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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汇率怎么确定(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2-11 17:09:01 查看人数:19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出口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出口退税汇率怎么确定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出口退税汇率怎么确定

【第1篇】出口退税汇率怎么确定

出口退税分为三种方式:免税、免退税、免抵退税。其中,免税就是不交税,不用算,也不用管。需要计算和理解的,只有退税,也就是我们简称为出口退税的的出口货物退(免)税。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交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出口退税,实际是出口免、退税。由于增值税实行的间接计税法,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应纳税额=销项-进项,所以在实际操作中,销项是免的,进项是退的,取得退税款。

值得注意的是:出口退税的退税款和其他类型的退税不一样,出口退税,退的是进项税额;其他退税,退的是应纳税额。所以在申报表中,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和进项转出一样为可抵扣税额的负数。原因是,该笔进项已经退还给你了,自然不可以再抵扣,应该从可抵扣税额中减除。

对出口产品退税是“国际惯例”而非“政策优惠”。国家将出口货物出口前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实际承担的增值税、消费税,在货物报关出口后退还给出口企业,使出口货物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有效地避免国际双重课税。企业退税的实质是退国内生产流转环节已征增值税,来料加工退国内料件国内劳务已征增值税。

出口退税是为了将出口货物的整体税负归零。原因很简单,就是鼓励出口,降低出口货物的价格,提高本国货物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公平税负原则:为了保证各国商品在参与国际贸易时能够公平竞争,消除因各国税收政策不同,造成的出口货物税收含量差异,要求各国按照国际惯例,退还已征收的出口货物间接税,以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零税率原则:征多少,退多少。

国家利用退税率来实现宏观调控目标,如调控产业结构设定低退税率来限制低附加值的产品出口,设定高退税率来鼓励高附加值的产品出口。所以,尽管零税率那退税率应该全部是 17%,国家还要设置不同档次的退税率。增值税的退税率不一定等于税率,出口退税率有 17%、14%、13%、11%、9% 等几档,是为了通过退税率来控制出口的原因。鼓励出口,退税率就高点,控制出口,退税率就低点。退税率为 0,就是不免不退了。

又免又退

一般纳税人,既有销项,又有进项,为把税负归零,自然是销项免,进项退,又免又退。

只免不退

如果出口的货物没有进项,自然是只免销项,进项没有就不用退了。比如小规模纳税人、免税产品,都是没有进项的情况。只免不退,就达到了税负归零的目的。

不免不退

针对的是不鼓励出口的货物。比如原油,自己都不够用,还得进口,能让你出口就不错了,就不要想出口退税的事了,更何况还有禁止出口的货物。

退税计算

外贸企业:免、退税

案例一:某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一批货物报关出口,收购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购货金额为 100,000 元,增值税额为 17,000 元,款项已用银行存款支付。该货物的退税率为 13%,出口销售价格为 15,000 美元(汇率 1:8.3)。

1. 采购货物时:

借:库存商品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 ¥17,000

贷:银行存款 ¥117,000

2. 出口销售免税,货款折合:

借:银行存款 ¥124,500 (15000×8.3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24,500

3.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000

贷:库存商品 ¥100,000

4. 计算不予退还的进项税额:

100,000× (17%-13%)=4,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4,000

5. 应收出口退税:

借:应收出口退税 ¥13,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13,000

6. 收到出口退税:

借:银行存款 ¥13,000

贷:应收出口退税 ¥13,000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

外贸企业日常业务中,大量常见的贸易类型,主要是一般贸易(出口贸易)和加工贸易(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这两种。一般贸易是与加工贸易相对而言的贸易方式,指将货物单边输出关境的出口贸易方式。

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

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

退

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由于生产货物所涉及的可抵扣的原材料、水电、运费等众多,无法准确清分出口部分和内销部分各自对应的进项,就无法准确核算出口应退的进项税部分。假设能够准确核算各自的进项,那么内销的销项-进项=应纳税额交税,而出口对应的进项退税是交给国税局,国税局再退给,一来一往,双方都很麻烦。

所以抵,就是用出口对应的应退进项,抵顶内销对应的应纳税额,最终确认退税的部分。抵就是一个计算退税的过程,本质上就是计算全部的应纳税额。退税能抵完了,应纳税额就是正的,只交税就行,如果该退的税抵不完,应纳税额就是负数,这个数就该退税。

【第2篇】外贸出口退税账务处理

出口企业退税账务处理该怎么走?出口退税实际上分为退还进口税和退还已纳的国内税款,是国家运用税收杠杆奖励出口的措施。那么出口企业退税账务处理该怎么做呢?接下来就跟着会计往小编具体来看看吧!

出口企业退税账务处理怎么做?

1、如果应纳税额为正数,也就是年抵后仍需缴纳相应的增值税。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即没有可退税额),其账务处理具体如下: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2、如果应纳税额是负数,也就是期末有留底数额。如果进项税额还未抵顶完,则不作会计分录。如果留抵税额比“免、抵、退”税额大,则可以全部进行退税,免抵税额是零。其账务处理具体如下:

借:应收补贴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3、如果应纳税额是负数,也就是期末有留抵税额的情况,则进项税额未抵顶完,不作相应会计分录。如果留抵税额要比“免、抵、退”税额小,则可退税额就是留抵税额。而免抵税额= 免抵退税额-留抵税额,具体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补贴款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企业购进的出口货物不退税的账务处理是怎样的?

4、我国对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的增值税一律实行的管理办法为 “免、抵、退”税。这一办法涉及的处理公式如下所示: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售货物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当期留抵税额;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出口退税条件有哪些?

出口退税应当满足的条件分别是:货物必须是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必须是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必须是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的;货物必须是已收汇并经核销的。

来源于会计网,责编:慕溪

【第3篇】出口退税税收优惠风险

一、增值税减免税让企业缴纳更多的税收

国家最近对小微企业让利力度这么大,不是免税吗?为什么还要交企业所得税。

的确,国家目前对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有减免,特别是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不等于免!减免不等于免!减免不等于免!(重要的事情说三遍)。免征增值税并不意味着企业所得税也免,若是你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作为企业取得收入,除属于税法有明确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外,都应按照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增值税留抵退税导致大面积税务稽查与大额补税

留抵税就是增值税进项未能抵扣的增值税税额,为啥会出现留抵退税?除了企业亏损或存在大量库存等正常原因外,还可能是存在未申报收入。因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基于企业销售收入而计算,为防范骗取留抵税额,税务机关对企业瞒报和漏报销售收入的监管会更加严格,如企业因政策理解错误导致税务申报和税务处理不当,或基于骗取增值税留抵税额而瞒报收入少计销项,将可能被税收机关按照偷税进行行政处罚。

产生留抵退税后,税务局会通过大数据,对纳税人进行风险评估,如果发现异常就会被查,严重的会对企业近三年各项税收缴纳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延伸检查上下游企业。

在继续加大对特定行业和企业支持力度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背景下,税收机关和公安机关也更加重视打击日益增加的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额的违法犯罪行为,为党和国家的税收政策提供保障。2023年5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六部门联合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等六部门关于严厉打击骗取留抵退税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税总稽查发【2022】42号),把打击骗取留抵退税违法犯罪行为作为2023年常态化打击虚开骗税工作的重点,集中力量开展联合打击。可以预见,对涉及骗取留抵退税的税收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将是税收机关、公安机关等部门今后一段时间的工作重点。

在当前大规模推行退还留抵税额政策的形势下,企业将面临更加严格的税收审查,为避免企业因退还申请留抵税额而产生的税收法律风险,企业在申请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时,应做好如下税收风险管理工作。

三、适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导致企业风险增大

享受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增强风控意识,对税会差异“多一份小心”。在适用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过程中,税会差异是一个值得企业关注的问题。实践中,由于时间性税会差异,企业在享受该优惠时,可能需要先进行纳税调减,再进行纳税调增。然而一些企业由于疏忽大意,在纳税调减后却忘了调增,导致发生涉税风险。对此,相关企业务必要增强风控意识,对税会差异“多一份小心”。建议相关企业,务必详细做好台账管理,在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注意检查有无跨年度纳税调整事项,避免遗漏。

【第4篇】2023年出口退税延期申报

今天我们为大家梳理一下关于出口退税延期申报相关注意事项与政策要求。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发生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由于某些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出口退税申报,但只要符合相关规定,便可在2023年4月份增值税申报截止期前,提前办理延期申报。

符合以下八种情形的可以申请延期申报:

(一)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

(二)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

(三)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四)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按时取得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五)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六)由于企业向海关提出修改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海关未完成修改,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

(七)有关政府部门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未出具出口退(免)税申报所需凭证资料;

(八)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第七条】。

例如:a企业2023年12月向国际某国的企业提供了一项技术服务,并获得《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在2023年4月份准备办理退税申报时发现《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丢失需要补办,但由于补办需要一定时间a企业无法于2023年4月份增值税申报截止期前完成退税申报,这种情形下,a企业便可向所属的税务机关递交《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及其电子数据与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办理延期申报。

【第5篇】出口退税2023年第35号文

由于当前税法对暂缓、暂扣出口退税的期限没有明确规定,由此导致实务中部分税务机关以疑点未核实为由长时限暂缓、暂扣企业出口退税款。这不仅增加企业的资金周转压力,也对企业的出口退税权益造成实际侵害。本文围绕两则税务机关长期暂缓退税被法院判决败诉的案例展开,为出口企业有效维权提供思路。

一、案例引入:长时限暂缓退税,企业起诉成功维权

案例一 暂缓退税影响退税权益,出口企业起诉法院裁定受理((2018)闽01行终321号)

1、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至2023年9月期间,福建省冠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分12批次向福州市国家税务局申报出口退税,应退税款合计金额438万余元。但直到2023年初,仍有245万余元未退给冠恒公司。2023年3月29日,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对冠恒公司的退税请求予以答复,以冠恒公司上游12家供货商存在“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需要对其供货的真实性及纳税情况进行核实的疑点”为由,对冠恒公司245万余元退税款暂缓办理。冠恒公司不服,向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2023年6月30日,福建国税局作出复议决定予以维持。冠恒公司不服,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以福州国税局的答复既非税务处理决定亦非税务处罚决定,对冠恒公司的权利义务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由,驳回冠恒公司的起诉。冠恒公司不服,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冠恒公司的案涉供货商存在“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需要对其供货的真实性及纳税情况进行核实的疑点”,以需予以排除为由作出暂缓办理出口退税处理。因该暂缓办理出口退税处理行为,导致冠恒公司不能如期获得退税利益,对其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冠恒公司提起本诉讼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裁定撤销一审判决,指令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案例二 暂缓退税不应久拖不决,法院判决税局60日内作出决定((2014)鲁行再终字第4号)

1、基本案情:

2023年6月起,济南丰宁食品有限公司向章丘市国税局申报出口货物应退税款。章丘市国税局先后于2023年1月、2月为丰宁公司办理出口退税共计34万余元,剩余42843.84元以丰宁公司提供了虚假发票为由没有退回。丰宁公司不服,于2023年4月19日向济南市国家税务局提起行政复议。复议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丰宁公司自觉配合章丘市国税局对出口退税相关事项的调查、检查;章丘市国税局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检查,并将结果向丰宁公司反馈。丰宁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在审查过程中,章丘市国税局认为出售人为杨金兰、张明铨的33份发票存在疑点,涉嫌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向章丘市公安局进行了通报,并以此为由长期暂缓退税。丰宁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章丘市国税局立即退还出口货物应退税42843.84元,利息3602元,共计人民币46445.84元。

2、法院裁判:

章丘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章丘市国税局根据自身和公安机关的证据材料对该33份发票的进项税不予退还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丰宁公司诉讼请求。丰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被驳回后,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针对当事人的申请决定是否办理退税系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税务机关在暂停办理后,应当按照正当行政程序原则积极履行“落实和处理”职责,尽快作出最终处理意见,不应久拖不决或以暂停办理代替实质上的最终处理,否则亦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特别是本案中,在章丘市公安局以“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丰宁公司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为由决定不予立案后,丰宁公司申请退税问题实际上仍处于待处理状态,章丘市国税局应尽快按有关规定“落实和处理”,在调查的基础上针对丰宁公司申报出口货物退税问题作出是否退税的处理决定。而章丘市国税局未“按有关规定落实和处理”,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其行为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原一、二审判决驳回丰宁公司的诉讼请求,亦属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以改判。最终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并判决章丘市国税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针对丰宁公司的申请作出是否退税的处理决定。

二、暂缓、暂扣出口退税款的法律规定及常见情形

暂缓、暂扣退税是为了制止税收违法行为、避免造成国家税款流失而对纳税人应得退税款所采取的暂时性的控制措施。根据一系列税收规范性文件,无论是因上游供货企业的原因还是因出口企业本身的原因,只要交易真实性存在疑点,出于保护国家税款的目的,对相关业务的退税款都要做暂缓退税处理,或者暂扣其他业务退税款。

当前,关于暂缓、暂扣出口退税的主要法律依据如下,近年来实务中常见的暂缓、暂扣退税款情形,我们做了标记:

三、暂缓暂扣退税遥无期限,出口企业的四个申辩维权要点

(一)暂缓、暂扣出口退税不应超出合理时限

前述税收规范性文件对暂缓、暂扣出口的情形作出了规定,但对于暂缓、暂扣出口退税款的时限却未予以明确。暂缓、暂扣出口退税实质上是对纳税人的财产权利进行的暂时性限制,是为保障国家税款安全所采取一种预防性措施,必须有一定的时限规定,否则“暂缓、暂扣”就会变成实质上的永久,将侵害纳税人的权益。

退税款的取得关系到企业的资金周转与业务扩展,因税务疑点难以排除就一味限制企业的退税权益,这种做法与***关于保护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讲话精神不符,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18]174号)中提到的“妥善处理依法征管和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关系”要求不符。

《行政强制法》第25条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7条、第38条则规定,纳税人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一般为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清税款的,应当解除税务扣押、税收保全措施。因此,应参照行政强制措施及税务扣押、税收保全的程序规范,要求税务机关必须在合理期限内对交易事项进行核查,超出合理期限的,应解除暂缓、暂扣状态,予以退税。

(二)暂缓、暂扣退税久拖不决,税局构成行政不作为

行政法中的不作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应该实施某种行为或履行某种法定职责,而无正当理由却拒绝作为的行政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大致有拒绝履行、不予答复、拖延履行等,都将可能侵犯或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税法规定,适用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的纳税人,应当凭出口报关单等凭证,在规定的申报期内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在规定的时限内,税务机关应当从真实性、合法性、申报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等方面对出口商提交的申报资料、凭证等进行审核。若税务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申报凭证、资料等不符合规定或对出口商申报出口货物的货源、纳税、供货企业经营情况等发现疑点的,在疑点核实期间暂缓办理出口退税,已办理退税的,应按照疑点所涉及退税额暂扣其他已审核通过尚未退税款,差额部分则需提供担保。

税务机关暂缓、暂扣出口退税款是一种暂时的限制,不对纳税人的财产权利产生终极性影响,但是暂缓、暂扣出口退税款久拖不决,则会侵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该种拖延履行退税职责的不作为行为,法院应确认违法,责令改正

前述案例一中,再审法院即认为,章丘市国税局在公安局对丰宁公司涉嫌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一案决定不予立案后,未按有关规定落实和处理,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其行为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最终判决章丘市国税局60日内作出是否退税的处理决定。

(三)暂缓、暂扣退税对企业权益产生实际影响,具有可诉性

在税务实践中,税务机关普遍认为暂缓、暂扣退税行为是一种中间性、阶段性状态,后续是否退税才是一个决定性的行政行为,故认定暂缓、暂扣退税未对企业权益造成实际损害,不具可诉性。我们对此并不认同。

首先,因业务真实性存疑而引发暂缓、暂扣退税,出口企业由此无法及时取得退税款,特别是因一项业务存疑而对其他业务应得退税款进行暂扣时,无疑会对企业的财产权益造成实际损害。这符合《行政诉讼法》第12条关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中第(二)项(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或第(十二)项(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其次,税局暂缓、暂扣退税的可诉性,已得到众多司法判决的支持:如常熟市华锦进出口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常熟市国家税务局一审行政判决书((2017)苏0582行初54号)、宁波市瑞麟服饰有限公司与浙江省宁海县国家税务局行政复议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2017)浙02行终127号)以及前述福建省冠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福州市国家税务局二审行政裁定书(2018)闽01行终321号)中,法院均认为暂缓办理退税对出口企业产生了实际影响,应当依法受到是否合法的审查,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四)企业能够证明出口业务真实的,应恢复办理退税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实践中,税务机关以出口企业业务存在疑点为由进行核查时,应在合理期限内收集业务真实与否的证据,如果税务机关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交易是否真实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按照存疑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对被调查企业解除暂缓、暂扣退税的限制,恢复办理出口退税。

同时,如果纳税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出口业务真实,而税局没有相反证据予以否定的,同样应当及时解除暂缓、暂扣限制,为纳税人办理退税。

总结:暂缓、暂扣退税是为保障国家税款安全所采取一种暂时性措施,税务机关应在合理期限内核查业务真实性并作出是否退税的决定,否则构成行政不作为。面对暂缓、暂扣久拖不决情形,纳税人可通过诉讼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通过提交证据证明出口业务的真实性。税务机关如果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业务虚假,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按照存疑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对纳税人恢复办理出口退税。

【第6篇】出口退税税率在哪里查

3月1日,个人所得税退税登上热搜微博上网友纷纷晒出自己的退税金额有的高达万元

也有网友一顿操作之后需要进行补税

3月1日起,2023年度个税汇算正式开始。个税再度迎来多退少补,快来看看你是退税还是补税?

2023年度个税汇算今起开始3月1日至3月15日办税可在app预约

2023年度汇算的时间为2023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跨度4个月。

为提升大家的办税效率和申报体验,防止汇算初期扎堆办理造成不便,税务部门推出预约办税服务。

有年度汇算初期 (3月1日至3月15日)办税需求的纳税人,可登录手机个税app预约上述时间段中的任意一天办理。3月16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无需预约,随时可以登录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年度汇算。

来自税务总局网站

需要说明的是,预约功能开放时间为2023年2月16日至3月15日每天的早6点至晚22点,纳税人可在上述时间内登录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并预约3月1日至3月15日的年度汇算申报。

想要第一时间领取退税红包的小伙伴,赶紧拿起手机预约吧。

谁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办理年度汇算:

(一)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汇算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二)纳税年度内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缴税额

哪些情形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一)年度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二)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三)已预缴税额与年度汇算应纳税额一致的;(四)符合年度汇算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

年度汇算如何办理?

办理年度汇算的三种方式:自己办、单位办、请人办。大家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办理方式。

税务机关提供了高效、快捷的网络办税渠道,建议纳税人优先选择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办理年度汇算,特别是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掌上办税。

手机个人所得税app一是优化申报表项目预填服务。二是优化社保费填写方式。三是优化增加提示提醒。一方面,增加更多的服务提示提醒,帮助纳税人便利地办理年度汇算;另一方面,对填报减少收入或增加扣除、免税收入、减免税额的纳税人进行风险提示,提醒纳税依法如实申报,降低纳税人误填错填几率。

继续实行年度汇算“首违不罚”

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时,申报信息填写错误造成年度汇算多退或少缴税款,纳税人主动或经税务机关提醒后及时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首违不罚”原则免予处罚。

退税可以放弃,但补税不能放弃。对于年度汇算需补税的纳税人,如在年度汇算期结束后未申报并补缴税款,税务部门将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在其《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予以标注。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央视新闻、新浪微博

【第7篇】出口退税怎么办理

一、出口退税是什么?

事实上,严格来说,进口也是出口。出口退税是国家利用税收杠杆奖励出口的一种措施。一般分为两种类型:一是退还进口税,也就是说,出口产品的企业使用进口原材料或半成品,加工和生产产品出口,退还他们已经支付的进口税;第一,退还已经支付的国内税,也就是说,当企业申报海关出口商品时,他们将退还他们已经支付的国内税。出口退税申请有利于提高国内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并被世界各国采用。在国内生产和流通链中,出口商品按照增值税规定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出口商品的投入税、征税、企业退税、减税等原因,商品的投入税往往不等于实际税收负担,如果按照出口退税规定,出口商品退税的比例会有越来越多的问题。

说到出口退税,很多人会感到困惑,因为每种商品的退税率不同,他们不知道商品可以退还多少税。事实上,这并不难。有一个计算出口退税金额的标准公式。退税金额=(增值税发票金额)/(1+增值税率)*出口退税率。

除了进出口退税,还有一种叫做进出口免税。进出口免税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生产或购买商品后直接出口或委托出口,国家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外商投资企业目前的出口免税可分为一般出口免税。有三种情况:加工贸易免税和间接出口免税。当然,进出口免税也是进出口退税的一种。

二、办理出口退税的程序是什么?

办理出口退税的条件:

1.货物必须应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2.货物必须是报关和离境;

3.货物必须在财务上进行销售;

4.货物必须收汇;

5.必须是自产或视同自产产品。

对于外贸企业来说,其申报出口退税的条件不同于生产企业,只需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货物必须应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2.货物必须是报关和离境;

3.货物必须在财务上进行销售;

4.货物必须收回。

三.办理出口退税流程是什么?

1.领取相关证件送检和登记表;

2.申报和受理退税登记;

3.填写出口退税登记证;

4.变更或注销出口退税登记。

以上就是进出口退税办理的流程,前海天盈财税希望这将有助于您了解出口退税办理。

出口退税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第8篇】外贸出口退税怎么算

1、年度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年度已预缴税额 。2、计算结果大于0,税务局会退税,计算结果小于0,需要补税给税务局。 3、综合所得收入额=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综合所得)的收入额。

个人所得税申请退税后多久可以到账

一般情况下是1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能会延长至一个月。线上使用个人所得税app进行退税的,如果显示退税已完成表示已完成退税的申报,此时如果申报记录提示是税务审核中则表示需要等待税务审核,税务审核通过后,等待退款即可。

办理退税流程是怎么样的

(一) 有关证件的送验及登记表的领取企业在取得有关部门批准其经营出口产品业务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登记证明后,应于30日内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二) 退税登记的申报和受理企业领到“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后,即按登记表及有关要求填写,加盖企业公章和有关人员印章后,连同出口产品经营权批准文件、工商登记证明等证明资料一起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经审核无误后,即受理登记。

(三) 填发出口退税登记证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的正式申请,经审核无误并按规定的程序批准后,核发给企业“出口退税登记”。

(四)出口退税登记的变更或注销当企业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或某些退税政策发生变动时,应根据实际需要变更或注销退税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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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出口退税率商品清单

现就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将瓷制卫生器具等1084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将植物生长调节剂等380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9%。具体产品清单见附件。

二、本公告自2023年3月20日起实施。本公告所列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附件:提高出口退税率的产品清单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3月17日

来源:进出口经理人

【第10篇】跨境电商出口退税

合理运用出口退税,能够有效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提高商品毛利。一般情况下,跨境电商的退税率都在11%-13%之间,这是一笔非常可观的数字。

但是,跨境卖家在考量做出口退税方案的时候,要根据店铺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项成本,一定要计算好,不要到最后退税比成本还要多,得不偿失,因为并不是做了出口退税就一定会节省成本。

在跨境电商企业中,大多数企业并没申请过出口退税,这个原因总结一下大致有以下几点:

行业限制,只有跨境电商b2b和一些传统贸易才能做出口退税;

出货太多,出单量高,sku多;

供应商的发票取货过程麻烦,没有办法去做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的操作复杂,很多企业压根不会。

其实,拥有如下资质的跨境电商卖家都可以做出口退税。

首先,出口企业必须是一般纳税人。其次,公司要具备进出口权并且在税局进行出口退税备案。第三,企业最好有专业的财务人员,因为出口退税的技术操作难度要高于一般会计业务,专业的财务会计人员才能准确操作。

而商品享受出口退(或免税)的要求简单来说有四个:第一产品是出口,第二收外汇,第三是适用商品,第四必须是出口企业。

而跨境电商通过做出口退税如何获得收益?小编给大家打个比方,同一个产品在内销和出口时的区别,更利于大家理解出口退税这个概念。

如某卖家在京东上销售的产品价格为135.6元,倒算出不含税价是120元,税款是15.6元,那么采购不含税金额是93元,价税合计可能是105.09元,这个价格中间,它其实有12.09是进项税额,在内销过程中含税销售时,它的含税价格是135.6,15.6的消项税额,国内京东销售所要缴纳的税款,销项税额15.6减去进项税额的12.09,最后得出要交3.51的税款。同样93元的不含税采购价格,在亚马逊平台销售价格假设是300rmb左右,因为产品在出口环节是免税的,还是销项0-进项12.09那么整个税款是-12.09,也就是说能享受退税12.09元。这是同一产品在内销和出口的区别。

接着,我们来看跨境电商的出口退税和传统企业的出口退税的区别在哪里?从企业要求、随附单证,通关系统、物流、查验和海关监管方式上,都要先满足这三个条件:采购环节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环节要报关,要有外汇汇入境内公司。当资金流、货物流、单证流、票据流等都符合监管部门的要求时,跨境企业即可享受国家出口退税政策所带来的红利收益,也为企业的合规经营及长远发展奠定基础。

【第11篇】企业出口退税流程

出口退税太难?一般在会计工作中,我们经常会发现生产型企业是经常会涉及到出口退税的业务!对于出口退税的账务处理和出口退税流程不清楚的,今天小编主要在这里汇总了:生产型企业出口退税的账务处理及申报流程,不清楚的,下面是详细的内容!

完整版2023年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全流程(含账务处理)

生产型企业出口退税涉及的主要内容目录详情

第一章节:生产型企业免抵退税的相关政策规定和办理出口退税的条件

一、出口退税的规定

二、出口退税应具备的条件

三、出口退税额的计算公式

四、生产型企业自营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的基本内容

五、生产企业会计办理出口退税的整体流程

第二章节:生产型企业会计办理免抵退税的申报流程

出口退税涉及申报表的填写

第三章节:生产型企业出口退税凭证管理相关规定和管理办法

第四章节:生产型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的会计核算方法

……受篇幅限制,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的工作其实不是太难处理,大家按照账务处理流程和申请出口退税流程进行处理即可!

【第12篇】出口退税名词解释

什么是出口退税?

满足出口退税的货物需具备哪些条件?

出口退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即出口环节免税且退还以前纳税环节的已纳税款。

一般分为两种:

一是退还进口税,即出口产品企业用进口原料或半成品,加工制成产品出口时,退还其已纳的进口税;

二是退还已纳的国内税款,即企业在商品报关出口时,退还其生产该商品已纳的国内税金。出口退税,有利于增强本国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为世界各国所采用。

国家规定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必须要同时具备以下4个条件:

1)必须是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除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的免税农产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税应税货物,以及烟、酒、化妆品等11类列举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

之所以必须具备这一条件,是因为出口货物退(免)税只能对已经征收过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已纳税额和应纳税额。未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包括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不能退税,以充分体现'未征不退'的原则。

茶叶符合该项要求。

(2)必须是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所谓出口,即输出关口,它包括自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两种形式。区别货物是否报关离境出口,是确定货物是否属于退(免)税范围的主要标准之一。凡在国内销售、不报关离境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出口企业是以外汇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出口企业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税。

对在境内销售收取外汇的货物,如宾馆、饭店等收取外汇的货物等等,因其不符合离境出口条件,均不能给予退(免)税。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的货物。出口货物只有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后,才能办理退(免)税。也就是说,出口退(免)税的规定只适用于贸易性的出口货物,而对非贸易性的出口货物,如捐赠的礼品、在国内个人购买并自带出境的货物(另有规定者除外)、样品、展品、邮寄品等等,因其一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处理,故按照现行规定不能退(免)税。

(4)必须是已收汇并经核销的货物。按照现行规定,出口企业申请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必须是已收外汇并经外汇管理部门核销的货物。

生产企业(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增加一个条件,即申请退(免)税的货物必须是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或视同自产货物才能办理退(免)税。

更多茶叶出口百问内容,可关注微信公众号:中农促茶产业委员会查看。

【第13篇】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

注:新离线系统,大白菜会计学堂作过案例演示与操作讲解并上传官网,可以访问《新退税教程4-2:外贸企业退税办法账务与操作》第5节

本期将为您介绍第二期的内容:外贸企业免退税申报表变化。

申报表数量发生变化

现系统中,外贸企业进行免退税申报时,有三张表是必须填写的,分别是:《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表》(以下称《汇总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以下称《出口明细表》)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以下称《进货明细表》)。如果您申报数据存在换汇成本异常的情况,一般还需要填写《出口情况说明表》。

新系统上线后,《汇总表》和《出口情况说明表》均被取消,您不再需要填写。

申报表内容发生变化

新系统上线后,外贸企业免退税申报必须报送的《出口明细表》和《进货明细表》部分项目进行了优化调整,具体是:

(一)《出口明细表》

1.表头变化,主要是新增“申报退税额”,方便您能确认本次免退税申报退税额情况,详见下图。

2.表内变化,主要是根据退税额计算规则调整等情况将表内项目由20项减少为14项,减轻您的填报负担,详见下图。

3.表尾变化,主要是因为删除现系统《汇总表》后,《汇总表》部分内容需要保留,新系统将保留内容增加到表尾,详见下图。

(二)《进货明细表》

1.表头变化(同《出口明细表》)

2.表内变化,主要是新系统为优化部分填报项目,删除了2个项目,新增了2个项目,详见下图。

3.表尾变化(同《出口明细表》)

申报表填报规则发生变化

除了以上申报表内容发生变化,新系统申报表部分项目填报规则也发生了变化,具体是:

(一)《出口明细表》

项目

现系统

新系统

申报批次

两位,从01-99,如不足,可使用字母替代,如a1、a2

三位,从001-999

序号

最长四位,从0001-9999,如不足,可使用字母替代,如a001、a002

八位,从00000001 - 99999999

出口发票号

非必录

必录

出口货物报关单号

可以同时填写

不可同时填写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号

出口数量

可按实际出口数量或申报退税数量填写

按申报退税数量填写

申报商品

代码

新系统本栏次只有一种情况需要填写,即按财税〔2014〕98号公告规定需使用特定商品代码申报退税的情况。不属于此类情况的,无需填写。

关联号

详见上期推送内容(出口退税新系统变化——外贸企业关联号编写规则)

(二)《进货明细表》

申报批次、序号、关联号填报规则变化同《出口明细表》。

(三)《出口明细表》和《进货明细表》表间

新系统两张明细表中,同一关联号下,“出口商品代码”、“商品名称”、“计量单位”及“数量”必须一致。

本期主要内容就是这些,请结合实际情况学习了解,相关内容如有变化,请以实际情况为准。

来源:北京税务出口退税

【第14篇】出口退税怎么计算的

【“免、抵、退”税的计算可分为四个步骤】

一、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牌价×(增值税率-出口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收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即:

本期不得免抵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牌价-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价格-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即货物到岸价和海关实征关税及消费税)×(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二、计算当期应纳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国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不得免抵税额-上期末留抵税额

若应纳税额为正数,即没有可退税额(因为没有留抵税额),则仍应交纳增值税;

若应纳税额为负数,即期末有未抵扣税额,则有资格申请退税,但到底能退多少,还要进行计算比较。

三、计算免抵退税额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

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为: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关税和消费税

即: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价格-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即货物到岸价和海关实征关税和消费税)×出口货物退税率

四、确定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

若期末未抵扣税额≤免抵退税额,

则当期应退税额=期末未抵扣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期末未抵扣税额(相当于当期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若期末未抵扣税额≥免抵退税额,

则当期应退税额=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即:

若当期免抵退税额≤期末未抵扣税额,

则当期应退税额=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若当期免抵退税额>期末未抵扣税额,

则当期应退税额=期末未抵扣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期末未抵扣税额。

现结合实例说明如何进行计算和账务处理。

例:某自营出口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17%,退税率13%,2003年1—3月有关业务资料如下:

1、一月份,期初增值税留抵5万元,购进原材料等货物500万元,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85万元,内销产品销售额300万元,出口货物离岸价折合人民币1200万元。

①外购原材料、备件、能耗等,会计分录为:

借:原材料等科目5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0000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5850000

②产品外销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等科目12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2000000

③内销产品,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等科目35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3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00

④计算当月出口货物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即剔税)

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200×(17%-13%)=48(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48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80000

⑤计算应纳税额

本月应纳税额=51-(85-48)-5=9(万元)>0,仍应交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140000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140000

结转后,月末“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账户贷方余额为90000元。

2、二月份,外购原材料、燃料等支付价款850万元、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144.5万元;内销货物取得不含税销售额300万元;出口销售货物取得销售额500万元。

①采购原料、出口及内销的会计分录与1月份类似,不再赘述。

②计算当月出口货物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即剔税)

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500×(17%-13%)=20(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2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00000

③计算应纳税额(即抵税)

应纳税额=300×17%-(144.5-20)=-73.5(万元)

④计算免抵退税额(即算尺度)

免抵退税额=500×13%=65(万元)

⑤确定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

应退税额=65万元

免抵税额=0

期末留抵税额=73.5-65=8.5(万元)

借:应收补贴款65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650000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85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85000

3、三月份,免税进口料件一批,支付国外买价300万元、运抵我国海关前的运输费用、保管费和装卸费用50万元,该料件进口关税税率20%,料件已验收入库;出口货物销售取得销售额600万元;本月无内销。

①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300+50)×(1+20%)=420(万元)

借:原材料4200000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35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关税 700000

②出口的会计分录与前2个月类似,不再赘述。

③计算当月出口货物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即剔税)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420×(17%-13%)=16.8(万元)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600×(17%-13%)-16.8=7.2(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72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72000

④计算应纳税额(即抵税)

应纳税额=0-(0-7.2)-8.5=-1.3(万元)

⑤计算免抵退税额(即算尺度)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420×13%=54.6(万元)

免抵退税额=600×13%-54.6=23.4(万元)

⑥确定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

应退税额=1.3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23.4-1.3=22.1(万元)

借:应收补贴款13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221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234000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85000 【把上月分录反向注销】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85000

通过实务处理我们可以看出,在免抵退税的计算方法中,计算“当期免抵税额”主要是为了账务处理的需要。因为当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留抵税额小于“免抵退”税额时,可退税额为留抵税额,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留抵税额。

账务处理为:

借:应收补贴款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免抵税额即为“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科目的数额,如果不计算出免抵税额,在财务处理时将无法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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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出口退税如何计算

举例说明:

假如c企业为国家规定实行先征后退原则的出口企业,他把这批货物加工后出口,出口fob价为300(已折成人民币)(不含税),此时他要交纳的增值税为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300x17%=51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51-34(b企业已交)=17(c企业在将货物出口后应交给税务局的税额)

出口后可以获得退税额为(假设退税率为17%)

应退税额=fob价x退税率=300x17%=51

此时c的成本和收入和利润为

成本=进价+所交增值税=234+17=251

收入=卖价+所退增值税=300+51=351

利润=收入-成本=351-251=100

如果退税率为15%则

应退税额=fob价x退税率=300x15%=45

此时c的成本和收入和利润为

成本=进价+所交增值税=234+17=251

收入=卖价+所退增值税=300+45=345

利润=收入-成本=345-251=94 比上面少了6元的利润。这6元就叫做不可抵扣额,应用公式也可得出这个结果。

当期不可抵扣额=fob价x外汇牌价x(增值税税率-退税率)=300x(17%-15%)=6

假设c为则根据国家规定,实行“免,抵,退”原则出口企业,加工后自己出口,出口fob价300(已折成人民币)(不含税)。本来要向上述那样先交纳增值税如下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300x17%=51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51-34(b企业已交)=17(c企业在将货物出口后应交给税务局的税额)

但根据“免,抵,退”中的“免”,出口企业的最后一道增值环节免征增值税,所以不用交纳这17元增值税。

货物出口后,c企业依法向税务机关退税,根据“免,抵,退”中的“抵”,

假如退税税率为17%,c企业可以抵扣的税额为34(前面环节所交的增值税),而不是51,因为最后一道环节的17元没有交,根据“不交不退”原则,这17不给予退。这34元就是c企业实得的退税额,

此时c的成本和收入和利润为

成本=进价=234(此时没有交17元的增值税)

收入=卖价+所退增值税=300+34=334

利润=收入-成本=334-234=100

假如退税税率为15%,此时要先算出不予抵扣额

当期不可抵扣额=fob价x外汇牌价x(增值税税率-退税率)=300x(17%-15%)=6

此时c的成本和收入和利润为

成本=进价=234(此时没有交17元的增值税)

收入=卖价+所退增值税=300+34=334

利润=收入-成本-不予抵扣额=334-234-6=94

大家可以看出,其实不予抵扣额就是当退税税率小于增值税税率时产生的差额。

根据max的提醒补充:

外贸公司退税使用这个公式:应退税额=购迸货物的进项金额×退税率,而不是前述的“先征后退”或“免,抵,退”那么复杂的公式。

出口工厂和外贸企业最终的退税额有可能不同,也有可能不同,举例说明如下

c是外贸公司,它购进是234,出口也是234(不加价),则套用这个公式的结果是

应退税额=购迸货物的进项金额×退税率=200x17%=34

使用“先征后退”公式计算如下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200x17%=34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34-34(b企业已交)=0(c企业在将货物出口后应交给税务局的税额)

出口后可以获得退税额为(假设退税率为17%)

应退税额=fob价x退税率=200x17%=34(与上述方法结果相同)

但此时如果加价且退税率为15%的话,结果就不同,

c是外贸公司,它以234购进,以300出口,套用公式为

应退税额=购迸货物的进项金额×退税率=200x15%=30

使用先征后退公式计算为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300x17%=51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51-34(b企业已交)=17(c企业在将货物出口后应交给税务局的税额)

出口后可以获得退税额为(假设退税率为15%)

应退税额=fob价x退税率=300x15%=45

实际得到45-17=28(<30),结果不同了,少收入2元,这两元其实就是最后一道环节产生增值(300-200=100)后的不予抵扣额=100x(17%-15%)=2。

所以无论实行“先征后退”还是“免,抵,退”,所得的结果是一样的,但是“先征后退”的缺点在于企业要先交纳增值税,而且要等到下一年度才能把所有的增值税退回,而“免,抵,退”则可以每个月从内销应缴税额中扣除,不存在退不回来和挤占流动资金的问题。

继续套用上面的例子,假如c企业为国家规定实行先征后退原则的出口企业,他把这批货物加工后出口,出口fob价为300(已折成人民币)(不含税),此时他要交纳的增值税为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300x17%=51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51-34(b企业已交)=17(c企业在将货物出口后应交给税务局的税额)

出口后可以获得退税额为(假设退税率为17%)

应退税额=fob价x退税率=300x17%=51

此时c的成本和收入和利润为

成本=进价+所交增值税=234+17=251

收入=卖价+所退增值税=300+51=351

利润=收入-成本=351-251=100

如果退税率为15%则

应退税额=fob价x退税率=300x15%=45

此时c的成本和收入和利润为

成本=进价+所交增值税=234+17=251

收入=卖价+所退增值税=300+45=345

利润=收入-成本=345-251=94 比上面少了6元的利润。这6元就叫做不可抵扣额,应用公式也可得出这个结果。

当期不可抵扣额=fob价x外汇牌价x(增值税税率-退税率)=300x(17%-15%)=6

假设c为则根据国家规定,实行“免,抵,退”原则出口企业,加工后自己出口,出口fob价300(已折成人民币)(不含税)。本来要向上述那样先交纳增值税如下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300x17%=51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51-34(b企业已交)=17(c企业在将货物出口后应交给税务局的税额)

但根据“免,抵,退”中的“免”,出口企业的最后一道增值环节免征增值税,所以不用交纳这17元增值税。

货物出口后,c企业依法向税务机关退税,根据“免,抵,退”中的“抵”,

假如退税税率为17%,c企业可以抵扣的税额为34(前面环节所交的增值税),而不是51,因为最后一道环节的17元没有交,根据“不交不退”原则,这17不给予退。这34元就是c企业实得的退税额,

此时c的成本和收入和利润为

成本=进价=234(此时没有交17元的增值税)

收入=卖价+所退增值税=300+34=334

利润=收入-成本=334-234=100

假如退税税率为15%,此时要先算出不予抵扣额

当期不可抵扣额=fob价x外汇牌价x(增值税税率-退税率)=300x(17%-15%)=6

此时c的成本和收入和利润为

成本=进价=234(此时没有交17元的增值税)

收入=卖价+所退增值税=300+34=334

利润=收入-成本-不予抵扣额=334-234-6=94

大家可以看出,其实不予抵扣额就是当退税税率小于增值税税率时产生的差额。

根据max的提醒补充:

外贸公司退税使用这个公式:应退税额=购迸货物的进项金额×退税率,而不是前述的“先征后退”或“免,抵,退”那么复杂的公式。

出口工厂和外贸企业最终的退税额有可能不同,也有可能不同,举例说明如下

c是外贸公司,它购进是234,出口也是234(不加价),则套用这个公式的结果是

应退税额=购迸货物的进项金额×退税率=200x17%=34

使用“先征后退”公式计算如下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200x17%=34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34-34(b企业已交)=0(c企业在将货物出口后应交给税务局的税额)

出口后可以获得退税额为(假设退税率为17%)

应退税额=fob价x退税率=200x17%=34(与上述方法结果相同)

但此时如果加价且退税率为15%的话,结果就不同,

c是外贸公司,它以234购进,以300出口,套用公式为

应退税额=购迸货物的进项金额×退税率=200x15%=30

使用先征后退公式计算为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300x17%=51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51-34(b企业已交)=17(c企业在将货物出口后应交给税务局的税额)

出口后可以获得退税额为(假设退税率为15%)

应退税额=fob价x退税率=300x15%=45

实际得到45-17=28(<30),结果不同了,少收入2元,这两元其实就是最后一道环节产生增值(300-200=100)后的不予抵扣额=100x(17%-15%)=2。

所以无论实行“先征后退”还是“免,抵,退”,所得的结果是一样的,但是“先征后退”的缺点在于企业要先交纳增值税,而且要等到下一年度才能把所有的增值税退回,而“免,抵,退”则可以每个月从内销应缴税额中扣除,不存在退不回来和挤占流动资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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