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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营业执照怎么举报(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01-29 21:00:02 查看人数:72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没有营业执照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没有营业执照怎么举报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没有营业执照怎么举报

【第1篇】没有营业执照怎么举报

昨天本号推送的《执法提示:这些法律法规规定“证”由其他部门发,但查处“无证”由市场监管部门干》一文,列举的是“证”由其他部门发,但规定“无证经营”由市场监管部门“独立查处”的4部法律法规。事实上,除了“独立查处”的4部法律法规外,还有一些规定由市场监管部门和许可部门“共同具有查处职权”的法律法规。

经老梁梳理,截至目前,“证”由其他部门发,但规定“无证经营”由市场监管部门和许可部门“共同具有查处职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至少有以下7部:

一、《旅游法》

第28条 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第95条第1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邮政法》

第51条第1款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第72条第1款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或者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或者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快递企业,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需要注意的是,2023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697号公布的《快递暂行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从事快递活动的,由邮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其中没有提到市场监管部门。有人据此认为,市场监管部门对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擅自经营快递业务的违法行为不再具有查处职权。这种理解是错误的。

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法适原则,在《邮政法》没有作出修改并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从第72条第1款中去掉之前,市场监管部门如果先行检查发现或先行接到相关投诉举报,那么市场监管部门还是要认真履行《邮政法》赋予的法定职责的,否则就有承担失职责任的风险。当然,从立法趋势上看,《邮政法》一旦修改,执法主体变成邮政管理部门一家应该是没有什么悬念的。

三、《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27条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28条 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科学论证,纳入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对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可以凭人工繁育许可证,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验的年度生产数量直接取得专用标识,凭专用标识出售和利用,保证可追溯。

第33条 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县境的,应当持有或者附有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或者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以及检疫证明。

第48条第1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参见《市监部门在野生动物保护中有哪些监管职责?与野生动物保护部门的职责分工是怎样的?》)

四、《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18条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第24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五、《出版管理条例》

第12条 设立出版单位,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出版单位为事业单位的,还应当办理机构编制审批手续。

第31条 从事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业务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许可,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从事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未经许可并办理相关手续的,不得印刷报纸、期刊、图书,不得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第35条 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第43条 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取得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出版物进口经营许可证后,持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还应当依照对外贸易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第61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六、《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10条 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企业申请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持营业执照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个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36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5条第1款国家对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音像制品,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等活动。

第39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进口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需要注意的是,有的法律法规还作出了“会同查处”的规定,如《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12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64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会同”,全国人大法工委作了如下解释:“会同”用于法律主体之间共同作出某种行为的情况。“会同”前面的主体是牵头者,“会同”后面的主体是参与者,双方需协商一致,共同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或者作出其他行为。(参见《全文|全国人大法工委《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二)》

【第2篇】没有门牌号能办营业执照吗

1.是否可以以租用的人才公寓作为经营场所?

答:人才公寓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2.经营住所是房东(业主)租给二房东,二房东再转租给其的,经转租的房屋是否可以作为住所设立公司?

答:可以。

3.城镇燃气经营公司能不能住所申报,是否属于“非住所申报中的”的情形?

答:可住所申报。

4.内资有限公司,现要将经营面积减少一半,其他不作变更。请问是否要办理变更?

答:住所面积不属变更事项。

5.申请人拟租用同一地址(即门牌号一致)不同楼层的商铺作为经营场所,能否只办理一个营业执照?

答:地址不同楼层、不同铺号的,但属于同一门牌号的,可以办理一个营业执照。经营地址按申请人租赁的详细地址填写,如佛山市禅城区xx路xx号首层、二层。

6.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使用由非经营者本人签订租赁合同的房产作为经营场所?

答:个体工商户应当由经营者本人签订经营场所租赁合同。

7.个体工商户适用“一照多址”吗?

答:不适用。

8.除仅通过网络经营的商事主体可以使用网址作为登记住所外,其余商事主体均须使用真实地址进行登记。据市场监管总局出台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的意见》规定,经营者住所所在地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其登记机关。使用身份证、居住证等载明的住址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信息确定登记管辖。因此,申请人应以身份证或居住证的地址确定登记机关后再办理网络经营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或居住证地址不在禅城区的暂无法在本区办理。

仅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以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为经营场所的,申请人应提交电子商务平台出具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相关材料由申请人自行从电子商务平台获取并打印。申请人向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或居住证)和网络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材料申请办理登记注册。

9.使用租赁住所作为注册登记地址的,应以谁的名义签订租赁合同?

答:应以市场主体的投(出)资人名义签订。

分支机构的投(出)资人为其隶属企业,如分支机构使用租赁场所作为注册登记地址的,应以其隶属企业名义签订租赁合同。

10.使用租赁住所作为注册登记地址的,对租赁期限有要求吗?

答:应当一年起。

【第3篇】没有实体店可以办营业执照吗

抵押经营贷,没有实际的经营,自己去办肯定是办不下来的,只能让居间人去帮你操作办理。

做抵押经营贷,没有实际的经营是目前市场非常普遍的情况,很多都是为了做贷款才办理的营业执照。包括经营的收入流水,还有经营的购销合同,第三方委托支付,居间人都会帮你做好贷前安排,你只需要配合做银行申请的签字,去房管局做房产抵押拿到他项权证和当天的查册给银行贷款经理,然后就等着放款。

要知道,银行都是嫌贫爱富的,就如同我们去追求女孩子一样,没有目的感还能相安无事,一旦你去追她,她就摆架子,开始挑三拣四了。如果你不是收入特别稳定的行业,社保公积金齐全,或者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按照银行的标准,很少有人很满足。

营业执照行业匹配的选择,你自己做很麻烦,要租房合同,一堆的材料,一般人做抵押贷款,这第一关你都过不去。居间人可以直接帮你匹配快速收购符合的营业执照。

抵押贷款是最容易做的贷款,但是一般人都是先选择信用卡,然后是网贷,最后才是抵押贷款,因为网贷方便快捷,等你需要抵押贷款去填坑的时候,征信已经花了,靠你自己已经做不下来了。所以正确的方式是先做银行和机构正规产品,网贷是不到无路可走,不要碰的产品,

抵押贷款分为一押和二押,如果房子有按揭贷款,可以考虑直接办理二押。

如果按揭余额比较少,可以转成一押先审批出额度,再垫资还清房贷,一押的选择多,年限长,利息低 ,抵押贷款可以选择先息后本,资金利用率高。也可以根据自己情况选择等额本息。

找到为你出合适方案操作的人非常重要,可以为你节省利率,不用走弯路,浪费了几个月的申请和审批时间。一个专业的居间人,可以给你快速匹配合适能贷下来的产品,以及拿到优惠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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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医院有没有营业执照

【咨询】

营利性诊所无证无照,卫健与市监部门的监管职责如何确定?

【参考意见】

随着《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国办发〔2000〕16号)、《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卫医发〔2000〕233号)、《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登记暂行规定》(卫医发[2000]385号)、《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老龄发〔2019〕17号)等文件的相继发布,“营利性”医疗机构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已经不再有争议。

由于营利性诊所必须向卫健部门申请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执业,属于需经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五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第七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第十二条“从事无证经营的,由查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诊所无论是“无证经营”,还是“既无证又无照经营”,都应由卫健部门依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的规定进行处罚,市场监管部门无权查处。

需要注意的是,以前卫健部门对医疗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违法行为适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但《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后,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法律适用原则,《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不再适用。当然,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如何适用法律,这是卫健部门的事儿,与市场监管部门无关。

由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不属于国务院规定保留的前置许可项目,所以正常情况下,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先办理营业执照再申请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这个程序上看,营利性诊所只应出现“有照无证”和“既无照又无证”的情形,不会出现“有证无照”的情形。

但由于历史原因(起初营利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是前置许可即“先证后照”,国务院推行“先照后证”改革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未列入前置许可目录,于是营利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变成了后置许可即“先照后证”)以及卫健部门与市监部门之间工作衔接等问题,实践中有可能仍然存在“有证无照”的营利性诊所,这种“有证无照”的营利性诊所,属于《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所指的“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形。鉴于这种情形大都是历史原因或部门衔接不畅等非当事人因素导致的,建议市场监管部门积极督促引导当事人办理营业执照,给其主动改正的机会,对仍然拒不办理营业执照的,市场监管部门再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5篇】没有办理营业执照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23年3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市场主体统一登记管理工作,制定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制度措施,推进登记全程电子化,规范登记行为,指导地方登记机关依法有序开展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加强对辖区内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提升登记管理水平。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可以依法承担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管理职责。

各级登记机关依法履行登记管理职责,执行全国统一的登记管理政策文件和规范要求,使用统一的登记材料、文书格式,以及省级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系统,优化登记办理流程,推行网上办理等便捷方式,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提供规范化、标准化登记管理服务。

第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权或者股份的公司的登记管理由省级登记机关负责;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管理由地市级以上地方登记机关负责。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辖区登记管辖作出统一规定;上级登记机关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依法将部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交由下级登记机关承担,或者承担下级登记机关的部分登记管理工作。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授权的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五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统一登记管理业务规范、数据标准和平台服务接口,归集全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信息。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登记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系统,归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信息,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流程,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提升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便利化程度。

第二章 登记事项

第六条 市场主体应当按照类型依法登记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类型、经营范围、住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姓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非公司企业法人:名称、类型、经营范围、住所、出资额、法定代表人姓名、出资人(主管部门)名称。

(三)个人独资企业:名称、类型、经营范围、住所、出资额、投资人姓名及居所。

(四)合伙企业:名称、类型、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出资额、执行事务合伙人名称或者姓名,合伙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承担责任方式。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其委派的代表姓名。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名称、类型、经营范围、住所、出资额、法定代表人姓名。

(六)分支机构:名称、类型、经营范围、经营场所、负责人姓名。

(七)个体工商户: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经营者姓名、住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名称。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市场主体应当按照类型依法备案下列事项:

(一)公司:章程、经营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公司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二)非公司企业法人:章程、经营期限、登记联络员。

(三)个人独资企业:登记联络员。

(四)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合伙期限、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成员、登记联络员。

(六)分支机构:登记联络员。

(七)个体工商户:家庭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登记联络员。

(八)公司、合伙企业等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备案事项由登记机关在设立登记时一并进行信息采集。

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另行制定。

第八条 市场主体名称由申请人依法自主申报。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依法申请登记下列市场主体类型: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

(三)个人独资企业;

(四)普通合伙(含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六)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分支机构应当按所属市场主体类型注明分公司或者相应的分支机构。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类型依法向其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具有登记管辖权的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登记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应当符合章程或者协议约定。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未决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有限合伙人外,申请人应当将其他合伙人均登记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经营范围规范目录,根据市场主体主要行业或者经营特征自主选择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申请办理经营范围登记。

第十三条 申请人申请登记的市场主体注册资本(出资额)应当符合章程或者协议约定。

市场主体注册资本(出资额)以人民币表示。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额)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货币表示。

依法以境内公司股权或者债权出资的,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评估、转让,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第三章 登记规范

第十四条 申请人可以自行或者指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备案事项。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人可以通过全国统一电子营业执照系统等电子签名工具和途径进行电子签名或者电子签章。符合法律规定的可靠电子签名、电子签章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在办理登记、备案事项时,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对下列人员进行实名验证:

(一)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负责人;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四)市场主体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五)指定的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

因特殊原因,当事人无法通过实名认证系统核验身份信息的,可以提交经依法公证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由本人持身份证件到现场办理。

第十七条 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备案事项,申请人可以到登记机关现场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系统提出申请。

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备案事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利用市场主体登记,牟取非法利益,扰乱市场秩序,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八条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出具登记通知书,及时制发营业执照。

不予当场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接收申请材料凭证,并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人补正后,应当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不属于市场主体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登记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登记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第十九条 市场主体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或者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

利害关系人就市场主体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或者其他有关实体权利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对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造成影响的,申请人应当在诉讼或者仲裁终结后,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

第二十条 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依法受到任职资格限制的,在申请办理其他变更登记时,应当依法及时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市场主体因通过登记的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在申请办理其他变更登记时,应当依法及时申请办理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合并、分立的,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告期45日,应当于公告期届满后申请办理登记。

非公司企业法人合并、分立的,应当经出资人(主管部门)批准,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登记。

市场主体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

第二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市场主体申请登记、备案事项前需要审批的,在办理登记、备案时,应当在有效期内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未规定有效期限,自批准之日起超过90日的,申请人应当报审批机关确认其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市场主体设立后,前款规定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内容有变化、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批准文件、许可证书重新批准之日或者被吊销、撤销、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二十三条 市场主体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名称、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经营者或者负责人)姓名、类型(组成形式)、注册资本(出资额)、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登记机关、成立日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市场主体可以凭电子营业执照开展经营活动。

市场主体在办理涉及营业执照记载事项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注销登记时,需要在提交申请时一并缴回纸质营业执照正、副本。对于市场主体营业执照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的,登记机关在完成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营业执照作废。

第二十四条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其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中国与有关国家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认证另有规定的除外。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者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无需提供公证文件的除外。

第四章 设立登记

第二十五条 申请办理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三)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相关文件;

(四)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或者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第二十六条 申请办理公司设立登记,还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和自然人身份证明。

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或者注册文件。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属于非货币财产的,还应当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七条 申请设立非公司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自然人身份证明。

第二十八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文件的,提交相应材料;

(二)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的委托书和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自然人身份证明。

第二十九条 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全体设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二)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自然人身份证明;

(三)成员名册和出资清单,以及成员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第三十条 申请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还应当提交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自然人身份证明。

第五章 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市场主体登记事项变更涉及分支机构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市场主体登记事项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应当提交申请书,并根据市场主体类型及具体变更事项分别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司变更事项涉及章程修改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需要对修改章程作出决议决定的,还应当提交相关决议决定;

(二)合伙企业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变更事项涉及修改合伙协议的,应当提交由全体合伙人签署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修改或者补充的合伙协议;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应当提交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变更决议;变更事项涉及章程修改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第三十三条 市场主体更换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负责人的变更登记申请由新任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负责人签署。

第三十四条 市场主体变更名称,可以自主申报名称并在保留期届满前申请变更登记,也可以直接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 市场主体变更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应当在迁入新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的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第三十六条 市场主体变更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认购新股的,应当按照设立时缴纳出资和缴纳股款的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或者注册文件。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告期45日,应当于公告期届满后申请变更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有最低限额规定的,减少后的注册资本应当不少于最低限额。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出资额)币种发生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变更类型,应当按照拟变更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材料。

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改制为公司,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设立条件,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材料。

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应当按照拟变更的企业类型设立条件申请登记。

第三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登记。双方经营者同时申请办理的,登记机关可以合并办理。

第三十九条 市场主体变更备案事项的,应当按照《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办理备案。

农民专业合作社因成员发生变更,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的,应当自事由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采取吸收新的农民成员入社等方式使农民成员达到法定比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退社,成员数低于联合社设立法定条件的,应当自事由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采取吸收新的成员入社等方式使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达到法定条件。

第六章 歇业

第四十条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市场主体决定歇业,应当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

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市场主体延长歇业期限,应当于期限届满前30日内按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后,自主决定开展或者已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于30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终止歇业。

市场主体恢复营业时,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应当及时办理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市场主体备案的歇业期限届满,或者累计歇业满3年,视为自动恢复经营,决定不再经营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三条 歇业期间,市场主体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原登记的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不改变歇业市场主体的登记管辖。

第七章 注销登记

第四十四条 市场主体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依法需要清算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依法不需要清算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市场主体申请注销后,不得从事与注销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自登记机关予以注销登记之日起,市场主体终止。

第四十五条 市场主体注销登记前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清算组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债权人公告。

第四十六条 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依法作出解散、注销的决议或者决定,或者被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文件;

(三)清算报告、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四)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破产管理人进行清算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指定证明;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分支机构决定书。

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二项、第三项材料;因合并、分立而申请市场主体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三项材料。

第四十七条 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申请书和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主体不得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一)在经营异常名录或者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的;

(二)存在股权(财产份额)被冻结、出质或者动产抵押,或者对其他市场主体存在投资的;

(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正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的;

(四)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

(五)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六)不符合《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市场主体应当将承诺书及注销登记申请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公示期为20日。

在公示期内无相关部门、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市场主体可以于公示期届满之日起2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八章 撤销登记

第五十条 对涉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主动进行调查。

第五十一条 受虚假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申请。涉嫌冒用自然人身份的虚假登记,被冒用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线上或者线下途径核验身份信息。

涉嫌虚假登记市场主体的登记机关发生变更的,由现登记机关负责处理撤销登记,原登记机关应当协助进行调查。

第五十二条 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不予受理:

(一)涉嫌冒用自然人身份的虚假登记,被冒用人未能通过身份信息核验的;

(二)涉嫌虚假登记的市场主体已注销的,申请撤销注销登记的除外;

(三)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五十三条 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于3个月内完成调查,并及时作出撤销或者不予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决定。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在调查期间,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涉嫌虚假登记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以及登记机关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登记机关可以中止调查:

(一)有证据证明与涉嫌虚假登记相关的民事权利存在争议的;

(二)涉嫌虚假登记的市场主体正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的;

(三)登记机关收到有关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证明涉嫌虚假登记的市场主体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存在违法案件尚未结案,或者尚未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的。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不予撤销市场主体登记:

(一)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二)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后无法恢复到登记前的状态;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条 登记机关作出撤销登记决定后,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五十七条 同一登记包含多个登记事项,其中部分登记事项被认定为虚假,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不影响市场主体存续的,登记机关可以仅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

第五十八条 撤销市场主体备案事项的,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五十九条 登记机关应当负责建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档案,对在登记、备案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依法分类,有序收集管理,推动档案电子化、影像化,提供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档案查询服务。

第六十条 申请查询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档案,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提交材料:

(一)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进行查询,应当出具本部门公函及查询人员的有效证件;

(二)市场主体查询自身登记管理档案,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及查询人员的有效证件;

(三)律师查询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档案,应当出具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以及相关承诺书。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工作实际,依法对档案查询范围以及提交材料作出规定。

第六十一条 登记管理档案查询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六十二条 市场主体发生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迁移的,登记机关应当于3个月内将所有登记管理档案移交迁入地登记机关管理。档案迁出、迁入应当记录备案。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三条 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纸质方式报送年度报告,并自主选择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向社会公示。

歇业的市场主体应当按时公示年度报告。

第六十四条 市场主体应当将营业执照(含电子营业执照)置于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的市场主体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或者其链接标识。

营业执照记载的信息发生变更时,市场主体应当于15日内完成对应信息的更新公示。市场主体被吊销营业执照的,登记机关应当将吊销情况标注于电子营业执照中。

第六十五条 登记机关应当对登记注册、行政许可、日常监管、行政执法中的相关信息进行归集,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风险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并强化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的综合应用。

第六十六条 登记机关应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市场主体的登记备案事项、公示信息情况等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必要时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依法使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第六十七条 市场主体被撤销设立登记、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6个月内未办理清算组公告或者未申请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对其作出特别标注并予以公示。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未经设立登记从事一般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 未经设立登记从事许可经营活动或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

第七十条 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进行市场主体登记,仍接受委托代为办理,或者协助其进行虚假登记的,由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虚假市场主体登记的直接责任人自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七十二条 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三条 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法应当办理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的市场主体,未办理备案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四条 市场主体未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示终止歇业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 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或者相关链接标识的,由登记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处罚。

市场主体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六条 利用市场主体登记,牟取非法利益,扰乱市场秩序,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登记机关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登记机关确定罚款幅度时,应当综合考虑市场主体的类型、规模、违法情节等因素。

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申请人,包括设立登记时的申请人、依法设立后的市场主体。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办理案件需要登记机关协助执行的,登记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办理协助执行事项。

第八十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及本实施细则,制定登记注册前置审批目录、登记材料和文书格式。

第八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对登记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11月3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00年1月13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公布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23年9月30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公布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23年2月20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4号公布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23年8月27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6号公布的《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内容来源:市场监管总局网站

综合编辑: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6篇】没有营业执照怎么办pos机

此前央行下发了281号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支付创新业务的通知》。此次通知文件中应该是首次明确了无营业执照的商户也可以直接办理支付终端。

原文如下:

在这一新规中,基本上是首度从官方文件中认可了对于部分无营业执照的小微商户可以办理pos机等收单产品。

【第7篇】没有营业执照可以注册商标吗

没有营业执照能注册商标吗?这个问题是很多的老板想要了解的企业问题,当然想要经营企业,那么商标也是必不可少,营业执照也是其中比较关键的证件,没有的话,那么在权益方面肯定也会受到一定的影响。这里小二财税就带大家一起了解,避免办理过程中受到影响。

01没有营业执照能注册商标吗

1、没有营业执照是不可以申请注册商标的。

申请商标的条件:

拥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拥有营业执照的公司

备注:自然人注册商标,必须先取得营业执照,注册商标不受经营范围限制(2023年更新)。

2、申请商标的方法:自行准备材料、申请商标的类别,通过国家机构进行申请。由备案代理机构进行代为申请。

02个人商标与单位商标“不同”

一、提交的资料不同。

公司商标注册,需要公司执照副本,而个人商标注册除了本人个体工商户执照副本外,还需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商标的归属权不同。

公司注册是归公司所有,公司一旦注销,商标就宣告无效,商标属于公司财产需要做清算。个人注册的商标所有权归个人。

三、商标稳定性不同。

公司层面经营发展的需要,搬个新址换个拉风的名字都有可能发生,这些工商登记信息的变更,也需要同步向商标局提出变更申请;个人商标是绑定个人身份证注册的,而户籍信息一般情况下不会轻易变更,所以相对来说比较稳定。

四、商标注册申请人名义要求不同。

公司商标注册申请人必须是公司名称,不可变更为其他;

个人可以以用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或者负责人作为申请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以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共同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以上就是“没有营业执照能注册商标吗?”的全部内容,希望对您们了解营业执照注册商标问题有帮助,有任何关于商标注册的问题,欢迎来咨询江西小二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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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没有营业执照可以开店吗

在大街小巷中,我们常常能看到不少新开的店面,上面写着新开业或试营业,一些经营者想要通过“试营业”的方式来检测是否适合正式开展经营。而在烟台市牟平城区就有这么几家店面因为“试营业”遭到了相关部门的处罚,原是这些店铺的“试营业”是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开展的无证无照经营。

提醒:“试营业”也需办理营业执照,未取得证照经营将受罚

相信很多人特别是餐饮从业者对“试营业”这个词都不陌生,在正式开业之前试营业,一是检查门店是否具备接客的能力,保证正式开业后能正常运营;二是开展多方式宣传,告知消费者该营业场所已经开张,打响招牌和名号;三是利用促销活动吸引客流,同时分析出主要受众群是什么人,所销售的物品是否适合,通过试营业期间的推广情况以及售卖情况,有重点的培植爆款产品等。

但是,试营业也仅仅是一种经营方式,你的管理可以不周密,服务可以有欠缺,但绝不能在没有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先尝试营业。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没有“试营业”这样一个概念,只要经营者发生营利性经营行为,就必须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明。

因擅自“试营业”被处罚的案例不在少数。去年7月,四川自贡市公安消防支队对汇兴路某服饰销售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营业,存在较大消防安全隐患。执法人员表示:宾馆、饭店、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一旦开张,即被认定为正式营业,没有试营业这一说法,该店铺需停业整顿并缴纳罚款3万元。

还有一个更为有名例子,2023年知名作家韩寒创建了某餐饮品牌,在宁波开了一家明星餐厅,此事曾引起娱乐界与餐饮界的关注。然而就在该餐厅红火经营了一段时间后,有就市民举报其是在未办理营业执照和相关许可证的前提下,擅自对外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并自称“试营业”。因违法相关规定,且逃避了税收,最后该餐厅被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管局共计罚没款28万余元。

由此可见,经营者只有按规定办理营业执照才能试营业,所有没有证照的试营业都等同于无证经营,不仅会被强制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实申办营业执照的流程并不复杂,以个体户为例,办理营业执照的步骤有:

1、准备5-10个店铺名称;

2、确定注册店铺的地址、注册资金和经营范围;

3、持地址证明、负责人身份证等资料到工商局申请设立、办理营业执照;

4、审核通过后,领取营业执照;

5、根据自身需要选择是否刻公章、开基本户。

最后再次温馨提醒各位经营者们,无论是正式开业还是试营业,只要开店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活动,就要先按规定办理营业执照,保证合法合规经营。若您还不清楚如何办理营业执照,可以咨询咕咕狗,我们拥有专业的团队和丰富的经验,可为广大经营者提供一站式企业服务。

【第9篇】开店没有营业执照会怎样

众所周知,想要顺利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就必须要办理营业执照。然而有一些经营者为了省去办理营业执照的时间,便想要通过一些不正当的手段,向他人租赁营业执照,以共用营业执照的方式开展生产经营。不管是出租还是租赁营业执照都是违法行为,营业执照相当于经营者拥有合法经营权的唯一凭证,等同于经营者的“身份证”,试想一下,您会将您的身份证会借给他人使用吗?

生产经营必须办理营业执照,借取营业执照将被处罚

因出借营业执照被处罚的案例并不少,前不久,江西省赣州经开区工商局接到群众对一家个体户涉嫌在阿里巴巴网店上使用虚假广告宣传用语的举报,要求辖区监管部门进行查处。经执法人员调查,去年年初当事人肖某打算开设一家具销售网店,但因没有营业执照无法入网,于是向同样从事实木家具批发行业的亲戚袁某借营业执照使用。经开区工商局认为,袁某出借营业执照的行为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遂吊销其营业执照并处罚款2500元。

与之相关的法律依据有:

1、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营业执照是市场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凭证,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2、我国《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注册个体工商户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处以四千元以下罚款并由主管登记机关责令改正,若情节较为严重则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这里可能有朋友要问了:借用他人营业执照者,也就是实际从事着经营活动,但营业执照又登记他人名字的经营者,是否就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因此,出借营业执照不仅出借方要受到处罚,借用方也会承担连带责任,别以为营业执照是自己的就可以“为所欲为”,出借营业执照的行为不可取!咕咕狗最后提醒广大老板们:开店经营需走正规渠道办理营业执照,合法合规才能长久发展。

转载请标明来源咕咕狗!

【第10篇】营业执照没有注销怎么办

公司不经营了,立马去注销掉营业执照!

公司已经不营业了,却不注销营业执照,就放在那不管,也不年检,那就会被列入经营异常,三年以上不年检的话,执照将直接被吊销

先说一下注销和吊销的区别:

注销:

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经过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并经过规定清算程序后,主体资格消灭。公司完全消失,法人资格终止,所有员工遣散,所有银行的钱收回,所有债权债务结束。注销是合法行为,是一家公司主动停止经营的结果

吊销:

企业因违反法律规定或行政规定,工商行政部门强制停止其经营活动的行为。在公司被吊销后,注销前,公司依旧存在,还要承担相应的债权债务,而不得开展经营业务

法人和股东也会被列入黑名单,影响个人征信

到那时,不仅会被限制出行,无法购买高铁票等,你孩子的教育也会受影响,并且不允许贷款买房,也不能再担任企业的高管

所以,一旦公司决定不再营业以后,立马去将营业执照注销掉,不要拖!

【第11篇】办理营业执照没有房产证怎么办

本文目录

线上营业执照和线下有什么区别?

没有实体店怎么注册个体户执照?

京东上卖货注册营业执照需要实体店吗?

没有实体店可以申请营业执照吗?

西安线上营业执照和线下有什么区别?

西安无实体网店营业执照怎么办理

线下办理:

线下办理的话就是你自己到当地的工商局去办理,去之前需要准备以下资料:

(1)提前想好营业执照办理的名称

(2)确定好经营范围

(3)准备好相关资料:本人身份证、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房产证的复印件等~

线上办理:

线上办理的话,相对轻松一些,不需要到处跑来跑去,操作步骤如下:

(1)在浏览器搜索当地工商局的网站,比如:河南省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网上服务

(2)进入后按照提示登录

(3)建议办理个体工商户

企业执照和个体户执照都可以开通抖音小店,但是个体户相对简单,不需要对公账户,而且小店的收益提现直接到私人银行卡,不需要到对公银行卡,减少了很多税务的问题,在注册的流程上也相对简单。

(4)一个身份证一般可以办理5张个体户的营业执照,具体的数量可以咨询当地工商局;

西安没有实体店怎么注册个体户执照?

你好没有实体店是可以办理个体户营业执照的,具体流程如下:

1 、使用自家住宅作为公司住所

2 、携带住宅房产证和身份证以及照片 3、 到工商局索要住宅改经营用房证明书空白版 4、 证明书填写后去社区盖章 5 、携带房产证等几项材料去工商局填写申请表格 6、 申请表格和材料交给窗口审查 7 、审查合格后在约定的时间来工商局取执照 8 、取得执照后就可以经营了 9、 要注意使用家庭住宅作为经营场所需要征得邻居同意,注意邻里关系。

京东上卖货注册营业执照需要实体店吗?

京东上卖货,注册了营业执照,可以不需要实体店铺。

想要在京东商城上销售产品,无论是公司还是个人,只需要向平台上传提供正规合法的营业执照正本原件照片,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照片,申请人平台审核时的动态视频。

能满足以上要求的都可以按照京东规定流程申请。在申请审核通过后就能在京东平台正常卖货。

西安没有实体店可以申请营业执照吗?

没有实体店依法可以办理营业执照的,具体流程如下:

1 使用自家住宅作为公司住所

2 携带住宅房产证和身份证以及照片

3 到工商局索要住宅改经营用房证明书空白版

4 证明书填写后去社区盖章

5 携带房产证等几项材料去工商局填写申请表格

6 申请表格和材料交给窗口审查

7 审查合格后在约定的时间来工商局取执照

8 取得执照后就可以经营了

10 要注意使用家庭住宅作为经营场所需要征得邻居同意,注意邻里关系。

【第12篇】没有房产证可以办营业执照吗

房产证拍照给别人看一般没什么风险的,如果想晒房产证的话,晒封面就可以了,这个没任何影响,但如果办理房屋买卖,那就需要晒房产证房本里的详细信息给中介,这样才能够走正常流程。

房产证拍照给别人有风险吗

有的时候,我们需要把房产证拍照给其他人去办理什么手续,其实这个倒没有什么风险。

当然如果你是给其他陌生人,我觉得就没有必要了,因为毕竟是自己的隐私,涉及到自己的名字,还有房屋的一些信息,所以最好不要轻易的给别人拍照片。

当然如果被人拍了照片,也不用担心,因为一个房产证照片,既不能够卖,又不能够去办理贷款,所以自然对你来说,没有任何的影响。

房产证拍照给别人看有没有问题

没有。

如果将房产证拍照发给别人是没有什么影响的,因为房屋抵押和办理产权转移,都需要出示房产证原件,而且这些都在房地产主管单位办理,假证件是没有办法通过的,就算他人非法提供假证件通过了,也属于房地产主管单位的责任,对产权人而言是没有什么影响的。

房产证可以借给别人办营业执照吗

这是违法行为,是不可以的,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不能转借执照。

法律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二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13篇】没有房产证怎么办营业执照

办理营业执照是必须得有注册地址的,但很多小伙伴在租了这个地址后才发现,地址没有房产证,那么在南宁,没有房产证如何办理营业执照呢?

如果你在南宁不小心租了没有房产证的房子用来办理营业执照,那么在没有房产证的情况下,需带着住所证明去当地的村委会和镇政府盖章就好了。

根据相关规定,办理营业执照需提供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1. 如个体户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

2. 如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最好是原件,如果房东不出示原件可以用复印件,但复印件上需要房东写上“与原件相符”并由房东签字。

3. 除此之外,还需要租房协议的原件、复印件及办理者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4. 如果属于没有产权证的回迁房之类的,向工商部门提供租赁协议、店面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产权证明,以及其他相关办照材料即可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不过小金还是要提个建议,如果你要在南宁办理营业执照,但是又没地址,那么你可以选择地址挂靠,这样也能避免你不小心租到了没有房产证的地址的情况发生,而且选择地址挂靠还比你租一个实际场地要便宜不少。比如说,你租一个实际场地办理营业执照,一个月最少也得花2000元,那么一年下来也就是24000元,但你选择地址挂靠的话,一年也就几千块钱哪,可能才是你一个月的房租,换算下来一个月200元都不到,很划算的。

但是需要注意,地址挂靠只能用来注册,而不能用来办公!

以上就是在南宁没有房产证该如何办理营业执照的内容,今天分享的内容就到这里,已经阅读完毕的你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留言小金,小金在看到后的第一时间都会回复的!如果遇到财务、税务、公司注册、公司变更、公司注销、商标注册等方面的难题,咨询小金哦!

【第14篇】58没有营业执照

近日,国内知名网络消费纠纷调解平台“电诉宝”(315.100ec.cn)接到用户投诉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旗下“58同城”称自己的账号被平台违规冻结且剩余的简历点不予退费。

6月16日来自湖南的刘女士向“电诉宝”投诉称自己于2023年4月16日在58同城购买了188元简历点用于门店招聘,58同城于2023年4月20日冻结了刘女士的帐号,此后便无法使用之前购买的简历点。刘女士找客服几次申诉,被告知账号被封禁的原因是招聘范围与门店经营范围不符。刘女士表示自己是帮另外一家店招聘,因为不懂平台规则所以才这样违规了,后来自己也上传了另一家店的营业执照,但是还是不能解决帐号冻结的问题。之后刘女士提出让58同城把剩余没有使用的简历点退费给自己,客服则告诉刘女士简历点是虚拟商品所以不能退费。刘女士现在诉求是希望58同城将剩余简历点退费给自己。

从网经社企业库(cop.100ec.cn)了解,“58同城”是隶属于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5年12月12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是姚劲波,是一个覆盖全领域的生活服务平台,业务涉及招聘、房产、汽车、金融、二手及本地生活服务等各个领域。

根据“电诉宝”受理的生活服务电商领域用户有效投诉显示(依据投诉量排行),58同城排名第二十二名位。最新评级为”不予评级“。其他被投诉的类似电商平台还有:联联周边游、学慧网、走着瞧旅行、旅划算、侠侣亲子游、飞猪、美团、潭州教育、帮考网、一只船教育、大塘小鱼、携程、尚德机构、嗨学网、中华会计网校、去哪儿、饿了么、同城旅行、对啊、芸学教育等。

此外,“电诉宝”受理用户维权案例显示,“58同城”涉嫌存在退款问题、霸王条款、售后服务、网络售假等问题。

【案例一】法人变更公司注销 用户投诉“58同城”因此无法使用会员服务招聘

3月29日,河南省的吴先生向“电诉宝”投诉称自己于2023年6月15号购买了58同城的招聘会员,并且表示自己是某品牌代理商,用公司的营业执照注册的账号,后期公司法人变更公司注销,导致账号无法继续在58同城上发布招聘信息。吴先生表示自己给58平台打电话,对方一拖再拖,不仅问题没有解决,而且严重影响我公司招人进度,并且没有一个人出来给个说法,毫无处理结果。吴先生表示自己的诉求是希望能退还剩余两个半月的会员款项,或解决问题让公司招聘账号正常使用。

【案例二】“58同城”发布信息被无故删除 冻结资金多次申诉无效

湖南省的蒋先生投诉称他在“58同城”网上发布房源出租信息且一直正常发布。在58网上发信息需要支付100元每条的费用,信息删除会退回。2023年6月29日,蒋先生突然同时收到短信提示信息被系统删除,100元每条的费用全部暂时冻结,申诉无效,58同城网不能提供任何证据直接证明违规,单方面冻结发布信息所收取的费用。

接到以上用户投诉后,我们第一时间将投诉案件移交该平台相关工作人员督办妥善处理,但截至发稿前,我们尚未收到来自被投诉平台的任何有关处理回复。

【第15篇】没有办营业执照怎么办

可以不使用名称。法律依据:《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不使用名称。个体工商户决定使用名称的,该名称的登记注册适用本办法。第八条 经营者姓名可以作为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使用。个体户起不起名都行:根据这一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可以使用名称,也可以不使用名称。但是,如果个体工商户决定使用名称,只准使用一个名称,且必须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登记后才能使用。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机关是指,全国各县(市)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但它们也可以委托工商行政管理所以登记机关名义办理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个体工商户名称牌匾可以适当简化,但不得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

个体工商户办理营业执照需要什么?

个体工商户办理营业执照需要以下材料:

1、经营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原件备查),若房子是自己的则可以免掉此项;

2、经营场地产权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若无房产证,需村委会或者街道办出具场地合法性证明(工商所有标准版本);

3、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件备查);

4、经营者免冠证件照片1张;

5、准备好数个字号;

二、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流程如下:

1、带好材料3、4、5到经营所在地工商所申请字号核准;

2、填写和提交个体工商户设立申请表(工商所提供);

3、提交材料1、2、3以及字号核准通知书;

4、等待3-5个工作日即可领证。

没有营业执照怎么举报(15个范本)

昨天本号推送的《执法提示:这些法律法规规定“证”由其他部门发,但查处“无证”由市场监管部门干》一文,列举的是“证”由其他部门发,但规定“无证经营”由市场监管部门“独立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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