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印花税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有增值税就有印花税吗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有增值税就有印花税吗
一、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公司还有一些进项发票没收到,该怎么办?
转登记日当期尚未取得的进项发票,取得后,应当持税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办理选择确认。由此形成的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也是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中。
二、企业存在哪些情况,增值税发票无法使用增版增量?
(1)存在稽查案件未办结或违法违章未办结状态的纳税人;(2)存在违法违章且未办结的纳税人;(3)非正常、清算状态的纳税人;(4)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的纳税人;(5)存在未解除的发票协查(强制类)。具体咨询税务机关。
三、2023年5月1日后开具17%及11%老税率发票的,之前未做未开票收入处理缴税的,6月申报后会有处罚缴纳滞纳金吗?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前的,一律适用原来17%、11%的税率纳税,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后的,则适用调整后的16%、10%的新税率纳税,按照新税率开具发票。 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4月,但尚未开具发票,应在申报当期计入未开票收入,逾期未申报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予以处罚并加收滞纳金。具体咨询税务机关。
四、营业收入填写营业外收入怎么办?
一些企业,增值税申报有销售额,但企业所得税却无相关收入。经核实,企业将取得的营业收入填入营业外收入。这样填报,不但会被认为少计收入,而且由于营业收入减少,致使企业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计算扣除基数减少。因此企业应当正确填报收入类型。
五、以货换货合同的怎么贴花?
商品购销活动中,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是反映既购又销双重经济行为的合同。对此,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合同未列明金额的,应按合同所载购、销数量依照国家牌价或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金额。
【第2篇】缴纳印花税含增值税吗
不知道大家所在的公司是怎么缴纳印花税的?
如果我们看印花税暂行条例,现在看印花税法,印花税怎么计税其实都是说的很清楚的。
印花税暂行条例:
第三条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
计算应纳税额。
第七条 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印花税法
第八条 印花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适用税率计算。
第十五条 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或者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
总结性的说,就是按照应税凭证类型和相应的税率计税,在书立应税凭证的当日产生纳税义务。
比如应税凭证是合同性质,那就是合同签订时候,按照合同金额和合同性质对应的税率计税,产生纳税义务,然后在相应的征收期申报缴纳。
但是实际呢?二哥了解其实很多企业都没这样做。
至少我待过的公司没这么做过。
有个公司,购销合同是按照每个月对外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的金额和抵扣的进项税发票的金额来计算缴纳印花税的。
而另外一个公司是按照每一个账载的销售收入和库存商品入库金额来来计算缴纳印花税的。
很明显,这样的操作方式不符合相关规定,可以说是滞后纳税了,因为收入确认,发票开具,货物入库的时间基本是晚于合同签订时间的。
其实我也详细了解过为什么这样处理?能不能严格按照印花税相关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
也就是统一设置、登记和保管《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及时、准确、完整记录应纳税凭证的书立、领受情况,包括:应纳税凭证种类、应纳税凭证编号、凭证书立各方(或领受人)名称、书立(领受)时间、应纳税凭证金额、件数等。
然后按照登记簿的记录来计算缴纳增值税,有新增合同就登记好,及时缴纳印花税。
但是理想是美好的,现实是很难的,企业太大,各个部门都有合同,统计工作太难开展了,最后按照收入或者开票方式计税反而是最方便快捷的。
你说这种方式有没有风险,严格说也有,一方面纳税滞后,一方面肯定算出来的税额是和严格按合同统计的结果是有差异的,可能多也可能少。
但是实际上这么多年,至少我经历的公司,税务局在检查时候对这块的计税方式并没有质疑,也没有因此被处罚过,纠其原因,我细想了一下,其实你比如税务局来查印花税,怎么看你印花税交对没呢?他其实也不知道你有哪些合同,他们最终也只有按照你的发票,收入情况进行匡算,看看你实际缴纳的和他们匡算的金额有么有太大的差异,以此来判断你是否少交印花税了。
所以,这种方便的计算方法也就被默认了。
但是现在这种方法就遇到一个比较关键性的问题。
你如果按销售收入计算印花税,那么你的合同如果都是按含税价签订的,你是否就漏了一大块税金呢?
关于印花税计税依据含不含税这个问题,以前暂行条例和相关文件都是没有明确规定的,但是有一些税务局的答疑口径对此有过规范。
意思就是,按照印花税条例规定,依据合同所载金额确定计税依据。合同中所载金额和增值税分开注明的,按不含增值税的合同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未分开注明的,以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
而从2023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印花税法有明确规定的。
所以,大家如果想节约印花税,以后签订合同,可以以不含税金额签订。
下面几种方式我个人觉得都是可以并不含税金额计税的。
1、合同注明不含税金额,但是并未单独注明增值税,也实际纳税义务时间的税率开票计税结算。
2、合同注明不含税金额,同时也注明增值税金额。
当然,如果你直接合同注明的就是含税金额,那自然是不能剔除增值税了计税了。
所以,二哥想提醒一下目前按销售收入计税的朋友,还是要关注一下你们合同的签订方式,如果是含税价格签订的合同,那你是否应该在销售收入上加上增值税作为计税依据纳税呢?
而如果你现在是以发票(价税合计)计税的,而你合同都能区分金额和税额的合同,那是否可以考虑剔除增值税这块金额申报呢?
文章转自:二哥税税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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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印花税计算含增值税吗
明天《印花税法》就要正式施行了,今天谈谈大家在印花税实务中经常遇到的一个问题,关于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否包含增值税。大家都知道,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中,最大的一类是书面合同,书面合同包括11大类合同,这些合同都是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大家在实务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是,应税合同的金额到底要不要包括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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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先来看看《印花税法》是怎么规定的,2023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五条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
(一)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这里首先明确了,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但是也不是所有的合同都可以不包括增值税了。原文写的很明白,“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那顾名思义,如果合同不列明增值税税款,那就还是要包含增值税的。下面看两个例子大家就会完全明白了。
例1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合同总价款113万元,没有单独列明增值税款,则该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为113万元。
例2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合同总价款113万元,并注明不含增值税金额100万元、增值税13万元,则该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为100万元。
看完上面两个例子,大家是不是对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否包含增值税完全明白了呢?
【第4篇】印花税计税依据含增值税吗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否包含增值税?
文/税海涛声
最新公布的对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予以了明确的规定,至此,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否包含增值税”这个争议问题,应该可以说是烟消云散了。但是,由于要到2023年7月1日才开始施行,那么,在此之前的现阶段,印花税的计税究竟是否包含增值税呢?
实务中,“印花税的计税究竟是否包含增值税呢?”这个问题,在营改增后就一直有网友在问。本人在历次讲解营改增相关(增值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课题时,都会明确讲解这个问题。在去年,笔者还曾经在网上书面回复了一个网友提出的类似问题。
网友提问:请问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主要就是收入是含税还是不含税的呢?
本人回答:印花税,记载资金的账簿不存在是否含税的问题,就是按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的金额之和计税。
对于涉及销售额的合同,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否包含增值税,要视签订的合同是以包含增值税的含税价格、还是不包含增值税的不含税价格约定交易额(即合同所载金额)而定。
由于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对于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也就是在计算销项税额或应纳增值税时都应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因此,在签订购销合同、建安合同、租赁合同等涉及销售额的合同时,其合同所载金额都会面临是按含税价格还是按不含税价格进行约定的问题。
如果签订签订购销合同、建安合同、租赁合同等涉及销售额的合同的双方,是以不含税价格约定的交易额,就按不含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来计算印花税,反之亦然。
真要说起来,其实在营改增之前,“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否包含增值税”这一问题就已很明确,营改增以后也没有什么变化。
按照现行《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依据合同所载金额确定印花税计税依据。因此,合同中所载金额和增值税分开列明的,按不含增值税的合同金额确定计税依据;合同中所载金额和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是合并记载而未分开列明的,以合同所载全部金额为计税依据。
而这次公布的《印花税法》更是对“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否包含增值税”这个问题予以了明确的表述:
(一)不涉及增值税:
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二)是否包含增值税视合同签订情况而定:
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三)包含增值税:
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为成交金额。
可以说,最新公布的《印花税法》对印花税计税依据的规定与现行印花税政策是一脉相承的。在2023年7月1日施行前的这段时间,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就按上述规定执行即可。
例1:一般纳税人企业闻涛锦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23年1月份与建筑企业签订建筑工程合同,合同约定“锦程大厦”工程款(不含税)为100,000,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9,000,000元,价税合计109,000,000元。由于该份合同上已经将交易金额与增值税税款分别列明,因此应以合同所载不包含增值税的交易金额为计税依据,申报缴纳印花税30,000元(100,000,000×0.3‰)。
例2:闻涛锦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23年4月份与购房者浪子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写字楼的售房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约定不含税销售价格10,000,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900,000元,价税合计10,900,000元。应以合同所载不包含增值税的交易金额为计税依据,申报缴纳印花税5000元(10,000,000×0.5‰)。
例3:在2023年5月份,闻涛锦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又与张先生、刘女士等5人签订住宅销售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每份合同签订的销售价款均为2,180,000元,5份合同签订的销售价款共计为10,900,000元。
虽然,可以根据售房合同中签订的销售价款(价税合计)10,900,000元,很简单的计算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为10,000,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900,000元,但是,由于签订合同时未在每份合同上分别列明所售房屋的不含税销售价款(销售额)与增值税(销项税额)各为多少,因此,应以所签订的住宅销售合同上所载金额10,900,000元(价税合计总价款)为计税依据,申报缴纳印花税5450元(10,900,000×0.5‰)。
【第5篇】印花税考虑增值税吗
本文来自税务总局网站
印花税计税依据
纳税人所属地:大连
问题内容:《印花税法》中原文计税依据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款,如果是签订的框架合同,具体结账清单中只是列明含税金额和税率,并没有写明税额,能不能按照不含税金额缴纳印花税?
附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大连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2-09-29
答复内容: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五条规定,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如果纳税人签订合同是含税价,未单独列明增值税的,则需按全额计算缴纳印花税。
综上,请参照上述规定处理。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大连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第6篇】印花税含不含增值税
印花税“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如何理解,如何正确的书写合同
《印花税法》规定:第五条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一)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有一种误解,认为合同金额为含税价的情况下,再另外单独列明增值税款,就可以从含税价中剔除增值税金额,按计算出的不含税价缴纳印花税,这个理解是望文生义,是不正确的。
《印花税法》上述规定应理解为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这个金额本身不含增值税,同时如果合同列明了增值税额,增值税额不需要加不含税金额作为计税依据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计税依据是合同所列的金额,主要就是看合同签订的金额有没有单独列明不含税金额,有没有列明增值税额对于计算印花税其实不重要。
合同为含税总价:合同金额为1、只有含税价;2、含税价+增值税,印花税计税依据都是含税价,不管是否再将增值税款单独列明。
合同为价税分离:合同金额为1、含税价、不含税价+增值税;2、含税价、不含税价;3、只有不含税价;4、不含税价+增值税,印花税计税依据都是不含税价。
如:合同金额为含税价1130万,增值税税率13%,增值税额130万,印花税计税依据是1130万元。合同金额为含税价1130万,其中不含税价1000万,增值税税率13%,增值税额130万,印花税计税依据是1000万元。
《印花税法》第六条规定: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
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不属于上述规定可以不含增值税的情况,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实际结算的金额,即含增值税的金额缴纳印花税,不可以对实际结算金额做价税分离依据计算出的不含税缴纳印花税,因为计税依据是结算金额,合同本身没有金额,也就没有不包括增值税税额的可能性。
来源: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作者:万伟华 2022.09.27
印花税法实施了,计税金额有门道
印花税,是每个生产经营单位都必须要缴纳的税种,但对计税依据中是否包括增值税税额,在新法实施前,作为多数是以查账征收方式纳税人,在较关注的同时也会有些困惑。对此,上海税务机关做出明确规定“对购销合同的贴花,均以合同记载的销售额(购入额)不包括记载的增值税额的金额计税贴花。”湖北省税务部门也曾经有相关文件,可后来全文废止。
其实还有一个较明确的执法口径,就是国家税务总局在2023年4月25日视频会议有关政策口径是“这次两部委下发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中没有提到印花税计税依据问题。主要是营改增之前,这一问题就已明确,没有变化。各地执行口径仍按照印花税条例规定,依据合同所载金额确定计税依据。合同中所载金额和增值税分开注明的,按不含增值税的合同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未分开注明的,以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
由此可见,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合同所载金额。如果合同记载的金额是含税价,则按照含税价格计算印花税。如果合同记载的金额是价税分离的,那么就按照不含增值税金额确定计税依据。
有关增值税在计算印花税时,在今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是这样的“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该条款强调了只有在合同中列明的增值税税款金额才可不计印花税,而在生产经营的实务中,使用合同文本各异,有注明增值税税款的,也存在不注明的,所以需要注意以下三点:
01、应税合同中只有不含税金额,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02、应税合同中既有不含税金额又有增值税金额,且分别列明的,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03、应税合同所载金额中包含增值税金额,但未分列明的,以合同所载金额(即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合同中列明增值税税款真的很重要哦!
来源:优税智云 作者:杨中英 2022.07.19
编辑:沐林财讯
【第7篇】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的能不能扣除
文|金穗源商学院 刘玉章
问题六十一: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缴纳的印花税可否扣除?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整个经营过程中,签订了很多合同。例如,土地出让合同、委托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合同、材料采购合同、设备购置合同、借款合同、房产销售合同、房产租赁合同等,这些合同已经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缴纳了印花税,请问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否扣除?
答:房地产企业在开发经营过程中缴纳的印花税分两种情况来处理:
(1)房地产开发经营过程中缴纳的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不得扣除。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印花税应当在“管理费用”中核算。《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合并为“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此项费用不是据实扣除,而是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10%扣除。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所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中包含了印花税,如果再扣除则属于重复扣除,为此,《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九条规定:“细则中规定允许扣除的印花税,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印花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其缴纳的印花税列入管理费用,已相应予以扣除。”此项规定的含义是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不能再重复扣除印花税。
《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文件规定: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的范围包括了印花税,这只是会计核算科目的调整,并没有改变印花税税前扣除的实质,根据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印花税不能重复扣除。
(2)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时,缴纳的印花税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以扣除。
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其他的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在转让时缴纳的印花税。”
好了,今天的问题学完了,您是否有所收获呢?如果您还有什么问题,欢迎下方留言。更多土增实务问题,穗友们也可以关注“土地增值税金穗源”公众号,持续学习、提升!
下期我们学习“地方教育附加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否扣除?”,您也可以思考一下,下期再见!
【第8篇】印花税是不含增值税
印花税小知识你知道多少?
01
计税依据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02
小贴士
1.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
2. 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总额贴花后,以后年度资金总额比已贴花资金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按规定贴花。
3. 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4. 按金额比例贴花的应税凭证,未标明金额的,应按照凭证所载数量及国家牌价计算金额;没有国家牌价的,按市场价格计算金额,然后按规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5. 应纳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纳税人应按照凭证书立当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6.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缴纳。
特别提醒: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优先股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 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6号)
03
税收优惠
《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免征规定:
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纳印花税;(指凭证的正式签署本已按规定缴纳了印花税,其副本或者抄本对外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仅备存查的免贴印花。以副本或者抄本视同正本使用的,应另贴印花。)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纳印花税;(社会福利单位,是指抚养孤老伤残的社会福利单位。)
3.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免纳印花税:
(1)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2)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3)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其他免征:
1.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2. 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3. 自2023年5月1日起,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
4. 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
减征:
1.自2023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
2.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本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本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部分地方税费的通知》(沪府规〔2019〕10号)
未做标明的文件来源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第255号)
04
官方回答最常见10个印花税问题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印花税优惠是否可以与其他政策叠加?
国家税务总局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因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印花税优惠可以与其他政策叠加。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该纳税人从什么时候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5号)规定,缴纳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自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当月起适用减征优惠。
3.关于印花税计税依据问题?不含增值税还是含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在2023年4月25日视频会议有关政策口径:这次两部委下发的《通知》中没有提到印花税计税依据问题。主要是营改增之前,这一问题就已明确,没有变化。各地执行口径仍按照印花税条例规定,依据合同所载金额确定计税依据。合同中所载金额和增值税分开注明的,按不含增值税的合同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未分开注明的,以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
4.自然人购买住房要缴纳印花税么?
上海税务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二条规定,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5.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销售额超过30万,是否还可以享受印花税减征50%的税收优惠政策?
福建税务答: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9〕5号)规定:“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因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限月/季销售额,均可以享受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减征50%的税收优惠政策。
6.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福建税务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第225号)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因此,劳务派遣合同非印花税应税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7.签订人身保险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福建税务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财产保险合同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
因此,人身保险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
8.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而未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的纳税人,从什么时候起停止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两费的减征优惠?
福建税务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规定:“二、关于纳税人类别变化时减征政策适用时间的确定缴纳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自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当月起适用减征优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
因此,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而未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
9.签订预约购房合同,预收1万元,购房时可以抵扣3万元,应如何缴纳印花税?
福建税务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因此,预约购房合同非印花税应税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10.公司与个人签订合同,约定个人为公司担任司机,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福建税务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二、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规定:“十、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因此,司机提供开车服务的合同非印花税应税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第9篇】土地增值税中的印花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了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印花税可以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进行扣除。
在具体扣除上,又分两种情况。
房地产企业,其交纳的印花税按照《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已列入管理费用进行了扣除,不另在税金中扣除。
其他纳税义务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转让时交纳的印花税。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规定全面营改增以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的内容,除了包括消费税,城建税等外,还包括土地税,房产税,印花税等原来在管理费用中列支的税金。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转让房地产交纳的印花税,是不是可以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呢?
截至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并没有 进一步明确。
一些会计人员认为,在22号文之后,应该就可以扣除了。
您认为呢?
【第10篇】增值税专用发票印花税
开票价税合计金额/1.16=开票不含税金额
开票不含税金额*0.16=销项税额
材料价税合计金额/1.16=材料票不含税金额
材料票不含税金额*0.16=进项税额
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城建税=增值税*0.07
教育费=增值税*0.03
地方教育=增值税*0.02
印花税=(开票不含税金额+材料票不含税金额)*0.75*0.0003
所得税=开票不含税金额*0.004
如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观看我发布的视频,里面有计算操作步骤
【第11篇】增值税与印花税对应表
2020 最 新 增 值 税 税 率 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按应税行为类型划分:
销售货物
销售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销售服务
销售不动产
销售无形资产
按税率档次划分
增值税税率一共有4档:13%,9%,6%,0%。
13%
这里看似比较散乱,但是从记忆角度,我们可以找一些规律,13%的税率基本都是和货物相关的,比如货物的销售、货物的加工、修理修配、货物的租赁、货物的进口。
2.下面23类特殊货物销售或进口行为,税率9%。
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9%
9%涉及行为比较全面,有货物、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但是主要还是服务。
9%的税率主要和货物没有太大关系,大部分都是涉及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中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动产的。
当然,不是所有的服务都是9%税率。
1.有形动产的租赁服务,它适用13% 。
2.除了9%正列举的服务和有形动产的租赁服务的其他服务,适用6%。
3.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0%。
6%
0%
2020最新增值税征收率表
小规模纳税人以及采用简易计税的一般纳税人计算税款时使用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
一、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政策规定:
自2023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政策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
政策要点:
1.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体工商户,只要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以享受支持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适用5%的征收率,不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政策。
二、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政策规定:
自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纳税人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
政策规定:
纳税人应当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再开具征收率为0.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
政策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5%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
三、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政策规定
1.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第2点
政策规定:
2.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二条
四、按照5%征收率的项目
政策规定:
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八)项第5点
政策规定: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八)项第6点。
政策规定:
3.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九)项第4点。
政策规定:
4.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八)项第8点
政策规定:
5.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一条第二款
政策规定:
6.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
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第四条。
一般纳税人5%征收率
3%征收率(双击图片可放大看)
3%减按2%(双击图片可放大看)
3%减按0.5%(双击图片可放大看)
5%减按1.5%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2020最新企业所得税税率表
一、基本税率25%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四条
二、适用20%税率
概述: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企业:
1.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2.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3.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无论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优惠。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第一条、第二条
三、适用15%税率
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概述: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概述:
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第一条
3.横琴新区等地区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概述:
对设在横琴新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 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 (财税〔2014〕26号)第一条
4.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
概述:
自2023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政策依据:
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23号)第一条。
5.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概述: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第二条
6.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
概述: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3年第60号)第一条、第四条
四、适用10%税率
1.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特定情形
概述: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第四条
2.非居民企业特定情形所得
概述: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2020 最 新 印 花 税 税 率 表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使用的应税经济凭证所征收的一种税。应纳税凭证书立或者领受时间就是印花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印花税虽小,但是申报的时候一定要谨慎!
2020 最新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预扣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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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增值税印花税
开票价税合计金额/1.16=开票不含税金额
开票不含税金额*0.16=销项税额
材料价税合计金额/1.16=材料票不含税金额
材料票不含税金额*0.16=进项税额
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城建税=增值税*0.07
教育费=增值税*0.03
地方教育=增值税*0.02
印花税=(开票不含税金额+材料票不含税金额)*0.75*0.0003
所得税=开票不含税金额*0.004
如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观看我发布的视频,里面有计算操作步骤
【第13篇】印花税含增值税吗
对于企业来说,给予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重视肯定不会少。毕竟这两位“老大哥”在所有税种里面的地位,是有目共睹的。
但是,我们也要明白一些小税种虽然看着不起眼,您要是不按时足额缴纳,也是偷税漏税行为。我们对于小税种,也是给予足够的关注才行呀!下面,虎虎就来说说印花税这个“小不点”!
印花税是按销售收入交税吗?
印花税是按销售收入交税。当然,不是所有的业务都需要缴纳印花税。企业税法列举的凭证,进行计算缴纳印花税即可。另外我们要注意这里的销售收入是不含税的销售收入。具体来说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就是”合同金额,且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当然,如果公司在签合同时没有把增值税单独列明,就需要按照全额计算印花税。
在这样的情况下,企业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把增值税单独列明。毕竟,对于企业来说,能少一点是一点。我们要知道这属于正常的税务筹划,而不是避税行为。
企业按照含税额缴纳印花税,不仅没人说你的好,还要说企业的财务“傻”!连这点税法知识,都没有!
印花税的纳税期限和申报期限
其实印花税已经完成了立法工作,在《印花税法》中,也是具体规定了印花税的纳税期限和申报期限。
可以说《印花税暂行条例》在这一方面,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正是由于这样的情况,也是给企业财务工作带来了很多麻烦。
毕竟,在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实务处理方面就要出现很多困惑和争议。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对于纳税期限的理解肯定不能统一。
新《印花税法》当中,对于纳税期限和申报期限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即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在纳税义务发生以后,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特殊性
这里之所以对于证券交易印花税进行展开来说,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即证券交易印花税征税环节的特殊性,以及证券交易印花税终于以法律的行为规定了下来。
证券交易印花税征税环节的特殊性
如果对印花税有的了解的财务人员,肯定都知道印花税的征税环节比较特殊。其他的税种基本都是“单边”征税,而印花税比较特殊是双向征税。
当然,虎虎说的不是印花税的一般规定,而是印花税的特殊规定。虽然印花税是双向征收,但是证券交易印花税毕竟特殊就是单边征税。当然,原来证券交易印花税也是双向征税,后来为了激发资本市场的活力,才降为单边征税的。
具体来说,即我们在进行股票交易时,只需要在卖出股票时才需要缴纳印花税,而在购入股票时不需要缴纳。
证券交易印花税终于“转正”
证券交易印花税在印花税里面的地位,肯定是其他税目不能相提并论的。但是,你要是看过《印花税暂行条例》就会发现,那里面根本没有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影子。
可以说,证券交易印花税并没有出现在正式的法律条文里面。当然,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影响力还是很猛的。股市中有名的530惨案,就是由于把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税率从1‰调整到3‰造成的。
当然,新《印花税法》当中证券交易印花税终于获得了转正的机会。可以说这样的情况,也有利于我国股票交易市场的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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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印花税不含增值税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小贴士
1.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
2. 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总额贴花后,以后年度资金总额比已贴花资金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按规定贴花。
3. 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4. 按金额比例贴花的应税凭证,未标明金额的,应按照凭证所载数量及国家牌价计算金额;没有国家牌价的,按市场价格计算金额,然后按规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5. 应纳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纳税人应按照凭证书立当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6.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缴纳。
特别提醒: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优先股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 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6号)
3
税收优惠
《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免征规定:
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纳印花税;(指凭证的正式签署本已按规定缴纳了印花税,其副本或者抄本对外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仅备存查的免贴印花。以副本或者抄本视同正本使用的,应另贴印花。)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纳印花税;(社会福利单位,是指抚养孤老伤残的社会福利单位。)
3.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免纳印花税:
(1)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2)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3)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其他免征:
1.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2. 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3. 自2023年5月1日起,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
4. 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
减征:
1.自2023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
2.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本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本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部分地方税费的通知》(沪府规〔2019〕10号)
未做标明的文件来源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第2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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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答最常见10个印花税问题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印花税优惠是否可以与其他政策叠加?
国家税务总局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因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印花税优惠可以与其他政策叠加。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该纳税人从什么时候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5号)规定,缴纳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自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当月起适用减征优惠。
3.关于印花税计税依据问题?不含增值税还是含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在2023年4月25日视频会议有关政策口径:这次两部委下发的《通知》中没有提到印花税计税依据问题。主要是营改增之前,这一问题就已明确,没有变化。各地执行口径仍按照印花税条例规定,依据合同所载金额确定计税依据。合同中所载金额和增值税分开注明的,按不含增值税的合同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未分开注明的,以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
4.自然人购买住房要缴纳印花税么?
上海税务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二条规定,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5.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销售额超过30万,是否还可以享受印花税减征50%的税收优惠政策?
福建税务答: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9〕5号)规定:“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因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限月/季销售额,均可以享受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减征50%的税收优惠政策。
6.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福建税务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第225号)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因此,劳务派遣合同非印花税应税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7.签订人身保险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福建税务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财产保险合同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
因此,人身保险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
8.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而未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的纳税人,从什么时候起停止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两费的减征优惠?
福建税务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规定:“二、关于纳税人类别变化时减征政策适用时间的确定缴纳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自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当月起适用减征优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
因此,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而未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
9.签订预约购房合同,预收1万元,购房时可以抵扣3万元,应如何缴纳印花税?
福建税务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因此,预约购房合同非印花税应税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10.公司与个人签订合同,约定个人为公司担任司机,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福建税务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二、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规定:“十、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因此,司机提供开车服务的合同非印花税应税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来源:会计说、各地税务局
【第15篇】土地增值税印花税
今天,有位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朋友来到智慧源咨询,说他们公司开发的一个房地产项目正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他们将卖房时缴纳的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印花税作为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但其中的印花税却被税务机关要求纳税调整,而不允许在土地增值税前扣除。
这位老板税务意识很好,知道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包括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也知道转让房地产时确实缴纳了印花税,所以他认为将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印花税作为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扣除项目是合理的,同时在清算时也将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印花税一起作为扣除项目。但是税务机关的要求却大大出乎他的意料之外,但是他又不知道怎么跟税务机关沟通和争取。
前几天通过偶然的机会经朋友介绍听说智慧源是专门解决税务疑难问题的专业机构,就抱着仅有的一丝希望找到智慧源。
智慧源了解情况后,对项目管理费能不能在土地增值税前加计扣除的问题查询了相关税收法规。
首先是财法字〔1995〕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五)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毫无疑问,上述国家层面的财法字〔1995〕6号法规本身字面上已经详细明确规定清楚,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印花税可以在土地增值税前扣除。
然后是财税字〔1995〕4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第九条规定,关于计算增值额时扣除已缴纳印花税的问题,细则中规定允许扣除的印花税,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印花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其缴纳的印花税列入管理费用,已相应予以扣除。其他的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在转让时缴纳的印花税。
上述财税字〔1995〕48号法规本身字面上并没有否定财法字〔1995〕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关于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印花税可以在土地增值税前扣除的规定。在此基础上财税字〔1995〕48号另外提出,房地产开发企业非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印花税,按照《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列入管理费用,已相应予以扣除。即非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印花税不允许在土地增值税前再次单独扣除了。
总之,根据相关税收法规,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印花税肯定是可以在土地增值税前扣除的。
但是部分税务机关为什么在实际执行中不允许印花税在土地增值税请扣除呢?
很可能是部分税务机关对上述财税字〔1995〕48号的规定的理解出现了偏差,将财税字〔1995〕48号的规定误解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所有印花税都不可以在土地增值税前再次单独扣除,从而在实际操作中按照一刀切的严格口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