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土地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房产企业的账务处理在会计这个行业来说还是属于比较繁琐的一种,那今天就和大家分享房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一些会计处理业务问题,希望可以帮到你。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利息扣除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三、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问题
(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二)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利息扣除条件
一、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对利息支出的扣除,税法采取了比较宽松的处理方法: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利息支出分两种情况确定扣除:
1、凡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超过货款期限的利息和加罚的利息均不允许扣除。
在这种情况下:
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x扣除比例(5%以下)+允许扣除的利息费用
2、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利息支出不得单独计算,而应并人房地产开发费用中一并计算扣除。
在这种情况下:
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十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x扣除比例(10%以下)
以上两类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 )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 ,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 ,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计算
一、对于新建房地产转让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含耕地占用税)、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3、房地产开发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二、对于存量房地产转让
1、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评估价格=重置成本*成新度折扣率
2、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3、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第2篇】个人转让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
企业在生产经营的进程之中,会存在不动产生意的状况.假如咱们要出售不动产的话,需求交纳相应的税金.其间交纳增值税便是其间之一,那出售不动产土地增值税核算办法是怎样的?关于出售不动产的土地增值税核算办法,具体介绍如下.
出售不动产土地增值税核算办法
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土地增值额=应税收入-扣除项目算计
1.房地产企业的扣除项目包括5项,分别是:
(1)获得土地使用权所付出的金额,包括地价款和有关费用.
(2)房地产开发本钱,指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践产生的本钱,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犁地占用税)、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备费、公共配套设备费和开发直接费用.
(3)房地产开发费用,即出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扣除办法取决于财务费用中利息的处理.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房地产开发企业扣除的税金是:城市建造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房地产开发企业印花税不能独自扣除.
(5)财政部规则的其他扣除项目.对获得土地使用权后,未开发即转让的,不得加计扣除.
只要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加计扣除20%.
加计扣除费用=(获得土地使用权付出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本钱)*20%
2.土地增值税核算过程:
(1)确认转让不动产性质及扣除项目
(2)聚集扣除项目算计=5项扣除加总
(3)核算土地增值额=应税收入-扣除项目算计
(4)确认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算计,依据增值率找土地增值税税率
(5)核算应纳税额=增值额*税率-扣除项目算计*速算扣除系数
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是多少?
依照土地增值税税率表:
税率为30%:增值额未超越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
税率为40%:增值额超越扣除项目金额50%,可是未超越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
税率为50%:增值额超越扣除项目金额100%,可是未超越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
税率为60%:增值额超越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
需求留意的是还有一种免征土地增值税的状况:纳税人建造普通住宅出售的,增值额未超越扣除金额20%的.
以上收拾的材料内容,便是咱们关于出售不动产土地增值税核算办法的阐明,我们能够依据上述的核算公式来进行核算.已然说到了土地增值税,那么土地增值税的税率也是需求了解一下的.这儿小编讲土地增值税的税率的状况进行了简略介绍.
【第3篇】股权转让 土地增值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土地增值税条例》)的规定,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是转让房地产,并不包括转让股权。但在国家税务总局对一些地方税务局的复函中,若公司主要资产是房地产,发生股权转让就视为转让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可是,对转让股权征收土地增值税,无论是从法律规定还是从土地增值税的原理上来说,都没有充分依据。其理由如下:
一、从转让股权和转让房地产的实质看,两者虽然都能实现对房地产控制权的转移,但这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民事法律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转让股权不会改变房地产的产权归属,转让房地产会使其产权发生转移,不能将其等同。转让股权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转让房地产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采取哪种转让方式,只要不违反国家的法律规定,纳税人根据国家税收政策有自主选择权。
二、从土地增值税的法律规定看,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是转让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条例》并没有将转让股权列入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无论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还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国家税务机关都不能扩大《土地增值税条例》规定的征收范围。
三、从土地增值税的原理看,采取股权转让并没有逃避缴纳土地增值税。尽管股权转让会使转让方得到房地产增值的收益,但不会改变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计税基础,也不会在房地产进行实质性转让时,减少土地增值税的税款缴纳。股权转让相比房地产转让,土地增值税的实际纳税义务,是从股权转让方转嫁给了股权受让方,虽然能延缓土地增值税的缴纳时间,但会使受让方在实质性转让房地产时的增值幅度相对提高,适用的增值税率也会相对提高,不仅不会对国家造成土地增值税流失,还有可能多征土地增值税。
四、从会计账务处理的依据看,如对发生股权转让的公司征收土地增值税,公司没有合法凭据进行账务处理。因转让股权是独立于公司之外的股东之间的交易,公司既不会增加收入,也不会减少相关的房地产资产,让其缴纳土地增值税,没有符合《增值税条例》规定的房地产交易来支撑,无法处理账务。
五、从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文件看,将股权转让认定为房地产转让,国家税务总局不同文件之间存在自相矛盾。国家税务总局在对地方税务机关关于土地增值税的复函中,国税函〔2000〕687号、国税函〔2009〕387号、国税函〔2011〕415号,三个文件均将股权转让认定为房地产转让,需要缴纳土地增值;但国家税务总局在对地方税务机关关于营业税的复函中,国税函〔2000〕961号文件,认为股权转让并没发生房地产的转让行为,不需要缴纳营业税。不同税种出现了不同认定标准,这种“双重标准”很难自圆其说。
六、从以往的法院判例看,最高人民法院并未支持对转让股权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观点。对因转让股权涉及征收土地增值税,引起的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在全国部分省、市有不乏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民二终字第264号判决书中认为:由于转让股权和转让土地使用权是完全不同的行为,当股权发生转让时,目标公司并未发生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应税行为,目标公司并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是极具权威性的,无论是对纳税人还是国家税务机关都应当产生指导意义。
综上,转让股权不属于《土地增值税条例》规定的征收范围,对其征收土地增值税没有法律依据,在理论上也很难成立。李克强总理曾早在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上强调过,对市场主体,是法无禁止即可为;而对政府,则是法无授权不可为。对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通过转让股权方式实现房地产控制权的转移,只要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应当视为一种合法的税收筹划,税务机关如对其征收土地增值税会给自身带来很大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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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扣除项目审核是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核心之一。
一、扣除项目审核的基本程序和方法:1、评价与扣除项目核算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2、获取或编制扣除项目明细表,并与明细账、总账及有关申报表核对是否一致。3、审核相关合同、协议和项目预(概)算资料,并了解其执行情况,审核成本、费用支出项目。4、审核扣除项目的记录、归集是否正确,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会计及税务处理是否正确,确认扣除项目的金额是否准确。5、实地查看、询问调查和核实。剔除不属于清算项目所发生的开发成本和费用。6、必要时,利用专家审核扣除项目。
二、审核各项扣除项目分配或分摊的顺序和标准:1扣除项目能够直接认定的,审核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2、扣除项目不能够直接认定的,审核当期扣除项目分配标准和口径是否一致,是否按照规定合理分摊。3、审核并确认房地产开发土地面积、建筑面积和可售面积,是否与权属证、房产证、预售证、房屋测绘所测量数据、销售记录、销售合同、有关主管部门的文件等载明的面积数据相一致,并确定各项扣除项目分摊所使用的分配标准。如果上述性质相同的三类面积所获取的各项证据发生冲突、不能相互印证时,应当追加审核程序,并按照外部证据比内部证据更可靠的原则,确认适当的面积。4、审核并确认扣除项目的具体金额时,应当考虑总成本、单位成本、可售面积、累计已售面积、累计已售分摊成本、未售分摊成本(存货)等因素。
三、具体审核的项目和内容:
应当审核纳税人申报的扣除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范围。审核的内容具体包括: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房地产开发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国家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一是审核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是否获取合法有效的凭证,口径是否一致。二是如果同一土地有多个开发项目,审核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的分配比例和具体金额的计算是否正确。三是审核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是否含有关联方的费用。四是审核有无将期间费用记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的情形。五是审核有无预提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六是比较、分析相同地段、相同期间、相同档次项目,判断其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是否存在明显异常。
结合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证、地价款凭证、土地使用权出(转)让合同、契税完税凭证、银行支付凭证及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议等,审核“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否真实、准确、完整。重点关注出让合同、土地票据和契税完税凭证相关信息是否一致、是否存在逾期开发的土地闲置费、已预提尚未支付的土地出让金等支出违规列入开发成本等情况。
附表一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明细审核表
所属清算期: 金额单位:元
项目
申报合计数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审定合计数
备注
合计
审核意见: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的审核,一是审核征地费用、拆迁费用等实际支出与概预算是否存在明显异常。二是审核纳税人在由政府或者他人承担已征用和拆迁好的土地上进行开发的相关扣除项目,是否按税收规定扣除。
查看《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拆迁台账》以及取得的土地招、挂、拍时相关文件或出让合同对补偿费的约定,了解其补偿形式、补偿金额、支付方式、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审核是否存在多列支拆迁补偿费或回迁户支付的拆迁补差价款未抵减拆迁补偿费的情况。抽查支付给个人的拆迁补偿款、拆迁(回迁)合同、签收花名册和签收凭证是否一一对应。重点关注无合法凭据支付补偿款和向关联方多支付补偿款的情况。
附表二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明细审核表
金额单位:元
项目
申报合计数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审定合计数
备注
合计
审核意见:
附表三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明细申报表
项 目 名 称
有效凭证金额
本次扣除金额
本次未扣除金额
备 注
支付土地价款支付情况
支付的土地出让金
支付地价款金额
交纳的有关税费
其中:
合 计
支付土地征用费用情况
土地征用费用
耕地占用税
劳动力安置费
安置动迁用房支出
拆迁补偿款
合 计
前期工程费的审核,一是审核前期工程费的各项实际支出与概预算是否存在明显异常。二是审核纳税人是否虚列前期工程费,土地开发费用是否按税收规定扣除。设计费用审核,核实房地产企业签订的设计合同、取得的设计费支付发票和银行结算凭证,看合同、发票、银行结算的收款单位及金额是否一致。对由境外设计单位设计的,要求企业提供《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必要时,可要求其提供境外中介机构报告。
附表四
前期工程费明细申报表
项 目 名 称
有效凭证金额
本次扣除金额
本次未扣除金额
总 计
其中:非招投标合同金额
规划费用
设计费用
项目可行性研究费用
水文费用
地质费用
勘探费用
测绘费用
七通一平支出
合 计
附表五
前期工程费审核明细表
金额单位:元
项目
申报合计数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审定合计数
备注
合计
审核意见:
建筑安装工程费的审核,一是审核出包方式。重点审核完工决算成本与工程概预算成本是否存在明显异常。当二者差异较大时,应当追加下列审核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真实的证据:1.从合同管理部门获取施工单位与开发商签订的施工合同,并与相关账目进行核对;2.实地查看项目工程情况,必要时,向建筑监理公司取证;3.审核纳税人是否存在利用关联方(尤其是各企业适用不同的征收方式、不同税率,不同时段享受税收优惠时)承包或分包工程,增加或减少建筑安装成本造价的情形。二是自营方式重点审核施工所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和管理费支出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是否按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查看建安施工合同、工程结算书、企业付款凭证、记账凭证单、工作联系单和施工方开具的建安发票,审核合同施工方、支票收款方、发票开具方及各类合同凭证金额数据是否一致。结合商品房类型、用途、结构等因素,审核企业的单位面积建安成本,将单位面积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包含土建、水电、初装饰)与市发改委、房管局定期公布的宁波市区各类房屋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进行核对。对超出一定幅度的,要求企业合理解释并提供依据。如仍有疑问的,可作进一步核实。甲供材料审核。查看企业与施工方签订的建安合同中甲供材料条款并进行重点审核。核对房地产企业甲供材料核算的记账凭证,同时核实甲供材部分是否真实发生并已按规定缴纳营业税等相关税金。
附表六
建筑安装工程费明细申报表
项 目 名 称
有 效 凭 证 金 额
本次扣除金额
本次未扣除金额
总 计
其中:非招投标合同金额
建筑工程费用
安装工程费用
其他建筑安装工程费用
合 计
附表七
建筑安装工程费审核明细表
金额单位:元
项目
申报合计数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审定合计数
备注
合计
审核意见:
基础设施费和公共配套设施费的审核,一是审核各项基础设施费和公共配套设施费用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二是如果有多个开发项目,基础设施费和公共配套设施费用是否分项目核算,是否将应记入其他项目的费用记入了清算项目。三是审核各项基础设施费和公共配套设施费用是否含有其他企业的费用。四是审核各项基础设施费和公共配套设施费用是否含有以明显不合理的金额开具的各类凭证。五是审核是否将期间费用记入基础设施费和公共配套设施费用。六是审核有无预提的基础设施费和公共配套设施费用。七是获取项目概预算资料,比较、分析概预算费用与实际费用是否存在明显异常。八是审核基础设施费和公共配套设施应负担各项开发成本是否已经按规定分摊。九是审核各项基础设施费和公共配套设施费的分摊和扣除是否符合有关税收规定。 十是核查公共配套设施的权属关系,确认是否可扣除相应成本费用。查看公告或其他证明材料,判断公共配套设施产权是否交由全体业主。查看产权所有人的房产证,判断是否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同时应注意核实是否存在公共配套设施的使用权和收益权未无偿移交给全体业主,同时又计入开发成本的情况。
附表八
基础设施费明细申报表
项 目 名 称
有效凭证金额
本次扣除金额
本次未扣除 金额
总 计
其中:非招投标合同金额
开发小区内道路
供水工程支出
供电工程支出
供气工程支出
排污工程支出
排洪工程支出
通讯工程支出
照明工程支出
环卫工程支出
绿化费用
其他设施工程发生的支出
合 计
附表九
公共配套设施费明细申报表
项 目 名 称
有效凭证金额
本次分配扣除金额
本次未扣除金额
总 计
其中:非招投标合同金额
物业管理用房费用
变电站费用
热力站费用
水厂费用
居委会用房费用
派出所用房费用
幼儿园用房费用
学校用房费用
托儿所用房费用
公共厕所费用
自行车棚用房费用
邮电通讯用房费用
其他非营业性公共设施费用
合 计
附表十
基础设施费审核明细表
金额单位:元
项目
申报数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审定合计数
备注
合计
审核意见:
附表十一
公共配套设施费审核明细表
金额单位:元
项目
申报合计数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审定合计数
备注
合计
审核意见:
开发间接费用的审核,一是审核各项开发间接费用是否取得合法有效凭证。二是如果有多个开发项目,开发间接费用是否分项目核算,是否将应记入其他项目的费用记入了清算项目。三是审核各项开发间接费用是否含有其他企业的费用。四是审核各项开发间接费用是否含有以明显不合理的金额开具的各类凭证。五是审核是否将期间费用记入开发间接费用。六是审核有无预提的开发间接费用。七是审核纳税人的预提费用及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是否在本项目中予以剔除。八是在计算加计扣除项目基数时,审核是否剔除了已计入开发成本的借款费用。
附表十二
开发间接费用明细申报表
项 目 名 称
有效凭证金额
本次扣除金额
本次未扣除金额
备 注
管理人员工资
职工福利费
折旧费
修理费
办公费
水电费
劳动保护费
周转房摊销费
其他发生的间接费用
合 计
附表十三
开发间接费审核明细表
金额单位:元
项目
申报合计数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审定合计数
备注
合计
审核意见:
房地产开发费用的审核,一是审核应具实列支的财务费用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除具实列支的财务费用外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是否按规定比例计算扣除。二是利息支出的审核。企业开发项目的利息支出不能够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审核其利息支出是否按税收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开发项目的利息支出能够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应按下列方法进行审核:1.审核各项利息费用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2.如果有多个开发项目,利息费用是否分项目核算,是否将应记入其他项目的利息费用记入了清算项目;3.审核各项借款合同,判断其相应条款是否符合有关规定;4.审核利息费用是否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附表十四
利 息 致 出 明 细 申 报 表
行 次
金融机构名称
借 款 金 额
借 款 期 限
利 率
允许列支利息金额
1
2
3
4
6
7
合 计
附表十五
利息支出明细审核表
金额单位:元
项目名称
项项目地址
银行同期利率:
金融机构名称
借款时间
借款金额
借款期限
利率
允许列支利息金额
合计
审核意见: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审核,应当确认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及附加扣除的范围是否符合税收有关规定,计算的扣除金额是否正确。对于不属于清算范围或者不属于转让房地产时发生的税金及附加,或者按照预售收入(不包括已经结转销售收入部分)计算并缴纳的税金及附加,不应作为清算的扣除项目。
附表十六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明细申报表
项 目
行 次
应缴纳税款金额
实际缴纳税款金额
备 注
增值税
1
城市维护建设税
2
教育费附加
3
土地增值税
4
地方教育费附加
5
6
7
合 计
8
附表十七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缴纳情况明细表
金额单位:元
项 目
入库合计数
年度
年度
年度
审定合计数
备注
增值税
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费附加
合 计
审核意见:
国家规定的加计扣除项目的审核,一是对取得土地(不论是生地还是熟地)使用权后,未进行任何形式的开发即转让的,审核是否按税收规定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核实有无违反税收规定加计扣除的情形。二是对于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仅进行土地开发(如“三通一平”等),不建造房屋即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审核是否按税收规定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是否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和开发土地的成本之和计算加计扣除。三是对于取得了房地产产权后,未进行任何实质性的改良或开发即再行转让的,审核是否按税收规定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核实有无违反税收规定加计扣除的情形。四是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审核其代收费用是否计入房价并向购买方一并收取,核实有无将代收费用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的情形。
【第5篇】土地增值税申报表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也是蛮复杂的!一般情况下,房地产项目竣工完成后,对应的也会安排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一般是三个月内完成清算工作。大多数会计比较头疼的是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的填写!
近日工作不是很忙,就在这里跟大家分享一下:2022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系统,含有101个申报表,有兴趣的一起看看吧!
备注:本篇文档没有表格,下载下来的是图片!需要表格的不用下载。
一、2022新版全自动土地增值税清算系统
1、企业基本情况表
2、扣除项目汇总表(已售普通住宅)的申报
3、前期工程费审核表(已售普通住宅)
4、建筑安装工程费审核表(已售普通住宅)
5、公共配套设施费审核表(未售普通住宅)
6、开发间接费用审核表(已售普通住宅)
7、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审核表(已售普通住宅)
…….
二、土地增值税测算表模板1、土地增值税测算表
2、土地增值税筹划部分
三、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模板
(内容较多,部分展示)
1、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预征适用)
填表说明:
2、清算后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明细表
填表说明:
【第6篇】土地增值税审计
(一)疑点:总分包施工成本重复扣除
案例7-13 房地产企业与a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阳光住宅小区的工程施工合同(总包合同),包括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土建、水电暖讯安装等内容。合同金额80,379,845.00元,实际结算金额118,871,947.61元;同时,房地产企业又与b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桩基工程合同(分包合同),合同金额1,545,120.00元。本案例中桩基的分包合同与总包合同有没有可能存在重复呢?
解析:
1、先分析总包合同,结合相关资料分析如下:
图7-10施工工程总包合同记录
图7-11施工工程总包合同结算金额
通过上面两张图,可以看出,结算金额118,871,947.61元,开票金额118,459,380.00元,除了40多万未开发票外,其他已全部计入建安成本。
2、再看总包合同的结算明细资料,得知,总包的结算价中已包含桩基工程。
参考下表:
3.然后看分包合同,分包合同中约定的15#楼桩基的项目特征与总包合同中的桩基的项目特征完全一致,且分包的施工方已按分包合同的金额全额开具发票,开发商也已全额付款。
参考下图:
图7-12分包合同记录
图7-13分包合同内容说明
4、通过以上对总包及分包合同的分析得知,桩基工程存在重复扣除,相应的成本需调整减少。
(一)疑点:单位建筑安装成本明显偏高
案例7-14 税务机关在对a地产公司的某开发项目进行税务检查时,计算了其单位面积的建安工程费,为5,000.00元/平米,而当地同类房屋单位面积的建安工程费约为2,000.00元/平米,a公司的建安工程费明显异常。经检查建筑安装工程费明细账,发现有大量的钢材发票,经计算,该项目单位面积耗用钢材为210.00公斤/平米,而当地同类房屋单位面积耗用钢材约为60.00-70.00公斤/平米。
问题:a公司可能存在哪些问题?
解析: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判断安装成本是否合理。
1.项目开发过程中是否存在重大设计变更,导致部分或全部建筑物在建成后拆除重建。
2.开发商采购的钢材是否包含其他项目用量(非本项目成本),可对施工方的实际领料记录进行核实。
3.结合清算项目的设计图纸、购销合同、结算资料、变更签证多方数据核实,超出核算用量又无合理理由的相关成本不予认可。
文章所分享案例思路,均来源于《数字税务——土地增值税清算数字化实践及案例》一书,想要获取更多详细案例及讲解具体可参考本书籍。
本书基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这一难题,将我们对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研究成果及多年的信息化实践经验相融合,阐述我们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数字化践行之路的探索与发现,为我国现代化税收治理体系的建立、数据治理能力的提升、税收成本的降低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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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介绍:
书籍目录
序言:求索现实,启发未来
第一章 土地增值税基础概述
第一节 土地增值税清算数字化趋势简述
第二节 土地增值税清算相关制度规定
一、 土地增值税清算相关制度规定简述
二、 土地增值税清算行为关系
三、 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
第二章 土地增值税对房地产企业的影响
第一节 土地增值税对企业利润的影响
第二节 土地增值税引导房地产行业正当经营
第三节 土地增值税影响企业调整经营模式
第四节 土地增值税促使房地产企业数据规范度提升
第三章 土地增值税清算现状
第一节 税务机关的征管现状
一、 土地增值税管理质量不断提升
二、 税务机关土地增值税清算存在难点和问题
三、 政策存在争议执法风险大
第二节 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存在的问题及风险
一、 纳税人避税手段多样化
二、 企业账务不规范会计核算失真
第三节 中介机构参与清算
一、 政府购买中介服务
二、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服务
三、 咨询服务机构在土地增值税中的作用
第四节 财政、审计部门监督土地增值税征收
第四章 土地增值税清算数字化的发展趋势分析
第一节 税务机关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数字化的历程
一、 税收现代化发展的要求
二、 税收数据环境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建议
三、 土地增值税清算数字化建设的必要性
第二节 中介服务机构在大数据环境下的发展机遇
第三节 企业数字化转型的需要
一、 适应财税政策的变化,以数字化技术掌握财税新政
二、 税务局数据监管,促进企业财税数据规范化
三、 大数据环境在企业税务管理同样适用
第五章 土地增值税清算数字化实践
第一节 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数字化模式概述
第二节 土地增值税清算数字化平台的构建
一、 企业服务平台的主要功能及作用
二、 税务管理平台的主要功能及作用
三、 数据处理平台的主要功能及作用
第三节 数字化平台的业务应用流程与工作原理
一、 业务应用流程
二、 数字化平台的工作原理及应用举例
第四节 数字化清算工作的全景示例
一、 数据准备
二、 数据分析
三、 案头分析
四、 案件结论
第五节 各地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数字化应用案例
一、 泊头市局“四步走”扎实推进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二、 张家口市桥东区税务局积极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三、 青县局“五注重”积极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四、 东阳: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取得新成效
第六节 数字化清算平台特点总结
一、源泉控管,科学预测
二、指标核算,涵盖全面
三、疑点指引,有据可循
四、流程标准,高效透明
五、效率提升,难度降低
六、遵循法规,管理健全
七、客观监督,服务互信
第六章 信息技术在数字化清算中的应用
第一节 数字化清算业务环节下的技术应用要点
第二节 信息技术要点应用场景实例
一、 数字化清算中地理信息类应用实例
二、 数字化清算中可视化技术应用实例
三、 数字化清算人工智能应用实例
四、 移动互联使得清算资料采集降本增效
五、 区块链技术将逐步在房地产行业税收管理应用
第七章 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方法及案例解析
第一节 基础资料的审核及案例
一、 基础资料的审核思维导图
二、 土地出让合同审核方法及案例
三、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立项批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核内容
四、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测绘报告审核内容
五、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审核内容
第二节 收入的审核方法及案例
一、 收入审核思维导图
二、 收入的审核方法和内容
三、 审核常见疑点及案例
第三节 土地成本及拆迁补偿费的审核方法及案例
一、 土地成本审核思维导图
二、 土地成本的审核方法及案例
三、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审核思维导图
四、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审核内容及案例
第四节 前期工程费的审核方法及案例
一、 前期工程费审核思维导图
二、 审核方法和内容
三、 常见审核疑点内容及案例
第五节 建筑安装工程费的审核方法及案例
一、 建筑安装工程费的审核思维导图
二、 审核方法和内容
三、 常见审核疑点及案例
第六节 基础设施费的审核方法及案例
一、 基础设施费的审核思维导图
二、 审核方法和内容
三、 常见审核疑点及案例
第七节 公共配套费的审核方法及案例
一、 公共配套费的审核思维导图
二、 审核方法和内容
三、 常见审核疑点及案例
第八节 开发间接费的审核方法及案例
一、 开发间接费的审核思维导图
二、 审核方法和内容
三、 常见审核疑点及案例
第九节 开发费用及税金的审核方法
一、 开发费用审核思维导图
二、 审核方法和内容
三、 常见审核疑点及案例
四、 税金及附加的审核思维导图
五、 税金及附加审核方法和内容
六、 常见审核疑点及案例
第八章 政策法规
第一节 清算单位
第二节 清算条件
第三节 收入的确认
第四节 土地成本及拆迁补偿费的审核
第五节 开发成本审核
【第7篇】土地增值税申报表表六
陈旧的土地增值税税制中,政策不明晰、容易发生争议的地方实在太多,比如今天要谈的新房旧房问题。也许你难以相信,像“新房”“旧房”这样带有一定主观性、极易被人为操控的概念居然出现在严谨的税收政策表述之中,但这就是现实。也曾就这个问题问过一个同行,他的回答是:“这还有疑问吗?没有使用过的房子就是新房,使用过了就成了旧房!”但这个问题真有这么简单吗?
新房旧房土增税政策差异对比
首先来看看新房旧房的土增税政策差异,这种差异主要体现在扣除项目上,为什么会有差异呢?其实当年政策制定的初衷是好的,那就是针对一些年代较久远的房屋转让,如果按原始成本价作为扣除项目金额显然不尽合理,必须通过特殊的政策安排来相对消除通货膨胀因素对房价的影响。其间的具体政策差异如下表所示:
新房、旧房的土增税政策扣除项目差异对比
与转让新房相比较,转让旧房土增税的扣除项目主要有以下差异: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加计扣除20%
不得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
房屋建造成本(不含土地成本)按照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计算
上述差异意味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如果曾经的开发产品被认定为旧房,那么在计征土地增值税时,旧房需要从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剥离出来单独按“次”计税,且不得享受20%的加计扣除,这是有可能造成实际税负上升的。因此,在实际工作中,纳税人多不愿意提供评估价格,税务机关也只得对其进行核定征收。当然,目前也有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属有意为之,先将开发产品自用或出租后再转销售,以期通过旧房转让和较低的核定征收率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新房旧房的界定标准
如前所述,新房与旧房土增税存在明显的政策差异,那么,明晰新房与旧房的界定标准就显得十分重要。
先看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说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七条,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凡是已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均属旧房。(本文开头那位凭直觉答疑的同行,其说法竟然和国家政策高度契合,不得不佩服啊!)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标准由各地具体规定。
再看各地五花八门、充满歧义的具体规定。既然房屋磨损程度不好把握,那绝大多数地区只好在房屋使用时间上大做文章,全国范围内大致可以归纳为三类口径:
第一类是“使用时间说”,河北规定,凡已经使用的房产,不论其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如何,一律为旧房;更多地区规定自用或出租一年以上的房屋,在转让时视为旧房;云南规定,使用时间超过2年的属旧房;更加细致一点的如浙江规定,新建房连续使用一年以上或未使用三年以上的房产视作旧房。
第二类是“会计核算说”,重庆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将开发产品转为固定资产或投资性房地产,再转让属于转让旧房。
第三类是“权证办理说”,广西规定,凡房屋建成后至第一次办理产权证完毕,这段时间属于新建房,如再次办理产权转移的,不论时间长短与磨损程度如何,一律视为旧房。
鉴于新房旧房标准全国不一,企业如果考虑通过新旧房问题进行土地增值税筹划,自然首先就要咨询了解当地的新旧房认定标准。
存在的争议及问题
在旧房转让的土增税实际征管中,除了前述评估价格少有使用、新旧房标准全国不一等问题之外,主要存在两大争议:
一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开发产品先转自用(包括出租)一段时间后再转让,到底是按转让新房处理,还是按转让旧房处理?对照前述各类政策口径,使用一年以上就算旧房,时间未免太短;会计上已转为固定资产或投资性房地产,但可能并没有实际使用;将部分开发产品办理权证至开发企业自身名下,其主要目的还是为了融资,也并不必然使房产从“新”变“旧”啊!这里面的操作空间太大!
二是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自建房屋,建成后未使用立即转让,是按转让新房处理,还是按转让旧房处理?按前述政策口径应认定为转让新房,但令人遗憾的是,2023年新修订的《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税总函[2016]309号)竟无一张申报表对应此种情况,唯一可能填写的申报表(三)针对扣除项目金额又只提供了评估价格和购房发票加计扣除两种方法,也许在申报表设计者看来,这种情形就是旧房转让吧!
相关政策建议
(一)将现行土增税政策中“新房”和“旧房”这样过于主观的表述对应修改为较为客观的“商品房”和“存量房”概念。根据《关于印发〈房地产统计指标解释(试行)〉的通知》(建住房[2002]66号)精神,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出租的房屋;而存量房是指已被购买或自建并取得所有权证书的房屋。
(二)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为自用后再销售,不论被房屋交易管理部门认定为商品房出售还是存量房转让行为,原则上一律按之前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面积计算扣除项目金额。必要时,可以启动二次清算。
(三)对于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存量房的行为,可以规定房屋实际使用时间在3年以上的,在土增税政策上才能视为旧房处理,允许按照评估价格和购房发票加计扣除两种方法确认扣除项目金额;实际使用时间不足3年的房屋,则应视为新房处理。
★来源:本文转自易税易通 堂
【第8篇】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率
摘要:在营业税时代,以土地作价出资免征营业税。但是,营改增后,营业税被增值税取代,而增值税不再免征。
各位律师评创业的观众,大家好。今天我们要讲的是,营改增后,以土地作价出资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工业地产,在整个房地产业中一枝独秀,发展十分迅速。很多创业者已经进入这个行业,或正对这个行业跃跃欲试。而在工业地产界,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到一家公司,是很常见的操作行为。该操作过程中的税费,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在营业税时代,以土地作价出资免征营业税。但是,随着2023年财税36号文出台,自2023年5月1日起,营业税被增值税取代。那么营业税被增值税取代后,以土地作价出资是否继续免征增值税呢?
结合36号文来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需要缴纳增值税;而无形资产包括自然资源使用权,自然资源使用权又包括土地使用权。因此土地使用权属于无形资产,在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时,应当被理解为企业将无形资产转让给作价出资并设立的企业,会被视同销售,应当缴纳增值税。
结合免征文件来看,如果增值税可以免征,通常应当存在相关的文件,但是我们尚未检索到相关的免征文件。
结合权威部门的解答来看,根据我们对税务部门的咨询,以土地作价出资时应当缴纳增值税,也就是不再沿用免征的政策。
好了,以上就是今天的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以上纯属学术分析,仅供参考!如果你想深入研究,可阅读下面的相关规定。下一讲,我们将讨论以土地作价出资时,应当按照销售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中的哪一种去缴税,以及增值税税率是多少,欢迎订阅律师评创业进行收看。再见!
附:相关规定
(1)营业税(本免征,现该税种已取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第1条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增值税(征收)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1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2条规定,“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刘森律师,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第9篇】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
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在房地产项目符合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等政策规定,计算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清算资料,办理清算申报,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
工作
什么情况需要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呢?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房地产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纳税人符合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
办理清算申报的时间?
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符合应清算条件的,应当在清算条件满足之日起90日内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申报。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符合可清算条件且主管税务机关下发通知清算的《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应当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申报。
纳税人办理清算申报手续时应当结清应补缴税款;清算结果为多缴税款的,纳税人提出退还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办理。
应当提交的清算资料
纳税人办理清算申报时,应当提交以下清算资料:
(一)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二)《收入和扣除项目明细表(按年度统计)》、《收入和扣除项目明细表(按类别统计)》;
(三)房地产项目清算情况书面说明,主要内容应包括土地来源、开发建设、销售、关联方交易、资金融通、税费缴纳等总体情况及纳税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转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拆迁安置协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测绘成果等复印件;
(五)金融机构贷款合同、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合同、材料和设备采购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览表》、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房地产项目竣工决算报表以及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等复印件;
(六)《与扣除项目金额相关的经济业务及支付情况一览表》;
(七)关联交易详细书面说明,包括纳税人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接受关联方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勘察、建筑安装、绿化、装修等服务、向关联方购买设备、材料以及纳税人向关联方转让开发产品等情况;
(八)扣除项目金额分摊书面说明,包括纳税人在不同项目(含分期项目)、不同房地产类型、已转让房地产与未转让房地产之间分摊扣除项目金额的情况;
(九)纳税人自愿委托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还应报送鉴证报告。
上述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已经取得的,不再要求纳税人报送。
相关税收优惠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的认定以厦门市人民政府每年发布的标准为准。
纳税人按照规定办理清算申报时,其自行申报的普通住宅部分增值率未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清算审核后或稽查部门检查后确实符合免征土地增值税条件的,由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办理免税手续。
【第10篇】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
(一)
(2023年考题改编)a市某机械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3月因经营需要搬迁将原厂房出售,相关资料如下:
(1)该厂房于2004年3月购进,会计账簿记载的该厂房入账的固定资产原价为1600万元,账面净值320万元。搬迁过程中该厂房购进发票丢失,该厂提供的当年缴纳契税的完税凭证,记载契税的计税金额为1560万元,缴纳契税46.8万元。
(2)转让厂房取得含税收入3100万元。该机械厂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3)转让厂房时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为3800万元,该厂房4成新。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请回答下列问题。
1.该机械厂转让厂房应缴纳增值税(d)万元。
a.147.62
b.77.00
c.13.90
d.73.33=(3100-1560)÷(1+5%)×5%
非房企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
1.一般计税下:
(1)预缴税款(取得)=(含税全价-原价)÷(1+5%)×5%
预缴税款(自建)=含税全价÷(1+5%)×5%
(2)申报:应纳税额=含税全价÷(1+9%)×9%-预缴-允许扣除的进项税
2.简易计税下:
(1)预缴税款(取得)=(含税全价-原价)÷(1+5%)×5%
预缴税款(自建)=含税全价÷(1+5%)×5%
(2)申报:应纳税额=含税全价÷(1+5%)×5%-预缴
2.该机械厂转让厂房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准予扣除的转让环节的税金为(a)万元。(不考虑印花税、地方教育附加)
a.7.33=73.33×(7%+3%)
b.1.39
c.7.70
d.54.13
3.该机械厂转让厂房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准予扣除项目金额为(c)万元。
a.1574.13
b.327.33
c.1527.33=3800×40%+7.33
d.647.33
4.该机械厂转让厂房应缴纳土地增值税(c)万元。
a.1460.46
b.1156.46
c.523.37
d.493.65
增值额=3100-73.33-1527.33=1499.34万元
增值率=1499.34÷1527.33=98.17%
土地增值税=1499.34×40%-1527.33×5%=523.37万元
(三)
位于某县城乙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9月1日购置一座仓库,购置时取得的发票注明价款500万元。2023年7月1日转让该仓库,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载明含税金额1600万元,乙企业选择按照简易方法缴纳增值税。经相关机构评估,该仓库的重置成本价为800万元,成新率为80%。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乙企业计征土地增值税时应确认收入(c)万元。
a.1600.00
b.1547.62
c.1523.81=1600-(1600-500)÷(1+5%)×5%
d.1100.00
非房地产企业转让营改增以前取得不动产
1.预缴税款=(含税总价-原价)÷(1+5%)×5%
2.申报:应纳税款=(含税总价-原价)÷(1+5%)×5%-预缴税款
2.乙企业计征土地增值税时准予扣除的转让环节有关的税费合计为(d)万元。(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准予扣除地方教育附加)
a.61.30
b.58.22
c.36.07
d.6.04=(1600-500)÷(1+5%)×5%×(5%+3%+2%)
3.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扣除项目金额合计(a)万元。
a.646.04=800×80%+6.04
b.640
c.800.8
d.750.8
4.乙企业转让仓库应缴纳土地增值税()万元。
a.380.07
b.360.55
c.353.88
d.341.98
【知识链接】转让旧房
仅适用于旧房(存量房地产)转让的情形。纳税人转让旧房,允许扣除的项目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项目1”)(如有)、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项目4”)、以及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项目6”)。其中:
(1)“项目1”: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
(2)“项目6”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3)“项目4”:转让存量房地产时,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时,对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四)
(2023年考题改编)甲市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旅居业务。
2023年5月主要经营业务如下:
(1)整体出售一幢位于乙市的酒店式公寓楼,含税总价款为16500万元。该公寓楼总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本月无其他经营收入。
(2)该公司转让时无法取得该酒店式公寓楼评估价格,扣除项目金额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定(暂不考虑印花税)。
(3)该公寓楼于2023年7月购进用于经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11000万元,税额1210万元,价税合计12210万元;在办理产权过户时,缴纳契税330万元,取得契税完税凭证;转让前累计发生贷款利息支出1058.75万元、装修支出1000万元。
(4)本月租入甲市一幢楼房,按合同约定支付本月含税租金合计1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出租方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该租入楼房50%用于企业经营,50%用于职工宿舍。
(5)本月月初增值税留抵税额为1100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该公司转让酒店式公寓楼应在乙市预缴增值税()万元。
a.188.57
b.195.00
c.204.29=(16500-12210)÷(1+5%)×5%
d.180.00
非房地产企业转让营改增以后取得的不动产
1.预缴税款=(含税总价-原价)÷(1+5%)×5%
2.申报:应纳税款=含税全价÷(1+9%)×9%-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预缴税款
2.2021 年 5 月该公司在甲市实际缴纳增值税(d)万元。
a.59.26
b.58.52
c.57.55
d.57.27=16500÷(1+9%)×9%-204.29-10÷(1+9%)×9%-1100
3.该公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按发票所载金额计算扣除的金额为(b)万元。
a.14041.50
b.12650.00=11000×(1+5%×3)
c.13029.50
d.12100.00
【答案】b
【解析】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每满12个月计1年,超过1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1年。本题中,2023年7月购人,2023年5月转让,视为3年。可扣除的金额=11000×(1+3×5%)=12650(万元)。
4. 关于该公司转让酒店式公寓楼,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d)。
a.如果税务部门发现该公司申报的计税价格明显低于同类房地产评估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该公司应按同类房地产的评估价格作为房地产的转让收入计算土地增值税
b.购买公寓楼时支付的契税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项目予以扣除
c.购买公寓楼的贷款利息支出不得作为扣除项目扣除
d.该公司在公寓楼转让前发生的装修支出可以作为扣除项目予以扣除
【答案】d
解析:选项d:没有相关扣除规定。转让旧房及建筑物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
(六)
(2023年考题改编)2023年1月15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要求对其建设的w项目进行清算。该项目总建筑面积18000平方米,其中可售建筑面积17000平方米,不可售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公共配套设施)。该项目2023年4月通过全部工程质量验收。
2023年5月该公司开始销售w项目,截至清算前,可售建筑面积中已出售15000.80平方米。取得含税销售收入50000万元。该公司对w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经审核,w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合计824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15000万元;管理费用4000万元,销售费用4500万元,财务费用3500万元(其中利息支出3300万元,无法提供金融机构证明)。
(其他相关资料:w项目所在省政府规定,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比例为10%。w项目清算前已预缴土地增值税1000万元。其他各项税费均已及时足额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征收比率3%,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比率 2%,不考虑印花税)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w项目的清算比例是(b)。
a.83.33%
b.88.24%=15000.08÷17000
c.94.44%
d.100.00%
1.实际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全部金额×(已开发土地面积÷全部土地面积)×(已售房建筑面积÷全部房建筑面积)
2.清算比例=已转让房地产建筑面积÷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100%
2.w目时许扣除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a)万元。
a.285.71=50000÷(1+5%)×5%×(7%+3%+2%)
b.310.71
c.2666.67
d.2691.67
3.许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金额(a)万元。
a.2050.70=(8240+15000)×88.24%×10%
b.2324.00
c.3937.27
d.4462.00
4.w项目清算时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合计(c)万元。
a.22843.39
b.22868.39
c.26944.79=(8240+15000)×(1+20%)×88.24%+2050.7+285.71
d.26969.79
5.w项目清算后应补缴土地增值税(b)万元。
a.5911.22
b.5922.46
c.7945.07
d.7961.32
增值额=50000÷(1+5%)-26944.79=20674.26
增值率=20674.26÷26944.79=76.73%
土地增值税=20674.26×40%-26944.79×5%-1000=5922.46万元
6.关于w项目清算,下列说法正确的有(cad)。
a.该公司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b.对该项目的清算进行审核鉴证的税务中介机构只能由主管税务机关指定
c.该公司应在收到清算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
d.该公司可以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对清算项目进行审核鉴证,并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
e.对于该公司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对清算项目进行审核鉴证,并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的,主管税务机关必须采信鉴证报告的全部内容
(七)
位于市区的某房地产开发企业2023年建造写字楼,发生的相关业务如下: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1700万元,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有关费用72.04万元。
(2)写字楼开发成本3000万元。
(3)写字开发费用中的利息支出为500万元(能够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并按项目分摊)。
(4)10月写字楼竣工验收,总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将总建筑面积的90%销售,签订销售合同,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收入9500万元;并进行了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缴纳与转让房地产相关税金107.35万元(不含印花税、增值税)。
(5)12月将剩余10%的建筑面积打包销售,取得不含增值税收入90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该企业所在省规定,按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最高限额计算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该企业10月份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以扣除的税金为(a)万元。
a.107.35
b.0
c.112.1
d.102.6
2.该企业10月份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以扣除的开发费用为(c)万元。
a.784.05
b.568.10
c.664.74=(1700+72.04+3000)×90%×5%+500×90%
d.961.29
3.该企业10 月份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的扣除项目金额合计为(d)万元。
a.6602.60
b.5788.35
c.6181.54
d.5925.89=(1700+72.04+3000)×90%+664.74+107.35+(1700+72.04+3000)×90%×20%
4.该企业10月份清算应纳的土地增值税为()万元。
a.869.22
b.1133.35
c.1120.57
d.1018.31
增值额=9500-5925.89
5.该企业打包销售房产的单位建筑面积的成本费用为(a)万元。
a.0.66=5925.89÷(10000×90%)
b.0.73
c.0.64
d.0.69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6.该企业12月打包销售房产应纳的土地增值税为(d)万元。
a.51
b.78
c.63
d.72
该企业12月打包销售房产的扣除项目金额=0.66×1000=660万元
增值额=900-600=240万元,增值率=240÷660=36.36%,适用30%税率
该企业12月打包销售房产应纳的土增税=240×30%=72万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时,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第11篇】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
中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
第七条 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第九条 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可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或按建筑面积计算分摊,也可按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方式计算分摊。第九条 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可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或按建筑面积计算分摊,也可按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方式计算分摊。(本条款失效)
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国税函发【1995】110号):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具体为: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按规定补交的出让金;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地价款。(条款失效,无具体注明)
关于广西土地增值税计算问题请示的批复(国税函【1999】112号):
你局《关于转让土地计算土地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1999]17号)文收悉。对来文请示的《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九条“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可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摊”中“总面积”的含义,现答复如下:根据土地增值税立法精神,《细则》第九条的“总面积”是指可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总面积。在土地开发中,因道路、绿化等公共设施用地是不能转让的,按《细则》第七条规定,这些不能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的费用是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因此,在计算转让土地的增值额时,按实际转让土地的面积占可转让土地总面积来计算分摊,即:可转让土地面积为开发土地总面积减除不能转让的公共设施用地面积后的剩余面积。
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国税发【2007】132号):
第三十条 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的审核,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核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是否获取合法有效的凭证,口径是否一致。 (二)如果同一土地有多个开发项目,审核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的分配比例和具体金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三)审核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是否含有关联方的费用。 (四)审核有无将期间费用记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的情形。 (五)审核有无预提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 (六)比较、分析相同地段、相同期间、相同档次项目,判断其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是否存在明显异常。
第三十一条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的审核,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核征地费用、拆迁费用等实际支出与概预算是否存在明显异常。 (二)审核支付给个人的拆迁补偿款所需的拆迁(回迁)合同和签收花名册,并与相关账目核对。 (三)审核纳税人在由政府或者他人承担已征用和拆迁好的土地上进行开发的相关扣除项目,是否按税收规定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
第二十二条 审核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和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时应当重点关注:(一)同一宗土地有多个开发项目,是否予以分摊,分摊办法是否合理、合规,具体金额的计算是否正确。(二)是否存在将房地产开发费用记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以及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的情形。(三)拆迁补偿费是否实际发生,尤其是支付给个人的拆迁补偿款、拆迁(回迁)合同和签收花名册或签收凭证是否一一对应。
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契税的扣除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应视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
六、关于拆迁安置土地增值税计算问题 (一)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 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二)开发企业采取异地安置,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自行开发建造的,房屋价值按国税发[2006] 187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计入本项目的拆迁补偿费;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购入的,以实际支付的购房支出计入拆迁补偿费。 (三)货币安置拆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合法有效凭据计入拆迁补偿费。房地产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的扣除问题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
北京市
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具有土地闲置费性质的支出,均不得扣除。
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7号):
第三十三条 除本规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原则外,扣除项目金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准予扣除。对纳税人因容积率调整等原因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及契税,准予扣除。(二)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1.纳税人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按视同销售处理,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纳税人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纳税人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2.纳税人采取异地安置,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自行开发建造的,房屋价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计入本项目的拆迁补偿费;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购入的,以实际支付的购房支出计入拆迁补偿费。
山东省
关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若干具体政策的公告(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
一、关于土地成本与其他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归集分摊开发项目中既包括普通住宅又包括非普通住宅的,应当分别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和增值率,主要成本按照下列原则和方法计算分摊:
(一)土地成本土地成本,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项“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第(二)项房地产开发成本中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土地成本按照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可售建筑面积比例计算分摊。如果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别墅和其他多层、高层建筑的,应先按照别墅区的占地面积占开发项目总占地面积的比例,计算别墅区应分摊的土地成本;对剩余的土地成本,按照剩余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可售建筑面积比例计算分摊。开发项目中既包含多层、高层建筑又包含的联排别墅、合院式别墅、单体商业服务建筑等独立占地建筑,土地成本可比照别墅,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全文废止(本公告自2023年6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一)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是指土地征用和拆迁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土地使用费、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用、安置及动迁费用、回迁房建造费用等。拆迁补偿费必须是真实发生并实际支出的。支付给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费应与拆迁(回迁)合同、支付凭证和个人签收花名册或签收凭据一一对应。
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
第三十一条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的确认:(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1.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价款为纳税人所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价款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金;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价款为向原土地使用人实际支付的地价款。2.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
(二)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在房地产开发期间,按政府规定缴纳的与房地产开发项目直接相关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计入开发成本。 1.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1)拆迁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应当是真实发生和实际支出的,支付给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拆迁(回迁)合同和签收花名册或签收凭据应当一一对应。 (2)拆迁安置费用的计算。
①房地产开发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确认收入,同时计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当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②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异地安置,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自行开发建造的,房屋价值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计算,计入本项目的拆迁补偿费;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购入的,以实际支付的购房支出计入拆迁补偿费。 ③货币安置拆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合法有效凭据计入拆迁补偿费。
文章所分享内容,均来源于《数字税务——土地增值税清算数字化实践及案例》,想要获取更多详细内容可后台私信我。
内容大纲:
书籍目录
序言:求索现实,启发未来
第一章 土地增值税基础概述
第一节 土地增值税清算数字化趋势简述
第二节 土地增值税清算相关制度规定
一、 土地增值税清算相关制度规定简述
二、 土地增值税清算行为关系
三、 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
第二章 土地增值税对房地产企业的影响
第一节 土地增值税对企业利润的影响
第二节 土地增值税引导房地产行业正当经营
第三节 土地增值税影响企业调整经营模式
第四节 土地增值税促使房地产企业数据规范度提升
第三章 土地增值税清算现状
第一节 税务机关的征管现状
一、 土地增值税管理质量不断提升
二、 税务机关土地增值税清算存在难点和问题
三、 政策存在争议执法风险大
第二节 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存在的问题及风险
一、 纳税人避税手段多样化
二、 企业账务不规范会计核算失真
第三节 中介机构参与清算
一、 政府购买中介服务
二、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服务
三、 咨询服务机构在土地增值税中的作用
第四节 财政、审计部门监督土地增值税征收
第四章 土地增值税清算数字化的发展趋势分析
第一节 税务机关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数字化的历程
一、 税收现代化发展的要求
二、 税收数据环境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建议
三、 土地增值税清算数字化建设的必要性
第二节 中介服务机构在大数据环境下的发展机遇
第三节 企业数字化转型的需要
一、 适应财税政策的变化,以数字化技术掌握财税新政
二、 税务局数据监管,促进企业财税数据规范化
三、 大数据环境在企业税务管理同样适用
第五章 土地增值税清算数字化实践
第一节 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数字化模式概述
第二节 土地增值税清算数字化平台的构建
一、 企业服务平台的主要功能及作用
二、 税务管理平台的主要功能及作用
三、 数据处理平台的主要功能及作用
第三节 数字化平台的业务应用流程与工作原理
一、 业务应用流程
二、 数字化平台的工作原理及应用举例
第四节 数字化清算工作的全景示例
一、 数据准备
二、 数据分析
三、 案头分析
四、 案件结论
第五节 各地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数字化应用案例
一、 泊头市局“四步走”扎实推进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二、 张家口市桥东区税务局积极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三、 青县局“五注重”积极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四、 东阳: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取得新成效
第六节 数字化清算平台特点总结
一、源泉控管,科学预测
二、指标核算,涵盖全面
三、疑点指引,有据可循
四、流程标准,高效透明
五、效率提升,难度降低
六、遵循法规,管理健全
七、客观监督,服务互信
第六章 信息技术在数字化清算中的应用
第一节 数字化清算业务环节下的技术应用要点
第二节 信息技术要点应用场景实例
一、 数字化清算中地理信息类应用实例
二、 数字化清算中可视化技术应用实例
三、 数字化清算人工智能应用实例
四、 移动互联使得清算资料采集降本增效
五、 区块链技术将逐步在房地产行业税收管理应用
第七章 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方法及案例解析
第一节 基础资料的审核及案例
一、 基础资料的审核思维导图
二、 土地出让合同审核方法及案例
三、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立项批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核内容
四、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测绘报告审核内容
五、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审核内容
第二节 收入的审核方法及案例
一、 收入审核思维导图
二、 收入的审核方法和内容
三、 审核常见疑点及案例
第三节 土地成本及拆迁补偿费的审核方法及案例
一、 土地成本审核思维导图
二、 土地成本的审核方法及案例
三、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审核思维导图
四、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审核内容及案例
第四节 前期工程费的审核方法及案例
一、 前期工程费审核思维导图
二、 审核方法和内容
三、 常见审核疑点内容及案例
第五节 建筑安装工程费的审核方法及案例
一、 建筑安装工程费的审核思维导图
二、 审核方法和内容
三、 常见审核疑点及案例
第六节 基础设施费的审核方法及案例
一、 基础设施费的审核思维导图
二、 审核方法和内容
三、 常见审核疑点及案例
第七节 公共配套费的审核方法及案例
一、 公共配套费的审核思维导图
二、 审核方法和内容
三、 常见审核疑点及案例
第八节 开发间接费的审核方法及案例
一、 开发间接费的审核思维导图
二、 审核方法和内容
三、 常见审核疑点及案例
第九节 开发费用及税金的审核方法
一、 开发费用审核思维导图
二、 审核方法和内容
三、 常见审核疑点及案例
四、 税金及附加的审核思维导图
五、 税金及附加审核方法和内容
六、 常见审核疑点及案例
第八章 政策法规
第一节 清算单位
第二节 清算条件
第三节 收入的确认
第四节 土地成本及拆迁补偿费的审核
第五节 开发成本审核
【第12篇】土地增值税 预缴
一、预缴土地增值税的政策依据
1.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2.根据细则的规定,对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因此,对纳税人预售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当地税务机关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按规定比例预交,待办理决算后,多退少补;当地税务机关规定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也应在取得收入时先到税务机关登记或备案。(财税字〔1995〕48号)第十四条
3.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财法字〔1995〕006号)
二、预缴土地增值税计算
(一)预征的计征依据
1.一般计税
(1)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
(2)销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3)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2.简易计税
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3.简化计算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金,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
(二)代收费用
对于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如果代收费用是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财税字〔1995〕48号第六条)
(三)预征率
应预缴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征率
“为了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调节作用,各地须对目前的预征率进行调整。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地区的划分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对穗尚未预征或暂缓预征的地区,应切实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开展预征,确保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及时、充分发挥调节作用。”(国税发〔2010〕53号)第二条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盘预售环节取得的收入根据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不同类型房地产(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的房地产等)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的土地增值税,保障性住房不预缴土地增值税。
三、预缴申报
(一)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二)根据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纳税人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纳税手续:
1.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的七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2.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定期进行纳税申报,具体期限由税务机关根据情况确定。
3.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及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增值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房地产、因分次转让而频繁发生纳税义务、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纳税的情况,源土地增值税可按月或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国税函〔2004〕938号)
(四)土地增值税的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目前,多数地区土地增值税预征实行按月申报,但也有部分地区实行按季申报。比如上海就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开发建造的房地产,土地增值税实行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应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五)对未按预征规定期限预缴税款的,应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限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财税〔2006〕21号)
(六)自2023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新增税源或税源变化时,需先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
附件1: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
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申报附表
附件2: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
、风险点
1.项目应正确区分业态,由于各业态预征率不同,需向当地税局咨询或通过当地税局网站查询最新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文件,核对预征率适用正确与否,并及时更新;
2.检查账面有无收取的诚意金应转未转预收的情况,核实转为预收的诚意金是否按规定预交土地增值税;
3.合同中包含政府回购保障房等的,土地增值税可申请减免预征,是否按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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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属于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的税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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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土地增值税预征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三条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为了进一步落实该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2023年第70号)第一条对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和预征依据进行了如下明确:
一是明确土地增值税的应税收入或预征计征依据的计算方法。公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按照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在预征土地增值税或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的计税依据是:
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或预征的计征依据)=销售收入(或预收款)/(1+适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5%)
注:适用增值税税率按照纳税所属期法定增值税税率计算
二是规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时计征依据可以选择简化计算方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按照第二款规定,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可以做如下推导:
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款
=预收款-预收款/(1+适用增税税率或征收率5%)×增值税预征率3%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纳税人在土地增值税预征环节,既可以按照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计算公式计算预征的计征依据,也可以选择按照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计算公式计算预征的计征依据。但两者计算结果并不相同。选择按照第二款规定的计算公式计算的计征依据大于按照第一款规定的计算公式计算的计征依据。举例说明:
某房地产公司某月收取预收款100万元,适用一般计税方法9%的税率或适用简易计税方法5%的征收率,按照不同计算公式计算结果如下: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时
(1)按照第一款规定计算公式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1+增值税适用税率)=100/(1+9%)=91.74万元
(2)按照第二款规定的计算公式
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款
=预收款-预收款/(1+增税税适用税率)×增值税预征率3%=100-100/(1+9%)×3%=97.25万元
按照第二款规定计算公式比按照第一款规定的计计算公式计算的预征的计征依据大5.51万元。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时
(1)按照第一款规定计算公式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1+征收率)=100/(1+5%)=95.24万元
(2)按照第二款规定的计算公式
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款
=预收款-预收款/(1+征收率5%)×增值税预征率3%=100-100/(1+5%)×3%=97.14万元
按照第二款规定的计算公式比按照第一款规定的计算公式计算的预征的计征依据大1.90万元。
由此可见,在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环节,国家税务总局给纳税人提供了可以选择简化计算预征依据的办法,但选择简化计算办法会增加纳税人在土地增值税预征环节的税收负担。因为公告规定是可以选择简化计算方法,所以房地产企业在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时,可以根据该公告进行税收筹划,主管税务机关也应当允许企业在两种计算方法之间选择适用。
【第15篇】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
2023年11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2023年第70号公告,公告中规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与财税〔2016〕43号规定的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不完全相符,那么作为纳税人应如何准确理解并选用?
一、计税依据政策
1、财税〔2016〕43号(现行有效)《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
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现行有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第一条规定: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二、计征依据不同纳税差异
从上述政策可以看出,土地增值税计征依据有两种,一是不含增值税收入,二是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此两种方式会存在纳税金额差异。
假设预收款10000万元,土地增值税预征率1%,则:
以不含增值税收入作为计算依据,应预缴的土地增值税为:
10000÷(1+9%)*1%=91.74万元
以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作为计税依据,应预缴的土地增值税为:【10000-10000÷(1+9%)*3%】*1%=97.25万元
两种计征依据计算的应预缴的土地增值税差额为97.25-91.74=5.54万元。
显然,按照不含增值税收入作为土地增值税的计征依据对企业有利。
三、两种计征依据效力分析
1、营改增后,为明确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税〔2016〕43号,很明显该文件属于实体法。文件中确定的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收入为原则性的规定。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由国家税务总局独家发文,属于操作行层面的程序法。
70公告中第一条中的前半段描述,明确了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收入,这是对增值税计税依据的进一步明确,并没有否定〔2016〕43号的规定。
70号公告后半段描述,是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可按照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作为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在此,可以看出,是给了纳税人另外一种计算方法,是可以而不是必须。
四、纳税人对计征依据的选择
根据实体法效力大于程序法效力,纳税人选择按照财税〔2016〕43号文件,以不含增值税收入作为土地增值税计征依据完全合法。
当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给出了另外一种计算方法,企业根据自身情况也可以选择。
根据财法字〔1995〕6号(现行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可见土增税预征具体办法的权力在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如果当地有明文规定的,需按照当地文件执行。
作者:付小文 德居正财税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