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9篇优质的农机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农机增值税免税政策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农机增值税免税政策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税费支持政策,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促进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税务总局按照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政策依据的编写体例,从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乡村特色产业发展、激发乡村创业就业活力、推动普惠金融发展、促进区域协调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加大乡村振兴捐赠等六个方面梳理形成了109项针对乡村振兴的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内容。
一、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为了持续改善脱贫地区基础设施条件,税收积极支持交通、水利等民生工程建设和运营,促进完善生产性、生活性、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具体包括:
(一)基础设施建设税收优惠
1.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2.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二)农田水利建设税收优惠
3.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4.水利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5.农田水利占用耕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6.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三)农民住宅建设税收优惠
7.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8.农村烈属等优抚对象及低保农民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四)农村饮水工程税收优惠
9.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10.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增值税
1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12.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3.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14.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印花税
二、推动乡村特色产业发展
产业振兴是乡村振兴的重中之重,现行税收政策着眼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大局,进一步完善扶持政策、加大支持力度,在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农业生产、鼓励新型经营主体发展、促进农产品流通、支持农业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实施了一系列优惠政策,由“输血式”扶贫转变为“造血式”产业发展,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具体包括:
(一)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税收优惠
15.转让土地使用权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16.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17.出租国有农用地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18.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9.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革免征契税
20.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免征契税
21.收回集体资产签订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22.农村土地、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
(二)促进农业生产税收优惠
23.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24.进口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25.进口玉米糠、稻米糠等饲料免征增值税
26.单一大宗饲料等在国内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27.生产销售有机肥免征增值税
28.滴灌产品免征增值税
29.生产销售农膜免征增值税
30.批发零售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31.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免税农业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32.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33.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
34.从事“四业”的个人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5.农业服务免征增值税
36.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37.农村居民拥有使用的三轮汽车等定期减免车船税
(三)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税收优惠
38.“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免征增值税
39.“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减免企业所得税
40.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41.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部分农用物资免征增值税
42.购进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免税农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43.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涉农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四)促进农产品流通税收优惠
44.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45.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46.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
47.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8.国家指定收购部门订立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
(五)促进农业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
49.以部分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燃料电力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
50.以部分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纤维板等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90%
51.以废弃动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生物柴油和工业级混合油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70%
52.以农作物秸秆为原料生产纸浆、秸秆浆和纸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
53.以农作物秸秆及壳皮等原料生产的纤维板等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54.沼气综合开发利用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55.农村污水处理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56.生活垃圾分类和无害化处理处置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三、激发乡村创业就业活力
就业创业是乡村振兴的“源头活水”。国家不断加大创业就业政策支持力度,扩大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范围,加强对失业人员、残疾人等重点群体或特殊群体就业创业的政策扶持,有力增强了乡村振兴的内生动力。具体包括:
(一)小微企业税费优惠
57.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58.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59.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60.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
61.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62.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63.重点群体创业税收扣减
64.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扣减
65.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
66.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67.特殊教育校办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68.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69.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推动普惠金融发展
强化乡村振兴金融服务,增强金融对乡村产业和新型经营主体的金融支持,是乡村振兴的重要保障。税收政策通过免税、减计收入、准备金税前扣除、简易计税等多种方式,以农户和小微企业为重点对象,鼓励金融机构和保险、担保、小额贷款公司加大对乡村振兴的金融支持力度。具体包括:
(一)银行类金融机构贷款税收优惠
70.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71.金融机构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72.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73.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
74.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
75.保险公司农业大灾风险准备金税前扣除
76.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77.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78.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79.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税收优惠
80.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81.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82.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税收优惠
83.为农户及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免征增值税
84.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农牧保险业务税收优惠
85.农牧保险业务免征增值税
86.保险公司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业务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87.农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五、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快发展
(一)扶持欠发达地区和革命老区发展税收优惠
88.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
89.边民互市限额免税优惠
90.边销茶销售免征增值税
(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税收优惠
91.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征或者免征属于地方分享的企业所得税
92.新疆困难地区新办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93.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94.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
95.青藏铁路公司货物运输合同免征印花税
96.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免征资源税
97.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及运输免征契税
98.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99.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
100.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有关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101.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取得安置住房免征契税
102.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取得建设土地免征契税、印花税
103.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免征印花税
104.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05.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购置安置房源免征契税、印花税
六、鼓励社会力量加大乡村振兴捐赠
106.企业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
107.符合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
108.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国家机关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109.境外捐赠人捐赠慈善物资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附件: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责任编辑:杜伟 (010)61930189
【第2篇】农机配件的增值税税率
1、13%(基本税率)
(1)销售或进口货物。
(2)提供应税劳务。
(3)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2、9%
(1)交通运输。
(2)邮政服务。
(3)基础电信服务。
(4)建筑服务。
(5)不动产租赁服务。
(6)销售不动产。
(7)转让土地使用权。
(8)销售或进口下列货物:
1)粮食、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注意】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不属于食用植物油征收范围,以及肉桂油、桉油、香茅油等适用 13%的增值税税率;麦芽、复合胶、人发、淀粉适用 13%的增值税税率。
2) 自来水、热水、暖气、冷气、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 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注意】密集型烤房设备、频振式杀虫灯、自动虫情测报灯、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农机等,适用 9%增值税税率。
5)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货物:农产品(部分)、二甲醚。
3、6%
(1)现代服务;
(2)增值电信服务;
(3)金融服务;
(4)生活服务;
(5)销售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除外)
【注意】纳税人通过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交易平台转让补充耕地指标,按照销售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税率为 6%。
4、零税率
(1)纳税人出口货物(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2)跨境应税行为。
1) 国际运输服务(境内载客或物出境、境外载客或物入境、境外载运客或物)。
2)航天运输服务。
3) 向境外单位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下列服务:
研发、合同能源管理、设计、广播影视作品制作和发行、软件、电路设计及测试、信息系统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3)其他零税率政策。
1) 取得“国际运输服务”项目资质的,适应零税率政策;未取得的,适用免税政策;
2) 境内单位和个人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由境内实际承运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3)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的经营者适用免税政策;
4)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程租服务, 如果
2租赁的交通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出租方按规定申请增值税零税率;
5)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向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如果承租方利用租赁的交通工具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承租方按规定申请增值税零税率。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向境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由出租方按规定申请增值税零税率;
6) 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与香港、 澳门、台湾有关的应税行为。
【第3篇】农机零部件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4月1日减增值税后,增值税税率一共有4档:13%、9%、6%、0%。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和进口税率为13%;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土地使用权外)为6%,出口货物税率为0;其中,9%税率的相对难记一些,小编把他们归纳如下:
01
农产品
(一)植物类
1.粮食
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大麦、燕麦、面粉、米、玉米面、渣、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挂面、干姜、姜黄、玉米胚芽等。
备注: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税率为13%,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2.蔬菜
包括:蔬菜、菌类植物、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
备注:各种蔬菜罐头,税率为13%,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3.烟叶
包括:晒烟叶、晾烟叶和初烤烟叶。
备注: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税率为13%,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4.茶叶
包括:鲜叶和嫩芽(即茶青),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
备注: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税率为13%,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5.园艺植物
包括: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干果、果仁、果用瓜(如甜瓜、西瓜、哈密瓜等),胡椒、花椒、大料、咖啡豆等,以及经冷冻、冷藏、包装等工序加工的园艺植物。
备注: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税率为13%,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6.药用植物
包括: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以及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
备注:中成药,税率为13%,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7.油料植物
包括:菜子(包括芥菜子)、花生、大豆、葵花子、蓖麻子、芝麻子、胡麻子、茶子、桐子、橄榄仁、棕榈仁、棉籽等,以及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
8.纤维植物
包括:棉(包括籽棉、皮棉、絮棉)、大麻、黄麻、槿麻、苎麻、苘麻、亚麻、罗布麻、蕉麻、剑麻等,以及棉短绒和麻纤维经脱胶后的精干(洗)麻。
9.糖料植物
包括:甘蔗、甜菜等。
10.林业产品
包括:原木(乔木、灌木、木段),原竹(竹类植物、竹段),天然树脂(生漆、树脂和树胶,如松脂、桃胶、樱胶、阿拉伯胶、古巴胶和天然橡胶(包括乳胶和干胶)等,竹笋、笋干、棕竹、棕榈衣、树枝、树叶、树皮、藤条等,以及盐水竹笋。
备注:锯材、竹笋罐头,税率为13%,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11.其他植物
包括: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以及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
(二)动物类
1.水产品
包括: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以及经冷冻、冷藏、盐渍等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品,干制的鱼、虾、蟹、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如干鱼、干虾、干虾仁、干贝等,以及未加工成工艺品的贝壳、珍珠。
备注: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税率为13%,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2.畜牧产品
包括:牛、马、猪、羊、鸡、鸭,肉产品,包括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盐渍肉、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以及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
备注: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税率为13%,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3.蛋类产品
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
备注:各种蛋类的罐头,税率为13%,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4.鲜奶
包括:乳汁,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生产的巴氏杀菌乳、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25190—2010)生产的灭菌乳。
备注:酸奶、奶酪、奶油、调制乳,税率为13%,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5.动物皮张
包括:未经鞣制的生皮、生皮张,以及将生皮、生皮张用清水、盐水或者防腐药水浸泡、刮里、脱毛、晒干或者熏干,未经鞣制的。
6.动物毛绒
包括:未经洗净的各种动物的毛发、绒发和羽毛。
备注:洗净毛、洗净绒,税率为13%,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7.其他动物组织
包括:蚕茧、天然蜂蜜、虫胶,动物骨、壳、兽角、动物血液、动物分泌物、蚕种,动物骨粒等。
02
食用植物油
芝麻油、花生油、豆油、菜籽油、米糠油、葵花籽油、棉籽油、玉米胚油、茶油、胡麻油,以及以上述油为原料生产的混合油;棕榈油、棉籽油、茴油、毛椰子油、核桃油、橄榄油、花椒油、杏仁油、葡萄籽油、牡丹籽油。
03
自来水
备注:农业灌溉用水、引水工程输送的水等,不征税,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04
暖气、热水
包括:暖气、热气、热水等,以及利用工业余热生产、回收的暖气、热气和热水。
05
冷气
06
煤气
包括:焦炉煤气、发生炉煤气、液化煤气。
07
石油液化气
08
天然气
包括:气田天然气、油田天然气、煤矿天然气和其他天然气,西气东输项目上游中外合作开采天然气。
09
沼气
包括:天然沼气和人工生产的沼气。
10
居民用煤炭制品
包括:煤球、煤饼、蜂窝煤和引火炭。
11
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包括:由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书籍,以及图片;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部门登记,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报纸;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登记,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杂志; 以及中小学课本配套产品(包括各种纸制品或图片)、国内印刷企业承印的经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印刷且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境外图书;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只读光盘、一次写入式光盘、可擦写光盘、软磁盘、硬磁盘、集成电路卡和各种存储芯片。
12
饲料
包括:单一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以及豆粕、宠物饲料、饲用鱼油、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
备注:饲料添加剂,税率为13%,以及直接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13
化肥
包括:化学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料,微量元素肥,其他肥。
14
农药
包括农药原药和农药制剂。如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植物性农药、微生物农药、卫生用药、其他农药原药、制剂等。
备注:用于人类日常生活的各种类型包装的日用卫生用药(如卫生杀虫剂、驱虫剂、驱蚊剂、蚊香等),税率为13%,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15
农膜
包括:各种地膜、大棚膜。
16
农机
包括:拖拉机(含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土壤耕整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种植机械、植物保护和管理机械、收获机械、场上作业机械、排灌机械、农副产品加工机械、农业运输机械(含人力车、畜力车、三轮农用运输车和拖拉机挂车)、畜牧业机械、渔业机械、小农具,以及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密集型烤房设备、频振式杀虫灯、自动虫情测报灯、粘虫板、卷帘机、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动物尸体降解处理机、蔬菜清洗机。
备注: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产品的机械、农用汽车、三轮运货车、机动渔船、森林砍伐机械、集材机械、农机零部件,税率为13%,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17
二甲醚
18
食用盐
19
交通运输服务
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含航天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
20
邮政服务
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
21
基础电信服务
备注: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不在此范围内。
22
建筑服务
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23
销售不动产
包括:转让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所有权。
24
不动产租赁服务
包括:不动产融资租赁、不动产经营租赁。
备注:融资性售后回租,税率为6%,不在此范围内。
25
转让土地使用权
备注:转让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使用权或所有权,税率为6%,不在此范围内。
上述低税率项目注意与免税项目相区别:低税率和免税是不同的概念,低税率是对特殊征税对象所适用的优惠性措施;免税是税法赋予某一特定行业纳税人减免应纳税的一项权利,纳税人可以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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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农机减免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等文件:
批发零售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生产环节农机属于低税率(9%)税率商品。
具体农机解释如下。
农机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包括林业、牧业、副业、渔业)的各种机器和机械化和半机械化农具,以及小农具。
农机的范围包括:(一)拖拉机。是以内燃机为驱动牵引机具从事作业和运载物资的机械。包括轮拖拉机、履带拖拉机、手扶拖拉机、机耕船。
(二)土壤耕整机械。是对土壤进行耕翻整理的机械。包括机引犁、机引耙、旋耕机、镇压器、联合整地器、合壤器、其他土壤耕整机械。
(三)农田基本建设机械。是指从事农田基本建设的专用机械。包括开沟筑埂机、开沟铺管机、铲抛机、平地机、其他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四)种植机械。是指将农作物种子或秧苗移植到适于作物生长的苗床机械。包括播作机、水稻插秧机、栽植机、地膜覆盖机、复式播种机、秧苗准备机械。
(五)植物保护和管理机械。是指农作物在生长过程中的管理、施肥、防治病虫害的机械。包括机动喷粉机、喷雾机(器)、弥雾喷粉机、修剪机、中耕除草机、播种中耕机、培土机具、施肥机。
(六)收获机械。是指收获各种农作物的机械。包括粮谷、棉花、薯类、甜菜、甘蔗、茶叶、油料等收获机。
(七)场上作业机械。是指对粮食作物进行脱粒、清选、烘干的机械设备。包括各种脱粒机、清选机、粮谷干燥机、种子精选机。
(八)排灌机械。是指用于农牧业排水、灌溉的各种机械设备。包括喷灌机、半机械化提水机具、打井机。
(九)农副产品加工机械。是指对农副产品进行初加工,加工后的产品仍属农副产品的机械。包括茶叶机械、剥壳机械、棉花加工机械(包括棉花打包机)、食用菌机械(培养木耳、蘑菇等)、小型粮谷机械。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产品的机械,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十)农业运输机械。是指农业生产过程中所需的各种运输机械。包括人力车(不包括三轮运货车)、畜力车和拖拉机挂车。农用汽车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十一)畜牧业机械。是指畜牧业生产中所需的各种机械。包括草原建设机械、牧业收获机械、饲料加工机械、畜禽饲养机械、畜产品采集机械。
(十二)渔业机械。是指捕捞、养殖水产品所用的机械。包括捕捞机械、增氧机、饵料机。机动渔船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十三)林业机械。是指用于林业的种植、育林的机械。包括清理机械、育林机械、树苗栽植机械。森林砍伐机械、集材机械不属于本货物征收范围。
(十四)小农具。包括畜力犁、畜力耙、锄头和镰刀等农具。农机零部件不属于本货物的征收范围。因此,如纳税人销售的货物属于上述规定的农机范围,则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第5篇】农机免征增值税
问题1:加油站卷式发票丢失需要报销,去加油站系统里查到但无法打印。请问怎么报销?
解答:
卷式发票的特点就是只有发票联而没有记账联或存根联,所以无法采用复印加盖章的方式解决发票的问题。
类似的车票、船票、飞机票等也是这种情况。那么,这种情况该如何解决呢?其实,这个也是有解决办法的: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政策依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2023年修订)》(财政部令第98号)
问题2:包工头开专票每个月开的次数和金额是否有限制呢?
包工头开专票每个月开的次数和金额是否有限制呢?如果想问这个问题可以找什么机构?
解答:
包工头提供建筑施工服务的,如果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注册企业(包括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或在施工地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否则不能开具专票。
如果是以小规模纳税人名义申请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连续12个月内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就需要转为一般纳税人了。也就是说,如果是以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票,连续12个月的金额限制是在500万元以下的。
对于发票开具次数,目前是没有限制规定的,但是前提是业务真实。
问题3:张三家东西入库时和李四家混到一起,财务已经结账半年,库管没法冲红,这怎么办?
解答:
张三家的东西与李四家的东西混到一起,说明两家的基本一样或者属于相同规格的标准件。也就是说,即便是错误了,但是对于库管帐是没有影响的,影响的只是采购渠道(来源)的统计等。因此,如果库管无法冲红的话,可以直接调整账务账。通常情况下,如果库管入库错误,在使用erp等财务软件系统的情况下,下推生成采购发票和会计凭证时,是会导致应付账款挂账错误。
企业在使用erp等财务软件系统的情况下,有些系统管理员设置了不允许库存出现负数,所以在库存已经为0或小于需要冲红的数量时,系统就不需要红字冲销采购入库单。但是,现在是张三与李四混淆了,可以先录入一份正确蓝字入库单,然后再做错误入库单的红字冲销。
问题4:如果员工在境内境外都有收入,如何征收个税?
解答:
(一)基本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以下简称财税公告2023年第3号)第七条也规定: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纳税。
(二)境外所得纳税申报地点
根据财税公告2023年第3号第八条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纳税申报地点分四种情况:
1.在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则向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在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则向户籍所在地或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3.在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且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选择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4.在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三)境外所得的预扣预缴与自行申报
1.境外所得的预扣预缴
财税公告2023年第3号第十一条规定:
居民个人被境内企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称派出单位)派往境外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由派出单位或者其他境内单位支付或负担的,派出单位或者其他境内单位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预扣预缴税款。
居民个人被派出单位派往境外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由境外单位支付或负担的,如果境外单位为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以下称中方机构)的,可以由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预扣税款,并委托派出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中方机构未预扣税款的或者境外单位不是中方机构的,派出单位应当于次年2月28日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外派人员情况,包括:外派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身份证件号码、职务、派往国家和地区、境外工作单位名称和地址、派遣期限、境内外收入及缴税情况等。
中方机构包括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所属的境外分支机构、子公司、使(领)馆、代表处等。
2.境外所得的自行申报
国税发[1998]126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应自行申报纳税:
(1)境外所得来源于两处以上的;
(2)取得境外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代征人的(包括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未按规定扣缴或征缴税款的)。
根据规定须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应在次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之间,向中国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这里所称的中国主管税务机关是指派出单位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无派出单位的,是指纳税人离境前户籍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是指经常居住地税务机关。
说明:财税公告2023年第3号并未涉及到居民个人境外所得自行申报问题的专门规定,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2号)也没有专门规定。国税发[1998]126号部分条款与财税公告2023年第3号等现行规定明显不符了,但是国家税务总局仍然没有明确作废,所以上述的境外所得自行申报的规定依然有效。
(四)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年度汇算
居民个人负有完全纳税义务,需要就境内和境外所得向中国政府纳税。
根据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申请抵免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通过年度汇算办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6号)规定,取得境外所得的居民个人,应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年度汇算期缴,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和《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
问题5:现在还能对2023年的个税汇算清缴进行更正申报吗?
解答: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发现自己多缴税款的,可以在税款结算之日起三年内要求税务局退还多缴的税金。2023年度综合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结算的截止时间是2023年6月30日,因此现在还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三年之内,是可以依法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
具体办理:1.先在个税app上看看,2023年度的年度汇算申报是否还能更正申报,如果能更正申报的话,就直接在个税app上操作;2.如果个税app上不能操作更正申报,可以携带身份证原件以及房屋租赁合同等,到2023年度个税汇算选择的税务局的办税大厅,找税务人员进行人工办理。
问题6:临时工的工资如何发放和申报个税,是按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
解答:
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等非独立个人劳动取得的报酬是有区别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因此,判断劳务报酬所得的关键词是“独立”和“非雇佣”,而工资、薪金所得的关键词是“非独立”和“雇佣”。通常情况下,劳务报酬是独立个人从事自由职业取得的所得。
虽然有上述的规定,但是在实务中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税务局,其实对于“工资薪金所得”或“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别都是不太严格的。
实务操作通常是,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的,就不需要临时工提供税务局代开的发票,用人单位直接造工资表发放工资;如果是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申报的,就需要临时工提供在税务局代开的发票(金额低于500元可以不要)。税务局在稽查时,基本上也是按照这样的口径在执行。
似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申报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是最方便的,但是有些地区或有些单位,又害怕临时工的工资会计入整个单位的工资基数(也是必须的),会导致社保缴纳基数升高,以及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超标(尤其是“工效挂钩”的国企),所以实际上很多单位并不愿意采用这种方式。
问题7:一般纳税人销售苗木免税吗?
解答:
一般纳税人销售苗木分为两种情况:1.自产自销;2.外购后转手销售。
一、增值税的征免情况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因此,苗木属于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业产品,自产自销是免征增值税的,包括销售者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都是免税。
(二)苗木外购后转手销售,也是可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规定: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苗木,通常就是指用于栽种的“种苗”,因此按照上述规定也是可以免征增值税的。
二、企业所得税的征免情况
(一)满足“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 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4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的免税所得,是指企业对树木、竹子的育种和育苗、抚育和管理以及规模造林活动取得的所得,包括企业通过拍卖或收购方式取得林木所有权并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对林木进行再培育取得的所得。
(二)外购苗木直接对外销售的,不能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 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48号)第十条规定: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问题8:期租或程租业务,应该如何缴纳增值税?
解答: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
水路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程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
期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船东负担的业务。
因此,对于期租或程租业务,应按照“交通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
问题9:2023年暂估的成本,2023年4月取得发票误入成本类科目,实际应该计入固定资产。现在应该怎么汇算清缴?
公司原来的会计在20年暂估了50万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21年4月实际取得50.25万的发票为购买机器设备,冲销原凭证后依旧借记主营业务成本且已经完成20年汇算清缴(实际应借记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21年我查账发现错误,现在应该怎么调账?汇算清缴是否要调增?是否可以再次汇算清缴时将这笔资产一次性加计扣除折旧?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6号)规定:2023年度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发布)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023年度暂估的固定资产并一次性税前扣除,且在2023年5月31日前取得了发票,是符合上述两项规定的,因此,税务处理在2023年度税前扣除是没有问题的。由于在2023年度已经一次性税前扣除,因此从2023年度会计差错调整后,固定资产会计折旧金额就不得税前扣除,需要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增。
税务处理没有问题,但是把“固定资产”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的会计处理却是错误的,因此需要会计差错按规定进行调整。
对于会计差错的调整,需要区分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两种情况。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对于重大会计差错需要使用追溯调整法。
(1)重新确认“固定资产”原值,并冲销“主营业务成本”(2023年):
借:固定资产 50.00万元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0.00万元
(2)2023年4月收到发票后补记“固定资产”原值:
借:固定资产 0.25万元
贷:主营业务成本 0.25万元
(3)补记折旧: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万元
贷:累计折旧 ?万元
(4)补提“盈余公积”: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万元
贷:盈余公积 ?万元
(5)最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余额转入未分配利润: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万元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万元
2.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对于会计差错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调整,即在发现会计差错的当期进行调整。
借:固定资产 50.25
贷:累计折旧 ?万元
主营业务成本 ?万元(或借方红字)
【第6篇】农机增值税税率
「新农业内参」从事农业十年有余了,可对农产品增值税仍是一知半解,碰到有人咨询这个问题时,也不能给出满意的解释。而网上的介绍又支零破碎,不成体系,好像还没有人就「农产品增值税」进行系统、严谨地梳理、分析,所以本人近期做了一些案头研究,想将有关心得与大家做个分享,如有错漏之处,还请各位及时指正。碎片化阅读时代,化零为整的知识干货,更具有长尾价值!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有哪些?
1995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对农业产品征税范围进行了注释。
哪些属于征税范围:
粮食类:稻谷、小麦、玉米、杂粮类;以及经碾磨、脱壳加工后的粮食产品;还有切面、米粉等粮食复制品;
蔬菜类:各种新鲜蔬菜、菌类;干制、冷藏、冷冻、脱水、包装、腌制、酱渍、盐渍类蔬菜;
烟叶;
毛茶;
水果、干果、果干类;
中药材;
油料、糖料、纤维作物;
原木、原竹、天然树脂;
鲜活、干制水产品;
畜禽蛋奶类:鲜活畜禽;整块、分割肉;动物内脏;蜡制、熏制、腌制肉类;鲜蛋、咸蛋、松花蛋、腌制蛋;鲜奶;
天然蜂蜜。
哪些不属于本货物征税范围(注意,不是免征!只是不按照农产品增值税率征税,而是按照其他货物税率征收):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副食品、熟食品;
蔬菜罐头;
精制茶、茶饮料;
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
中成药;
锯材、竹笋罐头。
熟制水产品、水产品罐头;
熟制肉产品、肉类罐头;
酸奶、奶酪、奶油。
哪些情况可以免征增值税
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销售自己生产的上述农业产品,是免征增值税的。
但是,销售外购农业产品(转一手),或购进农业产品用以生产、加工后再进行销售,不属于免征范围。
举例:某企业把自己种植基地出产的大米卖给客户,免征增值税。但该企业如在当地收购水果,再卖给客户,则需要缴纳增值税。
蔬菜、肉蛋等鲜活农产品流通环节。
财税[2011]137号、财税[2012]75号规定,对从事蔬菜、鲜活肉蛋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批发商、零售商把蔬菜、肉蛋销售给下游客户(如终端商超、加工企业)时,免征增值税(开具普通发票),则下游客户不能以此抵扣进项税额。
这两个文件的政策导向也很明确,即鼓励、推动发展订单农业,让终端渠道商、生产加工企业直接跟农产品生产基地合作,既减少了流通环节,也让一线生产者分享到更多利益。
销售或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率为10%
事实上,国家为了减轻企业税负,一直在降低增值税率(尤其是农产品)。
最开始,《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或进口粮食、食用植物油等农业产品、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税率为13%。
2023年,《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销售或进口农产品、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税率为11%。
2023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又下发《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从2023年5月1日期,11%的税率调整为10%。
也就是说,销售或进口农产品(详见上述说明)、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等货物,适用税率为10%。
农产品增值税怎么抵扣?
农产品增值税的抵扣情况比较复杂,相关条款也较多。
首先,我们要知道一个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如,餐饮企业甲从企业乙处购买了销售额100元的原材料(税率11%),共支付110元。甲经过加工后,以200元的不含税价(税率6%)卖给了丙顾客,丙总共支付212元。
则:销项税额=200*6%=12元;
进项税额=100*11%=11元。
甲当期应纳税额=12-11=1元。
1、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扣除率由之前的11%调整为10%(与增值税率调整相对应)。
举例:生产企业a从批发商b处购买了价税总额合计1100元的农产品(销售额1000元,增值税额100元),则a企业在报税时,可以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100元的进项税额。因为这100元的税额,由b批发商作为销项税额已经缴纳。
事实上,纳税人若从农业生产者手中直接购进农产品,即便取得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仍可按10%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
家乐福农民直供蔬菜开放市场
2、纳税人从批发、零售商处购进蔬菜、鲜活肉蛋,可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可联系上面提到的财税[2011]137号、财税[2012]75号文件加深了解。
结合1、2两种情况,可以总结出来:
作为农产品采购商,从中间环节购买不能抵扣,而从农业生产者手中直接购买可以抵扣10%。(这一点不是很确定)
3、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经过生产、委托加工方式处理后再销售,如销售货物税率为16%,则扣除率为12%。
这个规定不容易理解,我还是举个例子来说明。
生产企业a从供应商b处购买价税总额为110元的水果(销售额100元,增值税额10元),加工成水果罐头卖给超市c。则a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00*12%=12元,而不再是10元!也就是说,可以少缴2元的税!
疑难点:如果企业a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买,因生产者不用缴增值税,a是否还可享受12%的抵扣?有懂税务的可以一起探讨。
增值税
4、如开票人为小规模纳税人,且以3%计算缴纳增值税,则以专用票注明的金额,和扣除率10%进行计算。
这个规定更难懂,没学过税法的看了肯定一头雾水。
我的理解是:
小规模纳税人,是按简易计税法计算应纳税额。即: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注意,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而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分两种:1)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征收率为6%;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征收率为3%。
规定中提到的征收率为3%,则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情况。
举例说明。企业a从个体户b(小规模纳税人)处租赁厂房生产水果罐头,月租金1000元,总计1030元,当月付清。在该月,a实现含税销售收入5800元(销售额5000元,16%的增值税额800元),则a当月应纳税额为:
5000*16%-1000*10%=700元。
总结:农产品增值税的规定很多,但是记住几个要点即可:1)销售农业产品时,应缴纳10%税额,买家相应地可以抵扣10%的进项税额;2)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时,免征增值税,且给买家开具的普通发票,可以作为买家抵扣进项税额(10%)的凭证;3、从事蔬菜、鲜活肉蛋批发、零售的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但开具的普通发票,不能作为买家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4)如果纳税人买进农产品,生产、加工后出售时税率为16%,则进项税额可以抵扣12%。
【第7篇】农机零部件增值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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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率一共有4档:16%,10%,6%,0%。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和进口税率为16%;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土地使用权外)为6%,出口货物税率为0;10%税率的相对难记一些,归纳如下:
【1】、农产品
植物类
1、粮食: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大麦,燕麦,面粉、米、玉米面、渣,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挂面、干姜、姜黄、玉米胚芽。(不包括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税率为16%)。
2、蔬菜:蔬菜、菌类植物、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不包括各种蔬菜罐头,税率为16%)。
3、烟叶
不包括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税率为16%。
4、茶叶:鲜叶和嫩芽(即茶青),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不包括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税率为16%)。
5、园艺植物: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干果、果仁、果用瓜(如甜瓜、西瓜、哈密瓜等),胡椒、花椒、大料、咖啡豆,经冷冻、冷藏、包装等工序加工的园艺植物(不包括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税率为16%)。
6、药用植物: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中药饮片(不包括中成药,税率为16%)。
7、油料植物:菜子(包括芥菜子)、花生、大豆、葵花子、蓖麻子、芝麻子、胡麻子、茶子、桐子、橄榄仁、棕榈仁、棉籽,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
8、纤维植物:棉(包括籽棉、皮棉、絮棉),大麻、黄麻、槿麻、苎麻、苘麻、亚麻、罗布麻、蕉麻、剑麻,棉短绒和麻纤维经脱胶后的精干(洗)麻。
9、糖料植物:甘蔗、甜菜等。
10、林业产品:原木,乔木、灌木,木段,原竹,生漆、树脂和树胶,如松脂、桃胶、樱胶、阿拉伯胶、古巴胶和天然橡胶(包括乳胶和干胶),竹笋、笋干、棕竹、棕榈衣、树枝、树叶、树皮、藤条,盐水竹笋(不包括锯材,竹笋罐头,税率为16%)。
11、其他植物: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
动物类
1、水产品: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以及经冷冻、冷藏、盐渍等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品,干制的鱼、虾、蟹、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如干鱼、干虾、干虾仁、干贝等,以及未加工成工艺品的贝壳、珍珠(不包括: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税率为16%)。
2、畜牧产品:牛、马、猪、羊、鸡、鸭,肉产品,包括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盐渍肉、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不包括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税率为16%)。
3、蛋类产品:鲜蛋、冷藏蛋,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不包括各种蛋类的罐头,税率为16%)。
4、鲜奶:乳汁,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生产的巴氏杀菌乳、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25190—2010)生产的灭菌乳(不包括酸奶、奶酪、奶油,调制乳,税率为16%)。
5、动物皮张:未经鞣制的生皮、生皮张,将生皮、生皮张用清水、盐水或者防腐药水浸泡、刮里、脱毛、晒干或者熏干,未经鞣制。
6、动物毛绒:未经洗净的各种动物的毛发、绒发和羽毛(不包括洗净毛、洗净绒,税率为16%)。
7、其他动物组织:蚕茧,天然蜂蜜,虫胶,动物骨、壳、兽角、动物血液、动物分泌物、蚕种,动物骨粒等。
【2】、食用植物油
芝麻油、花生油、豆油、菜籽油、米糠油、葵花籽油、棉籽油、玉米胚油、茶油、胡麻油,以及以上述油为原料生产的混合油,棕榈油、棉籽油、茴油、毛椰子油、核桃油、橄榄油、花椒油、杏仁油、葡萄籽油、牡丹籽油。
【3】、自来水
不包括农业灌溉用水、引水工程输送的水等,不征税。
【4】、暖气、热水
开发地热资源或用太阳能生产的暖气、热气、热水,利用工业余热生产、回收的暖气、热气和热水等。
【5】、冷气【6】、煤气
焦炉煤气、发生炉煤气、液化煤气。
【7】、石油液化气
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而成的石油液化气。
【8】、天然气
气田天然气、油田天然气、煤矿天然气和其他天然气,西气东输项目上游中外合作开采天然气。
【9】、沼气
天然沼气和人工生产的沼气。
【10】、居民用煤炭制品
煤球、煤饼、蜂窝煤和引火炭。
【11】、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中小学课本配套产品(包括各种纸制品或图片)、国内印刷企业承印的经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印刷且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境外图书。
【12】、饲料
单一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包括豆粕、宠物饲料、饲用鱼油、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不包括直接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饲料添加剂的税率为16%)。
【13】、化肥
化学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料,微量元素肥,其他肥。
【14】、农药
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植物性农药、微生物农药、卫生用药、其他农药原药、制剂等(不包括用于人类日常生活的各种类型包装的日用卫生用药(如卫生杀虫剂、驱虫剂、驱蚊剂、蚊香等),税率为16%)。
【15】、农膜
地膜、大棚膜。
【16】、农机
拖拉机、机引犁、机引耙、旋耕机、镇压器、联合整地器、合壤器、其他土壤耕整机械,开沟筑埂机、开沟铺管机、铲抛机、平地机、其他农田基本建设机械,播作机、水稻插秧机、栽植机、地膜覆盖机、复式播种机、秧苗准备机械,机动喷粉机、喷雾机(器)、弥雾喷粉机、修剪机、中耕除草机、播种中耕机、培土机具、施肥机,粮谷、棉花、薯类、甜菜、甘蔗、茶叶、油料等收获机,脱粒机、清选机、粮谷干燥机、种子精选机,喷灌机、半机械化提水机具、打井机,茶叶机械、剥壳机械、棉花加工机械(包括棉花打包机)、食用菌机械(培养木耳、蘑菇等)、小型粮谷机械,人力车、畜力车和拖拉机挂车,草原建设机械、牧业收获机械、饲料加工机械、畜禽饲养机械、畜产品采集机械,捕捞机械、增氧机、饵料机、清理机械、育林机械、树苗栽植机械,畜力犁、畜力耙、锄头和镰刀等农具,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三轮农用运输车、密集型烤房设备、频振式杀虫灯、自动虫情测报灯、粘虫板、卷帘机、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动物尸体降解处理机、蔬菜清洗机(不包括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产品的机械、农用汽车、三轮运货车、机动渔船、森林砍伐机械、集材机械、农机零部件,税率为16%)。
【17】、二甲醚;【18】、食用盐;【19】、交通运输服务
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含航天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无运输工具承运。
【20】、邮政服务
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
【21】、电信服务
基础电信服务(不包括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
【22】、建筑服务
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23】、销售不动产
转让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所有权。
【24】、不动产租赁服务
不动产融资租赁、不动产经营租赁(不包括融资性售后回租,税率为6%)。
【25】、销售无形资产
转让土地使用权(不包括转让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使用权或所有权,税率为6%)。
【第8篇】农机作业增值税
小满已至,丰收可期
农业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呢
今天给大家整理了思维导图
两步读懂农业税收优惠政策
农业生产环节税收优惠农业流通环节税收优惠
一图看懂农业生产环节税收优惠
1.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农业生产者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单位和个人生产的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1)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免税农业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2)批发零售种子、种苗、农机、农药免征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
一、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
(1)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花、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3)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4)牲蓄、家禽的饲养;
(5)林产品的采集;(6)中药材的种植;
(7)远洋捕捞;
(8)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
(1)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洋养殖、内陆养殖。
3从事“四业”的个人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取得规定范围内的以上“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4农业生产环节其他相关税务知识
(1)农田水利占用耕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2)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4)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5)农村居民拥有使用的三轮汽车定期减免车船税。
1.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的规定: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的规定: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三、根据《广东省支持现代农业产业园发展税费政策措施指引》,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2减按所属等级税额的50%计征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规定: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暂免房产税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时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4.免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税字【1988】255号)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纳印花税。
【第9篇】农机增值税税率是多少钱
售卷帘机能否按低税率缴纳增值税
问:我公司是2023年2月新成立的卷帘机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请问我公司销售的卷帘机是否属于农机,能否适用低税率缴纳增值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第十六条规定,农机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包括林业、牧业、副业、渔业)的各种机器和机械化和半机械化农具,以及小农具。农机的范围包括: (一)拖拉机;(二)土壤耕整机械;(三)农田基本建设机械;(四)种植机械;(五)植物保护和管理机械;(六)收获机械;(七)场上作业机械;(八)排灌机械;(九)农副产品加工机械;(十)农业运输机械;(十一)畜牧业机械;(十二)渔业机械;(十三)林业机械;(十四)小农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帘机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9号)规定,卷帘机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规定的农机范围,应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卷帘机是指用于农业温室、大棚,以电机驱动,对保温被或草帘进行自动卷放的机械设备,一般由电机、变速箱、联轴器、卷轴、悬臂、控制装置等部分组成。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一条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第一条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综上,你公司销售的卷帘机属于农机的范围,自2023年4月1日起,按9%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关注大成方略,学习更多财务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