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土地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
房地产开发具有开发周期长、资金密集、涉及税种及交税环节众多的特点,且每个开发环节间互相制约、相互衔接。因此,房地产开发行业总体税负是所有行业中最重的,同时也是税务稽查的重点行业。
开发商仅开发、销售环节(不含自持)全部税费种一般将达到营业收入的15%~23%以上,是一般商业行业税负率的5~7倍左右。而土地增值税是开发商所有税费中占比最重的三大税种之一,是拉高房地产企业税负的特殊税种,也称为“反房地产暴利税”,目的是抑制房价过快增长。实务中,由于土增税税收业务贯穿于开发项目整个周期,导致清算工作计算复杂、争议点多、风险大且难度系数高。本文将结合多个财合税平台专家处理过的实战案例,针对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展开讨论,分析其清算流程,点明问题并给出应对方案。
一、确定土地增值税收入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土地增值税收入确定的基本原则就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获取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利益,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二、清算收入确认的具体原则是什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一条的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者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
三、企业的哪些行为要视同销售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项及《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文件发布)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以下方法和顺序确认:
(1)按本企业当月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2)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3)由主管税务局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者评估价值确定。
四、企业发生以下的行为,我们要如何处理呢?
(一)企业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者用于出租,产权未发生转移的如何处理?
根据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者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案例:湖北咸宁某房地产开发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开发的项目系营改增前的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确认应税收入。由于公司办公用房的需求,将公司开发的一期写字楼项目1单元7楼整层,市场销售金额650万元,作为该公司的办公用房,计税成本为580万元。这时,会计上就不能按市场价值650万元做收入处理,只能按账面成本580万元结转固定资产。但是与其相对应的成本费用也不能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
(二)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案例:湖北咸宁某房地产开发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开发的项目系营改增前的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确认应税收入。土地使用权是通过城中村改造取得,拆迁面积按照一定的单价支付拆迁补偿费或者按照拆迁面积的1.2倍,取得本项目开发的住宅用房。本项目分2期开发,一期的项目开发,共166套用于安置拆迁户。根据本企业的情况,在清算过程中,拆迁安置房选择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认销售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拆迁补偿费。
(三)向购买方附赠的同一房地产开发项目车库(位)等如何处理?
这一销售行为,常见于企业的促销活动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销售收入。
案例:湖北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开发的项目,系营改增前的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确认收入。企业为了让房子尽快卖出去,盘活资金流,决定执行车位与房子打包一起出售,打包价相当于总价的9.5折,还卖的非常火爆。在土增的清算过程中,结合业务的真实情况,按照车位和房子的公允价值占比分摊确认收入,同时扣除相对应的成本。
五、在实际工作中,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如何计算呢?
主要分营改增前的项目适用于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营改增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方法1:纳税人选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案例:崇阳某房地产开发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发的项目属于营业增前的项目,选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企业取得含税销售收入36750万元,则该项目的清算收入=36750/(1+5%)=35000万元。
如果该企业取得收入36750万元,其中营业税收入10500万元,增值税含税收入26250万元,此时该企业的项目跨越“营改增”节点,收入需分两部分,营业税收入+营改增后取得的不含税增值税收入。
清算收入=10500+26250/(1+5%)=35500万元,
方法2:纳税人选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
即: 纳税人按规定允许以本项目土地价款扣减销售额而減少的销项税金, 应调增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
案例:湖北某商业投资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企业预售100套商品房,取得含税销售收入6540万,假设对应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为1400万。则甲企业预售房产时土地增值税预征收入为6540/(1+9%)=6000万。甲企业按照财税〔2016〕36号文规定,到期申报应交增值税为(6540-1400)/(1+9%)×9%=424.40万元, 该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为6540-424.40=(6540+1400×9%) /(1+9%)=6115.60万。此时清算收入不等于会计账面确认的不含税收入。
财合税平台专家建议:本文分享的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涉及的部分鉴证事项,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属于系统工程,清算规则复杂,在实际操作中难度颇高。
企业应及时掌握新政策,在遵从税法的前提下开展预测,对项目中涉及的争议点,需提前规划、做好开发全过程管理控制。通过合法的税收安排降低企业税负,提高企业的预期收益。
【第2篇】土地增值税增值率计算
1、在房地产的概念中,住宅和商铺是两个概念,住宅是供居民居住、生活用的,期限是70年,而商铺是供生产用的,期限是50年,所以商铺是非住宅。
2、普通住宅的条件有三个:1)销售价格不超过当地市场价格的1.2倍,2)面积在一定标准下,一般是144平方米以下,3)小区容积率超过1.0以上,这三条件有一个不符合都不是普通住宅。
3、普通住宅增值率不超过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如果超过20%的全额增收土地增值税。
4、如果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不分开核算的,全额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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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简述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
一、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的, 免征土地增值税。如果 超过 20%的,应就其 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2.因城市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3.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2008 年 11 月 1 日起)。
4.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5.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或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二、征收管理
(一)预征管理
1.对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
2.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 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 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 1%。
(二)纳税地点:
1.法人纳税人:房地产坐落地;
2.自然人纳税人:住所地;当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居住所在地不一致时,则在房地产坐落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充实自己,才能望得更远。
下列属于土地增值税免税或者不征税范围的有()。
a房产所有人将房产赠与直系亲属
b个人销售住房
c个人转让经营性房产
d因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个人转让经营性房产不属于免税的范围。
下列关于土地增值税纳税地点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b纳税人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
c纳税人是法人的,当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机构所在地或经营所在地一致时,则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原管辖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d纳税是自然人的,当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户籍所在地一致时,则在户籍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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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土地增值税和增值税的区别
土地增值税立法若干问题探讨
作者:王冬生 北京智方圆税务师事务所
邮箱:wangdongsheng@cstcta.com
日常工作中,处理过不少土地增值税的业务,也看过公开征求意见的《土地增值税法》草稿,对有关问题,也有些自己的浅见,不吐不快,整理成文字,供读者参考、批评。包括以下八个问题:
一、基础问题---立法宗旨与行业认识
二、土增特点---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区别
三、计税主体---为什么要按照项目管理?
四、税率设计---实际税率和盈利状况对税率的要求
五、免税范围---不应限于普通住宅
六、预征管理---预征的征收与停止
七、清算管理---回到基本原理,允许自行申报
八、报表设计---三栏还是一栏
一、基础问题---立法宗旨与行业认识
任何一个税种的立法,都有一个立法宗旨问题,也就是必须说清楚,为什么要征收这个税?这个问题,不但是这个税种存在的基础,也是处理具体问题方法的指南。另外,如何认识与这个税种有关的行业发展阶段,发展状况,行业定位,也影响对某些具体问题的处理。
(一)立法宗旨---调节不动产交易过高收益
为什么要调节不动产交易的过高收益?
因为不动产交易过高的收益,可能既不是企业经营的结果,也不是自然增值的结果,而是社会投资的结果,比如附近开通地铁,或者建设一个学校,都会造成不动产大幅度增值,出售不动产取得的超高收益,国家理应通过征税的方式分享。
所以,土增税的立法宗旨,应定位于调节不动产交易的过高收益。
调节过高收益,能否由增值税完成?不用专门开征土增税?这个问题,下面再分析。
(二)行业认识
如何认识房地产业的发展阶段,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对恰当处理有关具体问题,也很有必要。本人对这个行业有以下粗浅的认识:
1、市场高度分割
与其他商品相比,房地产最大的特点是:不能动。因此,房地产市场不是全国统一的市场,甚至在一个城市,都不是统一的市场,局部地区的供给有限,价格容易上涨,为炒房提供客观基础,学区房就是典型的例子。
2、产业关联度大
房地产的产业关联度极大,制造业、金融业、服务业等直接或间接与这个行业有关。
3、属于实体经济
实体经济一直是鼓励的对象,房地产业是不是实体经济?房地产业是建房子的,当然是实体经济,炒房子才是虚拟经济。
4、暴利时代结束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房地产业的暴利时代,已经结束。但是,我国城市化进程远没有结束,发展空间仍很大。
5、美好生活保障
吃喝住行,是生活必须,改善居住条件,是美好生活的保障。现在的主要矛盾,是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与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继续发展房地产业,是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保障。
基于以上对房地产业的认识,应该征收土增税,但是在处理税率水平、免税范围等具体问题时,应充分考虑行业的特点。
二、土增特点---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区别
土地增值税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有什么区别,能否用增值税甚至企业所得税代替土增税?不能。
土增税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在以下三个基本问题上,都有本质区别。
(一)立法宗旨不同
土增税的立法宗旨,就是调节房地产的过高收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能否实现这一宗旨?
增值税的立法宗旨是什么?现行增值税法规没有明确这个问题,可以理解成筹集财政收入。增值税无法承担调节不动产交易过高收益的功能,即使针对不动产单独设置一个高税率,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上个环节征收,下个环节抵扣的计算方法,无法实现对所有房地产转让者的调节作用。
与增值税一样,企业所得税法没有明确立法宗旨,也可以理解成筹集财政收入。企业所得税也无法承担调节不动产交易过高收益的功能,因为企业所得税以企业为主体,应税所得是算总账,不同项目盈亏互抵,也难以发挥对某个项目的调节作用。
(二)计税主体不同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是以某个企业为征税主体,以企业为单位,算总帐,算总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应纳税额。
而土增税是以项目为主体,计算某个项目应缴纳的土增税。土增税为什么必须以项目为主体?因为不同的项目,其收益来自社会投资的影响不同,只有以项目为单位,才可以实现征税的宗旨。
(三)征税对象不同
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增值额,也就是新创造的价值,即财务报表上的工资加利润,也就是c+v+m中的v+m。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所得,类似c+v+m中的m。
土增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因转让房地产获取的过高收益,不是企业全部的m,而是转让某个项目获得的超过一定水平的m。
以上三个区别,足以说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无法代替土增税。
三、计税主体---为什么要按照项目管理?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是计算某个企业在某个月份或某个年度的应纳税额,但是,土增税却需要计算某个项目的应纳税额,以项目作为计税主体,实施项目管理。
为什么这样处理?
符合土增税立法宗旨的要求。土增税的目的是调节非因企业自身经营原因导致的过高收益,这些过高的收益,体现在某个项目上。一个房地产公司,可能同时开发多个项目,有的项目可能存在过高的收益,有的项目可能没有过高的收益,只有实施项目管理,计算某个项目的过高收益,才能精准地实现土增税的立法宗旨。
所以,土增税的计税主体,必须是项目。
如何确定项目?
最好是主管部门的批文,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预售许可证》等。
按照项目进行管理,意味着不同项目之间的盈亏,不能互抵。如果不同项目间的盈亏可以互抵,那就不是项目管理,而是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那样的企业管理了。
四、税率设计---实际税率和盈利状况对税率的要求
税率几乎是每个税种最重要的问题,现行税率按照超率累进,分为四档: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但未超过100%的部分,税率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但未超过200%的部分,税率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60%;
在土增税立法的过程中,最好适当降低税率。有以下三个原因:
(一)实际税负远低于名义税率
根据财政部网站数据,2023年的契税收入是7061亿元,土增税收入是6468亿元,契税的实际税率一般是3%,也就是土增税收入与房地产销售收入的比例不到3%,这在很大程度上说明,可能很少有纳税人可以适用土增税的60%或50%的法定边际税率。
(二)房地产暴利时代已经结束
经过几十年的高速发展,房地产的供给在一些地方已经接近饱和,房地产的暴利时代,已经结束,不少房地产企业认为现在已经进入微利时代,毛利能有5%就是好项目。现有的税率符合上世纪九十年代的实际,现在情况发生很大变化,应该适当调低名义边际税率。
(三)其他税种都在降低税率
近些年,减税降费是税制改革的大趋势,作为主体税种的增值税,最高税率已经由17%降低到13%,降幅23.5%。企业所得税尽管没有降低法定税率,但是出台了大量优惠政策,不少纳税人的适用税率,远低于法定税率。
可以考虑减少税率档次,比如取消超过200%部分的税率档次,其他三档,将税率分别降低5个百分点,也即:
增值率不超过50%的部分——税率25%
超过50%不超过100%的部分——税率35%
超过100%的部分——税率45%
五、免税范围---不应限于普通住宅
现行土增税,销售普通住宅的增值率,如果不到20%,可以免征土增税。也就是非普通住宅,即使转让车库、地下室,不管增值率多少,都要征税。
增值不到一定比例,比如不到20%,转让所有的应税不动产,都应免税,这是土增税立法宗旨的必然要求。
土增税的立法宗旨是调节过高收入,既然是过高收入,应该有一个普遍适用的免税标准,比如增值率不到20%。当然,具体多少合适,可以在测算不同行业平均利润率的基础上确定。
目前允许房地产企业可以按照土地成本与开发成本之和,加计扣除20%。也可以考虑取消加计扣除,将免税标准提高,如提高到25%。
六、预征管理---预征的征收与停止
与企业所得税的预缴类似,土增税的预征,有助于保证税款及时、均衡入库。但是,从理论上讲,预征的前提,是最终有税款入库,而且最终入库的税款应高于预征的税款。所以,预征率的设计,应以清算不退税为底线,如果多数项目清算退税,说明预征率太高了。这些年,不少房地产项目清算,需要退税。
由于房价波动较大,如果纳税人确有证据证明,清算需要退税,应下调预征率或停止预征,也就是土增税最好设立预征率下降或提高机制,设立预征停止机制。
总之,预征制度,在有助于税款及时入库的同时,也应尽量避免占压纳税人的资金,毕竟这个行业还是要鼓励发展,土增税不是消费税,不是要“寓禁于征”。
七、清算管理---回到基本原理,允许自行申报
现行土增税的清算方式,是纳税人向税局提交资料,税局审核后,确定补税或退税额,然后告知纳税人。
现行做法存在如下问题:
(一)无法及时完成清算
这种方式导致大量项目迟迟不能完成清算,曾经有项目提交资料后,7年无法完成清算,税局负责的官员都换了几拨。
(二)有悖征管基本法理
纳税人应依法自主纳税,自己承担不依法纳税的责任。但现行方式,相当于税局替纳税人承担了责任。
(三)与优惠管理的方式矛盾
根据现行税收优惠管理的规定,纳税人享受减免税优惠,都是自行判定,申报享受,但土增税缴税,竟然还要税局判定,与优惠管理方式矛盾。
(四)与企业所得税管理不一致
企业所得税也是先预缴后汇缴,但是企业所得税的汇缴,是纳税人自主申报,就可以完成汇缴,不采用税局审核的方式。
土增税的清算方式,还是比照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依法自主提交清算资料,税局受理,事后检查,纳税人自己承担不依法申报的责任。
八、报表设计---三栏还是一栏
任何一个税种,其申报表,都是实体法的表格表达方式。申报表现在是三栏: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
在普通住宅享受优惠的前提下,可以分成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如果免税的范围适用于所有不动产,则不必再区分是普通住宅还是非普通住宅。
土增税的管理是项目管理,如果再区分住宅和其他,实际是在项目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为产品管理,这不但无助于实现土增税的立法宗旨,还徒然增加纳税人的负担,征纳双方的分歧。
良法才能善治,既要立法,更要立良法,提高立法质量。明确土增税的立法宗旨,按照税法基本原理,按照常情常理,妥善处理有关具体问题,避免出现硬伤,或难以自圆其说的规定,有助于提高立法质量。
【第5篇】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抵扣税费
导读:营改增后土地出让金是不是可以抵扣进项税呢,对于这一问题,本篇文章给您带来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您有仔细的阅读这一规定,相信您对于这一问题肯定是比较熟悉的。
营改增后土地出让金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
答:土地出让金不是简单的地价。对于住宅等项目,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的方式,可通过市场定价,土地出让金就是地价。可是对于经济适用房、廉租房、配套房等项目,以及开发园区等工业项目,往往不是依靠完全的市场调节,土地出让金就带有税费的性质,是定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而对于土地出让金并没有规定,因此营改增后土地出让金是不可以抵扣进项税的。
综上所述,土地出让金只能抵押、不能抵扣。但是土地出让金可以扣除,也是不可抵扣的。
【第6篇】土地增值税例题
15.2023年3月某市房地产开发公司转让5年前外购的一栋写字楼,合同注明不含税转让收人8000万元,当年购人土地支付地价款2200万元,该写字楼的原值为4000万元,已提折旧1000万元,已知该写字楼重置成本5000万元,成新度折扣率为70%。缴纳与转让该写字楼相关税金440万元(不含增值税和印花税)。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转让写字楼应缴纳土地增值税(c)万元。
a.573.50
b.550.00
c.556.80
d.500.00
【解析】:扣除项目金额合计=2200+5000×70%+440+8000×0.5‰=6144(万元),增值额=8000-6144=1856(万元);增值率=1856÷6144×100%=30.21%,适用税率为30%;应纳土地增值税=1856×30%=556.80(万元)。
7.转让旧房产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有(abde)
a.旧房产的评估价格
b.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
c.旧房产的重置成本
d.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e.因计算纳税需要支付的评估费
【答案】abde
【解析】:选项c:可以扣除的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不得直接扣除重置成本。
土增税扣除项目规则
转让主体
房地产开发企业
非房地产开发企业
其他企业
其他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
√
√
√
2.房地产开发成本
√
√
×
×
3.房地产开发费用
√
√
×
×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
√
√
√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
×
×
×
6.旧房及建筑物评估价格
×
×
√
×
8.以下项目中,转让新建房和转让存量房在计算其土地增值税增值额时均能扣除的项目有(ac)
a.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b.房地产开发成本
c.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d.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e.房地产开发费用
【答案】ac
解析:转让新建房准予扣除的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房地产开发成本;
(3)房地产开发费用;
(4)转让环节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房企才有)。
转让存量房准予扣除的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3)转让环节有关的税金。
15.下列关于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的说法中正确的有(bcde)
a.企业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b.因国家建设需要而被政府征收、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c.个人之间互换自有住房,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d.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e.企业销售其开发的普通标准住宅,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 (含20%),免征土地增值税
【答案】 bcde
【解析】:选项a:企业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13.下列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相关表述中,正确的有(abc)
a.将开发的房产转为企业自用,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b.用建造的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
c.对税务中介机构受托对清算项目审核鉴证出具的符合要求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可以采信
d.土地增值税采用核定征收的,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3%
e.将未竣工决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整体转让的,不允许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扣除20%
【答案】abc
【解析】:选项d: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选项e: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销售新建房允许按照取得上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扣除20%。
18.2023年4月,张某将2023年6月购人的商铺转让,取得收入600万元。张某持有购房增值税普通发票,注明金额350万元、税额17.5万元,无法取得商铺评估价格。张某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可以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商铺的评估价格共计(b)万元。
a.350.00
b.367.50=350+17.5
c.385.88
d.404.25
【答案】b
解析:(1)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每满12个月计一年,本题中,2023年6购入,2023年4月转让,不足12个月,不涉及加计扣除问题。
(2)提供的购房凭据为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按照发票所载价税合计金额计算。
(3)可以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商铺的评估价格共计=350+17.5=367.5(万元)。
【第7篇】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
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企业中最复杂的一个税种,他包含了企业的开发、建设、销售等主营业务,土地增值税是指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取得增值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增值多的多征,增值少的少征,无增值的不征,最低税率为30%,最高税率为60%,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增值额小,计税额就小,适用的税率低,土地增值税税负就轻,因此,土地增值税筹划的基本思路是根据土地增值税的税率特点及有关优惠政策,控制增值额,从而适用低税率或享受免税待遇。
方式一:
应纳税额=增值额x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x速算扣除系数
适用税率分为四档,分别为30%、40%、50%、60%,相对应的速算扣除数系数为5%,15%,35%。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一般是采取先预交后清算的方式进行(一般的预征率在2%-4%,每个地方不一样),先计算可以扣除项目金额(包括土地成本、建造成本、税金、开发费用及利息、加计扣除等),计算收入,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增值率,按税率计算税额。
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公式为:应纳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税率
公式中的“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二、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可按增值额x适用的税率-扣除项目金额x速算扣除系数计算方式更为简单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 (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公式中的5%,15%,35%为速算扣除系数。
注意事项:
1 清算申报日前,按当地规定比例预缴土增税,这点很明确,这里有个风险点要提示一下,如果实务中有些房开企业按“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的计缴方式,一直到销售现房、交房开票时,还在按这种模式预缴土地增值税,一边增值税已按销项减进项在正常缴纳、一边还在还按以上文件的公式作预缴依据,就会多预缴土地增值税。
2、清算期间的土地增值税缴纳,清算申报日到清算审核结果出来,中间至少间隔几个月的时间:(1、继续按预征率预缴,等清算结果出来后,再按清算结果多退少补)(2、按清算申报时成本进行“模拟扣除”缴纳)
3、清算后销售尾盘申报缴纳,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1、税金的扣除。)(2、是否支持二次清算。)(3、后续取得发票能否扣除的问题)(4、纳税时点问题。)
方式二:
政策:税法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如果增值额没有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既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进行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享受免税优惠。
根据税法规定,纳税筹划的关键就是通过适当减少销售收入或增加可扣除项目金额使普通住宅的增值率控制在20%以内,好处有两个:一是可以免缴土地增值税,二是降低了房价或提高了房屋质量、改善了房屋的配套设施等,这是一定的优势,但需要控制好增值率,不然会出现多缴税等情况。
例如:某地产公司,商品房销售收入为1.5亿,普通住宅销售为1亿,豪华住宅销售为5000万,税法规定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1.1亿,其普通住宅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8000万,豪华住宅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3000万,那么根据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式:
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100%=(收入额-扣除项目金额)÷扣除项目金额×100%
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以下方案:
一、普通住宅和豪华住宅不分开核算。
增值率=(15000-11000)÷11000×100%=36%
应纳税额=(15000-11000)×30%=1200万元。
二、普通住宅和豪华住宅分开核算,但没有控制好增值率,使其超过了20%,则:
普通住宅:增值率=(10000-8000)÷8000×100%=25%
应纳税额=(10000-8000)×30%=600万元
豪华住宅:增值率=(5000-3000)÷3000×100%=67%
应纳税额=(5000-3000)×40%-3000×5%=650万元
两者合计为1250万元,此时分开核算比不分开核算多支出税金50万元,这是因为普通住宅的增值率为25%,超过了20%,还得缴纳土地增值税,但如果能使普通住宅的增值率控制在20%以内,就可减轻税负。
房地产企业三大税种的计算和缴纳,因为都采用了预缴的方式,因此同一税种,不同阶段有不同的缴纳方式,同一阶段三大税种也各不相同,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条例虽然说:预征土地增值税的截止时点为项目竣工结算前,但实际操作中,土增税的预缴时点远比这个时点要晚,一直要晚到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为止,所以土地增值税的缴纳,可从清算申报日前、清算期间(申报日至清算结果出来)、清算后三个时间段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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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土地增值税计算案例
我国税收项目众多,其中土地增值税便是其中一种,在房产交易过程中,个人或者单位都要根据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那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是什么?税率是多少?
一、什么是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以单位和个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率征收的一种税。
1、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征的情况
(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2)房地产的交换,房地产企业以开发产品与被拆迁户进行房屋调换,必须缴纳土地增值税;
(3)房地产抵押,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2、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情况
(1)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2)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原则上不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
(3)房地产的出租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4)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
1、土地增值税是用销售收入减去扣除金额,得到一个增值额,并按照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进行征收,依据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来确定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率,其中增值额占的比例越高,交的税越多,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应纳土地增值税=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率
增值额=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总额-扣除项目金额
注:自从2023年“营改增”以后土地增值税计算都要扣去增值税,其中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要去掉销项税,扣除项目金额全部都要去掉进项税。
案例:
一个项目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是10亿,假设扣除项目金额是6亿元,那么:
增值额=10亿-6亿=4亿;
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4亿/6亿=66.7%
这个比例套用上面的表,增值额在50%-100%之间,那么适用税率为40%,扣除系数为5%
应缴土地增值税=增值额4亿*适用税率40%-扣除项目金额6亿*速算扣除系数5%=1.3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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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土地增值税 旧房
当前,房地产企业销售形势暂时放缓,部分房地产企业从资金回流的角度考虑,临时对外出租,需要指出,新房和旧房土地增值税计算有所不同,我们一起分析下企业转让旧房时土地增值税的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指出,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凡是已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均属旧房。
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地方税务局具体规定,部分地方新旧房判定标准见附件。
(一)有评估价格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十条规定,企业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
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规定,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土地增值额计算公式如下:
土地增值额=出售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价款-房产评估重置价*成新率-销售税金
注意,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有发票无评估价格
对于企业外购的商品房转让旧房时,如果有发票,处理方式则不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关于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计算问题”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70号)第六条补充,营改增后,计算方法如下:
(一)提供的购房凭据为营改增前取得的营业税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不扣减营业税)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二)提供的购房凭据为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价税合计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三)提供的购房发票为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不含增值税金额加上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之和,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发票所载金额×[1+(转让年度-购买年度)×5%])+与房地产转让有关税金+与房地产转让有关费用。
其中,年数的确定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
(三)无评估价格无发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明确,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时,分为核定税率和核定成本两种,但一般情况下核定税率。如《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税[2007]35号)第二条第二款“对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不能提供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的规定,暂按旧房及建筑物转让价格0.5%的比例,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总之,企业处理旧房时,具体怎么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如果有的选择,需要进行测算比较。
附件:开发企业新旧房的判定标准
1.《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新旧房界定问题的通知》(湘财税[2015]13号)规定,新建非商品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新建商品房实现销售(或视同销售)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后,即为旧房,转让时按照旧房的有关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2.《湖北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鄂财税发[1995]544号)规定,凡是建成未交付使用的房产均属新建房;凡是已经交付使用,不论时间长短或磨损程度大小,均属旧房。
3.《上海市财政局 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及本市具体补充规定》(沪地税地[1995]38号)规定,新建商品房未投入使用,三年以内也未出售的,可以按新建房的实际成本费用扣除,计征土地增值税;如超过三年出售的,均按旧房重新评估价格扣除,计征土地增值税。新建房投入使用在一年以上或达到磨损程度3%左右的均属旧房,在转让时均按评估价格扣除,计征土地增值税。
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桂财税字[1995]第28号)规定:凡房屋建成后至第一次办理产权证完毕,这段时间属于新建房,如再办理产权转移的,不论时间长短与磨损程度如何,一律视为旧房。
【第10篇】合作建房土地增值税
一、什么是土地增值税的合作建房?
合作建房是指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共同取得土地使用权,共同完成房地产开发全部流程,共担风险,即通常所指的双抬头。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共同成立项目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的行为;或是如一方收取固定利益,不承担责任和风险的则不属于合作建房。
二、合作建房的项目清算主体是谁?
根据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因此对于以合作双方的名义共同立项,建成后按约定比例分房的,应当分别作为纳税主体。
三、土地增值税清算处理不同意见探讨
根据财税字〔1995〕48号 第二条,关于合作建房征免的问题: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这里只说明了分得房屋后再转让的情形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那么具体怎么缴?合作各方的可扣除项目包括哪些并没有说。目前流行有两种观点,以分房环节和销售环节发生的账务及土增税处理分别阐述。如下:
观点一
出地方:分房环节,视同实现部分土地使用权的销售,以分得房屋公允价值确认收入,以账面全部土地成本为成本,按转让土地使用权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销售环节,以实际销售收入确认收入,原分回房屋的入账价值为房屋取得成本,按转让旧房屋及建筑物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前后共要交两次土地增值税。
出资方:分房环节,分出部分房屋视同销售,结转分出部分房屋开发成本的账面成本,以换出房屋的公允价确认为土地使用权成本。销售环节正常确认收入,以分房环节确认的土地使用权成本再加上分得房屋比例部分确认的建安成本。按销售开发产品的相关规定交纳土地增值税。
笔者分析:赞成此观点的应当是视同出地方将土地使用权全部转让给了出资方,由出资方全权负责开发。那么此种情况应满足的条件是出资方具有房地产开发资格。此种方法处理多数情况下增加了出地方的税收负担,减少了出资方的税收负担。
与此观点一致的地方性文件:穗地税函[2010]170号(已全文废止且无相关延续性文件)第十二条,对于以下合作建房形式开发房地产项目的,如何确认有关收入和扣除项目金额问题(一)一方出地、一方出资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双方不成立合营企业,合作中出地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地产所有权,出资方以转让部分房地产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对于上述出地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地产所有权的,按“187号文”第三条第一项确认收入,对于出资方以转让部分房地产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使用权(房地产)的,按“187号文”第三条第一项分别确认收入和取得部分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
观点二
出地方:分房环节,同样也视同部分土地使用权换房子,但不确认收入,将交换房屋部分的土地使用权历史成本直接转为房产开发成本,且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再销售环节,正常确认收入,以账面的土地使用权价值、开发成本等按销售开发产品的相关规定交纳土地增值税。
出资方:分房环节仅将交换房屋部分建安成本转为土地使用权取得成本,销售环节正常确认收入,以账面的土地使用权成本、建安成本等按销售开发产品的相关规定交纳土地增值税。
笔者分析:赞成此观点的应是视同一方出地、一方出资,双方共同出力一起合作开发。视同双方共享资源,各自开发各自比例的房屋,建成后分别确权到各自名下。以历史成本计量可扣除成本。
与此观点一致的地方性文件:渝地税发[2011]221号(已全文废止且无相关延续性文件)第四条,关于合作建房的征免税问题
对一方出部分土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的,适用以下征免规定:
(一)对出土地方按合作建房的约定转移土地权属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对房屋建成后,按约定比例房屋初始确权仍为出土地方和出资金方的,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范围,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对出土地方房屋初始确权后再转让的,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同时将合作建房时转让出的土地历史成本调整为房屋建造成本,按规定予以计算扣除。
(四)对出资金方房屋初始确权后再转让的,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同时将合作建房时发生的还建房支出调整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地价款,按规定予以计算扣除。
(五)对按照合作建房约定进行了价款结算支付的,出土地方和出资金方应按结算支付或收到的价款,相应调整其房屋建造成本和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地价款。
《济南市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指南(试行)》(已失效且无相关延续性文件)第十三条关于合作建房的土地增值税征免税问题
(一)对一方出土地,一(多)方出资金,不成立合营企业,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合作建房行为,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适用本条第二款的规定:
1、合作建房各方需签署合作建房协议并以合作各方名义共同办理合建审批手续;
2、合作建房各方需依法共同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变更登记;
3、合作建房各方至少有一方应该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
(二)对于同时满足本条第一款所列条件的合作建房,按以下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税务处理:
1、建成后按合作协议各自办理初始确权,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2、对出土地方将分回房屋在初始确权后再转让的,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同时将因合作建房而转让出去的部分土地的历史成本调整为分回房屋的建造成本,按规定予以计算扣除;
3、对出资金方将分回房屋在初始确权后再转让的,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同时将合作建房时发生的还建房开发成本支出调整为分回房屋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地价款,按规定予以计算扣除;
4、对合作方按照合作建房协议的约定支付的补差款,出土地方和出资金方应按实际支付或收到的价款,相应调整其分回房屋的建造成本和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地价款;
5、除在合作建房协议中约定的分配房屋外,一方通过另行约定的方式(包括签订专门条款、合同、补充协议等)将原分配给自己的房屋再转让给其他合作方的,不管转让方是否开具发票,均视同销售不动产处理。其按合同约定的价格取得的转让收入应计入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若转让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应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上述所称“同一年度”、“当年”是指其作出约定并签署协议的当年。
四、结语
综合上述内容,发现与此块内容相关的地方性政策规定非常巧合的都失效了,且无替代性文件出台。说明这部分内容的争议确实很大。我们再回到财税字〔1995〕48号 关于合作建房的征免税问题规定,对分房环节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笔者认为若是按观点一的思路处理,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出资方。而正常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房开企业建成后初始确权环节也是不需要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那么根据观点一的做法应该算是正常征税,并不存在免税的说法了。因此认为观点二更加符合48号文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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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营改增下土地增值税收入计算
土地增值税是一个征收范围比较狭窄,且在实务中不是很广泛使用的一个税种,很多企业都不涉及,涉及到的企业主要是房地产开发公司,但对于广大学子来讲,这个税种曾经困扰了很多人,包括鄙人自己,这里简单分享一下个人学习的一点小小的经验。
(1)对于“税法”的学习,核心还是要把我“税法”的特点,即各个税种的基本要素,包括纳税人、征收范围、税率、计算原理、税收优惠及征收管理。几乎每个税种都是这个逻辑。所以需要从宏观上把握住这个基本规律。
(2)每个税种最关键的当然是“税额”本身的计算,税法难学在于政策法条实在太多,也记不住,所以到最后感觉就是模模糊糊的,所以把握住每个税种“计算核心”最为重要和关键。
(3)今天更新一下《土地增值税》税额计算的核心内容,供大家参考使用。把握每个税种的基本计算原理,慢慢的很多东西就自然而然的掌握了,人学习知识和技能,它是有一个记忆、理解、积累、升华的过程。土地增值税计算框架如下图所示。
另外:对于理论学习来讲,尤其是财会专业,个人经常说一个观点:先学会纸上谈兵,然后去实践,再反思理论学习并总结。坚持3-5年,你会对财会行业的理论逻辑和实践操作逻辑有完全不同的认识,财会学习也没得格外的什么技巧,就是加强理论学习和积累。坚持就是胜利。功夫在平时。它急不来,也急不得。也是典型的“慢工出细活”的行业。
【第12篇】公寓土地增值税
问:
商务公寓土地增值税核定计税,税点由5%变更为10%,商务公寓核定土地增值税=(过户价−增值税)×10%。会有什么样的影响
--------------------上问下答-------------------
答:
利空,多5%的税费。如果过户评估价600万,多了30万税费。
要买家多交30万,约相当于房价贵了60万(5成首付)。如果买家掏不了30万,则房价要跌60万,10%才能让买家继续买得起,
实际中,影响应该小于房价10%。
理论上,10%土增+5.6营业+1.5%个人+3%契税+3%佣金=23.1%的税费。说实在话,真的挺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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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土地增值税预征税率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规定:“为了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调节作用,各地须对目前的预征率进行调整。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具体各地都是如何规定的呢?关注我们的穗友都知道我们有专题分享,也一直在更新。
关于预缴依据的问题,自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下发以来,就存在不同的意见,金穗源平台也陆续发布了关于该业务的相关文章,代表性的有:王皓鹏老师的《土地增值税的预缴》
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业的“关门税种”,具有长期性、复杂性、税收杠杆等特点,其税负高低对于房地产项目利润至关重要。
各地土增预征率一览表
目录
1北京的规定
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3年第3号公告)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取得的收入,实行差别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政策规定销售各类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新办理预售许可和现房销售备案的商品房取得的收入,按照预计增值率实行2%至8%的幅度预征率,容积率小于1.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最低按照销售收入的5%预征土地增值税。
2上海的规定
关于调整住宅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的公告(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一、按不同的销售价格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除保障性住房外,住宅开发项目销售均价低于项目所在区域上一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价格的,预征率为2%;
二、高于但不超过1倍的,预征率为3.5%;超过1倍的,预征率为5%;
三、住宅开发项目销售均价公式:项目销售均价=项目可售住房总销售价格÷项目可售住房总建筑面积;
四、项目分批申报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最新备案通过的可售住房的销售价格和建筑面积中心计算确定项目销售均价,并调整土增税预征率。备案调整后的次月起按调整后的预征率执行。
3广东的规定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10]105号)
除保障性住房项目外,其他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不得低于2%。各级税务机关应结合当地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实际税负等因素,对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进行调整。
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深地税告[2010]6号)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市从2023年8月1日(征收期)开始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1、普通标准住宅金按销售收入2%预征2、别墅为4%3、其他类型房产为3%。
关于调整房地产行业及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
1.房地产行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2.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对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相关材料的经济适用住房且在开发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能分开核算的,其土地增值税按1.5%预征。
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房地产开发项目分类及预征率
(一)市区(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清城区、清新区):普通住宅2%,非普通住宅3%;其他地区(英德市、连州市、佛冈县、阳山县、连南瑶族自治县、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普通住宅2%,非普通住宅2.5%。
(二)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住房不实行预征土地增值税,待其符合清算条件时按规定进行清算。
关于统一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保障性住房0.5%。
(二)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3%。
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7号)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分类及预征率
(一)住宅类
普通住宅2%,别墅4%,其他非普通住宅3%。
(二)生产经营类
写字楼(办公用房)3%,商业营业用房4%。
(三)车位4%。
(四)对符合广州市人民政府“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及“经济适用住房(含解困房)”规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待其项目符合清算条件时按规定进行清算。
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普通住宅3%,其他类型房地产3.5%。
(二)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住房不实行预征土地增值税,待其符合清算条件时按规定进行清算。
关于调整中山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2023年第1号)
一、我市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1%。
二、除保障性住房项目外,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不低于2%。具体每个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由税务机关结合我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实际税负、房价等因素按年确定,确定方法及流程见附件。
4福建的规定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
土地增值税预征
(一)对纳税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除保障性住房不预征外的预征率1.普通住宅2%2.非普通住宅,福州、厦门市4%,其他设区市3%3.非住宅,福州、厦门市6%,其他设区市5%;
(二)对纳税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经结合项目规模、销售价格、取地成本等情况进行综合测算后,发现增值率明显偏高,可以实行单项预征率。单项预征率不超过6%(含),由县级地税局领导班子集体审议确定;单项预征率超过6%,报经设区市局领导班子集体审议确定。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三明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对纳税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除保障性住房不预征外,不同类型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普通住宅为2%
二、非普通住宅预计增值率小于50%(含)的为2%;预计增值率大于50%且小于100%(含)的为3%;预计增值率大于100%的为5%
三、非住宅预计增值率小于50%(含)的为2%;预计增值率大于50%且小于100%(含)的为3%;预计增值率大于100%的为5%。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7号)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对社会保障性住房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普通标准住宅2%;
(三)非普通标准住宅4%;
(四)非住宅6%。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宁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本公告事项:自2023年8月1日起,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普通住宅2%、非普通住宅3%、非住宅4%、别墅5%。
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的补充通知(漳地税发[2010]51号)
根据国税发[2010]5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土增税平均预征率改为:漳州市区、龙海市和漳州开发区普通住宅2%,非普通住宅3%,非住宅及别墅5%;其余各县、常山开发区住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2%、非住宅及别墅5%。
对增值率明显偏高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单项预征率,单项预征率不得低于平均预征率。
纳税人应对适用不同预征比例的房地产分别核算,对不能分开核算的,从高适用预征比例预征土增税。
转发《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泉地税发[2008]46号)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问题从2008年5月1日起,我市普通住宅按1%、非普通住宅按3%、非住宅按4%、别墅按5%预征率预征土增税.对不是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采用单项预征率预征土增税。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莆地税发[2008]65号)
平均预征率调整
(一)商业营业用房:预征率为5%;
(二)土地使用权:部分转让的,预征率为5%;一次性整体转让的,按实际增值额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别墅,写字楼、车库(车位)及其他非住宅房地产:预征率为4%;
(四)非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在莆田市城区(含荔城区城区、城厢区城区,下同)范围内的,预征率为2.5-3%;在莆田市城区范围外的,预征率为2-2.5%;
(五)普通住宅:普通住宅在莆田市城区范围内的,预征率为1.5-2%;在莆田市城区范围外的,预征率为1-1.5%。
5重庆的规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的通知(渝财税[2014]247号)
严格执行房地产项目预征率标准从2023年1月1日(税款所属时间)起,普通标准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1%,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重庆市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对房地产项目预售进行认定,凡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开发产品(非普通标准住宅、非住宅和独栋商品住宅),应严格按照《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有关问题的通告》(2023年2号)规定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标准执行,严格杜绝将住宅中的非普通标准住宅和独栋商品住宅,混入普通标准住宅预征土地增值税。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有关问题的通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23年第2号)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开发产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标准如下:
(一)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2%[本条款废止]。
(二)非普通标准住宅、非住宅(商业用房、车库等)预征率为3.5%。
(三)独栋商品住宅预征率为5%。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2023年5月1日起取得的开发产品销售(预售)收入,按上述预征率标准预征土地增值税。
6江西的规定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南昌、九江、萍乡、赣州、宜春、上饶、吉安、抚州等8个设区市范围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恢复为:转让普通住宅,按1%;转让非普通住宅,按3%;转让非住宅,按5%预征。景德镇、新余、鹰潭等3个设区市范围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保持现有水平不变,即:转让普通住宅,按0.7%;转让非普通住宅,按1.5%;转让非住宅,按3%预征。
7青海的规定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
预征率
全省
保障性住房0%
普通住宅1%
非普通住宅1%
西宁市(含园区不含大通县、湟中县、湟源县)
其他商品房
商铺4%
其他3%
海东市、海西州、海南州、海北州、黄南州及大通县、湟中县、湟源县
其他商品房2%
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的公告(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8号)
8山西的规定
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山西省太原市地方税务局2023年第1号公告)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条款废止】
(一)住宅项目:1.5%;
(二)除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3%。
关于重新公布《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第三条土地增值税预征率:5%以内各市可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在省确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的预征比率。
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取得的预收款为计税依据,按下列公式计算预征税额:土地增值税预征税额=预收款×预征率
预收款包括预售款、定金,实物及其他经济利益。
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税务局2023年第2号)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商品房项目销(预)售均价低于(或等于)项目所在市辖城区、县上一年度新建商品房平均价格的,按以下预征率执行:
(一)普通标准住宅1.5%;
(二)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2.5%;
(三)除上述(一)、(二)项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3%。
商品房项目销(预)售均价高于项目所在市辖城区、县上一年度新建商品房平均价格的,按以下预征率执行:
(一)普通标准住宅3%;
(二)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4%;
(三)除上述(一)、(二)项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5%。
关于修改《晋中市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晋中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第六条第四款修改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类型分别暂定为:普通住宅1.5%,非普通住宅2%,其他类型房地产2.5%。”
9黑龙江的规定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的通知(黑地税发[2005]94号)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确定
纳税人开发普通标准住宅、别墅、度假村、高档住宅及其它房地产开发项目取得转让收入时,均应按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政府规定的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在实际工作中掌握的原则是:除别墅、度假村及超过当地住宅销售平均价格20%以上的居住用住宅外,其它居住用住宅可视为普通标准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暂定为0.5%-3%,具体预征率由各市(地)地方税务局根据不同开发项目自行确定,并报省局备案。
关于调整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各区普通标准住宅调整为3%;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调整为3.5%;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调整为5%
(二)县(市)普通标准住宅调整为2%;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调整为3%;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调整为5%
关于调整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一、市区预征率
各区普通标准住宅调整为2.5%;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调整为3%;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调整为5%。
二、县(市)预征率
县(市)普通标准住宅调整为1.5%;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调整为2.5%;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调整为5%。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齐齐哈尔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5%,非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6%,除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为7%。
关于调整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市区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调整为4%;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预征率调整为4.5%;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预征率继续按5%执行。
(二)县(市)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调整为3%;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预征率调整为3.5%;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预征率继续按5%执行。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2023年第3号)
一、自2023年10月1日起,全省普通标准住宅、非普通标准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分别按1.5%、2%、2.5%执行。
10四川的规定
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为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调节作用,均衡税款入库,降低欠税风险,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作如下调整:
(一)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普通住宅预征率:市中区、峨眉山市和犍为县为1.5%,其余区县为1%。
(三)非普通住宅预征率:市中区、峨眉山市和犍为县为2%,其余区县为1.5%。
(四)商用房预征率为:市中区、峨眉山市和犍为县3%,其余区县为2.5%。
关于继续实施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成都市财政局公告2023年第2号)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
(三)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
(四)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2.5%。
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广元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1%。
(三)非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1.5%。
(四)非住宅预征率为2.5%。
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凉山彝族自治州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西昌市:普通住宅1.3%;非普通住宅2%;商用房3%。
(三)会理县、会东县、德昌县、冕宁县:普通住宅1.2%;非普通住宅1.7%;商用房2.8%。
(四)木里县、盐源县、宁南县、昭觉县、雷波县、越西县、普格县、金阳县、布拖县、甘洛县、喜德县、美姑县:普通住宅1%;非普通住宅1.5%;商用房2.5%。
关于发布修改《雅安市地方税务局 雅安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公告(总局雅安市税务局、财政局公告2023年第5号)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为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调节作用,均衡税款入库,降低欠税风险,经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授权,决定对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作如下调整:
(一)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
(三)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5%。
(四)商用房预征率为2.5%。
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资阳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8号)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普通住宅预征率为 1.5%;
(三)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5%;
(四)非住宅预征率为3.5%。
关于调整自贡市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自贡市税务局 自贡市财政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将我市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1.2%。
11江苏的规定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苏地税规[2016]2号)
一、除本公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南京市、苏州市市区(含工业园区)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产的预征率分别为:2%、3%、4%;其他地区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产的预征率均为2%。
二、预计增值率大于100%且小于或等于20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征率为5%;预计增值率大于20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征率为8%。
三、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仍暂不预征。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宁地税规字[2011]1号)
除普通标准住宅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外,其他房地产按以下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1、独栋商品住宅:5%;
2、商业、办公等生产经营类房地产:3%;
3、独栋商品住宅之外的住宅类等房地产:2%。
纳税人开发不同类型的房地产的,转让收入应按房地产类型分别核算,不能区分不同类型房地产转让收入的,按转让房地产中预征率最高的房地产类型预征土地增值税。
12浙江的规定
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
自2023年7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除保障性住房外,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一律不得低于2%。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可依据当地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现状,科学分析不同类型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增值水平,确定适当的差别预征率,强化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管理。
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按照《通知》精神,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
类型税率
普通住宅2%
除普通住宅外的其它房产3%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
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预征率
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预征土地增值税的,按照以下规定实行差别化预征率:
(一)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
(二)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5%;
(三)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3%(包括非住宅类房产、无产权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
关于发布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永康市税务局)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普通住宅预征率为3%;
二、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4%。
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工作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湖建发[2011]11号)
市区除保障性住房外,普通住房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2%,非普通住房(包括排屋、别墅)、商业用房、其他用房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3%;规范核定征收项目的核定工作,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
13河南的规定
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豫地税发[2010]28号)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不同项目分别确定:
(一)普通标准住宅1.5%;
(二)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3.5%;
(三)除上述(一)、(二)项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4.5%.
转发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函[2010]202号)
三、关于经济适用房问题。
经济适用房是经政府批准建设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普通标准住宅,一般来说增值额较低,在预征土地增值税时按0.5%预征率执行,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对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免征土地增值税;对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按照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14湖南的规定
益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益阳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益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普通标准住宅1.5%;
(二)非普通标准住宅(含车库等)2%;
(三)别墅、写字楼、营业用房等3%;
(四)单纯转让土地使用权5%;
(五)对既开发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开发建设其他类型商品房的,其销售收入应分别核算,否则一律从高计税,并不能享受普通标准住宅的税收优惠;
(六)对以前年度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取得收入所在年度适用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15湖北的规定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通知(襄地税发[2012]120号)
预征率
1、销售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
2、销售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4.5%;
3、销售非住宅开发产品预征率为6.5%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销售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4.5%,销售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6.5%。
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门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及其他类型房地产三种划分,分别为1.5%、4%、6%。
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随州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及其他类型房地产三种划分,曾都区、随州高新区分别为1.5%、4%、6%;随县(含大洪山风景名胜区)、广水市分别为1.5%、3.5%、5.5%。
16辽宁的规定
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辽地税函[2010]201号)
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
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如下:
(一)住宅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不得低于1.5%;
(二)非住宅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不得低于3%;
(三)为鼓励保障性住房建设,对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继续执行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政策。
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
关于调整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
一、住宅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2%;
二、非住宅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4%;
三、为鼓励保障性住房建设,对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继续执行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政策。
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 预征率的公告(营口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一、住宅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由1.5%调整为2%。
二、非住宅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由3%调整为5%。
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辽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
据《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辽地税函〔2010〕201号)文件规定,现将辽阳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如下:
(一)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1.5%;
(二)非普通商品住房和非住房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3.5%;
(三)为鼓励保障性住房建设,对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继续执行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政策
17陕西的规定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将《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中设区市的市区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由1.5%下调至1%
18贵州的规定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8]61号)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推进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房地产市场状况,现将源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调整为1%;
二、非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调整为2%;
三、营业用房,预征率调整为3%;
四、其他房产,预征率调整为1.5%。
纳税人在开发项目中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进行其他类型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其增值额。纳税人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预征率。
19新疆的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相关问题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6号)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问题
除保障性住房外,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不得低于1%。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不得低于3%。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序号
地区
普通住宅
非普通住宅
其他类型房地产
1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
1%
3%
3%
2
塔城地区
1%
3%
3%
3
阿勒泰地区
1%
3%
3%
4
克拉玛依市
1%
3%
4%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
1%
3%
3%
6
昌吉回族自治州
1%
3%
4%
7
乌鲁木齐市
1%
3%
4%
8
哈密地区
1%
3%
4%
9
吐鲁番地区
1%
3%
4%
10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1%
3%
3%
11
阿克苏地区
1%
3%
3%
12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
1%
3%
3%
13
喀什地区
1%
3%
3%
14
和田地区
1%
3%
3%
15
阿拉尔
1%
3%
3%
16
图木舒克
1%
3%
3%
17
五家渠
1%
3%
3%
18
石河子
1%
3%
4%
19
北屯
1%
3%
3%
20
铁门关
1%
3%
3%
21
双河
1%
3%
3%
关于明确新设立兵团城市适用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设立兵团城市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公告如下:
新设立兵团城市
普通住宅
非普通住宅
其他类型房地产
昆玉市
1%
3%
3%
胡杨河市
1%
3%
3%
可克达拉市
1%
3%
3%
新设立的兵团城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与设立前所在地适用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保持一致,继续适用设立前所在地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20吉林的规定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吉地税发[2010]184号)
调整预征率,建立“三同步”机制,进一步完善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调整至1.5%,销售超出普通标准住宅条件的非普通住房及写字楼、商业用房等,每平方米销售收入在5千元以下、5千元至l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预征率分别为2%、3%、4%。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凭发展和改革部门立项、各级政府审批备案的相关材料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对同一开发项目,既有保障性住房,又有商品房的,应分别核算,不能分别核算的,保障性住房按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吉政办发[2016]23号)
普通标准住宅按1.5%计征,非普通标准住宅按2%计征,其他类型房产按2.5%计征,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21宁夏的规定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5]43号)
纳税人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取得转让收入的,应按规定按月预缴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具备条件或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
(一)普通住宅为1%.
(二)非普通住宅为1.5%.
(三)其他类型房地产为2%.
(四)对按规定列入市、县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暂不实行预征。
按预征率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预征率
预售房地产所取得收入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取得的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一切经济收益。
22河北的规定
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除保障性住房外,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统一调整为2%。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的通知(石地税发[2005]56号)
一、从2005年1月1日起,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全面落实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
凡开发项目基建计划中列明为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以及独门独院、别墅式住宅的,预征率暂统一为1%,除此之外开发项目的预征率暂统一为0.5%。以前,各单位多征税款,不再退税,待项目全部竣工,办理清算时多退少补。
二、预征依据为开发项目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转让收入。
23安徽的规定
关于明确财产和行为税若干税收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我省保障性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0;普通标准住宅、全装修住房为1.5%。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不得低于1.5%,由各市税务机关在规定的幅度标准范围内,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保障性住房:预征率为0%;
(二)普通标准住房、全装修住房、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车库、车位、储藏室:预征率为1.5%;
(三)非普通标准住房(除全装修住房外):预征率为2%;
(四)营业用房及其他类型用房:预征率为2.5%;
(五)别墅(含双拼、排屋)、高级公寓、度假村:预征率为3%。
关于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筑土地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住宅(别墅、高级公寓、度假村除外)预征率为1.5%,其中: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预征率为0%。营业性用房,预征率为1.8%。别墅、高级公寓、度假村,预征率为2.8%。
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马鞍山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一)保障性住房、普通标准住房、全装修住房等以外的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2%。
(二)上述房地产属于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筑的,预征率为1.8%。
关于明确阜阳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阜阳市税务局)
阜阳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下列标准执行:
保障性住房0;
普通住宅1.5%;
非普通住宅2%;
营业用房4%;
其他房地产2%。
关于发布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6号)
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保障性住房预征率为0;
(二)住宅(不含别墅、商住房)预征率为1.5%;
(三)其他类型房地产(含别墅、商住房)预征率为2%。
24山东的规定
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应当区分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和其他房地产三种类型。预征率如下: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但应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备案。
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枣庄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销售的普通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2%;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销售的非普通住房、其他类型房地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3%;
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具体政策的公告(临沂市地方税务局2023年第1号)
纳税人转让市区范围内的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 2%;转让市区范围内的非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3%;转让市区范围内的其他房地产,预征率为3%。
纳税人转让市区范围外的普通标准住宅、非普通标准住宅、其他房地产,预征率为2%。
市区范围是指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所辖区域。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税务局)
(一)长岛县地域范围内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纳税人销售普通住房预征率为2%,销售非普通住房和其他房地产预征率为3% 。
(二)长岛县地域范围外,全市其它地域范围内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纳税人销售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和其他房地产预征率为3% 。
(三)纳税人转让经政府批准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但应在取得收入时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登记或备案。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威海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
(一)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2%。
(二)非普通标准的住宅,预征率为3%。
(三)其他房地产类型,预征率为4%。
(四)纳税人转让经政府批准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但应在取得收入时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登记或备案。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3号)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的预征
(一)纳税人开发建设并销售房地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如下:
1.对于普通住宅,每平方米销售价格在20000元(含增值税)以下的,预征率为2%;每平方米销售价格在20000元(含增值税)以上的,预征率为2.5%。
2.对于非普通住宅,每平方米销售价格在20000元(含增值税)以下的,预征率为2.5%;每平方米销售价格在20000元(含增值税)以上的,预征率为3.5%。
3.对于其他类型房地产,除单独销售车库、车位、阁楼、储藏室等附属设施预征率为2%外,其余房地产预征率为3.5%。
房地产类型的划分标准,按照房地产管理部门认定的标准执行。
25广西的规定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贺州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房,按1%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宅,按2%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和其他房产,按3%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南府办[2009]6号)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宅,预征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由2%下调为0.5%。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宅,预征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由3%下调为1.5%。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和其他房产,预征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保持3%不变
关于调整南宁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7号)
一、南宁市城区和开发区(不含武鸣区、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属范围)
(一)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宅,按1%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宅,按3%预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及其他房产,按4%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南宁市各县(含武鸣区、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属范围)
(一)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宅,按1%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宅,按2%预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及其他房产,按3%预征土地增值税。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9号)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房,按1%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房,按2%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和其他房产,按3%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26云南的规定
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7号)
除保障性住房实行零预征率外,各地不同类型房地产预征率如下:
1.普通住房预征率为1.5%。
2.除普通住房外的其他类型房地产,昆明市的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呈贡区、晋宁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安宁市、昆明空港经济区预征率为4%,其他县(市、区)预征率为3%;大理州、西双版纳州预征率为3%;其他州(市)预征率为2.5%。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适用不同预征率的不同类型房地产销售收入分别核算并申报预缴;对未分别核算预缴的,从高适用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意见(昭通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
昭通市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确定为:普通住宅为1%;非普通住宅为1.5%;写字楼、营业用房、车库等商品房为2.5%;开发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为3%。
27甘肃的规定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除保障性住房(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指定经营单位回购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以及按照政策规定向特定对象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外,其他房地产按以下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一)兰州市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水市秦州区、麦积区,嘉峪关市及其他地级市政府(不包括临夏州、甘南州)所在区的普通住宅为2%,非普通住宅为3%,其他类型房地产为5%。
(二)临夏州、甘南州、兰州新区及不属于第(一)款的其他县(市、区)普通住宅为1%,非普通住宅为1.5%,其他类型房地产为4%。
28天津的规定
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坐落于我市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和红桥区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普通住宅3%、非普通住宅4%、其他类型房地产5%。
坐落于我市上述行政区域外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普通住宅2%、非普通住宅3%、其他类型房地产4%。
29内蒙古的规定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鄂地税发[2007]403号)
一、达旗、蒙西地区普通住宅按1%的预征率进行预征,非普通住宅(不包括别墅)按1.3%的预征率进行预征,别墅、库房(包括车库、车位)按1.5%的预征率进行预征,商业用房按2%的预征率进行预征。
二、鄂旗、鄂前旗、乌审旗和杭锦旗地区住宅和库房(包括车库、车位)按1%的预征率进行预征,商业用房按2%的预征率进行预征。
三、我市其他地区普通住宅按1.2%的预征率进行预征,非普通住宅(不包括别墅)按1.5%的预征率进行预征,别墅、库房(包括车库、车位)按2%的预征率进行预征,商业用房按3%的预征率进行预征。
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呼地税字[2007]19号)
对呼和浩特市地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房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由1%恢复到2%;营业用房、写字楼、高级公寓、度假村、别墅等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3%。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有关事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1]2号)
一、我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照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三种类型分地区确定为:
(一)呼和浩特市普通住宅2.5%,非普通住宅3.5%,其他类型房地产4%。
(二)包头市、鄂尔多斯市、赤峰市普通住宅2%,非普通住宅2.5%,其他类型房地产3.5%。
(三)我区其他地区普通住宅1.5%,非普通住宅2%,其他类型房地产3%。
30海南省的规定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1号)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海口市、三亚市、陵水县
房地产开发项目普通住宅预征率为3%。非普通住宅及非住宅类房产预征率为5%。
(二)其他市、县、区
房地产开发项目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非普通住宅及非住宅类房产预征率为4%。
(三)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保障性住房(不包括限价商品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中不属于保障性住房的房产,按本公告第一条第(一)、(二)项规定的预征率计算预征土地增值税。保障性住房须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性文件认定。【此条款部分重新修订】
(四)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分期分批进行开发后再分块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预征率为5%。
31西藏的规定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藏国税函[2010]124号)
二、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除保障性住房外,凡在我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在其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人,应按规定对其预征土地增值税。根据《通知》精神,结合西藏实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暂定为1%-2%其中普通住房预征率为1%;非普通住房预征率为1.5%;商铺及其他用房预征率为2%。预征税款以纳税人每月申报取得的转让收入额(含预收款、定金)乘以预征率。
纳税人既开发住宅又开发其他房地产的,应按上述预征率分别核算;划分不清的,依率从高预征。
持续更新中......
【第14篇】土地增值税清算
土地增值税怎么清算?
考呀呀答:一、清算条件
1、预征为主
土地增值税以预征为主,符合条件的就要进行清算,那具体要符合哪些条件呢?小编从两个方向来讲,一个是必须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一个是税务局可以要求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
必须进行清算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必须进行清算):
(1)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并已完成销售。土地增值税不是按企业来清算,是按项目清算,一个企业里可能有几个项目同时进行,有的完成了,有的没有完成,只要是完成了的项目就要进行清算。
(2)整体转让的开发项目,无论竣工还是未竣工都要进行清算。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税务局可以要求清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清算):
(1)已竣工的项目,并销售完成85%以上;或者,虽然销售没有完成85%,但是剩余的可出售的建筑面积用来出租或自用了。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已达三年了,但仍未完成销售的。
(3)申请注销的房地产公司,但未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
(4)各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其它情况。(一般这种情是可以和税务机关沟通后延后的)
二、清算过程
1、清理收入
(1)首先,财务工作人员要对房产的销售收入进行清理并编制表格。
如果是全部都已销售并开具发票的还好计算,那计入土增清算的收入就是主营业务收入-房屋销售收入。
(2)如果只是部分已销售并开具发票的,那么就要清理那没有开发票房屋,哪些是自用或出租的,这部分是不用交土地增值税的;除了自用或出租的房屋,还有一些未开具发票的房屋,有哪些是视同销售的也要征缴土增税,比如有可能是用来抵债了。
2、清理扣除项目
清理完收入以后,就要对可以扣除的项目进行清理。为了便于后期填制土地增值税申报表,可以把扣除的项目按以下六大类来进行分类并编制表格:
(1)前期工程费(2)建筑安装工程费(3)基础设施建设费(4)公共配套费(5)开发间接费(6)利息费用
这六大类的成本费用,都必须有发票才能进入扣除项目,如果没有发票是不能进入扣除项目的。
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可以扣除的税费是否包括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营改增后,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不包括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五)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根据上述法规规定,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可以扣除的税费包括: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但是不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第15篇】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
一、“营改增”时土地价款销项抵减的政策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二、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
“二、账务处理”
“(三)差额征税的账务处理。”
“1.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账务处理。
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
三、增值税会计处理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1、企业所得税法对会计处理的认可
《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2、如果会计处理没有与税法不一致,按照会计处理即可。
3、《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对土地价款销项抵减,直接从成本中扣除。
4、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就可以按照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价款确定。
四、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的差别
1、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和扣除不是直接依赖会计处理。
比如,土地价款的扣除,依赖土地出让金收据。
因此,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扣除的依据是税法的规定,和会计处理不是直接关系。
2、土地增值税的收入
《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
“三、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3、“销项税额”是什么?
(1)“销项税额”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
“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
(2)2023年70号公告是对财税〔2016〕43号文件的解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
“为进一步做好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等规定,现就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明确如下:”
(3)因此,此处的“销项税额”是抵减了土地价款后的销项税额。
即:按照2023年第18号公告中的“销售额”,计算的销项税额。
(“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4、土地增值税的收入,不能直接使用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价款。
五、契税的计税依据
1、规定
《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
“一、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2、契税的纳税人是承受人,承受人如何知道成交价格中的“增值税”?
(1)开发企业按期计算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
(2)没有规定要求开发企业针对每张发票计算、提供成交价格中的“增值税”。
3、新《契税法》的规定
(1)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第二条第九项:
“二、关于若干计税依据的具体情形”
“(九)契税的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
(2)正在征求意见:“以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价款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三、契税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具体情形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承受方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包括增值税额;实际取得增值税发票的,成交价格以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价款确定。”
六、结论
“营改增”后,因为各税特点不同,土地价款导致的差额征收增值税,使各税种计税收入出现差异:
1、企业所得税收入,以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价款确定。(在成本费用中调整)
2、土地增值税需要直接调整收入。
3、契税则难以处理。
4、新《契税法》拟放弃处理,直接“以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价款确定”。
来源:税收实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