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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税收优惠风险(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51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出口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出口退税税收优惠风险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出口退税税收优惠风险

【第1篇】出口退税税收优惠风险

一、增值税减免税让企业缴纳更多的税收

国家最近对小微企业让利力度这么大,不是免税吗?为什么还要交企业所得税。

的确,国家目前对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有减免,特别是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不等于免!减免不等于免!减免不等于免!(重要的事情说三遍)。免征增值税并不意味着企业所得税也免,若是你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作为企业取得收入,除属于税法有明确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外,都应按照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增值税留抵退税导致大面积税务稽查与大额补税

留抵税就是增值税进项未能抵扣的增值税税额,为啥会出现留抵退税?除了企业亏损或存在大量库存等正常原因外,还可能是存在未申报收入。因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基于企业销售收入而计算,为防范骗取留抵税额,税务机关对企业瞒报和漏报销售收入的监管会更加严格,如企业因政策理解错误导致税务申报和税务处理不当,或基于骗取增值税留抵税额而瞒报收入少计销项,将可能被税收机关按照偷税进行行政处罚。

产生留抵退税后,税务局会通过大数据,对纳税人进行风险评估,如果发现异常就会被查,严重的会对企业近三年各项税收缴纳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延伸检查上下游企业。

在继续加大对特定行业和企业支持力度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背景下,税收机关和公安机关也更加重视打击日益增加的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额的违法犯罪行为,为党和国家的税收政策提供保障。2023年5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六部门联合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等六部门关于严厉打击骗取留抵退税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税总稽查发【2022】42号),把打击骗取留抵退税违法犯罪行为作为2023年常态化打击虚开骗税工作的重点,集中力量开展联合打击。可以预见,对涉及骗取留抵退税的税收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将是税收机关、公安机关等部门今后一段时间的工作重点。

在当前大规模推行退还留抵税额政策的形势下,企业将面临更加严格的税收审查,为避免企业因退还申请留抵税额而产生的税收法律风险,企业在申请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时,应做好如下税收风险管理工作。

三、适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导致企业风险增大

享受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增强风控意识,对税会差异“多一份小心”。在适用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过程中,税会差异是一个值得企业关注的问题。实践中,由于时间性税会差异,企业在享受该优惠时,可能需要先进行纳税调减,再进行纳税调增。然而一些企业由于疏忽大意,在纳税调减后却忘了调增,导致发生涉税风险。对此,相关企业务必要增强风控意识,对税会差异“多一份小心”。建议相关企业,务必详细做好台账管理,在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注意检查有无跨年度纳税调整事项,避免遗漏。

【第2篇】出口退税汇率怎么确定

出口退税分为三种方式:免税、免退税、免抵退税。其中,免税就是不交税,不用算,也不用管。需要计算和理解的,只有退税,也就是我们简称为出口退税的的出口货物退(免)税。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交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出口退税,实际是出口免、退税。由于增值税实行的间接计税法,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应纳税额=销项-进项,所以在实际操作中,销项是免的,进项是退的,取得退税款。

值得注意的是:出口退税的退税款和其他类型的退税不一样,出口退税,退的是进项税额;其他退税,退的是应纳税额。所以在申报表中,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和进项转出一样为可抵扣税额的负数。原因是,该笔进项已经退还给你了,自然不可以再抵扣,应该从可抵扣税额中减除。

对出口产品退税是“国际惯例”而非“政策优惠”。国家将出口货物出口前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实际承担的增值税、消费税,在货物报关出口后退还给出口企业,使出口货物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有效地避免国际双重课税。企业退税的实质是退国内生产流转环节已征增值税,来料加工退国内料件国内劳务已征增值税。

出口退税是为了将出口货物的整体税负归零。原因很简单,就是鼓励出口,降低出口货物的价格,提高本国货物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公平税负原则:为了保证各国商品在参与国际贸易时能够公平竞争,消除因各国税收政策不同,造成的出口货物税收含量差异,要求各国按照国际惯例,退还已征收的出口货物间接税,以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零税率原则:征多少,退多少。

国家利用退税率来实现宏观调控目标,如调控产业结构设定低退税率来限制低附加值的产品出口,设定高退税率来鼓励高附加值的产品出口。所以,尽管零税率那退税率应该全部是 17%,国家还要设置不同档次的退税率。增值税的退税率不一定等于税率,出口退税率有 17%、14%、13%、11%、9% 等几档,是为了通过退税率来控制出口的原因。鼓励出口,退税率就高点,控制出口,退税率就低点。退税率为 0,就是不免不退了。

又免又退

一般纳税人,既有销项,又有进项,为把税负归零,自然是销项免,进项退,又免又退。

只免不退

如果出口的货物没有进项,自然是只免销项,进项没有就不用退了。比如小规模纳税人、免税产品,都是没有进项的情况。只免不退,就达到了税负归零的目的。

不免不退

针对的是不鼓励出口的货物。比如原油,自己都不够用,还得进口,能让你出口就不错了,就不要想出口退税的事了,更何况还有禁止出口的货物。

退税计算

外贸企业:免、退税

案例一:某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一批货物报关出口,收购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购货金额为 100,000 元,增值税额为 17,000 元,款项已用银行存款支付。该货物的退税率为 13%,出口销售价格为 15,000 美元(汇率 1:8.3)。

1. 采购货物时:

借:库存商品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 ¥17,000

贷:银行存款 ¥117,000

2. 出口销售免税,货款折合:

借:银行存款 ¥124,500 (15000×8.3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24,500

3.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000

贷:库存商品 ¥100,000

4. 计算不予退还的进项税额:

100,000× (17%-13%)=4,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4,000

5. 应收出口退税:

借:应收出口退税 ¥13,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13,000

6. 收到出口退税:

借:银行存款 ¥13,000

贷:应收出口退税 ¥13,000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

外贸企业日常业务中,大量常见的贸易类型,主要是一般贸易(出口贸易)和加工贸易(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这两种。一般贸易是与加工贸易相对而言的贸易方式,指将货物单边输出关境的出口贸易方式。

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

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

退

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由于生产货物所涉及的可抵扣的原材料、水电、运费等众多,无法准确清分出口部分和内销部分各自对应的进项,就无法准确核算出口应退的进项税部分。假设能够准确核算各自的进项,那么内销的销项-进项=应纳税额交税,而出口对应的进项退税是交给国税局,国税局再退给,一来一往,双方都很麻烦。

所以抵,就是用出口对应的应退进项,抵顶内销对应的应纳税额,最终确认退税的部分。抵就是一个计算退税的过程,本质上就是计算全部的应纳税额。退税能抵完了,应纳税额就是正的,只交税就行,如果该退的税抵不完,应纳税额就是负数,这个数就该退税。

【第3篇】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罪

【立法沿革】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之前,在此三十年间中国没有对外开放,故没有对该行为的相关规定。

1979年刑法中并未规定骗取出口税罪,当时一般把骗取出口退税行为视为一种偷税行为。如1989年9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经贸部、海关总署联合签署的国税【流字】第390号文件规定:“出口企业有意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造成多退税款的,视同偷税行为。

1992年9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专门规定了骗取出口退税罪。《补充规定》第5条第1款规定:“企事业单位采取对所生产或者经营的商品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处骗取税款5倍以下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第2款规定:“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按照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处骗取税款5倍以下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除处以罚金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4条对骗取出口退税罪进行重大修改,完善了该罪的犯罪构成。

《刑法》第二百零四条

【骗取出口退税罪】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一十一条 【单位犯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处罚规定】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一十二条 【税收征缴优先原则】

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立案标准】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号)

第六十条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假报出口”,是指以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

(一)伪造或者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

(二)以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

(三)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

(四)其他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的行为。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其他欺骗手段”:

(一)骗取出口货物退税资格的;

(二)将未纳税或者免税货物作为已税货物出口的;

(三)虽有货物出口,但虚构该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骗取未实际纳税部分出口退税款的;

(四)以其他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

第三条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造成国家税款损失30万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

(二)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三)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造成国家税款损失150万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

(二)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

(三)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企业,明知他人意欲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仍违反国家有关进出口经营的规定,允许他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并自行报关,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条 实施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没有实际取得出口退税款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活动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九条 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同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规范】

1.《刑法》第四百零五条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六条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第七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罪名认定】

一、出口退税(又称“出口货物退税”)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的并被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税收制度,其理论依据来源于国际普遍实行的在商品消费地征收商品税的征税原则。也就是说,出口货物是在国外消费,其税负由国外消受者负担;因此,出口国对所出口的商品不征商品税,已征收的,则在出口时予以退还该商品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已经缴纳的商品税。这就是出口退税制度。

因此,针对“假报出口”等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区分了两种不同情形:

(1)通过假报出口等手段,将原已缴纳的税款又骗回去的,骗取的部分按“逃税”论处;

(2)如果骗取的税款超过原已缴纳的税款,那么,超过的部分按“骗税”论处。

二、骗取出口退税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区别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制度,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骗取出口退税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同属危害税收征管类犯罪,两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首先其区别主要表现在客观方面,即犯罪手段不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商品的国内生产、销售环节实施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骗取出门退税罪的客观方面则表现为行为人在商品的出口环节实施假报出门或者其他骗取出口退税款的行为。其联系主要表现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本身是行为人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罪的重要手段之一,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实施又以行为人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为必要的环节,可见,骗取出口退税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之间存在着密切的牵连关系,当行为人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向税务机关申请出口退税,数额较大时,该行为人就同时触犯了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两个罪名;但在处理时可按其中的一个重罪定罪,从重处罚,不适用数罪并罚。当然、如果行为人未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请出口退税,而是用于申请抵扣税款或者非法出售,则不能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而应当按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偷税罪或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之中的一个重罪从重处罚。

三、相关联的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逃税罪的犯罪数额认定

(一)“假报出口”情形下的犯罪数额认定。

《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假报出口”行为包括以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为目的而实施的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该条规定的是没有货物出口的假报出口行为。根据《办法》的规定,在完全没有货物出口的情况下,行为人通过伪造买卖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报关单、外汇核销单等骗取出口退税的,因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伪造的,开票单位并未实际交税,故这种情形属于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犯罪数额应以实际骗取的退税金额为准。

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虽然开票单位没有真实的货物出口,但是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将导致其销项税额增加,进而导致应纳税额增加,也将导致需要缴纳更高的增值税,计算方式为: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而行为人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骗取出口退税额为销项税额,但开票单位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的部分。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骗取的出口退税额,与开票单位已经缴纳的增值税额相等部分,依法应当补缴应纳税款,并缴纳滞纳金,否则可能构成逃税罪,且逃税罪的犯罪数额为开票单位已经缴纳的增值税额;对于超出已经缴纳的增值税额部分,则属于骗取出口退税额,对于行为人犯罪情节的认定也应以该数额为准。这种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数额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增值税额。

(二)“将未纳税或者免税货物作为已税货物出口”情形下的犯罪数额认定。

“未纳税的货物”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直接从农民手中收购的农产品等。行为人将“未纳税的货物”作为已税货物出口并申报退税, 则行为人必须为自己虚开或让其他企业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中记载的增值税额既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数额。由于出口货物实际未纳税,所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出口退税款数额即为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犯罪数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了免征增值税的项目范围。行为人将免税货物作为已税货物出口并申请退税,不仅需要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还需要伪造买卖合同或伪造品名进行报关。因该类物品在国内流通环节并未征收增值税,所以行为将免税货物作为已税货物出口并申请退税的,其实际骗取的出口退税额即为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犯罪数额;其在没有实际货物买卖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所记载的增值税额即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数额。

(三)“虚构货物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情形下的犯罪数额认定。

《解释》第二条第(二)项将虚构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骗取未实际纳税部分出口退税款的行为规定的《刑法》第二百零四条中的“其他欺骗手段之一。行为人虚构货物品名,通常是将低退税率的货物虚构为高退税率的货物;行为人虚构数量、单价,通常是为了虚大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尽可能多地骗取出口退税款。

行为人通过虚构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骗取出口退税款的,并不完全是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行为人当期也可能发生增值税进项税额,行为人已经缴纳的进项税额部分属于在货物出口时应予退还的税款,这部分款项不应根据《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当作逃税罪的犯罪对象;超出进项税额部分的出口退税款额则属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犯罪数额。而行为人在此过程中存在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中记载的增值税额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数额。

【案例选编】

案例一 章某骗取出口退税案

【简要案情】2023年间,被告人章某通过接受外商客户订单,下单给浙江雅鸽家纺有限公司生产围巾等产品,生产完工后由被告人章某负责装箱、运输及办理报关、货物出口手续,浙江雅鸽家纺有限公司收取外商货款和出口退税后扣除一定生产成本和部分税金将余款支付给被告人章某。2023年9月,被告人章某结伙他人经预谋后,在浙江省绍兴县马鞍镇亭桥村被告人章某的仓库内,将浙江雅鸽家纺有限公司生产的围巾替换为事先在义乌小商品市场采购的塑料水壶、垃圾桶等不可退税货物,并以出口围巾的名义申报宁波北仑海关欲骗取出口退税,后被海关当场查获,没有成功办理退税。上述涉案货物申报价格计人民币642268.73元,如果成功出口可骗取税款102763元。

【简要评析】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既遂标准,在学理上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该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不管结果有没有获得退税款均属犯罪既遂;另一种观点认为该罪的既遂标准是已经获得退税款。从该案的裁判结果来看,该裁判法院支持的是第二种观点。根据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我国犯罪既遂的通行标准,应当是构成要件说,即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结果,故从法律明文规定可以得知获取国家的退税款才是该罪的既遂标准。

案例二 余志洪骗取出口退税案

【主要案情】2023年2月至2023年3月,余志洪在经营被告单位富尔顿公司期间,从其另一经营的杭州吉信纸张有限公司以完税价采购相关货物,后明知这些出口货物的海关商品编码(税号)与海关认定的编码不符,为了企业利益,指使周某在出口贸易中,将82单食品包装纸、烤箱纸、硅油纸、蜡纸、大规格防油纸等纸张故意以食品包装纸、厨房用纸等品名,以48239090海关商品编码(退税率为13%)向海关报关,利用海关不是每单必查的查验制度,蒙混过关,骗取海关的查验,并在海关查验后出口结汇。其明知上述出口货物不能退税,仍将相关单据及原采购出口货物时取得的完税增值税发票(进项抵扣凭证)提交西湖区国税局申请出口退税,西湖区国税局根据其提供的上述报关单、进项增值税发票、合同等资料共计向被告单位富尔顿公司退税人民币1844122.88元。

【简要评析】从该案的证据来看,该公司先后五次因为申报不实、影响出口退税管理予以行政处罚,该公司曾提出过海关编码不对,但最后均认可了海关的编码并接受了海关的处罚。且根据海关的相关文件他们的分类的确出现错误。另外,在本案的侦查过程中,当事人表示的确存在侥幸心理想要骗取国家的出口退税款。根据以上证据可以表明他们是明知故犯,具有主观故意的心态。法院也据此判断他们的行为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案例三 刘志炼骗取出口退税案

【简要案情】2023年至2023年期间,刘志炼伙同他人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套用他人货物出口信息,提供虚假合同、提单等材料,通过支付代理费的方式以浙江桥通进出口有限公司、杭州弘阳进出口有限公司、杭州萧山丝绸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分别简称“桥通公司”、“弘阳公司”、“萧山丝绸公司”)等名义伪造在深圳报关出口木制品家具的事实,骗取退税凭证。同时,刘志炼为获取申报退税所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从安徽省、河南省等地的砀山县鸿福木业有限公司、开封市金明区霖源木制品厂、开封市金明区兆林木制品厂等多家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合计人民币11568万余元,发票税款合计人民币1966万余元,并将上述发票提供给前述三家进出口公司用于申请出口退税。至案发,刘志炼利用前述三家进出口公司作为平台骗取出口退税,从杭州市萧山区国家税务局骗取出口退税款共计人民币1688万余元,另有人民币46万余元退税款因被杭州市萧山区国家税务局发现而未能退税成功。

【简要评析】根据该案的事实,我们可以看出骗取出口退税的实行方式一般表现为虚假出口,例如伪造假的出口凭证,虚开出口退税的专用发票等形式,根据裁判来看,这些行为均被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的实行行为。另外,通过相关其他案件判决书的分析,常见的还有以下几种行为方式:1.将不实行退税的物品充当退税物品进行出口的2.将一批货物进行反复循环出口以获得退税款的3.没有出口资质的公司进行国内贸易假冒出口贸易进行出口退税。总之,他们都是利用各种方式来构造虚假的出口贸易行为,获取或者伪造出口单证,以此来骗取国家的税款。

案例四 蔡某骗取出口退税案

【简要案情】被告人蔡某,原系广东省潮阳市中实业有限公司、广东省深圳市菌里仕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于1998年3月至2000年间, 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假借为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办理出口业务的名义,利用虚假企业广东省潮阳市中雅仕皮革服装厂、虚构的外商及香港永利贸易公司与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分别签订内、外贸合同,使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假报出口。后将共计人民币10119689.93 元的虚假出口退税凭证通过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骗得出口退税款共计人民币6026962.13 元,剩余部分因被发现骗税未逞。案发后,被骗取的国家出口退税款已由税务机关向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追缴。蔡某因此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887万余元,大部分无法追回。

【简要评析】骗取出口退税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同属危害税收征管类犯罪,两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两者的区别主要在客观方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商品的国内生产、销售环节实施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客观方面则表现为行为人在商品的出口环节实施假报出口或者其他骗取出口退税款的行为。其联系主要表现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本身是行为人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罪的重要手段之一,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实施又以行为人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为必要的环节。因此,骗取出口退税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之间存在着密切的牵连关系,当行为人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向税务机关申请出口退税,数额较大时,该行为人就同时触犯了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两个罪名。由于两者是目的与手段的伴随关系,因此在处罚时应当择一重罪进行处罚。在本案中蔡某触犯两罪名,且判处刑罚一样,应当按照目的犯罪来认定其罪名更为稳妥。

【立法沿革】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之前,在此三十年间中国没有对外开放,故没有对该行为的相关规定。

1979年刑法中并未规定骗取出口税罪,当时一般把骗取出口退税行为视为一种偷税行为。如1989年9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经贸部、海关总署联合签署的国税【流字】第390号文件规定:“出口企业有意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造成多退税款的,视同偷税行为。

1992年9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专门规定了骗取出口退税罪。《补充规定》第5条第1款规定:“企事业单位采取对所生产或者经营的商品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处骗取税款5倍以下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第2款规定:“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按照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处骗取税款5倍以下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除处以罚金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4条对骗取出口退税罪进行重大修改,完善了该罪的犯罪构成。

《刑法》第二百零四条

【骗取出口退税罪】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一十一条 【单位犯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处罚规定】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一十二条 【税收征缴优先原则】

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立案标准】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号)

第六十条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假报出口”,是指以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

(一)伪造或者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

(二)以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

(三)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

(四)其他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的行为。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其他欺骗手段”:

(一)骗取出口货物退税资格的;

(二)将未纳税或者免税货物作为已税货物出口的;

(三)虽有货物出口,但虚构该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骗取未实际纳税部分出口退税款的;

(四)以其他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

第三条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造成国家税款损失30万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

(二)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三)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造成国家税款损失150万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

(二)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

(三)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企业,明知他人意欲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仍违反国家有关进出口经营的规定,允许他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并自行报关,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条 实施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没有实际取得出口退税款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活动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九条 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同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规范】

1.《刑法》第四百零五条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六条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第七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罪名认定】

一、出口退税(又称“出口货物退税”)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的并被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税收制度,其理论依据来源于国际普遍实行的在商品消费地征收商品税的征税原则。也就是说,出口货物是在国外消费,其税负由国外消受者负担;因此,出口国对所出口的商品不征商品税,已征收的,则在出口时予以退还该商品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已经缴纳的商品税。这就是出口退税制度。

因此,针对“假报出口”等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区分了两种不同情形:

(1)通过假报出口等手段,将原已缴纳的税款又骗回去的,骗取的部分按“逃税”论处;

(2)如果骗取的税款超过原已缴纳的税款,那么,超过的部分按“骗税”论处。

二、骗取出口退税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区别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制度,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骗取出口退税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同属危害税收征管类犯罪,两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首先其区别主要表现在客观方面,即犯罪手段不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商品的国内生产、销售环节实施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骗取出门退税罪的客观方面则表现为行为人在商品的出口环节实施假报出门或者其他骗取出口退税款的行为。其联系主要表现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本身是行为人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罪的重要手段之一,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实施又以行为人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为必要的环节,可见,骗取出口退税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之间存在着密切的牵连关系,当行为人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向税务机关申请出口退税,数额较大时,该行为人就同时触犯了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两个罪名;但在处理时可按其中的一个重罪定罪,从重处罚,不适用数罪并罚。当然、如果行为人未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请出口退税,而是用于申请抵扣税款或者非法出售,则不能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而应当按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偷税罪或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之中的一个重罪从重处罚。

三、相关联的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逃税罪的犯罪数额认定

(一)“假报出口”情形下的犯罪数额认定。

《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假报出口”行为包括以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为目的而实施的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该条规定的是没有货物出口的假报出口行为。根据《办法》的规定,在完全没有货物出口的情况下,行为人通过伪造买卖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报关单、外汇核销单等骗取出口退税的,因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伪造的,开票单位并未实际交税,故这种情形属于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犯罪数额应以实际骗取的退税金额为准。

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虽然开票单位没有真实的货物出口,但是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将导致其销项税额增加,进而导致应纳税额增加,也将导致需要缴纳更高的增值税,计算方式为: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而行为人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骗取出口退税额为销项税额,但开票单位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的部分。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骗取的出口退税额,与开票单位已经缴纳的增值税额相等部分,依法应当补缴应纳税款,并缴纳滞纳金,否则可能构成逃税罪,且逃税罪的犯罪数额为开票单位已经缴纳的增值税额;对于超出已经缴纳的增值税额部分,则属于骗取出口退税额,对于行为人犯罪情节的认定也应以该数额为准。这种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数额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增值税额。

(二)“将未纳税或者免税货物作为已税货物出口”情形下的犯罪数额认定。

“未纳税的货物”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直接从农民手中收购的农产品等。行为人将“未纳税的货物”作为已税货物出口并申报退税, 则行为人必须为自己虚开或让其他企业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中记载的增值税额既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数额。由于出口货物实际未纳税,所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出口退税款数额即为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犯罪数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了免征增值税的项目范围。行为人将免税货物作为已税货物出口并申请退税,不仅需要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还需要伪造买卖合同或伪造品名进行报关。因该类物品在国内流通环节并未征收增值税,所以行为将免税货物作为已税货物出口并申请退税的,其实际骗取的出口退税额即为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犯罪数额;其在没有实际货物买卖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所记载的增值税额即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数额。

(三)“虚构货物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情形下的犯罪数额认定。

《解释》第二条第(二)项将虚构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骗取未实际纳税部分出口退税款的行为规定的《刑法》第二百零四条中的“其他欺骗手段之一。行为人虚构货物品名,通常是将低退税率的货物虚构为高退税率的货物;行为人虚构数量、单价,通常是为了虚大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尽可能多地骗取出口退税款。

行为人通过虚构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骗取出口退税款的,并不完全是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行为人当期也可能发生增值税进项税额,行为人已经缴纳的进项税额部分属于在货物出口时应予退还的税款,这部分款项不应根据《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当作逃税罪的犯罪对象;超出进项税额部分的出口退税款额则属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犯罪数额。而行为人在此过程中存在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中记载的增值税额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数额。

【案例选编】

案例一 章某骗取出口退税案

【简要案情】2023年间,被告人章某通过接受外商客户订单,下单给浙江雅鸽家纺有限公司生产围巾等产品,生产完工后由被告人章某负责装箱、运输及办理报关、货物出口手续,浙江雅鸽家纺有限公司收取外商货款和出口退税后扣除一定生产成本和部分税金将余款支付给被告人章某。2023年9月,被告人章某结伙他人经预谋后,在浙江省绍兴县马鞍镇亭桥村被告人章某的仓库内,将浙江雅鸽家纺有限公司生产的围巾替换为事先在义乌小商品市场采购的塑料水壶、垃圾桶等不可退税货物,并以出口围巾的名义申报宁波北仑海关欲骗取出口退税,后被海关当场查获,没有成功办理退税。上述涉案货物申报价格计人民币642268.73元,如果成功出口可骗取税款102763元。

【简要评析】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既遂标准,在学理上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该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不管结果有没有获得退税款均属犯罪既遂;另一种观点认为该罪的既遂标准是已经获得退税款。从该案的裁判结果来看,该裁判法院支持的是第二种观点。根据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我国犯罪既遂的通行标准,应当是构成要件说,即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结果,故从法律明文规定可以得知获取国家的退税款才是该罪的既遂标准。

案例二 余志洪骗取出口退税案

【主要案情】2023年2月至2023年3月,余志洪在经营被告单位富尔顿公司期间,从其另一经营的杭州吉信纸张有限公司以完税价采购相关货物,后明知这些出口货物的海关商品编码(税号)与海关认定的编码不符,为了企业利益,指使周某在出口贸易中,将82单食品包装纸、烤箱纸、硅油纸、蜡纸、大规格防油纸等纸张故意以食品包装纸、厨房用纸等品名,以48239090海关商品编码(退税率为13%)向海关报关,利用海关不是每单必查的查验制度,蒙混过关,骗取海关的查验,并在海关查验后出口结汇。其明知上述出口货物不能退税,仍将相关单据及原采购出口货物时取得的完税增值税发票(进项抵扣凭证)提交西湖区国税局申请出口退税,西湖区国税局根据其提供的上述报关单、进项增值税发票、合同等资料共计向被告单位富尔顿公司退税人民币1844122.88元。

【简要评析】从该案的证据来看,该公司先后五次因为申报不实、影响出口退税管理予以行政处罚,该公司曾提出过海关编码不对,但最后均认可了海关的编码并接受了海关的处罚。且根据海关的相关文件他们的分类的确出现错误。另外,在本案的侦查过程中,当事人表示的确存在侥幸心理想要骗取国家的出口退税款。根据以上证据可以表明他们是明知故犯,具有主观故意的心态。法院也据此判断他们的行为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案例三 刘志炼骗取出口退税案

【简要案情】2023年至2023年期间,刘志炼伙同他人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套用他人货物出口信息,提供虚假合同、提单等材料,通过支付代理费的方式以浙江桥通进出口有限公司、杭州弘阳进出口有限公司、杭州萧山丝绸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分别简称“桥通公司”、“弘阳公司”、“萧山丝绸公司”)等名义伪造在深圳报关出口木制品家具的事实,骗取退税凭证。同时,刘志炼为获取申报退税所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从安徽省、河南省等地的砀山县鸿福木业有限公司、开封市金明区霖源木制品厂、开封市金明区兆林木制品厂等多家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合计人民币11568万余元,发票税款合计人民币1966万余元,并将上述发票提供给前述三家进出口公司用于申请出口退税。至案发,刘志炼利用前述三家进出口公司作为平台骗取出口退税,从杭州市萧山区国家税务局骗取出口退税款共计人民币1688万余元,另有人民币46万余元退税款因被杭州市萧山区国家税务局发现而未能退税成功。

【简要评析】根据该案的事实,我们可以看出骗取出口退税的实行方式一般表现为虚假出口,例如伪造假的出口凭证,虚开出口退税的专用发票等形式,根据裁判来看,这些行为均被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的实行行为。另外,通过相关其他案件判决书的分析,常见的还有以下几种行为方式:1.将不实行退税的物品充当退税物品进行出口的2.将一批货物进行反复循环出口以获得退税款的3.没有出口资质的公司进行国内贸易假冒出口贸易进行出口退税。总之,他们都是利用各种方式来构造虚假的出口贸易行为,获取或者伪造出口单证,以此来骗取国家的税款。

案例四 蔡某骗取出口退税案

【简要案情】被告人蔡某,原系广东省潮阳市中实业有限公司、广东省深圳市菌里仕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于1998年3月至2000年间, 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假借为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办理出口业务的名义,利用虚假企业广东省潮阳市中雅仕皮革服装厂、虚构的外商及香港永利贸易公司与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分别签订内、外贸合同,使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假报出口。后将共计人民币10119689.93 元的虚假出口退税凭证通过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骗得出口退税款共计人民币6026962.13 元,剩余部分因被发现骗税未逞。案发后,被骗取的国家出口退税款已由税务机关向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追缴。蔡某因此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887万余元,大部分无法追回。

【简要评析】骗取出口退税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同属危害税收征管类犯罪,两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两者的区别主要在客观方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商品的国内生产、销售环节实施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客观方面则表现为行为人在商品的出口环节实施假报出口或者其他骗取出口退税款的行为。其联系主要表现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本身是行为人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罪的重要手段之一,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实施又以行为人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为必要的环节。因此,骗取出口退税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之间存在着密切的牵连关系,当行为人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向税务机关申请出口退税,数额较大时,该行为人就同时触犯了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两个罪名。由于两者是目的与手段的伴随关系,因此在处罚时应当择一重罪进行处罚。在本案中蔡某触犯两罪名,且判处刑罚一样,应当按照目的犯罪来认定其罪名更为稳妥。

来源:刑事法治

【第4篇】出口退税备案资料管理

出口退税,是出口的货物退还国内在流通或者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增值税或者消费税,这个主要分成两大类:

一、退的是进口税,主要是来料加工这一类的,本身有进口材料的时候,本身又做出口,那就能退回去了。

二、退了国内税,因为我们的货物在国内产生了一些相应的增值税,那出口后,为避免双重征税。所以,把国内的这部分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去扣掉。

那么它最主要的目的:

1、就是增加出口商品的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因为这个有了出口的退税了之后,我的商品的成本价格降下来了。那我在海外进行销售的时候,我的销售的价格能够占据一定的竞争市场。

2、也是众多的贸易公司的主要利润来源。

退税主要是两种类型企业

01

贸易型的企业

是贸易型的企业,退税方式比较简单。

02

生产型企业

是生产型的企业,生产型的企业相对比较复杂,它主要采用的是免抵退税的一种方式。

今天,我们就先讲贸易公司,后说生产型的企业。

贸易公司为例,首先讲一下什么样的情况才符合出口退税:

第一个,是出口的产品,必须是我们国家增值税、消费税范围内的货物。

第二个,是必须是报关出口离境的货物。

第三个,是财务做账的时候,一定要做出口销售处理的货物。

第四个,是收了外汇,并且已经核销的货物,但是现在很多情况,都已经不需要我们自己手动去核销。

出口产品退税的税率,不是所有的产品都一样的。

我们国家现在增值税发票的税点是13%,现在可以出口退税的产品大部分都可以退13个点。

但是还是有不少的产品,他们的退税的税点是低于13%的。

具体是多少?那么你们就需要根据你们的产品去查询一下你们的退税税点。

那么出口退税的金额如何计算?很多的外贸新人或者是外行的人都会误以为,报关的金额*退税的税点,就是我们所能拿到的退税。

比如说我们报关的金额是1万美金,假如现在的汇率是7的话,那就是7万人民币。然后我们退税的税点是10,然后那就用7万乘以10%来计算。那么如果你这样计算的话,你就会给你们公司的退税利润增加一大批,但是事实上你们公司根本都拿不到这么多钱的退税。

我们一定要明确一点,我们退税的金额并不是根据报关单上报关的金额*税点来计算的,而是根据我们产品所能取得的进项发票的金额来计算的,也就是你从工厂购买这批货物所花费的金额,也就是工厂给你开发票的这个金额来计算的。

比方说,尽管这一单你报关的金额是1万美金,7万人民币,但是你的这批货物从工厂采购只有5万块钱含税的话,那么工厂也就是给你开了一个5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你的退税如何计算?

就是5万除以1.13。为什么要除以1.13?我们现在的增值税发票的税率是13%,除以1.13之后,就是这批货物的不含税的价格。

就是这个金额,退税的税点是10%,再乘以10%,也就是0.1,那么我们这批货物就可以得到4424.78。

这个金额的退税,是不是比你刚才报关单的金额直接乘以10%,少了很多,所以你一定要注意,千万不要把你们自己的利润算错了,算高了的话,到时候就不太好了,对不对?

下面再讲一下退税的大概流程,那么我们的货物在出口报关之后,并且有了报关单之后,我们也已经取得了货物的进项发票,之后我们就可以将我们货物的一些单证和这个数据给我们的会计,然后会计就会去制作退税的资料,会计在制作好这些退税资料以后,他就可以去税务系统里面提交。

那如果我们公司是新成立的,并且是首次退税的话,我们需要人工去现场,去提交给负责税务退税的老师。第一次退税的时候,在退税之前,税务的老师还会到你们公司来上门核查。

他核查什么?

第一个,是公司地址的真实存在性。

第二个,是可能会查一下公司的一些业务等。

第三个,就是查询核查你退税的备案资料。

那么下面我们就来讲一讲,退税备案需要哪些资料?

其实通常情况下,退税的备案资料也是会计部门或者是相关的单证部门去制作的,我们外贸业务员也很少去接触。

但是,这个退税的备案资料,很多资料都是由外贸业务员来提供的,因为有一些资料,会计部门和单车部门他们并没有,所以只能找外贸业务员要。

那么退税包括哪些资料?

1、出口退税备案资料的一个封面,这个封面包含单位的名称,税款所属期,退税额,这个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的一个目录,这个目录,包含他所属哪个期,然后有几个就是序号,出口报关的报关单号,出口发票的发票号,备案日期是哪一天,备案单证的存放在哪里,页数,然后底下,就是一些签字等等。

2、就是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表的申报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表和申报表,这些都是会计去做。

3、就是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明细申报表。

4、是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也就是进货所向,进货明细申报表。

5、就是出口退税,免税企业签字备案表,这是一个签字的备案表,这个备案资料也是会计做的,这些资料本身就不是需要去外贸业务员去准备的。

6、就是出口企业的出口报关的报关单。这个就是报关行,可以提供单证员或者外贸员。

7、是我们跟客户之间的合同或者是形式发票。

8、就是我们产品的购销合同,指的是我们贸易公司跟工厂之间购买这批产品所签的这个合同。

9、就是我们出口报关时所用到的这个商业发票。

10、还有这个装箱单packing list。

11、还有一些其他的资料,比如,我们发货的物流单,比如存的入货通知。

12、还有一个出口装箱单的一个理货单设备交接单,通常是拖车给我们,拖车司机去场站提柜子的时候会有一张空白的表,然后那张表我们在装柜返厂之后,或者司机会将这张表返还给场站,这张表,我们最好要扫描备份一下。

13、就是这个货物出口的提单,这个提单是虽然是提供给客户的,但是我们出口备案资料,也是需要的,所以提单你需要有一份复印件。

14、还有一个出口通关放行的通知书。

15、比如还有某些保险等

16、物流和港杂费的一个费用清单。然后以及付这些费用所取得的一个发票。

17、所取得的进项进项的增值税发票以及我们会计开出的这一单对应的出口的出口发票。

这些都是需要去备案的一套完整的备案资料,都所有的单证都需要去备案上。

上面说的是外贸企业,下面简单来说下生产型的企业,生产型的企业相对比较复杂,它主要采用的是免抵退税的一种方式。

免的是什么?免得是企业生产销售环节中的一个增值税。

抵的是什么?抵的是原材料、燃料、动力等等的进项的一个税款。

退的,就是我当期应该可以退的款,大于我的应缴纳的税收的款,这部分的差额的部分,我可以退回来的。

其实简单一点说,就是我材料原材料我产生了这个增值税我已经缴纳了,那么在出口的时候,我可以把这一部分退回来。

整个退税的过程其实略是比较复杂的,包括我们报关单的获取,包括我们的进项发票,销项发票的制作等等,这一系列的过程比较复杂。

所以大家一定要做好备案资料,然后配合我们的单证,或者是配合我们的会计去将这些资料提供完整,让他们去备案。

其实我们外贸退税大部分的工作都是由我们的单证和会计去完成的。

外贸业务员,很少接触,但是我们作为外贸业务员,我们一定要清楚地知道我们的外贸退税是如何计算的?

否则的话,你会教你自己每一批货物所能赚取的这个利润计算错误,对不对?

还有一个,是我们要将我们在整个贸易过程当中,所有的单据一定要保存和备份好。

然后会计或者是单证,他们在做退税备案资料的时候找你要这些资料,你能及时和方便的提供给他们,让他们去备案。

【第5篇】出口退税公式计算方法

今天继续来聊出口退税,主要说退税怎么计算,我看过几个同仁在直播间聊这个,都说得过于复杂。我就拿我们公司的产品,退税13个点的产品来说明。 希望能够说得明白。

要聊出口退税,就要先说说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发票分两部分,净值不含税部分和税金部分,通常,税金部分等于净值不含税的13%,退税就是退增值税税金的部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税金部分,并不是发票总金额的13%,而是净值的13%。我们的产品退13%,那么就是把增值税的税金部分全部退回,也就是退净值的13%,如果是退10%呢? 那么你就看看发票的不含税净值是多少,退10%就是退净值的10%。

有一个注意点是,退税和你货款回款多少没有关系,甚至可以说,你的美金没有收到,你都可以退税,和你是不是收美金也没有关系,你收人民币都是可以退税的。

现在我看到很多提供服务的公司在抖音说,不做退税你就少赚了,不做退税你就亏了,这个是错误的。道理很简单,你要想退税,首先你要交税,你先交才有得退。那为什么还要做出口退税呢?你点个赞,我明天再和你们说。

【第6篇】什么是出口退税?

什么是出口退税?从狭义上说,出口退税是将出口货物在国内生产流通过程中缴纳的间接税退还给企业的政府行为;从广义上讲,出口退税还包括政府行为,出口货物的间接税通过免税或抵趋于零的政府行为。出口退税,是对外贸公司的补贴政策,按出口货物成本价的13%给予回扣。中国出口的产品,除国家明确规定外,已征收或者应征产品税、增值税、特殊消费税的产品,不予退还或者免征。

进出口贸易中出口退税是什么意思?

出口退税是指当你出口货物时,国家会按一定比例退还你在货物流通过程中产生的增值税。例如:如果你出口玻璃杯,你会从别人那里花100元买这个杯子。其他人给你开了一张增值税发票。商品价值为83,增值税为17。现在你以200元的价格出口到美国,国家规定的退税是10%,这样你就可以退还20元的税。然而,因为你在购买时只产生17元的税,你只能退还17元。

自营进出口退税的大概流程情况 如:a外贸公司出口10万个塑料桶,假设一个0.9美元,含税6元。出口后,外汇收入。大约20-30天后,运输代理(货运代理)将您之前提交的外汇核销单、报关单退税联和核销联退还给外贸公司。外贸公司会计拿着与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到国税局退税。即:10万*6/1.17*0.17是供应商已缴纳的增值税。这些税包含在供应价格中,外贸公司必须向工厂支付。塑料桶退税率为13%,国税局可将10万*6/1.17*0.13退还给外贸公司。

出口退税到底是退的什么税?

根据现行政策,出口货物退(免)税为增值税和消费税。增值税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对应税货物的销售、加工、修理、修复过程中的增值税消费税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的消费税征收的一种税。退税实际上是退还给生产企业。外贸公司代理出口或者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退税是要退还给生产企业的;外贸公司自营出口的,退还购买时的进项税。骗取出口退税是假出口。以上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进出口贸易中出口退税的内容,希望帮助到您了解进出口贸易中的出口退税。

【第7篇】出口退税有哪些税

越来越多的人把眼光聚焦到了国外,而进出口贸易的丰厚利润也让人恋恋不舍,

式也越来越多。国度在煽动进出口的同时也出台了相应的优惠政策,其中进出口鼓舞措施。南品实践上是卖到国外的,理论上来说应该由国外的小同伴来缴税,因而需求把这个商品在国

内曾经缴过的增值税、消费稅退还给企业。这样也进步了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出口退税需求满足以下条件

1、 消费或出口的货物必需是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或产品。2、其货物必需是报

关离境出口的货物。3、其货物必需是所在公司财务上做出口销售的产品。4、其货物必需是己经收汇并经核销的产品。

留意:若为货物消费企业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税时必需增加一个条件,即申请退税的货物必需

是消费企业的自产货物或视同自产货物才干办理退税。且企业必需具有进出口运营权、拜托外

贸企业代理出口、外商投资企业。

出口退税的操作流程是怎样的?

在规则时间内:

1、收齐出口货物退(免)税所需的单证;

2、运用消费/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統;

3、录入申报退税的材料内容,生成电子申报数据:

4、 连同出口货物相关单证材料及申报表,报主管退税机关审核办理退税。

如何计算出口退税金额?

出口退税金额如何计算是依据fob价钱为根底,需求依据国内消费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或

是消费税发票做为依据停止计算。假如消费企业开具的发票价钱己经包含运输费用或者保费

那么需求先除去运输费用以及保费在停止计算。

如果有需求的随时欢迎咨询我,小编这方面还是很了解的经历丰厚的专业人员组成,全程为您排忧解

【第8篇】出口退税备案资料有哪些

正式报关:如需要正式报关退税,请准备以下报关资料。

1)箱单fp合同 各1份(要有中英文品名)

2)报关委托书 盖公司章、法人章(3联);或者是新版一页纸的

3)报关草单

4)申报要素

5)空白盖章纸 3份

准备好这些资料就可以完成出口退税了。

【第9篇】国家出口产品退税清单

为更好保障钢铁资源供应,推动钢铁行业高质量发展,自2023年5月1日起,我国调整部分钢铁产品关税。其中,对生铁、粗钢、再生钢铁原料、铬铁等产品实行零进口暂定税率;适当提高硅铁、铬铁、高纯生铁等产品的出口关税,调整后分别实行25%出口税率、20%出口暂定税率、15%出口暂定税率。

附件一:20类钢铁产品实行零进口暂定税率清单

注: ①ex表示实施暂定税率的商品应在该税号范围内,以具体商品描述为准。

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1)》的税则号列。

自2023年5月1日起,我国取消146类钢铁产品出口退税。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钢铁进出口产品关税调整,有利于降低进口成本,扩大钢铁资源进口,支持国内压减粗钢产量,引导钢铁行业降低能源消耗总量,政策导向钢铁产量以满足国内需求为主,适度扩大进口资源补充,减少出口。促进钢铁行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附件二:取消出口退税的146类钢铁产品清单

【第10篇】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

对于外贸企业来说出口退税是每年重要的一个流程,它可以降低企业的营业成本,提高利润空间,而退税的流程你知道吗,里面需要注意的相关事项你又了解多少?本篇文章将带你熟悉退税的一些基本流程和相关的注意事项。

在我们国家出口退税主要实行两种办法:1.对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税和退税的办法,即对出口货物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对出口货物在前各个生产流通环节已缴纳增值税予以退税;2.对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对出口货物本道环节免征增值税,对出口货物所采购的原材料、包装物等所含的增值税允许抵减其内销货物的应缴税款,对未抵减完的部分再予以退税。

具体的退税流程如下:(1)在线申请核销单,依次登录电子口岸执法系统-选择出口收汇-核销单申领;(2)领取纸质核销单后,按顺序凭申领过的电子口岸ic卡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出口企业核销单介绍信'前往外汇管理局领取;(3)进行纸质核销单备案,按顺序登录电子口岸执法系统——选择出口收汇——选择口岸备案;(4)办理报关手续;(5)填写出口商品专用发票(至国税局领取);(6)征免申报(出口退税退免税申报软件上进行数据录入,打印两份。外汇局、出口单位各一份);(7)电子口岸——出口收汇——企业交单;(8)进入出口收汇网上核销系统进行申报,并打印出出口收汇批次核销信息登记表;(9)工行出口收汇核销(收汇日期、核销金额);(10)外汇局办核销(核销单、报关单、工行盖章的核销单、出口收汇批次核销信息登记表、电子口岸ic卡)(11)进入国税系统输入报表及纳税申报表;(12)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里的免税数据上传至国税网站;(13)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进行退税申报(申报成功后另存入u盘);(14)准备出口退税纸质材料(具体见出口退税资料封底)并带u盘到国税局申报;(15)等候国税局电话通知拿退税批复;(16)等候国税局电话通知,去国税局办理退税申请手续(带退税批复、公司公章及印鉴章);(17)一般办理过退税手续后一周内银行从国家金库里拨入账款至公司帐户。

而对于出口退税需要重点注意这些事项:1、生产型退税企业要符合税务局对生产型企业认定标准;2、贸易型退税企业进货发票与报关单(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位)必须保持一致;外贸企业出口货物与内销货物的进项发票分开开具;3、必须以退税企业名义报关出口;4、收汇金额必须与报关金额币种及金额总体保持一致;5、备案单证齐全;6、交易真实合法;7、4月15日之前必须完成上年度出口数据的申报;8、以报关单的出口日期确认收入;9、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确认出口收入以报关单的fob价及出口当月第一个工作日汇率折算为人民币开具发票;10、贸易企业出口当期对应的进项税额在增值税申报表填列待抵扣进项税额中的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11、贸易企业出口报关时货源地要与供应商地址一致;涉及多票多地采购的填写最高退税率货源地,另其他货源地在备注栏注明;12、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商品名称、数量、重量与出口运输单据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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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2023石材出口退税率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文,提高部分产品的出口退税率。2023年3月20日起(以出口货物报关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包括“已加工板岩及板岩制品”等5个税则号的石材产品在内(表一),共有1084个税则号的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出口退税率的提高,将极大提振广大出口企业的信心,增强企业竞争力,更加积极的拓展海外市场。

从石材行业来看,加上原有10个税则号出口退税率为13%的石材产品(表二),已有15个税则号的石材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13%。15个税则号的石材产品2023年的出口量和出口额分别占到石材出口总量的76%和出口总值的88%。

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鼓励制造业转型升级,国家不断降低企业税费负担,促进制造业的高质量发展。随着增值税改革的不断深化,制造业的增值税适用税率先由17%调整为16%,2023年4月1日又降至13%。也就是说,企业出口退税率为13%的产品时所缴纳的增值税将全部退回。

当前,为帮助以中小企业为主的众多外贸企业应对当前的经营困难,减轻企业税赋,加快企业资金周转,国家在加大减税降费力度的同时,出口退税手续持续简化,退税审批速度不断提高,税款到帐时间大幅缩短。

近期,为缓解突发疫情给企业带来的各种困境难,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规模更大、针对性更强的减税降费举措。在国家积极采取措施帮助各类企业纾危解困,尽快复工复产的同时,我们还应该清醒的认识到,再好的政策也只能帮你一时,企业的长久发展必须要靠自己。

打铁须得自身硬,在中国经济转向高质量发展、行业亟待转型升级的大背景下,希望有更多的石材企业,敢于创新,乐于创新,不仅仅满足于提供优质的产品,更要致力追求卓越的服务能力-致力打造以服务为核心的品牌竞争力,即使历经风雨,依然笑傲江湖!

【第12篇】产品出口退税率查询

欢迎关注中国航务周刊头条号、微信号(chinashippinggazette)

3月17日,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

现就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将瓷制卫生器具等1084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将植物生长调节剂等380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9%。具体产品清单见附件。

二、本公告自2023年3月20日起实施。本公告所列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3月17日

附:具体商品清单

· end ·

欢迎通过留言或拨打新闻热线010-58678999-242,提供新闻线索,线索一经采用,将获得现金红包奖励。投稿可发送至hangwuzhoukan@126.com。

【第13篇】外贸企业首次申报出口退税,需要做哪些准备工作?

外贸企业首次申请出口退(免)税申报需要做哪些准备工作呢?下面来了解一下吧!

外贸企业

1、外贸企业先要完成出口退(免)税备案。外贸企业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外贸企业离线出口退税申报软件申请“出口退(免)税备案”,出口退税的企业类型选择“外贸企业”,退(免)税计算方法选择“免退税”。

2、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上完成退税勾选。用于出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先完成退税勾选,然后等待发票的稽核相符数据同步到申报系统。在完成出口退(免)税备案后,外贸企业一般会认定为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三类企业,三类企业以稽核相符信息作为申请出口退(免)税的数据,而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相符数据一般需要2个月的等待时间。如果申报系统中提示“发票没有信息”,那就是尚未取得稽核相符数据。

3、出口货物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应及时确认。不要有出口退税时才需要确认销售收入的误区。

4、确认出口退(免)税申报的所属期。外贸企业出口报关单和购货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信息可以申报出口退税,申报时应正确选择所属期。由于外贸企业在申报退税时,有不同年度的数据,如外贸企业有2023年出口的和2023年出口的海关出口报关单,在申报时,需要将不同年份的海关出口报关单分开申报。2023年的数据以“202112”的申报年月进行申报,而2023年出口的则以“2021xx”的申报年月进行申报,申报的批次从001批次开始计算。

注意:出口企业管理类别为三类的出口企业(新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企业一般会被认定为三类),次年四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后申报之前年度报关单时,应报送收汇材料。也就是说,出口企业管理类别为一、二、三类的出口企业,逾期(超过次年四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申报出口退税,需要收汇(或符合视同收汇的条件)后才能申报。

5、按照出口商品的购销关系,将海关出口报关单和购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逐一匹配。同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商品名称应与海关出口报关单的相符,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单位应与海关出口报关单的至少一个计量单位相符。

6、做好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管理。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需要将外贸企业购销合同、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委托报关单据等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具体如下图:

点开看大图

来源:上海税务、淡然退税,如有侵权,请联系小编删除。

【第14篇】出口退税率分国家

为配合增值税税率调整,国家对出口退税率做了相应的调整,并预备了相应的政策调整期限,那么此次出口退税调整的具体内容到底是什么呢?

出口退税,你最想了解什么?

✔ 税率下调

✔ 过渡政策

✔ 执行时间

统统都想要?

no problem!

part 1、税率下调

根据今年的深化增值税改革方案,自4月1日起,增值税中税率16%的下调为13%、税率10%的下调为9%。为配合增值税税率调整,自今年4月1日起,原征税率和退税率均为16%的出口货物服务,退税率调整为13%;原征税率和退税率均为10%的出口货物服务,退税率调整为9%

part 2、过渡政策

在此次出口退税率下调中,为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针对退税率调整前,出口企业已经按原16%(10%)税率购进的货物服务,设置了3个月的过渡政策。过渡政策不同,对应的退税方式也不同。

2023年6月30日前(含4月1日前)出口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货物服务(原征退税率均为16%10%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的16%10%)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6%10%)的退税率退税;购进时按调整后的13%9%)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3%9%)的退税率。自2023年7月1日起,出口上述货物服务,购进时已按16%13%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3%的退税率;购进时已按10%9%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9%的退税率。

2023年6月30日前(含4月1日前)出口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货物服务(原征退税率均为16%10%的),继续执行16%10%)的退税率。自2023年7月1日起,出口上述货物服务,执行调整后的13%9%)的退税率。

part 3、执行时间

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应按照下列原则确认:一是报关出口(不含保税区出口)的,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二是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以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三是非报关出口的,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货物服务的出口时间,也按照此原则确定。

文件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

本文转载于浦东税务(公众号id:pudongshuiwu)

【第15篇】出口退税率文库是怎么回事

尊敬的出口企业:

根据国家税收政策的调整情况,已对部分商品的退税率进行了调整。请对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的商品代码库进行升级,升级版本为2019a版。

为了保证您的出口退(免)税申报顺利进行,具体升级时间请咨询当地税务局,升级后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码库版本显示为:cmcode2019a。

更新商品代码库,步骤如下:

1.用户访问【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www.taxrefund.com.cn)申报系统下载,获取最新税率库文件。

2.打开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点击“系统维护”→“代码维护”→“一键升级商品码”,选择下载的税率库文件,然后点击“确定”。

3.系统会提示“本次商品代码读入会清空代码中原有数据”,直接点击“确认”进行升级。

4.根据系统弹出的更新提示,选择“确认”进行更新。

5.读入完毕后系统会提示“是否直接将全部商品设置为自用商品”,点击“确认”将所有代码设为自用商品,则商品代码库更新完成。

6.可在“系统维护”→“系统配置”→“系统配置信息”中查看“商品代码版本”是否为最新版本号,以确认是否更新成功。

资料来源:cargo airport news 勤运链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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