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3篇优质的征税对象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增值税的征税对象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增值税的征税对象
嘿嘿,接着上一篇文章继续哈
三、增值税的性质及原理
(一)增值税的性质
增值税以增值税为课税对象,以销售额为计税依据,同时实施税款抵扣的计税方式,这一计税方式决定了增值税是属于货物劳务税性质的税种。
1. 以全部销售额为计税销售额
2. 税负具有转嫁性
3. 按产品或行业实行比例税率,而不能采取累进税率
(二)增值税的计税原理
1. 按全部销售额计税,单只对其中的新增价值征税
2. 实行税款抵扣制,对以前环节已纳税款予以抵扣
3. 税款随货物销售逐环节转移,最终消费者承担全部税款
四、增值税的计税方法
增值税的计算方法有两种,一种是直接计算法。一种是间接计算法,这个大家都比较熟悉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凭发票抵扣税款),目前我国广泛实行采用的计税方法是间接计算法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2023年5月1日起全面“营改增”之前,我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采用的是间接计算法。2023年全面“营改增”进程中为了平衡和减低税负,增值税的计算出现了扣额和扣税相结合计算增值税的方式.
五、增值税的特点及优点
(一)增值税的特点
1. 不重复征税,具有中性税收的特点
2. 逐环节征税,逐环节扣税,最终消费者承担全部税款。
3. 税基广阔,具有征收的普遍性和连续性
(二)增值税的优点
1. 能够平衡税负,促进公平竞争。
2. 即便于对出口商品退税,又可避免对进口商品征税不足。
3. 在组织财政收入上具有稳定性和及时性。
4. 在税收征管上可以相互制约,交叉审计。
你以为这就结束了,还有呢,不着急,下次再来
【第2篇】土地增值税征税对象
土地增值税----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内外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中外籍个人等。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对象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所取得的增值额。
计税依据。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扣除: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印花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印花税已列入管理费用中,故不允许在此扣除
【第3篇】增值税征税对象
1 印刷企业自己购买纸张印刷报纸书刊的征税问题
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
2 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
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政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执罚部门和单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各类违法、违章案件的罚没物品变价收入,征收增值税的政策分为下列三种情形:
一、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一般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具备拍卖条件的,由执罚部门或单位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公开拍卖。其拍卖收入作为罚没收入由执罚部门和单位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对经营单位购入拍卖物品再销售的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二、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一般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不具备拍卖条件的,由执罚部门、财政部门、国家指定销售单位会同有关部门按质论价,交由国家指定销售单位纳入正常销售渠道变价处理。执罚部门按商定价格所取得的变价收入作为罚没收入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国家指定销售单位将罚没物品纳入正常销售渠道销售的,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三、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专管机关管理或专管企业经营的财物,如金银(不包括金银首饰)、外币、有价证券、非禁止出口文物,应交由专管机关或专营企业收兑或收购。执罚部门和单位按收兑或收购价所取得的收入作为罚没收入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专管机关或专营企业经营上述物品中属于应征增值税的货物,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3 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的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
自2023年9月1日起,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的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中,凡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凡属于不动产的,应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计算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货物和不动产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和不动产的销售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7号)
4 拍卖行受托拍卖货物
拍卖行受托拍卖取得的手续费或佣金收入,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停止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
政策解读:拍卖行受托拍卖的货物所有权是委托方的,委托方以销售货物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拍卖行以其取得的手续费,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5 转让补充耕地指标
纳税人通过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交易平台转让补充耕地指标,按照销售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税率为6%。补充耕地指标,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的有关要求,经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指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
政策解读:目前,我国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即非农业建设占用多少耕地,就应补充多少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根据《土地管理法》和《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各省”)应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总量不减少。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和土地资源分布不均衡,不同市县对耕地占用的需求也各不相同。为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各省陆续出台管理办法,实现了补充耕地指标的跨市县转让。补充耕地指标,实质上是一种占用耕地进行建设开发的权益,纳税人发生的转让补充耕地指标行为,应按照销售无形资产税目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