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免征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免征增值税是什么意思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免征增值税是什么意思
“起征点”学名叫: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但是大家更喜欢喊他的“乳名”“免征额”。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因为过于拗口,既然低于这个数字不征税,高于才征,那不就是起征点吗?但是,这是纯纯的想当然啊!
起征点和免征额究竟有什么不同呢?增值税法规中明确规定了起征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公告》,明确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由目前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至15万元。月销售额15万元(含)以下的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在这里起征点的意思是:如果本月销售额或服务额为是149999元就不用交税,因为不到起征点。但如果本次收入是150000.1元,则这150000.1元要全额交增值税。也就是说在起征点上下只要相差0.1块钱,不但有质的变化:免税或者交税,还会有量的巨变:全额不交税或全额交税。而免征额是个人所得税法中的概念:当月工资薪金不到5000元不交税。如果这个月工资有5001元,则只对超过免征额的那1元征税。
在《财政学》中二者的定义也是完全不同。 起征点:指税法规定的对课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最低界限,收入未达起征点的低收入者不纳税,收入超过起征点的高收入者按全部课税对象纳税。免征额:指税法规定的课税对象全部数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全部纳税人不论收入高低,同等享受免税额待遇。
所以,免征额和起征点不是一回事哦!
【第2篇】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小微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在享受普惠性税优政策暂免征收增值税时,且满足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如何做分录?拢共分两步:1、日常会计核算;2、判定是否满足免征条件,不满足条件不做处理,满足条件的做相应会计处理(小企业会计准则)!
2023年以来,普惠性税政以其广度和力度,深受纳税人的喜爱,成为万众关注的焦点。关于普惠性税政的政策解读确实很多,学习的渠道也是很丰富的。但,关于会计处理,公告没有讲,也没有直观的培训教材系统的讲过。让广大学员,特别是头条广大读者朋友没有相关的借鉴和知识点,那是不正常的!在头条,没有您找不到的答案!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日常会计核算
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征的会计核算,其重点还是放在销售日常会计核算上面。与会计相关准则和规范没有差别。重点在后一步的确认!
1、未(不)开票收入的会计核算
例如:a企业1月2日收到产品销售款1000元,未开票且不须开票!现金收入属于典型的含税收入,在做会计分录之前,无比要换算为不含税价款!同时,现金收入和其他收款形式的收入,在纳税义务确认方面是一致的。
借:现金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970.87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29.13
2、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例如:a企业1月16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给客户,收到款项11万元
借:银行存款1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6796.12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3203.88
3、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例如:a企业2月21日应客户要求,向专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万元,收到款项6万元。(暂不考虑代开预征税款)
借:银行存款6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58252.43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1747.57
4、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例如:a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万元,同日想客户收到款项8万元
借:银行存款8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77669.9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2330.10
二、判定是否满足免征条件,不满足条件不做处理,满足条件的做相应会计处理
1、判定条件的汇总
上述4条经济业务全部属于免征条件汇总业务
免征条件汇总=970.87+106796.12+58252.43+77669.9=243689.32元,根据小规模纳税人季度申报的现实,该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符合季度不超30万元,满足季度不超30万元免征条件。
2、免征增值税额的计算
上述4条经济业务,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免征,免征仅包含未(不)开票收入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两部分免征!
免征增值税税额=29.13+3203.88=3233.01元;
不能免征增值税税额=1747.57+2330.10=4077.67元。
3、会计处理
不享受免征增值税部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再做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4077.67
贷:银行存款4077.67
免征增值部分的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3233.01
贷:营业外收入3233.01
三、综述
小微企业关于增值免征的账务处理,分为日常核算(免不免征,日常核算都一样)和判定是否符合享受免征再做相应会计处理两部分。会计处理的核心还是以普惠性税优政策为指导,把握政策的相关细节便可!
【第3篇】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不得按照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税的规定执行,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税。
对农民个人按照竹器企业提供样品规格,自产或购买竹、芒、藤、木条等,再通过手工简单编织成竹制或竹芒藤柳混合坯具的,属于自产农业初级产品,应当免征销售环节增值税。
自2023年12月1日起,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用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2.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自2023年4月1日起,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是指纳税人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纳税人回收,纳税人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三)古旧图书。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使用过的物品。
除上述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二、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1.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
1)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2)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要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3)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外, 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2.享受免税优惠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继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自1999年8月1日起,凡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 一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当比照非免税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记账销售额为“价税合计”数。属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可依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3.凡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均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并进行纳税申报、日常检查及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各项管理。
4.对粮食部门经营的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凡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比照“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
5.自2002年6月1日起,对中国储备粮总公司及各分公司所属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承储企业,按照国家指令计划销售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9〕1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56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允许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纳人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
自2023年5月1日起,上述增值税免税政策适用范围由粮食扩大到粮食和大豆,并可对免税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此前发生的大豆销售行为,税务机关已处理的,不再调整;尚未处理的,可按上述规定执行。
三、饲料免征增值税饲料产品的范围包括:1.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款、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柏以外的菜籽柏、棉籽柏、向日葵柏、花生柏等柏类产品。饲用鱼油、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也按照“单一大宗饲料”对待。其中,饲用鱼油自2003年1月1日起免征增值税,饲料级磷酸二氢钙自2007年1月1日起免征增值税。
2.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的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掺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3.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青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自2023年9月1日起,精料补充料免征增值税。精料补充料是指补充草食动物的营养,将多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
4.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5.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是以四种以上微量元素、非营养性添加剂和载体为原料,经高压合浓缩制成的块状预棍物,可供牛、羊等牲畜直接食用。宠物饲料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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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
近年来,居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鲜活水产品及水果已经成为家庭日常需求。全国人大代表李小红在今年两会上提出建议,参考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扩大农产品的免税范围,考虑将免税农产品扩大到家庭每日所必需的鲜活水产品和水果。
全国人大代表李小红。受访者供图
目前,鲜活水产品及水果仍然作为初级农产品,在流通环节征收增值税。李小红介绍,为鼓励发展种植和养殖产业,国家陆续颁布了多项农副产品流通环节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对于蔬菜以及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但作为家庭每日必需的鲜活水产品和水果,在流通环节中仍征收9%的增值税。
李小红介绍,为鼓励发展种植及养殖产业,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其中《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李小红指出,政策中所指鲜活肉只包含猪、牛、羊、鸡、鸭、鹅等。如今,鲜活水产品及水果已经成为家庭日常需求,但目前其仍是作为初级农产品需要征收9%的增值税,导致单品价格过高,居民生活压力较大。
李小红提出,将鲜活水产品及水果等生活必需品纳入0税率范围,有助于缓解居民压力,增强居民幸福感,同时扩大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鼓励农民多养殖水产品和栽种果树,让广大农民增收致富。
李小红表示,鲜活水产品及水果对于日常保存及食用时限要求都较高,损耗相对较大,再加上增值税使得这类产品往往价格较高。价格是消费者考虑的重要因素,如果这些产品卖不出去所有损耗均需企业自行承担,企业负担较重。对于鲜活水产品及水果给予增值税优惠,可以促进企业在对保鲜仓库和保鲜全程运输的投入,也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发展。
李小红建议,参考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扩大农产品的免税范围,考虑将免税农产品扩大到家庭每日所必需的鲜活水产品和水果,进一步鼓励农民养殖更多的水产品和栽种果树,既为广大农民增收,也可为国家保护生态环境,同时降低该类农产品流通企业的税负。
【第5篇】一般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业务是流程,财税是结果,税收问题千千万,税了吧帮你找答案,2023年已经是疫情的第三个年头了,在初期时候,对全国的经济影响非常大,特别是想旅游,餐饮,进出口贸易,在不懈努力下,各个方面终于控制下来,经济也逐渐稳定了,现在处在复苏期,有哪些优惠政策可以帮助企业呢?
增值税这是国税,是我国第一大税种,不管在哪都需要足额实缴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增值税是免征的,税点是3%,一般纳税人服务类是6个点,建筑类是9个点,贸易类是13%,主要有这几档。
企业所得税部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第12号)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小微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为:12.5%×20%=2.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不超过300万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为:25%×20%=5%)。
附加税部分是可以享受到减半征收的优惠;以上都是普惠性优惠,那么地方性的税收返还是怎么一回事呢?
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的税收返还奖励扶持;
即在税收洼地园区内注册一家新的有限公司,或者子公司,又或把公司迁移到园区内,使用园区内的公司去承接业务,把税收缴纳在税收园区内,园区财政会根据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返税,一般是返还地方留存上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50%-80%,先征收后返还,这是目前唯一一个合理合法解决企业税负压力的方式。
举个栗子;一家企业一年增值税是200万,企业所得税是40万,如果他把公司迁移到园区内一年可以节省多少税收呢?按照70%返还给企业。
增值税返还;200万*50%*70%=70万
企业所得税返还;40万*40%*70%=11.2万
共计税收返还;70万+11.2万=81.2万元
企业入驻到园区内就可以享受到这么多的奖励扶持,而且这个是属于总部经济招商,不需要实体入驻,不需要派遣人员,也没有其他的花费,属于注册式招商引资,帮助地方发展经济,同时也企业能得到实惠奖励。了解更多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入驻园区请移步《税了吧》
【第6篇】个人出租房屋免征增值税
(此处已添加书籍卡片,请到今日头条客户端查看)
有人问鲁老师这样一个问题:自然人出租不动产能否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文件的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要想搞清楚这个问题,我们首先了解一下15号文件的具体优惠内容是什么?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这个政策的适用范围有三点:
1、执行时间是在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2、适用的增值税纳税人是小规模纳税人,也就是对一般纳税人不适用;
3、免税的应税销售收入是针对于适用3%征收率的纳税人;
在上述条件下,可以适用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所以我们看对于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到底符不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就要搞清楚以下的内容:
1、自然人是否属于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单位和个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将个人分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中明确“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同时在国家税务总局令43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明确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无需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此处的规定标准即:财税[2018]3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所以对于自然人一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而对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人仅指个体工商户。
2、自然人出租不动产适用的税率或者征收率是多少?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二规定:
1、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3、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所以对于自然人出租不动产适用的征收率为5%,不符合上述优惠政策的条件,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规定:“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因此,自然人出租不动产适用征收率为5%,不能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文件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但若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文件的规定,也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第7篇】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是
国家在疫情期间,为了帮助企业抗击疫情,共同度过难关,从2023年开始,发布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让很多企业实实在在的得到了政策优惠,减轻了企业经营发展中,面临的税收压力,国家这一行为得到了众多企业的支持。
那么经过了两年的税收政策优惠后,2023年,企业还是否能够接着享受国家的税收政策优惠呢,我这边帮大家把政策都整理出来了,下面我们一起看一下吧。
第一,就是我们所熟悉的增值税,小规模增值税继续享受3%减按1%的税率执行
第二,对于小规模季度销售金额不超过45万的企业,开具普票的话,免征增值税
第三,对于季度免征增值税的企业,附加税也免征
第四,对于企业年利润不超过100万的企业,企业所得税按照2.5%进行征收
第五,六税两费减半征收,指的是: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那么,针对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来帮助提振中小企业信心,尽快恢复正常经营活动
目前我国的西部大开发或者少数民族自治区都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来带动当地经济发展。将企业注册到有税收政策的税收优惠区,不仅最节税而且合理合法。
园区对注册企业的增值税以地方留存的30%~70%扶持奖励;
企业所得税以地方留存的40%~70%给予扶持奖励;
有限公司案例分析:
某建筑实业公司在税收优惠区成立分(子)公司为例:
假设2023年,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1000万元,对企业的扶持数额如下:
增值税奖励1000*50%*50%=250万
企业所得税奖励1000*40%*50%=200万
2000万税收,可获得450万的扶持奖励
对于缺进项,利润虚高的企业还可以成立核定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通过业务分包的方式来解决。
个人独资企业的优势在于:
个人独资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也不用缴纳分红税,只用缴纳个税
如果入驻园区拆分成3个500万小规模个人独资企业,享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2.1%,则需要缴纳增值税500*1%*3=15万,个人所得税500*2.1%*3=31.5万,附加税15*6%=9万,税收总计15+31.5+9=55.5万
总纳税额约为55.5万。相比较原公司580万的税负,个人独资企业筹划合理节税约515.5万。
总结:
很多企业,在创业初期往往面临着起步晚、规模小、发展资金短缺、市场竞争日趋加大的问题,大多数企业想要成功生存下去,同质量的产品,降低价格是有效的生存之道。大多数初创企业,却忽视了税收优惠这一国家政策,利用得好,能有效降低税负压力,节省一大笔钱!
最后如果您有税务筹划方面的相关需求,欢迎留言、私信(我会第一时间回复)。您也可以关注我,我会不定时分享避税干货,希望可以帮到您!
【第8篇】免征增值税收入确认
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现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
变化1:增值税月销售额免征额从2023年4月份的15万回归10万,季度是30万免税(开专票的还是要交的)。注意:租金收入按租赁期平摊,月收入不足10万也是免税;差额征税的按余额确认收入。
变化2:小规模纳税人超过10万/月的按1%征税,如果开专票的话按3%征税。
【第9篇】营改增免征增值税项目
知识点:《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农业: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外购农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规定范围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按规定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采用“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知识点:“营改增”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2.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3.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4.婚姻介绍服务;
5.殡葬服务;
6.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7.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8.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9.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10.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1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12.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13.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14.个人转让著作权;
15.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16.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17.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18.以下利息收入:
(1)2023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2)国家助学贷款;
(3)国债、地方政府债;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6)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8)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19.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深港通买卖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20.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21.再保险服务;
22.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23.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24.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25.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26.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
27.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28.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29.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30.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3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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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2023免征增值税项目
为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国家近年来出台十余项税收优惠政策,帮助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不仅在一定时间限制内,免除个人所得税、增值税,也对用人单位实行加计扣除等。
今天小柳就和大家聊一聊这十余项税收优惠政策,以及适用人群。推文较长,建议先关注小柳再收藏推文。
我们每周还会定期发布财务、节税、政策解析之类的干货,有任何个人财务、企业财务、节税或代理记账有关的问题,都可以询问小柳,也可以说说你们的财务故事。
1、贫困、失业人员
2023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3月发布《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
公告表示贫困人口、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低保人员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自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 12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最高可上浮20%”。
而企业招聘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登记且持证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自缴纳社保当月起。
“在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 30%。”
也就是说,符合规定的上述人员创业可获得每年最多1.44万元的应纳税抵扣额;招聘符合规定的上述人员企业,每人每年最多可获得7800元的应纳税抵扣额。
2、退伍转业军人
2023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通知规定,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而“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6000 元,最高可上浮50%”
也就是说退役士兵自主创业成立个体工商户的,每年最多可获得最多1.44万元的应纳税抵扣额;而招聘退役士兵的企业,每人每年最多可获得9000元的应纳税抵扣额。
3、随军家属择业
2023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随军家属创业“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2000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第二条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同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39项规定:“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 年内免征增值税。”
也就是说随军家属如果自主创业,那么从事个体经营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为安置随军家属而创办的企业在3年内免征增值税。
4、军队转业干部
2023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40项规定,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 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而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 年内免征增值税。”
即军队转业干部如果自主创业的话,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 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增值税。而如果创办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企业,其3年内免征增值税。
5、安置残疾人
2023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通知第八条规定:“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社会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同时“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
而通知第三条规定:“对安置残疾人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依然是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
也就是说,如果残疾人个人提供社会服务,免除增值税。而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特校”创办的企业,都能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退还额度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
6、残疾人就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多项法规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 100%加计扣除。”
2023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
通知规定:“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 10 人(含 10 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而企业职工人数若高于30人,而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 50%缴纳残保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 90%缴纳残保金。
7、税收优惠总结
贫困、失业人员:创业可享受每年最高1.44万元的应纳税抵扣额(可抵扣所有税种),共计3年。而招聘此类职员的企业,每年最多可获得7.8k的应纳税抵扣额,共计3年。
转业军人:军人自主创业,每年可获得1.44万元的应纳税抵扣额(可抵扣所有税种),共计3年。而招聘转业军人的企业,每年最高可获得9k的应纳税抵扣额,共计3年。
随军家属:随军家属创业,以及为安置随军家属而创办的企业,在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 年内免征增值税;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3年内还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转业军人干部: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 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以及增值税。为安置军队转业干部而创办的企业,3 年内免征增值税。
残疾人:残疾人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安置残疾人:安置残疾人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以及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退还限额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
招聘残疾人:招聘残疾人的企业对其发放给残疾人的工资100%加计扣除;安置人数超过10人的企业免征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另外,根据企业规模和招聘人数,适当征收残疾人就业保证金。
8、企业节税方法
我们总结了6个群体,十余条税收优惠政策,那如果企业不包含这些特殊群体,又该如何才能实现节税呢?
首先,企业越想节税,越应重视财务建设。企业可通过年初财务预算规划全年经营目标,再通过每月财务数据分析,对经营情况进行修正。在专业财务数据的辅助下,帮助企业革除“陈疾”获得更多利润,才是最成功的节税。
其次,企业可合理利用国家税务优惠。比如将企业规模保持在小微企业以内、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等帮助企业在具体项目上节税。
再次,合理规划企业组织架构、经营架构等。若企业本是缺乏进项票的终端企业,则可以考虑外包采购部门、设计部门,分立企业等帮助企业多方面节税。
最后,无论如何节税,都应将税落到财务上,因为财务是税务的基础,而税务是财务的体现,只有做好财务才能更好地做好节税。同时,高明的财务管理机构可以通过应收账款减值、存货减值、加计扣除、简易计税等办法帮助企业安全、高效地节税。
所以,大家一定要重视对企业财务的管理,让财务人员不仅只是简单地记账。
凡是对财务建设不解,对财务数据不懂,对财务节税有疑惑的朋友,都可以询问小柳,为您答疑解惑。
【第11篇】免征增值税
《税壹点》专注于税务筹划,通过当地产业园区政策,帮助企业合法减轻税务负担!
最近几年由于疫情的反复肆虐,国内各行各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愈发困难,特别是一些中小微型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更是举步维艰!很多中小微型企业更是由于经受不住疫情的反反复复,直接倒闭。
国家为了减轻中小微型企业的经营压力,为了降低疫情对中小微型企业的压力,最近几年陆续出台了很多利好中小微型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比如:疫情刚开始爆发的时候,税务总局直接针对湖北地区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及附加税直接免征,在疫情的影响下,针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力度也越来越好!
今年四月一日起,税务总局联合财政部出台了针对全国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及附加税免征政策,对于小规模的纳税人来讲这无疑可以大大的缓解小规模的经营压力!
对于小型微利企业来讲,除了应享尽享国家出台的各种利好政策以外,还可以申请地方产业园区的相关利好税收优惠政策 ,小编平台对接的产业园区,针对小型微利企业有各种利好税收优惠政策。
一、针对小规模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免征其增值税及附加税的同时,其所得税可以核定征收,核定征收后其所得税仅需:0.72% 减半征收后可以降低至:0.36% 核定后对于其进项票和成本发票没有硬性的要求,按照核定的税率缴税即可。免征增值税及附加税后,综合税率仅:0.36%
二、产业园区针对有限公司的高额税收返还政策
注册到产业园区,不用实地入驻,不改变企业现有的经营模式和经营地址,可享受高额的产业税收扶持奖励。
1、增值税可以产业税收扶持:70%-90%
2、企业所得税可以产业税收扶持:70%-90%
3、个人所得税可以产业税收扶持:70%-90%
入驻园区并正常生产经营后,当月缴税,次月奖励扶持兑现到账。
三、产业园区自然人代开政策,不用设立各种类型的组织形式,凭合同和个人身份信息即可代开,同样免征增值税及附加税,综合税率:2%左右 办理流程一般2-3个工作日。一票一完税,方便快捷。
基本上各种品目都可代开,比如:各种服务类,各种材料类,各种设备类,以及研发类,信息类发票都可以申请自然人代开。
疫情影响各行各业经营都不容易,通过享受各种利好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帮助企业合规的开源节流,节省运营相关费用的支出。帮助企业度过疫情影响难关!
版权声明:本文转自《税壹点》公众号,更多税收优惠政策,可移步至《税壹点》详细了解
【第12篇】增值税免征
税率:普票1%变免征,专票1%变3%
3月2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称小规模纳税人从4月1日开始将免征增值税。
换句话说,小规模纳税人在政策时间内营业额开普票就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税费的,可以理解为就是普票增值税的税率为0%,而专票的税率是3%。
即从2023年4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的税率从1%调整为0%,而开具专票的税率从1%调整为3%。
在3月底这几天,正处在新政策执行的临界点,可以考虑“专票先开,普票缓开”。
期限:2023年4月1日至12月31日
2023年1月1日-3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3%减按1%征收(预征也是减按1%),整个阶段如果开专票的话,可以开1%专票。4月申报一季度增值税的时候,也是按照3%减按1%的优惠来进行。
2023年4月1日-12月31日,共9个月的时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预缴的在此期间,暂定预缴)。开票的时候直接选免税。但是4月1日起,开专票的话,不能开1%了,只能开3%。
在马上到来的4月申报期,大家必须注意。
税种:免的是增值税,不是所得税
针对小规模纳税人免的是增值税,所得税是需要正常缴纳的。
对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在100万以内的,税负2.5%,应纳税所得额在100万-300万的,税负是5%。
举例,一个小微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刚好是300万元,那么它在2023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是12.50万元(100*2.5%+200*5%),应纳所得税额正好是300万的话,实际税负已经是低到4.17%。
自然人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免税,但个人所得税按政策正常征收。
临界点:超500万强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鉴于增值税免税的重大利好,不少中小企都会更愿意“放手”去开票。
但必须注意的是,企业连续滚动累计12个月开票额不要超过500万,如果超过就被强制升级为一般纳税人,不得再享受增值税的免税优惠。
重申一点,增值税免征政策只针对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不得享受。
3月2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从2023年4月1日起,普票增值税的税率调整为0%,尽管消息让不少中小企老板振奋,但仍有一些关键点和注意事项,值得我们今天详细解读。
【第13篇】免征增值税有哪些
2023年5月1日起,全面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来,增值税已经成为几乎每位纳税人都必须打交道的税种。然而,增值税的免税项目,各位纳税人又是否了解?以下小编为梳理总结了56项免税项目,供大家参考~
一、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的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8.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
9.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10.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
11.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64号)
12.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13.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14.对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54号)
15.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
16.生产销售部分饲料产品(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
二、销售应税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免税项目
17.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18.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19.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20.婚姻介绍服务。
21.殡葬服务。
22.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23.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24.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25.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26.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27.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28.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29.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30.个人转让著作权。
31.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32.2023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
33.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34.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35.以下利息收入。
(1)2023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2)国家助学贷款。
(3)国债、地方政府债。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6)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36.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
37.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38.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39.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40.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
(1)已取得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事)业法人,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
(2)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平均年担保费率=本期担保费收入/(期初担保余额+本期增加担保金额)×100%。
(3)连续合规经营2年以上,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4)为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
(5)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总额的10%,且平均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6)担保责任余额不低于其净资产的3倍,且代偿率不超过2%。
41.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
42.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43.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44.2023年12月31日前,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
45.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46.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47.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48.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49.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
50.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51.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52.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53.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5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55.随军家属就业。
(1)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2)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按照上述规定,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56.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2)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
【第14篇】农村电网收入免征增值税
1.享受主体
农村电管站以及收取农村电网维护费的其他单位
2.优惠内容
1.自1998年1月1日起,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2.对其他单位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3.享受条件
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对1998年1月1日前未征收入库的增值税税款,不再征收入库。
4.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第一条、第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91号)
【第15篇】农机免征增值税
问题1:加油站卷式发票丢失需要报销,去加油站系统里查到但无法打印。请问怎么报销?
解答:
卷式发票的特点就是只有发票联而没有记账联或存根联,所以无法采用复印加盖章的方式解决发票的问题。
类似的车票、船票、飞机票等也是这种情况。那么,这种情况该如何解决呢?其实,这个也是有解决办法的: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政策依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2023年修订)》(财政部令第98号)
问题2:包工头开专票每个月开的次数和金额是否有限制呢?
包工头开专票每个月开的次数和金额是否有限制呢?如果想问这个问题可以找什么机构?
解答:
包工头提供建筑施工服务的,如果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注册企业(包括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或在施工地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否则不能开具专票。
如果是以小规模纳税人名义申请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连续12个月内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就需要转为一般纳税人了。也就是说,如果是以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票,连续12个月的金额限制是在500万元以下的。
对于发票开具次数,目前是没有限制规定的,但是前提是业务真实。
问题3:张三家东西入库时和李四家混到一起,财务已经结账半年,库管没法冲红,这怎么办?
解答:
张三家的东西与李四家的东西混到一起,说明两家的基本一样或者属于相同规格的标准件。也就是说,即便是错误了,但是对于库管帐是没有影响的,影响的只是采购渠道(来源)的统计等。因此,如果库管无法冲红的话,可以直接调整账务账。通常情况下,如果库管入库错误,在使用erp等财务软件系统的情况下,下推生成采购发票和会计凭证时,是会导致应付账款挂账错误。
企业在使用erp等财务软件系统的情况下,有些系统管理员设置了不允许库存出现负数,所以在库存已经为0或小于需要冲红的数量时,系统就不需要红字冲销采购入库单。但是,现在是张三与李四混淆了,可以先录入一份正确蓝字入库单,然后再做错误入库单的红字冲销。
问题4:如果员工在境内境外都有收入,如何征收个税?
解答:
(一)基本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以下简称财税公告2023年第3号)第七条也规定: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纳税。
(二)境外所得纳税申报地点
根据财税公告2023年第3号第八条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纳税申报地点分四种情况:
1.在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则向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在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则向户籍所在地或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3.在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且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选择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4.在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三)境外所得的预扣预缴与自行申报
1.境外所得的预扣预缴
财税公告2023年第3号第十一条规定:
居民个人被境内企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称派出单位)派往境外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由派出单位或者其他境内单位支付或负担的,派出单位或者其他境内单位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预扣预缴税款。
居民个人被派出单位派往境外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由境外单位支付或负担的,如果境外单位为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以下称中方机构)的,可以由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预扣税款,并委托派出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中方机构未预扣税款的或者境外单位不是中方机构的,派出单位应当于次年2月28日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外派人员情况,包括:外派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身份证件号码、职务、派往国家和地区、境外工作单位名称和地址、派遣期限、境内外收入及缴税情况等。
中方机构包括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所属的境外分支机构、子公司、使(领)馆、代表处等。
2.境外所得的自行申报
国税发[1998]126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应自行申报纳税:
(1)境外所得来源于两处以上的;
(2)取得境外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代征人的(包括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未按规定扣缴或征缴税款的)。
根据规定须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应在次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之间,向中国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这里所称的中国主管税务机关是指派出单位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无派出单位的,是指纳税人离境前户籍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是指经常居住地税务机关。
说明:财税公告2023年第3号并未涉及到居民个人境外所得自行申报问题的专门规定,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2号)也没有专门规定。国税发[1998]126号部分条款与财税公告2023年第3号等现行规定明显不符了,但是国家税务总局仍然没有明确作废,所以上述的境外所得自行申报的规定依然有效。
(四)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年度汇算
居民个人负有完全纳税义务,需要就境内和境外所得向中国政府纳税。
根据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申请抵免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通过年度汇算办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6号)规定,取得境外所得的居民个人,应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年度汇算期缴,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和《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
问题5:现在还能对2023年的个税汇算清缴进行更正申报吗?
解答: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发现自己多缴税款的,可以在税款结算之日起三年内要求税务局退还多缴的税金。2023年度综合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结算的截止时间是2023年6月30日,因此现在还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三年之内,是可以依法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
具体办理:1.先在个税app上看看,2023年度的年度汇算申报是否还能更正申报,如果能更正申报的话,就直接在个税app上操作;2.如果个税app上不能操作更正申报,可以携带身份证原件以及房屋租赁合同等,到2023年度个税汇算选择的税务局的办税大厅,找税务人员进行人工办理。
问题6:临时工的工资如何发放和申报个税,是按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
解答:
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等非独立个人劳动取得的报酬是有区别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因此,判断劳务报酬所得的关键词是“独立”和“非雇佣”,而工资、薪金所得的关键词是“非独立”和“雇佣”。通常情况下,劳务报酬是独立个人从事自由职业取得的所得。
虽然有上述的规定,但是在实务中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税务局,其实对于“工资薪金所得”或“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别都是不太严格的。
实务操作通常是,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的,就不需要临时工提供税务局代开的发票,用人单位直接造工资表发放工资;如果是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申报的,就需要临时工提供在税务局代开的发票(金额低于500元可以不要)。税务局在稽查时,基本上也是按照这样的口径在执行。
似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申报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是最方便的,但是有些地区或有些单位,又害怕临时工的工资会计入整个单位的工资基数(也是必须的),会导致社保缴纳基数升高,以及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超标(尤其是“工效挂钩”的国企),所以实际上很多单位并不愿意采用这种方式。
问题7:一般纳税人销售苗木免税吗?
解答:
一般纳税人销售苗木分为两种情况:1.自产自销;2.外购后转手销售。
一、增值税的征免情况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因此,苗木属于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业产品,自产自销是免征增值税的,包括销售者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都是免税。
(二)苗木外购后转手销售,也是可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规定: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苗木,通常就是指用于栽种的“种苗”,因此按照上述规定也是可以免征增值税的。
二、企业所得税的征免情况
(一)满足“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 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4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的免税所得,是指企业对树木、竹子的育种和育苗、抚育和管理以及规模造林活动取得的所得,包括企业通过拍卖或收购方式取得林木所有权并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对林木进行再培育取得的所得。
(二)外购苗木直接对外销售的,不能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 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48号)第十条规定: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问题8:期租或程租业务,应该如何缴纳增值税?
解答: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
水路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程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
期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船东负担的业务。
因此,对于期租或程租业务,应按照“交通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
问题9:2023年暂估的成本,2023年4月取得发票误入成本类科目,实际应该计入固定资产。现在应该怎么汇算清缴?
公司原来的会计在20年暂估了50万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21年4月实际取得50.25万的发票为购买机器设备,冲销原凭证后依旧借记主营业务成本且已经完成20年汇算清缴(实际应借记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21年我查账发现错误,现在应该怎么调账?汇算清缴是否要调增?是否可以再次汇算清缴时将这笔资产一次性加计扣除折旧?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6号)规定:2023年度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发布)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023年度暂估的固定资产并一次性税前扣除,且在2023年5月31日前取得了发票,是符合上述两项规定的,因此,税务处理在2023年度税前扣除是没有问题的。由于在2023年度已经一次性税前扣除,因此从2023年度会计差错调整后,固定资产会计折旧金额就不得税前扣除,需要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增。
税务处理没有问题,但是把“固定资产”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的会计处理却是错误的,因此需要会计差错按规定进行调整。
对于会计差错的调整,需要区分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两种情况。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对于重大会计差错需要使用追溯调整法。
(1)重新确认“固定资产”原值,并冲销“主营业务成本”(2023年):
借:固定资产 50.00万元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0.00万元
(2)2023年4月收到发票后补记“固定资产”原值:
借:固定资产 0.25万元
贷:主营业务成本 0.25万元
(3)补记折旧: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万元
贷:累计折旧 ?万元
(4)补提“盈余公积”: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万元
贷:盈余公积 ?万元
(5)最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余额转入未分配利润: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万元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万元
2.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对于会计差错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调整,即在发现会计差错的当期进行调整。
借:固定资产 50.25
贷:累计折旧 ?万元
主营业务成本 ?万元(或借方红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