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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区别(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31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营业税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区别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区别

【第1篇】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区别

现在创业者注册公司越来越多,公司注册后就意味着正式营业,新的公司开始也需要缴税的,那么有些企业老板们就要了解一下要哪些缴税项目。

首先企业从交税的项目而言可以大体分为四项: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一般的企业交税都是根据其经济性质和经营业务来确定企业应缴纳的税种和税率。

一、营业税

创意配图:税,个税,个税改革

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主要是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营业税税率是从3%-5%不等,是根据企业不同的经济性质和业务模式来进行最终的确认,

例如:像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等行业的营业税税率为3%,像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为5%;娱乐业5%~20%。

二、增值税

增值税就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是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

增值税是由国家税务局进行负责征收。

增值税的纳税人还可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都在规定标准以下的企业。小规模企业增值税税率为3%。

从2023年5月1日起,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将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

三、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直直接税。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规定一般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是为2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是根据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纳税所得减去按规定标准扣除费用后的余额。

计算方法:应纳税所得额=月度收入-5000元(起征点)—专项扣除(三险一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第2篇】增值税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吗

哪些入税金及附加?哪些入管理费用?这些会计人模糊不清的会计科目终于有明确回复了!

残疾人保障金计入什么科目?财政部明确回复了

答疑是来自财政部的官网。如图:

其实说实话,自财会2023年22号文实施之后,这个残疾人保障金计入什么科目一直是存在争议的,有些人认为它也计入到税金及附加,而有些人认为它还是需要计入管理费用,虽然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都是损益类科目。

其实残疾人保障金并非一个税种,而是政府性基金的一种。包括我们日常工作接触最多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这些都是政府性金。

哪些是政府性基金?从财政部门的文件就可以看出来

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保障金、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都是政府性基金的范畴,这些都是企业日常接触较多的。

税种我国目前有效的有18个税种。

车辆购置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和关税共同点就是可以直接对应标的资产(车、房屋、土地、货物等),因此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应资产的入账成本。

1、烟叶税、关税

借:材料采购/在途物资/原材料

贷:银行存款

2、耕地占用税

借:在建工程等科目

贷:银行存款

3、契税

借: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

贷:银行存款

4、车辆购置税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城建税及其附加、土地增值税、资源税(含水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环境保护税(排污费),以及消费税和以前的营业税,自开征以来,均是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现已改为税金及附加)。

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税,在财会〔2016〕22号施行之前,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是把它们计入管理费用的,2023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小企业会计准则,则将其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如果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现在也计入税金及附加即可。

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不影响企业经营利润,也不会在税金及附加核算。就算进项税不能抵扣也是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费用,不涉及税金及附加。

企业所得税是针对经营后所得征收,税金及附加是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税费,税金及附加影响的是营业利润之前的损益,所以所得税也自然不在里面核算,而是通过所得税费用和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来核算。

个人所得税更不用说了,企业是代扣代缴,不影响企业损益。

【第3篇】增值税的营业税金及附加

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税金及附加是指企业经营活动应负担的相关税费。企业应当设置“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

其中,按规定计算确定的与经营活动相关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税费,企业应借记“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科目。期末,应将“税金及附加”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税金及附加”科目无余额。企业交纳的印花税,不会发生应付未付税款的情况,不需要预计应纳税金额,同时也不存在与税务机关结算或者清算的问题。因此,企业交纳的印花税不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核算,于购买印花税票时,直接借记“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需要提醒的是,之前是在“管理费用”科目中列支的“四小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也同步调整到“税金及附加”科目。

会计分录:

(1)先计提的账务处理: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缴税费——应交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等

(2)缴纳时:

借:应缴税费——应交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等

贷:银行存款

(3)印花税缴纳

借:税金及附加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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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

小微企业增值税减免,企业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和所得税处理?

【问题】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度申报缴纳增值税,征收率3%。

根据政策我公司享受了增值税免税优惠。请问:我公司应该如何进行增值税减免的会计处理和所得税处理?

【答】: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对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曾经《财政部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24号)规定,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通知》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但是,财会[2013]24号规定自《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出台后就废止了,财会[2016]22号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规定: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

如果仔细对比,其实财会[2013]24号和财会[2016]22号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规定其实差别根本就不大:财会[2013]24号规定最后是“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而财会[2016]22号规定最后是“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差别就是一个是“营业外收入”和“当期损益”。

凡是学过会计的都知道,“营业外收入”就是损益科目之一,因此财会[2016]22号的规定其实包含了财会[2013]24号的规定,比财会[2013]24号规定更加宽泛一些,因为当期损益科目肯定不止一个“营业外收入”。

说到这里就必须提及目前我国会计核算中三大准则(制度)体系:1.《企业会计准则》;2.《小企业会计准则》;3.《企业会计制度》。目前这三大准则(制度)体系都有企业在使用,并不是所有企业都采用了《企业会计准则》,而三大准则对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并不一致,因此财会[2016]22号的规定就更加准确,可以同时满足三大准则体系的规定。

一、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制度》的情况

企业如果适用的是《小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制度》,最后将其免征增值税转入“营业外收入”依然是正确的。

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的情况

如果企业适用的是《企业会计准则》,就必须要关注《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相关规定。根据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自2023年6月12日起实施)规定,与销售额的大小有密切的关系,不应作为政府补助收入处理,而应该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因此,有人主张应该将其减免的增值税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但是这将造成财务报表数据在各期间之间没有可比性,造成“收入”有时是含税的,有时又是不含税的,显然与会计的“可比性”原则相违背。

通常情况下,直接减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款等不涉及资产直接转移的经济资源的,不适用政府补助准则。但是,部分减免税款需要按照政府补助准则进行会计处理。例如,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加工型企业根据税法规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并按定额抵减增值税的,应当将减证的税额计入当期损益,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因此,如果小微企业也适用的是《企业会计准则》,那么也应当将减证的税额计入当期损益,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说明:小规模纳税人核算的增值税时根据财会[2016]22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只需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所以,小规模纳税人结转免征的增值税时会计科目不是“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科目。

三、税务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

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对于小微企业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从未规定专项用途,因此需要“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由于,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都是要计入当年损益的,因此不存在税会差异,也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第5篇】营业税改增值税税率表

近日,财政部发布最新公告,详细明确了10万元以下免征,且2023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不免税!小规模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编今天特别整理:23年最新增值税税率表及附加税率表表格统计,方便大家直接收藏使用!再也不怕找不到最新版的税率表啦!

01

增值税税率表

02

各行业增值税税率一览表(2023)

一般纳税人

13%

销售或者进口货物(另有列举的货物除外)

13%的货物(易与农产品等9%货物相混淆)1、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玉米浆、玉米皮、玉米纤维(又称喷浆玉米皮)和玉米蛋白粉。2、各种蔬菜罐头。3、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4、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5、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6、中成药。7、锯材,竹笋罐头。8、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9、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10、各种蛋类的罐头。11、酸奶、奶酪、奶油,调制乳。12、洗净毛、洗净绒。13、饲料添加剂。14、用于人类日常生活的各种类型包装的日用卫生用药(如卫生杀虫剂、驱虫剂、驱蚊剂、蚊香等)。15、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产品的机械、农用汽车、三轮运货车、机动渔船、森林砍伐机械、集材机械、农机零部件。

销售劳务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属于现代服务)

9%

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 农膜

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国务院固定的其他货物

不动产租赁服务(属于现代服务)

交通运输服务(陆路、水路、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销售不动产(建筑物、构建物等)

建筑服务(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转让土地使用权

邮政服务(邮政普通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基础电信服务

6%

销售无形资产(转让补充耕地指标、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使用权或所有权)

增值电信服务

金融服务(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现代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其他现代服务)

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其他生活服务)

零税率

0%

纳税人出口货物(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

销售货物、劳务,提供的跨境应税行为,符合免税条件的,免税;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一般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

9%

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的,扣除率调整为9%

10%

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 / 允许适用简易计税方式计税的一般纳税人

3%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应税服务、无形资产

1.一般纳税人发生按规定适用或者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特定应税行为,但适用5%征收率的除外2.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3.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 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过期)

4.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最新调整)

注意!!!

小规模季度免税销售额30万,只有在纳税人开具普票时享受,开具专票的不得享受!另外,此优惠包括3%和5%的征收率。

加计抵减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最新调整)

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

2、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3%减按2%

小规模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以及符合规定情形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财税[2009]9号

纳税人销售旧货(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3%减按0.5%

自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5%

转让营改增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财税[2016]36号第15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财税[2016]368号财税[2016]68号

符合条件的不动产融资租赁财税[2016]47号

一般纳税人提供的人力资源外包服务财税[2016]47号

选择差额纳税的劳务派遣、安全保护服务(财税[2016]47号)

5%减按1.5%

1.个人出租住房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2、住房租赁企业(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4号(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4号

允许适用简易计税方式计税的一般纳税人

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应纳税额=销售额x征收率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可选择按征收率5%计税的应税行为

1、销售不动产(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23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3)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2、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铲。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2)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3、转让土地使用权一般纳税人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财税〔2016〕47号)

4、劳务派遣服务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差额纳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纳税人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按照”安全保护服务'缴纳增值税。(财税〔2016〕47号,财税〔2016〕68号)

5、不动产融资租赁2023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以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财税〔2016〕47号)

6、人力资源外包服务(财税〔2016〕47号)

7、公路收费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财税〔2016〕47号)

8、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5%。(国税发〔1994〕114号)

可选择按征收率3%计税的应税行为

1、公路收费(1)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收取试点后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税率为11%。公路经营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明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高速公路。财税[2016]36号附件2(2)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2、建筑服务(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2)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口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财税[2017]58号

3、物业收取自来水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

4、非学历教育服务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财税[2016]6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

5、公共交通运输服务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6、动漫企业、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文化体育服务(含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7、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8、非企业性单位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6]14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9、非学历教育服务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财税[2016]68号

10、金融服务(1)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财税[2017]56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财税〔2016〕46号)

11、销售生物制品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12、销售兽用生物制品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兽用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13、销售光伏发电产品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按照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按照增值税简易计税办法计算并代征增值税税款,同时开具普通发票;按照税法规定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直接开具普通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

14、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含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一般纳税人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4]57号、财税[2009]9号

15、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4]57号、财税[2009]9号

16、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17、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18、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19、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20、自来水。21、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22、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国税函[2009]456号

23、自2023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财税〔2019〕24号)

24、自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8〕97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提供涉农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财税〔2016〕39号)

25、自2023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8〕47号)

26、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总局公告2023年11号)

27、提供教育辅助服务。(财税〔2016〕140号)

28、再生资源回收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

3%征收率减按2%的应税行为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23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销售货物适用税率13%征收增值税。财税[2014]57号、财税[2009]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局公告2023年第90号)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23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财税[2009]9号、财税[2008]1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财税[2014]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六、纳税人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

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的,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财税[2009]9号、财税[2008]1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财税[2014]57号

纳税人销售旧货。(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的应税行为

1、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口全部出租收入(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4号)

2、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4号)

免征增值税1、除纳税人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再生资源回收不征收增值税外,纳税人发生的再生资源回收并销售的业务,均应按照规定征免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

增值税即征即退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

03

常见支出如何抵扣

增值税进项税额?

办公用品、水电费、饮用桶装水、宣传费、电信费、物业费……你知道这些常见支出,可以抵扣多少增值税进项税额吗?税率多少?

【第6篇】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

曾经无人不知无人不晓的营业税已经不复存在了,已经光荣“退休”了,很多人还不知道吧?

据了解,202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从2023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率先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自2023年8月1日起至年底,国务院将扩大营改增试点至10省市。截止2023年8月1日,“营改增”范围已推广到全国试行。

经国务院批准,自2023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至此,营业税全面推出历史舞台。

营业税和增值税有什么不同?

其一,征税范围不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包括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营业收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主要指销售货物(指有形动产,也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其二,计税依据不同:增值税是价外税,而营业税是价内税。因此在计算增值税时应当先将含税收入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即计算增值税的收入应当为不含税的收入。而营业税则是直接用收入乘以税率即可。

其三,征税机关不同:营业税有地税部门征税,而增值税则有国税部门征税。

为了形象点,举个例子:

增值税:你100元钱买一辆自行车零件,组装后当作商品卖出,卖了300元,那么增值额就是300-100=200元。对这增值的200元征税,即是增值税。增值税有17%,11%,6%几种税率。

营业税:你开了个摩托车修理店,以提供修车服务为主,产生的营业额,要纳税。即是营业税。

其实也不必了解两者区别了,因为营业税已经不复存在了。

那么,买房交增值税有什么不同呢?

营改增过渡时期,增值税的计税方式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一般计税方式,一种是简易计税方式。目前不动产销售适用简易计税方式,仍然按照5%的税率征收,但是计税依据却不同了。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有什么不同?举个例子:

你家的房子以200万售价卖出去,营业税应纳税额为:200万×5%=10万;增值税应纳税额为:200万÷(1+5%)×5%=9.52万,少交了差不多五千元。

要注意的是,这种是简易计税方式,不是一般计税方式。目前个人转让房地产只是适用简易计税方式。

【第7篇】营业税改增值税论文

税务是指和税收相关的事务。税收作为经济杠杆之一,具有调节收入分配、促进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增长的作用。在此提供部分税务毕业论文题目供大家参考。1、浅谈电力企业的税务风险及控制2、论我国税务会计模式存在的问题及对策3、国外房产税税务改革对我国的经验借鉴4、税务系统政府采购电子档案建设现状及建议5、论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会计和税务处理方法6、试析营改增境遇下电力施工企业税务筹划转变问题7、如何处理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关系8、中国税务代理市场存在的问题与对策9、高职税务专业实践性教学模式改革新思路10、房地产企业的税务风险与应对策略11、营改增背景下企业的税务风险研究12、“营改增”政策下企业的税务筹划浅析13、浅析事业单位税务风险管理及防范的问题14、论税务机关纳税咨询服务的提高15、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分离与协调16、完善税务部门内控机制的对策探讨17、新常态下税务部门内部控制审计的思考18、营业税改增值税后企业税务筹划研究19、营改增形势下现代服务业的税务筹划20、企业税务筹划的相关问题研究21、“营改增”后地方税务机构改革趋向探讨22、“营改增”时代的税务筹划与思考23、税务稽查与财务审计信息共享问题研究24、税务教育培训工作的开展及改进思考25、浅析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方法26、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务筹划模型研究27、并购市场背景下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28、中国企业开展国际工程承包业务需关注的税务问题29、基于职业能力需要的《税务会计》课程教学改革探析30、营改增对建筑设计行业的影响及税务处理办法研究31、浅析火力发电企业基建期的税务风险32、我国事业单位税务筹划的途径探析33、中职中专学校税务风险分析与管理34、浅谈税务档案电子化管理35、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研究36、浅谈加强对税务代理行业的管理37、浅析房地产企业的税务筹划38、新形势下企业如何做好税务管理工作探析39、企业集团税务风险管理浅析40、新形势下我国税务代理制度的性质、现状与完善41、现代企业在大数据时代规避税务风险的途径42、浅析施工企业税务管理及风险控制43、基于新形势下建安企业的税务风险研究44、大数据背景下的税务管理45、房地产开发项目销售定价与税务筹划分析46、加强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思考47、试析营改增税务制度对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48、财政税务制度变革的社会影响分析49、事业单位税务筹划途径探讨50、电子红包税务处理思考51、浅谈企业的税务风险和会计规避52、电力企业税务管理及构建措施探究53、科技发展对税务管理理念和方式的影响54、高职税务专业课程体系改革现状分析55、税务部门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思考56、基于税务会计独立下的调整核算问题分析57、构建我国绿色税务会计的可行性分析58、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捐赠自行开发商品房的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59、浅议企业营改增税收筹划及税务风险防范60、股权激励中的税务及会计问题探究61、税务风险成本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分析62、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的税务风险管控能力63、基层税务信息安全管理难题与应对策略64、浅谈税制改革对广电企业的影响及税务筹划65、当前税务审计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研究66、浅议现代企业税务管理67、煤炭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探析68、外资企业股东股权转让的相关税务问题分析69、生命周期理论视角下高技术企业税务筹划70、企业税务管理主要风险分析与控制探讨71、税务审计现状和风险管理研究分析72、浅议税务稽查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73、新税制政策下建筑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研究74、浅析大企业税务风险产生的原因及对策75、分析企业如何正确的应对税务稽查及防范风险76、税务稽查涉税风险防范与积极应对77、新常态下加强复合型税务人才培养的思考78、基于控制和激励的税务绩效管理探讨79、新形势下如何加强税务系统基层建设80、税务公共关系管理初探81、浅谈建设施工项目的税务管理82、税务培训中多媒体教室管理与维护探索83、税务培训教育管理模式的创新探析84、大数据时代税务机关网上办税安全管理问题探析85、浅谈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务筹划86、煤炭企业税制改革下的财务税务筹划87、企业税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其优化策略88、物流企业税务管理中的问题及对策分析89、房地产企业如何开展税务筹划90、房地产公司税务筹划风险防范对策探讨91、土地开发税务问题探讨92、企业在营改增背景下的税务风险控制93、浅析商业分拆税务方案94、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务问题探析95、基于云计算技术的税务信息化建设96、探析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筹划97、浅析电力施工总承包的税务及账务处理问题98、基层税务绩效管理实现路径99、几种特殊经营行为的税务处理100、关于加强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思考101、关于企业税务筹划问题思考102、如何防范与控制集团企业税务风险103、新形势下我国小微企业税务管理研究104、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设计研究105、企业税务筹划风险及其策略106、浅议烟草商业企业税务风险管理107、浅谈关联企业利息的税务筹划108、完善我国转让定价税务管理的建议109、浅析税务预约定价策略

【第8篇】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第四条规定,本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6号)同时废止。

因此,小微企业从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月销售额不足三万元免税政策;此优惠政策只适用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不适用。

【第9篇】增值税是不是营业税金及附加

问题ⅰ

@学员: 老师,那些属于营业税金及附加,哪些属于管理费用,基础第五章内容?补充一下国家规定的税种?

@会答曹绮雯老师:管理费用:印花税、房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还有一个矿产资源补偿费是计入管理费用的。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学员:好的,谢谢!

@会答曹绮雯老师:目前,中国的税收制度共设有25种税,按照其性质和作用大致可以分为八类: 1. 流转税类。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3种税。这些税种通常是在生产、流通或者服务中,按照纳税人取得的销售收入或者营业收入征收的。 2. 所得税类。包括企业所得税(适用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等各类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3种税。这些税种是按照生产、经营者取得的利润或者个人取得的收入征收的。 3. 资源税类。包括资源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2种税。这些税种是对从事资源开发或者使用城镇土地者征收的,可以体现国有资源的有偿使用,并对纳税人取得的资源级差收入进行调节。 4. 特定目的税类。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土地增值税4种税。这些税种是为了达到特定的目的,对特定对象进行调节而设置的。 5. 财产税类。包括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遗产税(尚未立法开征)3种税。 6. 行为税类。包括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契税、证券交易税(尚未立法开征)、屠宰税和筵席税7种税。这些税种是对特定的行为征收的。 7. 农业税类。包括农业税(含农业特产农业税)和牧业税2种税。这些税种是对取得农业收入或者牧业收入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征收的。 8. 关税。这种税是对进出中国国境的货物、物品征收的。

如果你现在是学习会计基础而已,我就建议你需要知道那些税费计入管理费用就差不多了。

@学员:好的。【满意】谢谢!

问题ⅱ

@学员:老师 ,学校里是不是只交个人所得税

@会答郭景勤老师:同学您好!您的问题好模糊 学校只交个税 当然不是啦?

@学员:那要交些什么税?

@会答郭景勤老师:您在学校做会计吗?还是去面试呢?

@学员:面试

@会答郭景勤老师:营业税按营业收入3%缴纳; 城建税按缴纳的营业税7%缴纳; 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3%缴纳; 地方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2%缴纳。

@学员:好的,谢谢老师!【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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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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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声明:本文转载自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政策文件

新税制实施以来,各地陆续反映了一些增值税、营业税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政策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集邮商品征税问题 集邮商品,包括邮票、小型张、小本票、明信片、首日封、邮折、集邮簿、邮盘、邮票目录、护邮袋、贴片及其他集邮商品。 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征收增值税。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征收营业税;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征收增值税。

二、关于报刊发行征税问题 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

三、关于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征税问题 电信单位(电信局及电信局批准的其他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属于混合销售,征收营业税;对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四、关于混合销售征税问题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五条的规定,“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此条规定所说的“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五、关于代购货物征税问题 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六、关于棕榈油、棉籽油和粮食复制品征税问题 (一)棕榈油、棉籽油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切面、饺子皮、米粉等经过简单加工的粮食复制品,比照粮食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粮食复制品是指以粮食为主要原料经简单加工的生食品,不包括挂面和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副食品。粮食复制品的具体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七、关于出口“国务院另有规定的货物”征税问题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纳税人出口国务院另有规定的货物,不得适用零税率”的规定,纳税人出口的原油,援外出口货物,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糖,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八、关于外购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处理问题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业产品,可视为免税农业产品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九、关于寄售物品和死当物品征税问题 寄售商店代销的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典当业销售的死当物品,无论销售单位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均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且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十、关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征税问题 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论销售者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且不得开具专用发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

【第11篇】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好处

一、营改增的税法比较

(一)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前

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的税目包括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九大类。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进口货物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二)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

1.部分服务调整为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邮政服务业提供的服务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交通运输业服务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邮政服务业服务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

2.纳税人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营改增之后,从事增值税应税服务的原本属于营业税的纳税人需要根据自身的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简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为小规模纳税人。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含本数)。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

3.税率调整

营改增之前,交通运输业、现代服务业、邮政服务业的营业税税率分别是3%、5%、3%。

营改增之后,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邮政业服务,增值税税率为11%;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增值税税率为6%;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增值税税率为17%;提供快递服务,就其交通运输服务部分,增值税税率11%,收派服务部分,增值税税率6%;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增值税征收率为3%。

下列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航天运输服务(参照国际运输服务)、港澳台运输服务及其他符合规定的应税服务。

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国家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业服务和收派服务;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发行、播映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技术转让服务、合同能源管理等服务、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及其他符合规定的应税服务。

二、营改增对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

(一)营改增之前

在营改增之前,企业在计提、缴纳营业税环节,使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账户进行核算,应纳营业税额=营业额×营业税税率。计提营业税时,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缴纳营业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贷记“银行存款”。

(二)营改增之后

在营改增之后,一般纳税人企业应在购进、销售、缴纳环节,使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下的明细账户“进项税额”、“销项税额”、“转出未交增值税”等进行核算,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进项税额=买价×税率。在购进时,增值税额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借方,记入“银行存款”等账户贷方;在销售时,借记“银行存款”等,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月末计算当月需要缴纳的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缴纳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贷记“银行存款”。

小规模纳税人企业采用简易办法计算并缴纳增值税,购入货物或劳务时,其支付的增值税额计入购进成本;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时,增值税额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贷方;缴纳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贷记“银行存款”。

三、营改增对企业税负的影响

(一)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采用税额抵扣法。营改增之后,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增值税税率为11%、部分现代服务业增值税税率6%、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增值税税率为17%,虽然表面上看税率提高了,但由于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额,所以对税负的影响,应据不同行业、企业不同发展阶段作具体分析。

1.交通运输业

交通运输业购置的运输设备、燃油以及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当期的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但由于运输工具购置成本较高、使用年限较长,所以企业设备的更新不具有经常性,而具有明显的阶段性,以致每年的进项税额具有较大波动性。因此,在短期内可能由于抵扣不足而加重企业税负。

2.部分现代服务业

虽然部分现代服务业增值税税率为6%,但由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所以大多数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等企业的税负均有不同程度的下降。部分资本有机构成较低而人力成本较高的企业,主要依靠技术、知识来创造价值,销项税额多,又没有大量的原材料采购,支出水平较高的职工薪酬又直接计入成本,所以进项税额较少,短期内税负增加,不过部分地区的企业可以通过申请财政扶持减轻税负。从总体上看,现代服务业的税负是降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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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营业税票开增值税红字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开具流程分三步:

1.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分三种情况:一是购买人已申报抵扣,购买人开具,开具信息表时不填写对应蓝字专用发票信息;二是购买人未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购买人开具信息表并填写对应蓝字信息;三是销售方未将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开具信息表并填写对应蓝字信息。

2.上传信息表,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

3.销售方根据信息表开具红字发票。

【第13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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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声明:本文转载自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政策文件

根据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税制改革目标和2023年《政府工作报告》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收制度,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设计、分步实施。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结合全面推行改革需要和当前实际,科学设计,稳步推进。

2.规范税制、合理负担。在保证增值税规范运行的前提下,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不同行业发展特点,合理设置税制要素,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

3.全面协调、平稳过渡。妥善处理试点前后增值税与营业税政策的衔接、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税制的协调,建立健全适应第三产业发展的增值税管理体系,确保改革试点有序运行。

二、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

(一)改革试点的范围与时间。

1.试点地区。综合考虑服务业发展状况、财政承受能力、征管基础条件等因素,先期选择经济辐射效应明显、改革示范作用较强的地区开展试点。

2.试点行业。试点地区先在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开展试点,逐步推广至其他行业。条件成熟时,可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全行业试点。

3.试点时间。2023年1月1日开始试点,并根据情况及时完善方案,择机扩大试点范围。

(二)改革试点的主要税制安排。

1.税率。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2.计税方式。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3.计税依据。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

4.服务贸易进出口。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

(三)改革试点期间过渡性政策安排。

1.税收收入归属。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因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负担。

2.税收优惠政策过渡。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但对于通过改革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予以取消。试点期间针对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过渡政策。

3.跨地区税种协调。试点纳税人以机构所在地作为增值税纳税地点,其在异地缴纳的营业税,允许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抵减。非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4.增值税抵扣政策的衔接。现有增值税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三、组织实施

(一)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本方案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相关政策和预算管理及缴库规定,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经国务院同意,选择确定试点地区和行业。

(二)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改革试点的征管办法,扩展增值税管理信息系统和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设计并统一印制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面做好相关征管准备和实施工作。

【第14篇】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区别

昨天小编收到了国家的退税款,身为一个从事造价行业的人员来说,也是需要了解一下税法知识的。做造价工作的人去研究税法稍微和本专业知识远了点,但算现实的工作,本身与价格打交道的造价业务无时无刻不会涉及财税知识。知道点税收知识也是一种经验的提升。下面从几个大家经常提出的问题解释:

1、材料价里含税了,为什么还要计取税金,是不是重复了?

这里回答得明确一点,绝对不重复!材料 、半成品、甚至是象活动家具、电器等成品,里面包含的是增值税、消费税、关税(及其附加税费),而建筑行业所交纳的是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虽然这四种统称流转税,但计税的次序是不一样的,在没有特殊注明的前提下,计税公式顺序 营业税率*(1+增值税率*(1+消费税率*(1+关税税率)),材料 、半成品、还是成品在工业化大生产的流通环节中,按税法规定可能要交纳增值税、消费税、关税,到了建筑环节,实际就进行到最终消费者手中。

税法明确规定,增值税在流通过程中只针对增值额部分征税,在前一个流通环节交的税是可以抵扣的,最终消费者是增值税的交纳人,材料带发票意思就是如果材料卖是100元,增值税就是17元,施工企业购买材料就要花费117元,如果不考虑其他的运输、损耗、搬运、装卸、保管等费用,建设方暂估价材料确认价要按117元认价,而不是100元,所认的117元同样还要继续交营业税,如果前期暂估价材料按100元计入造价,结算时(117-100)*材料结算数量*(1+营业税率及附加),也就是清单和定额里的税率。

2、这是财务人员问的问题:预算里的税收收入怎么和交税额不等?

现在税率改变了,以前3%的营业税,3%*7%的城建税,3%*3%的教育费附加计算,三项税收及附加合计=3%+0.21%+0.09%=3.3%

如果按税法税率计取造价税金,税前造价100万*(1+3.3%)=103.3万,但交税时税法是以造价总额计税,应纳税额就成了103.3万*3.3%=3.4089万元,交完税103.3万-3.4089万元=99.8911万元,这么一返算100万的工程,因因交税施工方赔了1000多元,所以说预算的计价和税率不是3.3%,而是3.4%,下面再看一下计算结果:100万*(1+3.4%)=103.4万,纳税额103.4万*3.3%=3.4122万元,103.4万-3.4122万元=100万,预算计价时把造价中应交税额所交的税自行消化了。

没有人可以随意改变税法,但可以按税法税率倒推计取税率,这是两个概念,倒推计取税率并不违法。

纳税地点在市区的税率(%)=【 1/(1-3%-(3%*7%)-(3%*3%)-(3%*2%) )-1】*100%=3.48%

县镇:税率(%)=【 1/(1-3%-(3%*5%)-(3%*3%)-(3%*2%) )-1】*100%=3.41%

农村:税率(%)=【 1/(1-3%-(3%*3%)-(3%*3%)-(3%*2%) )-1】*100%=3.28%

3、我们交的是5%的税率,为什么审计(或甲方)只计3.48%的税率?

营业税属于地税,地方为了方便计税,对一些小公司企业所得税出台了定率税率,就是按营业额为课税对象,不管利润高低,收取同样比例税率的企业所得税,如果这个税率是1.6%,加上3.4%的营业税就是5%,这个5%税率统称综合税率,造价时,甲方只会对你3.4%营业税买单,不会对1.6%的所得税付款,这就是为什么交的税比得的税多的原因,回去需要花点时间跟老板解释清楚,这真不是造价人员的错,也不是甲方或审计人员的错。

4、我们要对总造价进行让利,是在税前让还是在税后让?

还拿第二题为例,如果总价95折:税前让=100*0.95*1.034=98.23万元;

如果是税后让100*1.034*0.95=98.23万元;

不管在哪个,应纳税额=98.23万元*3.3%,小学数学也很重要。

不管什么税种,都要先确定个纳税基数,这个纳税基数统称应纳税额,税法中的应纳税额不是一般人想象的随便一个数都可以成为应纳税额,拿建筑营业税就纳税额来说,就是承发包双方签字确认的结算金额才能被称做应纳税额,不是施工方已发具发票的金额汇总,也不是合同协议书上的白纸黑字金额。投标方打折方式不管是在什么时间,什么阶段,什么地点,什么比例,应纳税额只有一种解释,应纳税金只有一个数公式=应纳税额*税法税率。

5、甲供材税金怎么处理?

一般生产、流通行业的建筑方,甲供材是要计入工程造价的,因为涉及交工转固的问题,取不到建筑行业发票,他们自购的材料在财务帐务里不容易处理。

在造价时,甲供材其他的费用可以不取,但税金一定要取,公式=甲供材金额*(1+税率),退甲供材时,可以什么都不留,但税金一定要留下,公式=甲供材领用金额*(1-可留取的费率),因为在退甲供材时间段,甲供材产生的税金早就交纳一大半了,有些造价人员还要把计取的税金退回去,不是在做赔本买卖吗?

6.施工老板如何理解工程造价中的税金?

营改增之后,工程造价做到了真正的税价分离。

一、就施工企业而言,需要缴纳的税金有:

1、企业所得税

企业盈利后才需缴纳,在单个工程项目中不用考虑。

2、增值税

单个项目工程造价=不含税工程造价+销项增值税。

3、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

计税依据为增值税当期应纳税额。

二、为什么工程造价中仅有销项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去哪里了?(云南等地区例外)

我们先解释几个名词,答案自然就出来了:

1、不含税工程造价

采购材料收到的发票上有三个数据:金额+税额=税价合计。我们的不含税工程造价是不含税额的。

2、销项增值税

上述发票中的税额,对材料供应商而言叫销项增值税,对材料采购方而言叫进项增值税。

3、当期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营改增前,工程造价的税金是包含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的。但营改增后这三项费用并入企业管理费里了。

三、举个例子。

甲施工企业承包1090万的总包工程,花927万成本(假设全是税率3%的发票),则:

1、甲的施工总造价1090万=1000万不含税工程造价+90万销项增值税;

2、甲取得900万税率3%的进项税票;

3、甲的应纳增值税=90-900*3%=63万(注意区别于90万的税金);

4、甲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63*12%=7.56万(假设三项税率和为12%)。

此7.56万并入了工程造价的企业管理费。故成本分析时,注意现在的综合单价和以前有所区别。

7.营改增之后,此税金已非彼税金了?

某固定总价合同,政策性风险均不调整,合同价款按11%计算,而发票按10%开具,此时,如果你认为合同价款那就应该扣除1个百分点,那么可以证明的是孜孜以求的你,并未理解增值税。

又比如今天,又是同行跟我讨论,某工程按3.36简易计税方式计价,但我却开的11的票,是不是只有自己该倒贴这个税点了呢?

这都不是营改增的真相和重点。

很多人在营改增之后并未真正理解很多税金的概念。

营业税时代价款里的税金就是实际缴纳的税金。

营业税时代,税金是所谓价内税,由施工企业承担。因此形成工程造价中的税金和实际缴纳的税金是完全一致的,2023年5月1日以前都是这样,因此这也根深蒂固地影响了很多人的思维,认为价款中的税金就必须和发票中的税金相一致,然而,2023年5月1日之后,却真不是这样。

增值税时代,价款里的税金不是实际缴纳的税金。

增值税时代,税金是所谓价外税,由业主承担,理论上由施工企业代收代缴,定期上交国家。

价款中的税金:发承包双方通过合同的约定,即计价程序中的规定形成工程造价,即合同价款,即含税销售额,至少当前的合同都是这样约定为一个含税总造价。这个价格中的税金只是作为价款的组成部分,某种程度上讲是个象征意义的税金,是造价管理部门力图贴近纳税现实而制定的计价规则。根据这个规则,通过招投标等商业行为,根据合同法等确定了双方的含税销售额。

发包人承担的税金:增值税时代,消费者是增值税的承担者, 而当纳税人根据税法履行纳税义务时,作为消费者的发包人所承担的税金,却不是合同价款里的税金,而是税务机关所规定的含税销售额/(1+9%)*9%,这个算法跟合同价款中的税金算法毫无干系,简单粗暴地讲,税务机关收税时根本不会看你合同价的组成以及其税金多少。当然发包人拿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也可以在建筑物下一轮转卖过程中进行抵扣,如果谁不再转卖建筑物,也就是说这个流转链条断在谁手里,谁就是增值税的最终承担者。

承包人承担的税金:理论上承包人开具发票,将增值税代收代缴,定期上交给国家,但是一则自己实际承担的税金这跟合同价款中的税金同样毫无干系,二则这个工程其承担的实际税金也不是开给发包人的发票中的税金,因为承包人可以用自己的材料票进项税进行抵扣。

综上所述,增值税时代,合同里的税金不等于发包人承担的税金,也不等于承包人所承担的税金。前者属于工程造价的范畴,后者属于工程财务的范畴。造价人只要从容淡定地根据合同约定确定好工程结算价款就可以了,不用去费尽心思查发票。

如上文案例,你去买条含税单价是100元的健身裤,当时开发票税率是16%,过段时间去取货时,一开发票发现税率是13%了,然后你去大闹门店,要求扣掉3个点,只付97元,那么大概率会被轰出去,建筑工程服务其实差不多也是这个意思。国家降的是商品税率,却不是降的哪一个合同中的商品价格。

3月16日全国主要城市螺纹钢、水泥、混凝土、砂石价格表

(数据来源:百年建筑网)

螺纹钢价格

3月16日螺纹钢绝对价格指数4755.23,日环比下跌0.03%。全国25个主要城市hrb400(20mm)螺纹钢均价4732元/吨,上涨2元/吨。重点城市:北京4600元/吨,上涨20元/吨;上海4720元/吨,上涨20元/吨;广州4900元/吨;西安4690元/吨,下跌20元/吨。

水泥价格

3月16日水泥价格指数469.46,日环比上升0.04%,全国26个主要城市p.o42.5散装水泥均价438元/吨,较上个交易日持平。重点城市:北京460-470元/吨;上海500-550元/吨;广州490-510元/吨;西安440-450元/吨。

混凝土价格

3月16日混凝土指数449.67,日环比持平,全国34个主要城市c30现款、非泵均价428元/方,较上个交易日持平。重点城市:北京435-455元/;上海490-510元/方;广州590-610元/方;西安470-490元/方。

砂石价格

3月16日砂石均价110元/吨,日环比持平。全国重点城市主流规格砂石市场报价:上海天然砂153元/吨、机制砂131元/吨、碎石118元/吨;广州天然砂171元/吨、机制砂126元/吨、碎石121元/吨;西安天然砂120元/吨、机制砂100元/吨、碎石95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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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营业税*增值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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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声明:本文转载自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政策文件

新税制实施以来,各地陆续反映了一些增值税、营业税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政策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集邮商品征税问题 集邮商品,包括邮票、小型张、小本票、明信片、首日封、邮折、集邮簿、邮盘、邮票目录、护邮袋、贴片及其他集邮商品。 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征收增值税。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征收营业税;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征收增值税。

二、关于报刊发行征税问题 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

三、关于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征税问题 电信单位(电信局及电信局批准的其他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属于混合销售,征收营业税;对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四、关于混合销售征税问题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五条的规定,“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此条规定所说的“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五、关于代购货物征税问题 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六、关于棕榈油、棉籽油和粮食复制品征税问题 (一)棕榈油、棉籽油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切面、饺子皮、米粉等经过简单加工的粮食复制品,比照粮食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粮食复制品是指以粮食为主要原料经简单加工的生食品,不包括挂面和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副食品。粮食复制品的具体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直属分局根据上述原则确定,并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七、关于出口“国务院另有规定的货物”征税问题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纳税人出口国务院另有规定的货物,不得适用零税率”的规定,纳税人出口的原油,援外出口货物,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糖,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八、关于外购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处理问题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业产品,可视为免税农业产品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九、关于寄售物品和死当物品征税问题 寄售商店代销的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典当业销售的死当物品,无论销售单位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均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且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十、关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征税问题 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论销售者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且不得开具专用发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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