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7篇优质的举报营业执照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无营业执照怎么举报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无营业执照怎么举报
拨打电话12315。少数情况下,消费纠纷可能出现升级。即便消费者想要解决问题,电商客服人员也开始采取冷淡或回避态度,从而让消费者在吃到“闭门羹”之后知难而退。此时,不妨拨打电商总部所在城市的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电话,从而实现进一步维权。以京-东为例,其总部在北京,在遇到纠纷升级之时,便可拨打北京市的12315(加区号010即可)电话。虽然多花一些长途费,但解决效果更好。建议不要拨打消费者所在城市的12315电话,毕竟远水解不了近渴。
在进行12315电话投诉时,消费者可以采取适当夸张的方式进行描述,从而引起12315相关人员重视。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夸张”并不代表“失实”,所以在投诉过程中不可掺入谎言,以免在日后与电商对峙时处于被动局面。更为重要的是,一些法律责任已认定清晰的事件,就没有必要再进行投诉。举例来说,一旦消费者签收商品,再投诉快递暴力运输所造成的商品破损就显然有些无理取闹。即便商品破损真的是快递所为,但消费者签收商品之后便在法律意义上放弃了追诉权。不仅拨打12315电话无济于事,即便日后对簿公堂,也很难获得满意结果。
网购维权的方式
1、保留有效证据,如果发现所购买的是假货,第一步就是收集证据,用相机拍下商品各个角度的照片,还有与商家沟通的聊天记录,以备投诉时使用。
2、与商家协商,收集完证据之后就可以通知商家了,且在沟通时,注意别掉进商家的聊天陷阱里,清楚说明给自己所发的货是假货,以及询问商家为什么是假货,为什么与之前的描述不符。把责任归到商家一方。
3、要求商家退货,如果商家是7天无理由退款,但没有假一赔三、第三方质检的话,那就要求商家退款并由商家承担运费。
4、要求商家赔款,如果商家参加了假一赔三的话,那就要求商家除了退款外,还要按实际支付商品价款的二倍进行赔付,并承担所涉及商品的物流费用。如果商家参加了第三方质检的话,那就要求商家对商品所付款的一倍进行赔偿,并承担物流费用。
5、向网站投诉,如果以上退货或者赔款和商家未达成一致,可对商家进行投诉,投诉时需提交各种证据,淘宝服务人员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裁定。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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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没营业执照去哪里举报
目前是疫情防控的关键时刻
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以下简称“市消委会”)
想给大家伙提个醒:
消费者要多一分理性
经营者应多一分担当
众志成城,守望相助
消费者要多一分理性
01 要理性消费,不要盲目抢购
当前,重庆各项疫情防控工作正有力有序有效地开展,市场各类物资供应充足。建议消费者理性消费,按需购买,不要盲目哄抢囤积各类生活物资,避免物资周转困难、供求失衡、资源浪费等现象发生。在此,特别提醒消费者注意商品价格“三个区分”,避免出现价格误解。
① 注意区分所购商品的促销价和日常销售价。
② 注意区分同一种类不同品质商品的不同价格。
③ 注意区分公斤(1000g或1kg)价格和单斤(500g)价格。
02 网络购买食品要“三查看”
受疫情影响,许多消费者不能外出购物,只能通过网络购买生活必需品,净菜、即烹半成品等预制菜品类、外卖餐食也受到消费者的青睐。在此,市消委会提醒消费者通过网络购买食品时要做到“三查看”。
① 要查看平台资质
消费者可通过查看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工信部icp/ip许可证号或备案号、公安机关联网备案号等标志或信息了解该网站或企业注册、许可、备案等资质信息,选择正规、有资质认证的电商平台及信誉度较高的商家。
② 要查看快递外观
消费者如果网购净菜、即烹半成品等预制菜品类、外卖餐食,一定要认真查看快递外观或外卖包装。对于预包装食品,要查看是否有生产许可证,有没有齐全的标签标示;对于即食、即热预制菜,如果外包装有破损、可能存在食物被污染风险等情况,建议消费者拒绝收货;对于速冻食品等需要冷藏冷冻运输、贮存的,如果包装袋内有较多冰霜或出现变形、变软、粘连等情况,建议消费者拒绝收货。外卖餐品要仔细核对订单信息是否准确,查验外包装是否完好,餐品是否受到污染,如遇外包装破损或者餐品受到污染,建议消费者拒绝食用并及时与外卖平台联系。
③ 要查看物流信息
速冻食品要求全程不解冻,运输车辆需保持清洁、不混运,运输温度维持在零下12℃以下。建议消费者一定要事先确定所在收货地的物流和快递是否具有相应冷链运输的保障能力。受疫情影响,我市个别地区可能存在快递物流运送不畅、无法送货上门等情况。消费者要加强与快递公司及派送人员的沟通,及时留意生鲜食品或外卖餐食的配送情况,避免因物流原因引起食品变质。
03 参与社区团购要“两弄清”
疫情期间,社区团购成为一些高风险区内消费者购买新鲜蔬果、禽类肉蛋等食品的重要渠道。在此,市消委会提醒消费者参与社区团购时要做到“两弄清”。
① 要弄清“团长”的“身份”
在团购中,消费者获取的商品信息主要来自于团长,团长也是社区团购的实际组织者。团长大致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纯公益的,疫情期间很多小区有热心市民无偿为社区组织团购,这种公益行为值得点赞;第二类是从销售方获得报酬的,团长辛苦付出获得相应报酬无可厚非,但必须向参加团购的消费者明确告知。此类获取报酬的团长也应承担更多责任;第三类是以团购的名义销售商品获利的,此类情况容易出现加价销售、假冒伪劣等问题,建议消费者谨慎参加。
② 要弄清团购商品的实际销售者
“货不对板”、以次充好等问题大多出现在“挂羊头卖狗肉”团购中,因此建议消费者通过品牌方的官方微信或电话核对团购信息的真实性。对来路不明的社区团购,建议消费者谨慎参加。
04 遇到消费纠纷要依法维权,发现违法行为要及时举报
疫情期间,消费者和经营者应相互体谅,协商解决遇到的消费纠纷,将消费纠纷化解在源头,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若双方协商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消费者可向有关行政部门或消委会投诉(市消委会投诉热线:023—63710315),投诉时请提供准确完整的消费信息、消费凭证和相关证据。
消费者如发现有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假冒伪劣等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违法行为,可以在市政府“互联网+督查”网络平台或在重庆网络问政平台上进行举报,也可拨打12345、12315热线进行举报。
经营者应多一分担当
01 要保障供应,不要囤积居奇
广大经营者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重要民生商品和口罩等防疫用品的供应。除生产自用外,不得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
02 要明码实价,不要哄抬物价
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必须按照规定明码标价,做到同一种类不同品质商品的区分清晰分明、标签标识规范醒目。标价内容要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价格变动时要及时调整,避免出现结算价与标价不一致的现象。不能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不能通过大幅度提高运费或其他费用等方式变相涨价。杜绝不明码标价、坐地起价、哄抬价格、串通涨价等违法行为。
03 要诚信经营,不要扰乱市场秩序
经营者要秉承契约精神、信守承诺,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及时向消费者提供质量合格的商品或优质的服务。杜绝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破坏安全放心消费环境等“借疫敛财”行为。
电商平台、线上商超企业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严把网购食品安全关、商品质量关、配送服务关,加强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管理,督促引导其合法合规经营,切实对社会和消费者负责。
【第3篇】怎么举报没有营业执照
实体商家最怕向工商局或者315曝光平台投诉。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双方可以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私下进行和解,和解不成可提请消费者协会加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交由指定机构进行仲裁,仲裁仍未解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虚假发货有以下处罚如下:
(一)违背发货时间承诺,是指除特殊情形外,卖家在买家付款后未按约定的发货时间发货的(延迟发货),需向买家支付该商品实际成交金额的百分之五作为违约金,且金额最低不少于一元,最高不超过三十元。
(二)买家发起投诉后卖家在网站人工介入且判定投诉成立前,未主动支付该违约金的,除须赔偿违约金外,每次扣三分。
(三)买家没收到货可以申请退款,退款成功后,可以对卖家发起延迟发货的维权,客服核实情况后对卖家进行处罚。
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能让商家得到什么处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九条 经营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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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没有营业执照举报电话
个体营业执照在辖区市场监管所办理,具体请拨打辖区市场监督管理所业务咨询电话。
公司营业执照在政务大厅窗口办理,具体请拨打政务大厅办理营业执照窗口电话:5572981、5572930;如您所办理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有需要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需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政务大厅窗口电话:5572931。
企业查询档案在局机关一楼档案室。
单位
具体地址
联系电话
业务咨询
投诉举报
局机关
雪峰村三组曙光路45号
3617503(档案室)
3370837(机关纪委)
消保股
东坝文化路41号五楼
3233115
19961193001
三堆所
三堆镇木马街100号
8594331
19961192997
河西所
河西街道办事处群心村二组438号
3424316
19961192980
大石所
大石镇金龙路217号
3492226
19961193009
宝轮所
宝轮镇皂角树市场
8522036
19961193006
荣山所
荣山镇民丰巷5号
3951253
19961193007
东坝所
东坝翠屏路陶然街36号
3266406
19961192986
嘉陵所
蜀门北路一段225号三楼
3231545
19961193005
龙潭所
龙潭乡驿地河街南段1号
3476198
19961193010
雪峰所
东坝文化路41号六楼
3371515
19961192990
万缘所
东坝文化路41号四楼
3286624
19961192989
上西所
上西五州路15号二楼
3601944
19961192996
南河所
蜀门北路一段237号三楼
3509587
19961192993
【第5篇】没有营业执照如何举报
没实体店能不能办理回收的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能从事回收行业吗?
没营业执照能做回收黄金吗?没营业执照做回收黄金同行会不会举报我?
没有实体店能不能办营业执照?
没有实体店就不建议办营业执照了,前期做好登记协议,先小试牛刀,
觉得这个行业适合自己再开店铺办理营业执照就行。
当然要想办理的话也不是没有办法,可以去找会计公司帮忙办理,一般费用在800-1000左右。
没有营业执照能从事回收行业吗?
大多数刚开始从事这个行业的时候,都是背包客,背包客就是没有实体店,没有营业执照,所有的回收工具都在自己的小包里,我在刚做这个行业的时候做了3年的背包客,白天当保安,下午4点下班以后就背着自己工具到处收货。
当然做做大以后建议一定要办理营业执照。
没有营业执照同行会不会举报我?或者同行举报我了怎么办?
这个完全不用担心
第一同行吃饱了没事干才会做这个事儿,有举报你时间还不如开发一个客户来的直接。
第二你是游击队啊,哪有同行知道你在哪里,生意好不好,对他构不构成威胁。
第三真的举报你了,也没有那个部门可以管你,除非你没做登记,构成销赃了。
讲到我最后啊,我觉得新手的大多数问题都不是问题,老是想很多无聊的问题为难自己,多想不如多干!
【第6篇】举报没有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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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卖了一瓶红牛,赚个几毛钱,你就罚5万,我不服!
这是”山东青岛,一顾客通过网络在一间小便利店下单购买了一瓶红牛饮料后,以超出经营范围为由向食监局举报,便利店被罚款5万元后不服,以处罚太重为由,遂告上法庭。
小佳看法:红牛喝了为什么能提神因为它是保健品,但一般小超市他根本就没有销售保健品的经营权限,但销售这么大的量我舍不得退回去啊,交罚款你就舍得吗啊?
所以你要是实在还想卖,赶紧去增加你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不然你像什么戴着蓝帽子标识的全都是保健品,你都卖不了。
可是这么多人也没见到他们出事啊不过你如果真不当回事儿啊,如果遇到有些人拿这是敲诈你,要么你拿钱去填在这个无底洞,要么就老老实实去工商局交罚款。
按照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需要面临罚款50000元这对于小餐馆和商户来说是灭顶之灾,其实举报人都是索要钱款了事。
被举报的这家餐馆是一家双证齐全的正规餐馆,有相关的营业执照和食品营业经营许可证,同时在网上也注册饿了吗,美团外卖等,是国家和有关单位认同的合法经营餐馆。
但是最近这家店的老板,却无缘无故被食药监的执法人员告知,有人举报这家店涉嫌超范围经营,售卖保健食品。此时才得知自己饭店内,长期贩卖的红牛禁酒是功能性饮品,属于保健食品。
虽然自己饭店有食品营业许可证,但并没有包括保健食品,这让这家店老板很无奈,自己开店一年多一直就售卖红牛,也从来没有人提醒过。
总结:无论是便利店还是餐饮,我们不光需要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健康证,特别是我们销售带包装食品、凉菜、以及饮料,每一样都需要我们办理相应的资质,否则最后吃亏的就只能是我们自己,怨不得它人。
最后,有必要提醒广大经营者,在经营商品的时候务必对每一件商品了如指掌,食品安全问题、过期问题都需要我们重视,所以在这件事情上是支持食药监局的处罚决定,我们切勿以身处罚。
关注!让我们一起从实践中总结吸取经验教训,看人生百态学更多法律相关知识!
【第7篇】没有营业执照怎么举报
昨天本号推送的《执法提示:这些法律法规规定“证”由其他部门发,但查处“无证”由市场监管部门干》一文,列举的是“证”由其他部门发,但规定“无证经营”由市场监管部门“独立查处”的4部法律法规。事实上,除了“独立查处”的4部法律法规外,还有一些规定由市场监管部门和许可部门“共同具有查处职权”的法律法规。
经老梁梳理,截至目前,“证”由其他部门发,但规定“无证经营”由市场监管部门和许可部门“共同具有查处职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至少有以下7部:
一、《旅游法》
第28条 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第95条第1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邮政法》
第51条第1款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第72条第1款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或者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或者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快递企业,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需要注意的是,2023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697号公布的《快递暂行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从事快递活动的,由邮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其中没有提到市场监管部门。有人据此认为,市场监管部门对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擅自经营快递业务的违法行为不再具有查处职权。这种理解是错误的。
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法适原则,在《邮政法》没有作出修改并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从第72条第1款中去掉之前,市场监管部门如果先行检查发现或先行接到相关投诉举报,那么市场监管部门还是要认真履行《邮政法》赋予的法定职责的,否则就有承担失职责任的风险。当然,从立法趋势上看,《邮政法》一旦修改,执法主体变成邮政管理部门一家应该是没有什么悬念的。
三、《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27条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28条 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科学论证,纳入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对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可以凭人工繁育许可证,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验的年度生产数量直接取得专用标识,凭专用标识出售和利用,保证可追溯。
第33条 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县境的,应当持有或者附有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或者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以及检疫证明。
第48条第1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参见《市监部门在野生动物保护中有哪些监管职责?与野生动物保护部门的职责分工是怎样的?》)
四、《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18条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第24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五、《出版管理条例》
第12条 设立出版单位,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出版单位为事业单位的,还应当办理机构编制审批手续。
第31条 从事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业务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许可,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从事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未经许可并办理相关手续的,不得印刷报纸、期刊、图书,不得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第35条 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第43条 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取得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出版物进口经营许可证后,持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还应当依照对外贸易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第61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六、《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10条 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企业申请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持营业执照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个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36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5条第1款国家对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音像制品,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等活动。
第39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进口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需要注意的是,有的法律法规还作出了“会同查处”的规定,如《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12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64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会同”,全国人大法工委作了如下解释:“会同”用于法律主体之间共同作出某种行为的情况。“会同”前面的主体是牵头者,“会同”后面的主体是参与者,双方需协商一致,共同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或者作出其他行为。(参见《全文|全国人大法工委《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