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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13改11(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1-09 19:39:01 查看人数:84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改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增值税13改11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增值税13改11

【第1篇】增值税13改11

自2023年1月1日起,在现行增值税17%、13%的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税率。(根据财税〔2011〕110号和财税〔2016〕36号文件)

自2023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取消后增值税税率由现行的四档17%、13%、11%、6%,变为三档17%、11%、6%。(根据财税〔2017〕37号文件)

自2023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

自2023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文件)

【第2篇】营改增前预缴土地增值税的税率

导读:营业税改增值税,就是营改增主要改革内容。政府之所以实施营改增这个项目,很大的原因是因为营改增可以避免重复征税的问题。那么营改增后房地产预缴增值税怎计算税率?

营改增后房地产预缴增值税怎计算税率?

答:国税总局2016第18号公告:

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十一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要缴哪些税?

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由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其他税种不变,涉及到的税种主要有增值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所得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中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是房企的3大税种,房地产开发的收费项目有几十种。

税率由原来的营业税5%改为增值税11%,单从税率方面看,税率有较大提高,但是由于增值税存在抵扣链条,只对增值额征税,而营业税是对全部营业额征税,所以从理论上讲,最终会降低整体税负。

不过,如果房地产开发无法取得足够的增值税专用的话,则可能会导致整体的税负增加。因此,能否取得增值税专用以及今后的土地出让金能否可以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将是税负增减的重要因素。

【第3篇】营改增土地增值税计税收入

自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的问题越来越重要了。

1.营改增后,视同销售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如何确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规定执行。纳税人安置回迁户,其拆迁安置用房应税收入和扣除项目的确认,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六条规定执行。”

2.转让旧房如何确定扣除项目金额?

第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十、关于转让旧房如何确定扣除项目金额的问题

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

十二、关于评估费用可否在计算增值额时扣除的问题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时因计算纳税的需要而对房地产进行评估,其支付的评估费用允许在计算增值额时予以扣除。对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纳税人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等情形而按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所发生的评估费用,不允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扣除。

关于新建房与旧房的界定问题,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凡是已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均属旧房。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地方税务局具体规定。”

第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二、关于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计算问题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第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 )规定:“七、关于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加计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

第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六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第九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一)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二)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五,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第六条规定:“在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本通知自2023年5月1日起执行。”

第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规定:“六、关于旧房转让时的扣除计算问题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提供的购房凭据为营改增前取得的营业税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不扣减营业税)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二)提供的购房凭据为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价税合计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三)提供的购房发票为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不含增值税金额加上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之和,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3.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符合什么条件,可实行核定征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三十四条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实行核定征收。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期限清算,预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4.土地闲置费在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税前可以扣除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

(一)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土地闲置费可以作为开发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但不能在土地增值税前扣除。

5.企业自建房产先租后售,土地增值税如何清算?

我单位2023年自建房产,建成的一部分房屋与某单位签订协议用于出租,租赁合同到期后,又进行改造装修后销售,如果进行土增清算,开发成本如何计算扣除?销售前的改造装修费能否加计扣除?

如果您单位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七、关于新建房与旧房的界定问题

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凡是已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均属旧房。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地方税务局具体规定。

十、关于转让旧房如何确定扣除项目金额的问题

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十二、关于评估费用可否在计算增值额时扣除的问题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时因计算纳税的需要而对房地产进行评估,其支付的评估费用允许在计算增值额时予以扣除。对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纳税人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等情形而按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所发生的评估费用,不允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 ):“第七条 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四)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二、关于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计算问题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如果您单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三、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

……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四、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 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

具体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扣除项目的金额请携带相关业务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并以主管税务机关的确认为准。

【第4篇】营改增以后增值税率

东昌集团的生产性服务现场。图|受访者提供

“营改增”对不同行业的影响各异

中国新闻周刊》记者|吴子茹

本文首发于2023年3月2日总第794期《中国新闻周刊》

“总体来说,相对于营收的快速增长,东昌集团这些年整体税负的确是相对减轻了。”上海市人大代表、上海东昌企业集团董事长丁建勇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如此描述企业的感受。

2023年1月1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上海作为全国探索“营改增”试点,首先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上海东昌集团正是其中第一批试点企业之一。

上海试点“营改增”

“上海营改增实施五年以来,由于营收差异,东昌集团每年减税数目不同。但总的来说我们感觉的确减少了,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上海东昌集团研究院院长王国荣告诉《中国新闻周刊》。

东昌集团作为首批“营改增”试点企业,主营业务为生产性服务,也涉足金融、房地产等行业。“营改增”实施五年来,东昌集团见证了“营改增”从最早试点交通运输业到最后扩围金融业、房地产业等的过程。

“营改增”试点刚开始,上海东昌研究院就组织全集团员工学习新的税收政策,由于增值税采取进项和销项发票抵扣政策,而改革又是分行业逐步进行,“了解哪些上下游行业可以进行抵扣,这一点非常重要”。

丁建勇表示,“营改增”试点以来,东昌集团下属一家从事生产性服务的企业,为长三角、东北、中西部多家大型制造业企业提供全产业供应链运输服务。为了更好适应抵扣链条,东昌集团下属这家公司对服务合同内容条款作了相应修改,使客户抵扣项的税款能获得充分抵扣。

制造业企业虽是原增值税纳税人,不在“营改增”范围内,但由于制造业企业取得新扩围企业“营改增”后,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销项税额,因此制造业企业是“营改增”的“净受益者”。

“营改增”在上海试点实施一段时间后,2023年8月,快递企业顺丰公司将运输业务剥离开来,单独成立了运输公司,形成更清晰的抵扣链条。据报道,顺丰公司此后营改增中减负比例逐年上升,2023年实现减负1312万元。

盘点五年增值税试点改革,从2023年至2023年年底,上海市通过营改增累计减税1800亿元。本轮营改增中涉及企业最多的就是生活服务业,从餐饮、酒店到教育、旅游,和居民生活可谓息息相关。

上海市税务局局长过剑飞表示,全面实施营改增以来,企业减负效应逐步扩大。其中,生活服务业减负规模最大。

以望湘园(上海)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为例,“营改增”全面推开之前,在采购环节,企业取得的发票已经有50%左右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营改增”后,这一比例目前已上升至90%。仅此一项,将为企业节约上千万的税收成本。自去年5月1日“营改增”全面推开至11月底,销售收入缴纳增值税比按营业税制计算,税款减少约800万元,到2023年底预计公司整体减少税款近1000万元。此外,门店众多的餐饮企业还将在房屋租赁和装修上“节省”不少成本,特别是装修成本可以抵税,估计减少成本约10%。可以说,餐饮行业除了人工成本以外的其他成本,基本都能作为增值税的进项予以扣除。“这些在营业税时代都是完全无法想象的实惠。”企业相关负责人透露说。

对此,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院长、财税专家胡怡建分析称,生活服务业减税额度比较大的原因在于,首先生活服务业中小规模企业占多数,如果是小规模企业,那么增值税率将从营业税率的5%降到3%,直观减税;如果不是,那么将适用6%的增值税率。但这个行业的特点就是进项发票抵扣较多,如房屋租金、装修、设备、日常用品等都可以进行抵扣。“所以生活服务业的税负降得力度比较大”。

制图|叶雪鸣

感受各异

根据财政部门发布的数据显示,“营改增”实施以来,最为直观的效果之一,就是为企业实现了减税。

仅就上海来说,“营改增”试点当年,2023年年底,上海市企业减税166亿元,其中小规模纳税人降幅达4成。2023年,上海市企业减税550亿元。截至2023年底,上海五年来“营改增”累计减税超过1800亿元。

对于减税力度如此之大,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院长、财税专家胡怡建认为,营业税全面改为增值税,避免了营业税重复征税、不能抵扣、不能退税的弊端,实现了增值税“道道征税,层层抵扣”的目的,能有效降低企业税负。

胡怡建也坦承,“营改增”的宏观效果显而易见,但具体到某个行业和企业,是否真正实现了有效的减税,还是一个“综合性问题,需要综合性考量”。他认为,经济下行大背景下,实体企业利润普遍下降。相对于利润的大幅降低,这些行业和企业即便客观上得益于“营改增”一定程度上的减税效果,但由于盈利不好,对这一效果的感受并不明显。

胡怡建向《中国新闻周刊》表示,分析“营改增”减税效果及企业普遍反映,既要考虑经济下行、实体企业利润普遍降低的大背景,又要考虑“营改增”实施以来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之间的差别。此外,改革不同时期可抵扣项目不同,“营改增”实施长期效果和短期效果也不尽一致。

在丁建勇看来,“营改增”实施初期,有企业有所抱怨“是很正常的”。

东昌集团就曾经历过这样的抱怨。东昌集团很重要的一块业务就是为大型制造业企业提供设备一体化的全供应链服务,从采购开始,一直到运输、仓储。一些运输企业供应商曾表示,“营改增”以后,运输企业的税收要增加了,并曾表示要调价。

王国荣后来发现,上述运输企业所说的税收增加,一个原因是当时交通运输业仍处在改革中,一些省市还未纳入试点范围,不能进行抵扣,导致在交通运输这个行业里出现了一段时间“双轨制”。此外,一些企业对操作流程不太熟悉,有的能抵扣的项目没有开具转向发票进行抵扣。

“服务行业门类众多,有传统和现代之分,也有低端服务业和高端服务业之分,甚至在同一服务行业,企业的门类、能级、盈利状况也不相同,基于此,营改增对不同行业的影响肯定不一样。”丁建勇说。

丁建勇进一步分析认为,此次“营改增”适用的行业和企业,具体情况千差万别,例如不同行业产业链、产品或服务利润率、资本构成、投资周期、税制、税率等都不相同,因此,关于此次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减税效果,“有不同声音这是很正常的”。此外,他认为,企业管理和政策熟悉程度等多种因素也会对实际税负产生影响。

“营改增作为中国劳务货币税收制度的改革,从制度设计上来说已经实现了,接下来面临考验的,是各地、各行业实施细节问题。以后,税务部门恐怕要逐渐将目光转向个人所得税、房地产税等。这两大税收涉及阶层之间财富重新分配,问题将更为复杂,或将引发更广泛的关注,从这个层面来看,中国的税收改革之路,依然任重道远。”胡怡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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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营改增下土地增值税收入计算方法

文|金穗源商学院 刘玉章

问题十六:转让“营改增”后购置房地产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

:自2023年5月1日开始,增值税覆盖了不动产。企业购置不动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带来的增值税额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营改增”之后取得的不动产成本为不含税价,企业转让“营改增”之后购置的不动产应当怎样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23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23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两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取得不动产进项税额分为两年抵扣,如果纳税人将没有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的不动产转让,其没有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如何处理,财税[2016]43号规定,《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温馨提示: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案例]:n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4月购置一座科研楼,购置价(含税)2 220万元,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额220万元。当地契税税率3%,已缴契税60万元,取得了完税凭证。科研楼作为固定资产核算。2023年5月,n公司将该楼转让,转让价(含税)2664万元,请计算如何纳土地增值税。

[案例分析]

(1)2023年4月购置科研楼,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额220万元分两年抵扣,第一年抵扣60%计132万元,留抵40%计88万元待第二年抵扣。契税60万元计入固定资产原值。

借:固定资产——科研楼 20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 320 000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880 000

贷:银行存款 22 200 000

借:固定资产一一科研楼 600 000

贷:银行存款 600 000

(2)2023年5月转让科研楼,将“待抵扣进项税额”转入固定资产科目。

借:固定资产——科研楼 880 000

贷:应交税费一一待抵扣进项税额 880 000

科研楼原价=20 600 000+880 000=21 480 000(元)

(3)转让收入:

销售额=26 640 000÷1.09=24 440 367(元)

销项税额=24 440 367×9%=2 199 633(元)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

城建税的7%=2 199 633x7%=153 974(元)

教育费附加的3%=2 199 633x3%=65 989(元)

印花税的0.05%=26640 000×0.05%=13 320(元);

有关的税金=153 974+65 989+13 320=233 283(元)。

(5)根据国税函[2016]309号文件的规定,“提供购房发票金额”包括购楼发票金额2 000万元;转回进项税额88万元;科研楼持有1年,加计5%扣除;契税60万元,加除项目金额=[20 000 000×(1+5%)+880 000+600 000+233 283=22713283(元)

(6)增值额=24 440 367-22 713 283=1 727 084(元)。

(7)增值率=(1727084÷22713283)x100%=7.6%

(8)适用税率30%,速算扣除率为0,应缴土地增值税=1727084×30%=518 125(元)

好了,今天的问题学完了,您是否有所收获呢?如果您还有什么问题,欢迎下方留言。更多土增实务问题,穗友们也可以关注“土地增值税金穗源”公众号,持续学习、提升!

下期我们学习“销售保障性住房是否预缴土地增值税”,您也可以思考一下,下期再见!

【第6篇】建筑税营改增值税

一、进项业务的内容

(一)有形资产

此处的有形资产是指尚未转化为成本费用的存货、固定资产和不动产。包括原材料、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机器、设备、工具、用具、房屋建筑物等。

与无形的劳务和服务不同,有形资产可以储存,自采购到转化为成本费用通常有一段时间,购进扣税法允许纳税人在采购环节抵扣进项税额。

(二)合同成本

1.人工费: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支付给从事工程建造人员的劳动报酬,包括施工人员的应付职工薪酬以及施工生产使用的外包队劳务费等。

2.材料费:指在施工过程中耗用的、构成工程实体或有助于形成工程实体的各种材料支出,包括原材料、结构件、零配件、辅助材料、商品混凝土、周转材料的摊销费和租赁费 、半成品等 。

3.机械使用费:指在施工过程中使用自有施工机械发生的机械使用费和租入施工机械的租赁费,以及按规定支付的施工机械安装、拆卸和进出场费等。

4.其他直接费(措施费):指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不能直接归属于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等费用中的其他可以直接计入合同成本核算对象的费用,包括:环境保护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夜间施工增加费、施工现场材料二次搬运费、设计和技术援助费用、生产工具和用具使用费、工程定位复测费、工程点交费用及场地清理费、检验试验费、临时设施折旧费等。

5.间接费用:指建筑业企业下属施工单位为组织和管理施工生产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施工单位发生的管理人员职工薪酬、工程保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及修理费、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劳动保护费、低值易耗品摊销、排污费、取暖费、财产保险费和其他间接费用。

6.分包成本:特指工程总承包企业依法将部分专业工程发包给其他具备相应资质(单位)对应的分包工程价款。

以上六项合同费用,是构成建筑业企业合同成本的主要内容,在「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科目下进行明细核算,为减少核算工作量,「分包成本」明细科目无需按照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等项目进行成本还原。

(三)期间费用

包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等期间费用,与一般企业无异。

建筑业企业应正确区分合同成本与期间费用,前者构成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后者构成利润表的损益项目。

如某工程项目部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应计入合同成本;公司总部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应计入期间费用。

此外,建筑业企业还要关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关于营销费用的核算规定:

「企业(建造承包商)为订立合同发生的差旅费、投标费等,能够单独区分和可靠计量且合同很可能订立的,应当予以归集,待取得合同时计入合同成本;未满足上述条件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四)进项业务的增值税政策

无论是有形资产、合同成本还是期间费用,只要是外部取得的,都是上游企业的销项业务,属于应税项目的,上游企业可以向建筑业企业开具或代开专票等扣税凭证,建筑业企业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二、进项业务会计核算

(一)正常进项业务

正常进项业务是指税务管理与会计核算既没有时间性差异,也没有口径性差异的业务。

例1 a建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其所属甲项目部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2023年3月甲项目部采购一批钢材价税合计351万元,货物已验收入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金额300万元,税额51万元,专票已勾选且申报抵扣。

借:原材料 3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1万元

贷:应付账款 351万元

材料领用时,按照不含税成本计入工程施工科目,假定甲项目2023年4月领用上述钢材的50%。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费 150万元

贷:原材料 150万元

(二)时间性差异业务

主要包括两类业务:

一是发生进项业务,购进货物、服务、劳务等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首先按照货物清单、合同协议、工程计量单等资料上记载的不含税价格计入相关资产或成本费用科目,同时以不含税口径确认债务,取得扣税凭证并经认证后,以红字冲销原暂估入账分录,再按照正常业务处理。

例2 a建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其所属甲项目部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2023年3月甲项目部采购一批钢材,货物已验收入库,尚未取得专用发票,货物清单记载的价税合计351万元;本月专业分包单位完成工程量价税合计金额为555万元,尚未向其付款也未取得专用发票。

借:原材料 300万元

贷:应付账款 300万元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成本 500万元

贷:应付账款 500万元

2023年8月取得对方开具专票并认证:

借:原材料 -300万元

贷:应付账款 -300万元

借:原材料 3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1万元

贷:应付账款 351万元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成本 -500万元

贷:应付账款 -500万元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成本 5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5万元

贷:应付账款 555万元

二是发生进项业务,已取得合规扣税凭证,但尚未履行认证申报手续的,会计上需要按照不含税口径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科目,对应的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申报抵扣后,自该科目转入「进项税额」专栏。

例3 a建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其所属甲项目部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2023年3月甲项目部采购一批钢材价税合计351万元,货物已验收入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金额300万元,税额51万元,专票尚未勾选及申报抵扣。

借:原材料 300万元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51万元

贷:应付账款 351万元

假定5月申报抵扣: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1万元

贷: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51万元

在申报抵扣前发生不得抵扣事项的,直接将对应的税额通过「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计入相应成本费用,申报抵扣后发生不得抵扣事项的,通过「进项税额转出」专栏核算。

假定上例中,这批材料4月份因管理不善导致被盗。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351万元

贷:原材料 300万元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51万元

如果在申报抵扣后因管理不善导致钢材被盗。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351万元

贷:原材料 3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51万元

(二)口径性差异

主要包括三类业务:

一是发生时即可明确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如用于简易计税、免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购进业务等,此类业务又可分三种情形。

1.取得普票,直接按照价税合计数计入成本费用。

2.取得专票,勾选认证,不申报抵扣,直接按照价税合计数计入成本费用。

3.取得专票,勾选认证并申报抵扣,先将不含税金额计入成本费用,税额计入「进项税额」专栏;然后再作进项税额转出。

二是购进时可以抵扣且已经抵扣,后续期间发生用途改变或者非正常损失的,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借记相关资产成本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三是发生时不可抵扣,后续发生用途改变又可抵扣进项税额的,要作进项税额转入,主要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等长期资产,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三)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

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自外部取得的不动产,应当分期抵扣,60%部分在取得扣税凭证当月计入「进项税额」专栏,40%部分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第13个月再转入「进项税额」专栏。

二是自建不动产,只有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建筑服务和设计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需要分期抵扣,其余费用可以一次性抵扣。

三是外购的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材料和设备,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时,需要在领用当期将40%部分通过「进项税额转出」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第13个月再转入「进项税额」专栏。

四是待抵扣进项税额尚未在转入进项税额时(13个月期间),发生不得抵扣、处置等情形时,需要按照增值税政策的规定作相应处理。

三、销项业务的内容

(一)预收款

由于工程项目造价金额较高,为保证施工过程顺利进行,多数业主在建筑业企业提供相应担保措施后,在合同签订后向建筑业企业预付一定比例的工程款、备料款等,并在随后的施工过程中陆续自工程进度款中扣回。

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的规定,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发生纳税义务。

(二)验工计价

验工计价是业主或业主委托监理等其他单位,对建筑业企业已完成的工程量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计价的过程,业主签认「工程计量单」,表明业主对建筑业企业计量期间已完成的工程量的认可,相当于业主对工程合同的「阶段性结算」或者「预结算」,建筑业企业可以据之确认对业主的债权。

在增值税税制下,验工计价应当体现增值税的价外税特性,也就是价款和税额应当根据约定的计税方法进行价税分离。

但是,这种价税分离,只是项目管理的需要,并不代表分离之时发生纳税义务。实际上,验工计价和工程款的支付,总会有一定的时间差异和金额差异。

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在没有支付款项,没有向业主开具发票,没有达到书面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以及没有竣工结算的情况下,验工计价环节本身并不必然导致纳税义务发生。

纳税义务没有发生,会计核算方面就不能将对应的税额计入「销项税额」,否则必然会导致税务管理和会计处理的脱节。那么,验工计价计的「税额」是否需要核算呢,应该如何核算呢?

答案是,应当通过「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进行核算。从这个科目的名称可以看出,它是「待转化为」销项税额的税额,主要是用来核算会计先于税法的业务。

需要指出的是,本明细科目尽管名称带有「销项税额」字样,但根据财会〔2016〕22号文,它不仅适用于一般计税方法下会计先于税法业务的核算,也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下会计先于税法业务的核算,参见营改增后建筑业企业的会计处理:简易计税项目(上)。

(三)工程进度款

工程进度款,是业主验工计价之后,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比例,向建筑业企业支付的工程款项。

毫无疑问,建筑业企业收到工程进度款的当天,纳税义务发生,应当将对应的税额,计入「销项税额」。

结合上文所述的验工计价环节,我们不难发现,由于工程进度款通常是验工计价之后才予以支付,而验工计价环节,已经将相应的税额,计入「待转销项税额」科目,进度款支付时,「未来的纳税义务」变为「现实的纳税义务」,此时应将对应的「待转销项税额」计入「销项税额」。

(四)质保金

根据建筑业重磅利好: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新办法出台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9号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显然,质保金或者保证金,从本质上看,是建造期间经过业主签认的应收账款,如果建筑业企业在验工计价时向业主开具发票了,发票开具时即发生纳税义务,否则在实际收款时发生纳税义务。

以上所述预收款、应收款、进度款、质保金等,都属于建筑业企业的资金收取线,从会计核算的角度看,还要考虑其对应的收益确认,也就是建造合同准则规范的合同收入确认问题,参见下文。

四、销项业务会计核算

结合施工过程中的工程价款结算业务,笔者将建筑业销项业务的基本账务处理流程概括描述如下:

(一)预收款

1.建筑业企业收到预收款时,根据实际收款金额,借记「银行存款」或「内部往来—公司存款」等科目,贷记「预收账款」科目。

2.根据该笔预收款对应的销项税额或者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注:未收款即向业主开票,以及开票金额大于实际收款金额的,会计处理参照上述第2笔分录。

(二)验工计价

3.施工过程开始后,向业主办理阶段性工程价款结算时,根据验工计价的价税合计数,借记「应收账款」科目,根据不含税金额,贷记「工程结算」或「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根据对应的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

(三)抵扣预收款、收取进度款(质保金)

4.按照合同约定以工程进度款抵扣预收款时,根据实际抵扣的价税合计数,借记「预收账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5.实际收到工程进度款(质保金)时,借记「银行存款」或「内部往来—公司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6.根据收款对应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注:第2笔分录和第6笔分录实质上一样,此处为结合项目管理的各环节而单列,文末再进行总结归纳。

(四)收入确认

1.未执行建造合同准则的建筑业企业,其收入确认可参照上文第3笔分录。

2.执行建造合同准则的建筑业企业,资产负债表日应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借记或者贷记「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科目。

从上文所述的会计处理方案看,分录中并没有体现形式上的价税分离,但由于当期确认金额是按照合同预计总收入和完工进度计算得来的,在合同总收入、预计总成本以及完工进度均为不含税口径的情况下,「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以及「工程施工—合同毛利」这三个科目对应的数据自然也是不含税金额,换言之,它们的价税分离不是通过会计分录,而是通过计算过程实现的。

这个问题实际上是建筑业企业价税分离的对象和环节到底如何确定,财会〔2016〕22号文的解读已经明确为验工计价环节,而不是收入确认环节。

(五)案例分析

例 某建筑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其所属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工程项目合同总价333万元,其中不含税金额300万元,税额33万元。

2023年发生如下业务。

1.2023年6月收到预收款111万元,已向业主开具专票,并在7月申报期申报纳税,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下同):

(1)借:银行存款 111

贷:预收账款 111

(2)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1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

2.2023年7月15日,业主验工计价33.3万元,按照合同条款抵扣预收款11.1万元,会计处理如下:

(1)借:应收账款 33.3

贷:工程结算 30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3.3

(2)借:预收账款 11.1

贷:应收账款 11.1

抵扣预收款11.1万元时,业主应向建筑业企业开具收据。此时,「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借方余额=11-3.3=7.7(万元)。

3.2023年7月底,业主支付本月工程进度款22.2万元。

建筑业企业应向业主开具发票22.2万元,并确认工程进度款的销项税额2.2万元,8月申报期申报纳税,会计处理如下:

(1)借:银行存款 22.2

贷:应收账款 22.2

(2)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2.2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2

此时,「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借方余额=7.7+2.2=9.9(万元)。

4.2023年8月15日,业主验工计价299.7万元,按照合同条款抵扣剩余预收款99.9万元,会计处理如下:

(1)借:应收账款 299.7

贷:工程结算 270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29.7

(2)借:预收账款 99.9

贷:应收账款 99.9

抵扣剩余预收款99.9万元时,业主应向建筑业企业开具收据,8月15日全部预收款抵扣完毕。此时,「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贷方余额=29.7-9.9=19.8(万元)。

5.2023年8月底,业主支付剩余工程进度款199.8万元。

建筑业企业向业主开具发票199.8万元,并确认工程进度款的销项税额19.8万元,9月申报期申报纳税,会计处理如下:

(1)借:银行存款 199.8

贷:应收账款 199.8

(2)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9.8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9.8

此时,「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余额=19.8-19.8=0(万元)。

五、销项业务会计核算小结

以上销项业务的核算流程可分两条线:

第一条线,资金收取线,(不必区分预收款、进度款、质保金等款项性质)要作两步式处理,即要作两笔分录。

分录1:收款按全额,与发票、纳税相挂钩,收多少钱,开多少票,计多少税,预收款全额计入「预收账款」科目贷方,进度款、质保金等全额计入「应收账款」贷方。

分录2:只要有收款,现实纳税义务就发生,借记「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第二条线,计量或者收入确认线,一笔分录即可。「工程结算」或「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发生额是不含税数,借方对应的「应收账款」科目是含税数,二者差额,贷记「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

在正确核算「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销项税额」等事项之后,接下来要做的是申报纳税业务的核算,主要涉及三个问题:

一是月末结转,也就是如何把「应交增值税」结转到「未交增值税」。

二是已预缴的税款抵减应纳税额。

三是申报后税款缴纳的核算。

四、月末结转

(一)统一核算模式下的结转

在建筑业企业实行公司总部统一核算的模式下,企业的日常涉税事项全部反映在公司账套中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下属的各个专栏。

这种模式下的月末结转直接按照财会〔2016〕22文的要求即可。

结转流程分两步:

第一步,分析「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余额的方向,余额为借方的,本月存在留抵税额,无需结转;余额为贷方的,转为下一步。

第二步,将贷方余额,通过「转出未交增值税」专栏,结转至「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贷方。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注:此笔分录的作用在于,通过增加「转出未交增值税」专栏的借方发生额,使「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余额变为零,「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余额出现贷方数,抵减已预缴税款后申报缴纳。

因此,判断月末结转是否正确的一个方法是,看「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余额是不是借方或者零。

(二)分级核算模式下的结转

在建筑业企业实行分级核算的模式下,各独立核算的工程项目,以及公司总部,分别核算本会计主体的日常涉税事项,纳税人的进销项分散在不同的账套之中,月末需要通过逐级结转将之集中至公司总部,以实现会计核算与纳税申报的衔接。

结转的流程分四步:

第一步,各项目部将本会计主体「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月末各专栏的余额反方向对冲,差额部分计入「内部往来—结转税款」科目,结转后本会计主体「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月末余额为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转出)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内部往来—结转税款 (或借方)

注:项目部月末只需向上级会计主体结转「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下属的各专栏,不要作转出未交增值税处理,也不要结转「待认证进项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等过渡性科目。

第二步,异地项目部将本会计主体「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借方余额,通过「内部往来—结转税款」科目结平。

借:内部往来—结转税款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注:第一步和第二步分录可以合并。

第三步,公司总部审核各项目结转分录无误后,下发「税款结转通知书」,并作与项目部金额相同,方向相反的分录。

第四步,公司总部参照上文介绍的「统一核算模式下的结转」,将汇总后的涉税事项作转出未交增值税处理。

(三)案例

某建筑业企业为一般纳税人,下属甲乙两个一般计税方法项目,两项目部均独立核算,并通过公司申报纳税。

2023年3月甲乙项目部的涉税情况如下:

1、甲工程项目

销项税额100万元, 进项税额80万元,进项税额转出3万元,预缴税款5万元。

甲项目部3月底结转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0万元

(进项税额转出)3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0万元

—预交增值税 5万元

内部往来—结转税款 18万元

2、乙工程项目:

销项税额10万元, 进项税额50万元,本地项目无预缴。

乙项目部3月底结转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万元

内部往来—结转税款 40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0万元

3、公司总部:

(1)根据「税款结转通知书」,结转甲乙项目本月税款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0万元

—预交增值税 5万元

内部往来—结转税款—甲项目 18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0万元

(进项税额转出)3万元

内部往来—结转税款—乙项目 40万元

注:「内部往来—结转税款」反映的是各独立核算单位的涉税利益,公司总部应对其进行明细或者项目辅助核算。

(2)逐级结转后,公司总部账套内:

销项税额110万元, 进项税额130万元,进项税额转出3万元,预缴税款5万元。

假定公司总部本月没有涉税业务,当期应纳税额为-17万元,属于进项税额留抵,无需作转出未交增值税处理。

假定公司总部还有出租不动产、销售货物等业务,3月销项税额为30万元,进项税额为6万元。

3月末,公司总部要作转出未交增值税7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7万元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7万元

四、预缴税款抵减及缴纳业务

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预缴税款可以抵减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减的,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从纳税申报表的逻辑顺序看,是先计算出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再以预缴税款进行抵减。

因此,会计处理也应按此顺序,也就是以「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和「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对冲。

显然,上述两科目对冲时,应以二者余额孰低为原则。

抵减之后,「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有贷方余额的,说明纳税人当期存在应补税额;「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有借方余额的,说明纳税人当期预缴的税款大于当期的应纳税额,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仍以上例为例,假定公司总部本身有出租不动产、销售货物等业务,3月销项税额为30万元,进项税额为6万元。

3月末,公司总部要作转出未交增值税7万元之后,以预缴的5万元进行抵减: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5万元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5万元

抵减之后,应补税款为2万元,申报后缴纳: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万元

贷:银行存款 2万元

假定公司总部本月销项税额30万元,进项税额为9万元,转出未交增值税为4万元,以预缴抵减时,只能抵减4万元,当期无需补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4万元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4万元

需要指出的是,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笔者一贯主张,无需区分计税方法,无需区分不同工程项目,也无需区分应税项目,也就是可以综合抵减。

【第7篇】棚户区改造增值税

棚户区改造可以有效地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体现了社会公平、公正。棚户区居民绝大多数都是低收入困难群体,经过棚户区改造,不仅可以改善居住环境和居住质量,而且还能拥有属于自己的房屋资产,是针对棚户区改造中部分低保户、特困户收入不高、经济条件较差的实际情况,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实施救助,确保这部分人群能够有房住,从而享受到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带来的成果,体现了社会的公平与公正。

国家推动棚户区改造,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好事情。按《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 )指出,要“落实好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税收优惠政策,将优惠范围由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扩大到国有林区、垦区棚户区。”按国务院要求,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专门出台了配套的棚户区改造税收优惠政策。

因为涉及到税收优惠,那么首先就要搞清楚什么是棚户区,这是一个前提,也是个基础。只有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才能享受优收优惠政策,否则即便是大家认定是棚户区,也不能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对棚户区所下的定义是: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的区域。具体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

从该定义来看,棚户区要满足以下条件:

首先,棚户区应当位于城市、国有工矿、国有林区、国有林场、国有垦区。除此而外,没有棚户区这一概念。比如,民营工矿、集体林场等,即使有棚户区,也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其次,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的区域。

虽然对简易结构房屋、建筑密度校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但结合《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中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部分中提到,“棚户区住房简陋,环境较差,安全隐患多,改造难度大。”的解释,想必对棚户区也应有一个概括的了解。

2004年,辽宁在全国率先启动大规模的棚户区改造。2007年,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加快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2008年,中央启动保障性安居工程,并将国有林区(场)棚户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作为重要内容,全国棚改启动。2023年,中国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部署有效解决棚户区改造中的困难和问题,推进改造约1亿人居住的城镇棚户区和城中村。

2015-2023年,为棚户区改造的第一个三年计划,全国改造包括城市危房、城中村在内的各类棚户区住房1800万套。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2023年到2023年三年时间里,将再改造各类棚户区1500万套,有关负责人表示,为落实2018-2023年再改造各类棚户区1500万套任务,住建部将与有关部门一起,加大中央财政补助和金融、用地等支持。

棚户区改造税收政策概要

棚户区改造,各地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国家层面,纲领性的税收政策文件有两个: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5号)

财税〔2010〕42号就棚户区改造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税、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了阐述。

财税〔[2013〕65号明确了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棚户区改造,造福更多的低收入住房家庭。

【第8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如果无法取得足以抵扣的进项票,那13%的增值税,就要让公司“硬抗”吗?有没有能够降低增值税税率的办法呢?

我们知道,目前的增值税计税方法主要有一般计税法和简易计税法。

其中一般计税法可以使用进项票与销项票进行抵扣,而简易计税法则不能,所以一般计税法也适用于一般纳税人,而简易计税法则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但在一般纳税人发生特定应税行为的时候,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允许一般纳税人使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简易计税法,将13%(也有9%、6%)的税率降低为3%(2023年为1%),节税12%,但一经选定,则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那有哪些企业适用简易计税法呢?

1、公共交通运输业

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发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第二条附件的规定,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将9%的增值税税率降为3%(2023年为1%)。

而交通运输服务就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2、动漫开发

上期我们在讲缺票企业如何节税的时候也曾说到,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了制作开发动漫产品而需要提供服务的环节,都可以申请简易计税,将增值税税率降至1%(2023年,2023年暂时未定)。

动漫企业则包括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

3、服务类企业

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第二条附件中规定,对包括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的五大服务类企业,可以予以简易计税。

4、特殊租赁服务

自2023年5月1日起,营业税正式更改为增值税,而在2023年5月1日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以及在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那么这两种特殊的租赁服务,是可以申请简易征税,将增值税税率降为1%(仅限于2023年,2023年暂时未定)。

5、清包工服务

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是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

这里说​的​清包工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半包形式,也就是某建筑服务公司提供建筑工人、建筑设计或建筑策划等,但最为重要的工程材料则由包工方提供,而被包工方最多只是采购了辅助材料。

此形式多存在于装修行业,即房主自供材料,装修公司只提供人力、以及装修方案。

6、甲供工程

一般纳税人在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甲供工程与第5条所说的半包形式雷同,甲供工程中包括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均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可理解为帮别人修房,而房主提供设备、材料、动力等。

7、村镇银行

2023年《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但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县(县级市、区、旗),不包括直辖市和地级市所辖城区。

8、试点期间的不动产销售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于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以及销售其2023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等。

9、小柳服务

发票不够、合理节税的服务很多,但不同的人做同样的事情,效果也千差万别。最后,请大家记住“节税方法千万条,用错一条就要糟”。

另外,依法纳税是我们每个中国公民应尽的义务。而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一定要谨慎处理好各类税务问题,做好税务筹划,也可私信柳哲节税!

【第9篇】增值税深化改革

作为2023年更大规模减税降费的“重头戏”,深化增值税改革自4月1日起实施,有效激发了市场主体活力,助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近日,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发布《中国增值税减税政策效应季度分析报告》(以下简称《分析报告》)。该报告是评估团队在前期大量资料准备和数据统计分析基础上,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而最终形成的。报告包括增值税减税规模分析、增值税减税现阶段的效应分析、增值税减税长期的效应分析,以及完善建议四部分,力求客观分析、综合反映增值税减税成效,并对进一步完善增值税政策、制度提出建设性意见。

减税规模幅度空前:实施首季减税3185亿元

《分析报告》显示,2023年4-6月,深化增值税改革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减税额分别为1113亿元、1105亿元和967亿元,合计减税3185亿元,总体实现了确保主要行业税负明显降低、部分行业税负有所降低、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的预期目标。

受行业销售额、纳税额和减税率三方面因素共同作用影响,减税具有行业高度集中特点,其中制造业和批发零售业两大行业减税占比78.54%,体现了我国增值税改革对制造业的促进作用。分地区看,减税占比与经济规模、纳税规模呈正比,并受地区经济结构影响,发达地区减税占比高,居前5位的省份均处于发达地区且减税规模占总体减税量超过40%。

减税效应初步显现:拉动经济增长、提升企业盈利水平

深化增值税改革所释放出的减税红利,有效降低了企业经营成本,激发了市场活力,对冲了经济下行压力,《分析报告》显示,增值税减税在2023年4-6月已经对经济发展产生了显著的带动作用。

在营业收入方面,增值税减税显著提高了重点税源企业(10万户年纳税额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的营收水平,提高幅度约为3.27%,且对民营经济的带动作用要大于平均水平,带动民营经济营收增长4.54%,是平均水平1.39倍。在营业利润方面,增值税减税显著提高了企业盈利能力,使得重点税源企业利润率平均提高1.58个百分点,并使得2.4%的亏损企业扭亏为盈。在研发支出方面,增值税减税大幅提高了企业的研发支出水平,并且对民营企业研发支出的促进作用最大。

与此同时,增值税减税还显著提振了企业的经营信心,具体表现在增值税减税大幅提高了重点税源企业的购销合同签订金额、用电量。研究显示,增值税减税对重点税源企业购销合同签订金额的提高幅度高达7%,对重点税源企业用电量的提高幅度约为6.07%。

除此之外,增值税起征点的提高还显著改善了营收在3万元至10万元之间企业的经营状况。研究显示,起征点提高显著提升了3万元至10万元之间企业的营收收入,提升幅度高达8.7%;这部分企业的盈利水平提高幅度在1.5%左右,并且可使0.8%的企业扭亏为盈。

减税效应持续释放:未来三年对我国经济发展均有提振作用

《分析报告》显示,2023年增值税改革不仅在二季度对经济起到了拉动作用,并将在未来三年左右的时间内持续带动我国经济增长。具体表现在:

在宏观经济方面,增值税改革对我国主要宏观经济变量均具有明显的提振效果,可以累计带动gdp增长0.362%,若以2023年数据推算,相当于带动我国gdp增加3014亿元,其中,对2023年gdp增长的带动作用约为0.181%。累计带动就业增长0.028%,相当于增加21.74万个就业岗位。与此同时,减税还会通过带动利润、就业增加等方式来影响居民的收入水平与消费水平,2023年增值税改革会使得我国居民消费增长1.413%。

在收入分配方面,由于增值税是间接税易于转嫁,消费者承担了大量的增值税负担,减税时消费者的获益相应更大。同时,受边际消费递减规律影响,低收入群体消费支出占收入的比重大于高收入群体,因此减税的收益对低收入群体影响更大,会使我国基尼系数下降0.181%,改善居民之间的收入分配状况。在产业结构方面,2023年增值税改革对工业的促进作用最大,减税后政府购买服务支出减少是服务业增长幅度较小的重要原因。

减税效应尚有提升空间:客观分析机理,凝聚多方减税合力

《分析报告》指出,增值税作为我国规模最大、占比最高的税种,其减税的直接影响和效果,一方面是企业减税,另一方面则是政府减收,由于减税幅度较大,增值税短期减收明显,对财政形成较为严峻挑战。应对增值税减税给财政带来的挑战,需通过节约政府开支、调整财政预算等手段,以短期财政减收来换取长期财政经济可持续发展。

《分析报告》认为,社会需理性看待增值税减税预期。虽然增值税减税规模空前,但由于减税要通过市场起作用,降低税率虽然减轻了总体税负,但不同产业和处于产业链不同环节的企业,由于在定价权上的地位不同,适用税率也可能存在差异,因而增值税减税受益不同,部分处于弱势地位企业减税获得感与减税预期差异就更大。

《分析报告》认为,深化增值税改革具有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强度大、难度高特点,既需要税务部门努力推进,也需要有关部门协力支持,更需要广大纳税人密切配合。

为此,税务部门精心规划,统筹安排,构建起“一竿子到底”的统一指挥体系,制定落实减税降费工作的路线图、时间表、任务书,使深化增值税改革方案平稳落地、高效推进。特别是近期税务总局以“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为契机,全面排查各地存在的共性问题,进一步采取措施提升纳税人、缴费人减税降费获得感。

《分析报告》建议,下一步,税务部门需持续加强与其他政府部门和企业协调推进,切实解决深化增值税改革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落实落细减税降费政策,让减税降费政策效果充分显现,把减税降费红利转化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内生动力。

【第10篇】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

一、“营改增”时土地价款销项抵减的政策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二、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

“二、账务处理”

“(三)差额征税的账务处理。”

“1.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账务处理。

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

三、增值税会计处理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1、企业所得税法对会计处理的认可

《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2、如果会计处理没有与税法不一致,按照会计处理即可。

3、《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对土地价款销项抵减,直接从成本中扣除。

4、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就可以按照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价款确定。

四、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的差别

1、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和扣除不是直接依赖会计处理。

比如,土地价款的扣除,依赖土地出让金收据。

因此,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扣除的依据是税法的规定,和会计处理不是直接关系。

2、土地增值税的收入

《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

“三、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3、“销项税额”是什么?

(1)“销项税额”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

“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

(2)2023年70号公告是对财税〔2016〕43号文件的解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

“为进一步做好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等规定,现就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明确如下:”

(3)因此,此处的“销项税额”是抵减了土地价款后的销项税额。

即:按照2023年第18号公告中的“销售额”,计算的销项税额。

(“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4、土地增值税的收入,不能直接使用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价款。

五、契税的计税依据

1、规定

《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

“一、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2、契税的纳税人是承受人,承受人如何知道成交价格中的“增值税”?

(1)开发企业按期计算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

(2)没有规定要求开发企业针对每张发票计算、提供成交价格中的“增值税”。

3、新《契税法》的规定

(1)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第二条第九项:

“二、关于若干计税依据的具体情形”

“(九)契税的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

(2)正在征求意见:“以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价款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三、契税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具体情形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承受方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包括增值税额;实际取得增值税发票的,成交价格以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价款确定。”

六、结论

“营改增”后,因为各税特点不同,土地价款导致的差额征收增值税,使各税种计税收入出现差异:

1、企业所得税收入,以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价款确定。(在成本费用中调整)

2、土地增值税需要直接调整收入。

3、契税则难以处理。

4、新《契税法》拟放弃处理,直接“以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价款确定”。

来源:税收实战

【第11篇】营改增增值税计算题

导读:增值税如何计算?增值税会计分录怎么做?不管是在会计学习还是财务工作中占的比例都越来越重,所以作为一个会计人员必须掌握好这个知识点,下面小编就来详细讲讲关于营改增增值税会计分录的内容,仅供参考。

营改增增值税会计分录

应交增值税定义

应交增值税是指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活动本期应交纳的增值税。本项目按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之间的差额填写。应注意的是,如果一般纳税人企业进项税大于销项税,致使应交税金出现负数时,该项一律填零,不填负数。

增值税计算公式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减免税款+出口退税

增值税会计分录

1、月底,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不进行账务处理,直接作为留抵税额;

2、月底,销项税额大于进项税额:

(1)计算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以前留抵进项税额=本期应交增值税

(2)结转: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未交税金

(2)缴纳: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未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营改增增值税会计分录怎么做这是一个会计财务人员必须

【第12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13日在大会堂“部长通道”公开表示,全面营改增将在5月1日如期落地,其中首次涉及自然人缴纳增值税监管,如个人二手房交易。这也就意味着以后二手房交易的营业税将改为增值税征收。

消息一出,社会上吵成一片。“个税、契税、印花税……房产交易缴的税还不够多吗,为什么还要缴个增值税?”一听说税费要变化,大家的神经都紧张起来。

营业税改为增值税,最终到底是加税还是减税?别急,长安街知事app给您奉上最全分析。

首先您需要知道,什么是增值税呢?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如果您不耐烦看上头这些定义,记住“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就行啦。

其次,什么是“营改增”呢?

说白了,就是营业税改增值税。

第三,原来什么房子要缴纳营业税呢?

原来,持有不足两年的普通住宅,要按照房屋总价的5.6%缴纳营业税,如果超过两年,则免征营业税。

持有不足两年的非普通住宅,要按照房屋总价的5.6%缴纳营业税,超过两年后则按照房屋总价与该房屋当时买入价格差额的5.6%征收营业税。

这也就是说,原来要买超过140平方米的二手住宅,无论是不是“满五”、“惟一”,交易时都会涉及这项税费。目前,城区和郊区执行的营业税稍微有所不同,城区的税率是5.6%,而远郊区县的税率是5.5%。

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黄桦教授对长安街知事app说,二手房交易的“营改增”只是我国全面实施营改增政策的一小部分内容。从2023年开始,我国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来营改增试点范围不断扩大,推广到全国试行。目前,除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型服务业等领域,其他商品流通和劳务行业基本都已纳入营改增的范围。

从今年5月1日起,我国全面实施营改增政策,大家最为关心的房地产业就将加入营改增的大军。

以上,背景知识普及完毕。下面进入正文的正文。

既然二手房交易营改增是房地产行业营改增的一部分,所以在多数业内人士看来,二手房交易营改增后,税率有可能按照房地产业通用的11%税率来征收。

啥?从5.5%左右到11%,这难道是说要多交一倍的税?

别慌别慌,您误会了,别光看税率,二者缴税的基数可不一样。营业税是以房产全额售价为基数,而增值税是以卖出价和买入价的差额做基数,因此虽然税率看上去升了一些,但是基数变小了,税负整体未必会上升。

光说不管用,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的研究总监严跃进帮咱算了算:

对于出售购买两年内的住宅,按照目前营业税5.5%的税率计算,售价为100万元的话,不考虑免征等因素,营业税共需交纳5.5万元;

营改增落地后,计算增值税则需要综合考虑买入价和售出价,进行进项抵扣。

按照假定增值税11%的税率计算,如果这套售价100万元的住宅买入价是40万元,那么增值税税额约为6万元,超过营业税;如果买入价为90万元,那么增值税只需要缴1万元,远低于营业税。

如此对比,您估计就明白了:房屋增值大的就需要缴纳更多的增值税税额,而房屋增值小的则可以少缴纳。

出售购买已满2年的住宅又该怎么算?对普通住宅而言,2年外就不需要及缴纳营业税了。增值税会不会也大手笔免除?专家们的看法都比较乐观。因为按照税务总局的说法,在实施方案中已考虑原则上延续过去优惠政策,这让我们有理由期待,营改增之后这部分增值税也会免征。当然,具体条文还没下来,这只是大家的猜想。

到处倒卖二手房的投机分子大家都很痛恨。严跃进帮长安街知事app分析,通过对部分增值收益进行课税,能够一定程度上打击二手房投机型的倒卖,对于普通购房者来说是个利好。

除了按照房地产业通行的11%税率征收,也有一部分业内人士猜想,针对个人二手房销售,不排除不采取过去复杂的计算,而直接按照简易计税办法征收。比如,参照小规模纳税人3%的征收率来征收。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按照简易计税办法征收,这里的缴税基数就不再包含任何抵扣,而要以全额计算。也就是说,同样出售一套100万元不满两年的住宅,需要缴纳增值税3万元,比营业税的5.5万还是要低不少的。

到底会采用哪一种方法征收二手房交易的营业税?咱们还得静下心来,等待明确的条文出台。当然,有关部门也有可能为个人二手房交易先制定一个过渡性的特殊政策,再慢慢向前推进。

不过,按照财政部部长楼继伟的说法,营改增大方向上是一项减税的改革,整个行业的税负将只减不增。在二手房交易这个领域,虽然不代表每个购房者缴纳的税费都会减少,不过,税负明显增加的情况也不太容易出现。毕竟这两年,各项减税政策已经打出一波又一波的政策组合拳。所以,长安街知事app友情提醒,想买房、过户的还是按照您原本的节奏来,别被各处的小道消息慌了阵脚,又想彻夜排队过户什么的啊。买房是大事,您还是从容地考虑清楚。

对了,最后再啰嗦一句,二手房交易税费除了营业税还涉及契税、个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费。营改增只涉及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因此契税、个税等还是照常征收呦。

【第13篇】营改增后回迁房增值税

目前全国各地的城市更新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但由于各地城市更新的业务模式不尽相同,导致各地在城市更新过程中制定的税收政策也差异较大。

今天我们来探讨分析一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更新过程中,被拆迁户在补偿协议约定的回迁房面积之外另行按公允价增购面积而支付补差价款的涉税处理问题。这个内容起因于前段时间有个顾问客户咨询的这样一个问题,我觉得有点挺有代表性的,故特意拿来与大家一起探析一下:

在城市更新项目中,开发商与其中一个被拆迁户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约定应回迁面积500㎡,在办理回迁房交付时,该回迁户提出他想另行支付1100万元增购120㎡的房产面积(正常市场公允价为1200万元)。

客户咨询的问题是:这个回迁户在拆迁补偿协议约定之外另行增购的120㎡房产面积,在增值税方面,是否仍然可以按照其建造成本(100万元)加成10%计缴增值税?而在土地增值税方面,是否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关于回迁房视同销售处理的规定,即将该120㎡房产按公允价1200万元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同时确认拆迁补偿成本1200万元,而收到的1100万元作为回迁户的补差价款冲减拆迁补偿成本。

下面就被拆迁户在补偿协议约定的回迁房面积之外另行按公允价增购面积的行为,在增值税、契税和土地增值税方面探讨和分析如下:

增值税方面

(一)回迁房增值税计缴方式的起源

说起回迁房的增值税计缴方式,我们首先得从回迁房的营业税计缴政策规定说起。营业税最早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549号)中明确:对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偿还面积与拆迁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由当地税务机关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营业税【注:深圳地税局于深地税发[1995]431号文补充意见:对我市的内资企业发生此类业务的征税问题,比照此文有关规定办理】。

后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在《关于旧城拆迁改造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1999〕295号)中明确:对开发商进行旧城拆迁改造,以房产补偿给被拆迁户的,对补偿面积与拆迁面积相等的部分,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对补偿面积超过拆迁面积的部分,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核定营业额计征‘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注:首先是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其次再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之后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纳税人开发回迁安置用房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号)文件及解读中再次明确:回迁安置房与商品房性质不同,不宜按照同地段商品房市场价进行核定,应以工程成本加利润的方式予以核定计缴营业税;同时,由于回迁安置房所处地块的土地出让价款并非该纳税人承担,核定的销售不动产计税依据中不应包含土地成本。

(二)目前的回迁房增值税计缴政策

营改增之后,国家层面并没有对回迁房如何计缴增值税另行出具正式文件进行明确,各地采用的多为将营业税相关政策予以平移。目前《深圳市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指引(之四)》明确规定如下:

纳税人以自己名义立项,在该纳税人不承担土地出让价款的土地上开发回迁安置房,并向原居民无偿转让回迁安置房所有权的行为,如开具发票的,应按照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如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明显低于视同销售销售额的,或者未开具发票的,按照视同销售不动产计算缴纳增值税。

1.确认回迁安置房面积,主要依据经城市更新部门备案的拆迁补偿协议中房屋补偿约定的具体补偿标准或面积进行确认。

2.确定视同销售的销售额:

实际回迁面积未超过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的,销售额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建筑工程成本×(1+10%成本利润率)

实际回迁面积超过拆迁补偿协议约定面积的部分,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确定销售额并计算缴纳增值税【注:首先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其次再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综合上述规定,不管是在营业税时期,还是在增值税时期,在城市更新过程中,被拆迁户在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的回迁房面积之外另行按增购面积而支付补差价款,该增购面积均应按市场公允价计缴增值税,而无法按成本加成方式计缴增值税。

在上述咨询问题中,回迁户支付1100万元增购的120㎡的房产(正常公允价为1200万元),价格相对合理,未见明显不公允,开发商应作为正常的房产销售按实际收款额1100万元计缴增值税。

二、契税方面

根据2023年9月1日开始执行的《契税法》第四(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关于契税纳税服务和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解读中的【例4】予以明确:自然人a与自然人b互换房屋,a的房屋不含税销售价格为145万元,b的房屋不含税销售价格为100万元。则a申报契税的计税依据为0;b申报契税的计税依据=145-100=45(万元)

基于上述政策,在城市更新过程中,被拆迁户在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的回迁房面积之外另行支付补差价款而增购面积,需要按照上述规定对补差价款计缴相应的契税。在上述咨询问题中,回迁户支付的1100万元购买120㎡的房产(正常公允价为1200万元),价格相对合理,未见明显不公允,回迁户应按实际支付款1100万元计缴契税。

三、土地增值税方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六条关于拆迁安置土地增值税计算问题中明确:

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注:首先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其次再按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针对上述政策,综合部分地区的执行口径,我们认为:220号文件条文主要的意思是指针对原拆迁协议内已经约定好的补差价款处理,举例如下:

1.被拆迁房产的面积100平方,开发商正常的回迁房补偿标准是按1:1.2。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如果被拆迁户要求的回迁面积是120平方,则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中开发商和被拆迁户之间则互不支付补偿差价。此时开发商确认拆迁补偿成本1200万元【=120平方按公允价确认的拆迁补偿成本1200万元】

2.被拆迁房产的面积100平方,开发商正常的回迁房补偿标准是按1:1.2。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如果被拆迁户要求的回迁面积是150平方,则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中开发商应向被拆迁户收取补差价款200万元。此时开发商确认拆迁补偿成本1300万元【=150平方按公允价确认的拆迁补偿成本1500万元-收取的差价款200万元】。

3.被拆迁房产的面积100平方,开发商正常的回迁房补偿标准是按1:1.2。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如果被拆迁户要求的回迁面积是90平方,则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中开发商应向被拆迁户支付补差价款200万元。此时开发商确认拆迁补偿成本1100万元【=90平方按公允价确认的拆迁补偿成本900万元+收取的差价款200万元】。

而对于在实际回迁协议约定的回迁面积之外,被拆迁户另行支付补差价款而增购面积,则该增购面积不应再作为回迁房进行处理,而是应作为正常的房产销售面积进行处理,收取的价款应按正常的售楼款确认计缴土地增值税。

回到上述咨询问题中,回迁户支付的1100万元购买120平方米的房产,该120平方米应作为开发商正常销售房产面积,按售价1100万元来计缴土地增值税,该面积的销售不会影响拆迁补偿成本的数据。

综上所述,在城市更新过程中,被拆迁户在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的回迁房面积之外另行增购面积,应按正常的销售面积计缴相应的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

作者:张伟明

来源:中汇信达

【第14篇】税改2023增值税

税务局重磅通知!4月1日起,这两项财税新政将正式施行!你不会还不知道吧!一、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二、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那么,小规模该如何开票?开具专票选1%还是3%?如何纳税申报?如何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今天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解读这两项新规,我们一起来看看!

两项具体财税新政公告如下: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

为支持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发展,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明确有关事项,自2023年4月1日施行。

1

终于来了,小规模免税征管细则!

4月1日起,开票、申报、纳税都要按这个来!

一、小规模新规,开具专票,按3%缴税!

最近!税务局发布最新公告: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公告如下:

1、小规模适用3%征收率享受免增值税,应该如何开票?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享受免税政策的,可以开具免税普通发票,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意:小规模开具免税普通发票,税率栏次选择“免税”,而不是“零税率”。

2、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放弃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可以开具,应按照什么征收率开具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可以选择放弃免税,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小规模适用3%征收率免征增值税,是否不受季度45万免税的限制了?

是的,小规模纳税人只要适用3%征收率的业务,不管销售额多少,都是免征增值税的。

但是需要注意,小规模纳税人连续12个月累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会被强制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一旦转为一般纳税人,就无法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4、小规模季度销售额45万免税政策,是否就过期了?

很多人说,小规模纳税人都免税了,是不是也没有季度销售额45万免税的限制了,这个政策是否就过期了?

并不是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只是针对适用3%征收率的业务。如果企业有适用5%征收率的,比如出租不动产,此政策仍然适用。但注意,小规模纳税人3%免税业务和适用5%征收率的业务都会占用45万的免税额度。如果季度累计销售额超过45万,那么5%征收率的部分是要正常纳税的。

5、个体工商户,是否享受这个免税政策?

小规模适用3%征收率免征增值税,不限行业,不限企业类型,也就是说个体户以及合伙企业等只要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都是可以享受免税的。

6、小规模3月底前已经开具了1%的发票,后期发现开具错误,应该如何处理?

如果之前按3%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应按照3%的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之前按1%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纳税人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在开具红字发票后,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二、免税了,销售额还受15/45万的限制吗?

现阶段,小规模纳税人从事货物、服务销售,主要适用3%、5%两种征收率,本次公告直接宣布免征3%税率对应收入的增值税,意味着绝大多数小规模纳税人的绝大多数收入都将实现增值税免税,无疑是重大利好消息!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适用5%征收率的收入不能享受这一政策。

适用5%征收率的收入主要包括:

也就是说,对于有5%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月度15万(或季度45万)的优惠政策还是适用的,月度销售额不超过15万(或季度不超过45万)情况下,5%业务的部分还是可以享受免税,当然,也是不能开专票的。

如果月度销售额超过15万(或季度超过45万)了,那自然是交税了。但是这个时候除了有5%的还有3%的业务的话,那3%的业务同样可以开免税发票享受免税的。

对于业务全部是3%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是否就不存在限制了呢?

答:不是的!

要注意,小规模纳税人在连续12个月(按季纳税,则为连续4个季度)的累计应税销售额(含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超过500万的情况下是需要转一般纳税人的!要适用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主要为13%)!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八条:

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三、总结

1. 关于免税:业务为3%征收率的小规模纳税人在今年4月起至年末免征增值税(超过500万需转为一般纳税人);业务为5%的还是适用原来月度不超过15万(季度不超过45万)免征增值税的规定;

2. 关于开票:业务为3%征收率的小规模纳税人,选择享受免税政策的,开具免税发票;有开具专票需求的,今年4月起按3%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税率今年3月末截止)。

3. 关于申报:业务为3%征收率的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增值税申报,需要分为两种情况:

(1)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则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2)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季度销售额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2

税务局刚刚通知:4月1日起,

多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加大力度!

一、本次留抵退税扩围的主体包括哪些?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一)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如何界定?

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相关划分标准详见文末附表)。

对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银发〔2015〕309号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以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纳税人,按以下标准划分:

(二)制造业等行业如何界定?

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等行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其中,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一个纳税人从事上述多项业务,以相关业务增值税销售额加总计算销售额占比,从而确定是否属于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

二、退还的留抵税额包括哪些类型?

本次退税包括存量留抵税额和增量留抵税额。

备注:纳税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同时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和存量留抵退税。同时符合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可任意选择申请适用上述留抵退税政策。

三、留抵退税的申请时间是什么时候?

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申请留抵退税。

图片

备注:2023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四、申请退税的纳税人要符合什么条件?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以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退(抵)税申请表》时点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因纳税信用年度评价、动态调整等原因,纳税信用级别不再是a级或b级的,其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不需要退回。)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2023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特别提醒: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个体工商户,可自愿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参照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参加评价,并在以后的存续期内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对于已按照省税务机关公布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参加纳税信用评价的,也可选择沿用原纳税信用级别,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五、如何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其中,进项构成比例,为2023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特别说明:纳税人在2023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无需从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中扣减。

六、留抵退税与免抵退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等政策,具体如何享受?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纳税人自2023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3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自2023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3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第15篇】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

曾经无人不知无人不晓的营业税已经不复存在了,已经光荣“退休”了,很多人还不知道吧?

据了解,202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从2023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率先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自2023年8月1日起至年底,国务院将扩大营改增试点至10省市。截止2023年8月1日,“营改增”范围已推广到全国试行。

经国务院批准,自2023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至此,营业税全面推出历史舞台。

营业税和增值税有什么不同?

其一,征税范围不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包括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营业收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主要指销售货物(指有形动产,也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其二,计税依据不同:增值税是价外税,而营业税是价内税。因此在计算增值税时应当先将含税收入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即计算增值税的收入应当为不含税的收入。而营业税则是直接用收入乘以税率即可。

其三,征税机关不同:营业税有地税部门征税,而增值税则有国税部门征税。

为了形象点,举个例子:

增值税:你100元钱买一辆自行车零件,组装后当作商品卖出,卖了300元,那么增值额就是300-100=200元。对这增值的200元征税,即是增值税。增值税有17%,11%,6%几种税率。

营业税:你开了个摩托车修理店,以提供修车服务为主,产生的营业额,要纳税。即是营业税。

其实也不必了解两者区别了,因为营业税已经不复存在了。

那么,买房交增值税有什么不同呢?

营改增过渡时期,增值税的计税方式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一般计税方式,一种是简易计税方式。目前不动产销售适用简易计税方式,仍然按照5%的税率征收,但是计税依据却不同了。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有什么不同?举个例子:

你家的房子以200万售价卖出去,营业税应纳税额为:200万×5%=10万;增值税应纳税额为:200万÷(1+5%)×5%=9.52万,少交了差不多五千元。

要注意的是,这种是简易计税方式,不是一般计税方式。目前个人转让房地产只是适用简易计税方式。

增值税13改11(15个范本)

自2012年1月1日起,在现行增值税17%、13%的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税率。(根据财税〔2011〕110号和财税〔2016〕36号文件)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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