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税票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普通增值税票作废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普通增值税票作废
1.增值税普通发票红冲是否有期限限制?
列:我司2023年2月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发票,(2022.4.30)现因开具错误我司要求供应商进行红冲并重新开具。供应商已时间太久为由拒绝红冲是否可以进行红冲并重新开具是否合理?
现答复如下: 开具红字发票没有时间限制,您可以与对方进行联系开具发票
2.代开发票作废
现答复如下:纳税人代开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需作废已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可凭已代开发票在代开当月向原代开税务机关提出作废申请;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可以通过开具红字发票方式对原代开发票进行对冲处理。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因开具错误、销货退回、销售折让、服务中止等原因,纳税人作废已代开增值税发票或通过开具红字发票处理后,需退回已征收税款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5.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按季45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3.作废出口退(免)税证明
现答复如下:作废出口退(免)税证明事项是指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需作废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可向原出具证明的税务机关申请作废已出具证明。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第十条
十、有关单证证明的办理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9号)第四条
第四条 委托出口的市场经营户应与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签订《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协议》。受托出口的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5号)第十一条
十一、委托出口的货物,委托方应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3月15日前,凭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委托出口货物证明》(附件4)及其电子数据。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后在《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签章。
受托方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应提供规定的凭证资料及委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的《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9号)第三条
三、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国家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外,委托方不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委托出口货物证明》,此前未报送《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的不再报送;受托方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不再提供委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的《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四条
四、有关单证证明办理
委托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应由委托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转交受托方,受托方凭该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项与此冲突的内容停止执行。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2023年12月28日修订)>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6号)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货物未运抵离境港不再出口,海关撤销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出口企业应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出具证明时,应使用撤销数据进行审核比对。出口企业未申报退(免)税的,不得再申报退(免)税;已申报办理退(免)税的,应补缴已退(免)税款。
【第2篇】虚开的增值税票100万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男性,1971年出生,某高精轨道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办案单位:江西省某县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查明事实:
2023年5月至2023年6月间,某高精轨道工程有限公司法人文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通过谭某某(另案处理)介绍,在和江西**工贸有限公司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接受江西**工贸有限公司所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5份,价税合计4618038.92元,其中税款670997.11元全部在税务机关认证抵扣。其行为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以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其在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侦查阶段已全部退赃,积极挽回国家税款损失,未给国家利益造成实质损失。
不起诉理由:
检察机关认为,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其具有自首情节,且被骗取的国家税款已经全部追回,未给国家税款造成实际损失,文某某目前正在参与海军重大工程项目建设,从保护民营经济发展和促进军民融合的角度出发,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的犯罪行为可认定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扣押的670997.11元赃款,全部没收上缴国库。
此案点评: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专用发票的四种情形。
实践与理论达成一致意见,以下几种不宜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1.为虚增营业额、扩大销售收入或者制造虚假繁荣,相互对开或环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2.虚开发票,只为夸大业绩,依法缴纳增值税的;3.虚开发票是为了虚增企业的固定资产,并未利用发票进行抵扣税款的;4.以挂靠方式,实际有销售货物,被挂靠方开具了增值税发票的;5.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以他人名义开具增值税发票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会员讨论形成的一致意见,2002年4月16日答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鄂高法【2001】49号请示的文件,认为主观上不具有偷骗税款的目的,客观上未实际造成国家税收损失,其行为不符合刑法的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犯罪构成,不构成犯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标准是,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应当追诉。
本案是目前笔者能查询到关于开票金额与税款金额最大的不起诉案,文某某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接受江西**工贸有限公司所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5份,价税合计4618038.92元,其中税款670997.11元全部在税务机关认证抵扣。4618038.92元减去税款670997.11元,可以得出开票金额为394万元左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第三条: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参照这个数额量刑。
本案涉及骗取税款67万元,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量刑的第二档,3-7年有期徒刑,但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检察机关认为,涉案犯罪嫌疑人文某某案涉价税合计4618038.92元,其中税款670997.11元,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基于自首情节,同时又基于保护民营经济发展和促进军民融合的角度,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第3篇】撤销认证增值税票
在工作中,经常出现增值税专用发票勾选认证后,如果发现勾选错误或少勾了,就需要先撤销原来已勾的发票,再重新添加新勾的,或取消已勾的发票。
现在我们来介绍一下如何撤销已勾选认证的发票:
1、首先,在首页-抵扣勾选-抵扣勾选统计中,点撤销统计-撤销成功
2、对于已勾选的发票,需要取消勾选的话,选择已勾选,日期选择你原勾选发票时选的时间段(一般可以选长一点)再点查询。如果只是少勾了,需要增加,直接就是未勾选的,查询,再把未勾的补上就可以了。下面我们主要讲如何取消已勾选的发票:
3、所有发票全部勾选,找到需要取消的那张发票,把前面的勾去掉,如图:
4、点提交,会出现一个框,勾选认证信息,本次撤销数量金额等信息,核对无误后,点确认。该张发票就撤消勾选了。
【第4篇】增值税票普通发票查询
虽然有不少同学已经顺利的通过了初级会计考试,但是还没有真正的实操经验,对于工作中常见的一些发票还是比较陌生。
在此,之了君特别准备了有关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及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版式的知识供同学们温习。下面,请同学们随之了君一起学起来吧。
增值税普通发票版式
增值税普通发票分为二联票和五联票,第一联:记账联,销货方记账凭证;第二联:发票联,购货方扣税凭证;第三联至第五联由发票使用单位自行安排使用。
发票规格为240mm×140mm。
上图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官网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
上图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官网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版式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为定长发票。发票宽度有76mm、57mm两种,长度固定为177.8mm。
发票基本联次为一联,即“发票联”。 发票印制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名称、发票监制章、发票联、发票代码、发票号码、黑标定位符和二维码等。
发票印制二维码中包含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信息,用于发票查验时的快速扫描录入。
上图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官网
以上就是之了君整理的有关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及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版式的详细信息,相信同学们已经能够快速的区分这三种发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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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虚开增值税票法人走逃
6月23日晚,贵阳市南明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向媒体通报,在贵阳虚开146万元增值税发票的“走逃公司”犯罪嫌疑人谢某,在警方追查并开展思想工作后,终于主动到南明公安分局经侦大队自首归案,并表示坚决配合公安机关调查。
↑ 嫌疑人主动到南明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投案自首。
据南明公安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5月18日,该局经侦大队在工作中发现,贵州孤尚卢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此前曾经开具了15份增值税发票给贵阳市铁二局技工学校,发票金额为1463446.38元,税额为43903.36元,价税合计1507349.74元,发票内容均为“建筑服务”实训场地建设。经侦大队发现该情况后,立即安排民警刘明开展核查工作。
经过经侦大队民警初步侦查,贵州孤尚卢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实为一家空壳公司,即“走逃公司”,该公司与贵阳市铁二局技工学校之间并无业务往来,其行为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民警在连日来的调查中得知,贵州孤尚卢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实际控制人为谢某。掌握情况后,办案民警刘明立即对相关证人及其关系人开展取证工作、询问情况,并对犯罪嫌疑人谢某及其关系人的银行账户、资金情况进行调取,分析资金流向。
↑ 嫌疑人已被南明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近日,在确定犯罪嫌疑人谢某的犯罪事实后,办案民警刘明通过电话传唤的方式与嫌疑人谢某取得联系,向其宣传相关法律知识及政策,并告知其已涉嫌违法犯罪,希望通过开展思想工作的方式,能说服谢某积极主动投案自首。民警在追查中,犯罪嫌疑人谢某迫于压力,于6月23日记者采访前,已主动到南明公安分局经侦大队自首归案,并表示坚决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目前,南明警方已对犯罪嫌疑人谢某予以刑事拘留,送南明区看守所羁押,此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来源:贵州都市报
【第6篇】事业单位开增值税票
上一篇中谈到国家征收增值税的公式是:
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从公式可以看出,企业当期缴纳增值税的多少是由销项税和进项税两个因素决定的。
销项税=不含税销售额*税率
进项税=不含税购买价*税率
这两个公式中税率是固定的,那么变动项就是不含税销售额和不含税购买价两项了。为了保证税收金额,那么就需要对这销售行为和抵扣行为进行规范了,以防止企业根据这个漏洞少交税。所以就有了视同销售和不得抵扣的相关规定。视同销售就是把它看作是销售行为,那么就会产生销项税。不得抵扣就不能减进项税,这是保证税收的规范要求。
视同销售的情况有下列几种:
1. 把货物交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代销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
2. 企业自己生产的产品或委托别人加工的产品自己用了(规范表达为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
3. 企业自己生产的产品或委托加工的产品对外投资、利润分配或赠送给别人;
4.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
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5. 提供无偿劳务(用于公用事业或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6.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公用事业或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不得抵扣进项税的情况:
1.取得的票据或凭证不合规不能抵扣;
2.不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项目不能抵扣;
3.非生产经营性项目不能抵扣;
4.非正常损失的项目不能抵扣;
【第7篇】简易增值税票进项税可以抵扣
目前可以抵扣进项税的主要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缴款书、税收通用缴款书以及机动车专用发票,但是有些普通发票也是可以抵扣进项税的,有的是按照发票上面的税额来抵扣,有的是计算抵扣,也就是通过计算出进项税额,通过填报申报表中的对应项目来抵扣进项税。同时我们还需要考虑的是,这些发票的用途是否用于了税法中规定的不得抵扣的项目,如果不属于不得抵扣的范围内,那么我们就可以抵扣进项税。
下面就列举了8种可以抵扣进项税的普通发票。
第一种是征税的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这是可以通过发票勾选平台进行抵扣,并且该通行费必须是收费的,那些免费的通行费普通发票是不能抵扣进项税的。
第二种是我们支付的桥、闸通行费
属于计算抵扣的方式,按照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来计算抵扣。
第三种是旅客运输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上面一定要是单位的抬头哦,直接按照发票上面的税额进行抵扣;按照目前的政策,公共交通运输可以免征增值税,那么这种情况下取得的免税发票就不可以抵扣啦。
第四种是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属于计算抵扣的方式,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需要注意的是,旅客一定是本单位的员工,如果是为非单位的人员承担的飞机票是不能抵扣的,这种情况属于业务招待费了,在税法中是不得抵扣的项目。
第五种,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
也是属于计算抵扣的方式,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第六种是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属于计算抵扣方式,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同样的道理,第五种、第六种的旅客均为本单位员工才行。
第七种农产品销售发票
这种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按照税法的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也是免税的发票。如果企业取得这类发票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直接用发票金额乘9%,也是属于计算抵扣的方式。
第八种农产品收购发票
农产品收购发票是指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自产免税农业产品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的发票,这是非常特殊的发票,也是唯一的一种由购货方来开具的发票。 常见的就是带有收购字样的农产品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企业取得这类发票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同样属于计算抵扣的方式。
【第8篇】虚开增值税票的后果
6月18日,上海警方破获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退税的案件,涉案金额27个小目标,涉嫌犯罪人员40个。再次证明,我国法律对于虚开增值税发票一直都是严厉打击,绝不手软!触碰这条红线的企业老板,轻则倾家荡产,重则牢底坐穿。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
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后果: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在现实案例中,比如某位老板买了1千万的发票被逮住,他可能面临的处罚就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交罚金。首先要调增,把增值税补13个点,然后企业所得税补缴25%,最后再罚款0.5到5倍。还有滞纳金(年化18%)。最后的结果就是这1千万可能压根填不满。
所以要提醒各位老板,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是一条绝对不能踩的红线,千万不要在作死的边缘试探!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合理经营买卖!
【第9篇】企业购买了增值税票抵扣违法吗
【虚开发票罪 5】
【对于逃税、骗税、抗税,税务机关可无限期追征】
一、简介
2023年,为了减少公司年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内蒙古a公司实际控制人康某,从上海b公司购买8张增值税普通发票,每张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10万元,共80万元。
后被告人康某要求公司财务张某将上述8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做入公司支出成本账,并将上述8张增值税普通发票申报到包头市高新区税务局(国税)用于抵扣企业所得税。
被告人康某于案发后补缴了10548.07元企业所得税,并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二、一审判决
被告人康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内0291刑初20号
【第10篇】增值税票认证系统
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认证?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是指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对增值税发票所包含的数据进行 识别、确认。一般情况下,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后, 需在 180 日内进行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进行进项抵扣。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没有进项抵扣的概念,所以也不需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进行认证工作。
一、在控制测试中使用非统计抽样(★)
1.在非统计抽样中,注册会计师也必须考虑可接受抽样风险、可容忍偏差率、预计总体偏差率以及总体规模等,但可以不对其量化,而只进行定性的估计。
2.确定样本规模:在控制测试中使用非统计抽样时,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表确定所需的样本规模。
表 是在预计没有控制偏差的情况下对人工控制进行测试的最低样本数量。考虑到前述因素,注册会 计师往往可能需要测试比表中所列更多的样本。
控制执行频率
控制发生总次数
最低样本数量
1 次/年度
1 次
1
1 次/季度
4 次
2
1 次/月度
12 次
3
1 次/每周
52 次
5
1 次/每日
250 次
20
每日数次
大于 250 次
25
3.选取样本
可以使用(1)随机数表法或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选样;(2)系统选样;(3)随意选样。 4.通过测试发现了偏差,注册会计师可以得出控制无效的结论,或考虑扩大样本量。如果拟测试的
控制是针对相关认定的唯一控制时,注册会计师应考虑更大的样本量。 5.在非统计抽样中,注册会计师同样将样本的偏差率作为总体偏差率的最佳估计。 在非统计抽样中,抽样风险无法直接计量。注册会计师通常将样本偏差率(即估计的总体偏差率)与可容忍偏差率相比较,以判断总体是否可以接受。
【例题选题】甲公司财务人员每月与前 35 名主要客户对账,如有差异进行调查。a 注册会计师 以与各主要客户的每次对账为抽样单元,采用非统计抽样测试该控制,确定最低样本数量时可以参照的控 制执行频率是( )。 (2014 年)
a.每月 1 次
b.每周 1 次
c.每日 1 次 d.每日数次
【答案】d
【解析】选项 d 正确。在采用非统计抽样测试进行控制测试时,最低样本数量与控制执行频率相关, 如果控制发生总次数大于 250 次(比如:35×12=420),可以参照的控制执行频率是每日数次,最低样本数量是 25 次。
二、在细节测试中使用非统计抽样(★)
(一)样本设计阶段
1.确定测试目标:为有关财务报表金额的一项或多项认定提供特定水平的合理保证。
2.定义总体:总体要满足适当性和完整性。
3.识别单个重大项目(超过可容忍错报应当单独测试的项目)和极不重要的项目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单个重大项目逐一实施检查。 识别极不重要项目:可以从抽样计划中剔除这些项目。
(二)选取样本阶段
1.确定样本规模
(1)影响样本规模的因素
①总体的变异性(标准差,同向)。
②可接受的抽样风险。 主要关注误受风险。在确定可接受误受风险水平时,注册会计师应考虑的因素: a.愿意接受的审计风险水平;
b.重大错报风险水平;
c.针对同一审计目标的其他实质性程序的检查风险。
③可容忍错报(反向)。
④预计总体错报(同向)。
⑤总体规模。
(2)利用模型确定样本规模 样本规模=总体账面金额÷可容忍错报×保证系数
【注意】剔除百分之百检查的所有项目后估计的总体的账面金额;通过调整确定样本规模以体现非统 计抽样方法和本模型使用的统计抽样方法的差异。(10%-50%之间)
(三)评价样本结果阶段
1.推断总体错报
方法
计算方法
特点
比率法
(1)适用于错报金额与抽样单元金 额相关的情况;(2)不需使用总体规模进行计算。
差异法
适用于错报金额与抽样单元本身相 关的情况。
【第11篇】增值税票如何抵扣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税务将企业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而能够抵扣进项税额的是一般纳税人。
进项税额抵扣有三种方式,第一种凭票抵扣、第二种计算抵扣、第三种按比例分次抵扣或折算抵扣。我们分别来说一下这几种抵扣方法
第一种凭票抵扣:可以抵扣的凭证主要有专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这结票据抵扣都是以发票或缴款书上面有注明的金额进行抵扣就可以。
第二种计算抵扣: 购进农产品和通行费的进项税额。这两种票据需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其中农产品计算主要讲一下一般计算方法,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批发零食农产品未享受免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和大豆的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以9%计算扣除,如果是用于生产适用税率为13%的货物,还可以再加计扣除1%(即按照专票上注明金额的10%计算进项税额)。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从小规模纳税人那里取得的专票必须是以适用税率3%开具的专票,以目前小规模纳税人优惠税率1%开具的专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另外对于特殊行业(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一般纳税人)采用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具体计算的方法有四种:生产销售企业有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具体每种方法的计算过程这里不赘述了,想了解的可以s我);对于购进农产品销售的企业通过损耗率来计算扣除税额。
第三种按比例分次抵扣或折算抵扣:按比例颁奖抵扣(主要是营改增后取得的不动产或在建工程取得的进项税额分两次抵扣)自2023年4月1日就不再执行。折算抵扣方法是对于在购入时用于不可抵扣项目上的不动产,后来改变用途到可以抵扣进项税的项目上,那么就按不动产净值率来确认未来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同样如果已经用于抵扣的不动产,改变用途,用于不能抵扣的项目,那么同样的用不动产净值率计算进项税客转出金额。
另外一种进项税额抵扣就是税收优惠政策。疫情的原因,针对受到重创的行业,总局出台了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即截止2023年12月31日 ,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以上是进项税抵扣的各种方法及适用条件,现在你对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了解了吗?最后附上一张进项税抵扣的思维导图,希望对你理解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所帮助。
【第12篇】增值税票查真伪查询
我收到一张增值税发票,怎么查询发票信息是否属实呢?
请您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官方发票真伪查验平台: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地址: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进行发票查验。该平台由国家税务总局建设,可以查验全国各地一年内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通行费)、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当日开具的发票最快可于次日进行查验。
请您认准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地址: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其余网址的查验平台均不能保证查验数据的真实性。
除此之外,还有哪些方法可以看出发票真假呢
(一)看发票代码。
(二)看防伪特征。
具体识别方法,一起来看看吧
(一)看发票代码
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10位,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为10位或12位,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通行费)、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代码为12位。其中,发票代码前两位与开票方所在地的行政区域代码一致。如:四川的纳税人开具的发票代码为10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均以51开头;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均以151开头;其他发票代码为12位的增值税发票,均以051开头。
(二)看防伪特征
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以下防伪措施:
1.发票各联次左上方的发票代码使用防伪油墨印制,使用白纸摩擦票面的发票代码区域,在白纸表面以及发票代码的摩擦区域均会产生红色擦痕(如下图所示);
2. 发票各联次右上方的发票号码为专用异型号码,字体为专用异型变化字体(如下图所示);
3.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票面具有复合信息防伪特征,使用复合防特征检验仪检测(如下图所示),对通过检测的发票,检验仪自动发出复合信息防伪特征验证通过的语音提示。
普通发票查验方法
目前,普通发票防伪措施主要采用防伪用纸。
一、通用机打发票(卷式)、通用定额发票使用复合纤维纸,鉴定方法主要为:
1、从纤维条处撕开,察看纤维条是否夹在发票纸张中间;
2、用清水涂抹在发票正面,是否会显现隐形图案。
二、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式)使用干式复写纸,鉴定方法主要为:
在书写或机打发票后,背涂颜色是否具有一次性转移功能。
来源:税政第一线
【第13篇】增值税票勾选认证平台
发票系统2.0版上线
为了进一步优化增值税发票系统,提高用户体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排部署,我省将于2023年11月1日对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进行全面升级改造为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版。
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是现有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的升级版,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更名为“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但是网址没有变化,您收藏的网页不用进行修改您只需登陆即可看到网页改变。
新平台都增加了哪些功能?对您原来的认证有什么影响呢?提前了解一下!
主要新增功能如下
1、综合服务平台
登陆支持: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功能菜单不同:可进行进项发票查询、税务事项通知书、成品油消费税管理(仅成品油企业)、发票下载和档案信息维护的操作,不可进行相关发票勾选操作。
2、首页工作台的更新
显示为一个点击月份切换的大日历,简洁美观,便于操作
3、导航栏变更
将原来的以勾选、批量勾选、确认为主体进行分类,修改为以抵扣、退税、代办退税为主题分类,更加清晰明确相对应的操作。
4、确认勾选改为确认签名并可以撤销
抵扣勾选中取消了确认勾选,改为在勾选统计中的确认签名。
原确认勾选后无法撤销修改,现在用户可以在未提交申报期间对已勾选并确认签名的发票数据进行整体撤销
(扫描认证的进项发票,也需要登录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确认签名)
5、抵扣勾选
增加了不抵扣勾选和逾期发票抵扣申请与勾选的功能以及出口转内销发票勾选。
6、发票查询功能改为进项发票查询
并增加了2个模块:
1.出口转内销查询
2.未到勾选日期发票查询
7、增值税发票全生命周期展示
在抵扣勾选、退税勾选、代办退税勾选的查询功能中新添加了一项“查看发票明细”功能,用户可在此功能中查看对应发票的数据流转的全部流程;
8、注销勾选
对于有需要注销勾选的企业,首页新增了注销勾选按钮。注销勾选后可在所属期所在自然月进行确认签名(正常是次月才可进行确认签名)。注销勾选后还可撤销注销勾选。
注意:纳税人仅在注销税务登记时使用注销勾选功能。纳税人注销勾选后,需要完成注销申报。
9、发票下载
企业可通过发票下载功能,根据业务需要自行申请并下载本企业开具的和取得的增值税发票,本功能模块包含发票下载、发票查询等功能。
①同一个开票月份的每一类发票每24小时申请下载请求不超过1次;
②当前开票月份的每一类发票最多申请5次发票下载,历史开票月份的每一类发票每30天可申请一次发票下载;
③提交的申请会在24小时内被处理;
④可以下载7天内申请且处理完成的发票;
发票查询可查询进销项数据明细
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版操作视频
常见问题解答
1. 什么企业可以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版)?
答:所有使用含有数字证书的税控设备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使用该平台。
2. 纳税人为不能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版)的特定类型企业,该如何认证发票?
答:不能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版)的特定企业可在办税服务厅勾选确认。
3. 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版)抵扣勾选功能对纳税人信用等级有要求吗?
答:没有,全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可登录使用该平台。
4. 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版)?
答: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版)并使用部分功能。
5.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版)中的哪些功能?
答: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使用平台中的进项发票查询、税务事项通知书、成品油消费税管理(仅成品油企业)、发票下载和档案信息维护等功能。
6. 纳税人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版)后没有抵扣勾选功能是什么原因?
答:请确认纳税人是否为小规模纳税人或转登记纳税人,或一般纳税人未到生效日期。
7. 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版)抵扣勾选模块都有哪些功能?
答:抵扣勾选模块包含发票抵扣勾选、发票批量抵扣勾选、发票不抵扣勾选、逾期发票抵扣勾选、出口转内销发票勾选以及抵扣统计确认等功能。
8. “发票抵扣勾选”模块可以勾选的发票数据有哪些?
答:可以勾选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发票数据:
①由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且尚未完成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办退税专用发票除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通行费)。
②发票状态、管理状态为正常且未超过抵扣时限。
9. “发票抵扣勾选”模块不可勾选的发票数据有哪些?
答:不可勾选的发票数据有:超过抵扣时限的发票且未经税局审核通过的发票(逾期发票);已作废、已红冲、已失控、管理状态非正常等异常发票。
10. 对于发票抵扣量大的企业可以实现批量勾选发票么?
答:发票抵扣量大的企业,可以使用“发票批量勾选”模块,通过文件导入的形式实现批量勾选,提高发票勾选效率、降低勾选工作量。
11. 勾选为“部分抵扣”和“不抵扣”的发票,该所属期申报缴税后能否再次选择抵扣?
答:不可以再次选择抵扣。
12. 可以将一张发票同时进行“抵扣勾选”和“退税勾选”吗?
答:不可以,一张发票仅可勾选一种用途。
13. 纳税人如何对当期申请抵扣的发票数据进行确认?
答:征期内,纳税人完成当期抵扣勾选后,需在增值税申报抵扣前,到“抵扣勾选统计”模块申请统计,生成本期可用于申报抵扣的发票汇总统计表,并进行确认签名。
14. 纳税人进行“申请统计”操作后是否可以继续勾选发票?
答:纳税人在非增值税申报期,进行“申请统计”操作后,可继续对发票进行抵扣/不抵扣操作,但不可进行确认签名。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进行“申请统计”操作后,则必须撤销统计方可进行抵扣/不抵扣操作。
15. “确认签名”是什么?
答:“确认签名”是指在平台中对当期申请抵扣的发票数据进行确认。纳税人申报期内需对抵扣勾选统计表进行签名确认,方可进行当期的抵扣申报工作,经“确认签名”确认后当前统计表将作为申报抵扣的依据。
16. 不经过“确认签名”是否可以申报抵扣?
答:不可以。
17. 本期无进项抵扣需求是否需要申请统计并确认签名?
答:若纳税人本期没有需要勾选抵扣的增值税发票,则不需要在平台中进行申请统计并确认签名。
18. “确认签名”功能开放时间?
答:“确认签名”功能仅在申报期内开放,确认签名和撤销签名支持多次操作。如纳税人因注销税务登记,需要提前申报抵扣的,可使用“注销勾选”功能提前进行确认签名。
19. 确认签名后需要继续勾选发票怎么办?
答:确认签名后系统会锁定当期勾选操作,如需继续勾选发票,可在成功“撤销签名”后继续进行勾选和撤销勾选操作。
20. 撤销确认签名有无次数限制?
答:抵扣勾选支持多次撤销确认,退税勾选确认后不可撤销,代办退税勾选后无需确认且不可撤销。
21. 哪些企业可以使用“退税勾选”模块?
答:只有外贸型出口企业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能够使用“退税勾选”模块。
22. 发票“退税勾选”后未进行确认能否申报出口退税?
答:发票“退税勾选”后未进行确认不能申报出口退税,需完成“发票确认勾选”才能用于出口退税。
23. 退税勾选确认后能否撤销重新选择?
答:确认后不可撤销。
24. 哪些企业可以使用“代办退税勾选”模块?
答:只有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能够使用“代办退税勾选”模块。
25. 哪些发票可用于“代办退税勾选”?
答:备注栏内注明“代办退税专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代办退税勾选”。
26. “代办退税勾选”需要进行确认操作吗?
答:“代办退税勾选”没有确认环节,“代办退税勾选”提交或“批量代办退税”勾选文件上传即确认,且无法撤销。
27. “发票下载”模块可以申请下载哪些发票?
答:纳税人可在“发票下载”模块申请下载本企业开具的和取得的增值税发票。
28. 发票下载申请提交后是否可以直接下载文件?
答:纳税人查询处理状态,显示为“处理完成”后,方可下载。
29. 如何查询当月取得的进项发票?
答:纳税人可以在“进项发票查询”模块里的“单票查询”和“未到期发票查询”中查询当月取得的进项发票。
30. 纳税人是否可以在平台进行发票查验?
答:纳税人可点击平台中“发票查验”按钮自动跳转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后进行发票查验。
31. 纳税人平台档案信息显示不全怎么办?
答:需携带税控设备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由税局端加载档案。
32.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在平台中查询不到是什么原因?
答:销方离线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在上传到税局端之前无法查到。若非前述原因,需到发票查验平台查验该张发票是否存在。
33. 扫描认证的发票是否需要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版)中确认签名?
答:扫描认证的发票,需要在申报抵扣前登录平台进行确认签名。扫描认证的发票默认为抵扣勾选,如需调整用途需撤销抵扣勾选后重新勾选。
34. 什么情形企业需要使用“回退税款所属期”功能?
答:平台获取到企业当期已完成增值税申报的结果后,会自动跳转到下一税款所属期,并显示“回退税款所属期”按钮。若企业需返回上一税款所属期调整认证数据,可进行回退税款所属期操作。
35. 回退税款所属期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答:申请回退税款所属期需要纳税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税款所属期跳转到下期后,企业又在当期撤销申报;
②平台获取到的需回退的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申报结果为“未申报”;
③在回退属期的申报期内。
36. 什么情形企业需要使用注销勾选功能?
答:一般情况下进入申报期后纳税人才可进行确认签名,需要做注销当期申报提前确认勾选的纳税人,可以使用注销勾选功能提前对下一税款所属期发票数据进行确认。
37. 注销勾选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申请注销勾选需要平台获取到纳税人当前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申报结果为“已申报”,否则无“注销勾选”按钮。
38. 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相关业务是否要携带税控设备?
答: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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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失联企业增值税票
昨天,财税小队的阿芳遇到一个难题,她任职的某机械加工公司,从湖北某钢材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对方找不到,被认定是失联发票,阿芳有点疑惑,什么是失联发票?取得失联发票需要注意什么问题?会计上如何处理?
我们今天就来了解一下关于失联发票的“前世今生”吧!
【财税课堂】【1】
失联发票是失联(走逃)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
小队长最近就经常接到这样的电话,可见利用假的注册地址,提供虚假注册信息,并不是个案。特别是降低企业注册门槛,注册资本认缴制等优惠政策的实施,都给骗子们提供了便利。
在这里也要提醒广大的财务朋友们,遇到那种连注册地址都没有的公司,有多远躲多远!
【财税课堂】【2】
走逃(失联)企业开具的什么发票能被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范围?
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
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财税课堂】【3】
善意
取
得异常凭证的后续处理
如果公司不幸的被供货商坑了,那么也要学会自保,将损失降到最低!
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
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
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
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增值税】按照上述三条规定处理,如果不能重新开具,则不允许抵扣;
【企业所得税】如果不能重新开具发票,则不属于合法有效凭据,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如果您是明知对方开具的发票是有问题的,或者本身就是虚假的经济业务,那么除了罚款和滞纳金,严重的话还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欢迎大家留言讨论,更多财税实用资讯请微信搜索:财税小队长
【第15篇】虚开增值税票后果
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基于中国裁判文书网、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网部分虚开案件的研究
01 征管法及刑法惩罚虚开的原因
财务界都知道“增值税发票虚开”是高压线,闻之则色变。触碰这道高压线的企业和个人都将面临巨大的行政和刑事责任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都对“虚开”做了定义,列明四种情形下的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为他人虚开和介绍虚开。增值税是分税制改革的产物,上世纪九十年代后期,几起涉及税务机关在内的增值税大案在国内引起轩然大波。征管法作为国家维持税收征管秩序的重要法律,其所规定的虚开行为必然侵犯了国家税收征管秩序,而虚开行为作为发票犯罪在刑法中被列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这一大类中。显然,征管法是前置,刑法是维护征管秩序最后的屏障。也就是说达到刑事责任的程度必然已经违反了征管法,但是按照征管法作相应处罚并不意味着纳税人刑事责任的免除。
1997年《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导致虚开犯罪被列为行为犯,即明知且故意实施即可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然而行为犯打击面过大,倘若纳税人仅仅虚开了几张发票,发票的下游没有抵扣(或者认证),从增值税制度设计的角度来看,这样的情形其实并没有侵犯我国的税收征管秩序。而如果认为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是目的犯,则更好地遵循了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但对于犯罪动机与犯罪结果的认定则需要全面获得客观、合法、关联的证据。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3刑终321号刑事判决书指出:被告人项某具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进项税抵扣和骗取国家税款的故意。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2刑再2号刑事判决书认为当事人崔某找人代开没有骗税目的,且金额不大,故判决崔某无罪。
02 虚开可能涉及的主要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 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对于不以减少增值税为目的的对开、环开、变票环开的情形不宜定性为虚开。《全国部分法院经济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综述(200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则直接指出:“对于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非骗税目的且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性处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移送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该指导意见更好地体现了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两阶层体系:客观违法,主观不需要谴责)。
需要指出的是承担刑事责任不意味着不需要承担行政责任,这个道理显而易见。同时,行政责任的承担也不意味着刑事责任的免除。
此外,需要指出的是罪数问题。如果犯罪嫌疑人采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支成本,则同时构成逃避税款罪,侵犯了两个法益,此时不应竞合而应当数罪并罚。此外,在现有司法判例研究的过程中笔者未发现为自己虚开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判例。但如果发票能够认定为不合规取得或者善意取得后拒绝补交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金,还是存在按照逃避税款罪处理的可能性。(详见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1刑初161号判决书)。
当然,即使税务稽查局认定当事人取得的发票为善意取得,也不意味着司法机关会直接采纳税务机关的结论。笔者对山西省永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2019)晋0881刑初65号】做了研读,发现:虽然永济市国家税务稽查局经审理委员会集体表决,认为安胜公司对涉案的40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善意取得。但法院经过调查,认为曹某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主观上是明知的。故对该涉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善意取得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03 企业取得虚开专用发票的应对
(一)行政责任的应对
1.自证善意取得(交易真实,不清楚发票来源)
从司法机关部分判例来看,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具备两个要件:其一,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且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其二,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部分法院对于善意虚开的主要判定文件来自于国税发〔2000〕年187号文。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对于善意取得的解释直接引用了187号文。【(2015)信终字第341号】
2.主动补缴,损失最小化
企业无论是善意还是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已经抵扣,最稳妥的办法是进项税转出或者主动申报补税,否则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都将放大,不能寄希望于按照“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罚款了事。罚款不能免除纳税人补缴税款的义务,当然,如果业务真实,企业可以考虑换开票重新取得合规发票。
3.行政复议或诉讼维权
税务部门如果对于资金回流认识产生“执念”容易导致执法风险。纳税人如果有足够证据证明自己为善意取得,则可能采用复议或者诉讼的方式对征税行为或者税务行政处罚进行维权。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葫芦岛市税务稽查局再审行政裁定书【(2020)辽行申767号】直接驳回了稽查局的再审申请,通篇体现了举证责任倒置,税务局无法举证,而受票方的举证不足以达到法院认定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基本要求,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作为稽查局只能承担不被法院支持其行政处罚行为的后果。
(二)刑事责任的应对
笔者通过对虚开发票案例的研读,发现虚开的刑事辩护应对主要侧重以下几个方面:
1.证据“三性”的质证及有利于证明真实交易(合理商业模式)证据的提交
一般情况下,公诉人提交涉及虚开的证据主要为: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辩护人在质证环节可以从证据的“三性”启动质证。其中最为重要的是自证真实交易的存在(三流合一,符合商业逻辑),提请公诉人提交证据证明纳税人是明知销货方取得的发票是非法取得的。其次对公诉方提出票点的存在性进行质证。最后最为核心的问题是虚开金额的认定,需要针对检方认为的虚开金额从学理和法理上阐明其本质不是虚开(如确实属实)。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泰中刑二终字第00150号刑事判决书,一审检察院支持抗诉意见,而二审法院不采纳。
2.发票接受方为善意取得或主客观一致逻辑不构成犯罪
主观上没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没有犯罪事实,不应认定为犯罪。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11刑终229号刑事判决书认为原审被告某某不具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观特征,其取得发票适用国税发〔2000〕年187号所述善意取得的情况,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刑终113号刑事判决书:为融资目的虚开且未导致国家税款损失,证据不足以认定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3.争取酌定不诉
酌定不诉,是对犯罪情节轻微,依据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从现有司法判例来看,虚开税款在15-40万之间或者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可以酌情不诉。具体判例见【灌检二部刑不诉〔2020〕42号】、乐清市检察院【乐检公诉刑不诉〔2019〕23号】、太仓市检察院【太检诉刑不诉〔2019〕16号】、【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连云检刑不诉〔2021〕11号)】、【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沪青检三部刑不诉〔2020〕45号)】
04 总结与延伸
1.对开、环开及融资以外合理商业目的的自开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其他刑事的虚开都将面临重大风险,企业在进行商务架构的安排时不是与税务部门沟通就可以,或者认为税务部门已经处罚过便没有刑事责任风险,这些都是增值税虚开的认识误区。
2.资金“回流”是司法机关认定需要的重要情节,但是什么是资金回流?法律上没有定义,实际操作层面多以专业机构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报告(部分为审计报告或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参考,但各机构对于回流的统计方法不尽相同。具体认定办法尚需要最高法、最高检会同国家税务总局结合资金流向进行制定。
3.此外,司法判例中对于虚开金额的认定,不同法院对于不同的虚开情形可能会有差异,由此可能导致对开票方和受票方的刑事责任的承担是否具有合理性产生争议。至少有法官认为接受虚开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在虚开金额上不适合重复计算。(2022苏刑终39号)此外,受票如果已经抵扣,但是形成留抵税额,是否已经完成虚开?这些问题在实务判例中都需要进一步研究并从法理上加以明确,即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到底采用行为犯、目的犯,还是抽象危险犯的犯罪理论构造来指导司法实践?以上问题都需要在行政、司法实践中逐步探求最为合理的解决方案。
作者:吴建,单位:中汇江苏税务师事务所。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