=177.8÷622.2×100%=28.58%,适用税率为30%。

应纳土地增值税=177.8×30%=53.34(万元)。

15.13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注册地在甲市,2023年11月对其在乙市开发某房地产一期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相关资料如下:

(1)2023年3月,公司以48 000万元取得该房地产项目土地使用权,缴纳了契税。

(2)自2023年4月起,公司对受让土地50%的面积进行项目一期的开发建设,发生开发成本15 000万元、发生与该项目相关的利息支出3 000万元,并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

(3)2023年7月项目一期实现全部销售,共取得不含税收入75 000万元,允许扣除的有关税金及附加360万元,已预缴土地增值税75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当地适用的契税税率为5%,省级政府规定其他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为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回答该公司办理土地增值税申报纳税的地点。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是法人的,如果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机构所在地或经营所在地不一致时,则应在房地产坐落地(乙市)所管辖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计算该公司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的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

该公司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的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48 000+48 000×5%)×50%=25 200(万元)

说明: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应视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本题目中对受让面积50%的土地进行了一期开发,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所以允许扣除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应按照开发面积的比例50%分摊到本期开发的项目中。

(3)计算该公司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项目金额的合计数。

允许扣除的一期项目对应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25 200(万元)

开发成本=15 000(万元)

开发费用=3 000+(25 200+15 000)×5%=5 010(万元)

允许扣除的税金及附加=360(万元)

房地产开发企业加计扣除项目金额=(25 200+15 000)×20%=8 040(万元)

该公司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项目金额的合计数=25 200+15 000+5 010+360+8 040=53 610(万元)

说明:纳税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中的金额之和,加计20%扣除。

(4)计算该公司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

增值额=75 000-53 610=21 390(万元)

增值率=21 390÷53 610×100%=39.90%,适用税率30%。

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21 390×30%-750=5 667(万元)

15.14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拟对其开发的位于市区的一房地产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该项目相关信息如下:

(1)2023年1月以9 000万元竞得国有土地一宗,并按规定缴纳契税。

(2)该项目2023年开工建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为2月25日,2023年12月底竣工,发生房地产开发成本6 000万元,开发费用3 400万元。

(3)该项目所属幼儿园建成后已无偿移交政府,归属于幼儿园的开发成本600万元。

(4)2023年12月,该项目销售完毕,取得含税销售收入36 75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契税税率为4%,利息支出无法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当地省政府规定的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为10%,企业对该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缴增值税。)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说明该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原因。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2023年2月25日),属于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2)计算该项目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该项目应缴纳的增值税=36 750÷(1+5%)×5%=1 750(万元)

说明:自行开发的营改增之前的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不得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按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允许扣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1 750×(7%+3%+2%)=210(万元)

说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以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市区适用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为3%,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率为2%

(4)计算土地值税时允许扣除的开发费用。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9 000×(1+4%)=9 360(万元)

允许扣除的开发成本=6 000(万元)

允许扣除的开发费用=(9 360+6 000)×10%=1 536(万元)

说明: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5)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项目金额的合计数。

加计扣除=(9 360+6 000)×20%=3 072(万元)

允许扣除项目金额的合计数=9 360+6 000+1 536+3 072+210=20 178(万元)

说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中的金额之和,加计20%扣除。

(6)计算该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额。

不含税收入=36 750-1 750=35 000(万元)

增值额=35 000-20 178=14 822(万元)

增值率=14 822÷20 178×100%=73.46%,适用税率40%、速算扣除系数5%。

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额=14 822×40%-20 178×5%=4 919.9(万元)

15.15 2023年3月15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要求对其建设的a项目进行清算。该项目相关信息如下:

(1)该项目可售建筑面积18 000平方米,2023年4月动工建设。2023年5月竣工验收并取得销售许可证,截止清算前,已出售面积为16 200平方米。取得含税收入50 000万元。

(2)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向政府支付地价款8 000万元,并缴纳了契税。

(3)房地产开发成本16 000万元,含资本化的利息支出1 000万元,能够提供金融机构的证明。

(4)为该项目支出的管理费用4 000万元,销售费用4 500万元,财务费用1 500万元(全部为利息支出并且能够提供金融机构的证明)。

(5)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及附加285万元。

(其他资料:a项目所在省政府规定,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为5%,契税税率为4%,项目清算前已预缴土地增值税1 000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说明税务机关可以要求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理由。

该项目已转让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16 200÷18 000=90%,超过了85%,所以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说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①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②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3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③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④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2)a项目清算时允许扣除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8 000×(1+4%)×90%=7 488(万元)

说明:允许扣除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应按照清算比例90%分摊计算

(3)a项目清算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成本。

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成本=(16 000-1 000)×90%=13 500(万元)

说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并且开发成本要按照清算比例分摊计算。

(4)a项目清算时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合计数。

开发费用=(1 000+1 500)+(7 488+13 500)×5%=3 549.4(万元)

加计扣除=(7 488+13 500)×20%=4 197.6(万元)

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合计数=7 488+13 500+3 549.4+285+4 197.6=29 020(万元)

说明:纳税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中的金额之和,加计20%扣除

(5)清算后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

销项税额=(50 000-8 000×90%)÷(1+9%)×9%=3 533.94(万元)

不含税收入=50 000-3 533.94=46 466.06(万元)

增值额=46 466.06-29 020=17 446.06(万元)

增值率=17 446.06÷29 020×100%=60.12%,适用税率为40%、速算扣除系数5%。

应纳土地增值税=17 446.06×40%-29 020×5%=5 527.42(万元)

应补缴土地增值税=5 527.42-1 000=4 527.42(万元)

说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一般计税方法下以差额作为销售额,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9%)。

支付的土地价款,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要按照当期房地产销售面积占总可售面积的比例分摊计算。

【第13篇】应征土地增值税的有

在实务操作中,很多财务人士不知道企业土地转让应该交哪些税?税率是多少呢?怎么样在合法的情况下去合理避税?土地买卖和股权转让又有什么区别?

通常情况下,土地不能直接转让,土地只有在开发投入达到项目总投资(不含土地成本)的25%之后才可以转让。只有在企业改制重组、破产清算等特殊情形下土地才有可能直接转让。土地的转让涉及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以及土地购买方的契税。

根据土地的取得时间不同(是否在营改增之前),增值税税率可能为5%,也可能为9%;土地增值税适用30%到60%四档超率累进税率;企业所得税适用25%的基础税率;印花税适用产权转移书据万分之五的税率;契税适用3%-5%的比例税率,具体税率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合理的税务筹划主要考虑企业改制重组的相关税收优惠,土地买卖涉及不动产权属的转移,应征契税和土地增值税,而股权的转让不涉及不动产权属的转让,仅需缴纳所得税和印花税,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原先发文“以转让股权的名义转让不动产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但是从各地的税务实践和相关税务司法判例的情况来看,通过转让股权的形式转让不动产无需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14篇】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

一、土地增值税的应税收入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税方法:1、简易计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转让房地产的含税收入-增值税应纳税额自建: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额/(1+5%)*5%非自建:增值税应纳税额=差额/(1+5%)*5%2、一般计税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转让房地产的全额含税收入/(1+9%)销项税额=全额/(1+9%)*9%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转让房地产的含税收入-增值税销项税额销项税额=(含税收入-当期允许扣除的地价款)/(1+9%)*9%

二、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增值额=转让房地产的收入-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一、收入额如何确定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是指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在内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利益,不允许从中减除任何成本费用。1、实物收入:收入时的市场价格折算成货币收入2、无形资产收入:专门评估确定其价值后折算成货币收入3、国外货币:取得收入的当天或当月1日国家公布的市场汇价折合成人民币注意:如计入房价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作计税收入,如未计入房价,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不作计税收入。

【第15篇】土地增值税税金及附加

2023年10月30日,自然资源部根据立法规划发布了《不动产登记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令人不解的是,征求意见稿第六十四条将“相关”税费明确为“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七)依法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契税的,提交完税结果材料。”

01

上述条文中,土地增值税是仅存的纳税人申报后需要税务机关审核的税种。

02

现实中,纳税人自行或聘请第三方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间约为1-2个月,清算报告提交税务机关后,税务机关审核的期限各地规定为90-180日不等。

03

经过如此漫长的等待期才能拿到完税凭证进而进行不动产转移登记,并不符合行政效率原则,有违国家有关压缩不动产登记时限的精神,不利于盘活不动产资产。而正是因为这一原因,在不动产转移登记环节造成大量梗阻现象,交易双方不断发生纠纷。

土地增值税:

关我什么事?

01

土地增值税尚未立法

不是征求意见稿说的“法律”

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二条【申请材料】 “法律规定未缴税不予办理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交完税证明材料。法律没有规定的材料不得作为登记申请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收取。”

《契税法》于2023年9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查验契税完税、减免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未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除《契税法》外,《个人所得税法》也有关于不动产转移登记完税的相关规定,抛开个税法具体规定是否合理不谈,最起码个税法是法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嗯……是个什么位阶嘞?

岂不是与征求意见稿自身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相冲突?

不动产转移当事双方涉及的税种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申报缴纳期间方面并不一致,如果在《不动产登记法》中规定需要将所涉及税种统一完税后才办理转移登记,有可能导致纳税人提前纳税。这样凌驾于税法之上增加纳税人义务的规定,属于变相立法,挑战税收法定原则。

02

提交土地增值税完税资料

不符合税收征管现状

在不动产转让环节,当事人双方涉及的流转税有:转让方增值税(城建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受让方契税、印花税。财产行为税简并申报以来,自2023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

现行法律规定,税务机关除向不动产登记部门传递契税联系单之外,并未见有将土地增值税完税凭证传递给不动产登记部门的税法规定。征求意见稿将土地增值税完税材料作为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的先决条件,有超越不动产登记部门权限之嫌疑。

契 税:

都走开,关我的事

01

受让方缴纳契税后即履行了纳税义务

有取得不动产权利的法理依据

从法理上讲,发生不动产转移在先,纳税义务产生在后。长久以来的“先税后证”是考虑堵塞征管漏洞的情况下,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对纳税人提前征税。

如前所述,不动产流转环节,受让方承担的主要税种为契税。为防止国家税款流失,防止受让方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后耍赖不履行纳税义务,但不动产登记已经发生物权效力不便撤销,才有了“先税后证”的征管手段。

在这一趴,法律在“公平”和“效率”之间选了效率。

可见,在此“先税”的税只能是受让方应当承担的税费,因为受让方缴纳了契税之后,就已经履行了应当由自身承担的纳税义务,可以成为不动产的权利人。

简言之,除契税外,应由转让方承担的纳税义务是否履行,不应当成为受让方取得其物权权利的阻碍。

02

转让方不交税怪我?

税收法定vs征管手段

“先税后证”作为征管手段,是为防范征管风险不得已为之,从而将纳税义务与缴纳税款顺序作了调整。立法应当看到,这种违背基本法理的调整应当谨慎为之,在现实中,因无法取得或无法及时取得土地增值税完税凭证、或因转让方不积极履行其纳税义务而无法进行不动产转移登记的情况比比皆是。

作为受让方,明明已经支付了购买不动产价款并履行了自身的纳税义务,却无法取得依法应享有的不动产权利,无端承受着转让方未履行纳税义务的不利后果,毫无疑问对其十分不公平。

上述情况也导致很多企业项目搁置甚至流产,很大程度上抑制了不动产交易市场的活力,有违税收不应对经济运行和商业安排造成影响的基本理念。因此,不动产登记立法应当充分考虑税收因素,尽量减轻对不动产受让方的物权权利侵害。

03

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已经日趋完善

不动产登记立法与税法衔接

不可否认,在过去的税收征管历程中,国家税务总局或地方税务局下发过不缴纳土地增值税不予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文件,甚至在《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也有此规定,但应当看到的是,从法律位阶上讲,以上文件都不是不动产登记法立法中的“法律”;况且,《土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取消了现行的“先税后证”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立法应当准确判断法治发展趋势,尽量克服立法滞后性弊端,将已经发现的问题消除在最初阶段。

按作者所言,不动产转移登记环节受让方缴纳契税后即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买卖双方就不会因履行纳税义务产生新的矛盾,不动产可投入到下一环节开发或交易;同时,税务机关和不动产登记部门也不会因为业务信息交换导致权责不明晰产生争议;随着税收征管手段日趋完善,即使不动产转移一方不履行纳税义务,也极少能逃脱监管。

立法和执法之间、应然和实然之间,文件上的便民春风简政放权和实际中的办事体验之间,永远存在着人类双腿无法跨越的鸿沟,往往需要伟人的担当和智慧才能慢慢填平。

好在实践中类似领域有了突破性做法:以《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间存量房交易业务办理流程的通知》(京税发〔2021〕43号)为例:

“一、各区(地区)不动产登记大厅“企业综合窗口”办理企业间存量房交易缴税业务时,在买方(承受方)申报缴纳契税、印花税后,“企业综合窗口”即可办理不动产登记。二、卖方(转让方)应纳税费应在规定期限内自行通过北京市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完税情况不再作为受理契税申报的前置条件。”

由立法引起的风险对市场主体造成的影响往往是无法对抗消除的,只能提醒不动产交易双方,在进行不动产交易最初,就应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全面评估交易所涉及的税费,尽可能准确判断交易对方履行纳税义务的能力以及主管税务机关的执法效能,否则有可能因为纳税义务履行或税费承担争议导致交易失败,造成损失。

土地增值税税费优惠办理登记表(15个范本)

【事项描述】符合土地增值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如需享受税收优惠,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土地增值税优惠备案。【报送资料】1.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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