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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增值税的理解(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1-29 21:53:02 查看人数:51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对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对增值税的理解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对增值税的理解

【第1篇】对增值税的理解

今日小故事之 “增值税究竟是什么?”

增值税,它就是对商品的增值部分收取的税收。

“斑马一家”是小镇上鼎鼎有名的建材批发公司,也许是受到世代从商的祖上基因影响,斑马家族的商业经营一直在稳中前进,上至斑马老太爷,下至小斑马,都对商业充满浓厚的热情。

这就在一天,“斑马一家”从美国订购了一批高质量钛合金防盗门,价格15万斑币,斑马boss十分信任这位美国厂商,于是通知财务将货款一次打入了对方的公司账户,斑马boss就是这么爽快!

正巧是周末,小斑马不用上学,于是就到老爸的公司里参观游玩,顺道学习老爸的商业头脑。小斑马来到财务鹿阿姨身边,看到她正在汇出一笔“巨款”,在小斑马眼里看来,电脑屏幕上那个15后面加上4个0,真是一个不小的数字!

“哇,好多斑币!这么多斑币是用来买了什么好吃的东西呢?”小斑马歪着脑袋,眼中闪烁着好奇的星星。

“这些呀,是咱们公司采购建材的货款!”鹿阿姨说得很简短,她知道如果回答得更多,小斑马一定会发出更多的疑问,直到她没法继续工作。

“噢,原来是这样啊!那旁边这里的9000斑币是买了什么呢?”小斑马眼尖儿,发现了旁边的数字,9后面加了3个0。

“这个呀,不是买东西了,这个叫做税收!”斑马boss走过来,解答了小斑马的发问。

不过,小斑马并没有因此而满足,因为他还有别的问题要问。“什么是税收?它是怎么计算的?”小斑马一下子提出了2个问题,他想知道得更多。

“好吧,我的儿子!我来慢慢告诉你什么是税收。”斑马boss牵着小斑马到自己的办公室里去,以免他再次发问,耽误了鹿阿姨的打款工作。

“税收分为很多种,比如: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等等,咱们今天交的9000斑币就属于增值税中的进项税。”斑马boss给小斑马作出了较为详细而又好理解的回答。

“哦,那它是怎么算出来的呢?”小斑马似懂非懂,可好奇心驱使他继续向老爸发问。

“它的计算是用商品的价格乘以税率来计算的。”斑马boss说着从桌上拿来纸和笔,写给小斑马看。

“你看,税率是百分之六,咱们的货款是15万斑币,这两个相乘,是多少?”斑马boss在便签上列出了算式。

小斑马认真地看着算式,正在思考。过了一会儿,他露出笑容,“等于9000斑币!”高兴地手舞足蹈。

“没错!这就是刚刚你看到的数字,不只这样,等到我们把货物卖出去,最后的收入价格也要计算税收,那就叫销项税。”斑马boss手头上还没有要紧的事,所以就给小斑马多普及一些。

“哦?为什么还要算?”小斑马不解,继续抛出疑问。

“因为买进货物时,交了进项税,等到卖出货物时,交销项税。最后把销项税减去进项税,得出来的数就是增值税。”斑马boss非常详细地为小斑马解答,他似乎期待着小斑马的反应。

小斑马歪头看向窗外,思索了一会儿,回过神来,恍然大悟一般,“其实,就是把最后卖出货物的总收入减去原来进货的总价格,把得出来的数乘以税率,就是增值税,对吗?”

“哈哈,你说对了!不愧是我斑马家的孩子,爱动脑!”斑马boss开怀大笑,他对儿子的表现非常满意。

“所以,这就叫增值税,它就是对商品的增值部分收取的税收。”斑马boss摸摸小斑马的脑袋,对他竖起大拇指。

【第2篇】增值税申报比对

增值税申报比对异常如何申报?近期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2号,以下简称《公告》),明确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2023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延缓缴纳2023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的有关事项。a公司2023年1月已经申报并缴纳了增值税,税务局系统识别到a公司应享受2023年第一季度缓交政策,需要申请退还多交的增值税。

a公司需要更正申报增值税申报表,把2023年1月收入减少,此时电子税务局增值税申报时会提示申报数据和金税盘比对数据不相符。可以直接在“我确认数据无误”前面方格打钩,然后完成申报,如下图:

更正完申报表后,便可在一般退税模块发起退税申请。

【第3篇】增值税未比对

最新提醒:又到报税期了,清卡失败再也不用去大厅处理了,省钱又省时!

某公司申报增值税提交比对异常,比对结果信息显示:'《附列资料一》第5列填报异常”,一查原因,原来是之前申报时填了未开具发票收入,现在又开具了该项收入的发票所引起的。

如果该公司会计点击了强制提交,那么在开票设备进行清卡(或反写监控)操作时,会导致清卡失败

以前,我们遇到清卡失败,就只能去税务大厅进行现场处理;

现在,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增值税申报比对异常处理”这一新增功能办理啦!

如何使用该功能?

01 登陆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

02 找到状态信息报告“增值税申报比对异常处理”,点击进入;

03 进入后,选择“税款所属期起”、“税款所属期止”,点击“查询”,跳转出该所属期增值税申报比对异常信息;

04 根据异常比对内容,以及实际情况填写“比对异常原因简要说明”,并上传对应的资料,点击“保存”并“提交”;

05 提交后将对应产生一条办理中的业务,状态显示“受理中”,等待后台审核;

06 查看是否审核通过:进入电子税务局“互动中心”—“我的信息”—“我的提醒”中查看反馈信息。

07 如果审核通过,就可以在开票系统中进行清卡或者反写监控操作啦!

如审核不通过,可以再来咨询小编或者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咨询哦!

附:报税清卡常见问题

1、进入开票软件填开发票提示:金税盘处于报税期,不能开票!

解决办法:不管上月是否有开具发票,本月都需要执行上报汇总后才能正常使用开票软件。

2、上报汇总时提示:增值税专普票抄报失败原因:该版本非征期不支持上报汇总或者本期征期税已成功抄报清卡!应如何处理?

故障图示:

解决办法:如果已经报税清卡成功再次点击【上报汇总】或者有办税厅抄报的税未清空都会有相应提示。具体需看状态查询判定。

报税处理-状态查询-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税普通发票为例(如有其他票种也需核实)。

如果锁死日期是下月中旬,报税资料无,说明已经报税清卡成功,无需再上报汇总正常使用即可。

3、上报汇总时提示:增值税专普票抄报失败原因:有离线未上传发票,不允许上报汇总(存在离线发票,不能上报汇总!)应如何处理?

故障图示:

解决办法:(1)在开票系统中点击系统设置-参数设置-上传设置-安全接入服务器地址(https://skfp.shanghai.chinatax.gov.cn:443)点击测试是否连成功(如不成功请检查网络是否正常,电脑日期是否正常,退出杀毒软件或防火墙,如地址不正确,请改成正确的,更改好后以后请重启开票软件再试。)。

(2)测试能连接成功后在开票系统中点击发票管理—发票修复,修复月份选择上个月。

(3)修复完成后在发票查询中查看发票的“报送状态” 是否为“已报送”,如全部都是已报送,再执行上报汇总即可成功。

(4)如还有“报送中”或“未报送”的发票,可以稍微等会再进发票查询查看,如果还是没有报送可以再次执行“发票修复----选择对应月份,修复完成后进行发票查询----确认月份----选中报送中或者未报送的发票----发票上传”或者退出开票系统触动发票报送,直到已报送后再执行上报汇总即可。

4、执行清卡时提示:清卡失败,一窗式比对失败增值税未申报或未比对

故障图示:

解决办法:请检查核对是否在“网上申报系统”完成了发送报表和申报扣款的申报工作,申报扣税款成功后才能执行征期清卡操作。

抄报税流程:每月征期内必须“上报汇总----纳税申报----远程清卡”

来源:税来税往、税政第一线,办税总动员,税务学苑!

【第4篇】增值税应对风险中存在的问题

我们经常说增值税不能碰,那为什么不能碰呢?增值税纳税有什么问题?有什么风险需要把控呢?要了解增值税,就要知道在增值税纳税的过程中的涉税问题跟风险。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检查:人为滞后销售入账时间,延迟实现税款,都有哪些情况呢?

(1)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销售时,为调减当期销售额或利润,延期办理托收手续。

(2)发出商品时不进行销售收入处理,不申报纳税。

(3)采用交款提货销售方式销售时,货款已收到,提货单和发票已交给买方,但买方在尚未提货的情况下,不进行销售收入处理。

(4)故意推迟代销商品的结算,人为调节或推迟确认当期应交税费。

二、销售额申报情况的检查:采取少申报或不申报销售额的办法,不计或少计销项税额,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账面已确认销售,但账面未计提销项税额,未申报纳税。

(2)账面已确认销售、已计提销项税额,但未申报或少申报纳税。

三、账面隐匿销售额的检查:不按规定核算货物销售额,应计未计销售收入,不计提销项税额,主要有以下3种情况。

(1)销售货物直接冲减“生产成本”或“库存商品”

(2)以物易物不按规定确认收入,不计提销项税额。

(3)用货物抵偿债务,不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四、收取价外费用的检查:将向购货方收取的应一并缴纳增值税的各种价外费用,采用不人账、冲破费用、人为分解代垫运费或长期挂往来账等手段,不计算缴纳增值税。

五、利用关联企业转移计税价格的检查:纳税人销售货物(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低于同行业其他企业同期的销售价格,或某一笔交易的货物(应税劳务)销售价格明显低于同期该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

六、以旧换新、还本销售的检查:

(1)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按减除还本支出后的销售额计税。

(2)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销售方式销售货物,按实际收取的销售款项计税(金银首饰除外)。

八、出售、出借包装物的检查:

(1)随同产品出售单独计价包装物不计或少计收入。

(2)包装物押金收入不及时纳税。

九、应税固定资产出售的检查:分解出售应税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造成转让价格低于原值的假象,逃避缴纳税款。

十、账外经营的检查:纳税人设立两套账,对内记账偷逃税款,对外账簿记载虚假的经营收入和利润,不缴、少缴税款。

在纳税时,要针对这些内容逐步的检查,对咱们企业查出来的问题该改改,该整整,不要等到风险来临的那一天,哭都来不及!

【第5篇】增值税票比对和纳税

01

进入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

02

点击“增值税申报比对异常处理”。

03

选择“税款所属期起”、“税款所属期止”,点击“查询”,会出现该所属期未处理完成的申报比对异常,根据异常比对内容,企业填写“比对异常原因简要说明”,并上传对应的资料,点击“保存”,“提交”。

04

流程发起成功后,返回申请界面,可以看到表单状态为“受理中”,等待审批。

05

如果审批结果为“未通过”,可在“互动中心——我的消息——我的提醒”里找到该条流程的信息,点击查看退回原因。

06

如果审批结果为“通过”,则可以登录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2.0清卡。(也可通过“互动中心——我的消息——我的提醒”里查看消息。)

07

登录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2.0进行清卡,点击“汇总上传——反写监控”,点击“确认”。如果“开票截止时间”显示是下一月,即为清卡成功。

来源:张家港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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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增值税与印花税对应表

2020 最 新 增 值 税 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按应税行为类型划分:

销售货物

销售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销售服务

销售不动产

销售无形资产

按税率档次划分

增值税税率一共有4档:13%,9%,6%,0%。

13%

这里看似比较散乱,但是从记忆角度,我们可以找一些规律,13%的税率基本都是和货物相关的,比如货物的销售、货物的加工、修理修配、货物的租赁、货物的进口。

2.下面23类特殊货物销售或进口行为,税率9%。

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9%

9%涉及行为比较全面,有货物、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但是主要还是服务。

9%的税率主要和货物没有太大关系,大部分都是涉及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中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动产的。

当然,不是所有的服务都是9%税率。

1.有形动产的租赁服务,它适用13% 。

2.除了9%正列举的服务和有形动产的租赁服务的其他服务,适用6%。

3.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0%。

6%

0%

2020最新增值税征收率表

小规模纳税人以及采用简易计税的一般纳税人计算税款时使用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

一、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政策规定:

自2023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政策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

政策要点:

1.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体工商户,只要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以享受支持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适用5%的征收率,不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政策。

二、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政策规定:

自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纳税人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

政策规定:

纳税人应当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再开具征收率为0.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

政策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5%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

三、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政策规定

1.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第2点

政策规定:

2.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二条

四、按照5%征收率的项目

政策规定:

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八)项第5点

政策规定: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八)项第6点。

政策规定:

3.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九)项第4点。

政策规定:

4.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八)项第8点

政策规定:

5.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一条第二款

政策规定:

6.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

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第四条。

一般纳税人5%征收率

3%征收率(双击图片可放大看)

3%减按2%(双击图片可放大看)

3%减按0.5%(双击图片可放大看)

5%减按1.5%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2020最新企业所得税税率表

一、基本税率25%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四条

二、适用20%税率

概述: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企业:

1.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2.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3.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无论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优惠。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第一条、第二条

三、适用15%税率

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概述: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概述:

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第一条

3.横琴新区等地区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概述:

对设在横琴新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 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 (财税〔2014〕26号)第一条

4.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

概述:

自2023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政策依据:

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23号)第一条。

5.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概述: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第二条

6.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

概述: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3年第60号)第一条、第四条

四、适用10%税率

1.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特定情形

概述: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第四条

2.非居民企业特定情形所得

概述: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2020 最 新 印 花 税 税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使用的应税经济凭证所征收的一种税。应纳税凭证书立或者领受时间就是印花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印花税虽小,但是申报的时候一定要谨慎!

2020 最新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预扣率表

文章来源于网络,侵删

【第7篇】增值税风险应对方法

导读:如何防范增值税风险?我们知道发票是体现企业日常经济活动的重要凭证,开具或者接受购货发票,我们都要经过查验才能入账。那么如何防范增值税风险?小编整理了相关文章,希望能帮到大家。

如何防范增值税风险

答: (一)从思想认识上提高防范意识

一些营改增纳税人由于观念问题,在购买货物时,掉以轻心,认为只要对方给货、给票,我就付款,拿着专用发票回去就可以抵扣税款,不关心货物来源、不关心发票来源、不关心货款的去向。思想上的麻痹,很可能给虚开发票提供可乘之机。一旦取得虚开发票,受损失的当然是自己。因此,营改增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时,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识,从思想上要重视虚开发票问题,积极主动地采取一些必要措施,有意识地审查取得发票的性质。

(二)对供货单位应当做必要的考察

主要考察供货单位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生产能力、企业资质、货物的所有权等,对供货企业要有一个总体的评价,一旦发现供货企业提供的货物有异常情况,就应当引起警惕,有必要进行进一步的追查,要求供货企业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对有重大疑点的货物,尽量不要购进。例如:企业提供的货物不属于其经营范围之内;或者是供货的数量远远超出其生产经营能力,这些都属于异常情况,有必要进一步调查落实。

(三)尽量通过银行账户划拨货款

一些营改增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时,习惯使用现金进行交易,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这种付款方式有可能会造成开票是a企业,而实际收款却是b企业,即使是虚开发票也很难发现。因此,营改增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时,要尽量通过银行账户将货款划拨到供货企业的银行账户内,在这个过程中,营改增纳税人可以再次对购进业务进行监督、审查,如果对方提供的银行账户与发票上注明的信息不符,就应当引起警惕,暂缓付款,先做进一步的审查。

(四)加强对单位员工的专业知识培训

一些营改增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时,往往都是通过双方的业务员进行单线联系,缺乏对供货方进行必要的考察,不了解供货方企业的实际情况,很容易给虚开发票提供可乘之机。因此通过对相关业务人员进行专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知识的培训,使其系统全面的了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知识,将能够大大降低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

(五)注重有关信息的对比分析

营改增纳税人可以要求开票方提供有关资料,将相关信息进行比对,落实其中内容的一致性和合法性。

这个过程中,营改增纳税人要把供货企业的税务登记证、一般纳税人的申请认定表、发票领购簿、开具的发票、出库单、提供的收款银行账户、入库的账簿、凭证等资料,综合起来进行比对,查看其中的企业名称是否一致、手续是否齐全、审批是否合法、是否是本单位领购的发票、是否是本单位购进或生产的货物等。

(六)及时向税务机关求助查证

营改增纳税人如果对取得的发票存在疑点,应当暂缓认证、抵扣有关进项税金,首先要通过自己的调查,弄清发票的性质;而对有些问题,鉴于营改增纳税人缺乏相应的技术和手段,无法进行深层次的调查,此时,营改增纳税人可以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求助、查证。税务机关可以利用金税工程系统中的协查系统,向供货方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发送协查函,请对方税务机关进行调查,落实发票的性质、来源和业务的真实性。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存在疑点的发票,一定要暂缓付款和暂缓申报抵扣其中的进项税金,待查证落实后再作处理。尤其是对大额购进货物,或者是长期供货的单位,更应当作重点审查,因为对大额购进货物如果不做审查,一旦出现虚开发票问题,将会造成很大的损失;而对长期供货的单位如果不作审查,一旦出现虚开发票问题,很可能会逐渐累积成重大问题。

对于如何防范增值税风险的问题小编已经给你们大家解答完毕了,纳税人只要能够在思想上对虚开发票提高防范意识,在具体购进货物的过程中,不怕麻烦,多做一些细致的工作,完全可以杜绝取得虚开发票、规避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如果各位对小编解答的内容有什么疑问的,会计学堂有非常多的财会咨询,还有专业的答疑老师,时刻为你答疑解惑,快来 咨询吧.

【第8篇】两部门:2023年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两部门:2023年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财联社1月9日电,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来源:财联社

【第9篇】增值税票比对后虚开

如何解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虚开”

作者:姚龙兵

日期:2016.11.16

来源:人民法院报

如何理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虚开”行为,是准确定罪的关键。当前,无论是法学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对该罪“虚开”行为是否要求有特定目的,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之争。这既造成了理论上的混乱,更给司法机关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带来了错判的风险,实践中也已经出现类似案件处理结果迥异的情况。论述该问题的文章已不少,笔者不揣冒昧,就这个问题也略谈自己的浅见。笔者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包括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在内,均要求有骗取税款的主观目的,如不具备该目的,则不能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虚开”行为,不能以该罪论处。理由是:

一、要结合本罪设立的历史渊源解读

从历史沿革上探究,立法初始阶段尚未出现不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我国刑法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我国税制改革、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制度之后出现的新型经济犯罪。与普通发票相比,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具有记载经营活动的功能,更具有凭票依法抵扣税款的功能。由此,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制度实行初期,即出现了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这一功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套取国家税款。该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秩序,更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社会危害很大。由此,1995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首次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并设置了最高可判处死刑的严厉法定刑。在当时特定的时代环境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均是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而以虚增业绩但不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的对开、环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尚未出现。因此,《决定》中没有规定“虚开”行为要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相反,《决定》在第一条第二款还规定:“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从该款规定分析,似乎该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骗取国家税款,至少不需要骗取国家税款这个实害结果。笔者认为,对《决定》上述规定的理解,不应脱离当时特定的时代背景,即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制度刚刚设立之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无疑是为了骗取国家税款,除此别无他目的。

二、要结合社会实践的新情况解读

随着增值税发票制度的推行,实践中出现了不以骗取税款为目的,客观上也不可能造成国家税款实际损失,但又不具有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记载的内容相符的真实交易的 “虚开”行为,如为了虚增单位业绩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种行为虽然客观上也破坏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但与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相比,已具有质的区别,如果无视这种区别,仅从字面上套用《决定》以及刑法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相关规定,将这种行为也认为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实行行为,不仅是对法律的机械理解,也割裂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法历史渊源。

三、要对比虚开发票罪解读

从刑法对增值税发票的区别性保护制度分析,本罪的虚开行为必须是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刑法修正案(八)之前,虚开普通发票,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之所以如此,最根本的原因是这些发票本身不具有抵扣税款的功能,行为人虚开这些发票无法凭票直接骗取国家税款。虽然如此,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行为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样,也会扰乱增值税发票的管理秩序。而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刑法修正案(八)入刑后,也仅设置了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因此,那种以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增值税发票管理秩序,因此需要从严打击的观点不能成立。

四、要根据刑法理论系统解读

从法条文义分析,不能简单认为本罪当然是行为犯的结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罪状表述,采用了简单罪状的表述方式,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的方式。这一规定,仅简单表述了本罪的客观方面特征,对于本罪的主观方面,包括是否要求必须有骗取税款的目的,则从法条表述中并不能得出。立法上使用简单罪状,一般是因为立法者认为这些犯罪的特征易于被人理解和把握,无需在法律上作具体的描述。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实务界,不少人分析法条的这一规定后认为,本罪是典型的行为犯,理由是法条并未要求行为人必须具备特定的目的,更未要求本罪必须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后果。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对法条的曲解,对行为犯的误解。

行为犯是以法定的实行行为完成作为犯罪既遂标准的犯罪,在犯罪的分类上,它是与结果犯相对应的,而与目的犯不存在对应关系,实际上,行为犯与目的犯在一些犯罪中是包容的,即某罪既是行为犯,同时也是目的犯。如绑架罪,只要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等手段绑架人质,即便其勒索财物的目的未得逞,也已构成犯罪既遂。

对简单罪状的解读,不能仅根据法条字面意思片面理解。如前所述,立法采用简单罪状,是因为立法者认为这种犯罪的特征易于被人理解,甚至不言自明,无需在法律上再作具体的描述。如侵犯财产犯罪大多采用简单罪状的方式,法条表述上均没有将非法占有目的作为获取他人财物为内容的财产型犯罪的成立要件,但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都认为,成立盗窃之类的获取型财产犯罪,行为人主观上必须要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不能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罪状表述中当然地得出本罪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目的结论。

五、要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解读

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分析,本罪的实行行为应要求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一原则不仅是司法实践中的量刑原则,也应该是刑法立法所遵循的原则。立法在将某行为犯罪化后,对其法定刑的配置就成为评价立法是否科学、合理的关键。如果说司法实践中的冤假错案损害的是个别人的权益,是对少数人的侵害的话,那么立法上的不公正则损害了某类人的权益,侵害的是多数人的利益。我国刑法分则各罪法定刑的配置,总体上都较好地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如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比故意伤害罪的法定刑重,抢劫罪的法定刑比抢夺罪的法定刑重,等等。因此,在我国刑法中,法定刑的轻重一般与行为人所犯罪行即社会危害性大小,和其所承担的责任大小相适应,这也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应有之义。据此,从刑法分则关于某罪的法定刑配置中,也可以逆向推导出该罪的社会危害性大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重罪,在刑法修正案(八)之前,最高可判处死刑,即便是在刑法修正案(八)对本罪法定刑修改后,其法定最高刑依然可达无期徒刑。如果不是立法者的疏忽,那就一定是本罪的社会危害性严重才导致为本罪配置如此重的法定刑。1997年刑法修订时,立法者将《决定》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相关规定略作修改后,纳入到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中,但对罪状的表述没有修改,继续采用简单罪状的表述方式。结合前述关于当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都是基于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因此,将“虚开”界定为骗取国家税款的实质意义上的虚开,既符合立法时立法者对本罪的认知,也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从实质正义上分析,不加区分行为人目的将导致处理结果不公正。既然实践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既可以是为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也可以是不以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且二者的社会危害性相差甚大,如果不加区分,都按照同样的定罪量刑标准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显然有失公允。

在此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的态度一贯明确。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答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的泉州市松苑锦涤实业有限公司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中,该案被告单位不以抵扣税款为目的,而是为了显示公司实力以达到与外商谈判中处于有利地位而虚开增值税发票。据此,最高人民法院答复认为,该公司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因此,本罪的“虚开”与日常生活中的“虚开”不同,必须从实质意义上对其进行解读,必须要有通过虚开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第10篇】增值税的征税对象

嘿嘿,接着上一篇文章继续哈

三、增值税的性质及原理

(一)增值税的性质

增值税以增值税为课税对象,以销售额为计税依据,同时实施税款抵扣的计税方式,这一计税方式决定了增值税是属于货物劳务税性质的税种。

1. 以全部销售额为计税销售额

2. 税负具有转嫁性

3. 按产品或行业实行比例税率,而不能采取累进税率

(二)增值税的计税原理

1. 按全部销售额计税,单只对其中的新增价值征税

2. 实行税款抵扣制,对以前环节已纳税款予以抵扣

3. 税款随货物销售逐环节转移,最终消费者承担全部税款

四、增值税的计税方法

增值税的计算方法有两种,一种是直接计算法。一种是间接计算法,这个大家都比较熟悉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凭发票抵扣税款),目前我国广泛实行采用的计税方法是间接计算法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2023年5月1日起全面“营改增”之前,我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采用的是间接计算法。2023年全面“营改增”进程中为了平衡和减低税负,增值税的计算出现了扣额和扣税相结合计算增值税的方式.

五、增值税的特点及优点

(一)增值税的特点

1. 不重复征税,具有中性税收的特点

2. 逐环节征税,逐环节扣税,最终消费者承担全部税款。

3. 税基广阔,具有征收的普遍性和连续性

(二)增值税的优点

1. 能够平衡税负,促进公平竞争。

2. 即便于对出口商品退税,又可避免对进口商品征税不足。

3. 在组织财政收入上具有稳定性和及时性。

4. 在税收征管上可以相互制约,交叉审计。

你以为这就结束了,还有呢,不着急,下次再来

【第11篇】土地增值税征税对象

土地增值税----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内外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中外籍个人等。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对象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所取得的增值额。

计税依据。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扣除: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印花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印花税已列入管理费用中,故不允许在此扣除

【第12篇】增值税专票地址不对

学会计,认准会计网。本文由树苗苗原创。

会计人,如果你遇到上述问题,你知道该怎么处理吗?

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面地址显示错误,是否影响正常的抵扣认证呢?

在解决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规范,如果你是按照这上面的要求来开票的,一定没有问题!

专票开具规范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重点要强调第一点中的“项目齐全”,一张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哪些具体内容呢?

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的内容

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有以下三个部分的内容:

基本内容:购货/销货方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公司经营地址、联系电话、开户行以及银行账号

主体内容:提供或销售的商品/劳务名、计量单位、购货数量以及价格

其他内容:发票号码(不得跳号开具发票)、开票时间、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

增值税认证和比对时是核对密码区信息的,其中税务局认证发票是否合规的7个要素是:

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发票号码

发票识别码、金额、税率、税额

以上信息与密码区中解码出的数据项目一致,那么发票就算是认证通过了。

可以看到,这7个要素中并未包括“公司经营地址”、“电话号码”等,原因是什么呢?

1.公司经营地址不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加密区的数据项目,对解码不产生影响,所以不影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

2.根据规定,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需要作废重开,而“公司经营地址”开错并不在此列。

所以,如果发票上公司的地址写错了,发票依旧能认证通过!

专票无法查询认证的情况

1.输入的查验项有误

2.当天开具的发票当天无法查询

3.发票的开票日期已超过发票认证期限

4.出现“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等情况

有以上情况,增值税专用发票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不予认证通过。

专票无法认证如何处理?

首先检查查询条件是否正确填写,发票是否还在认证期限内,注意2023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为360天。

如果以上信息确定正确,出现“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等情况,建议发现问题尽快退回重开,特别是最好不要跨月!

因为增值税专用发票跨月是不能作废的,采取开红字的方式冲掉该发票,这样操作起来就比较麻烦了。

所以,弄清楚增值税专用发票哪些情况下可以认证哪些情况不能认证,并及时作出应对,是每个会计人都需要掌握的!

结束

学习,坚持才有用:

【第13篇】对安置残疾人单位增值税政策

一、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适用范围是什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规定:

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

二、纳税人享受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条件?

1.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三、纳税人享受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应如何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规定:

纳税人首次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备案资料:

1.《税务资格备案表》。

2.安置的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安置精神残疾人的,提供精神残疾人同意就业的书面声明以及其法定监护人签字或印章的证明精神残疾人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书面材料。

3.安置的残疾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备案后,应将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信息以及所安置残疾人的身份证明信息录入征管系统。

纳税人提供的备案资料发生变化的,应于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就变化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

四、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如何计算应退增值税税额?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规定:

纳税人按照纳税期限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退还增值税。本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期限不为按月的,只能对其符合条件的月份退还增值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本期应退增值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本期应退增值税额=本期所含月份每月应退增值税额之和

月应退增值税额=纳税人本月安置残疾人员人数×本月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

月最低工资标准,是指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纳税人本期已缴增值税额小于本期应退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缴增值税额扣除已退增值税额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年度已缴增值税额小于或等于年度应退税额的,退税额为年度已缴增值税额;年度已缴增值税额大于年度应退税额的,退税额为年度应退税额。年度已缴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

五、安置残疾人的单位能否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单位是否可以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规定:

安置残疾人单位既符合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又符合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但年度申请退还增值税总额不得超过本年度内应纳增值税总额。

六、纳税人享受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安置残疾人日期应怎样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规定:

纳税人新安置的残疾人从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次月起计算,其他职工从录用的次月起计算;安置的残疾人和其他职工减少的,从减少当月计算。

七、什么企业不能享受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规定:

纳税人中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

【第14篇】什么是增值税,增值税征收的对象有哪些?

增值税是一种流转税,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所征收的一种税。

增值税征收的对象有:销售的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

增值税已经成为中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增值税的收入占中国全部税收的60%以上,是最大的税种。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税收收入中75%为中央财政收入,25%为地方收入。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由海关负责征收,税收收入全部为中央财政收入。

【第15篇】增值税比对异常

某公司申报增值税提交比对异常,比对结果信息显示:'《附列资料一》第5列填报异常”,一查原因,原来是之前申报时填了未开具发票收入,现在又开具了该项收入的发票所引起的。

如果该公司会计点击了强制提交,那么在开票设备进行清卡(或反写监控)操作时,会导致清卡失败。

以前,我们遇到清卡失败,就只能去税务大厅进行现场处理;

现在,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增值税申报比对异常处理”这一新增功能办理啦!

此外,9月还有三件事提醒大家:

1、定了!9月征期延长到20日!纳税人要合理安排时间,按时完成抄报税哦!

2、印花税取消按月申报,纳税期限发生重大调整!

一起来看看吧!

清卡失败线上处理

具体流程

1、登陆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

2、找到状态信息报告“增值税申报比对异常处理”,点击进入;

3、进入后,选择“税款所属期起”、“税款所属期止”,点击“查询”,跳转出该所属期增值税申报比对异常信息;

4、根据异常比对内容,以及实际情况填写“比对异常原因简要说明”,并上传对应的资料,点击“保存”并“提交”;

5、提交后将对应产生一条办理中的业务,状态显示“受理中”,等待后台审核;

6、查看是否审核通过:进入电子税务局“互动中心”—“我的信息”—“我的提醒”中查看反馈信息。

7、如果审核通过,就可以在开票系统中进行清卡或者反写监控操作啦!如审核不通过,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咨询哦!

9月征期延长

附清卡抄报税操作流程

税政君提醒:9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9月20日,还剩最后一周!还请互相传达!

一、征期:1日-20日

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征收印花税、水资源税、资源税、环境保护税、工会经费代收

二、征期:1日-30日

申报缴纳2023年度车船税

那么,现在最新的抄报税流程和操作方法如何呢?

金税盘

1. 抄报方法

①汇总上传

情况 1:网络正常并且所有发票都已上传成功的情况下,月初首次登陆开票软件,会自动进行汇总上传,提示如下:

情况 2:上个月开具的发票部分或全部未上传成功,则系统无法自动完成抄报税。可在网络连接正常情况下待发票上传完成后,点击“汇总处理”——“汇总上传”按钮。

②申 报

开具的发票部分或全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网站或办税大厅进行纳税申报。

③清 卡

申报成功后再次登录软件自动完成清卡操作,提示“金税设备已完成清卡操作”代表月初清卡已完成。

2. 查询抄报税完成状态

小规模与一般纳税人查看方式一致。

登录开票软件,点击“汇总处理”——“金税设备状态查询”菜单,查看相应票种的锁死日期。

锁死日期为下个月,汇总报送资料为“无”,同时符合这两项条件,则表示本期抄报税成功。

上次汇总报送日期:2022 年 09 月 01 日 00 时 00 分

汇总报送起始日期:2022 年 10 月 01 日

汇总报税资料:无

或者只看锁死日期更新到 2022 年 10 月左右,汇总报税资料“无”。这个状态也表示 9 月清卡已经完成。

注意:

①汇总上传和远程清卡必须是在计算机联网状态下操作;

②检查上月开具的发票报送状态都为:已报送;

③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不论上月是否开票,每月月初都必须登陆开票软件进行抄报、一般纳税人每月登录申报软件进行申报(小规模季报月 1、4、7、10 月需要季报)然后再清卡,否则金税盘会锁死,影响正常使用,造成逾期处罚;

④远程清卡提示“【f50006】核心征管系统:增值税未申报或未比对”,需要登录网上申报软件进行“申报”,申报完成后再返回开票软件进行清卡操作。

税务 ukey

1. 自动抄报

开票电脑联网稳定且软件中服务器地址和端口号正确的情况下,登录开票软件会自动上报汇总,申报完成后,再次打开开票软件,会自动反写。

需核对开票截止时间是否更新到 2022 年 10 月 25 日左右。

若自动抄报未成功,或开票截止时间未更新,可参照以下步骤进行抄报。

2. 手工抄报

①上报汇总

操作流程:点击【数据管理】-【汇总上传】-【上报汇总】。

②网上申报

操作流程:通过各省市电子税务局网或第三方申报软件进行【网上申报】。以湖北省电子税务局网为例,如下图:

③反写监控

操作流程:点击【数据管理】-【汇总上传】-【反写监控】。

④确认成功

操作流程:重新打开汇总上传界面,查看各发票类型开票截止时间是否更新到 10 月中旬。若更新,说明操作成功。

印花税纳税期限重大调整!

一、取消按月申报,之前按月申报的统一调整为按季。

按照新印花税法的相关规定: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不再有按月的计征方式啦!现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系统自动统一调整按季申报,营业账簿将自动转换为按年申报,无需另行申请。调整为按季申报后,纳税人第一次按季申报所属期是7-9月,申报期是2023年10月。

大家可以登录进电子税务局自行查看税费种认定信息,路径为我的信息-纳税人信息-税费种认定信息查询。

二、没有印花税核定信息的,发生应税行为时,可按次认定。

印花税按次申报不需要做税种认定,直接登录申报即可。

具体操作如下:

登录电子税务局,搜索“财产和行为税”,点击进入“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界面,就可以看到“印花税”申报选项啦。如果按次申报印花税,记得在“税款属期”栏目下选择“按次申报”哦。

三、按次申报的纳税人可申请调整为按季申报。

按次申报可能会遗漏忘记申报,那我们就可以调整为按季申报。

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纳税期限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规定

(一)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可以按季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可以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凭证印花税可以按季、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可在上述范围内选择纳税期限,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如果有需要调整的,可以前往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期限的选择哦!

具体操作如下:

登录电子税务局,搜索“调整”,点击进入“资格信息报告—我要调整经营内容(税种调整)”界面。

在下方“变更税种的具体事项”中填写需要增加的按季或按年申报的印花税税种信息并提交。等待后台工作人员审核添加完毕就可以啦。

四、按年申报一般适用于营业账簿。

来源:办税总动员,税政第一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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