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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增值税如何征收(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35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房产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房产增值税如何征收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房产增值税如何征收

【第1篇】房产增值税如何征收

嗨,各位读者,我是30岁之前靠自己婚前买了三套房的肉卷,今天继续和大家分享买房干货——购买二手房税费怎样计算?学会了让你在买房路上更轻松。

下面让我们来看看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会有哪些必要的税费。

一、契税的收费标准:

1、首套房90平米以下的,按1%征收,90平米以上的,按1.5%征收;

2、二套房90平米以下的,按1%征收,90平米以上的。按2%征收;

3、第三套房及以上的,按3%征收。

二、个人所得税

1、方式一:(成交价-原购价-合理费)*20%;

2、方式二: 成交价*1%(房产证需满两年);

3、房产证满五年且原业主名下只有唯一一套住房,免征收。

三、增值税及附加税

1、房产证满2年,免征收;

2、房产证未满2年:按成交价*5.3%征收。

四、维修资金(有些一手业主没有交过的,二手房交易中也补缴)

1、多层按50元/㎡征收;

2、高层按85%/㎡征收。

五、转移登记费:80元/套房。

六、抵押登记费:80元/套房。

今天的内容分享完毕了,你觉得有用吗?如果喜欢我的内容可以关注我,一起交流哦。

【第2篇】房产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你了解房产税的账务处理及计算公式吗?

今天小编就给大家整理一下关于这方面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帮到大家。

企业作为房屋产权所有人的,应按规定缴纳相应的房产税。缴纳房产税一般在网上完成申报流程,具体申报步骤有哪些?

房产税的申报步骤

纳税人应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清册”—“按期应申报”—“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点击“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找到“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勾选“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点击下方“申报”,即可完成申报。

房产税的定义

房产税是财产税,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办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房产税的账务处理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

实际缴纳的时候:

借: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

贷:银行存款等

房产税的计算公式

1、从价计征是按房产的原值减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年税率1.2%;

2、从租计征是按房产的租金收入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房产税征收对象有哪些?

房产税征收对象为房产。所谓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但独立于房屋的建筑物如围墙、暖房、水塔、烟囱、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注意室内游泳池属于房产。

房产税由谁缴纳?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房产税法律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面所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

以上就是房产税的账务处理及计算公式!小编给出的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想知道更多的会计知识可以持续关注我们哦!

来源:会计网,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以上信息,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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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房产增值税如何计算

二类经济适用房和一类经济适用房有些什么区别?是不是交易的时候都有限制?一定要房本满五年才能过户?我把常见的问题汇总了一下,希望对您有帮助!

1、什么是二类经济适用房?

二类经济适用房 指的是《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这类房产大多为“拆迁安置”类房产或者“回迁房”,也有个别单位集资建房。他们只是产权证标注为《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 一般简称“二类”。

二类 这类房屋和一类经适房是不同的,没有购买人群的限制,也没有房本时限的限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就可以上市交易,不受房本满5年的限制。

税费: 除了按照商品房税费标准以外,还需要缴纳3%的土地出让金,交纳该土地出让金后,其产权性质变为商品房。

土地性质由原来的 划拨 变更为:出让

简单点说就是:商品房的房子 土地-是开发商通过竞拍获得,开发商已经交过土地出让金了。

二类的房子,土地性质是-划拨 ,需要购房人缴纳3%的土地出让金后,房本变为-商品房。

2、二类 税费如何计算?

二类经济适用房买卖交易的时候跟普通商品房一样需要缴纳:契税、个税、增值税及附加外,还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其中土地出让金为网签价或核定价的3%(网签价、核定价哪个高选哪个)。

契税:首套1%或1.5%,二套3%;

个税:差额20%;

增值税及附加:5.6%;

土地出让金:3%;

3、二类经济适用房什么时候可以过户?有时间限制吗?

二类经济适用房拿到房本即可进行买卖,不受时间限制。

1、例如:2023年3月23日下来房本,2023年4月24日完成过户手续,无交易限制。

2、二类经济适用房过户后不动产权证上权利性质栏:【划拨/按照经济适用房住房管理】

变成【出让/商品房】。

5、二类经济适用房如何识别?

二类经济适用房,多指的是带有回迁或者安居性质的房屋,在房产证上房屋性质处会标示“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这类房屋上市交易时间不受限制,自取得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凭证之日起,可按照市场价格交易;上市出售时,由买房人按成交总价(网签价格)的3%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核发商品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正常缴纳)。

以上是二类经济适用房不动产权证样本

6、二类经济适用房小区有哪些?

东城:望坛新苑、宝华里小区、百荣嘉园等…

西城:融悦城、小西天东里、京铁和园等…

海淀:柳浪家园、树村丽景苑、肖家河东.西区、万和嘉园、唐家岭新城、图景嘉园、芳怡园、明信家园、水岸家园、福溪家园、八家嘉苑、海淀上郡、裕和家园、双泉嘉苑、五福玲珑居、安河家园、清华东路9号院、双泉堡、门头馨园、北坞嘉园等…

朝阳:恒大御景湾、祈东家园、石门新居、百安家园、宸欣园、官悦欣园、周庄嘉园、林奥嘉园、金隅欣和园、晨风园、南山园、动感花园、双合家园、金隅汇星苑、福瑞四季、泰福苑等…

丰台:钟富家园、京城雅苑、康润家园、安馨家苑、悦谷首城、金通阳光苑、悦谷家园、合顺家园、南庭新苑、红山郡小区、盛德东兴家园、西局玉园、鑫园听竹院、鑫园闻松台、丽新嘉园、丽新怡园等…

石景山:新镇家园、栌韵苑、枫香苑、丁香苑、叠翠庭院、拾景名苑、古城现代嘉园、西山奥园等…

昌平:融泽嘉园、万科翡翠公园、马连店家园、城建畅悦居、文晟家园、七里渠家园等…

大兴:康璟家园、康润家园、公园懿府、福海佳园、三合佳苑、首创美澜湾、华远和熙里、联港嘉园、兴盛嘉苑、南海家园、礼贤家园、空港新苑、兴悦居、佟馨家园等…

房山:天资华府、长龙家园、长阳新城、清雅小区、长阳家园、广阳城小区、城建广悦居、首创紫悦台、紫汇家园等…

顺义:东方瑞平家园、天裕昕园、金城雅苑、澜西园、龙泉苑小区、鼎顺嘉园、锦悦嘉苑、仁和花园、安乐家园、板桥新苑等…

通州:朗芳园、京铁潞园、紫运南里、后北营家园、富力惠兰美居、远洋悦山水、东惠家园、次渠北里、次渠家园等…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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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房产开发企业增值税

现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等文件规定,整理如下,供大家学习、交流、点评。

1.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未开具发票的,以房产买卖合同上约定的交房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若实际交房时间早于合同约定时间的,以实际交付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增值税留抵税额不能抵减预缴税款。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应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当期销售额和10%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3.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4.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0%)

在计算销售额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土地价款,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5.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是指当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对应的建筑面积。

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

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6.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不得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

7.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8.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兼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免征增值税的房地产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建设规模”为依据进行划分。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简易计税、免税房地产项目建设规模÷房地产项目总建设规模)

9.跨县(市、区)开发房产,未在项目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当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第5篇】房产增值税减税新政

不管我们是已经买了房,还是正在准备买房,以下关于购房后的手续问题都值得注意,做好这三件事可能省下十几万!

首先,我们要办理好买房退税手续。根据2023年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契税多交是可以退的。拿出我们的购房合同和票据看一看,如果买的房子开发商已经收取了3%的契税,并且已经代缴,赶紧去当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退税。

而且,如果我们是农村户口,同时购买的还是首套房产,还有减税免税优惠。

第二,如果开发商没有代缴契税,赶快向开发商索要你的全款发票。要知道我们向银行贷款,那么就代表开发商从银行收到了买房的全款。此刻我们就相当于是全款买的房,在拿到发票后就可以去房管局办事大厅缴纳契税了。

当我们买房的时候,如果契税满两年,可以少交5.6%的增值税。如果满五年还可以少交20%的个税。

第三,看下我们的房产本日期,拿到证的六个月内可以到税务部门办理个税退税手续。这里还有一个小技巧,在我们签购房合同的时候,记得把家人中可退税的全部成员都以产权人写在合同里。

签完合同付了钱,马上再去办一个购房者已交个人所得税的抵扣的申请。然后到单位的财务部门去办一份个人所得税的缴款书,这时候直接去税务部门中心去办理就可以了。

如果大家在买房时通过其它办法也省了多少钱,可以在评论区分享下,能帮助更多的普通大众哦!

【第6篇】房产增值税如何计收

如:会计分录,会计科目、会计报表、要缴纳哪些税,房地产会计全套账务处理和涉及税目

一、房地产涉及的税种:

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涉及的税种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和企业所得税及代扣的个人所得税等。

1、营业税:税率5%。

2、城市维护建设税

计税依据是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计算缴纳。税率分别为7%(城区)、5%(郊区)、1%(农村)。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营业税×税率。

3、教育费附加

计税依据是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的税额计算缴纳,附加税率为3%。

计算公式:

应交教育费附加额=营业税×3%。

4、印花税:

(1)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适用税率为千分之一;

(2)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运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税率为万分之五;

(3)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税率为万分之三;

(4)借款合同,税率为万分之零点五;

(5)对记录资金的帐薄,按“实收资本”和“资金公积”总额的万分之五贴 花;

(6)营业帐薄、权利、许可证照,按件定额贴花五元。

5、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不含税收入适用税率表

级数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1 不超过500元的部分 5 0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25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12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375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25 137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3375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637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10375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45 15375

计算公式: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收入-2000-“三险一金”

6、所得税

(1)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有两种:查帐征收和核定征收。

(2)如果属于核定征收的,按收入计算缴纳所得税。

计算公式:

应交所得税=收入总额*税务核定固定比例*所得税税率

(3)如果属于查帐征收的,按利润计算缴纳所得税。

计算公式:

应交所得税=利润总额*所得税税率

(4)所得税税率:

一般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房产税

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8、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1)大城市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3)小城市0.9元至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9、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征收,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条例》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房地产转让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经济收益,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金额包括: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税率: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即: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二、房地产企业的账务处理

给你提供一份房地产企业会计制度。

房地产企业涉及的税费共有11种(11税1费)

税:营业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耕地占用税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费:教育费附加

一、营业税

1.转让不动产

销售房屋要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赠送的空调、家具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若房屋包括空调等附属设施,则空调包括在房款内,不需要单独计缴增值税。

2.房屋租赁(出租)

属于服务业——租赁业

3.房地产销售公司买断商品房出售

超过买断价格外的收入作为手续费收入,按“营业税--服务业”

缴纳营业税

4.单位将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无偿赠与他人

视同销售不动产

5.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

比照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6.纳税人自建后销售房屋

自建自用的房屋不纳税;如纳税人将自建的房屋对外销售,其自建行为应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再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二、增值税

销售房屋的同时赠送空调、家具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三、土地增值税

(一)一般规定

1.出售——征

包括三种情况:

(1)出售国有土地使用权;

(2)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进行房屋开发建造后出售;

(3)存量房地产买卖

其中对于(2)新建房地产转让(出售)的扣除项目:

①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②房地产开发成本

③房地产开发费用

④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⑤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对于(3)对于存量房地产转让的扣除项目

①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

②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③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2.房地产抵押

(1)抵押期——不征;

(2)抵押期满偿还债务本息——不征;

(3)抵押期满,不能偿还债务,而以房地产抵债——征。

3.房地产交换

单位之间换房,有收入的,征;

4.将开发的产品用于职工福利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房地产清算)

5.合作建房

建成后自用——不征;

建成后转让——征。

6.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暂免。

7.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百分之二十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8.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产生转移——不征收(清算时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二)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

1.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2.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3.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①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②清算所附送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地方税务机关可核定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

③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信等公共设施:

a.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

b.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

c.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④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不得扣除。

⑤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所占比例等合理方法,计算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

四、房产税

1.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2.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工程结束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照章纳税。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

1.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2.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原则上应按规定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但在商品房出售之前纳税确有困难的,其用地是否给予缓征或减征、免征照顾,可由地方税务局结合具体情况确定。

六、契税(承受方)

1.企业公司制改造

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企业股权重组——不征

3.企业合并——免征

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4.企业分立——不征

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5.企业出售

买受人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6.企业关闭、破产

债权人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7.房屋的附属设施

对于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征收契税,不涉及的,不征。

七、企业所得税

(一)预缴企业所得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

(二)预计利润率

1.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

(1)位于省、市、县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20%;

(2)位于地级市、地区、盟、州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5%;

(3)位于省、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0%。

2.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不得低于3%。

八、个人所得税

1.职工(高管)工薪(取得的一次性的奖金)

2.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按劳动报酬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九、印花税

1.财产(房屋)租赁合同——1‰。

2.产权转移书据。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等权力转移合同。

3.营业账簿税目中记载资金的账簿的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其他账簿——每件5元。

4.领受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土地使用证——每件5元。

十、城市维护建设税

以营业税、增值税(赠送空调需要视力同销售征增值税)等为基数

十一、耕地占用税

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生产建设,按占用面积征税。

十二、教育费附加

同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7篇】房产企业预缴税款增值税申报表

编者按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的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了调整。那么,预缴申报表发生了哪些变化?企业在填报过程中需要关注哪些细节?对企业,特别是房地产企业有哪些利好?快来看看国家税务总局的权威解读和专业人士的分析吧。

制图 李一园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修订2023年版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决策部署,2023年2月以来,财政部联合税务总局和相关部门发布了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支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多项企业所得税政策。如: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社区家庭服务收入减按9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等。为了及时、全面落实相关优惠政策,税务总局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23年版)》的部分表单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内容

本次修订共涉及5张表单,其中3张表单调整表单样式,2张表单仅修改填报说明。

(一)表样调整情况

1.《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a201010)

一是简并填报。删除原表第7行“(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第8行“(五)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国家大学科技园)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表样调整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不再划分不同类别,而是一并填入“(三)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行次,同时该行次从第6行调整至第8行。

二是在原表“(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下,增加两个“其中”项内容,分别是“居民企业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作为调整后表样的第6行和第7行,用于纳税人填报享受居民企业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和永续债利息收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政策的税收优惠情况。

三是在原表第23行“(四)其他”项目下,增加两项内容,分别是“1.取得的社区家庭服务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和“2.其他”,作为调整后表样的第23.1行和第23.2行,用于纳税人填报享受社区家庭服务收入减按9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政策的税收优惠情况和申报表未列明的其他减计收入的税收优惠情况。

四是在原表第33行“(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项目下,增加一个“其中”项内容“其中:从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填报享受从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的税收优惠情况。

2.《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201030)

在原表第28行“二十八、其他”项目下,增加两项内容,分别是“1.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和“2.其他”,作为调整后表样的第28.1行和第28.2行,用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填报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的税收优惠情况和其他优惠情况填报。

3.《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23年版)》(b100000)

一是在原表“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下,增加两个“其中”项内容,分别是“居民企业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作为调整后表样的第8行和第9行,用于纳税人填报享受居民企业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和永续债利息收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政策的税收优惠情况。

二是将原表第8行至第17行顺延调整为第10行至第19行。

三是为了满足纳税人填报享受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政策的税收优惠情况,增加第20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

四是为了满足纳税人计算当期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的需要,增加第21行“本期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

(二)填报说明调整情况

一是以上表样需要调整的行次,对其相应的填报说明进行了修改。

二是为落实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政策,由于不涉及表单样式调整,仅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的填报说明进行修改,增补最新文件依据,明确相关填报要求。

三是调整《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4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填报口径。

四是2023年发布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取得铁路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等延续或新出台税收优惠政策,由于不涉及表样调整,仅对上述政策涉及表单相应行次的填报说明进行修改。

三、实施时间

《公告》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实行按月预缴的居民企业,从2023年6月申报所属期开始使用修订后的纳税申报表;实行按季预缴的居民企业,从2023年第二季度申报所属期开始使用修订后的纳税申报表。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来源:中国税务报

责任编辑:司壹闻

【第8篇】房产增值税计算公式

近一二十年来,房价被多房囤积的炒房团,导致房价居高不下,靠炒房发家致富,身价过亿的温周炒房团的,如今也是昙花一现,负债累累,而今又在大环境的趋势下更是雪上加霜。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国家,为了安定有序健康的发展,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民生政策,尤其针对楼市,为了促进社会和谐安定,国家出台的关于超过住房居住面积收取税费的问题,相关条例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这个问题大家有什么想法呢?欢迎评论区留言!

【第9篇】二手房房产增值税税率

二手房即买即住,能省去等待期房交付期间租房的麻烦和成本;二手房也没有烂尾风险,交首付和房子过户手续同时进行,当即就能拿到属于自己“沉甸甸”的大红本;另外二手房入住率高,小区周边配套也基本成熟了,住户日常出行、购物方便。正是由于二手房具有以上优点,叠加当下房屋质量问题频发和房子烂尾风险增大的因素,越来越多的人会优先考虑买二手房,不过买二手房前期需要缴纳的税费很多,这里我一一给大家罗列出来,准备买二手房的人要学会自己计算,不然将会多花很多冤枉钱。

第一,契税

契税是房产交易过程中必须缴纳的税种。今年9月1号即将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规定,契税征税标准是3%-5%,但是国家在2023年给出了住房契税优惠政策,只要契税优惠政策还没有取消,那么房屋交易契税就还是按照现行的标准执行。不管你购买的是新房还是二手房,如果属于购房者的首套房,面积在90平及以下,按网签价1%的税率征收契税;90平以上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如果属于二套房,面积90平及以下的,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90平以上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第二,增值税

根据我收集到的信息,目前已有深圳,成都,上海、杭州,无锡,沈阳等城市,将二手房交易过程中的增值税免征年限由原来的2年延长到了5年,意味着如果房产证或者契税出票日未满5年,那么买家就需要缴纳5.3%的增值税。对于其他尚未调整增值税免征年限的城市,房产证或者契税发票满2年就可以免征增值税。网签价5.3%的税费可不低,现在一套房子动辄百万,如果需要缴纳增值税,那么最少要交5万多增值税,可能是很多人一年的收入,如果买家不想花这笔冤枉钱,最好买免征增值税的房子。

第三,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现价-原价-契税票-维修资金)*20%,另一种是计税价格的1%。如果买家看重的这套房,是卖家的唯一住房,并且房本发证日已经满5年,那么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否则就要按照这两种方式其中之一来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四,评估费

贷款买房就是把房子抵押给银行,不过由于二手房存在折旧贬值的问题,银行为了确保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在放贷前会请求第三方机构,评估二手房现在的价值,一般会比房屋售价更低。按理来说,评估机构和银行是合作关系,评估费本应该由银行承担,但是现在“店大欺客”的现象已经屡见不鲜了,通常银行会让购房者来承担这笔费用,通常评估费的收费标准是房价的千分之五。

第五,中介费

中介费不是一锤子定死的,通常可以协商,从目前的市场行情来看,一般品牌中介公司最低收费标准是2%,无名小中介公司是1%,不过大中介公司的房源更可靠,并且对于房产交易过程中意料之外的风险,大中介公司有赔偿的能力,相对来说选大中介公司更有保障。而小中介虽然收费低,但是后期存在变相收费和服务差的风险,所以建议有条件还是选大中介公司。

第六,其他杂费

二手房买卖过程中,还会产生房本费,公证费,合同杂费等等,计算下来也就千元左右,相比购房款和前几种费用,这仅是九牛一毛。

【第10篇】房产增值税谁交

在二手房屋交易中,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文本中约定了“本次交易产生的一切税费由房屋买受人承担”。但合同签署后,房屋过户之前,买受人方知悉出卖人的房屋为继承或受赠所得而额外增加了个人所得。对于该个人所得税的承担引起的纠纷该如何处理,实践中通常认为,房屋系继承或受赠所得,出卖人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已告知了买受人该事实的,导致的个人所得税差额部分并不在双方缔约时意思表示范围之内,多出的个人所得税应当按相关法律规定由出卖人自行承担:

1.意思表示解释规则的使用

当事人对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本次交易产生的一切税费由买受人承担”条款产生争议时,应适用意思表示解释规则。

《民法典》第142条规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及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税费由买受人承担的约定是买受人基于其在缔约之初从出卖人处获取关于系争房屋涉税信息后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在此基础上分两种情况:

第一,若出卖人签订合同时明知继承或受赠取得的房屋税费与正常二手房买卖税费政策不同而故意未告知买受人,则出卖人此时违反了先合同义务,根据《民法典》第500条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第二,若出卖人签订合同时,对因继承或受赠所取得的房屋税费远高于普通二手房交易所产生的税费这一事实并不知晓而未将房屋系继承获受赠所得的事由告知买受人,则双方对于系争房屋的涉税信息产生认识错误,应适用意思表示解释规则。我国对于意思表示的解释规则采折中主义,原则上采表示主义,例外采意思主义。意思主义侧重探寻表意人主观意思,表示主义侧重于确定表意人的客观表示意义,这其实反映着两种对立的价值追求,即前者突出表意人的自我决定,而后者更注重对受领人的信赖保护。

在双方对于合同条款认识不一致进而需要进行意思表示解释时,应在权衡表意人和受领人的利益基础上,对于不同的情形,作出相应的合理安排。如果表意人内在意思与外在表示不一致且受领人不知道表意人的内心真意,但受领人在尽到交易上的合理注意义务后应当知道表意人的内心真意的,受领人对外在表示的信赖就不值得受保护。比如,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时,买受人作为谨慎的购房人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而作出关于“一切税费由买方承担”的意思表示,即便出卖人主张一切税费应当包含了继承或受赠所因承担的个人所得税,由于买受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应当例外地按意思主义来对该合同条款进行解释,即买受人承诺的承担一切税费中并不包含因继承多出的额外个人所得税。

2.出卖人应当充分提供系争房屋的涉税信息,而不是令买受人概括承受风险

从个人所得税的性质来看,其根本属性是对出卖人的个人资产增益的一种评价,而不是与具体交易相关的税种。个人所得税以出卖人为纳税人,征收与否、税率高低、是否享受优惠等税法效果均取决于出卖人一方的情况,所以如果出卖人作出不实的说明,或者隐瞒、不告知真实情况,那么很难期待买受人能自行收集正确信息。相比买受人的信息收集成本,离信息最近的出卖人才是成本最低的风险规避者,因此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本质以及信息获取来源来说,因继承或受赠多出的税费应当由出卖人承担。

比如在二手房交易中,房产中介调取交易房屋的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登记簿上关于所有权一栏显示的是“其他”,没有显示涉案房屋与继承或受赠相关的信息;中介也尽责询问出卖人房屋涉税情况时,出卖人也未提到过有继承或受赠的事实存在。此时,买受人已经尽到了交易中的合理注意义务,而对于与继承或受赠相关的信息完全依赖于出卖方对该信息的披露。

实践中,房屋并非出卖人名下唯一住宅、房屋取得年数不满五年、房屋系因继承或赠与取得等都是出卖人应对买受人提供的房产涉税信息。进一步而言,若出卖人因明知税费相关规定而企图通过制造合同漏洞甚至通过主张重大误解撤销合同来转嫁继承或受赠取得产生的高额税费负担,这个意图实为避税,而买受人对此实难防范,在此过程中,即便买受人陷入了共同错误,出卖人也不因此享有撤销权。

3.合同漏洞填补规则的适用

根据《民法典》第510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合同漏洞的产生,可能是在作出表示时尚未出现这一问题,也可能是当事人作出表示时不知道问题的存在;可能是当事人错误地认识法律行为规则所涉及的客观事实,也可能是现实情况在法律行为完成后发生变化。

《民法典》第510条确定的合同漏洞填补的逻辑顺序是,首先由双方协议补充,其次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最后是适用《民法典》第511条至514条的规定。

对于超出双方合同约定部分的高额税费,实践中并未形成某种特定的交易习惯,而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帝王条款,应是穷尽合同漏洞填补的逻辑顺序后未果的兜底条款。通常交易习惯是指人们对于某一行业、某一类交易关系中,为人们所普遍采纳的且不违反公序良俗的习惯做法,对于因继承取得的房屋税费负担问题,当事人之间无法达成补充协议,亦无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此时应当根据《民法典》第511条第六款的规定,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换言之,

额外增加的个人所得税属于广义上的合同履行费用,合同当事人对该内容约定不明,且该继承事由系出卖人的原因而发生,该额外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应当由出卖人负担。

结语:

二手房屋买卖交易流程繁琐复杂,涉及金额较大,时间跨度较长,买卖当事人在此过程中时有内心波动。因此,遇到因继承或赠与导致的税费增加,还需分析个案,结合双方当事人举证,考察是否有当事人之间的特殊情事,动机的表示、买受人的过失及出卖人的认识可能性,错误的双方性,出卖人的不实陈述等,进行意思表示解释,探寻当事人的真意。

【第11篇】企业转让房产增值税税率

我司为一家服务型企业,属于一般纳税人,在 2015 年购买了不动产(非住房),2020 年我司预转让该不动产给甲公司。请问:

a、我司是否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按照 5%征收率开具发票?

b、如果甲公司在持有该不动产一段时间以后再次转让该不动产给乙公司,那么甲公司是否可以按照 5%征收率开具发票给乙公司?

答:a.根据描述,贵司属于销售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那么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 2 中第一条第八款第 1 点规定,贵司可以适用简易计税 5%征收率开具发票,但相关进项不可抵扣;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式,适用 9%增值税税率。b.由于甲公司属于在 2016 年 5 月 1 日以后取得的不动产,故,甲公司再将不动产销售给乙公司时,应按照财税[2016]36 号文附件 2 中的第一条第八款第 3 点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按照 9%税率开具发票。

相关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八)销售不动产。

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一般纳税人销售其 2016 年 5 月 1 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 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第12篇】房产交易增值税

购买新房买方要交的税费

一、契税

1、买方首次购房90平方以下的房产按照1%缴纳。

2、买方首次购房90平方以上(含90平)144平方以下的房产按照1.5%缴纳。

3、以下情况按照3%缴纳:144(含144平)平方以上,买方不是首次购房,非普通住宅(商业用房)。

二、印花税

购房总价的0.05%。在订立合同时就直接缴纳,一般跟首付款一起缴,以便于开发商统一办理合同登记和房产证。

三、其他费用

房屋维修基金。按照房屋的面积征收,一般是30-100元/平方米不等。电梯房、楼梯房、高层和小高层,征收标准略有不同。

权证印花税5元/户,权证登记费80元/套。

购买二手房要交的税费:

买方要缴纳的税费有哪些?

一、契税

1、首套或二套,90平(含90)以下,契税1%;

2、首套90平以上,契税1.5%;

3、二套90平以上,契税2%;

4、三套房及以上套数,契税为3%。

二、其他税费

5、评估费,交易房屋评估价的0.1%。

6、登记费,个人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7、印花税,非住宅:交易印花税=地税局评估价或网签价(取价高者)*0.05%,权证印花税5元/本。住宅(含普通、非普通):免征印花税,权证印花税5元/本。

卖方要缴纳哪些税费:

1、营业税

5月1日前,未满2年的住宅,营业税5%;2年以上(含2年)住房,免征营业税。

5月1日后,营改增非北上广深城市(营改增无影响: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北上广深城市: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

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2、个人所得税

交易总额的1%或两次交易差额的20%;

如果同时满足家庭唯一住宅、购买时间超过5年,免交个人所得税。

3、城建税及教育附加费

城建税(营业税/增值税的7%)、教育费附加(营业税/增值税的3%),只有在需要征收营业税/增值税等税种的前提下才会征收。

4、印花税

目前免征,之前为交易价格的0.05%。

三、买卖双方均需要缴纳的费用

交易手续费:房屋面积*2.5元/平方米(因各地方政策不同,会存在差异,仅供参考)

买卖双方协商缴纳的费用

测绘费:

面积75平米以下200元;75平米以上144平米以下300元300元;144平米以上400元。(因各地方政策不用,会存有差异,仅供参考)

2022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新规是啥?

根据《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的规定,自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第13篇】房产租金收入增值税

想必大家对于租金收入分摊都有一定的疑惑,小编把涉及增值税的热点问答都整理好了,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1. 分摊到一年里每月不超过10万元,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免征增值税。

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第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

2. 其他个人是什么意思?

答: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在执行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时,考虑到出租房屋的多为自然人,为充分释放政策红利,也为了促进房地产租赁市场的发展,允许自然人一次性取得的租金收入按期平摊适用免税政策。除自然人以外的其他小规模纳税人不适用此项政策。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二款

3. 租金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什么?

答: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政策依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的第四十五条

4. 举个例子:

自然人翠花将自有住房(或非住房)一套出租给xx公司,2023年11月1日-2023年10月31日,租期1年,年租金160万。

答:上述自然人翠花出租不动产取得的月均租金收入已超过10万元,不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按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来源:上海税务

责任编辑:张越 (010)61930078

【第14篇】房产企业营改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营改增”后不同计税方式的账务处

自财税2023年36号“营改增”纲领性文件发布后,国家税务总局又出台了涉及不动产的14号、15号、16号、18号等公告,这也突显房地产业营改增的复杂程度。

“营改增”后,适用于不同计税方式有着不同的账务处理,房地产企业需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计税方案。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案例:a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a公司在主管国税机关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并且将其房地产老项目备案为按简易计税方式征税。2023年5月销售房地产老项目楼盘一套,销售合同中注明含税价105万元,当月收到预收房款42万元,8月收到剩余房款63万元,并向客户全额开具发票。(以下涉及单位均为“万元”)问:做出a公司2023年5月—9月相关会计分录?案例解析:2023年5月收到预收款:借:银行存款 42贷:预收账款 422023年6月预缴税款:借:应交税费—— —未交增值税1.2贷:银行存款 1.2预缴税款=[42÷(1+5%)]×3%=1.2文件依据:税总2023年第18号公告中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第十条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十一条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第十二条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2023年8月收到剩余房款,确认收入:借:银行存款 63预收账款 42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应交税费—— —未交增值税52023年9月申报缴税借:应交税费—— —未交增值税3.8贷:银行存款 3.8申报缴税额=应纳税额-预缴税额=5- 1.2=3.8

文件依据:税总2023年第18号公告中第十五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案例:甲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机构所在地位于经开区,开发的佳和林苑小区项目位于高新区。2023年5月“营改增”后,甲公司在主管国税机关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甲公司财务人员经过测算,预计该项目形成的成本费用支出能够取得足够的增值税进项发票进行抵扣,故对该项目选择了一般计税方法。

甲公司为开发佳和林苑小区项目,取得土地10万平方米,支付土地出让金25000万元,并取得合规票据。佳和林苑小区可售面积44万平方米。为开发此小区,甲公司发生如下业务:1.2023年5月,购进a办公楼一栋,用于办公。甲公司将a办公楼计入固定资产核算,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00万元,税额11万元。款项已经通过银行付讫。

2.2023年6月,购进用于佳和林苑小区项目的钢材200万元,进项税额34万元,款项尚未支付。

3.2023年10月,为了满足职工住宿的需要,甲公司决定将a办公楼整体用于职工宿舍,假设a办公楼净值为95万元。

4.2023年11月,佳和林苑小区项目尚未完工,取得预售楼盘款1110万元,对应的建筑面积0.4884万平方米。

5.2023年12月,将11月预售的楼盘款1110万元,给业主开具了增值税发票。

问:做出甲公司2023年5月至12月相关会计分录案例解析:2023年5月购入办公楼:借:固定资产 100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6应交税费—— —待抵扣进项税额4.4贷:银行存款 111文件依据:税总2023年第15号公告中第二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23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2023年6月购进钢材:借:原材料 200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贷:应付账款 2342023年10月将办公楼用于职工宿舍:借:固定资产 6.6贷: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6.6借: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85贷:应交税费—— —待抵扣进项税额 3.85

借:固定资产 3.85贷: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85文件依据:税总2023年第15号公告中第七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小于或等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大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已抵扣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并从该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差额。

不动产净值率=(95÷100)×100%=95%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6.+4.4)×95% =10.45

若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10.45)大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6.6),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已抵扣进项税额(6.6)从进项税额中扣减,并从该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差额(10.45-6.6=3.85)。

2023年11月预收房屋销售款:借:银行存款 1110贷:预收账款 1110文件依据:税总2023年第18号公告中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第十条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十一条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第十二条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预缴税款:[1110÷(1+11%)]×3%=30,甲公司在次月申报期之内,按照3%预征率,向项目所在地高新区国税局预缴税款。

借:应交税费—— —未交增值税30贷:银行存款 302023年12月向客户开具增值税发票:借:预收账款 110贷: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0预售房屋对应的土地价款税额:借:应交税费—— —应缴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 27.50贷:营业外收入 27.50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0.4884÷44)× 25000=277.50

土地价款所对应的税额:277.50÷ (1+11%)×11%=27.50

文件依据:税总2023年第18号公告中第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同时,第五条规定,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2023年12月应纳增值税:借: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48.50贷:应交税费—— —未交增值税48.5012月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

=110-27.50-(6.6+34+3.85)+(6.6+3.85)=48.50

申报缴纳的税款:借:应交税费—— —未交增值税18.50贷:银行存款 18.50申报缴纳的税款=应纳增值税-预缴税款=48.50-30=18.50,按照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十)款项规定,向公司机构所在地经开区国税局纳税申报

【第15篇】房产转让增值税

前言

本文依据最新法规精心整理,希望能对出售住房的网友有所帮助。

能力所限,如有疏漏之处,欢迎指正、交流。

正文

个人转让住房一般涉及增值税、城建税金及附加、个人所得税等,以下分别介绍。

一、增值税

(一)思路分享

区分为有偿转让和无偿转让。

1、有偿转让,区分为非自建项目(如商品房)和自建项目分别处理。

(1)转让非自建项目

①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以外地区

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

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②北上广深

a.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与其他地区相同)

b.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

a.非普通住房,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应交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备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保留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和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的,应当凭发票进行差额扣除;否则,由于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但可以提供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的,以契税计税金额进行差额扣除。】

b.普通住房,免征增值税。(与其他地区相同)

(2)转让自建项目

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

2、无偿转让

【备注:无偿转让的增值税处理,住宅与非住宅两者相同。】

(1)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

免征增值税。

(2)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以外的无偿转让不动产

视同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也就是说,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除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外,即使没有取得任何经济利益,也应当视同发生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

(3)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无偿转让不动产

不视同销售,不征收增值税。

(二)法规参考

1、《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

第五条 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1)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全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购买住房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个体工商户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2、上述“有关规定”是指:《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3、《关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3号)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如因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可向税务机关提供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进行差额扣除。

纳税人以契税计税金额进行差额扣除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1)2023年4月30日及以前缴纳契税的

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部交易价格(含增值税)-契税计税金额(含营业税)]÷(1+5%)×5%

(2)2023年5月1日及以后缴纳契税的

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部交易价格(含增值税)÷(1+5%)-契税计税金额(不含增值税)]×5%

纳税人同时保留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和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的,应当凭发票进行差额扣除。

4、《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第一条第十五款规定,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

5、关于无偿转让的法规参考

(1)《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第一条三十六款规定,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

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2)《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规定,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除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外,应视同销售不动产。

二、城建税金及附加

(一)思路分享

依据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计算缴纳城建税金、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

依城镇级别不同,城建税率为增值税的7%、5%或1%;教育费附加率为3%,地方教育附加一般为2%。

(二)法规参考

法规参考同转让非住宅,参见3月5日文章《个人转让非住宅类房产涉税情况2022》。

三、土地增值税

(一)思路分享

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法规参考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财税[2008]137号)

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个人所得税

(一)思路分享

1、一般情况

(1)能够提供房屋原值,或税务机关能够核实房屋原值

按“财产转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房产转让收入额-房产原值-转让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有关合理费用)*20%。

【备注:“房产原值”,如为商品房,则原值为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含包含于房款中的增值税)。】

【备注:“转让过程中缴纳的税金”,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不含购房时支付的含包含于房款中的增值税)】

【备注:“有关合理费用”,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2)无法提供房屋原值,且税务机关未能核实房屋原值

成交价格×(1%~3%)征收率,其中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备注:此处的征收率,以地方规定为准。】

2、特殊情况(转让自用5年以上,家庭唯一生活用房)

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法规参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23年8月31日修正)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23年12月18日修订)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3、《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

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4、《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

房屋原值具体为:

商品房: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自建住房:实际发生的建造费用及建造和取得产权时实际交纳的相关税费。

【备注:此处略去其他类住房原值,感兴趣的朋友可自行查询该法规】

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是指: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

【备注:营改增后,已不存在营业税税种。】

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级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5、《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

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

五、印花税

(一)思路分享

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二)法规参考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财税[2008]137号)

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本篇文章,依据最新法规精心整理完成,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房产增值税如何征收(15个范本)

嗨,各位读者,我是30岁之前靠自己婚前买了三套房的肉卷,今天继续和大家分享买房干货——购买二手房税费怎样计算?学会了让你在买房路上更轻松。下面让我们来看看二手房交易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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