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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增值税应税项目(7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0-12 16:12:03 查看人数:25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7篇优质的应税项目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第1篇】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

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重点提示:学习视同销售行为时应把握三点:一是视同销售行为采用的是正向列举的办法,只有属于上列行为才是视同销售行为;反之,如果我们认定某一项行为属于视同销售行为,那么,它必定属于上述列举的行为之一。例如,将自产的货物用于管理部门不属于上述列举的范围,因此它不是视同销售行为,实际上它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二是注意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用途时,货物的来源只有自产、委托加工两个方向,没有外购。因为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属于纳税人将货物自用了,而自用只会涉及进项税额能否抵扣的问题,与销售无关。三是随着营改增试点改革覆盖了营业税所有征税范围,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再存在,上述第(四)项视同销售行为不再存在。

【第2篇】增值税应税项目

现在还有“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吗?将自产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还要视同销售货物吗?(摘自税海涛声老师微信公众号)

【问题内容】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第(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答复内容】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文件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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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上面这个问题的答复(来自某税务局),全文转载于税海涛声段文涛老师的微信公众号。段文涛老师认为上面的税务局答复错误的,中国财税浪子也完全赞同段文涛老师的意见。

首先,财政部在2023年10月28日以财政部令第65号对原5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因此,已不是仅仅是答复意见中提到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发布了。这倒还不是什么大问题。关键在于以下事项:

的确,单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是这样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1月18日期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538号令发布)第十条也确有如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但是,必须清楚地看到,经国务院修改后,于2023年11月19日以国务院令第691号重新公布。并自2023年11月19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已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自2023年11月19日起施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2023年11月18日前施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很明显,自2023年11月19日起施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规定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项目”中已经取消了“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这一项。

其实,理由也很简单,在增值税与营业税并行的年代,增值税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有时会用于缴纳营业税的项目,因此也就有了“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进项抵扣限制规定,而自2023年5月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以后,没有了缴纳营业税的项目,相应也就自然没有了“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进项抵扣限制。所以,自2023年11月19日起施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关于“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项目”中也就取消了“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这一项。

由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在2023年5月1日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并未再次进行修改,其第二十三条仍然还有“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的表述。

而基于其上位法《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已经修改,第十条第(一)项中已经没有了“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关于“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的规定自然已然失效了。

为此,再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关于‘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的规定”来解释和处理税收问题是错误的。

同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四)关于“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视同销售货物”的规定自然也就失效了。

【第3篇】将自产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在实务工作中经常会产生一些未开票收入,遇到这种情况时大家该如何处理呢?关于未开票收入如何做账?如何申报增值税?如果你也想知道答案,赶快来看看下面这3个案例吧!

案列一

2023年12月份,公司(一般纳税人企业)将自产的食品作为节日福利发放给公司员工,成本为100万元,对外销售的不含税价值为200万。

会计上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226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6万元

同时结转相关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万元

贷:库存商品 100万元

注意:增值税上应做未开票收入,计提13%销项税额。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案列二

我公司2023年度收到个税手续费2120元,一般纳税人按“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缴纳6%的增值税。

借:银行存款 2120

贷:其他收益 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20

用于相关人员的奖励:

免征项目,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 1000

贷:银行存款 1000

注意:《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因此,企业代税务部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属于有偿代理服务,应按照“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案列三

我公司从事网上电商业务,主要是销售儿童鞋等,属于一般纳税人,2023年度含税销售收入339万元,没有开具发票,全部属于未开票收入。

借:银行存款 339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9万元

建议:对于企业发生的营业收入,虽然客户没有索取发票,但是提醒大家,应依法开具发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2023年第587号)

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4篇】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什么意思

一、视同销售货物

1、代销业务

a、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b、销售代销货物

2、货物移送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例如:甲公司底下设有多家门店,实行统一核算,将产品移送到同一个区域的a门店不视同销售,将产品移送到外市的b门店应视同销售。

3、自产、委托加工、外购货物的领用

a、对内使用

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b、对外使用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

【提示】自产、委托加工对内对外均视同销售。购进对外才视同销售:投、分、送。

二、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用于公益事业或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5篇】增值税非应税项目

一、增值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1.纳税人的分类:

1️⃣ 依据:①经营规模 ②会计核算健全程度

2️⃣ ①小规模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

②一般纳税人: 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实行登记制

3️⃣ 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选择“小人”纳税的 ②年应税销售额>500万的其他个人

会计核算健全的,可以从“小人”转为“一般”;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得转为“小人”。

2.扣缴义务人: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

①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

②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二、增值税征税范围

1.销售货物:销售有形动产(含电力、热力、气体)(13%)

2.销售劳务: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3%)

注:不包括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提供的劳务

3.销售服务:

1️⃣ 交通运输服务(9%)

①陆路 ②水路 ③航空 ④管道

注:

程租、期租属于交通运输服务

光租、干租属于有形动产租赁(13%)

2️⃣ 邮政服务(9%)

①邮政普遍服务 ②邮政特殊服务 ③其他

3️⃣ 电信服务(6%)

①基础电信服务(9%)②增值电信服务

4️⃣ 建筑服务(9%)

①工程 ②安装 ③修缮 ④装饰 ⑤其他

5️⃣ 金融服务(6%)

①贷款(融资性售后回租) 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③保险 ④金融商品转让

6️⃣ 现代服务(6%)

①研发与技术服务 ②信息技术服务 ③文化创意服务 ④物流辅助服务

⑤租赁服务 ⑥鉴证咨询服务 ⑦广播影视服务 ⑧商务辅助服务

7️⃣ 生活服务(6%)

①文化体育 ②教育医疗 ③旅游娱乐 ④餐饮住宿 ⑤居民日常服务

(生活中必不可少的:文体+教育+旅游+吃住+日常)

8️⃣ 销售无形资产(6%)注:销售土地使用权(9%)

4.销售不动产(13%)

5.进口货物必须确定是否办理了报关进口手续

6.视同销售的

1️⃣ 委托代销货物

2️⃣ 销售代销货物

3️⃣ 异地(非同一县市)移送

4️⃣ 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

①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②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③投资 ④分配 ⑤无偿赠送

5️⃣ 将购进的货物用于:①投资 ②分配 ③无偿赠送

6️⃣ 无偿提供服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7.混合销售一项销售 货物+服务

1️⃣ 生产、批发或零售货物的,按照销售货物纳税

2️⃣ 其他的,按照销售服务纳税

8.兼营:多项销售 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1️⃣ 分别核算

2️⃣ 未分别核算,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3️⃣ 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从高适用税率

9.非经营活动的界定 不征税的

1️⃣ 行政单位收取的满足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2️⃣ 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3️⃣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10.不属于在境内销售的:境外向境内销售完全在境外的 不征税的

1️⃣ 发生的服务

2️⃣ 使用的无形资产

3️⃣ 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11.其他不征税的

1️⃣ 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

2️⃣ 存款利息 “存款不征贷款不抵”

3️⃣ 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 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 在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货物转让

三、增值税税率和征收表

1. 增值税税率

1️⃣ 基本税率13%

销售或进口有形动产(适用 9%税率的货物除外)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2️⃣ 低税率9%

基本温饱(粮食、食用植物油、食用盐、农产品)

生活资源(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

精神需求(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农业生产(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二甲醚)

交通运输、邮政、建筑、基础电信、不动产租赁⭐、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

3️⃣ 低税率6%

增值电信、金融、现代服务(租赁除外⭐)、生活服务、销售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除外)

4️⃣ 零税率0

出口货物(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单位和个人销售的部分境外服务和无形资产(--出口服务)

2. 增值税征收率

1️⃣ 基本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征收率3%;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办法征收增值税,按照适用税率特殊情况的征收率为3%。

2️⃣ 销售旧货3%征收率,减按2%

应纳增值税额=含税价格÷(1+3%)×2%2020.05.01-2023.12.31,二手车经销商销售收购的二手车,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应纳增值税额=含税价格÷(1+0.5%)×0.5%

3️⃣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3%,减按2%(一般纳税人购入时进项税抵扣过的:适用税率

4️⃣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外的货物: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一般纳税人按照适用税率

5️⃣ 普通企业(不含个人)转让、出租取得的不动产:5%(一般纳税人购入时的进项税未抵扣过的:5%;购入时的进项税抵扣过的:适用税率

6️⃣ 房地产企业转让、出租自行开发的不动产:5%【一般纳税人属于老项目(2023年4月30日前开工)的:5%;属于新项目(2023年5月1日后开工)的:适用税率

7️⃣ 进口货物:适用税率

3.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销项税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当期进项税

销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除啤酒、黄酒外其他酒类包装物押金并入销售额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或: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额)

4.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进项税

1️⃣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① 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② 购进农产品a.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b.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按照上面注明的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即: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票载的买价x9%

运输服务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x9%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x9%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x3%

2️⃣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

① 简易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

② 非正常损失的货物、服务

③ 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娱乐服务

④ 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直接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费用

3️⃣ 进项税额转出

已抵扣进项税额发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情形的,应当将进项税额直接转出或按比例计算转出(自然灾害造成的非正常损失不用转出)

4️⃣ 进项税额转入

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改变用途的次月,依据“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转增进项税额:

转增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净值/(1 +适用税率)x适用税率

5️⃣ 抵扣期限

上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留抵税额)可在下一期继续抵扣

四、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1️⃣ 小规模纳税人 不允许抵扣进项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含税销售额/(1 +征收率)*征收率(3%或5%)

2️⃣ 一般纳税人下列情形可选择简易计征,但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不允许抵扣进项

①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②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等服务③电影放映、仓储、装卸搬运、收派和文化体育

④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⑤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2.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小人一般 一视同仁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不征消费税时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征收消费税时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3.应扣缴税额的计算

应扣繳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 +税率) *税率

五、增值税税收优惠

1.增值税免税项目

①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②避孕药品和用具

③古旧图书

④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⑤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授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⑥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⑦销售自己(其他个人)使用过的物品

2.“营改增”试点增值税 即征即退 实际税负3% ,超过3%的即征即退

3.个人销售住房税收优惠

4.个人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的个体工商户) 未达免征 达到全征

①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②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5.小规模纳税人免税规定

1️⃣ 自2023年4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季度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

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免征

2️⃣ 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可在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人不超过15万元的,免征

6.其他减免税规定

1️⃣ 兼营免、减税项目的,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让你分你不分”

2️⃣ 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放弃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

3️⃣ 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纳税人可以选择免税或者零税率

(单选题):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变更,该期限为( )。

a. 12个月

b. 24个月

c. 36个月

d. 18个月

答案:c

解析: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6篇】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包括哪些

企业所得税篇

q:哪些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q:企业承租固定资产(房屋、汽车等),发生的租金应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q:中小微企业在2023年预缴申报时能否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的优惠政策?

中小微企业可按季(月)在预缴申报时,按照预缴申报的填报要求进行填报后享受购置设备器具税前扣除优惠政策。

q:享受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活动如何界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一、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个人所得税篇

q: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规定:

一、1名或多名个人投资者以股权收购方式取得被收购企业100%股权,股权收购前,被收购企业原账面金额中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未转增股本,而在股权交易时将其一并计入股权转让价格并履行了所得税纳税义务。股权收购后,企业将原账面金额中的盈余积累向个人投资者(新股东,下同)转增股本,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区分以下情形处理:

(一)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已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中,对于股权收购价格减去原股本的差额部分已经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企业股权后转增股本,应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即:先转增应税的盈余积累部分,然后再转增免税的盈余积累部分。

二、新股东将所持股权转让时,其财产原值为其收购企业股权实际支付的对价及相关税费。

三、企业发生股权交易及转增股本等事项后,应在次月15日内,将股东及其股权变化情况、股权交易前原账面记载的盈余积累数额、转增股本数额及扣缴税款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q:纳税人可以不提供专项附加扣除资料给企业,到时自行申报扣除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7号)规定,第七条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第二十条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可以自行申报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

q: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额是否可以结转扣除?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三十条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能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q:内地投资者从香港基金分配取得收益的个人所得税由谁来代扣代缴?

根据《关于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纳入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后适用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4号)第二条规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代扣代缴内地投资者从香港基金分配取得收益的个人所得税。”

企业增值税篇

q:企业无偿转让股票怎么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规定,一、纳税人无偿转让股票时,转出方以该股票的买入价为卖出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在转入方将上述股票再转让时,以原转出方的卖出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

q: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包括哪些?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q: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及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的软件产品,如何征收增值税?

第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一、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第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本通知自2023年5月1日起执行。”

第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

q:什么是混合销售?发生混合销售业务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q:纳税人销售货物发生折让、折扣行为的,如何确定销售额及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第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规定:“第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第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第7篇】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问:社保费断缴了,之前缴的养老保险会清零嘛?

答:不会的根据相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这里是“累计缴满15年”是指个人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的“累计”年限,而非“连续”年限。

政策三:外购月饼作为福利或礼品的增值税能否抵扣?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五:月饼作为福利或礼品企业所得税是否视同销售?

国税函[2008]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7个范本)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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