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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中国的税收都去干嘛了
近期的个税改革在朋友圈刷屏了,本来以为个税改革跟每一个人息息相关,检索了数据才发现大错特错,个税纳税人的占比之低远超想象。
美团的王兴前不久说中国的本科毕业生只占全部人口的4%,很多人认为不可能这么低,但一查数据才发现,竟然是真的,比残疾人的占比6.21%还要低!
而缴纳个税的人数占比更低,目前缴纳个税的人数只有3000万人左右,只占总人口的2.16%!而今年10月份个税免征额(又称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常见的“起征点”说法有误)从3500元提高到5000元之后,个税纳税人的数量更是会大幅度减少。
2023年之前,个税免征额还在2000元时,个税征收的覆盖面约为9000万人;2023年,免征额从2000元调整到3500元之后,覆盖面从9000万人骤减到2000多万人。这几年,随着收入水平的提升,个税覆盖面逐渐提升到3000多万人。
就是这3000多万人支撑起了我国的第三大税种,并在2023年贡献了11966亿元的税收,人均缴纳了近4万元。
纳税人如此之少,引发了一些人的不满。2023年,全国政协委员、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原所长贾康在一次论坛中表示,现在交个税的人很少,只有2800万人,占整个人口总数不到2%。这就说明个税已经相当边缘化了,如果再提高免征额,还有多少人能交税呢?如果说得直率一点,现在中国个税的发展已经明显不健康,甚至带点畸形特征了。
早在2023年的时候,贾康就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个人所得税应该扩大覆盖面,按“多数有收入者均纳税、低中收入者低税负、高收入者高税负”的原则,用5至10年将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数从目前占全国人口的3%提高到30%以上,从而培养公民的纳税意识。
说到培养纳税意识,笔者想说贾康用错了工具,因为个税是单位代缴的,纳税人不得不缴的。真想培养纳税意识,只要将商品的价内税变更为价外税即可,让老百姓在购物的时候,知道自己买这瓶酒交了多少税,买这条烟交了多少税,加一箱油交了多少税。不是所有人都有工作、有工资,但是所有人都会有消费。这样培养公民的纳税意识岂不是更有效率和效果?
虽然我国的gdp跃居全球第二,但人口众多,人均收入并不高,加之需要六个钱包的高房价的挤占效应,人均消费能力更低,这也是我国内需迟迟不振的根本原因。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与其培养纳税意识,不如培养消费能力。所以国务院时隔七年之后,再次提高个税免征额,并且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掀起了个税新一轮改革。
回顾个税的历次改革,我们发现大部分改革都是在免征额上做文章,所以本次改革增加的专项扣除项目,意义更加重大,标志着我国的个税正从个人缴纳制向家庭征收制过渡。
38年前的9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个人所得税法,初始法定的个人所得税免征额为800元,当年的征收期只有三个月,所以只征收到16万元。
次年,1981年,个人所得税全面开征,但当时月收入能够达到800元的中国公民少之又少,要知道1981年我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848元,换算下来每月仅为70.67元,相当于现在把个税免征额定到75000元的水平一样。因此,1981年全年个税收入只有500万元,大部分都是外籍在华高级职员交纳的。
税既然开征了,就得想办法多征一点,否则都不够税务人员的人工成本。1986年9月,国务院给个税法打了一个补丁,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本国公民的个人收入统一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纳税的免征额从800元降至400元。而外籍人士的800元免征额并没有改变,形成了内外双轨的标准。
降低免征额的效果立竿见影,1986年全国个税收入高达5.52亿元,是1985年1.32亿元的4.2倍。
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要求税法统一、税负公平、税制简化的呼声越来越高。1993年10月,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把1986年和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的规定,同1980年制定的《个税法》合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这才废除了我国个税内外双轨的标准,同时也将中国公民的个税免征额标准恢复到了800元。次年,全国个税收入从1993年的46.82亿元猛增到72.67亿元。
1999年8月,《个税法》第二次被修改,新开征“储蓄存款利息税”,税率为20%(2007年8月15日该税率由20%降至5%,2008年10月9日起暂免征收利息税),当年的个税收入达到了414.24亿元。
此外,与现在全国一刀切的政策不同的是,当时个人所得税除了有800元的免征额,还有补贴项目免税扣除额,这个补贴项目免税扣除额由各地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情况自行制定,例如:在1999年,北京的补贴项目免税扣除额是200元,广州是426元,珠海是600元,改革开放的窗口深圳补贴项目免税扣除额更是高达900元,到了2003年,北京的补贴项目免税扣除额调整到400元,这意味着北京市个人所得税工薪项目的免征额由1999年的1000元提高到了1200元。2002年,北京的个税收入首次突破100亿元,达到101亿元,成为北京地税的第二大税种。
2005年8月,个税法第三次修订。这一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年收入10493元,平均月收入874元,首次超过800元,因此个税免征额从800元调至1600元,同时高收入者实行自行申报纳税。
2007年12月,个税法第四次修订。个人所得税免征额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
2023年6月,个税法第五次修订。此次修订将免征额从2000元提高到3500元,同时将超额累进税率中第1级由5%降低到3%。
个税免征额大幅提高的效果在实施的首年立竿见影,2023年全国个税收入5820亿元,首次负增长3.87%,跟2023年的22.5%和2023年的25.2%的增幅形成了鲜明对比。
但个税收入在2023年短暂回调之后,又继续一路狂奔,2023年达到了6531亿元,增速12.2%,2023年增速12.9%,2023年增速16.8%,2023年增速17.1%,并首次突破万亿大关,达到了10089亿元,2023年继续突破万亿,达到11966亿元,同比增长18.6%。
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速保持个位数增长的同时,个税收入持续保持两位数增长,并且在这7年时间里,房价物价大幅攀升,基本生活成本越来越高,个税改革的呼声也一浪高过一浪,董明珠、曹德旺、蒋锡培等知名企业家也屡次建言大幅提高个税免征额,提高工薪阶层收入。
2023年8月,个税法终于迎来了第六次修订。免征额提高到每年6万元(从按月征收到按年征收,年底发年终奖的可能要多交税了),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最新免征额和税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个税法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减税向中低收入倾斜。新个税法规定,历经此次修法,个税的部分税率级距进一步优化调整,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缩小25%税率的级距,30%、35%、45%三档较高税率级距不变。
多项支出可抵税。今后计算个税,在扣除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
这是在过去38年免征额改革上迈出的重要一步,不同城市生活成本的差异和不同家庭负担的差别通过专项扣除项目来体现,个税改革向税收公平迈进,使免征额真正体现“费用减除标准”的本意。
以月薪万元的个人为例,目前每月要缴纳个税345元,年缴纳4140元。如果按照免征额年收入6万元,平均月薪5000元来计算,则每月缴纳税款195元,年缴纳2340元。
也就是说,月薪万元的个人,每年减税1800元,如果再有一些专项扣除项目,减税会更多,不过笔者估计明年出台的专项抵扣有上限,月薪过万者难以做到零个税。
减多减少,减税总是好事。
网上在传虽然个税减了,但明年社保由税务局征收的话,大家到手的工资还是少了。对于不依法给职工缴纳社保的企业来说,确实如此,但对依法给职工缴纳社保的企业来说,职工到手的工资反而多了。
不过根据《中国企业社保白皮书2018》发布的数据,2023年社保基数完全合规的企业只有27%,明年的社保改革确实会突然增加大部分企业的负担,考虑到现在的经济环境,税和费强征管的同时,建议将社保费率尽量下调来对冲企业成本的上升,费基扩大了,费率还那么高干嘛。强征管是让企业间的竞争更加公平,降税费是让大部分企业都能活下去。与其竭泽而渔,不如放水养鱼。
个税税率降低了,社保费率还会远吗?拭目以待。
文章来源:秦朔朋友圈
【第2篇】中国对企业的税收
年初至今国家推台出更多便利企业及可享受到的财税政策,部分资料整理如下:
财税政策一、关于小规模减免政策的优惠
政策依据:《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通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分告2023年第1号)
政策要点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2: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值税。
财税政策二、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优惠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 75号)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本法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要点: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单项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苦脸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注意: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财税政策三、特定企业的利息免增值税优惠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 2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政策要点: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财税政策四、重点创业群体的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政策要点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照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政策要点2:企业招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且签证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证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当月起,在三年内按照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根据当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的定额标准。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要点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以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的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上浮最高可上浮20%。
政策要点4: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自签证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顺三年内按照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上浮50%,执行期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注:关于政策要点4,很多企业真的可以用起来的,一定要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员工哦,如在北京的企业,企业的10个退役士兵,6000元上浮50%到9000元,可以低扣90000元的增值税及相关附加费
财税政策五、乡村振兴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23年第55号
《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政策要点: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所得税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以上就企业的部分政策延期与大家分享,后续继续分享,希望能帮助到您,如对分享的知识感兴趣,请点赞[中国赞]并添加关注![谢谢]
【第3篇】详细了解中国税收和百姓的关系,学习中国税收知识
衣、食、住、行,构成了人们日常生活的主要方面,但是隐藏在其后的税收秘密却需要进一步揭晓。在间接税大行其道的背景下,人们也很难直接通过日常生活来了解自己与税收的深厚渊源。总的来说,我国正在征收的18种税收,其实就潜伏在每个国人的日常生活之中,也就是说——衣、食、住、行串起了中国的税收。
在人们开始过着自己“衣食无忧,住行随意”的生活之前,收入是必不可少的。在商品社会,没有收入几乎寸步难行。而每当你获得一笔个人收入,无论是工资薪金、劳务报酬、个体经营所得,抑或是其他所得,你都必须在起征范围内先行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后才能开始筹划自己的衣食住行。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物是每个人必不可少的生存资料。随着社会分工越来越精细,人们获取食物更多的是通过购买成品或半成品。而在食品流通的过程中,附加在食品之上的税种也浮出水面。某食品生产企业通过出售食品获得利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食品在流通过程中,需要缴纳增值税;在食品流转的过程中,城市维护建设税又如影随行;如果人们希望品尝境外美食,还需要实际承担关税……显然,这些税收最后实际上都会转嫁到消费者头上。更需要引起消费者注意的是,当你准备在自家厨房加工食物的时候,无论是使用煤炭、煤气,抑或是天然气,你都已经实际承担了资源税的税收。
解决了吃饭的问题,穿衣打扮也就开始提上了日程。在衣服饰品的流通过程中,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关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同样不能少。同时,服饰加工企业因消耗资源所缴纳的资源税,自然也会巧妙地转移到服饰的价格之中,由消费者买单。
可以说,吃饭穿衣的过程中涉及的税收隐蔽性很强,极难让人发觉。那么,住、行又如何呢?
住房的开发商需要承担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负。如果买卖行为发生在企业之间,开发商还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负;与此同时,买房企业也需要缴纳契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负。
个人在销售房屋时,自然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为了实现“居者有其屋”的施政目标,国家放宽了一系列税收政策:个人出售房屋免征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个人出售购买满5年的住房,免征营业税;同时,个人出售家庭唯一自住且购买满5年的房屋,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的家庭唯一住房时,还可以按1%的优惠税率计征契税。
说到出行过程中涉及的税种,人们自然容易想到车辆购置税、车船税。目前,国人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开私家车出行已然司空见惯。其实,除买主需要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船税两税外,汽车销售企业还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如果是进口汽车,则还需要缴纳关税。另外,当你想坐国际游轮纵览世界各地的风光时,你的船票里必然还包含着船舶吨税。
综上所述,那些看似离我们生活很遥远的税收,其实一直都在我们的衣食住行中存在着。如果你想更加详尽地了解中国税收和你的关系,就请翻阅此书/p>
张连起
著名会计专家、资深注册会计师、财政部内部控制委员会咨询专家
【第4篇】中国的税收政策历史
税收是国家的重要财政收入来源之一,同时也是调节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在中国历史上,每个时代的税收政策都有着其自身独特的特点和影响。本文将比较中国现代、唐朝和宋朝三个不同时期的税收政策,并分析其相互之间的联系和影响。
一、唐朝和宋朝税收政策的对比
1.税种不同
唐朝时期实行了多种税制,如田赋、兵役、赋税等。其中,田赋是唐朝最主要的税种,税收按照土地面积和肥力来计算每年需要交纳的税款。同时,唐朝还设置了专门的盐铁和酒税,这些税收在当时的社会中也起到了重要的经济作用。
宋朝时期,税收结构更加复杂,包括田赋、户赋、茶盐铁税、驿费等多种税种。其中,茶盐铁税是宋朝最为重要的税收之一,它在财政收入中占有很大的份额。此外,宋朝还通过设立商税、关税等措施,促进商业贸易的发展,为经济的繁荣打下基础。
2.政府管理方式不同
唐朝时期,税收政策主要由地方政府自主决定,并存在着许多种类不同、规格不齐的税收标准。而宋朝则更多侧重于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和干预。宋朝实行以中央财政为主导的统一税收制度,通过设立禁卫军、官办工场等方式加强对经济的控制。
3.社会影响不同
唐朝时期,税收政策较为简单粗糙,但也有助于促进当时经济的发展。同时,唐朝实行了均田制,这种土地分配制度虽然限制了土地的流动性和集中运作,但却能保障土地分配公平,增加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宋朝时期,税收政策结构更加复杂,但对支持手工业和商业贸易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宋朝还大力发展海上贸易,加强与周边国家的交流,为经济发展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
二、现代中国的税收政策
1.税种齐全
现代中国的税收政策相对较为齐全和科学化,包括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多种税种。各种税收之间有着相互配合和协调的关系,旨在维护国家财政稳定和社会公平。
2.政府管理方式多元化
现代中国的税收管理方式也比较多元化,政府通过不同的措施来实现税收管理目标。例如,针对小微企业可以采取减免税政策,对于高科技产业也可以给予税收优惠等。
3.社会影响深远
现代中国的税收政策对社会影响是深远的。税收作为国家的重要财政收入来源之一,对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现代中国的税收政策对社会影响深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01 维护国家财政稳定
现代中国的税收政策旨在维护国家财政稳定。通过设立合理的税率和税种,政府能够保证财政收入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从而确保国家的正常运转。
02 调节经济发展
税收政策也是调节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政府可以通过调整不同行业的税率和实行不同的减免措施来引导市场资源向需要的领域倾斜,促进经济的均衡发展。
03 实现社会公平
现代中国的税收政策还致力于实现社会公平。政府通过采取差别化的税收政策,对高收入群体和企业收取更多的税款,从而缩小贫富差距,增强社会公正性。
04 促进民生福祉
现代中国的税收政策还致力于促进民生福祉。政府通过开展增值税退税、个人所得税减免等措施来支持个体和小微企业发展,提高民众的获得感和生活品质。
总的来说,现代中国的税收政策相对科学化和完善,在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税收政策也需要不断更新和改进,以适应不同时期社会经济的变化。
【第5篇】中国梦税收现代化
最近一段时间,小编经常接到后台留言咨询什么是中国梦、“中国梦平台”是不是传销等等类似问题。近年来,打着“中国梦”旗号的传销等诈骗活动层出不穷。该类传销等诈骗活动被执法部门打击的报道也屡见不鲜。为了让大家认清该类骗局,整理了八个典型的相关案例供大家参考。
在中国一般称为公安的警察特指的是公安机关中的人民警察。公安警察是维护国家与公民安全的人民警察,简称公安民警。公安警察是中国警察的一种,我国对公安警察又有公安干警、公安战士、公安卫士等称呼。包括中国在内,世界上仅有少数国家这样称呼,国际上一般统称警察。
案例一:“东望集团”骗局
2023年2月20日,秦皇岛市市场监管、公安等多个部门联合执法,端掉了位于山海关区石河镇的一个传销窝点。
这个窝点属于一个叫“东望集团”的传销组织,与臭名昭著的“中绿”“1040”等“老牌”传销组织利用一些人渴望一夜暴富的心理,编造“排队领钱”“高额回报”等谎言骗人不同,东望的“洗脑”手法更为高明、隐蔽。“东望集团”传销在全国各地设中国梦课堂,主要发展对象均是老年人,他们利用老年人的爱国热情,宣传所谓的“中国梦”和传统文化弟子规等来刺激不明真相的人加入,呼吁他们自愿加入传销组织。以国家提出实现“中国梦”、“对抗国内外黑恶势力”之名,拉人头发展下线进行诈骗为实。
案例二:“中国梦3001特战团”骗局
2023年,秦皇岛市公安机关打掉“中国梦3001特战团”传销组织。11月3号凌晨,秦皇岛市公安部门展开收网行动。现场查扣现金46万,依法冻结3000多万。现场共抓获95人,43名骨干成员被刑事拘留。该传销组织同样打着“中国梦”旗号大肆发展下线,传销范围遍及10余个省市,涉案人员超过1.2万人。
案例三:破获“中绿”骗局
2023年12月23日,秦皇岛警方雷霆出击,一举抓获传销人员812人。其中包括该传销团队经理级人员133名。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127人,取保候审6人。该传销就是臭名昭著的“中绿”传销。
该传销组织渲染“西方经济侵略”,鼓吹通过“中绿”这个平台打造7亿中产阶级,在2023年实现“中国梦”,抵御外资,以此来增强传销内部的凝聚力。并伪造“国家政策”,通过展示黄金等财富,来维持谎言。
案例四:“中销联合”
“中销联合”对外宣称是国务院批准,国家工商总局管辖下的股份制企业,肩负着实现中国梦的历史使命,打造众多的百万、千万、亿万富翁。实际上,与其相关的“中国中销联合会”早被民政部认定为“山寨社团”。目前,“中销联合”已经崩盘,该组织的主体企业青岛华夏纵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及青岛梦国中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均已经注销。旗下相关app均一直在升级中,投资者也已经无法提现了。
案例五:“中国梦想起航基金会”骗局
犯罪嫌疑人李某自称受民政部部长委托,在陕西省咸阳市成立“中国梦想起航基金会”,随后在网上发布伪造任命书和“基金会法人登记书”,声称在国务院办公厅、民政部、公安部的大力支持下筹建的“中国梦想起航基金会”系民族资产扶贫基金会,并以缴纳会费返善款的名义诱骗群众参加。
2023年1月15日,公安部通报称,其部署陕西、广东、辽宁等省公安机关分别在当地将王向荣、刘艳梅、李树金、李素文等4名主要犯罪嫌疑人抓获。并指定辽宁公安机关侦办此案。
公安机关查明了43个实施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犯罪的虚假项目和组织,其共同特点是由广西凌云籍犯罪分子伪造政府公文、证件、印章,编造“民族大业”、“精准扶贫”、“慈善富民”等诈骗项目,谎称这些项目是国家让他们实现中国梦的,中国梦就是到2023年打造7亿中产阶级,是为了保护中小企业,抵御外货,保护中国经济的长城,进而实施诈骗。
案例六:“阳光工程”骗局
“阳光工程”又名“连锁经营业”、“资本运作”、“连锁销售”、“消费投资”等。参与者只需要最低投资3800元的入门费,通过两三年的时间赚到几百万,甚至上千万元。该传销鼓吹是国家扶持的项目,解决就业,带动当地经济,培养现代化商人,造就千万中产资产的人,实现中国梦。
2023年,广西北海警方摧毁多个特大“资本运作”传销团伙。刑事拘留传销骨干667人,立案368件,判决321人。
案例七:“中国人际网国网”骗局
2023年12月3日,沈阳市200余名警力,成立31个抓捕小组,开展集中收网行动,并一举成功将“中国人际网国网”传销集团孟儒、朱某莉、朱某生、涂某等主要犯罪嫌疑人全部抓捕归案。
经查,“中国人际网国网”犯罪集团涉及人员近50万人,涉及辽宁、北京、天津等25个省市地区,据初步统计涉案金额达6亿元。目前,警方共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24人。
该传销鼓吹其是国家为了拯救民族企业搞的商业改革试点项目,目的是打造一个5亿中产阶级的营销网络,实现中国梦。使国家在wto框架下全面开关后税收不受损失,抵御外国对我国经济的侵略。
案例八:“中国物联网分享经济”骗局
2023年初,刘宏杰等人注册成立天津联家兴物联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联家兴物联网公司),并公开对外宣传“中国物联网分享经济平台”是国家为了实现中国梦,让普通老百姓在短期内快速达到翻身致富,以“三网循环”为主要经营模式,在2023年快速实现七亿中层阶级,所打造的国家级的普惠大众致富的主平台。
去年5月7日,余江县市监局没收该公司非法资金7500万元,并处罚款200万元,合计7700万元。经腾讯公司鉴定,该传销组织短短四个月时间就发展会员11万余人,涉案金额高达近7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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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有风险的组织
请大家千万要当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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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识别传销行为?
传销骗局一般会让你“交入门费”,即缴纳一定资金或购买一定数量的产品,获得加入资格。然后“拉人头”,发展他人成为自己的“下线”,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所交纳的资金或者销售业绩为计算报酬的依据。
传销组织惯用的幌子包括:
一是打“国家搞试点”“西部大开发”“暗箱操作”等旗号,诱骗参与“资本运作”“特许经营”等;
二是以“招聘”“招工”等名义,诱骗参与传销;
三是以“特许经营”“加盟连锁”“直销”等名义,诱骗到异地传销;
四是以“网络直销”“网络代理”“网上学习培训”等名义,利用互联网进行传销;
五是以销售商品可高额返利为诱饵,通过发展加盟商等形式从事传销。
【第6篇】中国餐饮业税收优惠政策
| 前言 |
近几年餐饮行业增长速度保持在16%以上,表面看上去增速确实可喜。但事实上,餐饮行业的发展并不尽如人意。
突如其来的疫情给餐饮业按下了暂停键,由于餐饮行业受疫情影响最为直接,餐饮行业面临种种生存难题,受采购价格波动大、猫腻多、资金管控风险大等现实因素影响,企业偷税漏税的现象大幅度增加。随着税法的逐步完善,餐饮企业有时候还要承担其他额外的罚款和税费,税务筹划成为餐饮企业发展必须解决的一道难题!
| 疫情下出现大面积现金流危机 |
餐饮业作为疫情下受损最严重的行业之一,持续支付的房租和员工薪酬是受损严重的核心原因,一部分企业表示已经开始裁员,大部分企业明确表示企业会采取薪酬减发、缓发的方式减少当下支出。
调查显示,疫情期间,虽然外卖成为很多餐企首选的自救方式,但是就行业整体而言仍是杯水车薪。
(一)企业现金流普遍紧张
部分企业表示账上已经没有现金能够支撑企业继续经营。绝大多数企业,依靠自有现金无法支撑过3个月;少数企业现金流储备丰厚,能支撑6个月以上。
(二)企业信贷状况
企业纷纷寻求银行授信或贷款,为可能出现的现金流枯竭做准备。大体上都是通过不动产抵押和过往流水授信,这两种银行贷款的方式获得。
| 以税收要素差异点做税务筹划 |
餐饮行业若要减少纳税支出,绝不能通过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因此,为合理、合法减轻餐饮企业纳税负担,税务筹划逐渐进入广大餐饮企业视野。
营业税的征收额=纳税人的营业额*营业税率
餐饮业的营业税率为固定税率,所以要进行合规税筹就只能从营业额着手。经营者往往在几个月,甚至更长时间以后才能收到营业款项,因此餐饮企业可以通过滞延纳税时间减轻税收负担。
企业所得税的轻重多寡,会直接影响税后净利润的形成,利用成本费用的充分列支技巧,通过缩短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降低整体税负;增加前期费用摊销金额来减轻税收负担;除此之外还可以利用筹资方案合理筹划贷款的利息支出作为财务费用,从税前利润中扣减,而达到税筹的目的。
税收优惠减免政策,这对税务筹划来说,既是条件也是机会。餐饮业可以招收一定数量的下岗人员,降低人工费用的同时,利用税收优惠减少企业综合税收。对于一些小的餐饮店,则应尽可能的通过合法形式使服务收入控制在起征点以下。企业的规模不同,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所采用的税率也就不同,最好能选择临界点规模,以享受优惠税率。
| 税务与业务相结合,达到完美税筹!|
餐饮行业优惠政策不断出台,经济体制和税收法律法规也不断完善,企业必须要明确隐性税收等影响税务筹划的因素,完善公司财务制度本身存在缺陷。税务筹划应随着企业不断地发展,与企业实际相结合,建立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和企业整体经营战略的税务筹划策略。
【第7篇】中国的现代税收历史
无限制的征税权是中国封建王朝的一个典型特征,我国封建王朝统治与同时代西方国家不同,我国是皇权专制,正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官员只是皇帝统治的工具,没有自己的人格;而西方国家则不同,比如英、法等国家,统治阶级其实有两个,一是国王,二是贵族,贵族通过议会可以限制国王的权利,有自己的人格。
而我国的这种专制皇权势必会导致一个结果,那就是皇粮国税,也就是说,税收是皇帝家的,他想什么时候征就什么时候征,想征多少就征多少,与你老百姓无关,就是在这种思想引领下,皇帝的这种无限制的征税特权统治了我国近2000多年,百姓对税收毫无话语权。
而封建王朝的另外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官僚机构的持续膨胀。比如唐朝贞观初年,中央官员只有六百四十多人,到了高宗显庆年间,九品以上的官员就达到了一万三千多人,而到玄宗开元年间,这个数字上升到了三万六千多人;再如北宋,太祖时期,内外官员共有一万三千多人,到仁宗时期变为两万多人,到徽宗宣和年间变为四万八千多人;又如明朝洪武年间官员是二万四千多人,到宪中时期变为十万人,到世宗时期更是达到了十二万人。
这种官僚膨胀背后的逻辑是什么呢?这主要是因为,皇帝采用了高度分权的方式来实现自己集权的统治。也就是说,他让每个人都只各管一摊,将官员的权利进行高度分散,让官员们自己内部形成相互牵制,没有人能够一人成事,进而威胁到皇权。
这种高度分权的统治方式也就成为官僚机构不断膨胀的驱动力。养的官员越来越多,财政支出势必加大,为了实现收支平衡,各种苛捐杂税自然也就层出不穷了,随着时间的推移,老百姓实在活不下去,只能起义,正所谓官逼民反正是如此。
梳理一下我们不难发现,中国历代封建王朝,都是这个规律。即一开始都是小政府,轻徭薄赋,休养生息,这个时候的特征就是轻税负。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官僚机构越来越膨胀,养的官员越来越多,财政开始入不敷出,慢慢的各种苛捐杂税不断加重,这个时候的特征就是重税负。而重税时间一久,势必会导致政治危机,百姓起义造反,推翻旧王朝,建新王朝,然后新的王朝又开始陷入上述的历史循环,这是中国封建王朝始终摆脱不了的命运。而始终贯穿于其中的一条主线,那就是税收。
所以我们可以看到,我国封建王朝这种无限制的征税权留给后人的教训是深刻的,但现实是残酷的,因为我们发现,东西方国家的老百姓都在抗税,但他们所争取的却完全不一样,西方国家老百姓抗税,是为了获得权力,限制国王权力,而中国老百姓抗税,只是为了谋求一条活路,但凡皇帝给他一条活路,他们一般不会走上造反这条路。
所以我们发现,一个国家王朝更替的背后,其实也是一部惊心动魄的财税史。
【第8篇】中国和澳门税收协定
资本非歧视
【适用主体】
居民企业。
【协定规定】
一般表述为:“缔约国一方企业的资本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为缔约国另一方一个或多个居民拥有或控制,该企业在该缔约国一方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要求,在相同情况下,不应与该缔约国一方其他同类企业负担或可能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条件不同或比其更重”。
【适用条件】
符合税收协定规定条件的居民企业。
【情景问答】
问:资本非歧视待遇是不是指我们企业投资到境外的资本金在境外享受非歧视待遇?
答:资本非歧视待遇禁止缔约国一方对资本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为缔约国另一方一个或多个居民拥有或控制的企业,在税收上给予比较不利的待遇。该项规定及其要防止的差别待遇,仅与企业税收有关,而与拥有或控制其资本的人无关。因此,该规定旨在对居住于同一国家的纳税人保证平等待遇,而不是对合伙人或股东持有的外国资本,给予同国内资本的同样待遇。资本非歧视待遇并不妨碍借款人所在国适用国内关于对居民企业支付给非居民企业关联企业的利息不允许扣除的资本弱化的有关规定。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大陆与台湾签署的税收协议)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10〕75号)第二十三条
【第9篇】居民税收管辖权中国
【导读】:大家都知道税收根据不同人群分为两种,一种是税收居民,另一种是非居民,不管是哪种只要是符合相关税法条件,都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不过非居民获得的收入,是要向税务部门申报,下面小编就为大家详细整理了中国税收居民是什么意思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中国税收居民是什么意思
答:只要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或没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183天,就是“中国税务居民”,全球征税。
需要强调的是,根据旧的个税法的通常说法,“住所”不等于“住房”,等于“习惯性居住地”,境内有住所的的个人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比如,在中国境内名下无房产,但是老婆孩子都在(习惯性居住地)境内生活,本人外派出国、或作访问学者等期满后还要回来,也属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就属于中国居民纳税人。当然,将来为便于操作“住所的具体含义”,新法实施中应予以明确。
另外,所谓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这样一来大部分移民不移家、不移事业的很容易就符合此规定。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非居民个人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
4.非居民个人存在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情形,在次年6月30日前离境(临时离境除外)的,应当在离境前办理纳税申报。
5.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两个以上扣缴义务人均未扣缴税款的,选择向其中一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6.非居民个人达到居民个人条件时,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并在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
7.纳税人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当在取得应税所得时主动向扣缴义务人提出,并提交相关信息、资料。
8.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一并报送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在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国家,如果满足住所标准、居所标准或停留时间标准这三个判定自然人居民身份标准的的自然人,就要向居住国政府负无限纳税义务,其在全世界范围内取得的所得都要向居住国政府纳税,这样的居民称为税收居民或财政居民。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中国税收居民是什么意思,
【第10篇】中国以色列税收协定
编者按:这篇文章选自本人新著《商业的逻辑》第六章国际风云篇,于 2023年 11月发表于《识局智库》,原题为“创新与以色列”,此处略有改动。以下为文章全文:
在人类发展的历史长河中,每一个创新之举都是一颗璀璨的明星,照亮来去的路。英语 innovation(创新)这个词起源于拉丁语。简单来说,创新即推出新事物,它有三个方面的含义:更新、创造和改变。意指以现有的知识和物质,在特定的环境中,遵循一定的规律,改进或创造新的事物,并能获得一定有益效果的行为。它要求人们形成创造性思维,做别人现在没有做过的事情或者提出别人没有想到的概念,从而有所改变,而这种改变可以带来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创新是一个过程,即从新颖、创造、发明到创新,也是实现创造发明潜在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的过程。前人的创新成果是后人创新的源泉和动力。每一个创新成果都是令人骄傲,让历史铭记的。那么,在这其中,什么是迄今为止最伟大的创新呢?我曾在一个重要场合参加过这样的讨论。
有人说是文字的发明。的确,文字系统的产生和发展,使传播的时间限制和空间限制被打破。只要有文字在,传播便永远不会停止。无论过去多少年,曾经的历史都可以用文字的形式留存下来。
有人说是印刷术的发明。印刷术不仅使传播更加精确快捷,也可以为很多文字作品提供副本,提高保存度。世界各地的人们通过文字印刷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大大地提高了对外传播和全球传播的效率。
有人说是蒸汽机。的确,蒸汽机的发明,使英国成为世界上最早利用蒸汽推动铁制“海轮”的国家。随着它的推广普及,人类进入“蒸汽时代”,生产和生活的面貌被彻底改变,极大地推动了经济的发展。
也有人说,以 3d打印技术为典型代表的新型制造技术,将成为引领未来制造业变革的重要创新技术之一,有可能从根本上改变生产组织方式。这些新型制造技术可以极大地释放人的创造力和想象力,使创新经济商业模式成为可能。
当然,不仅是一些技术或产品令人叹为观止,一种社会制度、一种法律体系、一个思想谱系,甚至是一家现代公司的诞生,都是伟大的创新。
然而,这一切的创新之举都源于人,是人的创造性思维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所以,我认为世界上最伟大的创新是基因技术,因为它是提升和延续生命的创新,是本体,其他都是从属。试问:在这个世界上,还有什么比生命更加重要的呢?基因技术被誉为前沿创新的“蓝海”,随着这项技术的发展,人们对生命的认知日益深入。
2023年 11月 9日,在 apec工商领导人峰会上,我们提出了“中国经济呈现出新常态。 ”中国经济增长新常态有几个主要特点:速度——“从高速增长转为中高速增长”,结构——“经济结构不断优化升级”,动力——“从要素驱动、投资驱动转向创新驱动”。2023年提出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国家发展战略。自此之后,“创新”成为使用频率很高的词,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十分关注的话题。中国正在通过科技的发展和模式的创新,努力建设创新型国家。但不可否认的是,中国当下的创新力相对较弱,需要较长时间才能逐步建立起来。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向那些具有创新精神和创新成果丰富的国家学习。在这方面,美国和以色列无疑走在前边,可以成为中国学习的榜样,其中,以色列更值得关注。
畅销书《创业的国度——以色列经济奇迹的启示》的作者美国人丹·塞诺( dan senor)和以色列人索尔·辛格( saul singer)在书中写道:“在这个世界上,如果你想找到创新的关键所在,以色列是值得去的一个地方。世界需要创新,而以色列拥有创新。”他们所言的确不虚。
以色列仅有 2.5万平方千米的国土面积,人口 835万,约为全球人口的 0.2%,但有 162位犹太人获得了诺贝尔奖,占诺贝尔奖总数的 20.2%;以色列企业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的数量超过欧洲所有国家在纳斯达克上市的公司总和;自 1995年起,以色列的经济增长超过了世界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 2023年 7月 1日,世界银行发布的人均 gni(国民总收入)排名显示:以色列以人均 34990美元在全球排名第 19位。以色列在高科技产业领域的综合实力更是居于世界前列,科技对 gdp的贡献高达 90%以上。以色列的生命科学技术也处于全球领先地位,根据以色列高科技产业组织( iati)在 2023年 iati生物医药年会上发布的数据显示:以色列当年有 1380家生命科学公司,其中,医疗器械类公司有 725家,约占 53%;生物科技和制药类公司有 317家,约占 23%;数字或移动医疗保健类公司有 285家,约占 20%。
以下这些数据做了有力的说明:
以色列人均拥有创新企业数位居世界第一;
以色列人均拥有高科技公司数量位居世界第一,因而被称为“世界硅谷”;
以色列每万人在国际科学杂志上发表论文数在世界上居首位,人均科技论文数排名第三位,人均论文引用数据位列世界第四;
以色列劳动力中有 25%是科技专业人员,远远高于美国和日本;
以色列每万人中就有近 150名科学家和工程师,是世界上这一比例最高的国家;
以色列从事研发的全职人员占总人口的9.1%,在世界上名列前茅。
那么,中国应在哪些方面学习以色列的创新呢?
首先,在国家战略上。以色列坚持科技与创新立国战略:它通过相关法律法规建立科技创新体系,对企业创新提供全方位支持;注重教育与研发投入,以色列的图书馆数量和人均阅读量位居全球第一;大力发展技术孵化器,鼓励人才资源开发、实现科技成果转化。此外,以色列政府提倡交叉学科研究,以政府作为担保人,引导公众进行风险投资,还于 1992年成立国家基金,扶持高科技创业公司的发展。以色列的军事科技与人才资源对民用经济领域的“溢出”政策也很值得我国学习。近年来,我国注意到并十分重视创新发展战略,但相比以色列,我们要在创新体制机制、创新鼓励政策的落地等方面加大力度,尤其要避免“花架子”“空口号”“一阵风”。
其次,在税收和资金使用上。 1985年,以色列颁布的《鼓励工业研究与开发法》规定,经批准的研究与开发项目,由政府提供所需资金的 30%~66%,获得资助的标准是具有创新性、技术上的可行性和很好的出口前景。 2002年,《以色列税收改革法案》鼓励“主动性资本”(如风险投资、证券交易、直接投资等)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2023年,以色列颁布了《天使法》(angel law),鼓励投资处于早期阶段的高技术公司,如果符合资格的行为主体投资以色列的高科技私营企业,可以从所有渠道的应纳税所得中减去它们的投资数额。同时,在民间,相对于中国老百姓一旦有了资金就可能炒房或炒股的行为不同,在以色列政府的长期鼓励下,老百姓将收入中的大部分投入创新、创业的领域中。在这个方面,我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因为这既与社会保障体系有关,也涉及文化层面。
最后,在文化因素上。老子说:“吾有三宝,一曰慈,二曰俭,三曰不敢为天下先。”中国的传统文化,大多告诫大家不要做第一个吃螃蟹的人,因为“枪打出头鸟”“木秀于林,风必摧之”。不打破这些固有的观念,是不可能实现超越和创新的。中国现行的应试教育也阻碍了创新精神,孩子们从小被引导要关注课业成绩,而非自身的兴趣与能力的培养。此外,中国一直以来的权力文化和关系文化,也影响了创新。
对照一下以色列文化:“以色列”一词的本义是“与上帝角力”;以色列各界达成共识,“除了发展别无选择”“要么创造奇迹,要么走向地狱”。以色列前总统西蒙·佩雷斯说:“以色列民族精神的本质就是‘不满足’。”
当然,我们也不能把中华文化全盘否定,它博大精深,在五千年的历史长河中,不断推陈出新,也创造了很多不朽的文明,成为世界文明大家庭中的一颗明珠。我们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为中国的创新发展汲取养分。我们也要学习以色列的那种居安思危、敢于面对、接受挑战、敢作敢为的创新精神。
总而言之,以色列今天的成就主要在于它的创新。中国要向以色列学习的就是其创新精神!
【第11篇】中国税收有多少年历史
提到《诗经》,想必大家脑海里已然响起“关关雎鸠,在河之洲,窈窕淑女,君子好逑”,那柔情细腻的词藻渲染出古时候爱情的美好。作为中国古代诗歌开端,《诗经》可谓是西周初年至春秋中叶社会生活的一面镜子,《诗经》中除了爱情诗歌,还有古老的赋税往事。
“有渰萋萋,兴雨祈祈。雨我公田,遂及我私。”(出自《小雅•大田》)。高天上浓厚的流云满山飘,小雨淅淅沥沥润如酥奶酪。先灌溉好我主人家的公田,再把我们农奴家的私田浇。
“中田有庐,疆埸有瓜,是剥是菹,献之皇祖。”(出自《小雅•信南山》)。大田中间有居住房屋,田埂边长着瓜果菜蔬。削皮切块腌渍成咸菜,去奉献给伟大的先祖。
这两首描写的都是西周时期的井田制,当时的道路和渠道纵横交错,把土地分隔成方块,形状像“井”字,因此称做“井田”。其中“公田”“中田”是井田中的中间地块,由耕种井田的周边8家佃农合耕,其余8块是私田,由佃农各自耕种,公田收成归王室,私田收成归农户。
井田制原是中国春秋以前实现土地公有的有效途径,乃中国西周时期较为普及的土地制度。后来,以鲁国为代表的各诸侯国为增加收入,进行税制改革,无论公田、私田,一律按亩纳税,实际上承认了土地私有的合法性,促使了土地由国有向私有的转化。加之公元前361年,商鞅在秦国实施改革,“废井田”“开阡陌”,承认土地私有。春秋晚期到战国初期,井田制彻底瓦解。
“其军三单,度其隰原。彻田为粮,度其夕阳。”(出自《大雅•公刘》)。组织军队分三班,勘察低地开深沟,开荒种粮治田畴。再到西山仔细看,豳地广大真非旧。
“王命召伯,彻申伯土田。”(出自《大雅•崧高》)。周王下令给召伯,申伯田界重划过。
这两首描写的是说田赋的“彻法”。田赋是中国旧时历代政府对拥有土地的人所课征的土地税。中国田赋起源于夏、商、周之“贡、助、彻”三法,而战国时代鲁国的“初税亩”(公元前594年)和秦简公 “初租禾”的实行(公元前408年)奠定了封建社会的田赋制度。“田”是指按田地征收的田租;“赋”是由军赋代金转变成的人头税,叫口赋。
秦统一中国后,建立了一整套赋役制度,形成田有租、人有赋、力有役的局面。中国历史上对田亩征收的土地税(田赋),名称不尽相同,从秦汉到魏、晋、南北朝称田租,后来官田称租,私田称税。宋有“官田之赋”和“私田之赋”,这是不分官田、私田,统称田赋之始。元至明初,叫税粮。明推行:“一条鞭法”以后,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叫田赋。田赋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历代政府都十分重视田赋制度的改革,如唐初的“租庸调”和唐中期的“两税法”,明朝的“一条鞭法”和清朝的“摊丁入亩”、“地丁合一”,对后代有重大影响。
【第12篇】本人仅为中国税收居民
企业出海越南,除了解当地基本税收情况外,也应做好对企业雇员税收及社保情况的了解,以便更好更精准地对务进行预算。
在越南,关于雇员收入是否应征税以及如何征税的问题,企业需要从税收居民与非税收居民两个不同角度出发,有针对性进行代扣代缴。
税收居民
越南税法将企业纳税人分为税收居民与非税收居民。税收居民(不论国籍)的雇员对其在越南境内和境外赚取的应税收入征税。而非税收居民雇员仅就其在越南境内赚取的应税收入征税。
如果雇员满足以下至少一项条件,则该雇员被视为越南税收居民:
• 在一个日历年内或自首次进入越南之日起连续 12 个月内在越南逗留至少 183 天。
• 在越南有一个固定的居住地点,这意味着该人有:
• 已登记为永久居住地的居住地; 或者
• 根据法律规定租赁的住宅且租期至少为 90 天。
那么,在雇佣关系期间,雇员和雇主应当缴纳哪些所得税、社会保险费或其他税款?
对于税收居民雇员而言,与雇佣关系相关的应税收入包括:薪金、工资和类似性质的收入;津贴;各种报酬;参与商业协会、董事会、管理委员会和其他组织所赚取的收入;纳税人获得的其他货币或非货币利益;奖金和奖励。
税收居民雇员须按 5% 至 35% 的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员工必须在纳税年度结束后的 90 天内完成并提交(或授权雇主提交)其纳税申报表给越南税务机关。
对于社会保险费用,雇主和雇员应共同缴纳社会保险、健康保险和失业保险基金。对于越南税收居民雇员,雇主和雇员按雇佣合同(基本工资)中规定的雇员工资和津贴的百分比计算,如下所示:
• 社会保险:雇主为 17%,雇员为 8%
• 工伤和职业病保险:雇主为0.5%
• 健康保险:雇主为3%,雇员为1.5%
• 失业保险:雇主和雇员均为1%
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工伤和职业病保险、健康保险的工资基数最高为国家法定基本工资的20倍。员工计算失业保险的工资上限为法定地区最低工资的 20 倍。基本上,最低工资每年都会发生变化。
对于在越南工作的外国雇员,如果越南雇主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至少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那么,雇主应当缴纳雇员工资的3.5%缴纳相关社保费用(包括3%的疾病和生育基金和0.5%涵盖工伤和职业病保险)。
从 2022 年 1 月 1 日起,雇主还必须将外国雇员工资的 14% 存入退休和死亡基金,而外国雇员必须每月向该基金支付其收入8%的保费。雇主和雇员也将被要求分别支付雇员工资的 3% 和 1.5% 的医疗保险。
对于非税收居民雇员而言,按 20% 的统一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并按与税收居民雇员相同的税率缴纳社会金。
雇主应当按适用的税率为每位雇员代扣雇员所得税,并在下个月的20日前向越南税务机关缴税(如果是按月计算)或在纳税季度之后的一个月的第30天向税务机关缴纳(如果是按季度计算)。
【第13篇】中国什么税收最高
吕冰洋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中国宏观经济论坛(cmf)主要成员
本文节选自《央地关系:寓活力于秩序》,转载自12月2日人大财税研究所微信公众号。
本文字数:8451字
阅读时间:22分钟
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财政汲取能力急剧下降,1993年全国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仅为12.3%。分税制改革后,税收出现了意想不到的高速增长态势。自1997年至2023年,税收连续16年增长幅度高于名义gdp增长幅度,税收年均增长率为20.12%,高于名义gdp增长率6.6个百分点,直到2023年我国开始实行持续多年的减税政策才改变这一趋势。
税收的连年高速增长,意味着财政汲取能力的提升,它极大地缓解了财政压力。2023年,全国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为21.8%,比分税制改革之初的1993年高出9.5个百分点。1997-2023年正是中国内外部环境相对较好时期,也是国力迅速上升时期,财政状况的改善极大地支持了国家各项事业建设,可以说,在中国崛起的关键时间节点上,税收起到了很重要的支持作用。
税收连续16年高于gdp增长出乎大多数意料,对其原因的解释也莫衷一是。我将从纳税能力、税收努力、税制结构角度剖析税收高速增长的原因。
一、税收能力和税收努力:一个分析框架
一般认为,我国税收收入高速增长的原因可归结为四个:一是经济因素。包括经济增长、物价上涨、产业结构升级、外贸持续快速增长、企业经济效益的持续好转和居民收入的快速增长、所有制结构的优化以及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等。二是管理因素。分税制以来税务部门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对税收高速增长起到了重大作用。三是政策因素。从既有的研究结论看,税收政策调整因素对税收超gdp增长的作用是次要的,并且其影响作用大多属于一次性。四是税制因素。比如,现行税制累进税率设计、gdp结构与税收结构差异等,也都是中国税收高速增长的原因。
不过,经济增长、物价上涨、产业结构变动、累进税率设计、gdp结构与税收结构差异等因素都是世界各国影响税收的普遍因素,我国在分税制改革前也存在,但当时税收增长速度长期低于gdp的增长速度。就加强税收管理而言,尽管研究者一般都注意到分税制改革以来以“金税工程”为代表的税源监控体系加强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很少有研究者分析为什么分税制改革能够促使税务部门加强征管,而在这之前的财政包干制却会造成税收收入占gdp比重不断下滑,巨大的税收“征管空间”来自何处?
在既定的税制下,税收征纳双方的能力和意愿对税收收入会产生巨大影响。比如,倘若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是高效的,那么可以保证税收最大限度地接近足额征收;反之,税收的偷、逃、骗、欠行为就会增加,实际的税收收入就会减少。为说明这些税制之外的因素对税收增长的影响,需要引入税收能力(tax capacity)和税收努力(tax effort)概念。
税收能力是指一国应当能征收上来的税收数额。它包括两种能力:一是纳税人的纳税能力(简称纳税能力);二是政府的征税能力(简称征税能力),它主要体现为税收征管技术水平和征税人员素质这样的客观变量。纳税能力主要取决于税源的多寡,征税能力主要取决于税务人员的人数、技能、敬业精神以及信息化水平等。税收努力是指税务当局征收全部法定应纳税额的程度,或者说是税收能力被利用的程度,主要体现为征税人员的敬业精神这样的主观变量。征税能力、税收努力和纳税能力三者之联系见图1。
图1、税收增长的因素
因此,税收增长的原因可以归为税收努力、征税能力和纳税能力三方面因素的共同作用。
二、税收划分契约:征税能力和税收努力提高的动力
对于分税制改革以来税收的高速增长,研究者都注意到了加强征管对税收增长的重要作用。但是,为什么在财政包干制下能够预留下那么大的“征管空间”?分税制下税务部门加强征管动力来自何处?“加强征管”这个“黑箱”,还可以作进一步分解吗?实际上,答案就在财税体制改革中隐藏的契约密码中。
中央与地方的纵向税收划分主要采取三种契约形式:一是定额契约,税收收入的定额部分归中央,剩余归地方政府所有;二是分成契约,税收收入按分成比例划归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三是分税契约,税收收入按税种划归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这是最彻底的分税制。
(一)财政包干制下的征税激励分析
结合契约理论,分税制改革以来税务部门为何不断加强征管,以及改革之初为何存在巨大的税收“征管空间”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分税制改革前,我国财政实行的是“分灶吃饭”为特征的财政收入包干体制,它是分成契约和定额契约的结合,以分成契约为主,如“收入递增包干”、“总额分成”、“总额分成加增长分成”基本属于分成契约(共16个地区适用),“定额上解”属于定额契约(共3个地区适用)。以分成契约为主的财政收入分级包干体制,其组织收入效率毕竟低于定额契约和分税契约,但是定额契约不足之处是随着时间推移,中央政府所得的财政收入从定额契约中所得的份额会越来越低,中央政府不愿意采取这样的契约。解决的办法是实行“收入递增包干”、“总额分成加增长分成”等办法,试图通过让中央政府参与税收增长分成办法,扩大中央财政收入。
然而,在分成契约契约下,地方政府税收边际努力得不到100%的回报,而税收减免机制却能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博弈的结果,就是地方政府降低税收努力减缓税收收入增长速度,以此来抵制中央政府的税收增长分成。同时,降低税收努力还有一个好处就是会给企业带来事实上的减税,由此促进当地经济增长。于是,财政包干制下税收努力呈现整体降低态势,由此导致税收下滑。
(二)分税制下的税收激励分析
对分税制改革以来税收高速增长的原因,研究者基本上都肯定了加强税收征管的巨大作用,令人迷惑的是与此相关的两个问题:分税制下税务部门加强税收征管的动力来自何处?加强税收征管会不断压缩“征管空间”,却为何能够持续下去?
税务部门加强税收征管动力的原因在于分税制的契约性质。分税制改革主要属于分税契约,其中又对增值税等个别税种实行小幅度的分成。分税制改革使得税收划分向以分税为主契约转变,与财政包干办法相比较,中央与地方税权边界比较清楚,税收风险和收益基本由双方自己承担,税收激励比较明显,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均有动力提高税收努力,并通过税收信息化建设来提高征税能力。而税收征管空间之所以能持续很长时间,原因有两点:一是财政包干制下税收激励不足客观上留下很大的税收努力和征税能力提高空间;二是1993年的税制设计中,本身就考虑到税收征收率较低的实际,在税制设计中留下很多余地,以确保未来扭转财政收入比重下滑的趋势。
分税制改革以来,较强的税收激励与较大的征管空间结合在一起,促使税务部门的征税能力和税收努力不断提高,由此带动税收连年高速增长。
从现实来看,征税能力的提高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以税收信息化为主的税务部门硬件建设,具有代表性的是连续三期的增值税“金税工程”建设,其中卓有成效的是1998年8月起的“金税二期工程”建设,建设内容涵盖了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防伪税控认证系统、计算机交叉稽核系统和发票协查系统,从而使增值税的管理上升到网络化、系统化层面;另一方面是税务人员队伍建设,表现为税收稽征人员扩大和税收征收人员业务能力提高。
促进税务部门提高税收努力的形式主要有:每年各级地方政府下达税收增收计划任务(一般高于经济计划增幅2-3个百分点),税务工作强调以“组织收入为中心”,确保税收计划完成;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普遍加强税收稽查力量,对企业不断进行常规检查和专项检查;对超额完成税收任务的税务部门,地方政府往往给予不菲的奖励;等等。
由于税收信息化建设、税务人员队伍建设、对税收努力的刺激均是长期而非短期过程,因而加强税收征管对税收增长的具有长期影响也就可以理解了。
三、间接税制:纳税能力的放大器
在我国的税制结构中,以增值税和营业税为代表的间接税占主体地位,以企业所得税为代表的直接税处于次要地位。1997-2023年,国内增值税(以下简称增值税)和营业税之后占总税收收入的比重平均为48.9%,而企业所得税仅为16.3%。在这种税制结构下,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增长对整体税收增长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从图2看出,1997-2023年,增值税和营业税增长速度在绝大多数年份远高于gdp名义增长率。因此,我们有必要从税制设计中解剖这两大主体税种的增长源泉。
图2 国内增值税、营业税增长率与gdp名义增长率比较(%)
(一)增值税设计对税收高速增长的影响
从增值税类型划分上,可供选择的形式有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三种,世界上普遍采用是消费型增值税,而我国在2008年前采用的是生产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以销售收入减除中间性产品价值的余额为课税增值额,其税基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而消费型增值税以销售收入减除投入生产的中间性产品价值和同期购入的固定资产全部价值为课税增值额,其税基相当于全部消费品的价值。生产型增值税与消费型增值税的主要差别是,前者对购入固定资产的已纳税款不予抵扣,即对固定资产折旧存在重复征税问题,这会使得增值税增长速度成倍于固定资产投资速度增长。结合我国分税制改革后经济发展历程,生产型增值税设计的税收放大器作用主要通过三个途径完成。
1.垂直专业化分工的发展。在国际制造业向我国转移过程中,我国制造业的产业间分工逐步向产业内分工转化,即由水平专业化分工转向垂直专业化分工。一般来讲,垂直专业化分工在加快技术进步的同时,对固定资产投资的需求增加;而“全能性”工厂生产具有规模经济,固定资产利用率高。随着垂直专业化生产程度的提高,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迅速,对固定资产折旧的重复征税将导致增值税成比例增加。
2.工业化步伐的加快。随着我国工业化建设步伐加快,工业化建设需进行大量厂房建设和购置大量设备,但是这些固定资产折旧无法通过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来分摊一部分成本,因而在工业化的背景下,将导致税基迅速扩大。比如1996-2023年,设备投资的年均增长率达19.6%,高于gdp名义增长率7.2个百分点;制造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2004-2007年平均为32%;固定资产折旧占gdp的比重从1996年的12.8%上升到2008年的14.2%。在这种背景下,由于生产型增值税的设计,工业化进程将带来增值税税基的扩大,增值税增长速度必然高于经济增长速度。
3.经济结构的变动。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资本积累,生产要素中资本、劳动和技术的相对丰裕度会发展变化,这推动劳动密集型产业向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业转移。在生产型增值税设计下,对劳动密集型企业而言,购进的投入品主要是原材料、辅助材料等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所占比重较小,因而产品价值中所含折旧额比较小,重复征税程度也较低;而对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企业而言,产品价值中固定资产折旧所占比重较大,重复征税程度也较高。因此,经济结构的变动也会使增值税增长速度高于经济增长速度。
2023年后,我国进行增值税转型改革,允许设备进项税可以抵扣,这导致增值税增长率下滑明显。这也正说明了税制设计对税收增长的重要作用。
(二)营业税设计对税收高速增长的影响
在1994税制设计中,为保证地方财力需要,税制中保留了营业税,它的收入归地方政府所有。增值税和营业税都属于间接税,它们并存的后果是对一些税目存在重复征税行为,这导致税收会超gdp增长。
1.营业税与增值税重复征税的影响。在欧洲国家,增值税征税对象范围包括生产、批发、零售以及服务等所有交易活动,而我国1994年采用的增值税设计没有把所有服务交易都列入征税范围,只列入加工和修理修配服务,大多数服务交易属于营业税计征范围。营业税的税基是销售劳务和销售财产收入,进项税不能抵扣,换句话说,营业税税制设计强化了对生产投入的重复征税问题。这种情况主要体现在营业税九大税目中对交通运输业(税率3%)、建筑业(税率3%)、销售不动产(税率5%)的征税上,这三种服务生产投入的费用大。营业税和增值税并存的后果是,政府在对这些行业的生产投入征收了一次增值税后,又对它们的销售收入征收了一次营业税,即对生产投入存在双重征税问题。
2.营业税税目间重复征税的影响。在营业税九大税目中,建筑业和销售不动产业属于两个不同税目,这样会对建筑收入存在双重征税问题。比如,房地产商建设一个价值1亿元住宅小区对外销售,房地产公司需交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500万元(税率5%)。同时,假定房地产公司需付给建筑公司建设支出8000万元,那么建筑公司又需交纳建筑业营业税240万元(税率3%)。由于对建筑收入的双重征税,会使得房地产业营业税增幅高于gdp增幅。在房地产业繁荣时期,营业税这种制度设计特点将大大推动地方税收高速增长,如2007年建筑业和销售不动产业营业税占总营业税50%。
除了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重复征税机制外,我国当时还有两个比较重要的重复征税机制:一是消费税和增值税的重复征税机制,消费税是在增值税普遍征收的基础上,对应税消费品的再征税,这样就会存在对应税消费品的双重征税问题;二是对股息所得的双重征税,按照法人虚拟说的理论基础,对公司课税就是对股东课税,因此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一并征收会造成对股息的重复征税。
总而言之,我国1994年的税制改革背景,是中央财政收入占国家财政收入的比重和国家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不断下滑(即“两个比重下滑”),因而当时税制改革的一个主要目的是确保“两个比重上升”。这样,在税收制度设计上,比较强调税收的组织收入功能,随着近十年来外在经济环境的急剧变化,这种税制设计放大了纳税人的纳税能力。
四、增长红利:纳税能力不断提高的源泉
除了经济增长外,纳税人纳税能力提高的一个重要原因还在于,某种因素的作用能使纳税人在特定经济发展阶段税源迅速扩大,我称这种与特定经济发展阶段相关联、并且能极大促进税源增长的因素为“增长红利”。有研究者指出,我国税收高速增长分成两个阶段:1995-1999年的税收增长势头平缓,需严盯死守,得来不易;2000年后税收增长态势猛烈,有点始料不及、水到渠成的味道(高培勇,2006)。其原因正在于“增长红利”的迅速释放对税收增长产生了重要影响。这种促进税源增长的“红利”主要是人口红利、技术模仿红利、工业化和城市化红利。
(一)人口红利
所谓人口红利,是一个国家在由高出生率、高死亡率转向低出生率、低死亡率过程中,一段时期社会劳动力在总人口中出现较高比例,同时又由于生育率下降,出现总人口“中间大,两头小”的结构。年龄结构的这种变化将带来劳动力增加、储蓄增长等,从而引起的经济增长就是“人口红利”。从我国的现实看,20世纪60年代是人口出生高峰期,八九十年代大量劳动力进入就业期,随后生育率下降使这些劳动力需要供养的子女比较少,劳动力的充足供给和高储蓄率,为中国经济增长带来了可观的人口红利。据估算,我国人口红利对人均gdp增长的贡献超过1/4(蔡昉,2004)。我国在进入21世纪后,“人口红利”的作用急剧扩大。
人口红利对税收高速增长的影响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劳动力的充分供给使得劳动力长期维持较低的成本,企业利润率维持较高水平,带动企业所得税增长。东亚奇迹的发生,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东亚经济曾经有着劳动力无限供给的特征,又通过恰当的经济政策开发出人口红利,从而在很长时期里避免了资本报酬递减的困扰。另一方面,由于人口红利带来的高储蓄率,使得“高储蓄—高投资—高增长”的增长过程得以持续。从图3看出,投资在2000年后以远高于gdp的增长速度增长。在具有税收放大器作用的间接税税制设计和高投资增长率双重作用下,间接税增长速度就会大大高于gdp增长速度。
图3、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与名义gdp增长率比较
(二)技术模仿红利
中国整体生产技术水平落后于发达国家,这决定了中国企业在长时间内技术进步以技术模仿为主。自1994年汇率并轨以来,中国快速吸收了国际产业转移分工,变成出口导向型国家,形成了一个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低价工业化”的生产模式。即一家企业通过引进设备,生产一种产品获利后,这一模仿产品的市场被开发出来,后发企业会跟进,模仿性地引进设备,“挖”一些现成企业的成熟人员进行该产品的生产,获利后大量模仿者进入,就形成套利扩散机制。
技术模仿红利带来的技术低成本与人口红利带来的劳动力低成本,使得企业平均利润率能够较长时间地维持在较高水平,由此带来企业所得税的高速增长。关于中国资本回报率估测发现,中国净资产净利润率从1998年2.2%上升到2005年12.6%,税前利润率从3.7%上升到14.4%,总回报率从6.8%上升到17.8%,说明中国工业资本回报率确实发生了真实而非虚构的强劲增长(研究组,2007)。在工业化进程中,设备制造业是技术进步的后发优势最易发挥的领域,历年的统计数据显示,各种设备制造业的资本平均利润率水平普遍高于整体行业平均水平,这部分体现了技术模仿红利的作用。在这种背景下,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能力提高是不言而喻的。
(三)工业化和城市化红利
前文指出,我国间接税的税制设计使得投资增长能够带来充足的间接税税源。而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后期固定资产投资的迅速增长,是与这个阶段工业化和城市化提速分不开的。以机械工业的快速增长为主体,包括钢铁、化学、有色等一批带有明显“重化工业”特征的高增长产业群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地位日益突出,由此产生了大量的固定资产投资特别是设备投资,由上文对增值税税制分析可知,工业化进程产生大量投资会促使增值税高速增长。
与此同时,我国城市化进程也开始提速,1980年,全国有223座城市,其中人口规模超过100万的城市只有15座。到了2004年,全国共有661座城市,其中人口规模超过100万的城市有174座。一般认为,城市化率(城市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与工业化率(工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比值的合理范围在140%-250%之间,我国2004年这一比值为89.5%,城市化仍明显地滞后于工业化。城市化进程需要大量的基础设施和商品住房投资,这推动了建筑业及租赁业、房地产业等市场的繁荣,由此带来营业税的迅速增长。
图4、三大红利对税收增长的推动作用
图4综合显示了三大红利对税收增长的推动作用,说明分税制改革以来税收高速增长,是与近十年来我国处于纳税人纳税能力提高的“红利”期分不开的:技术模仿红利使用企业技术利用低成本,人口红利使得企业雇用劳动力低成本,两者结合在一起使得企业可以保持较高的利润率水平,从而使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能力提高;人口红利带来高储蓄,使得资金供给充裕,而工业化和城市化红利带来旺盛的建筑和设备投资需求,两者结合在一起,在特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制度安排下,使纳税人两税纳税能力提高。这三大主体税种合在一起,促使整体税收高速增长。
五、总结
在税收能力和税收努力框架下,我分析了1997-2023年这十五年中国税收高速增长的源泉。研究结论可归纳为以下三点:
第一,分税制改革的契约变化提高了税务部门征税能力和税收努力。分税制改革实际上是一种税收分权改革,它从以定额契约和分成契约为主的契约形式向分税契约为主的契约形式转变,由此对各级税务部门产生了强烈的税收激励作用。这种激励作用促进税务部门征税能力和税收努力的提高,进而带动税收高速增长。
第二,间接税的税制设计放大了纳税能力。这种间接税的放大器作用表现为:一是生产型增值税规定购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不能抵扣增值税,二是增值税与营业税、营业税税目之间存在重复征税。随着我国专业化分工的发展、工业化进程的加快、资本的不断积累、房地产市场的繁荣,间接税的税制设计导致税收增幅高于gdp增幅。
第三,税收增长“红利”对税收高速增长影响巨大。1997-2023年,我国经济增长正处于人口红利、技术模仿红利、工业化和城市化红利的集中释放期,这促使了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三大主体税种的收入高速增长。
这十五年的税收高速增长,一方面大大增强了国家财力,另一方面在分税制框架下,中央政府在央地关系处理上越来越占有主动地位。这十五年也正是大国崛起的关键时期,税收的高速增长,尽管也会带来税负上升问题,但总体上看,它可以说是中国在关键历史时期的关键财政举措。
【第14篇】中国与印度的税收协议
县长上任得巧立名目,拉拢豪绅,交税捐款。
他们交了,才能让百姓跟着交钱。
得钱之后,豪绅的钱如数奉还,百姓的钱三七分成。
美国新总统拜登上任之后,没有按照惯例出访加墨,而是顶着疫情飞往婊兄弟,曾经共同签署大西洋宪章的英国。
拜登此行有一个重要的目的,就是拉拢西方七国集团,就全球税收制度改革达成一致,
七国豪绅们搞定了,老百姓们自然也会相随。
就在今天,g20峰会上一项“历史性的重大时刻”达成,各国就国际税收新秩序达成一致。
2023年底前,将在全球范围内转化为具有约束力的立法。
未来,全球互联网巨头们不能再去税收洼地逃税,利润也必须“三七分账”,将一部分交给经营属地。
这使得全球各国将分享每年至少2500亿美元的税收,让各方都能从中受益。
但是,美国主导的国际税收新秩序,只是一种分配机制,并不会带来生产力。就像“全面降准”,看似平均分配照顾到了各方的利益,但是长远来看,却需要有人承担代价。
短期内,各国会享受到美国主导的税收分配的红利。
但是长远来看,随着全球统一税率的逐步执行,各互联网巨头们会逐步将总部搬回对资本保护更好的美国,将美国作为主要纳税地并寄存利润。
这项美国多年的夙愿,终于借着疫情冲击得以实现,各国政府为了解决濒临崩溃的财政,不得不选择饮鸩止渴。
而这可不仅仅是利益分配的问题。
在过去的很长一段时间,资本是没有祖国的,只寻求利益最大化。
他们为了低成本的劳动力与广袤的市场,在进入发展中国家的时候,迫于主权国家的力量,往往不寻求企业的控制权,还会把利润和就业都留在当地。
譬如全球最大的几家非美国互联网公司,资本都是美国资本,但却由当地国家实际控制。
譬如苹果和特斯拉就都对东方某国政府低头,将工厂和产业链转移,获取的利润也不汇回美国而继续投资。
没有祖国的资本迫于当地的利益与政府的压力,往往会站在美国的对立面上,替别人说话和办事儿。
而收不到税的美国也没有充足的动力,在各国胁迫互联网巨头的过程中施以援手,就形成了这么个拧巴的局面。
未来,随着全球互联网巨头们将总部、资产和利润以及主要纳税地都转移回美国,拿钱办事儿的美国政府,也就有了充足的理由进行“武装保护”,长臂管辖之下实现治外法权。
这样,任何国家想要对互联网巨头制裁或者威胁的时候,这些垄断巨头都可以去找美国爸爸哭诉,而掌握着全球利润分配并手握大棒的美国爸爸,也可以长臂替孩儿们平事儿。
处于劣势的后发展国家,国内的民族资本被制度框柱之下,就很难再通过作弊的方式反超这些美国企业。
这就是新版本的大西洋宪章,美国通过知识产权、碳排放、劳动保护、市场开放等一系列的措施,建立起符合新时代生产力的秩序。
慢慢的,各互联网巨头们就会成为美国的西印度公司,与美国政府形成利益共同体,不断替美国攫取利润与新时代的原材料——数据,将各国变成美国新的殖民地。
美国趁着疫情完成的一次历史性跨越,收取新的铸币税,并将凭此维持美国的霸权。
而唯一有实力在互联网领域跟美国掰手腕,开征数字铸币税的国家,必然是这一轮政策受伤最重的那个。
所以,从这个角度也会更加理解,过去很久我们都对赴美ipo大开绿灯,但是最近我们却对互联网垄断巨头,开启了严格的安全审查。
我们针对的不是现在,而是未来。
在全球新税收新政之下,在美国ipo的互联网垄断级企业,在利益驱动下,会不自觉的率先美国化,总部从离岸税收洼地迁移至美国,接受美国的长臂保护,最终成为美国经济和数据入侵的武器。
这算最近吃瓜故事的大背景。
所以,我们必须要从制度上,未雨绸缪。
【第15篇】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配合个人所得税改革,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下简称《税收居民证明》,见附件1)开具部分事项。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人应向主管其所得税的县税务局(以下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境外分支机构应由其中国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合伙企业应当以其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居民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二、申请人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见附件2);
(二)与拟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收入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相关支付凭证等证明资料;
(三)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提供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信息、住所情况说明等资料;
(四)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提供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时间的证明材料,包括出入境信息等资料;
(五)境内、境外分支机构通过其总机构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总分机构的登记注册情况;
(六)合伙企业的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合伙企业登记注册情况。
上述填报或提供的资料应提交中文文本,相关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申请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上述资料的复印件时,应在复印件上加盖申请人印章或签字,主管税务机关核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三、本公告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修改)第二条、第四条和附件1、附件2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