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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增值税(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96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营业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营业增值税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营业增值税

【第1篇】营业增值税

三个大消息,一个是新版营业执照将出炉,3月1日起开始执行,从事个人代购、微商、开网店也须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相关行政许可,依法纳税,否则是不可以继续店铺经营!另一个大消息,3月1日起,公司注销流程简化了!最后一个是发票新规实行,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纳税人范围变大!(附3月份征期提醒)

重点内容提前看:

1、新版营业执照要来了,变化很大: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通知:对现版营业执照进行改革,调整相关内容,将照面版式统一调整为横版,并对原版营业执照的二维码功能进行统一调整。部分变化内容如下!

2、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将正式实施:

新电商法明确了从事个人代购、微商、开网店也须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相关行政许可,依法纳税,否则是不可以继续店铺经营!日前,杭州的第一张淘宝c店的营业执照已经发放!

01、紧急!新版营业执照来了,变化很大!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营业执照的通知

国市监注〔2018〕253号

一、新版营业执照长这样

二、今年3月1日启用的新版营业执照和旧版相比有何不同?

1、尺寸和版式变化

新版营业执照照面版式统一调整为横版,设有正本和副本

正本尺寸为: 297mm(高)×420mm(宽)

副本内芯尺寸为:210mm(高)×297mm(宽)

副本封皮尺寸为:225mm(高)×310mm(宽)

2、印制内容和打印内容变了

新版营业执照正副本照面印制内容包括

政策原文节选:

国徽

边框

标题(营业执照)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

登记机关公章

年月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监制等内容

正副本照面打印内容包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号码

记载事项名称及内容

二维码等内容

其中副本照面加打年报提示语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代表证》中的监制单位名称等一并进行调整。

3、增加二维码功能

新版营业执照对原版营业执照的二维码功能进行统一调整,实现二维码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的企业信息精准联接,并在营业执照上增加“扫描二维码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了解更多登记、备案、许可、监管信息”提示语。

02、《电商法》实施,代购网店必须持有营业执照!

从2023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将正式实施。

新电商法明确了从事个人代购、微商、开网店也须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相关行政许可,依法纳税,否则是不可以继续店铺经营!日前,杭州的第一张淘宝c店的营业执照已经发放!

一、个人开网店必须办理营业执照吗?

电商法只规定以下几类情形是不需要登记的:

1)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

2)个人销售家庭手工业产品;

3)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

4)个人进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暂未做统一硬性界定)

5)其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情况。

除以上的电子商务经营者都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也就是说只要您在网上卖东西,无论在微店、淘宝、朋友圈、直播等,都可以被称为电子商务经营者。

03、3月1日起,增值税发票新规执行

3月1日起,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纳税人范围变大

税总发布《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决定: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

一、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扩大!

1、2023年3月1日前,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5个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开专用发票。

2、2023年3月1日后,在原5个行业的基础上,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自开专用发票了!

3、8个行业的具体范围,应该参见财税2023年36号规定。

二、勾选认证发票的范围扩大至全部一般纳税人!

勾选认证不再限制于纳税信用a级、b级、c级、m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是扩大到所有一般纳税人(包括d级)。

三、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需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四、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税率为征税率—3%或5%。

五、可勾选认证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六、具体实施时间:2023年3月1日起!

◆ 政策依据:《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04、3月1日起企业注销,效率将大大提高

据市场监管总局官网1月22日消息,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明确在2023年3月1日前,各有关部门完成精简文书和优化流程的工作目标,提高企业注销效率;在2023年9月1日前,各地完成搭建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的工作目标,实现企业注销“一网”服务。

一、通知要点:

1、各部门

企业注销一网服务。企业网上发布清算公告--清算信息自动推送至各部门--各有关部门对企业注销进行同步指引

2、市监局

取消企业清算备案程序,改为网上公示清算组信息

3、税务局

1)、免办清税手续。对像:,对未办理过涉税事宜,或者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纳税人,

2)、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对像: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的纳税信用级别a级和b级的纳税人、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以及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3)、开设“注销专窗”,强化“首问负责制”

4、人社局

对没有社保欠费的企业同步进行社保登记注销

05、附:3月份征期提醒

3月1日-11日申报缴纳资源税(水资源税除外)、按期汇总缴纳纳税人和电子应税凭证纳税人申报缴纳印花税

征期最后一日为周日,顺延至11日

3月5日-11日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代收

3月1日-15日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印花税、彩票公益金代收、彩票业务费代收

3月1日-31日申报缴纳2023年度车船税

来源:财务第一教室、国家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北京东城税务

【第2篇】营业外收入交增值税嘛

增值税留抵退税别乱去申报,小心别把自己给卖了

我在前面的文章里有专门说到增值税留抵退税的政策,也进行了解读,有兴趣了解这个政策的朋友,可以翻一下前面的文章。

今天我们不重复说前面已经说过的内容,而是关注两个点:

1.增值税留抵退税是不是政府补助,收到了退税钱是不是计入营业外收入?

2.我们企业之前为了控制税负,还有很多发票没有勾选抵扣,这次是不是一并勾选了,然后去申请退税?

我们一个问题一个问题来说,尤其是第二个问题,里面蕴含的风险,必须给你讲明白,要不然,你被自己卖了都不知道。

先说第一个问题,这个问题是有些网友提的,他认为这是政府补助,收到钱后,做的分录就是: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有这种想法的人,是没有搞清楚留抵退税的本质是什么,而之所以没有搞清楚留抵退税的本质,则是他没有搞清楚增值税的本质。

下面我们来说说增值税的本质。

增值税是对货物、劳务、服务等在流转环节中,就增值部分征收的税种,最终承担者是消费者。我们一般给增值税贴的标签有三个:流转税、价外税、链条税,其实这3个标签都很好的形容了这个税种的特点。

举个例子,货物a,要经过1、2、3、4个环节,才能到最终消费者手中,在这4个环节里,都有增值的部分,只有到第4个环节,到了最终消费者那里,增值才停止,假如到最终消费者手中价格是100元,那么13%税率,增值税就是13元,那么这13元就是货物a应该最终承担的增值税,按理论上,只要在最终的环节征税就可以了,前面环节不用征收,要不然会重复征收。

但是实际上,我们会在商品的1、2、3、4这4个流转环节都征收了增值税。

为什么呢?因为谁也不知道,这货物是在哪个环节到最终消费者手中,所以干脆每个环节都征收,买方按税率缴纳税款,卖方代收代缴。那这重复征收的问题怎么解决呢?

下面举个例子来说明:

按图示,如果每个环节买方都向买方缴纳税款,那么工厂环节要交50*13%的增值税

批发商这里又要交80*13%

超市环节交100*13%

可以看到,按正常的,只要超市环节交100*13%就可以了,前面批发和工厂环节是重复征收了。

那怎么避免重复征收呢?

你如果申报过增值税就会知道,增值税是在每个环节中,将该环节代收的下游增值税(销项税),减去该环节采购上游货物时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作为每个环节实际要交的税款。

还是上面那个图示:

工厂环节缴纳的税款=50*13%=6.5

批发商环节=80*13%-50*13%=3.9

超市环节=100*13%-80*13%=2.6

这3个环节缴纳的增值税=6.5 3.9 2.6=13,跟最终销售环节增值100应缴纳13%税率的13是一样的。

所以,各个环节缴纳的增值税,本质就是各个环节在代收代缴,不影响企业自身的利润情况,所以增值税也不会影响利润表。

明白了这个道理,我们再继续。

一般来说,各个环节要生存下来,卖价会高于买价,也就是会有增值部分,那么就会是要缴纳增值税。

而留抵退税又是怎么发生的呢?

这是因为有些企业会集中投资、集中采购,比如建设厂房、生产线,会有大量投资带来大量进项税,或者货物生产周期比较长、销售困难没有多少销项。

造成了进项税多过销项税,形成了留抵退税。这些留抵退税,相当于是该环节垫付的增值税税款。

以前税务局的做法是,这些留抵税款,就用于企业以后有销项税时抵扣,不进行退还。

现在的政策则是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退还留抵税款,减轻企业的资金压力。

所以,这退还的钱,根本就是不是国家的政府补助,而是企业自己之前垫付的增值税税款,那还为什么要计入营业外收入,还要去交企业所得税呢?

正确的做法是这样的: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第一个问题解决了,那我们来说第二个问题。如果平时企业为了控制税负,保持一部分发票没有勾选认证,现在有退税政策了,企业想全部勾选了去退税,有没有风险?

这个你要自己问问自己,为什么平时要控制税负?为什么会有这么多发票没有去抵扣?

你可能不想说,但我还是要讲出来,你的企业可能有部分收入没有入账,导致销项少,而你平时为了不造成企业税负太过异常,就控制税负率,交一点税意思一下。

如果被我说中了,那么你自己想想,如果你去退税,税务局问你,你咋这么多留抵税款呢?你咋解释呢?你这种做法不就是把自己卖了吗?

所以别看到什么优惠政策都想要,自己一定要想清楚,有些事情要慎重。

最后,我必须声明,我非常不提倡这种少列收入的方式来偷逃税款的行为。

【第3篇】营业税改增值税抵减的增值税金额

案例:

a房地产企业甲项目当月预交增值税100万元,乙项目已经完工,当月交房发生纳税义务,应缴增值税200万元。

请问:甲项目预交增值税当期能否抵减乙项目应交增值税?

这个问题其实从营改增一开始就存在,只不过房地产企业项目运营周期较长,从预交到项目交房周期较长,很多企业尚未发生此类问题。但随着时间推移,在一个企业中逐渐出现此类情况,如何理解应分为两种情况分析:

1、只有一个项目的情况

如果只有一个项目,本项目的预交税款只能等待本项目最终完工交房产生应缴税款方可抵减,这个问题并无争议。

2、同时存在多个项目的情况

如果企业同时开发多个项目,必然出现不同项目的进度差异,如本案例中,甲项目刚刚开始预售,乙项目已经交房。不同项目的预缴税款和应交税款能否相抵?实务中理解各异一片混乱。

我们观点如下:

(1)增值税是以企业为单位缴纳,不是以项目为单位缴纳,这是一个基本原则,并不因为营改增有所改变,也并未因为行业不同有所改变;

(2)增值税不仅仅以企业为单位,而且以月为单位(一般纳税人)进行申报,当月内本企业的所有增值税情况,包括进项、销项、预交、应交统一汇总计算。

(3)那么基于这两点,房地产企业并不能因为项目的不同而将预缴税款滞留到本项目完工,而是在一个企业范围内汇总计算,相互抵减。那么自然本案例中,当月的应交增值税就是200减去100万后的余额。

然而,截止今日,关于这个问题实务中依然争议重重,但大多数省份税务机关在答疑或者文件中还是明确了同我们一样的观点。下面列举几个省份文件:

河北:

《河北国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解答(之二)》八、关于提供建筑服务和房地产开发的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问题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因此,提供建筑服务和房地产开发的预缴税款可以抵减应纳税款。应纳税款包括简易计税方法和一般计税方法形成的应纳税款。

例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有a、b、c三个项目,其中a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b、c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2023年8月,三个项目分别收到不含税销售价款1亿元,分别预缴增值税300万元,共预缴增值税900万元。2023年8月,b项目达到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当月计算出应纳税额为1000万元,此时抵减全部预缴增值税后,应当补缴增值税100万元。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增值税申报表》主表第19行“应纳税额”栏次,填报1000万元,第24行“应纳税额合计”填报1000万元,第28行“分次预缴税额”填报900万元,第34行“本期应补(退)税额”填报100万元。

河南:

房地产企业申报时如何抵减已预缴的增值税税款?不同项目间预缴税款能否互相抵减?

答:预缴的税款,应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四《税额抵减情况表》中第4行“销售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的“本期发生额','本期应抵减税额”由“期初余额”和“本期发生额”合计产生。已预缴的增值税可以在当期按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中抵减,填入“本期实际抵减税额”,因当期应纳税额不足以抵减的,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填入“本期实际抵减税额”,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在申报时,当月已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抵减当期应纳税款,不足抵减的,纳税人应补缴差额部分,抵减后仍有余额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房地产企业不同项目已经预缴的税款,可以在纳税申报时互相抵减。

北京:

12366服务-2023年11月征期货物和劳务税热点问题。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的增值税可以跨项目抵减吗?

答:可以跨项目抵减。

【第4篇】营业税企业增值税抵扣

拟上市企业上市申报文件涉及多项纳税资料,如税收优惠的证明文件、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说明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核意见、主管税收征管机构出具的最近三年及一期发行人纳税情况的证明等,上述纳税文件资料与财务报表中反映的应缴税费、政府补助、现金流量等多个项目相关,因而应当正确进行会计处理。除日常的税务核算外,需要关注下列事项处理是否恰当:

1、混合业务增值税、营业税的划分。对于工程总承包企业或具有工程承包性质的业务, 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运维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环节的承包,有时还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在会计核算时,通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5 号—建造合同》规定,将整个合同作为“一揽子”按照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但是在税务处理上,是否与会计确认同步,即全部作为提供劳务缴纳营业税,还是对于设备供货缴纳增值税, 设计和安装业务缴纳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 号)第三款第十三条规定:“通信线路工程的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依据上述文件,在按照完工百分比确认收入时可以分别缴纳增值税、营业税。

上述问题的难点,一是需要合理划分设备价值与设计安装收入,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往往并不单独签订,认定较为困难;二是由于工期较长,有的工程项目长达数年,设备等货物在何种时点缴纳增值税,如果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确认》关于销售商品需要满足的五个条件,只有在工程全部竣工并通过业主验收后才能确认应缴增值税,这似乎并不合理,仍然按照收入确认进度计提应缴增值税;三是发票开具影响会计核算,有的业主要求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有的要求开具普通发票。

此外,有的工程承包企业缴纳营业税,或者既缴纳营业税,又缴纳增值税时,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发票进行了抵扣,未按照规定转出或少转出计入营业成本,少缴税款,造成了偷逃税款的违反税法的行为。例如,某拟上市企业从事工程承包业务,缴纳营业税,但该企业采购的用于工程施工的设备等货物所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发票,均进行了抵扣(该企业还从事其他应纳增值税的产品销售),金额高达 1600 万元,存在严重的税务违规行为,同时虚增当期利润 1600 万元。

2011 年 11 月 16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 号),从 2012 年 1 月 1 日起选择部分地区的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开展营业税转征增值税的试点,条件成熟后择机推广, 直至取消营业税。因此,营业税制改革后,混合销售适用税种不易划分的问题将得到彻底解决。

【第5篇】增值税营业税

关注《第一晓税》,第一时间知晓各类税收优惠政策

版权声明:本文转载自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政策文件

根据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税制改革目标和2023年《政府工作报告》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收制度,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设计、分步实施。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结合全面推行改革需要和当前实际,科学设计,稳步推进。

2.规范税制、合理负担。在保证增值税规范运行的前提下,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不同行业发展特点,合理设置税制要素,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

3.全面协调、平稳过渡。妥善处理试点前后增值税与营业税政策的衔接、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税制的协调,建立健全适应第三产业发展的增值税管理体系,确保改革试点有序运行。

二、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

(一)改革试点的范围与时间。

1.试点地区。综合考虑服务业发展状况、财政承受能力、征管基础条件等因素,先期选择经济辐射效应明显、改革示范作用较强的地区开展试点。

2.试点行业。试点地区先在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开展试点,逐步推广至其他行业。条件成熟时,可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全行业试点。

3.试点时间。2023年1月1日开始试点,并根据情况及时完善方案,择机扩大试点范围。

(二)改革试点的主要税制安排。

1.税率。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2.计税方式。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3.计税依据。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

4.服务贸易进出口。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

(三)改革试点期间过渡性政策安排。

1.税收收入归属。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因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负担。

2.税收优惠政策过渡。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但对于通过改革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予以取消。试点期间针对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过渡政策。

3.跨地区税种协调。试点纳税人以机构所在地作为增值税纳税地点,其在异地缴纳的营业税,允许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抵减。非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4.增值税抵扣政策的衔接。现有增值税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三、组织实施

(一)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本方案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相关政策和预算管理及缴库规定,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经国务院同意,选择确定试点地区和行业。

(二)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改革试点的征管办法,扩展增值税管理信息系统和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设计并统一印制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面做好相关征管准备和实施工作。

【第6篇】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纳税地点怎么区分好记住

纳税地点,在纳税人的理解中极易被混淆,在不同的情况下,纳税地点的判定也不同,今天小e与大家一起分享这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地铁”。

关于增值税的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税收属地管辖原则,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这是一般性规定。这里的机构所在地是指纳税人的注册登记地。如果固定业户设有分支机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4、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6、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关于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4、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

【第7篇】主营业务收入和增值税

一、“主营业务收入”

1.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

2.本科目可按主营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主营业务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时,应按照已收或应收的合同价款,加上应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合同资产”等科目,按应确认的收入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应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等科目。

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合同资产等科目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2)合同中存在企业为客户提供重大融资利益的,企业应按照应收合同价款,借记“长期应收款”等科目,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而需支付的金额(即现销价格)确定的交易价格,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合同中存在客户为企业提供重大融资利益的,企业应按照已收合同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即现销价格)确定的交易价格,贷记“合同负债”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会计分录1:企业为客户提供重大融资利益的,企业应当按照应收合同价款:

借:长期应收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未实现融资收益

会计分录2:合同中存在客户为企业提供重大融资利益的,企业应按照已收合同价款:

借:银行存款

未实现融资费用

贷:合同负债 [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即现销价格)确定的交易价格]

(3)企业收到的对价非现金资产时,应按该非现金资产在合同开始日的公允价值,借记“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会计分录:

借: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合同开始日的公允价值)

贷:主营业务收入

3.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二、“其他业务收入”

1.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包括出租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出租包装物和商品、销售材料、用材料进行非货币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或债务重组等实现的收入。企业(保险)经营受托管理业务收取的管理费收入,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2.本科目可按其他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3.其他业务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企业确认其他业务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参见“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3.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三、“主营业务成本”

1.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主营业务收入时应结转的成本。

2.本科目可按主营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3.主营业务成本的主要账务处理。

期末,企业应根据本期销售各种商品、提供各种服务等实际成本,计算应结转的主营业务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合同履约成本”等科目。

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库存商品的,平时的营业成本按计划成本或售价结转,月末,还应结转本月销售商品应分摊的产品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

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合同履约成本

注意:

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库存商品的,平时的营业成本按计划成本或售价结转,月末,还应结转本月销售商品应分摊的产品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

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四、“其他业务成本”

1.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包括销售材料的成本、出租固定资产的折旧额、出租无形资产的摊销额、出租包装物的成本或摊销额等。采用成本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的,其投资性房地产计提的折旧额或摊销额,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2.本科目可按其他业务成本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3.其他业务成本的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发生的其他业务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原材料”“周转材料”等科目。

会计分录: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原材料、周转材料等科目

4.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8篇】增值税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吗

哪些入税金及附加?哪些入管理费用?这些会计人模糊不清的会计科目终于有明确回复了!

残疾人保障金计入什么科目?财政部明确回复了

答疑是来自财政部的官网。如图:

其实说实话,自财会2023年22号文实施之后,这个残疾人保障金计入什么科目一直是存在争议的,有些人认为它也计入到税金及附加,而有些人认为它还是需要计入管理费用,虽然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都是损益类科目。

其实残疾人保障金并非一个税种,而是政府性基金的一种。包括我们日常工作接触最多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这些都是政府性金。

哪些是政府性基金?从财政部门的文件就可以看出来

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保障金、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都是政府性基金的范畴,这些都是企业日常接触较多的。

税种我国目前有效的有18个税种。

车辆购置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和关税共同点就是可以直接对应标的资产(车、房屋、土地、货物等),因此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应资产的入账成本。

1、烟叶税、关税

借:材料采购/在途物资/原材料

贷:银行存款

2、耕地占用税

借:在建工程等科目

贷:银行存款

3、契税

借: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

贷:银行存款

4、车辆购置税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城建税及其附加、土地增值税、资源税(含水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环境保护税(排污费),以及消费税和以前的营业税,自开征以来,均是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现已改为税金及附加)。

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税,在财会〔2016〕22号施行之前,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是把它们计入管理费用的,2023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小企业会计准则,则将其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如果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现在也计入税金及附加即可。

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不影响企业经营利润,也不会在税金及附加核算。就算进项税不能抵扣也是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费用,不涉及税金及附加。

企业所得税是针对经营后所得征收,税金及附加是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税费,税金及附加影响的是营业利润之前的损益,所以所得税也自然不在里面核算,而是通过所得税费用和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来核算。

个人所得税更不用说了,企业是代扣代缴,不影响企业损益。

【第9篇】营业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经营一家公司要交多少种税?它们是什么?

这个问题很复杂。不同行业不同的税,不同

规模的公司不同的税率,各种优惠政策就更不用说了。我就以具有一定规模的常见商业公司(专业术语:一般纳税人)为例,来描述几种常见的税种。

1.税率为13%的增值税

增值税,从字面上可以理解为公司销售的产品增值部分的税,也可以理解为毛利(增值也就是毛利)税。增值税的公式可以表示为:毛利x税率13%,是国家的一大税种,管理最严格。

2.所得税,税率为25%

所得税,从字面上可以理解为公司经营所得的税,也可以理解为利润税(收入也指利润)。所得税的公式可以表示为:利润x 25%的税率。

3.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5%-7%,教育费附加,税率为3%。

支持地方建设的地方税,按增值税比例缴纳。

4.个人所得税,税率为5%-35%

这个税大家可能都不陌生,大家可能都会遇到。

5.印花税,税率为0.05%

签合同的时候一般是按照收入来算的。

坦白说,我不知道为什么这么多种税在中国各种税中只占很小的一部分。有时候我会想,为什么不设置一个税种,调整税率呢?别担心,也别让我担心。哈……

2.净利润为负的公司要交税吗?

这件事要分两种情况。

1.正式公司

如果净利润为负,就不用交所得税,但其他税还是要交的。

2.非正式公司

净利润为负的话,还是要交所得税,其他税要正常缴纳。

你可能会问,净利润为负怎么交所得税?然后你得把上报给税务局的财务报表里的利润弄成正的,交一些税,不然就比较麻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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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增值税与营业税

营改增全面实施以来,各项政策基本平稳落地。但实务中,由于房地产行业周期较长,一个项目从拿地、建设到销售,有可能跨越一个或多个年度,不少企业对营改增过渡政策不甚了解,从而导致税务风险。日前,房地产企业a公司就错误地把营改增之前预缴的营业税,抵减营改增之后销售商品房应纳的增值税,最终补缴税款和滞纳金1300万元。

症状:

长期未申报缴纳增值税

税务人员利用自主开发的税务风险分析系统,对a公司的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进行分析时,得到这样的提示:a公司属于不正常情况,存在不计、少计增值税销项税额的风险。

根据系统提示,税务人员借助“金三”系统进行分析,了解到a公司成立于2007年,于2023年9月建设完成唯一的房地产项目并开始销售;2023年5月1日,营改增全面实施,a公司选择简易计税办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但是,2023年5月~2023年9月,a公司都没有申报缴纳增值税。

诊断:

用营业税抵减了增值税

针对上述问题,税务人员来到a公司,向公司财务人员了解情况。该财务人员解释道,a公司的这一房地产项目预计总销售额为24亿元,从开始销售到2023年4月30日(营改增之前),已在当地税务部门预申报销售额22.9亿元,预缴营业税1.1亿元,其中已开具购房发票(办理完房产过户手续)的金额为11亿元,剩余的11.9亿元申报额需开具不征税项目发票。2023年5月~12月,a公司开具不征税项目发票5.4亿元;2023年1月~9月,开具不征税项目发票1.5亿元;剩余的5亿元还要继续开具不征税项目发票。因此,a公司从2023年5月~2023年9月都没有申报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规定,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其中包括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而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该财务人员表示,公司依据上述规定开具不征税项目发票,并认为可以“理所当然”地用已缴纳的营业税抵减应缴纳的增值税。

税务人员现场查看企业经营数据发现,a公司于2023年5月~12月办理了营改增之前完成销售的39套房屋的退房手续,这些房屋此后重新完成销售,但没有办理营业税退税,且继续开具不征税项目发票。此外,a公司其他的库存商品被陆续销售,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并仍开具不征税项目发票。显然,交易完成后已不符合开具不征税项目发票的条件,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经统计,a公司自2023年5月~2023年9月实现增值税应税收入2.4亿元,未申报纳税,并用预缴的营业税抵减应纳增值税。

税务人员告知企业相关人员,企业在营改增之前销售商品房预缴的营业税,应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办理退税。同时,根据规定,营改增之前缴纳的营业税,不能抵减营改增之后新销售商品房应缴纳的增值税。最终,a公司补缴税款和滞纳金1300万元。

处方:

加强税收政策学习

本案例中,a公司之所以发生税务风险,主要原因在于企业对税收政策的学习理解不到位,主观上认为营业税可以抵减增值税,从而产生了严重偏差。因此,企业应积极主动参加税收政策培训,加强对政策的学习,准确把握政策变化。税务机关也应借助智能信息系统,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加强分析比对,发现异常应及时了解情况,做好政策宣传辅导,帮助企业更好地防范涉税风险。

【第11篇】个人经营业务的增值税起征点

现行增值税优惠政策中,支持小微企业的规定是: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或季度销售额30万元(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于是,很多企业的老板理所当然认为,增值税起征点是月销售额10万元。

这种看法正确吗?

实际上,这种说法是错误的,混同了增值税起征点和增值税免税额两个概念。

增值税起征点,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规定,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增值税免税额,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这两个概念之间存在差异,从事财税业务的人员尤需分辨清楚。

一、针对的对象不同

增值税起征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适用范围限于个人。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增值税免税额,针对的对象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具体包括未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其他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二、认定的标准不同

增值税起征点,根据 财政部令第65号的规定,自2023年11月1日起,调整为: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以广东省为例,其适用的起征点取了幅度范围的上限。

增值税免税额,先后经历了几次变化,2023年8月1日-2023年9月30日,月销售额2万元。2023年10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月销售额3万元,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月销售额10万元。

三、执行的期限不同

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只要增值税这个税种不被废除,增值税起征点就会一直存在,虽然具体金额幅度会随经济发展水平而有所调整。

增值税免税额,主要支持小微企业发展,面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现行优惠政策执行期限是从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随着经济形势的转变以及企业经营状况的好转,优惠政策到期后可能延续也有可能终止,政策期限存在不确定性。

【第12篇】增值税是不是营业税金及附加

问题ⅰ

@学员: 老师,那些属于营业税金及附加,哪些属于管理费用,基础第五章内容?补充一下国家规定的税种?

@会答曹绮雯老师:管理费用:印花税、房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还有一个矿产资源补偿费是计入管理费用的。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学员:好的,谢谢!

@会答曹绮雯老师:目前,中国的税收制度共设有25种税,按照其性质和作用大致可以分为八类: 1. 流转税类。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3种税。这些税种通常是在生产、流通或者服务中,按照纳税人取得的销售收入或者营业收入征收的。 2. 所得税类。包括企业所得税(适用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等各类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3种税。这些税种是按照生产、经营者取得的利润或者个人取得的收入征收的。 3. 资源税类。包括资源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2种税。这些税种是对从事资源开发或者使用城镇土地者征收的,可以体现国有资源的有偿使用,并对纳税人取得的资源级差收入进行调节。 4. 特定目的税类。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土地增值税4种税。这些税种是为了达到特定的目的,对特定对象进行调节而设置的。 5. 财产税类。包括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遗产税(尚未立法开征)3种税。 6. 行为税类。包括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契税、证券交易税(尚未立法开征)、屠宰税和筵席税7种税。这些税种是对特定的行为征收的。 7. 农业税类。包括农业税(含农业特产农业税)和牧业税2种税。这些税种是对取得农业收入或者牧业收入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征收的。 8. 关税。这种税是对进出中国国境的货物、物品征收的。

如果你现在是学习会计基础而已,我就建议你需要知道那些税费计入管理费用就差不多了。

@学员:好的。【满意】谢谢!

问题ⅱ

@学员:老师 ,学校里是不是只交个人所得税

@会答郭景勤老师:同学您好!您的问题好模糊 学校只交个税 当然不是啦?

@学员:那要交些什么税?

@会答郭景勤老师:您在学校做会计吗?还是去面试呢?

@学员:面试

@会答郭景勤老师:营业税按营业收入3%缴纳; 城建税按缴纳的营业税7%缴纳; 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3%缴纳; 地方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2%缴纳。

@学员:好的,谢谢老师!【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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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营业税改增值税

今年以来,全国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优惠政策,截至8月底,仅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这一项,就让湖南企业获得了601.89亿元退税款。而这项惠及各行业市场主体的政策能够落地生根,还要得益于2023年至2023年在全国逐步推行的营改增试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减少了重复征税,企业进项税可以抵扣销项税,减轻了税负。

献礼二十大,湖南电台系列报道《在消失中看见》,今天请听《营业税变增值税》。

“嗞嗞……嗞嗞……嘀——”2023年8月1日0点11分,随着发票打印机的响动,长沙市雨花区国税局税务人员顺利开出全省第一张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标志着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湖南正式实施。

▲湖南试点营改增后的第一张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发票为复印件,原件已被湖南省财政科学研究所收藏)。

长沙一诺千金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财务会计李月娥算了一笔账,这张金额为700元的发票中包含了20.39元的增值税,税率为3%,比此前征收营业税时的税负有所减轻。

李月娥:“我们原来所有的税合在一起,就是49块钱。现在(税额)降低了,很开心,国家给我们的政策很好。”

不仅李月娥所在公司的税负减轻了,这张增值税发票的接收企业也因为购买了货物运输服务,增加了20.39元的进项税额抵扣,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也相应减少。

▲营改增前的货物运输业销售发票,发票金额14370元,税率5.85%,税额840.66元。

2023年至2023年,营改增试点范围不断扩大,铁路运输业、邮政服务业、电信业、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相继启动营改增试点。

2023年5月1日0点01分,长沙市开福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内灯火通明,湖南汉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务人员罗惠升拿到了我省全面推行营改增试点后开出的第一张增值税发票。

▲罗惠升从长沙市开福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税务人员全佳佳手中接过发票。

当时代开发票的税务人员全佳佳介绍:“开票内容是建筑安装服务,不含税价是两万五,税额是750块钱。如果交营业税,就应该是25750直接乘以3%,(税额)就是772块5。交增值税,税额减少了22块5。”

当天0点,全国各地都开出了全面营改增后的“第一票”,持续实施了66年的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增值税全面取代营业税。

全面营改增从公布到实施,只有39天的准备时间。39天里,湖南国税部门完成了31.73万户试点纳税人的信息移交、核查,将原本由地税部门管理的试点纳税人转到国税部门管理的增值税系统中,同时做好开票系统准备、人员培训、税控器具安装、发票发放等工作,新增726个办税窗口,最终确保了2023年5月1日0点成功开票。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王建平说:“必须要把前期准备工作做好,开票系统要顺畅,税务人员、纳税人要懂操作,不能开错票。开错票不但影响到你这个环节的申报,而且影响到下游环节其他纳税人的税款抵扣。”

▲2023年的湖南国税部门办税大厅,营改增窗口火热的办税现场。

2023年5月1日全面营改增后,增值税实现了对货物和服务行业的全覆盖,打通了税收抵扣链条,企业在新增房产、人员住宿、接受金融服务等方面的花费都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来抵扣需要缴纳的增值税税款,确保企业税负“只减不增”。湖南永通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综合财务部部长孙治慧介绍,公司在营改增前的税率是5%,营改增后的税率是6%。看似税率提升了,但由于增加了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公司的税负反而减轻了。

孙治慧:“2023年5月到12月,我们公司销售收入是3458万(元),如果是营改增之前,我们需要缴180万(元)左右的税。营改增以后,我们只缴纳了26万多元的增值税,减少了150多万(元)的税负。”

全面营改增后,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的增值税也被纳入抵扣范围。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因新建厂房获得了增值税抵扣,进一步扩大了生产规模、加大了研发力度,拓展了国内外市场,2023年销售收入超过19.9亿元。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中心副主任唐欢说:“新建的厂房投入大概是1.3亿(元),带来不动产的增值税抵扣将近1300万元。”

截至2023年5月,营改增试点以来,全省共有40.11万户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累计获得减税246.76亿元,改革红利充分释放,为经济发展注入强劲动力。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王建平表示:“通过营改增,使企业增加盈利、拓展市场,同时进一步加大研发力度,形成内生动力,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包括(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

2023年至今,增值税改革逐步深入推进,降低税率、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实施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一系列改革措施让企业获得更多减税降费红利。今年1月至8月,全省办理退税、减税、缓税867.94亿元,其中增值税留抵退税601.89亿元,大力为企业减负,助力稳住宏观经济大盘,促进了实体经济发展。

来源:湖南电台《全省新闻联播》

记者:张冠

编审:赵权、李运宗、李浩、程锦、张冠

【第14篇】营业税金及附加与增值税

企业经营过程中,涉及到的税种多样,且每个税种的计税依据各有不同.增值税实行购进扣税的计算方法,根据实缴的增值税消费税,需要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利润表的营业税金及附加怎么填?下面会计学堂小编就这个问题具体分析下.

利润表的营业税金及附加怎么填

营业税金及附加,在单个月份因调整前期多计提的税金出现负数是有可能的,但是就整个年度而言,出现负数是不正常的.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至多为零,而不会出现负数,因为调整上年多计提的税金是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的.

营业税金及附加:反映企业经营主要业务应负担的营业税(已取消)、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等.填报此项指标时应注意,实行新税制后,会计上规定应交增值税不再计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项,无论是一般纳税企业还是小规模纳税企业均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中单独反映.根据企业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的本年累计数填列.

利润表营业税金及附加怎么计提

营业税金及附加计算方式

1、城市维护建设税

这是根据应交纳的增值税税金总额,按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的一种地方税.它用于维护城市建设.应交纳城市维护建设税=营业税金总额x适用税率.

2、教育费附加

这是根据应交纳营业税税金总额,按规定比例计算交纳的一种地方附加费.应交纳教育费附加=营业税金总额×适用税率.

3、资源税按照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这里的课税数量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对外销售应税产品应交纳的资源税记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应交纳的资源税应记入"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

营业税金及附加在逐渐变得完善,税金的计算是根据经营者的情况和税率决定的,对从事经营的方式和产品的不同,那税率就不同,在营业税取消后对创业者也是一种支持,要多多关注当地相关部门的信息公告,有符合政策的创业者要积极参与,使企业的纳税合理合法.

应交税金、营业税金及附加在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中如何填列

企业应交的各种税金期末填列在资产负债表的"应交税费"项目,税金及附加期末填列在利润表的"税金及附加"项目.(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

一、应交税费是指企业根据在一定时期内取得的营业收入、实现的利润等,按照现行税法规定,采用一定的计税方法计提的应交纳的各种税费.

应交税费包括企业依法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印花税、耕地占用税等税费,以及在上缴国家之前,由企业代收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等.

二、税金及附加:反映企业经营主要业务应负担的营业税(已取消)、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填报此项指标时应注意,实行新税制后,会计上规定应交增值税不再计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项,无论是一般纳税企业还是小规模纳税企业均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中单独反映.根据企业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的本年累计数填列.

营业税金及附加与应交税费的区别:营业税金及附加是费用科目,是利润的抵减科目,是销售主营产品时所发生的,而应交税费是负债类科目,是应交而尚未交的税额,它不一定是在销售主营业务环节时发生.

利润表的营业税金及附加怎么填?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第15篇】营业税改增值税时间

今天,有朋友问,房地产企业销售房屋,预收的房款需要预缴增值税,开具编码为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的不征税发票,这个她是清楚的,但让她困惑的是,到底什么时候需要正式计算增值税,不再预缴?

这是一个判断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问题。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营改增36号文有高度概括的规定条款,不过是一百多字,却涵盖了所有原征营业税的行业,所以有些抽象,很多人会觉得不容易理解,政策原文如下:

【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具体到房地产行业,如何将抽象的政策规定还原为易于理解,便于操作的规定呢?我们将政策规定进行一下拆解分析:

第一个要点(a):发生了应税行为。

什么是发生了应税行为?对于销售不动产这个行为来说,有三种行为都可以被认定为发生了应税行为,一是签订了销售合同约定了交付房屋;二是实际交房;三是办理不动产权属变更。

在民法中,不动产物权登记才生效。但税法和民法是不一样的,具体到增值税来说,它是对应税的经济行为征税,经济行为的发生最直观的表现就是签订合同,对于已经签订了销售合同约定了交付房屋的时间,时间一到就可以认定为发生了应税行为。而实际交房,不动产权属变更都是真实发生的经济行为,无论有没有合同,也都是增值税征税范围内的应税行为。

一般来说,上述三个行为的时间点,不动产权属变更日比前两个时间要晚得多,除非是在没有签订销售合同下,才需要考虑这个时间。如果有销售合同,判断是否发生了应税行为,我们只需要考虑前两个时间,合同约定交房时间和实际交付房屋的时间,哪一个行为时间在前,就可以认定纳税人已经发生了销售不动产行为。

第二个要点(b):收讫了销售款、或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凭据、或开具了发票。

收讫了销售款该如何理解呢?如果没有发生应税行为,也就是说如果未到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或实际交房日,收到的款项都应该属于预收款,而不是销售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等到了应税行为发生日,预收款就转变为销售款。

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是什么意思?就是看是否到了书面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这个日期一到,无论房地产公司是否实际收到房款,都属于取得了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相当于是收到了销售款。

开具发票日如何理解? 36号文中规定“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根据总局货劳司《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培训参考材料》的解释:“以开具发票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前提,是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

也就是说发生在合同约定交房日或实际交房日之后的开具发票,才会被认定为以开具发票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这里提到的发票,是指按适用税率开具的发票。

合同约定交房日或实际交房日之前,只能开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的不征税发票。

通过分析上述两个政策要点,我们可以得出的结论是,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是:同时满足a+b两个条件的最早日期。

通俗点说,在实践中可以这样把握:

1、如果已经预收销售款(包括合同约定收款,下同),合同约定交房日就是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日。若实际交房日早于合同约定交房日,以实际交房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如果没有预收销售款,在合同约定交房日或实际交房日之后,才收取销售款,收款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日

3、如果没有预收销售款,在合同约定交房日或实际交房日之后,开具了发票,开发票日就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4、对于视同销售的无偿转让不动产行为,因不需要收取销售款项,房地产公司也不需要开具发票,不需要考虑条件b,因为没有合同约定交房日,所以应当以实际交房日和不动产权属日哪个日期在前,以哪个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日。

当然,上述结论是我根据财税【2016】36号文政策,分析归纳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非官方解读,仅供大家税收政策学习交流用。具体实践中全国很多省市税务机关都对此问题做过不同的解读,因总局未出台全国统一口径,以当地税务机关的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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