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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进口增值税(9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57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9篇优质的海关进口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海关进口增值税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海关进口增值税

【第1篇】海关进口增值税

在实际进口过程中,税费是个规避不了的要点,而不同的进口方式,有时候往往让很多初入行业的朋友摸不着头脑。这次给大家梳理了一些日常清关过程中,与进口税费相关的咨询率较高的问题,分享出来,大家可以收藏看看,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

进口的税费是如何计算的?

① 进口从价关税计算公式:

应征关税税额=完税价格*关税税率

应征消费税税额=[(完税价格+实征关税税额)/(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

增值税=(完税价格+实征关税税额+实征消费税税额)*增值税税率

②进口从量关税计算公式:

应纳关税税额=货物数量*单位关税税额

应纳消费税税额=货物数量*单位消费税税额

应纳增值税税额=(完税价格+实征关税税额+实征消费税税额)*增值税税率

什么是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成交方式为fob的情况下,能比cif少交税吗?

完税价格,是指海关在计征关税时使用的计税价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五条“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且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也就是说,无论成交方式是什么,最终用来计缴进口税费的基数,始终是:货物的成交价格+境外运输费+保险费+杂费,只是不同的成交方式,在报关单上的体现形式会有些不一样而已。

我的进口货物并没有购买过保险,为什么实际征税的时候会有笔保险费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进口货物的保险费,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费用计算。如果进口货物的保险费无法确定或者未实际发生,海关应当按照“货价加运费”两者总额的3‰计算保险费,其计算公式如下:保险费=(货价+运费)×3‰”

海关征税时用来计算的汇率,是怎么来的?为什么和征税当日银行的汇率不一样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124号令) 第十六条规定:“进出口货物的价格及有关费用以外币计价的,海关按照该货物适用税率之日所适用的计征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计算完税价格。完税价格采用四舍五入法计算至分。

海关每月使用的计征汇率为上一个月第三个星期三(第三个星期三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采用第四个星期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币对人民币的基准汇率;以基准汇率币种以外的外币计价的,采用同一时间中国银行公布的现汇买入价和现汇卖出价的中间值(人民币元后采用四舍五入法保留4位小数)。如果上述汇率发生重大波动,海关总署认为必要时,可以另行规定计征汇率,并且对外公布。”

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

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当适用指运地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货物运抵指运地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抵达指运地之日实施的税率

经海关批准,实行集中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每次货物进出口时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

我有批货物要先进保税区放着,过一段时间再安排出区,计税时依照的是哪个税率?

已申报进境并且放行的保税货物、减免税货物、租赁货物或者已申报进出境并且放行的暂时进出境货物,有下列情形之一需缴纳税款的,应当适用海关接受纳税义务人再次填写报关单申报办理纳税及有关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

保税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的;

保税仓储货物转入国内市场销售的;

减免税货物经批准转让或者移作他用的;

可以暂不缴纳税款的暂时进出境货物,不复运出境或者进境的;

租赁进口货物,分期缴纳税款的。

我的货物在实际装柜的时候多装了一些,这些多装的货物要征税吗?

散装进出口货物发生溢短装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溢装数量在合同、发票标明数量3%以内的,或者短装的,海关应当根据审定的货物单价,按照合同、发票标明数量计征税款。

溢装数量超过合同、发票标明数量3%的,海关应当根据审定的货物单价,按照实际进出口数量计征税款。

为什么我的进口货物成交方式为fob,经保税区存放后,出区时成交方式变成了cif?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进口时填报cif”。

货物在申报进保税区时,一线入区的报关单上成交方式按照实际成交方式填报,二线出区申报时,因从保税区到境内这段区间并未发生实际意义上的进出境,因此成交方式应填报为cif。

买卖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是指什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

买卖双方为同一家族成员的;

买卖双方互为商业上的高级职员或者董事的;

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受另一方控制的;

买卖双方都直接或者间接地受第三方控制的;

买卖双方共同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第三方的;

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拥有、控制或者持有对方5%以上(含5%)公开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或者股份的;

一方是另一方的雇员、高级职员或者董事的;

买卖双方是同一合伙的成员的。

买卖双方在经营上相互有联系,一方是另一方的独家代理、独家经销或者独家受让人,如果符合前款的规定,也应当视为存在特殊关系。

以上是我在公司时同事小伙伴反馈最多的几个进口税费问题,有需要的朋友可以收藏,也欢迎大家评论区补充分享。

【第2篇】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

近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以下简称“33号公告”),取消了《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1号)中关于“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于产生稽核结果的180日内,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的规定。33号公告实施前,因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超过180日限制导致不能抵扣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请数据修改或核对,并按照规定流程进行后续处理。

根据33号公告第三条的规定,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重号、滞留的异常海关缴款书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当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核对。属于纳税人数据采集错误的,数据修改后再次进行稽核比对;不属于数据采集错误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核对,主管税务机关会同海关进行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二)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重号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三)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滞留的海关缴款书,可继续参与稽核比对,纳税人不需申请数据核对。

【第3篇】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退税减税降费政策操作指南

——2023年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适用对象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以及“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政策内容

(一)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二)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三)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四)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6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操作流程

(一)享受方式

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应提交《退(抵)税申请表》。

(二)办理渠道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三)申报要求

1.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2023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2.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可以在同一申报期内,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报办理留抵退税。

3.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按期申报免抵退税。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应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

4.纳税人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办理免抵退税后,纳税人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再办理留抵退税。

5.纳税人在办理留抵退税期间,因纳税申报、稽查查补和评估调整等原因,造成期末留抵税额发生变化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6.纳税人在同一申报期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或者在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时存在尚未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的,应待税务机关核准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后,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扣减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是指税务机关当期已核准,但纳税人尚未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15栏“免、抵、退应退税额”中填报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

7.纳税人既有增值税欠税,又有期末留抵税额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8.在纳税人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免抵退税申报后、税务机关核准其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前,核准其前期留抵退税的,以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扣减税务机关核准的留抵退税额后的余额,计算当期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税务机关核准的留抵退税额,是指税务机关当期已核准,但纳税人尚未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报的留抵退税额。

9.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当期,以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冲减期末留抵税额,并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相应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

10.纳税人按照规定,需要申请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的,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纳税人在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后,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缴回的全部退税款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写负数,并可继续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四)相关规定

1.申请留抵退税需同时符合的条件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2023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2.增量留抵税额

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23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3.存量留抵税额

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4.划型标准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除上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外的其他企业,属于大型企业。

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增值税销售额(年)=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实际存续期间增值税销售额/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对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银发〔2015〕309号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以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纳税人,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

5.行业标准

“制造业等行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6.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23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在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2023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无需从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中扣减。

7.出口退税与留抵退税的衔接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8.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与留抵退税的衔接

纳税人自2023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3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自2023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3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9.纳税信用评价

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个体工商户,可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4号)发布之日起,自愿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参照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参加评价,并在以后的存续期内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对于已按照省税务机关公布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参加纳税信用评价的,也可选择沿用原纳税信用级别,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10.其他规定

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也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纳税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同时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和存量留抵退税。

同时符合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相关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可任意选择申请适用其中一项留抵退税政策。

相关文件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3年第14号)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3年第17号)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3年第19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4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20号)

来源:甘肃税务

【第4篇】海关进口增值税怎么抵扣

进口海关增值税怎么抵扣进项呢,对于这一问题,本篇文章给您带来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第3号的相关规定,其中明确说明了这一问题,同时,小编还给您带来了四点注意内容,相信您看完后就会有一定的了解了。

进口海关增值税怎么抵扣进项及相关政策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第3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时应准确填报企业名称,确保海关缴款书上的企业名称与税务登记的企业名称一致。税务机关将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与海关采集的缴款信息进行稽核比对。

经稽核比对相符后,海关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稽核比对不相符,所列税额暂不得抵扣,待核查确认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业务一致后,海关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对于进口海关增值税抵扣进项,有以下4点需要注意:

1、进口增值税票的认证是次月月初,不是当月月末,这个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不同。

2、进口增值税票认证要通过软件完成,通常是用“通用税务采集软件”,当地国税局网站会提供下载。

3、安装软件时会要求你录入公司名称税号之类的,安装完毕后,在软件中录入进口增值税票的日期、票号、海关代码(票号前四位就是)、金额等,录入完毕后,点击数据申报,会生成三个数据库文件。

4、登录增值税网上申报系统,在增值税申报-四小票上传—进口增值税票上传栏目中,按提示将数据库文件上传(通常是传两个,后缀名不同),点击保存就算是认证完毕了。

进口海关增值税的抵扣进项,您现在应该明白了。如果您是新来的伙伴,对于学习会计知识,有一定的了解,欢迎您订购会计学堂的课程。

【第5篇】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一税票

导语: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如何抵扣?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在抵扣时,纳税人需要先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勾选,然后才可以进行抵扣。

实际勾选抵扣时,单抬头海关缴款书和双抬头海关缴款书在处理程序上有所差异:

1、单抬头海关缴款书

纳税人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单抬头时,不需要采集信息直接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勾选抵扣即可。

之所以不需要采集信息,这是因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为单抬头时,税务机关会按照海关缴款书上注明的纳税人的信息,把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面的涉税信息,直接推送给纳税人。

2、双抬头海关缴款书

纳税人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采集完成,并通过审核之后,才可以进行勾选认证。

由于“双抬头海关缴款书”上面既有纳税人自己的名字,也有进出口业务的代理企业。而且他们都可以抵扣海关缴款书。但是,税务机关不知道哪个单位会进行抵扣,所以双抬头海关缴款书进行抵扣时,需要先把海关缴款书的信息采集进入系统以后,才能进行勾选抵扣。

什么是单抬头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对于企业来说,如果自己自营进口业务,那么在实际报关时,由于是纳税人自己直接采购付款,所以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面只有纳税人自己的名字。

由于只有一个名字,所以这样的海关缴款书就被称为“单抬头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这个时候,报关单上面的“境内收货人”、“消费使用单位”都是纳税人自己公司的名字。

什么是双抬头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双抬头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相对于,“单抬头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来说的。当企业自己不经营进出口业务,而是委托代理公司进行办理进出口业务时,获得的海关缴款书就是“双抬头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也就是说在海关缴款书上面,除了纳税人自己,还会显示代理人的名称。这个时候,报关单上面的“境内收货人”就是进口业务代理企业,而“消费使用单位”就是委托企业自己。

当然,不管是“单抬头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还是“双抬头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在实际使用时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只不过由于纳税人进出口业务的业务模式不同,才有出现这样的差异!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和“出口退税”时,处理的方式一样吗?

我们知道,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不仅可以用于抵扣,也可以直接进行退税。当然,“抵扣”和“出口退税”虽然都需要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处理,但是,它们的处理方式并不相同。

1、“抵扣”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用于“抵扣”时,直接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找到 “抵扣勾选”菜单下面的“发票抵扣勾选”模块,然后在发票类别中选择“海关缴款书”,最后勾选状态选择“未勾选”,并点击查询,这样我们勾选符合查询条件的缴款书即可。

2、“出口退税”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用于“出口退税”时,也是需要通过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当然,基本的处理方式和“抵扣”也是一样的。只不过,需要直接进行退税勾选。

具体来说,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后,直接找到并点击进入“退税勾选”模块中的“发票退税勾选”模块,

然后在发票类别中选择“海关缴款书”,勾选状态选择为“未勾选”,点击查询。这样就可以选择用于“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了。

【第6篇】海关进口增值税抵扣

今年2月1日起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

申报抵扣和申请出口退税流程

进行了优化和调整,

小编梳理了具体操作流程

分三步走,操作妥妥的~

第一步:海关缴款书数据采集第二步:用途确认(抵扣勾选或退税勾选)第三步:申报表填写

第一步:海关缴款书数据采集

单抬头海关缴款书(指:海关缴款书上的“缴款单位(人)”栏次仅注明一个缴款单位信息),自2023年2月1日起,纳税人可以直接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上查询到海关缴款书电子信息,不需要进行数据采集,直接进入第二步勾选确认或退税勾选。

以下种类的海关缴款书需要进行数据采集:

1、双抬头海关缴款书(海关缴款书上的“缴款单位(人)”栏次同时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既有代理进口单位名称,又有委托进口单位名称)。

2、单抬头海关缴款书,但未能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查询到海关缴款书相关电子信息的。

3、单抬头海关缴款书,但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查询到的电子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

2023年2月1日之后,纳税人既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录入海关缴款书信息,也可通过原有渠道录入海关缴款书信息。

下面以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为例,演示具体操作步骤:

(1)纳税人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后,进入“抵扣勾选”菜单下的“海关缴款书采集”模块。

▲本模块主要提供海关缴款书采集和稽核结果查询功能,在此功能中分为上、下两个区域,即查询条件区域和查询结果勾选操作区域。

(2)手工录入海关缴款书信息,可选择“手动录入”或“批量导入”。

(3)点击“手动录入”按钮,输入“海关缴款书号码、填发日期、税款金额”后点击“提交” 。

(4)显示录入成功后点击“确认”,这表示海关缴款书数据采集成功。

当海关缴款书数量较多时,您可以选择“批量导入”功能。点击“批量导入”按钮,点击“模板下载”,下载批量文件模板,在excel文件中输入需要导入的海关缴款书信息后保存。点击“浏览”按钮选择录入好的清单文件,最后点击“上传”按钮。

温馨提醒:注意下图中的备注事项,确保成功上传文件。

【海关缴款书的查询】

通过上面的数据采集步骤,如何查看采取数据是否成功。您可以在海关缴款书采集界面,根据需要输入或选择相关查询条件,然后点击“查询”按钮,可以查询到符合查询条件的海关缴款书。

★提示:若稽核结果比对为不符、缺联、重号、滞留的异常海关缴款书,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第三条进行处理。

第二步:用途确认(抵扣勾选或退税勾选)

一、抵扣勾选---用于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后,进入 “抵扣勾选”菜单下“发票抵扣勾选”模块,并在发票类别中选择“海关缴款书”,勾选状态选择“未勾选”,根据需要输入或选择相关查询条件,然后点击查询,则在勾选操作区显示符合查询条件的缴款书。

选择勾选的缴款书后,此时有效税款金额变为可编辑状态,系统默认的数值为发票税额,纳税人可以修改并输入实际发生的有效税额,该张海关缴款书的剩余税额(税额-有效税额)则自动构成不抵扣,无需在“发票不抵扣勾选”界面勾选。

2、确认本次需要勾选的缴款书全部勾选完成后,点击“提交”按钮,弹出认证信息对话框如下:

3、最后点击“提交”后,弹出“数据提交成功”对话框,完成海关缴款书抵扣勾选。

申报期内,对已勾选数据进行申请统计后,系统将自动锁定当期抵扣勾选操作;如需继续勾选发票,可在撤销统计成功后继续进行发票勾选或撤勾选操作;申报期内,申请统计完成后正式进行申报前,需在本平台对抵扣统计表进行签名确认操作。

二、退税勾选---用于出口退税

1、纳税人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后,点击进入“退税勾选”模块中的“发票退税勾选”模块,发票类别选择“海关缴款书”,勾选状态选择“未勾选”,点击查询,就可以显示未勾选的海关缴款书信息。选择勾选的海关缴款书信息,点击“提交”。

2、确认本次需要退税勾选的缴款书全部勾选完成后,点击“提交”按钮,弹出认证信息对话框如下:

3、最后点击“提交”,完成海关缴款书退税勾选。

第三步:申报表填写

用于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海关缴款书,勾选确认签名之后就可以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5栏“其中: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用于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退税勾选确认后,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30栏“其中: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第7篇】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如何抵扣

海关缴款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3年2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后如需申报抵扣,与原来的办法有较大变化,为小伙伴们梳理如下:

一、抵扣期限延长: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23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当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通过选择确认平台进行选择确认或申请稽核比对。原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31号)为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二、报送方式改变: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仅注明一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应当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即将升级为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通过选择确认平台查询到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或未查询到对应信息的,可通过选择确认平台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也可通过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缴款书电子数据的方式申请稽核比对,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注明两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应当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区别:新办法是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上传、勾选等操作,原办法是在电子税务局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系统稽查比对相符后,纳税人下载信息后进行申报抵扣。

三、异常处理时限:

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当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核对,不再设置期限。取消了2023年第31号公告中关于“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于产生稽核结果的180日内,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的规定。

【第8篇】海关进口增值税怎么算

一、从价定率办法计税:

1、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2、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二、从量定额办法计税:

海关核定的进口数量征消费税

三、复合办法计税

1、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按进口数量征得定额消费税

2、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额)÷(1-消费税比例税率)

四、消费税组价公式汇总

纳税环节

从价计征组价公式

注意事项

1.生产环节

组价=成本×(1+消费税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无同类售价,组价计税

2.委托加工环节

组价=(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比例税率)

无同类售价,组价计税

3.进口环节

组价=(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组价计税

例1:某企业进口一批烟丝,境外成交价格 150 万元,运至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运费和保险费 20 万元。将烟丝从海关监管区运往仓库,支付运费 12 万元,取得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求:计算进口环节缴纳各项税金。(关税税率为 10%、消费税税率 30%)

解:

关税完税价格=150+20=170(万元)

进口关税=170×10%=17(万元)

进口消费税=(170+17)÷(1-30%)×30%=80.14(万元)

进口增值税=(170+17)÷(1-30%)×13%=(170+17+ 80.14 )×13%=34.7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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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海关进口增值税怎么做账

今天,大白菜会计学堂给大家总结、注解了一批热点增值税问题,注意收藏啦!

1.公司购买法院法拍卖房办公用的,双方各要交什么税?可以抵扣进项税吗?没有发票所得税可以税前列支吗?

回复:购买方缴纳契税、印花税,另一方缴纳增值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印花税万分之五,契税要按照当地的标准一般是1-3%,没有发票不可以抵扣进项税,但是企业所得税可以法院拍卖资料等税前扣除。2.我公司购买酒水送给客户,取得了增值税专票,是否视同销售?可以抵扣吗?

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因此:建议选择视同销售,且正常抵扣进项税额。实务理解:3.购买酒水计入招待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 回复:不可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因此,购买的酒水计入招待费是不可以抵扣的。4.请问现在过高速公路取得的通用机打发票还可以抵扣吗?

回复:不可以抵扣。通行费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需要区分如下几种情况:(1)取得的是征税的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以通过发票勾选平台勾选认证抵扣;(2)税务机关监制的桥、闸通行费纸质发票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3)税务机关监制的高速公路通行费纸质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在2023年6月30日之前可计算抵扣);(4)税务机关监制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纸质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在2023年12月31日之前可计算抵扣);(5)财政部监制的通行费纸质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概括:简言之,除桥闸纸质发票计算抵扣外,目前只有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可以如专票一样抵扣。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七条5.我们是一家蛋糕店,属于一般纳税人,现场制作蛋糕并直接销售,6月份销售额不含税收入100万元。请问增值税的税率为13%、9%还是6%?

回复: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应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6%。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规定:“十二、关于餐饮服务税目适用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6.建筑公司在修路施工中采购绿化用的草种,绿化种子公司开具免税发票,建筑公司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吗?回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一般纳税人取得可抵扣的免税农产品发票,按发票金额的9%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因此,取得符合上述规定的农产品并取得免税发票的,可以抵扣进项税。7.园林公司开具的免税发票,房地产开发公司是不是按开票金额的9%计算抵扣?有没有文件规定?

回复:如果园林公司开具的是自产农产品的免税发票,可以按9%计算抵扣。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 ),一般纳税人取得可抵扣的免税农产品发票,按发票金额的9%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8.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吗?回复:不可以抵扣。政策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属于可抵扣的有效凭证,如果需要抵扣的,需要取得销售方开具的专用发票。9.我公司取得专票已经抵扣了,现在发生了销货退回,如何冲红?回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7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请参照以上政策执行。10.向第三方支付的担保费,收到增值税专票可以抵扣进项吗?回复: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根据注释,(五)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因此,担保费收入属于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不属于贷款服务,是可以抵扣的。11.我们新成立的一个公司,前期是小规模,然后在当年又转为一般纳税人,那么我们在小规模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票后期是否可以抵扣? 回复:符合条件的可以抵扣。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若符合以上条件,则可以进行抵扣。否则,不能抵扣。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9号 )

12.我们是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收购农民种植的玉米然后进行销售。问题1:是不是无论开具专票还是普票都需按9%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呢?问题2:农民给我们代开的免税普票我们能计算抵扣进项税吗?按什么税率抵扣? 回复:问题1.不管是开专票还是普票,都是按照9%税率征收增值税。问题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按照文件规定,你们可以凭农民代开的免税农产品发票计算抵扣9%的进项税。13.绿化工程公司收购农民的草籽可以抵扣进项吗?回复:自产自销环节,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如果取得农民自产自销农产品免税发票,未用于不得抵扣的项目,是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的。草籽属于植物种子,属于初级农产品。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十七条14.参加会议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记入什么科目?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回复:一、按照参会的目的,分别计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二、取得会议费的专票是否可以抵扣,需要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以下情况可参考:1.为增加销售收入而举办的营销会议,属于销售费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2.组织员工业务培训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属于职工教育经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3.为客户报销承担的会议费,属于业务招待费的范畴,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政策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 第二十七条15.水电费分割单做成本票使用,可以抵扣进项税吗?回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的规定,可以用分割单税前扣除,不可以抵扣进项税。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发布)第十八条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第十九条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16.纳税人购买一张从泉州到广州再到境外的机票,但未分别体现金额。从泉州到广州的部分是否可以抵扣进项? 回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的规定:“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因此,如纳税人取得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无法体现国内运输服务的具体金额,就不能抵扣进项税额。17.请问,我公司本月有一张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丢失了,我们是否可以使用普通办公用纸张补打印的行程单抵扣进项税额? 回复:《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需要由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使用统一的打印软件开具,用办公用纸补打印的行程单显然不能用于抵扣进项税额。政策依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国税发〔2008〕54号印发)18.我企业低价处理仓库中的商品,增值税是否需要进项税额转出?是否需要到税务局备案?回复:不需要。政策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 印发)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第二十八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19.融资租赁利息增值税可以抵扣吗?回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 财税〔2016〕36号印发 )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融资性售后回租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20. 是否只有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客票,才能作为进项税抵扣凭证?回复:是的。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规定,目前暂允许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和水路等其他客票,作为进项税抵扣凭证。21. 纳税人为非雇员(如客户、邀请讲课专家等存在业务合作关系的人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回复:《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里指的是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雇员,所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费用允许抵扣其进项税额。纳税人如果为非雇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不能纳入抵扣范围。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用于生产经营所需,如属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2.与企业长期签订劳务合同的人员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从企业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回复:不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规定:“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因此,与企业长期签订劳务合同的人员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可以从企业的销项税额中抵扣。23. 对于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人员发生的旅客运输费用,应由用工单位还是劳务派遣单位抵扣进项税额?回复: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里指的是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雇员,所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费用允许抵扣其进项税额。纳税人如果为非雇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不能纳入抵扣范围。而对于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人员发生的旅客运输费用,应由用工单位抵扣进项税额,而不是劳务派遣单位抵扣。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用于生产经营所需,如属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4.我公司最近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招一批劳务派遣工参与业务宣传推广,这些员工需要长时间出差。请问这些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能否在我公司申报抵扣?回复:可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 年第39 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 年第31 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本公告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贵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员工出差发生的火车票、飞机票以及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可以按照以上2个公告的规定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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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进口增值税(9个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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