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8篇优质的应税收入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增值税应税收入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增值税应税收入
政府按幼儿园入学儿童数量给予的补贴是否应缴纳增值税?
答:这个问题,很多朋友会觉得按照收入或数量给予的补贴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规定进行纳税,我们来看看45号公告的具体内容: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该规定是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如果幼儿园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对应的是不属于应税收入,则该补贴也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知识拓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的规定:
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第2篇】增值税应税收入含税吗
【导读】: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含税吗?对于这个问题,最基本的就是专票和普票的,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票面中包含价格(不含税)、税率、税额以及价税合计,至于普通发票是如何的请看下文会计学堂小编的介绍!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含税吗?
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的联系与区别是:
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的联系与区别有哪些
一、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共同之处,两者都是发货票,都必须套印发票监制章,都是商事凭证,都是经济责任证书、法律责任证书、会计核算凭证.
二、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区别,专用发票除具有普通发票的功能与作用外,还是纳税人计算应纳税额的重要凭证,与普通发票相比,它有以下区别:
(一)使用范围不同
专用发票只限于一般纳税人之间从事生产经营增值税应税项目使用;而普通发票则可以用于所有纳税人的所有经营活动,当然也包括一般纳税人生产经营增值税应税项目.
(二)作用不同
普通发票只是一种商事凭证,而专用发票不仅是一种商事凭证,还是一种扣税凭证.
(三)票面反映内容不同
专用发票不但要包括普通发票所记载的内容,而且还要记录购销双方的税务登记号、地址、电话、银行帐户和税额等.
(四)联次不同
专用发票不仅要有普通发票的联次,而且还要有扣税联.
(五)反映的价格不同
普通发票反映的价格是含税价,税款与价格不分离;专用发票反映的是不含税价,税款与价格分开填列.
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的区别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管理最严格的发票,是一般纳税人开具给一般纳税人的票据,并且要求购销双方都要准确填写名称、税号、地址电话、账号.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面中包含价格(不含税)、税率、税额以及价税合计,至少有三联,发票联(购方记账),抵扣联(购方抵税),记账联(销方记账).
增值税普通发票,由一般纳税人开具给普通消费者(含个人),销售方要准确填写名称、税号、地址电话、账号,购货方可以只写名称.票面信息包含价格(不含税),税率和税额,还有价税合计.至少有两联,发票联(购方记账),记账联(销方记账).没有抵扣联.
专票与普票的相同点:
1.需要到税务机关领取发票然后开具.
2.无论专票普票,征收的税种都是增值税.
3.无论开具普票专票,都必须进行增值税的申报.
4.每月领购数目以及最大开票限额不受普票专票影响,都可以根据企业经营需要进行调整.
5.这次防伪税控系统升级以后,无论普票专票,都必须用防伪税控设备开具.哪怕只开普票的小规模纳税人也必须办防伪税控(未到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暂时可以继续使用网开系统,但是早晚要升级).
专票与普票相比有什么显著特点?
1.开具主体的区别,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直接开具普票,需要开专票时必须去企业所属税务机关代开(一般代开限额为单张发票含税价11.7万元,道理很简单,开多了,销售上去了,直接就变一般纳税人了)一般纳税人的话,既可以开具普票,也可以开具专票.
2.专票可以认证抵扣,普票一般不得抵扣.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含税吗?关于这个内容上文介绍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不含税的价格,关于专票和普票的有什么特点上文也介绍了,对此大家还有疑问的,可以 咨询在线老师答疑!
【第3篇】土地增值税清算应税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那么,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出现以下三种情形该如何确认土地增值税收入呢?
情形一、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
案例1 某房地产有限公司销售给甲公司一栋商用办公楼,合同总金额1200万元(不含税),发票开具不含税金额也是1200万元,但甲公司尚有100万元的购房款一直未支付。那么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该房地产公司收入额应按多少确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
该房地产公司销售的商品房虽然未全额收到购房款,但因按全额开具了商品房发票,因此应按照不含税价格1200万元确认土地增值税收入。
情形二、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
案例2 某房地产有限公司销售了两套商品房,甲套商品房合同金额200万元(不含税),由于客户只交了首付款30%,因此发票也只开了60万元;乙套商品房合同金额150万元(不含税),客户同样只交了首付款30%,但该房地产公司尚未开具发票。那么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针对甲、乙两套商品房收入额应按多少确认?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
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
因此,该房地产有限公司销售的甲乙两套商品房,合同总金额合计350万元(不含税),虽然客户只交了首付款,房地产公司仅开具了部分发票,但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按上述规定,则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总金额350万元(不含税)确认为土地增值税收入。
情形三、销售合同面积与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
案例3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客户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为120平方米,房屋达到交付条件后,经有关部门实际测量后发现面积为126平方米,针对该问题经与客户协商后,客户补缴了6万元(不含税)的购房款。那么,针对客户补缴的6万元(不含税)购房款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额如何确认?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
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因此,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到的客户补缴的6万元(不含税)购房款,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予以调整。
来源:中税答疑新媒体智库
【第4篇】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
文|金穗源商学院 刘玉章
问题二:如何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应税收入总额?
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规定,转让房地产的应税收入总额,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营改增”之后,增值税是价外税,土地增值税的应税收入总额应当怎样来确定?
答: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就是增值额,计算公式如下:
增值额=应税收入总额-扣除项目金额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确认的规定如下。
(1)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
(2)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
(3)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营改增”之后,土地增值税的应税收入总额不包括增值税,相关文件规定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这样规定比较笼统,因为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分为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2023年第70号)规定,“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分为两类情况:
(1)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对第(1)项所规定的“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应当深入理解,说的是扣除土地价款后计算的实际销项税额,这样规定使“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收入与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18号公告衔接。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一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9%)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支付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
例:“营改增”后,甲房地产公司(一般纳税人)通过“招、拍、挂”取得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经当地发改委核准为g项目。建设工程开工证上注明开工日期为2023年6月1日,项目如期开工。2023年3月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开始预售,至2023年6月末房产全部预售完毕,取得预售收入为22200万元。2023年9月,项目竣工验收,甲公司按规定开具了増值税发票,办理交房手续,确认销售收入。该项目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土地价款为6660万元,已取得带省财政章的票据。该项目开工以来进项税额留抵额为800万元,开发总成本18000万元。如何缴纳增值税?如何确定土地增值税的应税收入总额?
[案例分析]
(一)应缴增值税
18号公告采用“实耗扣除法”解决土地成本中内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算应缴增值税时,应将扣除土地成本抵减的销项税额从与之配比的“主营业务成本”中扣除。
(1)2023年3月收到预收款,计算预缴增值税。
销售额=222 000 000÷(1+9%)=203 669 725(元)
预缴增值税额=203 669 725×3%=6 110 092(元)
(2)预售阶段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222 000 000
贷:预收账款 222 000 000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6 110 092
贷:银行存款 6 110 092
(3)2023年9月,开具发票并交房确认销售,计算销售额及销项税额,结转预收账款。
销售额=222 000 000÷(1+9%)=203 669 725(元)
销项税额=203 669 725×9%=18 330 275(元)
借:预收账款 222 000 000
贷: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8 330 275
主营业务收入 203 669 725
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80 000 000
贷:开发产品 180 000 000
(4)计算扣除土地价款后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扣除土地价款后的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一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9%)=(222 000 000-66 600 000)÷(1+9%)=142 568 807(元)
扣除土地价款后的销项税额=142 568 807×9%=12 831 193 (元)
与增值税发票的销项税额比较=18 330 275-12 831 193=5499082(元)
(5)土地价款中内含的增值税额如何抵扣?
销项税额抵减额=66600000÷(1+9%)x9%=5499082(元)
增值税是连环税,地价中内含进项税额,因为国家出让土地使用权、纳税人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抵扣进项税额、解决方法是在开具增值税发票确认销售时,以销项税额抵减的方式代替土地价款中内含的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抵减额”含在土地价款中,其调减额,使土地成本减少,最终传导到“主营业务成本”中。
借: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5499082
贷:主营业务成本 5499082
实缴销项税额=18 330 275-5499082=12831193(元)
(6)计算“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货差=(18 330 275-5499082)-8000000=12831193-8000000=4831193(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4831193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4831193
(7)将“预交增值税”结转到“未交增值税”的借方
借:应交税费一一未交增值税 6 110 092
贷:应交税费一一预交增值税 6 110 092
至此,该项目增值税纳税事项全部完成。
(二)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总额的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70号公告规定,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増值税的销项税额。以公式表示如下
土增税的应税收入总额=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实际销项税额
应税收入总额=222000000-(18330275-5499082)=222000000-12831193=209168807(元),与主营业务收入差额=209168807-203669275=5499082(元),恰好等于“销项税额抵减额”。
[结论]
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税收入总额”是在企业所得税“主营业务收入(不含税)”的基础上,调增“销项税额抵减额”数额。即
土地增值税的“应税收入总额”=所得税的“主营业务收入”+销项税额抵减额
g项目土地増值税的“应税收入总额”=203669725+5499082=209168807(元)
2023年“营改增”之后,广州市对土地增值税的应税收入做出规定,用该文件的计税方法验证上述计算的“应税收入总额”。
广州市地税局关于印发2023年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有关问题处理指引的通知》(穗地税函(2016)188号)规定,“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相关问题的处理:
1.纳税人选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土地增值税预征、清算收入均按“含税销售收入÷(1+5%)”确认。
2.纳税人选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
土地增值税预征收入=含税销售收入÷(1+9%)
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含税销售收入+本项目土地价款×9%)÷(1+9%)
案例中的“应税收入总额”=(222000000+66600000×9%)÷(1+9%)
=209168807(元)
计算“应税收入总额”的结论与依据穗地税函〔2016)188号计算的结果相符。
好了,今天的问题学完了,您是否有所收获呢?如果您还有什么问题,欢迎下方留言。更多土增实务问题,穗友们也可以关注“土地增值税金穗源”公众号,持续学习、提升!
下期我们学习“怎样按不同类型房产计算应税收入总额”,您也可以思考一下,下期再见!
【第5篇】旧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应税收入
编者按:土地增值税向来是一个复杂的税种,其复杂性一方面体现在国家层面的规定不够明确,实践中容易产生不同理解,导致发生争议,另一方面体现在部分征管措施授权地方税务机关自行制定细则,而各地处理方法不尽相同,导致横向层面有违税收公平。例如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的认定,就是一个争议颇多的问题,不同的认定方法,可能导致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相差数千万之多。本文将以一个真实案例引入,分析如何合理认定分期开发项目的清算单位。
一、案例引入:分期项目清算单位不同,土地增值税相差数千万
a公司成立于2007年,主要经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销售。2007年,a公司取得某地块土地使用权,滚动开发x房地产项目。因x项目占地面积较大,a公司自行区分为x一期、x二期、x三期三个项目开发建设。2023年1月,三期项目均已竣工,其中一期、二期实现盈利,三期发生亏损。经a公司评估,如合并清算,在正负增值额互相抵消后,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2000万元;如分别清算,三期项目增值额为负,土地增值税为零,一期、二期项目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6000万元。两种清算方法纳税义务相差4000万元。a公司遂向x市税务局提交《申请报告》,申请将一、二、三期项目合并清算。
2023年4月,x市税务局y税务分局向a公司作出《关于a公司申请x项目合并清算土地增值税的答复》,提出税务信息系统显示a公司开发的x项目按一期、二期、三期做了三个项目登记,认为将x项目确认为一期、二期、三期三个清算单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依据充分,a公司申请合并清算无法律依据。2023年5月,x市税务局y税务分局向a公司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清算审核结论通知)》,要求a公司对x一期单独清算土地增值税,补缴x一期土地增值税2000万元。
a公司不服,向x市税务局提起行政复议,本案争议焦点为:a公司将x项目自行区分为一期、二期、三期三个项目,是否应当分别清算土地增值税?
税务机关认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一条,“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本案三个项目分期开发,依法应当作为三个清算单位。
a公司认为:三期项目只是为了开发建设方便自行划分的,具有随意性,不应作为清算单位的划分依据。否则a公司完全可以任意界定分期项目,规避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
二、分期项目应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文件为依据划分,纳税人将自行分期开发的项目作为一个清算单位整体清算,符合税法立法目的和基本原理、原则
(一)只有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分期开发的项目才应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虽然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了分期开发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但并没有明确“分期开发”、“分期项目”的概念和判断标准,也没有明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是强制性规定还是宣示性规定。实践中,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划分标准不一,表现出很强的任意性,例如:有的以土地使用权证为准划分不同项目,有的以发改委立项审批文件为准划分不同项目,有的以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甚至预售许可证为准划分不同项目,有的则完全自主划分不同项目,各种情形不一而足。为此,x市税务局发布《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对此问题进行了明确。
根据该公告规定,“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开发周期较长,纳税人自行分期的开发项目,可将自行分期项目确定为清算单位,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由此可见,该公告明确规定“分期项目”包括两类,其一是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分期开发的项目;其二是纳税人自行分期的开发项目。同时明确规定了两种分期项目适用不同的清算规则,即:(1)对于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分期开发的项目,必须以分期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2)对于纳税人自行分期的开发项目,可以以分期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
根据税收法定原则,税法必须具备明确性,而国税发〔2006〕187号过于粗放的规定难以适用于实践,此种情况下,应当充分考虑地方性法律依据。x市税务局公告内容对分期项目的界定和税务处理规定符合上位法。根据该公告规定,对于纳税人自行确定的分期项目,并不强制以分期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而是可以选择以分期项目清算,当然也可以选择整体清算。
(二)纳税人将自行分期开发的项目作为一个清算单位整体清算,符合土地增值税立法目的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土地、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制定本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规定,“在研究制定土地增值税时遵循了以下三个原则:(一)要有效的抑制炒买炒卖“地皮”、“楼花”等牟取暴利的投机行为,防止扰乱房地产开发和房地产市场发展的行为……(二)维护国家权益,防止国家土地增值收益流失,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三)保护从事正当房地产开发者的合法利益,使其得到一定的投资回报,促进房地产开发结构的调整”。由此可见,土地增值税立法目的主要有三:一是宏观调控,即维护房地产开发和房地产市场发展秩序;二是财政创收,即为国家创造财政收入,三是纳税人保护,即保护从事正当房地产开发者的合法利益。换言之,课征土地增值税不仅仅是为了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即不能只关注财政创收,还需要在征税过程中充分考虑调控性和纳税人权利保护。既要对炒买、炒卖扰乱房地产开发秩序的课征重税,也要对正当开发者充分保护、考虑其投资回报合理征税,从而体现差别化征税,实现对土地增值收益的“合理调节”。
本案中,a公司是依法依规成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案涉项目并非炒买炒卖,案涉项目预售收益均为合理市场收益,完全是正当开发、获取合理回报。案涉项目开发周期长,在开发过程中,有取得预售收益的机会,但也同样存在巨额亏损的可能。因此,只有整体清算才能真实反映出a公司的回报。如果不以项目整体为清算单位,而任意将案涉项目划分为不同单位,就会出现部分清算单位小幅盈利,部分清算单位重大亏损,导致即便开发项目最终巨额亏损的情况下,仍缴纳了相当金额土地增值税税款的不合理情况。这是对正当房地产开发者合法权益及正当回报的侵害和掠夺,严重违背保护正当房地产开发者合法利益的立法目的。
(三)纳税人将自行分期开发的项目作为一个清算单位整体清算,符合税法解释的基本原理
国税发〔2006〕187号关于清算单位的立法较为模糊,导致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例如并未明确规定所谓“分期开发的项目”应当如何判断,也未明确所谓“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所指代的具体部门。实践中,房地产开发项目较为复杂,在开发过程中,涉及到国家多个部门的审批,包括:发改委对项目立项的审批,规划局对土地规划整体方案的审批、规划局对建设工程规划的审批、住建局对建设工程施工的审批、住建局对房产预售的审批等。对于“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确定,存在不同的理解:江西省、河北省等地以发改委的立项审批确定,四川省、海南省、福建省等地以规划局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安徽省、青岛市等地综合确定清算单位。
虽然税法规定模糊不清,实践存在不同理解,但在不同项目中,采用不同方法确定清算单位可能导致纳税义务大不相同。税法属于行政法,在税法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进行解释,即选择一种能够合理评价纳税人取得增值额的方式。在本案中,即对案涉项目作整体清算。在法律、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的情况下,不应作出对纳税人不利的认定。
(四)纳税人将自行分期开发的项目作为一个清算单位整体清算,符合税收公平的基本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是指税法必须根据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能力,确定纳税义务。税收负担能力高的多缴税,税收负担能力低的少缴税,没有税收负担能力的不缴税。根据税法基本原理,税收公平原则主要适用于所得税,纳税人实现的所得额是评价税收负担能力的标准。根据国税函发〔1995〕110号第一条,“土地增值税是以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依照规定税率征收的一种税”。由此可见,土地增值税是一种特殊的所得税,纳税人实现的所得额即转让土地取得的增值额。
税收公平原则不仅要求贯彻量能课税,还隐含了合法、合理确定税收负担能力的前提。只有公平确定税收负担能力,才能进一步据此设定纳税义务。因此,依法确定纳税人实现的所得额,是税收公平原则的要义。就土地增值税而言,纳税人实现的所得额,应当以其开发一个整体项目取得的全部增值额确定,而不能对整体项目任意分割,人为将有增值的建设工程划为一个项目,将无增值、亏损的建设工程划为另一项目。税收公平原则背后反映的是“以人为本”的精神,即以一个纳税人为本位,以纳税人为一个整体确定负税能力。在土地增值税方面,表现为应当关注特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开发企业整体,而不能仅仅以项目中,某部分建设工程实现的收益衡量负税能力。因此,将案涉项目任意划分为多个项目将无法真实反映纳税人实际的负税能力,有违税收公平原则。
本案中,按三期进行清算,无法准确体现土地增值额、不能正确评价a公司的负税能力,有违税收公平的基本原则。由于土地增值税不允许不同清算单位产生的正、负增值额互相弥补,而土地增值税又采用累进税率,增值额提高可能导致税负大幅攀升,将这一期、二期分别核算将导致整体税负激增。整体来看,a公司没有取得相当收益,却承担了高额税负,对第一期单独清算无法准确反映a公司的负税能力,有违税收公平原则。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如何规避分期开发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风险
(一)安排财务与审计人员进行账务清理
由于房地产开发周期长,涉及资料繁杂,为了客观、准确反映开发情况,全面归集收入和扣除项目,了解分别清算和合并清算下的税负差距,企业应当妥善安排财务与审计人员进行账务清理,对企业的各种资产、负债、成本、费用、收入按照会计核算科目进行核对和清理,对集团企业各项内部资金往来进行审查,以保证企业做到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实相符。
(二)积极准备材料提供给审核机构预清算
在账务清理的基础上,企业需要汇总会计凭证和账簿,积极准备一套完备的涉税资料,向审核机构提供。作为土增税清算审核的基础性资料,企业提供的涉税资料力求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避免因材料不全或提供不及时引发税务风险。审核机构在此基础上,对分别清算和合并清算的税负进行准确评价,审核报告作为企业最终申请清算的参考。
(三)就事实与法律问题与税务局沟通协商
当企业和税务机关对分期项目清算单位产生分歧,应当与税务局沟通协商,向税务局举证证明客观事实或者深入交流法律的适用性问题。如果税务局确有错误,通常会通过内部程序予以纠正。如果税务局拒绝更正,企业又确有正当理由提出异议的,可以在缴纳税款或者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启动行政复议乃至行政诉讼等程序,实现权利救济。
(四)借助涉税专业力量寻求支持应对土地增值税清算风险
实践中,企业可以聘请专业的税务师或税务律师协助应对审核,尤其是发生税企争议时,专业税务人员的参与可以起到润滑作用,更好地推动纠纷的解决。税务师或税务律师的介入,还可以协助企业发现风险,并尽早采取措施应对,为企业土增税合规保驾护航。
【第6篇】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含税吗
一、政策依据
(一)财税[2016]43号
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
1、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
2、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最直观理解应该是不正确的
土地增税应税收入=收入/(1+9%)=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9%)
这可能是许多人最直观的理解,只是这种理解是不正确的。
三、增值税销项税额怎么计算
70号文规定: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增值税销项税额
(一)增值税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9%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含税销售额的特殊规定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9%)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四、结论
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增值税销项税额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9%)×9%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9%)+(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9%)/(1+9%)
=(含税销售收入+本项目土地价款×9%)/(1+9%)
即:纳税人按规定允许以本项目土地价款扣减销售额而減少的销项税金,应调增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
五、广州明确发文规定
(一)《关于印发2023年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有关问题处理指引的通知》(穂地税函〔2016〕188号)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按“(含税销售收入+本项目土地价款×9%)/(1+9%)”确认。
六、关于土地价款
(一)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二)指出以纳税人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为准,在存在土地价款返还的情况下,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可能小于财政票据上记载的土地价款,这种处理与土地增值税项下的土地价款处理如出一辙,应该引起纳税人高度重视。对于可能取得政府土地价款返还的,应该协商政府部门以其他名义奖励,而不能直接以土地款返还的名义支付。
(三)在计算销售额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土地价款,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四)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五)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
(六)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第7篇】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
房地产开发具有开发周期长、资金密集、涉及税种及交税环节众多的特点,且每个开发环节间互相制约、相互衔接。因此,房地产开发行业总体税负是所有行业中最重的,同时也是税务稽查的重点行业。
开发商仅开发、销售环节(不含自持)全部税费种一般将达到营业收入的15%~23%以上,是一般商业行业税负率的5~7倍左右。而土地增值税是开发商所有税费中占比最重的三大税种之一,是拉高房地产企业税负的特殊税种,也称为“反房地产暴利税”,目的是抑制房价过快增长。实务中,由于土增税税收业务贯穿于开发项目整个周期,导致清算工作计算复杂、争议点多、风险大且难度系数高。本文将结合多个财合税平台专家处理过的实战案例,针对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展开讨论,分析其清算流程,点明问题并给出应对方案。
一、确定土地增值税收入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土地增值税收入确定的基本原则就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获取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利益,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二、清算收入确认的具体原则是什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一条的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者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
三、企业的哪些行为要视同销售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项及《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文件发布)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以下方法和顺序确认:
(1)按本企业当月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2)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3)由主管税务局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者评估价值确定。
四、企业发生以下的行为,我们要如何处理呢?
(一)企业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者用于出租,产权未发生转移的如何处理?
根据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者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案例:湖北咸宁某房地产开发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开发的项目系营改增前的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确认应税收入。由于公司办公用房的需求,将公司开发的一期写字楼项目1单元7楼整层,市场销售金额650万元,作为该公司的办公用房,计税成本为580万元。这时,会计上就不能按市场价值650万元做收入处理,只能按账面成本580万元结转固定资产。但是与其相对应的成本费用也不能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
(二)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案例:湖北咸宁某房地产开发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开发的项目系营改增前的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确认应税收入。土地使用权是通过城中村改造取得,拆迁面积按照一定的单价支付拆迁补偿费或者按照拆迁面积的1.2倍,取得本项目开发的住宅用房。本项目分2期开发,一期的项目开发,共166套用于安置拆迁户。根据本企业的情况,在清算过程中,拆迁安置房选择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认销售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拆迁补偿费。
(三)向购买方附赠的同一房地产开发项目车库(位)等如何处理?
这一销售行为,常见于企业的促销活动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销售收入。
案例:湖北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开发的项目,系营改增前的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确认收入。企业为了让房子尽快卖出去,盘活资金流,决定执行车位与房子打包一起出售,打包价相当于总价的9.5折,还卖的非常火爆。在土增的清算过程中,结合业务的真实情况,按照车位和房子的公允价值占比分摊确认收入,同时扣除相对应的成本。
五、在实际工作中,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如何计算呢?
主要分营改增前的项目适用于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营改增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方法1:纳税人选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案例:崇阳某房地产开发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发的项目属于营业增前的项目,选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企业取得含税销售收入36750万元,则该项目的清算收入=36750/(1+5%)=35000万元。
如果该企业取得收入36750万元,其中营业税收入10500万元,增值税含税收入26250万元,此时该企业的项目跨越“营改增”节点,收入需分两部分,营业税收入+营改增后取得的不含税增值税收入。
清算收入=10500+26250/(1+5%)=35500万元,
方法2:纳税人选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
即: 纳税人按规定允许以本项目土地价款扣减销售额而減少的销项税金, 应调增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
案例:湖北某商业投资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企业预售100套商品房,取得含税销售收入6540万,假设对应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为1400万。则甲企业预售房产时土地增值税预征收入为6540/(1+9%)=6000万。甲企业按照财税〔2016〕36号文规定,到期申报应交增值税为(6540-1400)/(1+9%)×9%=424.40万元, 该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为6540-424.40=(6540+1400×9%) /(1+9%)=6115.60万。此时清算收入不等于会计账面确认的不含税收入。
财合税平台专家建议:本文分享的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涉及的部分鉴证事项,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属于系统工程,清算规则复杂,在实际操作中难度颇高。
企业应及时掌握新政策,在遵从税法的前提下开展预测,对项目中涉及的争议点,需提前规划、做好开发全过程管理控制。通过合法的税收安排降低企业税负,提高企业的预期收益。
【第8篇】增值税申报表应税收入
营业收入和增值税申报表销售额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两个重要指标,它们反映了企业经营的真实状况。如果营业收入小于增值税申报表销售额,就需要引起企业财务部门的重视,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本文将详细介绍营业收入小于增值税申报表销售额的原因和应对措施。
一、了解营业收入和增值税申报表销售额的含义
营业收入是企业在一定期间内从正常经营活动中获得的全部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劳务、出租财产等。营业收入是企业经营的核心指标之一,也是税务部门核算企业所得税的基础。
增值税申报表销售额是企业在申报增值税时填报的销售收入金额,是税务部门核算增值税的基础。增值税申报表销售额是营业收入的一种计算方法,两者的核算方法略有不同,但都反映了企业销售收入的重要指标。
二、分析营业收入小于增值税申报表销售额的原因
1.这是营业收入小于增值税申报表销售额的常见原因之一。企业的营业收入一般会在产品或服务交付后及时确认,而增值税申报表销售额一般是根据发票的开具时间确定。如果发票在产品或服务交付后开具,那么销售额就会先计入增值税申报表,而收入则在后期确认。
2.企业销售的产品或服务可能存在质量问题或客户需求变化等原因,导致客户退货或拒绝接受商品。这种情况下,销售额会在增值税申报表中减少,而营业收入也会相应减少。
3.非经常性损益是指企业在一定期间内非经常性发生的收入或支出。例如企业出售固定资产等非经常性交易,这些交易所得到的收入不会计入营业收入中,但会计入企业的利润中。而增值税申报表销售额则只包括正常经营活动中的销售收入,不包括非经常性收入。
4.企业的营业收入并不仅限于销售收入,还包括其他收入渠道,如投资收益、租金收入等。这些收入不计入增值税申报表销售额中,因此可能导致营业收入小于增值税申报表销售额的情况。
5.虚开增值税发票是指企业在没有实际销售或提供服务的情况下,开具虚假的增值税发票。这种行为会导致企业的销售额虚高,从而导致营业收入小于增值税申报表销售额的情况。
三、应对措施
1.企业应该加强对客户的信用管理和收款管理,确保销售收入和实际收款相符。对于尚未收到款项的销售,需要及时跟进,催促客户尽快付款。对于存在拖欠款项的客户,可以考虑与其签订预付款合同或提高货款比例等方式进行管理。
2.企业应该加强对产品和服务的质量管理,避免出现销售退货和客户拒收的情况。同时,企业还应该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和反馈,提高客户满意度和忠诚度。
3.企业应该加强对财务报表的审核和核算,确保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对于存在非经常性损益的情况,需要及时对其进行分类处理,确保相关收入和支出计入适当的科目中。同时,企业还应该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加强对会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4.企业应该积极寻找其他收入渠道,如投资收益、租金收入等,扩大收入来源,提高经营效益。同时,企业还应该加强对资产和财务的管理,确保资产的充分利用和财务状况的良好。
5.企业应该加强对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防范,建立完善的财务内控和税务合规管理体系,加强对发票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审核和检查。企业还应该及时向税务部门报告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情况,积极配合税务部门的调查和处理。
四、总结
营业收入小于增值税申报表销售额可能是企业财务管理和经营管理中存在问题的体现。企业应该加强财务管理、销售管理、财务核算、经营管理和税务合规管理,找到问题的症结所在,制定相应的解决措施,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和管理水平。同时,企业还应该树立诚信经营的理念,秉持高度的社会责任感,营造诚信、公正、透明的企业文化,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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