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9篇优质的中小企业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中小企业税收优惠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中小企业税收优惠
国家对中小企业一直照顾有加,在3%的税率上直接优惠变为1%,所得税也只有5%,而且还有一系列的补贴,但中小企业仍然举步艰难,中小企业数量减少将是一个长期趋势。原因呢?
第一、产业集中度越来越高,做大的企业凭借规模优势、资金优势和技术优势,一直要把中小企业打到无利可图,淘宝和拼xx消灭了多少传统零售商,规模化的养殖也使得传统的养殖户很难存在,连武钢这样的央企都要在养殖行业分一杯羹,总之传统的中小企业越来越难了。
第二,大型企业的产业链上的中小企业,要麽跟着变大,要麽被收购,成为大型企业的一部分,还有一部分被淘汰。总之,小企业是个不稳定状态,除了壮大就是被消灭。
第三、还有部分企业靠国家和大企业订单生存的,随着国家各种规范越来越健全,靠私人关系,不正常渠道获得订单的状况也越来越少。
第四、当然还有一些企业在做正常的市场竞争,但市场竞争者越来越多,原来还能勉强盈利的,现在也要靠天吃饭,好的时候能挣一小点,不好的时候只能赔钱了。
市场是残酷的,做小生意的生存状况有时还不如炒股,尽管炒股90%的人不挣钱,有些中小企业已经到了末路,该退出就得退出。市场总是汰弱留强。
中小企业容下了很多人就业,有些中小企业本身就是家庭式的企业,为了就业也要保证中小企业的生存空间,使他们能在市场上存活下来。因为并不是所有人都能在大企业就业。
【第2篇】中小企业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既定的框架内,通过对其战略模式、经营活动、投资行为等事项进行事先规划安排以节约税款、延期纳税和降低税务风险为目标的一系列税务规划活动。以下内容从税收筹划的十大基本方法进行展开。
1
纳税人筹划法
纳税人筹划法是进行纳税人身份的合理界定和转化,使纳税人承担的税负尽量降低到最小程度,或直接避免成为某类纳税人。
1.纳税人不同类型的选择
个体工商户 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法人企业
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人企业按照税法要求需要就其经营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若法人企业对自然人股东实施利润分配,还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2.不同纳税人之间的转化
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这两种类型纳税人在征收增值税时,计算方法和征管要求不同。一般纳税人实行进项抵扣制,而小规模纳税人必须按照使用的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且不实行进项抵扣制。
3.避免成为法定纳税人
税法规定,房产税的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产,而对于房产界定为房屋,即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挡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娱乐、居住或者储藏物资的场所;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停车场、室外游泳池、喷泉等,不属于房产,若企业拥有以上建筑物,则不成为房产税的纳税人,就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可将停车场、游泳池等建成露天的,并且把这些建筑物的造价同厂房和办公用房等分开,在会计中单独核算,从而避免成为游泳池等的法定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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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基筹划法
1.控制或安排税基的实现时间
(1)税基推迟实现
(2)税基均衡实现
(3)税基提前实现
2.分解税基
通过分解税基,使税基从税负较重的形式转化为税负较轻的形式
3.税基最小化
合法降低税基总额
3
税率筹划法
1.比例税率筹划法
通过比例税率筹划法使得纳税人适用较低的税率。
2.累进税率筹划法
防止税率攀升:注意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累进税制对税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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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筹划法
1.税收优惠
特殊行业、特定区域、特定行为、特殊时期的税收优惠。
2.税收优惠的形式
(1)免税(2)减税(3)免征额
(4)起征点(5)退税
(6)优惠税率(7)税收抵免
3.创造条件适用优惠政策
【案例】霍尔果斯案例
全民关注的电影《战狼2》,2023年票房高达54.6亿元,雄踞票房榜首。导演兼主演吴某在新疆霍尔果斯成立了一家文化公司,即登峰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人企业。而霍尔果斯是目前为止税收优惠最全面的地方,最大的优惠就是好文化业公司的企业所得税五年之内全免。
【案例解析】
按照《战狼2》54.6亿元的总票房来算,根据协议,吴某分得18.4亿元,如果没有享受税收优惠,那么本例按照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缴纳税款,企业所得税税前可扣除项目金额为2.7亿元。
根据国家税法,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则为:(18.4-2.7)*25%=3.93(亿元)
如果注册在霍尔果斯的企业应纳税款则为:(18.4-2.7)*0%=0
吴某通过霍尔果斯的安排节省了3.93亿元的企业所得税。
提示:通过以上安排,纳税人确实可以实现节税的目的,但值得注意的是纳税人在进行税收筹划的过程中要尽量做到实质与形式相吻合,否则将可能会面临更大的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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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政策筹划法
1.分摊筹划法
无形资产摊销、待摊销费用摊销、固定资产折旧、存货计价方法、间接费用分配。
2.会计估计筹划法
有企业生产经营中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一些项目不能精准计算,而只能加以估计,因此,在会计核算中,对尚在延续中、其结果未确定的交易或事项需要估计入账。这种会计估计会影响计入特定时期的收益或费用的数额,进而影响企业的税收负担。
6
税负转嫁筹划法
税负转嫁筹划的操作平台是价格,其基本操作原理是利用价格浮动、价格分解来转移或规避税收负担。税负转嫁筹划能否通过价格浮动实现,关键取决于商品的供给弹性与需求弹性的大小而jiag诶桥面。 分解的手法不拘一格,则更为巧妙。
1.税负前转筹划法
纳税人通过提高商品或生产要素价格的方式,将其所负担的税款转移给购买者或最终消费者。
2.税负后转筹划法
纳税人通过降低生产要素购进价格、压低工资或其他方式将其负担的税收转移给提供生产要素的企业。
【案例】白酒厂商生产的白酒产品是一种特殊的消费品,需要缴纳消费税。白酒厂商为了保持适当的税后利润,通常的做法是相应提高出厂价,但这样做一方面会影响市场,另一方面也会导致从价定率消费税与增值税的攀升。有没有实现税负转嫁的筹划办法呢。
【案例分析】
设立独立的销售公司。酒厂设立独立的销售公司,利用增加流通环节的办法转税负。由于酒类产品的消费税仅在出厂环节计征,即按产品的出厂价计征消费税,后续的分销、零售环节不再缴纳。
这种情况下,引入独立的销售公司,便可以采取“前低后高”的价格转移策略,先以相对较低的价格卖给自己的销售公司,然后再由销售公司以合理的高价进行层层分销,这样便可在确保总体销售收入的同时降低消费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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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延纳税筹划法
1.推迟确认收入
不同的结算方式:委托代销
2.提前支付费用
需要支付的费用提前支付
【案例】某造纸厂7月份向汇文文具店销售白纸板113万元(含税价格),货款结算采用销售后付款的方式,汇文商店10月份只汇来货款33.9万元。对此类销售业务,该造纸厂该如何进行税收筹划呢?
【案例分析】此笔业务,由于购货方是商业企业,并且货款结算采用销售后付款的方式,因此可以选择委托代销模式,即按委托代销结算方式进行税务处理:该造纸厂7月份可以不计算销项税额,10月份按收到代销单位的销货清单后确认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
[33.9/(1+13%)]*13%=3.9(万元)
对尚未收到销货清单的货款可以暂缓申报、计算销项税额。如果不按委托代销结算方式处理,则应计提销项税额:
[113/(1+13%)]*13%=13(万元)
因此,对此类业务,选择委托代销结算方式可以实现递延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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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避平台筹划法
在税收筹划中,常常把税法规定的若干临界点称为规避平台。规避平台建立的基础是临界点,因为临界点会由于“量”的积累而引起“质”的突破,是一个关键点。当突破某些临界点时,由于所适用的税率降低或优惠增多,从而获得税收利益,这便是规避平台筹划法的基本原理。
1.税基临界点筹划
起征点、扣除限额、税率跳跃临界点
2.优惠临界点
绝对数临界点、相对比例临界点、时间临界点
【案例】李先生在北京市拥有一套普通住房,已经居住满1年零10个月,这时他在市区找到一份薪水很高的工作,需要出售该住房,李先生应该如何筹划呢?
【案例分析】增值税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部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适用北上广深四个城市)。显然,如果李先生再等2个月出售该住房,便可以适用购买满2年享受增值税免征待遇,而如果马上出售,须按照5%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因此,最好是将住房在2个月后再转让。
当然,如果这时遇到合适的买主,也可以出售,即变通处理,利用时间临界点筹划方法,可以采取和买主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是远期合同(2个月之后正式交割房产);另一份是为期2个月的租赁合同。这样买主可以马上住进去,房主也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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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重组筹划法
1.合并筹划法
是指企业利用并购及资产重组手段,改变其组织形式及股权关系,实现税负降低筹划方法。
(1)企业合并可以进入新的领域、行业,享受新领域、新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2)并购大量亏损的企业,乐意盈亏补抵,实现成本扩张;
(3)企业合并实现关联性企业或上下游企业流通环节减少,合理规避流转税和印花税;
(4)企业合并可能改变纳税主体的性质,譬如由小规模纳税人变为一般纳税人,由内资企业变为中外合资企业;
(5)企业合并可以利用免税重组优惠政策,规避资产转移过程中的税收负担。
2.分立筹划法
分立,是指一家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立的企业,被分离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实现企业的依法拆分。分立筹划法利用拆分手段,可以有效地改变企业规模和组织形式,降低企业整体税负。
(1)分立为多个纳税主体,形成有关联关系的企业群,实施集团化管理和系统化筹划;
(2)企业分立将兼营或婚姻销售中的低税率或零税率业务独立出来,单独计税,降低税负;
(3)企业分立使适用累进税率的纳税主体分化成两个或多个适用低税率的纳税主体,税负自然降低;
(4)企业分立增加了一道流通环节,有利于流转税抵扣及转让定价策略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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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转化筹划法
业务转化筹划法手段灵活,注入购买、销售、运输、建房等业务,无形资产转让可以合理转化为投资或合营业务……
【案例】科研人员张某发明了一种新技术,该技术申请了国家技术专利。由于该专利实用性强,许多企业拟出高价购买。其中,甲公司开出了100万元的最高价。这种情况下,张某是否应该转让其技术专利呢?
【案例分析】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相关规定,转让专利技术是销售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这里所说的“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申请免征增值税合同须经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并出具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根据新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转让专利使用权属于特许权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计入综合所得,参与年终汇算清缴。张某取得该笔收入是应预交个人所得税为:
100*(1-20%)*20%=16(万元)
如果采用业务转化筹划技巧,张某不转让技术专利使用权,而是将技术专利进一步开发,以技术服务的形式将专利技术应用于甲公司生产经营中。按甲公司的经营状况测算,张某每年预计可从甲公司获取10万元技术服务收入。
若张某愿意采取技术服务形式,则其所负担的个人所得税实现递延缴纳:
(1)纳税人提供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2)按照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个人取得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应于取得所得的当月按照20%的比例税率预缴个人所得税,同时并入综合所得于年终汇算清缴。张某应预交个人所得税10*20%=2(万元)。这种筹划法主要好处在于可以递延纳税。
若采用技术投资入股形式。技术投资入股的实质是转让技术成果和投资同时发生。按照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转让技术成果是销售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根据[2016]101号文,个人技术投资入股,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作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3篇】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2023年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3、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4、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5、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6、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7、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
8、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100万元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1.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2023年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以及“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及“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下称“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1)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3)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4)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6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5)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3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6)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3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第一,在2023年12月31日前,纳税人享受退税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2023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第二,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23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第三,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第四,纳税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23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第五,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第六,纳税人自2023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3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自2023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3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第七,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也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2023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3.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中小微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4.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5.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6.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7.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100万元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1)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2)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
(3)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4)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第4篇】中小企业税收发展报告
澳大利亚生产力委员(productivity commission)会发布了一份五年一度的重要经济审查报告,该报告为联邦政府提供了如何提高生产力、增长和社会福祉的指导。报告指出,为了实现增长目标,澳大利亚应该全面改革其教育、移民、气候和工作场所法律,包括扩大学生贷款计划,取消某些签证课程,扩大政府的标志性气候政策,并关注地方经济不平衡问题。
该报告强调了当前澳大利亚经济面临的一系列挑战,包括生产力增长放缓、国际竞争加剧、人口老龄化和地方经济差距扩大。为应对这些挑战,生产力委员会提出了一系列具体建议,如降低企业税、消除劳动力市场壁垒、改进基础设施投资以及提高教育质量和技能培训。
报告建议降低企业所得税,以提高澳大利亚的国际竞争力。生产力委员会认为,目前的企业税收体系过于复杂,可能会妨碍投资和创新。报告还提出,澳大利亚应该考虑将企业所得税降至28%,并简化税收规定,以刺激经济增长。
在这份报告中,同样指出澳大利亚的生产力正处在60年来的最低点,这意味着人们在忍受着持续的生活成本危机的同时,实际工资和工作时间也将受到影响。
澳大利亚财长吉jim chalmers表示,如果生产率在过去20年保持同步增长,澳大利亚人平均每年将多挣4600澳元。而如果停留在当前情况,生产力委员会的报告中预计人们未来收入将下降40% ,每周工作时间将延长5% 。
此外,报告提出了关于劳动力市场的一些建议,包括消除雇佣和解雇限制、改革工资谈判制度以及简化职业资格和技能认证程序。这些改革旨在提高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和适应性,从而提高生产力。
在移民问题上,报告建议将就业签证计划从基于清单的限制转变为设定一个最低工资门槛,这个门槛将随着年龄的增长、临时签证期限的延长而提高,但将采取更严格的永久居留权途径,并做出改变,允许雇主支持的工人更容易地转换雇主,允许临时失业。
报告还关注了基础设施投资和教育领域。生产力委员会建议政府重新评估基础设施投资项目,以确保它们能够为经济增长带来最大收益。此外,报告还建议改革澳大利亚的教育系统,包括提高教师待遇、改善学校设施和提高学生课程质量。报告还强调了技能培训的重要性,提倡政府投资于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以提高劳动力技能水平。
生产力委员会还指出,地方经济差距是澳大利亚面临的一个关键问题。报告建议采取针对性措施,以促进地区经济发展和减轻城市拥挤问题。
这些措施包括鼓励企业将业务迁至地区城市、改善地区基础设施、支持地方创新和创业以及提供针对性的培训和教育支持。通过这些方法,政府可以促进地区经济的发展,提高生产力,同时缓解大城市的拥挤和房价压力。
报告还提倡澳大利亚政府加强与其他国家的经济合作,以实现共同增长和发展。这包括推动贸易自由化、加强国际投资合作以及促进全球劳动力和技能交流。通过这些努力,澳大利亚可以提高其在全球市场的竞争地位,同时为本国经济创造更多机会。
chalmers表示,自从收到这份长达一千页的评估报告以来,他一直在消化这份报告,但他指出,并非委员会提出的所有建议都会被政府采纳。
总的来说,澳大利亚生产力委员会的报告为政府提供了一份详细的指南,旨在推动澳大利亚经济的长期增长、提高生产力并改善社会福祉。实现这些目标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采取积极的政策和措施,以应对国内外的挑战和机遇。未来几年,澳大利亚政府将如何落实这些建议,将对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第5篇】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
全国企业如需了解评估企业可以申报哪些补贴项目、政策扶持、企业项目申报、资质认证等,可以到我们:专才管理官网 进行查询评估与合作,为全国企业单位提供一站式解决方案,希望能帮到你。
专才管理(专注于企业项目申报、补贴申报服务等)给大家详细介绍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的相关信息,让大家一目了然!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企业创新能力“认证”标志,不仅可以提升企业品牌形象,更有利于企业人才招募、科技项目申报、研发机构建立、申领创新券等工作的开展。
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条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三)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四)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六)符合第(一)~(四)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
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创新型中小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流程
(一)企业自主评价
1.信息填报。注册成功的企业可进入“评价工作系统”,按要求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以下简称
《信息表》)及上传相关证明文件。企业填报信息及上传文件不得涉及国家保密信息。
2.企业自评。企业填报信息和证明文件齐全且自评结果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企业可提交《信息表》,并应同时上传有法定代表人签名和加盖企业公章的《信息表》首页原件。企业对所填报信息和上传文件的准确、真实、合法、有效性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二)形式审查
评价工作机构应通过“评价工作系统”对企业提交的《信息表》及相关附件进行形式审查。《审核表》包括以下内容:
1.《信息表》是否完整;
2.《信息表》中信息与相关证明文档是否一致;
3.《信息表》首页是否加盖企业公章;
4.《信息表》其他问题说明(如果有,请评价工作机构填写具体内容)。
上述内容有一项不合格,信息审核不通过。信息审核通过的,系统提交至省级科技管理部门。信息审核未通过的,系统通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联系人进行补正。企业补正后再次提交《信息表》的,视同第一次填报。
(三)名单公示
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对信息审核通过的《信息表》进行汇总,发现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评价工作机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汇总拟入库企业名单,按批次生成公示文件,在服务平台上公示10个工作日。
(四)入库公告
公示无异议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以下简称“登记编号”),登记编号由系统自动生成,包括为18位数字或字母(4位年份+6位行政区划代码+1位成立年份标识+1位直接确认标识+6位系统顺序号)。公众可通过“服务平台”查询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公示有异议的,交由评价工作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五)年度更新
已入库企业应通过“评价工作系统”主动更新《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经审核、公示后符合条件的,取得新年度入库“登记编号”。
参与企业应重视年度更新工作,以便能够及时享受有关科技型中小企业优惠政策。
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
(一)到管理中心指定的申请资料发行机构或当地科技主管部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购买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申请材料汇总》,并认真阅读和了解有关要求。
(二)按要求准备项目申报材料,按规定格式录制项目申报软磁盘。
(三)企业将申请材料送推荐单位,推荐单位进行审核并填写推荐意见表。
(四)装订申请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将申请材料邮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接受评审。
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
(一)技术转让合同享受的优惠政策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因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二)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三)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省、市、区县的财政补贴。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8%的部分,在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8%的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常见问题:
科技型中小企业有哪些情况将被撤销资格?
1.企业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评价办法》第二章规定条件的;
2.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3.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的;
4.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5.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6.未按期更新《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信息的。
注意,被撤销入库登记编号的企业撤销当年不得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资格。
当科小企业发生变更需要履行什么手续?
“入库企业发生变更”是指企业《营业执照》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变前提下,企业名称、住所、法人代表、经营范围等发生变更。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在发生变更的三个月内,及时通过“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扫描上传最新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并更新《企业注册登记表》。
科小的“登记编号”有效期是多长时间?
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自取得当年全年有效。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的相关知识。
目前,专才管理累计辅助几千家企业项目申报认定,为企业申请资金补助金额近10亿,为企业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减免的所得税优惠达6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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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中小企业税收政策与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是在企业发生纳税行为前,以税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规定为前提,为实现少缴税或递延纳税的目标,事先对纳税主体的涉税事项做出筹划的一系列活动,对于中小企业来说更是需要通过税收筹划来节支开源。
提高财务人员业务素质,加强对税收政策的学习
不少中小企业财务人员自身业务水平有待提高,导致企业财务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大大降低,同时工作独立性不强,更给企业带来了极大的涉税风险。所以提高中小企业财务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是减少企业税收筹划中涉税风险的重要手段。
另一方面,我国的税收政策会根据国情的变化而变化,除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收政策外,地方政府及税务机关还会根据实际情况发布相关规定。如果企业不及时学习税收政策,不仅会出现误用风险给企业带来损失,还可能会因违反税法规定,受到税务部门的处罚。
因此,无论是大型企业还是中小企业都应加强财务人员对税收政策的学习。对于中小企业来说更是重中之重。
加强中小企业涉税风险的防范意识
1、从企业文化入手加强企业对税收风险的防范。要从本质上解决企业整体涉税风险防范意识淡薄的问题,就要从企业文化入手,以企业领导者为突破点,自上而下践行企业文化中关于涉税风险防范的认识,能很大程度上加快税收筹划工作的开展。
2、中小企业的财务人员要形成正确的涉税理念,按照会计准则和税法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企业财务人员要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最大程度减少企业涉税风险,而不是通过不合法的方式进行。
1、中小企业应明确财务部门的职能和岗位设置目标,由此提高防范涉税风险的能力。
2、加强中小企业的内部控制建设,尤其是要完善企业的财务制度。
3、中小企业要严格规范税收筹划管理程序,完善税收筹划的设计和执行方案,综合考虑企业面临的涉税风险,防止因存在重大税收筹划漏洞而导致企业税收负担加重的问题。
【第7篇】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疫情对于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的冲击巨大,面临企业用工关系紧张、合同面临违约、贷款即将到期、现金流吃紧这些问题,解决方案无非“开源”和“节流”。然而对于大部分企业来说,“节流”的现实意义显然大于“开源”,即先“活下去”。其中最直接,也是最解众人燃眉之急的即是税收政策。
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扣除比例由75%增至100%
首先,什么是加计扣除?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即影响净利润)的,可依据政策再次按照实际发生额的一定比例于税前扣除(起到税盾作用),若形成无形资产的,则按照一定比例加计摊销费用。加计扣除的比例,从财税〔2015〕119号文中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75%,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中制造业企业享受100%,再到2023年第16号公告中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100%,优惠力度不断加大。
其次,哪类企业能够享受该政策?起初主体范围为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业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其他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除烟草制造业以外的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增加至100%。自2023年1月1日起,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扣除比例增加至100%。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16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97号)
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15号公告, 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所称会计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3年第15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6号公告)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管问题的公告》
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六税两费”优惠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13号公告,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分别减按12.5%、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10号公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值得注意的是,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13号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10号公告)
本文特整理以上几点供各位读者参考,望有所帮助。
【第8篇】中小企业的税收筹划
自疫情爆发以来,许多中小企业受到了影响和损失,进而影响了许多普通人的工作和收入。为了恢复和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国家层面出台了许多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
但由于中小企业没有完善的税收管理制度,也没有专业的税收筹划人员,一些小微企业甚至没有专职的财务人员,更不用说税收筹划了。
税收筹划实际上是通过合理、合法、合规的方法和途径,减轻企业的税收压力和风险,帮助企业提高税后利润和生存能力。
税收筹划的一般思路如下:
1、税额式纳税筹划。
一般来说,税收筹划主要是利用减税和免税优惠来达到减税的目的。在税收筹划方法中,主要是利用税法规定的减税和免税优惠来达到减少应纳税额的目的,一般不需要太复杂的计算。但需要注意的是,利用税收筹划技术,必须充分了解相关的税收减免政策。
2.税基纳税筹划。
企业减轻税收负担的一个重要思路是减少税收基础。一般来说,由于流转税的税收基础是销售或营业额,因此很难减少税收基础。因此,减少税收基础的税收筹划主要表现在所得税上。固定税收筹划减少税收基础的主要方法是在遵守各种会计制度的前提下增加成本或摊销费用。常见的规划方法和方法有:融资方式选择、成本摊销、库存定价、折旧计算、资产租赁等。
3.税率式纳税筹划。
税率纳税筹划一般是指利用国家税法制定的不同税率,通过制定纳税计划来减少纳税的方法。对于以这种形式进行纳税筹划,其筹划手段主要包括:
(1)价格转移纳税筹划;
(2)选择低税率行业投资;
(3)选择低税率地区进行投资。因此,企业可以以较低的税率申报纳税。
以上是纳税筹划三种形式的简要说明。在现实社会经济中,如果企业需要进行纳税筹划,就有必要从上述思路中寻求合理的纳税筹划手段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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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中小企业税收筹划论文
如何有效落实我们的分配制度
落实好收入分配制度的目的在于提高居民收入在初次分配中所占的比重,居民收入在初次分配中的来源主要有两类:一是劳动报酬;二是财产性收入。因此如何提高居民的劳动报酬和财产性收入成为了问题的关键。
(一)提高居民的劳动报酬
在当前我国“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格局之下,劳动报酬即工资仍是人们的主要收入来源。“十二五”规划中提出要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建立和完善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这一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是靠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建立和最低工资水平的提高来实现的。(1)近几年来,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一直得不到完善和有效运作,在实践中出现了许多问题,这是无法靠政府一方面的力量来解决的,还要靠工会等社会自治团体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鉴于经济法主体角色的特定性以及劳动者力量的薄弱,大力培育社会组织、中介组织及其他ngo等自治组织成为协调政府与企业、个人利益,建立完善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有效途径。当然在培育工会等自治组织时,应避免“官办、官管、官运作”的现象,提高其自治性和自愿性,使其能够真正代表劳动者阶级的利益和诉求。(2)逐步提高最低工资水平是建立和完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基础所在,对于保障底层行业职工的工资水平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是保障底限性公平的体现。在这一方面要充分发挥政府政策的推动作用,形成逐步提高最低工资水平的制度。
(二)下大气力增加居民的财产性收入
财产性收入,是指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如房屋、车辆、土地、收藏品等)所获得的收入。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也提出了要“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决策。但目前居民的财产性收入还是很不乐观的,仅占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小部分,迫切需要增加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因此要努力做到以下几点:(1)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前提是大力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尤其是在拆迁、征地和征用公民财产的过程中,要确保公民的财产权利和财富增加值权利不受侵害;(2)进一步明晰产权,使之能够在抵押、转让、出租等交易流动中广泛运用,这主要涉及的是居民的不动产方面;(3)在动产方面,我们可以看出,财产性收入的增加主要考验的是居民的理财能力。因此要靠金融机构的努力,拓宽居民金融理财渠道,让百姓拥有越来越多的金融理财工具和产品,同时加强对交易行为的规范,确保居民的合法财产权益不受侵犯。
垄断性国有企业收入分配改革
在收入分配领域,垄断性国企高收入群体与私营单位就业人员之间的收入差距成为体制内与体制外乃至整个社会收入分配差距的典型缩影。据国家统计局5月3日发布的数据显示,202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的年平均工资为37147元,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的年平均工资为20759元,前者是后者的1.8倍,足见两者差距较大。因此,收入分配领域的国企改革对收入分配改革具有战略性的全局意义。但是对国有企业收入分配改革并不能笼统的一刀切,我们主要应是针对垄断性国有企业和国企管理人员的收入分配进行改革,这是改革的关键所在。而且单纯采取对垄断性国有企业和国企管理人员的减收政策是行不通的,笔者认为应坚持扩大体制内竞争和“结构性减薪”并举的总体策略。具体如下:
(1)通过扩大体制内竞争来改革垄断性国有企业的收入分配要充分发挥产业政策法和反垄断法的作用。首先通过产业政策立法,让更多的民营企业参与到体制内的竞争中来,尤其是在我们的电力、电信、石油等垄断性行业。让民营企业参与到体制内的竞争,这样不仅有利于私营企业利润的增长从而使其职工工资增长,更有利于市场竞争化程度的提高,使国有企业面对充分的竞争而焕发活力,更好地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其次,加强反垄断法和公司法的有效实施,使垄断性国有企业向着政企分开的现代化公司经营管理模式发展,尽最大限度减少某些垄断性国有企业行政职能和经济职能并存的现状,以优化市场竞争秩序,提高竞争水平。
(2)主张对国企职工采取“结构性减薪”的做法,即基于特定目的对特定职业和特定岗位的人群实行减薪。首先在国有企业职工群体中,收入较高的是国企管理人员,原因有二,一是这些人员多由行政指派,没有在其任命上发挥市场的作用,二是这些高管的工资与企业绩效关联不大,且信息披露不全面。对其采取的措施主要是严格规范国企高管人员的薪酬管理,原则上控制或降低其收入水平,坚持市场才是企业家最好的定价者,并把管理因素对于企业的贡献作为其薪酬的重要衡量因素。其次,对于国企职工并非一味的控制或降低其收入水平,对于国企非正式职工,退休、下岗职工而言,要提高他们的工资福利水平。
财政税收改革
如果说初次分配领域的改革是基础,那么在再分配领域的改革则是促进收入分配更加合理的关键所在。初次分配领域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而对于再分配领域来说,则是经济法特别是财税法发挥其作用的最好舞台。财税法范围较广,以下着力从预算法和税法两个方面谈一下我们再分配领域的改革。
(一)预算法与再分配
预算法是指调整国家在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和取得、使用和分配以及监督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本质是对政府收支活动的控制。近年来政府的财政收入连年增长,有的地方增长率甚至已经超过了15%,大大超过了同期的gdp增速和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增速。如何花好这些钱,如何让政府把钱花的更合理,则需要预算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要使我们的国家预算更好地服务于收入分配改革,笔者认为要做到以下两点:(1)促使合理财政支出结构的形成。加大对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教育以及区域协调发展方面的扶持力度,将财政支出更多地用于保民生、促增长上,使社会发展惠及人民大众。(2)减少行政权对预算权的干预。按照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各级人大行使预算审批权,其他机关不得干预。但在现实生活中,行政权对人大预算审批权的干预尤为严重,尤其是在各级地方。因此必须切断行政权对人大预算审批权的干预,使政府在制度框架的束缚下合理分配财政支出。
(二)税法与再分配
根据社会契约论,税是公民从国家获得的利益的对价,黑格尔也曾说过税是个人对国家作出的牺牲。从其本质来看,税收是政府对国民收入进行的二次分配,理应对促进收入分配的公平合理发挥应有的作用。税法与再分配应着力处理好两点:(1)加快结构性减税的步伐,即有增有减、结构性调整,减轻一部分群体和税种的税负水平。尤其是对于个人所得税而言,要合理制定个税起征点,实行综合所得制,即对收入总额实行累进制,多收多交,少收少交。(2)收入不公很大程度上源于社会财产的不公,因此要开征财产税,即以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财产数量或价值额为征税对象的类税,包括房产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等。目前我国还没有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许多学者也做过很多可行性研究,立法应尽快做出回应,出台相关法律,我们认为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开征,有助于解决社会成员发展不公的问题。
结语
收入分配的改革需要法制的规范,随着依法治国和法治社会建设的逐步推进,经济法必将在收入分配改革领域发挥其举足轻重的作用,为收入分配改革保驾护航。(本文作者:吴蒙蒙 单位:兰州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