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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3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60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3篇优质的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

【第1篇】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

设备经营性租赁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机器设备等有形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自2023年1月1日起实行增值税扩抵政策以后,一般纳税人购入的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而在营改增之前,固定资产租赁是营业税征税范围,因此,对一般纳税人购买设备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是不能抵扣。实行营改增之后,动产租赁也改征增值税。因此机械设备经营性租赁收入缴纳增值税要区分不同情况:

一、非“营改增”一般纳税人机械设备租赁,区分消费税增值税改革之前还是之后购买的机器设备:在之前取得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在之后取得的,只能按一般计税,适用税率为13%。但对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取得,或者是用于依法不得抵扣且未抵扣的设备出租,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二、“营改增”一般纳税人机械设备租赁区分营改增前购买还是营改增之后购买。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六)项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4.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5.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根据以上规定:“营改增”一般纳税人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设备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营改增”一般纳税人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后取得的设备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只能按一般计税,适用税率为13%。

注意这几个“营改增”时间:2023年1月1日,“营改增”在上海市实施;2023年9月1日,“营改增”在北京市实施;2023年10月1日,“营改增”在江苏省、安徽省实施;2023年11月1日,“营改增”在福建省、广东省实施;2023年12月1日,“营改增”在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实施。2023年8月1日,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实施2023年1月1日,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2023年5月1日,“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

特例:一般纳税人依法选择简易计税,对购买的设备专门用于简易计税项目不能抵扣,但后期又将机器设备对外租赁能不能选择简易计税?不可以!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必须是增值税法有特别规定。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四)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根据上述规定,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其净值计算进项税额抵扣。但前提:已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建筑施工一般纳税人机械设备租赁等特殊规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理解该文件应注意以下五点:

1.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只是在税目上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这个业务本身的实质属于动产租赁业务,而不是建筑服务,不用考虑出租方是否有建筑业资质,租赁合同不是分包合同,无需去建筑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出租方也不一定要有建筑工程承包经营范围。

2.承租方不能把此类业务理解为建筑工程中的工程分包,建筑业企业作为承租方接受此类服务,所支付的租赁款,不属于税法所称的“支付的分包款”,在简易计税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不得进行差额扣除。

3.如果一般纳税人出租的建筑机械设备是营改增之前购买而出租并配备设备操作人员的情况下,则出租方按照“建筑服务”简易计税方法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给承租方;如果一般纳税人出租的建筑机械设备是营改增之后购买而出租并配备设备操作人员的情况下,则出租方按照“建筑服务”一般计税方法开具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给承租方。

4.现行政策对建筑企业收到预收账款不再作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但对建筑企业收到的预收款,不论同城还是异地施工,都要按照规定预缴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而对纳税人提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服务并配备操作人员,虽然是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但这个业务本身的实质属于动产租赁业务,对于动产租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例如:某建筑施工设备经营性出租企业2023年1月将2023年8月1日之后购买的建筑机械设备出租给a建筑公司,且出租方配备设备操作人员2名,合同约定租期三年,租金每年10万元(不含增值税),并在建筑机械设备交付a公司时一次性收取,如何交纳增值税?建筑施工设备经营性出租企业一次性收取的租金收入属预收款性质,应按规定在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既交纳增值税30万×9%=2.7万元,而不应以财务会计制度对该笔预收款确认收入时确认纳税义务的发生,既在每月底确认收入时确认纳税义务发生,也不是按照预收款进行预缴增值税。否则会有延期缴纳增值税的税收风险。

5.跨区域建筑机械设备租赁并配备操作人员因为是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对于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就地预缴增值税。但自2023年5月1日起,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无需预缴增值税。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决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如大连市、青岛市、深圳市明确上述情形无需预缴,具体以当地税局意见为准。

四、小规模纳税人机械设备租赁增值税。考虑到小规模纳税人经营规模小,且会计核算不健全,难以按增值税税率计税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实行按销售额与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自2023年7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一律调整为3%。因此,机器设备租赁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租赁发票税率为3%。小规模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与单纯设备租赁虽然适用税目不同,但征收率都是3%。

【第2篇】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税率

一文搞懂租赁服务方式的选择对增值税的影响,合同内容 不一样,用工方式不一样,适用税率不一样。

案例

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建筑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经营范围包括各类建筑工程的总承包以及建筑材料的技术研发、推广、生产、销售和施工设备租赁;2023年8月乙建筑公司希望租赁其塔式起重机2台,租赁期限6个月,由甲公司负责对其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共计费用100万元(不含税),合同签订日一次性付款。试分析甲公司该如何缴纳增值税?有无筹划空间。

案例解析

甲公司取得的收入100万元中包括塔式起重机6个月的租赁费用以及操作人员的培训费用,但未分别核算,则从高适用税率,按照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3%的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应计销项税额=100/(1+13%)×13%=11.50 万元

筹划方案

配备两名操作人员,租赁费用提高至105万元,则按照“建筑服务”申报缴纳增值税,因甲公司不提供任何建筑材料,属于清包工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销项税额=105/(1+9%)×9%=8.67 万元

【第3篇】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

一、服务。

服务是指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一)交通运输服务。

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它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照陆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水路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自2023年1月1日起,纳税人已售票但客户逾期未消费取得的运输逾期票证收入,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邮政服务。

邮政服务,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和机要通信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它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1.邮政普遍服务。

邮政普遍服务,是指函件、包裹等邮件寄递,以及邮票发行、报刊发行和邮政汇兑等业务活动。

2.邮政特殊服务。

邮政特殊服务,是指义务兵平常信函、机要通信、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寄递等务活动。

3.其他邮政服务。

其他邮政服务,是指邮册等邮品销售、邮政代理等业务活动。

(三)电信服务。

电信服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它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1.基础电信服务。

基础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

2.增值电信服务。

增值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

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缴纳增值税。

(四)建筑服务。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它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五)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它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

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1.贷款服务。

贷款服务,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它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3.保险服务。

保险服务,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

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它包括人身保险服务和财产保险服务。

4.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

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

转让。

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

(六)现代服务。

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它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1.研发和技术服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专业技术服务。

2.信息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它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和信息系统增值服务。

3.文化创意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4.物流辅助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和收派服务。

5.租赁服务。

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

(1)按照标的物的不同,融资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不动产融资租

赁服务。

融资性售后回租不按照本税目缴纳增值税。

(2)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

赁服务。

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

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水路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经营租赁。

6.鉴证咨询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7.广播影视服务。

广播影视服务,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服务。

8.商务辅助服务。

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9.其他现代服务。

其他现代服务,是指除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和商务辅助服务以外的现代服务。

自2023年1月1日起,纳税人为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等收入,

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七)生活服务。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它包括文化体育

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居民日常服务,是指主要为满足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务,包括市容

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

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按照文化体育服务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以长(短)租形式出租酒店式公寓并提供配套服务的,按照住宿服务缴纳增值税。

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政策解析

餐饮企业销售的外卖食品,与堂食适用同样的增值税政策,统一按照提供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外卖食品,仅指该餐饮企业参与了生产、加工过程的食品。对于餐饮企业将外购的酒水、农产品等货物,未进行后续加工而直接销售的,应按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二、销售无形资产。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

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三、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

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

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增值税实务解析:企业转让股权是否缴纳增值税?

陶然房地产企业持有大华混凝土生产企业(非上市公司)80%的股权。根据股东会对企业整体战略布局的安排,现将持有的大华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股权全部转让给红星建设集团。

请问:陶然房地产企业转让股权的行为,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股权转让行为没有包含在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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