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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增值税票查询(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35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税票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普通增值税票查询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普通增值税票查询

【第1篇】普通增值税票查询

河北国家税务局官网:https://etax.hebei.chinatax.gov.cn/fpzx-web/apps/views/fpcx/fpcx.html?id=90026&code=gzfwfpcx&_lot=1565603605381

发票流向查询支持河北省税务局发售的所有发票的查询;发票开票信息查询只支持河北省内通用机打发票、机打衔头发票、机动车发票、二手车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电子发票的查询和增值税卷式发票的查询;

河北省内印制的通用机打、手工、定额发票要求必须录入识别码信息,其它种类发票可无需录入,识别码校验大小写,请按实际录入;

电子发票查询时需要在识别码栏次录入校验码的后六位;

购货方名称需录入名称的后六个汉字,若名称不足六位的则录入全称即可;

发票金额,录入票面的合计金额,若为增普票则录入的是不含税金额;

每份发票每日可查询10次;

最近一年内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发票请到“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进行查询!

【第2篇】注册公司虚构增值税票

可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通常情况下,当自然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无资格自行开具发票时,可以到税务大厅申请代开发票,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自然人代开、或者个人代开发票。

1、无需注册企业,仅需要准备双方签订的有效合同、个人和受票方的信息资料等。

2、由地方税务直接开具,并附上个人完税证明,官网上可以实时查验。

3、但税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是按照20%-40%的劳务报酬所得扣税;另外,还有增值税、附加税,到年底汇算清缴的时候,有可能涉及补缴税款的情况。

不过,如果当个人对外承接业务,获得大额的收入时,还可以到国内部分税收园区申请临时税务登记、自然人代开发票。

1、无需自然人实际到场,操作流程便捷,无特殊情况可当日申请可当日见票。

2、几乎各行业、各类别品目都可以开具(除特殊行业外)。

3、是按照个人经营所得税核定其应纳税额,享受个税核定后,综合税负在0.5%-1.5%左右(目前可免征增值税、附加税);且不属于个人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的范围,不会涉及汇算清缴的问题。

注:在享受自然人代开政策、个税优惠的同时,切记确保业务真实、三流一致(合同流、资金流、发票流一致),不虚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发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3篇】老画面增值税票发票查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假发票入账不仅会给财务个人埋下失职隐患,严重的还会给企业带来财税风险,企业财务尤为重视发票查验环节。

票总管基于业界先进的ai文字识别技术、图像处理技术以及深度学习技术,能够批量快速扫描识别全票种、并将发票全票面信息精准提取出来,一方面,识别结果可以通过票总管一键导出至excel表,为财务建立台账、勾选认证抵扣提供精准的发票信息。另一方面,系统会将识别结果上传至权威发票查验平台对发票进行真伪查验,并对发票进行重录检测,避免发票管理过程中出现假票、错票、重票。

直连权威发票查验接口

查验结果真实权威

票总管对接了国家权威发票核验接口,支持用户对所识别信息进行勾选批量核验,操作简单快捷,不需要人工手动输入发票要素进行核验,核验通过即返回全票面信息,信息真实准确,无需人工再次校对,保障了发票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全票种识别

发票识别种类多

票总管支持识别发票全票种,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通行费)、火车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区块链发票、海关专用缴款书、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船票、定额发票、通用机打发票、出租车发票、客运汽车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过路费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等,满足企业经营规模扩大,财务人员对多种类型发票进行识别的工作需求。

发票自动查验

生成查验凭证

票总管对接权威发票查验接口,不仅提供自动化发票验真服务,更有发票查重、套打发票检测、跨年发票检测、税收违法失信企业检测、发票抬头税号检测、建筑类发票备注检测、企业黑名单、货物黑名单检测等自动化发票审核服务,实时监控违规发票,财务不再需要逐张查验发票合规性。

【第4篇】虚开增值税票后果

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基于中国裁判文书网、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网部分虚开案件的研究

01 征管法及刑法惩罚虚开的原因

财务界都知道“增值税发票虚开”是高压线,闻之则色变。触碰这道高压线的企业和个人都将面临巨大的行政和刑事责任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都对“虚开”做了定义,列明四种情形下的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为他人虚开和介绍虚开。增值税是分税制改革的产物,上世纪九十年代后期,几起涉及税务机关在内的增值税大案在国内引起轩然大波。征管法作为国家维持税收征管秩序的重要法律,其所规定的虚开行为必然侵犯了国家税收征管秩序,而虚开行为作为发票犯罪在刑法中被列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这一大类中。显然,征管法是前置,刑法是维护征管秩序最后的屏障。也就是说达到刑事责任的程度必然已经违反了征管法,但是按照征管法作相应处罚并不意味着纳税人刑事责任的免除。

1997年《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导致虚开犯罪被列为行为犯,即明知且故意实施即可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然而行为犯打击面过大,倘若纳税人仅仅虚开了几张发票,发票的下游没有抵扣(或者认证),从增值税制度设计的角度来看,这样的情形其实并没有侵犯我国的税收征管秩序。而如果认为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是目的犯,则更好地遵循了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但对于犯罪动机与犯罪结果的认定则需要全面获得客观、合法、关联的证据。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3刑终321号刑事判决书指出:被告人项某具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进项税抵扣和骗取国家税款的故意。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2刑再2号刑事判决书认为当事人崔某找人代开没有骗税目的,且金额不大,故判决崔某无罪。

02 虚开可能涉及的主要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 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对于不以减少增值税为目的的对开、环开、变票环开的情形不宜定性为虚开。《全国部分法院经济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综述(200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则直接指出:“对于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非骗税目的且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性处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移送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该指导意见更好地体现了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两阶层体系:客观违法,主观不需要谴责)。

需要指出的是承担刑事责任不意味着不需要承担行政责任,这个道理显而易见。同时,行政责任的承担也不意味着刑事责任的免除。

此外,需要指出的是罪数问题。如果犯罪嫌疑人采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支成本,则同时构成逃避税款罪,侵犯了两个法益,此时不应竞合而应当数罪并罚。此外,在现有司法判例研究的过程中笔者未发现为自己虚开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判例。但如果发票能够认定为不合规取得或者善意取得后拒绝补交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金,还是存在按照逃避税款罪处理的可能性。(详见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1刑初161号判决书)。

当然,即使税务稽查局认定当事人取得的发票为善意取得,也不意味着司法机关会直接采纳税务机关的结论。笔者对山西省永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2019)晋0881刑初65号】做了研读,发现:虽然永济市国家税务稽查局经审理委员会集体表决,认为安胜公司对涉案的40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善意取得。但法院经过调查,认为曹某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主观上是明知的。故对该涉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善意取得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03 企业取得虚开专用发票的应对

(一)行政责任的应对

1.自证善意取得(交易真实,不清楚发票来源)

从司法机关部分判例来看,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具备两个要件:其一,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且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其二,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部分法院对于善意虚开的主要判定文件来自于国税发〔2000〕年187号文。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对于善意取得的解释直接引用了187号文。【(2015)信终字第341号】

2.主动补缴,损失最小化

企业无论是善意还是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已经抵扣,最稳妥的办法是进项税转出或者主动申报补税,否则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都将放大,不能寄希望于按照“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罚款了事。罚款不能免除纳税人补缴税款的义务,当然,如果业务真实,企业可以考虑换开票重新取得合规发票。

3.行政复议或诉讼维权

税务部门如果对于资金回流认识产生“执念”容易导致执法风险。纳税人如果有足够证据证明自己为善意取得,则可能采用复议或者诉讼的方式对征税行为或者税务行政处罚进行维权。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葫芦岛市税务稽查局再审行政裁定书【(2020)辽行申767号】直接驳回了稽查局的再审申请,通篇体现了举证责任倒置,税务局无法举证,而受票方的举证不足以达到法院认定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基本要求,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作为稽查局只能承担不被法院支持其行政处罚行为的后果。

(二)刑事责任的应对

笔者通过对虚开发票案例的研读,发现虚开的刑事辩护应对主要侧重以下几个方面:

1.证据“三性”的质证及有利于证明真实交易(合理商业模式)证据的提交

一般情况下,公诉人提交涉及虚开的证据主要为: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辩护人在质证环节可以从证据的“三性”启动质证。其中最为重要的是自证真实交易的存在(三流合一,符合商业逻辑),提请公诉人提交证据证明纳税人是明知销货方取得的发票是非法取得的。其次对公诉方提出票点的存在性进行质证。最后最为核心的问题是虚开金额的认定,需要针对检方认为的虚开金额从学理和法理上阐明其本质不是虚开(如确实属实)。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泰中刑二终字第00150号刑事判决书,一审检察院支持抗诉意见,而二审法院不采纳。

2.发票接受方为善意取得或主客观一致逻辑不构成犯罪

主观上没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没有犯罪事实,不应认定为犯罪。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11刑终229号刑事判决书认为原审被告某某不具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观特征,其取得发票适用国税发〔2000〕年187号所述善意取得的情况,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刑终113号刑事判决书:为融资目的虚开且未导致国家税款损失,证据不足以认定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3.争取酌定不诉

酌定不诉,是对犯罪情节轻微,依据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从现有司法判例来看,虚开税款在15-40万之间或者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可以酌情不诉。具体判例见【灌检二部刑不诉〔2020〕42号】、乐清市检察院【乐检公诉刑不诉〔2019〕23号】、太仓市检察院【太检诉刑不诉〔2019〕16号】、【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连云检刑不诉〔2021〕11号)】、【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沪青检三部刑不诉〔2020〕45号)】

04 总结与延伸

1.对开、环开及融资以外合理商业目的的自开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其他刑事的虚开都将面临重大风险,企业在进行商务架构的安排时不是与税务部门沟通就可以,或者认为税务部门已经处罚过便没有刑事责任风险,这些都是增值税虚开的认识误区。

2.资金“回流”是司法机关认定需要的重要情节,但是什么是资金回流?法律上没有定义,实际操作层面多以专业机构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报告(部分为审计报告或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参考,但各机构对于回流的统计方法不尽相同。具体认定办法尚需要最高法、最高检会同国家税务总局结合资金流向进行制定。

3.此外,司法判例中对于虚开金额的认定,不同法院对于不同的虚开情形可能会有差异,由此可能导致对开票方和受票方的刑事责任的承担是否具有合理性产生争议。至少有法官认为接受虚开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在虚开金额上不适合重复计算。(2022苏刑终39号)此外,受票如果已经抵扣,但是形成留抵税额,是否已经完成虚开?这些问题在实务判例中都需要进一步研究并从法理上加以明确,即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到底采用行为犯、目的犯,还是抽象危险犯的犯罪理论构造来指导司法实践?以上问题都需要在行政、司法实践中逐步探求最为合理的解决方案。

作者:吴建,单位:中汇江苏税务师事务所。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第5篇】土地款抵扣增值税票据

一、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3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4)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情形: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三、一手房交易的相关例题

1.宏达房地产开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位于吉林市,公司于2023年5月-2023年3月开发“翰林官邸”住宅项目,发生相关业务如下:

(1)2023年5月通过竞拍获得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记载地价款20000万元,另支付相关登记、过户费10万元,并规定2023年8月1日之前动工开发。由于公司资金短缺,于2023年9月才开始动工。因超过期限1年未进行开发建设,被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征收土地受让总价款10%的土地闲置费。

(2)支付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和间接开发费用合计3000万元,其中公共配套设施费用包含小区内可以有偿转让的卫生站支出80万元。该卫生站尚未转让。

(3)2023年3月该项目竣工验收,应支付建筑企业工程不含税总价款315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当期实际支付价款为总价款的95%,剩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留存一年,建筑企业按照实际支付价款开具了发票。

(4)发生销售费用、管理费用1200万元,向商业银行借款的利息支出800万元(不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其中含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和罚息150万元。

(5)2023年4月开始销售,可售总建筑面积为45000平方米,截至2023年12月底销售建筑面积为40500平方米,取得不含税收入4050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①当地适用的契税税率为5%;②所在省人民政府规定,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为8%,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比例为4%)

假设不考虑增值税进项税额,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题目的相关信息,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bc)。

a、税务机关可于2023年12月份要求宏达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b、公司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可以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

c、宏达房地产开发公司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扣除

d、质量保证金可以作为开发成本扣除

e、印花税可以作为转让环节的税金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新建房地产项目,印花税不作为转让环节的税金扣除)

(2)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扣除的土地成本金额为(a)万元。

a、18909=40500÷45000×[20000×(1+5%)+10]

b、20909

c、18900

d、21010

(3)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扣除的开发成本为(b)万元。

a、5912.50

b、5321.25=(3000-80+3150×95%)×90%

c、5535.00

d、5766.50

房地产成本中的公共配套设施费,不包括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4)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扣除的开发费用为(d)万元。

a、1744.58

b、1649.22

c、1769.22

d、1938.42=(18909+5321.25)×8%

(5)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允许扣除的转让环节的相关税费为(a)万元。

a、437.40=40500×9%×(7%+3%+2%)

b、364.50

c、457.65

d、384.75

(6)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c)万元。

a、2046.55

b、3752.51

c、2714.36

d、4041.23

扣除项目金额=18909+5321.42+1938.42+437.4+(18909+5321.25)×20%=31452.12

增值额=40500-31452.12=9047.88

增值率=9047.88÷31452.12=28.77%,适用税率为30%

应纳土地增值税=9047.88×30%=2714.36

2.某市区房地产开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23年发生相关业务如下:

(1)2023年通过竞拍获得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支付土地价款4000万元,取得财政票据。由于公司资金短缺,于2023年5月才开始动工,将土地的3/4用于开发建造商品房。因超过期限1年未进行开发建设,支付土地闲置费100万元;

(2)发生开发成本共3050万元;

(3)发生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共1200万元,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

(4)2023年该商品房竣工验收,9月到12月间,房地产开发公司将该楼盘全部出售并交付业主,取得含税收入1400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①当地适用的契税税率为5%;②开发费用扣除比例为5%;③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共600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转让商品房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扣除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a)万元。

a.3150.00=4000×(1+5%)×3/4

b.3250.00

c.3000.00

d.4200.00

(2)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转让商品房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扣除的开发费用为(b)万元。

a.352.50

b.310.00=(3150+3050)×5%

c.302.50

d.362.50

(3)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转让商品房应缴纳增值税为(d)万元。

a.672.73

b.523.81

c.400.00

d.308.26=(14000-4000×3/4)÷(1+9%)×9%-600

注意:在计算增值税进行价税分离的时候含税收入扣除土地出让金并没有扣除契税

(4)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扣除转让环节税金(c)万元。

a.40.00

b.48.00

c.36.99=308.26×(5%+7%)

d.57.00

(5)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扣除项目金额合计(c)万元。

a.6558.00

b.6565.00

c.7786.99=3150+3050+310+36.99+(3150+3050)×20%

d.7798.00

(6)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应缴纳土地增值税(c)万元。

a.1842.69

b.1845.63

c.1732.55

d.2532.75

不含税收入=(14000-4000×3/4)÷(1+9%)=13091.74

增值额=13091.74-7786.99=5304.75

增值率=5304.75÷7786.99=68.12%,适用税率40%,速算扣除系数5%

应纳土地增值税=5304.75×40%-7786.99×5%=1732.55

3.某商贸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3月转让其位于县城的一栋办公楼,取得含税收入4000万元,2023年建造该办公楼时,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地价款800万元,支付契税24万元,发生建造成本800万元。转让时经政府批准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后,确定该办公楼的重置成本价为200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该公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税率0.5‰,该办公楼成新度折扣率为60%。考虑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准予扣除的评估价格为(b)万元。

a、1000

b、1200=2000×60%

c、1600

d、2000

(2)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扣除转让环节的税金为(b)万元。

a、19.05

b、21.05=2+19.05

c、22.86

d、24.86

增值税=4000÷(1+5%)×5%=190.48

附加费=190.48×(5%+3%+2%)=19.05

印花税=4000×0.5‰=2

(3)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扣除项目金额合计为(b)万元。

a、2043.05

b、2045.05=1200+800+24+21.05

c、2046.86

d、2048.86

(4)该商贸公司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b)万元。

a、601.82

b、603.54

c、604.44

d、679.73

不含税收入=4000÷(1+5%)=3809.52

增值额=3809.52-2045.05=1764.47

增值率=1764.47÷2045.05=86.28%,适用税率为40%,扣除系数为5%

应纳土地增值税=1764.47×40%-2045.05×5%=603.54

【第6篇】增值税票勾选平台

有小伙伴发来消息说,想要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做勾选,却发现有个提示:请进入税务数字账户进行相关业务操作。

发生了什么事?增值税勾选平台又变了?我们一起来看看。

这个事情其实是跟全电发票的试点有关系,有部分地区的小伙伴,增值税勾选平台确实发生了一些变化。各地可以关注下当地税务局是否下发了相关的通知,比如四川:

当地的纳税人,从10月28日开始就不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发票用途确认、风险提示、信息下载之类的功能,取而代之的是税务数字账户。

除了四川之外,像广东、内蒙古、上海等地区,也都已经在使用税务数字账户进行发票勾选了。照目前的试点推进情况来看,用不了多久,其他地区的纳税人也都会慢慢接触到税务数字账户,并且在这个账户里进行发票用途确认等相关操作。

那到底什么是税务数字账户?11月开始,已经使用税务数字账户的纳税人,如何进行发票勾选相关操作?接下来我们一一进行解答。

税务数字账户的全称是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其功能非常强大,具体如下:

11月开始,启用税务数字平台之后,作为纳税人抵扣官宣发票和不抵扣勾选发票,将发生一些变化,具体新的操作流程要按这个来了:

在税务数字平台里,有关发票勾选确认的选项包括:抵扣类勾选、不抵扣勾选、逾期抵扣申请,以及注销勾选。

具体抵扣勾选操作流程就是:进入抵扣勾选页面→选择勾选状态→选择发票来源,然后根据查询结果选中需要本次勾选的发票即可。勾选提交后,如果发现勾选错误,可以利用撤销勾选功能进行撤销勾选。

不抵扣勾选操作流程是:进入不抵扣勾选页面,在勾选状态那里选择未勾选,然后通过发票来源、票种、发票状态、风险等级等选项筛选出相关发票,提交的时候会弹出不抵扣原因,如实选择即可。

另外,细心的小伙伴们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或者是税务数字账户里,还会发现另外一个重要变化:在勾选页面里有了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而且我们先前也给大家聊过,已经有铁路电子客票了,具体大概长下面这样:

这意味着,电子火车票已经在路上了,而且已经离我们很近很近了。这个对于经常出差的人员和财务来说,都是一件大好事,毕竟纸质火车票的报销操作,太麻烦了:需要去指定地点打印,容易丢失,而且粘贴费劲。

后续火车票电子化实现后,大家取得相关凭证、报销相关凭证,以及勾选抵扣等等一系列操作都会变得便捷很多,可能动动手指就搞定了。

而且随着全电发票的试点深入,电子发票的全流程(报销、入账、归档、存储等)无纸化已经近在咫尺,届时,各种报销、做账会更便利,是不是很值得期待呢?

【第7篇】哪里可以开增值税票

提起增值税专用发票很多人都很熟悉,其实这种发票就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据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既有商事凭证作用,也有完税凭证作用。一般来说,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把一种货物从最初生产到最终消费之间各环节连接起来的作用。而这种记录生产和消费的凭证管理也很严格,那么今天我们就来讲讲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注意的几点。

首先,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需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来使用的。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的是最高开票限额管理制度。但最高限额是指单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

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是任何企业都可以用的,企业如果有使用需求需要使用,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再根据使用需求,向税务机关申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种发票只有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可使用,而最高限额的审批机关根据限额的不同审级别有所差异。具体是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审批;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审批;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省级审批。

一般什么情况下我们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呢?按我国税法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时,应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如果是一般纳税人需要购买一些零的售烟、酒、食品、服装、鞋帽,化妆品等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的消费品是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而小规模纳税人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然在实际工作中,有些企业的进项发票比较多,而当月可能不会把全部进项发票都认证。那么像这样没有认证的这部分进项发票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呢?其实很简单,就是把没有认证的进项发票转入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或者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中,等下次需要认证抵扣的时候,再把税额从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或者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转入进项税额科目。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你还有什么不懂的呢?可以留言来问问我们哦。

【第8篇】最新增值税票发票管理

增值税发票管理

增值税发票管理

1.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的 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2.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3.发票领购、开具、使用、取得:

(1)销货方按规定填开发票, 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等特殊情况下,由 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2)纳税人进行电子商务必须开具或取得发票。

(3)购买方按规定索取发票,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4)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 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

(5)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 5 年。

4.发票的检查: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

(1)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发票的情况。

(2)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3)调出发票查验。

(4)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5)在查处发票 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5.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推广与应用:

(1)2016 年 1 月 1 日起,全国范围使用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2)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 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自 2020 年 12 月 21 日起 11 个地区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増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2021 年 1 月 21 日起又增加 25 个地区,受票方范围为全国。

充实自己,才能望得更远

【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发票管理的规定,正确的有()

a.发票限于 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b.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c.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适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d.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出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私自印制、依照、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发票的行为

『正确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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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已开增值税票丢失

开的发票丢失了怎么办呢?

解决方案如下:

发票丢失,补办方法根据发票的种类不同而不同,下面分别介绍:

一、普通发票丢失的补办办法:

1. 复印存根联,然后盖章;

2. 交给客户入账;

3. 财务人员应该设置发票登记本,登记购入发票的数量、号码,开出的发票号码、日期、客户、金额、领取人;

4. 然后送给客户要客户回签。

二、增值税发票丢失的补办办法:

1. 把存根联复印,

2. 交客户当地主管税务局确认并出具未抵扣税证明,

3. 报本公司主管税务局,开具红字发票冲原开发票,

4. 再重新填开发票给客户。

发票是纳税人经济活动的重要商事凭证,也是财政、税收、审计等部门进行财务税收检查的重要依据。 国税发[2006]156号中,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的会计及税务处理,已明确,但对普通发票的相关处理,目前尚未有相关规定。由于丢失发票大多是由保管 不善造成。如果取得方用开具方提供的复印件、证明等资料入帐或作为税前扣除凭据,不利于税收管理,发生的经济业务真实性会受到质疑,也不符合税前扣 除'真实性'原则。通常情况下对用复印件、证明资料入帐的,未经过税务机关同意是不允许税前扣除。对丢失发票的税务处理,个别地区就做了明确规定, 如《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丢失已填开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4]314号)四、取得发票的一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可向开具发票方申 请出具曾于x年x月x日开具xx发票,说明取得发票单位名称、购货或服务的单位数量、单价、规格、大小写金额、发票字轨、发票编码、发票号码等的书面证明,或要求开具发票方提供所丢失发票的存根联或记帐联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作为合法凭证入帐,一律不得要求开票方重复开具发票。

因此建议,就贵公司发生丢失普通发票事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当地对此处理规定。

【第10篇】税务稽查为什么查增值税票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制度的完善,国家对企业税务的要求越来越严格,我们企业纳税人也理应更重视税务稽查,及时自查自纠,注意防范税务风险,切勿触碰税务红线。企业只有确保业务的真实性及税务的合法性,才能不怕税务稽查。

那么,税务稽查是什么?为什么会被税务稽查?税务稽查都查些什么?税务稽查的重点有哪些?今天商服侠来给大家简要梳理下。

一、税务稽查,是什么?

01、基本定义

税务稽查,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步骤和环节,是税务机关代表国家依法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的一种形式,具体包括日常稽查、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

02、基本任务

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保证税法的实施。

03、稽查范围

包括税务法律、法规、制度等的贯彻执行情况,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及税务活动的合法性,偷、逃、抗、骗、漏税及滞纳情况。

04、稽查时间

一般在每年的5月至12月,但具体时间并不固定。但如果税务部门通过系统判别某企业有问题,也可能随时上门稽查,如这3种情况:

①发票管理系统发现某单位的发票用量明显增多;

②税负较上月相比较变动率超过正负30%;

③预收账款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超过20%时。

05、稽查期限

①税务部门稽查时,通常设定在3年以内。但是根据具体情况,税务部门有权延长时限。所以,稽查期限通常有3年、5年、无限期三种情况。

②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如果公司是因为计算错误或者没有申报,造成没交或者少交税的,税务部门可以追征3年内的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到5年。

③如果是税务部门的责任造成的,那只能要求公司补交3年以内所欠的税款,但是不能加收滞纳金。

二、为什么会被税务稽查?

税务部门并不是想查谁就查谁。税务稽查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发布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依照严格的法定程序进行。企业被税务稽查的原因大致以下有4类。

01、被随机抽查

每一个企业都在税务系统的“数据库”里,在税务部门进行稽查任务时,会从税务数据系统里按照征管户数的一定比例筛选,或随机抽取个别企业进行日常税务稽查,形式类似摇号、抽奖等,即随机被抽查。因此,无论哪个企业,税务是否有问题,都被抽中进行稽查的可能。

02、被实名举报

从众多企业被稽查的案例中可以知道,有非常多的案件均来源于“被举报”。一旦某企业实名被举报有税务问题,税务部门一般会格外重视,按照偷逃税案来处理,如果稽查后情况属实,企业不但要补税、交滞纳金、罚款,主要责任人甚至很有可能会被移送到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03、被判为异常

税务系统对企业涉税数据进行分析,会根据企业开票是否正常、税负率跟同行业比较是否偏低、企业个税系统是否异常、报表是否存在不正常数据等方面,来判断该企业是否疑似存在税务异常问题。一旦这些企业被放到税务稽查“异常企业数据库”里,那么这些企业被稽查的概率就非常高了。

04、受关联影响

这种情况是:跟你有业务往来的公司被查到存在偷税漏税等税务问题,那么你公司也可能会受到关联影响,被税务稽查。

05、行业筛查

税务部门会根据年度稽查工作任务安排,对辖区内的重点企业、个别行业警醒定向检查。这类情况发生的几率较小,一般是因某些重大事件引起的。如近两三年针对直播带货主播及娱乐明星的定向个税稽查等。

三、税务稽查,查什么?

01、查发票及合同

①发票方面:看销售方开具的发票是否符合企业经营范围内业务,购买方收取的发票是否是企业日常经营所需;

②合同方面:查询双方签订合同的具体内容,从企业实际经营范围及需求出发,查看是否存在异常的交易情况;

02、查收入及成本

①收入方面:主要是查该入账的是否全部入账,特别是往来款项是否还存在该确认为收入而没有入账的;

②成本方面:主要是成本结转与收入是否匹配,是否有多结转的情况存在。

03、查上下游账簿

查询上下游相关企业的账簿,针对同一笔交易入账的经济业务,查看购买方和销售方的账簿内容是否一致;

04、查资金流

以结算方式为出发点,查询银行卡及现金的流向是否存在不真实的资金流,或存在资金流异常回流,以及双方的资金流不一致等情况。因此,企业在面对发票问题时,一定保证货物、资金、发票三流一致,提供一条完整真实的证据链,否则还是有可能会被判定为存在税务异常问题。

四、税务稽查,重点有?

01、虚开发票

不管是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都是虚开发票行为。

虚开发票是税务稽查的重点之重,税务部门会判断企业开票是否合理合法,是否存在虚开发票的行为。一旦某企业被稽查到虚开发票,后果非常严重,该企业不仅要补缴税款及罚款,严重的构成犯罪的,更要承担刑事责任。因此企业开票时,要注意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的三流一致。

02、骗取留抵退税

留抵退税,即”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优惠”,就是对现在还不能抵扣、留着将来才能抵扣的”进项”增值税,予以提前全额退还。

骗取留抵退税是当前税务部门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工作的重点,不法分子大多是以虚增进项、隐瞒收入、虚假申报和其他欺骗手段来骗取留抵退税的。这些情况都会被重点稽查,一经查处,会面临非常严重的后果。

03、虚列成本

这类主要表现为,主营成本长期大于主营收入,例如:

①公司没有车,却有大量的加油票据;

②差旅费、咨询费、会议费等有异常;

③员工工资突然多申报或者少申报;

④买发票,多结转成本,后期红冲或补发票;

⑤计提了费用但长期没有票据等。

04、隐瞒收入

一些企业利用私户、微信、支付宝等收取货款,隐藏部分真实收入,或存在大额收款迟迟未开发票,或给客户多开发票等行为。

税务部门不仅会通过企业所申报的数据报表来检测是否异常,也会通过与上下游企业相关账本数据,同行业的收入、利润、成本等情况来进行比对稽查。隐瞒收入属于偷税的范围,需要补税、罚款,如果涉及金额大的还给予刑事处理。

05、公转私

法律明确表示:严惩虚构支付结算、公转私、套取现金、支票套现等行为。而公转私很容易被怀疑为套现,容易涉嫌挪用公款、偷税漏税、洗钱等行为,这些都是违法的。

06、长期零申报

作为一些企业常用的手段,增值税零申报也是税务稽查的重点对象。企业零申报持续时间一旦达到6个月,可能会被列入“风险监控”对象,税务机关就会对该企业展开分析调查,确认企业是否存在隐匿收入等问题。

07、税负率异常

税负异常也是税务稽查的重点,如果某企业税负率对比同行业长期偏低,或者税负率上下浮动超过20%,会引起税务系统异常警告,税务部门就会对其进行重点调查。

08、税收优惠企业或纳税大户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也是税务稽查的重点,因为很多公司注册,只是用来享受某地税收优惠政策的“空壳公司”,这些“空壳公司”也会被严查。

纳税大户,一旦出现偷税漏税行为,将会给国家造成重大的税收损失,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因此纳税大户也是税务稽查的重点对象。

09、社保异常

以下这6种情形会导致企业的社保异常,引起税务稽查。

①不给试用期员工缴纳社保;

②挂靠“代缴”社保;

③未足额或未缴纳社保;

④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就未缴纳;

⑤员工不签合同就不缴纳社保;

⑥员工人事档案没转到单位就不缴社保。

10、长期故意用现金或私户发工资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企业用现金或私人账户发工资,并在事后进行调整,在财务核算上体现出来,按规定缴纳各种税款,这时问题不大。

但正常情况下,工资都应通过公司公户来发放。若企业长期故意用现金或私人账户发工资,容易涉嫌偷税漏税,会被税务稽查,一旦认定存在违法行为,会面临补税和罚款。

小结

以上税务稽查的相关内容及重点,你都了解吗?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每个企业应确保经营业务的真实性,合理合法节税,按时记账报税,保存好相关账簿及纳税凭证,加强对税务风险的防范与自查,及时发现税务隐患及后续可能引发的不利情况,并给予纠正,这样才不容易、也不怕税务稽查!

【第11篇】增值税票地址开错

正常情况下,我们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都是进行认证(勾选),抵扣的税额就是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操作也很简单,我们在综合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勾选、统计、确认即可。

申报期,申报表附表2会自动采集勾选抵扣信息,填写到附表2的第1、2、35行进行申报。

但是有两张专票,如果你还是按照勾选抵扣方式进行处理,那么你就吃亏了,哪两张专票呢?

公司实际发生运输业务,发票己开,付款是通过三方抹帐完成,进项税可以抵扣吗?

q: 专票地址开错了一个字,能认证过,这样能抵扣么?

答:认证能够通过,说明认证没有问题,用于可抵扣项目的可以抵扣;谨慎起见,咨询你当地的12366或税管员。

q:新建厂房全部开办费,如买设备,买水泥建房,支付工资,支付施工单位费用等,怎么写分录?工厂的产品成本怎么结算?

答:支付的时候可入在建工程,贷银行存款,工程完成后这些费用转入固定资产,也就是借固定资产,贷在建工程。产品成本的核算,首先要熟悉产品的生产流程,然后选择合适成本核算方法,设计原始凭证,按时收集原始凭证核算。

q:我们是一家物流公司,保险公司给我们的保险返利应该入哪个科目,交什么税?

答:自己公司投保的返利,可以冲减相关保险入账的费用科目,缴纳增值税。

q:资走公账一定要报个税并交社保吗?未走公账的工资做了工资费用,也需要交个税跟社保吗?

答:走私户工资不交社保及个税。

q:请教一下,私企公司部分固定资产想清理报废,需走什么审批程序?是不是公司股东决定就行了?还需要税务局审批吗?

答:是不需要税务部门审批的,走公司内部流程。

q:7月起开增值税发票必须是名称必须要一致吗?但是有点不同但是属于同类的不可以的嘛,型号是一致的只不过内容名称不同,如进来“彩电”,开出去“电器或者电器”,这样是否可行?

答:是不行的,购买什么进来,销售出去就应该是一致的。

【第12篇】购买增值税票要报税么

增值税怎么报税?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的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1、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2、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3、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 4、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 5、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6、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主要内容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应退税项目及税额、应减免税项目及税额,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延期缴纳税款、欠税、滞纳金等; 7、扣缴义务人办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时,应当如实填写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并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以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8、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如何网上申报增值税? (一)在纳税人自愿申请、审批通过并注册成功的前提下,通过ie浏览器登录国税局纳税服务网站。 (二)选择纳税服务网站上阳光通道栏目的网上税局,进入“网上税局”后,选择左边导航栏中的“网上报税”按钮既可进入网上申报系统登录页面。 (三)首次登录本页面,系统就会提示要求下载“软件升级通用activex控件包”,该控件是用于方便以后对服务端程序进行升级调整的时候,保证纳税人端能够自动进行更新,这对纳税人而言也是确保以后系统运行过程中零维护的一个必要手段。 (四)纳税人下载安装后,重新按照上面的步骤进入系统登录页面的时候,系统就会弹出相应的自动升级框,并进行相应的初始化升级,完成后才会出现一个真正意义上的登录框。 (五)其中需要输入纳税人识别号、用户代码、口令、校验码等信息,初次登录时用户名/口令都有一个默认值(888888),这个纳税人登录后可以进行相应的修改。纳税人当月注册用户,下个月才能使用网上申报业务。 (六)纳税人确认登录信息输入无误了,按登录按钮,在下载一些必要的基础数据后,也就进入了系统的主界面,可以进行相应的申报操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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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代开普通增值税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扰乱了发票管理秩序,是我国税务和司法机关重点打击的对象,实践中的虚开类型五花八门,笔者尝试就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争议较大的有货代开模式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进行论证分析。

一、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的法律分析

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之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重审案为例:张某强与他人合伙成立个体企业某龙骨厂,张某强负责生产经营活动。因某龙骨厂系小规模纳税人,无法为购货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张某强遂以他人开办的鑫源公司名义对外签订销售合同。2006年至2007年间,张某强先后与六家公司签订轻钢龙骨销售合同,购货单位均将货款汇入鑫源公司账户,鑫源公司并为上述六家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53张,价税合计4457701.36元,税额647700.18元。

本案只是给出了张某强不具有骗取税款目的、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故而无罪的结论,但并未就该结论进行系统论述。笔者认为,张某强无罪的路径有三:

第一,张某强以他人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以该他人公司名义收取货款、开具发票,实际加工劳务由其本人完成,交易产生的税款由被挂靠方扣除、缴纳,其本人与该他人公司之间存在“事实上的挂靠关系”,而根据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39号文”)的解读第二条的规定“如果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应以被挂靠方为纳税人。被挂靠方作为货物的销售方的提供方,按照相关规定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适用“39号文”的规定”,不属于行政法意义上的虚开,也就无从谈起刑法上的虚开;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以“挂靠”有关公司名义实施经营活动并让有关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征求意见函(以下简称58号文)规定“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以他人名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即便行为人与该他人之间不存在挂靠关系,但如行为人进行了实际的经营活动,主观上并无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客观上也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不宜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龙骨厂与鑫源公司签订了挂靠协议,但是龙骨厂以鑫源公司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收款、开票,符合58号文的规定,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三,龙骨厂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因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能丧失一些交易机会,通过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协商,以他人名义签订合同收款如实开票,在这个过程中张某强要求他人开票的目的是为了促成交易的实现,鑫源公司开具专票后如实申报税款,受票方自然可以抵扣,张某强不具有骗取税款目的,国家税款也没有任何损失,故而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二、如实代开定性分析

目前挂靠开票或者事实上的挂靠开票应属无罪争议不大,但其他类型的“如实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依然在实践中大量入刑,法院的观点也很混乱,比如2023年全国法院优秀裁判文书评选王某再审无罪案(2021鲁刑再4号)就是将有货代开型案件再审改判无罪,而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54辑丁红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2019京01刑终275号)则详细论述了 “代开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笔者认为可以通过类推解释得出代开出罪的结论。

类型一:甲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个人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收取货款后,找到税务机关向交易方开具发票;

类型二:甲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挂靠在乙公司名下,以乙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收取货款、开具发票,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挂靠费;

类型三:甲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并未挂靠在乙公司名下,但以乙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收取货款、开具发票,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开票费;

类型四:甲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与其他公司发生交易后,因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找到第三方公司,如实为其他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开票费。

对于第一种类型,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甲公司的行为完全符合发票使用规定; 对于第二种类型,因“挂靠开票”合法化,不构成犯罪;对于第三种类型,最高法的复函对此进行了除罪化处理;目前重点是第四种类型在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第三方开票公司与受票方无任何交易,本不该开具发票,这种行为属于行政法意义上的虚开,但是否可以直接入刑呢,从甲公司找第三方代开的目的来看,其本意并非是为了自己或他人骗取税款,而是为了获取交易机会达成真实交易,从国家税款有无损失来看,受票方拿到进项票后进行抵扣,但第三方也进行了如实申报税款,那么国家税款同样没有损失。不能仅仅因没有挂靠协议或者没有以第三方名义进行交易即认定该行为入刑,刑法的穿透性要求必须研判这几种模式的实质区别,而除了形式上与模式上的区别外,其对于国家税款损失并无实质上的区别。

三、代开入刑之批判

入罪理由一:增值税遵循“征扣一致”的链条抵扣原则,即本环节纳税人未缴纳税款,下环节纳税人不抵扣税款。如果行为人在真实交易中没有缴纳增值税——如在进项中以不开具进项发票的低价交易,则国家并未基于该真实交易而征收到相应税款,这种情形下如果行为人在交易后以从第三方获取的发票进行抵扣,就将造成国家增值税税款损失。

入罪理由一之批判:在进项中以不开具进项发票的低价交易完全是不利于被告人的推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认定销售价格明显偏低的依据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认定标准即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即使该交易价格低于市场交易价的百分之七十,依然可以有正当理由:小规模纳税人的成本以及对于利润的要求较低;特别是我们国家目前是以票控税,只要第三人丙如实代开,第三方开给乙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价税合计金额就是甲乙之间的交易金额,从发票控税角度来看甲乙之间价格就是含税的,不会打破“征扣一致”的链条抵扣原则。

入罪理由二:对于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资质的企业,通过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法定途径,为了完成交易中的开票义务而不得不找其他公司为交易方开票的辩解无法律依据。

入罪理由二之批判:目前行政法意义上的代开除了税务局代开之外,还有挂靠代开的方式,模式三中的代开并不符合39号文的规定但依然进行了除罪化处理,故没有找税务机关代开不是入罪的理由,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然要回归到骗税目的、国家税款损失上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税率为3%,主管税务机关只可以申请代开税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收取到这样的发票只能抵扣3%的进项税。那么交易第三方很可能就不会选择与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商品交易,因为税收成本将大大增加。

入罪理由三:对于开票方而言,正常情况下开票方应向国家缴纳总货款或服务款17%的税额,因此开票方会在交易中要求受票方缴纳税额,但其只收5%-10%左右的开票费远低于其需要实际缴纳的数额。现实中,开票方往往是不具有其他经营业务的空壳公司,并不会真实缴纳税款,在利用不正当途径获取开票费后会逃匿,客观上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

入罪理由三之批判:首先,不能将5%-10%的开票费认定为税额,更不能将开票费与17%的税额之差认定为国家税款损失。国家税款损失应该要通过进项是否抵扣、销项是否申报进行判断,该5%-10%的开票费并不会进入国库,与国家税款损失无关;其次,挂靠开票也需要向被挂靠方支付低于17%税额的挂靠费,若以此种行为入刑,无疑挂靠开票也构成犯罪;最后,一般来讲代开发票来源有以下几种:(1)从上游虚开后向下游虚开,买票卖票;(2)从税务局领票后大量开票给他人,不缴纳税款;(3)向下游卖货不开票,将多余的票卖给第三方;(4)公司业绩不好,进项票远多于销项票;(5)开票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利用政策卖票赚差价,并非均为空壳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必须查明第三方开票主体是否将涉案发票申报,未 申报的原因是什么,行为人对此是否知情,是否存在明知他人逃税的故意,不能进行不利于被告人的推定。

有货代开型因为有真实交易发生,所以代开发票的行为并没有使受票方在实质增值额的范围内少缴税款,这种行为只是违规开具发票,不是刑法意义上的虚开。挂靠开票、以他人名义开票均不构成犯罪,也就是不具备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类型四中的代开模式也并未造成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应该进行类推解释得出无罪的结论。

【第14篇】增值税票抵扣过有假吗

大家好,我是黄会计,我们今天来聊聊一般纳税人取得进项专票的抵扣问题。我国税法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进项税额抵扣是有着严格的规定的,有不少情况下即使取得了进项专票也不得用于抵扣,常见的主要有以下情形:

第一,取得的发票本身就不合规的,例如票面上购买方的信息有误,依法依规应当填写的备注信息缺失,甚至是企业没有实际支出的虚开发票,都不得抵扣。发票的合规是抵扣进项税的先决条件。

第二,是购买的货物、劳务、服务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不得抵扣进项税,如餐饮娱乐等,个人就是最终的消费者和增值税的最终负担者,所以不得再抵扣进项税。

第三,是购买的货物、劳务、服务用于简易计税,或者免税项目的,不得抵扣进项税。简易计税项目和免税项目都已经享受过税收优惠了,当然不能再抵扣进项税额。

第四,是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或者对应于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存货、固定值产、在建工程等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非正常损失通常是管理不善等人为因素造成的,国家不会为你的错误买单。

第五,是企业购进的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还有与贷款直接有关的咨询费、手续费、顾问费等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这也很好理解,大家在银行存款取得利息收入不用交增值税,贷款付出的利息和直接费用也就不得抵扣进项税。

以上只是取得专票后不得抵扣的常见情况的列举,具体到每一项业务的判断还是要专业的财务人员来把握。下一期,我们再聊一聊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凭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

【第15篇】增值税票据查询真伪查询

发票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东西之一,是我们进行各类经济活动,证明我们发生经济收入或支出的会计原始凭证,发票对我们经济生活的重要性已经不言而喻。

发票的种类繁多,真可谓是各式各样,主要分为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什么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呢?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我们国家进行税制改革的新产物,主要用以征收税款、证明买卖关系的一种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一般都比较大,因此很有可能出现假冒伪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混入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这类假发票的存在会扰乱我们的社会秩序,也会造成一些企业或者单位直接的经济损失,那么我们如何避免收到假发票呢,这就需要我们有一双“明亮”的眼,去辨明发票的真伪。

现在主要的手段是拿到电子发票后依据电子发票的号码去税务局官网上查询,虽然也能查出真伪,可是效率很慢,而且存在输错号码的情况发生;最近支付宝里面出了一个新功能,直接搜索发票查询小程序,在小程序里面扫码查询,就可以快速查询发票真伪,啊大家抓紧用起来。

手机支付宝搜票大侠

进入小程序后,点击扫一扫,扫描电子发票上的二维码,一秒钟就能知道发票的真伪了。

普通增值税票查询(15个范本)

河北国家税务局官网:https://etax.hebei.chinatax.gov.cn/fpzx-web/apps/views/fpcx/fpcx.html?id=90026&code=gzfwfpcx&_lot=1565603605381发票流向查询支持河北省税务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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