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国家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国家增值税调整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国家增值税调整
2023年开始了,增值税也迎来了诸多变化。到目前为止,综合现在的消息来看,主要变化有三点。
一、增值税税率变了!3月起,这是最新最全的税率表!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对于对资源综合利用行业的增值税政策进行调整。公告明确:2023年3月1日起,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般来讲,在同等销售价格的情况下,企业采用简易计税,可以降低增值税税负。或者不降低税负,可以以更低的价格销售货物,进而提升竞争力。具体见下表:
随着这个政策3月1日的实施,届时增值税税率表也会发生一些变化:可选择按征收率3%计税的应税行为增加了一项。为了方便大家更好地理解,我们给大家准备了一张相关的导图:
增值税税率表相关的内容,可以参见下我们之前的文章:
二、确定了,2023年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继续享受1%优惠!
2023年小规模增值税3%减按1%优惠政策延续已经是板上钉钉的事情了,只不过目前为止还没有出官方文件。
各地的开票软件已经升级,咨询12366等渠道得到也是2023年继续执行1%的回复。
不过,目前大家不知道的是2023年到底是全年都可以执行1%优惠,还是只是到某个时间节点:比如2023年3月31日。
具体,相信很快会有官方文件出来,我们耐心等待即可。顺便说一句15万以内免增值税的优惠政策跟这个不是一回事,那个政策本来就是2023年12月31日才到期。
三、加计抵减2023年继续执行
原本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是在2023年12月31日到期的,目前官方岁未出台延续文件,但是电子税务局申报系统已经提示该政策2023年继续执行。
在新文件没有出来之前,大家按照之前的处理方式处理即可。加计抵减目前有两个政策,一个加计抵减10%,一个加计抵减15%。具体如下:
【第2篇】国家增值税发票查询统
一、增值税发票防伪措施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务总局于2023年2月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措施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9号),调整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措施。
1. 防伪油墨颜色擦可变
(1)防伪效果
发票各联次左上方的发票代码使用防伪油墨印制,油墨印记在外力摩擦作用下可以发生颜色变化,产生红色擦痕(如下图所示)。
(2)鉴别方法
使用白纸摩擦票面的发票代码区域,在白纸表面以及发票代码的摩擦区域均会产生红色擦痕。
2.专用异型号码
(1)防伪效果
发票各联次右上方的发票号码为专用异型号码,字体为专用异型变化字体(如下图所示)。
(2)鉴别方法
直观目视识别。
3.复合信息防伪
(1)防伪效果
发票的记账联、抵扣联和发票联票面具有复合信息防伪特征。
(2)鉴别方法
使用复合信息防伪特征检验仪检测(如下图所示),对通过检测的发票,检验仪自动发出复合信息防伪特征验证通过的语音提示。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
税务总局于2023年11月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普通发票防伪措施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68号),调整增值税普通发票防伪措施。
1.防伪效果
增值税普通发票各联次左上方的发票代码及右上方的字符(№)使用灰变红防伪油墨印制,油墨印记在外力摩擦作用下可以发生颜色变化,产生红色擦痕。
2.鉴别方法
使用白纸摩擦票面的发票代码和字符(№)区域,在白纸表面以及发票代码和字符(№)的摩擦区域均会产生红色擦痕。(如下图所示)
发票代码图案原色
原色摩擦可产生红色擦痕
(三)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国家税务总局于2023年12月发布了《关于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68号),正式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相关防伪措施如下:
1.防伪效果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税徽使用光变油墨印制,直视颜色为金属金色,斜视颜色为金属绿色,显示效果明显、清晰。
2.鉴别方法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税徽在目视观察下光学入射角分别为90度和30度时,呈不同颜色。(如下图所示)
二、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加强发票管理,税务总局依托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发了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全国统一的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信息进行查验。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操作步骤如下:
登录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后,首页显示:
1. 纳税人依据取得的纸质发票或电子发票,需在页面中根据要求输入的相关的查验项目信息:
根据纳税人查验的票种,其输入的校验项目也不相同,其中:
(1)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和开具金额(不含税);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和不含税价;
(3)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和车价合计;
(4)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通行费):
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和校验码后6位;
确认输入的信息无误后,点击查验按钮,系统自动弹出查验结果:
增值税专用发票: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通行费)
2.查验结果说明:
(1)发票状态为正常:纳税人输入的发票校验信息与税务机关电子信息一致,且发票处于正常状态。
(2)发票状态为作废:纳税人输入的发票校验信息与税务机关电子信息一致,但发票已被发票开具方做作废处理,此发票不可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3)不一致:纳税人输入的发票信息与税务机关电子信息至少有一项不一致,如确认输入的查验项目与票面一致,请与开票方或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联系核实。
(4)查无此票:由于存在开具方离线自开票、发票电子数据的同步滞后(通常至少1天)、查验人录入错误等问题,导致相关发票在税务机关的电子信息中无法检索到。如果确认输入项无误后,请于第二天再行查验。
(5)验证码失败:图片验证码过期或失效,请点击验证码图片重新获取验证码后再进行查验。
(6)验证码答案输入错误:图片验证码的问题答案录入错误,请修正输入项目后重新查验或点击验证码图片获取新的验证码进行校验。
(7)验证码请求失败:可能原因如下: 1)请检查是否正确安装根证书,若未正确安装根证书,验证码将无法正常显示;2)纳税人与开票方省级国税机关的网络不稳定,请稍后再查;3)请尝试使用谷歌或火狐浏览器进行查验。
(8)查验失败:存在查询请求非法、请求处理超时、该发票超过系统限定的单日查验次数(5次)、提交的查验请求过于频繁等问题或存在网络、系统故障等。
3.不同查验结果的展现示例如下:
不一致:
查无此票:
4.其他有关说明
(1)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目前可查验最近1年内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
(2)当日开具的发票最快可以在次日进行查验。
(3)由于存在纳税人离线自开票的方式和发票电子数据的数据同步周期(至少1天)问题,在线进行发票查验可能存在滞后情况。
(4)发票查询条件页面中,当票面信息包含“校验码”时,为保证查询的准确性,请严格按照票面信息输入“校验码”的最后6位数字。
(5)每天每张发票可在线查询次数为5次,超过次数后请于次日再进行查验操作。
(6)本平台仅提供所查询发票票面信息的查验结果。如对查验结果有疑议,请持发票原件至当地税务机关进行鉴定。
来源:xiaochenshuiwu
【第3篇】税费答疑: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的解读二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的解读(二)
1月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为确保相关政策顺利实施,税务总局制发本公告,就相关征管事项进行了明确。
05
问: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如何填写相关免税栏次?
答: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则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06
问: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经营需要自行选择按月或者按季申报吗?
答: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纳税期限。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不同,其享受免税政策的效果可能存在差异。为确保小规模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延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号)相关规定,本公告明确,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举例说明小规模纳税人选择按月或者按季纳税,在政策适用方面的不同:
情况1:某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4-6月的销售额分别是6万元、8万元和12万元。如果纳税人按月纳税,则6月的销售额超过了月销售额10万元的免税标准,需要缴纳增值税,4月、5月的6万元、8万元能够享受免税;如果纳税人按季纳税,2023年2季度销售额合计26万元,未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因此,26万元全部能够享受免税政策。
情况2:某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4-6月的销售额分别是6万元、8万元和20万元,如果纳税人按月纳税,4月和5月的销售额均未超过月销售额10万元的免税标准,能够享受免税政策;如果纳税人按季纳税,2023年2季度销售额合计34万元,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因此,34万元均无法享受免税政策。
07
问:小规模纳税人需要预缴增值税的,应如何预缴税款?
答:现行增值税实施了若干预缴税款的规定,比如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等等。本公告明确,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08
问: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应该如何适用免税政策?
答: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还包括其他个人。不同主体适用政策应视不同情况而定。
第一,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涉及纳税人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的事项。如何适用政策与销售额以及纳税人选择的纳税期限有关。举例来说,如果纳税人销售不动产销售额为28万元,则/span>;
第二,小规模纳税人中其他个人偶然发生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当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执行。因此,本公告明确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宣
end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第4篇】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申报表
为了加大纳税服务优化力度,减轻纳税人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制了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并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虽说已经实施了一月有余,但依旧有许多财务人并未全部弄懂调整的内容。为了让财务人更好的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编就系统的带大家了解一下这次的调整吧!
调整部分申报表附列资料表式内容有哪些?
1.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的第1栏、第2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删除第3栏“13%税率”;
第4a栏、第4b栏序号分别调整为第3栏、第4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9%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9%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2.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以下简称《附列资料(二)》)中的第10栏项目名称调整为“ (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
第12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计算公式调整为
“12=1+4+11”
3.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中的第1栏、第2栏项
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3%税率的项目”和“9%税率的项目”
4.在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表式内容中,增加“二、加计抵减情况”相关栏次。
新表格施行后注意事项
1.纳税人申报适用16%、10%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
2.截至2023年3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可以自本公告施行后结转填入《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
5月起废止的相关文件及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附件1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部分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调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以上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调整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本文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新媒体,由东奥会计在线整理发布,转载请注明出处)
【第5篇】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2023年新出台三项增值税政策即问即答
2023年新出台三项增值税政策即问即答
2023年01月13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1.我公司是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月份预计销售货物取得收入20万元,请问能够享受什么减免税政策,又该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呢?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五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因此,您1月份销售货物取得的收入20万元,可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政策,并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2.我公司是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月3日,自行开具了4张免税发票已交给客户,请问如果我公司要享受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是否必须追回上述免税发票?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如果您符合上述规定,可以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在上述政策文件发布前已开具的免税发票无需追回,在申报纳税时减按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即可。需要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五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在上述政策文件发布后,纳税人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3.我是一位市民,2023年1月3日在办税服务厅代开2000元的发票,由于超过按次纳税500元的起征点,按照3%征收率缴纳了税款,代开了3%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已交给客户。请问我是否能享受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是否必须追回发票?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第四条规定,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因此,您可以按上述规定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多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予以退还,您在上述政策文件发布前已代开的3%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无需追回。
4.我是个体工商户,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月5日,自行开具了1张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给下游客户用于抵扣进项税额,尚未申报纳税。请问对于这笔销售收入,如果我要享受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是否必须追回已开具的征收率为3%的专用发票?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您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但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抵扣功能,您已向购买方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予以作废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方可就此笔业务适用减征增值税政策。否则,需要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税销售收入按3%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5.我是个体工商户,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一季度预计销售收入为25万元。请问我是否可以根据客户要求,就部分业务放弃免税,开具1%或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四条、第五条有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您可以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就部分业务放弃上述减免税政策,按照1%或者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相应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6.2023年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如何用含税销售额换算销售额?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9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本公告发布后出台新的增值税征收率变动政策,比照上述公式原理计算销售额。
根据上述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未重复明确销售额的换算公式,比照上述公式原理,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的计算公式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7.我是a市一家小型建筑公司,在b市和c市都有建筑项目,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我公司2023年一季度预计销售额60万元,其中在b市的建筑项目销售额40万元,在c市的建筑项目销售额20万元,我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第九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你公司2023年一季度销售额60万元,超过了30万元,因此不能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在机构所在地a市可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在建筑服务预缴地b市实现的销售额40万元,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在建筑服务预缴地c市实现的销售额20万元,无需预缴增值税。
8.我是一位市民,有商铺用于出租,2023年4月一次性收取此前的12个月租金144万元,我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您在2023年4月一次性收取的此前12个月租金144万元,平均每月租金收入为12万元。其中,2023年1月-3月的月租金超过10万元,需要缴纳增值税,但2023年4月-12月的月租金未超过当时15万元的免税月销售额标准,因而无需缴纳增值税。
9.我公司是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月6日转让一间商铺,剔除转让商铺的销售额后,预计1月份销售额在10万元以下,全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请问我公司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吗,申报时应注意什么?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你公司在办理1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填报界面,准确录入“本期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数据,系统将自动计算扣除不动产销售额后的本期销售额。若扣除后的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则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将扣除后的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
10.我公司为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月发生适用3%征收率的销售额15万元,全部在1月4日开具发票,其中10万元开具免税发票,5万元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按规定可以适用3%减按1%征收率政策,请问应当如何办理1月税款所属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对应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你公司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在上述政策文件发布前,已经开具的免税发票和3%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应税销售额,按照上述要求填报。
11.我公司是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一季度预计销售收入低于30万元,请问应当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七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
你公司一季度合计销售额预计未超过30万元,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将免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如为个体工商户,应填写在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则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12.我是经营摩托车销售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到10万元,请问还能像2023年一样开具免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机动车,可以按上述规定享受免税政策,开具左上角有‘机动车’字样的税率栏为‘免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3.我是一家餐饮公司,此前一直享受生活性服务业15%加计抵减政策,2023年底还有加计抵减余额10万元未抵减完,最近出台了新的加计抵减政策,请问去年没抵减完毕的余额还能在今年继续抵减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因此,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你公司此前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额,可以在加计抵减政策有
14.我是一家服务公司,请问最近出台的加计抵减政策中,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请问这两项政策中的生活服务怎么定义?我应该怎么选择适用不同的加计抵减政策?
答:两项政策中的生活服务定义一致。《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如果你公司上年度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已超过50%,则可以按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比例为10%的加计抵减政策;如果你公司上年度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未超过50%,但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则可以按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比例为5%的加计抵减政策。
【第6篇】大变动!增值税立法来了,国家刚宣布!起征点、征收率有何变化?
刚刚传来增值税立法最新消息!
刚刚!增值税法草案提请审议
税收立法再进一程
12月27日,增值税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首次审议。提请审议的增值税法草案共6章36条,对增值税纳税人和征税范围、税率、应纳税额、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等作出规定。立法总体上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基本不变,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上升为法律。
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对部分内容作了必要调整,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税收立法再进一程。
目前,我国现行税种有18个,其中12个税种已经立法:
3种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关税3种财产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6种行为税:印花税、船舶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4种资源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烟叶税、环境保护税2种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法草案vs增值税暂行条例
目前公开的增值税法草案最新版本是2023年的,下面我们结合本版本进行增值税法与暂行条例进行比对。
一、增值税提升至法律层次
通过立法,把增值税这一税种上升至法律层次。并且单独用一个条款来明确了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应税交易的计税价格不包括增值税。
二、增值税起征点大幅度提高
“意见稿”中规定的起征点销售额为30万元,并且规定“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不是增值税纳税人,但可以自愿选择登记为增值税纳税人缴纳增值税”。与目前条例中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人”相比,有重大变化。
三、新增不征税项目
关于不征税项目中,新增加了“因征收征用而得到补偿”。并明确“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
四、视同销售重大调整
“意见稿”中,视同销售仅保留3项:
(1)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2)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赠送货物,但用于公益事业的除外;
(3)单位和个人无偿赠送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但用于公益事业的除外;
对于目前的“代销”、“移送”、“用于非税项目”、“投资”和“分配”都被移除。
但是注意这里并不是说上述行为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了,而是不视同销售,换句话说,上述行为就是“销售行为”,自然不是“视同销售”。
五、混合销售界定更加明确
对于混合销售,意见稿中明确“从主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因此,后续大家要着重关注“从主”的界定与适用了。
六、“不得抵扣进项税”发生重大变化
关于不得抵扣进项税,主要有以下2点变化:
除上述2条外,其他“不得抵扣进项税”条款未发生实质变化。
七、超经营范围开票问题或将解决
“意见稿”中明确,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应当如实开具发票。
八、明确征收率为3%,未体现5%
'意见稿'明确了增值税征收率为3%,对于现行不动产适用的征收率5%并没有在立法中体现,后续是否还延续,需要再关注相关政策文件。
上述仅为“意见稿”内容,具体政策还需关注正式颁布的 《增值税法》。
增值税最新税率表
(2023年12月更新)
增值税税率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13%,9%,6%,0%,都适用于哪些项目?我们具体来看:
征收率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采用简易计税的一般纳税人计算税款时使用征收率,目前增值税征/span>
注意: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来源:新华社、证券时报、会计联兴财税、税务大讲堂等
【第7篇】国家增值税查验平台
前几天有人问小编,她收到一张很奇怪的发票,自己从来没见过,想查查真假,结果她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上也没查到相关信息,一下就慌了,觉得自己肯定收到假发票了。
我看她很焦虑的样子,就让她把发票发过来我看看,结果我一看直接晕菜,她给我发了一张通用机打发票。
这种发票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询,这当然查不到啊。
01
发票查询要进对门,门都找错了,就算是真发票也找不到呢。
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目前,只有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发票,才能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询。包括: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增值税普通发票(含电子普通发票、卷式发票、通行费发票)
(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4)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废止)
(5)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不在上述范围之内的发票,请按照原查验渠道进行查验。
为什么呢?因为这些发票都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进入了全国性的电子发票数据库的。
税务总局从2023年1月1日起启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地址为: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你通过这个平台就可以通查全国各地开具的上述类别的发票。
02
除了新系统开具的发票,其他发票我们这里都可以统称为普通发票。
这些发票只有在各省市自己的税务局网站查询了。这些发票并未建立一个全国的统一数据库,所以只能在发票发行的地方网站进行查询,不能全国通查。
你比如四川省,目前四川省有效的非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开具的发票种类有下面这些。
通用机打平推式样式,具体规格大小还有差异。
通用机打卷式发票
通用定额发票
其实四川省非增值税管理新系统开具的普通发票类别很清晰,就是这三大类,至于其他的比如门票、出租车发票、通行费发票、客运发票、冠名发票的载体类别都是这三类发票。
比如旅客运输发票就是通用机打版面,无非就是规格大小不同而已。
又比如通行费发票,也是通用机打发票载体,无非就是规格大小不同。
还有出租车发票,是通用机打发票卷式的
客运定额发票也就是通用定额发票的样式。各种冠名发票,也是就是在通用机打、定额的样式上加上企业的冠名。
所以四川省的发票种类非常清晰明了。
03
上述这些发票都需要在四川省税务局网站进行查询。
第一步、输入网址,打开四川省网上税务局
第二步、电子税务局右下角公众服务进入,点击发票查询
第三步、输入发票相关信息即可查询。
下面这张通行费发票,其实你看他抬头就是通用机打发票,我们查询一下它的信息。
再看看这张冠名通用定额发票
再看一张门票,企业也是通用定额发票的一种。
最后看一张旅客运输发票
所以,这些发票你都需要去当地税务局网站查询。你在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肯定是查不到的。
当然,你还会发现,这一类的发票,我们在平台查询,最多就能查到发票的种类,发票的流向,领用时间等,至于发票开具了什么内容我们是查询不到的。
而在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询的发票可就不一样的了。所有的发票票面信息都能查询到。
其实这就是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强大所在。
发票信息肯定只有先采集上传到数据库,你才能查询,采集多少你就能查询多少,所以新系统开具的发票,信息都是全要素采集的,而非信息开具的并未采集太多信息,所以你只能查询到流向等信息。
新系统建立了及时、完整、准确的发票电子底账库,即开具发票信息库,纳税人开具的发票的全票面信息,包括汉字和数字内容都会实时加密上传,生成电子底账库。
电子底账库将作为纳税申报,发票数据查验以及税源管理,数据分析利用的依据,开票数据还会实时跨省异地推送,实现增值税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票票比对,票表比对,可有效解决不法分子虚开发票,篡改发票汉字信息等问题,全面提高税收管理质量和效率。
为什么未来发票改革的方向都是要把系统外开具的逐步纳入系统内,其实其意义就在于此。
【第8篇】国家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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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使用第三方服务平台开具电子发票有关事项的通告
2023年第18号
为方便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发票”),现就我市纳税人使用第三方服务平台开具电子发票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0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31号)规定,纳税人可自愿选择使用电子发票或纸质发票。纳税人开具电子发票,可选择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自主选择已在我局备案的电子发票第三方服务平台(目前已在我局备案的电子发票第三方服务平台名单详见附件)。
02
电子发票第三方服务平台应免费为纳税人提供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打印、查询、交付、电子签章制作等基础服务。
03
电子发票第三方服务平台有义务为企业发票数据保密,不得利用企业发票数据进行商业盈利活动。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3年7月5日
附件:
已在深圳市税务局备案的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名单0705
【第9篇】国家增值税查验
1、查询发票真假,可以直接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
2、红字发票的开具
2.1时间限制:无时间限制;
2.2购买方已抵扣专票,开具红字发票方法:购买方在开票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并做进项税转出),由销售方导入购买方开具的《信息表》,开具蓝字专用发票,其中的发票联和抵扣联,销售方应交给购买方,购买方和《信息表》一起作为记账凭证。
3、发票的规范要求如下:
3.1普票除了开给政府机关的(只有名称也是可以的),只有名称、没有纳税人识别号的,都不合规!
3.2发票应实际业务相符,否则不合规!
3.3行业要求的发票备注栏填写项目不全的,不合规!
3.4发票章盖的不规范的发票,如盖章错误(盖了财务章或是公章)、盖章模糊或未盖发票专用章等。不合规!
3.5发票适用税率错误的,不合规!
3.6没有编码简称的发票,不合规!
3.7品名笼统的名称内容没有具体明细,不能合规!
3.8收到发票附清单,不是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打印的,不合规。
3.9成品油发票没有“成品油”这三个字;“单位栏”“数量”栏填错;不通过开票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不合规!
【第10篇】国家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
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时代已经来临!关于电子发票,你了解多少?今天就一起来聊聊电子发票和纸质发票的区别及其优势:
01. 相较纸质发票电子发票有哪些新变化
1发票联次变了
纸版专票有三联版和六联版,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记账联,是销售方记账凭证;第二联为抵扣联,是购买方的扣税凭证;第三联为发票联,是购买方的记账凭证。
电子专票只有一联,销售方和购买方都一样。
2开具方法变了
纸版专票用的是税控盘,而电子专票是通过ukey开具,开出的文件格式是ofd格式:ofd格式文件需要专门的阅读器才能打开,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下载阅读器。
3作废方法变了
根据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规定,符合作废条件的纸版专票,必须收回已开具所有联次方可作废,考虑到电子专票无法收回,所以电子专票(包括电子普票)都不能作废,只能冲红。
4冲红操作更加简洁
纸版专票的冲红比较繁琐,要考虑蓝字专票是否已经交给购买方、购买方是否已经抵扣进项税额、已交给购买方但购买方未抵扣的是否退还给销售方等若干种情形,进而再决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的开具方。
电子专票的冲红更加简洁,不再考虑电子专票是否已经交付给购买方,只看电子专票是否已经抵扣,已经抵扣进项的,由购买方开具《信息表》,未抵扣的由销售方开具《信息表》。
5专票丢失的处理方法变了
纸版专票丢失了,视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两联均丢,要取得开票方加盖其发票专用章的记账联;丢了其中一联(发票联或抵扣联),用另一联的复印件替代。
电子专票丢了或者误删了,可以根据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开具金额(不含税)等信息,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通过后,下载电子专票。如不掌握相关信息,也可以向开票方重新索取原电子专票。
6报销入账归档规定变了
纸质专票发票联是会计原始凭证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抵扣联要单独装订留存备查。
电子专票的报销入账归档需要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的规定执行,即不满足该文件第三条条件的,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专票的电子专票源文件。
7发票代码位数变了
电子专用发票代码由纸票的10位变为电子票的12位
02. 电子发票使用注意事项1取消发票专用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新版电子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即电子发票可以没有发票专用章。
2电子发票必须保存源文件
根据财会〔2020〕6号规定,以电子发票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打印件的电子文件,即必须保存ofd源文件,不得以截图等其他形式保存。
3电子发票查验真伪
受票试点地区的企业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接收发票。此外,也可取得销售方以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交付的全电子发票。企业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来查验全电发票真伪。
以上是电子专票相关知识。大家还有什么想要了解的,可以私信或评论我们
【第11篇】国家增值税票查询
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登陆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
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信息进行查验。
【第12篇】国家增值税查询平台
我收到一张增值税发票,怎么查询发票信息是否属实呢?
请您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官方发票真伪查验平台: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地址: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进行发票查验。该平台由国家税务总局建设,可以查验全国各地一年内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通行费)、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当日开具的发票最快可于次日进行查验。
请您认准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地址: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其余网址的查验平台均不能保证查验数据的真实性。
除此之外,还有哪些方法可以看出发票真假呢
(一)看发票代码。
(二)看防伪特征。
具体识别方法,一起来看看吧
(一)看发票代码
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10位,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为10位或12位,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通行费)、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代码为12位。其中,发票代码前两位与开票方所在地的行政区域代码一致。如:四川的纳税人开具的发票代码为10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均以51开头;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均以151开头;其他发票代码为12位的增值税发票,均以051开头。
(二)看防伪特征
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以下防伪措施:
1.发票各联次左上方的发票代码使用防伪油墨印制,使用白纸摩擦票面的发票代码区域,在白纸表面以及发票代码的摩擦区域均会产生红色擦痕(如下图所示);
2. 发票各联次右上方的发票号码为专用异型号码,字体为专用异型变化字体(如下图所示);
3.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票面具有复合信息防伪特征,使用复合防特征检验仪检测(如下图所示),对通过检测的发票,检验仪自动发出复合信息防伪特征验证通过的语音提示。
普通发票查验方法
目前,普通发票防伪措施主要采用防伪用纸。
一、通用机打发票(卷式)、通用定额发票使用复合纤维纸,鉴定方法主要为:
1、从纤维条处撕开,察看纤维条是否夹在发票纸张中间;
2、用清水涂抹在发票正面,是否会显现隐形图案。
二、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式)使用干式复写纸,鉴定方法主要为:
在书写或机打发票后,背涂颜色是否具有一次性转移功能。
来源:税政第一线
【第13篇】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
为统一征管口径,便于纳税人执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以下简称《公告》),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其中,“关于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8项征管规定将从10月1日起实施,大家抓紧学习。
一、关于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公告》规定:适用《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修改并发布)的增值税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规定的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以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除外),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
政策解读:2023年,税务总局先后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修改并发布)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允许税务机关为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由符合条件的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为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个体司机提供开票便利。同时,按照当时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明确了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取得相关运输资质。由于交通管理部门对运输资质要求进行了调整,因此,《公告》对代开发票的条件也相应调整为: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以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除外),应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应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
二、关于运输工具舱位承包和舱位互换业务适用税目
《公告》规定:(一)在运输工具舱位承包业务中,发包方以其向承包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承包方以其向托运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运输工具舱位承包业务,是指承包方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以承包他人运输工具舱位的方式,委托发包方实际完成相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二)在运输工具舱位互换业务中,互换运输工具舱位的双方均以各自换出运输工具舱位确认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运输工具舱位互换业务,是指纳税人之间签订运输协议,在各自以承运人身份承揽的运输业务中,互相利用对方交通运输工具的舱位完成相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政策解读:舱位承包业务中,对承包方来说,其以承运人身份对外承揽运输业务,然后通过承包他人运输工具舱位的方式委托对方实际完成相关运输服务,属于提供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应以承揽该运输业务向托运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对发包方来说,是以运输工具舱位承包的方式,使用自有运输工具实际提供了运输服务,因此,发包方应以其向运输工具舱位承包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舱位互换业务中,互换舱位的双方均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通过互换运输工具舱位的方式,委托对方实际完成相关运输服务,因此,双方均以换出舱位的方式向对方提供了交通运输服务,各自应以换出运输工具舱位确认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三、关于建筑服务分包款差额扣除
《公告》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政策解读:纳税人提供特定建筑服务,可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税。总包方支付的分包款是打包支出的概念,即其中既包括货物价款,也包括建筑服务价款。因此,《公告》明确,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四、关于取消建筑服务简易计税项目备案
《公告》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以下证明材料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改为自行留存备查:
(一)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二)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政策解读:为简化办税流程,优化税收环境,落实“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公告》明确,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相关证明材料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改为自行留存备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修改)同时废止。
五、关于围填海开发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
《公告》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围填海方式取得土地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围填海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围填海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属于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解读:以围填海方式取得土地的房地产项目,其围填海的开工日期可能早于房地产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开工日期。为体现房地产老项目简易计税的政策精神,公平税负,《公告》明确,以围填海方式取得土地的房地产项目,围填海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围填海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均属于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六、关于限售股买入价的确定
《公告》规定:(一)纳税人转让因同时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和重大资产重组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上市首日开盘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二)上市公司因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多次停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修改)第五条第(三)项所称的“股票停牌”,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就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作出予以核准决定前的最后一次停牌。
政策解读:(一)关于多情形形成限售股的买入价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53号公告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修改,下称53号公告)第五条分别针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和重大资产重组三种不同情形形成的限售股,如何在转让时确定其限售股买入价做出了明确规定。此外,还存在一种特殊情形,即因同时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和重大资产重组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而形成限售股。因此,《公告》明确,纳税人转让因同时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和重大资产重组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而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上市首日开盘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二)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形成限售股的买入价确定
53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实践中,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可能出现多次停牌。《公告》明确,上述“股票停牌”是指证监会就其申请作出予以核准决定前的最后一次停牌。
举例说明:a上市公司于2023年8月7日宣布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并于当天停牌。2023年4月18日股票复牌。2023年7月24日,a上市公司因收到证监会并购重组委会议审核其申请重大资产重组的通知后停牌。2023年8月29日,重组委表决通过a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申请,8月30日a上市公司股票复牌。9月5日中国证监会就a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作出予以核准的决定。鉴于证监会就该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作出予以核准决定前最后一次停牌时间是2023年7月24日,因此,纳税人转让a上市公司限售股,应以证监会就其申请作出予以核准决定前最后一次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即7月23日a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盘价为买入价。
七、关于保险服务进项税抵扣
《公告》规定:(一)提供保险服务的纳税人以实物赔付方式承担机动车辆保险责任的,自行向车辆修理劳务提供方购进的车辆修理劳务,其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保险公司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提供保险服务的纳税人以现金赔付方式承担机动车辆保险责任的,将应付给被保险人的赔偿金直接支付给车辆修理劳务提供方,不属于保险公司购进车辆修理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保险公司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财产保险服务,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政策解读:进项税抵扣,应遵循统一的扣税原则,即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服务所负担或支付的增值税额,凭合法有效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在实际操作中,所有行业,所有纳税人,都应按照上述普遍性规定自行适用抵扣政策,保险公司的赔付支出也不例外。在实践中,保险赔付支出有不同的形式,其进项税抵扣问题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并适用政策。
以车险为例,不同的车险业务,保险公司、投保人和修理厂之间的交易实质和权利义务不一样,适用的抵扣政策也不一样。目前主要存在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行业所称的“实物赔付”。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的赔付方式是由保险公司将投保车辆修理至恢复原状。在车辆出险后,保险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向修理厂购买修理服务并支付修理费。这种情况下,由于修理服务的实际购买方为保险公司,因此,保险公司可以凭修理厂向其开具的修理费专用发票行使抵扣权。
第二种是行业所称的“现金赔付”。保险合同约定,在车辆出险后,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由被保险人自行修理。在实际操作中,保险公司为了提高客户满意度,替被保险人联系修理厂对出险车辆进行维修,并将原应支付给被保险人的赔偿金转付给修理厂。这种情形下,由于修理服务的接受方是被保险人而不是保险公司,即使保险公司代被保险人向修理厂支付了修理费并取得相关发票,也不能将其作为保险公司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公告》明确了上述两种情况下车险赔付支出的进项税抵扣问题;同时,保险公司开展的其他财产保险业务,也可以比照执行。
八、关于餐饮服务税目适用
《公告》规定: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政策解读: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消费模式的不断创新,消费者不直接就餐而是购买食品后打包带走的这种快速消费方式越来越普遍,但这一消费方式的改变,并不影响纳税人向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这一行为本质。因此,为统一征管口径,确保“堂食”和“外卖”税收处理的一致性,《公告》明确,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行为,应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第14篇】哪些国家收增值税
世界各国奇葩税收政策
(欧洲篇)
欧洲国家各有特色
瑞典:
1. 婴儿名字税。瑞典是一个高福利,高税收的国家。根据瑞典的法律规定——“任何想要获得或更改个人姓名的人都必须向瑞典税务局申请,并且需要得到税务局的批准”……
是的,给我改名要交税
2.“塞车税”
从2006年开始,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开征“塞车税”,只要在早上6:30至晚上6:29开车进入市中心就得支付每天最高60克朗(约合7.5美元)的“进城费”。
“塞车税”实施第一天即收奇效,根据斯德哥尔摩市交通部门的统计,实施首日从外围地区涌入市中心的庞大车流量剧减1/6,大大缓解平日里上下班高峰时间、主要道路就被挤得动弹不得的大塞车情形。
这个问题,收钱就可以解决
法国:
1. 复印机税。在法国如果你卖复印机,那在增值税的基础上,你还要交3.25%的税,而这些钱会用在支持法国国家图书馆。
多多支持图书知识
2. 乞丐税。法国巴黎的香榭丽舍大街被喻为乞丐的天堂,为了控制乞丐的数量,政府对乞丐实行准许制,必须交纳1.5万法郎税款后,才拥有在这里行乞的资格。
我相信大家都知道他“充分”的乞讨理由
英国:
1. 巧克力饼干税。
普通饼干是不需要交增值税的,但如果在饼干上涂一些巧克力酱,那它们就需要缴纳增值税。因为在英国税收局看来,抹上巧克力的饼干已经属于奢侈品了,当然这也包括棒棒糖、棉花糖和口香糖……
各位,请记住这时奢侈品,吃的时候不要掉
2.去壳坚果税。
在英国买带壳坚果比剥壳的坚果更便宜!这是因为英国税务局会对去壳、烤和盐渍坚果征收 20% 的增值税 (vat)。除了花生 ——剥壳的花生粒只要不加盐或烤,它们就不会被征税。
你吃的每一颗都饱含“价值”
3.空置卧室税
2023年4月,英国开始征收'卧室税',凡是有一间卧室空置的英国家庭每周(注意是每周)被征收17欧元(约合人民币143元)的税,66万个英国家庭因此受到影响
看不到有人住?交钱
4.棺材税
英国伯明翰市规定,装尸体的棺材的标准宽度为23英寸,凡是超过这个宽度的就要缴税。此外,英国还要拟征收“肥胖税”。这个税收简直就是对胖子赤果果的嘲讽。
不论生死,没钱都不可能住得大点
爱沙尼亚共和国:奶牛放屁税。爱沙尼亚共和国政府试图防止空气污染和减少温室效应的一种方式……根据爱沙尼亚官方数据统计,当一头牛在消化食物时,它平均每天会产生350 升甲烷和 1500 升二氧化碳。这约占排放到空气中的气体总量的15%至25%……
我每天就放屁20.,30次而已
西班牙:
太阳税。在西班牙,人们最讨厌的就是这个太阳能税,在西班牙语言中他们称这个太阳能税为“impesto al-sol”,意思是“强加在太阳上”。这个税和它的名字一样,只适用于那些选择使用太阳能面板的人,任何使用太阳能面板的商家或者住家,都要支付7%的太阳能税,拒绝付款的个人将被罚款6000欧元(约2.94万令吉)。所幸的是,这个荒谬的税收在2023年时被取消了。
阿波罗以你为荣
匈牙利:垃圾食品税。据《波士顿环球报》报道,匈牙利对盐和糖含量高的包装零食以及苏打水和能量饮料征税,这些商品的价格会增加约 20 美分。
吃“垃圾”是要钱的
意大利:影子税。在意大利威尼托地区的小镇科内利亚诺 (conegliano) 上,如果他们的遮阳设备或标志在公共街道上投下阴影,那每年需要支付约100美元的税费……影子税于意大利1993 年制定的,本应在整个意大利实施,但只有科内利亚诺当局接受。实施后,大多数当地业主就再也不用帐篷和遮阳篷了……
我是第6个人,没影子我不用交税
希腊:
开窗税。古希腊规定,凡是朝着大街和向外打开的窗户,户主要交纳开窗税。
开窗==交税
比利时:
改名税。比利时法律规定,如果父母想给自己的孩子改名字,就必须缴纳200比利时法郎的改名税,约合人民币41元。考虑到国内户口改名的手续费,比利时可能比中国更便宜。
大家好,我叫甜甜
俄罗斯:
无子女税。俄罗斯的人口出生率可以说是全世界最低的,由于地广人稀,加上俄罗斯男子嗜酒好赌,人口一直处于负增长的态势。而俄罗斯政府在1987年就规定,对于不生孩子的'丁克'家庭征收无子女税,占总收入的6%左右,用来补贴那些生育孩子的家庭。
我尽力了
丹麦:
牛粪税。许多国家都有征收牛粪税,因为他们认为奶牛的养殖活动以及排泄物,会产生甲烷气体,进而对环境造成污染。丹麦是其中一个实行这个税收的国家,在2023年开始征收这个税收,并且是所有实行牛粪税的国家中,税率最高的。
对,这确实是gdp
【第15篇】国家增值税最新政策解读
1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2023第1号公告,即《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在深圳从事13年财税工作的我,对比了一下变化: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变化:而去年则是“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不变的是,无论销售额多少,只要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缴税。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变化:而去年则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而第三个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新规定,整体上看是疫情期间优惠力度更大,但这个政策怎么用,还真的很多财务不知道!甚至知道了,也不懂如何去享受
总结一下:整体上无论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疫情三年期间的优惠力度都取消了,但其实从2016营改增之后,整体企业税负是有下降的,可以视同为稳中有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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