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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义务发生时间(6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0-25 15:00:04 查看人数:26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6篇优质的义务发生时间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增值税义务发生时间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增值税义务发生时间

【第1篇】增值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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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总结如下表:

注:纳税义务没有发生,提前开具发票的,开具发票当日即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作为开票当期销售额申报缴纳增值税。

【第2篇】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案例:

某建筑工程公司2023年签合同,合同中约定合同签署之日起三日内,收取10%定金,共计98万。公司拿到定金后,会计没有交增值税。被税务发现。

税务认为,拿到10%定金后,没有立即缴纳增值税,而三个月后推迟缴纳,所以要加收滞纳金,他们的依据是:增值税暂行条例。

会计说:他们是建筑工程公司,不受这个文件约束。(房地产和建筑工程公司应该依据的是财税2023年的36号文)。

暂行条例中提及了“劳务”但没有提及“服务”

劳务是加工,修理,修配的劳务。(是13%)

2023年文件中才有了服务的字眼。(此时是6%或9%)

现在出现了问题:

1…定金等于预收款吗?

财税2023年36号文规定: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款项或收取款项凭证的当天,合同上写明预收款日期,但只有开工以后算发生应税行为,所以公司会计说不用缴。

答:不对。

财税2023年58号文规定:你可以不交增值税,但必须要预交增值税。

(预缴增值税取得预收款的,扣除支付分包款后的余额,需要预缴)

(多问一句:如果扣除分包,同一客户的劳务费能不能扣除设备和材料的款项?

答:这叫打包支出,都可以扣除。

不同项目不可以,不同客户也不可以)

2…没有按期预缴增值税,税务局能收滞纳金吗?

答:不可以。

【第3篇】2023年增值税税率调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近日,国家税屋总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再次助力小微企业,为这部分企业发放了政策红包。具体政策原文是: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3月31日前,已按3%或者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

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四、此前已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4号)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9号)第六条规定转登记的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18号)相关规定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截至2023年3月31日的余额,在2023年度可分别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资产、存货等相关科目,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此前已税前扣除的折旧、摊销不再调整;对无法划分的部分,在2023年度可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五、已经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设备开具发票,也可以自愿向税务机关免费换领税务ukey开具发票。

六、本公告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那么针对此次政策的出台,延生出一个新的问题就是具体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少读者还是判断不清楚,在此,专门进行解读下。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正常应该是发票开的早的按开票时间算,收款收的早的按收款时间计算,收取销售凭据早的按这个算,就是说那个早按那个考虑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有读者有疑问,如果只收到货物其他都没有怎么算呢,这里其实国家税务总局有过一个文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规定:“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这个文件明确答复了,有货物流没有资金流和票据流不算纳税义务发生,除非有两个其中一个发生就可以算是纳税义务发生了。

【第4篇】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怎么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时间?举例带你快速掌握一下!

小明公司2023年04月购买了一块土地,和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土地转让合同》。

但合同中未明确规定土地交付时间,则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土地城镇税。

如果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土地交付时间,从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比如:小明在2023年4月与国土资源局签订合同。合同中写明2023年7月交付土地。因此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缴纳时间是2023年8月起。

【第5篇】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在实务中,如何知道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呢?下面汇总如下:

1.一般情况

(1)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先开发票的,为开具发票当天

2.直接收款

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3.预收款

(1)一般货物:货物发出时

(2)长期货物:收到预收款或合同约定的收款日当天

(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

(3)租赁服务: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4.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

(1)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

(2)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5.委托代销

(1)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

(2)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

(3)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托收承付委托收款方式

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7.进口货物

报关进口当天

8.金融商品转让

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9.视同销售

(1)货物移送的当天;

(2)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10.扣缴义务

纳税义务发生当天

11.建筑服务

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2.提前开票

提前计税

【第6篇】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如何理解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中的“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解析: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通常情况下,动产物权于交付时发生转移。即卖方将货物转移给了买方占有,买方取得所购货物的所有权。此时,卖方以此取得收取货款的权利,即债权。也就是税法规定的“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

实务中,较为典型的情形是,销售方先发货,购买方验收入库并对账确认时,才产生相应的债权。即:买方验收入库并对账确认时,卖方就产生纳税义务,就应该开具发票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是提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转让行为,且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则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增值税义务发生时间(6个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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