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0篇优质的销售额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增值税销售额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增值税销售额
我们熟知的一般纳税人应税销售行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增值税额,其计算公式是: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而销项税额,是纳税人按销售额和适用的税率,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可见,计算的主要因素是销售额和进项税额。
本节我们先来学习销售额的确定
(一)一般销售行为销售额的确定
销售额(不含税销售额)是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1.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奖励金、返还利润、包装费、包装物租金、运输装卸费、储备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价外费用。但不包括以下内容:
(1)委托加工代扣代缴的消费税;
(2)代收的符合条件的政府金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经纪代理服务行业);
(3)销售货物的同时收取的代办保险费、车辆购置税、牌照费;
(4)以委托方名义开票代收的款项。
2.涉及销售额的确定,要特别注意包装物押金(非租金):一般情况下,销货方向购货方收取包装物押金,购货方在规定时间内返还包装物,销货方返还押金,不并入销售额。
但实际工作中,逾期未收回包装物,无论退不退押金,包装物押金(要换算成不含税押金)都要并入销售额。如销售酒类(除黄酒、啤酒)产品的包装物押金。
3.销售额涉及到外币折算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当月1日的人民币外汇中间价。一旦确认采用何种折合率,1年内不得变更。
(二)视同销售的销售额确定
视同销售行为一般不以资金的形式反映出来,因而会出现无销售额的情况,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核定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确定;
3.按组价公式确定销售额: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同时又征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或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纳税人的应税行为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或偏高,且无正当理由的,也按上述方法核定销售额
(三)特殊销售方式下销售额的确定
1.折扣销售方式
销售额和折扣额必须开在同一张票上分别注明,才能按折扣后的销售额确定征收增值税;否则,不能扣减折扣。
2.以旧换新方式销售
纳税人要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就货物的收购价。
但金银首饰特殊,可以扣减,即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税额的价款确定销售额。
3.还本销售方式销售
还本销售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货物后,到一定期限将货款退还给购货方全部或部分价款的一种销售方式。实质是一种融资方式。
销售额是货物的销售价格,不得扣减还本支出。
4.以物易物方式销售
是指双方不以货币结算,而是以同等价格的货物相互结算。
以各自发出的货核算销售额,以各自收到的货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
5.直销方式销售:直销企业的销售额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四)混合销售的销售额的确定
为销售货物和销售劳务的合计
(五)兼营销售额的确定
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也要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减免。
(六)营改增行业销售额的确定
1.贷款服务
以取得的全部利息和利息收入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以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3.金融商品转让
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的余额为销售额。若余额为负差,可结转下期从下期销售额抵减;但年末仍有负差,不可转入下个年度。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经纪代理服务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收并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向委托方收取的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也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航天运输企业的销售额
不包括代收的民航发展基金和代售的其他航空企业客票(代收转付)。
6.试点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
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的余额为销售额。
7.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
可以选择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住宿费 餐饮费 交通费 签证费 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8.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的方法的
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的余额为销售额。
9.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
适用一般计税办法的(选择简易计税的房地产老项目初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政府部分支付的土地价款的余额为销售额。
是不是感觉销售额的确定是内容原来是如此的丰富多彩呢,关注我,和我一起成长吧
【第2篇】增值税计税销售额销售额定义
上一期,老戴和大家分享了增值税的不同计税方法,无论一般计税方法还是简易计税方法,里面均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销售额。本期,老戴就和大家谈谈销售额的知识。
一、销售额的定义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从销售额的定义,我们看到一个增值税与其他流转税税种的重大差别,就是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是不包含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的。增值税在原理上是一个价外税。
二、价外费用
除此之外,从定义中,我们还能看到一个重要的概念——价外费用。那么什么叫价外费用呢?
①传统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价外费用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②营改增业务的价外费用
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
从价外费用的定义,我们看到,价外费用是为了防止纳税人以各种不同收费项目将应税交易的对价拆分,从而降低部分对价的适用税率或者部分对价直接不计算缴纳增值税的目的。
而价外费用的一个重要特性是,它必须伴随着“价”,也就是说,它必须是因为发生了应税交易而产生了交易对价,才会存在。因此,不管费用名义上叫什么名字,只要是伴随着应税交易而产生的交易对价,那么收取的费用就是价外费用,而且,价外费用的适用税率是与应税交易业务适用税率一致。
思考题:某房地产公司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该公司和购房者签订的合同约定
关于销售额的,其实还有一个相信大家都比较关心的视同销售问题,这个问题作为一个增值税的重点难点问题,老戴将会单独和大家探讨,本期就不赘述了。
感谢您的阅读,请点击右上角“+关注”,每天获取实用好文章!
「理个税」提供最专业财税资讯及中小企业全生命周期一站式管家服务。
来源:戴木水 税月有情
【第3篇】增值税申报表的销售额
在近期的“税务讲堂”课程中,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张卫介绍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的相关内容。目前正值9月征期,提醒大家注意:申报表整合后,增值税申报表的两个变化。
新申报表中,除实行主税附加税费合并申报外,增值税申报也进行了优化调整。调整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
一是增值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均在原主表中增加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三个附加税费相关栏次,并各自增加一张附表,体现附加税费的明细申报情况,申报表的表名也增加了“附加税费”字样,分别调整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二是一般纳税人的申报表将原《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二部分“进项税额转出额”里的第23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拆分为第23a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和第23b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第23a栏专门用于填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情况,第23b栏填报原第23栏内容。小规模纳税人的申报表,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中部分栏次名称调整为更准确的表述,具体有:将原“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栏次名称调整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原“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调整为“其他增值税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国家税务总局)
【第4篇】印花税销售额含增值税
印花税计税到底含不含增值税?很多人搞不清楚这个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聊一聊关于印花税的一些小知识,小伙伴们赶快一起学习起来吧。
印花税计税到底含不含增值税?
——计税依据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购销合同
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
按购销金额0.3‰贴花
·加工承揽合同
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按加工或承揽收入0.5‰贴花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包括勘察、设计合同
按收取费用0.5‰贴花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按承包金额0.3‰贴花
·财产租赁合同
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
按租赁金额1‰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
·货物运输合同
包括民用航空运输、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
按运输费用0.5‰贴花(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仓储保管合同
包括仓储、保管合同
按仓储保管费用1‰贴花(仓单或栈单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借款合同
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按借款金额0.05‰贴花(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财产保险合同
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
按保险费收入1‰贴花(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技术合同
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
按所载金额0.3‰贴花
·产权转移书据
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
按所载金额0.5‰贴花
·营业账簿
生产、经营用账册
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0.5‰贴花。其他账簿按件贴花5元
立账簿人
·权利、许可证照
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按件贴花5元
——小贴士
1.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
2. 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总额贴花后,以后年度资金总额比已贴花资金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按规定贴花。
3. 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4. 按金额比例贴花的应税凭证,未标明金额的,应按照凭证所载数量及国家牌价计算金额;没有国家牌价的,按市场价格计算金额,然后按规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5. 应纳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纳税人应按照凭证书立当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6.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缴纳。
特别提醒: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优先股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 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6号)
【第5篇】两部门:2023年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两部门:2023年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财联社1月9日电,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来源:财联社
【第6篇】增值税纳税申报销售额
上一期,老戴和大家分享了增值税的不同计税方法,无论一般计税方法还是简易计税方法,里面均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销售额。本期,老戴就和大家谈谈销售额的知识。
一、销售额的定义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从销售额的定义,我们看到一个增值税与其他流转税税种的重大差别,就是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是不包含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的。增值税在原理上是一个价外税。
二、价外费用
除此之外,从定义中,我们还能看到一个重要的概念——价外费用。那么什么叫价外费用呢?
①传统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价外费用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②营改增业务的价外费用
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
从价外费用的定义,我们看到,价外费用是为了防止纳税人以各种不同收费项目将应税交易的对价拆分,从而降低部分对价的适用税率或者部分对价直接不计算缴纳增值税的目的。
而价外费用的一个重要特性是,它必须伴随着“价”,也就是说,它必须是因为发生了应税交易而产生了交易对价,才会存在。因此,不管费用名义上叫什么名字,只要是伴随着应税交易而产生的交易对价,那么收取的费用就是价外费用,而且,价外费用的适用税率是与应税交易业务适用税率一致。
思考题:某房地产公司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该公司和购房者签订的合同约定,购房者需在一定时期内支付完毕购房款,否则,从支付期限结束的次日起,按照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延期付款利息。该公司对房款部分按照销售不动产9%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对延期付款利息部分按照销售贷款服务6%申报缴纳增值税。问,该公司的增值税计算申报是否存在问题?
关于销售额的,其实还有一个相信大家都比较关心的视同销售问题,这个问题作为一个增值税的重点难点问题,老戴将会单独和大家探讨,本期就不赘述了。
感谢您的阅读,请点击右上角“+关注”,每天获取实用好文章!
「理个税」提供最专业财税资讯及中小企业全生命周期一站式管家服务。
来源:戴木水 税月有情
【第7篇】直销企业增值税销售额的确定
营改增后,增值税成的重要程度对纳税人和财会人员来讲进一步提升,而销售额如何确关系到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准确性,本文对不同销售方式的销售额确定进行阐述。(政策截止2023年7月7日)
主要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4号)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23号)8.关于直销企业增值税销售额确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第四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 二、计税依据 (一)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帐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三)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四)纳税人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或无销售价格等原因,按法规需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但属于应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法规》中法规的成本利润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4号):“考虑到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特殊情况,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十二、问: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该规定中“逾期”的期限应如何确定? 答:包装物押金征税规定中“逾期”以1年为期限,对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征税。个别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较长的,报经税务征收机关确定后,可适当放宽逾期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23号):“5.纳税人以原材料、产品对外投资的,以投资额确定销售收入; 纳税人对外捐赠应税产品的,以及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的产品,按纳税人销售同类材料、 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销售收入;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 为企业新商品的销售价格(不剔除旧商品的收购价);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 为销售时的实际销售收入。”关于直销企业增值税销售额确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一、直销企业先将货物销售给直销员,直销员再将货物销售给消费者的,直销企业的销售额为其向直销员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直销员将货物销售给消费者时,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直销企业通过直销员向消费者销售货物,直接向消费者收取货款,直销企业的销售额为其向消费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政策总结:1.增值税的销售额由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组成,价外费用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除非购销合同未履行,否则任何价外费用均应计入销售额,包括违约金、罚金等。2.价外费用不包括代收费用,如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符合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其他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3.但对因逾期一年以上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4.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5.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6.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7.纳税人以原材料、产品对外投资的,以投资额确定销售收入。8.纳税人对外捐赠应税产品的,以及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的产品,按纳税人销售同类材料、 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销售收入。9.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视同销售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的平均价格确定。(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的平均价格确定。(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10.直销企业先将货物销售给直销员,直销企业的销售额为其向直销员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直销员将货物销售给消费者时,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直销企业通过直销员向消费者销售货物,直接向消费者收取货款,直销企业的销售额为其向消费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第8篇】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
小规模纳税人无票收入同有票收入一样,都需要按照税法的规定及时申报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难免会存在不需要增值税发票的客户,这类客户或消费者主要为个人。而小规模纳税人收到不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客户的收入,即无票收入怎样申报增值税呢?
1、享受免税政策无票收入的财税处理。按照财税公告【2023年】第1号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月应税销售额低于15万元,季度应税销售额低于45万元,免征增值税。也就是说,小规模纳税人没有达到起征点,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享受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无票收入,需要进行会计处理(统一有票收入)。其会计处理为,业务发生时,借记:银行存款(或现金),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享受免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贷记:营业外收入。
免税无票收入的纳税申报。免征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在进行季度增值税申报时(小规模纳税人多以季度为申报纳税期的),将取得的无票收入时分别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主表第9栏次“免税销售额”和主表第10栏次“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公司填)”,如果小规模纳税人为个体工商户,需要将无票收入填列在主表第11栏次“未达起征点销售额”。
2、无票收入超过免税额的纳税申报。小规模纳税人应税销售额(含无票销售额)超过免税额的,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在进行季度增值税申报时,将取得无票收入的应税销售额按照适用的征收率,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主表的相关栏次。
如果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上将无票收入填列在主表第1栏次“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如果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是5%的征收率,其无票收入填列在主表第4栏次“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
3、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取得的无票收入,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主表第7 栏次“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
总之,小规模纳税人无票收入同有票收入一样申报缴纳增值税。在填列《增值税及附加税申报表》时,分别按照免税无票收入和超过免税额无票收入,填列在主表的第9栏次、第10栏次和第11栏次,以及第1栏次、第4栏次和第7栏次等,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我是智融聊管理,欢迎持续关注财经话题。
2023年7月3日
【第9篇】增值税申报表销售额比报表高
经常有纳税人问这个实际上不应该担心的问题。有的纳税人当营业收入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不一致就担心会有税收风险。下面就这个问题回答纳税人的疑虑。
一、增值税销售额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营业收入不一致属于正常现象。主要原因有:一是因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企业会计上的收入确认是存在差异的;二是企业的有些资产处置行为会计上不需要确认收入 ,但增值税要确认销售额。如固定资产的处置会计上做营业外收入处理,增值税要确认销售额。如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等,导致两者有差异。
二、从长时间段分析,一般增值税销售额会大于企业营业收入。因为增值税销售额确认的范围比会计上营业收入确认的范围广。如果企业的营业收入大于增值税销售额就要分析原因,可能存在增值税收入未及时确认或少确认的问题。
三、对于企业增值税销售额与营业收入相差较大,做为企业办税人员来讲要心中有数。即使税务机关风险指标有这方面的提示也不用担心,只要自己是严格按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申报要求依法申报,能做出合理解释就行了。
特别提醒:如果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与企业上报的同期会计利润表的营业收入应一致,如果不一致,说明要么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数据有误,要么会计利润表数据有误。
【第10篇】企业增值税的起征点为销售额的元
重磅!增值税要立法了,起征点调整!
财政部:增值税税法来了
起征点为季销售额30万
11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增值税起征点为季销售额三十万元。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自愿选择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其中,销售不动产的税率为9%。
原文通知如下
为了完善税收法律制度,提高立法公众参与度,广泛凝聚社会共识,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开门立法,我们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23年12月26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网址:http://www.mof.gov.cn)首页《财政法规意见征集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lisms.mof.gov.cn/lisms);或者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chinatax.gov.cn)首页的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财政部条法司(邮政编码100820);或者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邮政编码100038),并在信封上注明“增值税法征求意见”字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11月27日
我国18种税
目前立法情况一览
中国现行的税种共18个种(2023年5月1日起,全面推行“营改增”;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环保税),分别是: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税、船舶吨税、车辆购置税、关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烟叶税、环保税。
目前有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车船税和环保税、烟叶税、耕地占用税、船舶吨税、车辆购置税这8个税种通过全国人大立法,其他税收事项都是依靠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来规定。
(税种)
最新最全增值税税率表
小规模纳税人以及允许适用简易计税方式计税的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应税服务、无形资产;一般纳税人发生按规定适用或者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特定应税行为,但适用5%征收率的除外。3%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不动产(土地使用权)5%转让营改增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5%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5%一级二级公路、桥、闸(老项目)通行费5%特定的不动产融资租赁5%选择差额纳税的劳务派遣、安全保护服务5%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5%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5%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1.5%纳税人销售旧货2%小规模纳税人(不含其它个人)以及符合规定情形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2%一般纳税人原增值税项目税率销售或者进口货物(另有列举的货物除外);销售劳务。13%销售或者进口: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9%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扣除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10%一般纳税人全面推行营改增试点项目税率交通运输服务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含航天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9%邮政服务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9%电信服务基础电信服务9%增值电信服务6%建筑服务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9%销售不动产转让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所有权9%金融服务贷款服务(含有形动产、不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注:资管产品管理人从事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6%一般纳税人现代服务业研发和技术服务(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专业技术服务)6%信息技术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和信息系统增值服务)6%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6%物流辅助服务(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和收派服务)6%鉴证咨询服务(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6%广播影视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含放映在内的播映服务)6%商务辅助服务(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6%有形动产租赁服务13%不动产租赁服务9%其他现代服务(除列举的现代服务业以外的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6%一般纳税人全面推行营改增试点项目税率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服务(文化服务和体育服务)6%教育医疗服务(教育服务和医疗服务)6%旅游娱乐服务(旅游服务和娱乐服务)6%餐饮住宿服务(餐饮服务和住宿服务)6%居民日常服务(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6%其他生活服务(除列举的生活服务之外的其他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务活动)6%销售无形资产转让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使用权或所有权6%转让土地使用权9%纳税人出口货物、服务、无形资产税率纳税人出口货物(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零税率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零税率销售货物、劳务,提供的跨境应税行为,符合免税条件的免税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一般纳税人出口退税退税率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9%其他退税率,按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文库执行外贸企业(2023年6月31日?)前出口的货物、销售的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2023年6月31日?)前出口的货物、销售的跨境应税行为,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征求意见稿)原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发生增值税应税交易(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 发生应税交易,应当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国务院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除外。
进口货物,按照本法规定的组成计税价格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三条 一般计税方法按照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后的余额计算应纳税额。
简易计税方法按照应税交易销售额(以下称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第四条 增值税为价外税,应税交易的计税价格不包括增值税额。
第二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五条 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且销售额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进口货物的收货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增值税起征点为季销售额三十万元。
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不是本法规定的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自愿选择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第六条 本法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
本法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应税交易
第八条 应税交易,是指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金融商品。
销售货物、不动产、金融商品,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金融商品的所有权。
销售服务,是指有偿提供服务。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第九条 本法第一条所称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是指:
(一)销售货物的,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或者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
(三)销售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不动产、自然资源所在地在境内;
(四)销售金融商品的,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或者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
第十条 进口货物,是指货物的起运地在境外,目的地在境内。
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赠送货物,但用于公益事业的除外;
(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赠送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但用于公益事业的除外;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下列项目视为非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
(一)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
(二)行政单位收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因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
(四)存款利息收入;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税率和征收率
第十三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销售加工修理修配、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十三。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除本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九:
1.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金融商品,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六。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第十四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百分之三。
第五章 应纳税额
第十五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对价,包括全部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国务院规定可以差额计算销售额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视同发生应税交易以及销售额为非货币形式的,按照市场公允价格确定销售额。
第十七条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十八条 纳税人销售额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的方法核定其销售额。
第十九条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按照销售额乘以本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二十条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的与应税交易相关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金融商品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一条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的,差额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或者予以退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进项税额应当凭合法有效凭证抵扣。
第二十二条 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金融商品对应的进项税额,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三)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四)购进贷款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第二十三条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当期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售额×征收率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本法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计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关税计税价格中不包括服务贸易相关的对价。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计税方法一经选择,三十六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发生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交易,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或者征收率的,从主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第二十八条 扣缴义务人依照本法第七条规定扣缴税款的,应按照销售额乘以税率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计算公式:
应扣缴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六章 税收优惠
第二十九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自然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八)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九)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服务;
(十)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十一)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十二)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十三)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十四)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
第三十条 除本法规定外,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纳税人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兼营增值税减税、免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增值税减税、免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项目,不得减税、免税。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适用减税、免税规定的,可以选择放弃减税、免税,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同时适用两个以上减税、免税项目的,可以分不同减税、免税项目选择放弃。
放弃的减税、免税项目三十六个月内不得再减税、免税。
第七章 纳税时间和纳税地点
第三十三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视同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视同发生应税交易完成的当天。
(三)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进入关境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第三十四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应当向其应税交易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自然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当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进口货物的纳税人,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五)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第三十五条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一个季度或者半年。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半年为计税期间的规定不适用于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纳税人。自然人不能按照固定计税期间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一个月、一个季度或者半年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税款。
第八章 征收管理
第三十六条 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委托海关代征。
海关应当将受托代征增值税的信息和货物出口报关的信息共享给税务机关。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物品增值税的计征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应当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以及相关纳税资料。
纳税人出口货物、服务、无形资产,适用零税率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扣缴义务人应当如实报送代扣代缴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八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可以选择作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应当如实开具发票。
第四十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发票。未按照规定使用发票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增值税发票。
第四十二条 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发票使用、纳税申报、税收减免等进行税务检查。
第四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存增值税额,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十四条 国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职责,配合税务机关的增值税管理活动。税务机关和银行、海关、外汇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建立增值税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法公布前出台的税收政策确需延续的,按照国务院规定最长可以延至本法施行后的五年止。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依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四十七条 本法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