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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开票增值税收入(3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1-29 15:35:02 查看人数:48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3篇优质的未开票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未开票增值税收入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未开票增值税收入

【第1篇】未开票增值税收入

一、真正未开票收入

实务中存在,企业(一般纳税人,下同)向客户(特别是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收取款项后,客户没有索要发票,按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应在增值税申报表中“未开票收入”中填报。

【例】餐饮企业,个人消费者未索要发票。

二、视同销售

企业发生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如未开具发票,则在增值税申报表“未开具发票收入”中填报;如开具了发票,则在增值税申报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开具其他发票”相应栏次中填报。

【例】企业将自产产品作为福利发放给员工,要按规定进行视同销售处理,则在增值税申报表“未开具发票收入”中填报。

需要提醒的是,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也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如对外捐赠,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含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纳税义务已发生未开票

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客户暂时未索取发票,在增值税申报表“未开具发票收入”中填报。

如企业2023年1月提前预收2023年7月-2023年6月房租,当月未开具发票,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的规定,2023年1月预收款收入,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虽发票尚未开具,也应在增值税申报表“未开票收入”中填报。

四、如何申报

如果您前期已通过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项情况明细)“未开具发票”栏次填报了正数未开票收入,在补开发票月份,可将当期补开具的蓝字发票如实填报在对应栏次,同时在“未开具发票”一栏填报负数冲减当期补开票销售额。

例如:纳税人2023年1月份销售货物产生一笔未开票收入20万元,申报1月属期增值税时已按照13%税率申报缴税。3月份应购买方要求,又针对上述未开票收入补开了2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纳税人在填写3月属期增值税申报表时,应将当期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实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项情况明细)第1行第1列至第2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栏次,同时,在该行第5列“未开具发票”栏次填报负数冲减当期补开票销售额20万元即可。(深圳税务

来自 小陈税务08

【第2篇】未开票收入预缴增值税

不征税收入,以往仅仅属于企业所得税领域的收入,增值税领域很少提及,但是自营改增后,加上发票开具的慢慢放开,增值税领域也就有了不征税收入,这往往指虽然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却无需确认增值税的收入,大多数情况下不需要根据开票金额缴纳增值税,这些需要开具普通发票的不征税收入大致有下列几种

编码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具体项目如下:

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

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

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604“代收印花税”

605“代收车船税”

606“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

607“资产重组涉及的房屋等不动产”

608“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

609“代理进口免税货物货款”

610“有奖发票奖金支付”

611“不征税自来水”

612“建筑服务预收款”。

需要说明的是,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12“建筑服务预收款”两个项目只是暂时没有实现纳税义务,而采取了预征增值税的方式。

一、房地产企业增值税预缴

(一)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缴纳增值税。应预缴的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预交税款

(二)预收款包括分期取得的预收款(首付款+按揭+尾款)、全款取得的预收款。定金属于预收款。

诚意金、认筹金和订金不属于预收款,但是合同成立且用于抵房款时,应当依法预缴或者申报增值税。

部分税务机关对诚意金等有更加细致的规定。例如,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订金、意向金、诚意金、认筹金等各种名目向购房人收入的款项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属于预收款性质,应按规定预缴增值税;1、收取的款项不超过5万元(含5万元);2、收取的款项从收取之日起3个月内退还给购房人。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建筑业企业收到预收款预缴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文曾经延续老营业税政策,就是建筑业企业收到预收款应该确认增值税收入,但是财税【2017】58号文却颠覆了这项规定,财税【2017】58号文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新规修改了建筑业企业原收到预收款即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的规定。即根据现行规定,建筑企业无需再就收到的预收款在收到当期全额申报缴纳增值税,而是按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类似于房地产企业预售房处理)。

另外强调一点,无论是建筑企业还是房开企业,取得预收款预缴税款后,不一定要等到相应项目正式销售后才能抵缴应纳增值税,也就是说可以混抵。

举例说明: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就认为,提供建筑服务和房地产开发的预缴税款可以抵减应纳税款。应纳税款包括简易计税方法和一般计税方法形成的应纳税款。

例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有a、b、c三个项目,其中a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b、c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2023年7月,三个项目分别收到不含税销售价款1亿元,分别预缴增值税300万元,共预缴增值税900万元。2023年8月,b项目达到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当月计算出应纳税额为1000万元,此时抵减全部预缴增值税后,应当补缴增值税100万元。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增值税申报表》主表第19行'应纳税额'栏次,填报1000万元,第24行'应纳税额合计'填报1000万元,第28行'分次预缴税额'填报900万元,第34行'本期应补(退)税额'填报100万元。

【第3篇】未开票收入增值税

未开票收入,顾名思义就是没有开发票的收入。在实际销售中,有的销售金额很小,且是对自然人销售的,很多都不开发票(比如买包盐)。但是这部分收入也是经营者的应税收入,需要依法申报纳税的。

未开票收入日常账务处理:

1、销售时的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未开票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

(注释:也就是说,即使没有开票,也要缴纳税款的)

2、业务发生后,有需要开具发票时的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收入--未开票收入

贷:主营业务收入-xx有限公司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主要核算纳税人(含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会计收入确认基于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

待转销项税额的账务处理:

a公司将一处闲置办公楼对外出租,合同约定租期为3年,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每年租金24万,合同约定每年12月31日支付上一年的租金,2023年租金与到期日收取,取得租金时开具发票。

会计账务处理上,a公司需要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每月确认租金收入为2万(24÷12=2),而增值税方面,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证的当天,即2023年租金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23年12月31日,销项税额应先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a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依据税法规定:

纳税人房屋租赁增值税税率:

1、一般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税率11%;

2、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3、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2023年1月—12月每月确认收入分录为:

借:应收款项 2.22万元

贷:其他业务收入/租金收入 2万元

贷: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0.22万元

2023年12月31日纳税义务发生时,结转待转销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2.64(0.22×12)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64 万元

二者的区别在于是否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未开票收入是依据会计收入确认原则已可确认收入,同时也发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

待转销项税额是依据会计权责发生制原则可以确认收入,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为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三)财税[2013]106号文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第四十一条规定应税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1.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未开票增值税收入(3个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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