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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附征的计税依据(3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53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3篇优质的附征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增值税附征的计税依据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增值税附征的计税依据

【第1篇】增值税附征的计税依据

纷繁复杂的经济行为中,押金收入、含税收入、视同销售、商业折扣等等各种经营情形下,如何确定计税依据?到底包不包含增值税?今天来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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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税漫,税小课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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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增值税附征计税依据

概述

最近有不少财务人员咨询计税依据是否包含增值税问题,计税依据是否包含增值税,直接影响我们要交的税额。本期,小编将通过6大税种来为大家解答这方面的问题,财务人员建议收藏!

内容

一、契税

契税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具体情形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承受方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实际取得增值税发票的,成交价格以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价格确定。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契税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价格的差额。

(三)税务机关核定的契税计税价格为不含增值税价格。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第三条

二、土地增值税

1.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2.关于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扣除问题

(一)营改增后,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不包括增值税。

(二)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凡能够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许据实扣除。凡不能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则按该清算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

其他转让房地产行为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第一条、第三条

3.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三条

三、印花税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

(一)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三)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四)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为成交金额。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五条

四、出租房产计征的房产税

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二条

五、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四条

六、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乘以税率计算。

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二)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关税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消费税;

(三)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四)纳税人以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第五条、第六条

总结

计税依据的数额同税额成正比,计税依据数额越多,应纳税额也就越多,相信通过本期内容可以帮到大家。(中税答疑)

【第3篇】市区增值税附征

最近

有网友通过

“百湖民声”大庆市网络问政平台

咨询非居住用房办理过户税费问题

目前,我市市区国有土地上非居住用房办理过户税费有哪些?如是首次转移登记,开发商企业过户到个人,买卖双方税率如何计算?

对此

大庆市税务进行了详细解答

01

非居住用房办理过户所需税费:

买方:契税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

卖方: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及企业所得税(若卖方为自然人,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02

税费标准:

买方:契税税率5%;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税率为0.05%(契税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价格,2023年12月31日前,小规模纳税人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按0.05%减半征收)。

卖方:房开企业转让已经登记的非居住用房,增值税税率9%;增值税附征(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土地增值税以成交价格减除相关扣除项目后的余额计算增值额,适用30%—60%的超率累进税率;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按0.05%征收,企业所得税需要根据企业的实际利润所得情况进行汇算,税率为25%。

注:企业销售不动产,需在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费申报及缴纳,并开具发票。

增值税附征的计税依据(3个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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