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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增值税税负率(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1-23 16:14:02 查看人数:53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建筑企业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建筑企业增值税税负率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建筑企业增值税税负率

【第1篇】建筑企业增值税税负率

建筑集团9%的增值税最高奖励3.6%,税负率5.4%

建筑行业中涉及的税收比较多,其中13%、9%的税负都是有的,而无论是企业所得税还是增值税都是建筑行业的一大痛点,都没有太好的方法用来解决,特别是增值税部分,其实对于增值税我们可以入驻税收园区享受政策来为自身减免税费,企业所得税也一样!

税收园区扶持部分:

增值税地方留存为50%、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为40%

奖励地方留存比例的30%——80%

奖励计算方式:缴纳的税费*地方留存*奖励比列

奖励比列:

企业总纳税额在100万以下奖励地方留存的30%;

企业总纳税额在100万——300万奖励地方留存的40%

企业总纳税额在300万——500万奖励地方留存的50%;

企业总纳税额在500万——1000万奖励地方留存的60%;

企业总纳税额在1000万——3000万奖励地方留存的70%;

企业总纳税额在3000万以上奖励地方留存的80%;

园区采用总部经济招商模式,无需企业实体办公,只需要注册在园区!

入驻园区的方式:成立新公司、成立分公司独立核算

例如:某家建筑企业一年需要缴纳1000万的增值税、700万的所得税,按照正常情况缴纳就没有然后了,如何我们入驻园区就会享受奖励:

增值税奖励:1000万*50%*70%=350万

所得税奖励:700万*40%*70%=196万

我们正常经营、正常缴纳税费、不改变经营模式的情况下我们还能奖励546万的奖励,对于还会有一个奖励肯定也是最好的,更多政策请移步《优税君》~~

【第2篇】建筑企业增值税如何计算公式

建筑公司通病:要交9%、13%的增值税,25%的企业所得税?如何税筹?

建筑业

目前,越来越多的建筑公司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上的压力越来越大,9%的建安税令人头痛,涉及销售采购增值税税率13%,及25%的企业所得税,所以,大家一直都在寻求一个增值税、所得税的税务筹划方案。

建筑业企业特别是小型建筑业企业存在大量的零星采购,预算不具体及选择供应商不规范,导致建筑业企业大量的零星采购无法获得正规的可抵扣的增值税发票。建筑企业的零星采购在工程总成本中所占的比例越高,无法抵扣的进项税额越多,增值税税负也越高。

另外对大部门建筑工程行业来说,税收存在缺进项的情况较多,主要体现在:

劳务人员工资;施工人员很多是农民工,工资通过老板个人卡发放,一方面无法列支成本,同时个人卡频繁资金流,存在风险。

临时租用的各种机械设备和车辆;

而缺进项会导致该企业账上利润虚高,导致企业承担过高的企业所得税,因此建筑工程(施工)行业企业需要通过合法合理安全的方式解决成本票入账问题,从而降低“利润”虚高导致的企业所得税税负过高问题。

建筑业税负高达45%,如何合理税收筹划?

一、个人独资企业模式可以很好地解决建筑行业企业所得税税负高的问题,即:改变收入类型,由工资收入、劳务收入、提成奖金收入变为经营所得收入,从而享受低税率,企业所得税或个税过高(如股东分红)都可以采用个人独资企业来节税。

节税案例

建筑材料销售收入1000万为例。企业必须缴纳25%的所得税,1000*25%=250万元。这个税负可以说是相当重的。

如果入驻园区拆分成两个500万小规模个人独资企业,享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0.5%-2.1%,则需要缴纳:

增值税(2023年期间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 1% 优惠政策):500/1.01*0.01=4.95万

附加税:4.95*6%=0.297万

个人所得税:10.5万

纳税总额15.747*2=31.494万

完税后可直接提现,无需再次缴纳20%分红个税

建筑施工

二、将合作的个人包工头转变成“建筑劳务、工程服务、工程款、劳务费、机械租赁”等多项内容,由个人包工头成立施工班组个体户。

例:浙江舟山某建筑公司,有30个小包工头带机械设备施工,让自带设备的包工头注册“机械租赁”类个体户,经营范围为“建筑工程机械租赁及维修服务”。

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比如设立xx经营部,总部税负2.06%

三、成立有限公司,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于有限公司,企业可采用成立新公司、分公司、子公司或者迁移的方式入驻园区,依据税收的属地原则,企业缴纳的税收会全部或者部分纳入到注册地的财政收入,当地的园区会对正常纳税的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扶持补贴。

增值税以地方财政所得的40%-70%给予扶持

企业所得税以地方财政所得的40%-70%给予扶持

股东分红缴纳的个税可以享受地方留存的40%-70%扶持

车船税:以纳税总额的70%-80%扶持

四、材料费、设备租赁、工程款、安装服务、运输费、河沙石子等可以通过自然人代开解决

自然人代开,最高税率3%!!!

五、灵活用工模式

税收筹划

如何合理合法节税?是每个老板的必修课,尤其是在经济形势严峻、竞争压力巨大的今天。

【第3篇】建筑企业增值税计算

3.2合同价款的调整

一、工程设计变更

1.能套用清单价格的,直接套用。工程量变化偏差超过15%时应调整综合单价:

当q1≥1.15q0时,s=1.15qo*po +(q1-1.15qo) * p1 ,此时p1应调低

当q1< 0.85qo时,s= q1*p1,此时p1应调高

式中 s--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

q1--最终完成的工程量;

q0--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量;

p1--按照最终完成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

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例题:

某工程招标文件中标明的混凝土工程量为2400立方,施工中建设单位提出变更使用功能,使混凝土工程量增加到2600立方,施工单位收到变更图纸时,变更部位已经按照原图纸浇筑完成的200立方混凝土需要拆除。

问题1:施工合同约定,工程量变化超过15%时,综合单价相应按照10%调整。投标文件中报价为550元/立方。试计算混凝土工程实际结算价款。

解析1:

(1)应计入结算的混凝土工程量为2600+200=2800立方;

(2)2800-2400=400,400/2400=16.67%>15%;综合单价应调整;

(3)实际应结算的价款为2400*1.15*550+(2800-2400*1.15)*550*(1-10%)=2760*550+(2800-2760)*495=151.8+1.98=153.78万元。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 = (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 x 100%

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 = (1-报价值/施工图预算) x 100%

例题同上,问题2:该工程招标控制价为3500万元,施工方中报价为3250万元。施工合同约定措施费为直接工程费的5%,间接费费率为10%,利润率为8%,增值税及附加税率 12%。施工单位在拆除混凝土时发生人工费180元/立方,机械费150元/立方。试计算拆除工程的结算价款。

解析2:

(1)拆除工程的直接工程费180+150=330元/方;

措施费330*5%=16.5元/方;

直接费330+16.5=346.5元/方;

间接费346.5*10%=34.65元/方;

利润(346.5+34.65)*8%=30.49元/方;

税金(346.5+34.65+30.49)*12%=49.40元/方

(2)拆除工程的全费用综合单价330+16.5+34.65+30.49+49.40=461.04元/方;

(3)报价浮动率为(1-3250/3500)*100%=7.14%,应调整为461.04*(1-7.14%)=428.11元/方;

(4)拆除工程结算价款应为428.11*200=8.56万元。

3.如果工程设计变更项目出现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或施工图预算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偏差超过 15%,则工程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可由发承包双方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①当p0< p1 * (1 - l) x (1-15% )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按照 p1 * (1 - l) * (1 - 15%)调整。

②当po > p1 * (1 + 15%)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按照 p1 * (1 + 15%)调整。

式中 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p1--发包人招标控制价或施工预算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l--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例题同上,问题3:该工程招标控制价为4000万元,施工方中报价为3680万元。施工合同约定,工程量变化超过15%时,综合单价相应按照清单计价规范调整。变更前后的工程量和工程量清单报价如下。试计算变更后各项工程的结算价款。

项目名称

综合单价(元/方)

工程量(立方)

招标控制价

投标单价

变更前

变更后

土方开挖

22

26

1000

1250

混凝土浇筑

600

550

2400

2600

土方回填

20

14

800

650

解析3:

(1)报价浮动率为(1-3680/4000)*100%=8%;

(2)土方开挖工程量:1250-1000/1000=25%>15%

土方开挖综合单价:投标人报价26>22*(1+15%)=25.3,变更部分按25.3元;

土方开挖结算价:1000*(1+15%*)*26+(1250-1000*1.15)*25.3=29900+2530=32430

(3)混凝土浇筑工程量:2600+200=2800立方;2800-2400/2400=16.67%>15%

混凝土浇筑综合单价:投标人报价550>600*(1-8%)*(1-15%)=469.2;

混凝土浇筑结算价:2800*550=154万元

(4)土方开挖工程量:650<800*0.85=680

土方回填综合单价:投标人报价14<20*(1-8%)*(1-15%)=15.64;

变更部分按15.64元;

土方开挖结算价:650*15.64=10166元

【第4篇】建筑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

近几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开始认识到加强财税管理的重要性,这直接关乎经济利润和社会收益。本身财税管理所涉及的内容就比较多,我们更加需要采取有效的方式方法来促进工作顺利展开,进一步提高综合管理水平。但目前建筑行业财税管理水平不高,管理中仍旧面临着很多问题,所以文章结合问题总结出几点可行对策,希望能够促进行业财税管理工作有序展开,进而提高其经济利润和社会收益。

随着科学信息技术水平的不断提升,为行业发展带来了诸多的便捷,特别是在进行财税管理过程中,能够提高整个工作的质量,但是,由于财税管理所涉及的内容比较多,在实际管理中仍旧面临着很多问题,致使最终的管理效果差强人意。因此笔者站在可持续发展的角度上,针对建筑企业财税管理问题进行深入分析,针对问题也寻找出了相应的对策,目的就是为了弥补传统管理上的不足,如此一来,全方位提高企业财税管理实效性。

一、建筑企业财务管理问题

(一)财务管理意识低下

建筑企业财务管理面临很多问题,其中财务管理意识较为低下问题比较突出,很多人员并不注重财务管理,普遍现象是,认为财务管理与自身并无较大的关系,财务管理是财务人员的工作范畴,鉴于思想意识较低,将制约整个管理工作的正常进度,也不利于综合实力的提升。同时,部分建筑行业在实际财务管理过程中,针对内部问题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去处理,再加上各级工作人员缺乏创新意识,致使财务管理工作停留于表面层次,这样就会拉低企业综合市场竞争力,使其难以在变幻莫测的市场行业竞争中占据一席之地。

(二)财务管理制度缺失

当前,建筑企业在实际财务管理过程中面临着问题,其中财务管理制度缺失问题比较突出,而制度的确立目的是为了约束各级人员行为举止,使他们能够恪尽职守做好分内事,进而在最大限度上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但是,由于管理人员忽视管理制度确立的重要性,致使整个财务管理工作水平能力难以得到提高。建筑行业本身所涉及的内容就比较多,生产周期相对来讲也比较长,更加需要建立管理制度来确保各个生产作业能够有序展开,但是,鉴于管理制度缺失,致使各个生产环节出现很多问题。此外,制度内容上也存在着一些问题,致使财务审核不够清楚或者是信息传递不及时,且信息传递存在遗漏等问题。

(三)不够重视成本管理

成本管理作为财务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还应当加强成本管理,这样才能够提高行业经济利润和收益。当前,建筑企业在财务管理过程中没有将成本管控摆在财务管理工作中的核心位置,造成大量的经济浪费,也难以实现降低成本支出的目的。本身建筑企业各个生产环节所涉及的内容就比较多,生产作业过程中势必需要消耗大量的资金,更加需要加强成本管控力度,以此来避免资金浪费等问题的出现,以及确保资金流动效益最大化,但是鉴于领导人员忽视成本管控,对于内部资金也没有加强管理,无形之中就加大了成本支出,也难以实现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的目的,甚至还会制约自身可持续发展进程。

二、建筑企业税收管理问题

(一)会计核算不够规范

税收管理水平高低关乎行业发展,我们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强管理,以此来提高经济利润和社会收益。但是建筑企业在实际税收管理过程中,相应的会计核算方法不够规范,致使账目核算不实,甚至存在偷税、漏税等问题。同时也存在着其他问题,如:营业收入申报不真实,无形之中,也加大了财务工作管理难度系数。其次,建筑企业领导人员在财务管理过程中,由于会计核算不够规范,致使整个成本支出随意性比较大,而成本支出也包含很多方面,比如:人工费、广告费等内容,然而由于会计核算不规范影响税收管理工作进度。

(二)收入结转风险

建筑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会受到政策调控的影响,部分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通常不会以条款的规定履行职责,因此,会出现进度滞后的情况,且没有以合同约定或工程实际进度进行结转确认,这也会存在税务风险。同时,本身企业随着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内部所经营的项目种类也在发生了變化,而在实际税收收入构成中相应的各项税收占据比例相对来讲也比较大,这样就会使得个人所得税监管不到位,且致使很多问题的出现。如:逃税、避税等现象,这不仅会为企业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也会影响其他经济活动的发展速度。其次,建筑企业在实际承包工程过程中,往往会以个人开具材料发票来抵帐,而这种行为举止都是个人所得税监管不到位所产生的。

(三)缺乏纳税意识

企业运营的终极目的在于创造更大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在纳税过程中,部分建筑施工企业抱有一定的侥幸心理,如:税金申报不足、逃税、漏税、延迟报收入、不上报项目信息、无票入成本等,这都是由企业缺乏纳税意识导致的,这样就会致使很多问题的出现,更会影响整个税收管理水平和质量的提升,而行业要想蓬勃发展必须要重视并加强税收管理。

(四)营改增后税收风险增加

营改增是指将传统层面的纳税转变为缴纳增值税,以此确保减少充分征税,也可以保证整个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有助于企业降低税负。但是,结合建筑行业进行分析,由于行业本身具有特殊性质,会存在大笔的支出,包括人工费及材料费,且建筑企业进项不足,所以营改增后税负反而加大。同时,随着建筑企业综合市场竞争力的提升,征收难度系数也逐渐加量,比如,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不够明确,这样将致使很多问题的出现,如,税款交付拖欠问题频繁的出现,鉴于此问题的存在,不仅不利于税收征管工作顺利展开,也会为税收管理工作造成诸多不便,严重影响了建筑企业税收管理水平的提升。

三、建筑企业财税处理的有效对策

(一)提高人员财务管理意识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行业综合市场竞争力也得到大幅度的提高,同时隐藏在财务管理中的问题也逐渐显露出来,所以为了健康可持续发展,首先,工作人员要认识到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其是行业发展的重要内容,而领导人员也要以身作则,积极参与财务管理工作并树立正确管理意识,也要根据实际状况进行资金管理,针对财务管理中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解决,进而降低资金不足、资金闲置等问题的出现,且促进各项施工作业能够顺利有序的展开。其次,也要加强内部人员技能培训,不断提高财务工作人员业务能力,这都是降低财务风险、提高经济利润的一个有效举措,需要各级人员予以高度重视。本身建筑企业生产环节过程中所涉及的内容就比较多,对提高财务管理意识具有现实意义。

(二)健全相应财务管理制度

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是提高建筑企业财税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内容。领导人员应根据财务管理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比如:针对各种操作不规范、不合理的问题,应制定一个可行的管理制度,并引导各级人员严格执行制度内容,必要的前提下,也要设立相应的惩处制度,并将制度与员工薪资相挂钩,这有助于在最大限度上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进而让其主动参与到财務管理工作中来,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质量,最重要的是能够发挥所设立的财务管理制度价值。

此外,为了有效防止财务漏洞,相关管理人员也要规范指导预算模式,必要的前提下,我们还应建立分级财务管理模式,现如今,分级管理也是现在行业发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这能够起到增强预算编制能力、提高资金利用率的目的。再者也可以通过金蝶软件对企业财务进行统一化管理,并通过久其报表系统进行财务编报,而在控制工程业财融合层面,初步拟定可以使用远光软件来进行,进而为建筑企业财税管理水平的提高提供帮助,并朝着现代化方向快速发展。

(三)加大企业成本管控力度

成本管理是财务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应当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这样不仅能够带来更大的经济利润和社会收益,也能够提高自身综合市场竞争力。首先,领导人员要加强对内部资金的管理,以此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因为资金也是自身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倘若资金存在不充足问题,会为其他经济活动的顺利展开带来不便,所以,我们必须要通过加强成本控制来保障资金流动效益的最大化。

其次,相关财务人员也要对每一笔资金进行全方位的监督与管理,切合实际的将成本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在进行具体落实的过程中,包括企业的资金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利润上交管理等,企业的资金管理需要通过统一的账户进行综合性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也应设立账户最大资金余额,对于超出的部分应进行上划处理。固定资产管理主要针对购买、使用、处置、保管、报废等方面的管理,并均需进行上报审批。在利润上交管理方面,需要每月在固定时间向上级单位缴纳本阶段剩余利润。同时,财务部门也要积极与其他部门工作人员互动交流,这有助于促进信息的传递,进一步掌握企业当前成本控制的实际状况,随后制定出可行方案加强成本管理,有效降低安全事故或者是合同违约等问题的出现,促进财税管理工作得以顺利展开,且实现提高财务管理工作实效性的目标。

(四)完善企业税源监控机制

要想提高税收管理水平,还应当完善税源监控机制,这是规范税收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需要予以高度重视。本身税收管理所涉及的内容就比较多,必须要确保整个管理流程以及管理内容的科学性与合理性,进一步提高纳税申报的准确性。因此,建筑企业应与施工单位共同来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应的税收项目登记手续,这有助于确保双方的利益。同时也要细致化管理纳税申报,这也需要二者相互配合才能完成,并分别向项目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等机构进行申报纳税,只有这样才能够为后续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此外,也要对工程进度、付款情况等内容有一个详细的了解,随后再进行分项目申报并建立代征税款台账,进而提高纳税申报准确性,且促进建筑企业纳税管理工作有序展开。

(五)明确各级人员岗位职责

以往企业在纳税处理过程中面临着很多问题,所以,为了促进建筑企业蓬勃发展,我们需要有机协调工作局面。首先,要明确各级人员岗位职责,使他们能够认识到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进而为后续项目建设工作的顺利展开奠定夯实基础。同时,也要将相应的税收信息及时传递给机构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更要对工程项目进度实时的情况进行监督,也要对财务核算、税收缴纳加强管理,这样才能够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一致性。其次,也要实现动态化控制和相互制约,并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问题,进一步推动财税管理工作顺利展开,以及实现提高税收管理效能的愿望。

(六)扩大税收监督管理范围

为进一步促进建筑企业蓬勃发展,在实际财税处理过程中,我们还应当扩大税收监督管理范围,这直接关乎财税管理水平的高低,需要予以高度重视,这就要从以下做起。首先,应积极拓充税源信息渠道,这样能够确保相应的税源信息准确真实且可靠,当然,我们也要做好税源监控与管理工作,并将项目管理有效的落实和贯彻下去,更要严格把控各个施工环节。

其次,在项目竣工之前,相关领导人员也要做好项目竣工验收手续工作,以及健全相应的信息交换与联系制度,这都是扩大税收监督管理范围的一个有效途径。再者,在进行纳税筹划工作的过程中,也应注意与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有机结合,并注意在税务管理机构缴纳税款、领用发票。同时,对于企业的派出机构,需要由企业总部统一对发票领用事项进行办理,并向各下属部门进行分发处理。对于增值税的管理问题,需要由各部门在当地进行预交处理,并在一个税务结算周期向企业总部进行统一汇交。个人所得税部分的缴纳,需要由各下属部门进行分别缴纳汇算,并由企业总部进行统一化清缴。

综上所述,当前建筑企业财税处理中面临着很多问题,致使自身经济利润受到了一定的影响,因此要想提高财税管理水平应加大管理力度,这样才能弥补传统管理上的不足,让其在可持续发展道路上走得更远且更好,并获得做大化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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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建筑企业增值税如何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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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声明:本文转载自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政策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现就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由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导致多缴企业所得税的退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且有其他后续开发项目的,该亏损应按照税法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后续开发项目,是指正在开发以及中标的项目。

二、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且没有后续开发项目的,可以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出该项目由于土地增值税原因导致的项目开发各年度多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并申请退税:

(一)该项目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总额,应按照该项目开发各年度实现的项目销售收入占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在项目开发各年度进行分摊,具体按以下公式计算:

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总额×(项目年度销售收入÷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

本公告所称销售收入包括视同销售房地产的收入,但不包括企业销售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普通标准住宅的销售收入。

(二)该项目开发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减去该年度已经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土地增值税后,余额属于当年应补充扣除的土地增值税;企业应调整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规定计算当年度应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当年度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不足退税的,应作为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并调整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按照上述方法进行土地增值税分摊调整后,导致相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出现正数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企业按上述方法计算的累计退税额,不得超过其在该项目开发各年度累计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超过部分作为项目清算年度产生的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

三、企业在申请退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材料说明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的计算过程,包括该项目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总额、项目销售收入总额、项目年度销售收入额、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和已经税前扣除的土地增值税、各年度的适用税率,以及是否存在后续开发项目等情况。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告发布之日前,企业凡已经对土地增值税进行清算且没有后续开发项目的,在本公告发布后仍存在尚未弥补的因土地增值税清算导致的亏损,按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方法计算多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并申请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9号)同时废止。

【第6篇】建筑企业增值税税率

建筑业涉及到的税率是比较复杂的。一般纳税人有基本的税率,在特殊的情况下也可以选择简易征收,小规模纳税人有征收率 。在一项业务中,可能涉及到建筑服务,也可能涉及到其他现代服务;可能有一般项目,也可能有适用简易征收的项目;可能涉及到混合销售,也涉及到兼营,因此纳税人要注意区分各种情况下税率的选择。

9%税率:建筑行业一般纳税人的基本税率。

2023年,建筑业也加入了“营改增”的大军,3年来,实现了税率从11%到9%的转变。对于建筑业的一般纳税人来说,提供建筑服务一般都是适用9%的税率的。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凡是建筑业一般纳税人签署合同是属于这个范围内的,一般适用9%的税率

3%税率: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和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不止是建筑业的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的是3%的征收率,其他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大部分也是3%的征收率。因此,这是一个普适性的规则。

但对于建筑业的一般纳税人,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也可能采用3%的征收率。这些情况,就是一般纳税人的简易征收。

最典型的几个简易征收是:

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2.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3.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4.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企业需要注意的是:简易征收是针对每一个项目的,有的项目符合简易计税方法,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有的不符合,就要选择一般计税。但是,同一个施工项目,不可以同时选择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此外,简易计税一经选择,原则上就36个月不得变更了。

6%税率:提供的服务大类不是建筑业,可能是现代服务、鉴证服务等。

在提供建筑服务的时候,往往还会涉及到一些辅助的服务。比如,工程设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工程监理等,这些服务要特别注意其所属于的类别。因为从2023年1月1日开始,纳税人开票的时候,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上。因此,要注意正确的匹配。

比如,工程设计,是属于现代服务中的文化创意服务;开发票的时候,应该是:*设计服务*工程设计,适用现代服务的6%税率。

又如,工程勘察勘探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中的研发和技术服务;开发票的时候,应该是:*研发和技术服务*工程勘察勘探;适用现代服务的6%税率。

再如,工程造价鉴证属于现代服务中的鉴证咨询服务;开发票的时候,应该是:*鉴证咨询服务*工程造价鉴证,也是适用于鉴证服务的6%税率。

因此,分清服务的类别,就能知道是适用9%的税率,还是6%的税率

13%: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

现在13%的税率一般是涉及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是17%的税率降档而来,也是传统的增值税税率。但是建筑行业在采购材料,或者混合销售时,也是有可能出现这个税率的。

所以,需要区分情况来处理。

还有一个比较特殊的情况,就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时,可能会用到2%的征收率。

举个例子

一般纳税人建筑企业a公司,签订了一个1000万的建筑工程合同。其中,需要自行采购材料,进行设备租赁等。向一般纳税人购进金额为500万,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材料等的金额为100万,a公司对该工程选择一般计税方法,那么a公司可能会涉及到的税率有:

1. 建筑业的销项税,税率10%:1000*10%=100万,

2. 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材料,机械设备租赁,进项税率13%:500*13%=65万,

3. 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进项税率为3%:100*3%=3万元。

增值税=100-65-3=32万

那么这里就涉及到了10%,13%和3%的税率。

综上,建筑业企业在具体的工程项目中,要根据不同的事项,来选择不同的税率。一般纳税人还要考虑项目是适用一般纳税还是简易征收。

【第7篇】建筑企业增值税13%

建筑集团9%的增值税最高奖励3.6%,税负率5.4%

建筑行业中涉及的税收比较多,其中13%、9%的税负都是有的,而无论是企业所得税还是增值税都是建筑行业的一大痛点,都没有太好的方法用来解决,特别是增值税部分,其实对于增值税我们可以入驻税收园区享受政策来为自身减免税费,企业所得税也一样!

税收园区扶持部分:

增值税地方留存为50%、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为40%

奖励地方留存比例的30%——80%

奖励计算方式:缴纳的税费*地方留存*奖励比列

奖励比列:

企业总纳税额在100万以下奖励地方留存的30%;

企业总纳税额在100万——300万奖励地方留存的40%

企业总纳税额在300万——500万奖励地方留存的50%;

企业总纳税额在500万——1000万奖励地方留存的60%;

企业总纳税额在1000万——3000万奖励地方留存的70%;

企业总纳税额在3000万以上奖励地方留存的80%;

园区采用总部经济招商模式,无需企业实体办公,只需要注册在园区!

入驻园区的方式:成立新公司、成立分公司独立核算

例如:某家建筑企业一年需要缴纳1000万的增值税、700万的所得税,按照正常情况缴纳就没有然后了,如何我们入驻园区就会享受奖励:

增值税奖励:1000万*50%*70%=350万

所得税奖励:700万*40%*70%=196万

我们正常经营、正常缴纳税费、不改变经营模式的情况下我们还能奖励546万的奖励,对于还会有一个奖励肯定也是最好的,更多政策请移步《优税君》~~

【第8篇】建筑企业增值税账务处理

建筑会计一直都是会计行业中的“香饽饽”,但是一句:建筑会计难做就让很多会计人望而却步;建筑行业会计难做是真,但是很难做其实也不然。掌握这73笔账务处理,其实建筑会计也挺简单的。

那么关于这73笔账务处理就一起来看看吧~

做账准备:

一、建筑行业特殊会计处理

二、财务制度

三、公司资料

73笔账务处理

详细展示:

业务1接受投资

2023年01月01日,北京全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接受股东投资款,基本户存入2000万元。其中,股东张思全转入1200万,股东李建勤转入800万。

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中国工商银行北京海淀支行营业室 20000000.00元

贷:实收资本-张思全 12000000.00元

实收资本-李建勤 8000000.00元

业务2提取备用金

2023年01月02日,出纳从基本户提取备用金10000元,用于日常零星开支。

账务处理:

借:库存现金 10000.00元

贷:银行存款-中国工商银行北京海淀支行营业室 10000.00元

业务3预付办公楼租金

2023年01月02日,预付办公楼1年期租金150,000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以银行转账支付。

账务处理:

借:预付账款-租金 150000.00元

贷:银行存款-中国工商银行北京海淀支行营业室 150000.00元

业务4报销办公用品费

2023年01月05日,行政部报销购买办公用品费用,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出纳现金支付300元。

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办公费 300.00元

贷:库存现金 300.00元

业务15开具第一笔工程款发票

2023年3月31日,开具菁华园二期工程第一笔工程款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价税合计金额为872000.00元,其中,不含税金额为8000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72000.00元,确认为应收账款。该项目使用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

账务处理:

借:应收账款-北京鑫开房地产开发公司 872000.00元

贷:台同结算-价款结算 800000.00元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2000.00元

业务36计提企业所得税

2023年06月30日,计提第二季度企业所得税。(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账务处理:

借:所得税费用 4489.15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44819.15元

业务52结转损益

2023年09月30日,结转本期损益。

账务处理:

借:主营业务收入 2400000.00元

贷:主营业务成本 1800000.00元

管理费用-工资 122700.00元

管理费用-社保费 19228.59元

管理费用-折旧费 2828.49元

管理费用-租金 37500.00元

本年利润 417742.92元

......

【第9篇】建筑企业增值税管理制度

自2023年5月建筑行业营改增以来,建筑行业税务管理越来越规范化,以前营业税时期,建筑行业在税务管理上比较宽松,大多数建筑公司都经历过核定征收时期,于是建筑公司白条满天飞,税务风险营业税时期虽然大,但是问题处理比较简单,不涉死刑,基本上是补税、罚款、交滞纳金就可以,营改增后税务局征收力度、征收形式都在不断地加强和完善,建筑企业要调整自身的税务管理机制,正视潜在的税务管理风险,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目前很多建筑公司尤其是中小规模公司的税务管理仅仅限于按票、按帐交税,至于交税交的是否合理,是否有漏税、多交税,可能都不太清楚,从而造成企业本身税务风险太大,往往很多公司一边冒着风险买发票挣税点一边因不懂税务筹划多交税,给企业带来很大税务风险、税务麻烦,日积月累给企业埋得雷越来越多。建议建筑公司如果规模小,可以设置一个人专门管税,多了解学习税务新政策,学以致用,化解税务风险,大一点的建筑企业可以设置税务总监,完事企业税务管理相关制度办法,因为目前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很多,财务税务管理的规范,是可以创造利润的,财税管理创造的利润是真金白银,效果还是明显的。

一、建筑企业税务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点

(一)成本发票方面的风险

一方面是成本发票难以获取,虚开风险较大。建筑企业施工项目多,工序复杂,涉及到的材料大一些的项目多达上千种,而且供应商众多;建筑工期时间较长、甲方大多付款不及时,因为工程款付款不及时给供应商付款也不及时,供应商不愿意及时提供进项发票,建筑企业不能及时取得进项发票,造成可抵扣进项税缺口太大,税负偏高,增加了建筑企业的施工成本;很多建筑材料如土、沙、石等基本取不到发票;还有建筑企业经常租用个人的一些设备,劳务外包方面的小包工头普遍没有发票意识,对税务缺乏敬畏心理,什么票也敢开,给建筑企业带来了极大的财务风险和税务风险。

(二)工程款不能及时回收的风险

建筑行业普遍是施工过程中垫资施工,施工付款合同中的要求较为严苛,大多数情况下都工程款拿到80%已经很好了。竣工结算成为甲方推迟付款、延长账期的借口。但是建筑公司目前各种建筑材料赊欠采购很难,民工维权意识较强,经常恶意投诉告状,因此建筑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不仅需要垫资,而且还要面临收款不及时,发票开不出以及多交税等问题,建筑企业税负忽高忽低,建筑企业的经营难度加大,还需要时时面临税务管控的风险。

(三)计税方式方面的选择的风险

对于建筑企业而言,计税方式上有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一般纳税人,《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文)中规定了对于建筑行业中的清包工、甲供材及老项目提供了简单计税方法。计税方式的选择不同会直接影响到后续的预算造价,成为建筑企业的税务管理风险项。

(四)建筑企业内部管理环境风险。

建筑企业管理环境更复杂多样,公司老板为了扩大企业规模,往往是非常重视承揽工程量的大小,对企业内部管理,尤其是财务、税务管理不懂或是忽视,很多企业又没有专业的审计部门,企业的管理层、具体工作人员的税务风险管理意识淡薄,无法及时采取措施去应对。

二、建筑企业税务筹划管理

(一)树立税务筹划理念

对于建筑企业项目动辄几千万上亿的成本的投入来说,税收筹划工作的开展可以节约企业的开支,实现对纯利润的增收效果,建筑企业的税务总监或是财务总监在日常工作中需要积极进行税务筹划,利用税收优惠, 在完成税务缴纳的同时,要合理降低企业税负,同时还不能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不能拆西墙补东墙,明面上降低了企业税负,实际中增加了公司其他税务支出,比方说有的企业的购买虚开发票。建筑企业涉税人员要有税务筹划的应对措施,将整个税务管理工作与企业其他管理工作紧密结合,施工项目不同,内部税务管理要结合项目的特点,加强对各项筹划工作的管理,包括税基、税额、税率等,最大限度保证税务筹划的科学合理,实现经济效益的增收。这样既提高了企业经济效益同时也可以促进企业相关税务制度的完善,企业相关财务负责人、财务税务负责人的话语权就会增加,相关人员的个人收入因为给企业创造了效益自然而然的就会长上去,所在企业在整个市场中也占据了优势地位。

(二)相关人员要有税务筹划专业技能。

建筑企业税务筹划工作开展具有综合性与复杂性的特点,企业相关人员应及时按照法律规范制度制定出科学性的税务筹划体系,并进行针对性的管理,保证筹划目标的实现,积极对接机构所在地及、项目所在地税务相关部门,建筑企业在日常发展期间,要结合建筑企业发展特点,对税收筹划中所关联到的业务数据、人员等,进行系统管理。与此同时,应对相关工作的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增强员工的工作能力,为企业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

(三)完善税务筹划管理制度。

税务筹划不是偷税漏税,专业性强,从税务筹划机制而言,既需要知道企业税务筹划的关键点在哪里,同时税务筹划方式方法很多,适合企业的就是最好的,要务实不务虚。

(四)税务筹划办法要多样化

第一,优惠政策法。利用国家所制定的政策进行合理减税,建筑企业在税收筹划方面要获取优惠政策信息,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在了解到税收政策以及相关优惠以后, 如果建筑企业未能达到政策的优惠基准,则应在根据企业或项目具体情况进行整改,达到优惠政策的要求,并且与相关税务部门进行及时沟通,让企业税务筹划工作获得税务部门的认可,落到实处才可以实现经济利益的增收。

第二,纳税期递延法。纳税延期法可以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不该交的税坚决不交,可交可不交的税尽量少交,不得不交的税要晚交,延期缴税为企业在短时间内所节省下来的资金,相当于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令企业完成短时间内的投资活动,增加企业的税后利润。

第三,改变进项发票取得途径、种类、税率,甚至是改变取得进项发票和开具发票先后时间打时间差,降低企业税负。

第四、充分利用不同规模企业身份,建立税务筹划平台。包括关联交易等,合理转移收入、利润,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这样便可以通过价格基准的上调,达到减少税额的目标,比如设备租赁公司、材料贸易公司等,可以通过转让定价的方法完成对企业固定值的调整,降低税费缴纳数额。

【第10篇】建筑企业预缴增值税

增值税预缴的意思是企业在没有计算应纳增值税的时候,提前交了部分增值税,对于大部分企业都是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次月进行纳税申报,因此增值税预缴针对的是一些特殊行业和一些特殊事项。目的是为了平衡各个地方的财政收入,以及及时对税源进行控制。

下面我们以建筑业为例子来说明增值税预缴的注意点。现行政策规定建筑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属于异地项目(指的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或跨地级市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属于本地项目(指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下面举2个例子.

例1: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甲建筑企业到温州市瓯海区施工,甲企业2023年2月收到瓯海区项目的预收款时,需要在机构所在地鹿城区税务局预缴税款。4月收到瓯海区项目进度款,纳税义务发生时,由于属于本地项目,在机构所在地鹿城区税务局预缴税款并进行纳税申报。

例2: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甲建筑企业到杭州市西湖区施工,甲企业2023年2月收到西湖区项目的预收款,需要在项目所在地西湖区税务局预缴税款;2023年4月收到西湖项目的工程进度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需要在项目所在地西湖区税务局预缴税款,在温州市鹿城区税务局纳税申报。

同时对于异地跨省项目,应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其次政策规定预缴时间为收到预收款当月,这时候需要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如果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在收到预收款要开具发票的时候要开具不征税发票,选择分类编码:612“建筑服务预收款”同时在备注栏里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接着来说明一下预缴税款的计算,有一般计税办法和简易计税办法,简易计税办法其实和营改增之前营业税计算的形式很类似,只是将营业额转换成了不含税,这种方法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强制选择) 以及一些特殊的事项(可以选择)。对于一般计税方法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下面我们来看具体公式。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9%)×2%;(后面算应纳税额可以扣除进项发票)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最后根据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2023年4月1日起对于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收到预收款(因为预征率是3%)暂停预缴增值税(起到了延迟纳税的目的).

例子:甲建筑企业,属于按季度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二季度预计取得建筑服务预收款40万元,由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3%征收率,因此不需要就二季度取得的预收款预缴增值税。如果该企业在外地开展建筑施工业务,则从4月1日开始也不需要在外地预缴增值税。

【第11篇】建筑企业增值税谁缴纳

误区一: 有的财务认为:对于同一个建筑工程项目,分包方既可以选择选择一般计税,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答复: 不可以。如属于同一纳税人承接的同一个建筑项目,应选择一种计税方式计税。对于同一个建筑工程项目,只有符合条件的才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比如同一建筑企业的不同清包工或甲供工程项目,可以根据需要,选择适用不同的计税方法! 但是,包工包料项目,不符合简易计税要求,一般纳税人必须采取一般计税。 注意例外情形:财税[2017]58号文件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必须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这里没有选择权了。

误区二: 有的财务认为:对于同一个建筑工程项目,分包方既可以选择在一个时间段选择一般计税,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答复: 不可以。虽然不同的项目可以选择使用不同的计税方法。但是简易计税属于特定应税行为,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若是项目采用简易计税还没有超过36个月,则不得改为一般计税。

说明1:一般纳税人特定应税行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后,36个月内是否可以随时改为一般计税?

答复:不可以。

说明2:我们目前属于简易计税,36个月后,改为一般计税是否允许? 答复:可以。

说明3:一般纳税人发生特定应税行为,选择一般计税是否可以随时选择简易计税? 答复:可以。税法对此没有明文规定,即可以。

说明4:我们目前属于一般计税,现在可以转为简易计税吗? 答复:可以。现行政策并无禁止性规定。只要是你符合简易计税的条件和范围,则可以随时由一般计税转为简易计税。比如:建筑企业符合简易计税条件的工程项目,如老项目、清包工或者甲供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总之,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如果要变更计税方式要等36个月。反之,一般计税变更为简易计税则不受36个月的限制。

误区三: 有的财务认为:对于同一个建筑工程项目,总包方若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分包方也要必须选择简易征收。

答复: 目前没有这样的税务规定。如果总包单位选择一般计税,分包单位也没有必要一定跟总包单位一致,只要符合清包工、甲供等简易计税条件就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政策参考: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一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文章部分来源:郝老师说会计。

【第12篇】跨区建筑企业增值税

建筑企业异地施工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对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的企业所得税纳税问题进行了规范。

企业所得税处理的三种情形:

1.总机构直属的项目部跨区施工情形。

根据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要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度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总机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

2.二级分支机构的异地施工情形。

属于跨省经营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属于在同一省内经营的,该分支机构在向施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后,其经营所得由总机构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在施工地不预缴企业所得税。

3.分支机构直属的项目部跨区施工情形。

建筑企业跨地区在二级分支机构之下设立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若以分支机构名义与建设方签订合同并组织施工,则其收入汇总计入该分支机构,适用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的分级管理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63号公告发布的填报说明规定:主表第32行'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本纳税年度已在月(季)度累计预缴的所得税额,包括按照税法规定的特定业务已预缴(征)的所得税额,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所得税额。

因此,建安企业在异地项目部所在地预缴的所得税,公司总机构年度汇缴申报时可以抵减。

异地建筑安装服务如何开票?需要什么资料?

1、持税务登记证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180天。需要注意有效期限。

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前,应当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及税务登记证副本(或者“三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到项目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此处需强调3点:

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①《增值税预缴税款表》;②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③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④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一般纳税人根据记账方式,机构所在地应补缴税额=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当期进项税)-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若预缴税额超过应缴税额,未扣除完的预缴税款可结转至下期继续抵减税款。

小规模纳税人也是在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同样在缴款前扣除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计算缴交。

【第13篇】建筑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

2023年建筑企业如何税务筹划,三个方法降低企业税负

建筑型企业一般来说都是我国纳税的大头企业,建筑行业都是税负较重的企业,特别是建筑中的建材部分,很多都没有足够的进项,没有进项意味着增值税与所得税需缴纳更多的税收,且建筑中的劳务也就是人力成本,但没有办法进行抵扣,且人力成本在建筑中占比往往是比较高的,还有一些隐形的灰色支出也是无法取得进项成本票据的,这些都是没有办法抵扣的,导致建筑企业增值税所得税整体税负上升,增加企业税费成本支出,减少利润空间,且交完税后利润还需要宰割缴纳个人所得税才能拿到老板股东手里,所以常有建筑老板感叹,一年赚的辛苦钱都拿去交税了。

建筑企业面对高额的增值税税负与企业所得税税负,该怎么合理地取得合法的进项成本呢?做到合法的降低税负。当前最实用的合法降低税负政策当属于总部经济招商政策了,当地政府经济发展较为困难,会给企业一些合法的优惠政策,让全国各地的企业去享受,让企业在它当地缴纳税收,助力当地经济的发展,企业可通过这种总部经济招商的税收洼地模式去平稳的降低综合税负。

企业可在洼地设立小规模的现代服务型企业,例如管理类,设计类,咨询类的个人独资企业,然后申请核定征收,享受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税的核定,核定行业利润率的10%,应纳税所得额在根据五级累进制计算出税率0.5%-2.1%,2023年增值税恢复3%后,综合税率在3.68%-5.28%,能够解决企业的所得税部分。

也可在洼地设立贸易类的一般纳税人公司,享受一般纳税人的核定政策,将材料部分独立出来,增值税按照一般纳税人税率缴纳,所得税部分享受核定,核定行业利润率的7%,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五级累进制算税率在0.31%-1.23%,跟个人独资企业一样,缴纳完税收后是可直接将利润提现到法人账户自由分配,无需再缴纳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税20%了,能够解决企业其所得税部分压力。

同样也可享受洼地的一般纳税人财政奖励政策,需建筑主体企业在园区设立新公司,分公司,子公司或者迁移等形式,也可将贸易部分独立出来,享受增值税与所得税的双重财政奖励政策,增值税地方留存50%,当地财政扶持地方留存额度70%-85%,所得税地方留存40%,当地财政扶持地方留存额度70%-85%,能够有效解决企业增值税与所得税压力。

若企业增值税纳税100万,能拿到最高奖励为:100万*50%*85%=42.5万,相当于增值税部分只缴纳了不到60万。

所得税纳税100万,能拿到最高奖励为:100万*40%*85%=34万,所得税部分只缴纳66万。

企业奖励的这笔资金正好能够扩大企业的现金流,大家都知道建筑企业现金流的重要性,也可用于企业的扩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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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建筑企业增值税预征率

一、税率

(一)关键字记忆

1. 增值税税率一共有4档:13%,9%,6%,0%。

2. 销售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基础电信服务、建筑服务、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及销售或进口正列举的农产品等货物(见附件1),税率为9%;

3.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和进口税率为13%;销售无形资产(除土地使用权税率为9%)为6%,出口货物税率为0;

4. 除2、3项外,货物税率是13%,服务税率6%。

(二)分税目记忆

(三)图片记忆

(四)历史沿革记忆

二、征收率

增值税征收率一共有3档,1%,3%和5%,一般是3%,除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

1. 1%:自2023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以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2. 5%:主要包括销售不动产,不动产租赁,转让土地使用权,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

3. 征收率通常情况下是3%,容易与5%记混的单独记忆一下:

建筑服务,有形动产租赁,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未选择差额纳税的,这些容易混成5%,实际上是3%。

4. 三个减按:

(1)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旧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

(3)自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0.5%征收增值税。

5. 小规模纳税人以及采用简易计税的一般纳税人(见附件2)计算税款时使用征收率。

理解记忆:

1. 征收率大部分为5%(除建筑服务与车辆通行费)

2. 简易计税时,四项业务除房地产销售外,预缴税款的计算和申报应纳税款的计算一致。(理解:这意味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所实现的增值税其实已经在预缴地即建筑服务发生地和不动产所在地入库。)

3. 申报时: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可扣除)÷(1+税率/征收率)×税率/征收率/1.5%。

4. 申报时可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

(1)适用简易计税的不动产(不含自建)转让:可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一般计税自建和非自建不动产都不得扣除(理解:一般计税凭专票抵扣)。

(2)建筑服务:简易计税可扣除支付的分包款,一般计税不得扣除。(理解:继续沿用了原营业税差额征税规定,一般计税凭专票抵扣)。

(3)房地产销售:一般计税可扣除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简易计税不得扣除。

三、预征率

预征率共有4档,1%,2%,3%和5%。

理解记忆:

1. 预征率有2%、3%、5%、1%四档,还有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5%计算(征收率仍是5%,理解:营业税政策平移)。

2. 简易计税预征率与征收率基本一致(除了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外是按预收款计算按3%)(理解:保证原有地方财政收入不受影响)

3. 销售不动产与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简易计税与一般计税的预征率相同。

4. 一般计税的预征率,除了转让不动产以前由地税代征时不好区分一般计税与简易所以用了5%,其余的是3%和2%(理解:建筑服务设的低是为了避免因在建筑服务地大量超缴,机构所在地出现留抵,占压纳税人资金)

5. 计算公式:一般情况下,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可扣除)÷(1+税率/征收率)×预征率

例外情况:

(1)销售不动产不论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均按5%征收率进行换算,即预缴时都是:(含税销售额-可扣除)÷(1+5%)×5%。(理解:转让不动产由于当时是原地税代征,纳税人身份由原国税掌握,无法区分是不是一般纳税人)

(2)房地产销售的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征收率)×3%;(理解:延续营业税的操作方法,收到预收款后直接乘以3%计算应预缴税款,但现在可以换算成不含税价,减轻了房地产企业的现金流压力。)

(3)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1.5%。

(4)除其他个人外,应向不动产所在地/建筑服务税务机关发生地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理解: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纳税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务,在机构所在地直接申报纳税即可,不需要预缴税款。(理解:公路很长,可能跨好几个县(市、区)甚至跨省。)

(6)自2023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外的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应预缴增值税款=销售额×1%。

6. 预缴时可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公式中简称可扣除):

(1)转让不动产:不动产(不含自建)转让,可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只要不是自建,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在预缴时都可扣除;

(2)个人转让住房: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地区销售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可扣除购买住房价款,其他地区免征增值税。

(3)跨县市建筑:可扣除支付的分包款。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在预缴时都可扣除。

四、扣除率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计算进项税额适用扣除率的情形:

1. 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 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率。

4.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5. 农产品核定扣除时:(1)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2)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最终货物税率为9%时扣除率为9%;最终货物税率为13%,扣除率为10%。(3)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时,扣除率为9%。

附件1

以下13%货物易于农产品等9%货物相混淆:

1.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玉米浆、玉米皮、玉米纤维(又称喷浆玉米皮)和玉米蛋白粉。

2. 各种蔬菜罐头。

3. 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

4. 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

5. 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

6. 中成药。

7. 锯材,竹笋罐头。

8. 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

9. 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

10. 各种蛋类的罐头。

11. 酸奶、奶酪、奶油,调制乳。

12. 洗净毛、洗净绒。

13. 饲料添加剂。

14. 用于人类日常生活的各种类型包装的日用卫生用药(如卫生杀虫剂、驱虫剂、驱蚊剂、蚊香等)。

15. 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产品的机械、农用汽车、三轮运货车、机动渔船、森林砍伐机械、集材机械、农机零部件。

附件2

一般纳税人(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

(一)5%征收率:

1. 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5%。(国税发〔1999〕114号)

2. 销售、出租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3. 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老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名义立项销售的不动产,属于房地产老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围填海方式取得土地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围填海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围填海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属于房地产老项目。

(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财税〔2016〕68号、财税〔2016〕36号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4. 2023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财税〔2016〕47号 )

5. 以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财税〔2016〕47号 )

6. 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财税〔2016〕47号)

7. 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含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财税〔2016〕47号 ,财税〔2016〕68号)

8. 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财税〔2016〕47号 )

9. 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财税〔2016〕47号)

(二)3%征收率:

1. 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2. 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3. 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4. 销售自产的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5. 销售自产的自来水。(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6. 销售自产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7. 销售自产的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8. 销售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9. 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国税函〔2009〕456号,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 )

10. 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总局公告〔2012〕20号)

11. 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

12. 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13.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局公告2023年第90号)

14.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15.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16. 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含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财税〔2016〕36号附件2,财税〔2016〕140号)

17. 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财税〔2016〕36号附件2)

18. 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财税〔2016〕36号附件2)

19. 公路经营企业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财税〔2016〕36号附件2)

20.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提供涉农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财税〔2016〕39号)

21. 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财税〔2016〕46号 )

22. 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财税〔2016〕46号)

23. 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财税〔2016〕68号)

24. 提供教育辅助服务。(财税〔2016〕140号)

25. 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财税〔2016〕140号)

26. 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财税〔2016〕140号)

27.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

28.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为甲供工程提供的、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②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③《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财税〔2016〕36号附件2)

29. 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总局公告2023年11号)

30.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财税〔2017〕58号)

31. 销售自产、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已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

32. 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财税〔2017〕56号)

33. 自2023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8〕47号)

34. 自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8〕97号)

35. 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9〕17号)

36. 自2023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财税〔2019〕24号)

(三)3%征收率减按2%征收:

1. 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财税〔2008〕170号,财税〔2014〕57号)

2. 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财税〔2008〕170号,财税〔2014〕57号 )

3.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4. 纳税人销售旧货。(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5. 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总局公告2023年1号 ,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

6. 发生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总局公告2023年1号 ,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

7.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财税〔2016〕36号附件2)

(四)按照3%征收率减按0.5%征收:

自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0.5%征收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五)按照5%征收率减按1.5%征收: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六)应当适用(非可选择)简易计税:

1.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

2.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财税〔2017〕58号)

3. 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财税〔2017〕56号)

4. 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5%。(国税发〔1994〕114号)

5. 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财税〔2009〕9号)

6.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 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内容来源:中税答疑

【第15篇】建筑企业增值税预缴率

预交增值税款的两种情况:

二异地预交增值税

1、何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规定:所称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包括其他个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本办法。

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规定:三、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印发)。

因此,所谓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跨地级市提供建筑服务。

2、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何地预交和申报?

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第三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3、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交税款的办理流程

注:1、2023年10月30日前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2023年10月30日后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2、纳税人跨省经营的,应按税务总局现行规定开具《外管证》或《报告表》;纳税人在省内跨县(市)经营的,是否开具《外管证》或《报告表》由省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3、一个项目一个《外管证》或《报告表》。

4、对跨县(市、区)提供的建筑服务,纳税人应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留存备查。

4、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如何计算预交税款?

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规定:

第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第五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5、计算预交税款时取得何种合法有效凭证才能扣除分包款?

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规定:

第六条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23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23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23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6、预缴税款时,需提交哪些资料?

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规定:

八、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第七条规定已调整):

(一)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二)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三)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三预交税款如何抵减?

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规定中:

第八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四预收款预交增值税

1、建筑业收到预收款何时预缴税款?

财税〔2017〕58号 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实际操作中一般开票前预交增值税,与开具的发票同属纳税期即可(同月或同季)。

2、建筑业收到预收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何时?

财税[2016]2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基于此规定,建筑企业预收账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以下两个方面:

1、如果业主或发包方强行要求建筑企业开具发票(非不征税发票),则该预收账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建筑企业开具发票的当天;

2、如果业主或发包方支付预付款给施工企业不要求施工企业开具发票或开具不征税发票的情况下,则建筑企业收到预收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已经发生建筑应税服务并与业主或发包方进行工程进度结算签订进度结算书,在财务上将“预收账款”科目结转到“工程结算”科目的当天。

3、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如何预交增值税?

《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相关规定:

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4、计算预交税款时取得何种合法有效凭证才能扣除分包款?

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十一项:“试点纳税人按照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上述法规,支付的分包款准于扣除的有效合法凭证是支付预收款收到的“不征税”普通发票。

需要预交增值税时,何时预交?

税总〔2016〕17号公告第十一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间,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执行。

财税〔2016〕36号(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财税〔2017〕58号: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根据上述法规,应在收到预收款时预缴增值税,对于异地(非同一行政区划)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时应在取得价款和价外费用时预缴增值税;如果要求开具发票,一般在开具发票之前预交,即预交税款与开具的发票须在同一所属期内。

预交增值税分步实操

1、建筑业企业2023年7月1日后收取预收款时,应在发票系统中选择612编码,向发包方开具不征税的普通发票,票面显示“建筑服务预收款”。

2、收到预收款时,无论项目所在地与建筑业企业机构所在地是否在同一地级行政区,均需要根据现行规定预缴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

3、建筑业企业中的总承包单位取得发包方的预收款,又向分包单位预付款项时,分包单位应向建筑业企业开具612编码的不征税普通发票,分包单位也需要按照规定预缴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

4、总包单位凭分包单位开具的不征税普通发票,在预缴税款时可以差额扣除支付的分包款。

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收到的预收款-支付的预付款)/1.11或1.03*2%或3%。

5、无论是总包企业还是分包企业,开具不征税发票,均不在当期发生纳税义务,无需进行纳税申报,但其已经预缴的增值税,可以在当期抵减其他应税行为的应纳税额。

建筑企业增值税税负率(15个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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