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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62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免征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第1篇】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关于小规模企业免增值税,小编整理了8点常识,你都了解吗?

1、小微企业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对于小微企业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其他收益”科目。

2、企业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企业应当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3、企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计入哪个会计科目?

企业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的规定,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计入“管理费用”科目;企业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按规定收到的奖励,计入“其他收益”科目;企业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规定缴纳的滞纳金,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4、合同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计入哪个会计科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的有关规定,合同资产发生减值的,企业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合同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转回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5、税务部门联合惩戒的对象是d级纳税人吗?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等34个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发改财金〔2016〕2798号),联合惩戒的对象是各级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当事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纳税信用将判为d级。所以,税务部门的联合惩戒对象,并不是所有d级纳税人,只是其中违法违规行为较为严重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6、没有扣分纳税信用级别也不能评为a级的情况有哪些?

不能评a级的情况主要有四种:

一是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纳税人;

二是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纳税人;

三是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纳税人;

四是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纳税人。

7、我公司是一家制造业企业,假设2023年形成了一项无形资产,但2023年制造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不到50%,那该项无形资产还能按200%在税前摊销吗?

按照政策规定,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

因此,在无形资产形成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是否超过50%,并不影响企业在后续摊销年度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就你公司而言,在2023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不到50%,2023年只能按175%的比例在税前摊销。但如果2023年度制造业主营业务收入占比达到50%以上,则在2023年可以按200%的比例在税前摊销。

8、企业发生了委托其他单位的研发费用,也可以按照100%比例加计扣除吗?

对于制造业企业发生的委托研发费用,也属于该企业的研发费用,可以按规定适用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政策。

具体为:企业委托境内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100%比例计算加计扣除;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按100%比例计算加计扣除。

【第2篇】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免征增值税

客户需求

张先生计划成立甲公司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预计年应税销售额约1000万元,仅考虑增值税,不考虑其他税费。

客户方案纳税金额计算

甲公司每年需要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6%=60万元,由于金融商品买卖的进项税额很少,甲公司每年需要缴纳增值税约60万元。

纳税筹划方案纳税金额计算

建议张先生成立一家个体工商户从事上述金融商品买卖业务,这样就可以免纳增值税。通过纳税筹划,张先生每年减轻增值税负担约60万元。其他一些免增值税的政策也值得纳税人关注与利用。

涉及主要税收制度

《增值税暂行条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免征增值税。

【第3篇】不超过三万免征增值税

关于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问题,有个朋友这么问我,详见截图

其实,这种 回答很不严谨,毕竟还有很多月销售额超过三万的纳税人不用缴税,原因如下:

1、享受免税待遇的纳税人。比如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享受免税待遇,不管小规模还是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无论多少,只要是真实的,请注意,一定是真是的,就可以免税,向税务局申请备案后就可以享受免税待遇。此外,除自产农产品外,还有很多可以免税的,比如流通领域的蔬菜、鲜肉、鸡蛋、书籍都可以直接免税,无论销售额的大小,当然了,如果你放弃免税也是可以的

蔬菜在流通领域免税

鲜肉在流通流域免税

关于经销蔬菜、鲜肉的小规模,在流通流域中,虽然可以免税,但是有的时候你的饭店客户会向你要3%的专票,为啥呢?因为你开给饭店3%的专票,饭店可以享受10%抵扣的,这个对于饭店来说实在是太优惠了。当然,如果你的饭店客户非要3%专票,你也不妨跑一趟税务局代开专票吧,毕竟客户是上帝,再说了,你可以要求对方负担税点啊

2、今天谈论的重点是,如果你不是享受上述免税的小规模,有的时候月销售超过了3万(或者说季销售额超过了9万),也是可以不用缴纳增值税的,因为有这么个政策:

2023年底,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2号),延续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的规定,将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统称“原增值税项目”)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统称“营改增项目”)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且分别核算销售原增值税项目和销售营改增项目的销售额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期限延续至2023年12月31日。

看明白了吗?举个例子:某会计师事务所按月申报增值税,2023年11月提供鉴证服务取得收入2.8万元,同月销售财会类软件产品取得收入2.7万元,当月累计收入5.5万元,但是因为要分开核算,原增值税项目的销售额为2.7万元,营改增项目销售额为2.8万元,两类业务的销售额分别均未超过9万元的标准,因此,甲公司取得的上述收入均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这种情况下,希望广大纳税人在享受税务优惠的同时,不要自行调节原增值税项目与营改增项目的收入,以少交税款,我们该交的交,不敢偷漏税的事情

【第4篇】最新免征增值税

减税降费是助企纾困解难的最公平、最直接、最有效的举措。今年我国经济发展面临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对稳定市场预期、提振市场信心、助力企业纾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方便市场主体及时了解适用税费支持政策,税务总局对新出台的和延续实施的有关政策进行了梳理,按照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政策依据的编写体例,形成了涵盖33项内容的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后续将根据新出台税费政策情况持续更新。今天带你了解:新出台的税费支持政策——小微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小微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1.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加快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以下称2023年第14号公告)规定,抓紧办理小微企业留抵退税,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加快退税进度,积极落实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分别于2023年4月30日前、6月30日前集中退还的退税政策。

【享受条件】

1.在2023年12月31日前,纳税人享受退税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2023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2.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23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3.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4.纳税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23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5.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6.纳税人自2023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3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自2023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3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7.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也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2023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3年第1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3年第17号)

编辑设计:甘肃税务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第5篇】申报免征增值税收入

问:我公司是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月6日转让一间商铺,剔除转让商铺的销售额后,预计1月份销售额在10万元以下,全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请问我公司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吗,申报时应注意什么?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你公司在办理1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填报界面,准确录入“本期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数据,系统将自动计算扣除不动产销售额后的本期销售额。若扣除后的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则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将扣除后的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

【第6篇】残疾人增值税免征

对于很多国家来说,身有残疾者都会或多或少受到一些优待。不少企业都会对相关人员有所优待。那么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下面就和我们钇财税一起来看看吧!

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公司法人是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

1、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2、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残疾人可以享受创业扶持,最高2万元;租赁场地方面可再享受场地租赁费扶持,最高2万元;

3、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并取得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残疾人,可享受1万元扶持;场地租赁费用方面可享受1万元的扶持;

4、进入市场从事个体经营或由街道(乡镇)、社区安排,在社区内从事个体经营或便民服务的残疾人,按照最高不超过5千元的标准享受扶持。另外,国家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国家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5、残疾人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注意:是减征不是免征,要申请当地地方税务局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

6、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

7、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增值税的办法。(财税[2007]92号)

8、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财税[2007]92号)

9、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六条)

10、国家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70号):

一、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三、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附件3:

第—条(六)、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根据《关于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继续实行劳动所得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沪财发〔2017]1号):

一、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取得的劳动所得,经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执行期限继续延长三年,即:

从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二、“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三、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可享受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的劳动所得是指: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四、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劳动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自2023年1月1日起提高至每年减征5640元。对同一个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上述劳动所得,其全年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税款总额不超过5640元。

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看完上文内容您了解了吗?多谢阅览!

注意:本文所述内容仅供参考,一切都以钇财税顾问所述为准。

声明:本文图片来源于网络

【第7篇】2023年小规模纳税人不再免征增值税,按3%实缴?情况是否属实?

2023年小规模纳税人不再免征增值税,按3%实缴增值税情况是否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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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刚刚到来,各方势力都在看国家税务局动态,为什么,在2023年3月,我国税务局颁布公告,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增值税征收增值税,在2023年4月,我国税务局新颁布公告,1%增值税恢复至3%,但不开增值税专票不缴纳增值税。

一系列的政策变动,使得每年年初,各个部门对于税务局的新政策过于关注。去年2023年,很多小规模企业都享受了免增值税的政策,不开增值税专票,则免3%的增值税,不管对于谁来说,都是很优惠的,只是说,转移了税负在支付方公司。

那么问题就来了,2023年对于增值税的政策,是怎么一个变动呢?

目前,一月四号止,国家税务局官网还没有任何消息,那么,对于一些朋友圈营销号说的恢复3%的增值税情况是否属实,我们还得打一个问号“?”,那么,为什么说会恢复3%增值税呢?

一方面,3%的增值税本来就是小规模企业的正常的增值税征收率,之前都是因为疫情原因,导致很多小规模企业纷纷倒闭,国家为了扶持小规模企业才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现在全国也都放开了,那么恢复3%增值税征收率也属于正常;

另一方面,国家因为疫情,很多地方政府财政赤字,税收太少,国家要征税,并且,很多违规平台利用国家税收政策漏洞,虚开发票,导致国家税款损失,为了打击这种违法行为,国家要求小规模企业实缴3%的增值税也合情合理。

不管是那种情况,我们都要以国家税务局官网为准,只要没出公告,小规模企业特别是个体工商户,就先别急着开票,一旦后面出公告需要说实缴3%增值税,那么还不如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开增值税专票划得来。

国家暂未出公告,一切静待佳音!!!

以上方案仅供参考,如有疑问或需要更加详细的税收优惠政策,欢迎您的留言与私信!

版权声明:本文转自《企税家》公众号,更多税收优惠政策,可移步公众号了解~

【第8篇】暂免征收部企业增值税

小微企业如何享受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申报表如何填写?今天,申税小微给大家整理了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和申报案例,一起来看看吧!

part1

政策指引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的收入不适用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发布的《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的截止期限由2023年12月31日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因此相应延长《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中相关规定的执行期限。

part2填写案例

a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第三季度发生以下业务:转让自建的不动产取得收入15万元,销售一批货物取得收入8万元(其中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万元),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6万元,出租不动产取得租金收入1.5万元,上述业务分别核算,且取得的收入均为不含税价款。

分析:根据政策规定,a企业销售货物及劳务季销售额未超过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季销售额未超过9万元,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因此,a企业2023年10月申报期(所属期2023年7-9月),申报表主表的填报方法如下:

将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业发票3万元填入第1和第2栏次“货物与劳务”中;将转让自建的不动产取得收入15万元填入第4栏次“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中;销售一批货物取得除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业发票以外的收入5万元填入第10栏次“货物与劳务”中,系统会自动将其填入第9栏次“货物与劳务”中;将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6万元和出租不动产取得租金收入1.5万元,共计7.5万元填入第10栏次“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中,系统会自动将其填入第9栏次“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中。

【第9篇】增值税免征

税率:普票1%变免征,专票1%变3%

3月2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称小规模纳税人从4月1日开始将免征增值税。

换句话说,小规模纳税人在政策时间内营业额开普票就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税费的,可以理解为就是普票增值税的税率为0%,而专票的税率是3%。

即从2023年4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的税率从1%调整为0%,而开具专票的税率从1%调整为3%。

在3月底这几天,正处在新政策执行的临界点,可以考虑“专票先开,普票缓开”。

期限:2023年4月1日至12月31日

2023年1月1日-3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3%减按1%征收(预征也是减按1%),整个阶段如果开专票的话,可以开1%专票。4月申报一季度增值税的时候,也是按照3%减按1%的优惠来进行。

2023年4月1日-12月31日,共9个月的时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预缴的在此期间,暂定预缴)。开票的时候直接选免税。但是4月1日起,开专票的话,不能开1%了,只能开3%。

在马上到来的4月申报期,大家必须注意。

税种:免的是增值税,不是所得税

针对小规模纳税人免的是增值税,所得税是需要正常缴纳的。

对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在100万以内的,税负2.5%,应纳税所得额在100万-300万的,税负是5%。

举例,一个小微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刚好是300万元,那么它在2023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是12.50万元(100*2.5%+200*5%),应纳所得税额正好是300万的话,实际税负已经是低到4.17%。

自然人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免税,但个人所得税按政策正常征收。

临界点:超500万强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鉴于增值税免税的重大利好,不少中小企都会更愿意“放手”去开票。

但必须注意的是,企业连续滚动累计12个月开票额不要超过500万,如果超过就被强制升级为一般纳税人,不得再享受增值税的免税优惠。

重申一点,增值税免征政策只针对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不得享受。

3月2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从2023年4月1日起,普票增值税的税率调整为0%,尽管消息让不少中小企老板振奋,但仍有一些关键点和注意事项,值得我们今天详细解读。

【第10篇】免税和免征增值税区别

刚刚国家发布新的消息:2023年5月1日至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个体户可以享受社保缓交政策,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比例更是最高提至90%!

该政策估计很快就会落地,到时候符合条件的企业又可以少交税了,具体是哪些企业可以享受这些优惠政策?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两个概念:快递派收服务的具体范围,以及中小微企业的界定。

1、快递派收服务的范围相对比较简单,按照财税〔2016〕36号规定执行。我们给大家总结了一下:

2、中小微企业或可以参考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具体参见下图(仅供参考):

说到增值税,我国对增值税设有各种优惠政策,其中增值税的免征、不征和零税率等,那么这三者都有什么区别,适用哪些对象呢?下面给大家分享这三种情况下增值税的优惠区别。

一、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是一种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在增值税征收范围内的特定项目,不予以征收。一般都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具体的免税项目在《增值税暂行条例》中有明确的规定:

还有一种情况可以免征增值税,就是销售额没有达到国务院财政税收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如月销售额不超过15万的(按季度不超过45万的),免征增值税。

除了免税项目,还有各种扶持性质的免征政策:

二、不征增值税

纳税人的收入,也不是全都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

纳税人收到的政府补贴资金、存款利息以及获得的保险赔偿等,是增值税不征税收入而不是增值税应税收入,增值税免征,是指某项应税行为,应征增值税,但因为销售额符合国家免征额度规定的,不征收增值税。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税额计算时不计算销项税额。

常见的情形有:

三、零税率

零税率,是增值税的一个法定税率。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销项税额按照0%的税率计算,进项税额允许抵扣。零税率产品目前是增值税税种中最优惠的概念,只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常见的零税率情形有:

增值税零税率税额计算时要依法计算销项税额,其中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实行免退税办法。

总结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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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01#

小规模阶段性免税政策本月就要到期了。

很多人在问2023年小规模阶段性免征增值税是否还会延续?

税小鸽觉得大概率是会的。

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这个政策实施的背景并未发生改变,背景未变,政策大概率会继续执行。

2023年小规模阶段性免征增值税的背景是什么?

2023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我们要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坚持阶段性措施和制度性安排相结合,减税与退税并举。延续实施扶持制造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减税降费政策,并提高减免幅度、扩大适用范围。对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至300万元部分,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各地也要结合实际,依法出台税费减免等有力措施,使减税降费力度只增不减,以稳定市场预期。

背景就是近年来结合疫情和市场,国家不断增强的对小微企业减税降费的力度。目前这个基本面并无实质性改变,所以相应的政策至少应该还会保持一个持续状态,至少不能缩减优惠力度。

如果阶段性免税政策不延续,小规模起征点季度15万2023年底也到期,那么小规模就正常就是3%的征收率,这个优惠缩减就很大了,所以延续优惠是大概率事件。

02#

当然,纳税人做一个适当的安排也是必要的,毕竟政策的东西没人敢百分百预测准确。

首先,小规模纳税人对于2022所属纳税义务的业务应该做到应申报尽申报,该开票的把发票尽量开了,对2023年的业务做个梳理,做个了断,以免因为漏申报、漏开票,后期政策假如未延期又出现补票而需要更正上年申报表的尴尬问题。对于自然人来说,记得在12月31日之前把2022业务的发票代开了,毕竟2022还是免税,2023年未可知。

其次,可以适当结合业务情况,在小规模500万标准的可控范围内,做一个可控的开票筹划,这个具体结合自己公司情况,适当的操作即可。

第三、2023年销售方和客户谈判业务时候尽量以不含税谈判,最后结算以实际政策来,避免出现因为税点把握不准,价格制定不合理导致最后结算时候的亏损,比如以为2023年继续免税,以免税价格预测了利润,签订了合同,结果政策不延续,税点侵蚀了利润,导致亏损。

【第12篇】增值税免征范围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是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理论上讲,未提供上述五类应税行为,就是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但在实务处理中,有各种各样的具体行为是难以做出判断的,所以总局陆续出台了若干文件对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做了具体的界定。

内容

一、资产重组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2.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增值税。

二、工本费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第七条规定,对国家管理部门行使其管理职能,发放的执照、牌照和有关证书等取得的工本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三、符合条件的代购货物行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法规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第五条规定,代购货物行为,从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法规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四、融资性售后回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五、会员费收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三条规定,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六、符合条件的销售二手车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规定,经批准允许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销售货物的行为,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除上述行为以外,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一)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二)委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三)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七、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一条规定,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不征收增值税。

八、中央财政补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行为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十、社会组织收取的会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第五条规定,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十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规定行为

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

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

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十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规定行为

1.代收印花税(代收印花税)

2.代收车船使用税(代收车船使用税)

3.代理进口免税货物货款

4.有奖发票奖金支付

5.不征税自来水

6.建筑服务预收款

十三、经济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总结

总之,企业收到款项,如果属于不征增值税或者免征增值税的情形,都是无需缴纳增值税,一定要根据实际业务情况以及最新的财税政策去判断,以免缴纳冤枉税或者少缴税被税务部门请去喝茶。

注意:多缴税和少缴税同样都有财务风险!

案例/解析

1.问:运输公司承运一批纸制商品,运费为5万元,因大雨导致纸制商品被淋坏。经与客户协商,运输公司不收运费,并另赔10万元,客户收到这10万元要交增值税吗?

答:该10万元属于赔偿,没有销售行为发生,不征增值税。

注意:赔偿行为与销售行为同时发生,这属于销售行为的价外费用,该经济赔偿就要缴纳增值税。

比如,运输公司承运一批商品,运费为5万元,但客户没有如实告知部分商品有腐蚀性,因而导致车辆受损,双方约定客户赔偿1万元。此1万元作为赔偿本身不应征税,但是,因为是在提供运输服务的同时于运费外收取的,所以作为价外费用处理,应交增值税。

重点在于:是否构成销售的价外费用。

2.问:我们公司收到工信局发放的一笔规模以上企业家奖励金,这个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不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第13篇】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1、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要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2、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要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3、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政策要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2)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政策依据】

《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4、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

【政策要点】

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 4 号)

5、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相关

【政策要点】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2)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 4 号)

6、边销茶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边销茶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边销茶,是指以黑毛茶、老青茶、红茶末、绿茶为主要原料,经过发酵、蒸制、加压或者压碎、炒制,专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

【政策依据】

《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7、特定企业间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8、金融机构特定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9、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10、经营公租房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11、取得符合条件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12、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13、供热企业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14、宣传文化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15、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对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23年第55号)

《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16、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

17、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

【政策要点】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2)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延长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18、卫生健康委委托进口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30年12月31日,对卫生健康委委托进口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21~2030年抗艾滋病病毒药物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13号)

19、“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所属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进口以下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为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硬盘,以及以其他形式进口自用的承载科普影视作品的拷贝、工作带、硬盘;

(2)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科普仪器设备、科普展品、科普专用软件等科普用品。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6号)

20、“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相关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

21、“十四五”种子种源进口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符合《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的进口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种子种源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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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个人出租房屋免征增值税

(此处已添加书籍卡片,请到今日头条客户端查看)

有人问鲁老师这样一个问题:自然人出租不动产能否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文件的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要想搞清楚这个问题,我们首先了解一下15号文件的具体优惠内容是什么?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这个政策的适用范围有三点:

1、执行时间是在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2、适用的增值税纳税人是小规模纳税人,也就是对一般纳税人不适用;

3、免税的应税销售收入是针对于适用3%征收率的纳税人;

在上述条件下,可以适用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所以我们看对于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到底符不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就要搞清楚以下的内容:

1、自然人是否属于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单位和个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将个人分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中明确“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同时在国家税务总局令43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明确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无需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此处的规定标准即:财税[2018]3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所以对于自然人一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而对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人仅指个体工商户。

2、自然人出租不动产适用的税率或者征收率是多少?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二规定:

1、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3、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所以对于自然人出租不动产适用的征收率为5%,不符合上述优惠政策的条件,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规定:“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因此,自然人出租不动产适用征收率为5%,不能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文件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但若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文件的规定,也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第15篇】小微企业增值税免征

转‬自‬二哥税税念

小规模月销售额15万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目前已经到期。

同时到期的,还有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的政策,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这两个政策是否延续?

目前还没有正式文件出台,我们只有耐心等待。(实操怎么执行,可以按照当地税务局的要求进行)

这两个政策都是涉及小规模免增值税,同时存在是否冲突?是否3%免税后,小规模季度45万免税政策就没用了?没有存在的必要了?

当然不是,虽然有重叠的部分,但是也有各自存在的价值。

01#

小规模季度45万政策目前官方政策截止日期是22年12月31日。

这个政策实行了很多年了,而且一直以来标准都在不断提高,二哥个人认为政策延续的可能性非常大。

02#

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平时仅仅适用3%的征收率的情况下,好像是用不上季度45万免征增值税这个政策了。

因为不管纳税人销售额是否突破季度45万,小规模纳税人都是开普通免税发票享受免税,放弃免税开的3%的专票按3%纳税。

确实是用不上这个季度45万这个免税政策了。

但是大家别忘记了,小规模纳税人不仅有3%的征收率,还有5%的征收率。

征收率5%

1.销售不动产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2.出租不动产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3.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4.劳务派遣服务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5.安全保护服务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对于5%征收率的业务并没有直接免税的政策那么在有5%业务的情况下,如果季度销售额不超过45万的话,这个政策其实还是可以用的。

二哥税税念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非个体户),选择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2023年2季度销售货物自行开具增值税免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20万元(或者说未开具发票),同时出租房屋开票21万,开具的5%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分析: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适用5%的部分不免税,但是因为纳税人季度销售额40万,不超过45万免税,所以这个案例中5%的出租业务也可以免税。

纳税人季度销售额40万,未超过45万,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

所以,45万免税的政策依旧有存在的价值。

03#

3%的业务开免税普通发票享受免税虽然用不上这个45万的标准,但是在实际申报表填写上,目前政策还是在以45万表界限,区分填写申报表。

二哥税税念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非个体户),选择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2023年2季度销售货物自行开具增值税免税普通发票合计20万元(或者说未开具发票),同时因为有客户必须要专票,所以放弃免税还开具了20.6万的3%的专票。

分析: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季度销售额40万,专票部分纳税,普通发票部分免税。本期缴纳增值税6000。

纳税人季度销售额40万,未超过45万,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

专票纳税部分填写相应的征税栏次。

申报表如下:

二哥税税念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非个体户),选择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2023年2季度销售货物自行开具增值税免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100万元(或者说未开具发票)。

分析: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销售额100万,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的(季度45万),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所以申报表填写如下:

申报表其实都还有45万的影子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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