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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增值税计算方法(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2-06 13:20:05 查看人数:67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租金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租金增值税计算方法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租金增值税计算方法

【第1篇】租金增值税计算方法

我们了解房产税是以房子为征税的对象,是以计算方式向房产拥有人所征收的一种税收。可是我们可能不太了解房产税从租征收的税率是多少,而且我们又应该怎么来计算呢。下面我们来为大家介绍关于房产税从租征收税率多少?房产税计算方法?

房产税从租征收税率多少

1、我们没有从价计征的换算的问题的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将原来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其余均从次月起缴纳。个人出租住房的租金收入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4%。

2、其房产税的征收范围称房产税“课税范围”,具体指开征房产税的地区。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来源于网络

房产税计算方法

一、我们的房产税的税率按照规定,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从价计征。实行从价计征的,税率为1.2%;从租计征的税率为12%。

二、其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有两种:一是房产的计税余值,二是房产租金收入。

(一)房产的计税余值按税法规定,对于企业自用房产,应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为计税依据。所谓房产的计税余值,是指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的自然损耗等因素后的余额。这里所说的房产原值,是指企业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在“固定资产”账簿中记载的房屋的原价。凡是在企业“固定资产”账簿中记载有房屋原价的,均以房屋原价扣除一定比例后作为房产的计税余值。按照规定,企业对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产的原值。

(二)租金收入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出租的房产,应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房产租金收入是指企业出租房产所得到的报酬,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对于以劳务或其它形式作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应当根据当地同类房产的租金水平,确定一个标准租金,按规定计征房产税。

三、房产税的计算方法根据税法规定,房产税的计算方法有以下两种:

(一)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其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房产账面原值×(1-30%)×1.2%

(二)按租金收入计算,其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年租金收入×适用税率(l2%)以上方法是按年计征的,如分期缴纳,比如按半年缴纳,则以年应纳税额除以2;按季缴纳,则以年应纳税额除以4;按月缴纳,则以年应纳税额除以12。

四、房产税的会计处理方法施工企业房产税应纳税款,通过“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科目进行核算。该科目贷方反映企业应交纳的房产税,借方反映企业实际已经缴纳的房产税,余额在贷方反映企业应缴而未缴的房产税。月份终了,企业计算出按规定应缴纳的房产税税额,作如下会计分录:借:管理费用贷: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企业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房产税时,应作如下会计分录:借: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贷:银行存款

以上我们为大家介绍的是关于房产税从租征收税率多少以及房产税计算方法的相关问题,对于这类的问题我们应该了解一些了吧。因为我们生活中对于税收的种类、金额了解不太多,因为税收的种类很多、金额也有不同,上面的介绍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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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房屋租金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

1、一般计税法

·出租其2023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税率9%,计算公式: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9%)-进项税额;

·出租其2023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不动产,在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预征率为3%;计算公式: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9%)x3%;

2、简易计税法

·出租其2023年4月30日之前取得不动产,适用征收率5%,计算公式: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x5%;

·出租其2023年4月30日之前去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不动产,在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预征率5%,计算公式: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x5%。

二、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

1、单位纳税人

·出租不动产(含住房),适用征收率5%,计算公式: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x5%;

·出租其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不动产(含住房),在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预征率为5%,计算公式: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 (1+5%) x 5%;

2、个体工商户

·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适用征收率5%,计算公式: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x5%;

·出租其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 区)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在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预征率5%,计算公式: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x5%;

·出租住房,5%征收率减按1.5%,计算公式: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x1.5%;

·出租其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住房,在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预征率为1.5%,计算公式: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x1.5%;

3、其他个人(自然人)

·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适用征收率5%,计算公式: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x5%;

·出租住房,5%征收率减按1.5%,计算公式: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x1.5%。

三、住房租赁企业税收优惠

1、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

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享受时间: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2、住房租赁企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可选择按5%的征收率减按1.5%,或继续使用9%的税率;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

享受时间:1⃣️自2023年10月1日起可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征收;

2⃣️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

公租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筹集) ,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租房。

住房租赁企业:是指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开业报告或者备案的从事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

四、其他相关税收优惠

1、自2023年4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2、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3、其他个人(自然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第3篇】一次性收取租金增值税

一、出租人对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

(一)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出租人应当采用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将经营租赁的租赁收款额确认为租金收入。

(二)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能够更好地反映因使用租赁资产所产生经济利益的消耗模式的,出租人应当采用该方法。

二、增值税

(一)纳税义务时间

1. 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 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个人出租优惠政策

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三、附加税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

(二)实际缴纳增值税当期应同时缴纳附加税。

四、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政策依据: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纳税义务时间

1. 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 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 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通常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纳税期间为持有、使用土地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不受一次性预收款的影响。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

六、房产税

(一)纳税义务时间

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二)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不受一次性预收款的影响。

七、印花税

(一)纳税义务时间

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或者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

(二)印花税的应纳税凭证为租赁合同,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税率为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不受一次性预收款的影响。

八、案例解析:

非人防车位一次性收取20年的租金收入,可以按20年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回复:

可以在计算所得税时按年进行分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一、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中税答疑)

【第4篇】租金收入增值税抵扣

最近老王遇到了一个这样的问题,a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5月1日签订租赁合同将其2023年取得的20亩土地的使用权出租给了b公司,月租金15万元,租金按年支付,且为b公司开具了2023年5月-2023年4月的租赁费发票,价税合计为180万元,那一次性取得的租金收入该如何缴纳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

首先来看一下增值税

财税[2016]4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第三条第(二)项规定:

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税总[2016]年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第四条第(一)项规定: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a公司收取租金应缴纳增值税=180/(1+5%)*5%=8.57(万元)

再来看一下企业所得税

国税函(201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也就是说,a公司出租土地使用权,一次性收取租金180万。

2023年确认所得税收入=180/(1+5%)/12*8=114.28万元;

2023年确认所得税收入=180/(1+5%)/12*4=57.14万元。

特别提醒

1、一次性取得的跨年租金收入会导致当年申报增值税时确认的收入大于申报企业所得税时确认的收入;

2、当增值税收入与企业所得税收入不一致时,税务机关可能会让企业出具情况说明,只要在情况说明中,把公司开票及实际收入情况写明就ok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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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租金增值税税率

销售不动产

非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

一般纳税人

销售营改增前取得的不动产

申报

简易计税:计税依据=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购置原价,征收率5%

一般计税:计税依据=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税率9%

预缴

计税依据=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购置原价,预征率5%

销售营改增前自建的不动产

申报

简易计税:计税依据=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征收率5%

一般计税:计税依据=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税率9%

预缴

计税依据=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征收率5%

销售营改增后取得的不动产

申报

一般计税:计税依据=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税率9%

预缴

计税依据=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购置原价,预征率5%

销售营改增后自建的不动产

申报

一般计税:计税依据=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税率9%

预缴

计税依据=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预征率5%

小规模纳税人

销售取得的不动产

申报

计税依据=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购置原价,征收率5%

预缴

计税依据=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购置原价,预征率5%

销售自建的不动产

申报

计税依据=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征收率5%

预缴

计税依据=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征收率5%

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一般纳税人

申报

销售营改增前开发的老项目,简易计税:计税依据=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征收率5%

销售营改增后开发的新项目,一般计税:计税依据=不动产售价-土地款,税率9%

预缴

计税依据=预收款,预征率3%

小规模纳税人

申报

计税依据=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征收率5%

预缴

计税依据=预收款,预征率3%

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

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

计税依据=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购置原价,征收率5%

未满2年的住房

计税依据=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征收率5%

满2年的住房

免征增值税

出租不动产

一般纳税人

出租营改增前取得的不动产

申报

一般计税:计税依据=取得的租金收入,税率9%

简易计税:计税依据=取得的租金收入,预征率5%

预缴

一般计税:计税依据=取得的租金收入,预征率3%

简易计税:计税依据=取得的租金收入,预征率5%

出租营改增后取得的不动产

申报

计税依据=取得的租金收入,税率9%

预缴

计税依据=取得的租金收入,预征率3%

小规模纳税人

申报

计税依据=取得的租金收入,征收率5%

预缴

计税依据=取得的租金收入,预征率5%

其他个人

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

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出租住房

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本文来源:本文收集整理于云南税务公众号

声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属原作者,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谢谢

编辑:sometime编制:2023年08月17日

【第6篇】房屋租金收入增值税

你是什么样的人,就会遇到什么样的人,你的朋友是什么样的人,你就会成为什么样的人。——刘同

出租资产的增值税计算

今天遇到一个同行,谈话之间聊起了关于出租资产的租金 收入及其增值税如何计量核算。下面阳歌简要归纳一下以供参考。

租金收入分为有形动产租赁和不动产租赁,其中又分为一般纳税人出租和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取得租金收入。

一:出租有形动产

1.一般纳税人

根据新税率,一般纳税人出租有形动产按照16%的增值税率开具发票,即是说确认会计收入=合同金额/(1+16%)

2.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有形动产按3%征收增值税,即是说会计确认收入=含税金额/(1+3%)

二、出租不动产

1.一般纳税人

按新税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税率10%(不考虑营改增前后取得),在出租不动产所在地预交3%税款,剩余应交税款回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应就地预交的增值税=[收取的租金/(1+10%)]*3%,回机构所在地再申报缴纳的增值税=[收取的租金/(1+10%)]*10%-已经预交的税款。

一般纳税人出租的不动产系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征收率为5%。 应就地预缴的增值税款=[含税销售额/(1+5%)]*5%;回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的税款=[含税销售额/(1+5%)]*5%-已预交税款

2.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5%征收率。出租不动产预交税款=[含税销售额/(1+5%)]*5%;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的税款=[含税销售额/(1+5%)]*5%-已预交税款

3、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

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征收率5%但减按1.5%,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4、个人出租不动产

个人出租的非住房(指用于生产经营用)征收率5%,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5%

个人出租住房征收率5%减按1.5%,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1.5%

(以上符合增值税免征条件的除外)

【第7篇】不动产租金收入增值税吗

不动产

一、一般规定

(一)出租住房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23年第16号)规定,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税款。

应纳增值税税额=租金(含税)/(1+5%)╳1.5%

(二)出租非住房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23年第16号)规定,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税款。

应纳增值税税额=租金(含税)/(1+5%)╳5%

二、免征增值税政策及应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案例1:某市民将商铺用于出租,2023年1月一次收取2023年全年租金90万元(不含税),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分析:该市民2023年1月一次收取全年租金90万元,平均每月租金收入为7.5万元,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因此免征增值税。

案例2:某市民将商铺用于出租,2023年4月一次性收取此前的12个月租金144万元(不含税),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分析:该市民2023年4月一次性收取的此前12个月租金144万元,平均每月租金收入为12万元。其中,2023年1月-3月的月租金超过10万元,需要缴纳增值税,但2023年4月-12月的月租金未超过当时15万元的免税月销售额标准,因而无需缴纳增值税。

【第8篇】租金收入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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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是一次性收取租金,

有的税种要求一次性缴纳,

有的税种要求分期缴纳!

很多新会计表示一脸懵~

为此,小编围绕下面的例题,梳理了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中关于一次性收取租金的规定,有需要的小伙伴们快来围观~

例如

a公司将房产对外出租,双方签订3年期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从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且一次性收取租金60万元。

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因a公司签订的合同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对60万元租金,应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即2023年、2023年、2023年分别确认租金收入20万元。

增值税

政策依据:

1、《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53号)第二条规定:“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a公司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应该在收到60万元的当天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实现。

打个比方,如果出租上述房产的不是a公司,而是自然人甲某,则可以对取得的60万租金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为1.67万,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甲某无需缴纳增值税税款。

房产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七条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厦门市,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的房产税为按月缴纳,申报期限为次月的1日-15日。因此,a公司出租房产所收到的60万元租金,应在正常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算租金收入,并逐月进行纳税申报。

印花税

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

在上述的例子中,a公司应当于签订合同时,一次性缴纳印花税。

【第9篇】包装物租金增值税税率

在财税业务中,有一个看似不起眼但却很关键的业务内容,那就是包装物押金。什么是包装物押金呢?它一般是企业在出租或出借包装物时,为了使对方企业尽快归还而提前收取的一定金额的押金。

包装物押金如果能够在约定期限内归还或者不超过一年归还(适用未约定归还期限的情形),均不涉及纳税。可概括为收取押金时不计税,企业只需要在收取押金和收回包装物时作相应的账务处理即可。(注:有一类产品的包装物押金例外,啤酒、黄酒除外的酒类,详情见后面举例

收取押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收回包装物时:

借:其他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该部分款项相当于抵押,借用或租用包装物的企业到期归还包装物,就能够将原先的押金要回。

如果包装物押金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归还或者超过一年尚未归还,这时押金就该计入销售额,并产生了相关的纳税义务,即押金逾期时计税

相关的税种主要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消费税(涉及到应税消费品时)。由于包装物押金属于含税收入,所以在计征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时需要换算成不含税金额。

考虑到计征消费税的商品销售也一定会计征增值税,所以我们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来举例说明包装物押金的财税处理。

举个例子:假设2023年9月a制酒厂销售果酒给b公司,收取包装物押金30000元,消费税税率为10%,双方约定了包装物归还期限为6个月。截止2023年3月,b公司并未归还包装物,a公司将押金没收。

这里只讨论包装物押金的涉税处理,故暂不考虑销售果酒的收入。

会计处理如下:

(1)收取包装物押金时

借:银行存款 30000

贷:其他应付款 30000

(2)逾期,没收包装物押金

借:其他应付款 3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26548.67 (30000/(1+1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51.33

同时要缴纳消费税

借:税金及附加 2654.87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654.87

再来看个例外:沿用上面的例子,假设a制酒厂销售给b公司的是白酒,其他情形一样,该怎么处理呢?如果是白酒,则在收取包装物押金时即确认收入,并计征增值税、消费税。已知白酒消费税税率为20%,从量计征的消费税额为1500元。

账务处理为:

(1)收到白酒包装物押金

借:银行存款 30000

贷:其他应付款 30000

借:其他应付款 5482.3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51.33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030.97(2654.87×20%+1500)

(2)包装物逾期未还

借:其他应付款 24517.7

税金及附加 2030.97

贷:其他业务收入 26548.67

需要注意的是,包装物押金只在逾期确认收入时,才会产生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第10篇】房屋租金增值税税率

近期有人咨询笔者关于租赁业务增值税税率问题,今天刚好有点时间,索性把租赁业务涉及的增值税税率问题做个合集总结,供大家参考。

租赁业务分为有形动产租赁和不动产租赁,有形动产租赁增值税税率为13%,不动产租赁为9%。肯定有朋友对此有疑问说,我国2023年已经全面实施消费型增值税,为什么有形动产和不动产租赁的税率不一致呢,笔者认为有两方面原因:一是大多不动产实际付出成本包括土地费用支出,该部分支出不会产生进项税额。二是不动产的使用周期要远远长于有形动产,所以综合考虑税率是有差异的。

特殊情况一:适用征收率5%情况

(1)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动产经营租赁。(不动产属于2023年5月1日前取得的,可选择简易计税,按照5%征收率)

(2)小规模纳税人出租(经营租赁)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不知道有没有朋友是第一次听说小规模纳税人还可以适用5%征收率的,目前我国增值税征收率有3%和5%两档。

(3)其他个人出租(经营租赁)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

(4)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注: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5)一般纳税人2023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以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

特殊情况二:交通工具的租赁方式

(1)与水路运输相关的程租、期租和关租。

程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程租即合同双方约定的点对点的运输任务,这个“点”指的是地点,双方按照路程约定租赁费,运输发生的固定费用由运输企业负担。

期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期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船东负担的业务。期租即合同双方约定的特定点对点的运输任务,这个“点”指的是时间。

光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光租仅仅出租运输船舶,非承担运输任务,与程租、期租有本质区别。

(2)与航空运输有关的干租和湿租

干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飞机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机组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由此可见,干租与光租类似!

湿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的业务。根据定义可知湿租与程租、期租类似!

总结:根据以上内容,我们可以看出光租和干租,仅仅是将运输工具租赁给对方,属于有形动产租赁,一般纳税人适用13%的税率,小规模企业适用3%的征收率。程租、期租和湿租,承担是整个运输流程的任务,属于提供交通运输服务,一般纳税人适用9%的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

【第11篇】租金的增值税

大众网·海报新闻济南1月20日讯(记者 张稳) 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对若干征管问题进行了明确,包括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免征增值税;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租赁期内分摊后的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免征增值税;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可在2023年度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等。

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 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免征增值税

2023年1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1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提出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如小规模纳税人a在2023年1月销售货物4万元,提供服务3万元,销售不动产2万元。合计销售额为9(=4+3+2)万元,未超过10万元免税标准,因此,该纳税人销售货物、服务和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9万元,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如小规模纳税人b在2023年1月销售货物4万元,提供服务3万元,销售不动产10万元。合计销售额为17(=4+3+10)万元,剔除销售不动产后的销售额为7(=4+3)万元,因此,该纳税人销售货物和服务相对应的销售额7万元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销售不动产10万元应照章纳税。

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 租赁期内分摊后的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免征增值税

公告同时指出,税务总局在2023年制发了23号公告和53号公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包括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为确保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在上调免税标准至10万元后,该政策继续执行。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 可在2023年度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2023年,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统一至500万元时,允许此前按照较低标准认定(登记)的一般纳税人,在2023年年底前自愿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此次提高增值税免税标准至10万元,相当于年销售额12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都可以享受免税政策。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会有一般纳税人提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享受免税政策的诉求。为确保纳税人充分享受税收减免政策,公告明确一般纳税人如果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可在2023年度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后可享受免税政策。需要注意的是,曾在2023年选择过转登记的纳税人,在2023年仍可选择转登记;但是,2023年选择转登记的,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12篇】预收租金增值税

企业经营租赁中免租期及预收租金的增值税规定

文/段文涛

经营租赁包括有形动产租赁与不动产租赁两类租赁业务。

纳税人出租有形动产约定免租期的,现行增值税政策对免租期没有特殊政策规定,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应视同销售(出租),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对于免租期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问题,厂房、写字楼或者商铺的租赁业务中,承租方在租赁后,都需要进行装饰装修,占用大量时间,为此承租方往往要求出租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一定的免租期优惠。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是以满足一定租赁期限为前提的,并不是“无偿”赠送。

为此,2023年12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6号)明确,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也就不存在缴纳增值税的问题了。

必须注意的是,“免租期增值税是否属于视同销售行为”的关键在于所称的免租期是“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免租期”,如果整个期间都是免租,那就不能适用这个规定了。

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租金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也就是收到预收款就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应按规定计算应缴增值税。

【第13篇】租金收入缴纳增值税吗

最近有一位物业公司的税务人员咨询笔者一个税务问题,笔者觉得咨询的内容具有普遍性,所以分享给大家。

背景:a物业公司作为出租方将自持的物业出租给承租方b用于餐饮经营。租赁合同中约定了租金标准和租金支付日期,以及相应的违约条款。到了约定的收款日,出租方a没有收到承租方b支付的租金,原因是承租方b受疫情影响无力支付租金。经双方友好口头沟通,出租方a同意承租方b延迟缴纳租金。然而,承租方b最后竟然直接逃租。

问题:出租方a没收到承租方b支付的租金,未收到的租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处理建议:出租方a应按租赁合同约定时间和金额确认增值税应税收入。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其中,收讫销售款项,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

【第14篇】包装物租金算增值税

进销税额怎么算出?

应纳税额怎么求得?

本来分开看都是懂的!

怎么在综合题里面就什么都不知道了呢?

今天就让大siao猫采用案例结合的方法给大家把上述问题一一解答~

一般计税方法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案例】

某五金制造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11月,该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符合规定,并已认证;购进和销售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发生的有关经济业务如下:

(1)购进一批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为50万元,增值税为8.5万元。支付运费,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为2万元,增值税为0.22万元。

(2)接受其他企业投资转入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为100万元,增值税为17万元。

(3)购进低值易耗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6万元,增值税为1.02万元。

(4)销售产品一批,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00万元,另外收取包装物租金1.17万元。

(5)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产品,新产品含税售价为8.19万元,旧产品作价2万元。

(6)因仓库管理不善,上月购进的一批工具被盗,该批工具的采购成本为8万元(购进工具的进项税额已抵扣)。

【解析】

购进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经认证,增值税8.5万元可以抵扣;但支付运费取得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0.22万元不得抵扣。

接受原材料投资视同购进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经认证,增值税17万元可以抵扣。

购进低值易耗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经认证,增值税1.02万元可以抵扣。

销售产品同时在价外收取的包装物租金属于价外费用,销项税额=[200+1.17÷(1+17%)]×17%=34.17(万元)。

由于该企业产品是五金,应按新货物的不含税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8.19÷(1+17%)×17%=1.19(万元)。

购进的工具因管理不善被盗,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当转出,转出的进项税额=8×17%=1.36(万元)。

【综上所述】

当期销项税额=34.17+1.19=35.36(万元)

当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8.5+17+1.02-1.36=25.16(万元)

应纳增值税=35.36-25.16=10.2(万元)。

【案例】

某银行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第2季度发生的有关经济业务如下(已知该银行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均符合规定,并已认证;提供金融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

(1)购进5台自助存取款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为40万元,增值税为6.8万元。

(2)租入一处底商作为营业部,租金总额为105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为100万元,增值税为5万元。

(3)办理公司业务,收取结算手续费(含税)31.8万元;收取账户管理费(含税)26.5万元。

(4)办理贷款业务,取得利息收入(含税)1.06亿元。

(5)吸收存款8亿元。

【解析】

购进经营用设备,取得了合法扣税凭证,该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为经营而接受了租赁服务,取得了合法扣税凭证,该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收取的结算手续费和账户管理费属于“金融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应确认的销项税额=31.8÷(1+6%)×6%+26.5÷(1+6%)×6%。

收取利息收入,属于“金融服务——贷款服务”,应确认的销项税额=1.06÷(1+6%)×6%×10000。

吸收存款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综上所述】

(1)进项税额=6.8+5=11.8(万元)

(2)销项税额=31.8÷(1+6%)×6%+26.5÷(1+6%)×6%+1.06÷(1+6%)×6%×10000=1.8+1.5+600=603.3(万元)

(3)该银行第2季度应纳增值税税额=603.3-11.8=591.5(万元)。

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办法计税的情形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或旧货

【案例】

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11月对外转让一台其使用过的、作固定资产核算的生产设备;该设备为甲企业于2023年11月购进,含税转让价格为46800元。

【解析】

(1)自2023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的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作为纳税人自用消费品的汽车、摩托车、游艇除外),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因此,该生产设备属于甲企业按照规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2)甲企业该笔业务应确认的销项税额=46800÷(1+17%)×17%=6800(元)。

【第15篇】企业租金收入增值税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将闲置资产对外出租,提前一次性取得跨年度租金收入应如何申报?营改增后如何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例如,某一般纳税人企业2023年5月1日把早期建成的厂房出租,租赁期3年,租金总额315万元。合同规定,租期内全部租金自房屋使用权转移之日起3日内全部付清。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另外,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九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该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3150000÷(1+5%)×5%=150000(元)。

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3150000

贷:预收账款3000000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50000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及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规定,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该企业每月确认收入:3150000÷(1+5%)÷3÷12=83333.33(元)。

会计处理如下:

借:预收账款83333.33

贷:其他业务收入83333.33。

租金增值税计算方法(15个范本)

我们了解房产税是以房子为征税的对象,是以计算方式向房产拥有人所征收的一种税收。可是我们可能不太了解房产税从租征收的税率是多少,而且我们又应该怎么来计算呢。下面我们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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