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缴纳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缴纳增值税分录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缴纳增值税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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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是以商品(含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以下统称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一.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账务处理
①原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发生的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在这种方法下,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允许抵扣销项税额。在购进阶段,会计处理时实行价与税的分离,属于价款部分,计入购入商品的成本;属于增值税税额部分,按规定计入进项税额。
②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増值税”“未交増值税”“预缴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等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其中,一般纳税企业发生的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商品时应交纳的増值税额在“简易计税”明细科目核算。
③不动产分期抵扣:根据财税(2016)36号等文件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
2023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23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④购销业务的会计处理
在销售阶段,销售价格中不再含税,如果定价时含税,应还原为不含税价格作为销售收入,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作为销项税额。
企业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当按应收或已收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取得的收入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工程结算”等科目,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计算的销项税额(或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发生销售退回的,应根据按规定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⑤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企业提供应税服务,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价款的,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原材料”“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原材料”“工程施工”等科目。
⑥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不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増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核算。
⑦因发生非正常损失或改变用途等
导致原已计入进项税额但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当将进项税额转出,借记“待处理财产损益”“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般纳税人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或服务等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于转用当期转出,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原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因改变用途等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的,应当在用途改变的次月调整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按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并按调整后的账面价值计提折旧或者摊销。
⑧转出多交増值税和未交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为了分别反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欠交增值税款和待抵扣増值税的情况,确保企业及时足额上交増值税,避免出现企业用以前月份欠交增值税抵扣以后月份未抵扣的增值税的情况,企业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未交増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企业月份终了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的当月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同时,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设置“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
月份终了,企业计算出当月应交未交的増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当月多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増值税)”科目。
⑨交纳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企业当月交纳当月的增值税,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核算,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増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当月交纳以前各期未交的增值税,通过“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预缴増值税,借记“应交税费——预交増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月末,企业应将“预交増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増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
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账务处理
小规模纳税企业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原材料”“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原材料”“工程施工”等科目。
来源:xiaochenshuiwu
【第2篇】总分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
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很常见,跨省、同一省内的分支机构,增值税应该由谁申报缴纳呢?小编来和大家聊一聊~~
一、跨 省
跨省设立分支机构情况下,总分公司应各自申报缴纳增值税,也有特殊情形:
总公司负责开户、开票、收款
采取网络资金结算方式的,所有收入在总公司当地缴纳增值税,分公司不独立申报,应满足:
银行账户:以总机构的名义开立,账户为分支机构所在地账号,只能存款、转账,不能取款;
发票:由总机构直接开具发票给购货方;
货款:购货方直接存入总机构的网上银行存款账户。
仅具备内部管理职能、不在当地经营的分公司
如果分公司在当地没有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不需要在当地启用增值税模块,也无需在当地申报缴纳增值税。
如果分公司在当地没有业务,但已启用了增值税模块的,每月应进行零申报处理。
二、同 一 省 内
同一省内的总分机构,可以选择各自缴纳,满足条件的,也可以汇总申报纳税增值税。
汇总申报申请条件:
参考各地税局规定,一般申报汇总纳税应满足:
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统一采购;
总机构向税务部门提出汇总纳税申请,并通过审批。
总机构申请汇总纳税
省内跨市的,应向省局(财政局或税务局)提出申请;市州内跨县(市、区)的,可向所在市局提出申请。
具体看当地税务规定,比如广州市就规定,跨区经营的分支机构,应向总机构所在区级税局申请;
深圳市则发文规定:
总、分支机构不属同一区局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审核后报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终审。
总、分支机构属同一区局的:直接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
申请办税指引(广东省企业适用):《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
综上,如果是跨省的分支机构,非特殊情况的,分支机构应各自缴纳增值税;同一省内的,可以各自缴纳,也可以由总公司汇总缴纳。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资金结算网络方式收取货款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9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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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企业增值税缴纳时间
建筑企业增值税收入和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的方法与时间是完全不同的,实际工作当中如何去确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关系到企业的税收风险管理控制和提升税收安全的问题,非常重要!
接下来就分别介绍建筑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相关规定。
part 1
建筑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税法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45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已经删除>、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建筑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以用下图概括:
(摘自何老师课件)
2、案例解析:
(1)提供建筑服务,甲乙双方在书面合同中约定付款日期的,以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当天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案例分析:
建设单位a与施工企业b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书面合同中约定于2023年8月31日建设单位a向施工企业b支付1000万元工程款,则无论施工企业b是否能于2023年8月31日收到工程款,施工企业b在8月31日都产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金额为1000万元。在实际工作当中,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有在合同中约定付款方式和时间的情形。比如,建设单位a与施工企业b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书面合同中约定工程款按月进行结算。结算方式为:每月签发结算单之后的10日内建设单位a按照完工工程量85%的比例向施工企业b支付工程款。2023年8月31日签发的结算单上显示,施工企业b8月份完工工程量1000万元,9月8日建设单位a向施工企业b支付进度款850万元,同日施工企业b向建设单位a开具增值税发票。则施工企业b于2023年9月8日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金额为850万元。如若10日内建设单位a没有如约向施工企业b支付工程款,则应该按照合同上约定的时间来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9月10日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金额为850万元。
(2)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以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当天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案例分析:
2023年9月30日,建设单位a与施工企业b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合同当中约定,施工期间先由施工企业b垫付工程款,合同未标明具体付款日期,2023年9月30日,工程竣工验收。施工期间,建设单位a未支付工程款,所有工程款均由施工企业b垫付,施工企业b共垫付工程款2000万元,未向建设单位a开具发票。则施工企业b于2023年9月30日发生纳税义务,金额为2000万元。
(3)提供建筑服务,收到工程进度款时,收到工程款的当天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案例分析:
建设单位a与施工企业b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工程于2023年1月1日开工,2023年6月30日,建设单位a批复上半年工程进度款2000万元,根据合同中约定的85%付款比例,建设单位a于7月1日向施工企业b支付工程款1700万元,施工企业b向建设单位a开具增值税发票1700万元。则施工企业b于2023年7月1日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金额为1700万元。
(4)垫资提供建筑服务,验收后分期付款方式的,虽然工程已竣工验收,但仍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案例分析:
2023年9月30日,建设单位a与施工企业b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合同当中约定,施工期间先由施工企业b垫付工程款,竣工验收之后五年内建设单位a向施工企业b支付工程款,2023年9月30日,工程竣工验收完毕。在施工期间,建设单位a未支付款项,所有工程款均由施工企业b垫付,并且由于施工企业b未向建设单位a开具发票,则施工企业b,最晚于2026年9月30日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在此之前如果发生施工企业b向建设单位a开具增值税发票或者建设单位a提前向施工企业b支付工程款的情形发生,则就以开票时间或收款时间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5)先开具发票的,以开具发票的当天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案例分析:
2023年3月1日,建设单位a与施工企业b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在2023年6月30日,建设单位a通知施工企业b,将会于近期支付工程款1000万元,要求施工企业b先向建设单位a开具增值税发票,施工企业b于6月30日当日开具发票1000万元。在7月15日,施工企业b收到建设单位a支付工程款1000万元。则施工企业b于2023年6月30日发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应于6月计征缴纳增值税。
(6)质押金、保证金为实际收到款项的当天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案例分析:
2023年1月15日,建设单位a与施工企业b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该工程于2023年9月30日竣工验收完毕,施工企业b未向建设单位a开具质押金、保证金相关的工程款发票,因此,施工企业b只有在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时,才发生纳税义务。
(7)在提供建筑服务之前收到款项的,预收的工程款应按照规定预缴增值税
案例分析:
2023年5月10日建设单位a与施工企业b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工程于2023年6月1日开工,在2023年5月18日,建设单位a即向施工企业b预付工程款500万元。则施工企业b应于2023年5月预缴增值税,但并没有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不计征增值税销项税额。
part 2
建筑企业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的法律依据
1、税法规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512号)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2)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三)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2、会计准则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的规定,对超过12个月的建造合同收入应分两种情况处理。
第一种情况:
第十八条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第二种情况:
第二十五条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1)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予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合同费用。
(2)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合同费用,不确认合同收入。
3、建筑企业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依据的结论
根据以上税法和会计的规定,建筑企业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必须以税法规定为准,税法只认可会计上的第一种情况,不认可会计上的第二种情况,即无论建造合同的结果是否能可靠估计,对超过12个月的建造合同收入,在资产负债表日都必须按照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4、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的时间点
建筑企业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方法主要有:①工程结算法;②按开票确认收入法;③完工百分比法。具体分析如下。
(1)工程结算法确认收入的界定和税收风险
“工程结算法”是指建筑企业根据与发包方进行的工程进度结算金额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一种方法。如果发包方一直没有跟建筑企业进行进度结算,则建筑企业账上没有收入,只有成本,显然与税法上的完工百分比法的收入确认不一样,存在税收风险:建筑企业延期缴纳企业所得税。
(2)按照开发票确认收入的界定和税收风险
“按照开发票确认收入”是指建筑企业根据与发包方进行的工程进度结算后,根据向发包方收取的工程进度款而开具发票的金额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的税收风险是:延期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因为发包方拖欠的工程进度款没有确认收入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3)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的利弊分析
“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可以更清晰的反应建筑企业的收入、成本和利润,符合税法规定,会计信息比较真实,但是比较麻烦,工作难度较大。
(4)分析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建议建筑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按照“工程结算法”确认收入,在年末12月31日,必须按照“完工百分比法”调整收入。
5、案例解析
(1)按照“工程结算法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建筑企业在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纳税调整表)申报表中的填写范例
2023年底,甲建筑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项总额为1000万(含增值税)的房屋建造固定造价甲供材合同,施工企业在税务局备案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工程已于2023年1月1日开工,合同约定于2023年10月份完工,预计工程总成本800万(含增值税),截至2023年12月31日,该项目已发生成本为500万(含增值税),预计还会发生300万(含增值税),已经结算工程款500万元(含增值税),实际收到工程款300万(含增值税),2023年12月31日甲公司得知乙公司发生财务危机,以后的款项无法收回。如何财税处理?假设以上数据都为含增值税的数字。
①2023年度甲公司发生成本的会计处理
借: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500万
贷:原材料 500万
②2023年度结算工程款时
借:应收账款 500万
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 485.44万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14.56万
③收到工程款并开具增值税发票给施工队时:
借:银行存款 300万
贷:应收账款 300万
④预交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8.74万【300÷(1+3%)】×3%
贷:银行存款 8.74万
月未结转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8.74万
贷:应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 8.74万
⑤确认合同收入、费用时
由于会计核算中未确定完成进度,而是按预计可收回的合同成本确认收入。
借:合同结算——收入结转 607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7万
借:主营业务成本 500万
贷:合同履约成本 500万
在税法上,按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如果采用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该工程的完工进度为500/800=62.5%,应确认的收入为1000÷(1+3%)*62.5%=607万。
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应通过《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20第7行填报,并反映在纳税调整明细表中。如下图:
(2)按照“开发票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建筑企业在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纳税调整表)申报表中的填写范例
所谓的“开发票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是指施工企业根据发包方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开具发票,按照开票金额确认收入,发包方拖欠的工程进度款不确认收入,也不开发票。等到发包方支付工程款时开具发票,并做收入的一种收入确认方法。
2023年底,甲建筑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项总额为1100万(含增值税)的房屋建造固定造价甲供材合同,施工企业在税务局备案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工程已于2023年1月1日开工,合同约定于2023年10月份完工,预计工程总成本800万(含增值税),截至2023年12月31日,该项目已发生成本为500万(含增值税),预计还会发生300万(含增值税),已经结算工程款算500万元(含增值税),实际收到工程款300万(含增值税),2023年12月31日甲公司得知乙公司发生财务危机,以后的款项无法收回。假设以上数据都为含增值税的数字。请问如何财税处理和年度纳税申报?
① 2023年度甲公司发生成本的会计处理
借: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500万元
贷:原材料 500万元
②2023年度结算工程款时,按照收工程款开具发票给发包方,按照开票金额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 300万
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 291.26万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8.74万
③预交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8.74万【300÷(1+3%)】×3%
贷:银行存款 8.74万
月未结转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8.74万
贷:应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 8.74万
在税法上,按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如果采用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该工程的完工进度为500/800=62.5%,应确认的收入为1100÷(1+3%)*62.5%=667.48万。
【第4篇】个人租赁收入缴纳增值税吗
近日,小编从网上看到这样一个问题,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如何缴纳增值税?不同的纳税主体出租住房,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规定是一致的吗?今天小编就来给大家解答一下吧!
一、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4号)第一条
二、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出租住房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第四条
因此,除了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之外,无论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个体户出租住房,均应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祥顺财税俱乐部
【第5篇】会费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最近去一小的协会(民间非营利组织)审计的时候,该单位增值税一直都是零申报的,和做账会计沟通了下,会计说协会收的会费不是都不用交增值税吗,那不是零申报就行了,是这样的吗?
我们来看下相关规定: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文的相关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起,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项目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免征不是不征,是在税收上给予的免除,所以协会收取的会费免征增值税,但还是需要申报的,需要在增值税申报表上免税销售额中填写具体的金额,不可以直接增值税零申报。
注: 我们常说的增值税免税收入,其本身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但税法规定给予某些项目税收优惠,免于缴纳增值税;不征税收入是指项目本就不在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内;还有一个增值税零税率,增值税有多档税率,零税率也是其中的一档税率,是指该税种征收税率为0。大家注意这三者的区别。
【第6篇】小规模纳税人怎么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报什么税?
报以下税种:
1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也需要缴纳增值税,其税率为3%。
2城建税
城建税的税率,与所处的位置和省份有关。这里城建税适用税率指纳税人所在地市区的税率为7%,在县城、镇、大中型工矿企业不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不在市区、县城、镇的税率为1%。
3教育附加费
4地方教育费附加
5水利建设基金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等计税的基础是增值税,消费税等。计算金额也是依据这些税种的金额乘以对应税率而得。也就是说,这些税种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税率息息相关
6企业所得税
一般为利润总额*25%,新所得税法规定法定税率为25%,但是,根据企业所处行业,也会有不同的税率。例如: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小型微利企业为20%,非居民企业为20%相关工商税务问题欢迎留言交流+关注
【第7篇】增值税如何缴纳
一、增值税计算方法分为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1、小规模纳税人只需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2、一般纳税人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应设如下10个二级明细科目:
①应交增值税
应交增值税下设10个三级明细科目,见下文。
②未交增值税
核算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从“应交增值税”或“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当月应缴未缴、多缴或预缴的增值税额,以及当月缴纳以前期间未缴的增值税额。
③预交增值税
核算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预缴的增值税额。
④待抵扣进项税额
核算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⑤待认证进项税额
核算一般纳税人由于未经税务机关认证而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⑥待转销项税额
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
⑦简易计税
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
⑧增值税留抵税额
核算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至纳税人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
⑨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核算增值税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发生的增值税额。
⑩代扣代交增值税
核算纳税人购进在境内未设经营机构的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的应税行为代扣代缴的增值税。
3、一般纳税人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设立10个三级科目
【借方专栏】
①进项税额
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②销项税额抵减
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因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③已交税金
记录一般纳税人当月已交纳的应交增值税额。
④转出未交增值税
记录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转出当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额。
⑤减免税款
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减免的增值税额。
⑥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记录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
【贷方专栏】
⑦销项税额
记录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收取的增值税额。
⑧进项税额转出
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⑨出口退税
记录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按规定退回的增值税额。
⑩转出多交增值税
记录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转出当月多交的增值税额。
二、增值税会计分录
1、小规模纳税人账务处理
①购入材料时:
借:原材料等(含税,增值税计入成本)
贷:银行存款等
②销售货物(服务)时:
借: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无进销之分)
③交纳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2、一般纳税人账务处理
①企业采购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时: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②企业购进相关服务(比如财税咨询服务、法律咨询服务、设计服务、推广服务、研发服务等)时: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研发支出/生产成本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③企业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确认销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④企业购进商品、服务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以及发生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对应的前期已经认证抵扣的进项税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借:相关成本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⑤建筑服务业、房地产业等涉及预缴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月末,企业应将“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在预缴增值税后,应直至纳税义务发生时方可从“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结转至“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⑥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辅导期内涉及当月缴纳当月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⑦减免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损益类相关科目
⑧月末结转分录:
期末计提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实际缴纳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对于企业当期多交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缴纳以前期间增值税额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的余额在借方,表示企业多交的增值税,在贷方,表示应交未交的增值税。
⑨销售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政策优惠:
计提时:
借:其他应收款
贷:其他收益——政府补助
实际收到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
贷:银行存款
⑩出口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纳税人办理退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实际收到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补贴款
实行免退税办法的企业不存在抵顶内销环节应纳税额的情况,计算出的退税额即为实际税务机关退税款:
计提时: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补贴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实际收到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补贴款
【第8篇】增值税纳税申报与缴纳
我国个税是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征收模式,即混合征收制。
个税征收分为两步:第一步: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全额预扣预缴税款。第二步:预扣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不一致的,由居民个人于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可下载个人所得税app进行申报。
个税征税范围:①工资、薪金所得②劳务报酬所得③稿酬所得④特许权使用费所得⑤经营所得⑥利息、股息、红利所得⑦财产租赁所得⑧财产转让所得⑨偶然所得
①至④项称综合所得,采用七级累进税率,税率为3%~45%;经营所得采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35%;其他所得适用税率为20%的比例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以每年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租房租金、赡养老人六项支出。
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全年收入额-6万元-社保、公积金费用-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举个例子:假定某居民个人纳税人为独生子女,2023年交完社保和住房公积金后共取得税前工资收入20万元。该纳税人有两个小孩均由其扣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纳税人父母健在且均年满60岁。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6万元-1.2万元*2-1.2万元*2=9.2万元
应纳税额=9.2万元*10%-2520=6680元
【第9篇】企业增值税缴纳标准
在一个风和日丽的下午,张老板将公司的财务经理李先生叫到办公室,和蔼可亲说:老李啊,我们公司需要资金开拓业务,现打算把 a区的厂房和办公楼出售,还有厂房里机器和办公楼里办公设备也基本上不需要了,也处置卖掉吧,公司有一部奥迪车使用率偏低,也出售吧,您说说,咱们这一折腾,这些要怎么交增值税?李经理一时懵了,只能赔笑道:张总,我先去查看一下这些资产,再来向您汇报吧。李经理回到自己办公室,急忙将固定资产资料调出来查看。要出售的固定资产情况如下:a区厂房是企业自己建造,2023年4月建造完成投入使用,办公楼是2023年8月外购的,奥迪车是2023年5月购买的,机器设备和办公设备有些是2023年前购买,这么多种类资产购买时间又不同,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呢?李经理陷入沉思中。
一、一般纳税人企业出售自建房产如何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3年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八)销售不动产: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23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4.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23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规定,上述例子厂房是2023年4月建造完成投入使用,则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假设该房产出售总价100万元,应纳增值税=100万/1.05*0.05=4.76万元,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二、一般纳税人企业出售外购房产如何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3年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八)销售不动产: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3.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23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规定:上述例子办公楼是 2023年8月外购的,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假设办公楼出售总价15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150/1.09*0.09=12.39万元,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三、一般纳税人出售自用汽车如何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四、自2023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23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规定,出售2023年后购入固定资产,可以采用一般计税。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购进房屋、建筑物及其构筑物,以及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并没有从2023年起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所以不能根据2023年前后购买时间点来判断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是采用简易计税还是一般计税。
上述例子中奥迪车属于应纳消费税的汽车。根据《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此政策自2023年8月1日起执行。据此判断,出售2023年8月份后购入应征消费税的汽车采用一般计税,出售2023年8月份之前购入应征消费税的汽车采用简易计税。上述例子的奥迪汽车是2023年5月购买,现在出售可采用一般计税,假设出售奥迪汽车的总价3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30万/1.13*0.13=3.45万元,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四、一般纳税人企业出售自用的机器设备和办公设备如何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四、自2023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23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规定,上述例子,有些机器设备和办公设备是2023年前购入,则出售时采用简易计税,出售2023年后购入机器设备和办公设备采用一般计税。
假设2023年前购入机器设备和办公设备出售总价款50万元,则应纳增值税额=50万/1.03*0.02=0.97万元,不可抵扣进项税额。看到此处计算公式中0.03,0.02税率,有些财税同仁可能会觉得奇怪,为什么会有这两个税率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规定,简易计税可采用4%征收率减半征收即征收率为2%,再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规定理解,即可得出税率0.03、0.02的由来。假设2023年后购入机器设备和办公设备出售总价款8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80万/1.13*0.13=9.20万元,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通过上述讲解,希望对各位财税同仁伙伴们理解一般纳税人企业处置固定资产如何缴纳增值税有所帮助。
【第10篇】当月缴纳上期增值税
甲公司将 80%持股的某子公司股权全部转让,取得股权对价 300 万元,取得现金对价 20 万元。该笔股权的历史成本为 200 万元,转让时的公允价值为 320 万元。该子公司的留存收益
为 50 万元。此项重组业务已办理了特殊重组备案手续。
要求:计算上述业务的纳税调整额。
『正确答案』
非股权支付额比例=20÷320=6.25%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320-200)×(20÷320)=7.5(万元)
7.某烟草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10月进口卷烟400标准箱,海关核定的关税完税价格为300万元,关税税率为50%,则该烟草公司当月进口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为(d)万元。
a.154.41=300×(1+50%)÷(1-30%)×30%
b.211.88
c.262.5
d.586.36=(30+15+0.6)÷(1-56%)×56%×400×250÷10000+400×250×0.6÷10000
【答案】d
【解析】每标准条卷烟关税完税价格=300×10000÷400÷250=30(元),每标准条卷烟进口关税=30×50%=15(元),每标准条进口卷烟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1-消费税税率),公式中消费税税率固定为36%,定额税率为每标准条0.6元,所以每标准条进口卷烟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30+15+0.6)÷(1-36%)=71.25(元)>70元,适用的消费税比例税率为56%。则进口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1-适用的消费税比例税率)×适用的消费税比例税率+消费税定额税=(30+15+0.6)÷(1-56%)×56%×400×250÷10000+400×250×0.6÷10000=586.36(万元)。
12.某卷烟生产企业的a牌卷烟出厂价格为每标准条55元(不含增值税,下同),税务机关采集a牌卷烟批发环节价格为每标准条100元,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同类卷烟的批发环节毛利率为29%。该企业当期出厂销售a牌卷烟300标准箱,则该企业当期应纳的消费税为(a)元。
a.3027000=300×150+71×300(箱)×250(条/箱)×56%
b.2565000
c.2355000
d.1665000
【答案】a
【解析】a牌卷烟计税价格=100×(1-29%)=71(元/条),属于甲类卷烟。
该企业当期应纳消费税=300×150+71×300(箱)×250(条/箱)×56%
=45000+2982000=3027000(元)。
自2023年1月1日起,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范围为卷烟生产企业在生产环节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卷烟。
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按照卷烟批发环节销售价格扣除卷烟批发环节批发毛利核定并发布。计税价格的核定公式为:
某牌号、规格卷烟计税价格=批发环节销售价格×(1-适用批发毛利率)
卷烟批发环节销售价格,按照税务机关采集的所有卷烟批发企业在价格采集期内销售的该牌号、规格的卷烟数量、销售额进行加权平均计算。其计算公式如下:
批发环节销售价格=∑该牌号规格卷烟各采集点的销售额÷∑该牌号规格卷烟各采集点的销售数量
10.2023年9月,某稀土开采企业开采5吨稀土原矿,直接销售原矿2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0万元,从矿区运到客户公司发生运输费用2万元。剩余3吨稀土原矿加工成精矿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45万元。已知该企业每吨稀土原矿加工为精矿发生的成本为3万元,成本利润率为15%,按照成本法计算资源税。稀土矿资源税税率为27%,则该企业当月应缴纳资源税(a)万元。
a、19.41
b、19.95
c、17.55
d、19.17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稀土、钨、钼资源税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矿加工为精矿销售的,按精矿销售额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资源税。销售精矿应缴纳资源税=45×27%=12.15(万元)纳税人销售其自采原矿的,可采用成本法或市场法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其中成本法公式为:精矿销售额=原矿销售额+原矿加工为精矿的成本×(1+成本利润率)原矿销售额不包括从矿区到车站、码头或用户指定运达地点的运输费用。销售原矿换算为精矿销售额=20+2×3×(1+15%)=26.9(万元)销售原矿应缴纳资源税=26.9×27%=7.26(万元)该企业当月应缴纳资源税=12.15+7.26=19.41(万元)
【该题针对“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知识点进行考核】
16.某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10月1日~10月31日销售1000吨巴氏杀菌乳,主营业务成本为600万元,公司农产品耗用率80%,原乳平均购买单价为4500元/吨。按照成本法,该公司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是(c)万元。
a.40.91
b.40.5
c.39.63=600×80%×9%÷(1+9%)
d.32.4
【答案】c
【解析】该公司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600×80%×9%÷(1+9%)=39.63(万元)。
21.某生产企业(具有出口经营权)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5月从国内采购生产用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810万元、增值税税额105.3万元;当月国内销售货物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50万元,出口自产货物的离岸价格折合人民币690万元。已知,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出口退税率为9%,月初无留抵税额。则下列关于该企业增值税的税务处理的表述中,说法正确的是(d)。
a.应缴纳增值税62.1万元,免抵增值税额为23.7万元
b.应退增值税58.2万元,免抵增值税额为0
c.应退增值税62.1万元,免抵增值税额为0
d.应退增值税58.2万元,免抵增值税额为3.9万元
【答案】d
【解析】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690×(13%-9%)=27.6(万元),√
当期应纳增值税=150×13%-(105.3-27.6)=-58.2(万元),√
当期免抵退税额=690×9%=62.1(万元),62.1万元﹥58.2万元,
则应退税额为58.2万元,免抵税额=62.1-58.2=3.9(万元)。
22.甲外贸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6月从生产企业购进纺织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4万元,增值税税额0.52万元;当月将纺织品出口取得销售收入6万元人民币。已知纺织品的增值税退税率为9%,甲外贸企业出口纺织品应退的增值税为(c)万元。
a.0.36=4×9%
b.0.52
c.0.54
d.0.78
【答案】a
【解析】甲外贸企业出口纺织品应退的增值税=4×9%=0.36(万元)。
18.位于市区的甲生产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出口货物适用的征税率为13%,退税率为9%。2023年7月购进原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增值税税额68万元;当月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是150万元;本月内销货物取得含税销售收入226万元;本月出口货物离岸价折合人民币300万元;已知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计划分配率为75%,6月末无留抵税额;8月内销产品,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200万元,购进生产用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1.3万元。则下列关于甲企业7月和8月增值税的相关税务处理,正确的有(ad)。
a.甲生产企业7月应退增值税6.75万元、免抵税额为0
b.甲生产企业7月应退增值税39万元、免抵税额为32.25万元
c.甲生产企业7月应退增值税32.25万元、免抵税额为6.75万元
d.甲生产企业8月留抵税额为7.55万元
e.甲生产企业8月应缴纳增值税7.55万元
【答案】ad
【解析】甲企业7月份增值税的计算:
当月耗用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300×75%=225(万元),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300-225)×(13%-9%)=3(万元);
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226÷(1+13%)×13%-(68-3)=-39(万元);
当期免抵退税额=(300-225)×9%=6.75(万元),
当期应退甲企业增值税=6.75(万元),
免抵税额=6.75-6.75=0,期末留抵税额=39-6.75=32.25(万元);
甲企业8月应纳增值税=200×13%-1.3-32.25=-7.55(万元)。
17.某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公司授予员工张某股票期权(不可公开交易),承诺张某自2023年至2023年在公司履行工作义务3年,则可以每股3元的价格购买该公司股票80000股,授予日股票的收盘价为5.8元。2023年8月该期权可行权,张某将全部期权行权,当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为7.6元,则张某行权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b)元。
a.27880
b.60080=80000×(7.6-3)×25%-31920
c.11880
d.129480
【答案】b
【解析】张某行权取得的股权激励收入=80000×(7.6-3)=368000(元),根据规定,2023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股权激励收入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因此适用税率为25%,速算扣除数为31920元,则应纳税额=368000×25%-31920=60080(元)。
20.下列各项属于国际税收原则的是(b)。
a.优先征税原则
b.单一课税原则
c.独占征税原则
d.税收分享原则
【答案】b
国际税收原则:1、单一课税原则、2、受益原则、3、国际税收中性原则。
国际税法原则:1、优先征税原则、2、独占征税原则、3、税收分享原则、4、无差异原则。
25.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以货换货合同,甲公司的货物价值200万元,乙公司的货物价值150万元,乙公司另支付补价50万元,甲、乙公司合计应缴纳印花税(c)元。
a.2400
b.1200
c.2100=(200+150)×0.3‰×10000×2
d.1050
【答案】c
【解析】甲、乙公司以货易货合同分别按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合计应纳印花税=(200+150)×0.3‰×10000×2=2100(元)。
31.某企业2023年购置一宗面积3000平方米的土地用于委托建造厂房,取得土地使用权共支付价款2500万元,厂房建筑面积1800平方米,固定资产科目账面记录房产造价4500万元(不含地价),该厂房于2023年3月办理验收手续并投入使用。当地省政府规定计算房产余值的减除比例为30%,则该企业2023年应缴纳房产税(c)万元。
a.63
b.84
c.44.1=7000×(1-30%)×1.2%×9/12
d.58.8
【答案】c
【解析】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括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照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该企业宗地容积率=1800÷3000=0.6>0.5,房产原值=2500+4500=7000(万元),该企业2023年应缴纳的房产税=7000×(1-30%)×1.2%×9/12=44.1(万元)。
34.某大型国有企业2023年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国家给予其照顾,允许其减按应支付土地出让金的90%缴纳出让金,该企业实际支付不含税出让金270万元,当地省政府规定的契税税率为3%,该企业应缴纳的契税为(d)万元。
a.6
b.7.29
c.8.1
d.9=270÷90%×3%
【答案】d
【解析】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以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作为依据计征契税,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37.2023年2月25日,甲企业购入一栋位于市区的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物用于地下商场经营(合同约定当月交付使用),甲企业取得的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注明的土地面积为1500平方米。已知当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年税额为每平方米12元。则该企业2023年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为(b)元。
a.7500=1500×12×50%×10/12
b.9000
c.18000
d.15000
【答案】a
【解析】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并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该企业2023年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1500×12×50%×10/12=7500(元)。
2.a国某企业(实际管理机构也在a国)在中国上海设立分支机构,2023年该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取得不含增值税咨询收入1000万元,在北京为某公司培训技术人员,取得北京公司支付的不含增值税培训收入200万元;a国该企业在美国洛杉矶取得与在上海设立的分支机构无实际联系的所得300万元。2023年度该企业应在我国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收入为(c)万元。√
a.500
b.1000
c.1200=1000+200
d.150
【答案】c
【解析】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该企业来自境内的应税收入=1000+200=1200(万元);在美国洛杉矶取得的所得不是境内所得,而且和境内机构无实际联系,所以不属于我国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非居民企业
(1)有机构的
①来源境内所得:有联系的25%,无联系10%
②来源境外所得:有联系的25%,无联系的没有征税权
(2)无机构
①来源境内的:10%
②来源境外的:无征税权
4.下列关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间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c)。
a.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b.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c.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收到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d.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答案】c
【解析】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5.下列关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的表述中,正确的是(d)。
a.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企业所得税上不确认收入,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
b.采用买一赠一方式销售商品的,赠送的商品应视同销售计入收入总额
c.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金银首饰的,按照销售的新货物和换入的旧货物的价格差额确认销售收入
d.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按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答案】d
【解析】选项a: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选项b: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选项c: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17.某企业2023年年初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其关联方借款6800万元用于生产经营,本年度发生借款利息408万元。已知关联方对该企业权益性投资额为3000万元。该企业在计算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利息金额为(b)万元。
a.408
b.360
c.180
d.90
【答案】b
【解析】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除另有规定外,需要满足2个条件:
①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②债资比的要求,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关联方对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额为3000万元,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不超过3000×2=6000(万元)的部分对应的利息准予扣除,现借款6800万元,准予扣除的利息金额是6000万元产生的利息,借款利率=408÷6800×100%=6%,则可以税前扣除的利息金额=6000×6%=360(万元)。
26.下列各项,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是(d)。
a.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b.企业从事环境保护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三免三减半”优惠
c.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
d.自2023年1月1日起,适用规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行业(制造行业)
29.根据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下列关于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的表述,正确的是(c)。
a.非居民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
b.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实行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
c.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不能超过300人
d.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不包括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答案】c
【解析】选项a:小型微利企业是指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不包含非居民企业。选项b: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实行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选项d: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30.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中,可在发生当期直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是(c)。√
a.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b.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c.固定资产的日常修理支出
d.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答案】c
【解析】选项a:企业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果有关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果有关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规定的期限内平均分摊。选项bd: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规定摊销。
32.2023年某居民企业收入总额为3000万元(其中免税收入400万元,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收入900万元),各项成本、费用和税金等准予扣除金额合计1800万元(其中含技术转让准予扣除的金额200万元)。2023年该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b)万元。
a.25
b.50=(3000-400-900-1800+200)×25%+(900-200-500)×50%×25%
c.75
d.100
【答案】b
34.某小型微利企业2023年取得销售收入190万元,成本、费用合计60万元,已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10万元,其中支付残疾职工工资3.5万元。假设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项目。该小型微利企业2023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b)万元。
a.9.56
b.7.65=[100×25%+(190-60-3.5-100)×50%]×20%
c.8
d.10
【答案】b
【解析】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190-60-3.5=126.5(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00×25%+(126.5-100)×50%]×20%=7.65(万元)。
35.甲创业投资企业2023年7月以股权投资方式直接向境内初创科技型企业乙投资200万元,2023年度利润总额为500万元。假定无纳税调整事项,甲创业投资企业2023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c)万元。
a.75
b.105
c.90=(500-200×70%)
d.125
【答案】c
【解析】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甲创业投资企业2023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500-200×70%)×25%=90(万元)。
38.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期限是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a)。
a.60日内
b.90日内
c.15日内
d.5个月内
【答案】a
【解析】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2.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b)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a.0
b.50%
c.70%
d.80%
【答案】b
【解析】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27.外籍人士约翰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由于工作需要约翰2023年5月1日来华,6月28日离开。境内企业每月支付约翰工资10000元,境外企业每月支付约翰工资12000元。则约翰2023年6月份应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a) 元。
a.206.67
b.0
c.275
d.223.33
【答案】a
【解析】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的非居民个人,仅就归属于境内工作期间并由境内雇主支付或者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约翰2023年6月份应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206.67
28.外籍人士杰克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由于工作需要杰克2023年1月1日来华,5月15日离开。境内企业每月支付杰克工资10000元,境外企业每月支付杰克工资12000元。则杰克2023年5月份应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d) 元。
a.158.71
b.0
c.354.52
d.319.03
【答案】d
【解析】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累计居住超过90天但不满183天的非居民个人,取得归属于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当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取得归属于境外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公历天数)=(10000+12000)×14.5÷31=10290.32(元)。杰克2023年5月份应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10290.32-5000)×10%-210=319.03(元)。
25.英国人威廉,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同时在中国境内、境外机构担任职务,2020 年8月7日来华,10 月 11日离开。期间因工作原因,曾于9月20日离境,10月4日返回。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2020 年约翰在中国境内工作天数为(b)天。
a.44
b.51=24.5+19.5+7
c.53
d.52
【答案】b
【解析】在境内工作天数包括其在境内的实际工作日以及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内、境外享受的公休假、个人休假、接受培训的天数。在境内、境外单位同时担任职务或者仅在境外单位任职的个人,在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按照“半天”计算境内工作天数。2023年约翰在中国境内工作天数=24.5+19.5+7=51(天)。
29.钱某 2023年7月毕业后直接入职 a 公司,钱某当月取得工资收入15000元,当月自行负担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合计为1600元,该公司 7 月应预扣预缴钱某的个人所得税(a)元。
a.0
b.252
c.300
d.402
【答案】a
【解析】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基本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15000-5000×7-1600=-21600(元)<0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0元。
24.王某是某大学教授,2023年1月接受某出版社委托进行审稿,取得审稿收入30000元,则该出版社应预扣预缴王某的个人所得税为(b)元。
a.5500
b.5200=30000×(1-20%)×30%-2000
c.7200
d.6760
11.美国公民约翰在中国无住所也不居住。2023年3月将一项特许权提供给中国甲企业在境内使用,甲企业向约翰支付特许权使用费20万元,则甲企业应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d)元。
a.15080
b.29840
c.32000
d.56840=200000×(1-20%)×45%-15160
【答案】d
【解析】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以下方法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按月换算后的非居民个人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200000×(1-20%)×45%-15160=56840(元)
13.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 15 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a)办理汇算清缴。
a.3月31日前
b.6月30日前
c.3月1日至6月30日内
d.1月1日至6月30日内
【答案】a
【解析】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15.2023年2月李某正式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距法定退休年龄还有2年,取得一次性补贴收入154000元。李某就一次性补贴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b)元。
a.510
b.1020=(154000÷2-5000×12)×3%×2
c.4380
d.4680
【答案】b
【解析】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
18.李某按市场价格出租住房,2023年7月取得租金收入 4000 元,当月发生的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合计为 160 元,修缮费用1300元,均取得合法凭证。李某当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c)元。
a.400
b.304
c.224=(4000-准予扣除项目160-修缮费用扣除限额800-800)×10%
d.174
【答案】c
【解析】李某当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000-160-800-800)×10%=224(元)。
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二)适用税率
①财产租赁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②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出租的住房,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①每次(月)收入额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月)收入额-允许扣除的项目-修缮费用(800为限)-800]×20%
②每次(月)收入额在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月)收入额-允许扣除的项目-修缮费用(800为限)]×(1-20%)×20%。
14.下列股权激励项目中,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暂不纳税、转让该股权时纳税的有(ab)。√
a.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
b.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权奖励
c.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
d.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权奖励
【答案】ab
【解析】选项ab: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 按照 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选项cd: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11.根据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bcd)。
a.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b.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
c.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d.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12.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ac)。√
a.外国来华留学生领取的生活津贴费
b.午餐补助
c.差旅费津贴
d.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
【答案】ac
【解析】选项 bd: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选项 ac:不属于纳税人工资、薪金所得的范畴,是个人取得的不予征税的项目。
1.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属于划分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标准的有(ac)。√
a.住所标准
b.户籍所在地标准
c.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标准
d.工作地点所在地标准
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标准:1.登记注册地标准;2.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
2.下列各项中,属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专项扣除项目的有(acb)。abd
a.基本医疗保险
b.住房公积金
c.大病医疗支出
d.失业保险
(1)专项扣除项目: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
20.下列各项中,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adc)。
a.单位集资利息(“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b.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c.企业债券利息(“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d.外籍个人以现金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和伙食补贴
【答案】acd
【解析】选项 ac: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选项 b:免征个人所得税。选项 d: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和伙食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但外籍个人以现金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和伙食补贴不属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项目。
21.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个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的有(cbd)。
a.从我国境外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张某
b.在境内只有一处工资所得的非居民个人约翰
c.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李某
d.取得年经营所得11万元的个体工商户赵某
【答案】acd
【解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1)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2)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选项 d);
(3)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4)取得境外所得(选项 a);
(5)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选项 c);
(6)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23.下列各项中,符合个人拍卖财产的财产原值确定的相关规定的有(abcd)。
a.通过祖传收藏的,为其收藏该拍卖品而发生的费用
b.通过商店、画廊等途径购买的,为购买该拍卖品时实际支付的价款
c.通过拍卖行拍得的,为拍得该拍卖品实际支付的价款及缴纳的相关税费
d.通过赠送取得的,为市场上同类货物的公允价值
【答案】abc
【解析】个人拍卖财产的财产原值,是指售出方个人取得该拍卖品的价格(以合法有效凭证为准)。
具体为:
(1)通过商店、画廊等途径购买的,为购买该拍卖品时实际支付的价款;
(2)通过拍卖行拍得的,为拍得该拍卖品实际支付的价款及缴纳的相关税费;
(3)通过祖传收藏的,为其收藏该拍卖品而发生的费用;
(4)通过赠送取得的,为其受赠该拍卖品时发生的相关税费;
(5)通过其他形式取得的,参照以上原则确定财产原值。
4.某公司拥有一处原值3000万元的高档会所,2023年4月对其进行改建,更换楼内电梯,将原值50万元的电梯更换为100万元的新电梯,拆除100万元的照明设施,再支出150万元安装智能照明,支出200万元在后院新建一露天泳池,会所于2023年8月底改建完毕并对外营业。当地省政府规定计算房产余值的扣除比例为30%,2023年该公司就此会所应缴纳房产税(b)万元。
a.25.2
b.25.48=3000×(1-30%)×1.2%×8/12+(3000+100-50+150-100)×(1-30%)×1.2%×4/12
c.28.98
d.26.04
【答案】b
【解析】露天泳池不属于房产税的征税对象;对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2023年该公司就此会所应缴纳房产税=3000×(1-30%)×1.2%×8/12+(3000+100-50+150-100)×(1-30%)×1.2%×4/12=25.48(万元)。
5.某企业2023年购置一宗面积4000平方米的土地委托建造厂房,支付土地使用权价款1500万元,厂房建筑面积1800平方米,固定资产科目账面记录房产造价2500万元(不含地价),2023年12月办理验收手续,当地省政府规定计算房产余值的减除比例为20%,则该企业2023年应缴纳房产税(a)万元。
a.24
b.30.48
c.36.96=(2500+1350)×(1-20%)×1.2%
d.38.4
【答案】c
【解析】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括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照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该企业宗地容积率=1800÷4000=0.45<0.5,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1500÷4000×1800×2=1350(万元),该企业2023年应缴纳的房产税=(2500+1350)×(1-20%)×1.2%=36.96(万元)。
9.周某向谢某借款80万元,后因谢某急需资金,周某以一套价值90万元的房产抵偿所欠谢某债务,谢某取得该房产产权的同时支付周某差价款10万元。已知契税的税率为3%。根据契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此次房屋交易缴纳契税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上述金额均不含增值税)
a.周某应缴纳契税3万元
b.周某应缴纳契税2.4万元
c.谢某应缴纳契税2.7万元
d.谢某应缴纳契税0.3万元
【答案】c
【解析】契税由房屋权属承受人谢某缴纳,应缴纳契税=90×3%=2.7(万元)。
21.根据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d)。√
a.企业未投入使用的房屋和建筑物,不得计提折旧扣除
b.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当计提折旧扣除
c.企业盘盈的固定资产,以该固定资产的原值为计税基础
d.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答案】d
【解析】选项a:企业未使用的房屋和建筑物,可以计提折旧扣除;选项b: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扣除;选项c:企业盘盈的固定资产,应当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作为计税基础。
38.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期限是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a)。√
a.60日内
b.90日内
c.120日内
d.150日内
23.根据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acd)。
a.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要相应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并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b.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c.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内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外营业机构的盈利
d.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答案】ac
【解析】选项a: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选项c: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内营业机构的亏损可以抵减境外营业机构的盈利,但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7.某烟草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10月进口卷烟400标准箱,海关核定的关税完税价格为300万元,关税税率为50%,则该烟草公司当月进口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为(d)万元。
a.154.41=300×(1+50%)÷(1-30%)×30%
b.211.88
c.262.5
d.586.36=(30+15+0.6)÷(1-56%)×56%×400×250÷10000+400×250×0.6÷10000
【答案】d
【解析】每标准条卷烟关税完税价格=300×10000÷400÷250=30(元),每标准条卷烟进口关税=30×50%=15(元),每标准条进口卷烟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1-消费税税率),公式中消费税税率固定为36%,定额税率为每标准条0.6元,所以每标准条进口卷烟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30+15+0.6)÷(1-36%)=71.25(元)>70元,适用的消费税比例税率为56%。则进口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1-适用的消费税比例税率)×适用的消费税比例税率+消费税定额税=(30+15+0.6)÷(1-56%)×56%×400×250÷10000+400×250×0.6÷10000=586.36(万元)。
12.某卷烟生产企业的a牌卷烟出厂价格为每标准条55元(不含增值税,下同),税务机关采集a牌卷烟批发环节价格为每标准条100元,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同类卷烟的批发环节毛利率为29%。该企业当期出厂销售a牌卷烟300标准箱,则该企业当期应纳的消费税为(a)元。
a.3027000=300×150+71×300(箱)×250(条/箱)×56%
b.2565000
c.2355000
d.1665000
【答案】a
【解析】a牌卷烟计税价格=100×(1-29%)=71(元/条),属于甲类卷烟。
该企业当期应纳消费税=300×150+71×300(箱)×250(条/箱)×56%
=45000+2982000=3027000(元)。
自2023年1月1日起,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范围为卷烟生产企业在生产环节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卷烟。
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按照卷烟批发环节销售价格扣除卷烟批发环节批发毛利核定并发布。计税价格的核定公式为:
某牌号、规格卷烟计税价格=批发环节销售价格×(1-适用批发毛利率)
卷烟批发环节销售价格,按照税务机关采集的所有卷烟批发企业在价格采集期内销售的该牌号、规格的卷烟数量、销售额进行加权平均计算。其计算公式如下:
批发环节销售价格=∑该牌号规格卷烟各采集点的销售额÷∑该牌号规格卷烟各采集点的销售数量
2.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说法中,不正确的是(c)。√
a.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b.纳税人为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收入,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已售票但客户逾期未消费取得的运输逾期票证收入,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c.纳税人提供的邮政代理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邮政服务——其他邮政服务)
d.拍卖行受托拍卖取得的手续费或佣金收入,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3.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业务中不属于“交通运输服务”的是(b)。
a.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
b.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
c.运输工具舱位互换业务
d.运输工具舱位承包业务
【答案】b
【解析】选项b:纳税人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4.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的是(c)。a
a.东京的某租赁公司为苏州某公司出差的员工提供在当地的汽车租赁服务
b.越南的某公司为南京的某企业在南京提供的桥梁设计服务
c.境内某企业将一台进口的设备提供给其关联公司无偿使用
d.天津某公司为洛杉矶某公司出差的员工提供在境内的酒店住宿服务
【答案】a
【解析】选项a:境外单位或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不缴纳增值税。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示】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作为工程分包方,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从境内工程总承包方取得的分包款收入,属于“视同从境外取得收入”。(新增)
9.甲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试点抵扣单位,2023年2月甲企业购进牛奶10吨,当月全部直接对外销售,已知,牛奶平均购买单价为0.3万元/吨,损耗率为5%。则甲企业当月准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c)万元。
a.0.27
b.0.25
c.0.26=10÷(1-损耗率5%)×平均购买单价0.3×9%÷(1+9%)
d.0.28
【答案】c
【解析】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牛奶)直接销售时,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牛奶)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牛奶)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牛奶)平均购买单价×9%÷(1+9%)=10÷(1-5%)×0.3×9%÷(1+9%)=0.26(万元)。
12.某酒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3月,销售白酒60吨,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120万元,同时收取包装物押金5万元;当月另销售啤酒20吨,共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80万元,同时收取包装物押金8万元,包装物均约定2个月后归还。当月没收2个月前收取的白酒包装物押金3万元、啤酒包装物押金6万元。根据上述业务该酒厂2023年3月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a)万元。
a.27.27=(120+80)×13%+(5+6)÷(1+13%)×13%
b.27.50
c.27.61
d.28.53
【答案】a
【解析】对销售除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逾期时不再重复计税。啤酒、黄酒的包装物押金收取时不计税,逾期时才计税。
15.位于a市的甲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2月将其位于b市的一座办公楼(于2023年1月购进)出租,取得含税租金收入150000元,已知甲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则其应在b市预缴增值税(b)元。
a.12385.32
b.4285.71
c.7142.86=150000÷(1+5%)×5%
d.4128.44
一般纳税人:
(1)营改增前简易计税: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5%
(2)营改增前或营改增后取得: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9%)×3%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9%)×9%
小规模纳税人:
(1)单位+(个体户+其他个人)非住房: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5%
(2)个体户/其他个人出租住房: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1.5%
17.某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餐饮服务,2023年12月购进一批餐桌餐椅用于堂食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33900元,已知该企业的销售额符合加计抵减的条件且上期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仍余2250元未抵减完。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该企业当期可抵减的加计抵减额为(a)元。
a.7335=33900×13%×(1+15%)+2250
b.5640
c.5085
d.3390
【答案】a
【解析】自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5%=33900×15%=5085(元);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2250+5085-0=7335(元)。
19.某水路运输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2月提供水路运输服务(9%),取得收入500万元(不含税,下同);当月另提供水路运输的程租业务(9%),取得收入300万元;提供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9%),取得收入200万元;提供水路运输的光租业务(13%),取得收入200万元。已知,该公司当月可抵扣进项税额为12万元,则该公司当月应缴纳增值税(b)万元。
a.96
b.104=500×9%+300×9%+200×9%+200×13%-12=45+27+12+26-12
c.108
d.144
【答案】b
【解析】水路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的光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该公司当月应缴纳增值税=(500+300+200)×9%+200×13%-12=104(万元)。
交通运输服务: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提示1】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照陆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提示2】水路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提示3】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 ,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提示4】纳税人已售票但客户逾期未消费取得的运输逾期票证收入,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提示5】在运输工具舱位承包业务中,发包方以其向承包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承包方以其向托运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22.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服务中,不适用零税率政策的是(d)。
a.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b.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c.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d.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答案】d
【解析】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属于“交通运输服务”,适用9%税率计税。
(1)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2)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主要包括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设计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和发行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转让技术。
(3)其他零税率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资质的国际运输服务项目,纳税人取得相关资质的适用零税率政策,未取得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境内单位和个人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由境内实际承运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的经营者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25.某超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12月零售大米和蔬菜共取得销售收入15000元,开具普通发票,当月无法准确划分大米和蔬菜的销售额。当月外购货物取得普通发票上注明价税合计金额为3000元,则该超市2023年12月应纳增值税(c)元。
a.0
b.1350
c.1238.53=15000÷(1+9%)×9%
d.893.40
【答案】c
【解析】超市零售蔬菜是免征增值税的,但是因为未分别核算大米和蔬菜的销售额,所以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蔬菜和大米属于农产品,适用9%的低税率,零售收入是含税的,所以要换算为不含税的金额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外购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取得普通发票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所以该超市2023年12月应纳税额=15000÷(1+9%)×9%=1238.53(元)。
【第11篇】违约金是否缴纳增值税
【案例1】
甲公司销售给乙公司汽车配件,10月份签订了一笔100万元的购销合同,合同已经履行,后由于销售的产品质量出现问题,按照合同约定,销售方甲支付购方乙违约金11.7万元。
请问:
乙公司收取的违约金是否缴纳增值税?是否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
答复: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也不需要开具发票。
注意:
乍一看,合同已履行,支付的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应开具发票,实则不然。判断是否要开具发票需看清是谁支付的违约金。只有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违约金才属于价外费用。
购买方虽然收到违约金,但其未发生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行为,不缴增值税,不应开具发票。
注意:
(1)纳税人在未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情况下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2)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没有发生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情况下,因对方未履行合同而致的违约收取的违约金,不是经营活动,不属于开具发票的范围。
(3)甲公司可依违约金收款收据、相关合同协议及银行的付款凭据在税前列支。
【案例2】
甲公司销售给乙公司汽车配件,10月份签订了一笔100万元的购销合同,后乙方违约,不再从甲公司购货,合同也未履行,按照合同约定,购方乙向销售方甲支付违约金11.7万元。
请问:
是否缴纳增值税?是否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
答复:
因销售行为未发生,甲企业收到违约金,不应开具发票,不缴增值税。
【案例3】
甲公司销售给乙公司汽车配件,10月份签订了一笔100万元的购销合同,合同已经履行。后乙方违约,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款,按照合同约定,购方乙向销售方甲支付违约金11.7万元。
请问:
是否缴纳增值税?是否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
答复:
违约金就属于价外费用,甲企业应将违约金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给乙企业开具发票。
【政策参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6条的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号)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务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第三十三条进一步明确: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的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5)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6)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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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公司增值税怎么缴纳
分公司如何进行报税?作为财务又该注意哪些呢?
本文以通俗易懂的表述来说一下分公司的报税,因此需要舍弃一些晦涩难懂的精确表达,请大家耐心看完整篇文章哦~
首先分公司在工商注册的时候要选择独立核算还是非独立核算,注意是否是独立核算是在工商注册阶段作出的认定,跟后续的税务认定不存在必然关系。也就是说就算你工商注册阶段选择了非独立核算,后续税务登记的时候,税务机关也可能给你核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要你按期申报。
如果分公司只是承担某一部门职责,比如仓储、营销等,那么应该选择非独立核算。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不论与总公司是跨省还是跨县(市),在分公司税务登记的时候做好沟通,不能让税务机关核税时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给咱核上了。分公司如果有员工,那么申请个税核定,每月申报个税即可,分公司也不得对外开票。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27号文第五条“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注意各地可能需要办理的手续不一样,需要咨询当地税务局。
如果分公司能独立产生经营收入,那么应该选择独立核算。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一般独立核算纳税,如果希望由总公司汇总纳税的,
需要区分为以下三种情形处理:
情形1:总分公司属于同一县(市)
增值税:可以申请由总机构统一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汇总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一般是可以由总公司汇总纳税的,但是具体的执行情况需要跟当地税务机关沟通。
情形2:总分公司跨县(市),但是在同一省内
增值税:总分公司不在同一县(市)的,但在同一省的,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注意不是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依据:财税〔2012〕9号。
企业所得税: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参照2023年第57号公告规定联合制定。注意:跨县不跨省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制定管理办法,一般也是可以“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
情形3:总分公司跨省的
增值税:总分机构跨省的,需要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才可以汇总缴纳增值税(依据:财税[2013]74号)。但是这个“汇总缴纳”并不代表分公司不在当地缴纳增值税了,汇总缴纳的意义在于总分机构的销项和进项可以汇总起来计算应交税额,这样起到节税的作用。
那么分公司如何在当地缴纳增值税呢?分为预缴和清算两个阶段。在年度期间,分公司按照自己的销售额*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预征率,计算出每期应该预缴的增值税。年度终了后,总分公司按照各自销售收入占比和总机构汇总的上一年度应交增值税税额计算,意思就是总分公司按照销售收入分摊应交的增值税,如果算出来分公司应该补缴,那么分公司在以后预缴时一并补齐税款,如果算出来分公司多缴了,可以在以后预缴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实行汇总纳税管理,即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57号文。注意:1.总分公司都要在当地税务机关做备案 2.分公司需要在当地预缴税款,具体金额由总公司统一计算分摊。
注意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不论是否选择汇总纳税,都需要有报税的动作,只是报税金额一个由自己确定另一个由总公司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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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世杰财税笔记
【第13篇】增值税缴纳怎么计算
「增值税的计算觉得难?资深税务会计郑女士:快收好这份公式方法」
「本故事由真人实事改编,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我和我的丈夫,我们两个人都是会计。
在我们结婚之后的这些年,人们总是说:'你们两个是不是总打架?夫妻两个人都是管钱的,肯定谁也不服谁!'
他们不知道的是,我们的相识相知正是因为会计这个职业,更准确的说是因为增值税的计算。
(文末有免费资料领取方式哦)
那是一个'英雄救美'的故事。
我那时刚刚工作几个月,虽然不是什么都不懂,但是干的也只是贴贴会计凭证,做些数据统计,很偶尔才能做些账。
所以,当公司带我的'师傅'生病请假,而领导又交代下来做增值税的一些计算的时候,我一下傻了眼。
一、增值税的概念
公司别的会计还在忙其他的事务,我的'师傅'又联系不上。正当我打算硬着头皮找主管说我不会的时候,我的丈夫经过了我的桌子。
见到我正踌躇着要起身的样子,他问我:'怎么了?'
我和他说明了情况,他笑道:'今天我正好不太忙,等下你到我那,我给你讲讲增值税的计算公式和方法,只要往里一套,你就可以自己来做了。'
二、增值税的分类
我屁颠颠的跟着他过去,听他讲增值税,这一刻,他简直太迷人了。
首先他问清楚了我这次要计算的增值税的类型:'不同的对象,它们的计算方法和税率是有很大差别的。'
三、 增值税计算公式
1、一般纳税人
在他给我讲解了增值税的分类后,我想了想确定的说:'是一般纳税人。'
他含笑给我讲解了一般纳税人的计算公式,然后带着我算了一遍。
在他的指导下,我顺利的把工作完成了。正当我开心的要去上交工作的时候,他喊了我一声:'你要不要把增值税的内容听完?'
2、小规模纳税人
'当然要!'我毫不犹豫的回答。
'好,那我等你过来。'他说。
回来之后,他又给我讲了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计算。然后,又约我第二天中午继续讲接下来的内容。
3、进口货物
第2天, 果然,在空闲的时间,他过来详细的把进口货物的计算公式教给了我。看着他认真的样子,我渐渐的对他有了好感……
四、 增值税税额计算方法
1、直接计税法
再一天,增值税的计算讲完了,我突然冲动的说:'要不要,我们,试试看?'
他立刻答应了。
我们对视一眼,笑了。
就这样,我们在一起了,一直到现在!
我把他当时讲的内容做成了ppt,现在分享给大家,有需要的朋友可以领取。希望能帮上你们的忙!
2、间接计税法
3、 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
4、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
五、 实例分析
1、 xx集团案例
......
由于篇幅有限,小编今天就分享到这里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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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租金收入缴纳增值税吗
最近有一位物业公司的税务人员咨询笔者一个税务问题,笔者觉得咨询的内容具有普遍性,所以分享给大家。
背景:a物业公司作为出租方将自持的物业出租给承租方b用于餐饮经营。租赁合同中约定了租金标准和租金支付日期,以及相应的违约条款。到了约定的收款日,出租方a没有收到承租方b支付的租金,原因是承租方b受疫情影响无力支付租金。经双方友好口头沟通,出租方a同意承租方b延迟缴纳租金。然而,承租方b最后竟然直接逃租。
问题:出租方a没收到承租方b支付的租金,未收到的租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处理建议:出租方a应按租赁合同约定时间和金额确认增值税应税收入。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其中,收讫销售款项,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
【第15篇】地税票如何缴纳增值税
昨天二哥的一篇关于个人去税务局代开发票的文章引起了大家的广泛讨论,也由此引发了很多相关的问题的思考。
前文阅读:
个人代开普通发票起征点300-500,超过就纳税
二哥选取了几个比较有代表性的问题,做一个汇总梳理,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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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文章中说的除了特殊情况,自然人都只能按次征税,也就是无法享受免税政策,很多朋友就在问,这里的特殊情况指的是什么?
就二哥目前学习了解,特殊情况无法就是下面这两种。
1、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也就是说,比如自然人出租住房,你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可以享受到这个免税政策的。
2、保险企业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个代理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当然,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可比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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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朋友问,其他个人提供咨询服务为什么不能代开专票?有没有个人可以申请代开专票的情况?
这个问题是这样的,国税发[2004]1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代开专用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
而第五条说本办法所称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个人当然没有办理税务登记,这其实就已经确定了其他个人不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总体原则。
但是,营改增后,下面三种情况,个人也可以代开专票,我们来看看。
税总函[2016]1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第二条第(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现在是税务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三条: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七条规定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所以就有着三种情况个人符合条件可以去代开专票。
其他个人转让、出租不动产,如果购买方不是其他个人的可以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保险企业、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收取佣金费用可以由支付方企业到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专用发票。其他情况均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当然,你代开了专票也就不能享受免税政策了。
3
为什么个人提供服务,要去开发票?难道不能做工资表直接支付吗?
这个问题就涉及到增值税征税范围的问题了。
财税2023年36号文关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但是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除外。
所以,和单位有劳动合同关系的员工为单位提供的服务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支付员工的工资可以造表发放,不需要员工为单位提供发票。
而独立劳务提供方均不属于和单位有雇佣关系的个人,应该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同时提供正规发票。
所以正常情况下,接受非雇佣关系的个人提供应税服务都应该取得发票,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就不得税前扣除了。
当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28号文开了个口子,也就是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但是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当然,这个不以发票而以内部凭证作为扣除凭证的政策本身存在执行的分歧,具体的无非就是其他个人是按次还是按期执行起征点的问题,这个昨天文章也表达了二哥的观点。
4
代开发票缴纳了增值税,还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这个问题很多人也在问,二哥昨天文章没写,是因为昨天文章重点探讨的是增值税问题,个人所得税我就略过了,这里很明确,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具体从计算和征管两个方面来看看
计算个税无法就是看你的业务属于什么性质,个人所得税也分了很多税目,不同税目个人所得税计算方式都不同。
比如劳务报酬,现在是计入综合所得,按年算个税,平时预扣。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减除费用为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然后再用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如下图。
而如果是租赁所得,直接就是适用20%比例税率,依法按次或者按月代扣代缴税款。
对于征管方面,理论上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全员全额申报, 扣缴义务人支付相应款项时候应该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也就是说,这个义务是扣缴义务人的,正常情况下,单位在支付的时候就通过个人所得税申报软件给别人申报了,而在开发票的环节税务局是不应该代扣个税的。
但是实践中并不是这样,在代开发票环节有全额扣的,有按一定比率扣的,也有认真执行政策,不予代扣的,让扣缴义务人去代扣申报的。
代开发票时候不扣个税的
比如广西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4号规定,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应税所得项目属于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公布)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代开发票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处理。个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由纳税人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2号)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全额扣的
比如四川成都,二哥去成都税务代开发票,就是按劳务报酬20%-40%全额扣了个税。
按一定比率扣的
大部分地区还是按比率扣,比如深圳、福建、内蒙古等。
这里要注意,按比例扣,比如1.5%,这里并不免除扣缴义务人代扣申报义务,毕竟是税务局没扣完,如果企业拿到发票没补扣,这部分的风险还是企业在承担。
深圳市和甘肃省等地的税务局文件也作了明确规定:对不属于生产、经营性质,应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在向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对纳税人在深圳市(甘肃省)国家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已按1.5%(1.0%)核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作为已缴税款予以抵减。
毫无疑问,企业支付的个人劳务报酬,不属于“生产、经营性质”的个人所得,其开具发票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只作为已缴税款,不免除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昨天也有朋友问生产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区别,纳税人如何判断?
其实真的不好判断,最简单的方式就是看税务局开票扣个税给你选的税目是什么,这种判断就是直接按照税局结果来,最稳妥。
以上内容仅代表二哥个人观点,结论的得出也是结合现有了解的政策和实操,如果有不同的操作案例或者观点,欢迎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